时间:2023-08-27 15:10: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的前提以及建筑部门逐渐规程化的前提下,招投标工作被越来越多的重视。通过工程项目招投标保证企业竞争之间的公平与公正关乎了整个建筑行业能否快速发展命脉。因此作为建筑行业的一部分,监理工作更应该做到公平公正,在法律的支撑下逐渐走向正轨。
关键词:招投标,工程监理,执行,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In all relevant 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gradually improve premise and construction department of gradually procedures, under the premise of the bidding work b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hrough the project bidding guarantee enterprise competition between the equity and justice for the whole construction industry can rapid development lifeblood. So as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supervision work more should do a fair and just, and the support in the law is going back on the right track.
Keywords: bidding, project supervision, execu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正文: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建筑行业近几年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的监理工作体制也不断地走向正规。作为工程项目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何通过国家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对进行投标的单位进行企业间合理的竞争管理关乎每个工程的命脉。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监理单位,在掌握技术规程的基础上,更要很好的运用和理解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在合理的竞争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安全生产对监理单位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工程监理单位需要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真正的做到明确分工与义务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条例》中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出了相关的规定:
(1)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的实施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站旁,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由上述工程监理单位的权力和义务可以看出,监理工作关乎到整个工程质量的好坏,作为每一个监理单位都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合理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每一个工程的各个环节不出现质量问题。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项目的公平与公正,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工程监理单位显得尤为重要。在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的几年,在很多人看来,招投标仅仅是走一个过程。随着近几年国家法规的完善以及建筑行业的规程化,在每一项大型工程上招投标成为了企业之间合理竞争的杠杆。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合适的企业,这不仅是建筑行业走向正规化的一种标志,更是对每一个企业的负责。国家《招标投标法》中对招投标方面的一些内容进行的相关规定。作为投标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了解工作的内容和相关的规定对我们每个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投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联合体投标。
2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1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投标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责任
0引言
当前,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成为了监理行业所热议的话题。目前,包括政府监督部门的建设单位大多都对监理的服务性质以及监理的权利与义务都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还有部分政府部门认为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推行了相关的处罚条例。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或是应当承担哪部分责任?很多时候这些问题连相关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探讨。
1监理责任概述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法规、章制度,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及相关的建设规范、标准与相应的政府规章制度。如若其存在违规行为,则必须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建设工期、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可能发生以下违约行为。①失职。如该审批的文件不认真审核就随意批准或直接不审批;该检查验收的项目,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检查验收的;该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的指令并没有按时完成或发送错误的指令;该旁站的未旁站;该巡视的未巡视等等一系列不恰当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②越权。不在监理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的监理行为,均有可能属于越权行为。例如,工程发生变更时,由业主单方面授权监理进行工程变更,而监理在未得到图纸设计方的认可时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变更,这无疑超越了监理的权利范围,实际上属于一种越权行为。③未尽职。监理工程师的尽职与否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优劣,监理工程师的不尽职虽未必会给业主带来损失,但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工程安全事故”指的是与工程建设或工程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或临时设施的损毁、人员伤亡,工程实体没有达到相关安全标准,或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自身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倒塌。正确了解“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利于监理安全责任的明确。而通常情况下,“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与“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是工程安全事故中最常见的两种形式。笔者将从这两方面着手,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分析与探讨。
2.1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指的是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工作建设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其监理内容主要有:协助被监理单位对工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协助其选出最优设计方案;控制工程建设工期;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审查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工程合同实施情况等。《建筑法》中规定“监理应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与承包合同等,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与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工程工期、进度、质量以及资金使用进行把控,然而,其职责并未包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所以监理本不需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法》是以建设工程中的管理与协作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判定应遵循《建筑法》中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界定监理应不应该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对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以及相应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能部分也并未提及有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内容。依据我国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可知:“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尽可能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事故的发生率”、“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须对其工程安全生产负责”。由此可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该是施工单位承担。虽然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与监理并无直接法律上的责任,但却不代表监理可以将施工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抛于脑后,出现失职与不尽职等违约行为。除此之外,监理单位还有诸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需要完成。如:重视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间的矛盾,督促施工单位在遵循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把握好工程进度;落实安全员的工作职责;严格监督施工质量、工艺与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近几年来,我国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呼吁建设工程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的声音越来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安全管理不严、施工管理混乱脱不了关系,所以,如果说监理不需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任何责任,是多数人无法接受的。监理公司有责任对施工方案、施工设计以及施工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确保其得以落实到位。然而,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指出监理应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一味追究监理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针对当前的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内容与措施都纳入监理的工作范畴内,明确了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极大程度提升了监理对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但笔者认为,在强调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相应增加一些监理的权益与利益,会更显公平。
2.2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明确监理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是分析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的重要前提。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①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隐患与问题,尤其是违背工程建设原则以及法律标准等内容,应责令改正。②审批开工条件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单位符合开工条件后才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③审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抽检工程设备、工程材料以及构配件等,可采取见证取样的检验方式或平行检验的方式来进行抽检,确保其达到质量要求与使用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④审查施工测量成果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检查施工测量成果,确保数据无误,达到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⑤验收分部以及分项工程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检查、验收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确保其达到验收标准时予以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⑥督促、检查、责令整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采用平行检验、见证旁站以及巡视的方式来检查被监理单位的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⑦对工程安全问题与质量隐患进行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隐患或其他需要进行停工整改的问题,应严重遵循相关程序对应签发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⑧参加竣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进行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此外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⑨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虽无法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安全、质量隐患,或改变其中的重大违规行为,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属于质量控制的范畴,监理单位有义务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检验。在监理过程中,如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实体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并没有对其进行签字确认与接受,则被监理方应当立即补救或整改,直至工程实体符合验收标准。在监理工程师已切实履行其自身的义务前提下,如若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垮塌或人员伤亡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若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未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或检验错误,并对工程实体进行签字接收时,就构成了一种不尽职或失职的行为。如果工程实体在建设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垮塌或导致人员伤亡,则监理也理应与被监理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负责工程安全的关键内容。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不但能有效提升工程监理的效率与质量,而且能有效维护工程监理的合法权利。虽然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工程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监理工程师仍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章程,尽力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应加大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提高工程安全生产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在强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也应积极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利与利益,以有效调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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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程变更。
在施工阶段中设计的变更和漏项较为普遍,对工程的造价和施工进度等都有较大的影响。监理单位应尽可能减少工程变更,但也不应逃避变更,适时适当的提出变更,既可以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又可以减少投资。
b.监理单位的内部管理。
监理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增加了管理难度,监理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科学的管理体制,加强内部管理,尤其是监理公司和现场项目部的两级管理。重点做好现场监理工作的考核、标准化战略的实施、用人机制的完善和监理责任风险的防范及规避。
c.明确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从契约关系角度看,监理方是受雇于业主方的,业主往往认为监理方是打工的,在现场指挥监理方理直气壮,认为甲方是老板,一切都得听老板的,这种公司制的管理和工程管理完全不是一回事。如何做到让业主明白自己和监理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我国监理制度发展的一个大难题。当然,如何让业主将权利下放给监理方,关键还要看监理队伍的素质以及监理制度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d.行政部门的影响。
在部分重点工程上,行政干预过多,在造价、质量与进度发生冲突时,更多地看重进度,往往由于提高政府的政绩和GDP的增长,要求短时间竣工,造成施工工序混乱,管理松懈,增加造价。
2针对以上问题,工程监理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和手段,进行造价控制。
a.加强动态控制。
在工程建设期间材料价格的波动、国内经济发展情况等都将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同时由于设计的变更和漏项以及其他变更也会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所以监理单位应及时根据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对所发生的偏差随时纠正,并且在设计变更之前要实行工程量及造价增减分析,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现场签证记录工作。
b.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首先,监理单位应在监理组中配备专业造价控制人员,减少对影响价款的变更签证不规范现象;其次,监理单位要借助于监理项目,对既有监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监理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和监理素质,加强经济法律和工程经济管理的意识,提升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其成为懂技术、懂经济、懂管理、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在制度上必须建立奖励制度、惩戒制度和监理人员培训制度,要明确工程监理不是简单的体力劳动而是一种相当复杂的智能劳动,需要敏锐的观察力、精湛的专业技术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要加强监理队伍的建设,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高效合理地对造价进行控制。
c.工程计量支付。
建设项目的总量确定后应该对阶段性的计量进行控制,采用以工程结构部位划分计量段的方式进行工程计量,工程支付可按月进行支付,单元工程完成并报验合格再进行单元工程支付工程量结算签证表审核,然后进行工程支付结算审核统计表签发,最终支付月付款证书签证,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条不紊的对工程的计量进行整体的、全方位系统的控制,监理单位应该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对工程计量支付进行控制,造价监理工程师要做好工程经济签证,要严格审核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防止“超前支付”,从而把工程造价控制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范围内。
d.加强监理人员的合同意识。
监理单位应着重加强监理人员的合同意识教育,应组织监理人员学习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建设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员必须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切实履行合同,遵守行为规范、遵守监理宗旨,公正的处理问题,只有加强监理人员的合同意识,才能有效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
e.加强信息管理。
工程信息是监理单位、业主、承包商决策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实施动态控制造价的重要依据,所以应加强信息管理,保证工程信息的真实、及时、完整、准确。
f.健全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管理,加重惩罚力度。
关键词:市政工程;监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市政工程建设,设计到多个方面,对市政建筑有着重要的作用。市政工程建筑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城市的交通以及优化城市的发展,所以市政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关于市政工程的概念分析
市政工程指的是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市政设施主要包括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构筑物、建筑物、城市设备等。市政工程一般属于国家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加快城市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当前市政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1 、建筑施工单位行政化严重, 合同意识缺乏
首先,市政工程施工不能够按照合同进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尽管监理合同中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非常明确,但是在执行工程时候不能够更好的履行合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任意削弱监理权力而增加各种义务,一方面丧失了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丧失了工程监理的独立地位和权力。其次,市政工程监理单位受行政化的影响较大。工程监理单位大部分是建筑商委托成立的,监理工作受到行政化的影响较大,对监理工作的干预也很大,不利于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再次,市政监理费用的支付与合同不相符。在监理过程中,监理费用的支付不依据合同执行,往往都是由建筑单位决定的。更有甚者,有些市政建设项目的监理费用支付采用“挤牙膏”的方式,对市政监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 、建设施工方与监理方的关系不平等
在具体的市政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市政工程建设的施工方往往超越在监理方之上,使工程监理的力度达不到一定程度,影响了工程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首先,受到传统建设体制的影响,工程指挥部的模式制约着当前工程监理的正常运行;其次,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工程监理也是一个新兴起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逐渐发展起来。工程监理的概念和意识还没有在人们的头脑中真正形成;再次,伴随着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工程监理单位也不断增多,但是相比来讲,市政工程建设却变得越来越少,从而造成了一种供求失衡现象,所以造成了监理单位的不规范;最后,建筑施工方经常拖欠监理单位的工资,对监理单位的正常监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 、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自身不完善
市政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不完善。建筑资质管理作为建筑业中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制约和规范建筑业行为的重要措施。在当前建筑业发展的过程中,建筑市场的供求失衡造成了建筑市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同时也造成了建筑市场的混乱;再次,市政工程监理缺乏协调性。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责任就是三控、三管、一协调,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大部分都放到质量控制上,在其他方面缺少权力保障, 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整体控制。
4 、市政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 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实际的市政工程监理过程中,很多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首先,市政监理人员的文化素质缺乏,由于国家基础建设项目的快速增长,从而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其次,市政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缺乏。在实际的监理过程中,有些监理工作人员由于各种利益原因,在对工程进行监理的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1 、规范建设施工方的行为, 加强合同意识
首先,要规范建筑施工方的行为。在具体的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施工方行为,明确监理在建筑市场中的重要性,切实改变建筑施工方和监理方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给予监理单位一定的权力,形成对建筑施工方的有效制约,进而保证市政工程质量的提高;其次,要加强合同管理,增强合同意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要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学习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更好的履行建筑合同,保证各方的利益自由度,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与市政监理单位一起,为市政工程更好地保质保量完成及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2 、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大监理力度, 认真履行职责
首先就是要加强管理力度,表现在监理工程师要高度认真负责,每一位工程师都应该做到“五勤”:手勤,就是要及时发现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并且做好问题记录;眼勤,就是要施工图,经常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熟悉设计的项目部位;腿勤,就是要关注施工现场,经常到施工现场检查;脑勤,就是监理工程师应该勤动脑,熟悉图纸,积极出谋献策保证工程的质量;口勤,就是要经常提醒施工人员,提醒经常容易犯的错误。在工作深度和工作方式上做到“准”“严”、“细”、“实”,,就是要求做到处理问题准确及时, 工作上要细心细致,严格按照施工要求,严把质量关,对出现的问题做到实质性处理, 监理工程师要做到跟班旁监,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保证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提高市政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
市政工程监理行业是一种高智能的服务行业,同时也是一个系统复杂的行业,这就要求监理从业人员必须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所谓高素质人才就是既有专业之长,又懂法律、法规,懂经济合同,对监理的相关知识和内容运用熟悉的的复合型人才。首先,提高市政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监理单位要时常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关于监理工作的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市政工程监理工作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水平,为监理工作奠定重要的基础;其次,提高监理工作人员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监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复杂的工作,在监理工作的进行中,工作人员要学会处理各种问题,协调各种关系,能够与建设施工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再次,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监理工作是一个重要的沟通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提高监理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保证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4 、加强监理单位的环保、安全监理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人们对环境、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市政工程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由于市政工程主要在居民聚集区施工,所以说,环境保护、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说,市政工程监理单位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在监理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施工周围环境的清洁、安静,从而能够给施工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条件;其次,在监理中,要注意增加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有助于保证施工周围人群的安全;再次,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应把安全、环保作为自己份内的工作,对每个工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先进行检查,只有各种标准合格之后才能够开工,对开工工点的扬尘、噪声、安全防护设施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安全。
四、结论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建筑业的不断兴起,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丰富。市政工程监理涉及到多个方面,对市政建筑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张文渊.浅谈城市道路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监理[J].建设监理,2001年第3期.
关键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风险;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F804.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75-02
一、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风险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规模大小不一,地质体及灾害体复杂多变、隐蔽,给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同时,由于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技术及资源可能不完全以及监理工程师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局限性,客观上注定监理工程师面临着职业疏忽和失误所带来的多种职业风险。
1.行为风险。主要是由监理工程师的越权或失职行为带来的风险[1]。由于三峡库区地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方案很可能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呈现不合理性,因此,需要对方案进行变更。如果监理工程师忽略由设计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工程中某些涉及变更的内容,而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就是越权,若因此发生了工程损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任务重,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质量负责,采取旁站、巡视的方式对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施工。如果监理人员遗漏一些项目或疏忽了对一些工程环节的监督,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
2.技术风险。主要来自于监理人员工作技能和技术资源。一方面,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三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对监理的技术水平要求很高,地质环境的恶劣性、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使监理面临着技术上的困难。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可能因工作技能不足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另一方面,防灾工程大多是隐蔽工程,而且工程质量问题的潜伏期很长,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这都有可能带来风险。
3.管理风险。从组织上说,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如果监理机构内部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从人员管理上说,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合适的总监和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的监理人员是临时聘请的,这增加了人员管理的难度和风险。此外,由于合同管理流程设计不合理、信息传递不畅、监理单位弱势等原因造成的合同管理问题也会导致风险的产生。
二、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监理单位面临的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职业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因为无论监理工程师如何勤奋努力,小心谨慎,也无论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如何高效合理,仍然存在发生过失的可能。可见,它虽然是人为原因所致,但也与自然灾害等风险一样,有着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然性等特征。有风险就有可能要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及《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了监理单位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面对的工作对象是投资巨大,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一旦工程失败不仅导致建设资金使用的无效率,还可能对库区的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给库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灾难,其责任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往往较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对于国家防灾资金的浪费,对于库区居民生命财产的损失,都需要得到弥补,这一资金的需求量是相当大的。因此,监理单位面临着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
2.监理单位有限的赔付能力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监理单位的赔付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其费率为工程概(预)算的0.6%—2.5%。这一取费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另一方面,监理市场竞争激烈,压级压价行为大量存在,使工程监理单位难有积累,由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引起的索赔可能会超出监理单位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2]。而我国监理单位通常并不是进行资本、资产运营的单位,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小,万一因监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巨额索赔可能使监理单位面临破产,从而业主、投资人及其受害方等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无从谈起。
一方面是巨大的职业赔偿风险,另一方面是有限的赔付能力,如何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就成为监理必须考虑的问题。理论上讲,风险控制无非是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两种方法。风险自留要求损失发生时投资主体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因而风险越大,对主体资金的要求越高。由于以上原因,监理单位自留风险可能性较小,因此,通过工程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和分散是对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综上分析,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把职业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对于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做出保障,已经成为防范监理职业责任风险,保证各方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保障监理单位充分发挥三控两管一协调作用的一种有效途径。
三、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分散业主投资风险和监理单位自身风险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自2002年在上海诞生了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起,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已进行了一些尝试,这为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1.监理职业责任的界定。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指的是监理单位对自身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1]。能够投保的监理职业责任应是监理单位在从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失、错误或遗漏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
2.强制性原则。在西方一些国家,职业责任保险不仅成为强制推行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建设主体各方普遍遵循的惯例准则。笔者以为,在三峡库区强制推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职业保险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从保险原理分析,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就大大降低了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第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面临的风险大,承担的责任也大,为保证损失得到快速的救济,对监理单位提出投保职业责任险的要求,既是保证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发挥的需要,也是满足受损失方的利益得到及时补救的要求。第三,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对于工程强制保险的规定只见于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工意外伤害险,对于其他工程保险并无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监理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建筑工程僧多粥少的局面下,各方为了减小资金的支出,投保率普遍不高。因此,为保证工程质量和防范工程监理风险,有必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将“监理责任险”纳入招投标审查条件,明确要求只有已经投保此险的单位才可以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程序首先排除未投保的单位,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得到落实。
3.被保险人。国外的职业责任保险多数以职业人士个人的名义购买,这是因为国外的监理咨询单位多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制,通常不具备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购买可增强职业人士的责任感,提高职业人士的执业信誉。而针对我国实际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现状,我们应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理由如下:
首先,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我国的监理制度虽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但现行法律又规定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入一个监理单位才可以从事监理服务。而法律法规对总监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还不太健全,总监对现场监理机构的责、权、利还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尤其在目前监理工程师的收入还不高的情况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风险的保险费对于个人来说很难支付,个人还不具备投保的能力,总监事实上还不能成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所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应该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其次,从合同角度来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监理单位是委托监理合同的受托方,是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当然应该成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监理单位的人员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甚至是监理单位临时雇用来的,流动性很大,不具有固定性,以个人作为被保险人,可能保险的费用、期限、责任都不好界定,只有以监理单位保险,才能保证保险的操作性,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
4.承保方式。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贯穿于工程各阶段,从勘查阶段到竣工验收,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但监理错误引起的损失索赔往往会滞后于监理任务的完成期,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但这又是不确定的,有的也许一二年就发生了,而有的可能十几年也不发生,因此宜采取索赔式的承保方式[4]。对于监理单位来说,把保险的有效期提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之前,适应了防灾工程的特性,有利于监理风险的转移,使监理把注意力集中于工程的监督管理上,而且这种连续投保方式,可以使监理得到一个基本的保障而又不至于支付太多的保险费,监理投保费用低。索赔式的保险费用比损失式的保险费用要节省50%左右[5],符合监理目前收费的现状,对于个别大型的防灾工程,上述保险若不能够为其提供足够的保障,则可以通过项目责任保险追加投保额,这样可以使监理单位在作投保的选择时,能够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对于保险人来说,设置了一个宽限期,使其摆脱无期限的承保,发挥保险机构在化解风险中的作用。
5.赔偿限额。国际上通常的职业责任保险,一般采取限额赔偿,这也比较适合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责任保险。因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尤其从地质体的不稳定来看,损失发生的概率极其大,即使地质体本身稳定,也可能因为监理单位自身的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害。保险机构是作为风险分担的盈利主体存在的,如果一味地由其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会导致保险危机,这对于保险机构来说是很不利的。而限制其承担责任的数额,可以督促监理单位更加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减少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并使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 王家远.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若干问题[J].建设监理,2000,(3).
[2] 曹琳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6.
[3] 王家远.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J].建设监理,2000,(6).
[4] 刘佳.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7.
[5] 谢锋,方东平,毕庶涛.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实施[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1,(z1).
收稿日期:2012-04-23
所谓园林绿化,就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人为地将各种花草树木、奇山异石种植和堆积在一起,也可结合各种亭台楼阁、建筑小品、湖水、广场铺装等,达到一种“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景观效果,在当今各种雾霾穹顶之下,为人们提供一个舒适的、可以亲近大自然的场所,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生活的重要措施。而园林绿化工程,就是建设园林绿地的工程,把人们凭想象所勾勒出的蓝图,通过运用各种工程技术来表现园林艺术的形式,达到一种原生态的、自然的风景环境。对此,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就出现了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即投资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委托另一家具备园林绿化监理资格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3方关系进行协调,促使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的履行,从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的服务性的活动。
2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依据
(1)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2)严格依据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的要求,在绿化组织施工前,应对园林绿化工程涉及的技术、经济、资源和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写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勘察设计文件。同时,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在监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3)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是对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明确,是下一步园林绿化工程开展的基础。为了绿化工程监理工作更好地开展,为了绿化工程的顺利进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合同。
3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方案
(1)监理规划。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划是开展监理工作的前期运作,是为了更好地进行监理工作而编写的指导性文件,是对各项监理工作做出全面的、系统的组织和安排,也是监理单位内部的考核依据和主要存档资料。它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地反映了项目监理的全貌,是最好的监理记录之一。(2)监理实施细则。在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划的基础上,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编写的更加全面、细化的操作性文件。实施细则中针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难点都有详细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使绿化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地掌控监理全过程,提高工程质量。
4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应遵循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在开展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尊重事实,任何指令和判断都应有证据,不能子虚乌有、胡编乱造,要以理服人。(2)坚持综合效益的原则。在绿化工程监理的过程中,不能单单考虑雇主建设单位的利益,也要考虑到投资单位、施工单位等多方的利益。(3)严格监理、竭诚服务的原则。园林绿化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实施监理,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要运用所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配合施工单位实现园林绿化工程的全面顺利完成。(4)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是开展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5园林绿化监理程序及方法
(1)监理进场。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可以同施工单位一起进场,也可以在施工单位施工准备就绪的情况下进场。在建设单位委托下,与施工单位一起进场,可以在施工单位施工准备阶段,就周围环境以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管网铺设等可以代表建设单位给予合理化建议。根据设计图纸,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对施工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部位预先进行分析、讨论。(2)开工报告批复。施工单位在一切施工前期就绪、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将开工报告交予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开工报告,在符合开工条件下,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核签字后正式进入施工阶段。(3)监理方法。监理单位根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理,而监理过程中常用的监理方法大致为两种形式:一是旁站监理。它是施工单位在关键部位、重要部位进行施工时,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旁边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的一种监理方式。这样的监理方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地控制了工程造价。二是巡视监理。在多个施工面同时进行的情况下,监理单位就要采取巡视监理的方法。这样的监理方法既可以照顾到每一个施工面的施工情况是否合格,也可以了解到工序与工序之间的衔接是否合适、恰当。巡视监理为避免施工单位返工,保证施工如期完成,打下了很好的基础。(4)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正式进入施工阶段,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程序,要求施工单位在各个环节必须提供的监理材料。如栽植前施工单位要定点放线、挖坑,监理单位就需要施工单位提供定点放线、挖坑等的自检报告,待监理单位审核其合格后,符合栽植条件,施工单位才可栽植;苗木进场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供苗木进场报告以及苗木检疫证明、出圃合格证、标签等证件,经检查质量合格,才准予栽植。同时,施工单位在交工验收前自检合同内所有工作内容,自检合格后交予监理单位验收申请报告和工程质量自检报告进行复检。除此之外,监理工作联系单、停工令、监理日志、工程变更通知单也是与施工单位联系的常用材料。(5)监理总结。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根据监理过程中收集的从开工报告到竣工验收,以及监理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变更、工程量变更等需要监理签字的各种原始监理资料,根据这些原始资料向建设单位编写总结工作经验和体会,为以后类似工程的更好进行奠定基础。
6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作用
(1)协助建设单位更好地做好投资决策的判断。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可以协助建设单位,针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选择优秀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建设单位出谋划策,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正确的投资决策判断,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对涉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的监理合同,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也可对建设单位不合法的建设行为提出建议。(3)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对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有重要的作用。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在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能很好地协助施工单位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可能地减少损失,降低造价,保证工程质量,不影响工程进度。(4)有利于实现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在满足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监理单位的参与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额度,降低寿命周期费用,使园林绿化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
7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的重要性
关键词:防洪工程 建设 业主 监理 管理
为加强黄河防洪工程建设管理,黄河系统自1998年在防洪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为核心的三项制度”,在建设管理中实施了监理制,通过近三年对防洪工程建设管理,笔者认为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十分重要,这是因为监理直接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监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建设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着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目标的实现。因此业主对监理管理的好坏也必将影响工程建设,下面结合近几年实施防洪工程监理管理的经验谈点认识和体会:
1、监理单位的选择
1、1选好监理单位
选择一个好的监理单位,将对项目管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业主对选择一个较好监理单位至关重要。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选择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即选择取有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专业对口的监理单位。
(2)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较为广泛监理人员,具有足够可以胜任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的各类人员。
(3)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技能和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经验。
(4)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较高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监理同类工程的经历。
(5)被选择的监理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较好的监理业绩。
根据以上因素业主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定监理单位。黄河防洪工程监理单位一般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经过严格选择程序来选择监理单位。
1、2选好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选定后,根据监理单位提供的总监工程师候选名单,业主要详细考察,认真选择总监理工程师,这是因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到建设项目上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他直接和业主、承包人协调工作,在项目监理过程中,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承担工程监理最终责任,因此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管理经验,能够公正、公平、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合同,具备较好素质,并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证书的人选。在具体选择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被选择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精通所承担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知识,且专业对口,能够正确处理重大技术问题。
(2)被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广泛的管理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3)被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有良好的理论和道德修养。
(4)被选择总监理工程师还具有较强的决策应变动能力。组织指挥协调控制能力。
总之被选总监理工程师不论在专业技术上,管理水平上,领导艺术上,还是在组织协调能力上都要有较高造诣,很好的素质,才能有效地领导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完成监理任务。
1、3配好监理队伍
工程监理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人员同样需要具备良好的素质,不仅要懂设计、施工、试验和合同管理,而且更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配备,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选配,在配备时不仅要配足监理人员,更重要的要注意各专业人员的搭配。根据人员配备情况由监理单位向工地派住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开展监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向各项目或专业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授权,使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黄河防洪工程建设是以地市局为单位设立监理机构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设置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分工负责,司其职。一般大堤加高工程每标段设一名总监理代表,五公里设一名监理工程师,每公里一名监理员负责。
2、监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监理单位确定后,为能及时开展监理工作,明确委托和被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权力和利益。以及对监理人员授权的范围,就必须签订一份监理合同书。监理合同实属商业行为,必须依法签订,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更改和解除,一方因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签订一个较为完备的监理合同,约束双方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是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的基础。同时应加强合同管理,业主应明确专人,经常对照合同检查自己是否按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合同规定义务,业主的职责那些还没尽到,业主的权力那些受到了侵犯。是否因业主造成了违约责任,此时应自觉的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从而确保业主正确履行好合同。 3、加强对监理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业主的职责。
3、1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审查
监理单位派出的机构和人员到场后,业主应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监理机构是否设置合理,(2)监理人员是否按合同的要求提供,人员数量上足与否,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选,(3)监理人员配置结构是否合理,(4)监理工程师是否具有资格和注册证书。必要时业主应组织到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考试和考核。发现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及时进行更换,发现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不合理要及时进行调整。
3、2审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监理人员进场后,应在研究合同和工程设计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分析,编写监理规划,通过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编写使监理人员全面了解所监理工程情况。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编写完成后,应报业主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总目标是否与合同目标一致。(2)项目组织是否合理。(3)投资、质量、进行控制的措施方法是否得当。(4)合同和信息管理措施是否落实。(5)组织协调方面式、方法和内容是否齐全。(6)监理报告编写内容和报批程序如何规定等内容。业主通过审查认为可行即可签字执行,否则提出修改意见,令其进行修改。
3、3业主应大力支持监理工作
监理由业主通过委托的方式,请来帮助业主工作的,监理的各项工作离不开业主的支持。监理单位受业主的委托依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和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进行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当业主与施工单位发生矛盾时要进行协调。因此监理任务艰巨,责任也得大,但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只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又无合同关系,双方均系业主雇用,监理要站在第三方的立场上对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检查与评定,实施控制管理。监理必须发出对不合格的工程整改返工,和核减结算工程量等指令。在这些重大问题上,业主的态度至关重要。因此业主对监理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请求应给予支持,同时要为监理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利于监理工作的开展。
3、4 业主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实行建设监理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分工要合理,根据业主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鉴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业主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积极创造施工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工作方面,包括组织建设投资到位,订购材料设备,申请办理征地折迁,联系水电供应和对外交通,决定工程建设的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同地方政府群众组织协调,协调设计、监理单位的关系,处理好设计变更。监理单位的主要精力应放在搞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上,具体的要协助业主演选择好承包单位,签订好工程施工合同,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审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搞好检查和验收。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造价控制。检验工程计量和掌握工程款项支付,调解各方争议,处理索赔等。总的讲,业主“主外”,监理“主内”,“内外”配合,相互呼应才能搞好工程建设管理。如黄河系统在实行监理制的初期,就形成了“内外”不分的局面,抽调了大批的技术管理人员组建较为宠大的项目办,插手施工管理工作,造成了职责不分,责任不清,该管的事没管好,不该管的事插手去管。纠其原因主要是对监理人员不放心,总认为监理人员管不好在建工程,结果降低了工程建管水平,造成了经济损失。反思之后笔者认为:业主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4、几点认识
通过近几年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使我深刻的认识到:
4、1 监理队伍的素质有待加强
目前监理队伍很不适应于工程监理的要求,特别是监理单位人员来自多个单位,系临时拼奏而成,再加上检测设备不足,这些都直接影响监理职责的履行。一方面近几年黄河防洪工程建设任务量大,又是推行“三项制度”的初期,实施监理制没有经验。受“修、防、管、营”一体的管理摸式影响较深,不适应监理工作。另一方面,监理人员较为短乏,技术素质不高,培养力度不够,造成了一些监理单位临时抽调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真正熟悉施工管理,又熟悉监理程序的人员不多,严重的影响了监理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须增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比例,调整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大监理设备的投入,以提高服务质量。
Abstract: Contract terms of FIDIC were restricted greatly in China. With the deepening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the supervision market of Chinese will be impacted by foreign supervision companies, and it is an important issue to improve own viabilities. This paper analyses general problems of current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d proposes some countermeasures.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Key words: highway project;supervision problem;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10-0101-02
0引言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并适应现代的市场经济运作模式,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是以国际通用FIDIC土木工程合同为基础.并能够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这种制度与国内传统的制度相比,一是参建单位的职责划分更加明显,使得三方能够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身的义务,有利于建设水平的提高;二改变了以前传统的小生产管理方式,有利于建设工地的管理,并使建设工程管理方式想专业化转变。经过长期的探索发展,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为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各个监理单位也很好的发挥了自己的职能。但是,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公路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有的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监理质量出现了下滑的状况,其原因主要以下几点。
1监理范围仅限制在施工阶段
由于一些原因,业主通常不会让监理单位参加到招投标的过程中,这样就使得监理人员的职能没能完全的发挥出来,并不能够完整的了解到这一个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监理单位不参加招投标,就不能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能力有全面的了解,但是这一问题通常业主由于保密的原因也不愿意对监理单位过多的透露,因此,如果工程被施工能力较低的承包单位承包,就会导致在建立过程中有一些很难处理的问题。
2工程监理的取费和人员素质都严重偏低
由于工程监理是低价竞标,因此自从我国实施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工程监理的取费就一直呈下滑趋势。这样低的监理取费,势必会对监理质量造成影响,也既不利于监理人员素质的提升。由于监理行业的这种经济状况,几乎不能够吸收到一些高水平的监理人才,及时有监理人才愿意做工程监理这份工作,监理单位也不能满足人才的报酬要求,这就使得监理单位的人力资源状况逐年的下降,监理水平也难以提升.为此,有些监理单位甚至平时很少有固定的监理人员,只是在有项目的时候才临时聘用来监理人员进行监理工作。但是这种情况下的监理人员通常责任心不高,监理质量让人担心。目前,在工程监理行业,具有较高责任心,并且监理水平高的监理人员已经极度的贫乏,这种状态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优秀的监理人员严重缺乏,监理单位只能去雇佣一些不专业的监理人员去从事工程监理工作,这些人员本身不具备监理的资格,就严重的影响了监理的质量,由于监理取价逐年下降,就造成了监理行业收益逐年减少,监理人员素质越来越低的恶性循环。
3监理工程师权利小,地位不高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任务主要是“三控制”,即进度、质量、费用的控制。目前,通常的工程监理主要是指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监理,由于很多原因的影响,业主通常将监理工程师的一些权利剥夺,特别是进度和费用控制,监理工程师几乎根本没有权利去干涉,这就使得监理工程师无法发挥出自己的职能,还是得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热情降低,甚至出现不负责任的情况。在目前的背景下,我国公路施工队伍的水平偏低必须要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工作。但是在一项工程项目中,进度,质量,费用三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如果只重视了对质量的控制,势必会影响工程的其他方面,因此这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4施工监理机构层次多,基层监理人员权利小
目前,监理机构在实际施工中通常被分成二级管理,即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驻地办),总监办和驻地办均设置有比较完善的机构(工程部、计划合同部、测量组等)。公路工程具有不同于其他工程的特殊性,因此总监办应该设立在交通,通信发达的地区,驻地办则靠近工地现场,交通、通讯较为不便,日常的工作繁忙,需要上报的信息很多,所以会严重影响工程进度。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经过笔者对多年来的经验总结,认为要从根本提高我国公路工程监理的水平,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 保证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取费水平符合国家规定首先,监理单位要想长期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基础为前提。在一项工程项目中,投资者对工程监理方面的支出在整个支出中是极其微不足道的,对于工程监理的支出根本不会影响到整体工程的造价水平,而工程的监理质量却对工程的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所以,建设单位必须要满足合理的工程监理费用,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监理质量,并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目的。其次,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加,需要监理的工程项目内容也相应增加,必须适当的增加工程监理费用。各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法律意识,在与建设方签订监理合同时,必须注明监理的内容和计费方式等细节问题。当在施工中,监理内容因项目的扩大有所增加,就应该增加相应的工程监理费用。
4.2 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由于监理工程设计的单位多,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政府机构对监理工作也重视不够,因此,经常出现监理与施工设计单位以及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其中监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是最严重的,也是最难解决的。这些矛盾能否很好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二者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就明确了。监理合同签订后,是不能够更改或者撤销。监理单位在行使自身的权利的时候,是独立行使的,业主和施工单位都没有权利干涉监理单位行使自己的职能。但是,在现实中,这种互不干涉的情况几乎是很难达到的,这就需要处理好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具体要做好以下几点:
4.2.1 正确处理业主的行政干预监理单位的权利被监理合同确定,并受到合同的保护。监理单位在行使职能的时候,要自行独立工作,业主要遵守合同的规定,对监理单位的职能行使不进行干涉。
4.2.2 正确维护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在我国监理工作职责是“四控”(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在监理工作中业主有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因而与监理工程师发生矛盾。无论何种原因,施工方从业主处拨付工程合同款不经过监理工程师都是违反原则的。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付款控制权,因为工程款的拨付是监理工程师控制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一个重要手段。
4.2.3 现场记录避免事后纠纷,重大问题必须作书面报告业主对监理或施工单位作过口头指示,但事后否认,而与监理发生矛盾。这类事情发生在业主与监理或施工单位一起视察工地时,根据工地情况发出指令指挥监理或施工单位执行,而事后又害怕其他领导不同意或执行后又认为投资太大,害怕承担责任。对于此类事,一般采取作好当天的监理日记,如有施工单位的同志参加,应共同做好记录,双方签字备案。监理认为较重大的问题依据合同必须请示业主。请示一定要用书面报告,并且要业主签字留存。其目的是使业主重视,更重要的是作为此后备查。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解决监理与业主间的矛盾是监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不容忽视。
4.3 建设工程监理不应当仅仅定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制实施十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实施阶段的施工阶段,定位有失偏颇。笔者认为,监理的重点应放在投资决策阶段和实施阶段中的设计阶段。而建设部2001年才出台施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仅就施工阶段如何做好监理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对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却只字未提。给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实际操作带来极大的不便,造成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监理无“规”可依,工作开展较困难。即使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质量至关重要的施工招标阶段,大多数业主均没有请监理单位参与的意识,在注重最低价中标能带来一点实惠的思想支配下,会因对承包商选择的失误,给工程建设带来诸如质量低劣、工期拖延、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等而给业主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从发展趋势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
4.4 大力推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目的是实现产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目前监理企业层次不分明 大的不强.小的不活.中间层次则需提高质量和水平。监理企业规模和结构应与建设工程规模和结构相协调。因此.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关键是解决综合类大型和专业化小型企业的两极”发展。即是向代表行业水平和实力的企业集团或大企业方句发展,使其成为能够与国际咨询顾问公司相抗衡的中国大型骨干监理企业。另一极是按照专业化、小型化的发展方向,通过采取多样化资产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形成独具特色规模适度、专业性强、机制灵活的小而专、小而精,小而活的充满生机及活力的新型监理企业。多数监理企业可以加大改制改组力度努力搞好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逐步发展成为专业类监理企业。通过资质引导、市场准入和政策扶持,鼓励这类企业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分工要求,加快内部组织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向专业类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振.公路工程监理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讨[J].公路交通技术,2006,(2).
[2]肖河,苗彦军.公路监理市场现状及整改建议[J].改革与探讨,2006,(4).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在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更需要监理人员严谨对待。当前建筑行业市场对于安全管理监理工作的认识不够,使得目前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无法取得较好的效果,安全事故频发给监理企业带来较多的责任问题,使得监理企业面临较多的风险。所以监理行业从业人员加强了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为更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出现。本文结合笔者对于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责任的认识,谈谈如何做好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一、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的认识
从 《建筑法》来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但这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57 条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责任人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与要求,在 《建设监理规范》的规定中,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也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这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安全责任事故。另外也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刑法》第 137 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二、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范围
建筑工程监理企业要对施工企业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中关于安全管理方面所提供的方案进行审核,审查原则是安全技术措施要符合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工程监理企业在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工作中,如果发现某些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应根据对安全隐患的程度来向施工企业提出有关的整改或暂时停工的要求;如果监理单位发出要求后,施工单位未予理睬而是继续施工,监理企业应将有关情况上报有关管理部门;工程监理人员应仔细研究有关的法规、法律、工程技术规范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并以此实施监理工作,并有义务承担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监理责任;建筑工程监理企业在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责任时,会在监理工作中与施工方、建设方以及其他单位存在配合问题,需要通过书面协定的方式反映出来。
三、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如何制度上落实到每个监理人员
认真开展《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学习工作;通过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刻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神实质,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制定监理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切实提高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加强对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项目监理机构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要把监理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要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严格落实。
四、监理工作中的难点与认识误区
(一)安全管理的授权。监理企业在接揽工程监理项目时,需要结合自身的企业管理水平、技术设备水平,来选择适宜的工程,工程项目的监理难度应在企业的接受范围内,而不能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而承担与自身实力不匹配的工程监理任务,这样造成较大的安全事故时,监理方将承担较大的责任。监理企业在接受了建设方的监理委托与授权时,应在建设方的监督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监督机制,从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管理的到位。建筑工程安全责任监理的目标。从安全监理任务的区分上看,可以根据工程施工阶段以及监理人员的相关职责范畴来区分。根据工程施工阶段,将安全目标任务分为:招标阶段安全管理监理;施工前准备的安全管理监理;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管理监理。按照监理人员的不同职责范畴可以分为安全监理员、安全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职责。
(三)安全管理的实力。当前建筑工程市场环境,监理单位在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时遇到较多的困难,要解决这些难题,首先就需要从监理单位的企业形象与自身技术水平上下工夫。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并强化他们的安全管理责任态度,提高对施工单位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力度,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予以坚决的制止。此外监理企业还应该加强监理人员的继续再教育与培训工作,使得监理人员熟悉现行的监理法规、技术规范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精神。确保监理人员在具备全面的专业素质能力的同时,还具能吃苦不怕累的精神,并时刻保持对安全隐患的警惕心理。加强监理人员资质管理,保证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制度,有利于提高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效果。
五、结语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对于工程施工现场监督与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安全监理具有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等的重要意义。新时期下监理单位应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视,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监理工作,有利于监理企业自身的发展与壮大。
参考文献:
[1] 王斌,唐鹏,王福来.安全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1).
[2] 梁亦彬.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J]. 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 2010(05).
通过对国外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和国内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研究,发现以上两种保险产品都属于保险产品中的责任保险范畴。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产品的显著差异就在于保险标的是法律界定的承保责任。因此,责任保险的法理基础应是是责任保险研究的重点之一。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定义可以看出,责任保险中
图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相关责任概念
的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又因保险的专业要求,责任保险中的责任还受到保险中责任概念的制约,所以责任保险中的承保责任应该是法律和保险中关于责任概念的交集。因此,承保责任的法理界定首先应从法律责任中寻找符合责任保险概念的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开始。
1 法律责任 本文由收集整理
根据法理学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也称为“第一性义务”;二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1】。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上述的第二层含义。在本文中法律责任也是特指狭义的法律责任。
过错,法律术语的解释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2】。其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才构成违法,这不仅适用于刑事违法,也是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等的一般原则。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关于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法》没有明确给出明确的定义。参考fidic条款的概念:职业责任保险,更通常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赔偿的当事方进行赔偿【4】。可以看出,职业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专业人员或其执业机构,不仅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也可以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与雇员的前任,这是其它责任保险所不具备的特色,体现了专业技术服务的连续性和保险服务的连续性。
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含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只针对专业人士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损失,这种行为是无意的,而且仅限于专业范围内的行为。
3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应注意到,工程监理责任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在法律意义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要明确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承保责任,首先应明确工程监理责任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
工程监理责任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实施的行为必然受到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合同的制约。而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本文将工程监理责任定义为: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从
事监理工作过程中,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不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监理合同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型的法律责任。
图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承保责任,需要明晰如下几个要点:
由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决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就是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只是由过失原因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过失行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也本文由收集整理可能是两者的竞合竞合是指在民法上经常满足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并存和相互冲突;
刑事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但职业责任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因此法规规定的由于行政责任导致的罚款或财产损失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存在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客观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是由且仅是由过失动机造成;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造成了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特别指出的是,国内有些学术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涉及主观故意,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是由于监理超出授权的范围,以作为的方式违约,故都不属于职业责任的范
图3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畴”。本文认为,侵权行为和越权行为属于客观事实,过失则属于主观动机,存在由于过失原因导致的侵权行为或越权行为的可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决定了过失动机是判别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唯一标准;因此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范围包括过失动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动机导致的违约责任,其中包含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控制;要点
随着工程建设发展,工程建设监理已被广大工程建设者所认识和接受,监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工作内容也越来越明确和科学,由单一的技术监督向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监督。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1.1我国监理制度起步较晚,在制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近年来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但有了监理后,有些业主忽视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多以挂靠形式出现,表面看资质等级符合要求,实际现场技术管理能力欠缺。目前监理单位的工作权限仅限于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但随着工程管理的综合程度越来越高,监理单位行使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往往处于有职无权的尴尬地位。
1.2监理单位缺乏独立性,专业性低,目前许多监理单位是依托设计院、研究所或集团而存在,缺乏独立性,也影响从业人员的责任心。
1.3监理收费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发展,缺乏科学标准,一些监理单位盲目压价,导致出现“优汰劣胜”的不正常现象,形成恶性竞争。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原则
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2.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必须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组织各方协同配合,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坚持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业主与承建单位虽然都是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但他们追求的经济目标有差异,监理工程师应在按合同约定的权、责、利关系的基础上,协调双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约定建成工程,业主才能实现投资的目的,承建单位也才能实现自己生产的产品的价值,取得工程款和实现盈利。
2.2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业主授予的权限相一致。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职权,依赖于业主的授权。因此,监理工程师在明确业主提出的监理目标和监理工作内容要求后,应与业主协商,明确相应的授权,达成共识后明确反映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及建设工程合同中。据此,监理工程师才能开展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确定的监理方向业主方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在委托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单位应给总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2.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全部工作的负责人。要建立和健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就要明确权、责、利关系,健全项目监理机构,具有科学的运行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体系。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内涵包括:
(1)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责任主体。责任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核心,它构成了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压力与动力,也是确定总监理工程师权力和利益的依据。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应是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所负责任的承担者。
(2)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监理的权力主体。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承担责任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全面领导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主持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组织实施监理活动,对监理工作总结、监督、评价。
2.4综合效益的原则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既要考虑业主的经济效益,也必须考虑与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监理活动虽经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才得以进行,但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严格遵守国家的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感,既对业主负责,谋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又要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宏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条件下,业主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益才能得以实现。
三、建设工程监理控制要点
我国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规章制度,对于监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各级工程监理人员在日趋规范的工程施工管理中不断总结和积累,更新及完善,并概括性地提出了监理工作的三控制,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作为监理工作控制的要点。
3.1质量控制在工程建设中,质量是工程建设的关键。工程监理员必须对工程建设中每一环节的质量严格把关,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如原材料、施工工艺到成品等必须进行全面监理。全过程监理是质量控制的基本方法,包括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指对工程准备阶段的控制,是整个质量控制的基础,特别要加强对测量成果的复核试验数据的审批,组织会议对施工工艺进行慎重选择。事中控制要加强旁站监理,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工程必须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地进行旁站并作好施工记录,做到旁站与巡视相结合,对施工中突发性问题应及时果断处理。加强对进场材料的检查,检验和抽查,严禁不合格材料使用到工程中。
3.2投资控制投资控制是监理工作的三大控制目标之一,是影响监理业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主要手段和工作内容。根据工程各个阶段的不同特点和工作内容,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手段,实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在工程实施阶段监理工程师控制投资的主要工作是审批工程进度款,处理工程变更和索赔,审核竣工结算等。监理单位从设计阶段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进度控制,严格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控制目标,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做出工程量清单和工料说明,协助业主通过招投标选择承包商。控制造价、设备费、材料费是工程直接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整个工程的造价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监理过程中,要引进竞争机制,进行材料招标工作,保证产品质量,以降低工程造价。监理工作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必须在国家法规政策的范围内,保证每笔工程支付都符合合同的要求。
3.3进度控制工程项目建设的进度在实施中是一个动态的有机整体,施工进度是整个项目进度控制的关键,它的运转是否正常,直接关系到项目是否按预定日期交付使用。实施三大控制应坚持以进度控制为龙头,明确进度目标是防止进度失控的基本前提。分级预控是进度控制的基本手段,进行自上而下的目标分解,预知并创造各级目标实现的必要和充分条件,方可保证计划目标的切实可行。施工进度的控制过程是一种动态的过程,监理人员必须时刻把握主要影响因素,认真分析并解决主要矛盾,及时或提前提出调整意见,确保施工顺利进行。监理人员在实施进度控制的过程中,做好施工进度监理记录,收集有关施工进度资料,做好计划调整工作的监控,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因素,进行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尽可能以不影响上一级计划目标的实现为限定条件。编制各阶段进度控制报告,向业主通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进度趋势分析,对工程进度控制中的经验与教训做好监理工作总结,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参考。
四、其他问题
资料管理从监理资料的质量可评估该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是工程收尾阶段的重要工作,也是以后工程进行维护监管的重要依据。监理资料是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工程工期越长,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监理资料就越多。因此必须建立内部资料管理责任制,明确分工。监理人员汇报监理工作时,应同时汇报监理资料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可根据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施工进度及时检查监理日记。工程监理过程环节繁杂,专业各异,加强过程的检查是保证资料准确完整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