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证券资产证券化

证券资产证券化

时间:2023-08-27 15:10: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证券资产证券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证券资产证券化

第1篇

资产证券化主要有转递结构(pass-throughstructure)和转付结构(pay-throughstructure)两种基本结构。(注:在转递结构中,资产原始权益人(发起人)以委托人身份将资产信托给受托人,取得相应的受益权证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由此获得对信托资产的所有者权益,按月收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受益权证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资产的表现而与发起人和受托人无涉;在转付结构中,资产原始权益人将资产转让给SPV,由其发行以资产收益为限偿债的债券销售给投资者,投资者按照证券标明的条件收取资产产生的收益,对发起人和SPV没有债务追索权。)通常转递证券主要以受益权证(certificatesofbeneficialinterest)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受益权证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而归属于股权类证券;而转付证券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一般认为这种债券代表持券人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而归属于债权类证券。此外,资产证券化运用的证券工具还包括优先股(属于股权类证券)和商业票据。

资产证券化由于使用证券载体而必然牵涉广大的投资者,再加上其精巧复杂的融资结构也给投资者带来判断ABS价值、评估相应风险和预防可能损害方面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的监管范畴。但ABS与发行人信用脱钩,完全倚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付证券权益的特性,又使它显著地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证券。在美国,并不因为一项投资工具使用了证券一词,就当然认为属于证券法中的“证券”,其性质的判断,取决于相关经济实质的分析。

美国法关于“证券”的定义体现于多部证券立法当中,尤以《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第2章a款第1项)最为典型。按照这个宽泛的证券定义(注:有关《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条文,可参见卞耀武主编、王宏译:《美国证券交易法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一般很容易将债权类ABS归入“证券”范畴,但股权类和票据类ABS却难以对号入座。这是因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5年的Forman案中确认股票应具有按一定比例分享红利和享有投票权并承担责任的传统特征(ABS与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无关);而法院长期以来认为由住房抵押贷款、应收款以及其他商业资产担保的票据不应被认为是“证券”,而各个巡回法院适用不同的检验标准来判断哪种票据不属于“证券”。对此,美国法院运用了联邦最高法院在1946年SECV.W.J.HoweyCo.案中提出的“荷威检验”规则(Howeytestrule),不直接将股权类ABS定性为股票而使其成为同属于“证券”形式之一的“投资合同”;而票据类ABS,由于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采用了一项规则,认为只有与司法认可的例外种类的票据有着“强有力的家族联系”(strongfamilyresemblance)的票据才不应当被认为是“证券”,因此减少了在性质认定上的不统一和不确定。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已趋于将ABS认定属于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奠定了监管ABS的法律基础。

二、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

SPV是资产证券化中创设的专门用于购买、持有、管理证券化资产并发行ABS的载体。按照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章a款第1~3项关于“投资公司”范畴的规定,符合(1)主要从事或者拟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或证券交易;(2)从事或拟从事发行分期付款型面值证券(face-amountcertificates)业务,或已从事这样的业务并持有这样未受清偿的证券;或(3)从事或拟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所有、持有或交易证券的业务,并且所拥有或拟获得的投资性证券(investmentsecurities)的价值超过其总资产(不包括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40%的发行人,就是所谓的“投资公司”,要受到该法严格的监管。以此为标准,一方面《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证券”的定义较《1933年证券法》的定义来得宽泛,SPV所购买的资产大多被认定属于“证券”的范畴;另一方面,《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仅持有“证券”就符合“投资公司”的条件,而SPV向发起人购入并为自己所持有的资产往往远远超过其自有资产的40%,因此SPV通常被定性为投资公司。

《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投资公司滥用经营管理权限而制定的,它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极其复杂与严格。被定性为投资公司的SPV,不仅要向SEC提交一份包含发行人详细信息、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等内容的注册报告书(registrationstatement)和承担后续的持续报告与披露义务,还要接受对发行人经营活动和资本充足率、会计实践和财务报告的正确合法性、广告和销售活动等诸多方面的监管。(注:MichaelR.Pfeifer,LegalPerspectivesonDisclosurelssuesforCMBSInvestors,inFrankJ.Fabozzi&DavidP.Jacobed.,theHandbookofCommercialMortgage-backedSecurities,FrankJ.FabozziAssociates,1997,p.375.)与传统发行证券的公司不同,SPV只不过是专门用于证券化操作的载体。由于以所购入的资产为担保发行ABS并仅限于该项业务,SPV一般仅有很少的自有资本,没有专门的董事会成员,股东结构简单,较少甚至没有自己的雇员,常被称为“空壳公司”。因此,要SPV遵从《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监管要求,则必然会大大地阻碍证券化的操作。尽管该法中有一些法定的豁免规定,但并非专为资产证券化量身订做的立法背景,只能带来适用上的极度有限性;而向SEC寻求个案的豁免,由于需耗时数月,并且可能被要求提前公布证券化操作的信息和在豁免之时施与其他限制,而只能作为下策之选。总体看来,对SPV监管的适度松绑,只能倚重于立法的变革。

注意到立法滞后给经济发展带来的障碍后,SEC在1990年公告,寻求对投资公司监管的改革意见,其要点之一就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是否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对“资产担保安排”(asset-backedarrangements)进行监管。公告以后,不少组织机构反馈了意见,其中包括纽约结算中心(theNewYorkClearingHouse)和美国律师协会(ABA),它们都主张对资产证券化予以特殊的考虑。(注:JosephC.Shenker&AnthonyJ.Colletta,AssetSecuritization:Evolution,CurrentlssuesandNewFrontiers,TexasLawReview,Vol.69,May1991,p.1412,p.1413,n231.)基于如上调查,SEC在1992年11月颁布了专门针对结构融资(资产证券化属于其中的一种)的规则3a-7。按此规则,如果符合特定的条件,SPV将不再被界定为投资公司,而不管其资产的类型如何。这些特定的条件包括:(1)所发行的是固定收入证券或者是权益偿付主要来自于金融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其他证券;(2)固定收入证券在其销售时获得了至少一家全国公认的评级机构的四个最高评级中的一个(即投资级以上);(3)除少数例外,发行人持有金融资产直至到期;(4)将那些融资运营中暂时不需要的资产、现金流和其他财产都存入一个独立的账户,而该账户由一个独立的受托人管理。这一规则的出台,解决了SPV的后顾之忧,大大地繁荣了资产证券化经济,事实上这也印证了SEC当初设定规则3a-7的意图:承认已登记的投资公司与结构融资在结构和运营上的区别,并理顺当前市场自身的要求出台相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保护。(注:MichaelS.Gambro&ScottLeichtner,SelectedLegallssuesAffectingSecuritization,UniversityofNorthCarolinaSchoolofLawBankingInstitute,Vol.1,March1997,pp.149-150.)

三、充分利用证券立法中的豁免规定,为ABS的发行与交易提供便利

被定性为“证券”的ABS,其发行和交易,就要受到以规范证券初次发行为主的《1933年证券法》和以规范证券后继交易为主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监管。

考察《1933年证券法》的立法哲学,是以“完全信息披露”为指导,向投资者提供一切与证券公开发行相关的重大信息,而将有关证券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交由投资者自身来进行,由此形成“注册登记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并最终影响到《1934年证券交易法》关于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监管。可见这种监管体制并不存在证券市场准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这正是有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资产证券化何以在美国最先萌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但不可否认,为保证提供给投资者信息的有效性,立法上注册登记和信息披露规定的环环相扣、纷繁复杂,也是可见一斑的。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ABS的发行与交易首当其冲的是寻求相应的豁免规定。

《1933年证券法》中的豁免,主要有针对特定类别证券的豁免(可称为豁免证券,有些豁免是永久性的)和针对特定交易的豁免(可称为豁免交易,只针对该次发行豁免)。虽然豁免证券的条款不少,但与ABS有关的主要是该法第3章(a)款第2、3、5、8项的规定,而运用频率最高的当属第2项的规定。按这项要求,任何由美国政府或其分支机构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和任何由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均可豁免于《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登记要求。如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美国最早的ABS是由具有政府机构性质的政府抵押贷款协会(GNMA)发行的,而目前在美国证券化资本市场上占重大比例的仍是由GNMA、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三大带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发行或担保的ABS,以及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蓬勃兴旺。在豁免交易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33年证券法》第4章第2项的“私募发行”的豁免,因下文将论及,在此从略。另外,为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美国国会在1975年修改了《1933年证券法》的规定,为以抵押贷款进行的证券化提供了交易豁免,这大大促进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操作。

与《1933年证券法》的豁免运用不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豁免,最显著地体现于授权SEC自由裁量豁免的规定上。按照该法第12章(h)项的规定,SEC可以在不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相违背的情况下豁免或减少SPV的信息披露义务。通常,SEC在决定豁免时会考虑公众投资者的人数、证券发行金额、发行人活动的性质和范围、发行人的收入或者资产等因素。据此,已有一些进行证券化操作的SPV获得免除披露义务的先例。注意到《1934年证券交易法》主要针对股权类证券适用,而资产证券化中,虽然转递结构的受益权证具有股权的属性,但实践中人们通常按照固定的本金加上一定的利息来计算它的价值,实际上又是被当作债券来交易。对此,SEC采取了将这类ABS认定为股权证券,但豁免其适用针对股权证券的诸多限制的策略,(注:GregoryM.Shaw&DavidC.Bonsall,SecuritiesRegulation,DueDiligenceandDisclosure-USandUKAspects,inJosephJudeNorton&PawlR.Spellmaned.,AssetSecuritization:InternationalFinancialandLegalPerspectives,BasilBlackwellFinance,1991,p.244.)简化了ABS的操作。

如此,借助证券立法中的豁免规定、适时的立法修改和SEC高度自由的执法权限,美国在证券化进程中培育了一个成熟稳健的机构型ABS市场,并通过简化手续提高了证券化的运作效率。

四、契合资产证券化的运作特点,适度调整监管要求,提高公募发行的效率

按照《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不能获得豁免,采用公募发行进行公开交易的ABS,就要接受相应的注册登记和持续信息披露的监管。

首先确定证券的注册登记人。一般而言,注册登记人就是证券的发行人。资产证券化中用做ABS发行载体的SPV,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常见的主要是公司和信托两种。对于公司型的SPV,显然SPV本身就是注册登记人;而对于信托型的SPV,由于并不存在一个类似公司的治理机构,因此作为认定上的一个例外,美国证券法将这种情形下的发行人,界定为按照信托协议或证券得以发行的其他协议,进行证券发行活动并承担委托人或经理人责任的人。(注:KunzC.Thomas,SecuritiesLawConsiderations,inPhillipL.Zweiged.,theAssetSecuritizationHandbook,DowJones-lrwin,1989,p.358.)如此,将资产进行信托并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资产出售人(一般是发起人),就成为所谓的“注册登记人”。

其次确定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应使用的表格。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证券发行之前,须向SEC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文件(通过填写特定的申请表格实现),除非另有规定,注册报告书和附带文件应包含法律所列举的内容。经过1982年的统一信息披露制度改革,SEC确立了三种基本的证券发行登记格式:S-1、S-2和S-3,此外还有各种特殊的专用表格。资产证券化中,最常用到的是S-11、S-1和S-3。注意到ABS是一种采用特定化资产信用融资的证券,其本身的表现,与发行人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并无多大联系,因此在信息披露上不应过多涉及发行人的自身状况,但这三种表格形式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服务对象,其所要求的披露范围并不完全契合资产证券化的特点。为此,实践中,注册登记人或者经过SEC的同意或者取得SEC的非正式批准,剔除表格中与证券化无关的项目,而将披露的要点放在了关系ABS权益偿付的资产结构、质量、违约记录、提前还款、损失状况以及信用增级、资产服务上。

最后,确定如何进行持续性信息披露。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纳入监管范畴的ABS发行人,要依第13章的规定向SEC提交年度报告(使用10-K表格做成)、季度报告(使用10-Q表格做成)和临时报告(使用8-K表格做成,针对未曾报告过的重大事件)。由于SPV只是作为资产证券化运作的载体,其活动仅限于资产的购买、持有、证券发行等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事项,而投资者关注的是资产池的资产质量,并非发行人的活动,因此这些报告的规定并不适用于证券化操作。为此,自1978年美洲银行首次发行抵押贷款转递受益权证(mortgagepass-throughcertificates)以来,许多发行人都利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2章(h)项的规定,向SEC请求豁免。从豁免的实践情况看,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豁免申请已为SEC所接受,不过SEC通常令发行人提供交易文件中所要求的逐月资产服务报告(themonthlyservicingreports)。(注:PaulWeiffenbach&JosephMeehan,Cross-borderSecuritization-EntrytoWorldMarkets,SecuritizationYearbook1999,aSpecialIFLR(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Review)Supplement,p.7.)

通常,按照《1933年证券法》的要求,每进行一次证券发行,就要准备一次注册登记申请资料,交纳一笔注册登记费用并等待注册登记的生效,这不仅给发行人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重复文书工作和费用负担,而且也可能使发行人在申请——等待——生效的注册循环中错失证券发行的最佳市场时机。为此,SEC在1983年推出了一项注册登记的便利措施,这就是体现于规则415中的“橱柜登记”(shelfregistration)制度,即符合特定条件的主体,可以为今后两年拟发行的证券,预先向SEC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基本财务信息,待到市场时机成熟时就能以最佳价格发行证券而不必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发行人通过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更新以往登记的内容。使用表格S-3进行注册登记的发行人享有运用这一便利的资格,这是因为这类表格通常仅限于投资级的债券或不可转换的优先股的发行使用,如此,也就能防范“橱柜登记”便利的滥用风险。

2001年1月,美国通过了《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费用减免法》,将证券注册登记费从每百万元交纳239美元降到92美元,而且SEC每年还会做出有利于发行人的调整。在美国,出于成本费用的考虑,ABS采用公募发行,通常运用于数额在1亿或1亿美元以上的交易中。(注:StevenL.Schwarcz,theAlchemyofAssetSecuritization,StanfortJournalofLaw,Business&Finance,Vol.1,Fall,1994,p134.)无疑,注册登记费的降低,将大大地降低发行人的成本,增加公募发行的吸引力。

五、逐步完善私募发行法律规则,引导机构投资者投资ABS,繁荣私募发行市场

ABS采用私募发行,可以豁免美国证券法中的注册登记和持续信息披露要求,减化操作程序,节约发行费用;而且,机构投资者是私募发行市场的主要参与者,由于他们富有投资经验而又财力雄厚,往往能使交易迅速成交,成本低廉,再加上机构投资者追求稳定投资回报的趋向,更能给新生的ABS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维护市场的稳定。

美国私募发行市场的繁荣,是通过一系列立法的改进来完成的。私募发行的规定,首见于《1933年证券法》,其第4章第2项简单地将私募发行界定为不涉及公开发行的发行人的交易。由于欠缺明确的规范,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领域标准不一,投资者人数的多寡是否影响交易的性质,成为困扰律师们的难题。

为此,SEC在1982年颁布D条例,规定了适用私募发行的条件。D条例中,可为资产证券化所采用的是规则506。按此要求,发行人可向人数不受限制的“可资信赖的投资者”(accreditedinvestor)和人数少于35人的其他购买者销售无限额的证券,当然销售不得利用任何广告或招揽的形式进行。规则501界定了“可资信赖的投资者”的范围,包括大多数作为机构投资者的组织(一般指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公司或信托)和富有的个人(其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因为这些“可资信赖的投资者”富有投资经验,所以,如果证券只向他们发行,规则502就对发行人提供信息无特殊要求(并非不需要提供任何信息);但如果交易中有不属于“可资信赖的投资者”的其他购买者,就不仅要求发行人要确信他们(或其人)具有金融或商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得以评估投资的价值与风险,而且还要求发行人要向他们提供特定的发行信息。可见,虽然SEC扩大了注册登记的豁免范围,但并非毫无原则地网开一面。其成功之处在于:一方面,将豁免的对象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在为他们提供投资渠道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手段建立了较为稳定的证券市场结构,实现了资产证券化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根据交易对象的性质区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使通过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运作更具灵活性的同时,也合理地减轻了发行人的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第4章第2项还是D条例的豁免,都要求在证券发行时,发行人要确保投资者在购买时没有转让证券的目的,也即发行人所发行的证券是一种“限制性证券”(restrictedsecurities)。这种证券的再次转让,需要持有一定的年限才能进行,或者要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这严重妨碍了私募发行的ABS的交易。为解决私募证券的市场流通性问题,SEC在1990年通过了规则144A。相较于前两个规定,这一规则的益处体现在:(1)允许不受持有证券时间等条件制约,转让“限制性证券”给“合格的机构购买者”(qualifiedinstitutionalbuyers)而不影响已取得的注册登记豁免,并通过PORTAL(注:其全称是"NASD''''sPrivateOfferingResaleandTradingthroughAutomatedLinkagesSystem"。在颁布144A规则的同时,SEC颁布了PORTAL规则。PORTAL是服务于规则144A项下的证券私募发行、再售和交易自动联接系统,允许进入PORTAL的投资者都是“合格的机构购买者”。参见吴志攀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配套交易设施,建立了该类证券的二级流通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私募发行的证券具有易于发行的优点的同时,也具有了类似于公募证券易于流通的特点,从而加强了私募市场与公募市场的联系。(2)不再要求发行人尽合理的注意义务来保证购买者只有投资而没有转售证券的意图,从而减轻了发行人在D条例规则502(d)项下的负担。这项被称为美国私募发行市场自由化表现的规则144A,给资产证券化充分运用私募发行法律豁免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私募发行规则的改进,促成了机构投资者群体的日渐形成,不过,对于ABS来说,美国1984年《加强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法》规定所有已评级的抵押贷款担保证券都可成为机构投资者的合法投资对象,也是通常可获得高信用评级的ABS得以吸引机构投资者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总结与借鉴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得以首先在美国萌发并获得蓬勃发展,最主要的应归功于其“管得宽”又“管得严”(注:吴志攀:《从“证券”的定义看监管制度设计》,载吴志攀、白建军主编:《证券市场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的开放型证券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的成功调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供我国实践操作借鉴:

一、以宽泛的证券定义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从有利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将不断推陈出新的金融创新产品纳入监管范围。

二、以非实质性审查的注册登记制度为证券发行提供没有法律障碍的市场准入,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三、以完全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借助规范的证券信用评级,引导投资者自由决策并培养其成熟的投资理念,不断地为金融创新产品提供良好的投资群体来源。

四、以众多的但明显偏重于机构投资者的立法豁免,培养机构投资者投资群体,形成稳定的资本市场。

第2篇

论文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

论文摘要: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企业融资方式中重要的一种,全面的了解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企业合理采取融资方式、正确配置资源有很大帮助。针对这一点,笔者就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基本知识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又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具有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信用等级,缓解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拓宽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效地转移和规避风险的作用。

二、资产证券化融资优势

(一)发起人的收益

其收益包括以下方面:(l)资产表外化。通过“真实出售”,把资产移至表外,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2)资产的流动性。证券化的产品存在一个流动性相当高的二级市场,因此,发起人可以利用该市场获得流动性,从而增强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3)低成本的融资渠道。通过“破产隔离”,把资产信用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隔离开,降低融资成本的同时达到融资渠道多样化的目的。(4)稳定的服务费收入。发起人在出售资产后往往充当服务人角色,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有稳定的服务费现金流流入。

2.借款人的收益

对于作为发起人的金融机构来说,资产证券化意味着能够及时回笼资金,增加融资能力,从而为借款人提供更多的低成本资金。

(二)投资人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产品类型多样,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搭配,能够满足投资人的多样化需求,便于投资人分散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三)投资银行的收益

投资银行不但可以担任证券承销机构的角色,也可以参与甚至主导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设计和执行、产品的设计和二级市场的交易等活动,这些业务为投资银行带来可观收益。

(四)金融监管机构的收益

资产证券化能够促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它提高了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降低金融机构流动性危机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丰富了金融产品种类,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深化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完善。它可以提高金融、法律、财会和信用评估制度的完善程度,提高相关扫机构和人才的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市场监督的形成等等。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参与的是发起人、特设机构和投资者,此外还有服务人、履行受托和管理职能的受托人、承销商、资信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等其他参与人。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基本过程是: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

首先选用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且具有以下特征的资产组建资产池: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能够容易增强流动性;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记录良好;资产应具有标准化的合约文件,属于同一种类,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资产抵押物容易变现,且具有一定的变现价值高的特点;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资产的记录良好;资产的相关数据容易获得。

(二)组建特别目的机构(SPV)

SPV是一种特殊载体,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而设计,是保证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设计SPV的日的是为实现证券化资产在结构上与其他资产隔离。SPV可以是发起人设立的附属机构,也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三)将证券化资产组合真实出售给特设目的载体

设立SPV的目的在于使发起人实现表外融资,割断发起人与投资者在法律上的关联,达到证券化资产破产隔离的目的。其职能是从发起人处购买基础资产并以此为支撑设计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用发行收入支付出让资产的发起人。

(四)四级和信用评级

信用增级目的在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产品在上述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要求。聘请评级机构对增级后的证券,进行信用评级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信用评级,通常要进行两次,即初评和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为达到所需的信用等级必须进行的信用提高程度。(五)发售

SPV将经过信用评级后的证券交给券商承销,可采用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进行。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由机构投资者购买。

(六)受托管理及清偿

寻找服务商和支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受托人管理标的资产、归集标的资产的现金流以及向投资者进行支付等事项。在证券的到期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时,足额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而本金偿付日期及顺序因标的资产和所支持的证券结构安排的不同而异。证券全部偿付完后,如果资产池还有现金流,这些现金流将被返还给发起人。

四、融资模式及效用

(一)应收账款证券化

即企业将应收账款汇集后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特设机构SP从注入SPV的资产池。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以资产估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以企业应收账款的现金流为基础。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型融资方式。另外,应收账款证券化是一种信用级别较高的表外融资方式。通过应收账款证券化,企业也实现了风险的转移。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136-02

1 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作用

(1)提升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一般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于其所吸收的存款,而存款之期限大多为短期。但银行若将吸收之存款以不动产抵押贷款之方式贷放出去,则所得到的是一个长期的债权资产。银行以短期的负债融通长期资产,很容易造成流动性的不足。如果银行可以将债权证券化,并于一般债权的二级市场中出售,银行就不必担心流动性的问题。

(2)资金来源多样化。

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外部融通的过程。证券化机制的建立为发起人又提供了一种资金来源的渠道。而且银行的资金来源多样化,也能使银行找出较低成本的资金来源组合。

(3)达到资产负债表外化的目的。

由会计的角度来看,证券化的结果,会使表内的资产通过证券化而“表外化”。表外化的主要意义有三:其一为风险性资产比例下降,使得金融机构整体资产风险下降,则金融机构风险性资产准备可以下降;其二为资本准备下降后,原有资本可以产生更高的获利,因此可以提升权益报酬率的表现;其三为长期资产转换为高流动性的短期资产,可以有效地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

(4)降低资金成本。

过去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依赖本身的信用向投资人吸收资金,所以贷款承做机构本身的信用评级,决定了其获取资金成本的高低。但经由证券化,以所承做的贷款债权为担保,经过适当的信用增强措施后发行证券,可以使该证券能够取得比发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评级,因此可获得较低成本的资金。

(5)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资金成本。商业银行存款的吸纳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保证金,而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不存在缴存准备金的问题,从而节约了银行资金成本。另一方面,银行可在证券化过程中获取一定的收入。作为发起人,银行可收取借款人贷款账户的利息收入、附加收入、借款人延迟支付的罚金以及为客户(如按揭贷款申请人)保险的佣金等等;作为服务者,银行可获得服务费收入,可以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特设机构的时间差获得利息收入;一些信誉较好的银行还可以在其他机构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充当担保人从而取得中间业务收入。

(6)化解不良资产。

资产证券化将以不良资产作为抵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不良资产的所有权分散给众多投资者。由于资产支持证券背后有资产和信用增级工具作为后盾,信用级别一般都比较高,而且收益率较同一信用等级的证券高,这样,会吸引许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 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1)优化银行体系内部的资源配置。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新兴商业银行所拥有的资产规模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规模相差很大,难以同国有商业银行竞争。另一方面,新兴商业银行成立的时间较短,资金少,尚未在民众中建立起与国有银行相抗衡的信誉水平。但是新兴商业银行经营决策环节少,对市场需求的反应较灵活,新业务的开发速度快,资金使用效率高,比国有商业银行更富有活力。

(2)资产证券化将有利于推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现代化和规范化进程。

资产证券化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为资本市场的供需双方提供收益稳定、投资风险小的新型投资产品和融资工具。一方面使金融资源得到新的、合理的配置,能满足不同偏好的投资者的不同需要,丰富投资人的选择,实现资产所有者转变资产形态的要求;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增加了资金来源,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改善了资金质量,缓解了资本充足压力。

(3)资产证券化将加剧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竞争。

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将使筹资、融资的渠道和手段进一步丰富,而市场直接融资的发展则将使非银行金融 机构逐渐进入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间接融资传统阵地将被不断侵蚀。不仅将会减少许多客户对大额银行贷款的需求,也将增加银行吸收存款的难度从而导致银行筹资成本的上升。面对来自资产和负债两方面的激烈竞争,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将缩小,因此各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地扩展服务领域。

3 商业银行应对资产证券化的策略

(1)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切入点,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

当前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首先应以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切入点,因为该贷款较其他贷款更符合证券化资产的基本特征,比如,贷款质量较高,现金流可预测性较高且相对较稳定,贷款有抵押保障,利息收入持续时间较长,债务人分布广泛,等等。而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最为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这是因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一直存在的短借长贷的矛盾。从现实意义来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作为二级市场,其发展有助于促使房地产一级市场运转更为快速和流畅,有助于在一级市场上建立有效的市场筛选机制,培育一个公平、高效的房地产市场,进而促进我国住房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

(2)利用优势,积极参与,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充当多种角色,提高商业银行收益。

资产证券化使商业银行面临着非中介化的考验的同时也面临着机遇。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各专业分工细致,存在诸如专门从事贷款收购标准、组合资产池并按投资者需要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特设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信用增级的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财务报告、法律报告的服务机构等一系列专门化市场参与机构。而与其他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并在长期的发展中有完善的信息收集系统、信用评估与追踪管理系统以及违约追索系统,具有强大的信贷管理功能。

(3)培养人才,加强研究,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创造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复杂,其实施受制于法律法规的健全、资产评估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专业 人才队伍的建设等诸多因素,而我国商业银行近期内大规模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各商业银行目前应着重考虑现实条件,将重点放在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推行创造条件和打好基础上。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新兴而复杂的业务,专业性强,其开展涉及资产组合、出售、发行、管理等工作及大量的法律、税收、会计问题的处理,需要掌握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知识及了解我国的具体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制度的复合型人才。所以培养复合型人才,建立人才储备是现代银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商业银行应从逐步发展担保类业务和商人银行业务,提供规范、优质的金融服务入手,积极调整收入来源结构,发挥其信息、人才、技术和专业优势,强化其获取收费性收入的能力,从而增强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高保中.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制度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陈文达,李阿乙,廖咸兴.资产证券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第4篇

一般而言,银行有内在动力将拥有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从净资产收益率的角度看,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息差有不断缩小的趋势,同时愈来愈严格的银行业监管限制了银行整体的杠杆率,在此情况下,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银行业以通过加快资产周转率的方式减少前两者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此外,资产证券化也有助于银行业降低面临的利率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银行资产负债表将面临更多的利率风险,而资产证券化通过将固化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证券化并销售,能够帮助银行将不可流通的贷款资产转化为标准的债权进行流通,这使得银行可以通过对未来利率走势的预判,调整资产端不同利率资产的组合,避免将来负债端利率变动对资产端产生的不利影响。同时,资产证券化也有利于降低银行业的信用风险。这不仅体现在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避免存量资产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者某一地区,也体现在银行可以降低自己资产规模,避免社会的信用过度聚集在自己身上。正因为资产证券化对银行有诸多好处,在2014年11月资产证券化发行由审核制改为备案制之后,市场合理的预期是2015年将是资产证券化井喷的一年,并且这种井喷将对银行业形成利好,有助于银行业股价估值的提升。然而这种预期并未考虑到今年中国经济的严峻情况。

经济低迷影响银行资产证券化动力

从经济基本面上看,虽然有2014年第二季度开始的放松货币政策的实施,但由于地方政府土地收入的减少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借债务的限制,使得原本积极的财政政策实质上变得消极。虽然从GDP增速上看,2015年前两季度都维持在7%,但是从投资与消费这两大拉动经济增长的动力指标上看都不乐观。根据统计局最新的数据显示,2015年1-6月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为11.4%,远低于2014年全年的15.7%。同时期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为4.6%,同比少10个百分点。而消费上看,2015年6月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0.6%,同比低1.8个百分点。投资与消费增速的走低自然反映在企业的盈利上,2015年6月我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为6.8%,同比低2.4个百分点。经济的这种低迷必然影响到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

从资产证券化看,其产生于银行对监管行为的创新,亦即银行所面对的业务超出了监管层对银行所必须持有资本金的需求,以美国为例,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市场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庞大需求与银行有限的资本金所导致的资金供给有限之间的矛盾,在此情况下,通过将存量资产证券化销售,在让渡一部分收益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开展更多的资产业务。然而在经济下行阶段,由于社会投资需求低迷以及信用风险频发,不仅企业对贷款资金的需求减少,银行出于谨慎也收缩了对贷款资金的供给。银行业务的收缩自然导致对资产证券化的动力大为减少,毕竟将存量资产证券化将让渡一部分利润,这在银行业务扩张趋缓期并无必要。

除了业务扩张增速趋缓,在经济下行周期美化监管指标也是导致银行业对资产证券化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管指标。由于在经济下滑周期,银行业的不良资产不可避免的上升,这将导致不良贷款率也将同比上涨。而如果不良贷款率上涨太快,不仅对银行的声誉造成影响,也将引来监管层的关注。在此情况下,中国银行业通过各种方式以让不良贷款率维持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其中一个方法便是做大不良贷款率中的分母,也就是贷款资产规模。这意味着如果在此时大规模资产证券化,而新的业务又无法大规模扩张,必然导致不良贷款率因为贷款资产规模的缩小而高于行业平均值,这显然是银行管理层所不愿意看到的。

除了经济下行导致银行并无动力推动资产证券化外,中国金融体系中存在“刚性兑付”也是导致银行并不热衷于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原因。这种刚兑首先存在于监管层对资产证券化的要求中,由于对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次贷危机中所扮演角色的担忧,目前监管层对中国银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进依然较为谨慎,虽然推广上不遗余力,但是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风险要求较高。在此情况下,一般银行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属于其拥有资产中质量较优的部分,存在违约的概率极低。不仅如此,在债券流通过程中,由于顾及到监管以及声誉影响,即使出现违约,银行也会将损失承担下来,在此情况下,似乎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了无风险债券。这种具备刚兑性质的产品实际上并没有将银行体系的风险转移出其自身的资产负债表,根据低风险低收益原则,资产证券化产品利率较低也是必然的结果。根据测算,目前优先级证券发行的利率在5%左右,而由于各大行转出的均为优质信贷资产,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仅在6%左右,考虑到需要支付的评级、信托、会计与法律等相关费用,银行获取的整体利差也就1%,很多情况下甚至会亏钱。而在需求方,由于目前中国经济中刚兑尚未完全打破,无风险利率还远高于合理水平,5%的收益率并不能满足市场资金对回报的需求。可以说,由于刚兑的存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供求双方对此兴趣都不大。

实际上,就目前而言,资产证券化可能并非银行信贷资产流转的最佳途径。在经济下滑、信贷需求较弱、刚性兑付未打破的情况下,银行原有的理财、资管通道等,能够更好的取代资产证券化的功能。毕竟通过理财、资管通道等方式,银行可以自主决定移出的资产类别,以及移出的价格。同时由于不需要评级以及法律会计等相关费用,成本更低。外加上在最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中存贷比将不再是硬性监管指标,因此贷款资产超标并不会制约银行的继续扩张。而在核心资本充足率方面,银行目前经过前一轮股权融资,优先股融资之后,普遍满足监管要求。监管指标的合规以及可代替渠道的存在,也使得银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力大为减弱。

资产证券化仍有空间

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遇冷的原因,主要在于经济下行期间信贷需求的减弱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存在的刚兑问题。正如前文所说,资产证券化主要的功能在于突破资本充足率对银行杠杆的限制以及分散银行业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与利率风险,对前者而言,在经济下行期间动力自然减弱,然而后者,实际上大有发展空间。

目前银行信贷萎缩的原因,除了需求低迷之外,银行自身资产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也是因素之一。这种信用风险体现在存量与增量上,在增量上,经济下滑时期较高的信用风险可能降低银行在增量资产上的利润,而存量资产上的信用风险更可能对银行资本形成侵蚀,在此情况下,分散银行风险,恢复银行金融中介功能,不仅对维护金融系统稳定有重要意义,对稳定经济增长也十分重要。当然这里的分散风险并不意味着将风险直接向社会转移,而是在合理价格基础上的风险转移,一旦风险被合理定价,其风险对投资者而言,就不再意味着损失。同时,在社会上本身存在各种类型的投资者,有些要求投资回报的安全性,而有些则希望在承受适当风险的基础上能够获得更高的回报。因此,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并不是基础资产的安全性,而是基础资产的信用违约风险是否与最终产品的价格相对应。如果能做到这点,对银行来说,累积在体系内的风险将得到大量的消除,能够释放资本,增强信贷资产供给能力,而社会上相应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各级产品获得与其自身需求相应的预期收益。

第5篇

厚积薄发

《中国农村金融》:首先,祝贺顺德农商银行顺利获批发行农合系统首单ABS。请您先介绍一下顺德农商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发行情况。

姚真勇:顺德农商银行2014年首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金额共153370万元,分为优先A级、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中优先A级资产支持证券占73.02%,发行金额为112000万元,评级为AAA/AA+,加权平均期限0.96年;优先B级资产支持证券占9%,发行金额为13800万元,评级为A/A,加权平均期限1.47年;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占17.98%,发行金额为27570万元。

《中国农村金融》:请介绍一下农合系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背景情况。同时,顺德农商银行有哪些“积淀”与超乎寻常之处,才能成为试点单位,并发行农合系统首单ABS?

姚真勇:2013年7月2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和经济结构调整”。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将其作为盘活资产存量的重要政策措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部署了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2013年11月,银监会合作部在北京召开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会议,选定六家农商银行作为全国农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试点单位,试点总额度为50亿元,顺德农商银行幸运地入选为其中一家,取得15亿元额度,是六家农商行试点中额度最大的一家。

顺德农商银行的前身是成立于1952年、具有六十多年发展历史的顺德农村信用合作社,2009年底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是广东省首批成功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之一。改制四年半来,顺德农商银行各项业务实现了又好又快、稳健可持续的发展。截至2014年6月末,总资产历史性地跨越2000亿大关,达2001.32亿元,对比2009年底改制时的1015亿元,翻了一番;各项存款余额1389.98亿元,比改制时的846.88亿元增长了64.13%;各项贷款余额973.58亿元,比改制时的497.19亿元增长了95.82%;不良率则由改制时的2.38%降至0.87%;资本净额达170.37亿元,比改制时的86.64亿元增长96.64%。今年上半年,拨备前利润21.94亿元,同比增长23.98%;利润总额19.56亿元,同比增长10.56%。年化ROA为1.56%,年化ROE为19.54%。目前,顺德农商银行所有核心风险指标均达到了银监会公布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是全国首批28家农商银行标杆银行之一,也是广东三家农商银行标杆银行之一。按照2014年度英国《银行家》杂志的排名,顺德农商银行在全球1000家大银行综合排名第339位,在全国100家大型银行中排名第37位。

顺德农商银行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良好的合规与内控能力,同时,始终秉承“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的宗旨,专注于服务当地经济,存贷款份额均占当地银行业首位,受到了当地政府和广大客户、市民的支持。在服务好“三农”和小微经济的基础上,顺德农商银行也重视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经过长期努力,树立起了一面富有农合特色的旗帜。自2000年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来,顺德农商银行一直表现活跃,自2002年以来,连续多年被评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优秀债券承销商,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优秀结算业务成员单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优秀交易成员。目前,顺德农商银行债券交易量与承销量均排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前列:2013年全年的债券业务量1.82万亿元,在全国农商银行系统中排名第4位,在全国2000多家金融机构中排名第46位。2011年还取得“债券结算业务”和“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两项新的业务资格,是目前全国仅有的同时具备这两项业务资格的两家农商银行之一。2013年6月,顺德农商银行还以承销商及财务顾问的身份,主导承销了广东省佛山市第一期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为顺德中小企业募集资金1.4亿元。

专业至精

《中国农村金融》:成为试点单位后,顺德农商银行为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哪些努力、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

姚真勇:2013年11月取得试点资格后,我们立即展开了各项筹备工作,于12月初选定了主承销商、信托公司、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作机构,并正式启动了首次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工作。为顺利开展本次项目,成功发行首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我们做了很多努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精挑细选确定入池资产。为了贯彻监管机构对于项目风险控制的要求,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在资产池组建阶段即对拟入池的贷款制定了严格的合格资产筛选标准。除了入池资产的信用质量,我们在整个资产挑选过程中还对资产池的行业集中度、支行集中度和借款人集中度等指标进行有效监控,并借鉴了主承销商/财务顾问的经验,利用顺德农商银行较为先进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从项目初期就对资产池和资产支持证券的现金流匹配进行规划,设定了专门的监测指标,动态调整资产池,从多个维度优化资产池筛选。

第二,就抵押权变更登记事项与登记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与当地登记部门协调沟通入池抵押贷款抵押权登记变更事宜,确保实现抵押贷款及其附属担保权利的全部转移。本次项目安排了超过资产池资产数量一半的抵押贷款入池,而抵押贷款批量入池伴随的抵押权变更登记问题一直都是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一个操作难点,实践中也少有地方登记机构办理过类似业务,几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在本次项目开展过程中,我行与房地产登记部门保持了积极沟通,共同商讨了抵押权变更登记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顺德当地登记部门对于业务创新一直抱有浓厚的兴趣和开明的态度,我们在办理抵押权变更的过程中获得了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大力支持,顺利完成了抵押权确权登记工作。

第三,协调行内各个部门及支行,齐心协力推进项目工作。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行内而言,还属于比较新颖的业务,许多部门对该项业务并不十分了解。为此,我们在行内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工作,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知识进行普及,增强支行及总行各个部门对该业务的理解。为加强整个项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本人亲自担任项目领导小组组长,行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管行长及部门负责人任组员,抽调了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信贷部、公司部、计财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了项目工作小组,确保全行能够上下一心,群策群力地推进项目工作。

第四,就项目需求进行系统开发,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系统支持。为履行我行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对入池资产进行尽职管理的承诺,履行有关管理职责,在我行各级业务和技术人员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经过数月的开发和测试工作,成功上线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系统。该系统改造项目为我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效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系统支持。

第五,积极开展销售工作。为确保本期证券的成功发行,我行在项目开始之初,就展开了对本期证券的销售工作。在项目获批后,我行金融市场部、投资银行部还与主承销商一起组织了各地的路演,走访客户超过50家,为我行能够成功发行本期债券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中国农村金融》: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资产证券化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顺德农商银行成功发行首单ABS之前,都做了哪些筹备工作?

姚真勇:自2005年3月21日人民银行牵头主持召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第一次会议以来,国家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要求的公告等。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度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市场准入、参与机构职责定位、金融监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交易、税收制度、投资人保护、抵押权批量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法律空白问题,将资产证券化纳入了合法规范的轨道。

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起机构,需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要具备《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中规定的七个条件。在提交的资料方面,根据3号令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2005年第7号公告),我行与信托公司联合向银监会、人民银行分别按照规定报送了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计划书等11份文件和资料。经过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的审批,顺德农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符合监管方规定的各项条件,获批发行。

在本次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过程中,我行投入了来自投资银行部、信贷管理部、公司银行部、金融市场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计财部、信息科技部的多名高素质专业人才,包括国家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同时还在原有的业务系统基础上进行优化,增加了资产证券化项目业务处理、会计核算和管理信息等功能,以满足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需要。为保证业务能顺利开展,我行还研究、制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实施细则、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证券化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规程、会计处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规范及明确。

如虎添翼

《中国农村金融》:顺德是民营经济与小微企业发展的宝地,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顺德农商银行来说有哪些重要意义?对贵行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有何帮助?

姚真勇:从我行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若能够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业务手段,则可以对我行在拓展服务实体经济资金来源、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拓展中间业务,以及实现风险资产规模控制、业务结构调整等经营目标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从而深入推进我行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战略转型,促进各项业务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达到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的目的。我行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积极意义:

第一,盘活存量资产,提高我行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的能力。顺德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我国民营经济与小微企业发展的先行者,小微企业发展非常快,我行的贷款也是以民营企业、“三农”、小微企业为主要投放对象,本次信贷资产证券化选取的资产也是全部选取了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我行可将现有的信贷资产重新组合并打包转化为证券化产品出售,这将有力地盘活我行优质存量信贷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与此同时,我行将由此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释放原有的信贷规模,用以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更好地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问题提供新的出路。

第二,优化我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长久以来,我国银行业资产长期化、负债短期化趋势明显,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较为突出,流动性管理压力较大。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为我行提供新的资产负债管理手段,可使我行灵活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减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对流动性的影响,明显提高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以将较难流动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

第三,拓展银行盈利的新增长点。我行希望通过开展证券化业务,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开拓新的中间业务收入来源,减少对传统存贷业务的依赖,降低由于利率市场化导致息差减少而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我行可作为贷款服务商继续为证券化资产提供管理和服务,获取合理的服务报酬,并有机会开拓证券化操作的结算、托管、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进一步拓宽中间业务范围,强化金融服务中介功能,在不消耗资本的情况下,增加银行的业务收入,促进我行盈利模式的转变,树立和巩固我行在资本市场创新进取的良好形象。

第6篇

一个横跨两个领域的新型创新融资方式带来的化学反应正在市场扩散。

当支撑基建投资的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与降低风险和盘活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下称ABS)相遇之后,在资本市场与PPP领域立即架接了一座桥梁――PPP资产证券化。这座桥梁不仅为社会资本提供了“获利了结”的退出通道,还降低了基础设施投融资成本,盘活了PPP项目存量资产,使PPP项目与资本市场的庞大资金池顺利对接。

3月10日,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密集落地。随着共计27.14亿元的首批四单PPP资产证券化产品获批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发行,PPP资产证券化时代正式开启。

其中,“中信建投-网新建投庆春路隧道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庆春路隧道PPP项目ABS”)作为发行规模最大的PPP项目受到市场关注。4月11日,该项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后,项目发起方浙大网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网新建投”)董事长张灿洪对《财经》记者称,在PPP资产证券化出现之前市场上没有通畅的退出渠道,一直是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的痛点。

网新建投这样的社会资本方最关心的是,如何将手中的项目资金盘活。在参与PPP项目的过程中,作为民企的网新建投单在庆春路隧道PPP项目投入了14.32亿元,其中3.58亿元是公司出的注册资本金,剩余的是银行贷款,需要20年才能逐步收回投资。而张灿洪对记者透露,网新建投的资产规模是40多亿元。PPP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对于社会资本方的制约作用明显,也让不少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面前望而却步。

“如果不能将手中运营项目的资金盘活,则难以持续性地参与到PPP项目中。”帮助网新建投发行该ABS产品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资产证券化业务负责人、执行总经理柯春欣表示。

为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建设,2016年12月底,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国务院相关部委首次关于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发改委推荐一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项目,试点发行PPP资产证券化产品,以便陆续推广 。

据了解,央行和财政部目前也正在研究PPP资产证券化相关支持政策,银行间市场也或将迎来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落地。这意味着,当PPP 遇到ABS后将产生系列化学反应,融资―落地―退出的链条将被打通。

今年2月28日和3月1日,财政部PPP中心先后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合作成立了PPP资产交易平台。同时推动ABS与资产交易平台,将打通PPP资产流转交易的二级市场,退出渠道将变得更加畅通。

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催生PPP项目再融资渠道,扩大PPP的市场规模,加快基建项目落地,提升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能力;另一方面PPP模式丰富了资产证券化品种,给资本市场提供了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优质基础资产。

更重要的是,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系列运作,PPP模式中社会资本方得以实现华丽退身,为PPP投资开辟了新的退出渠道,使社会资本提前实现资金回笼,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激活了社会资本参与PPP的热情。未来如果可以实现出表,还将有效降低社会资本方的资产负债率,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方参与PPP。这对有明确资产负债率天花板限制的央企和资产规模不大的民企,均有重要意义。

对此,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副主任张庆3月30日公开表示,未来几年内,PPP资产证券化可能会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乃至资本市场极具创新且具有重要影响的市场板块。“PPP资产证券化在推动金融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盘活企业存量、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以及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可以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今年一方面全国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再加码,另一方面货币政策回归中性,财政支出受3%赤字率约束。在目前稳增长和控债务风险的双重压力下,进一步推进PPP模式的完善成为当务之急。鼓励私人资本参与、降低融资门槛、缓解地方债务困境、破解资本退出难题的PPP资产证券化被当做稳投资的抓手。对此,部委密集出台政策,对PPP的助力措施不嗉勇搿

参与方如何受益

截至2016年12月底,已落地的PPP项目超过2.2万亿元;截至目前,已发行的资产证券化规模也达到2.23万亿元。两个万亿级别的市场将创造出多大市场空间,是PPP和ABS业内人士最为关注的问题。

不是所有落地的PPP项目均可发行ABS产品。发改委的要求之一是稳定运营两年以上。目前,符合该条件的项目主要是2014年以前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和2014年之后的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项目。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特聘高级专家罗桂连预估,2014年以前的市政公用PPP项目有7000余项,大部分项目的运营期已经超过两年,如果按照一个项目3亿元的融资规模估算,PPP资产证券化也有约2.1万亿元的潜在市场空间。

PPP资产证券化空间大小,微观上取决于参与各方是否可以从中收益,这决定着参与各方对这个创新融资方式热情与否,以及PPP资产证券化大规模推广落地难易;宏观上,则取决于其对于PPP发展的掣肘有多大功效,以及在宏观环境背景下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对微观主体来说,利益大于意义。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各个参与者收益方式不同。对发起人来讲,除了满足融资需求以及如资产负债表管理等这种不能量化的收益之外,显性的收入包括两个:一是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价差收入;二是在转让之后,继续作为资产服务机构所获取的服务费。

投资者的收益则源于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后,兑付产品时获得投资收益,或者通过转让所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获得买卖价差;管理人、托管人、信用评级机构、增信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则主要是获取相应的手续费。

张灿洪直言,PPP资产证券化对于网新建投的最大作用,是帮助公司提前收回资本金,从而可以继续投入到新的PPP项目当中。至于发行ABS的成本和收益如何、是否可以从中盈利,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网新建投投资、建设、运营的杭州市庆春路过江隧道项目,总投资规模是14.32亿元,其中3.58亿元是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金,10.78亿元是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取得的项目贷款,期限20年。张灿洪称,当时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下浮10%,取得该笔贷款的价格是4.41%。

上述庆春路隧道项目就是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杭州市政府通过招投标确定网新建设作为社会资本方,网新建设通过自有注册资本金和银行贷款筹集到14.32亿元的资金,成立了杭州庆春路过江隧道公司,也就是项目公司,负责庆春路隧道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杭州市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包括隧道冠名权等转让给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杭州市政府每年以专营补贴的方式给项目公司,是典型的政府付费型PPP项目。PPP项目一般时间长达15年至30年,该项目隧道建设期为3年,运营期20年,共计23年。

网新建设投入进该项目的巨额资金,需要15年以上才能回收,这让网新建设很发愁。“所有投资的最终目标一定是退出,这样才可以做更多的项目。”张灿洪直言。现在网新建设希望通过ABS的再融资手段,从资本市场获得一笔融资,从而可以偿还银行贷款,并且提前收回自有资金。

所谓PPP项目发行ABS产品,即项目公司将基础资产庆春路隧道的收费收益权,转移给“中信建投-网新建投庆春路隧道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向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计划、募集资金。投资者认购该ABS产品之后,认购资金交由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以拿着这笔筹集来的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收回自有资金。(见图1)

这意味着,发行ABS产品的价格必须低于银行融资的价格,才有发行ABS产品的动力,才可以实现以更低成本融资置换较高成本融资、降低项目融资成本的初衷。

网新建投这次发行的庆春路隧道PPP项目ABS产品共计融资11.58亿元,包括优先A档7亿元,优先B档4亿元,次级5800万元。次级产品由网新建投认购,只有优先级产品才对市场出售,优先A档利率是4.05%;B档利率是4.15%。

简单比较一下可得知,发行ABS产品价格4.05%和4.15%,低于银行贷款价格4.41%。张灿洪计算过,PPP项目发行ABS的利率,和当初银行贷款的利率相差了20至30BP。两者之间的利差乘以总融资量,可以看作是发行ABS、转让基础资产所取得的价差收入。

发行ABS产品也需要成本。据张灿洪统计,帮助其发行ABS产品的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多家机构,收费偏低,加起来的费用成本约在百万级别。

《财经》记者粗略计算,网新建投在这一笔买卖中,赚了大约231万至347万元(简单计算上述20至30BP的利差乘以11.58亿元的总融资量),付出的费用成本在百万级别,这意味着发行ABS产品对于网新建投来说盈利空间有限。

张灿洪对《财经》记者称,当初考虑发行ABS产品有两个初衷,一是以更便宜的成本获得融资,二是拿回企业的自有资金。发行ABS产品,首先网新建投的融资成本更低了,至少没有比之前的银行贷款融资成本高,也可从中赚取少许价差;而且网新建投在拿到11.58亿元融资后,除了偿还7.6亿元银行贷款,还将3亿多元的公司自有资金回收,这对网新建投意义更加重大。

对于社会资本方来说,只有当发行ABS产品的利率成本,包括发行的费用支出,低于之前向银行贷款的资金成本,才构成发行ABS产品前提。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直言,庆春路隧道PPP项目ABS产品的综合利率水平在首批四单当中是最低的。据他测算,其他三单产品的ABS发行综合利率与银行贷款成本接近。这意味着它们的盈利空间比庆春路隧道PPP项目ABS更小。

同为首批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首创污水PPP项目ABS”)发行的利率成本就和银行贷款成本接近。虽然该产品有低至3.7%的利率,一度被市场认为是首批当中最低成本的产品。但实际上3.7%的利率仅是其中一款产品,并不是该产品的综合利率成本。

首污水PPP项目ABS 发行规模是5.3亿元,优先级分为优先01至优先18共18档,分别对应1年-18年的期限。优先01票面利率为3.70%;优先02票面利率3.98%;优先03至优先18票面利率为4.60%。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首创股份)财务总监郝春梅对《财经》记者透露,首创污水PPP项目ABS的综合成本是4.55%。

她也给记者算了算收益和成本。发行ABS产品的价格成本是4.55%,再加上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费用,大概在融资总额的0.15%左右,此次发行ABS产品的资金成本是4.7%。

该PPP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资金价格是基准利率下浮10%,当时1年至3年的基准利率是4.75%,下浮10%之后的资金价格是4.275%。

由此可见,首创股份此次发行ABS产品的总体价格高于银行贷款价格,但低于当时的基准利率。在郝春梅看来,首创股份这次积极参与PPP项目ABS,主要是看中其首单的意义,只要再融资资金成本不比基准利率高,就可以接受。“这是融资模式的创新,长期看市场空间巨大,未来可以逐渐发展成为出表的资产证券化,将对PPP的发展和参与PPP的社会资本都有巨大的好处。”郝春梅坦言。

虽然短期价格出现了倒挂,郝春梅仍然乐观,首创污水PPP项目ABS将其中4年至18年期限的产品都设置了每三年一次的回售、赎回选择权。这意味着比如10年期的产品,每三年投资者可以将该证券产品回售给首创股份旗下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以赎回该证券产品,再次在资本市场卖出。“三年一调整,未来还有调整利率、互相选择的权利。”郝春梅直言。

多位业内人士提醒《财经》记者,几乎所有首批四单ABS产品均面临同样问题,即这几年资金市场环境大趋势是资金面从松到紧、资金价格从低到高,这造成了社会资本方在价格低位取得了银行贷款,但在价格高位发行PPP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ABS的前提又是后者价格必须低于前者,所以价差空间非常有限。隔夜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走势侧面印证了资金价格从低到高的趋势。(见图2)

此外,谈起市场空间,不可忽略与同类竞争产品的比较优劣。卖方会比较发行ABS产品和其他同类产品,比如企业债等产品的成本差异,希望利率水平越低越好;买方也会比较PPPABS产品和其他产品的收益风险,希望利率水平越高越好。

上述业内人士称,如果不发ABS产品,网新建投可以选择发行企业债融资。受制于资产规模,网新建投发行企业债可能只能获得2A或者2A+的评级。记者观察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多个同类级别的企业债,利率水平基本上在4.6%以上。张灿洪也称,“如果发行企业债,成本大概比发行ABS高出50个到100个BP。”

柯春欣直言,发行企业债或者其他渠道融资都依赖该公司的主体信用,社会资本方若主体信用评级不高,资金成本自然会更高。但通过ABS用项目去融资,项目基础资产即庆春路隧道收费收益权的资质很好,作为收费收益权来源的杭州市政府信用很高,可以获得评级公司更高的评级,资金成本也比公司本身去融资更低一些。

购买该PPP项目ABS产品的投资者也会考虑收益和风险。上述业内人士透露,同类替代产品如企业债、公司债、同业存单等等,差不多比ABS产品高出50个到100个BP,目前的价格大概在4.5%到4.8%之间。比如六个月的企业债,信用较好获得3A评级的公司基本价格在4.6%左右。从利率上看,比起ABS产品,同类替代产品的价格对投资者更有吸引力。

该业内人士了解到,一开始网新建投希望以3.8%的价格发行ABS,而买方金融机构的出价是4.4%到4.5%之间。

一位不愿具名的知情人士称,目前资本市场冲着未来前景和首单效应,对PPP+ABS产品反映普遍较好。但首批四单的利率都偏低,最低的在4%左右,对投资者来说应该在4.5%以上才可以接受,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次实际上是亏着买的。

m然PPP+ABS产品比同类产品价格低,但是投资者更看重PPP项目发行ABS产品,背后有资产支持,风险比较可控。据悉,PPP+ABS大发行规模是基于基础资产收费收益权未来现金流做的测算,证券化背后有资产支持,公司债和企业债实际上是信用债券。

庆春路隧道PPP项目ABS产品就是把到期前14年的全部现金流测算出来,共计17亿元,按照一定的保障倍数倒推出来11.58亿元的发行规模。所以融资规模有更高的现金流做支撑。

认购虎门绿源PPP项目ABS产品的民生银行相关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解释,之所以投资该项目,是看中PPP资产证券化的政策红利,而且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未来现金稳定,项目担保人是广东省融资再担保公司,实力较强,违约风险极小,所以民生银行投资意愿较强。

但业内人士均预计,随着PPP+ABS的推广,PPP+ABS的价格可能会走高。至于高到什么价格,则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博弈。

市场空间几许

虽然短期内存在大规模推广PPP的微观制约因素,但业内共识是,长期看PPP+ABS这两个万亿级市场擦出的火花不可小觑,未来潜在市场空间不可估量。与微观主体看重利益不同,宏观层面上PPP+ABS意义重大。

首先,PPP+ABS是PPP自身完善的重要一步。

这轮PPP发展始于2013年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2014年,过去地方政府主要依靠融资平台主导投资的发展模式受到“43号文”的挑战,PPP开始被部委提上议事日程,并在两三年内迅速、大规模地落地。

过去,地方政府依靠融资平台来主导基建项目投资,这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财权轻、事权重的背景下催生出来的发展模式。融资平台在2008年开始逐渐发挥主导作用,尤其是中央推出“4万亿”投资计划用以刺激宏观经济保持平稳增长之后。2014年,城投债的规模达到顶峰1.8万多亿,地方债务风险持续累积。为此,43号文出台,不断强化对地方债务管理的力度,理论上新发的城投债不再属于政府债务。因此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步入衰退转型期,依靠融资平台来主导基建项目投资的模式无以为继。

在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高企的同时,PPP模式获得决策层的首肯和大力推广。2015年1月1日,预算法新规开始执行,切断了隶属于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特别是城司依靠土地和政府及财政信用融资的渠道,进一步强化了43号文件促进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运营的精神。至此,PPP成为融资平台之后支持地方基建发展的主导模式。

PPP模式通过将部分政府投资、建设、运营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资本,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但社会资本方在投资基建项目、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长期负债增加的压力。

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张燎直言,PPP实际上减少了地方政府的债务,但增加了社会资本的债务。对社会资本来说,长期负债明显大量增加,原来仅仅是经营性负债,现在要做长期的投资人。

“何况中国的工程类企业资产负债率历史上就一直比较高,进一步增加负债空间有限。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资产负债率还有限制。”张燎称。

据悉,国资委对央企资产负债率规定为工业企业不得超过75%,非工业企业不得超过80%。2016年末,中央企业实体产业平均资产负债率60.4%。但根据央企2016年报等资料,大型工程类央企的资产负债率远高于央企平均水平。

2016年,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是80.42%;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77%;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上半年是78.2%。

工程类央企的资产负债率位于高位,参与PPP项目的央企降低长期负债的需求强烈。民企亦是如此,网新建投仅有40多亿元的资产规模,单在庆春路隧道一个项目上就要出资3.58亿元,还承担了10.78亿元的银行贷款,巨额资金被长期占用达20余年。

业内共识是,社会资本方无论是从降低杠杆还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角度考虑,都急切需要寻找退出通道,这也是PPP发展至今面临的一大掣肘,以及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的一大痛点。

PPP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其中一种有效的资金退出方式,完善和打通了PPP从融资―落地―退出的链条。这对社会资本方来说是极大的利好,也将大大增加PPP对于社会资本方的吸引力。

而且,PPPABS通过资本市场可以倒逼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守约。在参与PPP项目的过程中,社会投资者和政府博弈时明显感到,社会投资者力量太弱小。PPPABS通过对接资本市场,倒逼项目运营情况的披露,资本市场会对政府履约形成约束作用,对项目公司履约亦如此。

柯春欣表示,她们已经收到一些正在投标PPP项目的公司抛来的接触意向。“这意味着社会资本在开始参与PPP项目的时候就考虑退出方式了。”PPP资产证券化也将对PPP项目的全过程的规范操作产生传导作用。

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世坚解释称,ABS产品发行之后有比较严格的还款时点,如果政府付费到位不及时,则需要启动差额补足和第三方担保机制,倘若内外部增信措施都失灵,就会发生违约事件,这对于PPP项目相关各方都将形成约束。

“社会资本的核心需求是融资、退出,不断做大规模。退出机制得到解决,PPP项目对资本的吸引力自然会更强。”帮助首创股份发行首创污水处理PPP项目ABS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证券”)债券融资部副总裁、资产证券化联席负责人董航直言。

其次,PPPABS进一步还将有利于对接资本市场,推动金融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也为ABS市场对接了优质基础资产。

对于ABS市场来说,PPP项目的基础资产是难得的优质资产,PPP项目的基础资产也具有更好的标准化力。柯春欣认为,PPP项目的基础资产,由于从发展之初就受到严格规范,基础资产类型相对确定,将会有利于ABS市场的规范发展。

我国资产证券化始于2005年,2008年因金融危机中断。2012年央行、银监会和财政部正式重启资产证券化。2014年11月,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行注册制、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行备案制,发行便利程度大幅改善,发行效率提高,发行规模也在这一年大幅上升。(见图3)

资产证券化市场,主要包括信贷支持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保险资产证券化,PPP资产证券化是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一个新种类。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规模较大的类型。清华大学PPP中心特聘高级专家罗桂连对《财经》记者称,国内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规模有限,原因在于国内银行的资产规模都特别大,且扩大资产规模的意愿与能力都很强,没有积极性把存量信贷资产拿出来证券化。

PPP资产证券化为ABS市场提供了潜力巨大的一个产品种类,资本市场也可以借此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张庆表示,PPP资产证券化是现阶段资本市场支持服务PPP模式这一国家战略最现实的选择,因此积极发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降低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风险,提高PPP项目吸引力的工作显得非常关键。

但需要注意的是,与PPP资产证券化比较接近的基础设施收费收益权ABS产品,发行规模仅为980亿元,在已发行的2.23万亿元的资产证券化规模中仅占4%。因此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究竟在ABS市场中能占据多少份额,还有待观察。

最后,PPP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拉动基建发展。通过PPP资产证券化,将资本市场和PPP项目对接,释放出更多资金,以资本市场支撑基建项目投资,社会资本方也可以借此回到其专业擅长的领域,做好建设和运营。

在基建依旧担纲经济稳定器的今天,随着政府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城投平台融资角色剥离,PPP模式已成为基建投资的主流模式。据悉,2016年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10.75%,归功于地产投资和基建稳健发力。其中基建投资增速超预期,一季度同比增速19.3%,3月份当月同比增速22%。华泰证券研报认为,基建加速发力完全印证之前“稳增长、拉基建”的判断。

光大证券研报认为,ABS的快速推进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PPP投资的热情,PPP模式占基建投资比重有望加速提升。

PPP资产证券化既可以实现PPP自身的完善发展,又对资本市场进行有效的补充,还将支持和带动基建发展,这也是决策层强力推动PPP资产证券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这样的背景下,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长期看PPP资产证券化市场空间难以估量,各方都蓄势待发、尽早布局。

高效落地

2016年12月21日,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部委联手开始布局PPP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到3月10日首批四单PPP资产证券化项目集中落地,这之间不过三个月时间。(见图4)

一位业内投行分析师表示,“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实现从开启到落地,其间经过繁杂的步骤和严格的审核流程,但是落地时间却超过市场预料的快,这彰显出部委对创新融资产品赋予的冀望和政策意图。”

2016年底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2月17日前,推荐1个-3个首批拟进行证券化融资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改委从中选取符合条件的PPP项目。

各地推荐的项目,一是已严格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并签订规范有效的PPP项目合同,政府、社会资本及项目各参与方合作顺畅;二是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能持续安全稳定运营,项目履约能力较强;三是项目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两年以上,已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并已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四是原始权益人信用稳健,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m经营能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虚假信息披露,无不良信用记录。

刘世坚直言,理论上来看并不是只有运营两年以上的PPP项目才可以发行ABS产品,只要市场能接受就可以,但这体现了发改委的从严要求,优中选优筛选出首批示范项目。

2月22日,官方公布各地上报至国家发改委的41单PPP资产证券化项目,集中在污水处理、供热等行业。发改委之后向证监会推荐了首批9单PPP资产证券化产品。最终有4单产品通过重重考验,于3月10日获批在上交所和深交所发行。(见图5)

期间,为了加快审批流程,2月17日,上交所、深交所发文鼓励支持PPP项目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依法开展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沪深交易所还成立了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对于符合条件的优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绿色通道,提速受理、评审、挂牌转让的效率,保证了项目审批的进度。

据刘世坚透露,之前证监会也和财政部有过对接,但是2014年之后的PPP项目大多数尚未进入运营阶段,感觉时机尚不成熟。发改委则主张把此前已进入稳定运营、合法合规的特许经营项目拿来做PPP +ABS试点,由此与证监会共同开启了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时代。

财政部也不甘落后,近日财政部和央行正在研究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支持政策,预计很快会推出,这意味着银行间市场也将正式迎来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落地。

今年2月28日和3月1日,财政部PPP中心还先后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合作成立了PPP资产交易平台。通过打造PPP资产交易平台,也将助力打通PPP资产流转交易的二级市场,退出渠道将变得更加畅通。

首批落地的四个项目分别是中信建投-网新建投庆春路隧道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华夏幸福固安工业园区新型城镇化PPP项目供热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计划、广发恒进-广晟东江环保虎门绿源PPP项目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见图5)

入围的首批四单PPP资产证券化项目对于未来相关产品的发行具有风向标意义。董航分析称,华夏固安PPP项目按照“京津冀一体化”的国家战略意图,大量承载北京产业转移的任务。在项目落地后的3月17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国开行一行人来到固安实地调研,可见部委对此给予的期待。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直言,华夏固安PPP项目ABS能够顺利入选首批,并得到投资机构的广泛参与,表明决策层和市场对于公司园区PPP模式具有较高的认可度。

柯春欣和公司投行团队指出,庆春路隧道PPP项目ABS最大优势在于作为政府付费的PPP项目,杭州市政府的信用和财力都很有保障,保障了现金流的稳定,至今已稳定运行了六年。

全程参与首创污水PPP项目ABS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飞认为,首创污水PPP项目ABS得以入选,最主要是因为项目资料比较齐全,符合发改委的严格筛选标准。她介绍称,该项目从启动到落地不过一个半月,律师事务所在项目本身是否合法合规上做了大量的审查工作。

高效落地之后,未来大规模推广也存在两个关键问题。

首先是产品期限错配的问题。PPP项目期限长,但债券市场上的资金都偏好短期的产品,期限错配的问题需要关注。张灿洪透露,在3月2日得知庆春路隧道PPP项目ABS从上报的41个项目中顺利晋级,成为报给证监会的9个项目之一后,他第一时间直奔保险机构。但上述业内人士透露,保险资金走审批流程的时间一般是六个月,即便项目资质很好,也需要大概三个月时间。

无法与长期资金对接,就必须直面市场资金偏好短期产品的现状。最终折中方案是,把该项目14年的期限做结构化的设计,优先A级每两年有一次回售、赎回选择权,优先B级每三年有一次回售、赎回选择权。之所以设计这样的结构,是为了错开集中兑付的风险、降低集中兑付的压力。这样的折中方案,既满足了投资者对短期产品的偏好,又满足了发起方长期融资的需求,还降低了发起方的集中兑付风险。

承做虎门绿源污水PPP项目ABS的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则建议,一方面管理人应根据PPP项目设计能够覆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另一方面希望相关部门能出台配套措施与支持性政策,鼓励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中长期投资者参与PPP项目证券化产品投资,破解PPP资产证券化的销售困局,推动PPP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二个关键问题是,PPP资产证券化和中国目前其他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一样,无法实现“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因此不是本质上真正的资产证券化。

理论上来讲,资产证券化应该是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V靠自身现金流来支持偿付,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隔离,不受原始权益人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的影响,特别是破产清算的影响,从而实现“破产隔离”。

刘世坚表示,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并无专门的SPV立法,因此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的安排难以实现。这将导致在PPP项目中,如果项目公司破产,可能会影响到该项资产支持计划的资产和收益,无法将风险隔离。

刘飞直言,目前在资产证券化领域还未出现这样的案例,没有经过司法检验,这一风险大小暂时无法确定。

刘世坚透露,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基金(REITs),已经开了几次研讨会,可能很快就有试点的办法公布出来。

“如果真正推出这样的产品,可能和ABS本质交易结构比较接近,有真实的股权出售,实现彻底的风险隔离和真正的出表,基础资产和相应的负债将得以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剥离,这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国企央企来说更具现实意义。”刘世坚直言。

首批四单PPP证券化项目总规模27亿元左右。然而,各地的PPP项目的投资规模则盘子不小,国内目前潜在的PPP项目投资总规模接近20万亿多元,进入财政部项目库的项目就有13.5万亿元。也就是说,从PPP证券化的角度看,已经发行的证券化项目规模只有潜在PPP总投资规模的万分之一的水平,只是刚刚试水起航。有鉴于此,专家认为,PPP证券化是一个潜力巨大的盘子。

第7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化;风险;实证分析

一、引言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以信贷资产可预见的现金流作为基础,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的新型直接融资工具。信贷资产证券化通过结构安排将资产转化为证券,实现了两个目的:一是将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转移给了特殊的目的载体SPV,实现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二是由SPV发行在不同情况下偿付顺序不同、信用等级各异的证券,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再分割。信贷资产证券化具有三大特征:资产真实出售、结构分层、市场交易。美国是最早进行资产证券化,也是资产证券化最发达的国家。自1970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在美国首次出现以来,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其他各类证券市场和市场总体的平均增长速度,并己经于1998年超过国债市场,成为第一大债券市场。我国在2005年正式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会同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自发行了“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总的发行规模接近72亿元人民币。“开元”和“建元”的成功发行,标志本土证券化的试点正式开始。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放缓了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的节奏。2012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2年9月7日,国家开发银行依照《通知》的规定,成功发售101.66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后的第一单交易。再次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国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实现信贷体系与证券市场的对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增强了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一)、资产证券化的历程一一境外融资历程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发展不到半个世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采用的资金筹集手段是“收费还贷”,经常出现资金与建设的脱节,资金紧张问题严重制约着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当时法律体系和资本市场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还不能有效的实施。基于这样的情况,融资企业在境外设立了SPV,利用国外完善的法律和成熟的市场,进行境外的融资建设。其中较为有名案例的就是珠海政府建设公路时,在开曼群岛注册SPV,筹集资金修建公路。由珠海高速有限公司以珠海市机动车管理费和外地过境机动车所缴纳的过路费为支撑,在美国成功发行了总额2亿美元的债券,用于广州到珠海的铁路及高速公路建设,开启了我国基础设施收费境外证券化融资的先例。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高速公路项目通过境外证券化融资共筹集约15. 5亿美元资金,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二)、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一一境内融资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经济市场的逐步成熟,国内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逐渐显现:如最先实施的中国联通计划,然后是国家开发银行发起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计划等等,随着基础建设的扩大,境内融资试点也逐步推广开来,在天津、武汉、重庆等地正在研究以路桥资产等收费权为支撑的基础设施证券化产品。

国内实施资产证券化有效的解决了建设资金的筹集难题,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流动性,也降低了融资成本。2006年12月18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以信托型SPV模式合计发行了37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证券合计3.5亿元,由信达和东方自留),盘活了信达公司部分不良资产。

三、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程序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投资者、SPV、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托管人及律师等。通常来讲,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儿个步骤:1、重组现金流,构造证券化资产;2、组建SPV,实现真实出售,达到破产隔离;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4、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5、安排证券销售,向发起人支付;6、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在上述过程中,最重要的有三个方而的问题:其一,必须由一定的资产支撑来发行证券,且其未来的收入流可预期;其二,资产的所有者必须将资产出售给SPV;其三,一种风险隔离机制必须建立,该风险隔离机制的内容主要是将该资产与SPV的资产隔离开来,以避免该资产受到发起人、SPV破产的威肋、,其目的在于减少资产的风险,提高该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减低融资成本,同时有力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四、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包括资产证券在内的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资产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资产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新出台重要的法规和举措,引起资产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带给投资者的风险。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于段不完善,主要以行政于段来干预市场。而资产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新兴板块,对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市场建设、法律规制,更是处十萌生的低级阶段,也更多需要行政于段的干预和法律制度的确立。因此,政策风险在资产证券市场的表现可能尤为经常和强烈。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者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市场利率的变化引起证券价格变动,并进一步影响证券收益的确定性。资产证券的价值除了其票而反映的内在价值外,还体现在其交换价值,即证券价格。资产证券的收益或者是利率,一般在发行时已经确定,资产证券的价格受利率的影响,与债券类似,利率与证券价格呈反方向变化,即利率提高,证券价格下降;利率下降,证券价格上涨。利率风险对资产证券投资者的影响,期限越长,风险越大。

3、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是指由十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资产证券作为固定收益的证券,通货膨胀的比率将会同等消减证券的收益率,如果通货膨胀率超过了证券票而收益率,则资产证券将会带给投资者实际上的投资亏损。和利率变动的影响一样,资产证券的期限越长,通货膨胀的风险越大。”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指对资产证券市场局部发生影响的风险。可能是因为是特定行业,或个别发行人的某一特定因素引起,只对个别或少数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与资产证券市场有关的非系统性风险主要包括: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SPV在证券到期时无法偿还证券本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传统证券市场的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事业稳定程度及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市场由十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引发信用风险的因素与之不同,更为复杂。原始债务人违约、担保机构破产或则务困难、资产委托管理机构和资金委托管理机构违约等情形,皆可能导致SPV支付不能而引发信用风险。

2、破产风险

破产风险包括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和SPV的破产风险,二者皆可能危及基础资产的独立地位和安全性。当发起人破产时,基础资产有被纳入破产则产的可能性;当SPV破产时,投资者可能而临的风险一方而是基础资产可能而临其他权利人的主张而减少,另一方而是基础资产赖以依托的法律载体将不复存在。

3、资产转移重新定性和被撤销的风险

基础资产从发起人转移至SPV,是风险隔离机制实现的关键环节。其真实有效性,将会影响资产证券化目的的实现。由于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多为将来金钱债权。我国法律对将来债权让与制度规范的空白,使基础资产转让的效力难以确定。另外,由于基础资产一般属于发起人的优质资产,其转让行为可能因为损害发起人债权人的利益而归于无效或可撤销。

4、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主要指受托人的经营风险。按照资产证券化目的,受托人不能从事与证券化无关的业务,但SPV与资产受托管理人、资金受托管理人,与资产评估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必然要发生业务。为在期间上匹配基础资产受益和证券本息的偿付,SPV有必要进行短期投资和借入短期款项,SPV的这些业务将会产生SPV的负债和责任。此外,SPV在业务中可能的侵权行为还会产生法定债务。由于这些债务的清偿主要源于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可能增加证券化成本从而消减投资者收益。

五、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业务开展的意义

商业银行开展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有助于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改善了资产负债表的结构进而缓解其资本的压力,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存贷比,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而:

1、增加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随养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的急剧扩张,资金的流动性越来越低。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化为可以交易流通的证券,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有效改善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2、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形式之一,只要达到真实出售的标准,这种融资就不会增加发行人的负债,对于商业银行进行资产负债管理背景下的业务操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

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先期从资木市场融同资金,缓解了商业银行再贷款的支付压力,提前获取入池资产的部分预期收入,使现金同收速度加快,为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争取了时间,是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4、降低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

银行调整信贷资产结构,能够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和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那些数目众多能够承担风险的社会个体、机构投资者,减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六、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而临的主要障碍

(一)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有待提高

一项较为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往往要涉及到几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资产证券机构和信用增级机构则是几乎所有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必需涉及到的,也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相对而言,目前投资银行业、会计业较为规范,基本上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而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业差距较大资产评估业的主要问题是: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乱,导致行业内不正当竞争加剧;评估业务重复收费,加大了证券融资经营成本;评估方法混乱,缺乏统一标准及法律的约束。所以不对资产评估业加以规范,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将会举步艰难。

(二)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和协调体系

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无论是发行股票,还是发行企业债券,均须获得管理部门的批准。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方面因素。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达成目标,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机构。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和协调的专门机构,并且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案例分析一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分析

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过程如下:

1.聘用特定的信托投资机构,并把中国网通未来几年的盈利收入以具体的协议形式出售给信托投资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给予受益凭证的AAA级信用评级,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是本次受益凭证的计划管理人。

2.中国网通和中国工商银行为信托机构发行的证券提供担保。

3.信托机构把中国网通出售的资产转化为证券,并在市场中寻找投资者。

中国网通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中国网通在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吸引较多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同时是网通直接融资,降低了企业融资的成本,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低于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节省了成本。

八、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趋势

信贷资产证券化重新启动试点是大势所趋。重新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是相关部门对美国次贷危机深刻反思并且吸取各方经验教训后的慎重之举。

此次试点进一步扩大了基础资产的范围,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以及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通知》要求丰富了基础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种类,有利于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有利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探索处置不良资产的新途径,引导商业银行将释放的流动性资金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我国处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外国成熟的运作有着较大的差距,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监管力度、规范监管职能。通过不断的发展完善,逐步做到与国际接轨。具体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着手:(1)在资产池结构上,改变资产池单一的现状,丰富资产池品种。(2)完善信用评级体系。(3)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丰富投资主体。(4)有效的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降低风险。(5)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监管职能,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元根.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发展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3(5).

[2]史晨星.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现状及展望[J].资本市场,2009(4).

[3]祁小伟,宋群超.信贷资产证券化理论及中国的实践[J].科学与管理,2009(3).

[4]于凤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5]邓伟利.国际经济与中国实践[M].人民出版社,2003.

[6]沈瑾.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趋势分析[J].时代金融(下旬刊),2013(5).

[7]吴思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与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担机制[J].江西社会科学,2009(8).

第8篇

[ 关键词 ] 资产证券化 定义 动因 效应

一、关于资产证券化概念的文献综述

起源于金融机构贷款的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金融机构在高利率政策、经营环境恶化的历史条件下寻求自救的结果。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出现的时间虽然较短,但发展十分迅速,加之交易结构复杂,涉及交易主体较多,目前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一个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或观点。

1.关于资产证券化定义的研究

自从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 S•Ranier)首次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个词后,多年来,许多学者和权威机构一直都在力求对资产证券化下一个全面、准确的定义。被称为“证券化之父”的美国耶鲁大学法博齐教授(Frank J.Fabzzi)认为“证券化可以被广泛地定义为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不流动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带息证券”。

1991年,美国学者格顿纳(Gardener)对资产证券化给出了一个非常广泛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者提供的一种工具。在这里,开放的市场信誉取代了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的市场信誉。”在他的定义当中,证券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融资证券化,即指资金需求者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直接从资金提供者那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是一种增量资产的证券化,这种证券化又被称作是“一级证券化”;二是指资产证券化,即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并转换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这种证券化是在已有的信用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存量资产的证券化,被称为“二级证券化”。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通过对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界定进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这样一种证券,他们主要是由一个特定的应收款资产池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池来支持,保证偿付。这些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环周转的。根据资产的条款,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人分配益”。

2.关于资产证券化分类的研究

在资产证券化分类上,李勇按照资产池资产和投资者的关系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过手证券、转付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孙奉军将抵押担保证券分为抵押过手证券、剥离式抵押担保证券和担保抵押债务证券三种类型。

吴群按照可证券化的资产来划分,分为居民住宅抵押贷款、私人资产抵押贷款和信用卡应收账款等十种类型;按照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来划分,分为转递证券、资产担保证券和转付证券三种基本形式;按照资产证券化的支持类型来划分,分为普通资产证券、信用卡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债务和资产支持优先股等五种类型。叶德磊将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品种分为股票、基金收益凭证、抵押证券和信用债券四种类型。

3.关于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研究

唐文进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美国模式、德国模式、澳大利亚模式和加拿大模式等四种主要模式。

吴福明将房地产证券化划分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和房地产有限合伙两种模式。孙奉军将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划分为“完美模式”和“试错模式”两种模式;一般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表外模式和表内模式两种基本模式。

二、关于资产证券化动因及效应的文献综述

1.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张超英(2004)在《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效应》中认为通过信息技术新成果和统计新手段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的监督技术进步改善了市场的不完善性,从而使得经济主体间能够运用某种方法以证券形式直接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空间被进一步充实。做为银行,面对金融市场的这种竞争,其战略选择就是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技术,将自己的非证券形态的贷款资产转换为以基础资产为支持的证券,由资本市场持有。这种新的证券被创造出来,就会在配置效率的尺度上改善金融体系的效率。

美国学者威廉姆斯•斯坦通(1998)在《The under investment problem and patterns in bank lending》一书中从另一角度提出资产证券化的动因,他指出,资产证券化释放了银行对于准备金的过量需求,同时提高了流动性供给能力,保障了经济的平稳增长。

2.对资产证券化效应的研究

(1)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微观金融效应的研究。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微观效应主要体现在降低微观主体的成本、降低微观主体的风险和提高微观主体的收益三个方面。

①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相关研究 Benvenist和Berger认为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风险相对大的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使风险从风险回避型投资者向风险中立型投资者转移,实现帕累托改进。Pavel和Phillis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银行的财务杠杆和节约管制税,从而提高股东回报率。

James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通用汽车承兑公司(GMAC)的汽车贷款证券化与同类的传统债务融资工具的融资成本进行了比较,发现证券化能为GMAC每年节省1.3%的融资成本。

②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降低微观主体风险的研究 Hassan从期权定价模型中发现资产证券化提高了银行整体资产的分散化程度,从而降低了银行风险。

Hess和Smith等认为证券化提供一种减少风险的工具,多元化投资组合和融通新的资产与操作的新手段,从而增加了原始权益人的财富。Greenbaum和Thakor都认为资产证券化由财务状况好的安全银行进行,进行证券化表明银行是处于安全状态的,因此资产证券化和银行风险呈负相关性。

担保假说派和市场假说派虽然都认同资产证券化有降低银行的风险的效用,但在资产证券化与银行风险之间关系上却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前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和银行风险呈现正相关性,风险越大的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愿望越迫切,后者则相反。

Avey和Beryer认为资产证券化和银行风险间的关系因银行规模的不同而不同。对于规模小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与银行的内在风险呈现为较强的正相关性;而对于规模大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与银行的内在风险呈现为较强的负相关性。张超英则从数理上推导出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银行化解风险。

③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高微观主体收益的研究 Pennacchi的研究认为证券化产生于银行规模的比较优势,规模越大的银行越易于进行证券化产生于银行规模的比较优势,规模越大的银行越易于进行证券化。

Stanton在运用信息不对称的模型分析自有资本管制给银行融资行为带来的影响时,也分析了银行的融资行为和经济循环的走向,指出证券化减少了对准备金的过量需求,同时提高于流动性的供给能力,有助于经济走出衰退气。

Hugh通过实证分析证券化交易对原始权益人的股东的财富效应,还定量分析了对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的财富效应,指出一笔证券化交易能为原始权益人的股东带来平均大约5%的超额回报,为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带来了不显著的0.21%的财富增加。

孙奉军运用古典经济学原理从理论上探讨了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证券化主体帕累托改进的效应。

(2)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宏观金融效应的研究

1969年美国经济学家戈德斯密斯教授出版了《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对金融效率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他认为从宏观角度看,金融效率则受国民经济状况、金融发达程度和金融制度等因素的制约,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研究金融发展必须以有关金融结构在短期或长期内变化的信息为基础。

Black,Garbadet和Silber认为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市场深化、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功能的改良。他们用一个模型说明GNMA证券的可售性随着GNMA市场增长而增长。这种附加的可售性影响了对GNMA证券的需求和对FHA抵押证券的直接持有,两者之间具有替代性。

Kolari,Donald和Ali等通过实证说明抵押利率将随抵押市场证券化增长而下降,两者之间负相关。

Heuson和Pasrmere等不赞同这种负相关。他们认为两者之间很有可能存在互为因果关系,较低的抵押利率能够导致更多的证券化。

参考文献:

[1]Avery, B. and Berver, A.N., 1991 a,“Loan Commitments and Bank Risk Exposure”[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5

[2]徐加胜“ABS:金融新领域”,《金融会计》,2000年第九期

[3]叶德磊.《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23一227页

第9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SPV基础资产资产池风险

“如果你有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句流行于美国华尔街的名言已经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生根开花。这项最早起源于美国的金融创新产品,正在逐渐被国人所了解和运用。有专家预言,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亮点”,并有可能成为外资金融机构竞相争夺的“金矿”。

资本证券化文献综述

关于资产证券化国内外金融专家从各个角度出发,抽象出不同的含义。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精心构造的过程,经过这一过程,贷款和应收帐款被包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义为:“资产证券化使从前不能直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大宗的、可以公开买卖的证券的过程。”Gardener(1991)对资产证券化作了比较宽泛的解释: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过程或是一种金融工具。开放的市场信用(通过金融市场)取代了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市场信用。这个定义的突出地方,是把资产证券化放在资金余缺调剂的信用体制层面上。但是,把有别于银行信用的市场信用就看成资产证券化,似乎模糊了上个世纪70年代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与有着几百年历史的传统证券化之间的区别。LeonT.Kendall(1996)从技术角度的定义颇有代表性: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个人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进行打包,将被打包的资产转化为一种证券或各种证券,同时提高这些证券的信用等级或评级等级,并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国内学者王安武(1999)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将原始收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目前国内比较流行和相对简单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和表述方法虽有所不同,但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来,资产证券化有以下四个特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是贷款、应收账款等具有可预计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重构的过程,将贷款、应收账款等重新组合、打包并以证券的形式出售;资产证券化可实现再融资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将原先难以兑现的资产转换为可流动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Vehicle,简称SPV),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简称ABS)的发行以及后续管理等环节。

(一)确定证券化资产

从理论上讲,一项财产权利,只要能在存续期间给所有者带来持续稳定的或者可以预见的收益,不论权利载体是实物产品还是金融产品,都适合于“证券化”,可以重新组合用于“支持”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以此标准来衡量,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各类抵押/信用贷款到融资租赁设备;从信用卡应收款到石油天然气储备;从特许权到收费基础设施;从人寿保险单到各种有价证券等都可以作为证券化资产。从实践来看,在资产证券化发展初期,人们大多选择安全性高、稳定性好的金融产品作为证券化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个人消费信贷、信用卡应收款等。这些金融工具信用关系单纯、支付方式简单,具有借款人多样化、偿付违约率低、现金收入稳定等特点。投资者比较容易接受以这些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近年来,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技术不断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为人们看好的一些期限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资产,如贸易应收款、中小企业短期贷款等,在国外也纳入了资产证券化的范围。

(二)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V)

SPV是专门为证券化交易的运作而设立或存在的一个特殊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被证券化的资产能够吸引投资者,并非因为发起人或发行人的资信,而是因为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等)本身的价值和信用。为保证和提升基础资产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离可能影响基础资产质量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是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SPV正是由于风险隔离机制的需要而产生的。为使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相隔离,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将基础资产从发起人处剥离出来,使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因为资产本身没有人格,即没有权利,于是需要构建SPV这一载体作为其法律外壳。在法律上,SPV应该完全独立于包括发起人在内的其他交易主体,应确保支持资产不受包括发起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产倒闭的影响,以实现投资人与发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参与者的风险相隔离的目的,从而保障投资人的权益。SPV也因此被称为交易的“防火墙”。可以说,SPV的设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环节。

(三)证券化资产池的构建和筛选

在组建证券化资产池时,资产范围的选择一般是未来现金流量稳定、风险较小的资产,那些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当事人的约定或依其性质不能流通、转让的资产不能进入资产池。在期限结构方面,资产证券化的期限应当与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量相匹配。在行业分布方面,加入资产池的资产应符合分散风险和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要求。在资产质量方面,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都可以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入资产池,但在试点阶段应从优良资产做起,树立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资产的地域相关性小,可以通过扩大地域的选择,分散风险。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可分为准备、委托承销、发售和资金入账四个基本步骤。证券发行的准备包括证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证券发行条件和方案的选择及确定、相关文件的制作、证券信用增级和评级、证券发行的申报审批或注册登记等工作。证券发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确定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方式、承销期限、承销价格和费用;确定最终的发行契约或招募说明书、发行公告;印刷证券及有关凭证,安排发售网点,进行证券发售宣传;安排证券认购等。资金入账的工作主要有清点发售资金、结算发行费用、资金入账、向发起人支付支持资产“销售”价款,SPV相应调整财务账目等。

(五)后继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后,在存续期内会持续收到本息的偿付,直至最终全部清偿。在此期间SPV必须用支持资产所产生的收益现金流量支付投资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发起人继续负责资产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请专门的服务机构承担该项工作。资产支持证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资产,若支持资产的收益在清偿证券本息和支付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应按事先约定在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一旦资产支持证券得到完全的偿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结。在支持资产清算完毕,SPV向投资者提交证券化交易终结报告后,全部交易结束。

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一)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对SPV“真实出售”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SPV是专门为证券化设立的中介机构,是实现破产隔离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SPV的企业性质(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资本额限制、税收等问题)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SPV的破产隔离也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而产生法律风险。原始权益人和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协商,变更为SPV和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变更构成了“真实出售”的实质。对于这种资产转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严格的法律保障,银行通过“真实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转移了风险,转移了多少风险还是一个很大的变数。

(二)信用风险

它是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益相关人可能发生违约的风险,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可能无法按时对证券本息进行支付。信用渗透于资产证券化的全过程,并在资产证券化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主要面临的是基础资产(如贷款、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证券的信用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客观、独立、公正的信用评级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仍不完善,评级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评级机构的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客观、独立和公正,甚至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肆意美化证券化资产,随意提高其信用等级,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三)操作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中,投资者可能面临三种具体风险。

一是重新定性风险。是指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被确认为贷款融资或其他属性的交易,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风险。是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的自有资金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可能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是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视为同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为发起人的资产和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如2001年美国发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风险

它又称为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方向变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的价格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我国政府始终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对投资者的保护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还是摸着石头过河,没有严格的制度保证,主要是靠政府审批的形式来推动,因而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

(六)系统性风险

是指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们的非理,可能导致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长期定价过低,或者价格大幅度下跌,从而难以提供足够的利润来抵御来自市场的各种潜在损失,引起大量的风险不断积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机构债权债务关系混乱,并蔓延到整个金融体系。这种风险处理不当,最终会引起金融危机。

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

我国应根据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具体要求出台一部资产证券化的法规,并对现有的与实施资产证券化有冲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与完善。同时,明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税务、报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问题,制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销售、融资的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交易后资产负债的处理方法,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强法律、政策体系的建设,是防范资产证券化各种风险的根本保障。

(二)规范信用评估体系

为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及其运作过程。政府应该强化对国内现有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的管理,尽量减少信用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违法乱纪的事件发生。为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客观、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也可以考虑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选择一家或多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规范信用评级制度和运作过程,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信用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三)加强监管的协调和力度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涉及面非常广。根据现阶段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和证券监督委员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的监管职责。加强这些部门的综合协调,形成合力,达到资源共享、有效监管的目标,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举措。

从监管方式的发展方向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应该采取以市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考虑采用审批或审核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内容应该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

监管的最重要职能有三个方面:一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进行处罚;三是监管理念应该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逐渐由合符规范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型的审慎监管转变。只有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可以运用期权、期货及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分解和转移。具体的操作办法是:首先,测量证券的风险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竞争优势和风险偏好,确定合理的风险对冲目标,并根据对冲目标,选择合适的对冲策略。策略确定后,构造一种或多种合适的金融衍生工具实现对冲目标,并实施对冲效果的评估。

资产证券化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金融创新,但金融创新始终是和风险相伴相随。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的各种风险必将逐步暴露出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和大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我国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和健康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障碍;有效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晚、尚处于发展初期。在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资产证券化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需要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完善的法律法规等政策环境,所以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尚存在诸多现实的问题与障碍。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障碍因素

虽然,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政府、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有快速发展之势,但在实践中仍遇到一些障碍,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目前,管理层还未真正认识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性,对运用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的产物的尝试决心还不够;我国的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的个人投资者大都属于风险厌恶型,缺乏对投资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的有效识别能力,投资者大多更看重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大多数居民也都喜好储蓄型投资产品,从银行和企业角度来讲,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兴趣也不大。由于认识不到位、不够深入,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二)资本市场不完善、不发达。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有较发达的资本市场。而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既不完善也不发达,除了股票以外,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等市场不完善、不发达,这对证券化产品的设计有一定的影响,也影响了产品的吸引力,导致公众对证券化产品大多不感兴趣,而且,没有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缺乏完善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二级市场,也难以实现对标的资产相关风险的有效分散,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些都影响了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三)缺乏规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我国大多数的法律在制定时完全没有考虑资产证券化这一业务,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要求之间存在着某些矛盾与冲突,如我国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阻碍和影响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债权转让的进行,《公司法》中也没有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成立SPV的条款,公司发行债券条件的有关规定直接提高了设立SPV的运作成本。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步骤“真实出售”的界定也没有做出法律规定,这样,对发起人的违约破产风险不能有效防范,投资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此外,《税法》、《会计法》、《企业破产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证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都缺乏专门的条款来规范资产证券化。

(四)缺乏让投资者接受和认可的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极其重要,所以必然涉及多家的中介服务机构。最重要的有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但目前我国证券业尚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发展较弱,公信力低,不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而且目前的信用评级制度极不完善,市场上尚缺少让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总体而言,我国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还无法满足资产证券化的需要。

二、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有效途径

资产证券化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经历一个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培育、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很多,包括证券承销、资信评估、保险、会计师事务所、担保、投资咨询、公证、发行、交易、托管、清算等服务机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担保和评级机构,担保为投资者增加一道风险防范的屏障,使证券化的资产的定价更接近实际的价值。而评级机构则能利用专业技术,降低交易成本。此外,必须对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严格职业标准,规范、真实、及时地披露抵押证券市场信息,有效地保障证券的发行、流通交易。

(二)完善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目前,要在修改《担保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有关条款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比如:《正常证券化法》、《资产评估法》、《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离岸金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许可制度、信用保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市场交易制度、税收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监管制度等。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健全和完善监管法规,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大力扶持机构投资者,扩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要使资产证券化市场真正建立起来,就必须要有机构投资者的强大需求。因此,应大力扶持和培育机构投资者,允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购买证券化产品,这样,既可以扩大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为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提供大量、持续、稳定的长期资金,又可以增加如人寿保险公司、医疗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的收益,使其资金得到保值增值。

(四)明确监管主体。资产证券化牵涉到多个经济主体,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都具有监督、管理权。如果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将涉及中央银行、证监会两个监管主体,如果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就要涉及到经贸委、财政部等,而如果是国有资产,还必须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众多的部门管理,导致资产证券化的审批与运作难上加难。因此,资产证券化必须明确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明确资产证券化运作中的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对各监管部门的权限要进行明确的划分,在履行职责时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协调,共同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快速发展。

(五)选择合适的基础资产类别。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尚处在探索之中,选择合适的、符合国情的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不是所有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该具备:资产质量较为优良、稳定的现金流、持续的低违约率、具有一定的规模、债务人分散化、有良好的历史记录、有明确的担保支持、资产结构同质性、对利率变化不太敏感等要求。根据这些条件,目前在我国比较适合进行证券化运作的主要是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收账款和基础设施的收费等。所以,目前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六)发展债券类产品交易平台。由于资产支持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交易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参与者的市场,所以,要建立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债券类产品的交易平台,既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服务,又为机构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

总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资产证券化市场对于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任重而道远,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等的共同努力和推动,才能使资产证券化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第11篇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2资产证券化的起源。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短期负债成本。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开始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1968年美国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1983年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设计发行了抵押保证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的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遍及应收账款、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3资产证券化出现的意义。资产证券化在很多国家都是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这宣告了一种全新融资技术和金融工具的诞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丰富了国际金融市场,并且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为未来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主力军。

作为一种有效的结构融资方式,它通过对流程进行精妙的设计安排,使融资者和投资者等各利益参与方按照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为发起人和投资者各自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进而达到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风险的伴生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整个证券化业务过程每一业务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4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即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债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回收资金,扩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意味着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释放资本,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把释放的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将增加更多的潜在利润。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途径:如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银行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

2增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而且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加强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也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3改善信贷结构,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和转移信贷风险。同时还能够刺激居民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及耐用消费品贷款,有效地解决消费信贷的资金约束问题。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为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拓展了空间,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同时也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

三、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可以把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地分为优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1优良资产证券化不存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可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

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真实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信用增级。可以认为,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思考。自1999年4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20%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按照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优良资产证券化相比较,存在以下目前无法克服的困难:

(1)如何处理损失。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实质是对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等的重新组合与分配,不会产生额外的收益,不能用来弥补损失或亏损,因此对于损失,资产证券化是无能为力的,损失必须通过核销或其他方法处理。

对于次级和可疑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处理这两类贷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损失。如果通过账面价值处理,谁将承担这种一定存在的损失?商业银行不会承担损失,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真实出售,证券对商业银行没有追索权。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空壳”公司,投有能力承担损失。外部担保机构对于这种损失更加没有动力承担。

另一种考虑是根据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期望收益进行折价处理。但一方面,商业银行根本不愿意折价处理,因为次级和可疑贷款以账面价值挂在账上时,不必确认损失;但如果在他们在位时确认损失,他们就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尽管最终总会追究责任,但只要不发生在他们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有动力掩盖不良资产的资信状况,通过一些处理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资产,把损失转嫁出去,从一定意义上说存在道德风险。

(2)不良资产的稳定现金流问题。宜于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就是一个疑问。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方法,能够按期付息的贷款都是正常贷款,是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自然不会被列入剥离范围。列入剥离范围的不良贷款中,损失贷款由于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因而不可能证券化,有可能进行证券化的只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长期“沉淀”。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可以说,不良资产本身就意味着存在极大的违约风险,现金流是极不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不可能消除风险,更不能挽回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

(3)信用担保问题。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有信用担保才能使该证券为市场投资者接受。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已存在有明显风险,因此担保主体的寻找将极为困难,虽然国家财政在特定时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4)道德风险问题。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相应的信息;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关联,但真实出售后,变得与它无关,它将不会花精力去处理有关问题,有时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可能要求债务人将用于归还证券化资产的款项转移到非证券化的资产上;商业银行如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则对放贷质量也更加漠视,反而使不良资产有膨胀的危险;债务人原先可能为了不破坏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尽力履行义务,现在权利义务关系转到与之没有关系的SPV上,债务人更有动力赖账;如果投资者预期到这种情况,将不会购买这种证券,存在“逆选择”问题。

(5)商业银行的“旧车市场”效应。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证券,一种为优良资产证券,一种为不良资产证券,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证券所依附的资产的资信状况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虚假信息。在一个劣质品充斥的市场里,根据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劣质产品将把优质产品赶出市场,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质产品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不大,优质产品对商业银行更有意义,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树立只生产优质产品的声誉,必须放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想法。

四、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可以综合运用催收、转让与出售、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接收的不良资产。为了提高回收率,已经开始运作的AMC把接收过来的企业债权大体上分三类处理:一是对既无还款意愿又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主要是中小客户),采取破产清算进而核销债权的方式一次性处理;二是对于有能力还款但不愿还款的企业,采取提起法律诉讼的方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债权;三是对于愿意还款但目前没有能力还款的企业(大多数为这种企业),采取债转股、分拆重组、行业重组、资产置换、债务置换等方法处置,其中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技术先进、制度不存在问题、产品有市场,只是财务成本高的该类企业,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法处理。

第12篇

论文提要: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但是,资产证券化存在着许多风险,尤其在我国,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及中介机构,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会蕴涵着更大的风险。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抵押支持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简称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流为保证,一般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对投资者付息还本。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者为原始权受益人、SPV、证券承销商、托管行、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可以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获得新的融资来源,缓解初始债权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诸多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够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缺乏,使得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着更多的风险。因此,要使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地进行,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1、政策、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金融实际相结合缺乏经验,有关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建设很可能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政府也必然会根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状况相应地调整有关政策。因此,政府政策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提供制度保障,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而且,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很重要,比如商业银行盘活内部不良资产问题,如果不良资产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证券化并出售,商业银行实际就可通过这种手段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比以往更加不关注贷款者的资信状况,甚至故意降低贷款者的信用门槛,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制造出更大规模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加大投资风险。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还可能发生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以及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我国短期内难以修改现行法律或为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的情况下,目前只能采用一种折衷方案,即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因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以不尽完善的部门规章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将使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风险。2、信用、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保护与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需要信用提升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为投资者设定了一个明确且易于了解的信用标准及严格的评级程序,以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然而,资产信用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的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既专业又诚信的评估机构少之又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资产的评估会受到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信用问题往往关系到道德问题,在我国,像过去发行很多的公司债一样,有能力偿还但故意拖欠不还,再配合虚假信息的披露等,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资产证券化由于其多样的融资结构、多方协调运行的机构体系,更应加强对其信用的监管。因为投资者即便有了充分的信息,有了资产稳定的现金流,但是发行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承诺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最后还是得不到收益,这会引起投资者对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失去信心。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尤其要注意道德风险的防范。

3、其他可能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投资者还会面临如下风险:(1)资产证券产品设计风险。由于产品设计上的不成熟导致风险与收益不匹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价不合理,造成证券发行不成功,给发起人带来经济损失。(2)混合现金流风险。指如果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3)实体合并风险。如果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4)利率波动所引致的风险。如果利率下降,会导致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因为借款人可以用较低的利率从市场上借到资金用于偿还抵押贷款,这样会影响到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中国外汇市场发展相对落后,市场发展不够深,跨境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利率错配、外汇错配的问题,这样也会加大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最终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