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57: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变更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加强学习,敬业爱岗;立足岗位,开拓创新;遵守职业道德,全面提高职业素质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学习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的政治立场、严格的政治纪律,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加强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提高自己的专业工作能力、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分级负责、环环把关,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敬业爱岗是我们每个人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化考核制度,提高监督队伍整体素质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首先感谢从组织上对我多年来的培养和关心。从基层单位副职到正职的岗位转变,对我来说不仅仅是组织上对我努力工作的肯定,也对我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下面结合我日常工作内容,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敬业爱岗。自踏上工作岗位以来,我一直勤勤恳恳、认认真真加强学习。只有学习,开阔视野,才能跟得上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学习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的政治立场、严格的政治纪律,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二是加强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充分提高自己的专业工作能力。平时工作中能虚心请教,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水平。爱岗敬业,扎实工作,为城建事业建功立业。独木不成林,在与同事合作中,不仅做好自己份内事,还能帮助其他同事一同干好工作,共同提高业务水平,提高我们整体的服务质量。
二、立足岗位,开拓创新。作为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分级负责、环环把关,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首先要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来保障。以制度求管理,以制度求品质。我站新一届领导班子在第一次站务会议中就强调对现有制度按适应性进行梳理,查漏补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提出在明年6月份前完成内部制度变更补充并汇编成册任务。目前新制订并已经实行的有两项制度,一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重大事项会签制度》,二是《结构(中间)验收、分户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制度》。按照“做好、做快、做精、做实”的要求,加强了对建设工程的“结构、分户、竣工”三个阶段验收的监督管理,使我站进一步规()范了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了我站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更好地提升办事效率。
三、遵守职业道德,全面提高职业素质。敬业爱岗是我们每个人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深化考核制度,提高监督队伍整体素质。一要坚持为人民服务,对社会负责。为人民服务,对社会负责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宗旨,并贯穿到职业道德的全过程。严肃认真、扎实高效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我们对人民服务,对社会负责的前提。二要承担职业责任。质量安全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更关系社会的安定,我们的工作要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真正做到“做好、做快、做精、做实”,为社会把好质量安全关。三要提高职业技能。掌握职业技能、提高技术水平,是每个监督人员履行职业道德、为人民服务,对社会负责的基本条件。监督人员要做学习型、知识型、创新型干部,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最新技术,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四要勤政廉洁。腐败是和谐社会的大敌,是阻碍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廉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是增强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石。建设和谐社会,要从本单位的和谐抓起,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和廉政制度建设,培养一支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的监督队伍。
我站作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督查机构,深知责任重大,我们将力争在思想上、责任上、制度上、机制及行业标准上狠下功夫,以安全文明和质量控制为主轴,以专项整治和科学化管理为手段,务实有效、规范运作,开拓创新,踏实工作,为湖州城市建设把好工程质量关、施工安全关。
关键词: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措施
1.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内容
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主要包括对工程量、套用定额、费用三方面的审核。
首先,是对工程量的审核。由于实际施工操作难度相当大,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变更设计的情况,工程量的审核要求造价从业人员拥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并且要对房屋建设现场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跟踪、了解。造价从业人员要结合计算机规则对图纸中发生的工程量进行分析,确保房屋工程造价准确到位。
其次,是对套用定额的审核。在房屋工程造价中定额的套用方法相当重要,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选取的定额费用、计价方式都对最终的过程造价有着影响。审核套用定额首先要认真审核结算工作使用的定额是否与施工图纸设计要求的标准一致,其次,造价从业人员要对换算方法和采用的参数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避免换算的单价出现误差。
最后,是对费用的审核。房屋工程取费的确定必须要建立在不违反工程造价管路部门的文件和工程合同以及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同时,取费的时效性也是执业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比如费率的计算、材差的调整以及工程的性质与取费是否相符等等。
2.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现状
2.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
近年来,虽然我国接连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对建筑行业进行约束,企图指导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其效果却不容乐观。由于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中仍旧存在着漏洞和不足,在房屋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些企业为承建工程,故意压低工程造价,甚至没有经过预算就盲目开工,以致于房屋工程造价与现场施工脱节。另外,在房屋工程造价结算中,虚报工作量、曲解部分合同、重复保量或者洽商重复、涂改洽商内容、变换定额编号等现象也数不甚数。这些违规操作不但有损建筑工程的形象,还使得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引导,极大地阻碍了建筑工程的发展。
2.2执业人员专业能力较低
随着建筑市场的迅猛发展,建筑行业对相关人才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这就使得有些专业能力不过关的造价从业人员也能混进建筑行业。某些专业能力较低的执业人员不明确房屋工程的计算规则,不能正确且熟悉地读取施工图图纸,对定额的选取和套用不熟练,甚至出现漏顶、少项的现象。这些都使得房屋工程造价结算的准确性受到极大的影响。
3.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技巧
房屋工程结算审核工作涉及到对工程量、工程费用、定额选用等诸多内容,因此其审核难度相当大。为了保障结算审核的质量。审核人员要严格遵照相关的结算审核标准,把握好一定好审核技巧。
3.1审核工程量的技巧
确定好工作量是对房屋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的首要工作,它能够为后续的施工材料、施工人员以及设备数量的确定提高准确的参考,以防浪费情况的出现。在实际的房屋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中,对工程量要进行重点结算审核,对过程造价要进行准确的分析。因此,审核人员要细心地检查设计图纸和工程内容两者是否相符。并且根据具体的实施细则来对工程量进行确定。在具体的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过程中对数据精度的分析要多使用对比和验算等多种方式。
3.2机械准确性的审核技巧
对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能够详细地了解工程项目的具体花费,及时发现房屋工程造价工作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因素,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减少房屋工程造价中浪费情况的出现。除此之外,机械审核还能够通过帮助企业精确地分配各项费用,使得投入成本效益得到提高。所以,在对房屋工程造价进行机械准确性审核时要仔细地检查机械计算过程,防止出现符号出错和子工程造价与总工程造价之间不符的问题。
3.3是审核工程费用的技巧
在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中,由于工程费用手袋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具体用途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审核难度相当大。而且房屋工程项目涉及的费用相当多,不同地区间的费用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所以在对房屋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核前,首先要做好市场的调研工作,准确地了解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在对过程费用进行审核时,要结合合同内容,确保工程建设情况和合同规定的标准一致。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审核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得到保证。
3.4分析性审核的技巧
分析性审核的审核对象是房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资料,主要包括对过程设计方案、合同以及工程投标资料的审核。在具体的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过程中,分析性审核必须以工程量作为审核的重点,对房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资料进行系统、合理的分析,防止工程量隐瞒现象的出现,杜绝偷工减料问题的存在。
3.5定额选用的审核技巧
在定额选用审核工作开展时,要对施工单位定额设计的人工、单价、工程量以及定额子项目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确定。一旦在这过程中发现这其间存在不一致现象,就要编写相关的说明书进行解释说明。
4.结语
总而言之,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是一项对专业、知识、政策和技巧要求相当高的工作。这就对相关工作人员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相当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来处理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中的各项问题,还必须严于律己,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房屋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周丽娟.浅析房屋工程造价结算审核[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2).
一、工程结算中常见的风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一)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往往带来新增单价的计算、综合单价的拆分、变更超过法定限度的重新议价或是计算规则缺项部分的计算等问题。尽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已有一定的限制和说明,但却没有规定统一的解决办法,这给结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此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具体的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种事项,准确及时处理工程纠纷,维护各方利益。为此,要制定计算规则中缺项部分的计算办法,制定相应的工程量变更后缺项单价的具体处理措施和办法。综合单价的拆分办法以及工程量变更超过法定限度的处理办法等。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的调整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的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对一些特殊的工程项目,因较复杂而会在设计上进行较大更改的,其工程造价人员应会同项目部及施工单位对变更的工程量计箅等尽快达成协议。以免影响工程建设及日后因人动出现资料遗失或价格涨落等时,在工程结算工作中产生纠纷。
(二)合同的争执。许多业主素质不高,不懂合同重要性,合同协议条款不严密,漏洞百出,前后矛盾,有些甚至和国家法律、法令、条例、技术规范、图纸等相违背,或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为日后经济纠纷埋下了恶果。如某施工合同附加条款中规定:“若施工单位不能按合同工期要求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扣除支付乙方的临时设施费。”该条款内容和国家具有法定性的建设工程临时设施费用计算方法相违背,属无效条款,导致了竣工结箅时双方对簿公堂。
因此,无论是业主方,还是施工方,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都要慎之又慎。为此,建议如下:
1.严格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治。《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继实施,《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使建筑市场越来越规范。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工程管理的一部分,亦应积极贯彻这些法律及相关法规。
2.签订合法、严密、有效的合同并加强监督管理。要严格地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同规则进行招投标,并签订有关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正确、合理地运用合同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订立周详、严密、公正、合理、合法的合同,维护合同双方合法的权益,以尽量减少和避免纠纷。应严格遵守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福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3.建立诚信的机制。应该承认,施工方追求正常的利润是应该的,但是争取利润应该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而非建立在别人的失误上。当然,诚信有时会损失一些眼前的利益,但是应该看到,作为一个企业,诚信才是无价之宝。从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都应该建立诚信档案,对于诚信较好的单位,在招标时,应给予优惠,以促进建筑行业诚信机制的建立。
关键词:电力多渠道缴费;缴费交易;合规风险
作者简介:樊爱军(1972-),男,河北易县人,北京科东电力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工程师;汪涛(1977-),男,满族,辽宁北宁人,北京科东电力控制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北京 100192)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5-0121-03
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1]渠道按直接为电力客户提供缴费服务的组织和机构划分,可以分为电力公司自主渠道、金融机构渠道、第三方渠道。电力公司自主渠道是指供电公司自己建设、自己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收缴电费和管理的方式方法,统称为自有渠道。自主渠道主要包括营业厅坐收、收费员走收、自助终端、移动营业厅、充值卡充值、网上营业厅等方式。金融机构渠道主要是指为电力公司缴费业务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供电公司签订代收代扣协议,由商业银行使用电力缴费接口,自建电费收费系统,并出具收费凭证。非金融机构渠道是指电力公司的售电缴费业务,为电力客户提供购电缴费业务的社会化机构。根据合规范围界定的普遍性,考虑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的特殊性,其合规交易行为不仅要接受外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法律制度约束,而且深受经营规则、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等非正式制度约束。多渠道缴费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合规性必须通过科学的手段识别合规风险点或者说制度的风险点。
一、合规风险理论研究
合规是由“Compliance”一词翻译而来,原意为遵守、服从。“合规”的范围不仅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市场规则、行业自律规定、诚实守信等社会道德范畴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还包括所有的业务部门的各个业务流程、环节和岗位应遵循的操作程序和标准。[2]而风险是指在特定环境和特定时间内发生某种损失的可能性,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要素组成。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合规风险指的是银行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3]主要是由于组织自身违背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造成,内生性比较明显,一般情况下无法计量。根据现有国内外各大商业银行和上市公司的合规风险管理实践,[4,5]总结出合规风险管理大致经历了“管制缺乏—严格管制—放松管制—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自我约束并重”的历史变迁轨迹。
二、当前我国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点分析
1.当前我国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相关法律法规
考虑到市场准则、行业自律规定、企业伦理和社会规范、社会道德范畴的通用性,本文重点整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内部规章。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包括电力领域、金融、电子商务和IT等领域的立法。
(1)宏观层面各项立法规定。在实体营业厅缴费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明确合法的交费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法》、《担保法》引申出的《供用电合同》内容包括供电的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等条款。通过合同形式明确供用电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等情况下的电费缴交责任和违约条款,并在合同中引入担保、抵押等经济手段。
签约银行柜台、银行委托代扣缴费方面,有电力工业部印发的《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客户办理银行代缴电费时,与银行签订《代扣电费协议书》进行扣缴交易。
广义的网络缴费交易指的是通过各种通信渠道(主要包括银行专用网、互联网络和移动网络)完成缴费交易。[6]涉及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银行卡业务办理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等。
对于电力多渠道缴费而言,这些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和交易各方的权利责任有着最直接和最密切的关系,因而它们应当是交易各方所需遵循的最主要部分。
(2)操作规程、行为准则等内部规章。电力多渠道缴费内部规章制度一般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自身的业务需要与内控要求而制定的。一般分为公司内部一般规章、机构特别规章、业务部门特别规章等。例如营销部门有《客户服务营销管理系统》对缴费渠道多样化做出相关规定;北京市电力公司《购电量电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促进电力交易依法合规运作;《电费风险防范管理考核办法》、《电力销售发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对多种收费方式等多项指标进行统计分析。
(3)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与职业操守等。企业行业协会是行业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产业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在协助监管部门开展工作、促进行业自律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这些自律性公约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但是作为共同签署的约定文件,签署方有遵守与执行的义务。例如电力客户行业协会、电力企业行业协会、广义的消费者协会等等互益型组织所制定的行业准则和行为守则也应成为相应的合规规范来遵守。
(4)企业伦理与社会规范。在这里的企业伦理是广义的,涵盖蕴含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企业伦理常识、伦理准则和伦理活动。而社会规范是指在微观经济市场中的企业为了保持其经营活动的竞争性、良好的企业形象、社会各界好评、社会责任等而应遵守的社会行为准则的总和。因为企业伦理社会规范和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相比具有相对弱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所以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良好道德素养的驱动。
2.当前电力多渠道缴费交易行为的风险点分析
关键词:铁路建设单位;法律风险;应对策略
Abstract: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uni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are facing in the process of of all kinds enterprise legal risks to realize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safety, quality, investment, time limit" target has profound implications. This paper combining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rocess, briefly analyzes railway construction units are facing all kinds of main legal risk, and put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unit; Legal risk; strategies
中图分类号:F53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铁路建设项目关系国计民生,造价巨大、政策性强、周期长、利益关系复杂、投资控制要求高,法律风险因素相伴相生,另由于铁路建设市场与外部建设市场的逐步同质化,铁路建设项目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也要求铁路建设单位严守市场规则,超前做出法律风险防控筹划,防范各类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1.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企业法律风险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约束或自身的行为而对企业产生的负面法律责任或后果的可能性。基本情形如下:违法风险,即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违约风险,即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侵权风险,即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风险;怠于行使权利风险,即企业未及时行使法定权利或约定权利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行为不当风险,即由于行为不当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后果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后果主要体现为刑事法律风险、行政处罚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和单方面权益丧失四个方面的后果。
2.铁路建设单位法律风险分析
铁路建设单位法律风险主要指作为发包人身份的合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在铁路建设活动中自身积极行为或消极行为背离法律要求或合同约定时,其自身所存在的承担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铁路建设单位法律风险的基本特征:是一种在铁路建设项目过程的各个环节或领域中因建设单位自身违法、违约或不作为而产生的企业法律风险,其结果具有强制性,需要铁路局或合资铁路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该风险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和可控性。
3.铁路建设单位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分析
3.1征拆遗留问题。铁路建设项目征拆遗留问题主要为用地手续办理、企业还建、居民安置、边角地补偿及环境污染等。虽然目前铁路建设投融资体制下,征拆主体多不是铁路建设单位,但作为使用人和受益人,被征拆人往往以铁路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诉求对象,被追诉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是铁路建设完毕后,地方政府相关配合机构的撤并重组、在引发为或涉诉事件后,铁路建设单位难以置身事外。相关事项协调过程中,铁路建设单位往往要在协议外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
应对策略:要高度重视征拆工作,严格执行投资协议或征拆委托协议,紧密依靠地方政府,加大协调力度,动员一切力量,全力将征拆问题解决在建设期间。
3.2建设程序违法、建设手续不完备的法律风险。部分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干,没有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没有监督报批手续、没有备案安全措施等问题,其直接法律后果是部分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成为违法工程或违章工程;间接法律后果是相关工程无法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产权证书,为后续产权确认留下了障碍,相关人员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应对策略:牢固树立依法建设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铁路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基建程序及相关规定。
3.3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铁路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操作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各项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是所签合同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易引发投诉。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招标人进行行政处罚,给予罚款、暂停项目国有资金使用;对建设单位直接负有责任的专管人员及其它责任人员要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对策略:依法操作是控制招标法律风险和监管风险的有效手段,铁路建设单位应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招投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规范操作项目所涉的招投标事项。
3.4招标准备工作不充分、文件不完备、规范的法律风险。铁路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自身经验欠缺或咨询单位人员力量不足、时限要求紧等原因,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措词模糊,前后矛盾、数据不准、预见性不足等问题仍较为常见,使得暂定价项目过多、工程量估算不准确、合同文件不严谨、完备,进而使施工中的变更和洽商较多,投资控制风险难度加大,严重的还要发生纠纷。
应对策略:要坚持在设计充分、完备,相关准备工作到位的情况下才启动招标程序,要引入经验丰富的专业力量,做好招标文件编制和合同拟订等相关准备工作,抓住预算环节,结合市场价格来编制预算,文本应编制规范、逻辑严密、文字简洁清晰,符合国家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尽量排除可能预见的法律风险。
3.5违规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擅自变更实质内容、越权签署合同,逃匿合同备案及不备案变更协议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签合同要么无效,要么侵害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无效的合同,相对方可以随时不履行,但建设方却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致使损失无法弥补,严重影响建设目标的实现。同时,建设单位还面临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应对策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严格内部控制,做好资质审查,规范签订合同。
3.6合同瑕疵隐藏法律风险。主要指条款设置显失公平、合同内容不严谨、遗漏事项多、条款约定模糊矛盾等合同瑕疵,特别是对部发示范文本专用条款硬化处理不够,缺乏对“不作为默示条款”的处理、在违约和期限等方面利己的免除或减责条款约定不足。诸如此类的问题,都为合同实施留下了争议的隐患,有些甚至会衍生经济损失。
应对策略:根据项目特点,科学拟订合同,在不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全面充实合同专用条款。同时,要发挥专业部门的作用,严格按内部程序进行合同审查。
3.7承包商“三违”问题的法律风险。挂靠经营、违法转包、非法分包是我国建设市场的三大痼疾,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26条规定,因上述三种违法行为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可以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支持实际施工人要求共同被告负连带责任的主张。因此,承包商“三违”问题不但使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处于失控的危险状态,极易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偷工减料等问题,并衍生出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应对策略:严格内部人员管理,约束建设管理人员行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承包商的监管职责,大力改造和实施架子队管理模式。
3.8签证变更频繁和不规范的法律风险。承包商喜欢低价中标、勤做签证、高价结算。建设项目中,变更签证无法避免,从而导致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量和单价发生变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签证变更频繁和形式不规范。
应对策略:严格执行变更审批规定,完善内部变更签证管理制度,明确签认人员的权限、范围、程序、生效条件,杜绝随意变更,坚决纠正未经批准先行施工的问题;要以合同为依据,严格审核变更签订文件,规范进行验工计价,所有计价必须有充分依据,杜绝超估冒验或虚假验工等现象。对合同外内容,必须先有批准手续,补充合同后再计价。
3.9工程质量问题法律风险。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包含两大方面:一是限定材料以次充好;二是大量甩项工程及局部质量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在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不注重证据收集和时限要求,往往丧失获取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
应对策略: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等,避免因自己处理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由自己承担责任。其次,要判明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再次,要注意收集出现相关质量问题的证据,为诉讼或赔偿请求提供支撑。最后,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提出主张,避免丧失胜诉权。
3.10纠纷处理的法律风险。建设单位在与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发生纠纷时,因自身应诉经验欠缺问题往往不能占得先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甚至会丧失诉讼权利。
应对策略:建设单位要强化诉讼意识、证据意识、保密意识,注意收集重要痕迹材料。研究制定科学、经济的争议解决策略,注意相关的时效性,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
此外,建设单位 “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竣工验收违反规定,虚假备案擅自使用”、甲供材料验收工作不规范等违法、违规问题也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其所引起的法律风险同样不容忽视。
四、结语
综上所述,铁路建设单位作为铁路工程建设的决策者和管理者,肩负重要的社会责任,应当正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着力建立持久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合规、科学有序地推进铁路建设。
参考文献
[1]陈丽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创新与实践 用管理的方法解决法律问题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9.
[2]成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8.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
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是税收征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各部门和所有公民的法定义务,是新形势下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迫切需要。我县现行税收涉及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隐蔽性强,易漏难管,动员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协税护税,从源头上搞好监控,可以从根本上做到堵漏增收,确保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切实加强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有县地税、国税、财政、工商、建设、国土、安监、房产、质监、劳保、电力、保险、编办、公安、农业、煤炭、统计、人行、银监、科技、民政、交通、水利、卫生、发改、审计、监察、商务、文体、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参加的治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抽调专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全县涉税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协税护税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对乡镇和各部门综合治税的督查督办及考核工作。
(二)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报各单位协税护税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综合治税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
三、明确开展社会综合治税的责任义务
(一)加强涉税信息交流,实现税收信息共享。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向县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以便及时全面掌握全县税收底细,加强税收管理。全县涉税信息主要分布在以下一些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职责范围是:地税部门有关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再就业户认定情况;国税部门有关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情况,再就业户认定情况以及已纳增值税、消费税、车购税的分户情况;工商部门有关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建设部门有关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城市拆迁等情况以及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及资金拨付等情况;国土部门有关土地出让审批项目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及土地使用证发放信息,探矿、采矿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等情况;安监部门有关煤炭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情况以及煤矿企业“一站式”管理情况,煤炭和非煤矿山的井口、矿山转让等相关信息资料;房产部门有关商品房开发审批、预售、产权证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质监部门有关企业代码证办理、变更等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新办劳服企业、社会力量办学、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电力部门有关电力行业户籍信息、电力生产经营情况;各车辆险保险公司关于车辆交强险的办理信息;财政部门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收费情况,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中标项目情况,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编制管理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变更信息;公安部门对网吧、废品收购、美容美发、打字复印、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的登记发证情况;交警、农机监理部门对应税车辆的信息登记情况;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发放、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煤炭企业、井口转让相关信息资料;统计部门有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户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全县社会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有关金融机构的变化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情况;科技部门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复审情况,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的情况;民政部门有关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福利彩票业登记、销售等的情况;交通、公路、水利部门有关公路、水利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和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卫生部门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实际从业情况;发展和改革部门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及招标信息资料,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审计部门审计出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涉税问题信息;商务部门有关技术改造项目登记情况,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企业信息、招商引资信息,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外贸出口信息;文体部门有关举办各类经营性演出、竞技活动登记的信息,体育彩票业登记、销售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辖区内煤炭及矿产品开采和产品生产量的统计情况以及其他综合涉税信息。
(二)建立部门信息联络员制度,搞好协税护税。
各相关单位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综合治税工作,要挑选一名熟悉税收政策、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作为兼职协税员,分管领导和协税员的基本情况要报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案。分管领导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办理本单位和部门的综合治税事项,协税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和部门有关涉税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报送及县综合治税办公室交办的具体工作。协税人员要严格按照《部门涉税信息传递表》的内容要求,准确及时地将部门涉税信息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分管领导和协税人员出现工作变动,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人员,保证工作衔接有序。
(三)社区、村(组)搞好配合,依法代征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将部分税收实行委托社区、村(组)代征。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委托代征工作;各乡镇要在社区和村(组)建立完善的综合治税网络,并将设立情况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案;社区、村(组)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搞好税收管理;协管员要认真掌握本辖区内各种固定税源和流动性税收的控管情况,按月向乡镇报送信息采集表,各乡镇将上月信息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定期沟通交流,保证涉税信息最大限度转化为税收。
四、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
(一)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业绩评价制度。县人民政府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各单位年终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协税护税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表模中优先考虑,给予通报表彰。对综合治税工作不力,报送涉税信息资料不及时或不真实,造成税收流失的,取消评先表模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奖励补助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县财政每年拨付50万元资金,作为综合治税奖励补助资金,奖励办法另定。
(三)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综合治税管理制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
五、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约束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社会综合治税的职责,对不依法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未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对代征代扣单位未按规定代征代扣税款或截留税款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县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的依据从其预算经费中扣缴。对未按“先交税后办理有关权利证照”规定执行的,由发证单位和个人补交税款。对应扣未扣税款的,经县综合治税办公室通知后仍未如数扣缴的,由税务部门对扣缴义务单位或个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截留税款的,经县综合治税办公室催缴后仍未上交截留款项的,由税务部门申请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并处未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违规操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建筑企业设制法务部门的重要性
1.1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的范畴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受限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有经营活动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及规范。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依据《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而建筑企业与相关企业为平等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根据《合同法》等适用民商类法律为准则;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有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这些职能部门的则须依据《会计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
1.2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与有关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或者由于企业外部的相关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内部调节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对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建筑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结合实例,从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一为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的法律纠纷,比如劳工合同的劳资纠纷、工程招标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等;二为建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较为常见有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项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没有切实遵照法律法规履行。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很多建筑企业对内设的法务部门的忽视,以至于法务部门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发挥到为企业涉及法律审核的相关问题进行把关。因而,建筑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与壮大自己,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是关键;而在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除了企业自身加强管理、依法生产经营外,企业内部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企业一旦存在法律纠纷,内部法务人员跟专业律师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务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2.如何完善建筑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2.1建筑企业法务职能的完善建筑企业内部设立的法务部门应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处理企业的法务上的程序与权限,应给予法务部门明确落实。而完善职能过程主要由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企业高层领导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建立机制与模式完善结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业的重视与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法务处理中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效应。
2.2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制及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企业应该要大力推进法律顾问机制,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机构,在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的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必须参与,是企业在重大法律问题上的避免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签订、重要工程投标、合同争议处理、变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约及账款催收、追讨等重要法律事务上,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指导,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在法务处理上,企业法律顾问是应对法务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顾问毕竟不能一一俱细,因此,企业有必要大力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而能否提高法务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成为法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更应懂得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建筑行业的专业方面,也要注意企业管理与经济管理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环节应深入了解。才能达到企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与工作效率。
2.3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及角色细节定位在建筑企业中,法务工作者从事着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责任的工作,因而,法务人员实际上是实至名归的“守护神”。就具体内容来说,建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法务工作有着多样化的服务方法。例如:法务人员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可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与法律风险的可行性论证;拟定、修改、审查建筑企业内的各类协议、合同与其他相关法务文件;对某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发表严正声明;法务人员应企业参加经济、行政及民事类诉讼与仲裁等,在最大范围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务人员在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解决人事相关问题,起草与审查劳动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务人员对于企业法律问题要懂得区分情况采取法律的处理措施,比如:在对于我方企业已经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应迅速与对方商讨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后拟定补充协议或理赔协议,以免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关于口头合同,为防止后期纠纷造成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务人员应及时拟以书面合同确定下来。而关于债权问题,对于部分已经存在诉讼过期等问题时,法务人员应积极与对方商议重签还款协议或尽快调解解决。尽己所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信誉、经济损失,是法务人员的职责所在与职业素质。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见建筑企业法务工作已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务部门在建筑企业中已成为权益保障的关键。建筑企业对完善自我的法务工作已视这重中之重。
作者:刘松单位: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质量;管理;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建设监理主要是监理单位受建设项目法人的委托,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已经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监理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等,对工程建设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以及安全控制。其中,投资控制是工程监理的基础,而质量控制是工程监理的工作的核心。因此,在实施工程监理的过程中,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树立起牢固的质量意识,全面加强质量控制这一核心,同时协调处理好投资、质量和进度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工程监理目标的实现。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分析总结了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管控的方法,以飨读者。
一、健全监理机构,明确监理职责
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的组建直接关系着监理效果,一个完善、高水平的项目监理部门需要业务水平高的精干人员组成,并合理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因此,应健全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并做好内部合理分工,同时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全面增强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以及工作积极性,同时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此外,监理部门应根据监理人员的专业和特长等,合理地分配工作内容,并明确其工作范围内应承担的职责,同时弥补其专业薄弱处,全面完善监理工作,提高监理工作水平,以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强化监理人员素质,规范监理行为
(一)强化业务素质及监理技术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实践性和专业性等特点,监理工作质量及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及能力。因此,监理工作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同时应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管理以及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成为复合型的监理人才。此外,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以及身体素质等均对监理工作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要求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程规范等进行监理,并具备廉洁自律、公平、公正的思想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团队精神,能吃苦耐劳、身体健康,以更好地适应监理工作。
(二)强化职业道德以及信服能力
在工程建设监理中,监理人员必须遵守廉洁、守法、诚信、公正的职业准则,并树立独立、自主和公平的工作原则,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的验收规范或规程以及质量检验标准等开展监理工作。在实施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应强化信服能力,并具备监理建议、指导、意见审核以及问题处理等能力,以更好地支持和贯彻监理工作职责及规范等,以提高监理工作的成效。同时,所有监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思想道德,处理问题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工作态度,不可损害参与建设工程的任何一方的权益。善于沟通并勤用调查研究方法,全面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坚持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和尽职尽责。只有强化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树立起监理人员的威信,方可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较好的成效。
(三)强化可预见性以及洞察力
工程监理的义务是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并维护工程建设合同各方的利益。由于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缺乏明显的预兆,很多违规行为均处于隐蔽状态,甚至会误导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在事前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参考相似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监理工作预案,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这就要就监理人员应加强宏观上的监理预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范,同时应加强细节管理,合理设置监理控制重点,针对生产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等重点控制内容中常出现的问题,做到事前预控,全面发挥监理管理作用。
三、加强全方位监理质量控制
(一)加强施工前的质量管理
在项目开工前,应加强现场管理机构中的各技术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质量保证体系。对于施工中涉及的对工程质量影响较大的机械设备等,应具备审核单位所提供的技术性能报告,否则不予采用。对于施工中拟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机械等均应具备相关检测部门提供的鉴定证明。对所有进场材料均应进行平行检验、取样抽查等,对于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以及构配件等,监理人员必须拒绝签认,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将不合格品撤离。同时,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相关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及时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并呈报相关单位,及时采取修正措施。
(二)加强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
项目施工阶段,应全面加强事前预防,并实施动态控制,从预控的角度出发,对工程重点部位以及关键工序实施动态控制,并进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加强重点工程材料及机械设备检验,同时,对于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隐蔽工程,应组织实施旁站监理以及检查验收。对于施工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均应具有现场试验报告,并经审核检查签认以后方可实施。并应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完善,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以后由监理部签认。对于原设计不合理而提出的变更,需提供变更文件;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所提出的变更,应由项目部组织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建筑单位转交给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的编制。
(三)加强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质量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等,对竣工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所报送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评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工作,检查合格后方可签认。与此同时,还应督促承包单位编制、整理好竣工资料,并对其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加强施工阶段的项目投资控制
在施工阶段,应加强工程量的计算以及变更工程的工程量核定工作,并处理好工程索赔工作,以将工程投资控制在工程合同范围之内。同时,应协助业主单位及时完善项目设计,避免因设计不完善而导致工期延误或者施工单位索赔等。此外,应根据相关质量合格证、工程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以及设计图纸等,合理地计量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对于工程变更,应由监理人员进行复核,或者直接在施工现场获取工程量,并核查无误后签发计量凭证。
(五)加强施工进度控制
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由于很难准确无误地预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影响进度的干扰因素,可能导致实际进度与事前计划进度之间存在较大的偏差,此时,监理人员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监测手段,分析偏差成因,并合理地调整施工进度。如偏差较大时,则应按照合同规定,分清各相关单位的责任,并积极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如仍然不能如期完工,则需向发包单位提出进度调控计划意见,经发包单位批准后合理地调整进度计划并实施,全面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建筑监理市场的发展,建筑监理单位面临着监理技术、监理能力、工程法律以及监理人才等多方面的挑战,监理单位全面加强行业内的交流学习,提高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强化法制意识,立足全局并做好细节管理工作,从而为监理工作创造更大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杨总峰.发挥监理作用,掌控安全质量—浅谈监理工作管理[J].甘肃科技纵横,2011,40(4):121-122.
[2] 周晶.浅谈如何做好建筑工程监理工作[J].价值工程,2010,29(6):152.
[3] 吴诗海.浅析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工作[J].中华民居,2012,(4):1008-1009.
关键词: 工程造价、控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 TU7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 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工程造价管理观念滞后,政府过分干预
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在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方面,其观念与思想比较滞后,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建筑工程造价对项目具有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国家对建材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已经由原先的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控制向市场调节范围领域方向迈进;市场上现有的建筑材料的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其具有调节作用,市场价格的管理属于一种动态管理模式,因此,不管是哪里的建筑材料,其价格费用都会由市场来定。然而,市场具有盲目性与滞后性的特征,它本身所具有的调节机制不是万能的,所以要想根据市场情况将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完全不存在的事,这时就必须要求当地政府在经济发展的建筑行业的价格调整方面,将传统的观念与思想进行整体改变,同时当地政府还应充分的发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杠杆作用,以此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有效的干预,可以说,其是避免建筑工程造价市场出现混乱现象的有效途径。
1.2 工程造价师素质过低
当前,在我国建筑行业中,有部分工程造价师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过低,根本无法胜任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工作。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门技术性强的专业,而其又具有广泛性与复杂性的特点,其覆盖范围较广,而且全部涉及到专业知识,但是,有部分工程造价师的整体素质水平过低。当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与有关管理单位,绝大部分都是根据工程定额为主对工程预算进行编排制定与审查核实的,这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工程的造价与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这种过于单一的手段方法已经与目前造价管理的标准要求不相符了。因此,作为新时期的工程造价师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及专业知识,这样才能真正的承担起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工作。不过,目前我国建筑业的工程造价师要么是专业技术水平过低,要么就是对有关专业知识的了解程度不够,比如说,有部分工程造价师在处理工程技术经济问题时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不够充分,缺乏投资预控能力,并且也没有能力对工程项目各个主体之间存在的复杂关系进行有效的处理。另外,有部分工程造价师的职业道德也较低,在对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时,可能会受到各方强大势力的胁迫而最终妥协,在工程造价的管理与控制工作中为一些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还有部分工程造价师为了个人利益,在造价管理与控制过程中会从中得利,这样一来,工程造价就会失去准确性与真实性。
1.3 法制不健全
虽然说我国对建筑工程造价的管理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条款对工程造价问题进行有效的规范;然而,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不但变化大且复杂,因此,已经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应对其不断变化的现象;大部分的法律法规条款中对于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内容涉及的很少,从而工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另外,工程造价师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如说,在合同签订后的监督与管理上不够严格,没有按照合同里的内容进行施工;并且对于实际工作中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惩罚力度过低。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所以建筑工程造价自身所具有的真实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就无法得到保障。
二、建筑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措施
2.1 项目决策及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首先,应加强其优化设计,实行多个方案比选;在工程建设中,设计是十分关键的环节。设计方案是否最佳与工程的投资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它会对工程建设的整体效益造成影响,因此,在选择最佳设计方案过程中,不仅要从技术的范围角度上,更重要的是要从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角度上对其进行充分的论证,在按照工程整体结构及使用功能的要求基础上,根据经济指标与工程的整体效益选择合理适用的最佳设计方案。其次,实行设计阶段的奖罚制度;设计工程师通过自己的辛苦努力将工程造价进一步降低,不仅得不到一句表扬的话,而且还可能会承担起一定的风险。这样做将会逐渐的降低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在工作中只管安全问题,而对工程造价费用的高低不再过问,造成严重的浪费;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应引入风险机制,实行奖罚制度,对为工程造价设计出的优秀方案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相反将会受到惩罚。另外,还要提高设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当前,有部分设计人员对该专业的预算定额与费用定额,以及建筑材料和预算价格的了解程度不够,他们都一致的认为,这些问题应属于概预算工程师的管辖范围。要想将设计与经济这二者有效的结合起来,作为设计工程师,其首先就必须树立起经济核算的意识与观念,将以往只求安全、保守造成浪费的行为转变。同时,还要不断培养设计人员的专业知识,让他们不仅对概预算方面的相关知识有个全面的了解,而且还要熟知建材市场的价格。最后,还要加强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有部分工程所涉及的地质较为复杂,并且具有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果地质资料的质量一旦过低,那么就会失去了科学依据,从而使得设计缺乏一定的准确性。
2.2 结算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首先,做好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我们应将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当成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因此,必须建立一套造价资料积累制度,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高的标准性和规范性以及系统性。工程造价人员自身所承担的任何一个项目,在实际完成之后,应在第一时间里将此项目的造价资料根据统一的格式记录到微机管理系统之中,这样为今后中出现与其相类似的工程提供有利的参考。其次,要严格把好竣工决算审查关;工程竣工决算审查是控制投资的最后一个阶段,其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对项目工程造价的实际结果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这个环节中,作为审查人员而言,必须持有认真、仔细的态度,万不可掉以轻心。
三、把握施工重点,从过程上控制造价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一环就是要科学地组织建设,正确地处理造价和工期、质量的辩证关系,以提高工程建设的综合经济效益。首先,严格控制材料用量,合理确定材料价格。材料费在建筑工程中占有很大比重,一般占预算价值65%左右。因此材料用量、价格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在工程造价的控制中材料价格的控制是最主要的,在建筑材料市场,材料品种价格繁多,建设单位预算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应密切注意市场行情,掌握材料信息价格及采购“物美价廉”建材的渠道,与施工企业共同管理,使工程投资得到合理的控制。其次,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控制制度,加强对其编制依据,项目内容的审核预算突破概算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经常发生的。但要严格控制来自施工方的工程变更、材料代用、现场签证、额外用工及各种预算外费用,若遇有重大设计变更,总造价突破原投资估算或设计总概算时,还必须报投资单位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发出变更通知。
四、 加强竣工结算控制造价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确认符合合同要求后,向建设单位进行最终工程价款结算。该阶段是成本控制工作的最后阶段。根据合同、预算及费用定额、竣工资料、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法规,认真审核工程款。对送审的竣工决算进行核实工程量,落实联系单签证费用,使审核后的结算真正体现实际造价。严格审核工程量。要求审核人员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按照现行预算定额中的计算规则,准确的计算量,严格控制高估冒算工程量。把好材料价格关,对材料价格审计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把关:一是确定计差价的材料,不该进行调差价的决不进行调差价。二是按设计图纸核算定额所需材料用量或按实际核定用量。三是核定所报决算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差额以及按规定应采取的采购保管费和税金。四是在所报决算中,所取定的材料价格。
企业财会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建立健全自身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拟订、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同时应梳理并识别本企业合同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最终汇总形成本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手册》。企业财会部门还需建立定期检查监控措施,确保合同管理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从而使合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合同管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财务人员要在合同管理中履行好会计监督职责,其自身的业务素质必须提高;不仅要懂财务,懂管理,还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从目前看,财务人员普遍缺乏相关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因此,负责合同管理的财务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学习与培训,使自己成为精通财税知识、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而适应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合同自洽谈到履行,通常是由企业的一线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办理,企业合同管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他们自身的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因此,企业也应加强对这一部分人员的培训,做好宣传,增强其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做好合同的审核管理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拟订的合同文本送财会、法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重点审核;财会部门应重点审核合同中与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关的条款。对重大合同,财会部门应派出人员参与合同调查和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充分听取各审核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对有关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通过财会部门介入合同的事前管理,从而有效地遏制超规模的投资和杜绝计划外资金的支出等问题的发生,同时做好税收筹划,规避税务风险。
四、做好合同的备案管理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到财会部门办理合同内部备案手续,而不是待办理合同结算时才提交给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严格复核其是否履行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对未履行相关审核和审批程序所签订的合同,财会部门有权不予办理内部备案手续,同时将具体情况向有关领导报告。对备案通过的合同应做好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详细登记合同签约各方的名称、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合同结算和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后续还应对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结等情况做好登记;书面合同应分类连续编号保管,以便后续办理合同结算时使用。
五、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程动态监控
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将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告知财会部门,财会部门应做好记录,并予以跟踪管理。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随时关注和掌握对方的履约情况,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对不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财会部门要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从而保护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合法权益。财会部门应督促合同承办部门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及时催收到期欠款。财会部门办理合同结算时,要查验相关合同和结算资料,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直至其完善相关资料和手续。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其付款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对按照完工进度付款的,则还需审核工程完工进度是否真实有效;对不符合要求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并将具体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在会计期末,财务人员应视合同的履行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收入或计提费用、并结转成本;同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相关税费。
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将合同管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之中;对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企业财会部门在办理合同审核、备案及合同结算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七、总结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价款调整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由于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便于发包商控制投资的优势,在工程建设中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首次明确指出总价合同有两种形成方式,即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和以施工图预算发包形成,同时又指出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应选择单价合同,对此形式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问题并未做出详细规定,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在结算过程中较容易产生纠纷。基于以上事实,本文将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总价合同结算纠纷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总价合同特征分析
通过对以往学者的观点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描述进行综合分析后,可得到如下结论:总价合同是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对而言较为固定的价格,以用来完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发承包双方在签署总价合同后,可在专业条款中约定风险幅度范围,即在此风险幅度范围内价格固定不调整,但超出风险幅度范围可以进行价款调整。
依据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和2013版《合同范本》的规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或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总价合同的价款在约定合同范围内或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不作调整。虽然总价合同在表面上对合同状态不予补偿,但实际上业主在总价的基础上已进行事先补偿,量与价的风险已经包含在总价中。发包方倾向于选择与承包方签订总价合同,可见对发包方而言签订总价合同的优势要大于其它合同形式。
二、总价合同工程结算纠纷现状透视及分析
2.1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工程项目建设通常是一个长期性的活动,一般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复杂性的因素,因此工程变更就成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一项难以避免的工作。在发承包双方签订总价合同的情况下,当发生变更类因素时,承包商认为变更内容属于自己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故向业主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而对于业主方而言,变更将不利于控制项目的投资,因此,双方产生纠纷[1]。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提出14个价款调整因素。本文中所提到的变更类因素是指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项目特征不符四个因素。通常,变更类因素的内容均可以表示为增减工程量、施工工艺的改变、施工内容的增减、施工内容的改变等。其中,引起工程量偏差的因素尤为多,工程量清单编制过程中由于编制人员对计量计价规则的了解深度不足等问题,造成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计算错误等情况,都将引起工程量偏差。同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问题,也将引起工程量偏差。而对于以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只要发生上述变更类因素,其价款都是可以调整的。
2.2 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由于承包商缺乏对无限风险的认识,往往毫无顾虑的与业主签订了约定无限风险的总价合同。而在实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突然上涨,超出了正常预估,承包方将利润与风险费全部用于建材上涨导致的损失。这样就造成了承包商零利润的局面,更有甚者利润达到负值。承包商不愿单独承担价的风险向业主提出调整工程价款,以弥补经济损失。但业主以签订总价合同为由,拒绝调整合同价款。进而引起发承包双方对价款调整的纠纷问题。
查阅文献可知,大多学者认为总价合同下的物价大幅波动时结算价款可以调整,这为总价合同可调性提供了必要的文献依据,也为本文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价款调整奠定了基础。在签定总价合同前,承发包双方需充分考虑价格波动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价波动的调整幅度范围,减少由于价格波动引起的纠纷,同时有利于合理分担价格风险,使得合同具有公平性。避免承包方因风险过大而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减少承发包双方的纠纷[2]。
2.3 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研究
建设工程项目通常是长期性活动,故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可能会引起结算纠纷。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规定如下:若由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首先将此变化发生日期与基准日期作比较,若在基准日期之后,则发包方应予以合同价款调整,反之不调整;由于此变化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予以顺延。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是因为承包人原因使得工期得以延误,若在此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变化,则承包方应承担所有因此增加费用、延误工期的带来的损失。
在总价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关于法律法规变化的价款调整一直是一个难题,姜秀珍认为总价合同是承包方报总价,继而发承包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并且最终以总价结算的合同。一般情况只有设计变更,或者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因素发生(譬如法律法规变化),方才允许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3] 。
3各类产生纠纷的因素对价款的影响及调整建议
3.1变更类因素对价款影响
多名学者对变更类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研究,其中艾光鲜、尹贻林、刘一格、潘妙哲等指出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发承包双方应进行价款调整[4][5],价款调整公式如下:
变更价款总额=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用(公式3.1)
变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公式3.2)
此公式表示工程变更部分的费用均由发包方承担,具体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与措施项目费用,而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额为变更部分的工程量与对应综合单价的乘积。本文重点研究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调整,故要确定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值,首先要确定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化及变更部分的综合单价。
因此故本章将研究变更类因素出现后,具体工程量的确定及对应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进而参照公式3.2具体分别确定每个变更类因素出现引起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
3.2物价波动对价款影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物价波动,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合同价款调整,但发包方更多地选择不调整合同约定中的工程价款,因此导致大量的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事件发生[6]。
当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发承包双方即使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无限风险的承担范围,受益乙方仍然可以依据以上的流程向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只要达到上文中论述物价异常波动幅度界定的两个必要条件,则可以认定发生了物价的异常波动,则发承包双方中受益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价款调整的要求,另一方应对该要求进行审核调整合同价款。超出物价波动幅度范围部分的价款调整办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发承包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则可选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或造价信息价格调整等公式,对合同价款进行合理调整。
3.3法律法规变化对价款影响
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费费率、税率等的调整,规费费率、税率的调整将引起规费、税金的改变。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4.总结
本文针对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从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的原因为入手点,通过结算纠纷的原因研究,进而确定各原因下结算纠纷的具体解决办法,以下为本文研究结论: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原因众多,其中主要原因是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以及法律法规变化。
(2)总价合同风险分担原则日益合理,由19世纪的价格包含原则到现今的风险状态补偿原则,风险分担更为合理,而我国风险分担原则也与国际接轨,日趋完善。
(3)变更类因素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发承包双方应进行合同价款调整,其中工程量偏差的风险由双方共担,其他变更类因素由发包方承担。
(4)物价波动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其风险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若物价未达到异常波动幅度,则由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否则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5)法律法规变化引起总价合同结算纠纷,由发包方承担,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延误期间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
(6)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并非固定不变,当变更类因素、物价波动、法律法规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窦凌蛟.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处理[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杨景欣.浅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J].北京仲裁,2010(04):35-48.
[3]姜秀珍.浅析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的计量与计价[J].华章,2013(31):81-82.
[4]艾光鲜.建筑工程变更的合同管理[D].沈阳:东北财经大学,2007.
[摘 要]工程签证是基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判断工程签证的合理性以及处理不合理签证已经成为工程结算审计的重要内容。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工程签证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探讨和研究相应的审计策略和方法,并提出避免不合理签证、控制工程造价的建议。
[关键词]不合理;工程签证;策略;建议
在基建工程施工中,建设规模、建筑物使用功能、装修标准等方面的改动会经常发生,加之建筑材料的不断更新换代,建筑材料价格的浮动多变等因素,使得基建工程产生了大量的签证单,签证单涉及的费用也越来越多,有的特殊工程签证单的费用在工程总造价中的比重达到15%-20%,因此,对工程签证单的审计已成为基建工程决算审计的一项基本内容。
一、施工现场管理和签证的现状
(一)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不核实就签证。有些建设单位的现场施工管理员工作态度马虎,遇到问题不核实就随意签证。还有的签证单由施工方填写,建设方管理人员对其内容不审核、调查,只管签字盖章。
2、不及时签证。对双方责任不清的问题,甲方现场管理员不是积极认真按规定实事求是地研究解决,而是得过且过,故意推诿,事过境迁概不承认。应该书面签证的只做口头承诺,不及时办理,到结算时就互相扯皮。
3、盲目签证。有的业务素质差的建设单位现场施工管理员,对预算和有关规定不熟悉,不应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
4、凭关系签证。更有甚者部分甲方现场施工管理员在签证中搞不正之风,和施工方“打成一片”吃吃喝喝,遇到签证或现场应与研究的问题时看交情而定等,致使工程结算时无法核定价款。
(二)施工单位现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1、想方设法增加签证,实现利润最大化
个别施工单位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往往有意在工程签证单上大做文章,加大水分,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使工程量或签证项目不属实,造成高估冒算,多计金额,甚至故意曲解预算定额或含糊某些规定的理解,造成不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
2、利用甲方专业知识缺乏,增加不合理签证
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是专业人员,对专业不熟悉,管理又不规范,因此当施工单位提出一些不符合事实或不符合规范的要求时,往往弄不清楚其中究竟,而是稀里糊涂在签证单上签字盖章,使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蒙受损失,同时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此,如何开展签证单审计,是审计工作中一个日益突出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工程签证单的审计方法
有别于基建工程其他内容的审计,工程签证单的审计有其特殊性,由于工程签证单直接牵涉到甲方签证当事人,碍于情面或才是故意行为,纠正签证内空较为敏感,有可能会造成甲方管理人员不配合或消极对抗,使审计陷入被动。只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讲究科学的审计技巧和谈判艺术,采取正确的审计对策,工程签证单审计也能取得理想的审计效果。
(一)、判定签证单的科学性、合理性
1、判定签证是否与事实符合。工程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生增减工程的工程量、更换材料的品牌、规格、档次的签证。工程量签证主要是用图纸表达尺寸与事实不符;施工图无法表达须现场丈量,现场丈量方法与实际误差较大(如高级装饰面料收口处)。
2、判定签证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规定。工程施工过程事实虽然有发生,但因工地代表对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不熟悉,甚至有时连招标范围、合同承包范围、合同采用何种计价方式都不知道,经常发生追加价款超过合同价款可调整范围或标内外界定允许追加范围,工期签过超过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同意延误原因的范围。
3、判定签证是否与定额规定矛盾。主要工地代表对于定额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单项包含内容,费用定额规定范围不了解,出现签证与定额规定矛盾或重复计算。
4、判定签证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矛盾。工程建设中合同法、招标法、建筑法等法规都属于我们建筑业应当遵守,若签证违背这些法规,则属于不合理签证证理军;有些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费用可以计算工程造价中,工地代表签,但因工地代表不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出现签证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二)不科学不合理签证单
处理不合理签证应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态度,争取工地代表支持和配合,与施工单位有理有节平等谈判,纠正不合理签证。但因这些签证直接关系施工单位经济效益,甲方工地代表失职行为,纠正难度道较大。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通过寻找事实依据不合理签证。事实胜过雄辩,作为工程审计人员应当深入现场,通过现场测量记录,特别工程变更、工程细部,尽量掌握不合理签证实物事实依据;熟悉工程竣工图纸内部资料,除合同、招标文件、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外,特别注意会议纪要、地质资料,技术资料等,系统了解工程概况,施工过程,经常会发现与工程签证矛盾的资料;对于投资大、工期长、变更量大、更换过工地代表的工程,具有时间长可追溯性不强、专业性强等特点,要发现、处理不合理签证性较难,通过查阅工程施工日记、监理日记、施工组织、支付月工程进度款的预算书,经常发现资料中有可作为设计变更、签证的事实依据。
2、通过寻找法律依据不合理签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合同、招标文件是甲乙双方都应当遵守的法律依据,所以熟悉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明确工程招标范围、承包范围、计价方式,知道合同价款调整范围,可签证影响工期范围,经常会发现签证与有些条款矛盾;工程建设过程,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建筑行业规范、法律、计价定额,若签证有违背以上法规、规范,则相应法规规范可作为不合理签证的法律依据。
3、通过有理有节的谈判不合理签证。在掌握不合理签证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时,施工单位一般不敢抵赖。但在没有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时,谈判难度较大,我们可先从侧面了解施工过程及施工工艺,寻找到签证不符合实际或矛盾之处,让施工单位难以自圆其说,最终承认签证不合理。
三、避免不合理签证发生的建议
不合理签证直接影响工程造价,不利工程规范管理,待审计结算纠正,已经属于事后控制,审计工作难度较大。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避免不合理签证发生,建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