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57: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资公司的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从国有投资公司所承担的任务和目标来看,其财务风险管理较之一般产业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更重要也更具有挑战性。它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各级政府,它所经营的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到国家战略调控目标的实现程度。从风险管理的视角看,国有投资公司除内部运营中的财务风险外,其管理重心要下移至子公司。由于子公司涉及的行业广、产业链多,国有投资公司面临的不确定性更大,其财务风险的形式也更多样化,管理难度也更大,对管理当局的要求也更高。
一、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风险的估计不足。
作为国有投资公司,它既有一般国有企业潜在的风险,又有一般性投资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在于没有对公司存在的风险进行一个细致的梳理和盘点,即进行风险识别和确定在哪些环节可能存在哪些风险会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并明确地对这些风险及其特性进行描述、分类和归纳。
2.对风险的反应滞后。
国有投资公司通常不参与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而是按照法人治理结构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行使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因此,当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异常情况,给公司权益造成威胁时,公司往往还没有反应,被企业表面的欣荣景象迷惑,对即将来临的危机毫无知觉。
3.对风险的应对能力较弱。
国有投资公司由于对风险的估计不足、对风险的反应滞后,因此必然造成其对风险的应对能力较弱。一是由于公司没有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各种风险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当风险发生时,常常是各个部门都躲得远远的,唯恐给自己惹上麻烦,没有人主动、负责地去设法挽救危局;二是由于没有系统化的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在风险发生后,公司往往不能及时拿出应对的良方,而只好临时研究,难以系统化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二、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
1.对国有资产的风险责任意识淡薄。
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中之所以会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首先是对国有资产的风险责任意识淡薄。一是认为资产是国家的,亏了也是国家买单;二是对“全面风险”的认识不够,认为“财务风险管理就是财务人员的事”,“有了一些内部控制制度就算是风险管理了”;三是在目前国资委所实施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监督考核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激励与约束都还没有到位。
2.对政府干预项目的决策不慎重。
国有投资公司为解决政府难题而被动投资所形成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地方政府在推进地方经济、解决就业、稳定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它解决上述社会问题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拉郎配、压指标等情况,给投资公司推荐甚至指令一些项目。由于体制和文化的原因,国有投资公司对政府干预项目的决策往往并不慎重,而项目投资决策的不慎重就为各种风险的发生埋下了一颗颗定时炸弹。
3.子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导致信息不对称。
国有投资公司无论是投资控股还是投资参股,一般来讲,都是作为子公司的重要股东,通过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实现对子公司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由于子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不能有效行权,监事会监督机制失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导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投资公司作为所有者,在对子公司进行管理时,财务风险控制所依据的信息基础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或缺乏相关性,必然产生决策信息风险,造成对风险的反应滞后和应对无力,控制力被架空,所有者权益受到侵害。
4.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不完善,风险控制薄弱。
国有投资公司通过股权投资,与参股子公司及关联企业之间建立了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目前,母子公司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导致了财务风险控制薄弱。其具体表现:一是母子公司没有统一的战略规划;二是财务方面母子公司统一的财务预算制度和资金管理体系不完善;三是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不到位;四是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不到位;五是投资公司对委派至子公司任职的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六是对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
三、国有投资公司加强财务风险管理的对策
1.加强对国有资产的风险责任意识,建立风险管理文化。
可以说,除不可抗拒的自然风险和政策风险外,出现的风险都是由人造成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员工责任意识不强,不能在各自的职责内作好风险的防范和控制造成的。因此,要坚持把人的因素放在风险防范的第一位,深入开展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应将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全过程,在投资公司内部各个层面营造风险管理文化氛围的培育,公司高管要起到表率作用,公司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应牢固树立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严格防控风险、岗位风险管理责任重大等意识和理念。
2.投资决策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毋庸置疑,国有投资公司对于帮助政府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政府的公司,其终极目标就是为政府负责,为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国有投资公司可以不讲经济效益地大包大揽政府所推荐的项目,一味地满足社会效益的需求。在进行项目决策时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要有严格的决策标准和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并主动探索减少牺牲自我利益帮助企业的情况和转移风险的路子。
3.完善子公司法人治理,保障投资公司的知情权。
对子公司控制的根本问题是要建立子公司良好的治理结构,没有合理的公司治理,管理控制就不可能有效。国有投资公司完善子公司的治理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增加独立董事等方式完善董事会功能,并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强化董事会的执行功能;二是通过提升监事会成员素质、健全对监事的激励约束机制等提高监事会质量;三是加强子公司高管的诚信建设,完善企业信息披露,确保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真实、及时和完整。
4.完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健全财务内控系统。
【关键词】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风险管理
一、引言
国有投资公司以国有资本为营运对象,通过对生产经营企业的参股、控股及债权投资等形式,提升国有资本的控制力以及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竞争环境的日益激烈,国有投资公司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往往会给投资公司的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损失,财务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已经成为国有投资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有效策略之一。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有助于公司有效实现各种风险规避,减少不可预测因素对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不利影响,促使公司稳序、健康运营,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加强财务风险管理能够有效促进国有公司建立高效的内控机制,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国有投资公司为了更好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对财务风险的管理工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国有投资公司金融投资和产业投资所带来的效益。
二、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类型和特点
(一)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的类型财务风险指的是在企业开展的财务活动中,由于市场经济环境具有其不确定性而导致企业的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会存在一定的偏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的类型主要有筹资风险、投资风险、撤资风险。1.筹资风险。国有投资公司在进行多元化投资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需要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在恰当的时机采取正确方式、通过适当筹资渠道取得投资资金。在筹资的过程中容易产生资本结构失衡,过高的负债比率、利率导致债务到期无力偿还,产生财务风险。国有投资公司的筹资来源主要是国家政府资金,以及银行借款,筹资渠道比较少,负债筹资会增加公司的偿债压力,通过财务杠杆放大公司的财务风险。2.投资风险。国有投资公司在投资的过程中,由于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投资带来的预期效益难以预料,投资过程中的损失,都将对公司形成风险。国有投资公司投资阶段周期长,面临的不确定性更多,部分投资项目由于各种原因,未按照标准进行全面详尽、实地的尽职调查,增加了企业的投资风险。选择什么样的公司进行投资,获得最大的投资回报是国有投资公司面对的主要投资风险。3.撤资风险。国有投资公司在参与项目投资后,资本的退出需要上级管理部门、国资委审批,涉及程序较为繁琐。国有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由于股权投资的周期较长,撤资机制也不完善,国有投资公司准备撤资的时候,会出现资金难以回收的情况,不能及时使货币资金回笼,往往会形成公司的撤资风险。(二)国有投资公司风险管理的特点1.国有投资公司投资产权关系复杂。国有投资公司主要通过控股、参股等形式进行投资,在公司实际经营中往往会形式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控股的形式,交叉控股增加了产权管理的复杂性,为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增加了难度。2.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综合性强。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主要运用各种风险管理工具、风险管理手段方式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实施管理,涉及面广,只要涉及到资金运营都属于财务风险管理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同时国有投资公司经营面临的风险、发生的风险损失最终都会有财务风险来显示,都会造成公司的财务困境和财务风险,风险管理的综合性强。3.国有投资公司投资领域广。国有投资公司投资经营的业务领域广泛,多采用多元化投资战略,针对不同的产品和产业同时投资,投资领域涉及范围较广。在投资形式上,国有投资公司多采用股权投资,投资客体较多,往往都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加上投资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时刻变化,导致公司所面临的财务风险加大。
三、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全员财务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控制有待提高。由于国有投资公司的筹资来源和渠道相对稳定,创新性不强,加上目前国家对国有企业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导致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意识不足。管理层乃至财务部门对财务风险管理意识缺乏,对风险的估计不足,进而对风险的应对能力也较弱,在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异常时,公司往往对风险威胁的反应滞后,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二)筹资来源单一,资本结构存在风险。目前,国有投资公司的筹资来源、融资渠道和方式较为单一,投资项目缺乏专业性管理,对投资过程中的资金缺口主要是通过自己向银行进行临时贷款,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在国有投资公司进行多元化投资时,投资扩张所需要的资金无法通过自有资金满足,一般会通过发债或者通过贷款来进行筹资,增加公司的负债,当公司的经营状况变差,或者偿还债款的能力受到限制,国有投资公司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容易出现经营受困和财务偿还危机,加大财务风险。(三)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风险控制薄弱。现阶段国有投资公司本身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国家作为国有投资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其财务风险控制薄弱。同时国有投资公司通过股权投资成为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以委派财务总监监事、董事对子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子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时,委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就不能有效行使权利,监督机制也会失效,导致国有投资公司掌握子公司信息严重不对称,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公司经营信息,财务风险控制会薄弱无力。(四)财务风险管理方法、手段落后,管理效率较低。国有投资公司投资业务较多,投资项目、控参股公司的数据量较大,财务数据分析比较复杂,主要依靠人工来进行财务风险控制效率低,而且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务风险管理手段、管理方法欠缺,风险管理VAR法、压力测试方法以及蒙特卡洛模拟法在企业中很少应用,对于风险因素的识别和风险事件的预判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四、加强国有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财务风险管理意识,提高内部管控能力。财务风险存在于国有投资公司的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中,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国有投资公司在经营与管理中,应将风险意识贯穿于公司各项工作的始终,加强财务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在各自的职责内作好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国有投资公司要在公司内部树立良好的财务风险观念,培育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使之成为公司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风险遍布于公司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而不是只对某一领域或某一环节进行风险管理。(二)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确保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发挥作用。国有投资公司要不断学习和掌握国内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方法和内部控制手段,认真消化吸收,切实将其运用并融入到自身企业的管理中去,建立完善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健全内部财务风险管控制度,不断优化风险管理格局,形成有效的管理组织体系。配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让其适应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提高财务风险管理效率。(三)明确投资定位、拓展筹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国有投资企业在财务风险防范过程中,应明确自身的市场地位、投资的产业、方向和目标。在需要投资时,应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实地调查即将投资的项目,分析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结果,根据调查结果,做出下一步的决策。加强对项目投资后的管理,针对投资后运营阶段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出一定应对。在筹资风险管理中,以既定方案的投资预期回报率为依据,选择恰当、合理、最优的筹资方式和渠道,确定融资结构和资金成本,避免因为筹资困难而产生财务风险。(四)建立财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系统管理效率。财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地获取公司内部投资交易及子公司治理各方信息,为财务风险管理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进而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风险发生,降低财务风险。国有投资公司应建立科学全面的财务风险预警数据库,收集所投资子公司的数据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各项有效财务指标。在投资经营的各个关键环节设置控制点,根据公司及行业特点和标准划分风险的等级,分析数据库中的信息对融资、投资以及资金的运营做出风险预警,做出防范措施,确保公司财务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投资公司;投资效益;财务管理;尽职调查;财务风险
作为先打金融资本市场中的活跃者,投资公司在帮助集中社会分散资金,投资实体企业方面,发挥着资本中介的作用。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是通过吸收社会分散资金,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为投资者创造收益。这种业务模式的特点,对公司财务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很高,这就需要投资公司做好相应的财务风险管理。
一、投资公司财务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认识到财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在本文研究过程中,通过对一些投资公司的调查研究发现,投资公司在对财务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方面,已经有了很大提升。能够认识到公司财务风险管理发挥的作用和意义,并且在制度设计和人才配置方面,加大了对财务风险管理的投入。
(二)注意规避财务风险,并能够及时提出预警
投资公司在财务指标设计上,都比较注意财务预警指标。尤其是对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其财务风险管理是非常重视的,对财务风险节点的各个部分,都有着比较明确的检查程序,通过这种风险预警指标设计以及日常对风险节点的检查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存在的不足问题
(一)对市场分析和投资预测缺乏有效的系统工具
投资公司的无论是项目投资还是股权类、财务类投资,在准确分析市场和通过系统工具分析判断投资标的的价值方面,一直在不断探索。不过这些问题几乎是所有投资公司的薄弱环节,在经济不发生系统风险的情况下,一般问题不大。不过有时投资公司在投资过程中,救护由于对项目的洞察能力不足,而导致投资失败,从而导致较大的财务风险。
(二)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健全
投资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一般是以财务部门为主开展的,但是相关人员岗位的设置,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就导致可能会会出现一些因为涉及到风险管理当事人的项目,在尽职调查中做的不够细致合规,从而为后期埋下风险隐患。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投资公司出现风险。
(三)财务风险管理的文化没有真正形成
从一些投资公司的在财务风险管理中的实际做法来看,在日常工作中虽然也在不断倡导财务风险管理文化,但是,毕竟投资公司是追去企业投资收益的。在某些风险较大,而利润比较诱人的项目面前,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就会显得比较被动,可能会将风险管理让位于对利润的追求。这种没没有真正内化与投资公司血液的风险管理文化,也是投资公司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投资公司提升财务风险管理质量策略措施
财务风险是投资公司在资金管理过程中,必须要重视和做好的一项基础工作。虽然面临新的问题,但是只要认真分析风险源泉,合理选择规避措施,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投资公司的财务风险。
(一)加强企业风险文化建设
对投资公司来说,投资利润也许能够决定公司发展的水平高低,而风险则是决定公司存续的关键因素。这就需要投资公司要不断加强公司的财务风险管理文化建设,让这种风险管理文化,真正融入到每一位员工的内心深处,让员工在日常各类工作中,首先要将风险考虑在前,提升公司的的整体风险意识水平,这对公司建立持久稳定的风险管理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二)加强前期市场分析及规划
要将投资者进行有效归类,按照风险承受能力、收益心理预期以及投资周期预期等项目进行分门别类。将可用于投资的运作项目按照收益高低、风险高低、周期长短以及其他要求进行归类。为投资者寻找适合他们的投资项目,在确保投资风险降到最低的基础之上尽可能多的为其获取投资收益。建立投资者风险信息披露制度,尽量做到事无巨细的向投资者进行各种风险的科普及预防手段宣讲。
(三)加强员工学习力度
组织学习的主要内容不仅要包括财务风险管控的知识及技能学习,同时也要加强市场投资方面的知识学习。加强财务风险管控知识学习能够确保企业员工更为及时的预测风险、感应风险与抵御风险,帮助企业及投资者避开最大财务风险。加强市场投资方面的学习能够让投资呈现出更为多元化的发展,能够更为灵活的进行投资活动,能够通过灵活多样的投资行为分散投资风险。
(四)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投资公司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监督机制,在处理公司日常财务管理业务时,需要不同人员进行岗位分离,利用不同职责的独立性,使其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通过人员岗位的分离与独立设计,保障任何财务管理项目,资金流向,是按照严格的公司程序进行,个人无论是谁,不能影响正常的财务风险管理程序进行。
四、结束语
投资公司的存在不仅为市场发展及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资金与活动,同时也进一步丰富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及致富渠道。虽然投资公司在财务风险管理方面仍然有许多不足,仍然需要更多的学习与实践,但是笔者相信只要不断探索、研究,在财务风险管控方面的工作质量必然能够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郝帅.基于财务分析视角的保险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以A保险公司为例[J].中国市场,201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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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公司(以下称“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股权公司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
(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企业。
(二)股权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本省(市)登记注册的进行改制、重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第四条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
(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具体评估方式另行规定;
(三)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四)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经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价。
第五条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一)未实际缴纳的股权;
(二)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
(三)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第六条股权公司股权的实际缴纳以股东名册记载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为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前款股权的实际缴纳未经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条被投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作为认缴的注册资本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待公司成立后在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提交股权实际缴纳的证明文件。
被投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股权实际缴纳前,股权出资部分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第八条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被投资公司,可采用股权转让或股权划转两种方式。采用股权转让方式的,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股的,应当办理产权交易手续。采用股权划转方式的,应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在投资人首次出资时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报告中载明。
第十条股权出资登记包括被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的,股权不能作为其首期出资。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投资人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投资人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二)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就出资方式、股权交付的方式、期限作出规定;
(四)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六)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持有情况和实缴情况、股权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
(六)以股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签署的《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七)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被投资公司在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同时增加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出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五)被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五)由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的证明文件;
(六)被投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关键词:标准公司治理理论;非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最初的研究对象仅限于非金融企业,对金融机构治理的研究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的,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更是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多数还是套用以非金融企业为研究对象的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然而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特殊性,可能要对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进行修正,才能构建真正适合它的治理结构。
一、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
随着企业制度的演进和公司制企业的发展,现代公司呈现出股权高度分散化的特征。股权分散化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大量小股东的存在,他们无法在集体行动上达成一致,缺乏参与决策和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积极性,造成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的分离,公司已由受所有者控制转变为受经营者控制,所有者和经营者因利益的不一致使得经营者产生损害所有者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等行为,公司治理问题由此引起人们的注意。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经理的“懒惰”和“机会主义倾向”以实现公司价值(尤其是所有者财富)的最大化,这是建立在分散股权结构基础上的狭义公司治理观点。但是经理“懒惰”和“机会主义”的假设既不合适也不符合某些实证的研究结果,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了广义的公司治理观点,二者争论源于公司治理目标是“股东至上”还是“利益相关者至上”。对此,国外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是由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构成。具体而言,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权利保护和股东会作用的发挥;2.董事会的模式、人员构成、规模结构及独立性;3.监事会的设立与作用的发挥;4.薪酬体系及激励机制。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自己来实现的,通过设计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互相配合、协调制衡的监督、激励、约束和决策机制,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
外部治理是内部治理的补充形式,其作用在于使公司经营行为受到外界评价,迫使经营者自律和自我控制。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1.产品市场。Blair认为市场压力(在产出品市场或投入品市场)是大部分自由市场经济防止商业公司滥用它们的权利和长期维持家族统治的基本机制。规范和竞争的产品市场是评判公司经营成果和经理人员管理业绩的基本标准,竞争越激烈,价格就压得越低,经理人员的压力就越大,因而促使他们也努力降低成本。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能起到激励和鞭策经理人员的作用。2.经理市场。法玛认为,经理(作为劳动力的特殊部分)市场的竞争对经理施加了有效的压力。从动态的观点来看,市场会根据经理过去的表现计算出他未来的价值。经理要顾及长远利益,因此会努力工作。3.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竞争的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它的主要形式是接管。接管被认为是防止经理损害股东利益的最后一种武器。沙尔夫斯坦建立了模型,用以证明资本市场的竞争的确可以刺激经理努力工作。由于企业有被接管的可能性,经理会比在没有“袭击者”的条件下工作要努力。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活跃的控制权市场作为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有独特的作用,适度的接管压力也是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购机制的发挥需要支付较大的社会成本和法律成本,而且需要发达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本市场作为基础。
二、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公司治理的研究对象仅限于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是治理者的角色。东南亚金融危机后,金融机构作为被治理者才进人公司治理的研究视角。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兴起之后,专门研究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文献并没有出现。因为在国外,信托业大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兼营,例如英国的信托业主体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代表性国家,即商业银行在主营银行业务的同时,又兼营信托业务;日本虽然实行较为严格的银行业与信托业分业制度,但信托银行却具有信托业和银行业的双重特性。大概基于此,国外的学者都是将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研究整体,没有将信托业从银行中划分出来单独进行研究。而关于商业银行治理的理论性文献有很多,其研究所遵循的基本思路是从商业银行与一般公司相比较体现出的特殊性着手来构建适合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Ciancanelliand Gonzalez、Maceyand O'l-Iara、Caprio and Levine、Arun and Turner、RossLevine、Sam—WOONa等人的研究代表了目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前沿水平。它们是从商业银行的金融契约、金融产品、银行产业、不透明及政府管制等方面的特殊性出发来概括商业银行治理的一般规律。虽然国外信托业多由银行兼营,但是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的、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现“职能分开、独立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的原则。一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另一方面还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人员从事信托业务。
定位于“受托理财金融机构”的中国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具有独立的行业地位。目前信托业所提供的信托服务具有独特的内涵和运行规则,该内涵和运行规则由《信托法》单独确立,是任何一种其他金融服务都无法涵盖的。由信托服务产生的财产管理功能和中长期金融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财产隔离功能等使信托业完全区别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中独成一体。信托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功能上的巨大差别,使信托投资公司治理与商业银行治理可能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因为《信托法》颁布不久,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顿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走上正规发展只有短短四年,国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刚刚起步,目前的研究仅局限于表象,多半都是新闻报道或泛泛而谈,尚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经验性文献。
总之,目前国际上由于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所以只是把
银行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治理结构,没有把信托业务从银行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研究。国内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证分析上都刚刚起步。因此,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专门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我们试图通过分析信托投资公司与一般公司以及银行的差别,结合其特殊性和公司治理理论来构建适合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理论框架。
三、信托投资公司与一般公司的比较
信托投资公司是专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长期金融和资产管理的专业机构,必须以国民经济发展、居民货币储蓄和财产积累为前提条件,是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效途径和重要管道。与一般公司和商业银行相比,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的公司治理目标。首先,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自身存在着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安排,以确保公司资本供给者即固有财产所有者可以得到投资回报;其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长期金融和资产管理的专业机构,管理资产规模的大小是衡量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因此,管理资产规模最大化是公司追求的目标;第三,信托财产委托者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资产的规模,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充分保护他们的利益,按照他们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努力实现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最大化;第四,Stiglitz认为,作为资源配置重要机制的金融体系要确保资本这一最稀缺的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领域,与此同时,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又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并对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这说明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既要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又要追求金融风险的最小化,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2.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接受资金、有价证券、土地、房产等多种财产,按照事务管理目的、投资管理目的或者综合性目的等多种信托目的,以贷款、证券投资、非上市类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同业拆放等多种方式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运用。①信托的内涵在于信托财产委托者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财产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在理想的状态下,信托投资公司将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信托财产委托者服务,但这种理想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无私心、尽职管理、无利益冲突、无信息不对称、无不确定性假设之上的,在现实中很难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产品是“服务”,经过信托投资公司的“服务”,信托财产或者增值、或者被分散了风险、或者被配置到更急需的地方,总之实现了量变。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影响着公司治理。第一,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服务”难以观察,甚至可能隐藏很长一段时间;第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轻易改变信托资产的风险构成,通过对不能到期履约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或其固有财产发生交易而将风险隐藏或堆积;第三,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不能在有效的市场进行流通交易,真实价值难以评估。基于此,在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中,信托财产委托者将巨额信托财产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自身并不参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真实价值都无从知道。这暴露出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
3.信托合同的不透明性。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相比其他行业更为严重。信托合同的不透明影响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第一,它使得信托财产委托者获得信息的成本高昂甚至不能获得信息,同时也使得他们通过信托合约约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者的成本变得高昂。信托财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由与信托财产委托者完全无关的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参与设计和实施,信托财产真正的委托者对信托财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缺失,加之信托合约不透明使得分散的信托财产委托者通过签订和执行激励合约或者使用它们的投票权影响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的成本很大。第二,信息不对称性的直接后果就是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存在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的动机;更为严重的是,不透明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变相挪用信托财产甚至转移信托财产的行为更加快捷、可能性更大。信托财产被转移、被改变用途的风险巨大,合约的不透明加之信托财产委托者对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使得经营者和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和获取控制私利也变得更加容易。第三,信托合同的不透明使得外部人评估信托财产的真实价值和监督管理变得更加困难。
4.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结构的特殊性。对一般公司而言,资本结构作为一种公司融资比重的选择,意味着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的不同比例,这不仅影响公司价值,而且可能决定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不同控制力和在公司治理中不同的角色与作用,从而导致不同的治理模式。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负债。信托专业化的理财机构的定位,使信托投资公司除了管理其固有财产外,必须专心管理信托财产。所以资本结构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毫无意义。但是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财产委托者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而且委托者一旦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者对这部分财产将不具有所有权、处置权等权力,这部分信托财产属于独立财产。这使得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结构表现出特殊性。巨额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而信托投资公司又要提高固有资产盈利率或增大信托财产规模,利益的冲突以及信托财产委托者对信托投资公司没有任何的实质上的监督和制约,强化了信托投资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能力,从而带来严重的问题。
5.信托投资公司两权分离的双重性。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前提是两权分离理论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对一般公司而言,两权分离主要表现为股东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的分离。而信托投资公司的两权分离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固有资产所有者即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另一方面是信托资产委托者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两权分离的这种双重性,使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相比一般公司治理结构更为复杂。一般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由于单纯的两权分离引起,而信托投资公司的双重的两权分离使其在公司治理中除了要解决第一层两权分离造成的利益冲突,更重要的是还要解决第二层两权分离造成的利益冲突;而且双重的两权分离同时存在信托投资公司之中,二者并不是相互独立,而是交错在一起,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比一般公司更为复杂。
6.多委托人、多人、多任务情况。一般公司治理遵循的是传统的双边委托理论,即一个委托人(股东)将某项任务授权给与自己的目标函数不一致的一个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单个委托人和单个人之间。②委托关系相对而言要简单的多,主要表现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是要消除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
称,强化董事会的功能,对经理层进行监督、激励、约束,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而信托投资公司遵循的是多委托人多人理论,而且人的任务由一个增加到多个,是一种复杂的多边委托—关系。在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固有财产所有者即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者等多个委托人,他们之间的目标利益趋向不同,成本不对称,财产存在形式不同,相互独立地将决策权授予各自人。③委托人的差异化意味着要求人执行异质的任务。人执行的不仅包括股东委托的任务,还包括信托财产委托者委托的任务,甚至可能包括人以自己意愿从事的活动,且各项任务之间可能存在着利益冲突关系。复杂的多边委托关系意味着信息不对称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多个委托人和多个人之间,而且表现层次相当复杂。信托经理与信托财产委托者之间、股东与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信托财产高管人员与公司高管人员、信托财产高管人员与信托经理之间、固有财产管理者与公司高管人员、监管者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导致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较一般公司治理的困难程度加大很多(参见图1)。
7.政府管制严格。对一般公司而言,政府对它的管制没有或相对较少。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信托合同的不透明以及它在经济生活殊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对其管制非常严格。政府的管制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会产生较大影响。第一,信托投资公司经过重新清理整顿后,目前的市场格局为一个省1家,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政策有所倾斜,但最多不超过3家,各个信托投资公司基本上处于“诸侯割据”状态。政府的管制造成了信托业很高的进入壁垒,影响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及市场结构。第二,政府对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开展业务的种种限制和禁止设立分支机构,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所在的市场很难达到产品市场的规范和公平竞争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来自产品市场的约束机制相对于一般公司较弱,从而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大大减弱。第三,政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很严格,信托投资公司一旦出现信托财产兑付不及时或违规经营,即被要求停业整顿,这极大地扭曲和限制了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治理。
四、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
1.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没有出台,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均参照一般公司的治理结构框架建立。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的现象很普遍。一股独大使得关联交易频频发生。(2)信托财产委托者缺位,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中维护委托者利益的机构缺失。目前国内的信托投资公司拥有独立董事的并不多;即使设有独立董事,也并不能真正维护信托财产委托者的利益。(3)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并未做到监管部门和信托法规要求的关于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部门分开、人员分开、高管分开。(4)风险控制部门和审计稽核部门并未设置,有些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形同虚设,信托财产被转移或被挪用现象屡有发生,风险不能很好控制,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频频遭到损害。(5)信托经理市场没有建立,委托者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自己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却没有参与信托经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
2.对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现存治理结构的修正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根据上文对信托投资公司特殊性以及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标准的公司治理框架并不适合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方法、角度及框架的建立与一般公司甚至银行有很大的不同,需要对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及框架进行修正,构建真正适合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理论及框架。
第一,修正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两权分离理论和委托理论是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我们需要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双重两权分离及多委托人多人关系进行正确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问题。
第二,界定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内涵及本质功能。信托投资公司的特殊性使得必须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给予界定,并提出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目标及治理理论。对于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它独特的合约性质、产品、资产结构不仅要求其公司治理必须照顾到信托财产委托者和股东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宏观经济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
第三,构建新的治理分析框架。新的分析框架必须首先考虑建立真正维护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的机构以及该机构与信托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如何共存、作用如何发挥;其次,建立信托经理人市场,解决信托财产的委托者如何参与信托经理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和实施问题;最后,认真研究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中如何真正贯彻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人员、资产、管理严格分开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目前这方面的文献几乎没有。
关键词:标准公司治理理论;非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最初的研究对象仅限于非金融企业,对金融机构治理的研究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开始的,而对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更是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多数还是套用以非金融企业为研究对象的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然而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特殊性,可能要对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进行修正,才能构建真正适合它的治理结构。
一、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框架
随着企业制度的演进和公司制企业的发展,现代公司呈现出股权高度分散化的特征。股权分散化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大量小股东的存在,他们无法在集体行动上达成一致,缺乏参与决策和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积极性,造成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的分离,公司已由受所有者控制转变为受经营者控制,所有者和经营者因利益的不一致使得经营者产生损害所有者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等行为,公司治理问题由此引起人们的注意。公司治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经理的“懒惰”和“机会主义倾向”以实现公司价值(尤其是所有者财富)的最大化,这是建立在分散股权结构基础上的狭义公司治理观点。但是经理“懒惰”和“机会主义”的假设既不合适也不符合某些实证的研究结果,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了广义的公司治理观点,二者争论源于公司治理目标是“股东至上”还是“利益相关者至上”。对此,国外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完整的公司治理体系是由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和以产品市场、经理市场、资本市场为主要内容的外部治理机制构成。具体而言,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权利保护和股东会作用的发挥;2.董事会的模式、人员构成、规模结构及独立性;3.监事会的设立与作用的发挥;4.薪酬体系及激励机制。内部治理机制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自己来实现的,通过设计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互相配合、协调制衡的监督、激励、约束和决策机制,以保证公司经营管理。
外部治理是内部治理的补充形式,其作用在于使公司经营行为受到外界评价,迫使经营者自律和自我控制。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主要包括:1.产品市场。Blair认为市场压力(在产出品市场或投入品市场)是大部分自由市场经济防止商业公司滥用它们的权利和长期维持家族统治的基本机制。规范和竞争的产品市场是评判公司经营成果和经理人员管理业绩的基本标准,竞争越激烈,价格就压得越低,经理人员的压力就越大,因而促使他们也努力降低成本。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能起到激励和鞭策经理人员的作用。2.经理市场。法玛认为,经理(作为劳动力的特殊部分)市场的竞争对经理施加了有效的压力。从动态的观点来看,市场会根据经理过去的表现计算出他未来的价值。经理要顾及长远利益,因此会努力工作。3.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竞争的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它的主要形式是接管。接管被认为是防止经理损害股东利益的最后一种武器。沙尔夫斯坦建立了模型,用以证明资本市场的竞争的确可以刺激经理努力工作。由于企业有被接管的可能性,经理会比在没有“袭击者”的条件下工作要努力。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活跃的控制权市场作为公司治理的外部机制有独特的作用,适度的接管压力也是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购机制的发挥需要支付较大的社会成本和法律成本,而且需要发达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本市场作为基础。
二、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公司治理的研究对象仅限于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的是治理者的角色。东南亚金融危机后,金融机构作为被治理者才进人公司治理的研究视角。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兴起之后,专门研究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文献并没有出现。因为在国外,信托业大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兼营,例如英国的信托业主体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代表性国家,即商业银行在主营银行业务的同时,又兼营信托业务;日本虽然实行较为严格的银行业与信托业分业制度,但信托银行却具有信托业和银行业的双重特性。大概基于此,国外的学者都是将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研究整体,没有将信托业从银行中划分出来单独进行研究。而关于商业银行治理的理论性文献有很多,其研究所遵循的基本思路是从商业银行与一般公司相比较体现出的特殊性着手来构建适合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CiancanelliandGonzalez、MaceyandO''''l-Iara、CaprioandLevine、ArunandTurner、RossLevine、Sam—WOONa等人的研究代表了目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前沿水平。它们是从商业银行的金融契约、金融产品、银行产业、不透明及政府管制等方面的特殊性出发来概括商业银行治理的一般规律。虽然国外信托业多由银行兼营,但是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的、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现“职能分开、独立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的原则。一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另一方面还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人员从事信托业务。
定位于“受托理财金融机构”的中国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具有独立的行业地位。目前信托业所提供的信托服务具有独特的内涵和运行规则,该内涵和运行规则由《信托法》单独确立,是任何一种其他金融服务都无法涵盖的。由信托服务产生的财产管理功能和中长期金融功能,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财产隔离功能等使信托业完全区别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中独成一体。信托投资公司与商业银行功能上的巨大差别,使信托投资公司治理与商业银行治理可能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因为《信托法》颁布不久,经过第五次清理整顿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走上正规发展只有短短四年,国内关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刚刚起步,目前的研究仅局限于表象,多半都是新闻报道或泛泛而谈,尚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经验性文献。
总之,目前国际上由于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所以只是把
银行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其治理结构,没有把信托业务从银行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研究。国内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证分析上都刚刚起步。因此,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专门研究就显得非常必要。我们试图通过分析信托投资公司与一般公司以及银行的差别,结合其特殊性和公司治理理论来构建适合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理论框架。
三、信托投资公司与一般公司的比较
信托投资公司是专营信托业务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长期金融和资产管理的专业机构,必须以国民经济发展、居民货币储蓄和财产积累为前提条件,是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效途径和重要管道。与一般公司和商业银行相比,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的公司治理目标。首先,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自身存在着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安排,以确保公司资本供给者即固有财产所有者可以得到投资回报;其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长期金融和资产管理的专业机构,管理资产规模的大小是衡量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因此,管理资产规模最大化是公司追求的目标;第三,信托财产委托者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交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资产的规模,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充分保护他们的利益,按照他们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努力实现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最大化;第四,Stiglitz认为,作为资源配置重要机制的金融体系要确保资本这一最稀缺的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领域,与此同时,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又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并对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这说明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既要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又要追求金融风险的最小化,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2.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接受资金、有价证券、土地、房产等多种财产,按照事务管理目的、投资管理目的或者综合性目的等多种信托目的,以贷款、证券投资、非上市类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同业拆放等多种方式对信托财产加以管理和运用。①信托的内涵在于信托财产委托者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所拥有的财产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在理想的状态下,信托投资公司将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信托财产委托者服务,但这种理想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无私心、尽职管理、无利益冲突、无信息不对称、无不确定性假设之上的,在现实中很难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产品是“服务”,经过信托投资公司的“服务”,信托财产或者增值、或者被分散了风险、或者被配置到更急需的地方,总之实现了量变。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影响着公司治理。第一,信托投资公司提供的“服务”难以观察,甚至可能隐藏很长一段时间;第二,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轻易改变信托资产的风险构成,通过对不能到期履约的信托财产与其他信托财产或其固有财产发生交易而将风险隐藏或堆积;第三,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不能在有效的市场进行流通交易,真实价值难以评估。基于此,在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中,信托财产委托者将巨额信托财产委托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自身并不参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真实价值都无从知道。这暴露出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3.信托合同的不透明性。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相比其他行业更为严重。信托合同的不透明影响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第一,它使得信托财产委托者获得信息的成本高昂甚至不能获得信息,同时也使得他们通过信托合约约束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者的成本变得高昂。信托财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由与信托财产委托者完全无关的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参与设计和实施,信托财产真正的委托者对信托财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缺失,加之信托合约不透明使得分散的信托财产委托者通过签订和执行激励合约或者使用它们的投票权影响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的成本很大。第二,信息不对称性的直接后果就是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存在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的动机;更为严重的是,不透明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变相挪用信托财产甚至转移信托财产的行为更加快捷、可能性更大。信托财产被转移、被改变用途的风险巨大,合约的不透明加之信托财产委托者对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使得经营者和大股东操纵董事会和获取控制私利也变得更加容易。第三,信托合同的不透明使得外部人评估信托财产的真实价值和监督管理变得更加困难。
4.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结构的特殊性。对一般公司而言,资本结构作为一种公司融资比重的选择,意味着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的不同比例,这不仅影响公司价值,而且可能决定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不同控制力和在公司治理中不同的角色与作用,从而导致不同的治理模式。在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不能负债。信托专业化的理财机构的定位,使信托投资公司除了管理其固有财产外,必须专心管理信托财产。所以资本结构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已经毫无意义。但是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财产委托者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而且委托者一旦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者对这部分财产将不具有所有权、处置权等权力,这部分信托财产属于独立财产。这使得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结构表现出特殊性。巨额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而信托投资公司又要提高固有资产盈利率或增大信托财产规模,利益的冲突以及信托财产委托者对信托投资公司没有任何的实质上的监督和制约,强化了信托投资公司从事高风险投资的能力,从而带来严重的问题。
5.信托投资公司两权分离的双重性。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前提是两权分离理论即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对一般公司而言,两权分离主要表现为股东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的分离。而信托投资公司的两权分离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固有资产所有者即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另一方面是信托资产委托者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两权分离的这种双重性,使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相比一般公司治理结构更为复杂。一般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由于单纯的两权分离引起,而信托投资公司的双重的两权分离使其在公司治理中除了要解决第一层两权分离造成的利益冲突,更重要的是还要解决第二层两权分离造成的利益冲突;而且双重的两权分离同时存在信托投资公司之中,二者并不是相互独立,而是交错在一起,,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比一般公司更为复杂。
6.多委托人、多人、多任务情况。一般公司治理遵循的是传统的双边委托理论,即一个委托人(股东)将某项任务授权给与自己的目标函数不一致的一个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单个委托人和单个人之间。②委托关系相对而言要简单的多,主要表现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公司治理的主要目的是要消除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
称,强化董事会的功能,对经理层进行监督、激励、约束,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而信托投资公司遵循的是多委托人多人理论,而且人的任务由一个增加到多个,是一种复杂的多边委托—关系。在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固有财产所有者即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者等多个委托人,他们之间的目标利益趋向不同,成本不对称,财产存在形式不同,相互独立地将决策权授予各自人。③委托人的差异化意味着要求人执行异质的任务。人执行的不仅包括股东委托的任务,还包括信托财产委托者委托的任务,甚至可能包括人以自己意愿从事的活动,且各项任务之间可能存在着利益冲突关系。复杂的多边委托关系意味着信息不对称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多个委托人和多个人之间,而且表现层次相当复杂。信托经理与信托财产委托者之间、股东与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信托财产高管人员与公司高管人员、信托财产高管人员与信托经理之间、固有财产管理者与公司高管人员、监管者与信托投资公司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导致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较一般公司治理的困难程度加大很多(参见图1)。
7.政府管制严格。对一般公司而言,政府对它的管制没有或相对较少。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产品的特殊性、信托合同的不透明以及它在经济生活殊的地位和作用,政府对其管制非常严格。政府的管制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会产生较大影响。第一,信托投资公司经过重新清理整顿后,目前的市场格局为一个省1家,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政策有所倾斜,但最多不超过3家,各个信托投资公司基本上处于“诸侯割据”状态。政府的管制造成了信托业很高的进入壁垒,影响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及市场结构。第二,政府对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开展业务的种种限制和禁止设立分支机构,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所在的市场很难达到产品市场的规范和公平竞争要求,信托投资公司来自产品市场的约束机制相对于一般公司较弱,从而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大大减弱。第三,政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管很严格,信托投资公司一旦出现信托财产兑付不及时或违规经营,即被要求停业整顿,这极大地扭曲和限制了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者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治理。
四、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进一步完善的基本思路
1.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没有出台,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均参照一般公司的治理结构框架建立。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信托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的现象很普遍。一股独大使得关联交易频频发生。(2)信托财产委托者缺位,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中维护委托者利益的机构缺失。目前国内的信托投资公司拥有独立董事的并不多;即使设有独立董事,也并不能真正维护信托财产委托者的利益。(3)个别信托投资公司并未做到监管部门和信托法规要求的关于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部门分开、人员分开、高管分开。(4)风险控制部门和审计稽核部门并未设置,有些风险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形同虚设,信托财产被转移或被挪用现象屡有发生,风险不能很好控制,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频频遭到损害。(5)信托经理市场没有建立,委托者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自己丧失了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却没有参与信托经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计。
2.对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现存治理结构的修正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根据上文对信托投资公司特殊性以及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标准的公司治理框架并不适合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研究方法、角度及框架的建立与一般公司甚至银行有很大的不同,需要对标准的公司治理理论及框架进行修正,构建真正适合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理论及框架。
第一,修正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两权分离理论和委托理论是公司治理理论的基础。我们需要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双重两权分离及多委托人多人关系进行正确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正确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治理问题。
第二,界定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的内涵及本质功能。信托投资公司的特殊性使得必须对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给予界定,并提出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目标及治理理论。对于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它独特的合约性质、产品、资产结构不仅要求其公司治理必须照顾到信托财产委托者和股东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宏观经济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
第三,构建新的治理分析框架。新的分析框架必须首先考虑建立真正维护信托财产委托者利益的机构以及该机构与信托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如何共存、作用如何发挥;其次,建立信托经理人市场,解决信托财产的委托者如何参与信托经理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和实施问题;最后,认真研究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中如何真正贯彻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人员、资产、管理严格分开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目前这方面的文献几乎没有。
关键词:投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标准化
1投资公司简介
中交海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整合优势资源,推进“五商中交”战略落地,对海南区域总部、分公司及在建凤凰岛项目等进行重组成立的面向海洋经济发展的专业化投资公司,于2016年3月完成工商注册,现有资产总额154亿元,战略定位是中国交建面向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投资开发平台。
2投资公司安全管理的现状
投资公司内部采取“6+4”组织管理模式,包括6个职能部门和4个事业部:成立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资金部、战略运营部、风险管控部和项目管理中心6个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人、财、战略、风险等核心资源和关键环节的把控。项目管理中心是公司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各子(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的监督管理,保证投资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投资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有基础设施产业、邮轮产业、康旅及教育产业、南海资源开发与服务。涉及到的安全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策划开发、施工,酒店、物业、邮轮运营服务等多元化的管理。现投资公司的管理人员大部分是从事建设施工管理,在人员架构、专业性上不能满足当前投资公司的安全管理。下面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对投资公司的安全管理进行探讨。
3投资公司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探讨
3.1以构建综合管理体系、建设人才队伍为基石
投资公司应在公司权责手册上按事权划分明确管理界面,细化责任分解,规范管理流程,构建综合管理体系。在体系建设过程中,按照“统一策划、统一推进、统一运行、统一评价”的思路,明确公司各部门、各事业部管理责任,划分安全管理界面,体现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确保安全管理在基础管理过程中持续发挥推动作用。投资公司的人才队伍建设要与公司投资领域相适应,具有投资领域工作经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才能保障公司多元化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
3.2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为平台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保体系是安全管理的保证。建立并完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层层分解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将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到人,构成“横向道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网络。其次,推行安全目标管理。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方针、安全战略目标、安全计划,把各个部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起来,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使安全管理体系协调和正常运转。
3.3以制度建设为保障
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就是将企业中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办法制订成统一标准,纳入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全生命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工作标准,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各专项活动,通过实现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和标准化,落实岗位安全操作,使安全管理工作条理化、规范化,避免职责不清、相互脱节、相互推诿等管理过程中常见的弊病。因此,安全制度管理体系流程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就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分析,使安全管理工作过程科学、合理,有秩序发展运营。
3.4以责任落实为主线
安全是效益的基石,隐患是事故的根源。投资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要以责任落实为主线,明确公司、各分(子)公司两级的管理责任,公司依据国家和集团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目标指标、相关活动并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持续改进;各分(子)公司是投资项目的主导单位、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执行和落实公司的管理制度,达成目标指标,对投资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通过责任落实,从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5以企业文化为导向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人,坚持以人为本,通过文化建设,培育企业安全文化,为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安全营造坚固保障线。企业领导要带头树立科学的理念,通过各项载体活动,传播安全文化管理,推动安全工作管理方式的创新与转变。利用企业网站、报刊、微信等多种信息平台建立安全文化栏目,定期刊登发表“我身边的安全典型事迹”和优秀投资项目安全管理经验,拓宽全员安全教育渠道。结合每年的“安全生产月”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观看事故案例影片等活动,广搭“舞台”,让广大职工参与其中,充当“主角”,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使职工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在思想上接受转变。
3.6以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为抓手
投资项目收益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管理水平的高低,而实现标准化施工是中国交建倾力打造“五商中交”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衡量投资项目所有参建单位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投资公司应以推行中国交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为抓手,以确保投资项目安全为核心,以管理制度标准化、人员配备标准化、现场管理标准化、过程控制标准化为内涵,以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作业标准和工程流程为主要依据,以机械化、专业化、模式化、信息化为支撑手段,建立标准化项目管理运行机制,全面实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的目标指标。3.7以现场调研和隐患排查为手段根据各投资项目安全管理的特点、难点和重点,开展现场检查和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是公司重要的安全管理手段。公司依据投资项目领域划分,由项目管理中心联合各事业部组织的专项调研、季度考核,对各投资项目施工、运营、服务等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和抽查,将考核结果纳入投资公司对各子(分)公司的年终组织绩效考核当中,与管理人员的个人绩效工资挂钩,有效地改善了现场的安全管理。
4结束语
重组投资公司
以前,河南省新乡市按行业、部门划分,成立了7家国资投资公司。这些公司存在资金不到位,投资分散等方面的问题。新乡市交通道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人民币14.8亿元的公司,却只有人民币1012万元货币资金;新乡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时投资项目17个,资本金缺口则高达人民币3.5亿元等等。
为统一并规范新乡市政府的投资行为,2008年6月,市政府对投资公司进行了大重组。本轮进入组合的公司有新乡市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交通道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公司。2008年6月5日,以新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壳,成立了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
投资公司被定位为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市政府以该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作为政府的投融资平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的重大项目服务。
划定投资范围
根据投资公司的任务,市政府给投资公司划定了投资范围,重点是投资基础设施产业,扶持地方支柱产业。主要有:对电力、公交、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对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等优势产业进行控股、参股投资,支持该市产业结构调整,进入政府导向发展行业或政府扶持发展行业;对土地资源进行储备、开发;对所属项目和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培育优势企业。
重大决策程序
2005年,7家投资公司负债总额超过人民币18亿元,加上举债来的钱随意投资,仅每年的利息就使各公司不堪重负,更不论投资效益了。根据新乡市政府2008年6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乡市政府性投资公司财务管理的意见》(下称财务新规),这种现象从制度上得到了纠正,投资公司的举债行为有程序可依,违规举债的,相关人员要被问责。
投资公司在实施重大举债(含借贷、转贷、对外担保)时,其举债规模、使用用途、还款来源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在办理举债手续后10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还款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应先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重大政府债务资金举借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
新乡市的7家投资公司以前的重大决策事项,没有董事会记录,或者不召开董事会,不按程序报告,个别人直接拍板后就执行,导致了决策失误和国资流失情形的发生。
为防范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新乡市财务新规明确了投资公司重大决策的程序。
一是重大固定资产购建和对外投资要做好可行性研究,由投资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是国资部门审核及财政部门备案环节。投资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包括该资产的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投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销所有者权益的资产损失;投资公司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都应上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中,审批核销所有者权益的资产损失涉及公司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投资公司如遇资产重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重大事项时,还要经过市政府批准。
核定管理成本
(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mba 硕士研究生,上海 200093)
摘 要: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建设投资和管理模式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城市投资公司的不断扩大和有效运作的过程中,城市的基础建设措施和城市的经济发展有着明显的提高。但是,在某些二线城市或是农村中,城市投资公司的改革政策有着明显的不足和缺陷, 也面临着许多的误区和困难。城市投资公司与城市经营战略有着密切的关系和必然的联系。所以,本文主要从经营战略方面探讨了城司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 :城市经营;城司;监管机制;基础设施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8-0051-01
收稿日期:2015-02-07
作者简介:刘文浩(1986-),男,山西太原人,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MBA 在读。研究方向:创业与创新。
城市投资发展是一项重要的并且需要慎重选择的项目。
如今的城市投资面临着风险大、经营性差、回款时间长等一系列问题。在城市的投资项目中,要注意投资主体以及创新项目的运作模式。投资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的,所以在投资的前期,一定要充分的考虑好一个项目的利弊,以及做好前期项目的财务评价。一个城市的发展程度决定着这个城市是否有需要投资的项目,是否能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城市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所以如何创新多元化的投资平台、拓展多重经营渠道、降低企业的债务风险、提高盈利是城市投资发展有所突破必须面对的新挑战。
一、城市投资公司的发展状况
1. 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仍在延用
城市建设项目过分地依赖于财政的投资,国家没有对城市投资经营战略进行完善,如今还处于落后的局面。在城市投资成立之初,某些城市政府还无法摆脱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如今,城市的发展速度加快,但管理模式仍然没有太大的更新。因此,政府要加大力度对城市投资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改革创新,对以往的重经济、重经营、重发展、轻管理的形式进行更新,加大管理力度,对工作人员的管理要符合当今社会的需求。既要改变旧的管理模式,又要不影响经济利益的提升。
2. 融资渠道较为单一,负债率很高
对于较小的城市来说,城市投资公司如果在没有认真考虑的情况下,就对城市中的某个地区或企业进行投资,会造成了严重的负债率。在进行投资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对该企业进行明确地核实,在有发展及改革价值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投资,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负债的情况,还可以对城市的经营模式有进一步的提高。由于一些建设项目的收益不高,所以引起银行慎贷的程度也就不断加深,当城市投资公司的负债率越来越高时,对于偿还债务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投资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二、城市投资公司的发展方向
1. 投资公司经营发展方向
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主体的城市投资公司,应将经济条件下的各个部门分散投资,分散管理,对城市有价值的地方进行多项投资。但是为了避免投资方的风险,城司要进行多个方面的考虑。例如: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可以由城市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吸引多元投资。投资前既要对投资的项目有着深刻的了解,又要协商管理各个部门,有效、无风险地投资。
2. 城司的职能定位
所谓的城市经营,就是以城市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主要目的,改变不经营、只投入的现状。在进行城市投资时,各级领导一定要以建设美好社会、给人民提供好的生活条件为主要目标。城市投资公司共有两个方面的任务,第一是:建设城市基础建设;第二是:按照市场规律,对该城市的基础设施进行管理。所以城市投资是反对盲目性的,要对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合理开采,重复利用,使之造福于人类;而对于没有必要开采和投资的项目就要减轻管理。而这种减轻并不意味着放弃,只是相对于有必要投资的项目稍微减轻重视程度。
三、城市投资发展的重点
1. 建立资金的监管机制
政府要建立规范的出资人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投资管理。资金的监管是城市投资公司最重要的一项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员工不可随意取走资金,若公司的员工有急任务,可以限定其返还资金的日期。在投资的过程中,也要考虑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对工程投入成本的审计。在保证资金能够顺畅流通的同时,才可以考虑建设的成果及利益。
2. 培育收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培育收益性项目,以解决资金收益的矛盾。国家要不断地培育高收益的项目,在保证融资畅通的情况下,减少公司资产的负债率。让整个城市投资公司呈现出良性循环的模式。
四、结语
城市投资公司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要判断城司的资金运转是否顺畅,能否获得大的利益,关键在于投资是否合理。本文对城司的发展状况,城司的发展方向以及城司的发展重点都做了深入的分析了解。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城市投资公司的管理及投资,对城市的经营战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让城市经营变得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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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把整顿后的信托业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主要经营资金和财产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以手续费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从理论上讲,委托人只要与信托公司发生信托行为,就应该支付报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为财产管理者的所有职责,没有不当之处,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有信托行为的发生,就应该有利润。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信托经营是没有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是难以避免的。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3.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信托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财、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要确立服务意识,上门咨询,向客户推广业务,介绍信托产品,增加潜在的客户群,增加信托资金的来源,为我国高额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提供一条安全、便利的通道,促进我国经济的集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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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出资;含义作用;法律规定;重点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4-0045-03
一、股权出资对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股权出资是法人、自然人或其他非法人企业(这里统称为“投资人”)以其拥有的公司(这里统称为“股权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或抵作股款,投资设立新公司或向已设立的公司(这里统称为“被投资公司”)增加出资及认购其新发行股份的行为。
首先,股权作为出资方式或抵作股款是财产所有者对其拥有的财产具有处分权属性的内在要求,是股权所有者调整其资产持有结构、优化资产配置的战略性选择;其次,股权出资为股权所有者财产的保值增值提供了新的渠道,强化了其资本的社会财富创造功能;再次,股权出资扩大了公司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克服货币出资的局限性,方便了公司的设立与增资扩股行为,使更多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从而推动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市场功能的发挥与延伸;最后,股权出资丰富了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的方式和渠道,有利于加快资本在市场中的自由流转,提高资本运行效率。另外,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尤其是国有控股股东以股权出资或股权抵作股款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大股东拥有的优质资产、关联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一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从而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
二、现行法规对股权出资的规定不够明确,股权出资在实践中存在操作难与不规范问题
关于股权出资的法律依据只能从现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求解”。《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八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由此可以得到三点结论:一是股权从出资形式的表面看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可以用来投资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对已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抵作股权认购新发行的股份;二是股权不同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出资属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其出资规范与工商登记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则和管理办法。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还没有制定、出台统一的关于股权出资与登记的具体管理办法,现行法规制度对股权出资的规定存在不够明确和不具体的问题。
法规制度对股权出资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在实践中引致了股权出资操作难和不规范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三方面:一是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目前国家无统一的、具体的关于股权出资的登记办法,以不好操作或不好把握为由推拖办理股权出资的工商登记手续。二是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股权完全等同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之类的非货币出资,在以股权投入新设公司或以股权抵作股款认购新增股份时要求有不低于30%的货币资金与之相配套,增加了投资人筹措货币资金的压力,不利于以股权为出资方式设立公司或认购新发行的股份,也对相应货币资金到位后的用途提出了新的问题。三是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掌握或自行制定有关股权出资的登记办法,产生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9月颁发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等。
三、股权出资在实践中应把握的几个关键问题
为使股权出资在实践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出台、颁布全国统一的股权出资管理与登记办法。本人认为我国股权出资管理与登记办法在实践中应重点把握以下问题:
(一)对投资人、股权公司、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应给予适当限制
现阶段我国股权投资人中的自然人应是具有我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暂不应包括外国国籍自然人、无国籍自然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企业法人或其他非法人企业,应该是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股权公司只包括在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市公司具有较为复杂的“游戏规则”和独特的管理制度,其股权结构的变化涉及到众多因素,为减少实际操作中的疑难问题,提高办事效率,目前暂可限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于其他公司。被投资公司应是新设而即将在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或已登记注册将要进行改制、重组或增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因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性,暂应不允许以股权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
(二)股权出资不应受30%货币资金配套的硬性制约
以股权出资设立新公司或对已设立公司进行增资及以股权抵作股款认购新股,不应硬性要求货币资金必须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新增注册资本的30%。货币资金的出资额或比例应由投资人或相关当事人根据被投资公司的实际需求来确定。理由如下:
1、股权具有特殊的属性,没有货币资金配套不一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股权具有货币资产与非货币资产的双重属性:从投资人的资产或权益来看投资人持有的股权或“长期股权投资”是非货币资产;从股权公司的资产来看投资人拥有的股权所对应的资产形
态则是股权公司的多种资产的集合或多种生产要素的配置,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存货等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可以说是股权公司货币资产与非货币资产的集合。这一货币资产与非货币资产的集合是投资人以前以货币资金及其他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的占用形态,以此股权投资设立新公司或认购已设公司的股份,在生产要素的配置上并不影响股权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不会引起股权公司本身资产形态的变化,只是引起了该股权持有人的变化。如投资人A作为发起人之一将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投资设立C公司,只是使B公司的股权由A直接持有变成C公司直接持有,而并没有直接引起B公司资产结构的变化。对B公司来说股权出资本身并不影响B公司的生产经营;对C公司来说,股权投入到新设的C公司即可为C公司带来投资收益或利润,产生现金流入,而无需经过“建设期”。新设C公司对拥有的B公司的股权行使管理职能所需一定量的货币资金可由该股权资产带来的现金流或银行借款满足,而不应由股权出资方式硬性“配置”。如果C公司是一个已设立正常运行的公司,以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对其增资或认购其发行的新股也未必引起C公司对货币资金需求的增加。这一货币资产与非货币资产的集合不同于厂房、设备等实物资产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单纯以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新公司或对已设立公司进行增资。如果没有一定比例的货币资金配套,则新设的公司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会引起对货币资金增量的需求。
2、不要求配置30%的货币资金与《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并不矛盾。《公司法》之所以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其宗旨是满足新设公司或已设立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对货币资金的需要。货币出资是一种最为普遍的出资方式,成立新公司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货币投入,这是因为公司成立初期并不立即创造出利润,而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则必须支付职工的工资、购置有关设备,采购原材料、燃料和能源等物资,这就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如果新设公司的资本中没有足够的货币投资,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可能无法进行,其章程规定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3、硬性要求配置30%的货币资金会违背市场运行内在规律。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为投资人筹集货币资金增加不必要的难度,尤其当股权价值较大而要求配置的货币资金数额相应较大时;二是现实企业运行中不需要那么多数量的货币资金,硬性要求配置30%的货币资金会造成资金的闲置,不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违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配置生产要素的内在规律;三是被动增大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股本规模,与被投资公司股本或资本扩张的战略发生矛盾。
(三)股权不应作为对被投资公司首期缴纳的出资,可作为对新设公司的次期与他期实际缴纳的出资和已成立公司增资扩股时的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可分期认缴。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本人认为股权不应作为对新设公司的首期实收资本出资。因为此时被投资公司尚未成立,无法使投资人持有的股权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至新设公司名下,股权变更登记缺乏“对象”,股权公司登记机关无法出具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验资机构在资本验证时也存在“技术性”障碍,被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能办理实收资本的登记事项。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只能作为认缴出资计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待公司成立后在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投资人以其在股权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已成立公司次期注册资本缴纳或增资扩股时的出资。因为此时被投资公司已成立,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可办理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使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的股东。被投资公司可凭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四)股权权属必须清晰、完整,且已足额缴纳
关键词:风险指标信托公司风险评估
在历经5次整顿,2002年回归主业后,中国信托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在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信托成为了中国金融市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金新信托乳品计划到期未能兑现、青海青泰信托巨额亏损以及金信信托停业整顿等风险事件说明,信托公司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事实上,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我国目前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信托财产来源的广泛性、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多样性方面具备明显的优势。然而在我国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投资理财市场尚不发达、投资者投资理财理念尚不成熟的环境下,信托投资公司也承受着很多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这就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建立一套高效、科学、专业的风险控制体系,运用适当的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才能够适应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发展。
一、信托公司业务及风险揭示
信托公司的业务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五大类:
1、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
2、投资基金业务,包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和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3、投资银行业务,包括企业资产重组、购并、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
顾问等中介业务,国债企业债的承销业务;
4、中间业务,包括代保管业务、使用见证、贷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5、自有资金的投资、贷款、担保等业务。
其中第三和第四为非资金推动型业务,其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二、五类业务一般需要资金支持,是目前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也是主要的风险源,按照国际上惯行的对风险的分类方法,信托公司在开展这几类业务时,主要面临政策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9个方面,每个业务都会面临其中的一项或几项风险。目前信托公司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理财中心、信托业务总部、证券管理总部、自营业务总部等部门,同时资金管理部作为公司的业务支持部门,其资金运用和调度,对风险具有直接的重大影响。
(1)政策风险。指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而给信托业务带来的风险。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对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影响显著,产业政策则对实业投资领域有明显作用。在我国,市场化程度还并不充分,政策因素很多时候对某一行业或市场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种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以通过信托业务涉及的其他当事人间接作用于信托投资公司。
(2)法律风险。对信托业务来说,其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订而对信托业务的合法性、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等产生的不确定性。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同以衡平法为基础的信托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且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大量信托配套法规尚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就更为明显。
(3)市场风险。即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可细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4)信用风险。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主要指信托财产运作当事人的信用风险。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会产生信托财产的运作当事人,形成新的委托关系,从而也会产生新的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业务运作前,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融资方)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虚假的融资方案与资信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担保等,骗取信托财产,最终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二是在运作过程中,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为了自身的利益的最大化,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信托资金,或将信托资金投向其它风险较高的项目,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三是在信托业务项目结束后,信托财产的实际使用方或控制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向信托投资公司及时、足额返还信托财产及收益,或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等,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5)操作风险。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内部控制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及外部事件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还可以细分为(1)执行风险,执行人员对有关条款、高管人员的意图理解不当或有意误操作等;(2)流程风险,指由于业务运作过程的低效率而导致不可预见的损失;(3)信息风险,指信息在公司内部或公司内外产生、接受、处理、存储、转移等环节出现故障;(4)人员风险,指缺乏能力合格的员工、对员工业绩不恰当的评估、员工欺诈等;(5)系统事件风险,如公司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的风险等。
操作风险内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每笔业务之内,且单个操作风险因素与风险损失之间不存在清晰的数量关系,对业务延伸领域相当广泛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最容易受到操作风险的冲击。
(6)流动性风险。这里的流动性风险指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以信托财产为基础开发的具体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流动性要求信托财产、信托受益权或信托业务产品可以随时得到偿付,能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变现出售,或能以合理的利率较方便地融资的能力。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将募集的资金以贷款的方式投入到资金需求方,信托财产的流动性主要由资金的需求方控制,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对其流动性进行主动设计,加之现行政策法规中对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制度安排本来就存在缺陷,结果造成流动性风险在当前的信托业务中普遍存在。
二、基于PKRI的风险管理模式
在信托公司的多种风险中,按可度量程度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可度量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二是不可准确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那么根据这种不同情况,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都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方式。为此,我们提出了一种新型的“程序+主要风险指标”(PKRI,Procedures+KeyRiskIndicator)风险管理模式,建立基于“PKRI”的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体系(见图1)。
“PKRI”风险管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二是建立对风险度量的指标体系;三是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程序对业务风险进行控制。从而体现了制度建设与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对业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完善的组织结构是信托公司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的基础。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系统必定与公司的组织结构、业务实践以及风险偏好相符。虽然风险管理系统依公司业务的规模与复杂程度而不同,但都有一些基本的要求:一个全面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战略、完成这一战略的政策与程序、风险度量与控制方法、战略实施的监督与报告系统以及战略、政策与程序的有效性本身的实时评估与反馈系统。所有这些基本要求,都需要有效的组织结构作为支撑,否则再好的条件也无法得到有效实施。
PKRI中的P代表程序,即各项业务的决策程序、管理程序、资金运用程序和操作程序。所有这些程序必须是根据各项业务特点制定的标准化、规范化的程序。因此,P代表了对于不可准确量化的风险的控制。
"PKRI"中的KRI是指以主要风险指标为基础的风险度量和监控系统。该风险管理系统主要监控和测量可量化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体现了对可量化风险的准确度量,为风险控制提供准确的判断依据。
三、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设计
指标体系主要适用于可度量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根据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指标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参照巴赛尔协议、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商业银行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我们设置了三级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是公司层次上的,反应整个公司整体风险情况(见表2),二级指标是各个业务部门的风险指标,可进行实时监控(见表3);三级指标主要针对项目,是对项目的评价准则,从而形成公司业务总部项目三个层次的全面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一二级指标侧重的是对风险的事中、事后监控,三级指标侧重对风险的事前控制。构建该套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是:(1)代表性,风险指标能代表同类指标的变化趋势和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2)全面性,要覆盖信托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具有全面风险管理特征。(3)可比性,能够在不同平台上横向与纵向比较信托公司的各种风险,以满足监管需要,并能连续计算,使资料完整可比,能够连续观察经济运行变动。(4)实用性,指标简洁易于操作,具有实用性。(5)风险系统所选指标对公司经营活动过程的变化有灵敏的反映。
(一)一级指标体系
在确定风险控制指标后,根据信托公司的行业特点及公司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参考银行和证券公司的数据确定各指标的预警界限值,再用事先确定的数据处理方法,对各指标的取值进行综合处理,得出公司风险的综合分数和相应的风险等级,最后显示公司风险状态。
由于指标体系中每一指标量纲不一致,为了综合反映风险程度并进行数据处理,我们将指标值统一映射为百分数范围内表示的分数值。设风险状态有4种,分别用安全、基本安全、有风险和较大风险表示,这4种状态规定分别对应不同的分数范围:0-20、20-50、50-80、80-100,分数值越大,表示对应的风险越大。
具体做法为:对于每一个指标值,根据其在不同风险状态的预警界限上限和下限以及对应的分数段范围,按照下列线性映射函数,可以得到相应的分数。
Y=a2*[(x-b1)/a1]+b2(1)
其中b1、b2分别表示某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下限及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下限,a1、a2分别为该风险指标警界状态的上限与下限之差及所对应的分数段的上限与下限之差,x为风险指标值,则Y即为映射后的分数值。
一级指标体系共分为四类指标,每一类指标又包括若干个具体的指标,在确定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时,可先计算每一类指标的风险综合分数,然后确定整个公司的风险综合分数,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第一步,第m(m=1,2,3,4)类指标的风险程度的综合分数的计算公式为:
sm=∑wmismi(2)
i
其中smi表示第m类指标中,第i个指标的分数;wmi为第m类中第i个指标所占的权重,sm的取值在0-100之间。
第二步,计算整个公司的风险综合分数,计算公式为:
4
(3)s=∑w
m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