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57: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
1、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逐渐成熟,信用交易已成为现代市场流通的基本特征之一,信用经济的雏形开始形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已显著提高。我国人均GDP已达1000美元,部分发达城市和沿海地区已超过2000美元(信用经济启动期的标志),有的地区甚至达到了4000美元(信用经济活跃阶段的标志)。与此同时,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绝大多数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我国600多种主要商品都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状况。
买方市场的基本特征是供大于求,商品相对于市场购买力过剩。为刺激市场需求,各种信用交易工具将陆续推出,信用贷款、赊销赊购和信用消费逐步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利润率下降,竞争手段逐步从质量、价格、服务发展到交易方式,信用交易渐成潮流(国际国内市场均是如此)。
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了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从1998年开始,信贷消费日趋活跃,社会对信用工具的需求越来越大。各类信用交易规模迅速扩大,有些行业的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信贷消费和刷卡结算和已成为广大城市居民的新时尚。
2、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现代市场流通体系正常运转的根本保障
信用交易的基本特征是接受信用的一方对提供信用的一方价值回报的滞后性。由于受信方在未来某个时间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的不确定性,同时又没有担保和财产抵押,因此信用风险总是和信用交易相伴而生,或者说,在信用交易过程中,信用风险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一般情况下,信用交易中授受信主体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是不同的。受信主体对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还款风险等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而授信主体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信息,他们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市场交易前期的逆向选择和后期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信息经济学同时指出,各经济主体间的交易活动实际是在不断搏弈的过程,在有限的搏弈或一次性搏弈中,发生欺骗的可能性较大。如果把个体间的搏弈转换成个体和整个社会的搏弈,搏弈的次数会大大增加,经济主体就会自觉塑造自己的信用形象,放弃失信行为。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授信主体很难获得受信主体的真实信息。同时,由于经济转轨时期我国的立法及执法体系不健全,企业制造虚假信息几乎不受成本(惩罚)的约束,虚假信息的普遍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信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授信主体面临超常的道德风险。
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保障,守信者得不到有效激励,失信者得不到应有惩罚;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管理得不到信息和服务的支持,信用风险无法有效地化解和转移。最终必然导致企业大量账款无法及时收回、坏账过高、拖欠成风和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紊乱。目前我国市场上出现的其他秩序混乱现象,如制假贩假、坑蒙拐骗、逃税骗税、走私骗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归根到底也是严重的失信行为,它引发的是社会性的信用危机,导致整个市场风险过大。这些现象也与信用体系不健全,企业自身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太低,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直接相关。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企业的生命,也是其生存发展的前提。一方面,信用好的企业可利用信用方式购买原材料、机器设备,进行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可借助各种信用活动,开展信用销售,维护老客户,发展新客户,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和交易规模。在信用活动中,企业超常地发挥了自己的生产和销售能力,大大提高了运作效率。
二、制订信用相关法规是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当务之急,也是健全我国现代市场流通体系的重要内容
1、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内涵是建立良性信用机制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机制,它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力量和制度,共同促进社会信用的完善和发展,鼓励和弘扬守信行为,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形成良性信用机制,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
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含如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良好的信用文化、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
(2)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
(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高效监管;
(4)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使用;
(5)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2、信用立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
当前,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被明确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牵头单位;诚信已被列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信用教育和培训逐步展开,企业和公民信用意识得到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信用管理开始得到重视;信用中介机构得到初步发展;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已具雏形(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已于2001年12月成立)。但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信用立法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应尽快列入我国的立法规划,抓紧制订。
目前已经进行的信用交易和信用服务实践表明,信用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由于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不开放,影响了征信报告质量,进而影响了市场需求;由于消费者信用信息无法获得,导致我国消费信贷手续烦琐、风险过大,进而使得消费者、银行和商家办理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分支——收帐业务被一刀切地封杀,使欠债人成为最大收益者,三角债前清后欠,屡清不止;而保理业务由于限制太严,导致业务开展量小,企业无法获得满意的贸易融资和风险担保服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而发展的信用担保行业成为风险最大的行业之一,发展缓慢,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些都影响了我国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可以说,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3、信用体系相关法规的制订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信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运行,可以保障及时有效地收集、整理和公开信用信息,使交易各方能够查询到对方的信用信息,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提高交易的成功率。同时,通过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那些带有欺诈性的交易行为进行自动处罚,使不守信的行为主体在市场中无法生存和发展。
信用法规事关所有经济主体的权益保护和公平交易,必须在保障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参照国际经验和我国具体国情,对征信数据的界定、开放、采集、查询,信用服务的开放和规范等做出科学规定,以保障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和市场流通秩序的正常运转。
三、关于我国信用法规建设的若干建议
1、我国迫切需要建立的几部重要信用法规
参照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必须尽快建立下述五项信用法规,按起草顺序依次是:《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例》、《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个人征信管理办法》、《征信行业发展促进法》和《公平债务催收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1)《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例》主要界定政府和公共部门开放征信数据的内容和程序。
(2)《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征信信息和企业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
(3)《个人征信管理办法》规范个人征信信息和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
(4)《信行业发展促进法》扶持、规范征信机构的发展,普及征信服务。
(5)《公平债务催收法》规范商账追收行为,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功能。
鉴于新建立的信用法规与原有的法律可能会有一定的冲突,应专门研究《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档案法》、《保密法》、《统计法》《民法通则》《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与信用法律的相容性,修改或重新解释其条款。
2、近期可考虑制订的几项市场流通领域信用管理规章
由于一方面社会信用体系和相关法规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通常需要数年时间;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一下子制订出一套成熟完善的信用法规,即使能参照国际经验制订出一套比较先进的信用法规,也不一定适合我国国情。但是,现在市场流通领域存在的失信问题必须尽快得到有效扼制,经济秩序必须尽快得到改善和规范。为解决这个矛盾,我们研究了美国和欧洲信用法律建设的进程,发现这些国家都是先在市场流通和金融领域制订一些级别较低的信用规章,然后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最终成为比较完善的法律,融入国家信用体系法律框架。鉴于我国的现状,我们认为可以先在市场流通领域出台一些信用管理的规章。这样既可以缩短立法过程,解决当前市场流通领域信用管理法律空白的紧迫之需,避免因长期不能完成信用立法工作而给市场经济带来不良影响,又能承上启下,为下一步建立更高层次的信用法规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为此,建议商务部根据市场流通领域的特点和需求,先行制订几项级别较低,颁布程序相对简单的信用管理规章。近期可考虑制订如下信用管理规章:
(1)《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流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内容、方式、采集机构、管理部门、信息查询者的方式、信息保密等;
(2)《企业信用评估管理办法》。确立统一的评价体系、认证标准;建立信用标识制度,确定认证标识;监督管理数据更新方式和周期。流通企业信用评估制度必须在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开放制度建立后方可实施。
(3)《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意见》。要建立一个规范有序市场流通秩序,除了外部的信用体系和相关法治环境外,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该指导意见根据我国企业特点,参照西方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科学信用管理制度,从而降低和避免市场信用风险,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4)《不良信用信息披露办法》。该办法对如何收集、披露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内容、公布方式、公布机构、查询要求、资料保存时间等做出明确规定,逐步建立起失信惩罚机制;
(5)《商账追收试点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商账追收机构试点范围、收账机构资质标准、行为规范、管理部门、惩罚措施等内容。
3、信用立法调研的进程安排
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近期可由全国整规办和商务部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课题组,组织有关专家开始各项调研工作。流通领域信用管理规章可在一年内分步制订和颁布;《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条例》、《企业征信管理办法》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是其他法案的基础,可在一到两年内完成对这三个信用法案的调研起草工作,然后在三到五年内对另两部法规完成调研起草准备工作。
围绕建立上述法规的主要调研工作包括:
(1)各国信用法律法规及其立法执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2)我国现有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3)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信用数据开放内容和方式;
(4)征信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的形式;
(5)市场流通领域企业信用数据开放、评估的规则;
(6)促进征信机构发展和监管的方法;
(7)开展收帐、保理等业务的资质和操作规范等。
西安高新区是陕西省首批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区和首家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园区。目前,西安高新区聚集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430家,信托、保险、基金等机构90家,拥有各类企业16000多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900家。2011年,西安高新区被陕西省科技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确定为陕西省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区以来,以科技企业信用平台建设为抓手,以征集、共享科技企业信用信息新模式为突破口,探索建立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的新机制、新模式。试点工作扎实推进,特色鲜明。
一是完善组织保障体系。成立了由西安高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相关数据源单位及专家组成的西安高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小组和西安高新区信用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工商、税务、质监、海关、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行政监管部门及金融服务机构负责科技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信用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西安高新区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协调科技金融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力促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二、构筑政策支撑体系。在国家和陕西省相关信用管理法规制度框架下,根据高新区企业特点和信用管理的实际情况,陆续出台《西安高新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西安高新区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价管理办法》、《西安高新区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办法》、《西安高新区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西安高新区信用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西安高新区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西安高新区信用保险机贸易融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等政策,构筑完成西安高新区信用体系相关政策体系,并逐步引导园区所有优惠政策和项目申报等于企业信用评价挂钩。
三、稳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由企业公共信用数据库、企业申报信用数据库、金融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和信用与金融服务平台(网站)5个模块支撑。企业公共信用数据库信息以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为基准,整合其他行政部门及公共组织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申报数据库、金融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信息以科技企业自主申报经营信息和交易信息为主,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完善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投资合作、融资担保、信用交易、合同履约等信息;信用与金融服务平台依托信用数据库,以企业信用信息为纽带,整理、聚集高新区内金融机构信息、金融产品信息和投融资需求信息,为科技企业提供“一站式”、多功能、低成本融资服务。
截止到目前,已基本完成西安高新区信用与金融服务平台(网站)建设,用户可以在该平台查询全省55万家企业的基本信息和高新区企业的信用信息,及时了解高新区各项金融服务政策、科技计划专项申报,以及科技金融资讯;金融机构可在该平台和推介金融产品和服务;企业可在该平台其资金需求,并可借助该平台实现融资需求对接。
以西安高新区为试点,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信息为突破,建立园区企业信息有效传递的机制、企业守信的激励机制、企业失信的市场约束机制和惩罚机制,示范建立科技企业信用服务体系,是西安高新区建设“世界一流园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赋予陕西省科技金融结合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西安高新区基本建成的科技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将为陕西省乃至全国探索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支撑产业发展的新路径。(来源:陕西省委科技工委、陕西省科技厅)
关键词:工程咨询;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管理
一、引言
建设工程咨询业是一种依托信息、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信息、数据、分析和决策的智力密集型服务业。由于它的业务范围几乎覆盖了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其诚信的缺失对项目产生的影响波及面更广、连锁性更强,因此,信用问题对工程咨询行业十分重要。目前,浙江省信用办每年针对建设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都有专门的信用评级。该信用评级直接影响企业第2年的工程招投标,因此极大地促进了建设企业、施工企业与监理企业对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而工程咨询企业原有的发展就处于良莠不齐的状态,加之没有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导致工程咨询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与建设企业、施工企业脱节,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信用管理的均衡发展。因此,根据工程咨询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具有现实意义,对推进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具有重大意义论文。
二、建设工程咨询业失信的行为与原因
(一)失信的行为
建设工程咨询业的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工程造价单位合同履约率低、非法挂靠等行为造成工程成本缺乏合理控制:招标机构制定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不科学,或者在招标过程中泄露信息,造成不公平。影响公平竞争,影响招标结果;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程序、方法不合理或不符合要求,导致质量隐患,等等。因此,咨询服务的质量对工程项目建设是相当重要的,应该对各种咨询服务的质量信用进行管理,
(二)建设工程咨询业失信的原因
相关资料显示。由于失信行为,每年我国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55亿元,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累计拖欠的工程资金总额达6000-10000万亿元。这不仅造成市场混乱,更严重的是带来了约占国民经济生产总值10%-20%的巨额低效经营成本,给建筑业的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失信行为主要原因:
1全社会对工程咨询行业地位的认同度不够。在我国,政府和各类建设项目业主对于专业化、社会化工程咨询服务的优越性认识不足,自营式的工程项目管理仍较为普遍,工程咨询服务收费低、收费难的问题相当突出。我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营业额占项目投资的比例目前大约在3%左右,不足国际平均水平的一半。
2工程咨询市场发育不完善,工程咨询企业规模有限。目前我国大部分工程咨询企业属于私营企业或合伙制企业,大规模的工程咨询企业数量非常有限。很多规模小、人员结构参差不齐的咨询公司为了揽取业务,不惜以压低咨询收费为主要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某些不具备工程咨询执业资格与能力的人员也在从事工程咨询业务,这严重地扰乱了工程咨询市场秩序,使工程咨询业信用管理处于混乱状态。
3工程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没有建立,缺乏明确的信用评价体系,使得工程咨询企业信用缺失并未对企业造成失信成本,进而纵容了部分不良工程咨询企业的违规行为。
三、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系统设计
(一)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询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建立以工程咨询企业为主体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该数据库是反映工程咨询企业在经营中的信用行为及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在业务交往中信用行为的综合记录。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构成。其中,身份信息系统包括企业的基本状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以及获得的各类工程质量奖项,等等:不良信用信息包括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或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的行为及行贿、受贿、渎职等违法行为:统计及评估信息主要包括根据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体系及评分模型分析评估出的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信用评价分析模型
1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对浙江省部分工程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调研结果及浙江省颁布的有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如下评价指标体系。
2选择信用评价分析模型。目前国内学者对企业信用评分的研究很多,大多集中在“回归分析”、“人工智能”等方面,但这些模型对于个别样本进行判定时准确性很高。工作量适中,对于大量评价样本进行评价时存在工作量过大的问题。因此,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方法建议选用层次分析结合模糊数学的方法,该方法原理简单,使用也较为便捷。首先由政府部门选取专家库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级指标的权重,其次对数据库搜集的各企业信用指标相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打分,最后运用模糊数学确定出最终的信用评分值。
(三)建立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信息公告平台
浙江省目前已经建立了信用网站,并定期公布部分企业的信用状况。可以在原有的浙江省信用网站中开辟工程咨询企业信息公告平台,将工程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及其他有关资信报告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对信用不良、扰乱市场健康发展者,相关部门应对其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准入资格进行限制。
四、结论
本文以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为研究对象,建立了完整的信用资料搜集、指标评价以及信用信息公告的浙江省工程咨询业信用评价体系。其中在信用评价指标建立部分,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与执业资格人员信用评价指标结合在一起,建立了实用、完善的评价指标,具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1]黄金枝,建设工程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建设监理,2008(11)
[2]范志清,王雪青,李宝龙,基于物元分析的建筑市场执业资格人员信用评价研究[J],管理科学,2009(7)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议
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们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自主创新、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收人以及改善我国经济贸易结构等方面起着大型企业难以替代的作用.然而,近期我国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外资中小企业高频率地暴露出一系列信用缺失现象,如金融诈骗、恶意逃债、合同违约、债务拖欠等,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深人研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要求,构建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构建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和顺利发展的基础和前提。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中小企业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只有健全信用管理体系,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市场交易手段的成熟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二)有利于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快速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我国加人WTO后,国内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连通为一体,在国际贸易中,守信用的企业必将得到长远的利益,不守信用的企业必将被淘汰。同时,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将有利于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和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燕、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三)有利于政府执行经济管理职能,提离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
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能够使政府有关部门便捷及时地获取中小企业资信和经济信息,不仅有助于贯彻、执行政府调控目标和经济发展战略,而且够实现政府决策建立在准确的市场信息基础之上,及时地制定和调整政府发展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动态化。
(四)有利于提高社会信用管理水平,节约社会交易成本
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能够最大程度上满足各交易方和利益相关者对信息的需求,改变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合理地配置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地市场交易,极大地促进社会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地遏制一些人在交易中通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谋利的行为,从而有效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节约信用交易成本。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信用建设最大的问题是尚未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进而影响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具体来说,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运行的法律环境差
我国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的法律仅有一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需要相对完备的法律作保障,从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以至失信行为惩罚等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全过程都需要专门的法律与其对应。与美国、欧洲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立法还比较落后,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有关社会诚信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这便得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
(二)“第三方征信”制度不健全,信用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
发达国家在建设信用中介机构方面一般采取“第三方征信”制度。“第三方征信”制度,即在银行和个人作为当事者之外,由“第三方”即中立机构组建社会征信机构。我国信用中介机构建设刚起步,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第三方征信”制度不健全,有些信用评级机构违背诚信公正的规则,不顾实际情况,以经济利益至上,迎合被评级对象的要求尽量把信用等级评高,致使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造成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的动力不足。
(三)中小企业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正常获取信用数据途径不畅通
我国征信数据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而且部门之间彼此不能完全实现数据共享,互通有无,加之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缺乏统一的检索平台和社会共享机制,信息获取途径的人为和天然阻碍是导致信息弱势方上当受骗、失信者能频频得逞的客观基础。
(四)中小企业内部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有机构成部分。我国中小企业普遍缺少甚至无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不注重内部信用制度建设和践行,导致信用管理混乱,自律性不强,由此带来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
(五)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
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体系,政府也没有形成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系统。大量处于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失信行为,往往得不到明确的界定和及时准确的惩罚,失信成本过低而获利过大,导致失信者侥幸得逞的心态恶性膨胀。再者,我国失信惩罚机制还没有建立系统的信用联防网络和运行机制,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搜集和有效传播,造成了守信成本高、失信收益高的结果。
(六)杜会对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认识存在严重偏差
建国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再者,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使得很多企业对于信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我国很多人和企业对信用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的道德层面上,认为信用仅仅是衡量一个人或企业道德标准,认为信用是信用文化,只能靠思想教育来实现。
三、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设
结合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加快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并制定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在中小企业征信、信用评估、失信惩戒等环节上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不究,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中小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
在中小企业信用法规建设的基础上,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手段,建立中小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中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信用档案,记载和反映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状况的原始材料,而且企业的帐户和信用往来应实行“实名制”,通过互联网建立企业资信数据库,证实企业是守信或是失信,并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监控。对失信者进行及时惩戒,如公布失信企业的“不良记录”、“黑名单”,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让它们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三)健全“第三方征信”制度,扶持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大力扶植民营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真诚鼓励外资、合资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建立有关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形成公私并存、内外资相竞争的良性发展。同时,要在扶持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同时,应坚持市场化方向,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健全中小企业“第三方征信”制度,建立严格的中介机构市场准人和退出制度,最终建立独立于政府和客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即让中立机构组建社会征信机构,保证信用数据信息的客观真实有效。
(四)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检索平
首先,应由政府牵头,通过使用统一的信用编码,建立起完整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数据库,提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检索的共享平台,实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信誉管理系统以及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证监等部门和各类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连、互通、共享,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其次,强化对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层管理人员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参照国外的成功做法,把中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行为,如借贷、租赁、交易记录和刑事行为记录等纳人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体系中来,建立起企业内部的信用约束机制。其三,加强对信用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信用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准人和资质管理机制。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按照“超脱、公正、独立”的原则,完善信用评估制度,扶持和培育专业的资信评估机构,建立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和管理办法。
(五)完善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管理
一是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制定合理的信用管理政策,选用专人对企业进行全程信用管理;二是中小企业应注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开发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靠质量取信于民,在企业内部培养一种“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经营理念,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文化,加强企业信用自律意识;三是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披露企业财务信息,同时,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企业的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建立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应付账款管理制度,防止自身发生失信行为,塑造企业守信的社会形象;四是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管理规章,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设全市企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途径,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强化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有利于提升全市对外开放形象,扩大市内外企业的经济合作;有利于金融机构深化对企业还贷能力的认识,加强对企业的信贷服务;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市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建设企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建设企业信用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以“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为主题,以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为基础,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打造“诚信*”品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全市企业信用体系的总体目标是:从20*年起,用三年时间建成较为完备的企业信用体系,促进绝大多数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使*企业的诚信品牌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一是设立设施先进、功能齐全、覆盖全市各类企业的信用信息中心,建立实现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权威和多方共享的社会化企业信用信息体系;二是加大对企业家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家对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家的信用意识,努力培养一支诚实守信、善于经营的企业家队伍;三是通过加大企业信用征集体系、标准体系、奖惩体系、服务体系等方面的建设,强化对企业的监管,进而规范市场,改善融资环境,逐步形成公平竞争、合理竞争的良好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企业在诚信中快速健康发展,促进“信用*”的建设。
三、明确建设企业信用体系的主要措施
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市从无到有具有开创性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盘考虑、整合力量、统筹实施。
(一)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体系。成立全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作为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下设工作机构;制定《*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着重对分布在工商、税务、质监、社保、法制、环保、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机构的现有企业信用信息资源进行整合,构建“*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数据库”。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准确更新并向中心报送相关信息,中心将接收到的信息汇总、整理并按程序报批后,通过党政网站、互联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实现信息的统一、规范管理,达到支持企业发展、共享信息资源的目的。
(二)建立信用标准体系。企业信用信息划分为身份信息、业绩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相应划分为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提示信息系统和企业警示信息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成后,通过制定规范的企业信用评级方法、程序等,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和等级标准制度。
(三)建立信用奖惩体系。一是建立企业信用公示制度。通过将企业信用情况进行内部通报和在公众网、报刊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企业信用状况,积极宣传表彰优秀诚信企业和企业经营者,通报缺信、失信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二是建立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对每年评出的优秀守信企业,市政府给予授牌表彰奖励,并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在税费减免、项目支持、土地征用、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优先扶持其扩大生产规模,扩大市场;在评先、评优、评级等方面优先评定;减少或免予年度检查,减少其产品的周期性检验、检测。对有失信行为但愿意及时改正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予以帮助和教育,并可免予或减轻处罚,帮助企业增强信用意识,规范信用行为,提高信用等级。对失信、缺信的企业及其法人,取消其评先、评优、评级资格,降低资质等级,限制企业投资、贷款、融资及参与有关经济活动,对因失信造成公众利益受损的,责令其依法对受损者予以经济赔偿,同时向社会公布失信企业的失信情况,执法部门要加大对这些企业的检查、监督力度。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提升中介机构执业的道德水准,提高服务水平,凡在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谋取私利、损害国家、企业和公众利益的,一经发现,一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信用服务体系。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配套政策,做好服务工作,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市政府在中国中小企业网中建立*企业网站,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企业网站,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联网。要在网站企业信用信息情况,并开展企业信用推介活动。确定每年九月第一个星期为*市“信用周”,开展“信用周”活动,着力营造“政府诚信、企业守信、人人讲诚信”的信用环境;建立信用培训制度,坚持每年至少2次对企业家及高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市场、金融、WTO及专业技能、经营管理等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家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人才库,形成企业经营者推荐选拔任用新机制;定期举办“信用论坛”,普及信用理念,传播信用管理知识和技术。
(五)建立新型政银企关系。建立金融联席会、金融形势分析会、政银企座谈会、优良项目推介会、优势发展企业推介会、金融机构服务项目推介会、信贷资金供需洽谈会制度,加强政银企合作。凡政府召开工业经济形势分析会,邀请金融机构负责人参加;凡金融机构召开金融形势分析会,邀请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每年向金融机构推荐50—100户有技术、有效益、有市场但缺发展资金的“三有一缺”企业,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予以扶持。
(六)认真抓好金融安全发展试点。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金融安全发展示范区建设相结合,在现有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切实引导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信用管理等工作,并每年向金融机构推荐试点企业;同时,将“十一五”期间拟重点培育上市的企业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级重点指导企业,为企业上市打好基础。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参与,确保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市政府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市经委牵头负责。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的管理和领导,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和日常管理。市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要协助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等为主要环节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奖惩机制;按照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信用促进会+企业”五方联动促进办法,配合市级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信用建设、信用监督、信用担保和银行贷款的推荐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成立企业信用建设工作机构,落实主抓领导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管,指导和帮助企业规范信用行为,提高企业信用水平。有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任务的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负责确定需记入和公布的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按照统一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市级有关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化企业监管 实施金信工程
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是诚信社会规范发展的基础和必然要求。与国外发达国家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制建设相比,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初步完善阶段,信用法制建设滞后,我们应该把企业信用管理作为当前建立信用管理系统的目标和方向,这也是国家构筑金信工程的核心内容。
一、企业信用监管的现状
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一项崭新的课题,但目前存在三个问题。
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不全。我国加入wto后,一系列的国际贸易规则,不仅要求我们遵守国内的法律,同时还必须符合wto国际公法的要求。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以严格履行合同为保证,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生存必须遵守的底线。然而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对合同管理与质量管理乃至企业发展的关系在理性上认识不足,管理方式、组织形式不适应现代市场交易要求,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缺少专门或兼职的部门管理合同,有的兼职人员不懂合同,没有实现合同管理电子化、网络化,一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合同台帐手工填写,随意涂改,合同文本使用不规范,合同主要条款漏项,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给企业经济利益和诚信带来负面影响。
3.社会信用管理意识不强。当前,一方面由于全社会对合同管理认识的差异,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对合同知识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交易又极为广泛和普遍,使得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事件不在少数。个别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地区、企业、个人盼望资金、好项目的心理,在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发展种养殖业和高科技项目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使地区、企业、个人蒙受损失。
二、实施金信工程的对策
面对信用管理的现状,如何适应入世的需要,我们应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法,重新审视工商部门合同监管职能,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发挥四个功能,即: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功能,教育培训企业诚实守信的引导功能,规范企业信用行为的监管奖惩功能,对企业授信不当、不履行承诺等产生的信用风险予以防范或救济功能,在实施金信工程中做到“四着并举”:
1.补充完善信用动态数据库,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方面对合同行政监管信息要及时录入,同时协调系统内其他职能科室、分局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持企业相关信用资料录入的及时性、连续性,对严重失信违法的企业在登记注册、申报驰、著名商标等方面的限制要落实到位,对重守企业的激励措施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取信于企业;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数据库,作为企业信用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企业信用与企业负责人个人信用的联系,使企业信用有明确的责任人,才有人真正对企业信用负责;另一方面要主动与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系,建立健全可操作的信用信息收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信息共享的具体操作事宜,要向企业宣传建立信息系统的作用、意义,帮助企业开展征信服务,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有偿查询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形成动态数据库。
3.查处企业失信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褒奖信用企业,弘扬诚信正气,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规范合同行为,查处失信违法行为,更是我们的法定职能。为此,我们一要通过集中整治,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等合同的行政监管,积极引导他们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二要坚决清除假冒的重守企业,近年来,宝应曹甸工商分局先后查处了2起企业利用产品宣传册、互联网冒用重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三要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组织干部集中学习、培训,提高合同欺诈案件的办案水平,并利用企业信用电子网络,将有违法行为的企业确定为警示企业名单,在网上公示,向社会发出警示;四要建立企业激励机制,将生产经营信誉好的企业确定为良好行为企业向社会,登记中开辟绿色通道,年检中免实质审查,发展中重点扶持,改变“老实人吃亏”的现象,使诚信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
4.加强以诚信为本的道德教育,打造诚信企业、诚信经济的品牌。要在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加大对《合同法》、国家工商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的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协会简报、集中培训、深入企业办班的形式,提高全民尤其是企业负责人、营销人员、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理解,增强严格按合同办事的自觉性。今年来,宝应工商局还深入开展了“合同助企活动”,通过与重点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提供信用知识培训、内部合同管理指导、法规咨询、资信、大宗合同签订把关、合同争议调解、合同仲裁、动产抵押登记、争创省市级重守企业、查处侵权案件等十项服务,促进了企业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对企业授信不当、不履行承诺等产生的信用风险予以防范或救济,引导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三、对金信工程的再认识
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对此,我们在实施金信工程中应当处理好五个关系。
1.立足自我与争取支持的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为企业信用建设的牵头单位,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平台;要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建立相互协作制度,运用我们拥有的企业登记基础资料换取我们所需要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丰富企业信用资源。
2.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长期性与阶段目标关系。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需要我们分阶段实施。因此确定每个阶段目标应该按照先易后难、先内后外原则开展工作,首先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其次做好制度建设,最后把企业信用建设向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延伸。
3.信息化建设与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关系。开展企业信用工作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需要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但是信息化工作不能代替企业信用工作,企业信用工作也不能以信息化为满足,应该以市场主体为中心,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手段,相互促进发展。
论文关键词: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信用
论文摘要: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空白和项目招投标中失信行为的普遍存在,已成为妨碍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正常运行的障碍。作为打造“信用浙江”重要组成部分的交通建设市场,建立一个既适应我省经济发展要求,又能促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当前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基本思路与措施。
0引言
“人无信不立,市无信则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是一种宝贵的社会资源。谁拥有了它,谁就占据了发展的制高点。而对于走在市场化道路前列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而言,信用是交通建设相关单位成功之源和发展之路,也是交通建设市场主体之一的施工企业赖以生存之本。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和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要靠强有力的市场整顿和执法监管,另一方面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特别是注意激发交通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培育起强烈的信用观念,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广阔的空间。
目前,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缺乏和项目招投标以及实施过程中失信行为的存在,已成为妨碍我省交通建设正常运行的一大障碍。wWw.133229.CoM作为打造“信用浙江”重要组成部分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建立一个既适应我省经济发展要求,又能促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在分析当前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基本思路与措施。
1当前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开放程度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也逐步形成了一套规范的交通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在信用管理和信用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1.1法制不够完善。造成信用约束的盲区和弱化
当前对交通建设市场诚信的制约,明确的立法很少,也没有完善的专门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也不够,很多在项目招投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违规和失信行为不会因为失信惩处而完全丧失,失信成本不够高,导致失信行为屡禁不止。
1.2信用意识普遍淡化,对失信行为缺少道德的约束
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文化、思想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对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继承发扬不够,政治思想教育没有跟上经济发展。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交通建设领域,由失信而导致“豆腐渣”工程时而发生,严重影响、制约了交通建设市场信用意识的形成和建立。
1.3失信行为界定的困难,造成了对交通建设市场失信行为监控不力
在交通建设市场中出现的一些失信行为,如围标、串标、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由于界定的困难,致使一些失信违规行为较长时间持续存在。
1.4信用评价和信用奖惩制度的不完善
目前,对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的评价还是空白,不能对现有交通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程度做出科学的客观评价,也不能为广大项目建设者和管理部门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2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与措施
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出现的信用缺失现象,已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省正在努力建立的现代市场经济秩序。因而,治理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缺失,构建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已是当务之急。但信用缺失的治理涉及到思想道德、制度、法制和管理等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根据发达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模式,并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我们认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在现阶段尚不能单纯依靠市场来进行。
(1)目前。我国还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最大,有关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的主要信息大都分散在各政府部门手中。要在短时间内建立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尤其是征集信息数据,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是不可能做到的;
(2)目前社会各界对信用的认知度、依赖度、认同度差异很大,加之长期以来没有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导致社会信用观念淡薄,相对来说,只有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才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建立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发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建立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加快信用工程的建设。具体可从下面五个方面采取措施:
2.1健全交通建设市场信用法规体系
积极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建设。法规建设是打造“信用浙江”的基础。要抓紧制订相关法规,确保打造“信用浙江”有法可依。要适时出台交通建设市场信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实现信用管理的法制化。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制订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尽快确定交通建设市场失信行为及其相应处罚细则,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提供保障。
2.2可率先建立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要切实加强对交通建设市场中各方行为的信用建设,离不开相应的评价手段和方法。根据浙江省交通厅《建立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的调查与研究》课题组的调研成果,我们建议率先对我省交通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研究,在国内外相关文献调研和省内实证调研的基础上,从系统工程观点出发,构建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并逐步推广到交通建设市场的其他主体,如业主、监理、设计等,最终建立起一套完整、系统的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2.3进一步完善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
为全面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培育更多的信用单位,浙江省交通厅近年来进行了大胆而有效的探索,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制度规章上,近两年两次修订《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推行无标底招标的评标办法,并初步建立起了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体系。目前在浙江交通的政府网上,能查询到近两年来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上有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息,部分高速公路项目的各合同段的信息和部分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根据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发展实际情况,需要对现有的信用信息体系做较大的完善,并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体系。2005年9月1et起浙江省人大正式实施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为获取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下一步开展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打下基础。
2.4建立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奖惩制度
建立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激励与失信惩罚机制,这是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对失信者和失信行为不能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就是对失信者的鼓励,对守信者的惩罚。在建立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制定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应的规定。真正起到行业管理的作用。
对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奖惩,可以对信用情况分三个或五个等级进行考核,对信用评价优良的单位,在招投标的资格预审或评标过程中给予加分等形式的鼓励,对信用评价差的单位,可以采取在招投标的资格预审或评标过程中给予扣分等形式的惩戒或限制一定时间的投标等处罚。
论文摘要:目的探索我国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信用制度的可行性。方法通过对我国药品市场信用制度缺失状况进行分析,从上位法、现有规定的操作性、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指标等方面阐述我国药品市场中信用法律制度建立所遇到的问题,借鉴国外药品市场信用制度的成功经验。结果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经济信用法律制度。结论设立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设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规范,提高社会信用信息对称程度;及时修订法律法规,解决企业信用体系的法律框架问题;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设立信用评估的统一规范,增强信用评估结果可信度。
完善市场经济,加强市场经济的法治化,一直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但是,就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言,完善的市场经济更应该是一种基于信用机制的经济体制。对此,我国的民商法律有明确的表述,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法》第6条亦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与信用相关的法则渗透了我国整个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我国药品市场已初具规模,在供销链链接、竞争机制、价格形成与管理、品质保证、广告管理等诸方面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经济转型时期,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和违法经营等行为屡禁不止,即使进行突击大检查或“严打”等手段,在地方保护主义等防护伞下也只是治标的办法,可以说,医药市场依旧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问题。
1我国医药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现状
1.1广义药品市场的主体信用缺失
广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包括药品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契约关系规则,合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意志与能力。它包括很多方面的信用,诸如财务信用、合同信用、借贷信用等等。现今广义上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交易行为主体之间严重缺乏信任;合同信誉遭到严重破坏,债务纠纷不断;市场交易行为的失信。
1.2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
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是指药品市场的主体在研发、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过程中,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而遵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范的意志和能力,并因此取得社会信任的程度j。现今狭义上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内部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在药品研制环节,研制不规范、资料造假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药品生产环节,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淡漠,忽视质量管理,把产品标准、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等作为应付检查的摆设;在药品经营环节,经营企业过多过乱、层层加价,出租柜台、挂靠经营、虚假广告、非法市场等不法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在药品使用环节,降低质量要求或者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的问题在基层和农村仍然存在,不合理用药现象较多;不正当竞争屡禁不止。
2针对当前法律环境,我国药品市场中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所遇问题
2.1上位法的缺失
近期,全国不少地区纷纷着手重建社会信用。但是从各地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试点情况来看,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障碍是法律障碍,因为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一部国家法律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
在药品市场信用方面,尽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9月出台了《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此规定对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交流、信用等级的定义与分化、企业信用的激励与惩戒及其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要求,是对企业信用的征信和信用评价的有效尝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缺乏上位法的支撑,往往规定中所要求的款项不能实行或不能达到立法本意。如对失信企业的信息披露,因现行法律只限定了诚实守信的原则,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及《药品管理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对象,是否可以对公众公布,为避免对外公布企业信息的行政诉讼,药监执法部门只能在系统内披露企业失信信息,从而导致了企业失信成本过低。
2,2现有规定的操作性不强
除了上述《暂行规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难点外,《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惩戒和激励的措施过少过轻的问题。一些惩戒措施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惩罚过轻,同时对企业守信行为的激励过少,从而既起不到对企业失信的惩罚作用也激励不了企业自动守信。
2.3信息记录不完全,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
因《暂行规定》对信用档案中应涵盖哪些内容也没有统一的说法,其中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信用档案应该包括和不应包括的内容,但规定中限定档案内容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调整范围之外的行为,其具体是什么并未明确,所以造成各地的药品企业信用档案内容不一、信息记录也不完整。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各地对《暂行规定》中信用评价原则的理解不同,实际操作中掌握的尺度也不一样,往往只有定性的指标,缺乏一个定量的指标。
3国外设立的有关信用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欧美发达国家的信用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培育和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和管理机制。一方面,通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和交易制度的完善,培育起了“讲信誉者生存、不讲信誉者淘汰”的良好信誉机制和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大多都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和迅捷,并通过完善非政府的市场信息披露和社会信用评级体系,进一步增强了市场的公开和透明,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授信方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受信企业的信誉、信用状况,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性甄别出不同信誉价值的企业类型,实现了信用市场中唯一稳定的博弈均衡(授信,守约)J。上述2个方面使信用市场中的违约率大大降低,同时也使授信方判断的受信企业违约概率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形成提供信誉资源与信用资源的激励和有效供给。
3.1国外信用管理的立法简述
在世界上信用管理相关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因为只有市场上信用经济成分相当大时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才出现,才需要信用管理相关的基础法律来维持市场规则,只有信用管理专业法律健全的国家,才能上升为征信国家。
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已有l7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公平信用报告法》是其核心法律。1995年10月,欧洲会议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在信用领域的第一个公共法律。与美国不同的是欧盟建立资信评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而美国建立市场评估体系是以市场为主导。
在亚洲,有消费者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包括13本、韩国、台湾、香港。
3.2国外信用管理法律的特点
3.2.1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规范比较完善从整体上了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所有现行的信用管理法律基本都包括信息的采集、加工、传播及使用等环节,并且整个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对个人信用体系的规制也包括对企业及政府信用体系的规制。
(1)有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使得政府不必亲自参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评价,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可为其提供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和传递方面更有效率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成本。(2)法律对提供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也有较多完备的规制,使得中介机构能提供有效信息。(3)建立了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如1966年颁布的《信息公开法》和1976年颁布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使得许多案件调查过程和方式都及时传递给公众和企事业单位,保障和增强了政府的信用度。
3.2.2致力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从外国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立法角度看,主要通过以下原则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1)消除信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影响的原则。(2)金融机构平等和正当经营的原则。(3)控制信用工具发行的原则。(4)强制性开放征信数据原则。(5)指导征信机构的工作方式,并使其提供真实信息的原则。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最著名的有“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和“统一商业准则”。(6)法律系统配套,具有相容性。
3.2.3具有保证信用法律体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为使得信用管理法律有效的执行,发达国家都有各自保证信用法律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
4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信用法律制度的探索
4.1对广义药品市场的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4.1.1设立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规范,提高失信者失信成本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范畴,更是一个经济范畴。因此,信用问题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法律与道德应当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如果法律无所作为,道德也是苍白无力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造成上述信用危机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的是法律缺乏有效的失信惩处机制,加上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使得法律规范力和强制力居然成为对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毫无办法的软约束。
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行为的指导性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法律都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针对性也不强,对于个人失信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惩罚力度和方式。这种信用法律制度的真空状态,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且客观上降低了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对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低微的“失信成本”显然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
4.1.2设立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法律规范,提高社会信用信息对称程度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资信服务行业也还在建立过程之中。只有对信用信息的来源和取得方式,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信用信息的完全和对称。事实上,当前我国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并没有法律依据。由于信用信息的相对封闭和分散,或者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缺乏相关的法律限制,都可能造成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而信用信息不完全或不对称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公平使用信用信息,从而造成信用混乱。
4.2对狭义的药品市场主体信用缺失规制的建议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发展,软件产业中的信用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证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应该把软件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到软件行业管理的重点工作中来。
软件企业信用体系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国软件产业中的信用问题日渐突出,一些软件企业失信行为为越来越严重、行业信用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来看,软件产业的信用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夸大软件开发能力和软件产品功能,误导用户;不信守服务承诺,对产品维护升级推诿拖延;使用盗版软件和开发工具,在产品和工程中盗用他人的软件和技术;在中介服务和住处服务中夸大服务能力,提供虚假信息;信用监管机制不完善,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此外还存在其他欺诈经营、偷逃骗税、逃废债务、虚假账务等问题。
从软件产业的长期发展来看,现在已经到了抓好软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候。加快构建软件企业信用体系对整个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要求人们讲究规则、履行承诺、依法行事,其本质就是注重信用。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也是信用经济。
其次,健全的软件信用体系是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建立软件信用体系,是规范软件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同时,加快建立软件信用体系,是保护用户利益、增强应用信心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的客观要求,也是软件企业做大做强,树立国产软件品牌、扩大软件出口的必由之路。
第三,我国软件企业信息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产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国内软件市场出现了价格恶性竞争、软件产品质量低劣、软件企业投机不断发生等突出问题,反映出少数软件企业不讲诚信以及软件企业信用体系缺失的严重问题,这已经威胁到我国软件产业和软件企业的做大做强。
比如说,在政府招投标工作中,虽然大部分软件企业是认真遵守规定的标底去投标的,但也有些企业明明知道自己没有能力,也去参加投标,最终导致恶性竞争,让一些投机性的企业钻了空子,就使得本来可以做大企业永远做不大。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只有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才能参与投标。将来可以将软件企业分级,比如说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并且还要按行业划分。
当然,目前已认定的8000多家软件企业中肯定也有假冒伪劣的,我们也要进行认真查处。
另外,对于一边享受着软件产业政策,一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的软件企业,我们也要制定出一些办法给予制裁,决不能一手软、一手硬。
构建信用体系条件已基本成熟
当前,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已经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例如,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被明确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牵头单位;诚信已被列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信用教育和培训逐步展开,企业和公民信用意识得到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信用管理开始得到重视。
近年来,上海、北京等地和商务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在探索本地区、本系统内的信用系统建设上取得了明显的进展,积累了不少的经验。这对于加快软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在系统集成产业中,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已有了一定的经验。信息产业部的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建设,已经在各行各业内建立了很好的信誉。我们把系统集成企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不同等级的企业做不同等级的项目,规范了企业的有序发展。这在客观上支持和保护了我国系统集成企业的权益和发展。
软件的特点决定了产业发展必须强化信用监管。
软件产品不同于一般工业产品,它具有不易确认企业能力、难以鉴别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量大、兼容配套要求高等特点。用户只有对软件企业有充分信任,才能下决心购买其产品和服务。有了信心才能交易,缺乏信心必然损害用户信心,最终损害产业发展的基础。因此,诚实守信是软件行业的基本行规和道德标准,也是扩大应用、促进产业发展的根基。
在全社会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大环境下,建立软件产业信用体系的时机和条件,应该已经成熟。
软件企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想
信用体系的基本内涵是建立良性信用机制。信用体系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机制,它综合运用了各种社会力量和制度,共同促进社会信用的完善和发展,鼓励和弘扬守信行为,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形成良性信用机制,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行。
通常而言,信用体系包含五个方面的内涵:良好的信用文化、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高效监管;公共信用信息的开发与使用;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因此,软件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建立标准法规体系、监管服务体系、激励惩戒体系、信息资源体系等内容。
构建我国软件企业信用体系,信用立法要先行。当前,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信用立法相对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瓶颈,亟待突破。从软件产业的实际来看,缺乏保障诚信交易的相应专门法规制度体系,使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实践证明,信用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信用行业的发展。
其次,构建软件企业信用体系必须从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出发。作为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软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部署。但同时,软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从软件产业实际出发,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地加以推进。
构建信用体系建设目标在于,有效规范国内软件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优势软件做大做强,增强我国软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构建我国软件信用体系还必须与落实18号文件相结合。18号文件是指导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政策文件,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导向和政策扶持。在构建我国软件企业信用体系时,必须用足、用好、用活18号文件中已有的政策,与18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软件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税收、出口等政策相互衔接起来,可以加快软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何构建软件企业信用体系?
那么,究竟应该怎么构建我国软件产业的信用体系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首先,要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信息产业部已经成立了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下设九个组,其中就有软件企业认定与信用体系组。其目的是通过建立软件企业信用评估工作体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发展环境,促进优势企业快速成长。
其次,要针对软件产业和软件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软件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的软件信用制度规范,保障诚信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形成信用管理的部门规章,使信用管理有法可依。
第三,要实行软件企业信用评级制度。通过重点软件产品与相关服务质量标准,引导软件企业把诚信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严格生产标准、完备生产条件、确保产品质量、改进服务态度、完善售后服务等重点环节上。根据软件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信用记录和违规情况,分类实行年度评级并向全社会公示。
同时我们也建议建立奖励守信惩罚失信制度。比如说,在政府采购软件、软件工程投标等活动,应逐步把软件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作为决定软件企业能否中标的主要参考因素之一。也应把软件企业信用指标作为软件企业能否被认定和能否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国家项目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些措施,不但可以在需求方面促进对软件企业信用体系的培育和发展,而且从根本上引导国内软件企业树立诚信立业的观念和意识。
第四,要建立统一权威的软件企业资信数据库。信息产业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基本上具备了建设软件企业资信数据库的多种资源和条件,对自身现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可以成为建立软件企业资信数据库的基础,现有的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定、系统集成资质等信息则成为软件企业资信状况的基础信息。从发展目标讲,软件企业资信数据库应全面覆盖在我国软件市场上的全部软件企业,不论所在地域、资质等级、登记注册类型、规模大小,都属于该数据库服务对象。
第五,要建立面向软件企业的联合征信体制。软件企业信用评定所参考的信息,不仅要包括该企业的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定、系统集成资质等信息,还要包括企业银行信贷、纳税、工商年检、出口等方面的数据信息,更要收集软件用户对软件产品和售后服务的最终评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对软件企业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因此,软件信用评估体系的建设,需要与银行、税务、外贸、工商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面向软件企业的联合征信体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标准化研究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摘要 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本文阐述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立的意义及必要性,并结合我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的现状,提出了建立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 质量信用评价 体系 意义 建议
质量信用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在“加强质量监督管理”一章中,明确提出要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制度,完善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加大质量失信惩戒力度,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生产和流通的直接承担者,建设质量诚信体系,离不开企业的参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机制的完善,质量、信用、信任成为与企业生存和发展紧密关联的要素。企业在其产品(服务)质量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顾客的约定,以及企业自愿承担的其他相关义务,构成了企业的质量承诺。而对企业履行其质量承诺的能力和程度的认定,使得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应运而生。
一、建设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意义
1.企业信用缺失问题已经阻碍了中国经济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信用缺失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市场交易缺乏诚信,失信行为越来越多,由此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信用风险对银行的信贷资产威胁越来越大,造成大量不良贷款;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商业交易中出现大量欺诈行骗行为,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上市公司公布虚假信息、欺骗瞒报等不乏其例。
2.开展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模式,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对提升质量监管效能,推进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以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通过建设和完善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客观评价企业信用,促使企业面向市场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并运用市场机制,强化信用管理的内部约束和利益激励,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对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具有积极作用。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可以使信用制度及状况公开透明,确定企业行为标准,促进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的公平交易。
(2)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发挥银行系统信贷评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工商登记年检等系统的作用,培育以企业为主体、服务全社会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升宏观质量管理的有效性。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能够取得运行成本低、社会效益高的良好效果,信用评价结果可以通过信用数据库等各种信用信息渠道传播给社会。有效的信用评价能给有信用的企业带来极大的利益,能够产生广泛的影响,这种能力是其他经济手段所不具备的。
(3)新疆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现状对建立有效的质量信用评价体系的需求更为迫切: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偏小,同时也由于缺乏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致使新疆中小企业难以参与国际、国内重大项目的竞争。
二、新疆企业质量信用工作的现状
1.形式不一的信用评价。我区银行、工商、税务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目前都有针对企业信用状况而进行的评价考核内容。银行对企业贷款归还及企业通过该家银行进出金额的多少等,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纳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针对企业产品质量,工商局侧重“重合同守信用”评比。
2.存在问题。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类企业信用评价,对于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局限性也非常明显,表现在:信用环境的社会基础差,企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从政府部门到社会上无有效的质量信用工作机制。
(1)企业内部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机构和制度。目前,我区企业总量有近30 万家,通过调研,许多企业通过质量、管理等认证后,并未切实按照认证的要求进行管理,认证结果只是为企业宣传多了一层镀金而已。
(2)缺乏独立的中介信用评价组织体系。信用评价的本质决定了评价只能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但目前缺乏这样的成熟组织机构。
(3)缺乏行业信用自律。一是缺少行业协会组织;二是新疆企业界的行业协会大多是从原来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改变而来,对企业而言除了交纳一定的会费外,并无切实有效的行业自律措施。
(4)缺乏相应的信用管理法律。对于信用评价、信用管理没有相配套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
三、对新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建议
推进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机制。建立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和运行机制,形成电子化的企业质量信用记录。
1.确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主体的分工与协作机制,制定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规划。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是连接政府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信用建设的有效方式,具有较好的引导功能、推动作用和激励功效,同时也为采集企业质量信用信息提供了有效渠道。
2.搭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该平台应当是一个开放的整合系统,应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由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基础信息、其他部门提供的企业相关信息和社会机构评估反馈的信息。
企业基础信息是整个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它应涵盖工商登记注册和监管的市场主体资格的各种信息,包括受到的奖惩等;企业相关信息应涵盖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信息,金融机构对企业信誉评估情况;社会反馈信息包括各行业协会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新闻媒体社会舆论信息、企业间经济纠纷及市场评价信息等。这样能保证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又可避免重复记录,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一套统一的采集标准。
3.制定与质量信用评价管理体系相配套的政策。建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企业信用奖罚机制,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通过制定管理办法、评估管理、监管等相应的规章制度使新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有章可循。
四、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的工作思路和设想
1.工作思路。2015 年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启动阶段。首先,开展试点工作。从生产企业入手,在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选择3~5 家具有名牌产品的企业开展质量信用评价的试点工作,为全疆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开展奠定基础。其次,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发展。再次,推进相关标准制定与培训,制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准则制造业》《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规范》《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结合试点工作,做好内容和指标验证,积极争取。对已取得和准备申报新疆名牌的企业,以及地区局、县局从事质量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评定内容,做好工作组织与落实。
2.工作设想。(1)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以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开展我区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充分发挥我区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及质量信用评价专家咨询组的作用。质量信用评价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区的质量信用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质量信用评价专家咨询组成员由质量管理、信用评价、行业专家等组成,为开展质量信用评价提供专业咨询。
(2)确定评价的等级分类。在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质量信用分类标准,通过提取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数据,生成企业质量信用等级。
(3)明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状况、质量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认定情况、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意见反馈情况及近三年内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经营情况。
(4)确立我区企业质量信用评价工作程序。进行质量信用评价业务所遵循的操作步骤包括:评价准备、级别初评、级别审查与审定、跟踪监测、监督检查等阶段。
(5)形成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报告。企业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中反映,评价报告应对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质量保证能力实际状况、质量绩效等信息进行充分的提示和分析。
(6) 做好监督管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将作为企业信息之一,在新疆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平台和新疆名牌网公开。
成都市部分担保机构“挂羊头卖狗肉”、违规拆借、高息“放水”等不规范行为将被严惩,担保行业面临全面洗牌!记者昨日获悉,一部旨在规范和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正由该市经委紧张制订。规范以5年内构建并完善多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为目标,对担保机构开业底限、运作流程、权限等方面作严格规范。
据介绍,作为10个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之一,市政府计划到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构建起功能完善、运做规范的信用担保体系。为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据了解,合格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等三大条件。担保机构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来确定其担保项目,根据风险程度、入股情况及企业信用状况自行确定担保费率,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同时,还必须在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目的,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为突破口,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形成以政府诚信为表率、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重点、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支撑、以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信用北京”的良好形象。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强化政府的推动作用,鼓励开发利用各类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基础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现代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规划先行,各部门分工协作,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政策、统一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制订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等行为。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重点,建立信用基础信息共享交换机制,推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立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实现跨行业联合征信;结合本市实际,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二、建设目标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使信用政策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社会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
三、实施步骤及工作重点
(一)*年至2008年为建设阶段,工作重点是:
建立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制订并实施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研究拟订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政策和法规草案,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公开信息。做好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做好本市企业信用地方性法规制订的研究准备工作,研究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使用等行为。制订信用行业监管和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政策文件。
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制订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加快完善信用基础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为实现信用基础信息依法向社会有序公开提供技术支持。
促进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应用,大力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有效整合各类信用信息资源,推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展联合征信和增值服务。支持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功能。
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和宣传,加大对社会信用的教育培训力度,营造“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环境。
(二)2009年至2010年为完善阶段,工作重点是:
进一步完善信用政策体系。继续推进信用信息市场化应用,形成较为发达的现代信用服务业,既有专业化、公信力强的联合征信服务中介机构,又有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行为提供增值服务的企业群体。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信用产品在政府监管、市场交易中得到广泛使用。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整体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市信息办承担相关工作,组织制订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
由市工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户口”为依托,加强对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成员单位现有信用记录的归集与管理,有效整合各类企业信用信息,逐步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范围,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有序开放,共享企业信用基础数据,推进本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本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和相关政务信息为支撑,加强政府与银行间的沟通与协调,依法整合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为政府部门、银行信用信息交换提供目录和数据交换服务,为银行建设个人信贷系统和征信服务中介机构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本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通过专用网络对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访问,实现分级分类信息共享。
(二)做好信用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完善信用政策体系。
做好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方面法规建设的基础工作。做好本市企业信用地方性法规制订的研究准备工作,研究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方法,依法公开政务信息。
加快制订有关信用行业监管和建立失信惩戒制度的政策文件,加强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三)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开放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
推进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由市信息办牵头,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企业和个人信用标准体系,尽快统一信用主体标志、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评价指标、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促进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流通效率。
加快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根据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依法推动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商务、交通、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环保、劳动保障、人事、公安、仲裁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逐步分别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
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下,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企业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得信用基础信息,逐步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政务信息披露系统和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
(四)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
作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完善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要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信息,建立和规范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要建立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要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各类信用信息及时记录,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基础信息共享;要加强对行业信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信用信息录入、披露、数据更新的监督考核力度。
(五)大力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业,支持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
培育和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按照“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思路,支持和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服务业。
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努力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
鼓励国内外信用专业人才来京创办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工商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做好配套服务,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评估咨询人员。
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支持本市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设计信用服务指标体系,按期做好行业统计及数据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对信用服务中介及信用产品的认同,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壮大。
(六)倡导信用产品的使用,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市有关部门应率先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人才聘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管、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
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扩大信用卡发放、个人支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规模,做好金融延伸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市民和企业用支票或刷卡消费。
(七)建立健全信用行业监管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惩戒失信行为,鼓励守信行为。
建立信用行业监管制度。市征信管理部门要制订有关信用行业的准入制度,强化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
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失信行为,通过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失信联防机制。
完善守信受益机制。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通过规定的考核和评价后,获准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和市场禁入等限制。
(八)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和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信用教育和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媒体、教育、文艺等多种形式,开展诚实守信教育,启动“信用北京”宣传工程,开通“信用北京”网站,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