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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8 16:57: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会涉及的法律法规

第1篇

张百如

充分认识依法治会的意义,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会的自觉性《决定》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各级工会要借依法治国的东风,更加坚定自觉地推进依法治会实践,全面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坚持依法治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建设法治工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工会历来是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执行者,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工会必须走在时代前列,坚决服从服务于建设法治中国大局,大力推进依法治会,努力使依法治国方略在工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坚持依法治会是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客观需要。《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明确了中国工会的建设、参与、教育、维护四项社会职能。严格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工会履职的“尚方宝剑”。当前工会在依法履行社会职能方面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不敢依法维权、不会依法维权。这就需要工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主动依法履职,严格依法治会。

坚持依法治会是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已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社会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迫切需要工会发挥“大学校”作用,引导职工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依法表达合理诉求;需要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协助党政处理好劳动关系纠纷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治会是推动工运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还没有得到全面实现,新生代职工和农民工价值取向更加务实,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工会维权的要求更加迫切。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维权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运事业不断发展。

坚持依法治会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保障。法治是治国之重器,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依法治会,才能保证工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手段破解工会工作难题,用法治方式建设工会,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依法治会之路

中国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高度的政治性。各级工会要从自身特点和性质出发,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结合起来,把对党负责与对职工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会情的法治道路。

要把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核心。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根本要求。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绝对领导,决不能照搬西方工会治会模式。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原则,旗帜鲜明地批驳工会“中立化”、“非党化”的错误立场和错误言行,从法规制度上捍卫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要把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性质这一根本方向,决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另搞一套。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会建设,把依法治会纳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坚持依法开展工作。

要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工人阶级是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力军,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力军。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职工群众的法律素质,取决于职工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理解与掌握、遵守与运用。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在职工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普法教育、普法培训等形式引导职工群众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模式和良好习惯,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要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经常性任务。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工会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任务,积极协助党政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等方式和办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依法治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把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依法治会的关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依法治会,就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离开了这一点,工会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积极推动健全党政主导的职工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始终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要把坚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法律法规体系是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据,也是工会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各级工会要抓住国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和劳动立法的有利时机,按照顶层设计、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法律政策的健全完善,逐步建立和形成以《工会法》、《劳动法》为主体,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努力形成有利于职工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的法治环境。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加大工会立法参与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涉及工会和职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建议,将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正确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为工会履行社会职能提供法律支撑。

要把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保障。打铁还需自身硬。依法治会必须从工会自身建设抓起。要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工会内部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民主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推进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切实保证依法维权的深入开展。

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发挥工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依法治会、依法维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工会要主动服务依法治国大局,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加大源头参与力度,促进科学立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加强与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衔接与沟通,推动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出台维护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相配套法律法规,促进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挥工会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基层情况的优势,及时掌握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状况,积极代表职工群众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强化劳动法律监督,推动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职工利益表达机制和劳动关系协商沟通机制,确保法定劳动标准的实现和依照法定规则争取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要积极支持、配合并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审判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大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保障职工各项合法权益在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真正落实。主动配合并积极参与人大执法检查、政协视察,推动解决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并对政府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推动严格执法。

第2篇

[摘要]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往往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途径加以实现,本文仅就如何解决好目前妨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深入开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问题;解决思路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2010年7月召开的十五届四次执委会上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两个普遍”的要求后,各级各地工会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推进“两个普遍”工作的开展,尤其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行,对改善劳资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调节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何更好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和不断完善该项制度,笔者认为必须着力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职工权益得到有效的维护

在我国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必须要注重研究我国的国情,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路和办法,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涉及资方、劳方和政府等方面与部门,可以说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由工会自身单打独斗是很难取得成效的,需要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需要人大的立法保障,需要劳动部门、国资部门、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的协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劳动关系协调是离不开政府干预的,如政府出台劳动法规,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指导线、监管劳务市场等都是政府干预的重要手段。政府介入并且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是现代各国的共同经验。在我国,在党的领导下,从中央到市、县都普遍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格局。实践证明,没有党政主导,集体协商就寸步难行;没有强大的工会,职工就势单力薄,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快有关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支撑下有序有效规范开展工作

工资集体协商实践表明,目前我国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和滞后,已影响该项工作的深入推进。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行政规章,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刚性不足,难以对企业形成刚性约束,这些对协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难以依法处理。改变目前的局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要加强相关的立法。尤其是高层面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如国家层面的《工资管理条例》要尽快出台。同时各地方立法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法规。

三、构建作风过硬业务工作能力强的工资集体协商队伍,提升工资集体协商谈判能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顺利发展,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实践证明,构建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能够胜任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队伍,是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因此说,必须要抓好这项工作。强化县一级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队伍的建立,可将工资集体协商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可以从劳动、工会、企协、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从社会上的专家学者和法律界人士中聘请一批熟悉法律、懂政策、善于协商的人员担任工资集体协商人员。

四、注重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维护小微企业职工的工资权益

在我国小微企业的数量非常庞大,占全国企业数量的90%以上,但小微企业职工人数少工会力量比较薄弱,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存在许多困难,所以说,我们必须要十分注重小微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维护这些职工的工资权益。解决的办法和途径就是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国内一些地方实践证明了这点,如《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份合同就使武汉45万餐饮业职工普遍受益,全行业职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在江苏、浙江、上海、山西、山东、辽宁等地,很多县(区)、乡镇(街道)的同业行业,如煤矿、家电、医药、餐饮、装饰、纺织服装、美容美发等行业都建立了行业协会、行业工会联合会,并开展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其协商重点主要是计件工资的工时工价和行业工种最低工资;浙江省温岭市总工会在新河镇羊毛衫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已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展到泵业、帽业、鞋业、轴承业等多个行业。

第3篇

一、新形势下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当前实际工作来看,国有企业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权利,在维护女职工权益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就整体而言,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滞后,被动维权

一是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和人员仍未摆脱以往既定的思维方式、在思想上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活动组织、附属部门”的认识,就是那种围着转、跟着干的组织。

(二)手段不当,维护不力

当前,虽然涉及工会女职工维护职能的法律法规不少,但由于一些女职工干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依法维护的重要环节,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导致不能恰当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好权益。

(三)方式欠妥,效果不佳

当前,企业一些工会女职工组织在实施维护的具体操作中往往步入两个极端。

二、新形势下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要解决上述问题,扎实推进新形势下女职工的维权工作,关键要牢固树立和落实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使女职工维权工作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一)以主动维权为前提,做到“四个主动”,塑造工会女职工组织维权新形象

主动维权,就是要有主动的意识、超前的预见和积极的作为,实现从事后介入的被动维权向提前参与的主动维权转变。这是维护好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

1.要主动把握女职工需求。女职工需求,是指现实条件下女职工对自身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实现的要求和期盼。女职工干部作为女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能“坐店等客”,而要发扬“妈妈心、婆婆嘴、闲不住的两条腿”精神,深入基层和女职工中去,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全面地把握女职工需求,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

2.要主动研究问题。就是必须直面大量的现实问题,主动认识、主动思考,通过前瞻性的研究和有预见性的工作,来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要主动参与源头决策。所谓源头维护,对于企业工会女职工组织而言,就是要直接依法参与企业各项改革方案的研究、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把女职工的意愿、要求和建议在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这样能牢牢掌握维护工作的主动权,进一步加大维权的力度。

(二)以依法维权为手段,做到“四个强化”,切实加大维权力度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这项复杂的工作,光凭热情、责任感和事业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强化依法维权,勇于和善于拿起法律这一武器开展工作,将其作为在现实条件下维权的基本手段。

1.要强化各级工会干部的法律意识。每位女职工干部不仅要下苦功夫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特别是要掌握《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与女职工维权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同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中,遇到矛盾和问题时,借助有关法律法规找到依据,做到有理有节地为女职工维权。

2.要强化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工会维护职能的延伸和完善。维权不仅限于劳动法律的咨询、监督,劳动争议的调解,还要进一步拓宽范围,为女职工合法维权提供帮助。要主动接受工会的领导,积极争取行政的支持,建立必要的机构,获得必要的费,使法律援助得以顺利进行。

3.要强化维权机制建设。要围绕维权工作的热点、难点、建立健全法制化维权保障机制、规范化维权运行机制、目标化维权责任机制和个性化维权统筹机制等四大维权机制,丰富内容,细化、实化,着力推动解决女职工权益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三)以科学维权做保证,做到四个统一,努力增强维权实效

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女职工维权工作,必须坚持用科学方法来推进,妥善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以增强维权实效。

1.要做到“两个维护”统一。即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与维护女职工具体利益的有机统一。企业靠职工发展,女职工靠企业生存,只有企业发展壮大了,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女职工的利益。

2.要做到坚持维护女职工经济利益与维护女职工其它利益相统一。女职工经济权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维护内容。因为没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安全与卫生权的实现,其它权益就失去基础。

3.要坚持维护女职工利益与加强女职工队伍建设相统一。一方面要加大女职工切身利益的维护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女职工队伍建设。

第4篇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法律保障

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中国就业人口庞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做了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截止2001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城镇就业人口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注:本文数据来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提供的数据,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5月9日。)

(二)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有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颁布后,这一制度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此外,前劳动部还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章,使劳动合同制度趋于完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本建立。目前,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本地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包括:《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近年来,集体合同制度不仅在非国有企业中推行,而且也在国有企业中逐步推广。截止2001年底,全国企业签订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集体合同已达65万多份。

(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成功经验。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等25个省、直辖市以及深圳、大连等城市已建立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五)完善劳动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已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有1万多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了工资指导线,88个城市了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到2001年底,城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年平均递增5.5%.

(六)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导致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上升。为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程序。截止2001年底,全国已建立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92个,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近2万个。从1993年至2001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8万件,涉及劳动者236.8万人,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注:统计数字来源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二、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我国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有:

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或者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或者立法的层次不高,有些法律还出现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甚一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明显体现出,签与不签集体合同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而新修改的《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在第53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工会法》的规定已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一种义务性规范。然而两个法律规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会与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差异,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别是非公企业中显现出来。

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他劳动者则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同等保护,突出表现在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不相互衔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者不能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发生的人事争议未能与劳动争议处理适用同样的法律程序和尺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已提上日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将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因此都迫切需要劳动法的保护。而目前劳动立法的适用范围远不能满足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不利于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立法中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处还需要加强。劳动法律与民事法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加上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且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以改变,劳动者无论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还是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均处于弱者地位。而劳动法就是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根本宗旨,因此劳动立法应在其内容上有别于民事法律,突出维护劳动者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一些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由于适用了民事法律的原则,诸如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导致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够,使劳动者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均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明显滞后。我国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于1993年,1994年《劳动法》对这一制度在予以肯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时至今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实行了近10年,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暴露出的问题也是不容回避的。这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少案多、不堪重负,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对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明确规定,劳动者胜诉后难以执行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将难以应对不断攀升的且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这不仅将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提升改革成本,甚至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三、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的局面,以及加入WTO后资本与劳动矛盾的进一步加剧,我国劳动立法应与时俱进,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首先,应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并及时修改《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其次,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今后,劳动立法应朝着统一立法的方向发展,不仅应将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范围,使其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而且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加快和逐步完善,应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形成除国家公务员和实行公务员系列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使劳动者都无差别地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此外,劳动立法应区别于民事法律,在立法中要向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倾斜,以实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进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第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工会法》将这项制度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方式。我国目前已有关于集体合同的法律和规章,但力度不强,缺乏刚性。今后的劳动立法一方面应制定统一的集体合同法,减少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在制度上有所强化,使集体合同制度真正发挥维护劳动者整体权益的目的。这包括对企业工会提出的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企业方不得拒绝;拖延或拒绝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和程序;促进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集体合同的建制和发展;具体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机构和程序等。

第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关注,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完善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重点应考虑: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争议处理体制,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耗时耗力,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问题;在法律上界定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并对不同争议设置不同的处理程序,以便能对涉及集体劳动权利可能造成社会隐患的争议作出快速反映,及时处理;改革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包括成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设置适应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完善证据规则,以及吸收社会有关人士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等,以使诉讼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终和有效的法律屏障。

第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迄今为止,我国已批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资本国际化、劳动力全球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劳动关系将更加复杂多变,按照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通行规则规范劳动关系已显得十分迫切,这已在我国一些企业与一些跨国公司的合作中显现出来。今后我国劳动立法应更多地研究和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最后,工会应积极参与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履行基本职责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多层次地参与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起草和制定工作,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愿,使劳动立法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价值取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参与立法的重点主要是推动劳动法的修改和制定单行法律,以在整体上维护劳动者权益。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N].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05—09。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和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强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对各镇(街)辖区内涉及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行业彻底整治,使之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工作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相关法规。

四、检查范围

各镇(街)辖区内涉及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重点行业和企业。

五、检查内容

(一)涉及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存在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申报危害项目情况;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情况;对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职业病病人以及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用人单位的处理情况等。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合同中告知职业病危害情况;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处罚(处理)情况;职业病病人劳动保障待遇落实情况(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开展情况)。

(三)企业工会组织建立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在维护职业病病人权益方面和宣传、教育职工防治职业病方面的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防范各项制度的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情况。

(五)企业登记和合法经营,生产原料、产品的打假。

六、检查方法和步骤

自查与检查相结合,各镇(街)以自查为主,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九个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地区进行地毯式检查。

(一)监督检查步骤。监督检查分四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9月25日至10月10日)。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企业和具体检查内容,培训人员,统一检查方法。

2.自查自纠阶段(10月10日至11月10日)。各镇(街)配合市卫生监督所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全面开展摸底造册和监督检查,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重点地区检查阶段(11月份)。市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工商、质监、环保、经贸、外经贸、工会等部门联合组成专项检查组,分组对重点地区涉及粉尘、有机溶剂、重金属等行业进行监督抽查(督查的地区和具体时间安排由市卫生局另行通知)。

4.总结阶段(12月份)。各检查小组汇报检查情况,由市卫生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二)检查方式。

各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材料,召开座谈会,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七、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卫生、安监、劳动保障、*、质监、工商、环保、经贸、外经贸和总工会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监股)。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鹤山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二)鹤山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三)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市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

2.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

4.开展重点地区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工作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3.工会组织负责企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4.安监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5.*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6.质监部门负责企业生产原料的监督检查。

7.工商部门负责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生产材料的打假工作。

8.经贸、外经贸、环保等部门负责向企业业主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9.各镇(街)负责本辖区的厂企开展职业危害自查自纠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严峻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市卫生、安监、*、质监、工商、经贸、外经贸、环保、劳动保障和工会等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检查方案,积极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

第6篇

关键词: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原因;应对策略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决策层和执行层由于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或一知半解而疏于法律风险防范,最终导致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并使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情况并非个别案例;而企业管理层因曲解、误读法律法规,并出于企业自身团体利益的考虑,盲目“规避”法律法规,而最终难逃法律严惩和追究,此类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因此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守法合规经营,始终如一筑牢法律风险防范的大堤。这是对企业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展完善大环境下,守法合规经营的客观要求,也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并迅速融入世界,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探究

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不同问题,可以将企业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划归为以下几种:(1)设立企业时:在我国境内,投资主体只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才可以进行投资、注册登记、设立企业,只有通过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非禁止性规定的要求及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审查后,才能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等。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够随时受到法律法规应有的保护。一旦触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仅难以顺利进行,还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2)投资人在出资设立企业的过程中: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公司股东需要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按期缴纳出资。同时,一旦投资人将属于自己的资产按应缴纳的出资额投资到新设立的企业后,就不允许抽逃出资。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3)签订合同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进步,合同法律制度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的新阶段。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应当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确保合同订立主体各方对有关重要合同条款无重大误解或受胁迫等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同时合同标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要求等。一旦这一过程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而解除,或因无法履行而出现违约责任而赔偿合同相对方的经济损失等,这同时必将对企业的商誉、品牌等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4)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方面:这主要表现在企业在人力资源和薪酬福利方面的管理、劳动用工制度、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带薪休假、竞业禁止、保密规定、经济补偿等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情形,企业管理层必须认真梳理,加以完善,做到守法经营、合规合法。(5)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类不法奸商出于赚黑心钱目的,使用各种卑鄙伎俩制售各种假冒伪劣产品的花样和方法层出不穷,对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今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并关乎企业兴衰的一件大事,必须坚决依靠自身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从而扩大企业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和社会影响力,使企业得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导致我国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各种法律风险的原因

正如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离不开内、外部因素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一样,我国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之所以出现各种风险,不仅与企业自身发展有关,也和我国的市场环境及诸多社会因素息息相关。具体来讲:

(一)导致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各种法律风险主观方面的原因有:(1)法律知识的匮乏。这表现为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从习以为常的经验出发,即使少部分拥有法律知识的企业管理人员,其对于法律的认知也停留在初级层面,并没有形成系统法律思维、完善的法律知识架构,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中,企业管理层、经营层和广大员工对于法律的认知就更为匮乏。(2)企业社会公德和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明显缺失,热衷于维护自身的蝇头小利,缺乏对员工的关爱及社会责任等。

(二)客观方面:由于地区差异以及行业状况的复杂程度不同,对企业经营管理风险影响十分明显。在企业发展初期,企业往往更注重于产品的质量,会花费较大的精力在产品的社会影响上。而一旦在社会上造成“明星效应”、“轰动效应”后,各种模仿、抄袭、假冒伪劣产品则会在短时间内蜂拥而至,增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法律风险。

三、有效预防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的策略

(一)有针对性的对企业广大员工进行普法教育并常抓不懈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广大员工合法权益密切相连,并非高深莫测、遥不可及,它贯穿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始终。企业经营管理层必须从思想层面上真正意识到防范法律风险意识的重要性,切实建立起防范法律风险的管理机制,使法律真正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具体而言,企业管理层应当与时俱进,及时跟踪、了解国家政策法规的最新动向,适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使广大企业员工及时了解法律法规最新知识的同时,能够立足岗位学以致用,适应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的要求,为共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奠定坚实基础。

(二)高度重视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企业经营管理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其对于化解企业运营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基于此,企业必须始终将制度建设看做是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抓手。

具体来讲,在投资过程中,企业投资者必须深入调研,多方调阅并穷尽相关法律法法规的规定,充分了解、掌握国家产业政策最新发展动态及地方政府、部门规章对于投资企业的各项规定,杜绝由于不知法或违法而受到的法律制裁,从而增加企业经营管理成本,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负面影响等;同时,提前防范与合作者之间出现的法律纠纷。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合同管理,企业必须做到以下三方面:首先,将审查看做是重点,必须对合同内容了然于心。在合同签订的时候,企业必须全面了解合同标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等重点条款。其次,通过严格的跟踪监督,保证合同顺利履行,避免出现违约情形的出现。最后,企业应当尽可能的使用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巨大便利,将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内容放置在同一信息平台上,以便能够快速有效的对合同所涉及到的内容进行动态监控。

在劳动合同的管理上,企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首先,必须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工会组织作为联系广大员工与企业管理层的桥梁和纽带,其对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企业集体薪酬福利政策方面,充分代表广大员工履行集体协商和对话作用,立足于劳资双方的充分民主协商、对话,达成企业发展目标和员工利益、愿望的协调一致。其次,在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上,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并非是与世隔离的一个孤立团体,其各项工作必须落脚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才能确保企业各项活动依法合规经营。最后,对于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企业管理层必须及时予以更新。

由于信息化时代市场环境日新月异,企业不仅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立足自身的改革,瞄准进军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革故鼎新,深挖企业发展潜力,不断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在符合市场法制经济的条件下,不断经受住市场大潮的种种考验和洗礼,立足持续、健康发展,成就企业基业长青梦想,更好的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国家兴旺、民族振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结语

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企业的发展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才有可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和保障。笔者结合现阶段我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在详细分析其原因之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希望为我国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合法合规经营提供一定的有益参考。

参考文献:

第7篇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区人大、政协的监督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以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紧紧围绕全区劳动保障工作任务,积极开展了“四五”普法工作。把“四五”普法结合到日常各项工作之中,以加强依法行政为重点,以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为载体,较好地完成了“四五”普法工作任务。

一、认真抓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工作。

为全面提高本局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依法行政水平,我局按照“四五”普法要求制定的学法教育计划,采取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工作。

1、建立完善业务例会和业务学习制度。各科室在每周五下午定期组织业务碰头会,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进行业务工作交流;每月初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工作例会,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业务政策知识;每季度末定期组织召开全局业务工作学习交流会。

2、认真做好“四五”普法工作。按照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要求,征订了43套《劳动和社会保障“四五”普法读本》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问答》等普法教材,做到人手一套。

3、认真学习《宪法修正案》。按照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着重学习《宪法》的指导思想、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精神,树立依法治国的观念,确立依法治国首先依宪治国的理念,并把学习宪法与实践“三个代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大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结合起来;与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认真开展“四五”普法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了宪法在劳动保障系统的有效实施。

4、扎实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全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使他们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行政许可原则和有关行政许可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的实施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转变。同时,还配合区法制办在元和镇开展了《行政许可法》的上街宣传活动,发放有关宣传材料,使广大职工群众、用人单位熟悉《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了解其享有的各项权利,增强维权意识。今年以来,我们在重点学习《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的同时,还认真组织学习了新出台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专业性法规,学习其主要内容,掌握其精神实质,确保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有效实施,推动了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广泛开展《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活动。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劳动法》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当家法,涵盖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全部内容。2001年以来,我局针对相城区建区之初劳动保障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支持和关心,争取各级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采取区镇上下联动、部门左右互动的方式,每年都开展了《劳动法》宣传活动,从源头着手,从基础抓起,通过我们深入广泛长期的社会宣传,全区各类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法律意识大为增强,营造了良好的劳动保障管理氛围和法治环境,为全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夯实了坚实基础。

2002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认真抓好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了《劳动法》宣传月活动,声势之大、规模之广,前所未有。宣传活动从四月份开始动员布置,五月份全面展开,九月份基本结束。四月下旬,区政府召开了动员大会,区政府王勤林副区长就《劳动法》宣传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局秦康林局长就《劳动法》宣传活动方案作了具体安排和说明。会后,全区各镇相继成立了劳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全区上下迅速掀起宣传贯彻落实《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热潮,形成了区镇联动、部门互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宣传活动分为组织动员、分层培训、巡回宣传、执法检查、总结整改五个阶段。活动采取分层培训、设点摆摊、现场咨询、上街宣传、上门宣传等形式。在各镇主要街道悬挂横幅标语48条,配备2辆宣传专用车,利用高音喇叭播放宣传录音带,在全区范围内巡回宣传。共接待现场咨询8000多人次,编印和发放劳动保障政策汇编35000册。在大造声势、大力宣传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261人,举办了3期培训班,聘请苏州市劳动保障局领导授教讲课。上门宣传和执法检查是宣传活动的又一项主要内容。在“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的逐户上门宣传的基础上,对区内各类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了执法大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禁止使用童工等12个方面。具体工作步骤和方法,在各类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会同区总工会、各镇劳动保障办公室、工会,抽调部分工作人员组成三个检查小组。对有职工投诉举报行为的企业优先确定为被检查单位。据统计,被检企业达1600多家,涉及职工57900多人,在检查中,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企业有76家,对19家企业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对1家严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通过检查,共补签劳动合同26000多份,补鉴证24000多份,共补缴社会保险费530万元,新增参保人员5500人。

2003年,在去年大张旗鼓开展《劳动法》宣传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一是联合区总工会开展了《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宣传月活动。以“两法一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为主要内容,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为抓手,重点宣传职工工资支付原则、标准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违反“两法一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活动采取区镇联动、上街宣传、设点摆摊、现场咨询等方式,在各镇主要街道或路口共悬挂横幅标语28条,发放《劳动保障实务手册》和《工会法》单行本各2000多本。二是针对全区规模型、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组织开展了“访外企、联百企、走私企”的上门宣传活动。继续以“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为活动内容,更好地服务企业、方便企业。为了使活动顺利开展,成立了由局领导和中层干部组成的五个工作小组,分片包干,明确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逐户上门走访了500家企业,向企业负责人宣传讲解《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并发放了《劳动保障实务手册》、《职工维权手册》、《医疗保险政策汇编》、《社会保险业务操作指南》各2000多册。三是配合农保试行,大力开展农保政策宣传。试行农村养老保险是区委、区政府实践“三个代表”、落实“两个率先”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广大农民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民心工程、实事工程。为确保全区农保试行工作如期展开,我们在组织领导和制度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在区政府召开动员大会的基础上,及时制订了培训计划,组织举办了农保政策知识的分层培训,编印了40000多册农保政策知识实用手册,印发致全区农民的一封公开信,分发到每一个农民手中,把政策交给农民,为农民答疑解难。通过宣传工作,提高广大农民对农保的认识程度,提高他们参保的自觉性。

部门良好的窗口形象。

2004年,我局开展了“走镇、进村、访企”的以农保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走访了全区100多个行政村和100家重点企业,与村领导、农户代表、企业负责人直接见面座谈,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百姓的民情,沟通基层的关系。走访过程中,共发放有关宣传材料达54000份(册),解答解决了有关农保、城保等方面的一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如:有的群众反映老年农民享受养老金待遇审批手续办理速度慢,我们通过调研,发现问题出在区镇衔接的环节上,我们立即进行了整改,由此解决了办理速度慢的问题。为巩固活动取得的成效,又制定了详细的培训计划和方案,组织举办了5期农保专题培训班和3期工伤保险业务培训班,参加人员累计达460多人次。通过走镇、进村、访企,既达到了宣传法律法规政策的目的,又缩小了劳动保障部门与老百姓之间的距离,融洽了感情、加深了了解、减少了误会,为稳步推进“五险”联动,大力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全面推行劳动合同管理,努力构筑社会保障体系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打下了坚实的管理基础。

今年,我局为进一步增强全区劳动保障意识,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管理氛围,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巩固提高“城保”、“农保”扩面成果,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社会各界对做好劳动保障的呼声越来越强,并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普遍认为我区的劳动保障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力度。为此,我局党组决定将四月份确定为全区“劳动保障进万家”宣传月。从4月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大力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活动形式采用区镇联动、村企互动,活动的组织以我局为主、各镇(街道、区)配合,各劳动保障事务所与我局有关同志共同参与。整个宣传活动分为设摊宣传与培训、重点辅导与典型引导两个阶段。4月5-16日为第一阶段,每天上午在镇(街道)主要路口悬挂横幅标语、上街设摊咨询、发放宣传资料、解释解答疑难问题;下午在镇举办劳动保障业务政策和具体操作知识培训班,组织镇(街道、区)分管领导、劳动保障事务所相关同志和企业劳资干部参加。4月18-29日为第二阶段,我局抽调部分骨干人员到各镇(街道、区)选定的3-5家重点企业进行上门辅导,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整改方案和措施,同时进行专题宣传,提高企业业主的劳动保障管理意识。典型引导主要由区农保中心结合长效管理示范村达标工作,帮助和指导相关村开展达标活动。为使“劳动保障进万家”宣传月活动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由胡建国局长任组长的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依法行政、注重实效,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各项工作。

1、农村养老保险得到巩固。截止5月底,全区113个行政村(居委会)中,已有109个村(居)实施农保,覆盖率达到96.5%;全区农保覆盖总人数254609人,占全区农村人口比例90.3%;缴费人数达136682人,参保缴费率达90.4%;已有58005人按月享受了农保待遇,享受覆盖率达94.7%。

2、劳动就业工作顺利开展。今年以来,我们每逢星期六免费举办了20期劳动力招聘市场,联系组织了567家单位进场招聘,提供各类就业岗位6625个,进场应聘的有10509人,达成录用意向的有2450人。到目前为止,免费为204名下岗失业人员举办了计算机、财务等8个专业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14.6万元。

3、城镇社会保险稳步扩面。截止5月底,全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分别达到43476、35971、20610、17305、17305人,比去年底的参保人数分别增加3008、3852、1896、2919、2919人,分别完成了全年扩面任务的60%、77%、48%、73%、73%。1—5月,各险种入库基金共为8630万元,其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分别为5883、2347、244、96、96万元。

第8篇

每逢中秋节、春节等节日,饭店党委、工会和外方管理层都会探访家庭困难的员工,或开展党员爱心捐助活动,给予病困员工补助。饭店通过种种形式让每一个员工都能享受到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员工切身感受到企业的温暖。另外,饭店成立安全、卫生管理小组,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预案演练。饭店开展以安全为主题的各类活动,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强化员工应变能力,提高企业安全态势。在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喜来登饭店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在中外双方之间搭建和谐相处的平台,提供双向沟通、交流的渠道,最大限度地把员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形成集体的力量增强员工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为了实现“温暖亲切,联系感应,共通共享”的喜来登品牌核心价值,使员工永远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奋斗精神,饭店协同集团共同开展“三个关爱”评先活动,月月评选“关爱员工、关爱客人、关爱生意”的明星,每年评选年度先进部门、先进工作者、最佳员工、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工会积极分子。为了提高员工工作技能,使其具备过硬的本领,饭店有计划、有组织、形式多样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坚持开展岗位技术练兵活动,组织员工技术操作技能比赛,不断提高员工的优质服务水平和饭店的竞争力。

饭店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以促进沟通交流,使中外员工之间、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更融洽,增强中外双方员工的凝聚力。喜来登饭店每年春节前夕都举办员工春节联欢晚会,在重大节日组织趣味独到的游艺活动,使员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放松心情、陶冶情操,以饱满的姿态投入到工作之中。此外,员工还成立了多种爱好协会,并根据协会的特点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这些活动激发了员工奋力拼搏精神,培养了团队合作意识,使企业文化进一步得到传播。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中外合资饭店管理战略发展的启示

首先,规范的劳动制度是饭店品牌发展的必然要求。一个饭店品牌成功的塑造,不能仅仅依靠市场和资金,其内部必须建立一系列规范的规章制度。制度化是当今企业管理成功的重要手段。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之一,饭店员工流动频繁,工作时间不固定,经常需要加班,而薪资水平相对来说不高,属于劳资矛盾比较集中的行业,劳动关系的规范化管理就是解决矛盾的关键所在。因此,规范的劳动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必须依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健全落实劳工标准、完善规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桂林喜来登饭店在制度建设方面大胆创新,贯彻落实法制要求,把企业的劳动关系问题第一时间反映在管理层面,并依靠制度解决矛盾,通过建立“两个协商会议”制度,减少了饭店发生劳动争议的隐患,保证了员工与饭店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化解了中外方和员工与管理方之间的矛盾,形成了工作环境和谐的局面。其次,稳定的劳动关系是饭店经营战略实施的保障。为满足员工不同层次的需要,企业必须建立有效开发机制,突破传统的绩效管理方式,树立动态发展的员工观,实施员工发展导向管理,实现和谐绩效管理。桂林喜来登饭店重视员工发展诉求,用和谐发展理念作为企业行为导向,建立和谐薪酬体系,使薪酬管理透明化,形成合理分享机制。这样通过建立完善的员工沟通机制和合理分享利益机制,一方面凸现以人为本,重视员工的生存和发展,让员工的行为更符合企业的目标;另一方面,饭店内部营造的公平竞争的管理氛围为员工的行为提供了方向,两方面的统一使得饭店内部达到了和谐。最后,完善的劳动保护是饭店发展战略的有效手段。劳动保护是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员工身心健康、调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依法调解处理劳动争议;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实防范措施,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救助机制,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等一系列劳动保护措施都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桂林喜来登饭店把利润目标和承担责任统一起来作为企业发展价值取向,尊重职工,把促进企业发展与保障职工权益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以促进企业发展带动职工权益保障,以保障职工权益推动企业发展。

二、中外合资饭店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途径

(一)创新观念,减少管理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等原因,在中外合资饭店里,外方的管理方式与中国管理方式有着较大差异,中方的员工对外方过于严肃的管理方式常常感到不适应。针对员工对引进的管理方式的模糊认识,工会等组织应以提高认识为目的,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讨论,使员工尽快适应外籍工作人员的管理方式,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同时帮助外方管理人员了解中国国情,全面了解中国的法律和政策,树立劳动关系的法制化观念,增强依法用工意识,自觉落实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工会要积极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通过邀请劳动法专家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共同加深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要重视外方与员工沟通渠道的畅通,这有利于维护员工利益,减少矛盾。

(二)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寻找中外方共同利益的结合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撑,更需要企业文化的支撑。从某种程度上说,劳动关系是否和谐是企业文化的具体表现,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最高境界。培育民主管理的先进企业文化,尊重员工价值,建立员工民主参与和共享企业成绩的氛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要努力营造凝聚人心、奋发向上的企业文化,不断丰富员工文化生活,用文化的感召力把员工与企业凝聚在一起,形成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良好人际关系,促使中外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工会要充分利用共同利益这条纽带,使得无论是中方还是外方都为企业的发展努力工作。把企业发展作为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追求目标,实现员工价值升华与企业蓬勃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建立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实现和谐管理。中外合资饭店劳动关系涉及多方主体,除外方管理者、中方员工、工会组织,还包括劳动监察、仲裁、法院等政府机构。现实情况充分说明,单一的劳资双方协商制度无法解决新形势下全部劳动关系问题,构建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中外双方应提高认识,加强各协调组织之间的合作。通过建立健全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网络体系,加强饭店行业工会、区域性行政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之间的合作,来沟通信息、协调行动以解决问题。

作者:毛冰单位: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

第9篇

关键词:企业工会;女工;劳动保护

中图分类号:D412.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65-01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女工工作的重中之重,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整个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工会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因

(一)女职工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男职工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另外,高噪音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的生力军作用。

(二)女职工的社会职能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重任,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视劳动保护,不但损害女职工的健康,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业或步行,并伴有重体力劳动时,将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发生扁平骨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经障碍,妨碍胎儿的正常发育引起流产、早产、死胎等;处于哺乳期女工,某些毒物进入体内后,可随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婴儿发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因此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下一代人口素质,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保证。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要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要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决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三、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履行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却并不是一件易事。近年来,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全国总工会女工部的一项权威调查也显示,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堪忧。

突出问题有:

(一)女职工“四期”得不到保护。2003年10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甚至经期还在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强度的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还要上夜班等。有的企业干脆就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许多企业也没有按规定执行哺乳期待遇。

(二)女职工产假待遇难以落实。大多数企业则根本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因此女职工不仅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甚至连哺乳时间都没有,或者将哺乳时间累计从工资中扣除。

(三)一些企业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状况令人担忧。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分析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法律不健全。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有法可依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在现实中,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现象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加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尽人意,而且有些规定又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也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制度不健全。目前,在我国许多企业均没有健全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尽管各地都设有妇联,但能够到此投诉伸冤、请求法律援助和保护的毕竟是少数,由于妇联的职能限制,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有时也是束手无策。尽管《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但仲裁机构对这类案件受理和裁决一般都有从企业利益着想,甚至受到非法干预,即使诉讼到法院,处理结果往往也有不尽人意。更有甚者,有的单位在女职工诉诸法律时,采取的措施是处分、开除甚至诋毁名誉,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地侵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封建宗法制度对妇女的毒害可谓根深蒂固,男尊女卑的思想不仅存在于男人的脑海中,也存在于女性的心灵里。很多女职工当自身的特殊保护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宁可自己受气,也不愿意诉诸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

四、工会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对策

(一) 加快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立法步伐

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出台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不能涵盖现实的情况,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运用同一法规,因认识上的不一致而执法上的不统一。这就要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要有个细则,或是对其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急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步伐。

(二) 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得到落实

一是建立健全女工组织,并形成了网络体系。健全女工组织,配备强有力的女工干部,女工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健全各项制度。女工组织与工会同步换届、同步选举。二是女职工委员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全过程,女职工委员会进入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领导小组、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等组织。参与制定企业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保护、生育待遇、同工同酬等内容纳入集体合同附件单独签订。从而为女职工组织从源头上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三) 宣传发动,普法培训教育到位

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女职工学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以《劳动法》、《婚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为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画廊、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通过法律知识讲座、培训、咨询、宣传,增强女职工的法制观念,真正使广大女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提高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 经费保障,监督检查执行到位

经费到位,保证女职工体检正常进行。女职工委员会为每位女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的妇科病的女工及时通知进行治疗。并进行跟综。严格监督检查制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广大女职工应立足本职,努力工作,以自己无可挑剔的业绩,赢得自信,赢得他人的尊敬。要加强学习,特别是认真学习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守法的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时,大胆挣脱束缚自己的封建枷锁,拿起法律利器捍卫自己。

五、结束语

女职工是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法律上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是由女职工身体条件和所负担的任务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各级政府及至全社会共同重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问题,进一步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

参考文献:

第10篇

【关键词】工资 劳动关系 和谐社会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涵义

由于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的提法最初表现在有关法律之中,而且学术界对其涵义研究的很少,同济大学社会学系主任孙祖芳教授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在我国法律保护和约束下,通过企业(雇主)与工会(工人)之间的谈判来决定工人工资的一种工资决定方式。钱娟萍认为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执行办法》中将工资集体协商定义为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就工资分配形式、制度、标准及支付方式方法等事宜平等协商后,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二、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的特点

(一)我国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方面的相关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而在劳动法中,其侧重点是在个体劳动者的权利的保障,其所涉及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条例少之又少,此部法律所规定的条例也相对过于原则化,且在对集体合同的规制中没有强制性的规制,这就大大减弱了此部法律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强制性,正是由于法律依据的先天不足致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时时受到阻碍。

(二)我国工会职能弱化

工会组织是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者和代表者,其存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会组织通过与雇主进行平等的交涉,在谈判过程中和雇主处于同一平台,双方拥有同等地位。也正因如此,工会组织才能和劳资双方进行各种协商,从而签订符合劳动者和雇主双方利益的合同。但如今一些企业在改革中将工会组织取消掉,也有些企业虽然设立了工会组织,但是工会的职能完全没有跟随经济、市场的发展而变革、完善。

(三)我国企业、雇主存在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企业、雇主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高。一些企业经营者只要一谈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他们就回避或者根本就毫不关心。雇主多数认为,企业是自己的工资待遇、劳动环境等均是由我一人决定,根本就不存在协商一事。因此,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制定采取躲避甚至是借口不谈。多数企业、雇主不知道应该怎么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只有很小部分劳动者在企业中积极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内在动力不足

由于在劳动者和企业两者之中,劳动者是处于弱势的地位。企业有着工资的制定权利,大多数的雇主将工资的制定,作为一种管理人事的手段和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的一个重要的因素。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不平等,各个劳动者本身都没有意识要与企业协商工资,企业方面内部的动力也不足。因此职工本身意识的提高,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要动力。

三、完善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各协商主体的内在动力

(1)经营者方面。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和企业开始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二者都拥有了充分的自,曾经是同一阵营里的两个主体开始走向对立面。对利益的追逐是每个市场主体最本质的特征,劳动者追求工资报酬的最大化,而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度取决于企业给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高低取决于企业利润,企业利润的提高需要劳动者积极的贡献。劳资双方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最基本的前提条件,具体利益的分歧和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是劳资双方进行协商的基础。企业经营者必须从廉价劳动力优势的自我陶醉中清醒,要看到很多发展较快的地区和企业,他们的成功并不是依靠过低劳动力成本。企业经营者应该转变观念,提高人力资本的附加,充分发挥劳动力主体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带来良好收益。在企业积极地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能够正确处理好企业发展和劳动者收入提高之间的关系,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让广大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劳动者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并以此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真正实现企业和劳动者的“共赢”。

(2)工会方面。对于工会来说,应该转变工会职能性质,工会应该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坚决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而不是仅仅作为企业后勤的一个职能部门,工会应该注重维权职能而不是管理职能。对工会干部来讲,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一方面要增强协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增加协商的专业知识和提高协商能力。工会工作人员要掌握谈判技巧,破除畏难情绪,改被动为主动,迎接挑战,服务于劳动者。

(3)劳动者方面。工资集体协商要在企业中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离不开劳动者的民主参与,劳动者作为企业利益的相关者、企业管理的参与者,依法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等,职工的民主参与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保障。对广大劳动者而言,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工资集体协商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其最根本的推动力在于劳动者自己。劳动者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程度决定着工资集体协商的成功与否。

(二)改革工会法律制度

(1)工会的职能应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主。我国台湾地区“工会法”将“发展生产事业”列为工会的宗旨,这一规定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判。黄越钦在《劳动法新论》一书中指出,是否为工会之宗旨,大成问题,不但对劳工而言不知所云,对工会而言,更有混淆之虞。我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将混淆社会团体、社会、国家三者的职能,使工会组织能以发挥工资集体协商的职能。工会的宗旨应具有纯粹性,不应包罗万象,工会应该只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者的集合体。

(2)推动非公企业工会的组建。我国法律赋予了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资格,工会组织的组建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程度。我国非公企业的工会组建情况并不是很理想,尤其是一些分散在城乡结合部的城镇、农村的中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式企业。这些企业大部分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流动大、劳动关系管理不规范、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较弱,权利受侵害的情况最为严重,在这些企业中迫切需要推动建立工会组织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可以借鉴温岭模式中工会组建的成功经验,在一些规模较大又有影响力的企业树立典型工会,在企业规模较小且产业相对聚集的区域推动以街道、镇、村为依托的行业工会的组建。

(3)增强工会的协商能力。工资集体协商是对工资进行的分析讨论、谈判让步的过程,谈判的结果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对相关专业知识的掌握情况,最重要的是对法律、经济、管理、财务等专业知识的掌握;另一方面是双方的谈判技巧的高低和谈判策略的灵活应用。这对工会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工会应积极引进人才,加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谈判队伍。

(三)强化政府职能

(1)促进谈判。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过程中,政府要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和行动,为劳资双方开展集体协商创造宏观环境。推动劳资关系自主协调机制的建设,增强劳资双方的代表性,充分发挥工会、用人单位代表在集体协商中的主体作用。建立良好的奖惩机制,对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进行税收政策支持,对推行不利的企业进行引导甚至是惩罚。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考核体系中,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的主要内容。

(2)强化监管。工资集体协商要发挥实效离不开政府的监督管理,政府应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应积极地履行监管职能,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资集体协商法律制度得到了切实执行。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工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协商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在处理争议时应坚持居中调节,强调依法协商。政府应当与工会、企业组织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构,形成更广泛、有效的监督检查网络,重点监督集体协议的履约状况。定期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落实情况,建立备忘录。

第11篇

关键词: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作用;企业经营;维权;和谐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4)-04-0065-02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非公有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工作环境、工作对象及和任务和以前相比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明确工作重点,围绕企业的经营中心工作,把发挥工会职能优势同运用市场机制结合起来,找出有效的方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各行正常生产活动,实现职工与企业的和谐共赢。

一、新形势下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途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时,应坚持以人为本发展观,协调企业劳资关系,服务企业经济建设,为构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一)树立和谐理念,调动员工积极性,全身投入工作

工会要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企业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智慧和力量,积极主动向企业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查找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达到企业发展、职工富裕的“双赢”目的。

工会要“心想企业,情系职工”,更加注重倾听员工的合理利益诉求,在企业和职工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团结动员职工支持、参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改革,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服从服务于企业经济发展的工作大局,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

(二)以企业经营发展为重心,带领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经济技术活动,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职工队伍中蕴藏着无穷的智慧和才干,工会组织要积极引导和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组织开展一系列适合职工群众参加的竞赛奖励活动,把职工吸引到经济建设中来。首先,要动员和组织职工为企业经济建设建功立业。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劳动竞赛活动、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在活动中进一步激发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自觉地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第二,要积极培养职工群众的创造意识、创造思维和创造能力。当前,在创新成为企业竞争战略核心的背景下,职工的创造意识和创造才能往往是企业获益以至最后获胜的决定因素。所以工会组织要帮助职工学习创造知识,激发职工创造精神和创造才能,这样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换,也有利于实现职工的自身价值,提高职工群众在企业的主人翁地位。

(三)创新维权方法,保障权益

认真研究新形势下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问题,具体分析职代会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等维权基本制度在非公有有制企业的存在和运作方式,把工作重点放在劳动关系的协调上,工会既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整体利益,要在这方面找准“结合点”和“平衡点”,就要不断创新维权载体,以解决职工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认真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解决职工的困难,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形成工会监督网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职工教育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

首先,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改革开放的信心,使广大职工热爱企业、热爱岗位,尽心工作,体现出主人翁的价值作用。

第二,要开展技术技能教育。利用技术培训、专题讲座、经验交流、岗位练兵等形式来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水平,使每一名职工都成为技术高超的行家里手。

第三,要利用广播、板报、图片、网站、内部刊物等形式宣传国家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职工了解掌握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广泛宣传好人好事好典型,弘扬正气树新风,使职工积极进取,争当模范。

(五)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化解矛盾,真正起到桥梁纽带作用

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维护企业的利益则是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利益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工会组织既要关心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又要关心企业的发展问题。首先,工会组织要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在源头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协商后,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第二,要为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进一步完善生活福利设施,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确保职工在放心安全的环境中工作。第三,要及时化解矛盾,为创建和谐企业奠定坚实的基础。职工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矛盾和劳动争议是影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面,如果这种矛盾不及时解决,就会使职工利益受到损害,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就会降低,情绪不会稳定,更不会安心在此工作,这样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工会组织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稳妥地协调好劳动关系,及时化解矛盾。既要代表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合理要求说话,为职工解决问题,又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状况和承受能力,向职工做好解释工作,力争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化解矛盾,使企业真正形成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

(六)开展多元化文体活动,增强企业活力

根据单位特点开展活动,工会在如何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增强企业活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中青年职工较多的特点,工会可组织一些适应他们年龄特点的文体活动,如登山、羽毛球、乒乓球及唱歌、舞蹈等群体性活动,在增强职工身体健康的同时,丰富了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职工队伍的活力和企业的凝聚力,使职工之间达到团结友爱,职工与企业之间达到和谐发展的目的。

二、提高企业工会干部工作能力。发挥工会在企业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加强工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是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的决定因素,对工会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对工会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会利用每月召开工会例会及其他时间,学习《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例法规,帮助工会干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分析研究工会工作,使工会干部提高文化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会职能;学习不断变化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职工的利益。通过学习,工会干部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业务能力。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上展示了自己的工作才能,获得职工的好评和信服。

第12篇

推行民主管理,工会组织应唱主角。但目前,农发行部分基层工会组织机构不尽健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致使民主管理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

组织机构设置“有些空”。《工会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事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单独或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下设财务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工会小组等组织机构。从当前基层行情况看,会员大多在25人左右(含社会化和市场化用工),虽建有工会委员会,但机构未建立,即使有,大都不尽完善,履职到位差。

工作职责履行“有点软”。目前,基层行人数有限,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等全是兼职,且这些人大多是主管或业务骨干兼任,在业务岗位上有相应职责,很难按照《工会法》、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分配落实工作任务,对人物是否完成没有硬性考核奖惩。

民主制度落实“有所堵”。一方面,部分基层行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建立职工工作评价机制和提合理化建议的激励机制等基本制度办法,加之职工对民主管理缺乏足够的理解和认识,导致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缺乏基础。另一方面,在民主管理推行过程中形式比较单一、渠道不够畅通,职网工大会制度、提案征集制度、行务公开制度等落实到位差,有时把应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放在支委会、行务会上讨论决策,有行政化倾向。

职工权利兑现“有时难”。由于基层行对应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认识模糊,职工民主管理意识不强,工会干部对最基本的职工大会召开形式、内容、程序、操作方法不了解、不熟悉,有的甚至不知晓。有的工会组织在答复职工提案时含糊其词,没有实质内容;有的行虽对提案作了明确答复,但会后没有及时办理,或者没有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职工对实现民利信心不足。

针对基层行民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特提出“四个四”对策:

首先,坚持四项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党领导原则。工会组织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是政治问题,任何工会组织都必须坚持,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农发行更不能例外。二是坚持依法原则。特别要依据《工会法》、《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将职工民主管理的一切活动置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保护和制约下,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关系。三是坚持群众路线原则。即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评判标准,尊重职工,爱护职工,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在改革发展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工作有效开展。四是坚持“双赢”原则。工会组织在维护和实现职工权益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大局利益、单位的整体利益,要以全行、以及全体职工为重,以构建和谐、推动业务发展为重,统筹安排,做到职工发展与单位发展二者兼顾。

第二,保障四项民利。一是知情权。对支行的经营情况、内部管理、业务费用收支、涉及职工个人利益的相关事宜等要通过定期行务工开等形式向大家公布,让大家知晓,主动要求职工听取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是参与权。对涉及职工劳动管理、报酬、福利、支行的重大决策、相关制度的制定执行等,要交予职工大会讨论,充分发挥大家的力量和智慧,共同为支行的有效管理出谋划策。三是表达权。特别是涉及支行业务发展、干部评议,以及政策性制度的贯彻落实、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事宜,让大家提出各自的意见,有主张自己权利的平台。四是监督权。首先要将支行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做到公开化、透明化,让干部职工都参与进来,有民主监督的机会;其次要充分尊重职工的意见,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

第三,拓宽四条民主渠道。一是拓宽提案征集渠道。职工大会中提案征集前要做好动员,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打消大家的顾虑,确保提案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都要高度重视,作出明确答复,落实承办部门,给出办理时限;对当前不能解决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待落实的提案,要指定专人督查督办,及时反馈结果,做到有始有终,言必行,行必果。二是拓宽行务公开渠道。坚持把职工关心、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热点”问题,需要职工出力、共同解决的内部改革、业务经营等“难点”问题,职工最想了解、知晓的人财物管理“疑点”问题,作为行务公开的重点,定期公开,消除职工的疑惑。三是拓宽沟通交流渠道。可通过交心谈心、建立工会主席接待日、设置监督信箱等多种方式,倾听群众的真实心声,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了解大家的忧虑疾苦,实现多渠道、多角度的沟通和交流。四是拓宽言论渠道。通过制定奖励政策,积极鼓励职工为业务发展、内部管理等献言献策,职工提出的建议一旦被采用,特别是给支行带来收益或促进支行发展的,应及时给予奖励。

第四,加强四个制度建设。一是加强职工大会工作制度建设。要按照相关规定健全工会组织,明确职工大会召开的形式、程序等,并制定纪律,督促严格遵照执行。二是加强提案制度建设。重点围绕提案工作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原则,提案的提出、征集等内容制定完善制度办法,让职工充分相信提案制度的贯彻落实就是大家发表意见、建议和实行

民主管理、当家做主的平台。三是加强工会工作考评制度建设。将工会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等对待,一并考核,保证工会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四是加强学习制度建设。主要通过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参加上级行的专业培训等,重点对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民主管理工作基本知识的教育,使大家了解职工民主管理的意义、作用,清楚工会工作流程、明白如何依法开展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解决部分领导对民主管理在认识上的误区和工作的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