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57:1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业信用卡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微信银行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务服务方式,是通过微信端口接入手机银行模式的一种新兴银行业务,是银行在微信上推出的全客户群综合服务平台。本文分析了微信银行的业务优势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微信银行;业务功能;服务模式
招商银行是首家推出“微信银行”的。2013年7月,招商银行在信用卡至智能客服平台的基础上升级全客群综合服务平台,成为全新概念的国内首家“微信银行”;同年7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推出了微信银行。2013年11月12日,晋中银行在全省率先推出了微信银行。现全国性商业银行已经纷纷开通了微信银行。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银行,微信银行是以银行系统为基础、智能手机为媒介、微信软件为业务平台。具体操作简便,首先由银行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注册微信公众账号,然后银行用户在手机银行上添加银行微信公众账号,就可以通过该账号的提示功能和智能客服或在线人工客服功能,为用户提供在线办理金融业务或在线咨询服务。实质上,微信银行就是银行通过微信公众平台成立的智能化客户关系管理工具。
1微信银行的优势分析
1.1业务功能多样化目前微信银行业务发展迅速,现可提供除取现之外的几乎全部业务服务。微信银行都提供信用卡功能、理财产品服务功能、信息查询服务功能、业务咨询功能等,很多商业银行还开通了自己的特色功能。例如招商银行微信银行功能主要包括:微信免费账务变动通知、理财日历提醒、无卡取款、一卡通余额查询、信用卡账单查询、朝朝赢、智能客服、为小招点赞、本地特惠、购汇/结汇、办卡/贷款申请等。1.2服务方式便捷化微信客户无需单独安装客户端,只需要关注微信账号或者绑定账号即可。如果客户需要进行一些查询功能或者咨询功能,客户只需要关注微信银行,不需要进行进行身份认证,就可以进行业务咨询或查询功能,但不能进信用卡还款、转账、缴费或者贷款业务操作;微信银行办理这些业务,就必须绑定银行卡、进行账号和客户身份认证。这些操作也相对简便,根据提示进行就可以了。1.3服务模式创新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冲击,微信银行成为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创业创新的交互平台。如大多数微信银行都提供智能客户服务。比如招商银行微信银行,不仅向客户提供24小时智能客服,办理借记卡账户查询、转账汇款、信用卡账单查询、信用卡还款、积分查询等常用业务,而且将银行卡与微信银行绑定后即可享受微信账务变动通知、理财日历提醒和无卡取款等便捷服务。而且很多银行在智能客服的基础上还提供转人工服务,比如工商银行微信银行提供7×24小时人工咨询服务。从总体上看,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和中信银行信用卡的微信平台都形成了自己的业务优势。
2微信银行存在的问题
2.1微信银行发展模式不成熟、名称不规范微信银行虽然发展速度快,但当初推出时间较为仓促,只是银行方面的被动应战,前期缺乏很好的规划设计,所以尚未形成较为成熟的发展模式,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名称设置规则。大多数银行只是简单把网银或者手机银行功能移植到了微信银行上,造成微信银行功能简单重复,没有特色;并且在微信银行的归属上也千差万别,有的微信银行隶属电子银行部,有的隶属客服部,有的隶属信用卡中心,这种临时上马的设置势必对微信银行的长期发展形成不利影响。并且微信银行名称命名也是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规范。大多数银行是直接以“XX银行”即本行的名称命名,比如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等;也有的是以“XX银行微银行”命名,比如内蒙古银行微银行、天津银行微银行、郑州银行微银行、龙江银行微银行等;也有以“XX银行电子银行”命名的,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邮储银行电子银行、北京银行电子银行等。名称当中有的用银行全称,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中国银行微银行;有的用的简称,比如邮储银行电子银行等。随着商业银行总行各分支机构、各部门相继开通微信银行,各商业银行微信银行公众号主体均大于1个,有的甚至会则多达几十个关联公众号;并且同一银行系统内部名称也不一致,比如交行总行的微信银行是“交通银行微银行”,湖南分行的微信银行是“湖南交行微银行”,而苏州分行的微信银行是“交通银行苏州微银行”,微信银行名称不一致会直接影响客户对微信银行的认知和增加辨别官方账号的难度。2.2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微信银行是一种新型的电子银行业务形式。《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5号)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银监发[2006]9号)加强了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更好地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由于微信银行业务是2013年才出现的,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均为2006年实施的,所以不可能对微信银行的定义、归属、规章、安全标准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农业银行品牌及对外新闻宣传管理相关制度”而制定的。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而微信银行毕竟属于特殊的金融业务,所以此管理办理对微信银行来说缺乏针对性。2.3微信银行身份认证问题如果客户仅需要在微信银行进行信息查询业务或咨询金融信息,只需要关注微信银行公众号即可,这样的客户我们称为微信银行关注客户,这样的客户仅需关注了微信银行公众号即可,不需要绑定银行卡或者进行账号等身份认证操作。而当客户需要通过微信银行办理相关交易时,就需要绑定银行卡、进行账号身份认证等操作。但是由于微信主要依托手机号和QQ号等进行注册,而没有进行实名注册,微信客户的身份如何确认,及对银行客户的个人信息、金融信息与微信对接的安全机制都是亟须解决的问题。2.4客户信息泄露风险需要办理业务的客户,都要在微信银行平台进行相关身份认证,即绑定银行卡或客户身份验证。绑定的微信账号一旦丢失,银行卡资金就面临很大的风险。一方面,微信具有后台操作功能,一般不主动提示用户及时退出,一旦用户手机丢失或账号未退出,将造成用户信息泄露甚至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微信银行用户所有银行信息推送、交易行为等都需经过微信软件进行处理,这就造成个人银行信息可能被腾讯公司非法收集,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后果严重。
3微信银行发展的应对措施
3.1加强统一管理,规范微信平台建设首先国家层面应该尽快出台针对微信银行的法令法规,或者对现有的法令法规进行修改,以对微信银行的各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各商业银行总行对微信银行尽快出台微信银行管理办法,对公众号的设置做出明确规定,规范微信银行名称,同时加强对微信银行业务的整合。这一点中国农业银行做的比较到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微信银行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现有‘中国农业银行’、‘农业银行信用卡’及‘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微信银行(服务号)外,任何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以中国农业银行的名义申请微信银行(服务号)。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可以申请微信银行(订阅号),二级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得申请微信银行(订阅号)”。3.2建立微信银行的监管法规国家应尽快立法或修改现有的法令法规,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微信银行的业务属性,制定微信银行的行业准入规则,明确微信银行的技术标准、安全责任。尽快建立微信银行协调监管机制,建议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等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协调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划清微信银行各方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界限,共同防范微信银行风险。3.3实现认证体系的便捷、安全客户如果要享受微信银行优质产品,就必须要经过身份认证,以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所以在身份认证环节的设计上必须考虑安全与便捷两者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在安全技术保障和服务流程设计上达到和谐统一,达到安全性能高,又能优化客户体验,促进对微信银行的深入推广。同时微信银行平台在客户认证时,也要加强对客户安全提醒,妥善保管微信银行聊天信息,提高客户安全警惕。3.4明确腾讯公司的定位和责任微信银行依托于腾讯公司的微信平台,所以腾讯公司在微信银行业务发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应由信息技术主管部门出面,明确腾讯公司在微信银行服务中的定位,要求其针对“微信银行”这一特殊金融服务方式开发专门的微信协议、数据包结构及加密方法,并利用数据传输“隧道”技术传输“微信银行”数据包。同时,在腾讯公司后台使用专享的服务器,与其他微信公共账号的服务器在物理上进行隔离。
作者:边海宁 彭爽 贾敏 单位: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摘 要 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关于信用卡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关键词 信用卡 法律体系 不足
信用卡业务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1.《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基础的就是发卡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在信用卡业务操作中,发卡银行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等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信用卡的犯罪问题进行了规制。
3.银行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章第3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信用卡具体业务中的每个环节加以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担保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大并且同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书、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信用卡保险单等。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是迄今为止信用卡业务规定中最为详细、操作性最强的一部法律文件。《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银行、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对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提出了合法经营的要求。商业银行在有关信用卡业务中必须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存贷款利率和特约手续费费率,并按规定比例额交存存款保证金以及执行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其次,《办法》第四章对单位申领的单位卡和个申领的个人卡逃避银行监管进行监督。第三,《办法》第22条指出:“特约单位不得以任何现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说,特约单位与发卡行之间存有关系,持卡人持有发卡行发行的信用卡到特约单位进行消费,特约单位应一视同仁。新《办法》对发卡银行与持卡人的权利义务予以了特别关注。信用卡是商业银行推出的金融产品,那么持卡人就是购买了信用卡服务的消费者。新《办法》的出台,无疑为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关于持卡人的权利:一是索取领用合约的权利。二是了解收费方式的权利。三是查询账务情况的权利。
新《办法》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钱进行了规定,填补了老《办法》在这方面管理上的空白。新《办法》比老《办法》大幅度调低了准贷记卡透支利息的标准,同时在完善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提高了单张卡的透支上限,在透支额度上,新《办法》也明显放宽。
现有的立法仅从银行业务管理的角度而未能从合同基本原则的角度对消费者在信用卡合同中的权利给与充分的关怀,法律的不完善为发卡机构订立大量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格式条款大开方便之门。
1.有关信用卡的合同的立法需要补充。首先,涉及三方法律关系的信用卡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加以明确,尽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使用合同有详细的规定,但忽略了对发卡机构和特约商店之间合同的规制。发卡机构对特约商店的给付义务的性质,是根据发卡机构所作的约定来判定还是由合同法统一作出规定,法律都需进一步明确。其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制定信用卡章程的格式条款不加任何限制,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个人信用制度亟需建立。信用卡得到迅猛发展的原因,在于其依托的成熟的个人信用体系,所以信用卡的相关立法不是孤立进行的,利用信用卡立法的契机,开始构建我国的个人消费信用法律的体系,其意义是重大而深远的。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尚属空白,尤其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对信用卡使用者的征信调查以及与之相关的消费者的隐私和公平受信的权利只有几条基本的原则,而各条基本原则难以在司法中具体把握,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应该加快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3.特殊问题应做出特殊规定。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都能调整信用卡交易涉及的一般的问题,但是与传统的合同相比信用卡合同有许多新的特点,如信用卡的担保,关于担保的期限,有别于一般担保六个月的规定,而应当与主合同一样具有继续性。
4.有必要提高信用卡立法的层级。专门的信用卡立法只见诸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这部行政规章的制定者和直接监督者并未超然于信用卡交易,反而把信用卡交易中的诸多决定权和解释权交给制定格式合同的各个发卡银行,难以做到中立的调整信用卡交易中的法律关系。而且作为新的支付方式和个人消费信贷方式,信用卡交易难以完全纳入传统的买卖交易和信贷管理办法当中,为避免削足适履,在个人消费信用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今天,信用卡交易中有关信用的部分更多的应纳入即将出台的个人消费信用的法律规制当中,而有关支付方式和安全的部分应该由类似于《电子资金转账法》等相关法律加以调整。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信用卡风险,信用卡欺诈,立法完善
一、信用卡行为规范的必要性
信用卡不仅进入人们的消费生活,成为了主要的支付手段之一,并且也随着经济活动的开展功能不断扩展,实现提现、贷款、资金运转等功能。随着信用卡业务的长足发展和信用卡业务的不断增长,信用卡业务中的风险频率也随之增长,对发卡行、特约商户、持卡人之间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风险中的问题也日渐严重。笔者在官方网上见到一个民意调查,对消费者用信用并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的信用卡市场进调查,显示市场混乱,无规矩占76.82%;比较有秩序,管理规范占14.98%:无所谓,几乎不用占8.2%。这一显示消息表明,信用卡市场在现在经济市场中拥有广阔的前景,但又存在着巨大的不足,中国信用卡市场的完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话题。
二、信用卡欺诈的行为特点的法律性质分析
英国学者SalyoAoJoens认为,信用卡是一个信贷协议,它需要对购买进行支付,即使用者对发行者负有偿还交易时用卡所支付的费用的义务。”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发达的银行业务共同开发的金融产品,具有支付和信贷功能,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是消费信贷的一种形式。”从法律角度看,信用是发卡机十勾持卡人就是用信用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凭证。在信用卡的使用下,持卡人与发卡机构构建的是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关系,这个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的主体是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客体是发卡机构及相关组织提供给持卡人的相关服务,内容是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的权利义务。这一特殊的金融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体现在双方的债务债权关系不确定,因为信用是先消费后支付的支付手段,是对预期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所以体现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信用卡下发卡机构和持人的权利义务的实现还涉及到特约商户,特约商户作为信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持人和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需要特约商户履行其相关义务才能实现。
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是‘种消费款项的结算关系。存信用卡关系中,特约商户实际上是银行的人,它代表银行接受银行认可的信用卡。在跨行交易的结算中,即使特约商户是与收单行签订特约协议,但由于它是代表发卡机构接受信用卡,特约商户这时是发卡行的人,而不是收单行的人。信用卡交易是以发卡行的信用介入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因购物或消费而产生债务债权关系,以信用卡为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在信用卡交易中,发卡机构承诺收到符合规定是用信用卡的签单即付款与特约商户,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持卡人与特约商户的消费关系之外,也不受持卡人与发卡机构之间的资金关系的制约。从实务上来讲,发机构除了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结算及其他相关服务外,还以其巨大的信用为特约商户提供付款担保,为持人提供资金融通。从法律关系这个角度来说,发卡机构为持卡人和特约商户提供相关服务之外,还与特约商户形成一种独立担保关系,在持卡人信用账,无足够余额支付所购商品时,持卡人可以使用发行所给予的信用额度透支消费完成购物行为,其实质是发行垫付资金完成对特约商户的付款。所以,信用卡在发卡行与特约商户之间形成的是持人住用信用支付下有发行提供付款担保的一种独立担保关系。
持卡与特约商户的关系是一般的商品买卖和服务的法律关系,虽然采取的是信用卡这一方式进行支付和结算并介入了发卡行水完成整个消费行为,但是实务上和技术上百异于其他支付方式,但买卖或提供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却不实务的同而变化。
信用卡欺诈是指不法持卡人通过欺骗手段领取或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诈骗按照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商家诈骗、持卡人诈骗和第三方诈骗。商家欺诈来源于合法商家的不法雇员与欺诈者勾结的法商家。在实务中,商家雇员有机会接触到持卡人的卡信息,这就有可能为使不法雇员保留或复制信用信息,通过信息的保留而进行欺诈。持卡人欺诈主要是不道德的真实持卡人所进行的欺诈,通常是持卡人充分利用信用卡的责任条款,在收到货物后提出异议或言没收到货物,欺诈商家和发卡机构。第三方欺诈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伪造和骗取信用卡并进行交易。行为人通过伪造相关信息来欺诈发卡行发行信用卡,这种情况下,一旦发卡行发行后,引起的法律关系是真实存在的,虽然在法律效力上其归于无效,但在欺诈行为没有被发现之前,无疑是扰乱信用卡市场秩序,侵犯了发卡机构的利益。行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进行欺诈,骗取发卡行发行信用卡进行使用的情形相对于利用虚假身份进行欺诈的情形更为复杂。根据当事人是否知情,可将这类行为分为当事人完全不知情情况下的欺诈和当事人知情的欺诈行为。由于当事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被行为人利用,其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应与行为人虚构身份,伪造申请资料骗领信用卡的情形相同,对当事人不具法律效力,不需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知情情况下的信用卡欺诈行为,目前比较典型的是中介公司进行欺诈申领信用卡,即所谓的”套现”。中介公司一般打着”小额申请”、”快速融资”、”贷款绿色通道”的幌子来诱骗申请人。中介公司一般会告诉申请人,他们可向各家银行同时申请信用卡,这样申请信用卡的数量可达十几张。每张信用卡可的信用额度可达2万到5万元,总额度就可答三四十万元。然后,中介公司通过提供最全套的手续去”骗领”银行的信用卡金卡。最后,中介公司通过POS机为申请人大量提现。当十几张信用卡从银行里办理出来,中介公司都要向当事人索要10%到50%的手续费,如果当事人希望直接收到现金,中介公司也可以利用自己公司的POS机为当事人刷卡,使银行资金转入公司账户提出来。但我国目前还无专门针对这种犯罪形式的法律规定措施,所以只能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
三、信用卡欺诈现有的法律规范
信用卡使用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信用进行了原则规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迪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卡法律关系中最为摹砌的就是发卡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三者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发机构始终面临着申领人伪造资料骗取发卡机构信任的问题,非法持有人的诈骗问题,合法持有人恶意透支的问题以及特约商户未尽职责的问题;持人则面临着信用卡和身份证被盗窃、遗失的问题。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使用伪造、作废、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金融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两部重要法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主体,发卡机构、银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业务规定、业务管理、信用卡申领与销户、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法律责任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他包括《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忙许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商业银行关于信用的章程、特约商户协议节、特约商户操作程序、信用卡业务会计核算于续、信用卡保险单等都有针对信用卡使用有关的约定与规范。
我国目前关于信用卡的立法相对于实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其对各个部门法对信用卡的规制来看也有定的不足和弊端。目前我国调整信用的规范主要是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其他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的少量司法解释。信用卡法律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强,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自己制定的信用卡章程。这些章程在信用卡交易实践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他们在性质上是一种格式合同,法律效力没有足够的法律条文来支持。其次,表现为缺少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的专门性法律,我国目前在调整信用卡方面的法律最为权威且最具操作性的规章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但该《办法》也并非针对信用卡专门而立,而是将各类银行卡业务纳入同一办法进行了规范。其具体内容对己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信用卡法律纠纷没有做出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信用的法律规制仍然存在严重缺失。另外,其对银行制定信用卡章程的格式条款不加任何限制,亦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完善信用卡欺诈防范的法律规制
首先,要加强和完善信用卡的立法,加强信用各方面和各环节的法律规制,从内容上基本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信用}产业的性质、产业的组织形式及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二是发机构、特约商户、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三是信用卡网络安全保密及监督制约程序;四是发卡行、使用的法定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五是信用卡授权、交易、清算和支付等重要环节的规范;六是各种信用仁欺诈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从法伴内容上对信用卡的规制加以完善,制定专门的《信用卡法》,让各个环节能明确的在法律的指导下运行,让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有明确的法件规定作支撑。
关键词中国美国消费信贷比较分析
1998年,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可能对我国经济增长造成的负面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推出了扩大内需为目标的消费信贷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增加了我国有效需求,拉动了经济增长。实践证明,消费信贷政策是扩大消费、增加有效需求行之有效的手段。我国消费信贷发展时间短,法律政策制度不健全,市场不够成熟和完善,但发展速度快,潜力大。比较并借鉴美国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经验,对保证我国消费信贷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
1中美消费信贷政策比较分析
1.1美国消费信贷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分析
美国政府通过法律的制定和监管的执行,为其消费信贷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作为消费信贷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有关消费信贷的立法也是最先进、最完善的。
《公信信贷法》(TILA)是消费信贷法案中最早出台的法案,也是最根本的大法,它对贷方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披露(包括广告)的内容、格式、语言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在TILA的基础上,1971年开始实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对信用报告机构征集信用信息和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防止信用报告机构和使用者超出适用范围滥用信用报告,同时赋予报告对象有核实征信内容等权利。其后为了解决信用卡结账纠纷的问题,美国国会在1974年专门出台了《公平信贷结账法》(FCBA),确立了借贷双方在信用卡信贷市场上的互动关系,而后又出台了《电子资金转账法》(EFTA)以解决代币卡、ATM卡、储值卡等其他电子付账工具在结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伴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获得及使用信用卡逐渐成为一种基本权利,为了保障这一权力的公平实施,美国国会于1975年通过了《平等信贷机会法案》,禁止在审批信贷过程中由于种族、性别、国别、婚姻状况等因素产生的歧视。此外,1977年颁布的《社会再投资法案》(CRA)也使银行业务不能避开那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而1978年实施的《公平崔收行为法》(FDCPA)则是用于规范贷方或崔收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至此,美国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1.2我国消费信贷政策的历史演变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总体经济环境由供给约束型向需求约束型转变,经济增长动力由投资拉动逐步向需求拉动转变。1994年12月12日,中央银行了《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允许储蓄机构(自办所、联办所)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小额抵押贷款业务。1998年以前,央行先后颁布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自营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这几个办法的出台,标志着以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信贷业务和委托性住房存贷款业务并存的住房信贷模式基本确立。1996年,央行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并于4月1日起执行,规定了信用卡的业务管理规则、信用卡的使用和销毁,以及法律责任等。1998年5月9日,央行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经央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1998年10月,央行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同年,央行颁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国内汽车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获准为本集团汽车用户提供买方信贷。1999年2月,央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对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重要意义、业务领域、职能机构、期限利率和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一次进行了全面阐述,明确提出“从1999年起,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2003年10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汽车金融业务、机构、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及金融监管作了具体规定。作为对1998年《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正和完善,2004年8月17日,央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布的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自1998年央行出台消费信贷政策以来,我国的消费信贷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尽管近年来增速呈现逐渐放缓的趋势,但1999~2005年年均增长率仍然达到了67.3%,特别是近两年各大银行纷纷推出种类繁多的信用卡业务,信用卡的普及程度大大增加。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建设几乎一片空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都是以行业规范的面目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缺乏法律约束力,难以有效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消费信贷的长远发展。
2中美消费信贷机构比较分析
美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金融机构等。众多的消费信贷提供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授信机构通过高科技,许多消费信贷决策在几秒内做出,较复杂的家庭资产抵押决策一般在几小时内就可做出,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具体见表1。
2.1商业银行
根据美联储统计,自1946年起美国的商业银行就攫取了全美消费信用市场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截至2005年底,商业银行持有30.4%的总消费信用贷款。但近几年来,商业银行在美国总消费信用贷款总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
2.2财务公司
美国的财务公司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附属于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由商业银行持有的财务公司以及独立的财务或私人贷款公司。比较著名的大型企业附属财务公司主要有:通用汽车承兑公司、克勤汽车信用公司、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及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其中,福特汽车信用公司和通用电器资本公司均属全美最大的信用卡提供者。
2.3储蓄机构
在1980年之前,美国的储蓄机构和互助储蓄银行只允许将其小部分资产投放在消费贷款中,这一限制大大制约了储蓄机构的消费业务。随着法规监管的放松,储贷机构迅速成为消费信用市场中增长速度最快的行业。其市场份额从1979年底的3.7%达到了1987年的顶峰9.8%。不过到了1998年,其市场份额又跌落至4%,但到2005年底,又涨回到9.8%。此外,美国的信用社、某些非金融企业,诸如零售商、加油站等也从事一部分消费信贷业务。
与美国相比之下,我国消费信贷的供给方面贷款主体单一。1998年,央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只允许经央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就汽车信贷来讲,1998年颁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只允许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央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2004年10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开始实施《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发放汽车贷款。可见,我国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主要机构是国内商业银行,其贷款规模占整个市场的95%以上,而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等专业汽车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刚刚起步,业务量微乎其微。
3中美消费信贷业务比较分析
在美国,消费信贷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区分。狭义的消费信贷包括:个人信贷额度、无抵押个人贷款、个人资金周转贷款、房屋整修贷款、学生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债务重组贷款、汽车贷款、住房抵押贷款等;广义的消费信贷除了上述类型外,还包括房地产抵押信贷。美国消费信贷品种丰富、全面、灵活,并且不断创新。美国消费业务的多样化有利于消费信贷机构分散风险,增强盈利性,促进消费信贷的稳步增长。
尽管我国的消费活动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和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商业银行是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提供者,消费信贷业务所占比重小。品种少。我国消费信贷占银行贷款额的比例还不到5%,而美国已经达到了60%。并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少,品种功能单一,住宅、教育等少量品种的信贷业务起步晚,差距大。同时,贷款程序繁琐,利率机制比较僵化,缺乏多样的消费信贷产品,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4中美信用制度体系及风险管理比较分析
规范的个人诚信体系是美国消费信贷的基石。美国拥有专门的信用报告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消费信贷报告机构及调查性的信贷报告公司。消费信用报告机构拥有独立的计算机资料库,涵盖整个北美洲近1000万个信贷消费者的档案,保持着6亿以上的账目,资料库近10亿字节的资料,每天约有200万信用报告产生,约有1万起消费者查询。这种机构在美国主要有三家,即Experian信息服务公司、Trans联合公司及Equifax公司。调查性的信用主要提供包括消费者性格、声誉、生活方式及其他个人特性的调查性的信用报告,其资料通常来自于面试调查和其他传统方式。
美国的消费信贷机构具有一套严密的风险管理程序。美国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有效利用信用局的个人信用资料,严格把好消费信贷入口关;②充分运用定量分析方法,及时监测消费信贷资产质量;③强调风险审核与风险组合控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横向制约;④重视信贷文化和风险控制文化的建立与培养,从业务拓展的源头控制风险;⑤实行消费信贷的精细化管理,有针对性地防范各类风险;⑥建立业务自我评估体系,对贷款风险进行预先警示;⑦充分发挥信贷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从整体上把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⑧讲究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操作技巧,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控制风险;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收不良贷款。
与美国相比,我国消费信贷市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消费信贷具有贷款规模小、笔数多的特点,在国内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银行只能逐个审查借款人的收入信用状况,加上法律体系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不到位,银行风险管理成本高。就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来说,目前,银行和经销商的消费信贷业务主要依靠保险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保险来实现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信用调查往往流于形式。更为重要的是汽车属贬值型动产,折旧率高,易于隐匿和移动,作为抵押物品较难保全,加上我国二手车市场发展落后,回收车辆的处理变现困难,在目前国内汽车价格不断下调的情况下,贷款汽车的现实市值往往低于贷款余额,消费者往往以车抵贷,逃避还款。实际上,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无论怎么对高危群体索要高额保费,道德风险都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黄小军.美国消费信贷的发展历史和现状[J].国际金融研究,1999(5)
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扩大,信用卡的信用风险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了。如何认识、防范信用卡的信用风险,是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如果不对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加以高度重视,很容易爆发信用卡危机。
一、信用风险的类型
1.资信风险。现在信用卡推广的范围非常广泛;办卡要求也很低。在各个高校,对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学生的要求条件十分的简单,就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及个人填的一张表格。就可以轻松拿到在读本科生的额度为3千元、硕士生为5千元、博士生为8千元的信用卡。在社会上,申请人提供仅身份证件和房产证明或购房贷款合同或大额存单即可办卡。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办了卡把卡上额度全消费了,则造成了银行的损失。
2.商户风险。由于商户的操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核对持卡人的签名、身份证和银行的止付名单,造成某些不法人士由于签名不符拒绝还账,或者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从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3.欺诈风险。包括蓄意欺诈、冒用他人信用卡风险和伪造涂改进行作案造成的风险。主要是伪造他人资料申请信用卡欺诈银行资金。例如,曾报道过的一则案例为,曾有一个团伙,在某国外银行先申请一张信用卡,然后把信用卡寄回国内或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伪造多张信用卡分给多人在国内消费,这段时间申请人在国外居住,无回国记录而到对账日后和还款日前向银行提出本人在国外而不在国内无法在国内消费的理由拒绝还款,从而造成国外银行的资金损失。
4.套现风险。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与不良商户串通,利用虚假交易及银行透支资金的免息期限,信用卡持卡人通过不正常手续提取现金,违反与发卡机构的约定,通过不法商户以刷卡消费的名义或网上购物消费的名义将信用卡中的透支额度,通过POS终端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地直接转换成现金,巧妙套取资金的行为。
二、信用风险的防范
1.完善共享的个人资信档案。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如何简便而又准确地掌握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是防范信用卡信用风险的关键。那么,完善共享的个人资信档案势在必行。通过涵盖全国每个企业、每个成人经济活动、资信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可以随时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即时的、历史的和全面的资料并迅速确定能否给持卡人授信及授信额度。这样,个人在申办信用卡时,就可以清楚申办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
2.设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信用卡持卡消费,需要依靠健全的法律规范。由于目前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法律级别低,对银联公司、信用卡专业化服务公司等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条件和权利义务责任等都未做明确的规定,给监管带来不便,给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也给信用卡消费带来了障碍。因此应修订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信用卡信用风险的概念、认定的标准、风险防范的措施、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在不远的将来,应参照国际惯例,将分散在我国刑法、民法、经济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法律或规定加以整理,形成一部规范信用卡行为的专门法律。
3.构建统一的授信制度和审慎的监管机制。建立良好的明确定义的授信标准和审慎的监管机制,以安全和稳健的方式审批授信,对防范信用风险至关重要。因为授信标准规定了借款人的资格和授信额度、可提供的授信类型以及授信的条款和条件,能够保持适当的授信管理,可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多媒体技术,通过采集持卡人的声音、指纹等在全国各指纹验证挂失等方法为持卡人资金安全提供更好的保证。将恶意持卡人、特约商户的负面信息记入个人资信档案,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同时,持卡消费者也应注意了解信用卡使用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4.建立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首先,要加强信用卡业务的统一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政府为了协助金融机构更好地控制风险,应制定与信用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还应依法与信用卡申请人订立严密的契约。金融机构凭该契约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各类消费、经营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一旦发生违约现象可以及时止付及追索欠款,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其次,银行应完善自身信用风险管理措施。各银行都应对信用卡的审批标准、审批过程以及各级部门授信权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各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信用卡进行科学动态管理来化解风险,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银行对自身信用风险实行系统管理,并可以经常做一些非正常事件的调查,时刻注意信用风险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湘西银行 不良贷款压降 方法
信贷资产是指银行所发放的各种贷款所形成的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最重要的项目,通常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抵押贷款、工商业贷款、汽车贷款以及应收账款等。积极防范信贷资产风险,降低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的比例,始终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中心。本文结合湘西州银行信贷工作实际,对如何提升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作了认真思考。
一、湘西银行业信贷工作的运行情况
今年来,湘西州各家银行都高度重视不良贷款的压降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超常规手段和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清收不良贷款,严格规范信贷管理流程,加快推进信贷结构调整,加强优质信贷市场竞争,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效。但在宏观经济增速回落的大背景下,本州工商企业利润下滑削弱了企业的还本付息能力;另一方面,湘西州地方融资风波的后遗症风险凸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商业贷款、房地产相关行业贷款、融资平台贷款、外向型中小企业贷款质量存在较大下行压力,湘西银行业不良贷款率有上升趋势。主要表现:
(一)不良贷款集中密度高。湘西银行业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大型支行或者营业网点,有的行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占据全部不良贷款的半壁江山。特别是由于2008年湘西非法融资案影响,出现了个人不良贷款额和不良率的居高不下,成为湘西州银行业个人不良贷款压降的重点。
(二)贷款客户信用等级低,结构欠合理。湘西银行法人客户不良贷款一是主要集中在B级信用等级客户,客户信用等级低,诚信度缺乏;二是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和其他贷款,行业贷款过于集中,其不良贷款余额比例增大。三是主要集中在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及个人贷款,如某银行其不良贷款分别达到2501.75万元、2926.48万元、2990.30万元和11228.83万元,合计达19647.36万元,占贷款总额的12.68%,占不良贷款余额的84.37%。
(三)、不良贷款额度集中,处置工作困难。湘西银行不良贷款呈现额度集中现象,给清收处置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如湘西州某大食品有限公司等2户1000万元以上不良贷款大户的不良贷款就达3700万元,占湘西某银行全部不良贷款的15.89%。随着湘西企业改制和转型,国有企业采取破产、改制方式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加之企业改制有很大的盲目性,改制后并没有优化配置,找到出路,无法应对市场竞争,企业被迫关停倒闭。目前有的企业已停产或者停业,根本没有资金来源,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比较严重,使银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步履艰难。特别是由于企业资产严重贬值,产权不清,导致银行在诉讼清收处置过程中损失加大。
(四)信用卡不良透支现象严重。湘西银行信用卡业务市场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信用卡已普及到本地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成了湘西州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金融工具。然而信用卡在方便人们消费融资的同时,也在考验着每个客户的信用度。通过市场了解,有的持卡人利用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严重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一些不法分子联合商户通过虚拟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变相从事信用卡取现业务,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违反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风险,给全州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风险因素,加大了银行风险防控难度,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严重破坏了社会的诚信环境,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五)由于湘西地区地理环境差、经济不发达、资本基础薄弱、融资渠道单一等先天不足等因素,严重的削弱了本地企业发展壮大的能力。另外因市场变化以及企业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部分停产、停产和倒闭,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使银行不良贷款大量产生。
(六)多年来银行业只重视贷款数量,忽视质量管理,走的是粗放式经营道路,风险防范意识过于淡薄,对于后备还款来源的安排工作不力,形成了不良贷款大量沉淀。虽然近几年来银行转变观念,重视强化贷款精细化管理,贷款信贷风险防范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以前粗放管理所形成的不良贷款在短期内难以化解,产生了令人头痛的不良贷款历史遗留问题,要甩掉这个沉重的包袱需要长时间的艰辛努力。
三、提升信贷资产质量的途径
(一)加大对不良贷款大户的清收处置。针对不良贷款集中、额度大的现状,今年,湘西自治州银行应选定不良贷款重点户,由各行领导挂帅清收,成立精干专业的清收处置小组,建立专门的督办制度,对1000万元以上不良贷款大户清收处置工作进行专项督办。同时要建立重点联系行制度,加大对不良贷款余额较大或占比较高的支行的监控,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督促重点行的不良贷款压降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二)充分运用呆账核销方式提升处置效率。在压降工作中要深刻领会有关呆账核销政策精神,规范审查审批工作,确保呆账损失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追索尽职、责任明确,推动呆账核销工作健康发展。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开展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呆账项目尽快向上级行申报核销。对已上报的项目,要明确专人与上级行进行联系,力争尽快核销到位。及时掌握全辖账销案存资产转入、销账、清收处置情况,提高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水平。
(三)全力清收信用卡风险透支。银行要加强与湘西州政法、公安部门联系,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强力清收信用卡风险透支。各行要明确清收信用卡风险透支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制定清收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通过向透支户电话、信函或上门催收、舆论宣传等方式,使持卡人意识到信用的价值和重要性,提高清收处置效率。同时,建立健全信用卡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考核,明确奖罚,按照“谁发卡、谁负责”的原则,将信用卡不良清收纳入支行行长绩效考核,确保激励机制的长效性,努力推动信用卡业务持续、快速、高质量地发展。
(四)加大优质客户、优质项目的贷款营销力度。为优化贷款客户结构和资源配置,湘西银行要按照上级行和相关部门的部署,加大中小型企业的营销力度,调整信贷结构,分散信贷风险,优化配置信贷资源。要充分认识到加大优质客户的营销、压缩信用等级低客户贷款是湘西银行走出压降困境的光明之路。贷款营销中要坚持防范风险和风险可控原则,选择好优质客户和优质项目,从源头上控制住贷款风险;要坚决执行国家信贷政策,严把审查、审批关,坚持项目审查、审批原则,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风险隐患;要加强贷后管理,及时识别和处置风险,提高信贷作业监督,有效防范风险隐患。
(五)加强对到期贷款管理,严防新的风险。各行要及时跟踪,加强对到期贷款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新增不良贷款。要严肃纪律,认真落实规范的信贷业务的前提条件和附加条件,规范授信评级和审批工作,对新发生逾期不良贷款,要进行认真分析,落实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主观上重贷轻管或重大疏忽造成的新增不良贷款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确保全辖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提升。
(六)完善评级授信方案限时报送管理制度,确保评级授信工作有序开展。一是各银行要按照上级行制定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辖内企业逐户进行评定,并报经评审委员进行严格评审,保证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为优化贷款投向奠定基础。二是规范授信审批特别是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提高授信审批工作管理水平。办理项目贷款严格落实“先授信、后审批,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关联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做好关联关系的系统维护工作;加强对在银行有融资余额的不良贷款客户的评级授信管理,提高授信审批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七)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机制,确保各项基础工作到位。各行要认真执行银监局的三办法一指引,加强资金的出行管理,严格对出行资金的控制,有效控制信贷单位的资金去向,确保企业销货款回行情况正常。要坚持信贷资料移交管理办法,明确信贷资料的管理责任,规范信贷资料的移交操作程序。要认真实行双人贷款调查制度,杜绝发放贷款可能的道德风险;认真做好日常性和临时性工作。做好上级行的各类调查和日常的贷后检查、信贷整改、五级分类和贷款划转、报表统计等工作。
[关键词] 股份制银行 风险控制 信用卡 营销策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份制银行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房地产、出口贸易等行业中部分企业信贷风险加大,相关行业的一些中小企业资金链条可能断裂,从而使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恶化,银行卡风险同步上升,商业银行如何加强风险控制水平显得更加重要。在信用卡业务中,由于其独特的运营模式,以及行业内比较冲动的发展趋势,其风险控制同样需要加强。
一、股份制银行风险控制现状与特征
1、必须正视目前存在的风险现状
股份制银行作为当前金融业内最为活跃的力量,已经成为银行业发展的亮点。同时,由于股份制银行扩张发展步伐加快和业务迅速增多,其面临的风险也迅速扩张而增大。国内股份制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银行业资本化程度日益深入带来的竞争风险;中期存贷利率可能市场化带来的监管风险;资产质量风险的原因是政府紧缩流动性并有针对性的遏制某些行业的信贷增长,银行面对的市场需求种类繁多,影响因素错综复杂,风险因素时刻充满变数,因此对于股份制银行而言需要加强自身风险监控体系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才能保障未来银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2、信息化与风险控制前景不明朗
从信息化布局和管理现状来看,风险控制系统受制于目前银行薄弱的信息化基础,信息化不清晰,容易形成信息不对称,风险控制质量下降。银行风险管理商机推动很多有实力的软件开发商致力于风险管控项目的研究。特别是当前由于制造业不景气,出口受到打压,贸易前景不明朗等因素,导致企业运营出现困难以致资金链断裂等,给股份制银行的相关资产质量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通过相关管理升级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是股份制银行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控制银行风险的运营策略
1、严控信贷资金流向
对于银行来说,信贷资金的流向要有比较明显的安全路径,以及符合银行发展战略的侧重点,才能实现良好的业绩。对于很多客户来说,其获得贷款的用途,或许与银行的愿望不吻合,那么在这个时候需要进行一定的取舍,如何进行监管,需要认真考量。冒险或者担负大的风险,都是对银行综合风险控制的一个大考。严格监管信贷资金的流向,政府项目贷款质量普遍比较好,但是到了一定程度,也必须有所警惕,特别是在政府项目一窝蜂大上快干之际,很多监管措施跟不上,难以形成良好的贷款前景。储蓄客户的存款更多用于投资,比如投资炒股的资金又以保证金的形式回流到同一家银行中来。活期存款相当大部分客户的存款是稳定的,少部分会有大的流动,银行要做的是沉淀率分析,以便适度调整。
2、资产质量是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的基础
从实际情况研究发现,资产质量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公司资产质量在经济下行的环境中保持稳定的能力是增强风险控制能力的重要因素。公司资产质量保持稳定,才能具有很强的风险抵御能力。作为股份制银行,招行在规模和网点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后来居上,中间业务发展迅速。对于股份制银行风险控制部门来说,现在企业停产倒闭的预兆已经越来越不明显,偶然性和突发性在增加,平时监测时各方面指标都非常正常的优质客户,可能一夜之间停产倒闭。高价库存暴跌以及期货、股权投资都是未引暴的业绩地雷,特别是航运业挂钩的企业风险极大。
3、重视股份制银行高存贷比数据
股份制银行高存贷比需要一个合理的位置。风险从银行抵抗风险角度看,存贷比例不宜过高,银行要应付广大客户日常现金支取和日常结算,需要银行留有一定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存贷比过高导致资金就会不足与银行支付危机,如支付危机扩散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目前银行负债来源看,除传统存款业务外还包括同业存款、券商保证金存款、同业拆借等,这些并未纳入考核。存贷比虽然仍是一个考核指标,但目前已经弱化,资本充足率、资金运用程度、风险权重会看得更多些。
4、加强组织机构管理和改革促进风险控制
经济全球化给金融业带来惊醒。必须认识到,由于受内外经济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国内股份制银行的扩张发展和盈利预期都面临着一些不确定性。通过实践可以发现,目前企业经济正在向外向型和总部经济迈进,特别是一些大型集团,往往追求多元、集团化以及跨区域,显示出产业链延伸的明显特征,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隐藏了大量的风险。而银行目前以支行为主的经营模式难以有足够的信息支持力量和风险控制能力,对一些不符合银行规定的企业进行核查,往往难以看出其真实的财政数据。而银行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与银行市场吻合度比较低,造成很多管理效率大打折扣。从实际需要看,目前很有必要进行扁平化改革和调整,朝着管理部门垂直化和效率集约化以及组织架构矩阵化的整体综合性调整。构建风险控制与银行经营效率相协调,发展战略目标与股份制银行的现实环境相一致,追求发展业务的行业与所在区域相结合、以及银行管理的组织架构与实际业务吻合与匹配的公司业务模式化的组织体系,实现有效服务于管理决策以及业务发展的风险控制体系。把经营重心上移,调整总、分、支行功能定位,为调动支行的积极性搞一个引资利润结合办法。分行按行业分工,从一些实际情况来看,可以让一些不适宜的支行不再办理对公贷款业务,转移业务的层次提升到由分行来办理,实践证明,通过改革后,这个转变对控制风险很有利,其风险控制的能力大大增强。
三、股份制银行风险控制中的信用卡管控与营销举措
1、发卡风险控制
在由工作人员核实身份证原件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入证明后,必须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单位,在线申请和去网点申请都无效,提供上门办卡服务,即到申请人的单位去核实身份,办理信用卡。严格办卡程序,销售队伍要开始承担一些风险指标。逐步把工作重点放到了精细化作业和内部整顿上,主要提高单卡收益,管控风险。对于身份证明,除了联网公安机关审查身份证之外,还会对其身份证的办卡情况进行核查。不少中小银行甚至上收了发卡审核的最终审批权,个人信用卡申请表提交后,分行无最后审批权,最后信息要经总行才能审批完毕。提高银行卡产业发展质量,平衡好买者自负和卖者有责的关系,增强银行的合规性,是银行业务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
2、反套现和催收
更多的信用卡风险产生在使用过程中。非法套现活动日益猖獗,让银行分外头痛。套现行为甚至已经产业化,有专门的套现公司,帮人办卡套现,一条龙服务。有些套现公司甚至还可以帮别人养卡,就是客人套现之后,套现公司可以先帮客人垫支还钱,增加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更多的套现。目前银行在这方面的管理办法有限。股份制银行现在内部建立POS机跟踪系统,如对POS机安装、特约商户申请及信用卡的消费跟踪都有数据进行监控。二是加强打击套现活动,除了联合公安机关外,不少银行也外包了一部分监控业务,和一些信用卡催收公司合作监控套现公司。而部分股份制银行设立了反欺诈联盟、互通黑名单。更严峻的风险落在信用卡催收环节上。银行和催收公司的合作也因严峻的形势更加紧密。有银行为了提高追收率,不断提高催收公司的比例分成,提高到50%以上。
四、结语
总之,加强股份制银行的风险控制有利于整个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适度回收流动性和强调信贷投放的风险控制对银行业的持续稳健发展实为利好。继续加大贷款类高收益资产投放力度,增加同业往来类低成本负债,资产负债结构持续优化利于企稳净息差。同时对信用卡等相关业务进行适当调整,对相关管理进行改革,全面增强银行风险控制能力,是今后股份制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的重要步骤。■
参考文献:
[1]钟春平,徐长生.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误区.上海金融,2006年第2期.
[论文摘要]在如何对待信用卡套现的问题上,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PAYPAL(贝宝)、支付宝、快钱等目前都采用了多种安全措施。
在电子商务中,网上交易的支付问题的安全性问题越来越突出,为确保顾客在购买东西的时候不会钱财两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出现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解决了电子商务的瓶颈——网上支付信用与安全问题,充当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用纽带,作为交易各方与银行的接口,消除消费者对商家的疑虑,提供方便快捷简易的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那么,第三方支付具体指的是什么呢?所谓第三方支付,是指为了保障电子商务的支付安全,支付通过买卖双方之间完全中立的一家企业来完成。用E-mail来进行网上支付;打个电话报上信用卡号就能预订机票;用手机上网交水费电费游戏费……在中国人还没有完全适应从纸制货币进化到“塑胶货币”(信用卡)的今天,网络银行、手机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已经迫不及待地登场了。
近日,有媒体报道,有网民利用三方支付工具从信用卡套现。就此,该文进而对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问题提出质疑,认为电子支付有可能被金融犯罪分子所利用,充当其洗钱的工具。且不管该文提到的套现现象是否属于依然在可控范围内的小概率事件,也不提所谓的套现行为是否缘于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漏洞,单就所谓洗钱的担心而论,可以说,该文是严重低估了央行以及各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也大大低估了各大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风险把控能力。
实际情况是,早在1996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就颁布并实施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允许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及恶意透支。对于信用卡套现这个问题,不光招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关注有加,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宝、贝宝等亦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先后出台了多项严格的风险控制系统,协助银行解决问题。
在如何对待信用卡套现的问题上,国内领先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PAYPAL(贝宝)、支付宝、快钱等目前都采用了多种安全措施。
例如,PAYPAL(贝宝)在防止盗号、提供密码加密以及减少信用卡套现等方面,已经配合银行做了大量工作;快钱除了从技术手段上防范盗卡之外,还在安全方面加设了用户的认证系统等六道功能,试图将安全隐患压低到最小程度。
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的做法就更为完备。早在2006年7月,支付宝就推出“支付宝认证”服务,对所有使用支付宝的卖家进行双重身份认证,即身份证认证和银行卡认证。除了与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合作校验身份证的真伪,支付宝还与各大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利用银行账户实名制信息来校验用户填写的姓名和银行账户号码是否准确,摒弃了某些购物网站仅凭一个手机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进行简单认证的模式。支付宝公司还在国内率先推出了“全额赔付”制度和交易安全基金,网络欺诈发生率仅为万分之二。
为了保证支付宝的安全性,支付宝技术团队还自发研制了数字证书,其安全性能得到各银行认同。相对于目前国内所有第三方认证公司采用的认证形式,支付宝的数字证书从技术上摆脱了普通6位密码验证,改以1024位加密的数字签名技术,因而更为安全。而数字密码的惟一性,也更有助于客户身份的识别。
央行的《电子支付指引》规定,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并规定信用卡的网上支付不得超过提现额度。国内目前没有一家银行和任何一家网上支付公司允许网上“单日支付额度由信用卡额度决定”。在这方面,支付宝也早已主动和和很多发卡银行联手,针对套现现象做了信用卡网上支付单笔限额的规定,例如,招商银行的信用卡支付限制的是单笔最高限额499元。为了保证支付宝的安全性,支付宝还有CTU风险控制系统来随时扫描和监控交易的进行,防范可能存在的盗卡及套现行为。
实际上,从2006年5月开始,支付宝就已委托中国工商银行对支付宝公司开立在各家银行的客户交易保证金账户的余额进行核查,工行并定期出具《支付宝客户交易保证金托管报告》。这是中国银行界第一次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做资金托管的审核报告,也是当前唯一银行愿意托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06年12月8日,从工行对11月1日~11月30日期间所有发生的支付宝公司的客户提现及余额支付进行的抽查情况看,支付宝存放在各家银行的客户交易保证金余额总和等于支付宝客户存放在贵公司的资金余额与待处理款、未达款余额之和,报告期间内未发现支付宝客户交易保证金被挪用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截至目前工行、农行都已经开始把以支付宝为主的阿里巴巴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作为他们给中小企业贷款的一个衡量指标;而浦东发展银行等也看到了里面的巨大商机纷纷加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特点
银行集团并表范围更加审慎。从全球银行业监管实践来看,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并表计算规则反映的是监管机构对资本抵御风险范围和复杂程度的判断。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既明确了纳入银行集团并表范围的硬性指标(如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也结合了一些柔性指标,如银行集团可以实质性地影响被投资金融机构在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的决策,或与被投资金融机构在合规和声誉风险方面产生连带效应,这类被投资金融机构也要求纳入并表范围,充分体现出以风险为本的并表监管理念。
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体系。按照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三者的下限分别为5%、6%和8%。结合“新资本协议III”的监管要求,构建了包括最低资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资本在内的资本监管体系。明确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都必须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是所有银行必须要满足的,即使是不考虑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也需要达到8.5%,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需要达到7.5%。
严格资本构成和扣减方面的要求。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明确了资本的构成和扣除范围,未实现的得利从核心资本中扣除,考虑税收因素后可以列入二级资本。对附属公司少数股东资本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和方式进行了明确,体现了新协议III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于我国银行业普遍使用的二级资本,按照新老划段方式进行了严格界定。规定2013年1月1日后发行二级资本作为合格的资本工具不能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上述监管规定客观上有利于推动银行不断提升资本质量,并促使银行将资本充足率目标管理摆上议事日程。
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上一定程度体现了审慎的、中国化的监管偏好。借鉴新协议的资本计算方法,对划入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业务根据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进行资本计算的调整。对于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概率最低设定为0.03%,事实上设定了开展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底限。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决定资本充足率最关键的因素
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调整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式,使我国商业银行再次直面严峻的资本充足率合规压力(见表1)。从第一支柱下的三大风险看来,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会比实施标准法更少地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从而达到节约资本的目的。无论是操作风险标准法或高级度量法都只会增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不会节约资本。对于在风险加权资产中占比最高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否一定会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的客户选择和资产结构类型。
按照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暴露分类方法,就债权和商业银行债权而言,实施内部评级法未必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关键看其内部评级结果的分布状况。以我国债权为例,即使是实施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持有债权也不会是零风险权重,不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财政部、央行以外的公共部门和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市场惯例,其信用风险略低于,按照上表中的测算,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会比权重法略微节省资本。就企业债权而言,采用内部评级法会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在满足纳入零售小企业暴露的条件下,假设违约损失率45%,相当于标普B-级的零售小企业获得的风险权重约为75%,只要内部评级结果高于标普B-级都可以获得比权重法更优惠的风险权重。对于零售债权(如个人按揭、信用卡、私人授信等),预计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将较大程度地节约资本。
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可能性增大
虽然单个银行受到新出台资本管理办法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整体看来,该办法会驱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这一点可以通过对影响资本充足率有利和不利两方面因素分析做出基本判断。
新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有利于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银行盈利能力持续增加,使得以留存收益增加资本的能力得到提升。同时,超额损失准备可以分段计算附属资本也有利于增加资本实力。不利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资本构成项的更改,缩小了合格资本的范围;并表范围的扩大,使资本扣减或风险加权资产增加;在内部评级法下,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关系数提高,导致同样的交易对手、同样的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有所增加;新引入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要求,增加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量;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银行总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加;内部模型法下,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在险价值(stressed VaR)与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在险价值的均值乘以3,二者中高者计算,会增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由此可见,提升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远逊于降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 资本充足率 商业银行
2010年11月,G20首尔峰会上BaselⅢ被提交给G20成员国进行审批,形成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作为G20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我国银监会在充分考虑了当前的经济形势和银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后,经过反复讨论和慎重决策,于今年6月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我国银行业稳步实施这一监管办法,不但履行了国际义务,而且有助于提高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资本办法》的基本内容
1.资本充足率。《资本办法》大幅提升了对商业银行资本的质量和数量的要求。将把对资本的要求分成五个层次:第一层为最低资本要求;第二层为储备资本要求;第三层为逆周期资本要求;第四层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五层是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其中,一级核心资本用来满足前四层的资本要求,第二支柱的资本要求则由银监会针对单个银行具体的风险做出计提要求。
2.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目的是要解决顺周期问题,其比例调整区间在0-2.5%之间,具体要求目前还没有确定。究其原因是对于经济周期的判断存在较大困难,所以逆周期资本较难判断和实施。
3.杠杆率。《资本办法》规定杠杆率最低为4%,国际惯例为3%,2011年我国银行业的平均杠杆率为4.13%。杠杆率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通过风险折算后将其放入表内;二是控制模型风险,内部模型的复杂程度与其业务透明度此消彼长,从而可能形成监管套利的空间。
4. 流动性指标。巴塞尔Ⅲ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衡量银行短期和长期流动性的指标。通过银监会测试,目前各主要银行这两个指标都超过了100%,即达到了规定的要求。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不少勉强达标的银行可能出现不能满足要求的问题。
5.系统重要性银行。由于金融机构存在“大而不倒”的问题,才提出了系统重要性资本要求。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全球性,例如中国银行;第二类是全国性的,例如工建农交等银行;第三类就是中型股份制银行,例如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等。通过对这三类银行不同的资本要求,实现差别化的管理。
6.风险权重系数。《资本办法》对于风险权重系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将小微企业风险权重从100%调至75%;(2)使用信用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细分为20%和50%两个档次;(3)将50%定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4)将商业银行对同业的债权风险权重上调为25%。
7.不合格资本的退出。巴塞尔协议Ⅲ规定对于设有赎回机制和利率跳升机制的次级债不能再作为二级资本。因此《资本办法》要求银行在十年内将其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逐步退出。
8.过渡期的安排。《资本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最迟在2018年底前达到相关的要求,即6年的达标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没有达到标准的银行应制定达标方案,同时银监会将根据银行方案的进展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资本办法》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1.利于抑制商业银行粗放型的信贷规模扩张。从动态角度看,资本充足率要求由8%增加到11.5%,即银行每提高100元的信贷规模,就要多计提3.5元的监管资本。因此,《资本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粗放式信贷扩张问题。
2. 引导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达到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的要求,相应地增强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和提高长期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制定流动性风险的应急预案和建立资金储备,并持续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
3.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资本办法》通过提高同业风险权重,并严格规范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同时,通过降低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及信用卡授信的风险权重,鼓励银行将更多精力用于开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的金融服务。这对于中国未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4.推动商业银行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资本办法》强调了股东资本及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性,鼓励银行通过内部资本积累得方式实现内涵式的发展。同时取消了一些限制条款和不合格的资本,从而更有利于商业银行可持续资本补充机制的建立。
三、实施《资本办法》的建议
1.充分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能。战略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全程参与《资本办法》的实施。例如围绕资本充足率,资本的补充可以由战略管理委员会来负责,而对于风险资产和经济资本的配置则可由风险管理委员会来负责。此外,可以建立一个机构来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2.夯实银行的数据基础。基础数据薄弱一直是银行采用先进管理技术的制约因素。最近,银监会了良好数据标准,各银行也基本完成了相应的数据集中工作,但发现了许多深层次问题,因此后续的数据梳理更为重要。
3.鼓励先进技术的实际应用。只要条件基本成熟,商业银行就应当将先进理念和方法运用到实际中去,在实际的使用中发现问题并不断进行改进,从而全面提升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
[关健词]信用卡 信用风险 额度 金融机构 监管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我国的信用卡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国内第一张信用卡到今年(2007年)年底,根据首届中国信用卡调查报告预测,我国信用卡发行量将突破6000万张。
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扩大,信用卡的信用风险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了。如何认识、防范信用卡的信用风险 ,是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如果不对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加以高度重视 ,很容易爆发信用卡危机。
一、信用风险的类型
1.资信风险。现在信用卡推广的范围非常广泛;办卡要求也很低。在各个高校,对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学生的要求条件十分的简单,就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及个人填的一张表格。就可以轻松拿到在读本科生的额度为3千元、硕士生为5千元、博士生为8千元的信用卡。在社会上,申请人提供仅身份证件和房产证明或购房贷款合同或大额存单即可办卡。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办了卡把卡上额度全消费了,则造成了银行的损失。
2.商户风险。由于商户的操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核对持卡人的签名、身份证和银行的止付名单,造成某些不法人士由于签名不符拒绝还账,或者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从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3.欺诈风险。包括蓄意欺诈、冒用他人信用卡风险和伪造涂改进行作案造成的风险。主要是伪造他人资料申请信用卡欺诈银行资金。例如,曾报道过的一则案例为,曾有一个团伙,在某国外银行先申请一张信用卡,然后把信用卡寄回国内或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伪造多张信用卡分给多人在国内消费,这段时间申请人在国外居住,无回国记录而到对账日后和还款日前向银行提出本人在国外而不在国内无法在国内消费的理由拒绝还款,从而造成国外银行的资金损失。
4.套现风险。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与不良商户串通,利用虚假交易及银行透支资金的免息期限,信用卡持卡人通过不正常手续提取现金,违反与发卡机构的约定,通过不法商户以刷卡消费的名义或网上购物消费的名义将信用卡中的透支额度,通过POS终端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地直接转换成现金,巧妙套取资金的行为。
二、信用风险的防范
1.完善共享的个人资信档案。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如何简便而又准确地掌握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是防范信用卡信用风险的关键。那么,完善共享的个人资信档案势在必行。通过涵盖全国每个企业、每个成人经济活动、资信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可以随时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即时的、历史的和全面的资料并迅速确定能否给持卡人授信及授信额度。这样,个人在申办信用卡时,就可以清楚申办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
2.设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信用卡持卡消费,需要依靠健全的法律规范。由于目前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法律级别低,对银联公司、信用卡专业化服务公司等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条件和权利义务责任等都未做明确的规定,给监管带来不便,给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也给信用卡消费带来了障碍。因此应修订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信用卡信用风险的概念、认定的标准、风险防范的措施、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在不远的将来,应参照国际惯例,将分散在我国刑法、民法、经济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法律或规定加以整理,形成一部规范信用卡行为的专门法律。
3.构建统一的授信制度和审慎的监管机制。建立良好的明确定义的授信标准和审慎的监管机制,以安全和稳健的方式审批授信,对防范信用风险至关重要。因为授信标准规定了借款人的资格和授信额度、可提供的授信类型以及授信的条款和条件,能够保持适当的授信管理,可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多媒体技术,通过采集持卡人的声音、指纹等在全国各指纹验证挂失等方法为持卡人资金安全提供更好的保证。将恶意持卡人、特约商户的负面信息记入个人资信档案,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同时,持卡消费者也应注意了解信用卡使用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4.建立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首先,要加强信用卡业务的统一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政府为了协助金融机构更好地控制风险,应制定与信用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还应依法与信用卡申请人订立严密的契约。金融机构凭该契约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各类消费、经营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一旦发生违约现象可以及时止付及追索欠款,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其次,银行应完善自身信用风险管理措施。各银行都应对信用卡的审批标准、审批过程以及各级部门授信权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各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信用卡进行科学动态管理来化解风险,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银行对自身信用风险实行系统管理,并可以经常做一些非正常事件的调查,时刻注意信用风险制度的完善。
再次,要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统一技术规范。应尽快制定与我国金融电子化总体规划相协调的信用卡发展规划和政策,在技术上制定一整套信用卡技术规范,打破目前由于体制上的原因而造成的政策各行其是,技术规范各异,设备重复投资的局面。
5.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发卡金融机构在拓展特约商户时应认真审查其资质条件,并加强对已有的特约商户的交易监督。在各发卡金融机构中推广并加强对已有特约商户交易监督。在各发卡行中推广“商户风险监控系统”、“风险事件报告和管理系统”、“在线交易监控系统”等若干风险管理系统为各发卡行提供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系统支持和服务手段,协助成员银行防范、降低银行卡欺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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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信用卡;风险;防范
1银行信用卡的风险特点
1.1透支风险
透支风险在信用卡风险中透支风险尤以恶意透支为严重,这些持卡人无视信用卡章程规定,欺银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能绳之以法,利用银行信用卡结算,传递时间差冒险做案,侥幸逃窜,消遥法外,盲目自乐。
1.2诈骗风险
一般来讲客户在办理信用卡时总是很直观地与储蓄存折、存单相比较。确实信用卡与存单、存折有许多功能相似之处,但又有与其相比更多的优点和更大的风险。存单、存折万一丢失,客户只要到办理存款的银行办理挂失即可阻止风险,而信用卡不慎丢失客户挂失后发卡银行则要上报总行迅速通知到全国成千上万个受理点和物约商户止付。然而由于使用信用卡出示的身份证有效期二十年之久,其年限跨度之大,使繁忙的银行和商户工作人员往往难以辨认身份证照片真伪,且冒用者只要在签字上略施小计便可蒙混过关巧取豪夺而后溜之,致使挂失后风险仍然存在。
1.3征信风险
由于目前对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导致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同一申请人可以在不同的银行间多头授信,并缺少对过度授信的有效监测手段,为个别信用不良者恶意透支开了绿灯,形成过度授信,导致授信风险。同时,由于信用卡业务竞争中,放松了对持卡人的信用调查,对于信用卡申请者的个人资信审查也越来越流于形式,致使新推出的可透支信用卡在发卡量迅速上升的同时,恶意透支的持卡者的数量也在急剧上升,增加了信用卡业务产生坏账的风险。
1.4个人风险
个人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卡持有人安全用卡意识不强,信用卡丢失后不及时挂失;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或使用生日、电话号码作为密码,丢失后很容易被破译或被熟悉的人掌握等。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取款的情形占到信用卡诈骗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的情况,充分说明持卡人安全用卡的意识有待加强。
2防范银行信用卡风险的措施
2.1强化立法控制
发达国家对于银行卡交易的高度依赖是建立在高度成熟和完善的信用体系和法制基础之上的,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并健全法制。一是加快信用卡运行规则的立法,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二是加快打击信用卡犯罪的立法现行刑法中只是对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四种情况进行处罚,但是根据近几年来信用卡犯罪的新特点,还应该把骗领信用卡非法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等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进一步净化信用卡的用卡环境。
2.2完善内控监督
信用卡风险产生的其根本在于操作不规范,风险管理技术手段落后。因此,必须加强风险防范基础管理,有效降低信用卡经营风险。(1)完善标准化的业务流程,严格制度操作。一方面,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信用卡章程及制度规定,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注重加强对受理申请人证件审查,避免违法或者人为的违规操作。另一方面,随着跨行业务的快速发展及各商业银行和银联系统的逐步集中,对技术标准中不能适应发展要求的与业务规范不一致,影响业务开展的制度规定进行完善,规范标准,提高可操作性。(2)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在落实岗位责任,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实行风险防范责任制,明确分解各业务环节风险责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严格内部管理,使每一个业务人员和每一个操作环节都受到有效的控制和制约,防止见错不纠或放纵。(3)建立健全信用卡签发审查和使用监督制度。要加强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的审查,加强对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信誉状况及偿还能力的审查。信用卡发行者要对申请持卡人进行人工调查或发卡行建立数据库。发卡行严格控制信用卡透支用途、最长期限、最高额度和利率档次等规定,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持卡人规定不同的透支额度,而且各个持卡人的透支额度可以因职业、教育水平和信誉状况不同而不同,规定持卡人一次消费的最高额度依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而动态确定,出现透支应及时收取本息。
2.3健全风险转化机制
(1)严格信用卡担保制度。信用卡担保是信用卡业务中重要的一环。要逐步缩小信用担保、增大抵押担保的比例。资金担保一般属有价证券担保,应列表外科目核算,存单抵押应是本行开列的存单,由营业网点专夹保管,不得给予挂失和提前支取。(2)建立信用卡呆帐准备金机制。由于信用卡是集消费与信贷于一体的结算工具,有些透支发生逾期或呆帐损失是难以避免的,因而应按上年度末信用卡吸存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以便风险发生后,可按规定数报批列支弥补。(3)建立信用卡保险机制。积极向保险公司投保,由社会来分担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是银行信用卡管理的重要方式。一方面,让持卡人参加保险,使信用卡挂失后短期内的风险由社会承担,并规定保险与信用卡有效期同步,一旦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冒领而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另一方面发卡机构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责任范围,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当发生风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4养成安全用卡的良好习惯
信用卡持有人应避免信用卡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化,以生日、电话号码等易被人掌握或猜测的数字作为密码;在ATM提款时要注意周围有无异常人或物,输入密码时用手在键盘上方进行必要的遮挡,防止密码被偷窥;一旦发生ATM吞卡情况,不要轻信机器旁边张贴的信息,而要及时与开户银行联系,寻求帮助;在刷卡消费时,信用卡不要离开自己的视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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