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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投资咨询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财务顾问的历史使命
一般来说,财务顾问特指为企业资本运营提供战略和策略咨询的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业务,它是以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信息资源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在公司财务、项目融资、资本运作及其相关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
"财务顾问业务"与"财务专业顾问"业务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财务专业顾问"单指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会计人员向企业提供财会方面的专业顾问业务。"财务顾问"是立足于企业长期的发展战略,以增强企业竞争力为核心,为企业制定长期的投融资计划、合理的资本结构与股利分配政策,并为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提供策划等。
从客户对象看"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的业务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个人或机构的投资财务顾问,咨询的重要内容是客户所需要的投资和理财的分析报告;第二层次是企业财务顾问,项目范围重点是企业发展战略、资本运营策略等;第三层次是政府财务顾问,重点涉及宏观经济、国企改革、社会和产业咨询、区域经济发展等。本文所指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企业财务顾问。现在的实践中,财务顾问业务包括独立财务顾问、并购顾问、公司重组和战略规划、投资项目评估、融资安排、IPO方案设计、银行融资谈判、股权设计、还款设计等业务。
财务顾问所能做的工作既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某方面、某环节的。(本文为中国证券业协会2003年度科研课题)
财务顾问业务开展现状
1、财务顾问业务所处的发展阶段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正处于业务发展期,在这一期间所具有的特征是:
相关的管理部门配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实施而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别是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颁布后,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资格、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和基本的业务程序作出了较原则的规范(依《证券法》第157条的授权,中国证监会本应按《证券法》的原则及市场的现实适时制订《管理办法》,但《管理办法》至今未出台),基本处于逐步有法可依的状态。
证券业协会也配合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执业规范、业务开拓、技术创新等作了大量的理论研讨和执业群体的意见反馈。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的参与者之间沟通的渠道是畅通的。
新闻舆论亦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准入机制等公开作了大量的探讨和呼吁。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实践经验的积累、人才的储备、财力的投入和理论的研究使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自身具备了结合我国国情、自主创新地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能力。
我国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作的承诺,国际上优秀的投资咨询机构将与国内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平等地展开竞争。
既然是发展期,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面临一些困难,甚至瓶颈也是正常的。目前,财务顾问业务处于一种相对的无序状态。
1)与其他证券业务相比,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时间较短,还未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同,无论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还是其他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参与者都没有自己的主打服务品牌。业务的自我定位、程序化、规范化发展正艰难起步。
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有利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深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深入探索这项创新业务时,其有效途径在于要注重探索这项业务的标准化,努力使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程序化,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优化工作程序来深化这项业务的效率。
主体的弱势制约了财务顾问业务的规模、品牌发展。在证券业诸多子行业中,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是规模最小、实力最弱的一支队伍。它由两部分组成,50多家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和110多家独立的咨询机构。自1998年4月1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施行以来,经5年发展之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注册资本仍是以数百万元小公司居多的现状,规模和资金短缺困扰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基本前提是机构具有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执业形象。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本该是资本市场的"教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客串"牧师"来帮助投资者恢复信心,从而激活市场。很遗憾,现在投资者更多的是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公信持怀疑态度。执业形象缺损导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步履维艰。
2)市场参与者众多、规模小,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缺乏严格的准入机制,无序竞争,不利于财务顾问业务市场的整体做大和规范发展。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来规范财务顾问市场行为,对从事财务顾问的公司和个人都没有明确的资格认证和考核,造成了我国目前从事财务顾问机构众多,鱼龙混杂,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和公平性得不到保证。目前我国的财务顾问服务,基本上处于自由状态,收费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各个咨询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的情况。所以,要提高财务顾问的服务质量,真正发挥独立财务顾问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中应有的作用,需要制定具体的财务顾问管理办法。需要对财务顾问的服务对象、内容、资格认定,收费标准以及财务顾问业务管理、业务原则、罚则等方面尽快制订相应法规,规范财务顾问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保证其参与包括企业改制、收购兼并、公司重组、发展战略策划、融资策划等各种金融咨询业务的合法权利,才能发挥财务顾问业务的积极作用。
3)业务空间狭窄。
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事实上严重制约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发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等相关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明显过于狭窄。
其他方面如新的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时就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等关联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也就是要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这一规定对财务顾问的法定业务的开展有着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这一要求只停留在一般性的规定上,对具体业务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故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往往流于形式,很难起到独立第三人的监督作用,因此在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方面,独立财务顾问作用不明显,发展空间也不大。
业务空间限制,加之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导致业务拓展困难,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人才流失严重,2000余名取得执业资格的证券分析师,目前供职证券咨询公司的不足一半,导致业务能力、竞争实力相对低下。
4)立法滞后,特别是公司重组并购、外资准入、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转让、流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需求比较起来还是显得比较笼统,甚至是空白,对业务中经常遇到的很多具体问题的实际操作形成"雷区",制约了现有业务的规范和新业务的拓展。
中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将逐步实现,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对证券市场开放的要求是:第一、对各缔约方开放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第二、允许缔约方在境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第三、缔约方公司享受同境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第四、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第五、允许缔约方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另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任何一谈判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作出的,还是由非政府的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作出的)生效之前予以公布。我国财务顾问有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果不迅速出台有关法规,当境外投资银行的相关业务全面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后,再规范和制约其财务顾问业务将变得非常困难。
5)转轨仍在进行中,法律障碍、制度缺陷、中介机构拓展业务多模仿少创新、价值取向的偏差等弊端对并购业务的制约加剧,导致收购兼并业务成功率不高。
价值取向是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主体必需正确选择的,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这一点对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特征市场尤其重要。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基本未进入职业状态,流于形式,对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提供的保护不够,甚至加剧了信息不对称,伤害了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在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协调政府、企业和咨询机构三方的利益关系。
6)证券咨询行业明显萎缩,整个行业面临生存威胁。、
2、需求分析
从客户的需求来看,财务顾问应是一个项目上包括购并重组、项目融资、投资理财等,内容包括方案设计、资金融通、方案实施等的综合品种。
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发行、重组购并的实际运作可以看到,中介机构参与的比例逐步加大、介入的深度、广度逐步发展,我们认为主要有这样几个因素:一是监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新颁布的上市规则要求,一些金额或比例较大的关联交易必须由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二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公司重组也越来越复杂,一些公司的重组需要一些创新性的设计,从而对中介机构提出了需求;三是中介机构已经较以往相对成熟,其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已经得到许多上市公司或企业的基本认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中国中介机构整体的专业化服务水准仍然有待提高。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建立起行业的公信,在这一领域占据较大的份额。
2002年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大的并购案涉案金额应超过1500亿元。今后,近10万亿元国有资产将有望进入资本运作。涉及国企改革、行业重组、战略购并、外资兼并或管理层收购的个案都具有政策性强、金额大、利益主体多、历史沉淀难以化解、程序复杂和操作周期长的特点,它们是证券市场的热点、难点,更是激活证券市场的亮点。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需求。
3、市场参与者分析
通过附表中的对比分析,我们看到目前国内的财务顾问业务中,持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无论从实力与规模上都处于劣势,即使从属券商的研究部门亦是如此。面临来自国际知名咨询机构的竞争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的介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无法在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理财服务领域中获得优势。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通过培育与壮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规模与实力,才可能发挥它们特有的中介优势与作用。
4、法律环境
从立法角度来看,由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的现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一些基本行为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给委托人决定是否委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时留有较大的弹性操作空间,加上执法尺度把握不一,法则对参与重组、并购中介业务的主体约束偏弱,业务监管不力。
5、发展财务顾问工作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财务顾问行业起步晚,与国外同行的差距较大。在我国,财务顾问行业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产业。与国外同行相比,各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水平、发展运营、综合实力、业务重点存在极大的差别,规模普遍较小,形成自己独特的品牌形象的家数较少,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比较单一。面对入世带来的巨大压力,我国财务顾问行业面临严峻的考验。国外的大券商和相应的投资银行业务已经开始进入我国,先后涉足了我国大型企业在海外上市的财务顾问和承销业务。因此,如何迅速发展壮大我国证券市场财务顾问方面机构的规模和实力,成为在入世缓冲期内非常迫切的事情。
财务顾问业务发展前景
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公司进行重组购并等资本运营时,一般都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担当重组购并的顾问,提供一整套的专业化服务。(未完)
从美林、摩根斯坦利、高盛等巨头近年来的收入结构看,包括战略咨询、并购重组、房地产开发咨询等在内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收入占了投资银行业务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与证券发行收入相当,而以投行见长的高盛的咨询收入则超过了证券发行的收入。
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改变所有者空置的现状是国企改革的重点,中介机构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使财务顾问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正逐步显现出来。
中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对我国产业的全面整合将会大规模展开,本土产业必然面临全新的市场格局。国民待遇将使国家资本、外国资本和民间资本获得相同的准入机会,民间资本将在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入市和大行业重组等领域全面参与。在相关政策、法规日益明确,同时国内依靠低效的财政投入维持增长的经济体系日渐乏力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加强,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拓宽了市场。
国内大产业集团(如电讯、金融、汽车、能源、航空)已经选择重组实现跳跃式发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全面、深入地介入,提供优质的财务顾问服务。一段时间,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言必MBO,但唱者众和者寡,何也?体制障碍?法律制约?道德困惑?目标公司匮乏?这都是次要因素,主要原因是市场公平原则使然。只要公司管理层不能合法地支付获得股权的代价,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就面临不可逾越的障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管理层收购这一领域有市场,但有难度。
在政策法规中明文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企业资产重组的必备要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透明的财务顾问服务势必促进上市公司对资产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动态信息披露,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通过拓展财务顾问业务,同时也将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断加强自身的研究力量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更深入的接触和调研,有利于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信息的优化,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投资建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介入财务顾问业务,有利于中介机构提高竞争力、强化诚信建设,在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基础上推动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最近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诸多收购行为均要求由独立的财务顾问提供意见,这就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扩大了业务范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收购办法中对所列出的这些财务顾问业务的硬性要求,对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来说是实力和能力的挑战。
应对挑战立规建制
面对新业务的挑战以及来自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真正发挥财务顾问的作用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我们认为以下七个问题需要注意和解决:
首先,自我约束,明确业务的目标定位。要以长远的眼光和战略来定位,树立起满足客户需求,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透明和诚信为从业宗旨,以追求客户成功、市场成熟和中介机构成长的多赢为高目标,通过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带来长期的业务机会,通过做大市场来实现机构的持续发展。
其次,内强素质,造就一支精锐之师。要有自己的行业专家,练好内功。
第三、增强独立性,夯实生存的基础。
准确把握客户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价值取向,财务顾问业务的目的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透明,确立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保护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人的利益。特别是为处于信息弱势的公众投资人提供保护。
沪深许多上市公司因资产置换、回购、并购、重组等关联交易案例曾经聘请过独立财务顾问,在这些独立财务顾问中有不少曾经是该公司的股票承销商或配股承销商。承销商代表发起人股东向投资者销售股票,主要代表的是发起人股东即大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财务顾问代表的主要是中小股东即独立股东的利益。
第四、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政府对有些企业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就需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时具有积极协调好各方利益的能力,寻求政策面对购并重组等业务的支持和认可。
第五、担当法律责任,逐步树立客观公正、敬业诚信的机构职业形象。独立财务顾问的作用在于通过独立第三者的监督,减少成本,防止上市公司董事、大股东的机会主义、利己主义等行为,防止大股东、董事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应尽快对以下四项予以规范。
(一)证券业协会应牵头制订财务顾问业务收费标准,财务顾问的收费标准采取按件收费或按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该标准应报财政部批准,证监会、交易所备案。
(二)明确市场参与者的主体资格,营造优胜劣汰的财务顾问环境,保证并购市场参与者的主体合法、行为规范和财务顾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中,尤应实行市场准入机制。
目前可以承担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包括: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咨询机构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的人员也必须取得证监会的认可。
建议:应规定只有独立的证券咨询机构才可以从事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可参照我国香港上市规则中的规定制订准入规则和监管规则。
(三)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范围给予明文规定。从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和规范看,要促进发展,首先要对业务进行鼓励和规定。鉴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的部分条款内容已经不适合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建议应尽快修改或另立规章,列如证监会可制订出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在当前应当优先考虑在《上市规则》中就重大的资产出售和购买、重大债务重组、股权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大额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等方面作出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规定。
明确将上市前的辅导纳入财务顾问业务,并规定上市公司的承销商、审计机构不得兼做该上市公司的上市前的辅导;且两年内不得做该上市公司的一切独立财务顾问业务。
(四)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行行业内的执业信誉评级制度,加强机构的自律和它律机制。
第一条 为促进投资类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加强投资类企业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类企业的登记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等字样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工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投资类企业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和违法行为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 投资类企业不得从事以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投资类企业名称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对应。以投资及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在名称中必须标明投资或投资咨询、投资信息服务字样。
第六条 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按照其所从事的具体行业投资或项目投资核准,并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凡经营范围中含有金融咨询、金融投资、金融中介、理财及融资等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内容的,一律不予核准。
第七条
投资类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向社会公示。
县级政府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含赋予履行工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类企业台账。通过“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渠道收集信息,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第十一条 投资类企业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适应股份制改造试点和证券公开发行资产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规定,现批准确认以下评估机构从事股份制试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
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诚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立达建筑审计事务所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投资咨询公司
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中机审计事务所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上海社会科学院会计师事务所
广州资产评估公司
天津审计事务所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
一、平台搭建的背景
2011年3月31日,北京市旅游局更名为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标志着其由单一的行业部门转变为综合联动的政府职能部门。北京市政府副市长丁向阳指出,旅游委的成立为北京市经济转型、下一步经济发展提供了体制基础,实现旅游“资源多样化、服务便利化、管理精细化、市场国际化”,将北京旅游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鲁勇表示,市旅游委成立后,将逐步推动并实现工作机制的转变,强化产业促进、资源统筹、发展协调和服务监管四项重点工作,通过体制创新的制度安排,使政府和市场各归其位,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旅游资源的作用,挖掘旅游业附加值。从2011年开始,本市每年都将投入10亿元以上专项资金,引导和促进旅游业发展,推动旅游市场开发。
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追踪问效、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的原则,扶持项目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旅游发展规划,有利于旅游产业功能提升。市旅游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作为旅游产业项目管理平台。北京市旅游产业项目管理平台的出现,体现了专项资金评审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独立的第三方组织旅游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等工作,为旅游产业扶持资金的安全有序使用提供了制度基础。
二、平台的工作保障
平台的工作内容包括旅游产业项目的征集、筛选、评审和投资后管理;建立和管理旅游产业项目库、投资机构库、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组织区县旅游产业项目的管理培训工作等。为做好这些工作,投资北京已搭建了一个平台、建立了一个流程、形成了一套制度。
(一)“一个平台”
由投资北京作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平台的操作者,负责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实现旅游项目的评审、考核、监督等职能,保障旅游产业专项资金安全使用。下设三库:
1、中介机构库:在北京市发改委“政府投资咨询机构库”内,按照“专业匹配和评价度高者优先”的原则,选择10—15家中介机构组建市旅游委中介机构库,执行项目评估工作。
2、专家库:囊括旅游、造价、经济、财务、工程管理等旅游产业相关领域的专家,为旅游项目评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项目储备库:完善“北京市旅游产业项目库”,汇聚和储备北京市旅游项目。
(二)“一个流程”
“北京市旅游产业扶持资金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流程”,包括项目评估流程、项目检查流程和项目绩效考核流程三个部分。
(三)“一套制度”
在市旅游委的指导下,投资北京依据我市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共同制定的《北京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形成一套全过程管理过程中所遵循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制度,包括:《北京市旅游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投资北京《政府委托咨询业务操作规程》、投资北京《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旅游产业项目《项目评审工作守则》、旅游产业项目《项目评审工作纪律》、旅游产业项目《项目预算评审原则》、旅游产业项目《项目评估深度要求》、旅游产业项目《项目评审会议流程》。
三、平台的工作流程
具体包括三个流程。
(一)项目评估流程
1、市旅游委完成旅游产业项目的征集、收集和项目预审工作,向投资北京下达项目评估任务委托;2、投资北京接受任务委托并组织具体工作:在中介机构库按顺序选择中介机构,组织进行项目评估工作,会同中介机构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并形成《项目踏勘意见》,组织专家团队和中介机构召开项目评估会议,专家组形成初步评估意见,中介机构向投资北京提交单项评估报告;投资北京向市旅游委提交咨询成果并报送北京市财政局。
(二)项目检查流程
1、市旅游委确定检查范围并下达任务委托;2、投资北京接受任务委托并组织具体工作:了解项目、制订方案,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现场会议,检查组形成初步意见;投资北京向市旅游委提交项目检查报告。
(三)项目绩效考核流程
1、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造价管理部门从过去的被动管理、单纯编制定额发展到按市场经济变化,定期公布各种工程要素的调整系数、造价指数,介入招标评标工作以及合同管理、实行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控制、竣工决算控制的“三算控制”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相结合的控制制度。但在实际建设中,经常会出现预算超概算、决算超概算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没有真正落实造价的全过程控制。
造价控制是多方面的,从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确定招标合同价,到最后的竣工决算,由粗到细、由浅入深的逐步分解、逐层控制。全过程造价控制是要在目标效果、建设投入、寿命周期等因素形成的系统中,根据各阶段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动态控制,寻求合理、有效的任务组合和解决方案,改变造价估算、概算、预算和承包合同价、竣工决算价缺乏连续性的状况,从而尽可能地为建设醒目创造效益。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意义在于不仅可以有效防止突破投资限额,其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建设、施工以及设计单位的管理,从而使投入建设项目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最终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我国造价控制的现状
目前国内建设方传统上习惯将造价师划归工程部或工程总监管理,不能独立行使管理权力。即使聘请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也往往作为第三方,业主总是在工程结算时才想起咨询机构,可此时咨询机构由于对事前、事中的控制和监管不到位,对承包合同、工程月度款、签证、变更中涉及造价的内容管理不力,容易导致结算扯皮,甚至引起法律纠纷,最终影响项目的竣工和造价的失控。出现这些问题又常常将矛头指向造价师或造价咨询机构,其地位十分尴尬。因此,在建设项目的初始阶段就介入或引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独立进行全过程控制,根据投资人的要求以及建设的客观条件进行综合研究,确定一套切合实际的造价控制的方法和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我国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方式倡导和实行不一致的根源固然与造价师及造价咨询机构自身水平有关,但与我国投资控制理论、投资控制机构和投资控制执业管理体制及市场环境对造价管理人员和造价管理机构的定位分不开。政府对建筑行业的管理体制仍然以条块分割、行政指令为主,倡导市场监管,但市场监管不到位,建设项目投资控制被人为割裂。
在机构设置方面,建设项目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与运行属于发改委管理,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和相关条款解释,规定具备建委认定的工程设计、招标、工程监理、设备监理的资格可以在其依法取得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体现相应内容,且工程项目管理资格分为全过程策划(不承担建设准备和实施阶段具体业务)、全过程策划和准备阶段管理、全过程策划和实施阶段管理、全过程管理(可承担全过程策划和准备、实施阶段具体业务)四种类别。由此可见,投资咨询机构的功能涵盖了建筑行业所有咨询机构功能,在资格认定上只是重复。虽然管理资格均强调“全过程”,但能够实现这一功能的机构几乎没有。另外,管理部门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的管理没有实质区别,套用的是一种模式,建设项目的管理控制实际上市阶段性控制和管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师、项目管理师、注册造价师、招标师、监理工程师在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工作,穿插于建设项目各个阶段,部分工作内容和职能交叉重叠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属于建委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是投资咨询机构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但又是独立的机构,两者的关系不明确。在管理内容上,虽然国家颁布了清单计价规范,但租价规则等仍有定额影子存在,没有真正做到量价分离,既有量又有价的工程定额仍占有主要地位,管理界限模糊。
设计和监理机构也有投资控制的功能,前者依据自己设计的图纸提供工程概算,后者依据合同控制付款,均为阶段性工作。
在职业资格方面,造价控制存在多种执业资格主体,且职能交叉。目前我国设立的与投资控制相关的执业资格有四个,分别是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执业资格,另外还有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认证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评价。这些执业主体分别在不通的机构工作,在建设项目不同阶段发挥作用,但没有一种是参与到建设项目全过程控制管理的。而国外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执业主体普遍只有一种,这种复杂的格局,客观上造成投资控制体系断裂和工程造价的失控。
3、建议
推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关键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唯一执业资格,取消行业和管理壁垒,给负责造价控制和管理人员和机构明确的行业地位。确立全过程造价控制的主体机构,如造价咨询机构,以注册造价师(或注册咨询师)作为全过程投资控制的执业主体资格,其他咨询机构和相应执业人员按建设项目各阶段分别工作,保持各自独立性,且互相监督。
对从事全过程控制工作的注册造价师或注册咨询师设置明确和较高的标准以确保控制造价的质量,如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业绩、具备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经济管理知识和技能等。
另外,现行管理体制虽然对设计、咨询、监理等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但缺乏有效的问责和淘汰机制,缺乏严厉的制裁办法。确定建设项目投资控制主体资格后,形成各业务范畴间的监督和制约,责任划分清晰。同时,有必要建立执业人员和机构信誉档案,进行严格监控,对造成食物或有违执业道德行为的个人要限制执业甚至禁业,其执业单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以此净化行业环境。
如火如荼的PE,或将迎来一轮趋严的监管。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国家发改委对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即将升级,对于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PE基金有望实行强制备案,对于拒不备案的相关基金将公布其名单。但根据创投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的VC(风险投资基金)不在此列。
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透露,此举意在使PE规范发展,“办法还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最后定。”但业内人士对意见出台一事颇为肯定,“不出意外的话会尽快出台,已经在几个PE基金发达的城市征求过意见。”
对PE监管趋严,是全球性趋势。在前不久美国总统签署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中,已将对冲基金、PE等纳入监管范围。国家发改委的本次举动,被视为对国际监管新环境的快速反应。
国家发改委对于PE监管的升级主要体现在强制备案上。之前,PE实行自愿备案制,对于绝大多数PE而言,备案的动力更多出于博得社保基金投资的可能,根据相关规定,社保基金投资PE的前提是该基金在国家发改委备案。
记者获悉,强制备案主要针对的是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境内PE(包括合资PE),而VC基金、境外的美元基金、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基金、单个出资人成立的基金,则不在此列。
如此一来,对VC和PE的定性变得尤为关键。一位业内律师说:“VC基金与PE基金很难界定,有的在创投管理办法下备案了,但实际从事Pre-IPO(首次新股公开发行之前)的投资活动,办法里面并没有详细规定。”
对于具体的备案要求,征求意见稿认为,必须得到20%及其以上的出资且经过验资、或有法律效应的出资签署文件,才可以备案。业内人士认为,这样主要是为了“避免空头基金的注册”。
另据了解,基金备案时还必须有律师对基金的内部治理、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出具相关意见。发改委将不定期对备案的基金进行检查,以期及时发现可能的问题。对此,国家发改委人士告诉记者:“一些条款并没有最后确定。”
当前无论中国还是美国,对于PE的监管都处于真空状态,但最近美国新通过的法案加强了对PE的监管。新法案规定,美国成立新组成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同时加强对私募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法案要求,规模达到1.5亿美元以上的PE基金,要到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为投资咨询机构,并提供交易信息,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而风险投资基金则被豁免了此义务,但是同样被要求保留相关的账目与材料,以备委员会需要时进行调阅。
国家发改委参照美国出台的法律,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将为规范国内PE发展酝酿这一强制监管意见。
一位业内律师对记者说:“最近与客户交流,我们建议没有备案的PE基金可以加快备案,因为现在还可以用管理公司的名义去发改委备案,如果新文件出台了,就不行了,而备案对于募资有一个增加信用的作用。”
目前,对于备案的具体要求,国家发改委并无明文规定。一些PE基金只要成立一个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去发改委进行备案,而新的监管办法出台以后则将予以规范。
如果条文出台,可能出现向社保基金募资的PE基金更加难以募资的情况,如一家估计募集50亿元的PE基金,获知社保基金对其有出资意向的话,要到发改委备案且必须拿到其他渠道募来的10亿元前期出资,才可以获得社保基金投资的可能。
这对大型PE募资会造成一定难度,例如在此之前鼎晖投资曾募集50亿元的PE基金,在得到社保基金20亿元出资承诺后,后续才募到10多亿元,而如果这一顺序反过来,其难度可想而知。
关键词:金融服务业;行动者网路理论;转译
一、引言
金融服务业集聚是指通过金融资源与地域条件相互作用,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生成金融地域系统的变化过程,以及金融产品、工具、机构、制度、政策文化在一定地域空间大量集中的现象和状态。金融服务产业总是以集聚的形式出现并形成金融中心。由于金融服务业对全球经济发展的影响日趋明显,引起了不同领域的学者对金融服务业集聚机理的研究。虽然近几年关于产业集聚的研究很多,尤其对于制造业产业集聚机理的研究相当成熟,但是对于生产者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业集聚的研究还比较欠缺。对金融服务业形成机理与影响因素,在理论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本文基于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ANT),通过反映相关利益者各方的作用以及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空间特性,对金融服务业集聚的机理进行解释。
二、文献综述
(一)有关金融服务业集聚的研究
Leyshon等学者采用区位因素、集聚效应、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分析等方法,对金融集聚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居民收入和层次、已有的银行分支机构及其溢出效应、居民的金融素养、金融文化是导致金融机构集聚的主要因子。Gehrig将影响金融集聚的因子分为向心因素和离心因素。向心因素包括规模经济、信息溢出效应、市场的流动性等,离心因素则包括市场进人限制、政府的直接干预、企业垄断等。
Davis首次将企业选址理论运用到金融产业集群形成的研究中。他认为金融中心是金融企业活动和集聚的地区,金融企业选址的关键是看能否使自身获得更大的净收益。因此,金融企业在进行区位决策时,主要考虑供给条件、需求条件和规模经济三个要素。他通过对金融服务业领域的调查发现,在大都会区域,不论是大、中小型的金融服务产业都倾向形成集群。因为他们有相同的需求,即专业的劳动力人才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企业联系,如会计业、保险精算业、法律咨询业等。有了这些相关产业的配合,将可以更加接近市场,减少交易成本、透过彼此知识与实验之后的分享,从中发展与改革出新的技术。
Naresh R.Pandit等学者采用了产业集群动态研究方法,通过对英国三大金融产业集群的比较研究,认为集群效应影响公司的成长以及新进入者的数量,同一金融服务中心的不同的金融部门之间存在着相关性。
Taylor等对伦敦的金融服务业集群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由地理邻近和面对面接触而发展密切的人际关系是伦敦金融服务业集群持续发展至关重要的过程。熟练劳动力、顾客和供应者三者关系的地方化对金融服务企业的创新和产品、服务的递送很重要。Vernon认为,城市吸引着具有巨大不确定性、需要面对接触的产业和服务业,并以纽约港为例,纽约港便利的交通和巨大的市场吸引了批发商,批发商带来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又引来了全国性公司的核心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集中在一起能够促进为熟悉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而建立起来的客户关系。
金融地理学的信息流理论是对金融集聚内在动因的直接研究的主流学派。Porteous、Thrift等人认为信息流是金融中心发展的先决条件,而金融业也可被理解为“高增值”的信息服务业。Porteous强调塑造和发展金融中心的背后力量,大致上可以从“信息外在性”、“信息腹地”、“国际依附性”、“路径依赖”和“不对称信息”来解释。这背后力量是金融中心地位兴衰的决定因素。
(二)“行动者-网络”理论
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 Network Theory,简称ANT)是由法国社会学家拉图尔(Bruno Latour)等为核心的科学知识社会学的巴黎学派提出的。他把人类行动者与“自然现象”看成是“行动者网络”的基本组成部分,把社会技术集合描述为人与非人行动者的异质网络,试图对技术的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进行整合,并把技术的社会建构,向科学、技术与社会关系建构扩展。
ANT最初被广泛用以解释社区或组织中技术的采用。技术是技术创新和进步的结果,同样也是社会建构的产品,所以其成功与否,或者是被组织、人群采用与否要依赖于技术和社会两个方面。技术精英并不能保证产品能够被社会接纳。后来,ANT得以推而广之,被人们作为一种方法论理论基础,进行了跨学科运用。在地理学,ANT把城市作为城市参与者网络(Urban Actor-network)来看待,从而获得对城市能级的判断,并以此解释连接它们的全球网络。至于默多克(Murdoeh)提出的探索时空相互作用的“联合地理”(geography of asso-ciations),其探索时空相互作用或者遵循循环的关键内容也是以ANT作为研究方法论基础的。马丁(Martin)曾在研究中运用ANT理解地理信息系统在厄瓜多尔的利用。
ANT关注社会一技术网络中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或参与者(actor)如何共同塑造技术形态、社会扩散和地理特征(Monteiro and Hanseth,1996;walsham,1997)。参与者可以看做是作为其他参与者的中介的实体,它不限于人类,也可包括技术、文本和组织群体。总之,ANT是一种描述参与者相互作用、联系和影响的方法,这种提倡追随参与者及其运动、传播或循环的理论主张受到了西方地理学界的响应,宾厄姆(Bingham)和思里夫特(Thrift)就很推崇(2000),为我们提供了观察地理事象的方法论基础。
基于ANT的金融服务业集聚的发展,重点考虑行动者之间相联系的特性和当地、外部力量之间的互动平衡,强调网络互动中的成本、权力关系和价值观,为资源利用、机制互动、技术创新和参与者维持控制权、价值的条件提供战略指导。
三、金融服务业的联系特征
总体来说,金融企业间的联系主要包括:1,正常业务往来。是指金融机构与其他客户一样,享受另一类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例如保险公司到商业银行存款、基金公司通过证券公司购买证券、银行购买保险等。主要包括: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即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品向银行贷款,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保险公司购买基金,银行、基金公司购买保险,基金公司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进行交易。2,。是指一类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网点、人员等
优势,另一类金融机构的业务。并只承担责任,风险基本不转移,最典型的是商业银行销售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和现金业务,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证券公司代销业务。3,合作。是对合作双方资源的利用,与相比,前者实现了资源共享,但相对风险也发生了一定转移。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有可能会变为业务合作。如商业银行在分析自己客户情况后有针对性地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保险产品并主动销售。主要包括:银证转账和银证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信贷资产转让,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合作。例如,商业银行的银团贷款,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承销股票、债券等。
众多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聚集在一起联合提供金融服务;共同利用信息、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金融人才的培养也随之聚集。企业之间的频繁联系和交往形成的网络联系,为进一步加强合作、降低成本、促进互惠共赢、进而实现集群式发展提供了条件。从利益相关者方面来看,股票的发行、上市、买卖牵涉到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估公司、证监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诸多方面。股票交易中技术运用、文化认同、经济核算、社会效应等都可以纳入到ANT中进行分析。
四、行动者网络的构建
网络是对信息技术专家和地理学家都很重要的概念,在地理学里,网络的概念已经变得时髦起来(Smith,2003)。ANT把网络看成是不同种类联盟者的组合。参与者网络理论认为,行动者组成的网络是如通过“转译”(translation)连接起来的。只有通过转译,行动者才能被组合在一起,建立起行动者网络,在网络之中,行动者之间被期望能建立起稳定的关系。转译反映了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只有获得成功的转译,才能形成利益的共同体。本文通过“行动者”和“转译过程分析”两个方面,分析金融服务业集聚的机理。
(一)网络参与者招募
我国金融服务业之间的网络联系与国家的金融体制紧密相关。1995年后我国实行金融体制的分业经营。由于金融市场上的各项创新业务蓬勃发展,金融服务业之间的网络联系也越来越密切。以证券市场为例,也就是中国的投资机构者不断进入证券市场组成参与者网络并形成利益共同体的过程。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了以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社保基金、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网络参与者(见表1)。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中传统的投资者,长期以来一直是机构投资者的绝对主体。我国自1987年成立第一家证券公司以来,证券公司发展速度惊人,成为证券市场一支重要力量。截至2008年共有证券公司107家,其中上海有15家,北京有16家。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证券投资者的职业性指导者,包括机构和个人。主要是向顾客提供参考性的证券市场统计分析资料,对证券买卖提出建议,代拟某种形式的证券投资计划等。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中小投资者占绝大比重,他们的专业投资知识和经验相对不足,迫切需要专业投资咨询服务。从1992年我国成立的第一家专业性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展到现在,目前共有证券咨询公司96家,其中34家位于北京和上海。
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1年证券市场建立之初至2000年6月底,即“老基金”发展和整顿阶段。自1991年“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设立并成为最早的一批投资基金以来,我国出现了投资基金发展的热潮。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共有75只基金和47只基金类证券,这些老基金绝大多数是封闭式契约型。由于法制建设不完善,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众多问题。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直至2000年6月底,管理层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对老基金进行清理和整顿,加强监管促进其规范化运作。第二阶段是2000年6月开始至今,即“新基金”起步和发展阶段。2001年国内首家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成立。到2008年底我国共有61家基金公司,其中上海有29家,管理着302只开放式基金和53只封闭式基金,基金总资产占总市场交易值的比重逐年增加。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保险公司。在发展的早期,我国保险公司的资产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1995年,《保险法》对投资范围重新作出规定,但保险基金还是只能投资有限的领域。1999年保监会开始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同时也开始允许保险企业投资企业债券。2003年保监会又将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和企业债的比例分别放宽到总资产的15%和20%,并降低可投资的企业债评级水平。从各年发展趋势看,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数量相对保持稳定,保险资金目前已经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同时在2003年3月,中国人寿等9家保险公司被批准直接投资股市,相关规制进一步放宽,在《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规定远比对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规定宽松。这些措施有利于促使保险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网络参与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2002年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截至2008年底,我国已有QFII数量达54家,其投资的额度不断增加。QFII的引入丰富了网络中的参与者,将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根本性转变。
银行。虽然银行还没有成为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但是银证转账、银证通业务、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以及银行法人结算划款和新股发行验资等内容都使得银行成为证券市场关键的一个节点。另外在2005年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出台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这一举措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必然也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培育更多的网络参与者。
(二)形成利益共同体
在参与者网络理论(ANT)看来,参与各方的利益各异,这关系到技术的采用,将他们的利益进行转化(translation),达成利益共同体是网络建立和趋稳的关键。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规模的扩大,利益共同体基本形成(图1)。
随着网络行动者的不断参与,网络中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交叉思维能力,同时又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知识信息的通道,使每个企业拥有的知识和信息存量成倍提升。无论是正常业务往来、、合作或者共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通过人力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进行着大量的、适时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服务业的创新能力。
信息溢出可以使证券市场参与者集结在一起,可以使区内金融服务业的信息量倍增中受惠。非标准化信息是不能被媒体如实传送的软数据。传递非标准化信息可能会引致信息解译上的误差,而这些问题很多时候都会对金融领域产生很大的影响。要准确的诠释或理解非标准化的软信息,必须了解该信息的具体背景和制度文化。不能完全依靠普通传媒如互联网的传递,只有面对面地交流才能获得这些隐性的信息。随着证券市场网络中行动者的不断扩大与进入,只有这些金融服务业集聚在一起,才能共同地开发金融产品与服务,进而获得共同的利益。上述各个被征召的主体,都直接或间接地促进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集聚。
【关键词】工程造价;信息技术;融合管理
浙江建设投资咨询公司是经国家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组建的综合性咨询机构,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成员协会会员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会员单位,隶属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连续获评2009~2010年度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011~2012年度优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浙江建设投资咨询公司有强有力的管理团队,实力雄厚的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人才队伍。2011年11月11日,公司随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总部正式迁入钱江新城核心区,各项管理工作进入提质增效快车道。公司认真落实《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施工合同备案审核要点》、《关于加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籍以规范造价咨询工作,强化信息技术应用和造价信息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提升整体服务水平。
1. 工程造价管理与信息化应用深度融合的背景
伴随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显然跟不上产业发展态势和行业竞争格局。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是建设领域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支撑,并将主导未来工程造价管理活动的发展方向。积极探索信息技术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应用,以造价管理与控制同步推进的管理变革模式,创造出通过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促进工程造价管理与信息化管理的深度融合。
1.1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已成为工程造价管理的必然趋势。
工程定额计价制度改革经历了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量价分离”;第二阶段则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为主,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推行更加需要造价信息资料库。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在工程造价管理中运用了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网上招投标,开始实现了工程造价管理网络化、虚拟化。同时,工程造价管理软件也开始被大量使用,依托管理软件提供公共服务平台也已为业界认可。
1.2 瞬息万变的材料价格波动行情显然依靠传统方式获取信息远远不能满足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伴随管理模式的改革,工程造价管理的信息化成为市场迫切需求最近几年来,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围绕“控制量、放开价、竞争费”进行改革,放开价意味着把定价权还给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但面对浩瀚的材料名称和品种,瞬息万变的材料价格显然依靠传统方式获取信息已远远不能满足要求。一个月一次造价管理信息已明显滞后,迫切需要实现工程造价信息化系统工程,通过信息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价值,实现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的常态化。
1.3 发展中的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架构已基本形成。
随着改革与发展,工程造价行业管理自律意识逐步提高,信息化管理造价咨询工作的自觉与自律正成为一种趋势性的共识,成为信息技术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深度融合管理的基础,以计算工程造价为核心的工程造价系列软件日趋完善,为工程造价管理及相关活动提供信息和服务的网站不断增多,行业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以Internet技术为支撑,建立开放式的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的信息平台和结构化的信息模型,建立起可动态维护的工程造价及相关信息数据库,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概、预、决算提供各种基础数据,既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基本参数,又为领导提供决策支持,也为行业提供公共服务。
1.4 以绩效为目标成为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的自觉选择。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确定材料价格的依据主要有:定额价格、调差文件、据实调差部分。对于定额价格和调差文件价格目前主要是由定额管理部门制定下达,但是,出于种种原因,有关部门往往不能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实现信息化后,如有了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系统,监督部门可以及时地通过该系统查看不同省市间、邻近地区间价格比较,审查各级定额管理部门下达调差文件材料价格的合理性,因而可以正确、准确地确定调差价格。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系统后,可以从源头直接控制工程造价。
2. 工程造价管理与信息化应用深度融合的内涵和主要做法
工程造价管理的信息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亦必将为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手段,既是向国际接轨的需要,也是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在需要。由此产生了工程造价管理与信息化应用深度融合的管理创新之题义。其主要做法为:
2.1 培育团队创新管理文化理念。
工程造价管理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基于信息化推动,涉及流程再造,要培育“系统思考、管理创新、团队支撑”的文化氛围,强调团队合作、资源共享、整体推进、注重实效。
2.2 实现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和信息集成。
(1)提供丰富的查询信息,用于指导计价,通过系统的清单价格库有大量的清单价格信息,工程造价人员可以又快又准地进行清单组价,并与自己掌握的价格进行比对,以检验其合理合规性,甚至可从中选择合适的清单组价信息下载到自己的工程业态中来实现快速组价。
(2)询价是工程计价过程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以往大都采用信息价及电话询价的方式,不仅来源局限,而且费时费力。使用系统的清单价格库不仅可以查询到当地各期信息价,而且还可以查询到众多供应商的报价,以及其它工程采用的价格以及价格分布统计数据,使询价工作更加便捷高效。
2.3 借助平台探索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的有效实现方式。
行业内已有《基于Internet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及指标分析平台》,对于数据量大且时效性强的造价信息,在应用软件的开发中就维护环节充分考虑到工程造价信息变化的特点,提供不同的功能以方便维护,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平台还对一些结构特殊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结构的特点,使用特殊的存储访问方式。对于较为敏感的材料价格信息,一改单纯依靠站点维护者收集材料价格信息的做法,在Internet上建立应用程序,让用户直接通过Internet,将价格信息传送到站点的服务器中,这样,用户就不仅是信息的享用者,同时也是信息的提供者,从而实现资源共享。
3. 工程造价管理与信息化应用深度融合的效果评价
(1)实现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为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奠定基础开发各类工程造价信息资源,培育较为成熟的信息需求市场,以建立全方位的信息服务体系为重点;以统一标准和格式为基础,建立完整的工程造价信息库体系为基础;以实现工程造价信息处理和管理的现代化为目标,把建库、联库作为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重点方向和突破口。
(2)实现信息资源合理分类。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分为:定额管理、指数体系、价格指数、造价备案与监管、建材供求信息标准规范、政策法规、建设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公告和其他信息等等。根据信息的结构不同以网页和数据库的形式存储,以服务平台为载体,辅之以多种形式组合来表现整体信息内容。
(3)实现工程造价管理人才“一体化”培育。为信息化发展提供保障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同其他任何工作一样,最终决定于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实现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迫切需要培养造就一大批既懂信息技术,又懂工程造价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培养大量的各类层次的适应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发展的人才,形成一支强大的信息技术开发与应用专业队伍,满足日益增长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4)提升以卓越绩效管理与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的融合,
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效益和竞争力为目标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的成功必须以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效益和竞争力为重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要紧紧围绕着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竞争力和生存能力这个主要目标来开展。基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是工程造价卓越绩效管理的技术保障。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是工程造价管理竞争能力的核心,是衡量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成果的标尺。
为加强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总行制定了《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证券交易营业部,是指依本暂行办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金融机构设置的专门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对外营业场所。
非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特别批准可以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三、有合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
第四条 金融机构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提出申请,并填写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登记表》,由人民银行根据当地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审批。申请时,需持下列文件:
一、设置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二、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筹建方案。筹建方案须包括下列内容:所在地、证券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主要业务人员人选及其资历。
三、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四、证券交易营业部内部管理办法。
五、金融机构最近三年的年度业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
六、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业务的批文。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报总行审批。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和该机构的经营状况以及当地证券市场的需要,批准证券交易营业部经营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
一、发行各种有价证券。
二、自营和证券买卖。
三、支付和代收证券的本息红利。
四、证券的鉴证、登记过户。
五、证券代保管。
六、证券投资咨询。
七、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交易营业部扩大证券业务经营范围,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六条 证券交易营业部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七条 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的金融机构应将下列变更情况告知原批准机关。
一、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营业场所。
二、变更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数额。
三、该金融机构的经营出现重大变故。
第八条 撤销证券交易营业部应在报经营业部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业务。
第九条 设立证券交易营业部的金融机构,应设置有关证券业务的会计科目,如实地反映证券交易营业部的业务经营状况,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按时报送证券业务报表。
第十条 证券交易营业部的证券库存总额(按当日市场挂牌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其营运资金总额。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营业部的业务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受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投资咨询服务;
4.制作投资分析报告;
5.寻找受让标的;
6.办理申请摘牌手续;
7.制作受让方案(投标书);
8.参与受让洽谈;
9.参与合同签约;
10.参与受让标的的交割;
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12.办理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13.其他。
五、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特定的一项或数项委托业务交由受托人处理。
六、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地将上述委托业务全部交由受托人处理。
七、委托标的名称: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八、委托标的的受让方式:可以是协议受让、竞价买受、投标受让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证明)、受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十、佣金: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业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
十一、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以下委托业务:
(1)特别委托业务(委托业务应当具体约定)。
(2)概括委托业务(委托业务应当具体载明)。
2.甲方委托的期限:
(1)委托标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委托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委托受让标的的出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万元。
3.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提交的文件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须加盖证明章。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甲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实地考证、评估等相关费用。
3.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
4.甲、乙双方均具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 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1.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的佣金,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相关业务的佣金,按照成交价格×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如按标准计算低于1000元的(单向收费),则按最低佣金1000元收醛__
(2)概括委托业务的佣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按总资产额或按净资产额×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
2.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____ 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委托业务内容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____ 日内付清余款。
(2)概括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____ 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 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受让标的价格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____ 日内付清余款。
3.若交易不成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 元。
4.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本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每逾期______天,应按佣金总价款的_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并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若违反《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定和本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订立补充合同。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终止委托关系,应向对方提交书面要求,经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后即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与受让产权相关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属真实、完整。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 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须知”和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并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一份。
(以下无正文)
附件: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
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竞价,武汉有机的国有股权转让堪称是一次“阳光行动”。但是有一个关键环节是始终不会为人所知的,那就是管理层收购资金的真正来源。
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认为,由于公众主要关注出让金是否低于国有净资产以及转让程序是否公正,至于收购方的资金怎么来的,似乎并不重要。
武汉有机董事长周鸿墩也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经济》透露筹资的信托公司的名称,只是说来自于福建,由一位“比较熟悉”的武汉人开办。
影子巨人浮现
武汉有机背后似乎站着一个影子巨人。其实,真正为周鸿墩提供了巨额融资的人可能根本就不认识周鸿墩,是信托公司通过MBO基金架起了这个融资桥梁。据武汉当地一位企业顾问专家推测,给周鸿墩融资的福建这家信托公司实质上就是专做MBO基金的,公司很可能就设在武汉。
2003年4月,财政部以“防止一些当事人利用新的交易形式谋取不当利益”为由,对采取管理层收购的行为暂停受理和审批,广东证券发展研究中心的吴治君分析师评论说,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层很容易与外部投资者勾结,从而使国有资产流失。
8个月之后,国资委出台《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管理层收购资金来源有了严格的限制,即“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这样管理层收购的主要资金来源被一一掐断。但另一方面,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大面积铺开,许多国企的管理层跃跃欲试,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开始大显身手,组建MBO基金,专门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融资渠道。有人甚至预测,2004年将是“MBO基金年”。
事实上,自2003年以来,一系列欲分MBO蛋糕的机构慢慢浮出水面,这些机构大致为两类:一是信托机构,二是沉寂已久的风险投投基金。据说国内大大小小的MBO基金有近20家。据了解,MBO基金的资金来源大多是依赖私募基金,其参加者包括股市大户、中小型民企等多种类型的民间资本。
灰色财技
目前MBO基金大多活跃在灰色地带。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公司不是合法的借贷主体,非金融企业法人之间不得互相借贷,他们之间的借贷行为属非法,这就限制了私募MBO基金的放款方式,他们只能借款给管理层个人,而不能借款给管理层设立的其他公司,但贷给个人又有民间借贷的嫌疑,而且风险难以控制。
因此在目前的环境下,私募基金多数存在于“地下”,以变通方式经营。据一位私募MBO基金经理透露,他们通常是注册一家投资咨询公司或者是投资管理公司,以咨询或资金管理的名义运作MBO。
另外一种便是信托方式,即通过“创造性”地运用信托工具,使管理层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从私募基金处获得融资,从而为私募基金开了又一个出口。因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资产,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用贷款、投资、同业拆借等方式,由此规避了MBO的政策障碍。
据曾参与全兴集团MBO的“四川创业MBO基金”负责人刘臧秦透露,MBO基金通过信贷为MBO提供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回报率却并不高,少有人采用,而业界真正看中的是MBO基金与管理层共同组建公司进行收购,以及MBO基金与管理层以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收购,有的甚至提供全程方案,包括融资、谈判、定价及MBO后的业务重组与管理提升的全过程解决方案。
“四川创业MBO基金”的操作手法是,提供资金给管理层收购部分股权的同时,他们也购买一部分股权来进行战略投资,并与管理层签署一个为期五年的还款计划,管理层以每年的分红所得偿还。“考虑风险企业在还款期内,管理层要把收购的公司股权质押给MBO公司”,刘臧秦说,京、粤、沪等地的MBO基金大都采用这一模式。
为什么不直接露面成为管理层的收购伙伴呢?某信托公司的客户经理认为,一是可能政策有限制,不允许联合收购,二是直接进入企业,员工可能有抵触情绪,从而引起企业震荡,三是需要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来创造效益,四是风险主要在管理层及企业身上。正是基于此,目前MBO基金大都刻意保持低调。
MBO基金的利益驱动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MBO是一块刚被发现不久的新大陆。
近一两年在股票市场中的私募基金的日子过得并不容易,一些嗅觉敏锐的资本高手开始转入MBO领域,据他们透露,MBO基金的收益不比投资股票差。
据介绍,MBO基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借款给企业管理层,贷款利率一般只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几个百分点,但这部分收益并不为MBO基金经理们所看重,只是为规避非法借贷的嫌疑将约定的利率标准写进贷款协议,实际上收取利息是“酌情”甚至一分不收的。
MBO基金公司真正盯着的是企业的一部分股权,这些股权可以获取股票分红和股权增值。为此,在操作中,基金公司一般都会同管理层达成协议,在将股权拿回来之后,再以同样的价格分割一部分给他们。
这种“部分债权、部分股权“的方式,可以保证基金公司安全地进入企业,随着企业效益的增长,他们因是“股东”而获得红利。在企业资产增长的同时,股权随之增值,基金公司要么按约定以更高的价格转让给管理层,要么转手给另外的投资者,从而全身而退。
大连新财源投资管理公司一分析师认为,支持管理者收购的战略投资者一般不介入公司的管理,也无意控股公司。它们以专业判断为依据,在市场上选择有高增长潜力的企业和可信赖的管理者,一般投资资金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0%-30%,其预期收益率往往在30%以上,并期望3年一5年内套现。
如在恒源祥MBO案例中,一些浙江老板把9200万元资金借给刘瑞旗个人时,一分钱利息也没要,但他们要求和刘一起购买股份,他们的投资收益主要来自收购恒源祥日后每年高达30%左右的资产回报率。
当然,更大的利益冲动在于像武汉有机、恒源祥这样的绩优公司,与管理层一起收购国有企业之后,有望在既定时间内登陆股市,MBO基金公司便可以高价套现。
从国外经验来看,MBO是一项长期投资,短时间内不可能有很高的回报,实施MBO的目的就是激励管理层努力实现股东的长期回报,与此相应的是,国外资金一般要求长期稳定回报,如果回报太高,反而会使他们感到不安,因而MBO资金市场比较平稳。
【关键词】保险资金;资产管理;投资
一、引言
入市十年来,中国保险业总资产由2001年的4591亿元猛增至2011年6月末的5.75万亿元,增长了11倍有余,资金运用渠道亦大为拓宽。如此庞大的新增资金需要在现有渠道进行投资并取得理想的收益,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其特别的对资金的管理要求,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的长期性、偿还性,要求保险公司在投资管理上具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除具有一般机构投资的特点以外,更需要注重资产与负债的有效匹配,使投资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以及稳健的收益,这对保险投资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资金运用收益水平统计资料显示,2011年1-9月,保险公司实现资金运用收益1353.8亿元,平均收益率2.7%。随着寿险公司每年续期保费的大量增加,保险业总资产还将快速增长,保险公司面临的投资压力还将更大。
二、目前保险资产管理投资的国内外情况
目前,国内共有11家保险资管公司,从规模来看,3家保险上市公司占行业资产规模超过了6成。截至2010年底,国寿、平安、太保的投资资产规模合计达2.74万亿。保险资管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打理集团内部资产,及管理不具有相应部分资质的中小险企的投资资产和企业年金业务。统观几大公司的资产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其主要资产还是集中在集团内部,相比之下,国外保险资管公司的第三方管理业务占比较高,主要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共同基金等。
目前国际上保险公司普遍采用资产管理公司专业化运作的模式。在国外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下,保险集团的资产管理公司被视作投资性公司,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从委托对象看,不仅接受母公司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还为外部客户服务,受托管理其他客户资产。[1]从管理的资金性质看,除保险资金外,还涉及银行、养老金、共同基金、不动产、私募等众多领域。资产的载体基本都是各类信托产品,包括为公司养老金服务的产品;为大型机构委托理财服务的产品;公司型基金产品;零售基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产品;直接投资产品;保险基金产品等。所辖保险基金的投资地区涵盖了包括北美、欧洲、亚太地区以及拉丁美洲等。[2]
同时在投资理念上,国外的保险公司拥有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比较积极,可以说是兼顾了保险投资的收益性原则和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在保险资金监管上国外的保险投资监管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严格型、综合性的特点。以美国为例,在保险投资的比例限制方面,较为严格,如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普通股、合伙股等股权方面的投资占其可运用资产的比例不能超过20%。
三、对于中国保险资金投资的部分想法
结合以上的情况,总结归纳了对于完善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初步的一些想法
(一)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加大投资产品创新力度
只有创新才能走在同行的前面未来,加大对研究开发的投入,提高投资品种、投资方式的创新能力,运用创新方法提高产品本身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在准备金充足、资产负债保持平衡的情况下谨慎选择配置一些相对高风险的产品以提高投资收益,比如地产等基础设施,也可以进入实业投资、期货、甚至权证等领域。目前根据相关规定,已经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有部分放开,保监会在《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中已明确鼓励保险资金投资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计划并且关系民生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保险公司可以借此契机以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式参与不动产投资,如环保项目、基金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资,同时加快推出国债期货等衍生产品,增加保险资金避险手段,同时完成向资产管理者的角度转变,凭借在投资、精算等方面的人才与技术优势,为社保基金、政府、机构代为管理资产,发起和设立基金,进行投资咨询等。
(二)健全风险管控体系,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根据保监会2010年8月开始实行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审慎评估投资风险和人为操作风险,避免意外的资产损失。保险资金的风险管理主要依赖于建立和贯彻有效的总体风险管理制度和实施有力的各投资品种风险控制措施,强调独立托管制度和保险投资体系的前后台分开原则。规范保险资产管理运作流程,完善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构建涵盖识别、测量、控制等环节的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框架。在放宽保险投资方式的同时,应审慎控制保险资金运用比例。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指标体系,建立并采用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风险资本要求、投资精算师制度等。加强资金运用监管信息的基础建设,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资金运用的分类监管。[3]
(三)完善保险投资运作管理架构
完善保险投资运作管理架构方面,一是要进一步实现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的分离,建立保险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相对独立的投资管理架构,并实行业务前后台分开、决策与操作分离、人财分离等制度;二是充分利用技术和保险公司人才、技术、信息管理方面的优势,在完善保险业务系统的同时,建立投资管理系统,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开发对未来、资本市场、利率走势等市场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工具;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投资管理人才队伍,根据保险投资的要求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引进一批有基金管理、产业投资、债券交易以及其他金融背景的专业人士,给予特殊待遇;四是通过规模操作、监控、评估过程,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和投资运作流程。[4]
参考文献:
[1]陈卓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如何持续发展[N].中国保险报,2011-04-26.
[2]鄂庭.我国保险资产管理现状和发展趋势[N].中国保险报,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