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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餐饮企业的会计核算,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1.054
“营改增”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2012年,自试点开始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我国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最终目的是减轻企业赋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餐饮业在营业税制下一直按销售全额乘以5%的税率缴税,且不考虑经营成本,对于进入薄利时代的餐饮业而言,显然税负偏高。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该行业都实行增值税政策,“营改增”与国际接轨,对餐饮业总体是利好消息,能够提供新的发展机遇。餐饮企业只有了解“营改增”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务,促进自身发展。
1餐饮业的“营改增”政策
根据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而兼营外卖服务则属于货物销售,通常适用17%的税率,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按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不含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达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执行6%的税率并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即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业可抵扣发票一般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农副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海关完税凭证四类。抵扣税率按照原材料的种类分为13%和17%,其中当采购农业生产者个人(农户)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可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过程中由企业自行开具作为抵扣凭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可直接按照票面金额乘以13%的税率计算进项;若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则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此时进项税额=买价/(1+13%)×13%,且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如果农产品加工程度较高已不符合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以及采购其他非农产品材料,则适用17%的税率。
2“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2.1有利于降低行业整体税负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明显降低。税改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餐饮企业税率降为3%,同时计税基础为不含税销售额较营业全额有所下降,二者结合直接导致税额减少。例如,餐馆A月营业额为10万元,“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10×5%=0.5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1+3%)×3%=0.29万元,减税幅度高达42%。另外,对未达原免征营业税起征点的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但起征点计算有所变化,由按营业额计算的3万元变为按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的3万元,实际上提高了0.09万元。我国餐饮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比较高,因此“营改增”对于餐饮业而言实在是众望所归。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税率由5%上升为6%,看似税负增加实则不然。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可抵扣发票降低税额。例如餐馆B月营业额为80万元,采购农产品等原材料10万元、非农产品原材料5万元,且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营改增”之前应缴纳营业税为4万元,而税改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1+6%)×6%-10/(1+13%)×13%-5/(1+17%)×17%=2.65万元,税负降低33.75%。
2.2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管理
政策全面实施后,首先增加了发票管理的难度。营业税的开票要求并不高,通常只需开具一张服务业发票即可;而增值税要求企业不仅在取得收入时开具专用发票,发生的购货成本也要凭票抵扣。这就需要企业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投入更多精力,一方面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合理规范本单位发票的开具流程,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和管控;另一方面养成在采购过程中索要发票的意识,及时取得可抵扣发票并加强登记管理以免遗失或毁损,同时锻炼辨别发票真伪的能力降低不可抵扣风险。
其次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值税下,餐饮企业的会计科目及财务报表均需调整,会计科目中增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用于反映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另外,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的计算需从“含税销售额”调整为“不含税销售额”。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变得更为复杂,也就要求企业更注重人才的管理和培训,使财务人员充分认识政策的内在要求,掌握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处理原则、核算流程,建立健全账簿管理,同时结合行业特点改善现有财务制度,确保真正抓住“营改增”政策的机会。
3“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务筹划方向
3.1培养税务筹划意识
为了更好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企业需要先树立税务筹划意识并将其融入到财务管理及经营决策中,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宣传和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知识普及;同时让全体员工认识到,“营改增”不仅与财务部门相关,而且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和协调。而作为企业领导不仅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树立依法纳税、合法筹划的意识,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从组织、人员和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支持。
3.2优化进货渠道
“营改增”之前,餐饮业进货渠道繁杂,多为无法提供正规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税改后,企业需要对经营不正规、不能提供所需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剥离,这对提高餐饮行业原材料质量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减少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他们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也只能按3%的税率进行抵扣;二是合理选择初级农产品供应商。购买自产农产品与非自产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的方法不同,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额差异;同时加工程度较高的农产品适用17%的税率增大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在采购r不能仅以价格为依据还应考虑抵扣税率的影响。例如餐馆C具备一定的原材料加工能力,既可以购买20万元的农产品并花6.5万元自行加工,也可以直接购买28万元的成品。虽然前者看似节约1.5万元,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13%)×13%=2.3万元,比购买成品28/(1+17%)×17%=4.07万元少抵扣1.77万元,总体多交0.27万元。
3.3区分经营项目
随着“互联网+”与餐饮业的结合,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专门的网络平台提供外卖服务。由于销售食品与餐饮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不分开核算则按高税率计税,因此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完善内部制度,明确区分不同的经营项目,以免牵连堂食部分也按17%纳税。例如,餐馆D同时提供店内点餐与外卖打包服务,当月店内消费收入80万元,外卖销售额为50万元,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如果未能分别核算,则统一按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应纳增值税为130/(1+17%)×17%-6=12.89万元;当分别核算时,应纳的增值税为80/(1+6%)×6%+50/(1+17%)×17%-6=5.79万元;而税改之前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5万元。可见,企业如果存在兼营行为而未区分经营项目的,可能比税改之前缴纳的税款更多,加重企业税负。
3.4转变业务模式
一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采购过程中取得正规的发票,从而限制了进项税额的抵扣。为解决这类问题,企业可以将采购部门剥离出去,单独成立为一个采购企业,并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法规定这类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核定征收。由采购企业采购原材料销售给餐饮企业,并开具农副产品销售发票,餐饮企业取得发票便可申请抵扣。为减少税负,采购企业需控制销售额,保持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便可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餐饮企业也可以按13%的税率申请抵扣进行税额,企业整体税负降低。此外,企业也可将部分非核心业务例如水电安装维修、卫生保洁等外包,不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聘请员工的数量,降低企业成本。
3.5合理利用税收优惠
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需合理利用。根据规定,餐饮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招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不影响经营业绩的情况下聘用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其次餐饮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安置一些残疾人在厨师和后勤岗位,而无论“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针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法均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安排部分此类人员就业。
参考文献
【关键词】 餐饮业; 营改增; 税负;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4-0077-04
一、引言
餐饮业是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于一体,向消费者专门提供各种酒水、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餐饮业的流转税均征收增值税。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的“营改增”试点至今,生活服务业尚未纳入“营改增”,餐饮业就包括在内。在“营改增”的进程中,餐饮业征收增值税其实早有迹可循,国税〔2011〕62号以及国税〔2013〕17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餐饮行业“营改增”将有效消除重复征税,解决税收权限划分难题,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我国餐饮业的“营改增”是箭在弦上,待时而发。
二、餐饮业“营改增”税制安排的难点分析
(一)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
餐饮业存在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兼营模式,如宾馆;二是独立经营模式,如餐馆、冷饮店等;三是单位内部餐饮服务机构,如职工食堂、学校后勤餐饮服务机构等。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涵盖上述三种模式中存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餐饮劳务,主要包括对食物进行烹饪、调制并销售的服务活动。
税目,是征税对象具体划分的项目,是税法中规定的应当征税的具体物品、行业或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它是适用税率的重要依据。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税目划分应考虑将性质相同、积累水平相近的课税对象归入同一税目。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餐饮业共划分为正餐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其他餐饮服务业四大子行业。通过中国统计年鉴2010至2014年公布的2009―2013年的餐饮业相关财务数据,餐饮业中每一个子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与主营业务利润率及变化趋势如图1。
餐饮业2009―2013年连续5年的主营业务成本率均值为50.72%,主营业务利润率均值为43.82%。从图1中可以看出,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显著高于快餐服务业与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显著高于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不同的餐饮业子行业积累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应将他们归入不同的税目,即餐饮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设置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二)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
本文以2010年投入产出表 ① 的数据,按照总产出的销售收入法来测算“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
投入产出表中存在如下数量关系:总产出=总投入。总产出在统计中有三种计算方法②,餐饮业属于典型的服务业,总产出适用销售收入法,即总产出=销售收入+存货增加。根据2007、2010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分析发现,餐饮业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额均为0,所以餐饮业存在总产出=总投入=销售收入的数量关系。从增值税计算的角度,总投入中,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四个项目无法产生进项税额,只有中间投入能产生进项税额,按照前述数量关系,可以利用2010年度投入产出表测算2010年度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税负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应缴税费与应税收入的比率,根据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假设不考虑税收优惠等政策),有如下公式:
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应缴营业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5% (1)
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应缴增值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税收入(含税)(2)
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 (3)
要测算2010年度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主要计算上述公式(2)与公式(3)的数值。首先,本文假设除生活服务业之外的行业均已完成“营改增”,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时间处在其他行业“营改增”之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中间投入总产值项目占总投入(销售收入)的比重a=62.77%。
2.计算中间投入各项目占中间投入总产值比重,确定增值税抵扣率,见表1。
3.设2010年餐饮业含税销售收入为I(I>0),增值税税率为R(R>0),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予以抵扣的比率为b(0≤b≤1),根据前步骤的相关比重,计算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如下:
餐饮业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I*R/(1+R)-I/(1+R)*a*b*15.05%] / I=(R -b*
9.4469%)/(1+R)
4.当b=1(即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时,R分别取17%、13%、11%、6%四个税率值计算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同时,(1)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为0,解得R=15.21%;(2)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0,解得R=9.4469%。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及税负变化如表2。
通过表2的计算结果发现,假设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即:b=1),当增值税率等于15.21%时,税改前后税负变化为0;当增值税率大于15.21%时,税改后税负率反而增加,税负变化为正数(如增值税税率等于17%时,增值税税负率等于6.46%,税负增加了1.46%);当增值税率小于15.21%时,增值税税负率相比税改前降低了,税负变化为负数。当增值税税率等于9.4469%时,增值税税负率等于0,相当于没有税收负担;当增值税税率小于9.4469%时,增值税税负率为负数,不予考虑。所以,当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时,餐饮业增值税税率R的选择应在[9.4469%,15.21%]的区间内。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法为发票法,即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扣税的依据。在一般计税方式下,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及税负变化会受到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的影响。分别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率为0,取b={0,20%,40%,60%,80%,100%}时,进行增值税税率测算,如表3。
从以上分析看出,在确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下,R与b之间呈现一次线性关系。
首先,在一般计税方式下即0
其次,在简易计税方式下即b=0时:当05.26%,餐饮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将为正数,税负将上升。
(三)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难点
1.企业收入的申报额难以查证
餐饮业中大部分经营以现金交易为主,消费人群涉及个人消费、家庭消费、公款消费等多种消费方式,使得发票开具环节成为给纳税人创造违法违规空间最大的一个环节,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最难以控管的一个环节。一些餐饮企业将每天大部分的营业收入表面上用电脑打单给消费者,实则留存在磁盘里,电脑上不显示任何数据;一些餐饮企业会计核算法规制度不健全,使税务人员无法准确掌握其当期实际经营的真实收入额;加之目前我国的餐饮消费者缺乏索要发票的习惯,导致由于未开票、开假发票等使经营者隐匿其收入的机会大大增加。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收入额难以查证,将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
2.企业原料采购发票难取得
餐饮企业很大一部分原材料,例如新鲜蔬菜、水果等的供应商都是规模小的农产品生产性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等,这些供应渠道一般难以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很可能也无法给餐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会导致餐饮企业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仍然存在部分重复征税。此外,餐饮业由于长期征收营业税,存在发票管理意识不强,也为增值税的推行制造了困难。
三、餐饮业“营改增”税制安排的路径选择
(一)低税率政策的路径选择
在我国,餐饮企业整体税负水平较高,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卫生费、排污费等,占企业营业额的7%~10%。
但是,从国际征税经验看,像美国、中国香港的餐饮业增值税都是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台湾地区小规模餐饮业纳税人税率仅为1%,加之餐饮业由于中间投入的特殊性,其投入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可能无法在税额计算过程中全额抵扣,因此,餐饮业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不宜过高。据前文分析,不同的餐饮业子行业积累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设置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为了保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其税率档次不宜太多,具体规定为:
一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具体税率为: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3%;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在使原有的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的税率水平下,能鼓励餐饮业纳税人规范、健全账制建设,更有利于行业结构的优化发展以及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二)征管政策的路径选择
1.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监督与控制
餐饮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的难度,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餐饮业类型、规模、核算形式等将餐饮业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小税源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税源管理。对于重点税源类纳税人,积极为其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政策宣传等方面的纳税服务,较为全面地掌握该类企业的营业收入;对于一般税源纳税人,加强对税收的分析、对纳税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对于小税源餐饮企业,重点向该类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从而实现加强税源监管、减少税款流失的目的。
2.规范餐饮业的发票管理
餐饮业“营改增”后,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方面,餐饮企业要推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提高防伪技术和严谨审核程序,并严惩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专用发票等偷、骗、逃税等不法行为;充分发挥餐饮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监督作用,对餐饮业非法使用发票等不诚信行为与企业资质评级挂钩;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餐饮企业财务人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业务培训,保证专用发票正确、有效地使用与管理。
针对我国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抵扣制度,可以考虑结合采用账簿法,以账簿记录作为进项税的扣除依据,由单纯的发票抵扣制发展为发票抵扣法与实耗扣除法相结合的制度。
【参考文献】
[1] 陈娟.餐饮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2] 胡国强,何雨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J].会计之友,2013(18):69-72.
[3] 赵书博.海峡两岸餐饮业税收比较[J].涉外税务,2008(6):44-46.
关键词 “营改增” 餐饮业 影响 对策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一)对经营成果和税负的影响
(1)对经营成果的影响。餐饮业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餐费收入、饮品收入、服务费收入及其他收入,餐饮业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价内税变为价外税,需要将含税的营业收入剔除增值税后还原为不含税的营业收入,这样营业收入将会减少。餐饮业的营业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用工成本、水电费、折旧费、洗涤费等,还包括缴纳的营业税金,而改为增值税后,若上述成本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成本中不包括增值税金,显然营业成本会减少。而现实中,营业成本中的外购增值税应税劳务、洗涤费甚至是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有一定的难度,营业成本的降低幅度很小。利润是否发生变化取决于收支的变化,经过上述分析,餐饮业的利润很可能会降低。
(2)对税负的影响。若餐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5%降到3%,其税负有所降低,这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若餐饮业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需要有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才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大量的进项税额抵扣又依赖于上游企业(食品开发、生产或者物流配送等)的发展,上游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会加大企业税收的负担。
(二)对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的影响
(1)对纳税申报的影响。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环节比营业税复杂得多,其环节主要包括抄税、报税、认证和缴纳。纳税人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征期于每月1日必须抄税,否则无法开票,非征期抄税时间虽不受限制,但在下次抄税前必须报税。认证是扫描仪扫描录入待认证发票(或者手工录入)待认证发票,导出待认证文件,纳税人进入办税大厅上传待认证发票文件,查询是否通过验证,下载认证结果同时导入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
(2)对发票管理的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三重身份,它是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的重要会计凭证,是销货方纳税义务的合法依据,还是购货方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证明。所以,企业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无论从发票的申请、购买、使用、开具、保管,还是从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管,都有严格的规定,若违反其规定,严重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这都是企业使用部门应该遵守并需特别注意的问题,否则会给个人、企业乃至国家带来不利影响。
(三)对资产价值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餐饮业需将固定资产配置齐全才能正常运营,且大部分固定资产都是在“营改增”前购入的,普遍存在不能抵扣的现象。以前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已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所分摊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只允许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包含在固定资产原值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导致计提的折旧也相应地减少,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价税分离的情况下,只要销售,就会产生销项税额,即使有进项税额的抵扣,也需要先增加现金的流出。在一定时间内,这会加大企业的资金压力。
(四)对财务人员的影响
“营改增”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业税核算简单,财务人员只需核算收入,用收入乘以税率就可以算出营业税。而增值税则复杂得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销项税额,在确认成本的同时确认进项税额,同时涉及进项税额的转出、视同销售行为的税额计算、销售折让等特殊项目的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相当丰富的实际经验,而餐饮业财务人员的现状是缺乏这方面的技能和功底。
二、面对“营改增”,餐饮业的应对策略
(一)分析转型困难,争取税收优惠
尽管“营改增”在理论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餐饮业可能存在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小,或大量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票等诸多困难,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局面。按照试点方案“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政府在餐饮业进行税制改革转型时,至少应保持转型后的企业利益不受损失。因此,在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变的条件下,建议政府给予餐饮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
(二)转变传统观念,接受新生事物
(1)改变惯性思维,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餐饮业施行营业税,对开出的发票没有特殊要求;实施“营改增”后,对开出的发票有严格的要求。以下开具发票的要求缺一不可:项目需填写齐全,并与实际交易相符;字迹要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的抵扣联不能折叠、污损;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当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企业应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保证开出的发票合法合规。
(2)加强内控,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使用上常忽略的问题:一是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三是对增值税法律法规不够了解,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要解决上述问题,企业要转变观念,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发生;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对存在疑问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在抵扣时注意抵扣范围,不符合抵扣范围的不抵扣,防范被处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三)优化采购方式,改变采购渠道
企业应由零星采购转为集中采购,如汽车单独在加油站加油时一般不能开专用发票,但集中采用加油卡加油时,能够取得专用发票。各部门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时一定要按规定取得可抵扣的发票凭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定要优化选择供应商,放弃零散、分散的规模小、不规范的供应商,尽可能选择生产经营稳定、财务核算健全、企业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以确保有更多的机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更高的比率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才能降低税负。与供应商洽谈业务时,不允许通过加价方式开取专用发票,这样反而多支付了税款,损失了资金。另外,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多方面对比,选择性价比高的材料、物资、设备,选择信誉良好、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商进行采购。
(四)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人员素质
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营改增”给餐饮企业带来的变化,了解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财务人员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迅速掌握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处理原则,完善增值税业务的核算流程,建立健全账簿管理。对于更加复杂的进项税额的核算,除做好会计核算外,还要辅以备查登记核对。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使税务工作规范有序,合理减轻企业负担。相关业务人员也要学习增值税的一些知识,掌握发票的正确取得方式,辨别发票真伪的方法等等。
(五)调整经营策略,增加企业收入
“营改增”在总体上能达到降低税负的作用,餐饮业可以利用这个优势,调整市场定位,发掘新兴市场,加大对婚宴、家宴、旅游等市场的开发;可以贯彻绿色食品的理念,建立自己的小菜园,让顾客自采、自摘,收取部分加工费等方式进行经营策略的调整;还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加入美团网等平台扩大销售渠道,尽可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加大企业的收入。
(六)研读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1)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虽然税负高但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就需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掌握平衡点,合理选择纳税人。
(2)餐饮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厨师、保洁等岗位可以安置残疾人,残疾人达到一定数量,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选择合理的价格优惠手段。打折销售直接用销售后的价款计算销项税额,减少了销项税额;赠送商品销售行为中所赠送的商品也视同销售,多增加了一份销项税额;返现销售不仅需要按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还需要代顾客为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 李传红.“营改增”对旅游饭店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工会财会,2014(3).
关键词:供应链管理 高校餐饮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Shallowly discusses the universities dining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Wu Xinsheng
(Henan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Institute)
Abstract: The content and its the significance manages which throughthe analysis universities dining supply chain, this article proposedthe establishment highly effective dining supply chain managementshould take several questions.
Key words: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universities dining
高校餐饮改革作为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部分,既有尊重教育规律,为学生服务的教育属性,又有逐步实现企业化管理,尊重经济规律,讲求经济效益的产业属性。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深入进行,高校餐饮管理如何面临挑战,适时运用现代企业管理思路和方法,创新餐饮管理,建成符合高校后勤特点的新型管理运行机制成为重要命题。
当今世界各种技术和管理问题日益复杂化和多维化,这种变化促使人们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也发生了变化,逐渐从点的和线性空间的思考向面的和多维空间思考转化,管理思想也从纵向思维朝着横向思维方式转化,供应链管理作为近年来在国内外逐渐受到重视的一种新的管理理念与模式,对搞好高校餐饮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供应链管理的含义
1、供应链管理的概念。供应链管理是一种集成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它的研究最早是从物流管理开始的,它执行供应链中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物流的计划和控制等职能。它把不同企业集成起来以增加整个供应链的效率,注重企业之间的合作。最早人们把供应链管理的重点放在管理库存上,作为平衡有限的生产能力和适应用户需求变化的缓冲手段,它通过各种协调手段,寻求把产品迅速、可靠地送到用户手中所需要的费用与生产、库存管理费用之间的平衡点,从而确定最佳的库存投资额。因此其主要的工作任务是管理库存和运输。现在的供应链管理则把供应链上的各个企业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使供应链上各企业分担的采购、生产、分销和销售的职能成为一个协调发展的有机体。
2、供应链管理涉及的内容。供应链管理主要涉及到四个主要领域:供应(Supply)、生产计划(Schedule Plan)、物流(Logistics)、需求(Demand)。供应链管理是以同步化、集成化生产计划为指导,以各种技术为支持,尤其以Internet/Intranet为依托,围绕供应、生产作业、物流(主要指制造过程)、满足需求来实施的。供应链管理主要包括计划、合作、控制从供应商到用户的物料(零部件和成品等)和信息。供应链管理的目标在于提高用户服务水平和降低总的交易成本,并且寻求两个目标之间的平衡(这两个目标往往有冲突)。
二、供应链管理在高校餐饮管理中应用的意义
高校餐饮供应链管理涉及的内容。高校餐饮管理是高校后勤工作的组成部分。餐饮管理供应链指从食品的采购、加工到最终销售的链状结构,包含采购管理、库存控制、仓储管理、制作管理、客户服务、会计核算、人力资源、餐饮营销等内容,它以服务师生为核心目标。其基本特征表现为:(1)从高校餐饮供应链的社会功能看,高校餐饮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种属性,高校餐饮供应链必须在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之间求得一种平衡,餐饮供应链管理过程也就是二者最佳价值结合的追求过程。(2)从高校餐饮供应链的功能特点来看,作为服务行业,餐饮供应链的核心是为高校消费者提供优良的餐饮服务,因而围绕服务工作,提供高质量的饮食服务,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环境,以及卫生、环保等,及时了解消费者需求和动态处于高校餐饮供应链管理的核心位置。(3)从高校餐饮供应链流程管理来看,餐饮供应链管理由对供应链各节点的环节管理转向面向供应链流程的系统管理,即转向餐饮供应链的组织决策、配送管理、信息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及绩效评价管理等。
与传统管理方法的区别。餐饮供应链管理思想的第一个管理目标是降低物流成本。通过掌握比较简化的管理方法,把运营成本、物流成本控制在合理的低位水平上。在餐饮成本上通过让采购人员、餐厅管理人员全面理解生产成本函数表达的深刻涵义,掌握并运用成本管理的基本方法,调控主副食在低成本价位上运行。第二个管理目标是优化定置管理。根据主副食生产加工的规模和产量的要求,把餐厅的空间布局、设施设备及用具放置、场地生产空间安排与劳动者的组织分布进行优化,实现生产效率最大化。第三个管理目标是根据最佳人力输出,较高的加工效率,最节省的能源消耗,科学确定标准当量、标准器皿或盛量工具,实现计量方法标准化管理。第四个管理目标是对餐饮主副食加工生产的微观物流过程进行优化,从程序和顺序上解决最佳生产物流的效果问题。当然,在大学餐饮供应链管理中,如果没有物流信息化为基础的智能决策系统,也可以完成餐饮供应链管理的意图和要求,只是在精确性和效率上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建立高校餐饮供应链管理应重视的问题
要成功地实施高校餐饮供应链管理,使供应链管理真正成为有竞争力的武器,就要抛弃传统的管理思想,把后勤餐饮企业内部以及节点之间的各种业务看作一个整体功能过程,形成集成化供应链管理体系。通过信息、生产和现代管理技术,将餐饮经营过程中有关的人、技术、经营管理三要素有机地集成并优化运行。通过对生产经营过程的物料流、管理过程的信息流和决策过程的决策流进行有效地控制和协调,将企业内部的供应链与企业外部的供应链有机地集成起来进行管理,达到全局动态最优目标,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对餐饮供应提出的高质量、高柔性和低成本的要求。
为了适应供应链管理的发展,必须从与生产产品有关的第一层供应商开始,环环相扣,直到为最终消费者服务,真正按链的特性改造企业业务流程,使各个节点企业都具有处理物流和信息流的运作方式的自组织和自适应能力。因此,对高校传统餐饮管理模式的改造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餐饮供应链系统管理的设计。在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企业的精细化管理和快速反应能力已经成为制胜的重要砝码,管理同技术结合的餐饮供应链系统设计在餐饮管理中尤为重要。除了利用信息技术为企业日常的内部服务获取效益外,在整个餐饮现代化系统运用过程中,对餐饮各个点的所有信息进行整理、汇集、传递和反馈,充分挖掘并利用这些信息数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实现为企业增效的目的。餐饮成本控制是实现企业增效的关键点之一,可以利用供应链管理中的库存管理理念,对原料及供应商进行采购跟踪,并根据厨房及各部门领用的每个环节生产所需时间长短的报表,实现对库存量的实时监控,防范餐饮企业日常管理的漏洞。
通过对贯穿供应链的分布数据库的信息集成,产生餐饮管理的关键数据。所谓关键数据,是指订货预测!库存状态、缺货情况、生产计划、运输安排、在途物资等数据。为便于管理人员迅速、准确地获得各种信息,在系统设计时应充分利用电子数据交换(EDI)、Internet等技术手段实现供应链的分布数据库信息集成,达到共享采购订单的电子接受与发送、多位置库存控制、批量和系列号跟踪、周期盘点等重要信息,加强对各个环节点的监控和管理。
2.适应餐饮供应链管理的组织系统重构。现行企业的组织既然都是基于职能部门专业化的,基本上适应可制造性、质量、生产率、可服务性等方面的要求,但不一定能适应于供应链管理,因而必须研究基于供应链管理的流程重构问题。为了使供应链上的不同企业、在不同地域的多个部门协同工作以取得整个系统最优的效果,必须根据供应链的特点优化运作流程,进行企业重构,确定出相应的供应链管理组织系统的构成要素及应采取的结构形式。
3.研究适合高校餐饮供应链管理的质量标准和绩效评价系统。供应链管理不同于单个企业管理,因而其绩效评价和激励系统也应有所不同。新的组织与激励系统的设计必须与新的绩效评价系统相一致。在餐饮管理中,质量标准存在于采购、库存、加工卫生、就餐环境、制作标准等环节,最重要的是保障餐饮卫生安全。
绩效评价系统包括有两种含义,一个是对物流的绩效评价,一个是对人的绩效评价。物流的绩效评价是对餐饮供应链管理的流程优化是再造的过程,不断降低成本控制。人的绩效评价就是结合餐饮供应链管理的特征,对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质量效益评价,不断降低人力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4.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和人才储备。餐饮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参与服务生产全过程,为顾客提供面对面的服务。即使科技水平飞速发展,餐饮企业的服务也不可能完全由机器所替代。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顾客对服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顾客希望享受到富有人情味、个性化的服务,因此,对餐饮企业员工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员工是餐饮服务的实施者,只有较高素质的满意员工,才能提供满意的服务。因此,现代餐饮企业必须创新管理理念,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和人才储备。
高校餐饮工作经营头绪多,工作也比较繁琐,为此,要有新思路、新突破、新举措来解决目前面临的新问题和新矛盾。餐饮供应链管理还是一个新的领域和思路,在这里谈到的仅是对一些顶层设计的探讨和研究,更深层次的研究还待进一步开展。
作者单位: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立君.餐饮企业人本管理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6,1:56-58.
[2]袁苹.餐饮经营管理刍议[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5,1:45-47.
[3]马平均.高校餐饮便捷式管理初探[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5,3:36-38.
关键词:“营改增” 减税 纳税人 财税体制改革 全覆盖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1-141-02
一、我国增值税的改革与发展
1954年,法国开始了人类史上首次使用增值税。由于这一税种能够有效地解决传统的销售税重复征税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开始引用。截至目前为止,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先后采用了增值税,其范围基本上覆盖了全部的货物与劳务。
在我国,增值税于1979年引入,刚开始是在上海以及湖北襄樊、广西柳州三个城市试行,主要是针对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198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标志着增值税作为一个法定的独立税种正式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对汽车、机械、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一步规定对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但是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当时的税制改革,仅仅是将所有的货物与加工修理修配纳入了增值税范围,对于其他劳务、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来说,仍然按营业税征收。从1979年引入增值税到1994年的税制改革,我国一直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机器设备和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直到2009年我国初步实施增值税的转型改革。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准予抵扣新购进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可2009年所进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虽然在抵扣范围内将机器设备列入了其中,但是并没有将不动产划入抵扣范围。因此,我们不能把它称之为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
鉴于增值税能够促进企业经济结构调整,消除重复征税,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收体制,国务院从2012年1月1日起先后在上海等地开展了“营改增”的试点,到2015年底,已覆盖了“3+7”个行业。其中,三大类行业为:交通运输业、邮政业与电信业;七个现代服务业为:(1)研发技术;(2)信息技术;(3)文化创意;(4)物流辅助;(5)有形动产租赁;(6)鉴证咨询;(7)广播影视。
通过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所取得的积极成效,“营改增”成为2016年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不但包括了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而且还将生活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的营业税都纳入其中,以缴纳增值税替代缴纳营业税。至此,营业税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全身而退,离开了中国税收的历史舞台。全面实施“营改增”,将不动产也一并列入抵扣范围,意味着我国各行各业全部实现了增值税,切实完成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变身”,同时也建立了全链条式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意义
全面推开“营改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能够推动产业结构性转型升级,又可以引领财税体制改革,具有全方位的效应。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地位不但没有动摇,而且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1.实现了全链条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从2016年5月1日起,由过去割裂的、重复征税的局面转变成贯通的、全覆盖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将不动产归纳于税收抵扣的范围真正实现了合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抵扣范围,其一是有效地实现了全链条式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其二是对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扩大投资具有重要的意义。
2.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面对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通过在短期内减少政府财政收入的“减法”,博得今后企业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加法”。正如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全面推开‘营改增’,是本届政府实施的最大规模的一次减税。”按照预算,2016年减税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通过“放水养鱼”增强企业的发展动力和后劲。
3.有利于促进与支撑企业转型发展。“营改增”政策的推出,极大地促进了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拓展研发与创新,拉长产业链,优化产业分工,促进制造业升级换代。“营改增”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吹响了进军的号角,也为经济的转型升级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通过统一税制,“营改增”进一步贯通二、三产业与现代服务业之间的抵扣链条,减少与避免重复征税,从而充分发挥税收的中性作用。一方面可以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活力与作用。
三、“营改增”纳税人新计税方法下的注意事项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时期,“三期”叠加,形势不容乐观。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营改增”肩负着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的历史使命。由于其涉及面广,具体操作难度大,许多政策在运行中还需要进一步微调。这给企业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需要我们迎难而上,把握住转型升级的机遇。
1.有针对性地选择纳税人身份。“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新形势下,企业一定要认真研究,做好调研,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尽量争取合理的减免税。针对当前“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500万元的计算标准是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所提供的服务累计结果。其中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所提供境外服务的销售额。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于一般的税率,进行抵扣。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3%的简易征收方法。总之,选择哪一种纳税人身份对自己的企业更有利,要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不能人云亦云,一概而论。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企业进行合理的评审、认定。但需要注意,除了国家另有规定外,只要企业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就不能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同时,一般纳税人如果发生了特定应税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一经选用,在三年内(36个月)不得变更。另外,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或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对已经发生的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的管理效能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的实施目的是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结构性减税,降低整体社会税负。有关部门预计,今年我国已实施“营改增”的行业减税幅度将在2000亿元左右,加上现代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缴税总规模将达到6000亿元。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税负都将降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指出,在很大程度上,企业的整体税负增加抑或是减少,与其自身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的因素有很大的关系。
3.关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业务流程。避免重复征税是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所具有的最大益处,一方面不但可以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还可以对企业业务做进一步的细化,并推进专业化发展。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企业的部分服务业抑或是全部服务业进行外包,把资金、技术、人才集中起来做自己的主打产品,形成爆发力。例如,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企业集团在物流方面是使用自营车辆还是外包,哪一个选择更合适?可以对此进行剖析:如果使用非独立的自营车辆开展货物运输,其所耗油、车辆维修保养以及各种配件等费用支出,按17%的增值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全部外包,运输企业所发生的一切运费都可以按照11%的税率抵扣。通过分析、计算二者相比,哪一种方法更合适,一目了然。所以,纳税人要根据自己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计算、论证,之后再作出决策,并且还可以对企业的业务进行优化和调整,从而达到理想的避税效果。
4.如何选择供应商。全面推开“营改增”后,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供应商非常关键。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能否采取适合自己企业的供应商,直接关系到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因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而言,如果选择了一般纳税人作为自己企业的供货方,就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实现税额抵扣;反之,如果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自己企业的供货方,所获得的则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就不能再进行抵扣。所以,“营改增”以后,企业可以选择更适合自己企业的购货方式,从而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在这里笔者需要指出的是,在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给商的情况下,只要能够获得税务机关为供应商开出的小规模纳税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以3%的税率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5.混业经营分别核算。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需要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没有进行分别核算的,需要从高适用税率。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为:3%、6%、11%、13%以及17%,所以,企业在开展“营改增”后,要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管理,凡是涉及到混业经营的项目,都必须分开核算,从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成本。
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于企业来说改变的不仅仅是计税方式,更是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企业经营模式、组织架构和税务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考验。案例分析,据每日财经网报道:记者采访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经营西北民间美食的大型餐饮连锁企业,在北京有16家分店。面对带来的税制变化,该公司通过不断完善供应链和抵扣链,预计年减税额近千万元。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介绍说,‘营改增’后,由于各供应链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免税产品外,所有门店均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抵扣链条。2016年5月,企业实现含税销售额2065.65万元,缴纳增值税92.76万元,按原营业税税率测算的营业税应纳税额103.28万元,相比之下减税10.52万元,减税效应未明显显现。6月,实现含税销售额2075.48万元,由于进项抵扣大幅增加,当月企业仅缴纳增值税16.31万元,按原营业税税率测算的营业税应纳税额103.77万元,减税87.46万元。”该公司的董事长告诉记者:‘营改增’后,公司的税负显著下降,再加上少缴纳的以增值税为基数计算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当于国家每年给我们让利1000万元,这可是实实在在的实惠。”同时他还表示,在全社会都在关注食品安全的今天,在切实为企业减轻税负的同时,倒逼餐饮企业选择正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促使餐饮企业的上游和下游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产业链条,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在实施中亟需完善的地方
1.简并增值税税率。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为:3%、6%、11%、13%以及17%,与其他国家相比,税率档次比较多,因此会出现一些漏洞,给税收管理带来不便。同时加大纳税人的日常会计核算及报税方面的难度,因为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区分哪些项目是低税率、哪些项目是高税率等诸多问题。
2.合理解决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分成比例。增值税是地方和中央共享的税种,而营业税为地方主要税种。实施“营改增”不但要能够保持税收体制的大局稳定,同时也要能够实现地方与中央各自利益的分享。据统计,2015年前11个月,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的营业税收入达到1.75万亿元,占到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23%。由于增值税是地方与中央共享税,中央为75%,地方为25%,全面推进“营改增”后,这些地方的主要税种变成了25%,自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财力,给本来就负担沉重的地方财政带来更大的压力。据媒体报道,以山西省某市地税相关数据为例,该市平均营业税为地税税收的24.14%,如果在2016年实行了“营改增”,该市当年地税税收将要减少30%的额度,甚至将要退回几年前的水平。因此,总理在专题部署营改增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防止形成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限制企业跨区域经营、要求必须购买本地产品等行为。统一的税制,更要有统一的大市场。”
五、结束语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经济下行、“三期叠加”的经济发展新常态,各行各业都存在着供给侧改革,经济结构调整、节能降耗等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推动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对于为广大人民群众解决“最后一公里”的服务问题、让更多的老百姓享受到“改革所带来的红利”,以及我国综合实力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弘扬革命精神,奋力迎难而上,高举深化改革的大旗,按照党的十和系列讲话精神,建立健全科学、客观、可持续发展的财税制度,激发广大企业的活力,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推动“营改增”的全面落地,消除重复征税,强化创新观念,着力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支撑经济转型发展。
参考文献: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国税务报,2016.3.25
[2] 本报记者邱海峰.全面营改增“靴子”终落地.人民日报海外版,2016.3.19
[3] 市国税局办公室.市国税局关于“营改增”政策解读.安阳日报,2016.5.9
[4] 江西省吉安市地税局李剑文,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杨爱红.混合销售的外延应有所扩大.中国税务报,2016.7.8
[5] 樊其国.五种“营改增”房企特殊应税行为销售额的确认.中国会计报,2016.7.8
[6]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
关键词:保险业质量成本顾客满意度
一、质量成本相关研究
(一)国外研究 质量成本的概念最早在20世纪30年代已经被提出(Crocket, 1975; Miner, 1933),20世纪50年代,美国著名质量管理学家费根堡姆(A. V. Feignbaum, 1956; Masser, 1957)将质量成本划分为预防成本、检验成本和损失成本,并认为对预防成本的投资,可以减少鉴定和损失成本。随后,朱兰(Joseph M. Juran, 1962)又把损失成本细分成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并建立了最佳质量成本模型见(图1)。朱兰模型认为,损失成本随着产品质量合格率的提高而下降,无限趋近于零,预防和鉴定成本则随着质量合格率的提高而迅速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一定会出现总质量成本的最低点。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此模型调整自己的预防和鉴定成本,以使企业的总质量成本最低。朱兰同时认为,质量成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说,也即质量成本包含由于质量低劣而引起的成本和为获得高质量所产生的成本两部分。随后的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对质量成本进行了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质量成本是指企业为保证或提高产品质量而进行的管理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以及由于质量低劣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的总和。美国质量管理协会(ASQC)在1968年出版的《质量成本管理》一书中,定义质量成本为:对于达到或达不到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的费用的具体度量。其中的质量要求由公司或顾客签订的合同或由社会具体规定。同时将质量成本划分为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四部分。从上面质量成本概念的介绍可以看出,质量成本一般是从产品制造业出发,由于服务业的特殊性,早期的研究很少涉及其质量成本的管理问题。在1991年,George P. Bohan & Nicholas F. Harney将质量成本的概念细化到豪华饭店的运营中,研究和描述了该饭店如何减少质量成本的项目。Carr. Lawrence(1992)也将质量成本的概念引入服务行业,认为服务行业应该有不同于制造业的质量成本衡量方式。Collin Ramdeen et al.(2007)对一家饭店进行质量成本的研究,证明对预防成本的投资能够减少鉴定和损失成本。
(二)国内研究 我国1968年出版的国家标准GB6538.1中,把质量成本定义为将产品质量保持在规定的水平上所需要的费用,也将质量成本划分为四部分。2004年,我国学者胡剑芬等通过对家电维修站的实证研究,开始探讨我国服务业的质量成本管理问题。袁亚定和李定安(2007)通过对朱兰最佳质量成本模型的深入分析,结合顾客满意度对整体服务业质量成本管理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张梦梦(2009)则以餐饮业为例对服务业的质量成本进行了实证研究,并得出餐饮企业顾客满意度越高质量成本相对越低的结论。在对服务业质量成本的研究过程中,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服务业提供的服务也可以当成一种特殊的产品,因此也可以将服务业的质量成本分成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外部损失成本和内部损失成本四部分。结合国内外同领域的研究现状可以看出,现阶段国内外对制造业质量成本的研究在理论界已逐渐成熟,对服务业质量成本的研究也开始深入。但目前对保险这一特殊服务业的质量成本研究还较少。本文拟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对保险业质量成本管理进行简单的分析介绍。
二、保险服务特性、质量成本核算复杂性及与顾客满意度关系
(一)保险业的服务特之一概念在业界至今没有定论,一般认为是企业的销售过程中以劳务的形式为用户提供有价值的活动使客户得到利益和满足。根据菲利普・科特勒对服务业的定义,可以把服务类型分为三类:实体物品带有伴随;主要服务伴随少量产品;完全纯粹的服务。同其他产品相比,服务业具有抽象性、不可分割性、易逝性、异质性等特征。在产业划分中,服务业被定义为除农业、工业、建筑业之外的其它所有部门,显然保险业属于服务业的一种。保险业不但是服务业,还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业。同一般服务业相比,保险业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首先,在服务期限上有些产品具有长期性,长达几十年,有些寿险产品服务时间甚至可达百年,如终身寿险产品;其次,保险产品的服务具有或然性,保险服务是以约定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的,若保险事故不发生,消费者将享受不到特定服务,如交强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再次,保险服务具有混合性,目前热销的保险产品不但允诺提供保险保障或者保险金给付,还提供投资理财能服务,如万能寿险、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最后,保险服务具有阶段性,一般而言,保险产品特别是长期型产品,服务提供一般分为投保和理赔两个阶段,而且就客户的直接感受上,投保阶段和理赔阶段所享受的服务甚至有截然不同的感觉,这一特色是其他服务业所不能具备的。
(二)质量成本核算的复杂性保险服务的上述特征决定了其质量成本核算的复杂性,但从整体产品观念的角度来讲,服务也是一种产品,因此也可以把保险业的质量成本划分为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四类。预防成本指专门为预防劣质保险服务而设置的活动成本;鉴定成本指为了确保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对保险服务质量开展的测量、评价或审核所支付的费用;内部损失成本指在保险服务的过程中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服务未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外部损失成本指保险人因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未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导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投诉索赔等造成的损失费用。从成本管理的角度来讲,制造企业或一般服务业的预测成本和鉴定成本属于可控制成本,损失成本都是不可控制成本,但考虑到保险服务的特殊性,可以发现除预防成本和鉴定成本外,保险业的外部损失成本也可以归结到可控制成本的范畴,保险业的内部损失成本属于不可控制成本。而对成本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一般是对可控成本的管理,那么保险业的质量成本管理相对一般服务业来说要复杂得多。
(三)质量成本和顾客满意度的关系由于顾客对服务质量的评价带有较强的主观性,而且服务质量很难保持稳定,因此100%的顾客满意度在服务业中一般是不可能出现的。同时,追求高满意度往往会导致预测成本和鉴定成本的增加,但这种增加并非如朱兰所说趋近无限,而是随着满意度的增加而逐渐变缓,根据经验曲线效应(Bruce D Henderson,1960)可知,在顾客满意度增加的同时,企业员工的自我要求和专业技能也会随之提高,也即在满意度增加的前提下,预防和鉴定成本增长逐渐趋缓,而且应该有个最高点,不会无限增大。结合顾客满意度情况和总质量成本的关系,可以看到(图2)的情形,(图2)是完全竞争市场中综合考虑到各科和服务提供方条件下长期动态质量成本模型。从中可知,当市场中所有顾客期望服务水品等于实际感知水平时,质量总成本达到拐点,此时市场处于最稳定状态。随着顾客满意度的增加,预防和坚定成本上升,但达到一个高点后不再上升,之后平缓下降,损失成本则随着满意度的增加而持续下降。总质量成本经历拐点后也会持续降低,但降低的趋势越来越缓,随后会有小幅的上升。也就是说在本模型中,当顾客满意度越高时,预防和鉴定成本趋缓,各种损失成本将不断下降,在这个过程中,将出现质量成本的最低点,而这个最低点,并非是满意度达到100%的水平,这和朱兰的观点相似。通过上面的简要分析可知,质量成本和顾客满意度息息相关,若想控制管理好质量成本,必须明确顾客满意度和质量成本的关系。
三、保险业质量成本核算
(一)保险业质量成本项目设置一般生产型企业的质量成本来源于日常开支,而由于保险业的人力成本和生产原料成本与生产型企业差别很大,因此不能简单的把保险业的质量成本归结于日常开支。检验一种成本是否属于质量成本,可以采用以下步骤:首先,判断一种成本是否与劣质产品或服务的预防有关,如果有关可归类为预防成本;其次,判断一种成本是否与评价产品或服务符合质量标准和性能有关,如果是有关可归类为鉴定成本;最后,判定一种成本是否与不合格产品或服务有关,如果有关且在产品装运或服务提供之前发现,归类为内部损失成本,若在产品或服务提供后发现,归类为外部损失成本。上面三种情况之外的不能确认为质量成本。不同于一般生产经营企业,保险业的成本多是人工成本以及相关的管理费用,包括各种产品销售渠道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以及保单管理费,维护费等。不过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购买保险已不单是满足保障及补偿的需要,对投资和理财的需求正逐渐增加。另外,投保人购买保险时以及保单存续期间保险人的服务态度和水平也慢慢纳入到投保人的考虑范围,保险人的服务水平和态度不单影响着投保人购买保险的意愿,对后期保单维护期间的退保及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赔付也有很大影响,甚至也影响着产生纠纷时所引发的一系列如诉讼费用等成本的高低。通过服务业质量成本项目设置原则并结合保险业的质量成本特征,可以把保险业的质量成本项目设置如(表1)所示。
(二)质量成本的核算 保险业质量成本核算是以货币的形式综合反映保险人质量管理活动的状况和成效,是质量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1)质量成本数据的收集和统计。质量成本数据来源于记录质量成本数据的有关原始凭证,主要指发生在一个报告期内的相关质量费用。具体来说,预防成本的数据由质量管理部门及检验、产品开发、客服等有关部门根据费用凭证进行统计;鉴别成本数据由检验和开发部门根据检验、试验的费用凭证进行统计;内部损失成本数据由销售部门和服务检验部门提供的有关凭证统计;外部损失成本数据由核保理赔、销售服务等部门根据客户的反馈信息进行统计。(2)质量成本的核算。企业质量成本的核算属于管理会计的范畴,应该以会计核算为主、统计核算为辅的原则进行。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设置比较完善的质量成本科目,即“质量成本”一级科目和“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成本”二级科目以及二级科目展开的三级科目,则也应同时设立相应的总分类台账和明细表,即质量成本总分类台账、质量成本预提费用明细账、质量成本鉴定费用明细账、质量成本内部损失费用明细账、质量成本外部损失费用明细账。企业在进行质量成本核算时,既要利用现代会计制度,又不能干扰企业会计系统的正常运作,要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对相关的科目进行分解、还原、归集。质量成本核算的目的是为质量成本分析报告提供数据支撑,通过分析质量成本的构成比例找出影响质量成本的关键因素,主要为质量改进提供信息,指出改进方向,降低产品成本。因此,质量成本分析是质量成本管理的核心内容。质量成本分析一般包括目标质量成本完成情况分析、质量成本变化情况分析、质量成本结构分析、质量成本与其它相关指标对比分析、质量成本灵敏度分析等。根据朱兰的研究,在质量成本中,当预防成本10%,鉴定成本40%,损失成本50%的时候,生产型企业质量成本管理最优,顾客满意度最合适,如果偏离这个比例,企业需要改进质量成本管理。保险企业可以以此为依据适当调整自己质量成本的构成,毕竟保险业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
四、结论
如(图3)所示,近十年来,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14%以上(2004年除外),保险业的飞速增长说明一方面说明保险理念已经慢慢的深入人心,另一方面也预示着保险业的发展充满了激烈的竞争。目前,企业正面临着以“3C”即“顾客(Customer)主导、竞争(Competition)激烈、变化(Change)快速”为特征的经营环境。以提供保险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的保险业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在这种形势下,保险人在产品开发或服务质量管理中注重质量成本的经济性,探求最佳质量成本水平,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顾客满意不仅是对一次消费和接受服务的心理满足感,而且还会在不断接受服务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累积起对企业的一种总体满意程度,进而成为企业的忠诚顾客。同时,也应该注意到不满意的投保人不仅会离开现有的保险公司,转投其他竞争对手,而且还有可能带来保险公司声誉的损失,加大其商誉成本支出。因此,保险企业的管理者和全体员工必须真正树立顾客导向的质量观,以顾客满意度为标准,持续不断地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地超越顾客的期望,使顾客感到惊喜,才能使顾客真正满意,形成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一种偏好和喜爱,进而促进顾客忠诚。以顾客满意为导向的质量成本管理要求保险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提高保险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也即在服务人员上岗之前必须进行足够的专业培训,坚持每一个员工都能持证上岗,这一做法从质量成本管理的理论来说是加大预防成本的投入,进而调整总质量成本的结构,使质量成本总额最低。其次,加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沟通,及时了解顾客需求的信息,及时跟进顾客的心里,争取顾客接入到质量成本管理过程中来,以消除质量管理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内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成本。再次,建立完善的质量成本核算体系,掌握质量成本管理的关键点。目前我国保险业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的企业不多见,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中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在建立完善的质量成本管理体系之前须成立独立的质量成本管理部门,根据自身的业务种类设计质量成本项目,设立相应的总分类台账和明细表,制定科学的数据统计及分析步骤和方法。同时,应该明确质量成本管理的重点不仅是质量不足所产生的成本,还要意识到保险人所提供的无效或超值质量会导致服务质量的过剩,也意味着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损失。保险人要在对本企业质量成本现状做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由管理部门与一线服务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努力识别并绘制服务质量形成全过程的流程图,找出导致服务质量成本发生的各个环节、岗位,并结合行业特点与客户需求辨识其中的关键点,着重对这些关键点进行管理和监控,避免质量不足与质量过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