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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28 16: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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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

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

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

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

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

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垃圾,是指医疗单位在检查、诊断、治疗各类疾病过程中和病员在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各医疗单位产生的医疗垃圾,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和工厂生产垃圾进行排放和处置。

第四条各医疗单位必须设置密闭式的垃圾容器,按照环境卫生部门的规定,实行分类收集。

第五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须交管理放射性物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处置,不得混入医疗垃圾处理。

第六条医疗垃圾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每次使用后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七条担任医疗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穿戴防护装具。

第八条医疗垃圾从产生到清除,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医疗垃圾的运输必须在严格密封条件下进行,不准暴露运输。无专用密封运输工具的医疗单位,可委托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收运。

第九条市区各医疗单位的垃圾,须交给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特种垃圾处理场,统一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垃圾必须焚烧处理,医院其它垃圾及焚化过的医疗垃圾残渣,实行卫生填埋处理。

第十条郊区医疗单位的医疗垃圾,可自建焚烧焚化处理。市区医疗单位如果自建焚烧炉,必须设在郊区。焚烧炉的烟囱必须高于二百米半径范围内最高建筑物的高度。

第十一条自建或购置的焚烧炉,应当向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焚烧炉的工作温度、排放烟尘必须符合环保、环卫的有关标准,焚烧后的残渣,必须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统—处理。

第十二条凡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违反本办法者,根据情节轻重,给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个体开业的诊所),也适用于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和其它产生含有病菌、病毒或放射性废弃物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贵阳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份规章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以下规章:

……

二十一、贵阳市医疗垃圾管理办法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项目规范、成本测算办法和作价原则对全省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及市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医疗服务价格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部、省属驻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下简称《项目规范》),严格按照《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内容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条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应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提高技术劳务价格,逐步实现按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冲抵医疗服务总成本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七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本着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第八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的基础上,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二)反映医疗服务市场供求状况,有利于医疗机构开展公平竞争;

(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有利于促进医疗技术进步;

(四)保持医疗服务项目之间合理的比价关系,有利于促进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五)鼓励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和社区卫生服务及中医、民族医的发展;

(六)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对稳定;

(七)与毗邻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相衔接。

第九条制定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应对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和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分别制定指导价格,适当拉开差价。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成本测算办法进行成本分摊和测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成本费用的审核。

第十一条制定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时,对于纳入医疗服务项目内的卫生材料、诊断试剂,应按平均消耗计入项目成本;未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构成,需要单独收取的特殊医用卫生材料等,可按照医疗机构公开招标后的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需要单独计费的特殊医用卫生材料目录及加价率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价格监测体系及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及成本构成要素的市场监测,为适时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集中制定或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j也。

第十四条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服务的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在《项目规范》的项目外,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批准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是指满足患者在服务设施、条件等方面的特殊需要而开展的服务。

特需服务应由患者自愿选择,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目录、项目名称、内涵、说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状况确定。

第十七条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物价机构,配备物价员,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使用省物价局、卫生厅指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统一规划,统一收费。

第十九条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公示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公布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价单位和实际执行价格等内容。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内容等应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清单或查询服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专门设立提供查询服务的机构、人员或设施,免费向患者提供价格和费用的查询服务,推行住院病人一日清单制度,逐笔填写每项医疗服务价格和每种药品销售价格。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定的实际执行价格超过政府指导价的;

(二)医疗机构自立项目开展医疗服务、收取费用的;

(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其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内容的、不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查询服务和费用清单的;

第4篇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一)毒性药品须具有由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二)毒性药品需设毒剧药橱,实行专人、专柜、专帐,帖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三)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位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四)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开方,并写写明病情及用法,一类毒性药品由院长签字,二类毒性药品由药学科主任签字,方可调配,对于民间单方,验方需用的毒性中药,患者购买时,应有购买者所在机关单位出具购买证明。

(五)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一类药品为一日量,二类药品为二日量,外用适量。

(六)毒性药品应设立专帐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并填写使用登记本。登记本应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及日期,处方医生姓名、调配人员姓名。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一年,以备后查。

(七)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帐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帐物相符。

附;毒性中药及中成药品种。

第一类 砒石(红砒)(白砒),水银。

第二类 生白附子、生附子、生马前子、生乌头、生川乌,生草乌、生天雄、斑蟊(包括青娘虫、葛上亭长、地胆)红娘虫、生巴豆、生半夏、生甘遂、生南星、生狼毒、生藤黄、洋金花、闹洋花、生千金子、生天仙子、蟾酥、轻粉、红粉、红升丹、白降丹、雄黄、九分散、九虎丹、九转回生丹、回生散。

第5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费用

中图分类号:F842.6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6)05-0052-01

目前,国人对医疗保险的要求随着医疗保险不断发展而提高。尽管在一系列改革和创新中,医疗保险基金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改善,然其中问题仍不可忽视,尤其是研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这一层面的工作还很不到位,为此,有必要对这一领域加大研究力度,从而建立健全有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这一层面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一、我国目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目前,中国大陆的医疗保险基金多为收入和支出“双单一”(基金积累方面也基本如此)的形式。中国大陆从有医疗保险基金制度以来,一直采用结合社会其他保障基金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也正因如此,基金往往难以和其他机构有各种形式的资金来往,而只能划转到财政专户,从而也使其他支付业务无从谈起。相关的财政部门在经办机构需要输出资金之际,只能将财政专户中的基金根据支出计划,向基金支出用户转款,在此过程中,支出用户只能接受财政专户对其拨入的基金和利息。

二、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所面临的挑战

尽管中国大陆人口数量自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其人口老龄化这一副作用一直没有改善,以至于“未富先老”这一不正常现象有所显现。这一现象带来的最主要问题就在于医疗卫生消费支出层面压力陡增。相关统计显示:如果医疗服务价格变化层面发生的各种影响不予考虑的话,中国大陆医疗费用往往会由于人口老龄化而年均上升1.22%。由此可以预见,在未来15年时间内,医疗费用将会因为人口老龄化而上升至目前数字的127.6%。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愈发加深,患病者数量也会随之上升,中国大陆老年人口比重和医疗费用同步上升的状况,往往会极大程度上对医疗保险基金压力起到拉动作用,以至于医疗保险基金也同样面临挑战。

三、我国目前的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

1.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医疗保险费用在一些医疗统筹的参加地区往往显得相对较高,也造成了入保人负担重大,同时就医手续和形式等方面也显得很复杂,在此背景下的医疗保险费用制度方面的各种问题未获解决,尤其是医疗保障制度缺乏应有的层次感,而一系列相关制度却仍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也正因如此,城镇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也显得“任重道远”。2.覆盖范围和缴费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截至目前,城镇医疗保险获得了颇广的覆盖面,不仅包括各种形式的企业,还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诸多形式的社会团体。而就乡镇企业层面来说,职工拥有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往往还显得较为狭窄。很多城镇个体经济业主、从业人员往往需要相关部门加以分析,才能决定是不是可以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来对其加以覆盖。依据国务院出台的相应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一活动的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两个方面。二者缴纳钱财数额的比例依据则是其获得的实际收入,用人单位缴费总比例一般情况下占据职工收入总额的6%左右,而职工缴纳比例则是其经济收入的2%左右。

四、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体制的措施和方法

1.完善保障体系,扩大城镇医疗保险覆盖面。若打算真正对医疗保险覆盖面加以扩充,首先要对医疗保险发展对象进行明确定位,并在此基础上“重点突破”。在此方面,主要应采取的措施是:首先,努力做好一些大、中城市中的相关工作,以各种办法,将城镇个体经济业主、从业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提高参保率;其次,努力提升县级地区工作,将相应的城镇医疗保险工作加以全面启动;第三,努力抓好医疗保险基金重点单位方面的工作,将省属单位、中央部署单位的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好,将参保率进一步的提高。除此之外,更应注重对参保人员中一些经济条件较差者问题的解决,对接续保险这一方面的问题加以创新和突破,使就业人员参保管理工作灵活化和完善化。2.拓宽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至今,“统账结合”这一方式在中国大陆已普遍应用,而事实证明,该制度仍需深化创新和改革,在对城市社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问题加以转变和解决的同时,更重要的则是对农村居民在这一层面上出现的各种问题加以处理。就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而言,应逐渐将其向农村和城镇居民的方向加以转变,一方面有效扩大其功能,另一方面则对其渠道加以拓展。作为管理部门,完全可以在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范畴中“吸纳”社会福利机构。

五、结语

如今,当前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工作中提升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这一活动已经成为重中之重,只有将其有效地加以完善,方可真正为国民做出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蔡丰兵.试析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江苏商论,2012(8).

第6篇

第一条为了不断完善我县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9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解决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不建个人帐户。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县本级统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筹资标准。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具有*城镇户口,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县属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学校和幼儿园)可按学籍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筹资水平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中小学就读的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100元。

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

第八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参保居民筹资标准为340元。

其中:18-60周岁(含60周岁)个人缴纳240元,财政补助100元。

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140元。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240元。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财政全额负担。

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一条县属中小学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学校)、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下列人员需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的有效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一)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

(二)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

第十二条参保居民的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一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住院和门诊大病(癌症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还包括意外伤害)。

第十五条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线和最高支付限额制度。起付标准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线根据医疗机构的等级确定。一级医疗机构为3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900元。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0元,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第十六条起付标准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按不同的比例进行支付。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医疗机构:70%

(二)二级医疗机构:60%

(三)三级医疗机构:50%

第十七条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可相应提高0.5%,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参保后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医保缴费年限。

第十八条参保居民患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应持医保证、卡和相关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等材料,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有关待遇。患门诊大病居民每年应先负担1000元的起付费用。

第十九条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应选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不征各种税费。

第八章部门职责

第7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弃物,是指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保健、医疗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放射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废弃物的管理按照分类收集、运送工具符合卫生及环保要求、指定地点贮存和集中化、无害化处置的要求,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不符合专项规划建设的处置设施、场所应限期予以拆除。

第二章医疗废弃物的处置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应当委托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被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处置医疗废弃物。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弃物。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自行处置应当实行集中处置的医疗废弃物。

第八条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经县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临时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并按下列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弃物: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弃物必须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医疗废弃物必须及时定点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医疗废弃物,消毒后集中填埋,并在集中填埋地设置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集中填埋场地必须远离水源地。

前款规定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具备集中处置条件后,应当按照县市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停止自行处置,并对临时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消除污染后,予以拆除。

第九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处置过程中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弃物,应当按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质量合格,符合卫生、环保要求的医疗废弃物包装物或容器;

(二)医疗废弃物专用容器完整密封并及时消毒;

(三)医疗废弃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性能与盛装的医疗废弃物类别相适应,并有相应的分类标识;

(四)对隔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在规定时限内就地简易消毒,再分类贮存、转运。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弃物,应当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并在处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协议文本报县级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医疗废弃物转移时,必须办理交运手续,填写医疗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各自保存5年以上。5年后移交县市环保部门统一保管,保管年限从移交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三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保证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转。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确需暂停或停止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运转的,应当在15日前报经属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情况紧急时,可先自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医疗废弃物正常处置时,应当按照《医疗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规定的期限,将医疗废弃物转移到临近受委托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确定医疗废弃物管理责任人,明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三章处置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弃物收集、转移、贮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环保、卫生、安全以及紧急处理等专业知识、技术培训。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计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六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按协议规定的时限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转移医疗废弃物,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弃物。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必须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保存登记资料,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医疗废弃物登记资料分别报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交付处理的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重量发生重大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环保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定期对医疗废弃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的检测、评价结果向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医疗废弃物运输必须遵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医疗废弃物运输必须使用有特定标识的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在执行医疗废弃物运送任务时,*、交通、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医疗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必须由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运输过程中必须配备一名以上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的押运员。、

第二十一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医疗废弃物流失、泄露、扩散的紧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属县市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医疗废弃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流失、泄露、扩散的,运送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的环保、卫生、安监、*部门,以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实施紧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弃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直接纳入医疗成本。

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标准,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审核制定。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按照职责分工,对从事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疾病防治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按各自职责,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传真、网站等,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二十七条大理州辖区内对外开展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适用于本规定。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处置医疗废弃物的,由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集中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弃物的,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违反医疗废弃物收费规定的,由同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管理。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境外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境外医疗器械办理。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

第五条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相应内容由审批注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

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1(食)药监械(×2)字××××3第×4××5××××6号。其中: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境外医疗器械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为××1(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2为注册形式(准、进、许):

“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进”字适用于境外医疗器械;

“许”字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医疗器械;

××××3为批准注册年份;

×4为产品管理类别;

××5为产品品种编码;

××××6为注册流水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附有《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1),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同时使用。

第六条生产企业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申请境外医疗器械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机构作为其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机构或者委托其在华机构承担医疗器械售后服务。

第七条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有适用的产品标准,可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制定注册产品标准,但是注册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注册产品标准应当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医疗器械标准管理要求编制。

第八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质量体系要求。

第二章医疗器械注册检测

第九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注册检测,经检测符合适用的产品标准后,方可用于临床试验或者申请注册。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目录另行。

第十条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范围内,依据生产企业申报适用的产品标准(包括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生产企业制定的注册产品标准)对申报产品进行注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尚未列入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授检范围的医疗器械,由相应的注册审批部门指定有承检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境外医疗器械的注册检测执行《境外医疗器械注册检测规定》。

第十一条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

第十二条同一生产企业使用相同原材料生产的同类产品,如果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保持不变,重新注册时,对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可以不再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

同一生产企业使用已经通过生物学评价的原材料生产的同类产品,如果生产工艺保持不变,预期用途保持不变或者没有新增的潜在生物学风险,申请注册时,对产品的生物学评价可以不再进行生物相容性试验。

第十三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予注册检测:

(一)所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与本企业已经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基本原理,主要功能、结构,所用材料、材质,预期用途属于同一类;

(二)生产企业已经通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或者已经获得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并且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经原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机构认可的检测报告;

(三)所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与本企业已经获准注册并且已经通过注册检测的同类产品比较,未发生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或者虽然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但是改变部分和由其引起产品其他相关安全性、有效性变化的部分都已经通过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

(四)已经获准注册的本企业同类产品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且未发现严重不良事件;

(五)已经获准注册的本企业同类产品1年内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六)境外医疗器械已经通过境外政府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上市批准。

第十四条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重新注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免予注册检测:

(一)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与本企业已经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基本原理,主要功能、结构,所用材料、材质,预期用途属于同一类;

(二)生产企业已经通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或者已经获得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并且生产企业能够提供经原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机构认可的检测报告;

(三)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与已经通过注册检测的原注册产品相比较,未发生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或者虽然涉及安全性、有效性改变,但是改变部分和由其引起产品其他相关安全性、有效性变化的部分都已经通过了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测;

(四)申请重新注册的医疗器械在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且未发现不良事件;

(五)原注册医疗器械1年内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

第9篇

关键词:医疗设备;制度化建设;管理制度;医院;医疗服务

在现代医院和医疗机构体系中,医疗设备与医疗人员是构成医疗事业的重要元素,也是影响医疗行业社会形象的重要因素。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管理与控制,形成科学、有序、完整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是医院和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尤其在新时期,加强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的建设,其必要性是极为突出的。

1 医疗设备制度建设是发挥医疗设备功能和作用的必然选择

在现代医院和医疗机构发展过程中,医疗设备既是医院的重要有形资产,也是开展医疗业务和诊疗服务的重要载体。倘若诸多的医疗设备、工具和器械不能得到妥善的管理,那么医疗设备本身的价值就无法体现,医院的业务发展和服务改进也就陷入瘫痪。所以,从医院本身发展的角度看,医疗设备的制度化建设是必须的步骤,也是必然的选择。从医疗设备自身的功能和作用的角度看,要想发挥出医疗设备最大的功效,提升设备利用的效率和效能,必然需要一整套配合的制度和机制,既要保证设备功能的有效发挥,又要维持设备的使用年限和安全。所以,制度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一步。加强医院和医疗机构中的医疗设备制度建设,能够完整、有效的组织起医疗设备的集群化规模效应,大大提升设备的使用功能和使用效力,为医院和医疗机构的业务发展、服务质量提升做出必要的贡献。

例如,在医院中有很多不同种类、不同功能的医疗器械和仪器,这些设备进价昂贵、保存难度大,使用起来需要精心的后期维护和管理。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必须透过专业化制度的建设对这些器械、仪器的各类细节进行分门别类,加强定期的保养、检测和维修,使之可以随时发挥出功能性的作用。对于医疗设备的配件和消耗品的管理,同样需要制度和规章的保障,这和大件的医疗器械、仪器的管理并无二致。总之,加强医疗设备制度的建设是现代医院和医疗机构谋求业务发展、设备功能最大化的必然选择,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2 医疗设备制度建设是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和必然趋势

现代医院和专业化的医疗机构,已经从过去那种完全依照行政命令管理的泥淖中脱离出来了,走向了更具时代性和现代化的管理道路。也就是说,现代医院和医疗机构的管理要依靠更具效力的规章制度来完成,这样既可以拜托行政命令的束缚,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减少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基于此,如果将现代医院、医疗机构的整个管理制度看着一个大的体系,那么整个管理体系中涵盖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

所以,从医院和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化的发展趋势来看,医疗设备制度建设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章节与组成部分。倘若失去了医疗设备制度建设这个步骤,整个医院的制度化建设与管理都是不完整的。所以,将医疗设备的制度建设尽快提升议事日程,并着力落实和执行,应该成为广大医院管理者的共识。此外,我们看到,更多的运用制度建设来保持和维系医疗设备的管理,不能可以有效规避行政命令与个人权力的干扰,而且能够发挥出医疗设备的最大作用,体现设备的价值,为医院创造良好的业务环境和诊疗条件。综合来看,加强医疗设备的制度建设,既是业务发展的需求,也是制度建设的必然。

3 加强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建设是保障医院服务水平的重要路径与方法

不管时代背景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如何变化,医院、医疗机构的职责都是要为人民群众就医、就诊、保健、用药等需要提供基本的保障,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身心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这一点正体现了医院的公益性质和服务的本质。虽然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考量,医院自身的业务发展和经济繁荣需要拓宽业务盈利的渠道,但这必须基于合理化、科学化的前提之下。

总之,医院要谋求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打造更为人性化、科学化的诊疗环境与氛围。我们知道,医疗设备的管理制度建设,可以很好的管理各种医疗设备、仪器、工具等,能够为医院诊疗服务的开展解除后顾之忧,提供周到、细致的帮助。所以,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建设的根本诉求是保障医院的服务水平与质量。

总之,新时期的医院和医疗机构的发展,必须重视医疗设备的功能性作用,同时将医疗设备管理制度的建设纳入到医院发展的重大议题中。通过加强医疗设备的制度建设,医院的整体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可以上一个新台阶,人民群众的就医问药问题也可以得到有效的缓解。

[参考文献]

[1]郑孝军.现代医疗设备管理现状的探讨[J].医学信息(中旬刊).2011(08).

[2]丁烨,王振维.医疗设备的维修现状及方式研究[J].西南国防医药.2008(03).

第10篇

关键词:门诊慢性病管理;医保体系建设;探析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近几年,随着淄博市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市级统筹、门诊统筹以及付费方式等改革措施的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待遇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对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通过不断完善慢性病服务管理模式,实现科学化管理,防范基金支出风险。

一、加强慢性病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目前门诊慢性病中,城镇职工35种、城镇居民9种纳入医疗保险。从历年来的门诊就医情况看,慢性病人不断增加,门诊慢性病人数年增长率平均30%。

1.总人数在绝对增长,医保基金管理压力加大。虽然目前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人数不足参保总人数的3%,但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的特点是病情重、病程长、易复发、治愈率较低、需长期门诊治疗。据统计,每年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的新增人数总比治愈和死亡人数要多,因此总人数在绝对增长。主要原因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慢性疾病发病率逐年增加;其次是现代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及人民群众保健意识的不断加强,导致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人数每年快速的增长。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慢性病日趋年轻化的实际情况,今后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人数还将会急剧增加,给医保基金的管理造成了压力。

2.医疗服务需求增加,医疗费用增长。糖尿病、高血压等老年病和恶性肿瘤、心脏支架、肾移植抗排异治疗的患病率不断增加,随着医药科技的进步,治疗难度降低,相应地增加了这类疾病的治疗需求,一些具有更好治疗效果或更好治疗功能的药物和检查、治疗手段,又会形成新的医疗服务需求指向,增加和扩大检查治疗的内容和范围,导致医疗服务需求增加,最终导致医疗费用的增长。

3.经办机构承担医疗费用手工审核支付业务量大。随着近几年门诊慢性病人数逐步增多,业务经办压力越来越大,同时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就诊垫支现金后,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程序繁琐,支付周期长,参保人经济负担重,急需在管理服务方面制定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二、主要思路及目的

一是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门诊慢性病联网结算,以方便参保人就医报销;二是在联网的基础上,实现慢性病与门诊统筹的接轨,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改变以往慢性病参保人就诊垫支现金后报销的压力;三是实行门诊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切实搞好门诊慢性病签约服务工作,明确协议服务单位和慢性病参保人双方的责任,细化协议服务单位的医疗服务措施,规范就医诊疗行为,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具体管理措施及对策

1.严格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的审批和报销程序,加强基金稽核推行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的“准入制”和“退出制”。首先是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准人制”,对参保职工递交的相关资料,医保经办机构要组织定点医疗机构3名以上德才兼备的专家严格按照诊断标准认真审核,将符合规定的患者纳人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范围,为他们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患者到省级以上协议医疗机构,检查化验治疗发生的门诊票据,要加强稽核,必须要有医疗机构的专用处方和正规发票,查看用药检查是否与治疗方案相符。必要时派稽核人员到实地调查,严防弄虚作假的行为。其次是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退出制”, 脏器官移植、尿毒症患者其待遇实行终身制;其他病种有效期限为2年,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患者两年复查一次,符合条件的仍按特殊疾病治疗,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不参加复查者视为放弃。

2.签订医疗保险慢性病医疗服务协议。慢性病参保人持慢性病有效证明到所属医疗保险机构指定协议单位进行选择,办理签约信息登记。充分尊重慢性病参保人就医选择,参保职工可从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零售药店、医院各选一家,作为本人就诊的签约协议服务单位,参保居民可从门诊慢性病协议服务单位中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医院各选一家。签约信息登记完毕后,慢性病参保人与医疗保险处确认的协议单位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协议单位为慢性病参保人建立医疗保险慢性病大病历档案,完整记录病情变化及诊治经过,辅助检查资料、诊疗处方载入个人档案。

3.改进结算方式,为慢性病参保人提供快捷服务。协议服务单位为门诊慢性病人建立个人档案,对门诊慢性病签约人员实施即时联网结算,实现联网监控和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同时严格规范慢性病病种药品适用范围及用药剂量,不得滥用辅助药品,数据通过网络按规定上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完善慢性病服务管理模式,防范基金的支出风险。

4.实行限额管理,有效合理利用医疗基金。对在门诊和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年度累加计算,并设定限额,年内超出限额部分,医保统筹基金不予补助。慢性病参保人如果在门诊、药店,社区服务机构以及一级医院内的医疗费用超过了限额标准,可到签约的二级以上医院继续诊治。同时,制定特殊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管理办法,以加强对个人医疗行为的约束,遏制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趋势。

第11篇

摘 要 会计管理制度是医院进行统一财务规划所必需的一项基础规范,其对医院的会计核算乃至整体的财务管理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当前我国不断深入改革医疗卫生体制,对医院管理要求也日渐提格,与之相应的会计管理制度也面临着更进一步的改革完善,以确保其在医院管理中积极作用的完整体现。对此,本文对我国医院的会计管理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 医院 会计管理制度 控制 完善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用相对较少的卫生资源维持了我国整体健康水平,随着不断的推进完善,至21世纪,医疗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就医院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而言,仍不能实现与医疗改革进度的同步发展。

一、当前医院的会计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医院实行的主要会计管理制度改变了过去对于会计科目要素的划分方法,将医院收入分成医疗收入、补助收入等,将医院支出分为财政专项支出、医疗药品支出等将医疗和主要药品的陈本分开核算。这对于医院的整体财务管理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弊端。

(一)医院内部控制方面

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需要医院内部有各项强有力的控制管理措施,然而根据当前市场形势的变化,很多医院往往会受到市场利益的驱使,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当做医院的最主要经营目标,在这种形势下的医院控制管理政策直接改变了员工的价值观,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的不够完善,开始出现各种的现象。尤其表现在医院人员的招聘雇佣方面,关系成为了主要雇佣参考内容,相应素质技能培训也显得形式化,在员工的绩效考核方面也没有切实的推行,直接导致了较低的工作效率。

(二)具体行为规范方面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发展,更多的外资医院、民营医院应运而生,而当前实行的会计管理制度大多不能适应医院发展的多元化。长久以来,医院沿用的应用程序已经落后,制约并阻碍着医院财务状况更好的反映出来。而且现在医院大多面临着有限资金的如何再次优化投资,若不能实现合理开发就可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医疗市场上失去立足之地。而现行的会计管理制度对投资核算没办法进行最细化的分类整理,严重阻碍了医院的资金优化管理。另外,还有一个明显的问题时医院的投资主体得不到对医院财政内容的最有效监督,其所依靠的会计信息不够完整全面,致使资金的流动不够稳定,影响投资主体的稳健收益。

(三)管理制度构成方面

科学的会计管理制度要能够覆盖整体全部的会计内容,切实规范每一个小项的会计行为,并在整体会计目标的约束下,多分支的会计制度要能够相互依存并相互联系。但不容回避,我国医院当前的会计管理制度大多缺乏科学会计管理制度应有的要素,无法构成系统化的有机整体。同时很多医院不能紧随时展,没有建立先进的会计电算化的模式,更没有与之相应的自动化管理体系。在管理层次上,大多数医院治执行了大层次上的会计制度管理规范,缺乏相对完善的内部财政核算办法,导致医院经常出现财政数据不清晰等现象,严重阻碍了制度的完整性。

(四)风险评估方面

很多医院对患者的结算问题控制相对较宽松,对于一些逃账现象管理不严,常常给医院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是一个方面,还有就是医院可能没有经过科学合理的市场需求分析就进行的盲目投资,进行大笔资金的注入,为医院也带来了极大的风险。不管是哪一种风险,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在财务会计管理方面没有构建相应的信用管理系统。

二、完善我国医院会计管理制度探析

(一)完善医院会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医院不仅仅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同时也是市场经济背景下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型组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已经全球化,医疗市场的竞争也上升到一个新的层面,如何更好地管理医院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对医院的现代化发展至关重要。会计管理制度是充分运用资本进行成本控制、保证提高医院经济效益的重要管理制度,其能对医院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科学的预算、考核,能够综合运用可利用资源,不断强化医院的内部管理,降低医疗成本,进一步增加医院的经济收入,同时对医院的经营决策也有重要依据作用。因此,合理完善医院的会计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新形势下会计管理制度完善思路

第一、要建立与国家医改方案相匹配的会计管理制度,促使医院建立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二、在会计管理制度上体现医院的特殊性,强化成本核算和收支绩效管理系统。

第三、科学细化完善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标准,有针对性、目标性。

第四、完善财务分析功能,提高会计数据的可用性,建立健全财务指标分析体系。

第五、确保医院收支及资产的真实反映,重点解决困扰医院资产虚增以及财政投入固定资产的双重补偿问题。

第六、强化成本核算,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完成,严格实行对预算结果的绩效考核。

总之,对于我国医院会计的管理制度而言,要从多个方向抓起,并在一定程度上做到细化管理规则,实现会计管理的合理性与高效性。

(三)医院会计管理制度完善措施

1.规范医院会计管理体系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要对行业进行整体的会计管理制度规范性改革,并确保改革内容能够适应行业的发展。当前以盈利为目的的医院要及时到国家卫生主管部门进行相关注册,采用先进的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努力提高自身医院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及可用性。医院在建立和运营过程中,要针对投资者的性质采取相应的会计办法,个体化反映出医院资金的运用状况,以期简化会计工作程序,从而提高效率。同时,对于非营利医院,会计作用同样重要,也要有计划地加强和完善,这样才能更好的对医院的发展起到监督、指导与核算的作用。

另外,在完善医院会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坚持强调重要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重要作用,要掌握会计实务的重要程度,对不重要的会计业务简化处理,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另外,对于会计的严谨性建设也不能忽视,对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坚决予以遏制,不给高估资产或收入以及低估负债等错误行为可乘之机,切实保证会计所反映出的信息是真实的、有效的。

2.强化医院会计管理监督体系

强化会计管理制度的监督体系,约束执行力,对会计制度的优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在医院会计核算中,如果会计主体偏重考虑了自身私利,那么是会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这样的会计行为是缺乏有效监督的。因此要及时建立起医院财务会计监督检查体系,建立起会计内部监督控制问责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及个人进行相应的惩处。

3.完善资本性支出的处理程序

资本性支出,对于医院来讲通常指房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维修改良等,按规定应由医院的事业基金中支出,对医院的当期效益没有影响。但是如果是中小型医院,要发生这种大型的资本性支出,在医院的事业基金无法完全支出时,就只能在医疗支出中列支,于是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和银行存款。这种会计核算是不利于负责人的经济效益的,且会造成净资产出现忽增忽减的现象,使得考核结果很容易出现误差,同时也不利于及时反映医院的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导致支出虚增。因此在完善会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对资本性支出的处理程序,医院可使用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取消固定基金的核算,当购入固定资产时可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

4.建立医疗赔偿金

按照医疗风险保障源流,医院要建立起医疗风险金项目,同时建立起医疗赔偿金。现阶段,由于医院的会计管理体系不完善,制度有纰漏,导致对医疗行业内医疗事故的潜在风险考虑不全面,预警不细微,处置不科学,难免给财务带来一定的风险。风险一旦形成,医院财政的收支失调也就不可避免了。因此,医院要根据在自身的情况,在财务支出上要坚持专款有专用,改变过去根据人员比例划分管理费用的旧办法,合理考虑收入比例的结合融入,更科学的划分管理费用。在可能的风险发生时,做好相关的损失分析,做好相应的赔偿准备。在会计工作的不断进行中,科学预算资产的可能损失,并要及时对风险赔偿金进行全面的检查核算。

三、结语

我国医院的会计管理制度要切实地从实际出发,不仅要适应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需求,同时更要适应医院的体制变化。在变化中力求完善,在完善中不断发挥其对医院财政管理的重要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姜虹,试论完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做好医院会计工作.大观周刊.2012(7).

第12篇

关键词:医疗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制度

1引言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的发展,大数据和换联网+也进入了医疗卫生行业,加快了医院信息化的发展。随着医院业务的发展,医院信息系统的应用也更加广泛,医院对其依赖性会越来越强,风险也随之会提高。但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医院信息系统需要24小时不间断运行,这就对医院的信息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导和控制组织关于信息安全风险相互协调的活动,它是了解体系安全状态、实现信息安全目标的重要关口,主要包括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技术措施的控制。如何更好地进行信息安全管理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在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设是解决医院信息安全问题的必然选择。

2我国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管理政策

2010年原卫生部制定的《卫生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与发展规划(2011-2015)》(“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我国医疗信息化发展的蓝图和发展方向“35212工程”,建设信息安全体系即是最后一个“2”中的一项。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函〔2011〕1126号)的要求,三级甲等医院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完成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工作,并通过等级测评。这标志着我国卫生行业开始通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加强对医院信息安全的管理。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2012年6月15日的《关于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卫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信息司在2014中国健康大会上也指出,医疗卫生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发展的重点,已纳入“十三五”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重点。

3医院信息安全管理需求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08年5月以来,香港连续爆出泄密事件:先是医管局下属医院陆续发现患者资料遗失,共涉及1.6万名患者,此事立刻轰动了全港。2010年5月23日,一张神秘的清单在网上曝光,其中列出了宁波市某医院45名医生的工号、名字和所属科室,后面还注明了他们使用药品氨曲南的数量和总价,虽然腐败得到惩戒,大快人心,但所暴露的医院的潜在威胁值得警惕。2013年7月,宁波两家医院挂号系统瘫痪事件,同样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医院信息系统安全的高度关注。2015年10月份的澳门山顶医院最大泄密事件,患者资料随街散落,也折射出医疗卫生行业信息安全问题的严峻性。信息化在给医院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医院信息安全的隐患,上述严重的信息安全事件给医院的信息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医院信息系统承担着整个医院的内外各项业务,其安全状况直接关乎患者隐私和健康、社会秩序及稳定等。加强信息安全、消除信息安全隐患,已经成为医院当前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4医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发展对策

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和医院评审的相关标准中都提到了信息管理部分,都强调了信息安全管理,并且都是对医院进行此两方面评审时的重要的评审部分。结合这两方面的评审要求,可以分别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安全管理、系统建设安全管理、系统运行安全管理五个方面,对医院信息安全进行管理。

4.1建立完善的总体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总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总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是一个医院的根本管理制度,规定医院信息安全管理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医院信息安全工作的总体方针、总体目标、总体原则,是其他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的依据和基本要求。总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中应严格明确制度制定与的流程、方式、范围等,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审与修订,以满足医院信息化不断发展的需要。

4.2应建立稳固的安全管理机构

医院应根据总体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岗位,并制定《岗位设置与职责管理制度》,应明确“三员”(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岗位与职责。医院信息安全管理不是某一个部门的职责,而是全医院相关部门都要参与,从自身做起,从上述某医院的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图来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对医院信息安全管理进行定期评审,再由医院最高领导的支持,然后直到一线的人员,每个岗位都有明解的岗位职责,达到稳固的管理,责任到人,能满足医院信息化不断发展的需要。

4.3配备专业的信息化人员,制定完善的员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人事主管部门,应针对医院的实际情况例如可制定《人员录用制度》、《人员离岗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外部人员参观访问制度》等人员工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在人员录用方面应按照制度流程对被录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于在医院从事关键岗位的人员应当签署保密协议等,在离职时应按照制度流程办理离职手续,例如应回收医院发放的各种身份证件、钥匙、秘钥并注销一切其所拥有的信息系统账号等;在人员考核方面应定期对各个岗位的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技术及信息安全认知的考核,确保在岗人员都有维护医院信息安全的义务;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方面,应对各类人员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明确责任和奖惩措施;在外部人员来医院参观访问方面,应用按照制度进行授权和审批,确保医院运行安全。

4.4完善医院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信息化数字化医院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医院在各类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可行的信息系统建设规章,可保障医院相关部门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有据可依、有规可循。例如医院可制定如下关于医院信息系统建设的管理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定级管理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安全方案设计管理制度》、《医院信息系统产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医院信息系统自行软件开发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外包软件开发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管理制度》、《医院信息系统测试验收管理制度》、《医院信息系统交付管理制度》等。

4.5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各类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满足医院各类业务的适时访问需求

医院各类信息系统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各类业务的需求,保障建设好的各类信息系统更好的运行。医院信息系统管理者应从管理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同时针对不同的医院使用人员,制定不同的使用操作手册,让医院的使用者达到规范操作,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人为误操作导致的系统故障,方便运维人员对系统的维护。例如医院可根据信息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运行管理制度:《医院信息系统环境管理制度》、《医院信息系统资产管理制度》、《医院信息化介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医院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医院恶意代码防范管理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密码管理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备份与恢复管理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处置制度》、《医院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等。

5总结

信息化、数字化医院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医院信息系统安全伴随着信息化数字化医院建设同样没有终点。医院需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才能更好地保证医院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的运行。

参考文献:

[1]蔡文涛.浅谈医院信息系统网络安全[J].中国现代医生,2009(32):116-117.

[2]李刚.医院信息系统安全管理问题浅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1):39.

[3]杨栋,刘立辉,任志刚.医院信息安全管理与措施[J].中国医疗设备,2011,26(6):7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