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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管理论文

时间:2022-11-15 11:55: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体系管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体系管理论文

第1篇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督发展趋势

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强本国保险业监管。一方面,各国相应地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把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综合起来看,各国保险监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标:一是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二是要依法监管,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三是要平衡和协调消费者与保险行业间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五是要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六是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制度的导引下,各国保险业监管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日益明显,混合监管体制正在建立,普遍强调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保险业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即将加入WTO,国内保险业必然要与国际接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遵照国际惯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首先,要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力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与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险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我们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执法水平。

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实时监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三是根据国际审慎监管原则,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机构体系,严格掌握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标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的爆发。

四是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升到应有的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五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责任制。要通过选拔、培训等各种方式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抓紧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要明确和完善监管责任制,认真开展内审和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在监管中严重违规违章问题,加强对保险监管的再监督,保证保险业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

把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与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强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检查力度,把年度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专项检查为重点,促进国有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要加强同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和情况,进一步健全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制,提高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效率,从而形成保险监管部门与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监管的新路子。

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是政府保险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保险机构内部控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个别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还很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对此,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要求,不断强化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基础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严格分离资金运用业务与保险业务,建立独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和投资行为监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与此同时,要加快保险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认真指导和监督各会员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遵守同业规则,制止保险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努力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补充。

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由于受保险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保险监管信息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为了确保保险监管发挥应有的功效,我们还应借助独立审计等中介部门的力量对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籍此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情况和风险状况,增强对违规违法事实认定的法律效力。

第2篇

(一)我国再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1996年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再保险的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可见,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承保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分保。

《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原则。

2.对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

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保险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险业务。

3.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

《保险法》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对分出公司、分出范围的限制

《保险法》对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监管部门的限制权。《保险法》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5.对分出公司分保计划的审查

对于个别风险的再保险安排,《保险法》保留了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核权。《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7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分保方案如需调整,也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应包括合同分保、用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案等内容。

6.对优先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2条对分出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8条对分出业务的优先分保作了进一步规定,还对分入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国外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在同等条件下,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7.对法定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定分保比率不仅比1988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所降低,实施的领域也仅限于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只有优先分保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再保险法规存在的不足

1.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主要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然而即使在《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而是分布在《保险合同》和《保险经营管理》两章中。《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虽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再保险规定主要是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没有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任何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见我国对于再保险的监管还不是十分重视。

2.法定分保规定很完备,但商业分保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监管差距甚大

长期以来,主要实施法定分保是我国再保险业的鲜明特征,因此我国关于法定分保的措施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完善。从分保方式上,主要是比例分保,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承担更大规模的业务。法定分保的比率统一划定为20%,相对于其他实行法定分保的国家,也是适中的,既能满足我国保险公司的分保的一般需求,也留下了商业分保的空间。

但在商业分保方面,仅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留额的限制。应该说,我国采取的态度是鼓励市场竞争和自由经营的,各个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公司,不象有的国家禁止本国保险公司向国外分出或者限制分出的数额,如印度。但还缺乏进一步的指导和制度保证,尤其是对于如何选择国外再保险人和保证国外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没有任何措施。这是我国再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缺陷。

3.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

《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4.没有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使分出业务难于开展

正是因为缺少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才形成了我国相对封闭的再保险市场。而且,一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在商业分保的选择上敞开大门,另一方面又不给予其指导和控制,完全由保险公司去承担选择的风险。而再保险的复杂性和国际市场的变幻莫测决定了保险公司自身选择的先天不足,难免出现失误。我国保险公司因选择的国际分保接受人破产而导致自身损失的例子近年来屡屡出现。在这里,国家作为总监控人的角色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国家要么把国外的再保险人引进来,亲自监控其业务的开展;要么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其对单一合同的偿付能力。这方面,美国的双重管理体制值得借鉴,再保险人或者在国内获得授权,遵守国内的一切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在美国建立财务上的偿付保证。

5.再保险合同的监管过于简单

对于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只体现了诚信原则和与保险合同相独立的原则。虽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但是再保险合同有很多特殊条款,如直接给付条款、丧失偿付能力条款等都值得注意。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及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险种的不断推出,投保人的收益越来越多的和保险人的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有可能会对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提出要求,甚至附加批单。相应的,保险人在其再保险合同中就应有所体现。另外,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人的倒闭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再保险合同中强调有关的特殊条款,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对构架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思考

再保险监管相对于直接保险监管要简单的多。关键是偿付能力监管,包括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前者主要通过核定其自留额标准来实现,后者则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金保证。虽然再保险监管的对象是再保险行为,但监管的重点却是直接保险公司,从而间接地监管再保险公司。

1.继续实施法定分保,完善优先分保,保证再保险市场初期的良性发展

法定分保政策是再保险市场发展初期的普遍做法,与WTO对于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是相一致的。而且,通过法定分保,国家再保险公司可以及时了解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强化行业监管的力度。所以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应继续实施。

在法定分保政策实施的同时,应鼓励商业分保的开展。因为法定分保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培育再保险市场的成熟,是一个阶段性的措施。因此可在有条件的时候降低法定分保的比例,改变法定分保的方式,逐步从法定分保为主过渡到以商业分保为主。例如对于车险以外的其他险种考虑采用溢额方式,每笔业务按不同比例分保,或者不同的公司根据业绩不同采用不同的分保比例等。

2.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逐步建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1)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阶段分析

曾有专家指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强调保护,即政府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法定分保,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建立有关业务统计指标。第二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在接受法定分保的同时,也接受商业分保,同时成立商业再保险公司。允许境内各公司之间分保和互换业务,允许各类分保集团的存在,允许少数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专业再保险公司,做到有限制地开放国内市场,减少法定分保比例。第三阶段:市场管理和公司运作走向成熟化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过渡到完全市场化竞争,外国再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各直接业务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分保市场。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基本度过了第一阶段的封闭与保护下的成长阶段,已进入第二阶段,应该进行适度的开放了。

(2)市场准入的原则

对于国内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上应与直接保险公司相同,但对资本金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应高于直接保险公司。

对于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则不能以其在当地的资产衡量其所具有的资金实力,而应以其总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的资产为衡量标准,否则会极大地降低跨国再保险集团的承保能力,因为它放到每一个国家的资产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它最终偿付时,也不会以当地资产为限,而是调动总公司的资产。对其信用状况的考察,可参考国际上对再保险公司的信誉评级。当然它的设立也要遵循一定的条件。

(3)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

通常对于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没有直接保险公司那么严格,因为它没有授权也可以做业务,如果过于严格,它就会在获得国民待遇与获得授权经营的成本之间作出权衡了。而且,将其引入国内,最大的受益者将是国内的保险公司,因为他们分出业务的安全性与便利性都大大增加了。一般的,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总公司的资本金要求;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的年限;法人代表的资格要求,如无犯罪记录、具有居民身份或长期居住中国等;营业范围的要求,如不做直接业务;组织形式的要求,即必须是分公司,因为如果是子公司,其偿付能力会受到限制;保证金要求,即在中国必须具有与在国内因再保险业务引起的负债相等数额的资金。但保证金可以是多种形式,如现金、合格的信用证等。

3.建立商业分保的监管制度,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分出业务

对于分出业务的监管首先应加强自留额标准的核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不同险种、不同公司划订不同的自留额标准。其次应加强对再保险计划的审查。主要检查其自留额是否过高,是否影响了偿付能力;或者过低而丧失业务;对分保人的选择是否恰当等。国家应很好地发挥总监督人的角色,通过对国际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的选择作出指导。对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评价,要将信誉评级与在国内具有的资金数额结合起来,信誉等级高的,相应的保证金要求可以降低。再次应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对各项财务报告的审核,如提出资产、负债的估价要求、年报披露,会计及文件要求、审计师的年报、注册精算师关于损失准备金的意见等。最后,可以对再保险的准备金提存作出要求,包括提存保险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2)分入业务

对于分入业务的管理相对要少。首先,国内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或者分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的审核,超出承保能力范围的应当办理转分保。这可以遵循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对于国外的再保险公司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偿付保证,将来准入后还要监管其资本流动。其次,对于分入人的信用情况要跟踪监视,并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再次,对国内再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要求应类似于原保险公司。

4.加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趋势的研究,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

巨灾损失频繁、竞争日益加剧、赔款准备金不足和缺乏承保监管等因素,决定了将来再保险业的发展态势。合并浪潮和新型避险工具,如证券化、不可抗力债券、期权等会取得成功。再保险的方式会越来越多样化,共同保险、前卫业务、财务再保险等都有日益流行的趋势。另外,再保险组织也会进一步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专属自保人将会获得成功。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出现上述现象,但国门打开之后,这些问题难免会随之而来。我们应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及早采取对策。

第3篇

1.1全面预算考评体系的基本原则

任何工作的开展都应该具有一定的原则性,预算考评工作当然也不例外,通常来说,预算考评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战略性原则、可控性原则、预警性原则、分级考评原则、公开性原则、公平性原则、指标选取针对性原则、时效性原则、激励性原则。

1.2全面预算考评体系的工具

平衡计分卡是一种以企业整体战略目标为根本出发点,为实现长期良性发展的综合业绩评价方法。这种方法从四个不同的维度建立起了考核框架。其中:财务维度是最重要的组成内容,通过财务数据可以直接反应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也可以直观的体现,财务维度衡量指标通常包括营业收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资产收益率等;客户维度反映出企业要想实现长远的发展,必须提高产品质量及客户满意度,客户维度的核心指标包括市场份额、客户满意度等;内部业务流程的考核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此维度考核指标包括设备利用率、产品返工率、新品开发率、废品率等;学习与成长维度要求企业全员持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考虑的是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学习与成长维度考核指标包括员工流失率、员工满意度、员工技能培训次数等。

1.3全面预算考评体系流程

预算考核评价的整个流程可以概括为:成立预算考评专门机构——明确预算考评对象——收集考评所需相关资料——执行考评——分析执行与预计差异原因,形成预算分析报告——计算得出各责任中心和责任人的考评结果,并将考核结果——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奖罚。

2目前预算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

2.1企业没有设置专门的预算考评机构,整体考核氛围也较差

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考评机构来保证预算考评工作的顺利实施,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没有设置专门考评机构的企业还有很多,相关工作多是由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完成,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此外,企业内部没有一个严肃的预算考评氛围,企业员工对预算考评也不敏感,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企业管理层不重视,部分企业管理层将精力放在了预算的编制、执行上,严重忽视了预算考评环节,管理层的忽视必将使预算考评失去严肃性;第二,沟通不到位,部分企业的预算考评工作不透明,执行中也缺乏对员工意见反馈的分析,考核者与被考核者缺乏有效的沟通,这严重损害了员工对预算考评的配合度;第三,考评者缺乏相关技能,企业不注重对考评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这使考评制度制定、考核指标设置都存在很大问题,考核结果很难令人信服。

2.2考评对象类型划分不合理,责任不能落实到人

部分企业存在考评对象类型划分不合理的情况,例如:某企业将预算考评对象划分为成本中心、利润中心、费用中心、投资中心等几个类型,并将销售部门划分为利润中心。但对销售部门了解后发现,该部门虽然被划分为利润中心,实际上却仅能对销售收入和销售费用进行把控,产品的生产成本却由生产部门把控的,可见将该部门作为利润中心考核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考评责任不能落实到人,有些企业仅仅把考评的重点放在经理及部门负责人身上,对基层员工却缺乏有效的考评,这样的方式实际上会使考核覆盖面大打折扣,很难调动起全员的积极性。

2.3考评周期过长,不利于考评实施

企业预算通常是以年度为周期来进行编制的,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将年度目标分解为季度、月度指标。部分企业仅对年度指标达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过长,这会引发一系列问题:首先,考核周期拉的过长使考核者对被考核者的责任完成情况已经变得模糊,最终只好根据主观印象进行评价,这使得考评的有效性丧失;其次,过长的考核周期不利于对预算达成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即使发现了问题也来不及有针对性的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这导致问题年年积压、年年重复发生;最后,考评周期过长必将使考核人产生“近因效应”,只对近期的事印象深刻,很难全面的对整体业绩进行考评,考评工作因此会失去公平性。

2.4预算差异分析不深入

企业对于预算实际执行情况和预算计划目标之间的差异应该进行仔细的分析,发现差异形成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解决措施,这样才能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目前,部分企业在预算差异分析环节做的不深入,缺乏对差异原因的深度剖析,管理层对此也要求不高,预算分析报告形式化,预算中明显反映出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无法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预算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效果均不佳。

2.5指标设置不全,缺少过程控制

考评指标设置不全面,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首先,缺乏对预算编制质量的考评,预算上交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得不到保证,一些部门为了能够轻松的完成预算任务,上报的收入偏低,成本却偏高,预算明显松弛,激励性、鞭策性均难以发挥;其次,缺乏对预算执行过程的考评,这导致企业很多部门在预算编制后就松懈了下去,预算责任人对预算执行缺乏关注度,显然这样的预算管理将流于形式;再次,缺乏对预算调整情况的考评,企业中的一些部门频繁对预算指标进行调整,打乱了原来预算的计划和要求,没有严肃性,预算控制失去了实际意义,不利于企业整体目标的实现;最后,缺乏对预算报告质量的考评,预算报告不能按时提交,预算报告内容错误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使得管理层无法了解企业预算真实的执行情况,不利于准确的制定重大决策;此外,非财务指标的设置不全面,不能完整的反映出企业的战略意图,企业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实现。

2.6考评激励形式单一

部分企业仅在每年年末对预算考评结果实施奖惩,激励形式也主要体现在工资和奖金的浮动上,其他的奖励形式很少,激励的力度也不够,这很难引起被考核人的足够重视。此外,对于一些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单纯的薪金形式奖励难以满足被考核人精神层面的需求,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薪金奖励也会影响公司的资金流,提高企业的管理成本,奖金奖励的周期性也不会太长,更无法提高员工的归属感。

3预算管理考核评价体系优化建议

3.1设立专门预算机构,创造良好考评氛围

企业上下应努力构建良好的考评氛围:首先,企业管理层应该给予预算考评工作高度重视,设立以企业负责人为考评小组组长并由财务、审计、计划经营、工程部、物资部、人力资源部等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预算考评小组,树立预算考评的严肃性,向企业全员传递对预算考评工作的态度;其次,考评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来负责制定考评及奖惩办法、召开考评会议、审议预算考核目标、收集考评所需信息、协调考评矛盾等工作;再次,考评人应该注重与被考评人的沟通,悉心听取考评工作中员工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以求达到上下一心、全员参与的局面;最后,企业应该定期对考评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形式可以考虑聘请外部管理咨询公司,考评人接受培训后可将所学知识传授给企业员工,并在实践工作中实时给予下级指导。

3.2准确划分考评对象类型,将责任落实到人

合理划分考评对象类型,才能为其制定更科学的考核指标。例如:如果将销售部门作为利润中心,那么就应该考虑到其不能控制产品的生产成本,在考评时要去除生产部门业绩对销售部门的影响;又如:不宜将生产部门简单的划分为成本中心,这容易使生产部门仅仅关注于成本费用的控制,而忽略了产品质量、生产效率等要素,这也会影响到企业整体的战略目标。企业要将各责任中心的责任进行细化分解,使责任落实在每一名员工身上,避免出现问题相互推诿,阻碍预算管理有效执行,更要避免一部分员工有考核,一部分员工没有考核情况的出现,这样企业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员目标一致。

3.3缩短考评周期,实行动态考核

企业可结合实际生产经营状况、预算目标动态实现情况,对责任主体实施预算动态考评,对于动态考评结果也相应的给予动态奖惩。这实际上就是在每期预算执行完毕后均对结果给予评价,对于预算执行偏差做到及时发出预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动态考评也是要有周期的,企业可以考虑实施月度考评、季度考评、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于不同的责任主体也可以设置不同的考评周期,避免一些短期行为的出现,从而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利益。

3.4深入分析预算差异

企业应该明确预算分析思路,将预算分析流程化、制度化、标准化,预算分析首先要发现企业整体差异主要原因,然后再顺着这个方向查找具体问题的根源,落实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建议企业在进行预算分析时先给差异设定一个警戒线,这个警戒线可以是预算目标的正负10%,如果偏差在警戒范围之内则说明相关业务可以被预算控制,如果偏差超过了警戒范围则应该及时查找差异原因并寻求解决措施。

3.5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企业要完善指标考评库,引入预算管理过程控制指标,加强对预算问题的事前及事中控制,除了对预算结果进行考评外,还要加入对预算各阶段的工作质量考评,从源头上降低预算目标不能实现的风险。例如:企业可设置预算目标准确度、预算报表规范性、预算上报及时性等反映预算编制质量的考核指标;亦可以设置预算执行态度、预算达成效果、执行手续完整程度等反映预算执行过程的考核指标。此外,企业要增加考核指标的维度,不断丰富指标类型,切不可忽视对非财务指标的运用,在财务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客户满意度、学习与成长、内部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指标。

3.6预算考评激励形式多样化

第4篇

关键词: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设计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概述

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的指标体系对税收管理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概括性的评价。评价时应本着系统的、战略的、权变的眼光,注重对指标的相互关系及其权重的确定,采取客观、公正、科学、全面的评价方法,快捷准确地将信息反馈给管理层,以供实施控制决策之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可以从效果和效率两方面进行。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

税收管理的目标是为了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税收管理绩效目标服从和服务于税收管理目标,通过实施绩效评价,引导和促进税务机关实现税收管理目标。因此,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目标应当是在税收遵从的前提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从而达到税收收益最大化和纳税满意度最大化。

(二)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实施前提

一是要有高质量的数据资源。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要求高度的税收信息化程度,管理数据资源高度集中,至少要到省一级,有专业的数据处理中心,对产生的数据资源实时进行校验、统计、筛选、分类、分析,有相应的保障数据质量和安全的制度和措施。二是对税收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标准化管理。要最终做出绩效评价的判断结果,除了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还必须有可行的评价标准对评价对象进行分析评判。评价标准是评价结果产生的基准和前提。

(三)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在高度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主体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管理层面主要指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和单纯具有内部管理职能、不直接面对纳税人的地市级税务机关,操作层面即为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地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下,税收管理主体就是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

(四)税收管理绩效评价的范围

现代税收管理理论中的税收管理.主要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只包括税收执法权的管理。税务机关绩效评价包括对税务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行使绩效的评价。本文主要是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执法权的过程及其结果产生的绩效,即税收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分析。

二、构建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应注意事项

(一)合理设定评价指标

指标设计在以“目标管理”为手段的绩效评价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指标既是税务人员工作行为的导向,又是评价税务人员工作业绩的标准。好的指标可以起到事前积极诱导和事后公正评价的作用,差的指标会使整个绩效评价体系失效甚至对整个税务系统造成危害。我们对税务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价的全部内容,必须涵盖税务人员7O~8O以上的工作,根据岗位职责确定指标。指标的设计要体现多元化,不仅要能综合反映税务人员的工作业绩,还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创新精神、知识水平、工作能力,是否能与他人交流与共享信息。各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结合实际在此基础上自行设计指标体系。这就意味着指标的设计要坚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对于两类指标组合权重的选择取决于被评价税务人员的岗位职责。不同的部门工作侧重点不同,有的是在于提高纳税人的满意程度,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有的是在于实现税款的应收尽收、减少纳税人的税款漏征率。对量化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量化指标的权重大些,对定性指标要求高的税务部门,则定性指标的权重大些。

(二)注意事中沟通

若把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比做一台机器,沟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剂,它能保证整个绩效评价体系良性运转。没有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也就没有税务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沟通存在于评价前、评价中、评价后三个阶段。在绩效评价实施前的指标设计阶段,税务部门的领导或评价者应把被评价人员纳入到指标的设计过程中。沟通一方面可以使绩效指标和标准成为每一个部门和税务人员均能理解的共同语言,从而对其行为产生事前诱导作用,消除排斥心理、引导接受并指导行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指标的设计与实际相脱离,增强了指标的可操作性。对于绩效评价后的沟通,评价人员根据被评价税务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鼓励与组织目标一致的行为,同时对于不符合或偏离组织目标的行为予以引导,帮助找到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使其接受进一步的培训或改变工作态度。人们最常忽视的是评价过程中的沟通,然而在评价过程中及时进行沟通引导被评价税务人员的行为,可以防微杜渐,大大改善评价结果。在实际工作中,事中沟通也通常最有效。

(三)根据个体需要选择激励手段

绩效评价与绩效付酬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传统行为学理论分析,行为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是由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了解和把握人的需要特点,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的基础。需要的层次性决定了激励手段的多样性,即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对于物质激励,可以通过对薪酬体制的设计而完成,在绩效评价体系中,税务人员的工资一公务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x工作难易系数。对于非物质激励,可以通过“情感激励”对税务人员个体工作给予认同、尊重、表扬,对其职位的提升、赋予信任和责任来实现。评价人员必须确定被评价税务人员目前所处的需求层次和特点,并依据其特点选择适合不同个体的激励结合方式。

(四)建立硬性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是税务部门绩效评价体系中的两个不可分割的因素,只有二者之间实现整体协调,才能发挥绩效评价的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内的约束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税务人员的评价结果较差或与整个系统的目标相悖,将遭受批评和惩罚,为此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对评价结果差的税务人员的处罚就是对其他税务人员的约束,或者说是反面激励,从反面达到激励约束相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绩效评价体系中,激励和约束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们协同在一起发挥最优作用。

三、不同层面设计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的探讨

(一)税收管理绩效评价技术的运用及其分析

1.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绩效评价。

平衡计分卡是一种综合绩效管理体系。它将组织经营任务的决策转化为四大部分的指标:财务、顾客、内部流程、学习与发展,将组织战略分为这四个方面的考察目标,每一考察目标分别设置几个独立的指标,多种指标组成了相互联系的一个系列指标体系。这些目标和指标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强,构成了有机的统一体,从而达到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短期与长期、内部与外部、过去与未来之间的平衡。因此,利用平衡计分卡进行管理决策,能明确地看出它对整个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组织战略目标所带来的影响。在平衡计分卡中,财务方面是平衡计分卡的最终结果,财务指标的实现是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的结果。只有实现内部流程的效率性和一致性,即在时间、质量和价格方面满足客户,才能达到客户满意和客户忠诚。而内部流程的优化与否主要取决于企业员工的能力。

2.基于关键指标的绩效评价。

关键绩效指标的类型主要有数量、质量、成本和时限。在确定关键绩效指标时,指标的设定要具体,切中目标、适度细化、能够权变;指标是可度量的,是数量化和行为化的,数据或信息要具有可获性;要具可实现性,在付出努力的情况下,在适度的时限内可以实现;要有现实性,是可证明和观察的,不是假设或主观猜测;指标的设定要考虑时间,关注效率。

3.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

目标管理下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研究是以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为理论基础,把以工作为中心和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激励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工作任务量化,层层分解。目标管理法是为了改善组织在竞争中软弱无力所实施的一项措施,通过权力下放和自我控制来提高组织的竞争力,它建立在充分信任和信息透明的基础上,更强调人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四个操作步骤:设定绩效目标、确定目标达到的时间框架、实际绩效水平与绩效目标相比较、设定新的绩效目标。

(二)管理层面基于目标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基于目标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构建要求。

管理层面的工作要强调纳税人导向、结果导向。它需要为操作层面提供政策咨询、宣传培训、协调审批等服务,而这些工作始终要围绕顾客的需求进行。管理层面许多工作的最终结果要靠操作层面的执行来实现,为体现它的导向思想,有必要将其工作绩效与操作层面的主要执行结果挂起钩来。管理层面要通过对关键绩效指标的筛选来突出工作重点,调整衡量标准,要加大对主体业务和主要职能的评价力度。对过程的控制主要通过正确执行管理体系文件来实现,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将需要关注的重要过程筛选出来,每次只从其中抽取部分进行检查。

2.基于目标的绩效评价体系设计思路。

管理层面的绩效评价根据“目标引导,面向流程”的指导思想,按照“质量方针一总体目标一具体质量指标”的思路,结合管理层面的主要职能,建立起基于目标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科学化的绩效评价体系。

(1)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为税收政策能够有效地保证税收职能的实现,有利于保证税收“应收尽收”的收人组织原则,有利于收人水平的调节和收人公平分配,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纳税、和谐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目标的顺利实现。评价该绩效目标的指标可以使用税收征收率这一指标进行评价。

(2)税收分析预测的准确性。受指令性税收计划的影响,政府部门一度强调用税收完成数来评价税收管理工作。要解决这样的问题,一是要树立制定科学税收计划的观念,实事求是地测算和上报建议计划以及影响收人的主要增减因素;二是运用科学的手段做好收人预测工作,对税收预测的效果主要引人税收收人预测准确率指标来评价,同时把查补税款总额作为税款预计水平的一个修正指标。

(3)税收数据质量和安全性。有效的税收监控是税收管理的基础,而它又是建立在有效的数据管理基础上。管理软件通过采取有效手段,对各类数据进行检验、审核、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避免异常数据,清理垃圾数据、冗余数据,纠正错误信息,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实用。数据高度集中,对管理层面而言,维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很重要,可以通过垃圾数据量、冗余数据量、数据利用程度、应急预案启动的次数、数据灾难发生的次数以及解决效果等方面设定评价指标。

(4)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果。纳税评估的有效性评价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确定的准确性、评估发现的问题户数、补缴税款、移交稽查户数以及纳税人真实申报率的提高等方面。

(5)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和法律救济的处理能力。依法治税是衡量税收管理工作绩效的核心标准和实现税收各项职能的核心途径。管理层面通过执法监督和法律救济,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纳税人投诉、案件复查等方式进行,主要通过税务案件应诉维持率、复议案件维护率、税务案件审理准确率等指标来评价。

(6)提供服务的质量。无论纳税人将需求直接传递还是由操作层面传递给管理层面,管理层面都应当等同于与纳税人直接传递,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因此,顾客需求的有效处理率、处理及时性和准确性都应当成为关注的内容。

(三)操作层面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税收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分析

1.财务的税收征收率指标选择。

税收管理战略目标主要是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程度,在财务角度主要体现为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其“核心结果”指标主要体现为税收征收率的高低。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既定的税制模式下,税收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了法定税收收人的实际征收量。因此,财务方面的指标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管理水平的衡量和评价,具体包括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核定征收户管理质量、纳税申报质量以及税负水平四个方面的相应指标。核心结果指标则依据税收经济观,在征管能力一定的情况下,税收规模随经济的波动而波动。从理论上说,只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对无知性税收不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自私性不遵从的纳税人加强管理监控,就能够实现应收尽收。在评价是否实现有效地组织税收收人方面,用税收征收率进行评价。

2.征管过程驱动性指标选择。

(1)纳税人户籍管理水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户籍管理水平主要反映评价期该辖区内纳税人获得的全面性,以及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主要由税务登记率、发票使用率、户均发票使用量、税控装置数据采集率等指标来评价。

(2)核定征收户管理质量。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加强对核定征收户的管理和评价,可以有效监控操作层面行使推定课税权的情况,降低风险,实现核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而提高税收征收率。主要由查账征收率、定额调整率、定额户转查账户比率、个体户平均税负、未达起征点率、停业复业率等指标来评价。

第5篇

关于经济法律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理论”。[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研究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法律体系商法地位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经济关系”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科学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工业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3]其中每一次社会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础上进行的,亦即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分工不是跳跃式发展的,它有一个量变的过程,在每一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前,都发生和存在着大量的较小的社会分工,而且中间会有许多“分”与“合”的反复;社会分工也不是有终点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之后,社会分工仍然在向前发展,而且速度更快、频率更高。由此可见,社会分工的发展有三大趋势:一是越来越细的趋势,二是不断调整变化的趋势,三是越来越快的趋势,自第三次大的社会分工至今的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越来越快,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会分工的不断调整变化,必然导致经济主体、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不断更新发展。总之,经济关系的数量将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日益增加。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关系不外横向、纵向两大类,但两类经济关系的数量不等,且差距悬殊。我们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产品经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两大阶段,产品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在产品经济阶段,由于没有交换活动,因而人与人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关系。进入商品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交换的出现,经济关系产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经历了两大阶段:自由商品经济和垄断商品经济。在自由商品经济阶段,多为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从属性的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很少,只是到了垄断商品经济阶段,纵向经济关系才开始大量出现,但相对于横向经济关系,其数量仍然较少。而且,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大量增加的经济关系也多为横向经济关系,因为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有限度的,社会经济主要由看不见的手——市场来调节,而非主要由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调节。由此看来,只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纵向两大类有失平衡,还必须对横向经济关系再分类。横向经济关系的再分类,也要考虑平衡的问题,以是否具有营利性为标准将之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三类经济关系:

1、横向的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2、横向的营利性财产关系(经济关系)

3、纵向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与之相适应,需要三个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来调整这些经济关系。于是,民法、商法、经济法就相应出现了。

二、关于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将经济关系分为横向非营利性财产关系、横向营利性财产关系和纵向国家协调经济关系,但针对这三类经济关系是否就能划分出三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从分析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划分入手。

(一)关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或部门法)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从法律体系的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法律体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法律体系涵盖一国全部法律规范,这一点易于理解;二是法律体系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法学界有争议。

争议的焦点有二: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1、法律体系为什么要划分不同的法律部门?对这个问题,有三种比较典型的观点:

(1)有些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尤其是纠缠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具体细节,纯粹是费力不讨好,没有什么实际用途。一方面,法学家为法律规范的分类而忙碌着,大量时间耗费在理清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上面,为法律规范的"法律部门"归属而大费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滋生。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在立法实践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法学并没有给予充分地关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门的划分。

(2)有些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存在严重缺陷,其出发点和理论结构已经过时,建立在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上,没有当代各国的立法根据,也没能正确总结现实法律体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弃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而建立“法体制”理论。所谓“法体制”,是指同类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的体系,可分为国家法体制、经济法体制、行政法体制、民事法体制、刑事法体制。[6]

(3)多数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立法来说,有助于从立法上完善法律体系、协调法律体系内部关系;对于司法来说,有助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明确各自的工作特点、职责任务,并准确适用法律;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使研究范围有相对独立的领域,使法学学科分工专业化。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十分庞大,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进行科学的组合分类,将有碍于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已经被实践、历史和世界所认可,并且有些学者提出的所谓“法体制”理论只不过是法律部门划分理论的一种变形,没有细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之间又增加了一个层次,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2、法律体系应划分那些法律部门?这涉及到一个标准掌握的问题,即法律部门划分的越细越好,还是越粗越好?对此也有三种观点: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体制”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不宜太细,粗放一点更好,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涌现,任何法律法规之间无论在调整对象上还是在调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别,如果法律部门划分过细,会导致法律部门过多、过烂,更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

(2)越细越好,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众多部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只要正确把握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和标准,法律部门划分得越细越好,其理由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现在看来比较小的法律部门将因其所属法律法规的增多而很快变大,与其让它变得庞大时再独立不如现在就让其独立,这样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和法律的发展。

(3)折中观点,是介于粗放和细化之间的一种观点,一般将法律部门划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部门划分得不宜过粗,也不宜过细,要适中,既要严格掌握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又要结合实际需要,只有当其各方面条件成熟时才将其从原有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超前了会使之力量过于单薄,拖后了会使之受到发展阻碍。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实际需要是法律部门独立的首要条件,法律部门划分过粗、过细都不利于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

法律部门的划分,又称部门法的划分,是指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对法律规范进行分门别类的活动,划分的结果——同类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则和标准的共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7]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其学术争议的焦点在于划分原则和标准。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进行分类,例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行政法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样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划分开来;其二为法律调整的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具体社会关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民法与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调节为主要方式,刑法以强制性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民法和刑法划分开了。[8]除了划分标准以外,还有划分原则。多数学者达成共识的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这样三个:一是目的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法律部门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细,在它们之间要保持相对平衡;三是发展原则,即法律部门划分固然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条件,但法律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的,还要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规。[9]

共识之外就是分歧。关于法律部门划分原则和标准,主要分歧在于两点:

1、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两者是统一关系,还是互补关系;

2、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问题,即谁是基本标准,谁是补充标准。笔者认为,一般来说,原则和标准是统一关系,即原则是标准的抽象要求,标准是原则的具体体现,但有一个前提,即原则和标准的内涵必须一致,不能你言这,我言那,否则就成互补关系。由此可见,分析原则和标准的关系,必须从二者的内涵入手,内涵一致即为统一关系,内涵不一就是互补关系。现在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上述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在内涵上没有丝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说:二者是互补关系,而非统一关系,即上述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非划分标准的原则,划分标准也不是划分原则的标准。基于此,在划分法律部门时,既要遵循划分原则,又要依据划分标准。另外,鉴于二者的用词和内涵,划分原则应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据划分标准。关于两个划分标准的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主次关系,即调整对象是基本标准,调整方法是补充标准,[10]笔者以为不然。现有的已经达成共识的主要法律部门,像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它们相互之间的主要区别:调整对象或调整方法,从出现的几率上来看,调整方法比调整对象更多,仅从这一点上来说应将调整方法列为基本标准。考虑历史因素和未来发展,笔者认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两个同等重要的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没有主次之分。但这并不等于说是这两个标准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将他们有机结合。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应遵循这样的程序:

1、充分考虑现有的法律部门划分的实际情况,不可打乱现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提出新的法律部门组建的初步意见;

3、根据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对新的法律部门组建意见进行学术论证;

4、权威机构认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避免无端、无休止、无意义的争论。

三、关于商法地位

通过上面两部分的论述可见,分别以横向非营利性经济关系、横向营利性经济关系和纵向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划分出民法、商法、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和两个标准。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只对民法、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达成了一致共视,而对商法应否独立存在较大分歧,而且我国现行立法体例实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重点分析。

(一)商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现在多数学者认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形成于中世纪的欧洲。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地中海海上贸易逐步繁荣,沿岸城市不断成长,出现了定期集市,产生了商会,商人也成为社会中的独立阶层。但中世纪的欧洲仍处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许多商事活动在一些国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种商事原则和规则在当时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观念基础,甚至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商人加以种种歧视。为了适应商业发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护商人利益,于是商会运用其在自身发展中形成的自治权、裁判权及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了大量的实施于本商会内部的自治规约,经过11世纪至14世纪数百年的实行,最终形成了中世纪商法——商人习惯法。商人习惯法有三个主要特点:其一,通常采用属人主义立场,只在商人之间、商会内部实行;其二,内容已涉及现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许多规则已明显反映了商事活动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产生于16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萌芽,欧洲的一些封建割据势力逐渐衰落,统一的民族国家纷纷形成。[13]相应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团体消亡了,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废弃了,各民族国家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商事法律,以确认商事活动的合法地位,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欧洲大陆各国早期的商事成文法,虽然仅是对中世纪商人习惯法的确认,具有浓厚的商人法或属人法特色,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意义,并对现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过渡和促进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响深远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普通法》,它不仅确认了商人习惯的基本规则,而且大量引录商法原理,其内容非常丰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就是以之为基础而制定的。

现代商法产生于19世纪以后。随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革,保护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推动商事活动、促进统一的商品市场的形成成为许多新兴国家的基本国策,“商法开始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14]同时以判例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国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颇有建树。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国商法典》(德国新商法)、1952年的美国《统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现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见,商法的产生绝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

1、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人阶层逐渐形成并日益壮大,他们强烈要求摆脱封建法制和宗教势力的束缚,能够合法、自由、体面地从事商事贸易活动,而且社会经济越往前发展,这种要求越加强烈和具体化。当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这种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转变为将原来作为自治规范的商人法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动。

2、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16、17世纪,由于新大陆的发现,世界市场突然扩大,各国政府为了本国的富强,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其具体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确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动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出现了,并迅速法典化。这一政策措施的实行,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工业的起飞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极其迅猛的发展。[15]

(二)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分析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由众多的涵盖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门组成,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必然对原有格局造成冲击,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备、已经具备哪些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从上面的分析可见,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后面将做详细论述,在此只对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分析。我们已经知道,法律部门划分的三个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在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首先并同时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两个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必须至少具备其一。商法的情况如何呢?

1、目的原则的符合情况。无论是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商法包括形式意义商法和实质意义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认商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16]只对商法是否独立于民法有分歧。笔者以为,存在即是道理,细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为何不将已经存在的实质上已与民法分立的商法确立为独立法律部门呢?这样不更能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吗?

2、平衡原则的符合情况。在我国,多数学者主张,商法包括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商号、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海商法等,[17]其数量之庞大,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已经占据超过50%的比重,而且还有进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趋势,如若不将之独立出来,势必造成现行民商法体系结构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发展原则的符合情况。刚才已经提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模式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的推进,商主体、商行为、商事营业等将在范围、形式等许多方面发生较大的变化,商法的数量规模也将随之不断扩大,因而考虑到未来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4、调整对象情况。商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因商主体实施了商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这也正是民商分立论者坚持商法是独立法律部门而民商合一论者批驳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调整对象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经营性关系,即由经营主体所从事的经营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是实施了经营行为的经营主体及其之间的对内对外法律关系。[18]

5、调整方法情况。一般来说,法律调整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自行性调节方法,二是强制性干预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调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运用自行调节方法,但凭此并不能说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只有两点都相同时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有一点不同就不能划为一个法律部门。

从以上对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的分析来看,商法已经充分具备了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如若不及时划出,将同时不利于民法、商法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

(三)商法独立应具备的条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商法要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必须具备两大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也已经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和标准,现在让我们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第二层含义是指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第三层含义是指我国经济发展现状,那么,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是否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也应从这三方面来论述。

第一,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的决定因素,[20]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是商品经济将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发展的推动下日趋繁荣发达,而商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繁荣发达必将促进商法的完善与发展,其数量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庞大,独立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独立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如果不正视社会经济和商法发展的现实、本着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不将商法及时从民法中独立出来,还固执坚持“民商合一”的观点,不但会使现行的民法体系结构日趋失衡,而且会对民法、商法的实施与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第二,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现代商法发展趋势。现代商法具有动态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渗透、国际化与统一的三大发展趋势,[21]其中:现代商法的动态化趋势,将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工作日趋繁重,加之商法区别于民法的特点,立法机构需要为之成立专门部门来承担,立法上的独立将加快商法的独立;现代商法的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国际化趋势,将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实现统一,一部适用于全世界的统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适用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商法独立的现实也告诉我们,一部独立的商法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造就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经济虽然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体制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我国在世界上仍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国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们不懈追赶。基础薄弱可以夯实,体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经济不发达可以促进。关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总结世界上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政府重视和推动,即国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义政策。而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离不开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视发挥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视发挥商法的作用,必须给予商法一个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独立性。

四、关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一)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分析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商法独立后,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将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三个部门法构成,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法规组成情况如下:

1、民法部门:(1)民法通则;(2)合同法;(3)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5)继承法。[22]

2、商法部门:(1)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23](2)破产法;(3)证券法;(4)票据法;(5)保险法;(6)海商法。

3、经济法部门:(1)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2)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3)国家投资经营法,包括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24]

(二)商法独立后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分析

1、民法与商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民商合一论,二是民商分立论。民商合一论者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是一国民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不但现在分离不了,而且随着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将来就更难舍难离。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着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界限也很难划清。[26]首先,商主体是从事营利的个人和组织,而民事主体将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民事活动的范围包括营利性、持续性的商事活动。笔者认为,民商合一论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将民法定义为调整所有平等主体之间所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本身已涵盖商法定义,当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结论。商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这一点无论民商合一论者还是民商分立论者都承认,那为什么不将民法的定义修改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非营利性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若仅仅因为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而不做这样的修改,那么就应该考虑修订已颁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则》了;如若做出这样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论者就将哑口无言了。

2、商法与经济法。关于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都以企业为核心对象,两者没有根本性的区别;另一种看法认为商法与经济法的理念、机能是不同的,商法与经济法应为两个不同的法。[27]笔者认为,商法与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门。首先,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商人之间因实施营利性的商行为而发生的商事法律关系之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或国家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因进行经济调节而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调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运用自行调节的方法,经济法则综合运用自行调节和强制干预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商示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体利益为基础;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它以社会为本位,着眼于超越个体利益的整体利益。[28]虽然如此,商法和经济法在各自的体系构成方面仍有较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法的划归上。笔者认为,企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企业法是指规范各种类型企业的法律规范体系,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指此。由于企业法的集合性,决定了企业法调整对象性质的复杂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说企业法是属于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鉴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分别因其国家投资、涉外、规模较大且涉及面较广而事关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调整这三类企业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国家意志,因此将之划归经济法。其他类型的企业,像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等,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影响较小或基本没有影响,属典型的商事主体,因此将之划归商法。[29]这样,就从根本上解决了商法和经济法关于企业法的划归问题。

3、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商合一的体例下,主要是指经济法和商法的关系,上面已详述,在此不再赘述。

注释:

[1]转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中国经济法律构成和运行的经济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2]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3]参见前引[16],卓炯书,《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第16—17页。

[4]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页。

[5]参见乔新生:《法律分类,费力不讨好?》,千龙新闻网

社会·警法速递·法制争鸣,2002-1-6。

[6]参见前引[2],刘瑞复书,《经济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页。

[7]参见《法律部门的划分》,网址:/lawpart.htm。

[8]参见洪恩在线:《法律硕士复习指南·综合课·法学基础理论辅导》,

[9]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0—432页。

[10]参见前引[4],沈宗灵书,《法理学》,第432—433页。

[11]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12]参见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3]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3页。

[14]转引自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5页。

[15]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6—17页。

[16]参见范健等主编:《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17]参见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11页。

[18]前引[11],范健书,《商法》,第9页。

[19]参见前引[7],《法律部门的划分》。

[20]参见卓炯著:《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21]参见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17—19页。

[22]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23]参见曹平:《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图书馆(网址:law-)·法律论文资料库。

[24]参见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25]前引[12],赵中孚书,《商法总论》,第6页。

[26]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27]参见前引[23],曹平文,《我国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第6篇

关键词森林生态体系;建设措施;浙江温州

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复杂多样的地形地貌,加上优越的气候条件,使温州市的森林植被资源、生态环境具多样性、区域性和过渡性等特征。温州市平原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占陆地面积的18.3%,丘陵山地主要在西部。沿海平原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生态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而西部丘陵山区地形地貌复杂多变,局部气候差异明显,生态环境较为脆弱,海岛淡水资源缺乏,多受风暴潮等灾害危害,但森林质量较好。

1森林生态体系建设分区

1.1东部平原海岛生态林整治区

本区位于温州市东部沿海岛屿及平原水网地区,包括洞头县,鹿城、龙湾2区全部,瓯海、永嘉、乐清、瑞安、平阳、苍南等6县(市、区)部分乡镇的滨海平原或水网平原。

1.1.1东部海岛、滨海生态林整治亚区。本区位于东部沿海,包括沿海乡镇及洞头县岛屿,乐清市沙门,瑞安市北麋、北龙,平阳县南麋、瓯北区灵昆,鹿城区七都,苍南县北关等岛屿。本区岛屿港湾众多,浅海滩涂面积大,土地后备资源充足。本区山地以丘陵为主,海拔大多数在200m以下,山地的土层薄,肥力低,土壤质地较差,常受台风登陆影响。本区主攻方向是:完成沿海防护林体系与高标准平原绿化工程,提高抗台风防洪能力。

1.1.2平原水网生态林整治亚区。本区位于温州市东部的平原水网地区,包括乐清、瑞安、鹿城、瓯海、龙湾、平阳、苍南等县(市、区)的68个乡镇。该区域内耕地集中,河网密布,水域面积大,交通便利,人口稠密,乡镇企业发达,是我市经济活动最集中地区。本区主攻方向:完成高标准平原绿化工程建设,重点抓好农田林网,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标准化绿化及坟山绿化,提高环境质量。

1.2中部低山丘陵生态林建设区

本区位于温州市中部,主要分布在平原的内侧和西北山地的外侧,包括乐清、瑞安、永嘉、瓯海、平阳、苍南等县(市、区)的87个乡镇。区域内森林质量差,陡坡耕地多,山溪性河流落差大,蓄水能力差,水土流失严重,是生态林重点建设区。本区主攻方向:实行封山育林、退耕还林等措施,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切实提高森林的质量。

1.3西、北部山地生态林保护区

本区地处我市的西部,包括文成、泰顺两县全部山区,永嘉、瓯海、乐清、瑞安、平阳等县(市、区)的128个乡镇。本区以山地为主,群山连绵、峰峦起伏、地势险峻,是楠溪江、敖江、飞云江等水系发源地,森林植被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高达70%以上,国家级乌岩岭自然保护区及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均在其中。本区主攻方向:抓好生态公益林建设;加强水系源头保护,禁止滥垦乱伐、陡坡开茺,保护天然林资源,加快生态恢复进程。

2森林生态体系建设重点工程

2.1沿海防护林建设工程

全市列为国家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有48个乡镇。重点建设以木麻黄为主的123km泥质海岸宜林地段;在此基础上,沿海防护林体系建成总面积达到1.77万公顷。

2.2平原林网建设工程

乐清、瑞安、鹿城、瓯海、龙湾、平阳、苍南等县(市、区)平原水网地区86个乡镇,按照省林业局“高标准平面绿化建设工程”要求,使农田林网控制率达80%以上,道路绿化率达95%以上,村庄绿化率达到25%以上。

2.3通道绿化建设工程

本工程涉及全市114个乡镇。重点建设金丽温、诸永、同三线温州段高速公路隔离栅两边绿带50m,以及沿路通道两侧山地的生态公益林,建成后总规模达到4.57万公顷。

2.4城镇绿化建设工程

全市重点建设是人工造林1323hm2、林相改造1444hm2、林地管护5510hm2,使公共绿地达到1432hm2,城镇公园达到850hm2,环境保护林达到4475hm2,街道绿化达到650hm2,庭院厂区绿化达到930hm2。

2.5重点生态保护区建设工程

我市现有2个国家级风景区、7个省级风景区、20多个县级风景点线,有国家自然保护区2个,森林公园13个,国有生态林场14个,总面积达3.55万公顷,是我市旅游风景与生态保护重点区域,必须花力气建设好、绿化好、保护好。

2.6生态防火阻隔带建设工程

采用生物防火阻隔森林火灾蔓延,应列为长远防火体系建设项目。重点建设省界线248.8km,地区界344.4km,县界885.2km,乡镇场交界与重点防火范围内8008.5km。要经过15~20年努力,使全市形成以生物防火林带为主体的森林防火阻隔网络体系,提高森林自身的综合防火能力。

2.7库区生态林建设工程

我市现有大中小型水库70多座,其中大中型水库9座。按库区周围500m范围,或第1层山脊、小支流300m内范围,森林按水源涵养、护岸林、水土保持林的要求,全市需建设库区水源涵养林2.83万公顷,封护灌木林500hm2。

2.8水系源头生态林建设工程

温州市辖区有瓯江、飞云江、敖江、楠溪江、大荆溪、清江、浦门溪、甘溪、交溪、沙程港水系。全市需在上述水系河流源头封山育林1.35万公顷,封山护林13.69万公顷,营造水源涵养林1.73万公顷,封护灌木林0.72万公顷。其中,飞云江流域生态林4.92万公顷,敖江生态林2.99万公顷,楠溪江生态林4.67万公顷。建成后的生态林将发挥森林“海绵作用”,减少雨水径流的冲击动能,增强保土防冲、涵养水源的功能,减少、减轻中下游洪涝灾害,进一步提高生活用水质量。

3森林生态体系建设措施

3.1建设管理体系

为如期实现森林生态体系建设目标,必须在现行建设管理体系外开拓新管理模式。但是,森林生态体系建设不论管理体系如何,其最终要落实县乡级政府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政府对建设生态环境、为民办实事的职能。

3.2营林技术措施

3.2.1“封、飞、造”结合。对具有萌芽更新、母树飞籽更新条件的宜林地块采取封山育林,培育混交异龄复层林;对连片面积较大的迹地,采取飞机播种造林办法,加快绿化进程;在立地条件较好的地方采取人工造林,种植速生常绿树种,加大混交林的比重,以达到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资源的抗逆性、稳定性。

第7篇

论文关键词:财务部门,绩效考核,设计

 

一 、企业财务部门绩

财务部门是每个企业都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其工作关系到企业经营的兴衰

(一)财务部门绩效

(1) 资金运作

资金运作能力是企业财务部门的基本能力,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融资、投资规划与决策,

(2) 财务管理

在企业的财务工作中,财务部门需要进行预算管理、成本控制、票据管理、报表管理等基本

(3) 风险管理

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特别是财务风险尤为常见。其中很大一部分风险都可以通过财务部门的合

(4)战略执行

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重要战略执行部门,能否很好的执

(5) 塑造良好财务形

公司的财务形象是公司整体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塑造良

(二) 财务部门绩效

(1) 差异

在不同的经济环境和政治背景下,企业的财务部门绩效考核的目标、具体做法、相关

(2) 可控性

对财务部门绩效考核计划、执行结果及其所产生的影响都应该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要保证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出现的

(3) 层次性

财务工作所追求的目标也是有差异的。财务部门的工作目标分为总目标和具体目标,两个层次。总目标就是企业各个部门和各项工作都必须要执行

二、对财务部门绩效

(一)财务部门绩效

1 准备工作

在对财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之前,

(1)明确绩效考核目的,

首先是衡量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绩效,找出工作中的改进点,进行系统的工作改进,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的财务能力,促

(2)分析财务部门绩效工作,

在对于财务部门绩效工作的分析、优化绩效考核流程

(3)构建财务部门绩效

建立财务部门绩效考

表3-1 财务部门绩效考

通用指标

(20%)

办公费用

劳动纪律

环境卫生

文件、会议精神及处领导指示的传达与落实

执行力提升

考核数据质量

管理提升

关键指标

(50%)

资金运作管理

财务管理

经济活动分析报表

预算管理

费用管理

会计凭证与财务报表

会计核算和财经纪律执行

税务筹划

投资融资合理性设计与评估

临时任务

 

企业财务部门绩效考核通用指标(占总权重的20%)

指标

标准

分值

考核摘要求向使用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提交相关资料每拖延1日扣3分,内容错误1处扣1分。

企管科

10

与公司内部及集团内部单位业务开展有序,联系通顺

工作协作差,联系不彻底,关联部门、单位不满意1次扣5分。

企管科

考核数据质量

5

按时准确地提供分工内考核使用的相关数据

每延误1日扣3分,提供的数据每错误1处扣2分。

企管科、审计科

管理提升

10

每月初5日前提出有见地的工作创新或合理化建议

每延后1日扣2分,每一季度至少采用1项,否则扣5分,合理化建议得到公司采用或者工作创新效果佳的,超过2项的,每超过一项加5分。

企管科

5

组织员工参加公司学习培训,不缺席或迟到早退

无正当理由缺席1人次扣2分,无故迟到或早退1人次扣2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每人次扣5分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针对财务部门的工作特点,结合以往工作经验,重点运用特尔斐法,通过征询专家意见以预测和确定企业财务部门绩效考核现行的合理方法和未来发展方向。主要针对以下方面进行考核:资金运作管理、财务管理(经济活

表3-3 企业财务部门绩效考 企业财务部门绩效考核特定指标(占总权重的50%)

指标

标准

分值

计划和要求

评分标准

数据搜集部门

资金运作管理

2

严格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办理收退转付款票据等业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的收、退、转和付款业务,未经公司领导签批同意擅自收取,1次(笔)扣3分,错误1笔扣6分。

绩效考核小组

10

及时足额的组织资金,并且要有效的控制降低筹资成本

要保证合理科学降低筹资成本,每环比降低10%加5分,每环比增加5%,扣8分,筹集资金不利,影响企业使用的每次扣10分

绩效考核小组

10

对于闲置资金要合理利用,科学的进行资金的保值增值

对于闲置资金运用合理,获得高于同期市场利率的加5分,而由于金融环境变化使资金贬值的每次扣5分

绩效考核小组

4

按规定前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延迟1日扣2分,错误一处扣2分

企管部

10

现金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措施得当,完善紧急情况预案

抽查到安全隐患的每次扣8分

绩效考核小组

财务管理

2

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延迟1日扣2分,错误一处扣2分

企管部

2

每季度首月10日前提交上季度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延迟1日扣2分,错误一处扣2分

企管部

2

对超五千元以上的单项活动或工程要没有预算审批不予报销或付账

 

 

没有预算或审批手续付款的一项扣4分

绩效考核小组

2

对报销发票严格审理,不得出现违规或假发票

发现报销一张不合规定的票据扣4分

绩效考核小组

4

严格执行住宿、交通等报销标准和补助的标准

实际报销或补助金额较标准偏低1次扣2分,实际报销或补助金额较标准偏高1次扣2分。

 

 

绩效考核小组

2

报销的品类和相关手续符合管理规定

超规定的品类范围报销1次扣2分,手续不全给予报销1起扣2分

绩效考核小组

2

复核相关部门提交的各类需开票的单据和票据无误

票据或单据存在错误,经过认真复核可发现而未能发现,发生1笔扣2分。

绩效考核小组

2

依据各种开票信息,准确开具相关发票

自身原因导致发票错误1笔扣3分,开票错误造成欠款的,每笔扣3分。

绩效考核小组

2

发票开妥后财务管理论文,当日通知相关部门领取。

每拖延1日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扣2分

绩效考核小组

4

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各种报表

财务报表4日前报出,每拖延1日扣1分,财务报表数据出现错误,1笔扣2分。

绩效考核小组

2

无特殊原因,凭证、报表及税务资料20号前归档

每晚1天每项扣1分,资料丢失1份扣2分。

绩效考核小组

4

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科目错误1处扣2分,核算错误1处扣2分。

绩效考核小组

4

遵守会计制度或财经纪律,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违反会计制度或公司规定等1次扣2分,上级、审计等部门检查发现1项违纪扣2

企业的发展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不同,财务部门的工作也应随着企业工作的重点的不同而突出自身的工作重点,集中有限的精力做好重点的一件或不多的几件事情。如在对于某化工企业的调研中,公司的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绩效考核

(一)考核指标定性与

在绩效考核的发展中,考核主体越来越重视考核指标定性与定量的结合,考核指标既要在定性的角度给予财务部门整体绩效的评判,又要用具体的考核数据来

(二) 多种绩效考核

由于企业发展的状况不断变化,企业的财务部门的职能不断扩展,尤其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其绩效考核体系比较庞大且相对复杂,一种绩效考核方法是难以完成

(三) 多主体参与、

财务部门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必不可少的职能部门,它与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外界相关主体联系密切,这要求对于财务部门绩效考核要

(四)多方面改进、

随着财务部门战略作用的日益凸显,企业必然对财务部门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有更新更高的要求,而对于财务部门绩效考核的最终落脚点即是财务部门的工作改进,通过绩效考核以后财务部门的多方面工作改进,进一步改进财务部门的工作绩效,提高财务部门整体的资本运作能力,从而满足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更提高企业资本运作这一战略能力,从而促进企业的整体性进步。

整体性进步

吸引更多主体参与,从不同角度对财务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价,吸收不同的意见,听不同的声音,以保证考核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多部门协作

对于财务部门科学、完整的绩效考核的。因此,对于企业财务部门绩效考核将不再单单使用一种方法,亦不会单单基于一种理论,而是多种理论与方法的结合。

方法相结合

作为科学考核的基础,使定性的绩效考核有更稳固的理论依据,定量的绩效考核会呈现出系统性、科学性等特点,从而使整体绩效考核更有说服力。

定量紧密结合

应注意的问题

当年的工作重点就是做好某子公司的上市工作,以及集团公司财务核算的一体化建立等,这样在这一年度对于财务部门的绩效考核中将重点考核这两件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比重将占总权重的30%。

分。

 

 

绩效考核小组

税务筹划

14

通过享受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给公司节约了资金

合理运用税务筹划方法,为企业环比节约资金10%以上的加10分

绩效考核小组

投资融资合理性设计与评估

10

对于企业每项投资、和融资决策都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和评估

对于公司投资、融资设计、评估出现偏差,造成企业损失的,每项扣8分

绩效考核小组

临时任务

4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阶段性任务

第8篇

以生为本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符合现代职业教育的一种体现。以学生为基本,是现代职业教育管理的最高境界。学生管理模式当中包含了管理主体、管理手段、管理工具等等,但是人作为其中的基本元素,只有通过各种方法提高人的素质才是提高管理质量的核心。在我国的现代职业教育当中学生管理模式创新就必须坚持以生为本的原则,要将这种管理理念渗透到现在的现代职业教育管理理念当中。以生为本是目前现代职业教育管理学生需要创新的软条件,行为规范原则则是硬保障。整个职业教育当中不管是老师还是学生都需要遵守规章制度,才能够保障和谐。基于行为规范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行为规范制度应该是符合现代高职院校学生的行为规范,其赋予了每一个高职学生的平等权利与义务。这是因为只有依托有效合理的行为规范制度,现代职业教育才能够正常进行。需要注意的是,针对现代的高职学生具备的特点,一定要有一定的管理创新举措,才能够有效做到积极促进高职学生的发展。

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下学生管理方式的创新

管理方式的创新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管理方法,二是管理技术。高职院校在进行管理方法的创新方面要体现出规范、差异与人性,规范是针对每一个学生,其要求每个学生的管理一定在遵守国家法律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约束学生。差异是学校根据学生的不同层次,进行分类管理。人性是学校对高职学生采用一种多层面、双向交流互动的教育指导方式。再细致化一点,就是学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首先要保证规范的管理方式,再大众化的让学生接受教育的影响,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管理技术的创新是高职院校采用更加先进的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简单而言就是理由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实现整个管理机制的完善。信息技术已经普遍被学生接受,因此高职院校需要仅以加强对学生管理的科技创新以及信息化网络建设。具体表现为,投入一定的资金与人力尽快建立学生后勤管理系统、学生教育管理系统等等。

三、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下学生绩效考核体系的创新

(一)建立完善的考评机制。针对学生的特点建立一套公平、科学的考评制度,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以往的考评机制重点放在总结性评价这个方面,缺少了对过程的评价,其中只过分注重了对学生的评价,忽略了对管理人员的评价。因此,高职院校需要做到既重视结果又重视过程,重视整体又重视个体,抓全面又注重侧面。对管理人员的考评机制,从基本的工作业绩、学生反馈、出勤情况进行一个全面的测评。针对学生,首先从基本的教学入手,在课堂教学与实践性教学方面建立一个严肃的教育形势,从学风与考风两个方面重点加强,保证教学具有实质性。另外,从学生的生活方面,卫生、宿舍管理等建立一个带有激励性质的奖惩制度,真正推动学生生活与学习的共同发展。

(二)逐步完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分为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两种。针对学生在日常学习与课外的活动中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院校不仅需要从精神上褒奖,还需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特别是针对学生干部,院校要充分调动起积极性,通过一定的激励措施更加实现其良好发展,从而在学生面前起到一个模范带头作用,在帮助辅导员班主任管理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个良好的学风。

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下辅导员管理创新

辅导员作为管理学生的主力军,院校需要充分认识到辅导员的重要性。院校可以通过经常组织一些活动帮助辅导员之间交流管理经验,也可以搭建一个活动平台或者是宣传平台,丰富辅导员的管理知识。从精神方面辅导员需要充分将学生管理工作当成核心,辅导员的管理理念对整个管理团队学生有一定影响,因此辅导员需要具有一个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与先进的管理理念。另外,还需要规范辅导员的行为,高职院校应该提供给辅导员在职培训、学习交流、专业能力竞赛等各个方面的机会,保证辅导员能够在创新的过程中自身的专业素质、精神面貌、文化素养、人际关系以及管理作风都得到一个质的提高,其还表现在对辅导员日常行为、待人处事、工作作风各个方面,有效培养出一个符合现代职业教育要求的辅导员。

五、结语

第9篇

在薪酬策略上不可持续性表现有:薪酬过高导致财务难以支撑,薪酬过低导致人才流失;薪酬不与绩效挂钩,失去激励功能;薪酬不与技能挂钩,员工服务技能低,没有事业心,导致服务质量低,顾客不断流失;总之,薪酬策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直接关系到一个酒店的收入高低乃至生死存亡。“薪酬”即“直接经济报酬是指个人获得的以工资、薪水、资金及佣金形式的全部报酬”。间接经济报酬是指所有直接经济报酬以外的其他各种经济回报,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福利”。

一、薪酬策略内容及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地位:

1.典型的规范化薪酬策略内容:(1)组织内的工资水平是高于低于还是正好处在普遍接受的水平;(2)工资水平能够获得员工的认同,同时激励员工发挥他们的最大潜力;(3)员工的起薪以及新员工与资深员工的工资相差幅度;(4)调薪的间隔期以及员工绩效与资历对加薪的影响;(5)工资水平是否能对实现好的财务状况以及产品或服务有所推进;

2.它是公司战略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

薪酬体系体现的是组织内部的一整套全新的价值观和实践方法,而且薪酬体系并不是存在于真空中,它是公司战略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良好设计和管理的薪酬体系才是有效的,这样的薪酬体系,不但能够帮助组织吸引和留住成功必需的人才,还能够影响员工的责任感和他们为企业付出努力的程度。

所以“工资是推动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一个强有力工具”。薪酬能够帮助建立一种任何对手都不可能复制的精神和文化。它们都看重企业文化,因为企业文化能够使它们界定自己在市场上的独特性。

3.它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主要课题

对于总经理来说,设计与管理报酬制度是一项最困难的人力资源管理任务。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四个主要政策领域中该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的矛盾是最显著的,因此,支付多少薪资便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主要课题,因为他是对员工给公司提供服务的一项有形的回报,同时又是一种对员工的承认与生活保障。

二、薪酬对于雇主和员工有着不同的影响

1.从雇主的观点来看

首先,工资是推动企业战略目标得以实现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

其次,雇员的薪酬是一个典型企业的重要成本项目,因此需要对其给予特别仔细的关注。

另外,薪酬不只是对员工贡献的承认或回报,它还是一套把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价值观转化成个体行动方案,以及支持员工实施这些行动的管理流程。这能够在公司内形成上下统一的局面。薪酬体系关注的是行动及其结果。它包括工资计划,激励或奖金办法,以及多种形式的对个人贡献的承认方案。在组织内,它以管理体系和实践的方式存在。

2.从员工的观点来看

员工则更重视薪酬公平:根据马斯洛的理论,工作和挣钱是大多数人的生存需要,所以,从雇员的观点来看,与工资、薪水及其他劳动报酬有关的政策对于他们的总收入及生活水平有着极大的影响,而且工资常常还会被看成地位和成功的标志,从工作中得到的报酬对大数寻找工作的人来说都是一个主要的考虑因素。报酬不光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和让人们获取物质及休闲需要的手段,它还能满足人们的自我或自尊需要。

总之,不公平的感觉可能会引起雇员采取行动来摆平。遗憾的是,这类摆平行为中的有些行为(比如辞职或者缺乏合作精神)对于企业可能是不利的。

三、薪酬与劳动力成本关系

酒店业属于服务行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劳动力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位雇员的平均人工成本。劳动力成本的第二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人员使用水平(即雇员人数)。人们都认识到“可能没有一种商业成本比劳动力成本更可控制和对利润有更大影响”。积极的管理者趋向于认为经济报酬既是费用又是资产。经济报酬在反映劳动力成本意义上,他是费用。报酬方案对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有很大的潜在影响,他们报酬实践的目标是帮助组织以某种负担得起的成本建立和维持一支胜任和忠诚的劳动力队伍。

另一类管理者则将劳动力成本单纯看作是与利润相对立的“费用”,他们想尽可能地减少固定成本,工资总额也就成为自然而然的目标。因此,毫不奇怪的是,在财务上陷入困境的企业常常着眼于上面所说的两大劳动力成本构成要素之一或同时兼顾两者的办法来降低成本。裁减员工、停止雇用、冻结工资以及与雇员分摊福利成本等是几种用来提高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的最常见途径。实际上,人工成本也许是最不可靠和最不易保持的竞争优势。更好的是在客户服务、产品、流程、服务创新或者在技术上领先。当然,具备这些竞争优势比光削减成本要难得多。

四、薪酬水平与竞争优势

薪酬体系以自己特有的方式改变了组织的精神面貌,改变了雇主与员工的关系以及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一个组织的报酬实践对竞争优势有长远的影响。确定薪酬政策在设计薪酬系统方面是关键性的一步。如果工资比率设得太低,公司有可能会经历招聘和流动的问题。然而,如果薪金比率设得太高,公司又可能经历预算问题,最终导致价格较高、薪金冻结、解雇等等。实际上,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给企业的工资水平确定了一个下限,任何组织也不能低于这个限度付给超低水平工资,许多企业宁愿付给高工资:工资高于市场所要求的工资(即比竞争者所付的工资还要高)。高工资倾向于吸引更加合格的求职者,使流动较少可能发生,并且发出一个信息:公司珍视它的雇员。: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酒店业各主要营业部门的管理实践都已基本上同国际酒店业接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因与国外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而成为离国际酒店业实践最远的一个管理领域,可以说中国酒店业与国际酒店业管理经营差距最大的就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薪酬策略则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其是否具有可持续性直接关系到一个酒店的收入高低乃至生死存亡。

参考文献:

[1]孙健敏.人力资源管理(5).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第10篇

1创新学生管理的方法

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可以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价值观。当前,职业学校的生源质量逐渐下降,学校生源结构比较复杂,同时学生的学习能力普遍较低,学习专业知识困难较大,精神信仰缺失,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容易受到社会各种思想的侵袭,缺乏艰苦奋斗的精神。为应对这种情况,学校应该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加强教育管理方法的创新,不能因为学生水平差、基础弱就疏于管理;也不能按照本科院校的教育管理方式进行生搬硬套。作为一名职业教育的教育工作人员,一定要注重以人为本,善于发现并尊重职业教育管理的规律,全面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的特殊规律,尽量发掘学生的闪光点,积极发挥学生自身优势,全面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在实际教育管理工作中,教育工作者一定要学会因材施教,不断创新学生管理的方法,尽量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发展需要,进而推动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2创新评价标准

职业学校的学生在学习中存在一些心理问题,许多学生认为自己跟本科学生相比,学历低、素质差、学习能力差,容易产生自卑心理,无形中增加学习和生活压力,导致许多职业学校的学生心理比较脆弱,遇事不够冷静,容易走极端,甚至产生逆反心理,在对待事物及处理事情上容易产生一些偏激行为,进而引发道德的知行分离。职业学校出现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学生的个人事务,更已经发展成社会性问题。近年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得到了不断发展,人才的定义及人才评价标准也逐渐发生了变化,社会逐渐认识到学历并不完全等于能力。传统的评价标准已难以完全适应职业院校学生的发展。应该积极营造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积极创新现代职业教育模式,积极打通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使职业学校的学生通过努力,可以读本科,甚至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职业学校应该建立“以德为先、技术至上”的人才评价标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不断鼓励学生努力掌握一技之长,做一个德才兼备的人。

3创新管理载体

职业学校的学生思想比较活跃,获得信息的渠道比较多,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这给职业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挑战。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应该向学生传播充满正能量的信息,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学生接受教育管理,进而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传统的教育管理仅仅通过教室与宿舍等环境实施,已经很难抵挡当今信息大爆炸社会对学生思想的影响。积极创新职业学校学生的教育管理载体是全面做好职业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之重要路径。要结合主渠道和多种辅渠道,加强职业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主渠道,是指通过学校的学工处和各系部之间的协调配合,加强学生学习及生活的教育管理;辅渠道则是利用好互联网(微校园、QQ群、微博、微信、校园网)等多种新媒介技术手段,以职业学校内部成立的社团组织、兴趣小组、工作室等为载体,把广大学生分类地组织在一起,在教师的正面教育引导下,加强学生管理,促进学生综合思想素质的大幅度提升。

4创新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学生管理工作的行动指南。创新学生管理制度,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积极建立学生班主任制度。可从高年级的学生干部队伍中选拔品学优良的干部,担任班主任。职业学校要对学生班主任加强培训,加强管理,使学生班主任真正发挥出良好的管理作用。第二,可以成立学生党员督导队。可按照学生行为的具体状况,积极成立由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组成的学生党员督导队。通过督导队加强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

作者:刘崇健 单位:湖南怀化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第11篇

大学风险管理论文题目

基于JAVA EE平台的项目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数字化六西格玛项目管理平台的研究与设计

疏浚工程进度管理

对商业建筑项目成功标准的调查与研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建设项目统一信息平台研究

农电工管理项目问题研究

基于电网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系统设计与应用研究

项目管理中PERT/CPM与CCM的比较及实证研究

合资企业项目沟通管理

宝钢大方坯连铸过程机国产化项目管理研究

项目导向的创新型企业员工绩效考核体系研究

我国高校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研究

青岛奥帆基地项目建设管理研究

基于J2EE的项目管理系统安全功能的设计与实现

胶济铁路改造项目管理之工作分解和进度管理

广州新电视塔项目实施管理研究

价值工程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应用研究

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方案——以中生金域公司为例

建筑安装企业施工项目的管理分析及应用

国内中小型企业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管理模式研究

新型封装开发过程进度管理的研究

电信运营企业传输工程成本控制研究——以佛山移动传输工程项目为例

长输管道工程进度与控制

唐钢步进炉翅片管式蒸汽发生系统及项目管理

一重集团曲轴锻件技改项目经济评价

中国工程监理企业向代建制项目管理公司转变的研究

电影制片项目风险管理探讨

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策划研究——以A公司为例

大丰110kV草庙变电所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

小规模开发团队过程改进的方案设计与实施

项目管理中的项目文化建设研究

基于路径分析与模糊数学相结合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估方法研究

内蒙古海满一级公路项目管理优化研究

精益建设理论在项目投资控制中的应用

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研究

基于项目化的采购管理

江中集团基于ERP项目的业务流程重组研究

无锡电信IPTV产品研发项目管理研究

青龙场立交桥维修工程项目进度计划与控制

大学风险管理论文

探讨现代风险管理

摘 要:本文简要探讨现代风险管理。科学合理的风险研究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其价值;相反,缺乏风险研究将不仅威胁企业本身,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经济。所以在当今多变的社会环境下,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

关键词:金融;风险;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风险管理是如何影响企业经营与运转,并分别分析不同理论的优长与不足,旨在为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提供参考。

一、风险的定义

风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种不确定性,其结果是使经济实体产生损失。它可以分为两大类: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产生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或由于汇率的变动而导致未来收益下降和成本增加。金融风险指的是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

二、权衡理论和啄食顺序理论差异

目前,风险管理理论主要派系包括权衡理论和啄食顺序理论。权衡理论强调在平衡债务利息的抵税收益与财务困境成本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时的最佳资本结构。这是种静态分析方法或库存理论,可以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分析风险。例如,负债可能导致的财务危机成本威胁。然而,企业产生负债并不总是坏的一面,有时它可以帮助企业减少所得税支出。啄食顺序理论首次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梅尔提出的,即在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中首选内源融资;在外源融资中的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中首选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中的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中首选债券融资。其中内部融资主要是指公司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外部融资又可分为通过银行筹资的间接融资和通过资本市场筹资的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所以从本质上说,啄食理论认为存在一个可以使公司价值最大化(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债券的价值最大化)的最优资本结构,并且以对不同性质的资本进行排序的方式,给出了决策者应当遵循的行为模式。权衡理论和啄食理论之间的差异。首先,在权衡理论中,权益和债务之间应该有适当的比例,只有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债务才是最佳的资本结构。无论权益或负债太高都不利于企业运作。然而,啄食顺序理论认为企业应该采取最低的融资方法,以使风险最小化。另一个差异是对债务的处理是两种不同方式。权衡理论里债务是用来减少所得税支出,使企业能够保持充足资金。在啄食顺序理论中将对比不同的债务风险,从而考虑哪种债务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虽然这两种理论之间存在差异,但是权衡理论和啄食理论之间仍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这两种理论都是基于莫迪利亚尼和米勒的理论研究,这两个理论均是基于实用主义而不是单纯的理论研究,他们同时都观察到不同的融资方法都会影响市场价值。其次,他们都证实,债务融资优于股权融资。虽然权衡理论和啄食顺序理论对融资的不同看法,都是寻求最好的方式来使企业实现最大利润和最小风险。

三、案例分析-索尼公司的风险危机

风险对于国际企业的威胁极为严重,因为他们影响的不仅是企业本身,可能也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影响全球。以索尼公司为例,索尼成立于1946年,总部位于日本东京,世界500强企业之一,主要从事生产电子产品,如今是一个可以代表日本文化的多元化企业。索尼的产品主要是音频、视频、信息、通信、半导体和电子元件等电子产品。电子产品尤其是PC电脑行业间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索尼的竞争对手如IBM、联想、戴尔和华硕均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

索尼公司凭借其良好的产品质量和优良的设计成为行业的领先者,许多厂家也将索尼元件作为其生产原材料之一。作为国际性的行业龙头企业,索尼同样面临许多风险。根据索尼2006年公布的第二季度财务报告显示,索尼陷入了巨大的财务困境。通过财务报告可以看出,尽管索尼公司收入增加156亿美元,增幅8%,但是与过去同期比较毛利润却降低将近94%。索尼财务报告解释这种情况有两个原因:一是问题电池召回事件,这一事件不仅严重破坏了索尼公司的品牌信誉,同时使索尼遭受约4.29亿美元的巨额损失。除此之外,2008年索尼企业再次召回有问题电池,此次召回影响范围是全球PC电脑制造行业。由于索尼电子产品质量的良好口碑,许多著名的PC制造商都使用索尼电池作为其生产的一部分,如富士通,戴尔和联想。问题电池召回事件同样也降低了这些公司的声誉,导致消费者对整个行业失去信心。一些公司正在考虑起诉索尼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这进一步使索尼的品牌形象受损。二是索尼的电子娱乐部门SEC损失惨重。索尼投资大量资金用于研发和推广PS3游戏机项目,PS3的研发成本极高。但是由于负面信息和整个行业的不景气,世界各地的PS游戏机销售量大幅下降。索尼公司的风险管理需改进的方面:首先,索尼需降低其信用风险。由于召回问题电池事件使索尼公司声誉受损,股东动摇对索尼的信心,直接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下跌。索尼为解决这个困境可以通过增股派息,以表明企业对未来仍然是乐观的,从而增强消费者和股东的信心。下一步的改进是提高管理市场风险能力。巨额损失是由于索尼电子娱乐部门SEC不关心市场风险的结果。如果风险管理者意识到PS游戏机市场现状和对市场销量预测正确,从而确立以成本最小化为首要目标的站略,那么损失将不会如此巨大。此外,索尼公司在SEC部门投资最多,一旦对市场预测错误,那么它将面临更高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索尼公司将资本分散在不同的投资领域,那么风险可以被分散转移或是避免。由于风险可能对企业存在消极影响,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界人士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众所周知,高风险带来高利润,但是追逐高利润同时如果决策失误,其损失也是十分惨重的。企业如何规避风险并保持效益?一般来讲,企业管理者会通过保险弥补损失。但这是处理风险的消极方法,因为它处理的仅是风险的结果。随着风险管理的发展,现代社会通常使用四种手段处理风险,分别是风险保留,自我保险,转移和避免。风险保留是发生频率低、产生结果牵涉面小的常用方法;自我保险通常需要一个风险池或风险准备金;转移是指风险发生频率较低,但潜在的后果严重,这样的风险通常被转移到第三方来规避;避免风险是企业无法承担的风险,这样的风险通常是高频率发生以及后果严重,意味着企业风险的潜在收益不能弥补风险成本。除了以上方法,企业投资多样化也是有益的,所谓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例如: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说法。多元化的投资可以降低风险而回报却不显著减少。仍以索尼企业为例,索尼企业可以优化企业的财务结构来支持企业的运作以抵御风险。在研发PS游戏机产品时,外部环境即市场,全球PS游戏机销售不如往常。索尼可以研究为什么消费者降低了对PS游戏机的购买,是否是因为产品过时还是PS游戏机已经有其他更好的替代品?如果是这样,替代品有何优势,PS游戏机可以在哪些方面改进等等。对市场的深入研究,索尼可以制定战略然后重新安排对PS游戏机的投资,应把更多的资金用于产品促销而不是开发技术。对于内部环境,索尼企业可以努力保持资本结构足够强大,为更高更集中的投资SEC部门提供支持力量。

四、结语

总之,本文针对的是风险理论的机会和威胁,并以索尼公司为案例进行分析,最后提出建议。风险管理可以直接影响企业经营与运转,不完善的风险研究会导致企业遭受财务危机。管理者只有重视风险,才能使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康尼.《经营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的理论关系》.企业财务与会计杂志.1982(2).

[2]克劳伊.风险管理要素.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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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论文关键词:英语应用文写作,项目化教学,教师,作用

 

一、引言

作为人类社会的交流形式、管理手段和思维载体,英语应用文在涉外经济、行政、司法、教育以及日常生活各领域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能根据岗位需要撰写相应的英语应用文是高职高专学生应该具备的职业技能之一。英语应用文写作教学强调应用性和实践性,把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放在突出的位置上。项目化教学是高职高专英语新一轮教学改革的典型模式,通过真实的任务情境、丰富的学习机会,团队成员的共同参与和合作学习,能有力地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发展与提高,是改进英语应用文写作教学的有效途径。项目化教学对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要求教师对教学中的角色重新定位。本文在阐述项目化教学的内涵的基础之上,通过教学实例来探讨教师在英语应用文写作项目化教学中应发挥的作用。

二、项目化教学的概念和意义

项目化教学是指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出发点,以团队合作为基础教育管理论文,将传统的学科体系中的知识内容转化为若干个教学项目,通过构建真实任务情境,围绕具体的学习项目,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在实际训练中获得新的知识与技能,促进实践能力发展与提高的教学过程。具体来说,教师将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要完成的任务以项目的形式交给学生,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个人或小组的工作方式,制定计划,共同或分工完成整个项目。项目化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收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与合作的能力以及自主学习能力。

三、项目化教学与传统教学方式的区别

从教学目标来看,项目化教学突出实践性。传统教学是知识和技能的单纯传授,而项目化教学将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融合于项目实施过程,教师不再局限于传授书本知识,而是让学生亲身参与、体验项目实施过程,帮助学生运用已有知识和技能,在实践中与新的知识融会贯通。

从教学内容来看,项目化教学具有跨学科性。教学所涉及的内容涉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研究方法以及当前社会的综合问题。学生需要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知识和多种信息来源(如书籍、网络资料等)来理解和分析所遇到的问题。

从教学形式来看,项目化教学具有主动性和互动合作性。传统教学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地学习中国。项目化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学习,发现问题教育管理论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评价和验证假设,最后得出结论。学生需要进行多角度、多方位的思考才能解决问题。在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可以激发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项目化教学强调学习活动中的互动与合作。教师、学生以及涉及该项活动的所有人员相互合作,形成“学习共同体”,共享资源和智慧,共同探讨解决问题,合作完成项目。

从教学手段来看,项目化教学具有先进性。与传统教学方式相比,项目化教学中,师生要利用多媒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获取学习信息,利用PPT、网页、动画、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制作多媒体课件及进行成果展示。

从评估手段来看,项目化教学具有多样性。传统教学评估手段单一,多采用终结性方式。而项目化教学评估手段多元化,采用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

四、教师在英语应用文写作项目化教学过程中的作用

英语应用文写作项目化教学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项目的准备、实施与评价。

(一)准备阶段——项目设计、指导的作用

根据英语应用文写作课程的知识体系及学生生活、职业岗位的需求,教师设计开发出与各项内容相适应的实践项目,将整个课程内容分为“个人事务写作、文秘事务写作和商务事务写作”三个模块,每个模块作为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再分成若干个子项目,构成教学内容。个人事务写作包括个人简历、申请信、求职信、求学信、名片、演讲稿等;文秘事务写作包括通知、公告、海报、总结、会议纪录、传真、电子邮件、备忘录、邀请函、致辞等;商务事务写作包括广告、建立业务关系、推销信、投诉及理赔信、询(报)盘、支付条款等。教师提出项目任务设想教育管理论文,与学生讨论并确定项目的目标和任务。以“个人事务写作”这个项目下属的子项目“求职信”为例,确定的项目任务是了解求职信的内容与特点,掌握求职信的写作格式、基本结构和典型词汇和句型。确定项目训练形式(课堂实训和课外实训)以及实训实施步骤。教师指导学生搜集、整理和讨论与此项目相关的知识,词汇,句型,范文;准备图书、PPT、VCD、视频等工具,在这个阶段,教师是项目课程的设计者,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帮助者。

(二)实施阶段——组织、引导的作用

课堂实训分为三个环节:案例讨论、错例修改、情景模拟训练。教师营造学习氛围、创设实践教学环境,按既定的实施步骤组织和引导教学过程。首先由学生展示准备的案例,师生讨论引出第一个知识点:求职信的概念和特点。接着以小组为单位分析案例,引出第二个知识点:求职信的组成部分及写作格式。然后由教师展示错误案例,提出问题,比如该求职信结构是否合理,语言是否得体,应如何修改?师生共同讨论问题,修改错例。演示范文,讨论总结求职信的写作要点和技巧以及常用词汇和句型。最后,进行模拟写作训练,以PPT文件、纸质作业、角色扮演、讲述等方式进行成果展示。课外实训包括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查找相关案例,进行评析,仿写;结合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社团活动进行实战训练;结合专业学习、毕业求职或社会调查活动进行实战训练。教师提出目标,与学生共同制定计划教育管理论文,鼓励学生进行实践,定期检查、督促,实行过程指导。课堂实训和课外实训均由学生唱主角,采用“交互式”学习模式,教师当好“导演”。从主讲人转变为协调者;从教学生转变为帮学生;从一言堂转变为控制整个教学活动的进程。在项目化教学情境下,学生遇到的问题更加综合和复杂。教师需要在心理上引导学生,激励学生勇于尝试、积极参与,还要培育学生善于合作的素质。当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时,给予具体的帮助中国。在这个阶段,教师是项目教学过程的组织者和引导者。

(三)评价阶段——检测评估的作用

评价阶段是对整个项目活动的检查评估和总结。在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化教学中,可采用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形成性评价主要对学生在整个项目完成过程中的表现(写作资料的收集准备情况、学习态度、参与实践、作业完成质量等)进行评价,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自信心,能及时地反映学生学习中的情况,及时地肯定学生的成绩,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引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方向。学生自评、小组互评、教师评价三位一体使评价更深入,更全面。教师还需要帮助学生对项目教学的目标、过程和效果进行反思,总结体验。终结性评价主要对学生的本课程期末考试情况作出评价。在这个阶段,教师是项目教学的评估者。

五、结语

教师在英语应用文写作教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使教学达到预期的效果,教师应重视自我发展,树立实践和终生学习的观念。项目化教学的实践性和跨学科性要求教师除了具备较高英语语言水平之外,还要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要了解涉外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工作过程以及对人才的要求教育管理论文,才能够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工作任务来设计、组织、实施项目活动。不仅娴熟本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还要了解商务、外贸、文秘、旅游、物流等相关学科的知识与技能。这就要求教师成为一名终生学习者,不断学习新知识,并通过专题培训、企业挂职顶岗锻炼等方式,积累教学所需的实践经验和职业技能。此外,在项目化教学中,项目课程的设计与开发,教学情境和学习环境的创设和教学评估是教师的主要工作之一。教师还应成为教学的研究者,学会用研究理论来指导、提高自己的教学实践。最后,由于项目化教学强调团队协作性,教师要具备良好的合作能力和沟通能力,教师要从个体的工作方式走向合作,不仅要善于与学生互动,还要与同事,甚至不同专业领域的教师联合起来进行项目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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