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57: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文献标志码:A
1 宅基地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宅基地管理上,随着相关管理政策的逐步推进, 农村宅基地管理不断规范化,在宅基地管理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某些环节上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导致了宅基地管理还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探讨了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的相关对策。
1.1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管理难度增加
国土资源部于2004 年以部门意见的形式,颁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法律自身的效能相对比较低,这与立法较为完善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对比来看, 宅基地管理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法律存在真空,内容也不细致。宅基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的不完备性,导致管理难度进一步增大,特别是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 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给执法带来一定难度。现在建设用地行为违法多,农村村民违法用地是宅基地管理混乱的重头戏,农民建房选址存在盲目性,未批先占、不批亦占现象严重,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有关规定的滞后,加大了宅基地管理难度。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规范性政策文件数量少,目前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依据仅限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和个别条文,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操作性不强,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相互之间缺少衔接,因此造成宅基地管理上的不规范,给土地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2 宅基地规划存在滞后性,“空置住宅”现象普遍
宅基地规划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些政策未落实到点上,也没有针对村庄布局展开深入详细的规划,规划所起到的控制、引导作用并不够,也不能科学确定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与布局,这势必在某种程度上减缓城镇化的进程, 使得农村宅基地在使用上呈现失控的态势。相关资料显示, 农村存在大量的“空置住宅”,特别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提速,相关的配套设施不能实现与时俱进,宅基地管理未步入良性轨道。
1.3 居民点布局混乱,浪费土地现象严重
农民建房浪费土地现象严重,基本上没有统一规划,哪里地势好就在哪里建,选址多数选择在自家的承包地、自留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道路两旁,有些城郊村见缝插针,造成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没有形成集中布局的形势。新房旧房错综复杂,极为混乱,且占用耕地较多,环境质量低劣。多数村庄建设缺少科学合理的总体规划,村庄的平面布局、规模、空间结构都缺少科学性,造成土地的严重浪费。
1.4 一户多宅和超占现象严重,“空心村”、闲置、空置宅基地较为普遍
据调查,现在农民超占现象严重,约15%的农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空置住宅面积不断增加。农民在新的地点建房,但旧房又拆除,形成了的空心村。在某些地区各种特权人群利用各种关系和优势,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一户多基和超占面积现象更为突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在目前相关配套改革滞后的情况下,农村住宅空置现象更为普遍。
1.5 产权不明晰,宅基地流转机制缺失
由于宅基地相关配套工作的滞后,导致农村宅基地情况不清,产权不明,宅基地缺乏规划。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农民私自出租宅基地、非法转让,私下协议,未办理合法手续,农村宅基地的市场流转面临体制性制约,但经济利益驱使隐形交易的存在,宅基地和住宅的非法交易禁而不止,交易量呈增多趋势。缺少必要的指导与规范,出现的隐易行为,严重制约了土地市场的正常运作,并且也加剧了农村宅基地流转中的产权纠纷,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
2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2.1 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推进农村宅基地的集聚化建设步伐
首先,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从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际出发,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土地流转、宅基地登记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其次,推进农村宅基地的集聚化建设步伐。按照城镇化、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工业化的实际情况,预测农村的用地规模、居民点实际数量。然后充分结合土地规划的修订工作与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乡村的规划,设立专门的资金来编制具体的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全面发挥好对村庄的引导与控制作用,一定要实事求是,开展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城乡建设性用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点用地,改善农村面貌。而对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好的地区,可以尝试将其纳入到城镇规划,采取整体搬迁方式,逐渐实现向城镇集中。而针对那些零星的住宅区、靠近城镇的区域,都不能盲目推进农民生活公寓化,对远离城镇的村庄,也不能强力推进居民生活公寓化,需要从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创建中心村。
2.2 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流转制度
首先,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尽全力打破传统性的宅基地使用区域界限,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向小城镇或者是中心村集中。统筹考虑好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广大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的差异。坚持采用农村宅基地的有偿性使用,并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在经济发达城市进行试点,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在全国逐渐推行。其次,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当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流转权限制在了村庄内部的集体性质的经济组织间,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去购买宅基地,这实际上是禁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也不能很好地创建城乡协调机制,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与此同时,大量的农民开始到城市内打工,农村宅基地的闲置量进一步增加。在科学的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框架内,农民在进城之后, 宅基地也将会逐渐变成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市场的有机载体,该市场的创建与完善,也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创建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的流转制度, 根据土地承包权的未来改革走向,适当调整农村宅基地产权的设置。认定每一块宅基地使用需要按照规划,进行新增或者是适当减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许可广大农村宅基地能在居民内部实现有序流转。全面建立与农村宅
基地流转相匹配的财税制度与土地产权制度等。
2.3 建立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推进农村宅基地的整理
进一步确定在登记发证中的一些具体的政策界限,并且能实现彻底解决出现的超面积、一个住户多套住宅的情况,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步伐。在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普查后,建立档案。掌握当前的宅基地现状与未来发展的规划,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范化。土地管理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全面面推进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开展增加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互匹配间的试点工作。针对耕地资源储备相对匮乏的地区,可以将建设用地收益反哺到农村土地的整体利用上,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中建设用地整理的重要投资渠道,全面缓解土地整理方面的资金问题。
2.4 农民建房严格依法审批,实行一户一宅制
要严格规范审批手续,实行村民安置建房新模式,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计划管理。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建立宅基地审批“三到场”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宅基地审批程序。要提高效率,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拆旧建新制度。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如果一户农民拥有了两处以上宅基地就构成违法,并依法进行管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5 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整理规划,建立严格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
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坚持合理布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及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农村宅基地整理规划工作,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认真贯彻建设新农村的指导思想。对进行宅基地整理的村庄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生产环境条件放在首位。强化宅基地规划在宅基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批后监督的措施和手段,正确处理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干预职能,建立严格的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宅基地的动态监管和权利保护。
2.6 强化基层国土部门的法律地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到位,在宅基地管理中,要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中的有效作用。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为其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要加强宅基地立法体系建设,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并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虽然作了规定,但操作性不强,某些方面还不够完善。所以,加快宅基地立法工作,尽快出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
2.7 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尽可能减少占用耕地建住宅
要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首先是要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为农村废弃宅基地复垦整理创造条件。其次是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推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其三是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最后是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宅基地市场体系,集中起来建设中心村。同时尽可能减少占用耕地建住宅,改变住宅和养殖混在一起的脏、乱、差局面,使村容村貌得到根本性的改观。尽可能的利用村内闲置地或者集中开发、治理老村。
3 小 结
【关键词】会计信息 问题 对策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信息日益受到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投资者的关注,会计信息的失真不仅误导了资源的流向,而且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真实性是会计信息最根本的要求,而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却普遍存在,这个问题急需解决。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及问题
(1)会计法律体系不完善性。目前,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只是对经济活动中如何处理会计事项所作的总体上的一种规范,没有也不可能涵盖所有经济活动中的会计事项的处理,另外,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允许企业对会计事项做出主观判断,这些为企业会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有些企业利用“或有事项、会计估计和选用会计政策”,在收入、成本和费用的确认上,根据企业自身利益,有意增加或减少收入和费用,虚增或隐蔽当期利润。这些会计制度中允许的企业主观判断,客观上为会计信息造假提供了空间。
(2)会计方法变化滞后性。一般来说,法律法规建设总是不同程度地滞后于经济活动和会计实际,这种滞后性必然会导致会计核算难以及时地、准确地提供企业经营活动的会计信息。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所处的环境是瞬息万变的,而我国对会计核算的规定又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当客观的会计环境变化后,会计方法却不能同步跟踪反映,这就必然会产生会计信息反映的误差和失真。
(3)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人员工作在会计领域,而同时又生活在社会环境中,其职业道德要受到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实际工作能力不强,存在着不坚持原则、不认真钻研业务知识,对国家的新财务规则不熟悉;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敢于同违规违纪做斗争的少,或者怕得罪上级部门或单位领导而委曲求全,篡改原始财务信息,导致会计信息虚假。
二、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会计法制建设是防治会计信息失真的基础,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加紧具体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出台步伐,使具体准则体现集会计业务的全面性、规范性、实用性和制约性于一体,关键就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会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把《会计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落实在我国的会计工作中,形成一个以《宪法》为根本,《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基础的会计法制体系。形成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并体现中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特点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2)进一步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会计信息监督制度是会计行为有序进行的基础,是产生真实、可靠、可信会计信息的基本条件。所以,建立标准科学规范、内容客观真实、反映迅速及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需要的会计信息管理体系,形成一个对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的协调、有效的监督体系,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企业会计管理体系外部监督的体制机制。
(3)要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加强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是防治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一是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熟练程度高、专业知识丰富扎实,就能为企业的所有者、主管经营者和债权人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反之,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差,就难以处理比较复杂的会计业务。二是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要防治会计信息失真就必须切实加强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筑牢防治会计信息失真的思想道德防线,会计人员要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只有时刻坚持“真实性”的原则,才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不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
Abstract:the authentic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is the most basic requirement is that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tortion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and the phenomenon is very comm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tortion phenomenon of the simpl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problems existing in enterprise accounting information distor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accounting information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参考文献:
[1]陈琪.会计信息失真的伦理视角分析[J].江苏商论,2012,(10).
[2]周丽萍.试述当前财务活动中诚信缺失的现状及整治对策.上海会计,2013,(4).
关键词:自由裁量权; 必然性; 负面影响; 法律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处罚种类幅度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事实性质认定和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对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首先,法律的滞后性需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弥补。从法律的本身而言,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法律的滞后性。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而法律是相对稳定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将所有的现象罗列穷尽,加上社会新现象不断地出现,导致立法行为对社会关系变化的反映具有迟缓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则为行政机关及时处理法律未规定的新现象提供了依据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准确理解法律的需要。法律语言本身具有抽象性与概括性的特征,在具体适用行政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解释。
另外,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和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因此,需要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自由裁量权,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做出准确的定性和处罚。再次,行政效率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众所周知,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行政机关审时度势地及时、高效地处理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主要负面影响
第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利,意味着背后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撑,行政主体一旦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灾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的随意性较大,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重大显失公平,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前后不一,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就会造成社会矛盾的滋生,形象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行政主体的不合法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民众不信任政府,产生与政府对立情绪,致使违法行为不断增多,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容易滋生社会腐败
恣意的权力容易导致社会腐败。当前,社会腐败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在很大程度上与赋予国家权力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有着紧密的关联。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行政法律规范对于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规定了一定的范围与幅度,这种范围与幅度为行政主体提供了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回旋余地。特别是行政处罚,只要行政处罚行为不超出这个范围,不会明显导致行政行为过分不当之外,都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在利益欲望因素的利诱下,将“公权”当成“私权”滥用,处事专横而随意,执法偏离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所欲为,滋生腐败,严重侵犯国家行政人员的廉洁客体,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一)通过立法来限权
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幅度,改变行政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的现象。裁量行为的方式和种类不明确和自由的幅度过宽,势必会导致行政主体随意裁量,滥用裁量权的行为频繁发生。因此,应当在承认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存在的前提下,依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要通过立法即使授予,通过立法明确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和幅度,规定一定的标准,由行政机关在标准范围内自由选择,防止授权过宽,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权的广度和幅度。
(二)强化行政程序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表现在实体上,程序也很重要。行政实体是通过行政程序来表现。行政程序是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重要的手段,能够很好的限制行政主体的恣意和专断。因此,必须强化行政程序,严格执行行政公开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备案制度、行政期间等,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
(三)完善行政监督体制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特别是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包括政党的监督、政协监督、行政体系内部的监督、公众的监督、有关社会组织的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可以组建行政执法监察机构,采取明察暗访、设立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对违禁者、责任人严肃查处。另外,要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因为行政复议不仅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而且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它可以针对行政行为中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显失公平的行为, 直接进行变更。
(四)行政自我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主体最终是由行政人员实施,行政人员的自身因素在很大程度是上影响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和行政行为的结果。因此,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准确理解行政法律法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正、公平的评价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过错,并给予适当的处罚。加强行政自我约束对于相同的行政行为作出相同的决定或采取相同的措施,即“同案同裁”。不断提高自身的行政法治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执法责任意识,养成合法、合理行政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彭艳芳.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道德控制[J].广西师范大学,2008(3).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网络空间存在大量的虚拟的、没有实质载体的虚拟物品,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从广义的角度上说,所有这些数字化且非物化的财产形式似乎都属于虚拟财产。但是是否所有虚拟物品(virtual assets)都应属于虚拟财产呢?
网络虚拟空间里含有多种虚拟财产,可以说关系到个人和组织利益的网络虚拟事物都属于虚拟财产。具体地讲,它又可以分为两类: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另外一种则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财产的内涵从来都没有被明确界定过。法律对财产的界定既强调财产的价值或经济利益,更强调财产的合法性及其权利义务内容。因此,只有依赖于往来空间的虚拟环境存在的,属于用户控制的资源包括游戏角色、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地产”、“装备”、“宠物”等具有价值性、合法性、客体性、不能脱离现实世界而存在的内容才是可以引起现实社会法律关系发生,从而需要现实社会法律调整的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
面对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我国的立法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对玩家的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的相关权益作出规定,玩家对指代其虚拟财产的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是一片空白。
在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究其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而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因而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快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性法律法规等关键问题”迫在眉睫。
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有利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日渐增多并且出现了一系列的恶性案件。
三、立法保护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权利需要法律来保护,虚拟产权作为新生的权利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在国外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在网络游戏发达的韩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独立与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只是为游戏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无权对其肆意删改。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尤其是台湾地区有关部门作出规定,确定虚拟财产属于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在这种背景下,关于虚拟财产保护问题就显得越来越重要,而立法也可以从法律的角度给予虚拟财产一个合法的名义。在我国曾经有五家互联网企业(网易、盛大、九城、金山、腾讯)联合发表《关于联合打击网络盗窃、维护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的声明》,强烈要求加快立法保护虚拟财产。
另外,立法保护虚拟财产也是打击网络犯罪的一个有效方法。众所周知,网络犯罪的一大目标就是通过各种欺诈或者盗窃甚至是攻占的方法,实现侵占用户私密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的目的。打击网络犯罪,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整顿混乱的网络秩序,培养良性网络使用习惯。
加快立法保护虚拟财产可以更有效地保护玩家的权益,完善国家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加快立法保护虚拟财产,也是当前我国虚拟财产保护现状的内在要求。网游投诉年年居高不下,玩家游戏账户和网游装备被运营商肆意封杀或者修改,或者出现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被盗事件,都充分说明当前虚拟财产保护的缺位。
四、加快立法保护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迫切要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任何权利的实现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与救济,即只有通过法律禁止与制裁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发生,权利才可以得到真正的实现。为了减少私力救济事件的发生,将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极其必要,制定保护虚拟财产的法律势在必行。
1.1网络基础设施落后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经济社会建设方面取得新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在科学技术以及经济实力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在网络技术方面的投入难以有效提高,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相对落后,网络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较差,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难以满足旅游业网络营销的需要。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网络用户不断增加,但是依旧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对我国旅游业网络营销的发展造成了较大的阻碍,这是我国旅游网络营销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1.2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网络平台建设显得十分落后,没有形成统一的网络交易规范,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和诚信意识还存在较大的问题。由于网络交易存在很强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旅游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时空差,因此一系列法律问题就此产生。我国在网络交易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大的不完善之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会被盗用,电子发票没有得到法律认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与旅游业之间的发展。同时,在旅游业网络营销发展过程中相关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相关的交易合同容易泄密,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旅游网络营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的。
1.3企业之间合作能力较差
旅游产业具有整体性,其发展涵盖了多个方面,但是我国旅游企业之间和行业之间还缺乏必要的合作意识,使得网络旅游营销的发展受到较大的阻碍。我国旅游企业还缺乏相互合作和竞争的意识,没有形成一个强大的旅游联盟,在发展过程中各自为战,大多在价格方面进行竞争。难以形成有效的服务网络,使得旅游者在实际旅游过程中难以得到便捷的旅游服务。同时,我国旅游企业与政府、旅游景区、交通等行业的企业缺乏网络营销方面的有效合作,没有形成有效的营销联盟,这不仅使得旅游网络营销的成本难以有效降低,还使得网络营销的效果难以有效显现,使得我国旅游业网络营销的发展不断受阻。
2.旅游业网络营销发展的对策建议
2.1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网络基础设施是旅游业发展网络营销的重要基础条件,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因此必须结合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实际,加大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网络运行速度,进一步开放网络市场,使得旅游企业能够利用便捷的网络科技开展一系列的网络营销活动,为旅游业的网络营销提供坚实的发展基础。同时,大力进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也是现阶段我国各行各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之一,是进行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因此旅游业的网络营销必须要依托于完善的网络基础设施。
2.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技术在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便捷性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旅游业网络营销的发展提供安全防线。国家要鼓励和支持网络企业不断进行创新,完善网络安全防范系统,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减小消费者和旅游企业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的隐患。另外,国家要对现阶段网络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旅游企业的网络营销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要根据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尽快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文件,建立和完善网络诚信及时,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3加强企业之间的合作
企业之间的有效合作是旅游企业进行网络营销的必要手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旅游企业之间的联系不断强化,因此必须要打破原有的格局,促使企业之间进行深入的合作,建立完善相关的旅游保障体系,共同开发区域内的旅游市场,建立企业之间的合作联盟,同时进行统一的网络营销工作。只有不断强化企业之间的合作,才能真正促进旅游网络营销的发展。
3.总结
公共财政体制下地方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
1.预算执行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由于受现行地方干部考核机制、地方审计公告制度未全面推广等因素制约,审计工作质量、结果公开以及问题处理仅限于少数领导知道;有些虽履行了整改程序,但很难触及实质性问题和深层次原因。
2.预算执行效益审计需要进一步强化。随着政府公共收入体系的建立完善,公共财政管理的重心已转移到公共支出的改革和管理上,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等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如何提高政府公共支出管理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成为财政工作的重点,而预算执行效益审计未跟上财政改革步伐,效率效益审计的理念尚未得到贯彻。
3.预算执行审计质量与效率有待提高。预算执行审计是高层次审计监督,应从整体上对预算完成情况、宏观调控措施和财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从政策、制度和管理机制方面分析问题的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但受审计技术方法落后等因素影响,审计质量与效率不高。
(二)对预算执行审计存在问题的成因剖析
1.地方立法滞后性对预算执行审计的影响。一是法律条文衔接不紧密,影响了审计监督在预算管理中的作用。《预算法》规定了对预算执行、决算的审计监督,但未把审计监督纳入国家预算体系之中;《审计法》未明确审计后发表什么审计意见,立法机构在审查批准预、决算之前必须经审计监督等事项,实际上没有明确审计机关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公共支出管理的政府采购等措施的审计监督法规相对滞后,影响了审计的规范性。二是预算编制时间短,管理不规范,影响了预算执行审计效果。政府依法编制预算时间仅为2个月(11-1月),在这一时间段财政部门忙于本年决算,难以保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不列入法定审计范围,随意性较大,缺乏完整性,使预算执行审计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三是预算批复与执行时间错位,致使预算约束力下降。由于预算草案每年3月份才经人大审批后生效,而对二、三级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复更滞后,致使预算部门一年中财政收支至少1/4时间无预算遵循。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流于形式,人大对预算调整监督职能弱化。
2.干部管理、选拔任用机制和审计“两个报告”滞后性,制约和影响了审计效果、作用及结果的运用。预算执行审计发现的下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问题,不但涉及对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的政绩评价,也影响到同级政府的整体形象及政绩评价。而政务公开尚处于开始阶段,各级政府及公众对于公开披露的问题还缺乏应有的承受能力。预算执行审计“两个报告”滞后,审计结果时效性不高。人大在1月份批准当年预算草案,3月份审议财政部门上报的上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机关在6-7月份才能提出上年预算执行审计报告。人大对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财政预算草案进行审议时,缺乏审计意见的支持,影响了人大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效果。
3.制约政府绩效审计因素较多,影响预算执行审计开展。一是审计目标定位影响了预算执行效益审计的开展。往往把核实财政收支、揭示问题作为审计的主要目标,只关心预算执行有无偏差,对预算编制及调整的科学合理性、资金拨付的及时安全性、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及影响效果的原因重视不够,忽略了预算执行审计的效益性。二是地方预算审计任务繁重,审计力量相对薄弱,难以很好地开展财政预算效益审计。三是对效益审计的目标、内容和评价标准等研究滞后,缺乏理论指导,影响了预算执行效益审计进一步发展。
4.审计人员素质和审计技术方法,不能适应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的要求。实际工作中仍偏重于对具体问题的揭示,忽略对宏观和全局问题的研究和把握,对共性和规律性问题归纳综合不够。同时,由于计算机审计方法未得到充分运用,内部控制测试、统计抽样、风险评估等先进方法还未被广泛运用、审计综合分析方法未被充分运用等,使预算执行审计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与任务,影响了审计质量与效率。
5.行政型领导体制使审计独立性弱化。在基层,政府行政首长往往是一些重大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其对预算执行审计的独立性有重大影响。政府既是审计的实施者,又是审计的监督对象,使预算执行审计成为政府对政府的“同体监督”;审计双重领导体制的弊端表现在行政关系的区域性与业务关系的统一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行政关系具有更强的控制力,其与人大的关系是在政府行政的框架下形成的关系。这也影响到审计机关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等是否如实报告审计工作,从而弱化了审计发挥整体效应的功能。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下预算执行审计的措施
(一)加强预算执行审计的法律法规建设。一是在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相关审计法律法规外,要促进完善预算管理方面的法规,依据实际编制预算,将财政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加强审计公告制度的配套法规建设。二是在遵循审计署相关规范的前提下,促使本级政府和人大批准符合本地区实际、操作性强的预算执行发展规划,明确预算执行审计的目标、方法、内容和评价标准,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三是进一步理顺相关法律法规和预算法之间的衔接关系。制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明确人大预算审查方式,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可操作性。同时,明确审计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作用和环节,使人大预算审查规范化、法制化;逐步推进财政决算的审计签证制度,提高审计结果的时效性。
(二)拓展预算执行审计目标,调整审计内容和重点。在继续强化真实性、合法性、效益型审计目标的同时,将审计目标拓展到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财政收支的安全性审计,关注审查预算编制依据是否科学、合法,预算编制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关注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编制目标等是否偏离。分析实现目标手段或机制是否最佳;从预算执行结果的效益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进行评价,强化效益审计。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着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诉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 ,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 特区经济
影响企业税务风险的外部环境较少,但是对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和税务风险管理问题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制定的财务纳税制度和经济法律的规定,企业对内部会计控制管理已经具有一定的管理框架,国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税务管理实行完善的管理制度,企业依据制度要求规范自身的内部会计控制和税务风险管理,但是机制的制定过程还存在不规范和不完备的缺点,尤其是企业开展经济活动和会计业务管理上还存在责任分配不明确、财务问题不明晰等问题,机制存在的漏洞导致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和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不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出现管理滞后性,增加税务风险的发生。
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管理的防范措施
(一)增强企业税务风险意识
为保证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能有效完善,要从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开始。企业高层领导者和部门的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企业税务风险知识的宣讲活动,并为企业新招收的会计人员开展风险意识培训活动,培训活动结束后对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成绩优异的人员企业才录用,开展税务活动培训和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人员对税务制度、财务知识的了解,能对当下的市场经济情况变化进行分析。
(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机制
机制的制定能有效指导和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为改进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和税务风险管理的滞后性,应该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具备完善管理机制的企业为目标,建立健全自身的内部会计控制和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制定出有效的操作步骤和流程。为保证机制的实行与企业的管理模式相一致,管理机制的制定应包含企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路线等内容,会计管理方面包含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等资产内容。
(三)加强内外监督管理力度
为保证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得到有效管理,应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同时遵守控制企业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控制属于企业的外部控制监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实行高效的财务审计工作能及时发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财务问题,并能及时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而有效躲避税务风险,保证企业获得更大的效益。企业财务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会计部门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行、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和制度建立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等;企业的外部控制监督内容最为有效的是社会监督,实行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能帮助企业走向更加成熟的发展路线,完善企业管理的控制制度,开展社会监督工作的部门主要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包括税务局,外部控制还接受各类社会媒体的监督。
(四)增加获取税务风险讯息的渠道
有效控制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企业需要增加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税务风险讯息的了解,并与相关部门和外部企业进行有效交流。企业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增加交流与沟通机制的建立,加深企业间税务风险讯息的交流,包含公开透明的财务信息和保密信息的管理。企业也要注重和税务机构之间进行联系和交流,只有保证良好的工作关系才能促进彼此的合作关系,从而保证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结束语
论文关键词 网络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问题 对策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项权力,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和固定资产所有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渐发展和普及,信息资源的高效传播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但同时也容易造成知识产权网络侵权问题的不断恶化。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执法和技术等诸多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如何全面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就具体的问题提出并执行有效对策,成为当前我国需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加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加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我国而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一方面,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律法体系,通过《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细则,实现了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其的法律保护,在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关注于提高国家的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强化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才能实现网络环境的不断净化,构建起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体系。
二、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无论是保护力度还是广度均有很大提升。自党的十以来,国务院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和广大,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和强化行政执法的方式保障了诸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但应看到的是,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的开展仍处于初期阶段,问题和不足仍较多。近年来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和电子书籍版权案件频发,敲响了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警钟。
三、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较薄弱
我国进入网络社会的时间仍较短,人们的思想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仍未跟上时代进步的脚步。我国公民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我国公民已经习惯于网络的免费模式,无论是各种软件还是视频、音频、图片和文本资源,均能够通过简单的搜索和下载即能获取和使用,无需向制作者和权利人进行付费 。长此以往,人们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认识也就无法得到有效提高;其次,许多人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认知不足,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意识不到自身被侵权,要么无法利用有效手段进行维权。这样一来,网络侵权行为也就更加普遍。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一定滞后性
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的治国标准,国家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方面的力度不断加强。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大到国家宪法,小到民事诉讼等具体性法规,使得我国在立法执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
然而,就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和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而言,尚且存在诸多的空白和漏洞。一方面由于我国互联网发展仍处于初始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效覆盖;另一方面则因为互联网环境的变化性和复杂性,无法快速高效地保证法规制定的完善性。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着一定的滞后性,只有当具体的侵权案件发生时才能发现相应的法规漏洞,导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未能得到尽早解决。
(三)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仍不够完善
在不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强化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监管机制才能保证相应保护工作的彻底性和实效性。我国在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另一大问题即相应的执法监管机制仍不够完善。当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发生时,一些执法机关意识不到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与一般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同等重要性,往往采取拖延和消极的执法处理态度。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管机制,即便最终的执法处理结果未能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未能进行妥善解决,相应的执法人员不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理 。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权利人不得不诉诸网络,通过网络呼声来保障自身利益。这就给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不利于今后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 网络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方面仍有待进步
网络知识产权虽然在法律保护层面与一般性知识产权没有较大区别,但由于其载体形式为数字信息,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也就使得其专有性大大削弱,很容易受到复制和侵权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形式和行为更加多元化和新型化,原有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虽然普遍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新型的侵权事件频发,无论在技术认定还是在事后保护方面均有着相当的难度。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技术保护仍在研发当中,相应的技术理论和手段仍不成熟,在落实到网络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当中仍有着诸多的不足。技术保护方面仍有待进步,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也就存在着较大阻碍。
四、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提高公民法律保护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知识普及,尤其是网络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公民法律保护意识,是促进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只有在人们对网络知识产权知识有了更高的认识,懂得分辨知识产权以及产权的法律保护等问题之后,才能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为此,一方面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普及网络知识产权知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另一方面,通过社区宣传、校园教育和企业讲座等方式将相应普及工作落实到位,使得每个公民能够接触到并最终学习到相应知识,能够自觉维护产权并抵制侵权行为。
(二)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设立专项法律强化保护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著作权法》和《互联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关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但其中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未能实现与时俱进。为此,应当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研究修订,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证据收集、执法处理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法》而言,应当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定义和责任主体、侵权责任的厘清等作出详细规定 。不断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并设立专项法律实现对知识产权的强化保护,才能实现法律防护体系的有效构建,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法律支持。
(三)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并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执法监督,使得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执法工作能够落实到位,实现相应工作的高效性、实效性。一方面,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对于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执法过程的监管和执法结果的检查,确保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执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应的法律标准,达到对权利人的权益保障以及对侵权者的有效处罚。另一方面,在加大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促进并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尤其是各互联网企业和相关网站在知识产权作品的使用上,应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和政策鼓励,使得行业内部能够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拒绝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 加强知识产权技术保护,提升产权保护技术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技术保护,实现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水平的不断升级。一方面,国家应当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支持,通过政策和资金等手段为相应的技术研究和实践提供有效帮助,提升整体技术水准。同时,推动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高校与企业之间的通力合作,不断培养高技术、高能力的知识产权技术研发人才,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研发工作得到稳步推进,并推动相应产品早日进入市场并投入使用 。另一方面,加强技术保护方面的法律建设,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应用范围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技术的泛滥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也避免技术使用不当给侵权行为带来便利。
【关键词】虚假广告;违法广告;自律组织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73-01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也得到飞速的发展。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颁布时间较早,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其在监督监管方面不能与日新月异的新情况新变化相适应,从而使一些广告业主在巨额利益驱使下,钻法律漏洞,虚假广告信息,达到其经济目的。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及社会集体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更可怕的是该行为对本广告行业自身的成长带来恶劣的影响,严重地阻碍其发展。
一、虚假广告的含义及认定的意义
(一)虚假广告的含义
《广告法》第二条将‘广告’定义为:“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而对于虚假广告概念的界定,主要由我国学者在充分分析我国的虚假广告现象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有关虚假广告定义,并结合我国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 ,将虚假广告定义为如下: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以及广告推荐者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取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入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①
(二)认定虚假广告的意义
从微观层面上来看,虚假广告的存在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宏观层面上来看,虚假广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因此,准确地界定虚假广告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或者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得到保证,同时也有利于各地执法机关在打击虚假广告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虚假广告的界定
(一)虚假广告与违法广告的区别
违法广告指广告行为人由于实施了违反我国广告法律,行政法规的广告违法活动,使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依照我国民法规范而承担法律后果的广告的总称。②简言之,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而虚假行为不仅违法,又具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意思。由此可见,某广告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其必定也属于违法广告。但反之则不尽然,如对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做广告的产品,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期刊等媒介烟草广告宣传的行为就属于违反禁止性规定是违法广告,但由于其并没有采用虚假的方式或者说其不具有欺骗性,所以不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二)虚假广告与具有适度的夸张性质的广告的区别
广告作为其所反映的特定产品为主要内容的艺术表现形式之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适度地运用一些夸张但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形式来表达其内容的本质所在,就是这里所称之的具有适度夸张性质的广告。例如某饮料公司在其广告中为了表现出其饮料的清新凉爽的特点,让其代言人在饮用该饮料后,瞬间被冰冻起来,该夸张的手法虽然不具有真实性,但是其并不会让广大的观众产生真的会被冰冻起来的感觉,而且观众也不会相信其可能性所以该广告是具有适度的夸张性质而不是虚假广告。
准确地界定广告性质,并在认清概念的基础上把握其主体的特定性、内容的误导性、手段的欺诈性以及非法目的性等特征来综合评析其是否构成虚假广告。
三、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广告法律法规,增强其操作性
广告准则作为广告业的行业规范标准,其必须与不断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适应,才能真正发挥其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指导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市场需要;通过运用更科学、严谨的专业术语规范模糊不清难以认定的规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实现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健全广告管理机构,增强专业部门监督力度
目前,有权对广告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部门是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鉴于广告业自身的特殊性,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人员对其监管,才能真正做到权责相一致。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把某些特殊行业的广告监管权交给更专业的机构,如种子、杀虫剂类广告由农业部来监管。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专业特长,同时也使得广告监督管理机构的权责更明晰。
(三)从本行业自身出发,完善广告行业的自律建设
虽然广告行业的自律组织是广告协会,但是在《广告法》、《广告自律规则》中都没有明确界定广告协会的法律地位,导致其权责不明、地位不清,从而使得该协会的不作为或不正当现象普遍存在;因此,要建立健全广告协会体系,理清中国各协会之间的关系,使广告行业自律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作用发挥出来,从而正确地引导本行业良性发展。
注释:
①蒋恩铭.广告法律制度[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1.
②马亚男.对违法广告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2(1):74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问题
公共场所是人们进行购物、娱乐、生存交往活动中最为重要的场所,这里人群集中,人员复杂,如果卫生监管出现漏洞,则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很大影响。自2011年起,我国实施了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完善了旧版《条例》中的一些缺陷,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也得到了大幅提升,但社会在发展,人民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的要求也更高,新法规在具体立法范围的滞后和执法力度无法平衡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相关法规存在滞后性 《细则》只规定了7大类28种公共场所,没有对公共场所给予明确的定义。大型建材超市、地铁、网吧、足浴、健身房、婚纱影楼等新兴行业具有公共场所的特点,却未被纳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造成无法可依的监管空白,监管局限性仍然存在。若不能依法对这些场所进行定期卫生检查,这些公共场所则会成为监督监测的隐患。大型公共场所一些行业,容易与其他法规的实施出现交叉管理。现行《条例》中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职责、义务及卫生管理等要求不够,不利于经营单位自律经营和诚信体系的形成;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不够明确,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和公正执法。以上这些都会影响卫生管理的有效性。
1.2 处罚不具体,力度不够 根据新旧法规规定,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可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等4 种,无详细的罚款幅度。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公共场所设施不健全,如旅店无消毒桶、无消毒柜、或拖鞋数量不足等,却不能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给予行政处罚。《条例》和《细则》规定有些违法情况可以处以2 万元的罚款,但对许多常见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明显偏低,与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如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擅自经营的,处200-800 元罚款,这对一些大型公共场所如星级宾馆等处罚力度太弱,起不到教育和惩戒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造成执法威慑力偏低,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和发展。
1.3 预防性卫生监督法规和标准不完善 预付性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从业行为、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建设项目设计布局不合理、卫生设施不配套、大部分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执法监督权并未得到认可和落实等问题。我国各类公共场所在选址、设计时主动申请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的为数极少,多数是在待竣工并正式营业后,这时所建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也难以改造。行政干预卫生管理现象也很突出。各地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等干预正常的卫生监督工作,预防性卫生监督覆盖率偏低。因此政府重视不够、各职能部门配合不力、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法规和卫生标准不完善、业主的卫生法律意识淡薄,都直接影响了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如不及时解决这类问题会给以后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带来隐患。
1.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不足 首先,监督手段落后。由于经费有限、基层卫生监测机构的仪器设备陈旧不齐、人力和物力短缺,对健康危险因素的全面监测与评价很缺乏,影响了卫生监测进度和质量。其次,卫生监督员数量不足与素质偏低。公共场所监测现场点多面广,人员少,一天监测的场所有限,经常性和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难以实现公共场所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频次。监督员的素质普遍偏低,在繁重的监督任务中更缺少时间来提高专业知识和整体素质。同时,部分监督员的操作技能不熟练、专业法律知识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监督监测效果。随着我国各类法律法规的完善,公共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却不是很高,这也成为了影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不足的重要原因。
2 对以上问题的几点建议
2.1 完善法律法规,查缺补漏 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健全公共场所法律法规,统一执法主体,理顺执法体系,明确职责,避免出现多头管理和交叉执法的现象,以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扩大应监督监测的场所范围,将新出现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范围,以行业类别、经营方式、人群聚集程度为规范对象,补充和修改卫生指标,同时修改罚则,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升罚款额度。在此基础上,将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尽早纳入人大立法议程,通过基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提供法律的执行力。
2.2 严格执行预防性监督工作 制定严格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批程序及相应处罚措施和处罚条款,使过去可操作性不强的含糊其辞的内容进行修订,保障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卫生监督机构更应严格执行其职责,把预防性监督工作作为城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未取得《建设项目许可证》的一律不予许可,确保卫生设施投入,消除公共场所安全隐患。
2.3 提高监督、监测人员素质,加强卫生监督建设 加强对卫生监督、监测人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建立合格的、顺应时代的、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诚信可靠的监督、监测队伍,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公众卫生意识与法制观念,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宣传工具加大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卫生监督、监测条件,政府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保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顺利的进行。
3 总 结
随着公共场所的不断量化和多元化,不只需要相应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应得到更好的完善和健全,还需要从业人员增加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坚决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来进行公共场所的营业和获得,更要求执法监督人员能够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做到依法履行自己职责,严格规范和处罚违法行为。只有这样,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才能得到保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才能顺利开展并向更深更广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