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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内容

时间:2023-08-28 16:57: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建设法规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程建设法规内容

第1篇

关键词:经济法;工程建设法;法律规范体系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的发展时间很长,历史也十分悠久。在《周礼》当中就已经记载了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规范的表述,而且自秦汉到清朝,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文献也很多。在近现代期间,受国外法学影响,在工程建设方面也陆续出台了诸多工程建设的法律文件。而基于工程建设法制建设的不断强化,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工程建设法律研究及教学工作的进步,且研究成果显著。然而,此学科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且存在诸多不足,尤其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理论研究,在广度与深度方面都不健全,为此,对基本理论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很有必要。

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所解决的问题

法律是一种制度,同时也是应对社会问题的一种产物。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基础上,为法律明确了目标,也可以说是赋予其任务。所以,法律部门之所以不同,就是因为其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同样,部门法的不同就是其在解决问题方面的类型不同,因此,其目的与任务也因此而不同。其中,社会经济问题主要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因而,经济法解决的问题也同样存在于其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在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分工得以细化,所以,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与联系性更加明显,而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也更为紧密。而社会同样由个体向着整体转换,因而,经济法形成并发展,两者是同步进行的。而在社会整体中,人与人、个人与社会间的关系和主体观念也同样对个人生存及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样也包括了个人成就与利益等。因而,国家经济也逐渐形成整体,对其经济体系的持续稳定发展给予了全面保护,这不仅对个人生存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样也关乎着个人的利益。而经济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与观念之下形成的,所以,经济法所解决的都是关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问题,而并非是个人在经济活动当中获得利益的问题。由此可见,经济法属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

(二)经济法保护利益分析

在经济法发展的过程中,同样也决定了公共利益在利益结构中的重要作用。而在这一社会背景之下,个人所获取并分享的利益不仅关乎私人利益,同样也是在社会经济秩序公共物品当中所分享到的公共利益。经济法主要是为了保护经济公益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经济法是保护经济公益的一种法律,而并非是对经济私益进行保护的法律。

二、基于多个法部门视角研究工程建设法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活动属于社会经济行为,关乎着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军事等安全及发展,所以,始终受到领导者的重视,而且从多个法律部门入手对其进行有效地调整。而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会涉及诸多法律部门,因而,深入研究其适用法律规范体系就可以选择多个部门法视角。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始终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及法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而将工程建设法规作为研究对象的一种称谓。另外,还有部分学者将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刑事法律规范等统统纳入到工程建设法规当中。因此,这种方式所认为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总和就是工程建设法所秉承的观点。但是,从学理角度上分析,并不属于科学认识。而这同样说明了我国学界在工程建设发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并不深入。为此,应当站在多个部门法角度对其展开深入地研究。

三、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研究

根据我国经济法学界的理解,经济法属于独立法部门,所以,也同样具有本身特定调整的对象。其中,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就是在对国家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与管理等方面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而要想对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那么经济法部门则是最佳的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工程建设活动就是经济行为,而这种行为也必然需要接受国家协调与控制,甚至是管理。从经济法视角出发,针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细化成多个工程建设法部门。而这种划分在满足立法与司法实践需求方面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而基于这一视角,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也包含了不同门类与层次的工程建设法部门,进而形成经济法范畴内的一个部门。其中,具体的组成部分就是各种门类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而其调整的对象也存在差异,但是,相互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最终构建出工程建设法这一整体部门。而目前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需要涵盖多种关系,其中具体包括了主体管理管理与市场监督关系,还有宏观调控关系与涉外管理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而主体管理关系则涉及到了工程建设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以及职业资格管理关系。在组织管理关系当中还细化成了工程建设企业设立至终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及企业内部各组织管理之间的关系。对于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关系来讲,具体指的就是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其主要的内容有工程建设市场反垄断的关系以及不正当的竞争管理等等。所谓的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关系则指的就是国家针对工程建设活动所展开的调节与控制,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其中,主要的内容涉及到工程建设计划和规划的关系,另外还有政府采购的关系以及税收关系等。另外,工程建设的涉外管理关系具体指的就是国家在涉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展开协调与管理方面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而主要的内容就是投资管理关系与涉外工程的承包管理关系。站在经济法的视角分析与思考,正是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中的多种关系,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然而,在进一步研究的背景下,调整对象范围也同样具有十分宽广的发展空间。

四、有关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结构的阐述

因为工程建设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且相对独立,所以,也同样决定了其具有特定部门法的地位和结构。而目前阶段,我国经济法学界所持有的观点就是需要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结构进行归纳与总结,概括为几种法律制度,即工程建设的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及涉外管理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阐述:第一,有关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的阐述。该制度主要是对工程建设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在获取或者是变更与终止主体资格的过程当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可以划分成两部分,即工程建设企业单位主体与从业人员主体。现阶段,国内所实行的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在调整以上两种行为主体规制方面,具体可以表现在工程建设资质管理与资格制度两方面。而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就是工程项目在勘察、设计以及施工与开发等多方面的资质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资格制度的内容就是多种资格管理机制,像是注册建筑师与结构工程师等资格。第二,有关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阐述。该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多形成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该法律制度所涵盖的内容有工程建设的发包承包管理以及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此外,对于工程建设当中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制度等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内容。第三,有关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阐述。该制度具体指的就是在工程建设活动当中,对其整体进行调节及控制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该法律制度必须要始终遵循实践具体需求,进而对其进行细化,具体可以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和规划法,另外,还包括了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法等等。第四,有关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律制度的阐述。这一法律制度主要指的就是在涉外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当中,对其进行有效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主要涉及到的就是涉外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法或者是承包法等多种内容。

五、对工程建设法和法学之间关系的探讨

在对工程建设法以及工程建设法学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可以站在两个角度予以探讨。第一,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与其实际发展的规律都被当作工程建设法学领域的重点研究对象。若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不能够实现进一步发展,亦或是没有对发展规律进行全面总结,是很难形成工程建设法学研究对象的,一旦缺少研究对象,那么这一学科都是不成立的。由此可见,工程建设法是工程建设法学的重要前提条件与基础。第二,工程建设法学本身的形成与发展,一定程度上为工程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性指导依据。在工程建设法学发展的过程中,能够确保立法机关始终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制定并完善工程项目建设法律规范,以保证我国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更为科学合理。而对于工程建设法和工程建设法学间存在的差异,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工程项目建设法律规范是一种国家意志的真实反映,所以,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程序来制定并认可,同样也需要有国家强制力来予以保障,进一步贯彻与落实。但是,工程建设法学不同,主要是人类在学术研究方面的产物,所以,仅仅具有学术指导意义,但是并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能力。第二,工程建设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但是工程建设法学却不同,其调整对象都隶属于工程建设法学领域。第三,工程项目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可以被当作法律体系当中独立部门,但是,工程建设法学则不同,它是属于法学体系当中有待发展的一种法学学科。综上所述,文章首先对经济法进行了阐述,将其作为出发点,阐述了在经济法视角之下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深入研究与探讨,而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作者:谭海红 单位: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孟庆鹏、康世伟.经济法视角下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探究.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4).

[2]李晗雨.公共工程建设的政府监管研究.中南大学.2012.

[3]周旦平.试论海洋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构建.海洋信息.2015(2).

[4]张轶、朱小东.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法律属性研究.建筑经济.2016(2).

[5]苟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法律制度研究.招标与投标.2013(1).

第2篇

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们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们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们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梦想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三)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第3篇

关键词: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监督执法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0-0089-02

一、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水利建设观念的延续

长久以来,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是由当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辖的,水利局负责树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以及管理,这样一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监管与执法,工程的质量全部靠施工人员的自觉。再加上在当初立法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并没有法制化,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能够保护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执法。尽管这一切随着我国法执法的完善在一点一点地得到改善,但目前为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

(二)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到目前为止,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还没能确定一个执法主体。尽管相关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其只负责程序上的管理监督,并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因而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的单位的处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订,近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当一部分法规由于制定的周期过长,根本不适用,无法跟上形势,甚至在一些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冲突,这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许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国的水利建设状况的,因而在一些地区就显得比较不适用,在实际的施工建设执法中就会比较难以掌控。

(四)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才刚刚走入正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中一些执法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能够完全的掌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高,对于基本的执法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途径浅析

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要想提高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水利建设法治观念

树立水利建设的法制化观点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将水利建设执法法制化,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中,从而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在水利建设中是离不开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一项水利建设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对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的施工效率还是工程最终的质量都会大打折扣。而将水利建设管理法执化,将其与水利工程一体化将有利于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设中的执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执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程的质量。其主要是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以此来加大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技术的审查,从而达到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观点来进行树立建设的管理,来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将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便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最主要的任务。

(二)提高水利建设立法质量

正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我国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法规之间的冲突、一些概念方面规定的不够准确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层面上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当然,在一些相关的国家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地方的立法机制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细致化,明确相关的执法权以及执法主体,并针对地方水利建设的特点制定来制定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三)明确水利建设执法机构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涉及三个机构: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政监察队伍。其中水利建设管理机构主要的是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则是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水政监察队伍则根本没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科学的对三个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便是不了忽视的。三个机构各有其特长,但是他们都不适合单独负责水利建设执法,要么是因为人员不够,要么是因为专业知识不对口,因而找到一个合适的机构来执行对水利建设的执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平时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工程有足够的了解,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将水利建设执法的任务也交给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其部门下设定一个专门负责水利建设执法的执法小队,当然,执法小队的执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名言进行执法的,还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也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这样一来,便很好的将两个部门联合起来了,使得水利建设执法更加规范。

(四)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

仅仅解决了以上的这些问题还是无法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还需要对执法机制进行完善创新。对于水利建设执法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案源的发现较难。一般而言,水利建设执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众的举报以及从日常的管理检查中发现。而证如我们所知,在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都是隐形的,光靠群众的举报几乎很难发现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对于案源的发现便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加大检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执法是的取证向来是一项重难点,还有执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个问题。这些都表明现有的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如今的水利建设执法了,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了,只有找到新的执法机制,才能解决在水利建设执法中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

当然,绝不能因为难度较大就放弃了水利建设的法治化管理。为了水利工程的长治久安,为了保证水利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为了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率,水利建设执法必须迎难而上。在建立起水利建设执法队伍后,可以参照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方式,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的内容比较广泛,但比较多的是建立执法激励制度、执法程序制度、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有关制度。如果将水利建设执法队伍作为水政监察队伍的一个分支或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则水政监察队伍的这些制度自然适用于水利建设执法队伍。

三、结语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不仅仅是一项制度,更是对工程质量的一项保证。只有不断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我国水利工程项目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才能较好的满足各项工程的需要。当然,在水利建设中要注意的不仅仅是执法这一方面,同时还要加强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以及质量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的

质量。

参考文献

[1] 张博庭.用科学的态度对待水库的低温水问题[J].水力发电,2006,(10):12-15.

[2] 张礼建,张迎燕.论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生态责任[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21-25.

第4篇

(一)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不够。多年来,我国的建设项目普遍忽视了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的重要性,造价控制的重点主要放在项目建设的后期阶段甚至在工程决算阶段,因此经常出现投资超限的现象。

(二)工程造价缺乏竞争性。当前,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建筑业自身特点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工程计价体系中,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多为直接式服务,采用政府定价,因而造价缺乏竞争性。以施工企业自主定价为特征的工程计价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

(三)缺乏高素质的工程造价技术人才。我国目前取得工程造价师资格的专业人才并不多,高级专业人才就更少;有的虽已经取得执业资格,但无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不高。

(四)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不成熟。有的地方虽已建立咨询机构,但没有充分发挥出工程造价咨询的作用。目前中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实力薄弱,规模偏小,技术力量不强,改革也没有完全到位,还无法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

(五)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仍不够健全。

二、强化工程造价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工程建设前期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1.立项阶段的造价管理。立项阶段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分析,详细的估算,科学的论证,从而把握准方向,确定好规模,使投资既正确又合理。

2.招投标阶段的造价管理。通过招投标,业主可以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设备及材料供应商,这对项目投资乃至质量、进度的控制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推进造价管理制度也有积极作用。

3.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设计阶段是有效控制造价的关键环节,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作用尤为显著。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是工程建设提高效益、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确保质量的重要保证。设计单位必须要积极推行“限额设计”方法并做好设计方案的优化工作。

(二)设法提高工程造价的竞争性

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过程中,要尽量减少政府的具体干预,政府要进行宏观控制、原则指导;应鼓励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倡工程造价竞争,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真正实行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报价;要根据市场改革的要求,真正实现“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使工程造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控制、公平计价、合理竞争;要做好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工作,真正实行资格考试、注册管理、持证上岗等。

(三)大力培养造价管理人才

必须注重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应发挥好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宏观控制、原则指导的作用,建立国民教育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构成完备的教育体系;要加强工程造价专业高等教育及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对目前已经获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要进行继续教育及培训;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也要加强自身的学习,除了对本专业的知识进行更新提高外,还应该结合工作实际广泛了解和掌握有关工程技术专业的知识。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工程造价技术、法规、管理体系及其发展动向,扩大内外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性或区域性工程造价组织的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使目前从业人员在智能结构、理论水平、操作能力和工作经验诸方面都能满足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积极发展造价咨询业

造价咨询业是搞好造价管理和控制的重要力量,需要大力发展,同时要注意其规范和提高。第一,政府主管部门要减少对其的制约,使其真正步入社会,真正自我发展:第二,造价咨询单位要广纳贤才,培养和重用造价人才,设法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第三,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工程造价咨询队伍;第四,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协会的建设,使其成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第五,咨询单位要多领域延伸,全方位发展。

(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的力度。应进一步广泛调查现状,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实施细则等。尤其是如何规范市场、激励机制、制约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使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更适应我国的国情,提高其管理水平并尽快与国际接轨。

(六)严格实行监理制度。

实践证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至关重要。但在很多工程建设中并未真正实施,多数情况下只在施工阶段才能看到监理的身影,而且还很少有权进行投资控制。应该在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阶段、招投标阶段、设计阶段就必须实行监理(含造价监理)制度。通过对可行性研究、确定参建单位及设计过程等重要阶段的监理,使立项更科学,队伍更可靠,设计更合理,真正做到用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从而,严格控制和管理好工程造价。

第5篇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监督

建筑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之一,它的健康运转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建筑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工程质量问题,特别是住宅工程质量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1.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监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在对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规范.工程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所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是否相符、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有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及参加工程验收的情况。

2.加强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监督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和工序把关是否严格的监督。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各级质监站一定要把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作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该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该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总之,要通过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来把好质量荚,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3.加强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因此,在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四项程序的监督。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是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基本保证。因此,日后一定要引起重视,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进一步采取措施从制度上来确保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4.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执行本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要强化各方自觉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保证《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同时

应加大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要予以曝光,能整改的

要坚决整改到位,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5.加强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

主体结构涉及到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主体结构质量监督方面,要着力加强以下三点:一是要严格按照《监督方案》确定的监督控制点实施监督,尤其是要强调质监人员必须到位监督检查,只有符合要求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二是要加大主体结构的随机抽查力度,发现问题决不能迁就照顾,该整改的一定要整改,该处罚的一定要提出建议上报主管部门,三是要切实加强主体结构质量的抽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以确保主体结构安全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6.全面加强建筑节能监管

从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到建筑暖通,电气外管网及配套设施全面执行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严格把关,重点加强施上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确保新建建筑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实行开工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施工质量验收制度,节能材料质量及节能功能质量检测制度,从开工、施工、竣工。“三个环节”实施。四不准、“四控制”的监管,确保建筑节能工程顺利实施。彻查不按图纸要求施工,擅自去掉外墙保温、降低节能标准等行为,确保建筑节能达标。

7.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是要求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以户为基本单位进行,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以外,还要增加对每一户质量负责的8项验收内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专用章,该表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作为房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移交业主。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八项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门窗安装质量、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采暖系统安装质量,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8.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简称“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由于量大面广,因此对建筑工程质量差生的危害很大,是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主要障碍。实践证明,抓好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将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减少到最低程度,直至根除--就是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住宅工程混凝土及墙体裂缝。墙体,屋面及卫生间渗漏;地面空鼓起砂;涂料脱皮;楼梯及阳台栏杆过低;电器设备无防雷接地等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寻求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的防治之策。

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效措施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在建设规模快速增长的背后,仍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质量安全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保证,在应对频频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已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可消除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各种质量安全隐患,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推动整个工程建设行业可持续发展。

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内涵

质量监督是指为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连续监视和验证产品、过程或体系的状态,并分析记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为保证建立及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通过一系列方式、手段来约束或引导建设行业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将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造成极大影响。质量安全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要重视每一道工序、流程的质量和安全行为,才能提高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水平。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的建设工程行业历经艰难,从瓶颈到缓解、适应、发展、高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进一步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一项兼具行业管理、技术甄别、行政执法的综合性工作。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行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明确了监督的重要性。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控制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否到位是主要影响因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技术性强,且涉及环节较多,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必须构建完善的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提升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标准化的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增加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定位准确,明确目标,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紧紧围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精准发力,实现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的发展目标。

3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

3.1改进监督管理方式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式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步到位很难,需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改进和完善,才能为下一次改进提供支持,这个过程同样符合PDCA管理特点。因此,在监督管理方式不断改进的过程中,要直面现状,对产生的情况进一步进行梳理、汇总、分析和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不存留问题。同时,还要结合时展和行业发展现状,不定期更正和更新整体管理方式,制定符合各个阶段发展的管理制度,进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担负其自身管理责任,以监督管理者的角色,加强管理力度;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最大限度发挥监督效能,整合监督机构资源,避免职能重叠,实现优化重组。同时,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或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找出自身的缺点,及时改进,并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发展的质量安全监督之路。

3.2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和改进建设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推进与各大机构的合作,如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形成合力。公开质量安全失信企业、人员信息,增强监督管理透明度,建立信用考核淘汰机制,尽可能建立一个以信用管理为前提,随机抽查和行政执法为手段,重点抽查和技术咨询为补充的完整的、良性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同时,还要加大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更多注册从业人员明确权责的重要性,加快推进全国注册联网,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严禁个人或企业资质管理混乱。

3.3重视信息化综合能力建设

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BIM等大量先进的技术不断涌现,在信息技术变革的今天,工程建设领域要深度融合各类新型信息技术,重视信息化综合能力建设,以科技创新、技术应用为发展手段,不断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高效发展。将信息化技术充分运用到管理中,可大幅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全寿命周期的管理水平,完善监管方式,规范执法流程,增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执法的有效性。同时,在技术层面,可全方位深入分析执法监督过程中的数据信息,及时找到监督管理不足之处,掌握质量安全监督薄弱环节,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规范提供真实的数据支撑。

3.4完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体系

为改善建设工程行业发展,必须健全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体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被广泛用于工程建设中,为此,应加快建立一个满足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标准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保证监督管理的合理性、合法性。因此,应尽快梳理好各级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建立一个统一、合理的标准规范,将以往不合时宜的法规进行改进修正,提高行业的规范性。

3.5建立标准化的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想要保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顺利进行,必须重视监督队伍的素质,建立标准化的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合理调整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首先,要注重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明确机构职能和工作人员的职责,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要进一步扩大监督覆盖面,在管理范围内,细化、细分管理内容,设置科学的建设监督职责,加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障力度,追求高质、高效发展。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专业培训,强化员工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学习力度,有效衔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各项工作。

第7篇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有三大行为主体: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密切相关的部门有: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督单位有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检查监督站等。

作为工程建设行为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担负着工程建设项目的“三控、三管(含施工安全)、一协调”工作,如何正确地把握好监理的自身定位,妥善处理好与参建主体及相关单位的关系,顺利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满完成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任务,至关重要。本人曾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多年,下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供监理同行探讨研究,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1监理单位与业主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法规规定,工程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业主是工程建设的总管,负责工程建设的全部工作,上对国家负责,向社会负责,下对企业的职工负责,向各投资单位负责。业主是工程项目建设各类建设合同的签约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监理单位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制所产生的一个新型的社会技术咨询及管理服务机构。它主要是通过监理合同的形式接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控制,对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公正地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施工单位)之间发生的一些合同纠纷,并协调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使工程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完全取决于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的工作性质是在业主的委托与授权下,对项目施工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向业主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以第三方的角度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独立、公正地协调和处理业主与工程承包商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而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往往发生业主以领导者的姿态要求监理单位服从它的领导或指挥,执行监理合同以外的一些指令,要求监理单位站在业主立场上单方面维护业主利益而损害承包商利益的现象,这些都是不正常的。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国家法规要求,正确把握好自身的法律地位,严格认真地履行监理合同约定,在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业主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处理好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发生的矛盾和合同纠纷。

2监理单位与承包商(施工单位)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上,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监理单位是我国建设领域推行业主负责制、工程建设承包制、工程建设监理制不可或缺的三大主体,均为独立的法人。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建设项目作为产品而言,业主是买方,施工单位是卖方。施工单位提供的建筑产品必须是合格的产品,而监理单位作为第三方,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方,它应根据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对产品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产品造价、生产周期负有监督、控制、管理责任。在建筑产品生产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工程项目监理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分别界定了各自的责、权、利关系和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上不存在合同关系,但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作关系已胡家有关韵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作了硬性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也就是说,在施工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的监督和管理。针对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虽然法律、法规将双方的关系定位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仅是指工作关系而言,相互之间应为平等的关系。监理单位决不能片面地认为对方是被监理单位而高高在上,一味简单地发号施令,而应在互相尊重、平等关系上,搞好工作上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完成项目建设,对在施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监理作为高智能的咨询服务管理机构,应及时作出公正、科学的判断和估计,及时提出口头或书面上的整改通知或指令,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进,把问题解决在事故发生之前,或消灭在萌芽状态。当然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预想不到的问题,但都需要监理单位和施工方作好密切的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还应与业主、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共同协商研究解决,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及国家有关规范、质量标准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一些施工单位开始时对监理认识不够,对监理的工作程序不了解,以致配合不好,常出现施工单位完成一道工序,未报请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签认就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情况,或对监理针对施工质量缺陷发出的整改通知不执行或者敷衍了事的情况。作为监理单位,应作细致的工作,有责任有义务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讲述监理工作的必要性、监理程序及方法,使之理解并达到积极配合的目的。反之,则应行使工程质量否决权,甚至下达局部停工整改指令,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当然,下达停工整改令必须慎重,且应事先征求业主同意后才能停工。总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的规定和监理职责,与施工单位在平等关系的基础上,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同配合,搞好工程项目施工建设。

3监理与设计、勘察部门的作用及关系定位

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项目设计合同,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合同的要求,按时拿出设计图纸,以供工程施工建设采用。设计部门的责任期限及服务期限为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含保修期)。设计完成,提供施工图纸后,在动工前,设计应进行设计交底,对参建主体单位提出的问题要进行解答或修改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还应根据现场发生的与设计不符的情况及时作出必要的设计变更,对施工逐步完成的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要参与阶段性验收和工程正式竣工验收。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只是工作上的协作关系,设计单位在项目建设上的服务及应承担的责任,完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与业主签订的设计合同的制约。它在工程施工建设中要参加一些重要工序,部位及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但不是完全的全过程服务。这点是与监理单位的工作不一样的地方。

在工程施工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监理与设计打交道的时间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多的,双方的关系处理也是监理应注意的问题。正确的做法应是:双方平等相处,在工作中相互支持,有问题共同协商、求得共识;发现问题,按程序办理,经施工、监理确认是属设计上的问题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计进行变更或补充的问题,监理审签意见,报业主同意,再由业主转设计进行变更或补充,补发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作为施工的依据。

勘察单位也是项目建设的重要参加部门,它的工作时段一般在设计前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并向设计部门提供勘察成果,作为设计的依据。另外,在施工阶段也要作技术服务,对工程地基基础、开挖后的地质情况、地基承载力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对出现的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使之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一般来讲,地基、基础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以勘察部门的意见为主,监理只能站在建议的角度上发表白己的看法,供勘察部门参考。相互的关系为平等相处、相互尊重、相互协作的关系。

4 监理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也就是政府主管部门下属的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它们的工作性质是代表政府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的各方主体行为,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类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进行纵向的巡查或抽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及要求,对严重违法违规的问题,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同时,质量监督站在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要参与检查验收,对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要对验收程序、验收专家组成员的组成、验收过程实施监督,并对验收工作签署监督意见。作为监理单位,应严格认真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工作准则,尽职尽责、优质服务,作好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监理单位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把握好自身定位,处理好各行为主体及相关参建单位的关系,尽职尽责、热情服务,工程建设的监理工作一定会顺利开展,达到预期的效果。

由图3B可知,式样7d龄期的水化产物为:Ca(OH)2、Ca6Al2(SO4)3(OH)1226H2O、Ca2SiO4、Ca3SiO5、Ca2SiO40.05Ca3(PO4)2、Ca5Si6(O,OH,F)185H2O、CaSi2O52H2O,其中GP1+C(1号细度磷渣和水泥)与C(水泥)中的Ca(OH)2和Ca6Al2(SO4)3(OH)1226H2O含量相当,GP2+C(2号细度磷渣和水泥)中的含量最低,但相差不多;C(水泥)中不含Ca5Si6(O,OH,F)185H2O和Ca2SiO40.05Ca3(PO4)2,而随着磷渣细度的增加,Ca5Si6(O,OH,F)185H2O和Ca2SiO40.05Ca3(PO4)2的含量呈现上升趋势;GP2+C中Ca2SiO4、Ca3SiO5和CaSi2O52H2O含量最低。

由图3C可知,式样28d强度的水化产物为:Ca(OH)2、Ca6Al2(SO4)3(OH)1226H2O、Ca2SiO4、Ca4O(PO4)2、Ca5Si6(O,OH,F)185H2O、Ca3SiO5、Ca2SiO43H2O,其中掺磷渣式样中的Ca(OH)2、Ca6Al2(SO4)3(OH)1226H2O含量高于C(水泥);随着磷渣细度的增大,Ca2SiO4、Ca3SiO5和Ca2SiO43H2O含量相对降低(高于基准),其晶体生长则越来越好,它们的共同作用就形成了28d强度,在磷渣比表面积709m2/kg时,强度最低(比C高),在磷渣比表面积为773m2/kg时,强度最高。

2.5 讨论

文献[15]认为磷渣对水泥的严重缓凝作用很可能是液相中[PO3]3-等离子的存在限制了AFt的形成,而[SO4]2-离子又阻止了“六方水化物层”向C3AH6转化,当P2O5与石膏共存时,它们的复合作用延缓了C3A的整个水化过程,因此混凝土早期强度随磷渣掺量增加而减小主要是由于:(1)磷渣的水化速度本身较慢,只有水泥熟料充当激发剂,才能使磷渣玻璃体中的Ca2+、[AlO4]5-、Al3+、[SiO4]4-离子进入溶液,生成新的水化物。当磷渣掺量较多时,熟料相对减少,水化生成的Ca(OH)2也相应减少,从而使磷渣的溶解和水化变慢,表现为混凝土早期强度低。(2)当磷渣掺量增加时,P2O5和F的含量也相应增加,缓凝作用更加显著。(3)按照化学反应动力学的一般原理,细度越细,则早期强度越高[15]。但实验结果表明,当细度从比表面积为610m2/Kg到709m2/Kg时,混凝土的早期强度反而减低;这与磷渣中的P2O5和F缓凝作用两者之间谁占优势的具有一定的关系。当磷渣细度为610m2/Kg时,主要是由于磷渣颗粒较粗以及磷渣的水化本身比水泥熟料慢的缘故。当磷渣细度为709m2/Kg,固溶于磷渣中的P2O5和F充分暴露出来,而它引起的缓凝作用已超过了细度引起的加速水化作用。

3 结论

本文研究了磷渣细度对混凝土凝结硬化行为及早期强度的影响,实验结果表明:(1)在低掺量(20%)时,混凝土的早期强度是基准混凝土的72.43%,中期强度略低于基准混凝土(91.21%),后期强度高于基准混凝土12.87%,在高掺量(60%)时,混凝土的早期强度趋近于0,中期强度也很低(是基准混凝土的16.94%),后期强度也偏低(是基准混凝土的47.46%)。(2)在磷渣比表面积610m2/kg到709m2/kg间,4d、7d和28d强度下降较快,而在磷渣比表面积709m2/kg到773m2/kg间,4d强度持续降低,7d强度基本不变,28d强度则出现上升趋势;(3)在高掺量时,磷渣的缓凝性能以及它的矿物特性是导致磷渣混凝土早期强度偏低,后期强度发展迅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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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第8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环境监理;问题;建议

工程建设环境监理要求控制工程实施阶段的环境影响及检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其目的是实现工程建设的环保目标。在环境急剧恶化的背景下,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而这种必要性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①环境监理保证了环境工程的质量;②环境监理补充了工程建设的环境管理;③环境监理完善了环保产业的建设。为了缓解工程建设与环境之间的矛盾,本文笔者主要针对工程建设环境监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应对建议。

1工程建设环境监理中的问题

在工程建设环境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1专业监理人员缺口大

工程建设环境监理的专业性很强,因此要求从业人员掌握环保和工程建设领域的知识。但目前,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多为单纯的环保专业人员,因此对不同行业的产污环节和造成污染的节点不甚了解,同时在工程建设环境监理中,也无法准确把控环保设施的施工质量。另外,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数量远不能满足实际所需。总之,在人才方面,工程建设环境监理缺乏专业的技术复合创新型人才,应引起重视。

1.2环保意识不强

在工程建设环境监理中,监理人员环保意识不强的表现如下:①国家尚未对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做出强制性的规定,且多数工程建设单位并不是主动开展环境监理工作,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二:工程建设单位的环保意识薄;环境监理的费用较高。②多数工程建设施工人员仍受到“轻环保、重质量、赶进度”这一传统观念的制约,导致其不能正确认清环境监理的必要性,且在这一因素的影响下,出现如下一系列问题:环境监理约束机制与考核体系不完善、环保管理制度的落实不到位等。

1.3缺乏理论研究

目前,多数工程建设单位是在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下被迫执行环境监理制度,且在工程建设环境监理中,普遍缺乏科学的理论研究,而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①在管理体系上,尚未明确是否应单独设立环境监理单位或是将其归入工程监理体系中;②在工作方式上,仍普遍以巡视检查为主、以环境监测为辅,但不同行业存在不同的特征,且在一些特殊行业中开展环境监理将面临极大的困难,如在道路工程中,施工线路长的特征无疑会影响巡视作用的充分发挥;③在工作记录上,因为标准不统一,导致不同单位的工作记录在格式和内容等上存在差异;④在环境事故的处理上,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对当事施工单位发出整改指令时,往往无法提供有效的数据资料,同时在处理同一问题时,也缺乏客观性。

1.4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施工、建设单位的沟通不够

工程建设管理体系一般由监理单位、施工和建设单位组成,其中环境监理一般发生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从监理单位的角度来讲,一般事先不会在合同中明确划分环境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职责,这将不利于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另外,工程建设环境监理涉及管道、水电、道路等不同的行业,且不同行业的施工对环境的影响也有所差异,因此应明确工程建设环境监理的重点。总之,工程建设环境监理是国家践行环保国策的重要举措,应明确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完善。

2工程建设环境监理的应对建议

为了实现我国工程监理环境监理的高效开展,笔者针对前文所述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如下应对建议:

2.1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

人是一切活动的主体,而人才是环境监理工作得以高效开展的关键,因此应设法提高全体环境监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具体做法如下:①对工程建设环境监理从业人员施行科学化和专业化的管理,以提高其专业化水平;②参考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的经验,组织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参与培训,注意在培训过程中,应制定系统的培训制度及编写科学的培训材料,以保证参训人员全面掌握相关的知识。总之,在人才培养方面,应开拓环境监测人才队伍的建设渠道,并设法拓宽每一位从业人员的知识面,以保证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2.2重视理论研究,健全法律法规

在工程建设环境监理中,理论研究工作也应同步开展,并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具体表现如下:①通过试点来进一步健全工程建设环境监理的理论与技术体系;②制定科学的环境监理制度及出台一系列配套的法规,以提高环境监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在我国,环境监理工作一般集中在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中,但不同行业的施工特征、环境影响及环保对策不尽相同,因此应制定不同行业的环境监理规范,以保证所确定的工作重点及所采取的工作方式有效。

2.3提高环境监理人员的环保意识

工程建设环境监理人员的环保意识将直接影响其在整个工程建设中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应通过如下手段加以提升:①重视环境宣传,以引导工程建设单位认清环境监理工作的必要性,从而激励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制度;②通过开展培训活动来提高全体环境监测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③政府应针对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制定一系列强制性的规定来约束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行为。

2.4完善环境监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环境监理中,应制定和完善环境监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其中在技术规范中,应明确准入条件、监理单位的责任及现场监理的方法等内容。另外,在监管“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应加大处罚力度,即按照法律法规对闲置环保设施及在“三同时”验收中不合格的企业从重进行处罚,以提高企业对环境监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从而实现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2.5加强合作与经验交流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尚处在探索阶段,因此加强合作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与经验交流尤为重要,具体表现如下:①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单位应加强内部人员的经验交流与分享;②加强与海内外先进企业的合作,并学习其运行机制与管理技术,从而提高自身的实力及环境监理人员的水平。

3结语

综上,在我国工程建设环境监理中,普遍存在监理人员素质低下、环保意识薄弱及理论研究不足等问题,且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严重制约环境监理对环保事业的服务能力。为了促进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应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如下事项:①组织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参与培训,并实行专业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以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环保意识;②重视理论研究,并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制度和理论与技术体系;③加强合作与经验交流。总之,环境监理是组成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内容,其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其有助于缓解日渐恶化的环境问题,因此是时展的要求,因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蔡同锋.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10:102.

[2]韩国波.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的监理作用缺失问题及改进建议[J].建设监理,2014,07:55~57.

[3]刘玉达,王维竹.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厂工程建设期环境监理实践要点分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6,05:10~13.

[4]张镀光,张宇,丁少波.轨道交通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2013,04:179~181.

[5]蒋云霞,蒋坤正.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行业机会及发展建议[J].建筑经济,2012,07:16~18.

第9篇

关键词: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整改建议

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随我国工程建设法规的革新而逐步完善,工程质量管控及监督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其中最明显的革新点就是监督方式及监督职能的转变,由于实体监督向行为监督转变,致使监督方式向委托监督模式转变,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愈加规范化和合理化,但在革新过程中仍有某些监督问题有待改善,下面仅将笔者了解内容报道如下:

一、监督市场存在的问题

1.质监工作者专业技能较差且没有标准的从业考核指标

水运工程质监工作专业性较强,工作性质所限使得质监工作者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技能,同时还要对行业动态(现行法规、政策的颁布及实施情况等)

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应熟悉行业操作规范及内容,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工程质监的每一个过程中。不仅如此,工程质监工作者应谨言慎行,所有言行必须以现行法规标准为一句,工程数据的检测应符合实际,质监监督设计、勘察、施工等行为应合规。

除此之外,水运工程质监市场仍没有设立专门培训质监工作者的部门或机构,质监工作者相互间缺乏交流和学习的机会,导致行业内的先进技术得不到普及,不利于工作人员提高职业素养及专业技能,不利于更加有效的监管和指导工程质量。

2.科学的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缺乏且信息化监管程度过低

我国水运工程质监工作开展了近30年,质监机构监督设备及管理模式虽然有所提高,但质监执法采用的仪器及信息管理系统尚无法满足政府对监管有效性和科学性的需求,很多工程质监机构的信息系统与检测设备较为落后,个别机构甚至存在无重要信息管理系统和检测设备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质监深度与力度,削弱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威性。

3.监管承建企业不规范操作行为的手段不能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

就建设工程而言,法人是项目组织的核心者,其直接影响着项目质量,应对项目质量负责,但实际建设过程中因承建企业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而引发的违规建设事件不在少数,所以,如何有效监管承建企业的不规范操作行为是管控项目质量的重中之重。经分析笔者认为承建企业的不规范操作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A:干预正常的工程建设章程,任意调整工期从而影响工程建设质量;

B:缺乏质量监督意识,没有健全的、有效的管理机制,重工程经济效益轻管理,项目没有经过审批就匆忙开工,为提高政绩而简化验收章程或提供伪造的质检合格文件,为经过验收擅自使用建筑物,只顾扩大工程效益而忽视工程质量,法人落实责任制不够彻底等;

C:经费运作存在压价现象或因承包商垫资导致工程款项迟迟不能下发,造成工程质量压缩等现象的发生;

D:不规范的招投标模式,操作不合乎行业规范,发包或虚假招标工程承包商,导致工程承建队伍、施工队伍及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进而影响工程建设质量;

二、解决对策

1.出台切合我国国情的水运工程质监管理办法

为约束水运工程质监行为,降低企业经济负担,提高职能机构质监执法力度,国家相关机构应出台切合我国国情的水运工程质监管理条例,明确质监执法内容及程序,统一执法监督行为,降低执法监督过程中的随意,提升执法机构的办事效率及社会公信力。

2.强化行业规制建设力度 出台质监工作者资格考评及培训机制

首先明确企业与监督机构的责权划分,取消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鉴定机制,同建设部门一致实行验收备案机制,监督工作由为承建企业鉴定工程质量向备案部门提供监督报告转变,通过竣工备案机制转变传统的工程质监模式,进一步划分承建企业工程质量的等级评定责任,提高政府质监机构执法地位。

其次,一切以体现质监执法严肃性为宗旨,一切工作为体现质监执法严肃性让路,工程主管部应出台工程质监工作者从业资格评定条例,规范质监工作者的工作性质与内容,严格落实持证上岗机制。

要想提高工程质监管控水平,掌握规范的质监执法方式,督促执法人员办事得力且规范,在出台上述规定的同时也要考虑审核持证人员的个人素养,赢监理持证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提高质监工作者对法规的认识程度,促使其不断学习,不断提高从业技能,确保政府公信力的稳固,实现水运工程质监市场的良性发展。

3.提高质监手段及方法的先进性

现今社会已步入科技时代,工程质监工作如何科学化运作及管理是提高工程质监水平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质监管控手段及方式必须符合市场需求,实现质监管控科学化是促使工程质监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笔者认为实现工程质监管理科学化、信息化的方式应分为2步进行:

首先应将信息化产品投入到工程前线施工阵地中,采取计算机技术及信息处理技术将工程现场的情况通过检测设备及影像设备反馈给质监部门,然后再由专人及时采集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录入及评判,实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全程监督,实现监督工作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

其次,应建立公共网络,公布工程质监职能及业务操作流程,通过网络质监业务申报及办理及时将最新的质监动态出去,提高执法透明性及公众性,构建平等、公开的执法环境,逐步构筑行业内部的信息共享平台,更新并开发适于市场发展需求的功能,确保所有受监督工程的情况能够及时反馈,从而实现受监督工程质监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三、总结

时展影响了水运工程质量,使其更加多变和复杂,因此,新时期水运工程质监工作者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入分析和研究工程理论及实际操作问题,更好的将质监部门的监督作用发挥出来,为创造更多优质工程而服务。

参考文献:

[1]张冰鹤. 关于加强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探讨[J]. 水运工程,2009,04:33-37.

第10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对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基础产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在不断深化改革下,以及我国对水利基础建设的逐渐重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逐步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然而,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为此,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这对于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责权不明

尽管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规律基本相适应,然而,责权不明的现象较为严重,参加建设管理的各方都不负责。这主要是因为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政府分权力较大,责任较小,无论是筹划、决策、计划,还是实施、竣工验收等的监管权,都是掌握在政府手中。而政府是水利工程的主要投资来源者,其才是水利工程真正的业主,是工程项目的拥有者和最高权力者。

1.2工程项目的法人责任制不够完善

在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法人制上,还处于摸索阶段,其法人责任制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如下:(1)对于以社会公益性为主的甲类项目,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要如何去组建项目法人,如何确定责任主体。(2)部分工程项目法人还严重存在行为不规范的现象,例如,尽管都有相关的管理机构,但部分是临时机构,运作制度严重缺乏完整性。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这些被调查的26项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中,有15个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其中有8个项目其法人组建不规范,有4个项目未组建项目法人问题4个,2个项目法人的档案管理不规范,有1个项目法人规章制度不健全。

1.3质量监督不到位

在具体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其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较为严重,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定性上不够明确;质量监督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必要的检测工具;在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上,质量检测机构无法提供很好的技术服务。这些因素都使得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力度受到严重影响,致使质量监督不到位,这样政府的质量监督就失去了该有的效果,政府监督失去了的权限和责任,从而就使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权威性和独立性受到严重地影响。

1.4工程资金到位率低

管好和用好水利工程重建设资金,这对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我国部分地区,在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筹备上得不到落实,下拨的资金被层层剥皮的现象大有存下,这给水利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带来了直接的影响。有的则是地方财力不足,规费征收不到位,对水利建设不够重视,投入较少。这样不仅对水利工程建设造成影响,还大大削弱了群众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

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对策

2.1明确权责,使管理逐渐规范化

对于各类的水利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管理责任,其对于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负有直接的监督检查权,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管理资产和监督资金使用的责任。对于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由水管单位具体负责,其要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以及其工程效益的发挥。此外,实行管养分离制,精简管理机构,以降低工程运行成本,使养护水平有所提高。

2.2依法规范项目法人职责

对于工程项目,项目法人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其应该负主要责任。为此,要对项目法人加强管理,建立相关的考核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建设行为。将科学严密的标底形成机制建立起来,不断完善评标决标的标准、方法及程序,实行合理低价中标,要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机构的管理,以避免出现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减少和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的发生。

2.3加大监理人员培训力度

对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理人员而言,其既要对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非常熟悉,同时对于建设监理法规体系也要掌握并通晓。然而,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监理人员素质低下的问题,为此,要加大监理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监理管理水平。通过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的学习,对合同条款熟悉掌握,这样才能对整个项目建设的合同文件体系有所掌握。通过建设管理知识的学习,以提高其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确保监理工作有效率地进行。

2.4完善投资机制

水利作为国家基础建设中的一项特殊行业,为此,在水利工程建设上,为确保水利简单生产有稳定的、廉价的资金供给,以及水利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国家首先要制定出稳定的水利投融资政策,明确水利工程的融资渠道,将无息贷款、贴息贷款、拨款和集资的政策措施制定出来。为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稳定并充足,国家要通过立法,对于水利的投资,要加重地方政府的投资责任。此外,要将社会集资和水利基金建立的相关法规制定出来,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社会集资出资比例,对于公益性的水利项目,还要建立起项目运行、维修、管理费用的补偿机制。

2.5 做好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工作

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工程建设质量如何会受到招标的结果的直接影响。为此,要做好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由于招投标工作的成败会受到招投标文件的直接影响,为此,对于招标文件要进行认真编制,对于合同范本变更的部分,在招投标文件中要有详细具体的操作方法,对于工程量清单中需要增加的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要有相应的合同变更和索赔计算依据与方法。要合理设置招标文件条件,对于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条件要合理利用。由于标底是工程招投标的关键所在,为此,要由精通概预算编制细则、施工管理经验丰富、熟悉工程情况的专家来编写标底。

参考文献:

[1] 张章,李宁.关于我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几点看法[J].科技风, 2009(2).

第11篇

(吉木萨尔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新疆 吉木萨尔 831700)

摘要 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方方面面,作为代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工程的监督人员来说,对于监督工程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因此,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做好监督工作,是我们监督人员工作的中心。

关键词 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监督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方方面面,作为代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管理工程的监督人员来说,对于监督工程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政府形象。因此,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做好监督工作,是我们监督人员工作的中心。

一、现阶段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几个方面

1.建筑工程之前的监督工作。主要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以及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一旦发现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设计和勘察文件,可以通过直接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由其失误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质量责任。

2.建筑工程过程中的监督工作。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应围绕三大部分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监督管理,三大部分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在对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中,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主要部位。现场实体质量的检查方式应采用科学的监测仪器和设备,提供准确可靠、有说服力的数据,增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建筑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贯彻落实,从宏观整体上把握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使用安全。另外,在加强程序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技术控制。

3.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监督工作。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企业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要杜绝或减少由于装修、维护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已有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环境质量的破坏,引发质量事故;避免由于维修、维护的质量达不到要求给国家和公众用户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直接损失。大力提倡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以解决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特别是解决找不到责任方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

1.建立健全建设法律体系。健全的建设法律体系是建筑市场高效有序运作的根本保障,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各国的建设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基本法律作为国家建设法律总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规条例属于基本法律的实施细则,构成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由专业部门或专业协会、学会制定,具体结合不同专业特点,指导限定各种技术活动。

2.实行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和使用许可制度是当前很多企业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微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施工许可和使用许可的具体实施,既避免了不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盲目上马,给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杜绝了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交付使用,给国家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本着“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国际惯例原则,工程质量监督应由核验工程质量等级转变为监督竣工验收工作。

3.加强社会监督与监理单位的管理。监理公司受雇于建设单位,代表建设单位管好工程,要听建设单位的。但监理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社会负责,对工程本身负责。因此,要强调监理公司对工程监理独立行使职能的权利有待加强。

其次,还要推进监理公司整体素质的提高,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在工程建造过程中,社会监督与社会舆论起到重大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诚信体系,提高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质量监督保证机制的重要内容。

4.集中管理投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对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应由国家建设部和各级地方建设部门设置专门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从可行性研究、设计委托、施工发包到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的集中管理,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工程项目的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不能直接参加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这些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属于非盈利性常设组织,既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权,又在工程项目上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其行为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这种做法可以先行组织试点,取得一定经验后,再推广应用。除此之外,对于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政府应该坚持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强化政府对于重大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

5.严格内部管理,树立执法人员形象,严格工程监督人员的执法行为。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的定期书面汇报制度,努力做到监督记录制度化、规范化,即各专业监督员和所有监管工程管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不得拖延,当日工作当日记,周末集中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反馈本人,月度工作要于当月末写成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并对工作情况和有关问题签批意见,也可采取工程例会等各种载体发挥作用,使工程监督工作做到勤检查、勤督促、记录及时、台账健全、考核到位,保证高质量工程的全面竣工。

第12篇

【关键词】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G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除国家相继颁发了相关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外。近年来,国家及我省又相继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2009年出台的《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法制工作进入了又一个新阶段,对促进全国及我省城建档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时期,违犯城建档案安全立卷归档制度,造成城建档案损失,危及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还仍有发生,涉档违法行为按《档案法》、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分别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现就当前城建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寻求规范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工作中遇到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1、不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不归档的违法行为是指依法应建立档案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规》的规定,长期不开展档案工作和建立档案的行为。在城市建设活动中,许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既没有专门的资料室、资料员,又没有开展工程档案编制工作,到了工程要验收时才临时收集,势必造成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为了验收就寻找关系,甚至是领导部门打招呼,要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档案认可文件。

不归档或归档资料不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法规,侵害的对象是国家规定的各级、各类应当建档立卷的文件材料和应开展的档案工作;(2)行为方式是不作为,包括不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无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3)行为结果是妨碍了城建档案形成和档案工作的开展,使城建档案事业蒙受损失;(4)违法行为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违法责任主体是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但也涉及到相关参与建设的各单位和负责人。

究其产生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单位的负责人不了解建设工程档案和城建档案的重要性,而把它当作可有可无的事情,甚至当作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负担,这一行为发生在城建档案工作的源头,对城建档案工作危害严重,影响深远。

2、违反档案编制规定。此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中关于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和档案不得涂改、伪造的违法行为。有的建设单位档案成套性、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够,普遍存在着资料归档不齐、内容缺项、漏项、签章手续未到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准确、整理不规范、复印件居多等现象,有的甚至把施工图当做竣工图,竣工图编制更改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使建设工程档案失去了真实性,原始性,失去了凭证作用和利用价值。

这些违反城建档案编制规范的行为,在城建档案违法行为中占有一定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档案工作制度不健全,只图利益,不遵守城建档案编制规范。这类行为发生在文件材料向档案转化的关键环节上,对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破坏很大,给城市规划管理及城市后续建设带来错误信息和建设损害。

3、违反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此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关于立卷归档制度的规定,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已有,不归档、拒不归档和不按期归档的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全部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但在工作实践中,不按时报送工程竣工档案的现象还大量发生。

违反立卷归档制度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档案违法行为,多发生在城建档案产生的管理单位。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档案意识薄弱,归档制度不健全,档案编制不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和档案资料员疏于归档监督管理。二是行为人员只图个人利用方便,不遵守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更有甚者据为已有以谋取私利,此行为不仅违反了归档制度,而且侵犯了国家档案所有权。三是由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致使违反建设工程档案归档制度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二、监督城建档案违法行为措施

2012年3月,太原市开始实施《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以法律的手段加强城建档案保护,进一步完善有关档案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快了依法治档进程,对保护档案资源,发挥档案作用,提高依法管理档案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有效控制城建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使城建档案工作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必须坚持依法治档,通过法规来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行为,调整好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实现城建档案事业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搞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要加强城建档案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档,应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宣传城建档案的法律法规。专业的法律法规是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对某专业进行强制性的管理手段。我馆利用门户网站、对外服务窗口、开办培训班、印发传单等不同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向我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宣传《档案法》、《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宣传城建档案的价值、作用,扩大城建档案的社会影响,使档案管理真正深入人心,落到实处。为做好城建档案工作,我馆在工程开工前提前参与,对档案管理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从而为进馆的档案资料准确完整奠定了基础。

2、提高认识,完善城建档案工作机制。首先要以现有的《条例》为基础,在有利于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思想指导下,不断完善城建档案执法和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城建档案工作机制,把建设工程档案执法工作纳入建设监督管理范围,加大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的建设单位,要按法规给予处罚。当前需进一步完善城建档案执法机制,建设城建档案监督执法队伍,做到经常督促检查,这是加强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建设单位开展城建档案工作,指导其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归档、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