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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规内容

时间:2023-08-28 16:57:48

工程建设法规内容

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法规;教学改革;探索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B

一、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高职院校土建类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

建设工程法规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土建类专业基础课程,在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专业的课程体系构架中处于重要地位。高职院校土建类专业学生对建设工程法规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着其未来职业操守的形成、职业发展的取向、专业能力的塑造,关系到学生未来的职业素养的养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理论性强,高职学生厌学情绪大,如何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课程的教学效果,在课程教学改革上的探索显得尤为重要。

二、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现状

1.教学内容不完善

建设工程法规调整的对象是纵向的行政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建设工程法规既有行政法内容,也有民法内容。因此,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在内容选取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为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监理法规、民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诉讼法等为辅。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土建行业规范、技术规范的修订,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前的课程教学内容已跟不上新的变化。同时,现行的教学内容侧重于法律法规理论知识,缺乏建筑行业专业的法律实务内容。

2.教学方法单一

纵观土建类高职院校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基本上都是以讲授法为主,教师讲,学生听,教师和学生互动少,课堂气氛单调沉闷,无法达到有效的课堂教学效果。在信息高速发展的时代,单一的教学方法已经难以满足土建类高职院校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需要,应探索多样化的教学方法。

3.教学资源贫乏

建设工程法规虽然是一门土建类的专业基础课程,但是土建类高职院校并没有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课程资源建设仍然停留在起步阶段。在“互联网+”教育的背景下,各专业主干课程逐步实现了网络化、视频化,而建设工程法规这门课程的教学资源非常有限,主要是教材、课程标准、教案等,更谈不上立体化教学资源库。

三、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改革的思路

1.优化教学内容

(1)修订课程标准,明确教学内容。建设工程法规是土建类专业均开设的一门课程。土建类专业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交通工程等。各专业可以根据教学计划及专业标准,修订建设工程法规的课程标准,确定适合各专业的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

(2)关注最新行业法规的调整,更新教学内容。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改及废止成为常态。教师应多关注国家最新行业法律法规的调整,将调整的内容及时纳入教学中,实现教学内容的更新。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的规定与修改前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教师在教学中讲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时就应更新教学内容。

(3)引入专业法律实务,新增教学内容。建设工程法规以往的教学内容侧重于理论法律知识的讲解,基本上是法条的堆积。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将土建类专业的法律实务引入课堂,设计项目场景,引导学生进行角色扮演,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就建设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法律纠纷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

(1)主线――案例教学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以案例教学法为中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教师应将案例教学法贯穿于整个课堂的始终。首先,教师在讲解法律理论知识之前,可以将案例抛出,引导学生思考;其次,教师给学生讲解法律理论知识,引导学生讨论;再次,教师要学生代表分享自己的案例分析方案,引导学生归纳;最后,教师公布权威的案例分析方案,引导学生总结。

(2)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建设工程法规课程应用案例教学这一方法无法满足现代职业教育教学的需要,因此,教师在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还应结合其他的教学方法,构建以案例教学法为主、多种教学方法并存的教学方法体系,以此来提高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效果。在教学方法的选用上,教师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结合讲授法、角色辩论法、头脑风暴法、情境演绎法、实景观摩法等教学方法,形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体系。

3.建设立体化教学资源库

(1)完成传统教学资源的信息化。传统教学资料一般指教材、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教具以及辅助教学资料等。建设立体化教学资源库,首先要实现教材、课程标准、授课计划、教案、教具以及辅助教学资料的信息化,即完成电子教材、电子课程标准、电子授课计划、电子教案、三维或四维立体化教具以及电子辅助教学资料的编制。

(2)优化PPT课件的制作。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多媒体的发展,运用多媒体上课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现在通用的多媒体课件形式就是PPT。制作PPT课件是当前教师的一项基本功,但并不代表所有教师都能制作精美的PPT课件。如何充分发挥多媒体设备的功效,给学生最直观、最有画面感的视觉冲击,PPT课件的优化就显得尤为重要。

(3)制作网络视频课。教师要在完成课堂授课任务的前提下,完成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网络视频化,实现优质课程资源的共享,满足学生课后学习的需要,真正实现学生所期待的线上线下学习。教师可以边上课边录课,也可以借用学校的录播室录课,还可以采用相关软件录屏,完成课程的视频化。与此同时,教师还要利用世界大学城这样的网络平台,将自己的视频课上传,真正实现了建设工程法规课程的网络视频化。

(4)建立试题库。为了巩固课堂教学效果,教师还应建立配套的试题库,满足学生课后复习、巩固所学知识的需要。试题库的建立,要充分考虑到现有知识的难度、广度和延伸度。因此,在试题库的题型上,要与国考、省考接轨;在试题库的内容上,综合历年国考、省考的相关法规试题;同时还要尽可能收集更多的工程纠纷案例,建成建设工程法规案例教学库。

(5)利用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实现在线互动答疑。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带来了教育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也改变了人们的学习方式。现代教育更加关注学生个体的发展,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为教育者关注学生个体发展提供了平台。为此,教师可以利用世界大学城、QQ、微信等网络平台,实现课后在线互动答疑,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服务。

参考文献:

第2篇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核实申请材料:

1、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附件、附图)。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竣工测绘成果。

6、城配费的缴纳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核实内容

(一)竣工测量报告的核实:

1、工程竣工测量图的测绘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2、工程竣工测量图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竣工情况;

3、工程竣工测量图报告及附图的质量是否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4、竣工测绘的建筑面积是否按规范要求计算;

5、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的内容。

(二)规划条件核实:

1、总平面布局: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监督检查该建筑工程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基底面积、坐标、平面形式、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管线走向及管位、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件(包括总平面图和批准变更的图纸)。

2、空间布局: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高度、与周围建(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件(包括总平面图和批准变更的图纸)。

3、建筑造型:监督检查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造型形式(立面)、风格、色彩、体量、建筑外墙的装饰材料,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图件(包括总平面图和批准变更的图纸)。

4、工程标准与质量: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医院的床位数、停车场的车位数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5、室外设施:监督检查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规划要求施工的,并检查其所有施工用的临时建筑是否按规定的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6、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基地高程等;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7、其他相关内容

三、竣工规划核实方法

(一)内业核实

1、根据竣工测量报告与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核实,主要以下几个方面:①核实建设用地界线、位置、红线范围、面积;②核实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功能;③核实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构筑物退让、停车场及交通出入口、地下室边界、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等。

2、按照相关规范、规定,出具竣工面积核实表。

3、核实测绘报告的内容是否满足竣工规划核实要求及规划三维信息系统入库要求。

(二)外业核实

1、核实测绘成果精度、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2、建设用地内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含临时用地内临时建(构)筑物)应当拆除、清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是否按规定拆除、清理。

3、是否有违法建筑。

4、建筑层数、层高、功能划分是否满足要求。

5、建筑外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色彩、外装厚度是否满足要求。

第3篇

第二条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公示应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公示是指市规划局组织的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和批后公示。

第三条以下建设项目,需进行批前公示:

1、居住片区;

2、位于居住建筑周边,可能对已有建筑的日照、通风、通行造成影响的;

3、位于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或风景名胜区内的;

5、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快速路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

6、规划审批、许可内容调整、变更的;

7、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

公示的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机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公开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条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五条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相关资料;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位置、走向等;

2、规划审批、许可内容变更项目应包括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内容及依据、拟规划许可内容。

3、提出反馈意见或建议的渠道和方式。

第六条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的主要形式是:

1、当地报纸;

2、在建设项目的现场对外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其中临道路的,宜在临路一侧的围墙设置;非临道路的,宜在建设项目现场出入口设置。其他情况,由市规划局指定位置进行公示;现场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1.8m×1.5m(长×宽)。

3、在规划局网站、政府官方网站。

批前公示由建设单位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实施。

第七条批后公布的内容

1、经依法批准的的设计方案总平面;

2、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

3、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批准内容通过规划局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布,由审批处室在审批后及时组织。

第八条在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经批准,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处室通知建设单位制作批后公示牌。

批后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监督电话等。现场公示牌的规格不小于1.8m×1.5m(长×宽)。

批后公示牌应当设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时间应自该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起至该工程建成后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4篇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精品课程;课程建设;应用型本科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3-066-02

1 前言

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直接目的,针对具体教学科目的教学内容、主讲教师、教学方法和手段、教材、实验与实践环节等方面开展的一项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工作。精品课程是指具有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优秀课程,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精品课程建设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的普遍规律,具有鲜明特色,并能恰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方法,教学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和辐射推广作用。湖南城市学院是2003年才升格的应用型本科学校,城市总体规划原理与设计是城市规划专业的一门内容涵盖面广,理论与实践并重的专业核心课程,2006年成为湖南省首批省级精品课程。本课程建设紧密围绕应用型本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和城市规划行业发展形势,不断调整课程建设内容,实施“11235工程”,即实施一个转变,围绕一个中心,明确两个定位,实施三个结合,建设“五个一流”。以精品课程建设促进专业建设。

2 实施一项转变,创新课程建设理念

作为新升格的应用型本科学校,精品课程建设首先要实现从重实践轻理论、重技能轻研究、重经验轻实验的专科教学向本科教学的转变。原湖南城建高专是教育部确立的29所“全国高等工程专科重点建设学校”之一,城市规划专业被授予“全国高等工程专科示范专业”称号(1999年),城市总体规划原理被建设部评为“建设部系统高等学校一类优秀课程”(1998年),在专科课程教学建设方面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开始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教学后,虽然原来的专科教学为本课程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有些教学习惯将会成为本科教学的障碍,课程教学中的研究性学习、探究性学习等不够。为此,要全面推进本课程的本科教学,首先必须实施“转变工程”。探讨、研究和实践从专科教学到本科教学的转变,要变专科“理论以够用为度、突出动手能力培养”为本科的“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并落实在本课程的教学中。精品课程是一个整体,既包括某一学科中的“课”,也包括该学科其他相关联课程的“课程模块”。为了加强理论教学,在总体规划原理与设计课程群中增加了现代城市规划理论专题讲座;为了培养学生的研究精神,在课程教学中改变照本宣科的灌输式教育模式,加强创新教育,着重培养学生的思维与专业能力。效果明显,近三年来城市规划专业学生以总体规划内容为题的大学生研究性与创新性项目申报1项获得省级立项,3项获得校级立项。

3 围绕一个中心,明确课程建设目的

课程是实现教学目的,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载体,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后,课程教学质量的优劣便成为决定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开展课程建设是保证和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城市总体规划原理与设计》课程建设紧密围绕“教学质量”这个中心,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为课程教学研究、改革、实践的最终目的。通过对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方法、教学环节、考核等的改革,多维度培养学生的城市规划理论素质、规划设计动手能力、综合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调研、协作共事能力。

4 明确两个定位,调整课程建设目标

为了提高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课程建设要明确:该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关系及其在课程体系中的定位,应用型城市规划本科专业该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的定位。湖南城市学院城市规划专业是培养面向中小城市的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这也是学校城市规划专业特色所在。要在本课程理论与设计实践教学中处处体现出来,如:现行的城市规划原理教材内容与案例侧重于大城市,本课程要针对中小城市调整内容,增加案例;高水平大学的城市总体规划原理侧重于理论研究,而本课程在理论传授同时还要兼顾设计应用;在总体规划课程设计中选题都取自邻近中小城市的真题,在课程设计过程中安排下现场实地踏勘调研,邀请地方建设管理人员来介绍情况,进行模拟汇报评审的课程答辩等,在一种虚拟工程环境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5 实施“三个结合”创新课程教学内容

课程内容的建设是精品课程建设的核心。本课程教学内容同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的要求相结合;人才培养规格、教学内容的创新同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形势相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课程教学同科研与生产实践相结合。通过“三个结合”创新城市总体规划教学内容与专业素养培养机制。

5.1 结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调整课程教学内容

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是一项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为此,建设部对建设类的城市规划、建筑学、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工程管理等六个专业要实行专业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原理是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的重要内容,同时与注册考试的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实务有很密切的联系。所以,城市总体规划原理与设计课程的教学内容综合了国家优秀教材与注册规划师考试中的城市规划原理教材的内容,并参照注册师考试大纲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毕业生调查反馈表明,培养的首届本科班毕业生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的通过率达到了30%以上。

5.2 结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创新课程教学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内容是随着国家的政策、社会经济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处在重大转型期的城市总体规划,面临的问题较多,内容变化很快。本课程组紧跟时代,不断创新课程教学内容。将“小城镇、大战略”(2000年),“关心城市弱势群体”的居住和社会设施(2001年),“十六大”提出的“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2002年),“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统筹”(2003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04年)、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5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改造“域中村”(2006年)、“战略规划”(2007年)、“城乡规划法”(2008年)、“新型城市化”和“城市群规划”(2009年)、“两型社会建设”(2010年)等内容及时结合到城市总体规划教学内容中未,并对相应的规

划原理及时调整更新,不断地改革确保了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5.3 结合产学研,丰富本课程教学内容

产学研结合是应用型本科的重要特色,城市总体规划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课程组的教师自2000年以来参与各类科研课题20项,师生共同参与产学研结合课程设计和暑假社会实践完成城市总体规划设计50余项,其中获建设部优秀城市规划设计二等奖2项、省优秀规划设计一等奖3项、二等奖3项、表扬奖1项。课程组及时将这些科研、生产成果反馈到教学中,使教学内容理论与实践结合得更紧密,同时制作更新总体规划实践案例教学演示文件近百个,丰富了本课程教学内容。

6 面向“五个一流”,创建精品课程

6.1 建设一流的教师队伍

应用型本科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一定是授课经验丰富,实践、科研经验丰富的教师,并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的教学梯队。通过多年的课程建设,目前该课程教学组理论课主讲教师中有教授3人,副教授1人,1人为省级教学名师,1人为省级青年教师教学能手,2人为省级青年骨干教师;设计指导教师都是具有工程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和工程师)人才,其中7人具有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并通过“大课堂”教学引入城市规划管理和设计部门具有一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参与课程设计指导。今后将通过不断引进和改菩现有教师的学历、职称结构、加强非学历的业务素质培养、提高科研能力与教学水平,建设一支能适应本课程教学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

6.2 培育一流的教学内容

精品课程内容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要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并适应应用性人才培养的需求。本课程教学内容充分体现应用型本科特点,处理好本门课程内容建设与系列课程的关系,通过“产学研”结合不断创新城市总体规划教学内容;采用国家级最新的优秀教材、并结合注册规划师制度,调整补充大量密切联系行业形势与体现时代特点的新内容。

6.3 运用一流的教学手段与方法

教学方法是课程教学改革的关键,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教学段的改进。本课程在传统教学方法与手段基础上,采用多媒体与网络教学手段,应用多种启发式、案例式、讨论式、情景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个性与创新能力。改革注重促进了学生的学习情景、合作与交流,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设计课的教学中,结合生产项目,建立社会大课堂教学、模拟式教学和研究性教学等指导方法,很好地培养了学生发现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工程素养。

6.4 开发一流的教学资源

建设精品课程的目的是通过为学生提供优质教学资源未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了实现资源共享,满足学生自主化、个性化学习的需要,在不断扩充校图书馆、系资料室城市总体规划辅助教学资料的同时,本课程大力开发网络教学资源。在电子教材、教案和课件等基本教学材料基本教学文档等基本教学资源上网基础上、不断增加总体规划设计案例、总体规划相关法规、历届优秀课程设计等网上资源。

6.5 实施一流的教学管理

通过对整个教学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改进理论课考核办法和课程设计过程管理,不断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创新,如在满足学校制度规范前提下,课程教学组对设计教学中方案模拟评审、考核答辩环节,在课程设计中增加创新分等进行了规范,对激励学生主动学习和自主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起到了很好的效果,目前如果课程设计进行课程答辩已在全校类似课程中推广。

第5篇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每个环节的监管重点,将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办理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

2规划核实的现实意义

经开展规划核实工作以来的实践情况,结合本次学习规划核实管理程序总结规划核实的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1)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正常的建设秩序,使城乡规划意图得以顺利实现,维护城乡规划法的尊严,促进经济社会不断进步;(2)作为规划管理的最后环节,也是对规划管理全过程的最后一次审视,是查漏补缺,积累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规划技术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绝佳机会。

3规划核实的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许可内容予以核实。

4规划核实工作实践

4.1完善规划核实程序

根据当前规划核实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规划核实程序,目前我们对规划核实在认识上存在一定误区即把规划核实中的工程竣工核实误读为规划核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把灰线验线、±0验线单列开来,实质上它们是个逻辑连续整体,完善规划核实的制度建设,把灰线验线、±0验线、工程竣工核实统一并入规划核实工作,以每个项目为基准开展具体工作,按照时间先后序列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只有这三部分内容统合起来,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划核实。

4.2统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建筑面积是建设工程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是竣工规划核实计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核心规划条件的重要依据。容积率、建筑密度是体现城市功能、规模和土地利用水平的核心指标也是目前社会各层面关注的焦点,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在实际竣工测量过程中由于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不统一导致实际测量建筑面积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偏差较大,例如:华府山水3#、5#楼实测建筑面积比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面积偏小,四季果岭实际测量面积比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面积偏大。濮阳市测量队、濮阳市房产管理局、濮阳市规划设计院共同研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查找建筑测量面积偏差较大的原因、逐一排查导致误差较大的因素,重新对上述两个项目进行竣工核实测量,使上述两个项目的建筑面积误差缩小至合理误差范围内。竣工实测建筑面积直接影响到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濮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濮阳市城乡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规定了容积率计算面积的范围,但随着规划核实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还有待明确和界定。例如阳台面建筑积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但是在计容积率时阳台建筑面积超出规定的建筑面积是否按照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入没有明确说明。飘窗面积不计入容积率,飘窗在结构上应突出外墙面设置,其底板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大于0.45m,其结构净高不大于2.10m,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是否计入容积率没有明确说明。

4.3关于竣工规划核实建筑高度计算

建筑物的高度直接影响到周围建筑的日照采光,按照国家有关现行规范标准规定计算建筑高度,一般实测部位是建(构)筑物北侧檐口处,檐口高度指的是室外地坪至坡屋面的屋面檐口(最低点)的高度,一般水箱间、电梯间、屋顶飘板、停机坪、屋顶阳光房不计入建筑高度;如果建(构)筑物顶层是平屋面,一般檐口高度算室外地坪至女儿墙的高度。在竣工规划核实中一般将建筑结构顶的标高计为建筑高度,建筑物顶部的建筑造型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对于影响周围建筑日照采光的顶部构筑物、建筑造型是否计入建筑高度没有明确说明。4分期、分栋竣工规划核实后期影响《濮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同批(次)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为单元进行。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例如:城中央一期、濮阳建材家居国际博览城为分期核实项目,若前期核实面积已经接近规划容积率上限,那么项目后期的建设要注意控制建筑面积。分期、分栋规划核实更要完善和加强对项目绿地、车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核实验收,随着社会进步发展、生活水平、居民素质不断提高,居民对社区居住环境、绿地、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也会不断提高。

第6篇

一、充分认识严禁违法建设的重要性

(一)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严重扰乱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影响城市市容市貌,造成城市拆迁、建设成本的增加和土地、建设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影响城乡发展环境和社会稳定,危及居民的安全,损害广大城区居民的社会公共利益。严禁违法建设行为是维护城市总体规划、提升城市品位和竞争力,促进“六城同创”的一项重大举措,是维护全市人民根本利益、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切实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住房的管理

(二)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具备合法的国有用地批准手续,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自用住宅,必须依照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城市居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未经批准,严禁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屋行为。对已列入我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区域,严禁各类建设行为。

(四)未经批准,严禁将沿街住宅房屋建设或改造为商业经营性用房。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容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封堵。

(五)各居委会要切实加强本居辖区内的土地管理。不得将本居集体所有的土地或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居居民违规批划宅基地。对辖区内抢占土地、违法建设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严格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工程建设

(六)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房地产开发或新建、改建、扩建等其他工程建设的,均适用本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上述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八)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和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顺延,但顺延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未经批准同意,满1年未开工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满2年未开工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意见进行审批。

(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要求,并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变更审批后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十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关,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实施全程监控。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及竣工验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其中竣工验收须通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对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正在查处的未结案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二)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具有永久实用性的建筑,不得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确实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原使用单位的同意,并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二年。临时项目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必须及时拆除。

(十三)对于本意见实施前,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工程虽已竣工验收,但是对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未予处理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管理意见予以处理。

四、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十四)城市居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工程建设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虽已取得上述许可手续,但不按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均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

(十五)建立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规划行政执法工作内部协调运作机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应在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内容抄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市规划主管部门。

(十六)市国土资源管理、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城建工作巡查督导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对于发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七)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购买、倒卖、租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各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居民宅基地和自建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居民自建住房用地审核程序,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主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查处等工作。

(十九)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职能。在规划许可、放验线、规划变更、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相关条款之内容。同时,要积极协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二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土地监管职能。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本意见实施后,凡违规批划土地的,要责令退还土地,并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对有关责任人移交市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土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对于超批准容积率进行建设的,超出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补缴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否则,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二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担负城市规划执法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省政府关于在滕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对于当事人不认可违法建设事实或其他需要对违法建设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认定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给予建设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城市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于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1、占用铁路、高速公路沿线两侧控制范围土地的;

2、占用道路、广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进行建设的;

3、占压地下管道、管线设施进行建设的;

4、侵占城市防汛通道及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5、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所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6、建设地点不符合城市功能分区等重要布局的;

7、改变建筑使用性质而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8、对于市政府冻结有关区域建设的通告后,在冻结区域内进行的各种建设行为;

9、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二十二)市*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对国土资源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触犯刑法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

(二十三)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和建设的审核、审批、查处等环节的检查监督。制止、纠正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查处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对于不按本意见条款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切实加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市政府成立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领导小组,负责整体工作的指挥、部署、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管理、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四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十五)领导小组要建立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违法建设案件,研究案情,决定处理意见,组织联合执法。

(二十六)建立城市规划执法、土地执法的治安保障机制。由市*机关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治安中队(或治安办公室),实行双重管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随时提供现场执法保障,对侮辱执法人员、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二十七)建立城市规划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市财政部门要对有关执法部门给予资金倾斜,足额保障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所需的办公办案、执法装备等各项经费支出,保证执法工作的高效开展。

(二十八)建立违法建设新闻监督机制。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切实担负起新闻监督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及其单位、个人予以曝光,对依法实施的违法建设活动给予及时报道,营造全社会关注城市规划执法、支持城市规划执法的舆论氛围。

(二十九)市政府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上述有关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造成较坏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对措施有力、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7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

施工合同管理,包含了对签订、履行以及终止三个方面的管理。而这三个环节,也是施工合同出现纠纷问题的主要环节。施工合同包含的内容较多,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势必会影响整个施工的进度以及合同主体的经济效益。因此,提前做好合同纠纷预防管理的措施,将合同可能出现纠纷的概率缩小,以此来确保施工合同的效力,更好的约束、规范合同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合同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主要为建设单位、承包商,合同的内容是涉及这两位主体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以及义务。具体来讲,建设单位主体的权利以及义务为将建设工程项目,以整体或部分为界限进行外包,并承担承包商的外包款项。而承包商的权利以及义务为,满足资质要求的情况,按照双方所约定的工期期间内,合法合规、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工程项目。其中,施工合同在工期、质保期、工程款项使用情况、施工技术、监管等多个方面有明确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施工涉及较多,所以合同内容也较为复杂,这也是合同容易出现纠纷的重要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终止三个环节中,合同主体对于合同的内容存在异议是合同纠纷的主要内容,而合同引发纠纷的内容有着不同的形式,这就导致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质量等要素会受到合同纠纷所带来的影响,而产生变动。根据调查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类型:

(一)合同管辖权纠纷一般情况下,发生合同管辖权的纠纷的合同主体多为承包跨地区、跨省、跨国建设工程的建设企业,合同管辖权纠纷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款项的索赔、工程质量等,这类内容的纠纷,从合同上看,可以被归属于房地产合同的纠纷。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地产合同的纠纷是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和处理,对于跨地区、跨省、跨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内容没有明确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建单位资质不足挂靠建设单位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承包商以及建设单位发包单位的款项索赔等工程质量、工程款项索赔方面的纠纷归属于合同管辖权纠纷。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纠纷有关合同法律效力方面的纠纷,一般多出现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划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前认定无效时,合同主体不能强制性要求继续合同事项的履行,而在这个过程中,过错方承担合同无效责任。如果双方都是过错方,均具有责任的情况下,需要法院依法根据过错大小来决定责任大小,判定责任。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认定无效且终止合同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具体来讲: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认定无效且终止合同的过错方在于施工单位,那么合同另一主体,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已验收合格的项目、已验收为未合格项目以及其他未开工项目进行相应的处理,如已验收合格项目折价赔偿,已验收未合格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二次的修复施工,再根据验收情况来采取措施,合格即折价赔偿,不合格,施工单位需要赔偿并清场,其他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重新选择施工企业。如果合同认定无效且终止合同的过错方为建设单位,那么建设单位需要赔偿合同另一主体的相关费用。合同履行完工后,认定合同无效情况时,需要根据验收合格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阴阳合同纠纷“阴阳合同”纠纷,是近几年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情况。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纠纷主要是合同主体有着不同事项、内容的两份合同,在针对合同内容认定、条款处理时引发的纠纷。由上述几项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来看,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多半在于:合同主体在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方面存在不足,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政府监管职能不足,我国有关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前期,存在较多的漏洞,也容易被钻漏洞,损害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主体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务必要做好预防管理的措施,减少合同纠纷发生的几率。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主体主要为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但是侧面上其还有合同约束的第三方,引发合同纠纷的原因较多,而合同纠纷的内容也极为复杂,基于合同纠纷后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双方以及其他方面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提前做好合同纠纷的预防管理措施,从源头杜绝合同纠纷现象的发生,是极为必要的。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双方内部的管理与建设一方面,建设企业是施工合同的主体之一。其管理人员首先需要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认识合同的重要性,明确依法签订建设合同,并在合同内容中明确双方权利以及义务是符合企业效益的意识,然后,外聘擅长建筑项目施工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以及技术专家,在合同签订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合同另一主体,承包的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合同内容,遵守原则和法律法规,严格完成合同规定的事项,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并且加强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确保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加强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首先,作为合同的主体,双方需要统一合同管理的流程,如合同内容的评审以及合同签订等。同时,合同流程管理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内容来制定合同的内容,并开展合同的评审和签订工作,而一旦双方发现存在不法的现象,则需要及时停止合同签订的行为,并进行相关的修正,确保所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这个过程中,针对合同内容、事项的制定,需要加入法律人士、建设工程专家人士,从甲乙方各自的角度来完成评审、签订的工作,明确合同条款内容并加以审阅,从源头降低合同纠纷发生概率,而对于合同内容、事项中有异议的地方,合同主体双方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进行重新的修正,确保双方共同效益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其次,目前国内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有着一些条款明确、内容详细、责任明确的示范合同文本,合同主体双方可以根据双方实际的需求以及利益相关要素,选择示范合同,并对其内容、条款仔细审阅,从而针对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责任的划分,对于双方的义务,也加以明确,能够利用示范合同对合同主体的行为更好的约束。而且,合同主体需要根据合同严格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降低合同纠纷发生的概率。最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变更、签证管理等相关的变化。因此,需要实行施工合同的动态管理,对于各项合同事项,需要有明确的时间管理,同时,也需要加强凭证管理。

(三)加强政府监管以及法律监管方面的建设一方面,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我国为了保障监管秩序以及效力,应当优化机构,确保监管职能的明确,落实监管部门的责任,从而有效落实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管责任,从外部监管来规范合同主体的行为,减少违法现象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完善建筑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对策,从法律的角度加强立法,约束合同主体的行为,从而减少合同主体钻合同漏洞和法律漏洞的行为,同时,也能够解决过往的合同纠纷问题,以此来加强合同主体在合同管理过程的意识。

第8篇

——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即去指导什么,要精于什么;

——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连续性,即不人为中断对某一档案形成的系统指导;

——城建档案业务指导与法规相并使用的必要性,即指导效果是柔性的,执行法律法规是强制性的。

一、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最佳时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凡事从源头抓起,就能事半功倍,抓工程档案的质量也是这样,档案工作的环节,收集摆在首位,没有收集,就没有档案,收集的多少、好坏就直接影响档案的馆藏与质量,要规范、高效的展开收集工作,必须认真地对待收集的前端工作,即指导要准确、及时、到位。

建设单位与城建档案部门签订承诺书后,即指导工作就开始了,首先告之建设单位下面实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程序及步骤,提示工程开工时及时与城建档案馆业务指导人员联系。开工时进行业务交底时应向建设单位了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姓名、电话,然后再与他们保持联系,这样可知道工程的进度,指导抽查产生与工程同步形成准确的资料。指导人员只有精通业务,工作踏实,才能主动去做,做到指导在先、管理在先、服务在先。事实证明,把好指导关的各个环节,提交的三方资料的质量就要好得多,只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未能及时指导的资料就易残缺不全,指导环节把关十分重要。

二、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内容

精确的指导方法,是建设工程档案正确形成的关键。建设工程档案涉及单位很多,一个工程会产生多家的建设工程档案,只有准确地指导,才会形成正确的档案。

以一个工程的全套档案为例,至少要有三个部门形成,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这三个部门提供归档资料的内容与要求,指导他们正确地形成档案。

(一)工程开工时业务交底内容

1、宣传《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落实各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要求。要明确三方职责,提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建设单位应交的资料是由多个部门形成的,稍不注意,便可能无法完整移交。交给建设单位应交资料目录,讲解具体内容与要求,了解已经办了哪些手续,产生了哪些资料,告之保存方法等等。

3、告之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收集资料中应注意的事

项,首先要符合“三性”要求,其次要注意收集的连惯性。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在不断地完善与更新,新材料、新工艺的开发应用,会产生新的资料。告诉他们除完善质监要求外,城建档案部门也有特定的要求,只有把质监要求与城建档案要求融为一体,才是合格的城建档案。

(二)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业务指导

由于业务指导人员人手和业务量的问题,我们一般根据工程量的大小来决定是否有必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业务指导,是否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料员保持联系,一般市重点工程、住宅小区或单体工程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业务指导主要是督促检查为主,内容如下:①检查质评资料中施工管理人员名单是否与施工资料中签章一致。②原材料合格证及复试报告是否齐全。③施工验评资料监理签章手续是否完备。④设计变更要注意收集及时标注。⑤监理月报的内容填写要真实齐全,是否与形成资料一致,监理指令通知单有无及时回复到位。⑥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实体同步进行等等。

(三)工程完工后的专项验收时的业务指导

我市实行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制度,由业务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前的业务指导,档案验收申请通过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这其实是为了避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档案验收走过场的现象。

对工程档案的要求是多方面的,最明确的要求是,它既要满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又要符合城建档案部门的要求。本着为建设方、施工、监理方着想,提高效率,允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城建档案馆提交审核他们自己形成的工程资料,出于不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同资料员之手的资料,由于认识与操作的差异,所产生的资料或多或少存在不足,难免有需要补办的,需要更改的,这就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方的资料涉及很多部门,有些资料往往不能及时移交,不完整的现象也时时发生,这就需要督促其去补齐。

在档案专项验收工作中,建设单位形成的资料主要是看各项手续的办理是否齐备,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施工文件我们采取“三性”的要求,对其进行验收。主要针对施工文件内容的“三性”要求即“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来审核。如:进行签字人员的笔迹核对,抽检竣工图上的设计变更标注是否到位、抽检施工资料土建资料核查表的资料份数填写是否与安装分部资料核查表一致、原材料检测复试报告是否齐全等等;监理文件我们着重抽查监理文件形成是否与工程量一致,监理通知单是否回复到位,监理月报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完整与形成资料是否对应等等。

(四)建设工程档案接收时的审核

由指导产生,收集形成了好的工程资料,不一定是好的工程档案,就象有好的钢筋、水泥,没有好的施工水平一样造不出好房子。从工程资料转化为工程档案的过程中,一是要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员规范操作,二是要及时指导、检查与监督。只有严格地按国标《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执行,对其整理上审核是否达到“两化”即规范化、标准化。如:案卷封面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卷内目录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与后面的文件页次一致,卷内备考表的内容是否完整、齐全等。

三、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性质

执法主体合法、适用法律内容合法、处理程序合法是构成合法执法的三大要件。具体行使城建档案管理执法的单位是事业性质,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政府法制管理部门办理执法证。这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才具备了合格的管理执法资格。

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具有这样的性质: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既是一种档案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的职能活动,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活动,属档案工作的专业业务指导的范畴。

四、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必要性

第9篇

关键词:医院;基建;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96-02

一、医院加强基建审计意义

1.有利于控制基本建设的投资规模,把握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小,使投资最大限度的符合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宏观经济上讲,本单位的基本建设要与所处区域经济发展相配套,要考虑到自己服务半径的业务需求,其规模和现代化程度不能落后,也不能太超前;微观经济上讲,单位的基本建设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不能盲目追求“一步到位”,脱离实际的大规模、超现代化程度建设的思想。

2.有利于规划实施长期稳定,给单位领导在基本建设投资决策中,提供科学合理有价值的审计意见。基本建设项目在单位长期规划中占有很重要的部分,保证规划能有效长期稳定实施,其经济效益是巨大的,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国有资产损失。审计人员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的审计报告,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慎重的论证,使每个基本建设项目符合长期规划的需要。

二、医院加强基建审计对策

1.医院基建审计重点内容。在基建审计中,对财政拨款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是否单独核算,各项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正当,有无资金缺口,是否及时到位,后期工程投资有无保证,有无乱挤、挪用资金搞基本建设的情况。资金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截留挪用、铺张浪费、转移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体外循环等。审计单位还应对建设成本是否真实,有无乱挤乱摊建设成本、虚增建设费用、滥发奖金、补贴列入建设成本的情况。对于建设期与营运期的划分界限是否分明,不得混淆两者的费用支出,借贷利息支出应按会计核算办法严格划分建设期支出和营运期支出。债权、债务是否清楚,与施工企业、供货单位往来款项的结算清理有无问题,是否有小金库现象。相关会计凭证、账册、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2.对建筑工程合同条款审查。建筑工程合同条款审计,包括合法性、严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查,这是防止合同纠纷、提高合同履约率的重要措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审查合同标的物是否明确,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审查合同条款的严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筑合同中凡涉及到数量、价款、期限、质量标准、技术条件、技术要求、验收方法、付款方式及期限、运输中的责任等条款时必须做到内容明确具体,且双方在意思表达上准确无误,不能存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措辞。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加大合同的约束力和合同的严肃性,确保合同的落实。

3.基建项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审计。要对基建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和评价,发现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地加以纠正和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不相容职务的混岗现象。其不相容岗位主要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的支付;竣工的决算与竣工的审计;重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经办人对于越权审批的工程项目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决策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单位是否有工程、技术、财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的评审意见;单位是否对工程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并有完整书面记录;概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对概预算进行审核;工程款、材料设备款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实施决算审计。

4.加强事前审计。事前审计是指从项目论证起到建设准备完成正式开工时为止整个过程的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合法。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前期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立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全面、合规;对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要在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而纠正问题。

5.加强事中审计。事中审计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审计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要做好记录,尤其对隐蔽工程要进行测量并做好工程记录,必要时可用数码照相机进行拍照,作为原始资料保存在电脑中,使这部分资料反映在工程结算中;坚持参加工程例会,了解工程进展情况;了解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签证内容,监理的职责履行情况;检查施工材料是否正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防止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审查施工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参加工程验收,对投资效果和工程质量进行跟踪审计。

6.加强事后审计。在当前管理体制下,医院工程项目审计大多采取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工程项目审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内部审计人员不可能人人精通,样样都会,中介机构的介入弥补了内审专业缺口及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的缺陷,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审计力量,促进内审业务水平的提高。另外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审计,不仅发挥监督职能,而且可以随时了解与沟通解决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是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方法。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工程高估冒算、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等现象,而且还能够达到加强医院内部管理,维护医院经济利益,防止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节约资金的目的。

第10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责任

0引言

当前,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成为了监理行业所热议的话题。目前,包括政府监督部门的建设单位大多都对监理的服务性质以及监理的权利与义务都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还有部分政府部门认为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推行了相关的处罚条例。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或是应当承担哪部分责任?很多时候这些问题连相关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探讨。

1监理责任概述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法规、章制度,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及相关的建设规范、标准与相应的政府规章制度。如若其存在违规行为,则必须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建设工期、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可能发生以下违约行为。①失职。如该审批的文件不认真审核就随意批准或直接不审批;该检查验收的项目,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检查验收的;该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的指令并没有按时完成或发送错误的指令;该旁站的未旁站;该巡视的未巡视等等一系列不恰当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②越权。不在监理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的监理行为,均有可能属于越权行为。例如,工程发生变更时,由业主单方面授权监理进行工程变更,而监理在未得到图纸设计方的认可时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变更,这无疑超越了监理的权利范围,实际上属于一种越权行为。③未尽职。监理工程师的尽职与否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优劣,监理工程师的不尽职虽未必会给业主带来损失,但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工程安全事故”指的是与工程建设或工程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或临时设施的损毁、人员伤亡,工程实体没有达到相关安全标准,或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自身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倒塌。正确了解“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利于监理安全责任的明确。而通常情况下,“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与“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是工程安全事故中最常见的两种形式。笔者将从这两方面着手,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分析与探讨。

2.1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指的是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工作建设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其监理内容主要有:协助被监理单位对工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协助其选出最优设计方案;控制工程建设工期;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审查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工程合同实施情况等。《建筑法》中规定“监理应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与承包合同等,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与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工程工期、进度、质量以及资金使用进行把控,然而,其职责并未包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所以监理本不需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法》是以建设工程中的管理与协作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判定应遵循《建筑法》中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界定监理应不应该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对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以及相应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能部分也并未提及有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内容。依据我国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可知:“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尽可能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事故的发生率”、“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须对其工程安全生产负责”。由此可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该是施工单位承担。虽然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与监理并无直接法律上的责任,但却不代表监理可以将施工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抛于脑后,出现失职与不尽职等违约行为。除此之外,监理单位还有诸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需要完成。如:重视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间的矛盾,督促施工单位在遵循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把握好工程进度;落实安全员的工作职责;严格监督施工质量、工艺与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近几年来,我国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呼吁建设工程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的声音越来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安全管理不严、施工管理混乱脱不了关系,所以,如果说监理不需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任何责任,是多数人无法接受的。监理公司有责任对施工方案、施工设计以及施工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确保其得以落实到位。然而,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指出监理应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一味追究监理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针对当前的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内容与措施都纳入监理的工作范畴内,明确了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极大程度提升了监理对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但笔者认为,在强调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相应增加一些监理的权益与利益,会更显公平。

2.2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明确监理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是分析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的重要前提。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①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隐患与问题,尤其是违背工程建设原则以及法律标准等内容,应责令改正。②审批开工条件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单位符合开工条件后才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③审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抽检工程设备、工程材料以及构配件等,可采取见证取样的检验方式或平行检验的方式来进行抽检,确保其达到质量要求与使用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④审查施工测量成果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检查施工测量成果,确保数据无误,达到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⑤验收分部以及分项工程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检查、验收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确保其达到验收标准时予以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⑥督促、检查、责令整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采用平行检验、见证旁站以及巡视的方式来检查被监理单位的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⑦对工程安全问题与质量隐患进行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隐患或其他需要进行停工整改的问题,应严重遵循相关程序对应签发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⑧参加竣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进行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此外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⑨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虽无法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安全、质量隐患,或改变其中的重大违规行为,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属于质量控制的范畴,监理单位有义务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检验。在监理过程中,如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实体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并没有对其进行签字确认与接受,则被监理方应当立即补救或整改,直至工程实体符合验收标准。在监理工程师已切实履行其自身的义务前提下,如若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垮塌或人员伤亡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若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未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或检验错误,并对工程实体进行签字接收时,就构成了一种不尽职或失职的行为。如果工程实体在建设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垮塌或导致人员伤亡,则监理也理应与被监理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负责工程安全的关键内容。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不但能有效提升工程监理的效率与质量,而且能有效维护工程监理的合法权利。虽然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工程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监理工程师仍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章程,尽力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应加大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提高工程安全生产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在强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也应积极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利与利益,以有效调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冯国海,高巍.浅谈工程监理工作中质量控制的核心内容[J].科技信息,2011(29).

[2]杨磊,严伟,王晨.监理工作浅谈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与责任[J].科技咨询导报,2007(13).

[3]刘建亮,季祥辉.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责任的界定[J].建设监理,2003(2).

[4]惠广平.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责权及存在的问题[J].红水河,2005(3).

第11篇

【关键词】 建设项目; 审计; 方法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进而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三项目标。

一、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特点

(一)审计环节多、流程长、内容较复杂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要从项目的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过程进行全面审计。涉及的内容多而复杂,涉及的部门广,审计的专业性、技术性强,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具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协调能力,要把传统的审计方法和现代的审计方法、宏观的和微观的审计方法结合起来运用。

(二)审计过程连续、完整

一般项目建设主要有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完工使用阶段。这就决定了建设项目内部审计也应具有连续性。前期准备阶段审计,可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减少投资决策失误;实施阶段审计可规范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招投标行为以及合理控制工程投资,预防一些不合理支出,避免因审计滞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完工后审计,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作出较为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析经济效益,保持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连续性。

(三)审计评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作为一项综合性经济监督活动,要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做到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相融合,涉及面广,审计评价所依据的国家政策、法规多,要求严。

(四)建设项目内部审计问题纠正处理困难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虽然在内容、方法上基本与外部审计一致,但由于受组织内部管理,对组织负责,而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牵涉部门、单位较多,所以与外部审计还有一些差别。主要表现在执行力不够,对涉及违规的同级部门监督力度不足,处理或整改问题较困难,难以形成有力的纠错制度。

二、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基于对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特点的认识,当前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审计与管理界限模糊,审计目标难以实现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断的介入,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供建设单位纠正和改进,这就易使审计人员介入到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范围中,模糊审计与管理的界限,容易引起各方利益的冲突,从而偏离审计目标,破坏内部审计所建立的权力制衡机制。

(二)审计介入时间难以把握,审计效果不明显

建设项目一般周期长、资金额度大,在实际工作中,因不同阶段不同时间介入审计工作所产生的结果千差万别。对于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时间介入点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理论上讲,越早介入越好,但一方面由于审计人员在评价前期决策是否科学方面缺乏专业能力,无法承担这个审计重任;另一方面也因为投资方认为建设项目审计只是在施工阶段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因而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建设项目审计是在施工和竣工结算阶段才开始介入的。由此造成在前期决策、设计和招投标阶段所影响的造价便无法控制,审计的效果就不充分、不明显。

(三)审计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执业规程滞后或不够完善

建设项目审计是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时进行的一种动态审计,作为一种先进的审计模式,审计人员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和风险,为了降低职业风险,就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执业规程作为支撑,既能为建设单位制定项目管理制度提供依据,也可为内部审计部门提供标杆。然而目前这方面的法规政策相对滞后,使得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规范,审计风险增大、审计质量难以提高,进而导致大部分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沦为工程造价审核。

(四)审计力量有限,审计成本增加

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是对建设项目贯穿始终的全过程审计,涉及到项目建设的方方面面,这就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的审计人员不仅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和较宽的业务知识面,同时要具备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熟知国家政策,了解掌握最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以及大量的市场信息,以此来满足建设项目审计的广泛性和繁杂性。同时,由于全过程的审计参与,高素质、多数量的人员结构,必然带来较高的审计成本。因此,能否合理配置审计资源,提升审计能力,是影响建设项目审计效果、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因素。

三、摸索可行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方法

(一)准确定位,明确职责

内部审计是以堵塞项目建设漏洞、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企业投资水平为目的的,其作为监督者参与项目建设的过程,而不是建设项目负责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并不从事项目建设管理、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而是履行对上述工作的监督职能,实现促进这些工作规范、有效运行的目标。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取得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而不直接干涉相关建设单位的工作。在审计工作中,应明确工作职责,努力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二)及时了解项目进展,合理确定审计介入时间

建设项目审计是一种效益型审计模式,应综合考虑被审计项目的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建设进度、审计资源和审计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后研究确定审计介入的时间。过早介入,项目进展程度较低,审计内容不足,造成审计成本、审计风险增大;过迟进入,对项目中间过程失控,许多隐蔽工程内容无法核实,对决策、招投标、设计、材料采购等活动造成的既成损失无法避免。因此,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展过程,合理确定审计介入时间,对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重大活动以及建设单位的要求要及时跟进。

(三)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加强高素质人才培养

建设项目审计是一种全新的审计模式,没有科学、全面的理论体系支撑,为了使其能健康运行,确保其有法可依,使这一模式能更好地为建设项目服务,应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审计规章制度,统一并明确审计实施办法,健全审计程序和审计规范,以及与此相配套的项目管理制度,为审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提供具体的指导,使各部门相互配合,协调运转,使审计逐步步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中。与此同时,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扩大专业视野,适当引进工程技术、电脑、法律等短缺的复合型审计人才,全面提高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促进建设项目内部审计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时现. 建设项目审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第12篇

关键词:新计价模式; 高校基建审计;问题及对策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建设领域逐渐融入国际化市场竞争,建设工程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工程造价确定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应运而生。该计价模式是符合我国目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满足了市场竞争的需要,同时为施工企业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和平台,有利于实现真正的“量”、“价”分离,有利于实施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有利于实现项目风险分担、工程款拨付、造价确定及总造价控制等。由于“科教兴国”以及高校扩招政策的实施,全国高等院校新校区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数以亿计的建设项目投资,为新计价模式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提供了广阔的实践基地。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基本概念

(一)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又称工程量表,是表现拟建工程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格式内容包括八个部分:封面、总说明、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等。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价格的原则制定,主要用来解决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

二、目前高校基建审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用于基本建设的投资在不断增加。根据国家审计署、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高校的基建审计工作已广泛开展。基建审计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计、工程方案设计审计、预算审计、招标投标文件审计、施工合同审计、施工现场审计、竣工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内容。由于基建工程投资规模大、建设工期漫长、工程建设过程复杂以及受主观客观影响因素较多,这就对高校基建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充分发挥基本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保护资金的使用安全,避免损失浪费,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在各个计价阶段的正确性、权威性、合法性,是摆在高校基建审计人员面前的重要问题。但是从目前高校基建审计的实际情况来看,审计现状不容乐观,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1、机构设置不健全,审计力量薄弱。

当前高校中普遍存在内审机构不健全、人员缺少现象。在机构设置上,部分高校将纪检、监察、审计合署办公,只有1至2名工作人员负责审计工作,而基建审计则基本上处于盲区;即使独立设置审计处,由于对基建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人员结构不合理,部分高校只能在基建工程审计岗位配置财务人员担当。在高校基建工程审计工作内容方面往往局限于对工程完工后的结算进行审核,但实际经验告诉我们,这种事后的结算审计无法对基建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致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一旦发现问题,可能再也无法弄清,难以及时纠正,审计监督的作用自然打了折扣。

2、对项目建设特殊性和管理模式差异性认识不足。

从目前高校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和职能分工情况来看,基建项目和维修项目,一般由基建处、后勤产业处、资产处、总务处分别管理或者是由某一个部门统一管理。由于管理能力、管理水平、管理方法的差异,直接体现在工程项目上的造价控制、质量管理、进度管理也就千差万别。同时高校大多数基建维修项目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时间性强,为了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多数项目均安排在假期实施,使得事前审计、事中审计时间紧迫,因而审计工作往往流于形式。主要表现在确定的施工方案随意性大,确定的施工内容不完整,提供的预算书施工图纸不详细,原始施工现场无记录,现场签证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等。从表面上看,基建维修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审计部门都已参与,但要发挥真正审计监督职能很难。有些职能部门认为有审计部门参与把关,就没有尽职尽责,甚至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也推给审计部门,这样一来把矛盾和问题都集中到了审计部门,同时无形中也增加了基建维修工程审核的风险。

3、造价控制与管理存在的漏洞及问题。

3.1 施工前期勘察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由于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地质勘察所涉及的布孔密度,钻孔深度,布孔位置的选取不严肃、不科学,导致地质勘察报告的科学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质疑,直接影响到基础工程设计选型的合理程度。最终导致工程开工建设后基础工程设计变更大,导致工程造价成倍增加,同时也增加了工程基建审计工作的难度和风险。例如在一些高校学生公寓、教师宿舍等工程建设中,施工图设计依据不科学不合理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设计,选择了毛石条形基础或者混凝土条形基础,但是由于基础开挖后发现岩隙分部复杂,并且局部存在夹砂层、溶洞、地下水分布等问题。由于这些情况在勘察设计阶段没有被发现,这时基础类型要全部变更,变更为桩基础或者其他类型基础,造成了资金上的浪费和损失,同时也为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工期索赔提供了借口。按照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像这一类因建设单位和客观条件变化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招标单价、合同金额增加的风险应由建设单位全部承担。

3.2施工准备阶段招投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书是招标人为达到择优选择承包人的目的,利用投标者之间的竞争所形成的书面文件。根据国家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根据建设单位规定必须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在招标工作进行之前,都要进行招标书的审计工作。招标书的审计能够进一步确保标书的完整性、科学性、可操作性,为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

在实际招标工作中,由于招标书中工程量清单编制粗糙、招标控制价编制不详细,设定不科学。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对综合单价分析表内的记录,表述不完整、不清楚,容易造成人为因素故意漏项。以期在竣工结算阶段向建设单位提出,达到增加结算金额的目的。更有甚者,为了达到低价中标的目的,故意把清单报价中人工工资单价、主要材料单价报低,而把有关取费费率调高;以期在项目实施和结算阶段通过政策性文件调整来获取超额利润等。

3.3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存在的问题。

基建项目合同是甲乙双方签订的法律性文件,是基建项目管理的依据。基建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等。合同种类多,涉及面广,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做好合同的审计工作。完整详细的合同将作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招标文件要求与施工合同要求不一致,从而造成工程实施后竣工结算的造价纠纷。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经常看到关于调整价格的条款如此规定,即“不管是政策性文件调整还是市场价格波动等一切风险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在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幅度”。

3.4 工程项目预结算存在的问题。

工程项目预结算书是体现工程项目在不同时间段价值多少规范性文书。其组成的内容大致相同,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间接费。编制方法及步骤也相同,即依据图纸、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有关计价文件、市场价格信息等,首先确定工程量,再计算单价,最后形成总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与传统定额计价所形成预结算书本质区别在于,新的计价方法编制的预结算,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包含工作内容、取费内容更加全面完整也更为复杂。这样一来对工程项目预结算的审核工作就要求更为细致,更加严格。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对外加强审计环境建设,对内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1.1加强与各部门沟通与协调。高校审计部门是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在学校主要领导的分管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由于组织上的特殊性,开展独立性审计会遇到很多制约因素。要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审计工作,就必须取得领导层的重视和支持以及各个职能部门理解和配合。只有这样,基建审计工作才能有序展开,才能确保基建审计项目的质量。只有通过加强审计外部环境建设,积极主动地向领导汇报审计遇到的困难,领会领导的意图,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同时加强与各个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强化服务意识,加大咨询力度,从而形成齐抓共管的审计监督合力,为基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培育良好地外部环境。

1.2以人为本,促进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高。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是顺利开展基建审计工作有力保障,建立健全机构,充分调动审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从人、财、物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同时加强基建审计人员业务素质能力的培养,认真学习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的招标评标管理办法、示范性合同文本等等。不断提高计算机辅助审计能力,熟练掌握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的操作及消耗量标准计算规则。并且抓紧制定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基建维修项目审计操作规程及基建维修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通过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基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2、充分认识工程预结算审计的意义,切实把好项目预结算审核关。

2.1工程预结算审计把好材料价格审核关。首先,重点审核送审材料规格、型号、材质要求是否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其次,了解材料采购数量、采购时间、采购地点及计划付款方式等价格影响因素。再次,审核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与当时当地的行情相一致。材料价格一般执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当材料价格信息缺项时,可通过市场调查确定预结算材料审计价。通过材料价格审核工作,对合理控制合同总造价,减少结算造价纠纷意义重大。

2.2切实把好工程量审核关。第一,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即审核工程量是否按设计图纸、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工程量审核应确保工程量计算准确无误,无少算、漏算、多算及重复计算。第二,在新计价模式下技术与经济结合更加紧密,除了认真审核工程实体工程量外,还应该重点把握非实体工程量计算的合理性。例如对安全措施脚手架搭设及模板支撑费用计算,垂直运输工具费用,二次运输、降水排水、夜间施工、成品保护等费用的计算要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2.3切实把好消耗量标准执行关。审核套价是否正确,即审核直接或间接套用消耗量标准基价是否正确。对直接套用消耗量标准单价的,要审核选用的定额子目是否与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特征相一致,项目内容是否相符,计量单位是否一致,有无高套、错套、重套的现象;对换算套用定额单价的,要审核换算的内容是否符合定额规定,消耗的材料、人工是否准确,单价换算是否准确无误。工程预算审核还应重点审核工程项目是否有完善的立项文件,即项目是否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预算取费是否合规、合理、合法,例如不可竞争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取,间接费、管理费、利润计取是否符合施工企业实际情况等等。

2.4 切实把好送审资料关。项目预结审计时涉及的资料很多包括施工图、竣工图、招投标书、施工日志、隐蔽记录、现场签证、会议纪要等。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直接影响审计结果准确性、公正性,其意义不可小视。第一应加强现场跟踪审计力度,全面及时收集施工现场第一手资料。第二充分发挥现场代表及监理人员熟悉施工现场的作用,确保送审资料的初审质量。第三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资料造假惩罚措施及办法。第四建立诚信档案,使造假施工单位无立足之地。

3、招投标书的审计

3.1完整性审计。招投标书的审计首先要看招投标书的整体构成是否完整。一个完整的招标书主要应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 、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等部分。下面谈谈招标书审计工作中应注重审核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类型等确定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投标人的资质应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3.2内容可行性、可操作性审计。招标范围内容应清晰、明确,使得所有投标人在同一个基础上进行报价。如设计图纸中有部分内容招标方决定不计入招标范围,则应在招标书中注明;如招标人对图纸中部分材料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写入招标书。主要合同条款的约定,招标书中的主要合同条款不仅给投标人提供了报价的依据,也为日后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打下了基础。主要合同条款的审核应按施工合同的审核重点进行。

3.3评标办法审计。评标方法及中标原则的规定应合理,操作性强。评标方法一般有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和综合评标法。最低投标价中标法仅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评审,报价最低者中标,综合评标法的评审则包括对标书的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具体评标方法要根据工程的特点来确定。一般说来,工程规模不大,施工难度较小的工程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即可;而对于规模较大,设计较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为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则采取综合评标法评标。由于招标书内容较多,篇幅较大,文中有不少相互引用及印证的内容,因此审核中要注意招标书中前后文字表述内容一致,不能有矛盾或说明不清的地方。如在采用综合评标法的招标书中,往往会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获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则招标书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准备相应的证件及资料,以给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统一的竞争条件,避免日后因标书中内容不完善引起纠纷。

3.4投标书有效性审计。对投标文件审核除了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外,还要重点审核其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是否漏项以及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

4、基建合同的审计

基建合同的审计首先应审核合同乙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按国家规定应该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承建单位是否是通过招标确定,尚未达到招标标准的工程是否按建设单位相关规定进行了邀请招标或履行了承建单位确定手续。其次要详细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完善。基建合同中,施工合同相对于其他合同来说,内容复杂涉及面广,如签订过于草率不仅在施工过程中难以作为管理的依据,也容易引起甲乙双方争议,不利于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1首先,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相符程度的审核。在施工合同的审计过程中,应根据招标书中有关合同条款及中标通知书中注明的中标价、投标工期、质量要求的主要内容进行审计。招标书中没有约定的其他合同条款以及直接委托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业务惯例及充分尊重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审核。

4.2其次,合同协议书的审核。合同协议书是施工合同的总纲性法律文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合同协议书中涉及工程工期、质量、价格等内容,文字量相对较少但却非常关键。合同协议书的审核重点是工程承包范围是否完整、合同工期的计算是否正确、合同价款大小写是否正确无误,合同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等。

4.3最后,合同专用条款的审核。合同的专用条款是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正后形成的条款。由于具体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各不相同,施工现场和外部环境条件各异,因此必须有反映工程具体特点和要求的专用条款。对需补充、修正甚至弃用的通用条款,应按其在通用条款中的编号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相应说明。对专用条款应逐条进行审核,确保专用条款能够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拟定,确保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都能从专用条款中找到相关的依据来解决。

四、结语

基建审计是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一项工作。作为基建审计人员,首先应充分认识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建设工程领域规范管理的重要意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为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同时也为招标投标计价提供公平、公开的平台,杜绝了暗箱操作;为施工阶段施工索赔、拨付工程款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减少竣工结算工程造价纠纷创造了条件。其次要熟悉掌握国家现行与建设项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工作;同时积极宣传新计价规范,大力推广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再次应具备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基本知识、熟悉掌握及熟练运用预算知识,在工作的同时加强学习,确保业务水平能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最后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尽职尽责,耐心仔细。只有具备了以上条件,才能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更好地完成基建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1]尹贻林.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M]. 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198-364.

[2]黄文杰.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72-103.

[3]王海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4 –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