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57: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涉及土地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全国土地日
全国土地日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三、存在问题努力方向
这次宣传活动,面向基层,深入群众,宣传形式多种多样,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深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欢迎和喜爱。但离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尚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将继续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克服各种困难,进一步加大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广泛宣传,进一步加大面向社会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面,不断提高全民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思想意识。通过对土地、矿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正确宣传,努力化解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供应的矛盾,促进我县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按照上级的总体要求,我局及时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利用每周例会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教材;二是结合本职工作,重点举办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合同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条例》等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并邀请县司法局、县委党校等有关单位的同志进行辅导和讲解。通过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使全体干部职工提高了依法行政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拓宽了工作思路,在处理违法案件和土地纠纷中,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该答复的及时答复,该查处的及时查处,有效避免了过去“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不正常现象。更加密切了党群关系,树立了单位的良好形象。
在认真抓好本局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注重面向社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充分利用今年“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及“12·4”法制宣传日的有利契机,开展较大规模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普法挂图、横幅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专业法律法规;二是设置宣传咨询台、利用宣传车到各乡镇巡逻、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三是专门编了《国土资源依法行政手册》向乡镇、村、县直有关单位、县领导等发放赠送;四是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在局域网站建立网上政务公开,所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
二、狠抓规范管理,严格履行职能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我局狠抓了规范管理,专门制定了《建设用地审报流程表》、《土地登记发证审批流程表》和《采矿许可证审批流程表》等工作流程,并要求各股室要切实按照所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受理办事单位和群众的报件,确保公正透明、优质高效。全面融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之中,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为做好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我县重点项目工程所涉及到土地征用多、房屋拆迁量大,矛盾纠纷比较突出的问题,我局坚持做到法律宣传在先,精心组织技术骨干人员,发放宣传材料,逐一上门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做到依法征用土地,对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在旧城改造中,加强对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划拨出让相关政策的宣传,配合指挥部依法进行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正确宣传和引导,大大化解了社会矛盾和压力,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坚决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把握政策,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三、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我局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五项禁令和行政为民十项措施,确定了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将各股室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批准时限、收费标准、及工作纪律等予以公开,对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文件公布上墙,做到政策、程序、收费批准和依据“三公开”。对土地审批、采矿权登记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相关股室集体会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有效地防止了行为发生,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确保了公正透明、优质高效。
同时,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强化自我约束,设置了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制定了严格的违纪责任制度,有效地杜绝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四、落实制度妥善解决矛盾
为了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我局根据国土资源问题的特点制定完善了《案件查办制度》、《群众来访接待制度》、《人民来信办理制度》、《工作人员守则》、《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要求各乡镇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对各辖区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批转到乡镇处理的问题,要求对来信来访当事人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解决,办结情况限期向我局反馈上报,使“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2006年,我局收到来信8件,接待来访8起,通过法制宣传和政策疏导,对来信来访的问题,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没有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我县经济发展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中心,以简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宗旨,以构筑一门受理、集中办理、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工作方式为目标,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创新行政服务效能机制,营造宽松、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和发展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近期目标。哈市区县(市)中,有6个区建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1县(市)尚未启动。结合各县(市)情况,根据我县当前条件,暂建立集中审批大厅,对部分涉及联合审批的招商引资及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到大厅,集中受理,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批的透明度。
2、长期目标。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机关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其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统一办理。
三、工作原则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1、依法运作。行政审批中心是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及便民服务事项提供服务的窗口,其运行经费由县财政提供。
2、明确工作权限。需进驻行政审批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方式明确行政审批窗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权限。
3、整合行政资源。各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自身审批事项,尽量减少审批程序,整合相关工作股室,为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审批服务。
4、依法办理。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运作,在法律框架下,做到程序合法、特事特办。
5、规范管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对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接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工作协调。行政审批服务
中心和进驻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自行管理、统一考评的原则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关系保留在进驻部门,日常工作由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和任免奖罚建议权。
四、工作窗口
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入驻行政审批中心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指导组成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由县招商局负责推荐招商引资项目,负责外埠企业来我县投资建厂的联络工作,并为其提供优惠政策及服务性收费咨询并跟踪服务。
1、项目审批窗口。由发改局主办,招商局协办,完成国外企业投资项目和国内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手续。
2、工商注册登记窗口。由县工商局负责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办理名称核准、企业登记注册、核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注册手续。
3、企业代码登记窗口。由技术监督局负责,为相对人提供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政策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核准企业代码及赋码,颁发代码证书、产品质量证和产品生产许可证。
4、税务登记窗口。由县国、地税局负责为相对人提供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相对人办理税务登记,并颁发登记及相关手续。
5、基本建设窗口。由建设局负责,为相对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开工许可证及报批手续,组织招投标,委托工程质量监督,进行工程定位放线。
6、消防窗口。由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咨询;审查施工图纸,发放消防施工许可证。
7、土地审批窗口。由县土地局负责,为相对人提供土地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投资企业用地手续,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8、国资评估窗口。国资办对涉及国有资产出售、转让、出租的进行评估确认。
9、环保窗口。环保局对相对人提供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相关手续。
10、水务窗口。水务局对相对人提供水务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相关手续。
11、卫生窗口。卫生局对相对人提供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作方式
纳入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的相关部门,要将办理该审批项目需提供的文本、资料、要件列出请单,提供给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及审批前置条件的,还应将前置条件涉及的部门、审批项目一并列出,由该涉及的部门提供所需的文本、资料、要件清单。
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上述审批程序、要件制作成服务卡或服务指南,提供给行政审批当事人,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载体予以,以便将办理审批项目所需相关手续一次性提供给相对人,做到公开、公示、透明。相对人在行政审批窗口即可完成受理审批事项。
相对人办理审批事项的,由该审批事项进驻部门的窗口人员全程负责办理,在窗付相对人。同一审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办理的,由该审批项目性质直接涉及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审部门,协审部门要按牵头部门的时限、要求予以办理各项前置手续。需组织联合现场踏查、检验、检测、检疫的,由牵头部门组织一次完成。
六、办公方式
第一个想法:鉴于当前环境、场所、设施等尚不具备条件,采取集中办公与分散办公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周二,各窗口单位人员到集中办公地点统一办公,其他时间,相关审批事项仍在有关单位办理。涉及急事急办的事项,由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情况随时召集。
第二个想法: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进行。各窗口单位人员逐天到集中办公地点统一办公。
应进驻行政审批窗口的单位要实行首席代表制,该首席代表全权负责行政审批事项在窗口的办理工作。并保证进驻窗口的人员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年更换一次。各单位进驻窗口的人员应备齐相关证照文本、法律文书,不得以文本不全、权限不明确为由延缓审批或不作为。
七、办公地点
我县行政审批项目122个,涉及部门21个,根据目前条件,拟暂纳入集中审批事项25个,涉及部门12个。上述应设12个行政审批窗口,办公地点暂设在国税局办税大厅。西北侧每个进驻部门派员1-2人。为规范运作,建议新建或租用15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2层或3层均可。内设各行政审批窗口、各进驻单位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室。
八、经费保障
行政服务中心要做到勤俭节约,尽量压缩办公经费。县财政应以实际发生情况,将审批中心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九、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妇女 土地权益 法律保护 立法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切身利益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与调整,其中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义务内容。然而,这一变革对于农村妇女这个脆弱群体而言,要想让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难度较大。关键性原因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不够完善,在操作层面上,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缺失。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缺失现况分析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农村土地流转背景下,不同类型的农村妇女在权益受侵害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农村出嫁妇女流失承包土地按照我国绝大部分农村习俗看,妇女在出嫁后自身的户籍将从娘家所在村庄迁移至婆家所在村庄。而农村的土地政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所以,嫁到外村的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全部或部分被村委会收回,或者被父兄等亲人占有;而新嫁入的媳妇没有土地分,形成了“娘家土地带不走,婆家没有土地分”局面。从长期发展角度看,这部分农村妇女丧失的不仅仅是土地承包权,还失去了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分红权、征用补偿权以及宅基地分配权等延伸权利。农村妇女出嫁对娘家的土地失去承包权,在婆家又不能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这种现象在沿海、土地价值较高的地区较为普遍。
(二)农村离婚妇女丢失承包土地按照农村习惯,妇女一旦离婚,一般不会继续留在男方家生活,而属于自己的那份承包地因无法分割,根本带不走。若女方再婚,到了新居住地也分不到新的承包地。实际上,这部分农村妇女因离婚丧失了依赖于土地而生存的基本身份,由此使得妇女自身的日常生活与生存受到严重的挑战。所以,在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规范中增加对离婚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内容,尤为重要。
(三)农村丧偶妇女往往丧失承包土地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村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问题尤其严重。丧偶妇女既可能丧失自身的承包地,又可能丧失对其亡夫承包地继承权。其中,最直接的表现在于:包括受到再婚等因素的影响,丧偶妇女往往会离开原居住地。她们家庭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往往会被单方终止,她们及亡夫的承包地就可能被强行回收。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丧偶妇女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法剥夺。
综上所述,土地资源固定性与婚姻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农村妇女在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模式下,其个人力量难以与集体及家庭力量对抗,也注定了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因婚姻流动的农村妇女始终属于弱势群体一方,为此,亟待法律上提供保护。
二、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缺失成因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规定不够完善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专门性规定。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做了些原则性规定,但其中仍然不够完善,诸多规定流于形式,难以执行。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由于该条款没有匹配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一纸空文,难以落实。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和第15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建立在农村集体组织基础之上的内部家庭承包模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才能作为家庭承包方的基本单位,但对于农村妇女是否能够直接作为家庭承包方责任人或共有人的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受这一立法缺失影响,农村妇女往往由于婚姻变动丧失了土地承包权,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二)配套规定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对接不畅、可操作性差在涉及到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当中,关于男女平等问题是特别引人注意,但这种规定仅仅体现在抽象层面上,在农村妇女如何维权方面缺乏有效的路径和手段,并且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接不上,可操作性差。例如,《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在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模式下,农村妇女能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适格主体,存在争议。当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只能寻求行政途径解决,而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又非行政机关,所以,往往告状无门。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3款也有类似的规定,把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排除在仲裁受案范围之外。所以,现行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配套规定过于原则性,或存在对接不畅,亟待改进。
(三)以民主程序议定的村规民约,以多数人的名义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都规定“村民大会过半数”,“村民代表会议过三分之二”的民主议事原则,且议定的事项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但多数人为了获得更大利益,往往侵害少数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当经过民主议定的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时,如何纠错,如何查处,法律依据不足,监督根本不能到位。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措施与建议
在农村土地实施流转改革过程中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其关键在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上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流转下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具体有以下几点措施与建议:
(一)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立法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于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土地承包权及相关权益的平等性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农村妇女在出现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等情况下,如何通过对法律工具的应用,保障自身土地承包权及延伸权利不受侵害并未做出明确的阐述。作为一部对妇女权益专门性保护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当细化其中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规定,以便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1)补充完善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款的实操性,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农村妇女在现实生活环境下最切实的问题;(2)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配上法律责任,加大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立法完善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需要增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在以内部家庭为承包方的法律规范中,需要将农村妇女作为独立主体纳入保护范畴。虽然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仍然以“户”为单位,但是,应当明确规定农村妇女是家庭承包的共有人,按份共有;(2)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涉及的土地承包流程规范中,应当将农村妇女占商议土地承包总人数的比例进行合理的规制,以便在土地承包商议中让女性平等地参与,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3)在履行土地承包流程中,诸如在承包、转让合同等文件上不仅仅需要承包方当事人即户主签字,同时,还必须承包方当事人的配偶签字;(4)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于全家迁入市区的农户,可对其享有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回收。基于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特别考虑,建议修改为:在娘家迁入城市,对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予以保留,农村集体组织不得收回等内容。
(三)对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层面进行完善与规范为了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中不受侵害,需要各方参与人加快对于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的建立与完善。在实际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点问题:(1)重视对农村妇女脆弱群体土地权益的保护,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规范:特别是对农村出嫁、丧偶、离婚的妇女在承包地进行转包、出租、转让以及股份合作等过程中,确保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还要保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妇女的生活水平不会低于流转前的生活水平。(2)对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流转前,一方面,需要对承包户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进行确认;另一方面,需要对流转户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在承包经营状态下享有的份额以及财产权利进行确认。意在防止农村妇女自身享有的土地权益在土地流转中受到损害,甚至丧失。(3)对村规民约进行规制。县、乡两级人大和政府应当对现有已经存在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废止不合法的土政策。对今后以民主议定通过的村规民约,应进行提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报备。对村规民约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县、乡两级政府应当及时予以查处,纠正。
关键词:建设法规;问题;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2-0227-02
中国建筑业法制化进程起步较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1998年3月1日才开始施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与健全。目前,中国建筑法律制度主要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来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活动在建筑市场中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的内容正是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学生学习建设法规课程,可以从法律的角度重新认识所学过的专业技术知识,逐步培养其成为懂技术、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创新型,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化市场的专门人才。所以,学习建设法规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目前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式陈旧。在高校中,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方式主要采用教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模式,以满堂灌为主,这样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学生学习起来枯燥乏味。
2.内容多、学时少。建设法规课程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而且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内容也特别得多,如《合同法》共428条。建设法规作为一门课程,有的专业是必修课程,有的专业是选修课程,不同的学校所安排的学时也有所不同,不过一般在32学时左右,其学时是有限的,在课堂上不可能将每一部法律法规的条款全部给学生讲解,这就需要教师来把握好重点。
3.不同专业的重点把握不好。涉及建设工程的专业很多,如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建筑学等专业都开设建设法规课程,但是建设法规课程的任课教师往往来自工程管理专业或土木工程专业,在教学中往往以本专业的特点来给其他专业讲授,这样对其他专业来说,重点把握不好。
4.教材建设相对滞后。一本教材从拟定编写到正式出版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有些时间会更长,教材的内容是按照编写时最新的法律法规来编写的。当学生拿到教材时,有些法律法规可能进行了修订,有些内容可能变化较大,这便不利于教学,也不利于学生课下自学、温习。
5.缺乏“双师型”教师。高校教师大多是在拿到相应的学历证及学位证后直接来高校担任主讲教师的,学历普遍较高,但是工程技术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少,这便导致在课程教学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建设法规课程改革探索
1.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传统教学模式注重理论讲授,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一缺点可用案例教学来弥补。通过工程实际案例分析,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并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案例教学也有弊端,其占用时间多,且不能将所要讲授的内容全包含在内。所以,为了在规定的学时内将所要讲授的内容讲完,不能单纯使用理论讲授或单纯使用案例教学,应将二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可以根据课程的具体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如采用课堂讲授理论中穿插案例,这便使难理解的条款变得简单易懂;或采用课堂中分组进行案例讨论,再由每组的代表发表本组的观点,最后教师进行总结;或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来学习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等等。另外,理论讲授部分应着重讲重点及难点,着重让学生理解条款,而不是死记硬背条款的内容。因为大学生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和理解能力,所以他们相对容易理解的就不必花太多的时间来讲授,点到为止。
2.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有很多优点:直观形象、通俗易懂,增大信息量、有效扩展课时容量等。尤其是针对像建设法规内容特别多的课程,使用多媒体教学,相对板书教学而言,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其主动学习的积极性,而且可以给学生传授解惑更多的建设法规知识从而提高教学效率。
3.注重因材施教。不同的专业所涉及建设法规的实践应用是不同的。所以在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即使不同的专业使用同一本教材,讲授的内容也要根据专业的不同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将来学生就业本专业的工作较多,工作后为了发展很可能会参加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所以教师除了要结合学生所学专业的特点之外,还应结合建造师、城市规划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相关专业的执业资格考试中相关法规考试的内容来把握相关专业的重点。
4.讲授的内容应注重时效性。建设法规教材的版本很多,每一版本都有其优缺点。教师在征订教材时尽可能征订更加全面、时效性更强且具有可读性的教材,使其起到很好的辅助教学作用。学生在学习建设法规时,教材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对教师来说,不能将教材的内容放在第一位,而应当把最新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放在第一位,一定要注重时效性。
5.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高校应根据情况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合作,积极为任课教师提供进修、实践、顶岗锻炼、带薪培训的机会,培养“双师型”教师,以促使教师在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外,可以外聘一些具有实践经验的校外人员,如律师、仲裁员、项目合同管理专家等来讲学。
参考文献:
[1]何佰洲.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第2版[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石心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02,(3):43-44.
基本情况:
(一)用心做好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机构以及队伍建设为加快开发区建设。并经市委第次常委会议决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年月,根据曲发[]15号文件和曲政办发[]228号文件精神,分局开始筹备组建,本着先将班子搭起来,牌子挂起来,工作开展起来的原则,市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帮助指导下,市局和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分局办公地点,配备6名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工作人员。全体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克服各种困难边开展工作边组织,先后购买了办公桌,文件框等必要办公用品,年月日举行了挂牌仪式。自此,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走上了规范管理轨道。
(二)抓好开发区土地遗留问题的清理。重点对开发区成立以来土地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存在历史遗留达56件,面积达2109.08亩。这些遗留问题,有的用地单位交钱于开发区多年未落实地块,有的地块落实,费已交给开发区,但无用地手续,有的修路拆了群众的住房,新建住房土地未落实,有的已用,房已盖,但欠国家土地款等等。通过清清理,初步摸清了开发区过去土地管理的基本情况,为分局下步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使用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到实处,仅仅靠土地管理部门是做不到还必须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干部群众中牢固树立起珍惜土地,科学用地,依法用地观念。分局成立后,自始自终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中之重。
一是投资1万元。送发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及各部门,做到人手一册。同时送发了市直有关部门及西山乡党委政府和村社干部。
二是抓住“625土地日宣传活动。根据市局安排,分局围绕第十三个土地日宣传主题:
三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闻媒体。全国、省市进一步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会议后,分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日报取得联系,重点对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识、方法、原则等进行了宣传。四是将国土资源现行的法规、政策用分局的公示栏进行张贴公开,使到开发区办事的人事科掌握政策,仪立解验支持土地管理工作。五是涉及一些新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文件、新的法规,及时复印送发管委会各位领导手中,取得他对分局工作支持。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管委会、西山乡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依法用地,珍惜土地管理科学用地的意识深入人心,为抓好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搞好用地服务。正逐步成为对外开放的窗口,高新技术产业的示范基地,全市社会经济新的增长点,体制、机制创新的实验区,城市规划建设的样板,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示范带头作用。年初以来,落户开发区的项目较多,如云南冶金集团、康利制药厂、药业有限公司、整合的市制药厂等,为保证这些项目顺利实施,分局严格把关,积极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对各类用地,提前介入,选址定点,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征用报件报工作。为规范用地行为,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对收到用地申请定期、不定期进行集体讨论研究,本着重点项目优先,严格把关,有重点有计划分批次组织报件上报审批。
关键词:房地产经营与估价;说课;职业教育
说课是教师面对同行和专家,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将自己对课程标准、教材的理解和把握、课堂程序的设计和安排、学习方式的选择和实践等一系列教学元素的确立及其理论依据进行阐述的一种教学研究活动。实践证明,说课活动有效地调动了教师投身教学改革,学习教育理论,钻研课堂教学的积极性,是提高教师素质,培养造就研究型、学者型青年教研究师的最好途径。本文结合高等职业教学的特点,是对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为对象的一次说课。
一、说课程目标
1.课程性质
在确定课程目标前,首先分析课程的性质。根据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人才培养方案,《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是专业基础课,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它的学习为专业课打下基础,同时起到链条的作用,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三大技能:经纪、评估和营销串联起来,让学生从宏观上把握专业内容。二是培养学生房地产法律意识,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2.课程目标
对课程性质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分析确定课程目标。该课程要求为学生的专业课和职业发展打下基础,因此需要帮助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结合人才培养方案,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是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导向,因此帮助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突出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核心,从而让学生能够知法、用法和守法,成为房地产从业的高素质人才。
知法、用法和守法是课程目标的三个层次。知法为知识目标,让学生能够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用法为能力目标,让学生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守法为情感价值观目标,让学生将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说学情及学习方法指导
1.学情分析
《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开设在大一的第一二学期,总课时为72个。该课程面对的是大一的学生,学情分析重点放在知识结构和学习方法上。大一的学生,对房地产专业知识了解相对较少,这就要求教师在讲授相关知识的时候,注意知识的衔接,对相关概念做适当的解释和阐述,帮助学生建立感性和理性的认识。在学习方法上,大一的学生学习较主动,但文化基础薄弱,学习的自主性较差,因此教师在上课的时候应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正所谓,授人以鱼,仅供一饭之需,授人以渔,则终身受益。学生知道怎么学,比学什么更重要,学习方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绩。
2.学习方法指导
根据《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特点重点培养学生三种学习方法,自主学习法、合作学习法和反思学习法。
房地产法律法规变化多,更新快,需要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法。我国以商品房为主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历程不长,但发展速度快,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房地产行业由于关系到民生,国家将它作为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因此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化多,更新快。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金制度,即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从最初的20%,调整到30%,再调整到35%,由于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为了加快经济复苏,国家将资本金比例调回30%。这就要求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不断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适应社会的发展。自主学习法的培养,是通过在课堂上以学生为主,根据课程目标,设置思考题,促使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在课堂外布置拓展型题,让学生在业余时间自学。
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综合实践性强,需要培养学生合作学习法。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例或者项目调查常常涉及多个知识点,比如对房地产开发类型的调研,就会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楼盘,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关知识,综合实践性强,单个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比较困难,因此培养学生合作学习法,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共同完成学生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形成积极交流信息的合作关系,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反思学习法促进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效率。根据原认知理论,通过培养学生的反思学习法,让学生选择能达到目标的最适当的学习,检测达到目标的情况,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总结达到目标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三、说课程内容
根据教学目标,结合学情分析,确定课程内容。教学目标要求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突出房地产中介服务,因此课程内容上涵盖房地产开发主要环节,即从土地取得,到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到物业管理,并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导向。
根据课程内容,从而组织教学资源。教学资源包括教材和其他参考资料。教材是课程内容最主要的资源,课程内容的实现离不开教材。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选择戚瑞双主编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它也是高职高专房地产类规划教材。其他资源包括(1)文献资料,辅助建立课程理论框架,(2)视频资源,帮助建立感性认识;(3)案例资源,提供案例分析材料;(4)网络资源,提供课程扩展材料。(下转第104页)
(上接第20页)
四、说教学设计
1.课程设计理念
课程设计的理念是与专业能力结合,缩短教学与专业的距离;以能力培养为中心,应用为目的;以学生为中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课程设计思路
与专业能力相结合,即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技能细化出具体能力,以该能力培养为核心,组织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通过导入案例引出法律法规,再进行知识应用,最后总结和反思,达到能力的培养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能够知法、用法和守法的目的。
3.说教学方法
怎样展开法律法规这就涉及到教师的教学方法。本门课教师主要的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主要有两种形式,问题设置和现状分析。问题设置即将问题摆在学生面前,通过问题的分析,引出法律法规。现代教学论研究指出,感知不是学习产生的根本原因,产生学习的根本原因是问题。问题能够激发学生求知欲,激发学生活跃的思考;没有问题学生就感觉不到问题的存在,也就不会去思考。现状分析即将现状摆在学生面前,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引出法律法规。比如在讲解房地产开发类型的时候,以学校附近某楼盘为例,通过分析投资商和建设单位,引出房地产开发类型法律法规,让学生得到了感性认识,同时也将理论联系实践。
案例教学在法律法规教学中应用较为普遍,本门课也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方法,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甚至包括调查等活动,教给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作者将案例分为导入型案例和分析型案例。导入型案例与该节知识紧密联系,或者能够帮助学生有直观的认识。比如在讲解房地产估价公司时,以某房地产估价公司的视频介绍为导入,让学生建立感性的认识。分析型案例,主要是让学生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案例分析,也有文字和视频材料。比如在讲解转让实质时,学生对转让实质感性认识少,认识不深刻,通过视频的方式让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帮助学生加深认识,激发学生的兴趣。
五、课程评价
有效的评价能够及时了解教学状况,也是教师反思和改进教学的有力手段。本门课主要通过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来实现。形成性评价包括:(1)学习参与度,(2)学生知法、用法的能力,(3)学生之间的自评和互评。终结性评价即为期末考试测评。
【参考文献】
[1]黄敏,刘娜.《高职课程说课内涵浅析》[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2]程永华.《说课在高校教育中的应用》[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8,(3).
[3]谭冰,王阳,徐国东.《关于说课内容的理论探索》[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3).
论文关键词 遗传 资源 专利保护模式
一、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专利权保护现状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资源极其丰富,其中生物资源也极具有多样性,这也导致我国遭受“生物剽窃”的现状较为严重。我国目前针对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不是很完善,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而且大多数规定较为抽象、原则,实际操作性极差。另一方面,我国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这种管理方式进一步恶化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综上可见,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存在相当多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研究起步较晚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遗传资源的关注和研究较发达国家相比而言,起步晚、研究水平低,且缺乏实际调研,在有些领域对遗传资源的研究几乎空白。根据相关统计,截止到目前为止,在我国仍然有大部分作物的遗传资源信息没有被收集与保存。甚至有些已经被收集与保存的遗传资源信息,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对待,更缺少全面系统的研究与评价。同时,对于遗传资源的核心,也就是遗传信息的分子水平研究,我国目前仅仅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空间极大。
(二)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表现为低水平、范围窄、不健全
众所周知,遗传资源的保护核心就是遗传信息。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集中于保护生物品种的多样性,并不能有效、及时地保护到遗传信息。此外,由于我国对遗传资源的研究起步较晚,缺乏对遗传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导致保护力度过小,甚至保护不到的问题。虽然林业部近几年将一些稀有植物列入保护名录,但是大多数的稀有植物仍然处于不被保护的状态,这种局面无疑会直接造成我国植物资源的大量流失,甚至是遗传信息的流失。我国目前并没有系统地建立有关动物基因资源保护的法律文件,这种立法缺失让动物资源的法律保护更是无从提起。
(三)我国遗传资源保护机构的设置不完备
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是由不同的部门,根据其自身职责范围的不同分别进行,且没有较为规范、统一的遗传资源保护机构。而且,不同部门的各主管部门之间又缺乏协调机制,更缺少明确的职权界定,部门之间缺少良性的有机配合,往往会造成部门之间互相推脱,政多无门。另外,在我国各主管部门中缺乏具备专业性知识的工作人员,导致部门整体专业性不强,遇到相关遗传资源的纠纷问题,只能任事态发展,难以发挥出预防与保护的作用。
(四)我国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欠缺完整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既没有专门的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也缺少与国际上法律接轨的法律法规,且对于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抽象性的、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我国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若干规定都分散在各个法律文件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遗传资源进行专门的保护,并且有不少的管理规定多是在其他法律法规框架下附带作出的,并不能很好地体现出立法对遗传资源保护的力度。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宪法》第9 条和第26条也分别对于保护自然资源以及如何合理利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同时,《刑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种子法》以及《种畜禽管理条例》等各类行政法规中也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作出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但涉及的内容不是很完善,而且也比较抽象,尤其在遗传资源的取得以及专利制度方面的相关规定上基本空白,这样也导致了不少想获取生物遗传资源的外国公司,通过合作研究或者共同建立数据库等合法方式规避我国法律,无偿地窃取了我国大量的遗传资源。
我国自1993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之后,积极展开我国关于专利法各方面的修订,于2008年底新修订的《专利法》将遗传资源保护纳入了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在2010年初,进一步修改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主要针对“遗传资源”的含义,以及如何界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并明确了如何披露遗传资源的来源信息。针对我国对遗传资源的保护现状,通过这三部法律的引入与修订,也相对健全了我国遗传资源专利法保护体系。
二、国外关于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
(一)发达国家对于遗传资源的国内保护模式
美国作为发达国家,依赖其辽阔的地域,其国内的生物遗传资源相对而言比较丰富,而且其国内的科学技术力量相对雄厚,因此美国也特别重视对其他国家生物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美国基于其本国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在很大程度上是生物遗传资源的引入国,且对所有的遗传资源均依照2006年制定通过的《生物遗传法》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与管理。《生物遗传法》对遗传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作出了如下具体的规定,“为商业或者科学研究之目的在北部地区进行的涉及生物遗传资源的活动需要获得政府的特别批准,否则即被视为违法。政府有权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同时该法案也规定了申请人在向政府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的过程中,还应当提交事先和生物遗传资源提供者签署的生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协议,否则政府将拒绝颁发许可证。”
加拿大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及相关问题并没有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是同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或者地区一样,仅仅是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则对本国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规制与保护。加拿大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或多或少地能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地区解决生物遗传资源的归属问题,并对此进行法律上的约制。另一方面,加拿大政府对于基因库中遗传资源的异地使用问题,主张世界各地的善意研究者,为了研究的目的,发展科学技术,造福世界人民,而善意使用此类资源将不受限制。
挪威实行土地私有制,基于此其本国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显而易见,即生物遗传资源归属于土地所有者,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不只是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规制,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有义务有权利尽己所能的保护和管理自己的土地,以及依附其土地所存在的生物遗传资源。因此,笔者认为,挪威国内的立法及政策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土地所有者私有财产的保护,而不是把遗传资源列为一国的国有资源加以开发利用与保护,一方面,这在某种形式上有利于土地所有权者对于其私有财产的双重保护,但另一方面,似乎也不能预防土地所有权者对其“私有财产”的肆意挥霍。
南非共和国是非洲唯一的一个发达国家,南非共和国于2004年颁布了《国家环境管理:生物多样性法案》。此法案明确指出了其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范围,并进一步利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出了其国内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行政主管保护部门。同时,南非共和国对于遗传资源的管制也相当严格。一方面,对于开发遗传资源的申请者,不仅要求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请文件,另一方面,申请者还需要进一步证明其与生物遗传资源的所有者或是转让者之间有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以及利益分享协议。如果经由政府审查时发现是在胁迫或是其他不合法的情形下签署了转让协议或是利益分享协议,则将不被准许申请。综上,笔者认为,南非政府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是非常可行的,一定程度上或许加大了政府的工作量,但是却可以减少遗传资源被滥用或是被窃取的可能性,这种多层次的监管模式值得各国学习与借鉴。
(二)发展中国家对于遗传资源的国内保护模式
广大发展中国家基于本国的国情,对于本国遗传资源的保护也是各有所长。哥斯达犁加基于其本国国情的考虑,制定并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开启了对于其国内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篇章,加大了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力度。该法将保护范围扩大,并涉及到技术和知识创新、传统生物遗传资源、植物变异等,有利于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菲律宾基于其对本国原住民的重视和保护,通过了《原住民权利法》,强调了对于原住民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秘鲁为了细化对于本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层面,加强对于本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力度,制定了《生物资源本土居民集体知识保护制度法》。巴西本国并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只是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些法律原则,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印度通过了《生物多样性法律》,主要是对其国内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以及惠益分享进行规制的法律。通过管理对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以及对于相关传统知识保护的目的,以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中规定的对于公平的分享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这一法律内容。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大多具有大量的生物遗传资源物种,虽然普遍制定了国内法律来加强对于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但是在内容上以及侧重点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进行国际化合作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很有必要。
三、增强我国遗传资源的专利权保护建议
由于生物技术通常是通过专利制度获得并取得各种独占权的保护,通过对上述遗传资源保护立法不完善的现状,为了能够有效切实地保护到我国的遗传资源,尽快制定出一部单独的遗传资源保护、管理法律乃是大势所趋。综上所述,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应着重于在专利制度中加强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一部专门法律
我国目前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但是对于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细微内容并没有作出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关于执行《公约》中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相关规定。同时,要对遗传资源知识产权的取得条件、权利的行使及侵权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才能达到保护遗传资源的立法效果,实现立法目的,即保护遗传资源专利权。所以,制定一部单独的遗传资源保护管理法,专利法才能与其配合,相互辉映,充分发挥出其对遗传资源的保护作用。
(二)完善部门机构设置,合理规制生物剿窃行为
对遗传资源保护的问题中,生物剽窃是一种非常恶劣的行为,但从我国国情以及立法体系来看,我国现在对生物剿窃的法律规制相当不完备,基本处于起步阶段,而且极其缺少具备相关执法及司法经验的专门人员。目前,很多发达国家的外国公司以及一些机构对我国的生物剿窃行为越发的严重,制定出一部具备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专门性法律是当务之急。同时,也应当配套建立起专门保护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机构部门,培养具备相关知识的专业工作人员,建立系统的专利权保护体制以打击生物剽窃行为。
一、 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一是按照局里的要求,法规股配合分管领导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和考试,全面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为依法行政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积极参与和组织法律法规宣传。今年法规股在代表法宣传月、“4.22”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都进行了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设立宣传台、发放宣传材料,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增强了群众的依法用地意识,让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在群众心中进一步深化,有效的促进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是迎接“六五”普法验收。今年是“六五”普法的验收年,我们对“六五”普法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查漏补缺,形成齐全、完整、规范的迎检资料,为“六五”普法检查验收交上一份满意答卷,为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夯实基础。
二、权力清单清理统计上报工作
按照全市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动员大会要求,扎实推进行政权力清单清理工作,目前已全面完成初步清理任务。共清理出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9类87项行政权力,下一步,还将根据市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做到“该管则管、该放则放,该减则减”,全面优化办理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权力清单制度落到实处。
三、发放立案号和《用地许可证》工作
按照局里的部署,今年由法规股负责发放立案号和用地许可证工作。每次国土所来申请立案号,我们都积极办理,认真登记,力争为所里的行政执法做好服务工作,并在每月初把立案情况及时准确的上报给哈市执法局。对于来我局办理用地许可证的用地户,我们热情接待,认真审核,只要手续完备,符合规定,就可随时领取《用地许可证》,做到让用地户不走冤枉路,不耽误时间。
四、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下半年工作打算
关键词:宅基地;管理;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055-1
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做为对城乡土地制度影响最大的城乡人口数据,对比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其中城市人口增加了207137093人,乡村人口减少了133237289人,也就是说有近1.33亿农村人口进了城,转为了非农人口。按农村每户4-5人计算,有近2600万户。由于农村人口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大量的宅基地闲置,而宅基地问题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不可回避的,也一直是农村基层土地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
1 宅基地问题的难点
1.1 闲置宅基地增加
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这一新形势,农村中出现大量闲置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这就出现一个特殊的现象,一方面农村人口进城后,农村的宅基地和房产闲置(也有部分出租获利),另一方面又在城市里新购住房。还有的为了获利,又在农村占地修建新房,也有因继承而得到的宅基地。由此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的占用面积,严重浪费土地资源,也是一种对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1.2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缺乏规划,布局散乱,土地占用、滥用严重
小、乱、散是我国村落房屋布局的基本结构,这也是宅基地分布散乱的主要原因。由于早期村落是自然形成的,根本就不存在规划。而改革开放后,由于对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投入晚,投入少,农村住宅和宅基地适用规划进展极为缓慢,从而在重的阻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宅基地遍地开花,住宅建设如撒豆的情形。
1.3 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法律法规少、法律层级低
我国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只有曲指可数的几部,数量少,法律效力层次低。也没有一部专门对农村房屋建设和宅基地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宅基地管理主要是由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政策调整。这就造成了对宅基地的管理效力低下,执行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1.4 宅基地管理部门层次底,管理难度大,违法成本低,查处执行难
农村的宅基地点多面广,前期档案资料缺乏,仅靠基层土地管理所和村镇土地助理,很难实施有效的、全面的监管,更不要说宅基地管理全覆盖了。同时农村违法建房,乱占宅基地等违法问题,由于查处难度大,成本高,而且管理部门又无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各级法院执行,时间长,具体执行起来困难很大。
2 加强宅基地管理的对策
2.1 法律方面
应把农村宅基地管理放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中,制定专门的有关宅基地申请、使用、管理的法律规范,提高法律管辖的层级和具体执行标准,协调各级司法机关加强执行力。地方政府和各级土地管理工作也都应依据法律法规在新形势下,根据新的情况,发展和适用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同时应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理论水平和执法水平。重视基层土地助理和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区域土地动态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宅基地乱占和滥用的违法行为。
2.2 经济方面
宅基地管理困难,违法行多发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经济上,提高违法占用滥用宅基地的经济成本,适时加强宅基地在规定范围内的流转。同时在农转非和征地补偿等方面通过制度的安排减少因多占宅基地而获得超额补偿等经济利益的冲动,对一户多宅的情况就由政府制定规范,通过征收超额占用费或使用费等方式在经济上加以限制,减少违法占用宅基地的冲动。同时也要在经济上保护农民正当合法的利益。
2.3 技术方面
加大在农村宅基地基础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投入,切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住宅建设和宅基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制定完善的推进计划,利用乡镇统一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时机,组织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的划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并确定总体数量和增量,做到量化控制,源头控制。同时制定完善的宅基地申请、使用、审批制度,做到审批公开公示。指导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按规划、有计划、依规范的有序进行。
2.4 舆论方面
在法律规范的保证下,各级地方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动态宣传,常态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合理用地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农民知法懂法,了解国家对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从我做起,珍惜土地资源,集约节约用地的社会舆论氛围。
这种做法对维持农业生产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土地流转操作程序不规范、对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缺位以及种植行为受经济利益驱动等诸多问题,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不断增加,且不少纠纷棘手难处,需引起关注。
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主要原因
1.土地流转协议对所种植的农作物约定不明。比如,原本双方合同中约定种植的是水稻,但随着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承包方改种水蜜桃、葡萄等其他经济作物,由此产生不同的经济收益,引发纠纷。
2.土地第一次流转后未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许多农民认为土地承包下来后自己就可以随意处分,根本不经过发包方同意就转包,导致土地多次流转,中间环节复杂,参与者甚多,极易产生纠纷。
3.要求终止未到期合同。许多农民只注重眼前利益,认为种地没“钱途”时就随意处置土地,但当看到国家政策变化,发现种地有利可图时,又强拿硬要,即使合同未到期也想尽办法要回土地。
4.要求提高土地租金。随着各项生产生活的成本不断上涨,农民以各种理由提高租金,承包方一旦不按照要求提高租金,发包方就不出租土地,承包方只能依靠诉讼来维护自身权利。有的地方有的干部容易陷入两种工作误区。一是一心想抬高租金标准,美其名曰是维护流出方农民利益。另一种是一心压低租金标准,美其名曰是便于招商以促进土地流转。其实这两种心态都不可取。我们的地方领导一定要客观公正地正确评估当地土地收益,让流转双方在真实客观的前提下,自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5.合同到期后土地复耕问题约定不明。在签订协议时仅仅约定到期时间,很少考虑到期返还土地后的复耕责任问题,到底由谁来承担土地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大多未予明确,导致纠纷频发。
规范和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建议
1.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承包者等多方面的利益,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操作进行。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合同要经过有关部门的鉴证,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村委会要根据各自区域的实际流转情况进一步梳理,对已流转的农田情况做一次全面清查,并将流转情况进行登记、备案,进行有序管理。
关键词:西部地区 煤炭资源 环境破坏 生态补偿制度
一、我国西部地区煤矿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制度现状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材料。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储量十分丰富,查明资源储量约占全国的61%,在全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煤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我国目前对于煤矿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问题基本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国家是补偿的主体,尚处在政府是主要补偿者的单一补偿主体阶段。而且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矿区生态环境恢复的法规,有关矿区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的要求体现在许多相关的法律中,如《矿山资源法》等;在环境法律体系中,生态补偿制度仅仅体现在个别法条的原则性规定上,如:1998年修改的《森林法》第八条中对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有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耕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有偿使用费。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做出明确规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西部地区的一些地方立法也有涉及到生态补偿的内容,如2006年1月颁布的《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写进了“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尽管立法有关于煤矿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制度的规定,但不可忽视的是,现有的一些规定只能说是涉及到生态补偿而已,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制度。对于西部地区这种特殊区域,则更没有专门的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了。因此,我们需要将生态补偿加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定化。
二、建立煤矿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国外政策借鉴
煤矿开发活动往往伴随着资源损耗与一系列的生态环境影响。随着人类珍爱自然、保护环境意识的提高,矿业首当其冲,成为最早被纳入规制的行业之一。各国普遍在有关矿业开发的政策、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并通过对开发者征收权利金的做法实现对稀缺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耗损的补偿,这为资源的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除此而外,还专门制定了针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与法律法规,如矿地复垦,作为矿业政策和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巴西、美国、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与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美国与资源生态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联邦土地政策与管理法》(FLPMA,1976年颁布,2001年修订)、《露天采矿控制与复垦法》(SMCRA)、《资源保护与复原法》、《矿产租让法》(1920年颁布,1987年修订)与《综合环境效应、赔偿与责任法》(又称《超级基金法》,CERCLA)等。这些法律法规均对矿产资源开采中所涉及的资源、生态和环境规定了明确的补偿要求。
三、我国西部地区煤矿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制度的探索
第一,划定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界限,明确生态补偿的责任。例如,将矿区的生态环境治理分为法律前和法律后,使矿区生态损害与恢复治理的责任明确,对于法律颁布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一律实行“谁破坏,谁恢复”,由矿山主100%进行修复。而对于法律前已破坏的废弃矿区,则由国家通过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组织恢复治理。
第二,国家设立“恢复(治理)基金”用于修复废弃矿山的生态损害。国家废矿恢复治理基金的构成,主要按照规定征收恢复治理费和对恢复治理后的土地征收的使用费,减去养护该土地的开发后余下的款项以及任何个人、公司、协会、团体、基金会等为本法所述目的而提供的捐款等。“国家恢复(治理)基金”的主要目的,是恢复治理由于煤矿资源的开采已造成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三,新矿山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与修复。将开采许可证制度与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挂钩。开采者应获得许可证并递交内容翔实包括恢复治理的规划申请书,对有复垦(恢复治理)信誉的矿山主优先审批许可证,而对于不遵守相关条例规定的矿山主,有权中止、吊销或撤回其开采许可证,并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确保生态损害的补偿与修复。
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有关理论研究,寻求建立一种可行的补偿机制和综合治理保护矿山环境的新途径,从法律角度规范矿区开发与生态平衡。从而促进我国矿山环境的改善和矿业开采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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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文光.中国西部地区矿产资源概况,化工矿产地质,2000.3
[3]库建刚,刘殿文,张文斌.我国西部地区资源开发利用及展望,矿产保护利用,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