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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制度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8 16:57: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企制度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企制度管理办法

第1篇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在全国实施已有二十一年,其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转变历史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勿容置疑,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全球经济已迈向一体化,法治日益彰显重要,社会公众日益关注政府行政管理资源合理使用的今天,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问题已经浮现,不容忽视,值得人们关注和探讨。

笔者试图从企业的成立与终止、年检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法律规范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目标相关性的角度,探究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之处,为企业年检制度的改革抛砖引玉、投石问路。

一、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架构。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从1982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的《企业管理规定》,下文在全国实行企业年检制度开始,到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后国家工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并构成我国企业年检的法律制度

我国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渊源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年检是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份。

二、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管理模式与基本内容。

我国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庞大繁复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交织,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许多事关重要的事权存在冲突,企业登记管理模式既有依组织形式分类管理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又有依所有制形式分类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企业年检的重要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把上述企业登记管理的二种不同模式以较低位阶的规章形式揉合为年检的混合管理模式。

年检规章的混合管理模式与行政法规二种分类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导致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冲突,及实务中的不和谐,年检法律制度先天存在令人惋惜的缺陷。

目前企业主流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构成,笔者试图根据企业年检的管理目标,将年检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作出扼要简单的分类陈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行政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不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于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年检,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表明登记机关年检的目的,仅限于维持企业登记注册的行政管理秩序。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确认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法律资格。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检,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检,并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执照副本。公同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其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公同登记事项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同登记机关处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亦有类似的规定。

登记机关通过年检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意味着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主体的经营权利能力是按年度拥有的,而不是始于核准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终于解散与注销,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没有或没通过年检,其经营权利能力将丧失,其经营的法律主体资格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经营活动将面临违法,其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将没有法律约束力等等。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将年检制度定位于行政秩序及企业继续经营法律资格的双元管理目标。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一条宣示,该办法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的,第三条规定,企业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过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办法的双元管理目标显而易见;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在将年检对登记事项的审查内涵“转换”为对企业的检查的同时,还在若干的条款和内容中将年检的审查登记事项的权力扩充至非登记注册事务,并将被年检企业归类划分为A级和B级企业,对划分为B级的企业限制其增设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民事权利,明文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置若干开放式的监督权利条款,等等,以图达通过年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表现

从上述对有关年检法律制度的阐述中,可以清晰地知道,现行年检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对企业继续经营法律主体资格的确认。在实务工作中,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适用频率高和综合性强,在探究年检制度错位之处时,笔者以其为主要研究对象。

1、将年检法律制度定位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主体资格,有悖于公司、企业的实体法律规定和基本的法理原则;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公司、企业成立,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同、企业终止。

上述有关公司、企业成立和终止的法律规定表明,公司、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亦即企业的经营权利能力,始于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终于核准注销登记之时。公司、企业在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后,登记注销前,其经营资格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通过年检方式,对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有悖程序法确保实体法施行、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有违《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其错位之处不言而喻。

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的交易双方均希望交易主体的稳定和透明,以确保交易的稳定、安全、有序、效率,以实现成本与效益原则。现行年检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律定位,将全社会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的权利能力处于公共权力经常干预的境地,对全社会企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造成损害和破坏,有违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将年检对企业的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查,扩大定位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浪费行政管理资源,损害了企业营商的法律环境,增大了企业、公民创业和就业的经济成本,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弊大于利。

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年检时,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等年检材料,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企业的登记事项,依据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三资企业”的不同形式,行政法规对此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

但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明确规定年检是对企业的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作为年检内容之一,要求公司(三资企业除外)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划分A级与B级企业,限制B级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年检制度的行政权利扩张,意味着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的提高,由于依法无据,亦意味着行政管理的资源浪费,同时亦将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营商成本。据初步统计,近年来,我市每年约有1万家未年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待吊销),而吊销企业的数量与新开办企业的数量在致维持在一定的相关度,按人们开办一家企业的成本(含人工)约需2000元至5000元左右的粗略估算,每年吊销1万家企业就有大约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社会经济损失,累年计算,则其社会经济损失可观。

现行的企业年检法律制度,其模糊不清及缺乏科学定位的行政管理目标和高昂的行政管理成本,已不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学习先进国家的行政管理经验,结合国情实际情况,改革滞后的企业年检法律制度应该提到决策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在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服务于社会的客观要求下,年检法律制度的改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2篇

[关键词] 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会计信息技术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3. 006

[中图分类号] F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3- 0010- 02

在社会经济大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企业发展迅猛,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求,财务管理工作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间的竞争方式已经从传统的生产规模竞争和资金投入竞争逐步转化为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的较量。在企业综合竞争实力方面,财务管理水平已成为衡量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在信息时代,过去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和理念已经不能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求,加强信息技术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的新方向。

1 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企业数量众多,在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当中存在的问题也很多。首先,很多企业存在资金不足问题,而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基本保障,当今社会,企业生存竞争压力逐渐增大,许多传统行业的市场也逐渐趋于饱和。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企业财务管理,企业陷入资金短缺、四处筹资、企业经营发展风险增大的多重困境。其次,由于没有良好的财务管理程序,很多企业的投资决策缺乏科学的指导,盲目投资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最后,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不善。流动资金管理不善。一方面是指缺乏足够流动资金,使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没有足够资金而受到很大影响;另一方面是指大量闲置资金、机械设备、固定资产等无法得到有效的合理利用,白白浪费了可贵的资金和资源,同时还增加了大量的管理费用,造成企业资产的严重浪费。

2 会计信息技术

所谓会计信息技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会计信息化,它是以当今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础而产生的应用于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技术。简单来说,会计信息化就是用计算机替代过去需要人工操作的工作环节,比如会计信息记录、企业账册登记、财务数据核算以及对于这些数据的分类、处理、分析、判断等工作。会计信息技术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解放了会计人员的双手与大脑,会计人员只需要输入原始数据,计算机就可以自动进行剩下的数据处理工作,而且快速、高效、准确。目前会计信息化在国内企业当中已得到广泛应用,相应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也需要随之发生改变,这样才能使会计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3 会计信息技术在财务管理中的优化与完善

会计信息化为我国企业的生存发展作出了重要而积极的贡献,但我国的会计信息化应用目前还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如财务管理制度跟不上、财务系统安全性与稳定性差、会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会计信息化的作用就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

3.1 完善管理使用制度

会计信息系统能够显著提升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系统一直都处于安全、可靠、稳定的工作环境之中,必须加强对会计信息系统的程序控制,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系统管理办法。例如交接班手续管理办法、运行日志管理办法、数据备份管理办法以及计算机和其他设备使用管理办法、设备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等。通过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使系统有序运行,提升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要加强对操作管理人员的控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系统使用授权制度、岗位设置分离制度以及使用人员权限分级管理制度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并严格执行,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有序运行,降低工作人员行为的发生概率。

3.2 优化会计信息系统,提升系统稳定性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当中,会计信息化是一个由很多子系统所组成的工作体系,要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必须对信息系统的稳定性进行进一步的优化。首先,企业应当依照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解决好系统与成本核算、工资核算以及固定资产管理之间的匹配问题,建立相应的子系统;其次,信息系统信息交换的水平与质量也亟待加强,使企业财务信息数据在传输的过程中其安全性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三,对于信息化的网络系统,企业方面必须通过添加防火墙等方式来进行有效的防护,避免因恶意攻击行为而使企业财务信息被窃取或破坏。只有如此,才能使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稳定、高效地运行,使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3.3 加强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会计信息化的应用是为了解放会计工作人员,使他们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的其他方面。但是会计信息化应用也给会计工作人员带来了业务素质要求、操作技能要求等方面的挑战。传统会计工作人员只需要熟悉会计相关工作内容和专业知识就可以胜任会计工作,而现代企业会计人员不仅需要会计专业知识,同时也需要掌握较为扎实的网络信息知识以及计算机操作、会计财务管理软件操作等方面的操作技能。这对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人员来说,既是提升自己综合能力的机会,又是可能面临市场淘汰的挑战。企业想要让会计信息化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水平提升,就需要加强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4 结 语

会计信息化是一项专门化的操作程序,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运用,已经产生了非常积极的效果,促进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如何加强会计信息化与企业现行财务管理机制的融合,已成为企业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雪松.企业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经济师,2009(1)

第3篇

国企“分红”浮出水面

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今后中央政府管理的一级企业,将向政府缴纳不同比例的国有资本收益。此前,财政部和国资委相关人士都曾表示,2007年试行范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将减半收取,财政部预计去年收取的总金额为170亿元。从2008年开始将全额按照这一标准收取。早在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审议批准了财政部会同国资委上报的请示,决定从2007年开始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首先开始在中央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试行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地政府决定。这意味着,长达13年的国企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的历史,将画上一个句号。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国企分红的比例将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第二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同时,《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其中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等。国资委监管企业上交红利的程序需经过国资委、财政部两道关口,而中国烟草总公司上交红利,则由财政部直接审核。

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去年12月8日曾公开表示,中央企业利润增长势头强劲,预计2007年利润总额将接近1万亿元。如果把所有企业都按照5%的征收比例计算,红利总量约为500亿元。据测算,按照规定的比例,财政部征收的红利总量将超过500亿元,并有可能达到800亿元。这个数据是在央企利润总量的基础上得出的。从中央企业目前的经营情况来看,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一直是纳税大户。这类企业的数量虽然不多,但是它们的利润份额起码超过60%。按照10%的比例计算,仅这类企业就可以贡献红利近600亿元。

尽管有关国企红利的支出,财政部在去年12月11日公布的消息中,还没有披露更多的细节。但去年9月份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要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有三个方面。第一是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第二是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第三是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事实上,早在2006年12月,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国资委坚决支持把部分国企的收益转到社保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以后,要单设一笔资金,把困难职工管起来。困难职工看病、孩子上学国有企业要帮助。”现在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去年财政部征收的红利,其中大部分支出将用以补充社保基金。有专家说,如果中央企业的大部分红利得以补充全国社保基金,势必会带动地方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也把红利充实到地方社保基金,而后者更是一笔可观的财富。那么,在中国的“人口红利”消失之前,社保亏空完全可以被弥补。

施惠于民是应有之义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上海市“两会”期间,上海市政协委员刑普曾提交了一份正式提案――《建议研究全国人民每人发放1000元以分享财政收入高增长的提案》。委员认为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国力显著增强的同时,全国人民并没有同步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果实,有的群体的实际购买力甚至是下降了,因此,有必要给全国人民每人发放1000元以抵消CPI高速增长的影响。尽管可行性受到质疑,但大众对于国企分红的关注度并没有降低。

从目前进展情况来看,央企分红将成为社保更有力的保障,而这种方式在操作上也更为可行。2007年央企的收益加上地方国有企业利润,规模将有可能超过1.4万亿元。如果将其中的5%补充社保基金,将达到700亿元。社保的亏空将基本得以解决。虽说现在对于国资经营预算的具体收支范围,各方仍有不同意见。但在向社保、公共财政转移支出上,各方的意见早已经达成一致,拿出部分央企分红所得补充社保亏空已经没有争议,一旦正式实施,全民都将受益。

如果说,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政府公共预算体现的公共治理理念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话,那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所彰显的理念则是:“人民投资,人民受益”。事实上,以全民为分红对象在海外早有先例。1968年,美国阿拉斯加发现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带来一笔巨大的公共财富。阿拉斯加州政府用这笔财富建立了一个“永久基金”,基金投资的收入被用于给所有全州居民发放等额的现金分红。1982年,全州40多万居民每人都收到了第一张1000美元支票的社会分红。如今,阿拉斯加永久基金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本金超过300亿美元、年盈利能力超过10%的大型基金,跃居全球100家最大的基金之列。

10年前,假若有人提议国企分红,或许会被斥为“杀鸡取卵”。如今,情况大为改观。国家将有更多财力用于公共预算――国企分红能够施惠于民也就在于此,此时提出国企分红,可谓水到渠成。

第4篇

【关键词】金融国企 高管薪酬 依法监管

如今,在我国金融国企中,高级管理人员们享受的酬薪非常的高,这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国内的经济整体波动依旧比较明显,而且分配结构也不够完善,金融国企的高管拿的酬薪过高,无论在“情”在“理”还是在法律方面都是不合理的。

一、金融国企高管酬薪过高的不合理表现

(一)从“情”出发,剖析金融国企高管酬薪过高的不合理险

就“情”而言,我国现在经济发展依旧特别的不稳定,并且经济发展受到的制约因素也比较多。比如就业形式严峻,现在很多大学生在毕业之后都找不到C7适的工作,又比如人均收入低下,绝大多数的人年收入在五万元以下,与此同时,在我国金融国企中很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已经达到了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这种情况显然是和实际相违背的,是不符合我国国清的。

(二)从“理”出发,剖析金融国企高管酬薪过高的不合理险

就“理”而言,我国的金融国企并不是那些高级管理人员们的私有财产,这些高管本质上是金融国企的职业经理人,他们可以享受天价酬薪显然是不合理的,许多人贡献少而收益多。此外,我国现有的一些国企金融单位经营状况比较的差,本身的经济效益并不是特别的好,而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得到的酬薪却不受到单位效益的任何影响,显然是和市场规律以及分配法则相违背的。

(三)从“法”出发,剖析金融国企高管酬薪过高的不合理性

就法律方面而言,在进行市场经营以及成果分配的时候,其基础都应该是公平。我们国家虽然没有直接的对国企金融的酬薪进行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却将法律责任和义务赋予了这些金融国企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国企的高管必须要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前途和命运负责,也必须对我们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员工负责。但是现在普遍的情况是,很多金融国企经营状况比较差,单位经济收益低下,这些高管们不但没有进行风险的承担,而且依旧领取过高的酬劳,这是和我国法律基本要求相违背的。

二、对金融国企高管酬薪进行控制的原因

在我国的金融国企中,这些高级管理人员虽然是市场化经营过程中的管理者和决策者,但是就目前而言,绝大多数的高管,身份都是国家公职人员,而不是企业面向社会进行聘用的人才。这些高管有些是有国家公务员职级的,还有一些高管本身便是国家高级职员,其担任我国金融国企的高管也不是通过竞聘等市场竞争手段来获得的,而是由我们的国家政府机关直接进行委派。这些高管本身便是属于公职人员,那么在酬薪确定的时候便必须从其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出发,进行合理酬薪的分配,确保酬薪本身的科学系和合理性,而不是自作主张的进行酬薪的确定闭。

三、金融国企中高管薪酬过高的主要原因

现在,控制金融国企中高管酬薪比较困难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不够健全,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来对高企高级管理人员的酬薪进行控制,这也导致了在对金融国企高管酬薪进行控制的时候没有法律可以作为依据。虽然,我国现在已经出台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个管理办法的出台虽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对金融国企高管的酬薪进行一定的控制,但是这个管理办法本身是属于政策性的规定,在进行现实操作的时候,可操作性比较的差,并且其也不具备法律方面的约束力。在面对制定政策的时候,还有一些金融国企的高管会找很多的理由,甚至采取“球”的办法,来给自己谋取数额更高的酬薪,这就会导致其脱离管控范围。

四、对金融国企中高管薪酬过高进行控制的手段

金融国企中的高管酬薪非常的高,不但无法将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以及公开很好的体现出来,并且还有进行国有资产瓜分的嫌疑。对于现在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做的便是进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基本酬薪制度的建立,从而对高管的基础酬薪进行规范,避免出现酬薪高的离谱情况;其次应该是进行激励机制的建立,在机制建立的时候,可以根据金融高管对企业发展、对社会发展以及对国家发展做出的贡献,来制定国家层面动态奖励策略闭。比如说,可以进行金融国企高管特殊贡献奖项的设立,在确定奖励金额的时候,可以设立得高一些,即便是进行100。万重奖的奖励,也必须保证其贡献度能够让公众心服口服。若是在金融国企中,高管并没有真正的对企业发展、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发展做出比较杰出的贡献,反而领取的酬薪非常的高,这就会损害金融国企高管本身的形象,并且对我国的长远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导致社会贫富分化更加的严重四。所以,必须针对金融国企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立法,利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控制。只有将金融国企高管的酬薪管控真正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才能够依据法律对其进行充分管控,只有通过法律的手段对金融国企高管的天价酬薪进行制约和控制,才能够真正的对其薪酬进行控制,控制效果才能够得到保障。

在对金融高管酬薪进行控制的时候,必须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办法,了解其问题产生的根源,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对其酬薪进行控制,保证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这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以及企业的长远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

参考文献:

[1]李燕萍,贺欢,张海雯.基于扎根理论的金融国企高管薪酬影响因素研究[J].管理学报,2010, (03 ).

[2]叶青林,冷崇总.国企高管薪酬失控及其治理[J].价格月刊,2009, (07).

第5篇

非政府组织是西方发达国家外交的重要依靠力量,通过配合政府开展争取民心、争夺话语权、推动全球治理等工作,搭建起了丰富和灵活的多层次外交网络体系。相比之下,我国的社会组织在配合总体外交的能力上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多数国际活动还停留在迎来送往的“外事工作”层面,对外活动缺乏政治目标感,主动“走出去”的意识淡薄,更难说到国外扎根、下沉、面向基层。这背后有社会组织自身的原因,也有国家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一些社会组织在干部选用上也受到组织人事安排因素的影响,甚至出现“外行管内行”的情况。这些问题最终导致社会组织变异,专业精神退化,“走出去”以后很难发出声音、钻下基层、难以形成品牌力和公信力。此外,参照政府部门管理社会组织的国际活动,也会出现内外机制不对接的问题。

中国的社会组织受党的统一领导,这是毫无疑问的。既不能让社会组织和民间外交成为政治纪律的法外之地,又要发挥民间外交的灵活特征,为国家总体外交争取更大的回旋空间,这方面管理如何平衡,中央已有相关的文件精神出台。本文拟就社会组织的国际活动管理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社会组织国际项目基金,补充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对不同的项目和资金实行多样灵活的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的主要社会组织大多数为政府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接受政府财务制度的严格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社会组织在对外活动中的灵活性和专业性,使其优势无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国际项目基金不应该全部来自政府拨款,而应积极吸纳社会捐款和吸收企业筹款,并由全国和各地方人大、政协相关专业委员会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在中央统一制定的一定原则下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此外,也应进一步放开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自我筹款渠道,以负面清单方式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加快推动社会组织的事业单位制度改革,高度强调其参与全球治理的专业性、功能性特征。社会组织的专业性,是其参与国际治理、服务总体外交的立身之本。部分社会组织的机关化和官僚化,根子在组织和人事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考虑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聘任用人和干部选拔方面,逐步打破体制的束缚,以自愿进出、专业选拔为原则,在社会组织中吸收和培养一批真正的专业领军人才,突出个人的作用,最终能与西方非政府组织在专业治理领域一较高低。为加快转型发展,也可吸纳一些有条件的草根民间组织专业人员和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在对外活动中把社会组织真正做成专业性的组织。

第三,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实行内外有别、官民有别。社会组织的对外活动应当有专门的管理办法,不可参照政府机关规定一刀切。对社会组织配合国家对外战略开展的对外交往活动,应当简化报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在购汇、结汇、出入境、物品通关、人员滞留等方面予以一定的优惠和便利。这些政策应该有明文的管理制度保障,不应因人因时因事而异。中央外交机构、外宣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对社会组织的外交吹风机制,让社会组织即时了解对外活动的政策界限,并为社会组织如何开展灵活的外交工作提供具体建议和指导。

第四,在国家层面加强社会组织民间外交相关学科的建设和人才培养。目前国内民间外交的相关研究仍然肤浅、匮乏,研究和实际工作之间缺乏互动机制。在研究不足的情况下,高校几乎没有社会组织民间外交方面的专门课程,更谈不上相关的培养体系和专业。在此情况下,高校为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活动提供培训、咨询等智力支撑的能力、为社会组织供应专门民间外交人才的能力远远跟不上需求。为此应当尽快由国家层面支持,在部分有基础、有条件的高校开展民间外交学科发展试点,逐步推广到各地的重点高校。

最后,对社会组织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展接触要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应当有条件地为一批重点社会组织开绿灯,鼓励其加强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合作,甚至融合、共办。不要夸大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应该看到,这一威胁更大程度上是中国社会组织的从业者和国际同行对不上话。长远来看,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治理和全球治理最终依靠的是能力和绩效的竞争。中国的社会组织和中国的跨国企业一样,只有在激烈的全球竞争和合作中才能适应环境、加快改革。换句话说,没有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就没有中国跨国企业的今天,也就没有中国的国际性社会组织的明天。

第6篇

关键词:企业年金;档案;管理

中图分类号:F046.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1

随着2004年国家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化发展获得了更为有利的政策支持,众多企业开始意识到企业年金在吸引人才、提升工作主动性以及构建企业文化方面的重要作用,进而参与构建了年金制度。

一、当前企业年金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企业年金档案管理的标准和模式

现阶段,我国在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对于相应制度规范的细化性依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中的指导依据也相对概括,尤其针对档案管理仅提出了“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的年限要求,缺乏对于信息归档、存放管理、查阅调用管理等方面的详细要求。实际上,企业年金制度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档案信息包括了职工个人账户资料、各项资金往来等众多内容,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标准将导致一系列的管理混乱问题。部分企业在年金档案形式、分类归档办法、管理组织设置等方面依然随意性较大,导致了部分年金档案的缺失。

(二)档案管理基础设施缺失

受客观条件的影响,部分企业在年金档案管理中的资金与人员年投入较少,不能针对年金档案管理设置专职部门进行管理,同时也无法提供专门的档案室,年金档案管理人员与场所同其他管理环节存在一定的影响与干扰,归类不明确,归口不统一的现象较为普遍。这种基础设施的缺失使得部分企业在年金档案管理工作中难以采取系统性的信息化管理,在年金档案管理中的人为影响因素较大,不能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实现全面的信息档案收集管理,出现人员调动与或业务调整的情况下,将导致年金档案流失的问题,进而给企业与个人造成收益损失。

(三)档案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偏低

人员专业性与业务能力不足同样是限制当前年金档案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因素,制度的执行与相应管理技术方法的应用离开了人员素质的支持只能是空中楼阁。当前较为突出的是年金档案管理人员兼职工作,各分部管理内容之间无法协同作用,档案一体化管理程度不高,不能实现集中化管理,极易导致年金档案管理工作各自为政与档案流失。同时,在传统档案管理方法与理念的影响,企业对于年金档案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素质要求不高,通常将年金档案管理视作较为清闲的岗位,缺乏对于管理人员的信息化管理能力的培训,导致档案管理人员你的水平始终得不到提升。

综上,年金档案管理工作业已成为当前企业年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而随着且与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此环节的影响将更为显著,传统的管理模式与方法将难以改变大量档案信息管理不力的问题。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情况,深入研究分析企业年金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寻求更为规范与有效的管理办法,提升年金档案管理水平。

二、加强企业年金档案管理的建议

(一)引起各级关注,争取更大的支持

首先,企业应全面提升年金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充分认识对于年金档案管理要求与方法,明确档案管理工作的正确方向。其次,应强调企业年金与社会保障体制发展之间的进一步融合,通过有效的改革创新提升年金档案管理水平,将年金档案纳入保障体系之内,从而正确更大的支持。第三,应加强宣传,扩大企业年金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提高公民对企业年金的认知度,对企业年金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充分发挥当前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技术优势,提升年金档案管理宣传的传播效果,借助新媒体平台实现精准高效的宣传,争取各级领导及相关主管单位的重视与支持。最后,应强调规范化制度体系的制定,针对当前企业年金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建立配套的企业年金档案管理办法,使企业年金档案管理工作尽快规范有序的进行。

(二)建立健全机构,形成规范管理

1.应该在各层次、各类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内部成立专门的企业年金档案工作领导组织,明确责任,各负其职。

2.要配备专职企业年金档案管理人员,至少应指定专门的兼职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企业年金档案,将企业年金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目标考核中,应与主要经办工作同要求、同布置、同监督、同落实。同时还要加强对专兼职企业年金档案管理人员的日常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3.应配置与企业年金档案管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基础设备和软硬件设施。应该安排专门存放企业年金档案的房间,按照其他档案管理的基本“十防”要求配备设备,以符合人社部对企业年金档案“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的要求。

4.应该对企业年金档案管理的范围进行统一划定,按照各类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所辖的业务不同,设定不同的档案管理细则,按照年度和种类分门别类,定期整理、装订成册,以便于查找和审阅。同时建立企业年金档案室的准入制度,对查阅企业年金档案的权限进行设定。

(三)创新管理模式,提供人性化服务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企业与个人联合缴费的形式提升员工收益,从而保证离退休职工在退休后能够获得更为理想的回报。因此,在年金档案管理工作中,相应管理模式的应用应立足于以人文本的理念,注重人性化服务,为退休人员准确、顺利、便捷的的领取年金创造条件。创新企业年金档案管理模式,应首先实现全面性的年金档案细化,将退休人员可领取年金的信息进行详细的统计录入,如企业年金组成、个人与企业缴费比例、投资收益等进行全面的树立归档,确保职工的调阅查用。同时,应进一步重视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借助相应的财务管理软件或平台系统实现更为高效的年金档案管理,为员工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通过互联网实现高效的信息公开与分享,帮助员工随时与经办人员进行沟通,借助相应的数据管理与分析功能及时发现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从人性化服务的角度加以改善与优化。

参考文献:

[1]陈宗杰.关于企业设备档案管理的思考[J].办公室业务,2016(8).

第7篇

[关键词]机构与职责 供应商 采购 质量与验收 仓储 供应

中图分类号:F276.1;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9-0087-01

现阶段的国有企业在物资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①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在行业特点、市场环境、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由此决定了物资管理水平的不同。②部分企业对物资管理水平提升的认识不到位。有的企业对物资管理提升能达到的效果认识不足,对此仍狐疑不定;有的企业仅将此当做企业一项普通的职能管理;有的企业尽管认识了其重要性,但不知从何处下手,心存顾虑。③信息化手段利用率不高。④管理经验不足。⑤缺少专业人才。

国有企业的物资管理,主要是针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小型工器具、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其基本任务是从实际需求出发,及时、准确、保质、经济地完成物资供应储备,定额配置,保证供应,加速周转,降耗增效。具体构思如下:

1 机构与职责

国企企业的物资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分级管理,设有专业部门(一般称为物资管理部、物流中心等),这个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应有:①贯彻执行国家、行政和上级部门原关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物资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物资管理制度;②制定年度计划和目标,并组织实施;③建立物资管理统计工作台帐,了解掌握采购,主要物资消耗,及废旧物资处理等管理工作;④按制度处理废旧物资工作;⑤负责物资管理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注重物资情报和信息交流服务,推动物资管理工作的进步和创新;⑥定期参与并组织物资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⑦对使用物资的单位进行考核、评比;⑧负责物资的采购、合同、物流、验收、仓储、供应、及废旧物资处理,盘点等物资,日常管理工作。

2 供应商管理

物资管理的归口部门,应制定合格供应管理办法,确认合格供应商,其应满足的条件有:①提供的产品有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文件;②产品使用依据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③产品检测合格;④提品的制造厂家要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等体系认证;⑤产品质量优良、供货及时、物美价廉;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且信誉优良。

遇到特殊情况,需在合格供应商名册之外采购物资,应设立特殊采购方案,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合格供应商主营业务中不包括的产品类型;②业主单位指定供应商;③合格供应商中无法满足项目(产品)急需采购物资时间要求的;④国外项目须在当地采购的;⑤其它特殊原因。

3 采购管理

工作原则:科学有效、公开公正、统一管理、招标采购。

对于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所有物资采购到位,必须依据经过审批的采购计划实施,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工作中,有计划地提高物资集中采购比例。

一般来说,物资采购应通过招标、比质、比价和协商采购三种方式进行。①针对实际情况,确定招票采购物资的种类和总额,按招票管理办法执行;②不具备招标采购的物资,应采取比质比价的采购方式,其过程记录必须严格,并将之按规定上报审批;③特殊情况时,不具备招标和比质比价条件或唯一供应商的物质,宜采取协商采购模式,但不宜超过总采购的20%。

4 仓储

①仓储管理遵循“合理储备、加快周转、保质可用、永续盘存”的原则。应充分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库存物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库存物资的动态监控,杜绝管理漏洞。②应制定物资库房(堆场)管理、出入库管理、顾客财产代保管、库损责任认定与追究等管理制度和物资短缺或积压等预警机制。③物资仓库管理应做到“四号定位”:区号、架号、层号、位号;“三清”:材质清、规格清、数量清;“三齐”:堆码整齐、存放整齐、排列整齐;“三明”:分类明、编号明、标识明。④保管员应做到“四懂”:懂名称、懂规格、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算、会保管保养、会识别常用标记号。⑤须加强仓库(堆场)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及环保设施,满足国家相关规定,做好库存物资的防护。物资的货损货差率应小于1%,物资的完好率应大于99%。⑥须建立库存物资台帐,分类编目。定期进行清仓盘点,物资的收、发、存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帐、卡(标签)、物、金额”四相符,符合率应达到98%以上。

5 供应

①物资出库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顺序发放,健全物资发放及交付制度,建立相应的台帐和发料手续,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必要的供应台帐,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及重要物资应建立专门发放台帐和质量跟踪记录。物资台帐记录应及时、准确、规范。定期组织采购计划、财务、配送对账,做到帐目准确、账物相符。②应制定物资消耗控制制度,实行限(定)额发料,计划管理。坚持无工号、无去向不发料,超计划、无计划不发料。③物资管理部门应树立服务现场的意识,对于项目(产品)生产现场需要进行加工组装和配送的物资应按需求组织好现场服务。④应对物资消耗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定期进行物资成本核算、分析,提高物资管理水平,降低项目(产品)物资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⑤应急物资应建立以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动态周转相结合的储备方案。

6 剩余及废旧物资处理

①项目(产品)生产结束后,应对剩余物资进行清理,列出清单,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及有关领导审批。②因业主或设计原因,产生原购物资或领用物资不能用于本项目(产品)时,应在接到变更后立即向业主联系退货或索赔事宜,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③废旧物资的认定和处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废旧物资处理收入应按规定上交财务部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挪用。④废旧物资处理应按竞价方式进行,择优选择价格高、支付能力强、信誉好的单位。⑤应制定剩余和废旧物资、周转材料管理办法。⑥废旧物资处理情况应按期上报物资管理部。物资管理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剩余及废旧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7 检查与评比

各单位应加强对物资采购、仓储管理、废旧物资处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稽查,健全物资事件责任追究制度。所有物资均应受控,防止“体外循环”。

8 奖惩办法

奖惩办法的建立是对工作的有效约束。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第8篇

中国移动(香港)用800多亿元兼并8省市移动网络、日本日产汽车以近百亿元与东风合资、美国百威啤酒参股青岛啤酒、美国新桥投资参股新发展……一股空前的兼并大潮正席卷中国企业界。据普华永道的调查,在受访的232家跨国公司和产业投资基金中,有七成认为中国的并购活动会加速增长。

这场并购浪潮不仅是企业因为竞争压力和市场需求而自发的内部变革,而且是政府从机制上引导、从方向上控制、从力度上促进的划时代的经济变革;这场并购浪潮,一方面是全球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的组成和延续,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在新的经济建设时期必然产生的历史过程。

近来,中央有关管理机构不断出台上市公司并购的有关管理办法,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随着这些政策的出台,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成为市场的焦点。

在世纪之初,随着我国企业将出现的并购热潮,谁能把握这次浪潮,谁就将赢得在21世纪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制高点和主动权。不通过并购而是“滚雪球”式的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在今天的社会历史环境中,恐怕是痴人说梦,根本无法长成“巨人型企业”。因此,面对汹涌而来的企业并购浪潮,中国企业、尤其是那些一心想早日进入世界500强的大企业,该如何应对?

从以强吃弱到强强并购

按照参与并购的企业的大小强弱来划分,企业并购包括强强并购、以强吃弱、以弱吃强、弱弱并购四种模式。从我国企业并购的短暂历史来看,以强吃弱的形式最为常见,弱弱并购、以弱吃强的数量也有不少,但两个势均力敌的企业之间以战略合作的姿态进行强强并购的形式还为数不多,仅有极少量的案例能够称得上强强并购,如发生在2000年的联想并购赢时通案。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并购主要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并购模式,目前国内尚未达成统一认识,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到底应该采取强弱并购为主,还是应该采取强强并购为主。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我国企业应该以强弱并购为主,强强并购为辅。其原因有三个方面:一、西方企业的历次并购都需要经过强弱并购这个主流过程,我国对于这个过程难以跨越;二、我国企业的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强弱并购更适合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三、强强并购容易使企业朝垄断化的方向发展,而强弱并购则一般没有这种担心。而另外则有一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面对全球化的国际竞争,我国企业应该完全以强强并购为主,首先有选择地做大做强一部分企业,尽快形成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成为产业的龙头,其他的并购模式则由市场自然发展。

实际上,过分拘泥于我国企业应该以哪种模式作为并购的主要模式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企业采取什么样的并购模式是由其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所决定的,市场环境和具体经济结构不同,所采取的并购模式自然也会不同。西方各国在已经经历的前四次兼并浪潮中,之所以以强弱并购为主、强强并购为辅,表面上看是各国政府为维护市场公平而进行管制的结果,而实质上却是因为当时各国间市场相对封闭,国际贸易壁垒森严造成的。从9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出现了一体化加速的趋势,西方各国政府在本国企业已经十分强大的基础上,均致力于打破国际间的贸易壁垒,世界市场逐步向统一体迈进,企业面对的不再只是国内同行的竞争,更要面对来自国际上的强大竞争,因此需要快速扩大自身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竞争力,在这种背景下,以强强并购为重要特征的第五次并购浪潮才汹涌澎湃。

在现阶段的我国企业,强弱并购已经经历了较长的一段时间,而这种并购模式实际上只是企业针对国内相对封闭的市场作出的选择;而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将更加深入地融入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浪潮中,随之而来的就是企业需要直面跨国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巨大优势。由于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的吸引,跨国企业对我国早已虎视眈眈,如今贸易大门越开越大,而同时政府以计划手段对企业的保护作用也越来越弱,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可想而知。目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正进入我国,并且呈现出全方位进攻的态势。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企业应该有紧迫感,应该在战略、策略和制度上加以重视,企业采取以强吃弱、以弱吃强、弱弱并购的模式都无法在短期内尽快做大做强,唯一的出路就是进行强强并购,尽快整合。

因此,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我们要大力推动企业间的强强并购,而股市作为企业并购的主战场,更是要创造条件、建立制度促进上市公司积极进行强强并购。

强强并购出现的背景因素

以前的一般性的企业并购,往往发生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甚至濒临破产,企业的所有者想把企业低价出售,或者国有企业因为长期亏损而负债累累,政府因为财政压力而采取行政性的“拉郎配”方式促使企业兼并重组。对于上市公司,除了这两方面的原因外,更大的动机则来源于二级市场诱人的融资诱惑、巨大的炒作获利空间以及对上市公司的不断诈取掏空,于是乎报表重组、财务重组甚至概念重组大行其道,而企业重组的方式也主要局限于简单的资产置换。当然,企业为了适应长远的竞争需要,主动采取前瞻性的战略并购也是有的,如1998年清华同方吸收合并鲁颖电子,2000年联想携手赢时通,都堪称国内经典的战略并购案例,但这样的并购毕竟很少。

现在,我国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出现了全球一体化加速发展的势头,全球市场逐渐向统一的大市场迈进,区域经济分工越来越明显。从90年代后期至今,世界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扑面而来。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开始全面接受跨国企业的强有力的挑战。在巨大的市场诱惑之下,跨国企业蜂拥入我国。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企业的总体规模较小,竞争实力普遍较弱,资源配置重复,组织结构落后,专业化协作水平低,过度竞争与垄断并存,相当多的企业尚未在技术体系、管理体系和企业文化等方面形成核心竞争力。

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内企业不能仅仅将眼光放在与国内同行的竞争上,企业重组更不应该专注于股票二级市场的融资和炒作,而应该放眼国际,把注意力集中在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上,通过战略性的并购重组调整自身的经营结构甚至整个产业结构,同时更加提倡强势企业之间主动展开战略性的强强并购,以达到快速壮大企业实力、迎接跨国企业不断蚕食国内市场的竞争甚至与之争夺国际市场的目的。我们认为,战略并购才是企业并购的正确选择,而强强并购则是企业快速做大做强的最有效途径。

强强并购呈现七个特点

我国的这场并购浪潮,从世界范围来看,是全球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的组成和延续,从国内范围来看,是影响整个21世纪经济发展的新的并购浪潮。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深刻影响,我国企业需要在较短时期内快速做大做强,以迎接全球性的竞争格局,我国企业的强强并购必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以战略选择为目的,旨在改变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并购的动机在于上市公司的诱人的融资权和二级市场巨大的获利空间。但随着管理层监管思路的调整及市场投资理念的逐步转变,市场炒作的获利空间逐步减小,而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明显加大。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企业的重组将更加规范,利用并购游戏获利的可能将更小,获得财务性收益将不再是收购的最主要动力。与此同时,在全球竞争一体化的格局下,产业整合和发展成为全球并购的主题,调整自身产业规模,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成为并购的内在驱动力。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强强并购的目的不再是简单的融资圈钱和市场炒作,而是在明确的战略指导下的战略并购,旨在改变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并购的目的主要为集中并购双方的优势,快速壮大企业实力,迎接国际大企业的不断蚕食,国内市场的竞争甚至与之争夺国际市场,或者最大限度的占领地区市场。前段时间轰动国内的上海汽车参股韩国大宇汽车一案就是上汽公司面对国际汽车业格局的重新洗牌趋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而作出的战略选择。

2、并购将以市场行为为主,政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和控制作用。

西方国家由于市场化程度较高,企业并购一般都是自主的市场行为,而较少政府干预,这样有利于并购后的管理整合。而我国则有所不同,过去国内企业的并购更多的以政府推动为主,企业按照市场要求自主进行的并购行为相对较少,这给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过程带来了不小的麻烦。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政府和企业都越来越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政府的参与会越来越少,而企业的自主程度会越来越高,尤其对于强强并购,更是强势企业间充分按照市场规律作出的战略选择,这对于企业的并购过程以及并购后的整合过程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对于影响到某些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企业领导层利益的强强并购,仍然需要政府部门起到积极的推动与协调作用,而对于某些可能导致垄断市场的强强并购行为政府部门则相应的要进行控制。

3、以横向并购为主,其它并购形式也多有发生。

从西方企业的历次并购浪潮所处的经济环境以及最终结局分析,第一次并购浪潮使西方企业迅速形成一些巨型企业,如美孚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杜邦化学公司等,这些公司在后来相当长的时间甚至直到今天都具有超强的国际竞争能力。而在英国等西方国家,因为第一次并购浪潮的历史任务没有最终完成,后来的第三次并购浪潮仍然以横向并购为主。实际上西方企业的第五次并购浪潮虽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但合并的并购形式仍然以横向并购为主。

我国企业生产规模普遍相对较小,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低下,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竞争压力,面对国际大企业不断蚕食国内市场,我国企业最需要的是快速做大做强主业,以抵御国际大公司的竞争,甚至与其争夺国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并购显然要以横向并购为主,其他并购形式的数量会相对较少,尤其是旨在多元化经营的混合并购有时候还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结构情况,专家认为国内将首先在汽车、医药、钢铁、饮料、证券、网络等行业中分别产生几家在国内具有很高市场占有率并且具备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企业。

4、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必然会相互渗透。

西方企业从第二次并购浪潮开始,出现了多种产业的相互结合,尤其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相互渗透,如当时洛克菲勒公司控制了美国花旗银行、摩根银行则投资美国钢铁公司,到第三次并购浪潮,这种多角化并购则大行其道。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日益紧密,二者必然会发展到相互渗透。海尔、红塔、宝钢等大企业纷纷介入金融产业,发动金融购并风暴,这种多角化并购无论对于金融企业扩充经营资本,还是对于产业企业更好的利用金融资本都有很大的好处。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企业第三次并购浪潮中涌现的多角化并购后来被证明大部分是失败的,于是以后便不断的拆分与主业不相干的业务,形成另一种拆分并购趋势。在西方企业的多角化并购过程中,不少企业因此最终走向衰退,如韩国的三大集团盲目多元化经营导致企业遭受非常大的影响,甚至导致国民经济的衰退。

我国企业的多角化经营虽没有形成趋势,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已经初露端倪,这种结合目前并没有最终成功的证明,对于这种趋向,需要慎重对待。

5、并购的支付形式多样化。

西方企业在第四次并购浪潮中,杠杆收购的特点最为明显,这跟“垃圾债券”的发行有很大关系;在第五次并购浪潮中,企业并购的支付形式更多采用股票支付。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今后企业的并购所采用的支付形式中,现金所占比例将会越来越小,而股票和债券等支付形式会占主流地位,尤其是强强并购,大量采用现金支付几乎是不太可能实现的事情。在我国,1998年末的清华同方吸收合并鲁颖电子开创了换股并购的先河。在近阶段,强强并购的过程中采用股票支付的形式会相对较多,随着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完成并购的行为将必然出现。

6、跨国并购行为将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

在世界的第五次并购浪潮中,跨国并购频繁是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越来越多的国际企业通过建立国际联盟来促进公司发展,以期迅速占领国际市场。据统计,去年全球跨国投资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以并购形式实现的超过80%。而我国去年实际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资中,以并购形式实现的比例不到10%,其发展的空间很大。从垄断优势的角度考虑,收购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上市公司显然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前一段时间轰动整个证券市场的新桥入主深发展就是较为典型的案例。去年入世以来,外商在华投资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跨国并购、股权转让等新的投资方式逐步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方式,强强联合这一国际重组新理念逐渐在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体现。阿尔卡特与上海贝尔、日产汽车与东风汽车的横向拓展无不是国内企业与跨国企业强强联手的典范。

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由于自身实力原因,还较多把眼光放在国内市场,无暇顾及国际市场,但国内有实力的企业也参与跨国并购,并且规模会越来越大,上海汽车巨资参股大宇汽车就是国内企业跨国并购的一个典型案例。

7、并购金额大部分将发生在证券市场上。

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相对完善,强势企业一般都是上市公司,强强并购的案例一般都发生在证券市场上,尤其是后来的并购其支付形式多采用债券或者股票支付,这样减轻了企业的现金负担,有利于企业并购的展开,同时上市公司的并购和证券市场的完善又互相促进。

在我国,随着证券市场功能越来越完善,企业并购行为也越来越多的发生在证券市场上,而对于强强并购,如果没有证券市场的平台作用是无法想象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证所建设新一代交易与信息系统,其目的之一就在于鼓励上市公司并购。该系统建成后,国外上市公司可以在上证所交叉挂牌,国内企业可以在上证所并购国外上市公司。若干年以后,国内证券市场不仅作为国内企业并购的平台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便于跨国并购在国内证券市场开展。

强强并购的环境建设需要加强

1、法律制度环境

从去年开始,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先后颁布了多项配套的法规政策,旨在促进和规范企业并购重组行为。2001年12月份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抑制作用。

2002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也先后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去年11月份,又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相继出台。

可以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所需的基本法律环境已经具备。但这些法律制度并没有经过较多的实践检验,并且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完善甚至不合理的地方,需要逐步完善。现存制度对于垄断行业的并购缺乏完善的限制措施,对于过度竞争行业的并购也缺乏足够的鼓励措施。需要管理层依据具体情况及时解决并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管理层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宽容态度,毕竟我国大规模的并购才刚刚开始,不能因噎废食。

2、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11年里取得了飞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亚洲第三大证券市场。但企业面临的国内环境并不完全有利于企业的并购重组,尤其是企业间的强强并购。

在企业自身方面,我国产业结构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资源配置重复等问题,这些结构问题必然造成企业间强强并购困难,大部分的企业不具备强强并购的基础,少量的企业存在强强并购的基础,但企业间文化难以融合,并购操作困难,并且存在后期难以整合的问题。

第9篇

中国移动(香港)用800多亿元兼并8省市移动、日本日产汽车以近百亿元与东风合资、美国百威啤酒参股青岛啤酒、美国新桥投资参股新……一股空前的兼并大潮正席卷中国企业界。据普华永道的调查,在受访的232家跨国公司和产业投资基金中,有七成认为中国的并购活动会加速增长。

这场并购浪潮不仅是企业因为竞争压力和市场需求而自发的内部变革,而且是政府从机制上引导、从方向上控制、从力度上促进的划的经济变革;这场并购浪潮,一方面是全球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的组成和延续,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在新的经济建设时期必然产生的过程。

近来,中央有关管理机构不断出台上市公司并购的有关管理办法,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的通知》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随着这些政策的出台,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成为市场的焦点。

在世纪之初,随着我国企业将出现的并购热潮,谁能把握这次浪潮,谁就将赢得在21世纪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制高点和主动权。不通过并购而是“滚雪球”式的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在今天的历史环境中,恐怕是痴人说梦,根本无法长成“巨人型企业”。因此,面对汹涌而来的企业并购浪潮,中国企业、尤其是那些一心想早日进入世界500强的大企业,该如何应对?

从以强吃弱到强强并购

按照参与并购的企业的大小强弱来划分,企业并购包括强强并购、以强吃弱、以弱吃强、弱弱并购四种模式。从我国企业并购的短暂历史来看,以强吃弱的形式最为常见,弱弱并购、以弱吃强的数量也有不少,但两个势均力敌的企业之间以战略合作的姿态进行强强并购的形式还为数不多,仅有极少量的案例能够称得上强强并购,如发生在2000年的联想并购赢时通案。

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并购主要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并购模式,国内尚未达成统一认识,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到底应该采取强弱并购为主,还是应该采取强强并购为主。一种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我国企业应该以强弱并购为主,强强并购为辅。其原因有三个方面:一、西方企业的历次并购都需要经过强弱并购这个主流过程,我国对于这个过程难以跨越;二、我国企业的发展状况参差不齐,强弱并购更适合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三、强强并购容易使企业朝垄断化的方向发展,而强弱并购则一般没有这种担心。而另外则有一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面对全球化的国际竞争,我国企业应该完全以强强并购为主,首先有选择地做大做强一部分企业,尽快形成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成为产业的龙头,其他的并购模式则由市场发展。

实际上,过分拘泥于我国企业应该以哪种模式作为并购的主要模式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企业采取什么样的并购模式是由其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所决定的,市场环境和具体经济结构不同,所采取的并购模式自然也会不同。西方各国在已经经历的前四次兼并浪潮中,之所以以强弱并购为主、强强并购为辅,表面上看是各国政府为维护市场公平而进行管制的结果,而实质上却是因为当时各国间市场相对封闭,国际贸易壁垒森严造成的。从9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出现了一体化加速的趋势,西方各国政府在本国企业已经十分强大的基础上,均致力于打破国际间的贸易壁垒,世界市场逐步向统一体迈进,企业面对的不再只是国内同行的竞争,更要面对来自国际上的强大竞争,因此需要快速扩大自身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竞争力,在这种背景下,以强强并购为重要特征的第五次并购浪潮才汹涌澎湃。

在现阶段的我国企业,强弱并购已经经历了较长的一段时间,而这种并购模式实际上只是企业针对国内相对封闭的市场作出的选择;而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将更加深入地融入到全球一体化的经济浪潮中,随之而来的就是企业需要直面跨国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巨大优势。由于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的吸引,跨国企业对我国早已虎视眈眈,如今贸易大门越开越大,而同时政府以计划手段对企业的保护作用也越来越弱,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可想而知。目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正进入我国,并且呈现出全方位进攻的态势。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企业应该有紧迫感,应该在战略、策略和制度上加以重视,企业采取以强吃弱、以弱吃强、弱弱并购的模式都无法在短期内尽快做大做强,唯一的出路就是进行强强并购,尽快整合。

因此,在当今全球化的环境下,我们要大力推动间的强强并购,而股市作为企业并购的主战场,更是要创造条件、建立制度促进上市公司积极进行强强并购。

强强并购出现的背景因素

以前的一般性的企业并购,往往发生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甚至濒临破产,企业的所有者想把企业低价出售,或者国有企业因为长期亏损而负债累累,政府因为财政压力而采取行政性的“拉郎配”方式促使企业兼并重组。对于上市公司,除了这两方面的原因外,更大的动机则来源于二级市场诱人的融资诱惑、巨大的炒作获利空间以及对上市公司的不断诈取掏空,于是乎报表重组、财务重组甚至概念重组大行其道,而企业重组的方式也主要局限于简单的资产置换。当然,企业为了适应长远的竞争需要,主动采取前瞻性的战略并购也是有的,如1998年清华同方吸收合并鲁颖,2000年联想携手赢时通,都堪称国内经典的战略并购案例,但这样的并购毕竟很少。

现在,我国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经济出现了全球一体化加速的势头,全球市场逐渐向统一的大市场迈进,区域经济分工越来越明显。从90年代后期至今,世界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扑面而来。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开始全面接受跨国企业的强有力的挑战。在巨大的市场诱惑之下,跨国企业蜂拥入我国。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企业的总体规模较小,竞争实力普遍较弱,资源配置重复,组织结构落后,专业化协作水平低,过度竞争与垄断并存,相当多的企业尚未在技术体系、管理体系和企业文化等方面形成核心竞争力。

在这种大背景下,国内企业不能仅仅将眼光放在与国内同行的竞争上,企业重组更不应该专注于股票二级市场的融资和炒作,而应该放眼国际,把注意力集中在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上,通过战略性的并购重组调整自身的经营结构甚至整个产业结构,同时更加提倡强势企业之间主动展开战略性的强强并购,以达到快速壮大企业实力、迎接跨国企业不断蚕食国内市场的竞争甚至与之争夺国际市场的目的。我们认为,战略并购才是企业并购的正确选择,而强强并购则是企业快速做大做强的最有效途径。

强强并购呈现七个特点

我国的这场并购浪潮,从世界范围来看,是全球性的第五次并购浪潮的组成和延续,从国内范围来看,是整个21世纪经济发展的新的并购浪潮。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深刻影响,我国企业需要在较短时期内快速做大做强,以迎接全球性的竞争格局,我国企业的强强并购必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以战略选择为目的,旨在改变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并购的动机在于上市公司的诱人的融资权和二级市场巨大的获利空间。但随着管理层监管思路的调整及市场投资理念的逐步转变,市场炒作的获利空间逐步减小,而市场风险和风险明显加大。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企业的重组将更加规范,利用并购游戏获利的可能将更小,获得财务性收益将不再是收购的最主要动力。与此同时,在全球竞争一体化的格局下,产业整合和发展成为全球并购的主题,调整自身产业规模,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成为并购的内在驱动力。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强强并购的目的不再是简单的融资圈钱和市场炒作,而是在明确的战略指导下的战略并购,旨在改变产业结构和市场结构。并购的目的主要为集中并购双方的优势,快速壮大企业实力,迎接国际大企业的不断蚕食,国内市场的竞争甚至与之争夺国际市场,或者最大限度的占领地区市场。前段时间轰动国内的上海汽车参股韩国大宇汽车一案就是上汽公司面对国际汽车业格局的重新洗牌趋势,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而作出的战略选择。

2、并购将以市场行为为主,政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促进和控制作用。

西方国家由于市场化程度较高,企业并购一般都是自主的市场行为,而较少政府干预,这样有利于并购后的管理整合。而我国则有所不同,过去国内企业的并购更多的以政府推动为主,企业按照市场要求自主进行的并购行为相对较少,这给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过程带来了不小的麻烦。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政府和企业都越来越按照市场办事,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政府的参与会越来越少,而企业的自主程度会越来越高,尤其对于强强并购,更是强势企业间充分按照市场规律作出的战略选择,这对于企业的并购过程以及并购后的整合过程都是至关重要的。但对于影响到某些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者企业领导层利益的强强并购,仍然需要政府部门起到积极的推动与协调作用,而对于某些可能导致垄断市场的强强并购行为政府部门则相应的要进行控制。

3、以横向并购为主,其它并购形式也多有发生。

从西方的历次并购浪潮所处的环境以及最终结局,第一次并购浪潮使西方企业迅速形成一些巨型企业,如美孚石油公司、美国烟草公司、杜邦化学公司等,这些公司在后来相当长的时间甚至直到今天都具有超强的国际竞争能力。而在英国等西方国家,因为第一次并购浪潮的任务没有最终完成,后来的第三次并购浪潮仍然以横向并购为主。实际上西方企业的第五次并购浪潮虽然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但合并的并购形式仍然以横向并购为主。

我国企业生产规模普遍相对较小,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低下,面对经济全球化的竞争压力,面对国际大企业不断蚕食国内市场,我国企业最需要的是快速做大做强主业,以抵御国际大公司的竞争,甚至与其争夺国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并购显然要以横向并购为主,其他并购形式的数量会相对较少,尤其是旨在多元化经营的混合并购有时候还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结合我国的经济结构情况,专家认为国内将首先在汽车、医药、钢铁、饮料、证券、等行业中分别产生几家在国内具有很高市场占有率并且具备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企业。

4、产业资本与资本必然会相互渗透。

西方企业从第二次并购浪潮开始,出现了多种产业的相互结合,尤其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的相互渗透,如当时洛克菲勒公司控制了美国花旗银行、摩根银行则投资美国钢铁公司,到第三次并购浪潮,这种多角化并购则大行其道。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制度和法规的不断完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日益紧密,二者必然会到相互渗透。海尔、红塔、宝钢等大企业纷纷介入金融产业,发动金融购并风暴,这种多角化并购无论对于金融企业扩充经营资本,还是对于产业企业更好的利用金融资本都有很大的好处。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企业第三次并购浪潮中涌现的多角化并购后来被证明大部分是失败的,于是以后便不断的拆分与主业不相干的业务,形成另一种拆分并购趋势。在西方企业的多角化并购过程中,不少企业因此最终走向衰退,如韩国的三大集团盲目多元化经营导致企业遭受非常大的,甚至导致国民经济的衰退。

我国企业的多角化经营虽没有形成趋势,但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已经初露端倪,这种结合目前并没有最终成功的证明,对于这种趋向,需要慎重对待。

5、并购的支付形式多样化。

西方企业在第四次并购浪潮中,杠杆收购的特点最为明显,这跟“垃圾债券”的发行有很大关系;在第五次并购浪潮中,企业并购的支付形式更多采用股票支付。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今后企业的并购所采用的支付形式中,现金所占比例将会越来越小,而股票和债券等支付形式会占主流地位,尤其是强强并购,大量采用现金支付几乎是不太可能实现的事情。在我国,1998年末的清华同方吸收合并鲁颖开创了换股并购的先河。在近阶段,强强并购的过程中采用股票支付的形式会相对较多,随着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完成并购的行为将必然出现。

6、跨国并购行为将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

在世界的第五次并购浪潮中,跨国并购频繁是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越来越多的国际企业通过建立国际联盟来促进公司发展,以期迅速占领国际市场。据统计,去年全球跨国投资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以并购形式实现的超过80%。而我国去年实际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资中,以并购形式实现的比例不到10%,其发展的空间很大。从垄断优势的角度考虑,收购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上市公司显然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前一段时间轰动整个证券市场的新桥入主深发展就是较为典型的案例。去年入世以来,外商在华投资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跨国并购、股权转让等新的投资方式逐步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方式,强强联合这一国际重组新理念逐渐在我国证券市场得到体现。阿尔卡特与上海贝尔、日产汽车与东风汽车的横向拓展无不是国内企业与跨国企业强强联手的典范。

另一方面,我国由于自身实力原因,还较多把眼光放在国内市场,无暇顾及国际市场,但国内有实力的企业也参与跨国并购,并且规模会越来越大,上海汽车巨资参股大宇汽车就是国内企业跨国并购的一个典型案例。

7、并购金额大部分将发生在证券市场上。

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相对完善,强势企业一般都是上市公司,强强并购的案例一般都发生在证券市场上,尤其是后来的并购其支付形式多采用债券或者股票支付,这样减轻了企业的现金负担,有利于企业并购的展开,同时上市公司的并购和证券市场的完善又互相促进。

在我国,随着证券市场功能越来越完善,企业并购行为也越来越多的发生在证券市场上,而对于强强并购,如果没有证券市场的平台作用是无法想象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证所建设新一代交易与信息系统,其目的之一就在于鼓励上市公司并购。该系统建成后,国外上市公司可以在上证所交叉挂牌,国内企业可以在上证所并购国外上市公司。若干年以后,国内证券市场不仅作为国内企业并购的平台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便于跨国并购在国内证券市场开展。

强强并购的环境建设需要加强

1、制度环境

从去年开始,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先后颁布了多项配套的法规政策,旨在促进和规范企业并购重组行为。2001年12月份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的通知》以及《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抑制作用。

2002年10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国务院及相关部委也先后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外资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去年11月份,又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相继出台。

可以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所需的基本法律环境已经具备。但这些法律制度并没有经过较多的实践检验,并且制度本身也存在不完善甚至不合理的地方,需要逐步完善。现存制度对于垄断行业的并购缺乏完善的限制措施,对于过度竞争行业的并购也缺乏足够的鼓励措施。需要管理层依据具体情况及时解决并购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管理层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宽容态度,毕竟我国大规模的并购才刚刚开始,不能因噎废食。

2、环境

中国证券市场在短短11年里取得了飞速,我国已成为亚洲第三大证券市场。但企业面临的国内环境并不完全有利于企业的并购重组,尤其是企业间的强强并购。

在企业自身方面,我国产业结构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资源配置重复等问题,这些结构问题必然造成企业间强强并购困难,大部分的企业不具备强强并购的基础,少量的企业存在强强并购的基础,但企业间文化难以融合,并购操作困难,并且存在后期难以整合的问题。

第10篇

论文摘要:股票期权在我国的发展较晚,因此需要借鉴西方企业的实施方法,针对西方国家在发展中形成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之一—指数化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以某公司为例介绍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操作方案。

1绪论

在西方发达国家,以股票期权为主体的薪酬制度已经取代了以“基本工资+年度奖金”为主体的传统薪酬制度,全球排名前50位的大型工业企业中89%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了经营者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已历经半个世纪,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股票期权激励模式,除固定股票期权激励模式,还有保险价格股票期权激励模式、掉期股票期权激励模式、指数化股票期权激励模式及业绩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等。

而在我国,随着2006年9月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06年11月份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内办法》)的正式颁行,股权激励终于修成正果,它将对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发挥积极的作用。截止2006年年底,有约40家上市公司在股改方案中直接“捆绑”了比较详细的股权激励方案。但是在激励模式的选择上,哪种激励模式才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佳选择?文献指出我国应该选择以业绩为行权条件的指数化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但至今无相关文献具体分析该模式如何具体实施。本文将在此基础上,以某国企为例,分析具体如何实施指数化股票期权激励。

2某国企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2.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准备阶段

(1)成立股票期权管理委员会。

董事会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必要的授权后,设立股票期权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和成员.

①股票期权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公司股东大会是股票期权计划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管委会是日常管理机构,其管理工作包括拟定股票期权的管理规则、起草分配方案(含调整方案)、向董事会报告股票期权的执行情况、设立股票期权的管理名册等。

②股票期权管理委员会的组成: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公司董事组成,也可包括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了能代表股东利益,保持公正立场,管理委员会应保持较高比例的外部董事.

(2)股票来源。

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增发新股,并留存一定量股票作为高层管理人员行权时的股票来源.

(3)确定薪酬结构比例。

虽然当前美国企业经营者的股票期权收益在全部收人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但我国的股票期权还处在探索阶段,因此,该国企在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股票期权不宜超过经营者全部薪酬的1/30

(4)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体系。

根据以业绩为行权条件的指数化股票期权激励模式要求,该公司在设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应当建立科学的企业业绩考评指标体系,并由审计部门根据此考评体系计算出期权授予日和期权行权日的当期企业业绩综合指标,记为K1和K2,考评体系如图1所示。

2.Z股票期权的授予

(1)设置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

该国企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范围是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在内的18位高层管理人员。

(2)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确定。

①企业拟分配股票期权总额的确定。

该企业目前总股本62800万股,流通A股11800万股,流通B股15000万股;流通股共26800万股;

企业拟分配股票期权总额Z= 2680。万股X50o=1340万股。

②每位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确定.

根据高管人员的工龄、职务等指标确定每位高管人员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

(3)股票期权授予时机的选择。

鉴于该国企高层管理人员的换届周期为三年一次,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部分上市公司在进行经理股票期权试点方面的初步探索经验,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时机可以考虑以下思路:

①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在受聘、升职时获赠股票期权;

②以后在每年一次的公司业绩评定时也可以继续获赠。

2. 3股票期权的行权

(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

根据以业绩为行权条件的指数化股票期权激励模式的要求,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宜设为固定的授予日的公平股市价格,而应该与公司的业绩考评指标K挂钩。

行权价模型:P=pCKl/K2),

其中:P—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P—行权时股票的市场公平价;

K1—股票期权授予时公司业绩考评指标;

K2—行权时公司业绩考评指标。

(2)股票期权的行权方法。

考虑到一般情况下高管人员拿不出足够的现金用于行权,该企业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宜采用“非现金行权并出售”的方式行权,即个人对部分或全部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并立刻出售,以获取行权与市场价格的差价带来的利润。当然,个人还需要支付税金和其它费用。在具体执行时,个人同样可以选择市场交易委托指令、日限价交易委托指令、撤销前有效交易委托指令等方式。

(3)股票期权的行权时机。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在“窗口”期内行权或出售该公司股票。所谓“窗口”期是指从每季度收人和利润等指标公布后的第3个工作日开始直至每季度第3个月的第10天为止。除此限制之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由选择行权时机以及出售股票的时机。

2. 4股票期权的结束和停止

(1)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该企业股票期权的有效期设为6年,高层管理人员在股票期权授予后6年内均可以选择行权,超过6年,股票期权自行失效。

(2)加速行权和行权失效。

股票期权以激励本公司高管人员为目的,因此,在高管人员因辞职、解雇、退休等而终止服务时,其股票期权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主要有两种:加速行权(即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可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全部行权)和行权失效。

①辞职。

由于公司不提倡高管人员辞职,故规定高管人员辞职后,其持有的已进人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必须在最近的行权日行权完毕,而尚未进人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则将失效。

②解雇。

解雇分两种情况:

因公司业务收缩等外在原因而解雇.此类情况下,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受惩罚,因此一般可保持其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日程不变。

持有人因严重失职或被判刑事责任而被解雇。此时,高管人员将被施以一定惩罚,一般可以规定其持有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被解雇之日起失效。

③退休(包括因病退、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可选择加速行权,或维持行权日程不变.

第11篇

目前,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004年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由国家发改委依照规定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总规模,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发行债券,并要求发行人做好债券发行担保工作。

2008年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改革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取消强制担保,并将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

2007年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正式启动公司债券发行工作,试点办法规定了实行审核制、保荐制等制度安排,同时明确市场化定价、不强制要求担保等内容。根据该试点办法,上市公司开始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

2005年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2008年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实行注册制,并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同年,交易商协会依据该管理办法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规则,进一步细化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流程。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及业界共同努力下,逐步形成了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较为丰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品种,极大扩宽了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了实体经济的发展:2011年,我国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占企业总融资的比例为18%,通过股票和贷款融资占企业总融资的比例分别为6%和76%。2002年末到2011年末,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债券)从643亿元增加到4.9万亿元,增长70余倍,年均增速达62%,占GDP比重从0.5%升至10%,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统计,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排名已从2002年末的世界第24位、亚洲第6位跃居2011年9月末的世界第3位、亚洲第2位。

第12篇

论文摘要:TRIPS协议把中国推到了放开传统医药保护限制和平衡本土企业利益的两难境地。然而,管理实践中,中国一直洛守着对传统医药专利的限制性保护原则。这一点,不仅体现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包括提高专利门槛、扩大专利许可、防止滥用、懈怠使用等,而且贯穿在中国医药管理制度的细节和始终等。如何在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下,创建自主创新的传统医药强国,是中国传统医药界和知识产权法学界共同关注的发展问题。可以预见,中国的医药专利的限制性规定理应越来越少,应该在传统医药专利保护与限制的动态平衡行为中,通过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的不断完善,持久性地维护中国在传统医药国际市场的占有率及医药专利技术进出口方面的重大利益。

深究传统医药专利保护制度在中国合理性的意义已经不大,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医药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包括中国。中国医药市场对专利制度已经予以了初步接受,尤其是在乌拉圭回合达成TRIPS后,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保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化。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中国现有医药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尚趋于保守,限制性条件颇多。中国如何在公平合理的国际竞争环境下,创建传统医药强国,不但是中国国内传统医药界和知识产权界的研究任务,更是世界同仁共同关注的时代议题。

众所周知,美国为了保护本土医药企业的自主利益,专门成立了一个药品制造协会,其雇员I/3都是律师,一旦出现知识产权纠纷,协会便代表企业出面打官司。现在,中国国内6 000多家传统医药企业没有一个自立性的民间组织来提供必要的商业技术信息和法律帮助。从这一点来说,中国已经出台的《专利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办法》、《传统医药专利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现行规定,的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或细化。

1中国新《专利法》中对医药的限制性保护

最新修订的《专利法》中,对医药专利予以保护的同时,提高了专利授予的门槛,扩大了专利强制许可的可能胜,对专利权滥用首次提出了限制。

1.1有关绝对标准问题

在新修订的《专利法》中,授予专利权的标准从相对标准转变为绝对标准。修改前,只要具有相对新颖性就可以授予专利。所谓相对新颖性,就是在国内没有率先使用过,同时又没有在任何地方找到文献记载的创新成果就具有新颖性。但是这次修改《专利法》采取了绝对新颖性,就是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在先使用,即使在中国没有人在先使用。

这一规则改变的指向很明显,一些跨国医药公司的独特技术工艺能否在中国被授予专利,将受到更为严峻的挑战。甚至,即使一项技术在中国之外的某国已经获得医药专利资格,在中国仍旧可能面临专利失效的问题。因为,很可能在专利授予国和中国之外的第三国,有专家有资格对这项专利的新颖性说“不”。换言之,过去,新颖性标准的地域性特征主要在中国国境之内,但这一次,地域上的适用性将扩展至全世界。

在对国外专利技术加大审查力度的同时,中国本国企业必将因此而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这是不言而喻的。

客观上,该重大修订未必是中国在作人世后的“回调”。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进行《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的制定工作,协调各国专利法中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标准。经过几年的协商,在现阶段首先将协调集中在现有技术的定义、新颖性标准、创造性标准、新颖性宽限期、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充分公开要求这六项议题上的意向已经逐渐形成。

从立法历程上看,中国专利制度从一开始就采用了混合型的新颖性标准,也就是对出版物类型的现有技术采用绝对标准,即专利申请日之前世界上任何地方的公开出版物均构成影响新颖性的现有技术;而对公知公用类型的现有技术采用相对标准,即专利申请日之前仅仅只有在中国发生的公知公用行为才构成影响新颖性的现有技术。现在,专利法国际协调的趋势是对两种类型的现有技术均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正因为如此,有必要考虑是否改变中国专利法关于新颖性标准表达方式的问题。

1.2有关公共健康问题

国际上,公共健康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在专利生物医药保护制度方面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中国2007年正式批准加入关于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并在专利法修改第六章专利强制许可中,专门把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变化落实到具体条款中,为病人能够获取药品提供保障。

1.3有关防止专利权滥用的问题

中国正在把专利法的核心价值定位在鼓励和保护创新,这也是当下专利立法的一个根本宗旨和目的。确实,近年来,包括医药业在内的跨国企业滥用专利权的争议在中国竞争市场愈演愈烈,部分中国国内企业的实际利益受到了重创。因此,在这次修改的过程中,要求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加以规制的国内呼声颇高。

这次修改有些条文也体现了这个呼声。比如,增加了“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规定,这样就防止有的高科技企业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将现有的技术申请专利,然后用以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也就是,专利保护期届满,进人现有技术领域的方案又被变造为中国发明专利。

比较起来,国外企业在美国本土的类似做法已经遭到美国专利制度的公开抵制;但在中国,这种行为一度悄然进行,蒙蔽了专利审查员,而且已经有大量类似专利被授权。

1.4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的期限必须在3年内

专利法新增加了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两种情形:①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②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1.5不知道不承担原则的实施

中国新专利法实施后,在中国市场上,如果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医药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限制性保护

突出的,不侵权声明和非专利人提前申请专利的权利,都是对专利人的严格限制。

譬如:第18条强调了不侵权声明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对申请人提交的说明或者声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机关网站予以公示。”

又如,第19条给予了非专利人提前申请专利的权利,“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权的药品,申请人可以在该药品专利期届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在专利期满后核发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3《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的限制性保护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明确了对传染类药品的中国定义及强制许可条件。

例如,第2条对传染类药品进行了定义:“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它传染病。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用于治疗本条第一款所述传染病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包括制造前述产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产品所需的诊断试剂。”

又如,第五条提出了强制许可条件,即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中国被授予专利权,中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中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品。

4《国家医药管理局专利管理办法》对医药管理结构的限制

与上述规定略有出人的,同年《传统医药专利管理办法》由另一个部委颁布出台。区别于前者的,后者专门对中国中药的专利许可和专利保护提出了特别规定,对中药给予了完全性的保护。例如,第14条要求持有专利的传统医药企事业单位,必须组织专利实施;本单位无实施条件的,要及时许可他人实施。再如,第17条提出了中药职务发明不得专利前参加交流活动。“凡要申请专利的传统医药职务发明,在提出专利申请前,研究人员不得进行学术交流、和参加展览;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专利公告前,研究人员对发明研究的整体过程及技术应严格保密。”

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该《意见》的内容包括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胜和紧迫性、发展传统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推进传统医药继承与创新、加强传统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加快民族医药发展、繁荣发展传统医药文化、推动传统医药走向世界和完善传统医药事业发展保障措施等10部分。在强传统医药法制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中,提出要完善传统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订传统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传统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意见》强调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遵循传统医药发展规律,充分考虑传统医药特点,要求各级政府逐步增加投人,大力扶持传统医药事业发展。中药产业迎来了一个重大发展契机,逐步完善的传统医药专利审查标准会更有利于国内企业,这将极大提高传统医药在现代化、国际化进程中的竞争力。《意见》的出台,是传统医药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但是,我们继续关注的衍生问题是,如何认定对传统医药特别保护的合理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