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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8 16:58: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旅游房地产;发展现状;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8-0088-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进步,居民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改变,旅游业迅速发展壮大,与房地产业结合形成新型的旅游房地产业,受到专家学者广泛关注。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研究旅游房地产业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与相应对策,为国家规范其发展、企业与公众对其理性投资提供科学依据。

一、旅游房地产涵义与类型

1.旅游房地产的涵义

旅游房地产是以旅游资源为核心的房地产差异化经营模式,是以其所在区域的旅游功能开发为依托,并期望获得物业的增值,最终用于销售的房地产项目[1]。一般研究对象为与旅游业紧密相关的房地产业。

2.旅游房地产的类型

旅游房地产主要具有商业和居住两种性质。目前比较主流的分法是将旅游房地产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分时度假,即客户支付一定费用即可享受一定时段的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二是产权酒店,即将酒店按单位分别出售给投资人,投资人具有所有权,可委托酒店管理公司或分时度假网络进行管理,用于营业,获取一定投资回报,同时投资人享有一定时间的免费入住权利;三是主题社区和景观住宅,主要是将旅游休闲设施与住宅两大块拼凑在一起,区别在于前者不出卖产权及使用权给个人,后者实际是商品住宅,可以购买完全产权。

二、我国旅游房地产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且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扶持旅游业发展,同时民众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也推动了旅游业发展。因此,与旅游紧密相关的房地产也在我国迅速发展壮大,成为社会热点。我国的旅游房地产业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1.发展迅速,但经验不足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使市场对旅游房地产的需求逐渐扩大,需求决定供给,因此众多房地产开发商纷纷投资其中,使旅游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新兴的热门产业。

但是,作为新兴产业,没有丰富的经验作为指导,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的出现许多问题。例如旅游房地产对于住房结构的设计与传统住房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差异性,旅游房地产的设计应该更适应旅游顾客的需求;旅游地产的市场营销也应打破常规,将旅游应用于营销中,从而吸引以旅游、投资为目的的消费者;由于旅游房地产的顾客流动性大等特点,该种房地产的后期物业管理也不同于传统物业管理。这些都会对旅游房地产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2.国家机构、企业相关部门管理不完善

目前国家对于旅游房地产业这一新兴的行业未予以足够重视,因此未设计相关机构来维持该产业的正常运行。当某一项目出现问题时,各部门例如旅游部门与房地产部门之间会以“踢皮球”的方式互相推卸责任,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开发旅游房地产的企业同样由于经验不足,管理不够完善,出现众多问题。不仅资源的不到有效利用,人才得不到有效发展,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不容忽视的后果,从而影响旅游房地产业及其相关产业链的发展。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关于旅游业与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目前比较完善,而将二者结合在一起形成的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例如,对于产权酒店型的旅游房地产,与国家明确规定的房地产企业不得采取范本销售或变相范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房[2]的法律相违背,这就否定了旅游房地产业中产权酒店类型的存在。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仅无法确保旅游房地产的消费者权益,出现问题后,国家无法根据明确的法律法规做出合理解释与处理,结果必然是同时损害了多方的利益。

三、针对我国旅游房地产业发展现状的解决措施

我国旅游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快、范围广、力度大,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只有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策略,才能不断提高产业发展,使其走上规范之路。针对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以上几点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审视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企业在发展旅游房地产的同时,应该将出现的问题分析总结,从而完善旅游房地产业。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上,应该在发展过程中注意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从质量上,应加大对旅游房地产的建筑质量、物业管理质量等方面的改善,从人力资源方面,应该注重培养开发、设计、影响旅游房地产方面的专业人才。同时,在开发旅游房地产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对旅游业的保护,例如在自然风景区中,应该注意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应该注意开发与使用过程中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等。

2.规范机构设置、加强行业管理

针对国家,应设置与旅游房地产业相关的机构和部门来管理相关事务,并对人员配置进行严格要求,选择具有行业素养的专业人才进行管理。针对企业,应加大旅游房地产的开发、营销等部门的管理力度使整个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使我国的旅游房地产业走上规范化进程。

3.健全法律,加大执法力度

针对目前我国对于旅游房地产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出现许多问题难以解决、企业和个人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合法保障的现状,国家应该出台关于相关法律来切实解决这些问题。根据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尽快健全有关旅游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对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规定,还要对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做出保障与约束。随着问题的不断出现,应该不断更新法律法规,以适应旅游房地产业在我国的发展需要,规范行业秩序,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面对我国旅游房地产业的现状,正面看待出现的问题,并找到对策来积极应对,一定会使我国的旅游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黄亮,李刚.旅游房地产概念解析及相关问题探讨[J].生产力研究,2011(1).

第2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房地产;经济管理;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 F9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1

前言

近几年,我国不断增加了支持新型经济增长方式的力度,尤其是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低碳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其主要指的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通过大力创新制度与科技、开发能源以及产业转型等方法来将能源消耗减少,降低废弃物排放量,进而不断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共同发展。近几年,低碳经济在我国各个领域中不断受到重视。发展低碳经济不但能够对生存环境起到保护的作用,而且还可以有效优化与调整经济结构,如此一方面可以切实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一方面还可以推动新能源的开发。房地产是高排放量以及高能耗的行业,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上升。房地产业需要加快向低碳化方向发展。

一、低碳经济对房地产经济产生的影响

1.使得房地产业成本增加

当前,因为受到我国技术发展水平影响,低碳技术水平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就目前我国打地产发展看来,如若大力运用低碳技术,容易增加房地产成本,需要不断加大相应资金来开展技术研究。此外,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传统能源得到取代,所以在研发与使用低碳技术时其成本较高。将该技术运用于房地产开发中会大大增加建筑成本。尤其是目前主要的中小规模的房地产业,在实际发展是资金并不宽裕,从而致使其难以广泛运用低碳技术。

2.使得房价抬高

目前,在我国房地产行业中,要想实现低碳经济发展,则必然要加强研发新能源与新技术的力度。如此一来,企业必然会大力宣传建筑材料以及能源的先进性与优势,从而将房价提升。而且将低碳技术运用到房地产建设中,必定会提高整体建筑质量,而其价格必定相应上升。所以在低碳经济发展下极易导致房价抬高。

3.会在短期内抑制房地产发展

发展房地产必须要由充足的能源供应作为基础,因此其不但需要用到大量能源,并且能耗极高,尤其是房地产业具有较高的排碳量。在低碳经济背景下, 如若离开了充足的能源作为支持,则必定会抑制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二、低碳经济背景下的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创新发展策略

1.制定低碳地产发展政策

就目前来看,我国经济环境具有一定复杂性,并且其经济发展不确定性较强。在此背景下,如若缺乏完善的低碳地产发展政策,则要想发现低碳房地产必定会面临诸多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则容易致使违法行为增加。在发展低碳房地产时,因为其犯罪成本较低,且所获得利润非常可观,所以具有较高犯罪率。不仅如此,还会出现虚假房地产价格等现象。因此,在目前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发应当要不断完善各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积极完善房地产经济管理体制

在以往发展房地产时便有诸多问题存在,加上当前所提倡的低碳经济,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房地产的发展,随之所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面临的市场环境也日渐复杂。如若依旧采用以往的政策来管理房地产经济,则必定难以获得成效。所以,在应当要全面分析房地产市场环境以及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出合理的规章制度,积极健全低碳背景下房地产经济管理体制,保证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得以健康发展

3.科学策划房地产业的发展目标

当前,我国体制变革速度不断加快,为了适应变革的需求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经济结构与发展方式亦有所改变。当前要求房地产实现低耗能、低排放。所以,要全面分析我国经济结构,为低碳背景下房地产如何继续发展做出策划,对于房地产低碳经济下发展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予以指导和扶持,让房地产业能够平稳发展,降低由于低碳经济而对房地产业造成的经济影响程度。

4.绿色环保材料与技术地采用

对房地产行业来说,要想在低碳背景下实现自身良好的经济管理成效,绿色环保材料与技术地采用是十分重要的一项措施。得益于我国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现阶段在房地产行业中材料与技术在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程度地提升,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企业将其应用到自己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去,并且经实践证明也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其次,以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性能源技术地成熟,将它们应用到房地产项目建设与后期使用中也是实现低碳环保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要充分结合自身项目建设实际,以及相关指导要求在房地产施工中采用绿色环保材料与技术,进而实现良好的低碳经济性。

5.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低碳经济相关法律

虽然得益于我国近些年来经济社会高速增长,房地产行业呈现出迅猛增长态势,但从实际情况分析来看行业中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而在这之中房地产低碳经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便是代表之一。也正是由于这方面法律法规存在着漏洞导致了低碳房地产因缺乏强制性以及权威性而无法得到很好地发展。例如,目前低碳经济房地产关于碳排放量并未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来予以规定;另外部分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所致,针对一些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着处罚力度不强等情况。对此,为了促使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经济管理发展,我们应当要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业协会以及一些地产巨头等就房地产低碳经济法律法规进行商讨,随后将初步意见向社会公布并征集意见或建议,这样一来有助于确保所制定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业必然会朝着低排放、低能耗的节能环保方向发展,@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多方坚持不懈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这个目标。

参考文献:

[1]李国辉.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创新发展[J].中外企业家,2016(36).

第3篇

关键词:REITs;国际经验;监管;建议

Abstract:The authors summarize the law frame,regulations and other polici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vestors' interest of REITs in some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areas. Based on the practice and difficulties of REITs in China,the authors introduce some specific policy suggestions.

Key Words:REITs,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regulations,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F830.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3-0049-04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简称REITs)是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采取股份公司或契约信托的形式,公司或受托人通过公开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后,用之购买办公楼、宾馆、公寓、购物中心和仓库等收入型房地产资产或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再交由资产管理机构运作,最后将绝大部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资产管理机构还可以按要求聘请外部的物业管理人负责房地产的维修保管及租赁管理。作为一种金融投资产品,REITs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国际上REITs的管理运作机制十分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文对国际上REITs的管理运作经验进行了考察和总结,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比较,为我国健康发展REITs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概述

(一)REITs的基本类型

根据投资范围的不同,可将REITs分为权益型、抵押债券投资型和混合投资型三种。其中,权益型REITs主要投资于办公楼、宾馆、公寓、购物中心和仓库等收入型的房地产资产;抵押贷款型REITs通过发放一定期限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和购买抵押证券方式获得以房地产为抵押的债权①。混合型REITs则介于两者之间,既可以购买房地产资产,又可以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和购买房地产抵押债券。

(二)REITs的经营模式

1. 美国REITs的经营模式。美国REITs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采用的是公司型封闭式结构,其内部组织结构与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不大,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持有人在购买证券后,不得要求从基金公司撤回基金,如需变现,也只能在一些二级市场买卖。这些二级市场主要有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一些地区交易所、柜台交易市场,以及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Q)等。

2. 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REITs的经营模式。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REITs采用的是信托模式,必须委任受托人和管理公司。其中,受托人负有信托责任,代表投资者利益持有相关资产,并监督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执行其投资指示;管理公司代表投资者利益管理相关资产和制定投资决策。信托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从结构上确立受托人和资产管理的职能,在保证REITs 的投资和收入分配策略顺利实施的同时,有效地保护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

二、各国(地区)保障REITs投资者利益的管理框架

(一)相关法律法规完善,REITs发展得到有效规范

各国(地区)规范和促进REITs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都十分健全,REITs的设立和运作有法可依。美国采取了以税收法律条款为核心的市场型模式,通过税法确定了REITs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REITs公司则根据税法和市场状况,在结构、经营策略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投资和管理决策;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立法借鉴了美国税法中规定的条件,通过专项的立法(修改投资、信托等有关法律或新建法令)提出了与美国相类似的监管要求,对REITs的设立、结构、收入、分配及投资资产、份额转让交易与赎回等事项制定了法律硬性规定(见表1)。

美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新加坡的证券监管法律也十分完善。证券市场的组织结构、上市制度、交易制度、投资税制、信息披露、股东保护措施等各方面法律规定,有效促进了REITs在证券市场交易流通,并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REITs的投资经营活动受到严格限制,收益稳定

为有效控制REITs的投资风险,保持其收益稳定性,各国都对REITs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见表2)。

首先,各国(地区)都对REITs的投资范围和收入进行了严格规定。除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买卖、物业管理和租赁以及证券投资外,REITs只能投资于办公楼、宾馆、公寓、购物中心和仓库等收入型(Income-inducing)房地产资产或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还要求收入以租金或利息为主,且不能低于一定比例,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需要缴税。同时,为控制风险,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REITs只能投资于收入型的房地产资产,不能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尽管美国和澳大利亚允许设立抵押贷款型REITs,但也以权益型REITs为主。实际上,1968-1974年期间抵押贷款型REITs曾在美国经历过快速的发展,但随着1973年办公楼市场转弱,开始因贷款呆坏账的大量出现而全面崩溃,投资者亏损惨重。

其次,REITs经营管理必须为被动性经营,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经营的被动性指投资者并不实质参与经营管理,而仅仅被动的获得租金、利息、分红所得等收入。在美国,被动性经营表现为REITs只能从事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买卖、物业管理和租赁、维修、房地产开发、抵押、证券投资等业务,否则就不能享受免缴所得税的优惠。

再次,各国(地区)REITs的分红比例都很高,投资者可获得稳定的收益。例如,美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都对REITs明确规定了强制分红比例,其中,美国要求不低于95%,新加坡和中国香港都要求不低于90%;尽管澳大利亚未明确规定强制分红比例,但一般都会将100%的应税利润以股利形式分配给投资者。

(三)明确相关从业机构及人员的责任,严格任职条件

REITs的营运业绩与市场价值除受房地产市场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外,投资对象选择不当、投资时机把握不好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都可能造成房屋出租率下降、营运成本增加或抵押贷款拖欠,因此,相关从业机构及人员的投资和管理水平十分关键。各国都明确规定了REITs主要从业机构及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任职条件。

1. 公司或受托人。美国REITs一般采用股份公司形式。董事会是公司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而是负责REITs的投资策略和监督指导企业的业务运作;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不仅需要具有三年以上房地产管理经历,还要求现在和过往两年内,与REITs的发起人、投资顾问和附属机构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REITs在架构上必须采取信托形式,并委任监管机构认可的受托人。受托人负有信托责任,以信托形式代表持有人利益持有相关资产,并监督管理公司的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在新加坡,受托人必须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其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新加坡元,主要人员必须具有信托专业经验。在中国香港,受托人必须为符合要求的银行或信托公司,资本不低于1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从业人员还需具有REITs运作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验。同时,要求受托人必须独立于管理公司;受托人须在已委任新的受托人和受监管部门批准后才可退任,且必须在新的委托人到位后才可生效。

为全面合理评估所持房地产项目的价值,受托人还须按规定委任独立的物业估值机构对REITs的房地产项目进行估值。物业估值机构应在REITs收购或出售房地产项目以及发行新的份额时,制定针对性的物业估值报告,估值方法和估值报告内容都须遵照有关规定。

2. 管理公司。REITs管理公司的管理职责包含资产管理和物业管理两个方面。各国综合考虑这两方面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对管理公司的从业资格提出要求。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和物业管理方面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人力和资金资源、专业知识和内部监控系统,从业人员应具有充足的经验,以便有效执行其职责,为REITs提供全面的管理服务。同时,由于管理质量对于REITs的业绩至关重要,REITs的持有人必须拥有对管理公司进行适当程度监督的权利,一般允许持有人通过投票辞退表现欠佳的基金经理,关联交易也必须经持有人批准后才可进行。

美国REITs的经营管理由董事会聘请内部或外部的管理公司进行,前者CEO由董事会任命,后者则相对独立。在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REITs必须聘请独立的外部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新加坡对管理公司或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应具有相当的地产投资管理经验。主要条件是:(1)管理公司有5 年以上地产基金管理经验;(2)在托管人同意的前提下任命有5年以上地产投资或地产投资咨询经验的顾问;(3)雇佣有5 年以上地产投资或地产投资咨询经验的人员。中国香港证监会的要求比新加坡要严格一些,目前只接受获牌照的管理公司,还要求管理公司拥有两名至少具备5 年的投资管理及/或物业投资组合管理方面可追溯纪录(可考虑私募基金经验)的负责人员,且其中1人必须全职监督管理公司的资产和物业业务;自身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的REITs还必须拥有专门负责物业管理职能的主要人员,该主要人员必须持有管理房地产项目的专业资格,同时至少具备5 年地产物业管理经验。

最后,为确保管理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源和专业知识以满足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管理公司还需聘请委托上市人及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这些中介服务机构也需要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

三、我国健康发展REITs所面临的困难

(一)相关法律法规空白,推出REITs面临法律障碍

REITs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提供规范以及保障,而我国REITs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一片空白, REITs的推出尚存在法律障碍。例如,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只能通过私募基金形式设立。另外,我国REITs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税法、会计法规中尚没有关于REITs的相关内容,形成了法律瓶颈。例如,国际上普遍给予REITs的税收优惠,但我国在信托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相配套的税法和会计制度法规,因此,REITs设立后将面临双重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问题,难以体现REITs产品的优势。同时,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近年来的价格暴涨,蕴含的风险也很大,若草率大规模推出REITs产品,很可能会在证券市场投机合力作用下使房地产市场风险进一步集聚,并扩散到证券市场,形成证券市场新的重大风险点,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

(二)符合投资要求的房地产资产资源稀缺

与国外相同,我国投资者也希望分享房地产快速增长的成果,投资需求十分旺盛。由于REITs产品的资金门槛低,收益可观稳定,因此,若能在国内推出与国外REITs相同的产品,必将受到国内投资者的追捧。

可惜的是,依托国内房地产行业难以推出与国外相同的REITs基金产品。一方面,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供给结构中,具有独立产权的住宅居于主导地位,而符合REITs主要投资范围的成熟商业地产和出租型公寓则十分稀缺,REITs推出后很可能面临缺乏适宜投资对象的难题。2000年以来,我国每年竣工的商品房面积80%是住宅,其中适于出租的小户型公寓又很少;而商业地产尽管在近两年开始逐步兴起,但空置率很高,缺乏成熟的项目。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各城市租金收益率普遍不高,即使能够找到适宜的投资对象,也难以保证收益率对投资者具有足够吸引力。

(三)缺乏专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目前,我国尚缺乏房地产基金成功运作所必需的大量专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我国国内的房地产项目普遍存在缺乏专业管理机构的问题,投资和物业出租经营等方面的管理能力较差;同时,我国现有房地产信托从业人员中真正熟悉金融市场运作和房地产投资及运作的专业人才并不多,难以承担发展REITs大任,这是因为我国现有房地产信托主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委托贷款,而国外成熟REITs则主要进行股权投资,两者差距甚远。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环境建设,为推出REITs提供条件

要完善REITs的法律体系,必须将法律制定工作细化、完备化。首先,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或制定专门针对投资基金发展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并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专项管理法规,提出REITs的设立条件、投资渠道、投资比例等监管要求,强调各参与方的资格和责任,使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开始就以较规范的形式发展。其次,还应当对《税法》进行修订,给予REITs税收优惠,以解决双重征收所得税和营业税的问题,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最后,应当加快证券市场立法建设,在发行审核和上市监管等方面,对REITs资产要求、结构设计、参与方的职责等进行专项监管,为REITs提供一个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

应当加强REITs相关机构的培育,尤其是管理公司和估值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育工作,提高房地产信托业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为REITs的推出准备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

(二)可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

可以考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同时在试点过程中不断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证券市场建设和提高监管水平,待条件成熟并积累一些经验后再正式推出。同时,由于我国缺乏成功操作经验,试点的 REITs规模不宜太大,期限也不宜过长,应以10―15年的中期为宜,基金类型也应以权益型为主。在资金筹集上,REITs应以私募为主,且资金来源应主要来自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

注:

①需要指出的是,抵押贷款型REITs只向成熟物业提供抵押贷款,获取相关手续费及贷款利差。

参考文献:

[1]毛志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2004-1-16.

[2]吴婵君,虞晓芬.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作经验及其借鉴意义[J].济南金融,2003,(7).

[3]张丽亚.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及其借鉴[J].新疆金融.

[4]周婷.新加坡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模式的经验借鉴[J].时代经贸,2007,(3).

[5]香港证监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

第4篇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REITs from the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REITs) domestic distribution practice model, the organizational form, the type of trust, the way of capital raising and operation mode, etc., and discusses the general structure, operation mode and regulation mode of REITs in China. Finally, the problems of the domestic real REITs products are analyzed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quality of the underlying asset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elevant system and the reserve of professional personnel.

关键词: REITs;发行模式;困境

Key words: REITs;distribution model;dilemma

中图分类号:F830.5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9-0053-03

0 引言

近年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大规模扩张发展,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资产负债率高,融资方式单一,过分依赖银行等问题。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正面临供给侧结构改革,如何将手中流动性差的资产变现,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许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拥有大量资本,需要一款好的投资产品。因此,既可以通过直接融资解决房地产业的融资难题,又可以为社会闲散资金提供稳定投资回报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成为了业内外关注的焦点。

央行和银监会于2014年9月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积极稳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2015年1月,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该指导意见指出“REITs是一种金融投资产品,推进REITs试点,有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利于解决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增加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通过发行REITs,可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积极鼓励投资REITs产品。各城市要积极开展REITs试点,并逐步推开”。

1 国内REITs实践特点分析

REITs 起源于美国,2005年国内越秀REITs 在香港发行了我国第一只真正意义上的REITs。2014年1月的中信启航资管计划,是一款与私募REITs非常接近的类 REITs 产品。2015 年6 月8 日,由万科联手鹏华基金发起的国内首只公募REITs 获批,标志着我国REITs试点正式拉开序幕。2016年6月14日,中航信托成功发行首支由信托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类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航红星爱琴海商业物业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但是从REITs的准确定义来看,无论是万科鹏华基金还是中航红星爱琴海商业物业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由于基金只拥有经营权而非产权,以及3/4的资产被投入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不符合国际上要求的至少75%的REITs投资在房地产或者与房地产有关的资产,实质上仍是一种债权性质的项目融资,或者可以认为是一种类REITs产品。总结国内发行的各种类REITs产品类型,大致可以从组织形式、信托类型、资金募集方式、运营方式等方面进行辨别。

从组织形式上分类,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REITs和契约型REITs。公司型REITs是发起人依照 《公司法》设立,法律上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金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股份进行投资,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进行基金的投资管理,最后将投资所得的收益以股息或者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公司型REITs具有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团队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互相制衡,互相监督,从而有利于实现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契约型REITs是依据信托契约设立的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仅是一种金融产品。契约型REITs的契约由投资者、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三方组成,投资者与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契约的方式设立信托关系,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契约将受益凭证发放给投资者,并受托负责资金的日常运营,资产托管机构则接受委托保管信托资产,成为名义上的资产所有人,通过三方契约可以防止投资者的资产被资产管理公司或资产托管机构侵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美国REITs大多是公司型,而亚洲国家如日本、新加坡及中国香港大多采用契约型,我国现有的REITs及类REITs产品也都是契约型。根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采用契约型的组织形式,能规避所得税双重征税及信息披露等L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从信托类型上分类,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金投资方向分为权益型REITs和抵押型REITs。权益型REITs直接投资经营性房地产,其收入主要来源于房地产的经营收入,包括租金和房地产的升值收益。抵押型REITs是向房地产的所有者直接提供抵押贷款获得利息收入,或投资于房地产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收益。此外,还有一种混合型REITs,属于上述两种REITs的混合体,既投资于经营性房地产,也提供抵押贷款或投资房地产相关衍生证券。目前国际上运作的REITs中,权益性REITs是主导类型,占到REITs整体规模的90%以上,并且权益型REITs可以实现最大的避税效果,我国目前发行的REITs及类REITs产品,如苏宁云商、海航浦发大厦等都是偏权益型REITs的类型。

从资金的资金募集方式差异分类,可分为私募型REITs和公募型REITs。私募型REITs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向限定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不能上市交易。公募型REITs是以公开发行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及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国际上以公募方式较为普遍,但在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国家对相关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也有待加强,因此现阶段我国的REITs及类REITs产品还是以私募为主,待房地产投资信托市场逐渐成熟,再主力开发公募REITs,使更多的资金进入到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市场,使REITs在房地产及金融产业中发挥更大的效力。

根据运营方式不同,可分为开放式REITs和封闭式REITs。开放式REITs的资本规模及基金份额可以变化,在存续期内可以申购或赎回。封闭式REITs的发行数量和存续期限在基金设立时就已经确定,在存续期内不能申购或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根据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房地产行业需要稳定持续的资金投入,因此可以先选择封闭式REITs,等市场成熟后再考虑开放程度高、交易成本相对较低的开放式REITs。

2 我国REITs一般架构、运营模式与监管方式

2.1 我国REITs的一般架构

REITs的构成主要包括资产、发起人、资产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资产运营公司、单位持有人等。如图1所示。

资产(房地产)一般界定为已投入运营能够产生稳定和持续的现金流的资产。目前可以将一线城市和发达二线城市的优质商业地产和政府公租房作为REITs的首选,因为两者都可以产生持续的租金作为REITs的投资回报。虽然公租房的租金水平较低,很难达到REITs国际回报率5-7%的水平,但政府可以出台专项政策,对公租房REITs减免税收及对租金进行补贴。

发起人一般为资产所有者,通过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筹集投资者资金,将资产的持续收益一次性收回或保留部分自持。

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发起人或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产进行管理。向单位持有人提供稳定的回报,制定投资策略及风险管理政策,并按照投资策略就收购、减持或改善资产向受托人发出指示,可酌情在必要或对信托投资基金有益时,要求受托人代表基金借入或筹集资金,确保对基金资金及资产的合理运用及为基金单位创造最佳回报。

受托人一般是指银行的信托机构,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存续期间,作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对资产进行托管,监督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运营公司的管理工作。

资产运营公司(房地产管理公司)接受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价值提升,通过对资产的管理、运营、维护,提高资产质量。

单位持有人是指基金单位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单位拥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产,享有持续回报和资产增值。

2.2 国内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一般运作流程

发起人将具有稳定持续现金收益的自建或收购的资产进行剥离、打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对资产包进行资产评估、合规性调查、盈利预测,最终确定发行规模和基金单位定价。发起人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运营公司对资产进行管理和提升。发起人委托受托人对资产进行托管,保证资产的独立性和资产使用的有效监管。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批准,结合市场推介活动,实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正式公开发行上市。

2.3 国内对REITs的监管模式

在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管理的背景下,信托机构与证券机构分别受到银监会与证监会的监管。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住建部等都推进过REITs的试点工作,但由于监管归属不同部门,审核批准上存在交叉重合,甚至相关制度互相制约的不协调情况,因此REITs在中国的发展不尽如人意。所以需要由国家统筹指导,对不同部门的职责进行有效协调,或由国家统一监管,统一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税收优惠政策、准入制度及信息披露监管模式。

2.4 REITs立法及税收政策现状

由于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的缺失,我国发行的REITs基本为债权型,我国传统的信托基金采取私募方式,无法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我国没有针对信托基金交易的二级市场,因此,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为我国发展股权型REITs提供政策支持。现阶段我国关于REITs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尤其是操作层面上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担保法》、《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等。

REITs设立阶段,契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需要缴纳,存续期间也需要缴纳多项税,比如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费、营业税等,税收负担较重。国际上,为避免出现REITs资产收益和投资者层面双重征税现象,对多项税收实行了REITs税收优惠豁免政策,比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

近年随着房价高企,我国房地产租售比严重失调,房地产增值收益明显高于租赁收益,租赁回报收益率水平明显低于国际水平。只有在税收上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并给予更多的优惠,才能保证REITs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

3 国内发展REITs的现实困境

虽然我国从未停止过对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但不可否认时至今日我国与此相关的产品还是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是高质量的基础资产缺乏。REITs所运营资产的收益率是吸引投资者最重要的指标,因为其回报率是由收益率决定的。现阶段我国发行的REITs产品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比如后期运营管理差、维护成本过高、硬件条件不足等问题。基础资产质量偏低是真正意义上的REITs发行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二是制度建设滞后。国内REITs发行主要依据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目前国内的税收政策,发行REITs必定存在多个环节存在重复收税,没有税收政策的支持,国内商业地产难以满足国际上通行的REITs收益率标准(7%~8%的水平)。同时也缺乏明确的对信托产品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因此也难以确定信托产品的归属,影响产品在市场的流通。三是专业人才的缺乏。REITs产品涉及房地产、基金、证券、资产评估、审计、税收、产权管理、会计等多个领域,基本懂得这些领域的复合型人才的缺乏才导致制度建设滞后,也无法开拓相关的市场。

4 政策建议

从国内发行的多个REITs产品看来,实质多数为一种权益类信托产品,无论从发行模式、架构、期限与产品流通性、基础资产质量、信用条件等方面,离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等真正公募市场发行的REITs依然存在差距,国内发行的REITs产品更多意义上是在房地产融资上的探索。要实现真正意义的REITs,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①尽快完善国内REITs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先行条件,目前国内相关法律的严重缺失制约了国内REITs的发展。需要相关部门针对REITs产品进行政策完善与研究,从REITs的准入条件、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分红比例以及关联方的责任等方面给予法律形式上的确认,保障基金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②创造出高质量的基础资产。鉴于目前我国商业地产低回报率的普遍现象,要想实现充分流通的REITs难度极大。高质量的基础资产是吸引投资者的根本所在。因此必须让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持有企I大力提高开发和管理水平,提升物业本身的价值。③培养专业合格人才。针对国内目前REITs专业人才缺乏的困境,必须有针对性地培养专业人才,包括监管人员、机构投资者、研究人员及各环节的实践者。只有具有房地产、基金、证券、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会计等多领域交叉复合型人才参与到REITs的发行全过程中,才有效规避REITs产品的各种风险,提升资产证券化水平。

参考文献:

[1]陈琼,杨胜利.REITs 发展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的路径选择[J].金融研究,2009,09:192-206.

[2]张威.REITs在我国的发展模式及组织体系研究[J].上海管理科学,2007(1):40-43.

第5篇

【关键词】 房地产交易 权属管理 实践研究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在国家经济与社会和谐等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还存在不少缺陷,给房地产市场的规划化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包括权属登记、房产销售、房屋租赁、房产评估、市场管理等等,在管理法规、政策建设等方面都明显滞后。如何规划房地产交易行为,加强房地产权属管理,成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下面,本文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的实践工作出发,就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2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房地产交易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房地产交易中,质量、成本信息不对称现象极为严重,极有可能影响房地产交易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这种现象,一方面购房者可能会支付过高的价格,售房者牟取超常的利润,另一方面可能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使房地产市场走向衰落。当前,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在房地产市场中已经显现出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掌握了房地产商品的所有信息,在销售之前通过广告宣传媒体吹嘘自己的楼盘并一些诱导性信息,再加上当前期房交易占据极大的比例,购房者所看到的仅是渲染图、模型、样板房和一些描述信息,而不能看到真实的商品房本身。这种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根本无法使消费者得到真实可靠的产品信息,甚至还有故意炒作、夸大效果等现象更造成错误的诱导。此外,房产中介的存在, 更加深了信息不对称与房地产交易中的利益冲突,一方面是销售者与房产中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另一方面是房产中介与购房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这些冲突更加重了房地产交易管理问题。

2.2 房地产权属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存在于一些民事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法规并不够完善,甚至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上还不统一。此外,房地产权属管理中,权属登记、档案管理等也存在多头行政、机构复杂的现象。目前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与管理一般由房管部门市场处、权属处登记与管理,在竣工前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权属管理纳入市场行为由市场处管理,竣工后的买卖、抵押、租赁等则由权属管理部门负责,在操作上、管理体制上,极容易造成信息的分散,再加上地域分工的交叉等更造成了权属审查方面的严密性与安全性,影响了权属管理的权威与公信能力。此外,权属登记的效力不统一问题,也是权属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存在对抗主义、生效主义方面的冲突。

3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规范化策略

3.1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化策略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售房者都有着社会责任,但在社会责任的履行上却往往因为个人利益原因而故意忽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尤其是社会诚信问题。当前房地产交易中,有消费者购房交纳保证金的制度,如果消费者不购房退出交易则保证金不返还,但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中介、售房者却没有类似的约束,难以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应当也建立起基于售房者的保证金制度,一旦出现诚信问题可以利用保证金来赔偿消费者,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房地产交易环境。实际上,房地产交易存在缺陷是不可避免的,这些仅依靠市场活动来自主建立机制完全无法满足,必须政府来干预,如信息不对称问题就必须从立法等方面加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再如房地产中介市场的混乱问题,政府应当加强管理,培育起诚实守信的中介行业。

3.2 房地产权属管理策略

权属管理是房地产管理与现代房地产制度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当前涉及权属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多,但却还没有专业的房地产权属管理法规,只是零散的存在于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使得不少条款出现冲突甚至存在不合理现象。要加强权属管理,当前应当建立起统一的权属登记与档案管理制度,将权属登记和档案管理与行政机关职能合为一体,避免多个机关负责登记现象,建立统一的登记机构,建立起统一的登记管理程序和制度。同时,在权属管理上,要加强实质性的审查管理,保证权属内容关际权利相一致,保证权属管理的公信力。虽然实质审查会使权属管理程序更为复杂,并影响工作效率,但却可以利用公证机关来提升实质性审查能力。同时,在审查时除了形式要件外,还有权源证明的审查,同时还有实地勘验等,这些都必须切实进行,才能保证权属管理的公信能力,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周丽丽.关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的几点思考[J].科技创新导报,2008(11)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融资

一、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概述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也迅速发展起来,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房地产既是消费品又是投资品,是股票与金融市场的基础,房地产业不仅与众多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也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布局和经济发展。房地产业对资金的使用,有需求量大、周期长的特点,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自有资金都不足以满足需求,因此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借助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的融资也成为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不论中短期还是长期的房地产投资,都有很大的资金需求,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系紧密。按房地产融资类型可以分为内部融资以及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一般来说,内部融资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融资成本也比较低,有利于加强企业控制。权益融资的预期收益较高,需要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而且经营风险较大;而债务融资的预期收益较小,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经营风险也比较小。

房地产的内部融资主要包括企业的自有基金和预收账款,其中自有基金包括企业设立时各方投入的资金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预收账款是指在房屋建成前预收购房者的账款以及委托开发项目的预收建设基金。

房地产的权益融资是出资方与房地产企业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也一起分享投资利润。房地产的权益融资方式有许多,主要包括私人投资、信托基金、私募股权等。房地产债务融资的出资方不承担投资风险,所得到的利润是融资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债务融资到期需要偿还本金及利息,需要承担固定费用。债务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商业信用、企业债券、融资租赁等。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融资问题

(一)融资渠道较为单一

银行贷款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房地产企业的负债率普遍较高,其中银行贷款占据了最大的比例,在自筹资金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来自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成了房产开发商经营周转的主要资金来源。这使银行承担了很大的融资信用风险和投资市场风险,一旦风险爆发可能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房地产企业在上市融资方面还比较艰难,上市融资在房地产业的融资总体中的比例较低。另外债券融资的成本相对较低,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比较小,流动性比较差。

(二)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完善的金融体系中应该有专业的房地产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和抵押贷款机构,在我国这些机构的发展都不完善,还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重要作用。相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言,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法制法规是比较落后的,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房地产金融监管体制,金融业务方面的相关规范也有亟待完善。虽然国家和地方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还存在着体系不全面和规定不具体等问题,这些都制约了房地产业的经济发展。

(三)缺乏融资专业人才

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管理中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他们需要精通投资业务、具有战略眼光并且能对这个房地产业有相当程度的理解,这方面的人才数量不足以满足现在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

三、房地产企业融资改善建议

(一)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合理的资本结构需要做到两点:一是合理的股权资本内部结构;二是合理的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比例。房地产上市公司可以利用再融资来实现这两点,再融资可以使房地产上市公司资本负债率达到合理水平,国有股也可以实现相对减持,重洗引入更优质的机构投资者,从而实现合理的资本结构的,这样也有利于实现管理绩效的改善。企业融资是为了获取企业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所以企业应确保筹集到的资金能投向于符合企业战略目标的项目,这样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企业的成长。

(二)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来选择融资方式。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融资需求,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确定融资方式,优化融资结构,如效益较好的情况下可以多考虑私募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考虑项目融资等。

(三)发展上市融资。股市融资是重要的融资途径,股权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和债务融资相比,不用支付利息也不用返还本金,可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成本,还可以提高公司的影响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信贷风险。

(四)完善房地产债券市场。房地产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可以得到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撑企业的健康发展。房地产企业的负债率通常较高,而间接融资的成本较高,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可以降低财务成本,改善融资结构。

(五)完善房地产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保障房地产信贷的法律地位,为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和支撑,明确房地产企业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房地产企业的融资行为,为房地产金融市场快速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铁城.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管理问题探讨[J]经济生活文摘,2012,(9)

第7篇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经历多次的盛衰沉浮,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投机主导市场运作。在2001年以来随着房屋按揭贷款首付比例的不断降低,甚至出现零首付的现象,通过金融杠杆的倍数放大,投机性炒作愈演愈烈,在2007年达到顶峰,年度房价涨幅超过50%。一方面是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另一方面是金融监管的不规范,促使房地产市场泡沫愈来愈大,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证券化是通过将信贷资产在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的条件下,将其通过投资银行的整合与其他资产分离独立作为一个资产组合在公开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融通资金,加快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资产流动,分担信贷风险的金融创新工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美国为代表的资产出售模式;二、是德国为代表的资产抵押模式。鉴于我国在领土幅员,人口规模,经济总量和对外贸易的结构上的实际情况,以及美国在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上的领先地位,我国应从美国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验教训中借鉴吸收其成功成果,防范其金融创新带来的投机风险,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状况的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建构,完善和健全立法技术,使我国的房地产产业和金融体系协调稳健的持续发展,深化产业结构的升级,提高金融产业在国际上的影响,维护中国的核心经济利益。

美国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和主要形式

在美国人看来,当贷款人已经“创制”了一笔贷款,也就是说,将贷款金额交付给借款人并进行了抵押登记后,这笔贷款对贷款人来讲是一笔财产,是一种要求将来给付的权利。自然它也可以像其它财产一样转让给投资人。这样的交易可以使资金流向那些需要贷款的人和地区。这是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美国住房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思路是:(1)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希望买房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同时借款人须以其所购房产为抵押物抵押给贷款人。(2)贷款人根据其融资需要,对信贷资产清理估算,将拟证券化资产与其它信贷资产分离,形成资产组合经评估后“真实出售”给特设机构,该资产组合与原所有人“破产隔离”,成为发行证券的基础。贷款人成为发起人。(3)特设机构将所购得的若干资产组合分门别类整合成证券化资产,再行评估和信用增级。(4)特设机构与投资银行签订证券承销合同,公开发行证券。所募资金扣除各项服务费后作为对价支付给原贷款人,原贷款人也成为服务商,负责收取到期贷款本金和利息交付给受托人。(5)特设机构与信托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管理证券化资产,监督服务商,并向投资人定期支付收益。(6)所发证券在市场公开交易。随着金融业务的创新特别是衍生工具的使用,产生了许多资产证券化形式,但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是传递证券。另一类是抵押债券。总之,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是个相当复杂和系统化的制度机制,涉及借款人、贷款人、特设机构、信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评估机构、投资者等众多主体,而如此复杂的系统化机制制度目的只有一个:保护投资者利益。

我国与美国在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建构上的比较和融合

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中美两国在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建构上的共同核心价值。由于在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形成的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者是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与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制定证券化涉及的一系列法律规制均围绕保护投资收益和降低投资风险而展开。对投资者而言,投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利率的变化。当市场利率高于息票利率时,证券价格下跌,投资者势必抛售证券,抛售的结果又使价格进一步下跌。(二)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借款人可能因失业、离婚等情况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即使存在违约保险,仍会影响投资者的预期收益。(三)提前还款风险会导致借款人将未偿贷款余额提前偿还,从而影响证券现金流。(四)服务商支付迟延。因为现金流即时实现是很重要问题,支付迟延显然减少了投资者收益。(五)其他证券化过程的参与者——信用增级机构、评估机构、信托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风险。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美国资产证券化在物权、合同、破产、证券、信托诸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法律规制。而在我国亦有相关方面的实际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鉴于我国的立法传统以大陆法系为蓝本,与英美法系的立法思想有一定的差异,在立法体例和具体运用上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世界各国的影响日益重要,不同法系的国家不断相互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尤其在商经法上更有兼容并蓄的发展趋势。(一)利率变化的风险属于市场风险,是投资者在进行投资行为时的价格预期与市场变化的差异性的体现。法律无法对市场利率变化予以规制,而可以通过对经济统计报告和央行利率调整的操作行为予以明确的规范来避免人为的恶意价格操纵。(二)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主要是“断供”引起的系列金融风险,贷款银行可以通过《合同法》《担保法》追究借款人不能及时付款的连带赔偿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信贷发放之前依照借款人的信用资质规定首付比例和借贷额度,将违约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通过会计坏账计提准备和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住房债券的风险,在市场交易中合理规避风险。(三)提前还款风险在现时我国法律中未予明确责任,但是由于房地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内容就是解决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期限长期性与一般存款期限短期性的资金周转匹配的流动性和利率变化的风险,而提前还款使住房证券投资者的预期发生改变,出现不确定的风险。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对提前还款的违约责任予以规定,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四)服务商支付迟延亦可以违约责任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精友时代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第8篇

【关键词】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流通机构;经营模式及服务模式;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0 引言

为使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在国内外同行中立于不败之地,需充分了解他国的战略方针,政策及行业运作机制,本文旨在对日本房地产经纪行业概况作必要介绍与综合信息的阐述,为我国本行业发展提供参考,提供能够较准确把脉的最新数据。

1 相关法律法规

1)日本房地产经纪行业相关法规主要有: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整部), 在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中又涉及到以下21部法律:都市计划法,登录许可税法,关于防止暴力成员不当行为的法律,刑法,行政手续法,地方自治法,行政不服审查法,关于公司债、股份等的转账法律,建筑基准法,关于建筑的区分等法律,民法,保险业法,金融商品交易法,关于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的法律,关于资产的流动化法律,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法,商法,关于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公会合同的法律,法人税法(整部),关于特定住宅瑕疵担保任履行之保等法律,信托业法。

2 房地产流通机构

1)日本实行房地产多重上市服务系统MLS,日本国土交通大臣指定的房地产流通机构,全日本共划分为四个运营区域:

公益财团法人东日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东日本REINS)(Real Estate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的略称REINS);公益社团法人近畿圈房地产流通机构;公益社团法人西日本地域房地产流通机构;公益社团法人中部圈房地产流通机构。

掌管这四个区域的每个地方团体作为财团・社团法人拥有着的自己的会员-各地区重要房地产公司。本篇流通机构部分以东日本REINS为例进行展开。

2)公益财团法人东日本房地产流通机构,以北海道、北6、北3、首都圈1都3、甲信越3的日本地域1都1道15为事业区域,被国土交通大臣指定为该区域内进行房地产相关的信息交换唯一的公益法人,它受理按宅地建筑物交易业发规定而开始的专属专任媒介合同物件、专任媒介合同物件等各种房地产信息的登录业务,根据所掌握的65000个业所全业界规模业已实现共享化的信息来促进房地产交易。

而且,根据对所积存数据活用的调查、事业研究,公开发表房地产流通市场的各种资料、指标等,使得房地产交易恰当而圆满。本机构前身作为财团法人首都圈房地产流通机构,自1990年设立以来,在房地产流通领域持续扩大其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基本底盘, 2012年度在东日本全域竟登录了280万件房产新信息,包括房产信息搜索等总检索件数达到3亿2943万件。

另外,该机构在2012年4月被认定为公益财团法人,作为为实现日本国民居住生活更丰富的公益化团体,备受瞩目与期待。该机构为使房地产流通市场活性化并扩大同类市场,推进于去年策定的中期事业计划,致力于解决面临的课题。正在全力以赴地谋求包括提供政策对策课题在内坚固房地产流通业界信息基盘的机制。

3)东日本REINS目标:通过控制系统进行房地产信息登与提供的处理,实现房地产交易的透明性,公平公正性,圆满顺利与迅速性。面向房地产购买者的需求,致力于通过所完全掌握的房地产业界提供最新物件信息。面向房地产出售者的需求,致力于联合业界全体寻找购买人。

东日本REINS作为中央处理系统设有多个服务器与会员末端机链接,能够在线迅速检索及处理所有登录的物件。东日本REINS从机构内设置的主计算机时刻报告全国交易事例,指定流通机构在存储丰富的交易事例的同时,也提供理解把握市况最恰当的资料。

3 东日本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模式及服务模式

1)该机构的运营由是由董事会的会议决定实施,为使事业顺利进行组成以下4个专门委员会: A.总务・财政委员会;主管:事业运营、财务、法务、组织及事务局运营相关事项及其它;B.伦理・纠纷委员会;主管:意见处理、纠纷的防止・处理等相关事项;C.研修・宣传委员会;主管:会员房地产公司等的研修、机构的报导・宣传及有关出版的事项D.企划・系统委员会;主管:有关房地产信息交换事业的运营、新事业的企划・实施、统计资料的作成分析及房地产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调查等事项.

4 经纪业务内容

1)东日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主要事业有以下诸项:

(1)关于流通机构制度的调查研究

(2)宅地或建筑物相关信息的登录及提供

(3)关于宅地或建筑物相关信息的登录及提供事业的指导、研修等

(4)关于流通机构的启蒙宣传

(5)关于流通机构制度资料的搜集提供及图书的刊行

(6)与(1)、(2)、(4)、及(5)等项事业有关业务的受托

(7)对有关政府机关、关系团体等的协助、建议、提案等

(8)此外为达成此法人目的的必要事业

5 东日本REINS业务流程

5.1 媒介合同制度

在委托房地产公司交易房地产时,一定缔结媒介合同。媒介合同分为三种:“专属专任媒介合同”、“专任媒介合同”、“一般媒介合同”,签署哪项由委托者选择。其中,关于专属专任媒介合同?专任媒介合同,根据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有义务向指定流通机构进行登录。根据宅地建筑物交易业法规定,要将媒介合同书交付给委托者。委托房地产公司出售房地产时,一定要缔结以下其中的一种媒介合同。属任媒介合同与任媒介合同的缔结:出售房地产的委托只由一般社团法人办理。

专属专任媒介合同:房地产公司在缔结媒介合同5日内必须向房地产流通机构进行登录。房地产公司必须每周一次以上报告文件业务的处理状况。卖主不可自己寻找交易伙伴进行交易。

专任媒介合同:房地产公司在缔结媒介合同7日内必须向房地产流通机构进行登录。房地产公司必须每2周一次以上报告文件业务的处理状况。卖主可以自己寻找交易伙伴进行交易。

一般媒介合同:房地产出售可以向多数公司委托。房地产出售者可以随意登录任何房地产流通机构。卖主可以自己寻找交易伙伴进行交易。签订媒介合同后,首先登录东日本REINS,由东日本REINS开具登录证明书,然后进行检索。

5.2 交易的出售流程

第一步:去东日本REINS的会员房地产公司就出售房产事宜进行磋商。

第二步:求得私下查看物件,审定物件。几乎所有地方都是免费审定物件。委托东日本REINS的会员房地产公司的情况下,就会快速检索最新交易事例,提供恰当的审定价格提示。

物件的审定:一般情况下,审定价格是根据最新交易事例来决定的。若利用东日本REINS签约事例检索就可以快速地核定交易价格。宅地建筑物交易业者(房地产公司)一旦提示出审定价格,就必须明确出示其根据。

第三步:选择三种媒介合同中的一种并与房地产公司签署该合同。签署该媒介合同后,在所定期间内不同的房地产公司就会向东日本REINS进行登录。(一般媒介合同的情况下任意)

第四步:填写登录证明书,确认曾向东日本REINS登录过。登录证明书由委托的房地产公司寄送。房地产公司会报告有关因东日本REINS和其他广告及经营活动等而产生购买需求的反响等(一般媒介合同的场合任意)。

第五步:条件可以接受时,在出售承诺书上签名画押。所说的条件是指:出售价格,手续费,诸经费,余额款项交付日期和交付方法,交付房产日期等。

第六步:接受重要事项的说明,没问题就可以在买卖合同书上签名画押。重要事的明由宅地建筑物交易主任者(负责人)根据书面进行说明。在此合同成立。

5.3 交易的购买流程

第一步:向东日本REINS的会员房地产公司就希望购买的房屋物件进行磋商。 明确说明价格,场所,面积大小,新住宅还是旧住宅等,希望条件与优先顺序等。若是选择东日本REINS的会员房地产公司、就会从丰富的房产物件信息中按买主所希望将包括图片在内的合适的物件进行快速检索。

第二步:实地看房。

第三步:确定条件,在购入申请书上签字画押。所说的条件是指:购入价格,手续费,诸经费,余额款项交付日期和交付方法,交付房产日期等。

第四步:接受重要事项说明,如果没有问题,就在买卖合同书商签字画押。重要事项的说明由宅地建筑物交易主任者(负责人)根据书面进行说明。在此合同成立。

第9篇

关键词:商业地产;纳税筹划;实施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以不违背国家制定立法的意图为前提,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纳税人的筹资、投资、运营和分配等一系列企业活动进行筹划和合理安排,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获得超额的经济利润,实现纳税人企业价值最大化。随着商业地产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为调控房地产市场,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利润严重缩水,迫使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不得不考虑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利用一切合理的手段对相关税负进行筹划,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压力,增加其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成本战略优势,为企业未来长远发展打下基础。然而就目前我国商业地产的情况看,尽管很多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都意识到采用一些合理方式对税收进行筹划以降低经营成本,获得超额利润,但其纳税筹划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商业地产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纳税筹划认识不足

我国对纳税筹划概念的引进比较晚,很多企业在降低税收成本的过程中对此认识不足,不够重视。商业地产在进行开发时,工期较长,涉及的税收负担也较大,在纳税申报时若能合理利用相关手段进行税务筹划,会有效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本。然而,就目前很多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来看,它们对纳税筹划一般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念认为从理论上来讲纳税筹划是可行的,但在实际运用中国家税务局或者地方政府税务局很可能会针对企业的税务筹划设计出反筹划的方法来规避,一旦被税务局发现就可能面临着偷税漏税的风险,为避免与法律法规相冲突,而选择放弃纳税筹划;第二种观点认为纳税筹划就是钻法律的空子,在同税务机关和税务相关人员搞好关系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法规未规范的漏洞采取一些手段进行巧妙的偷税漏税,最终演变成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在这两种观点的主导下,企业对纳税筹划的工作并不重视,认为纳税筹划在企业中仅仅是财务部门和财务相关人员的事情,很少有部门主动配合协调进行纳税筹划工作,同时在企业中也缺少必要的筹划准备、模板分析、沟通管理等工作,导致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受到阻碍和制约,无法真正为降低项目的税收成本发挥有效作用。

(二)纳税筹划方法错误

企业在计算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所要缴纳的税费时涉及的税种比较多,计算也比较复杂,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由于会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协调问题,使得很多企业在纳税筹划方法选择上出现了错误。一方面,很多企业认为纳税筹划的主要方式就是减少税费的支出,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往往会选择最大程度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所开发商业地产项目的预售款入账时间,同时详细记录开发费用支出,以此来达到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税后经济利益水平的目的。然而在这种方法下,仅仅依靠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能满足降低开发项目税收成本的要求。另一方面,企业在利用纳税筹划方法降低税负时,往往会对纳税筹划空间大的税种进行筹划,忽略筹划空间小的税种,在这种情况下会导致某一种税收负担确实降低了,但另一种或者多种税收水平却又提高了,从整体上来看并没有有效降低企业对外缴纳的税收水平,可能相反还会增加企业对外缴纳的税收金额,不利于企业获取超额的经济利益,会阻碍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

(三)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

纳税筹划管理工作是一项对专业性要求比较高的管理工作,对于商业地产开发项目而言,由于其涉及的税种复杂、活动繁多,使得企业对开发项目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需要相关纳税筹划人员具备一定的纳税筹划知识,透彻理解开发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纳税申报流程,熟练掌握一些合理避税技巧,还需要其对房地产行业行情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具有一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经验和项目营销经验。然而,就目前我国商业地产行业情况来看,随着我国一系列控制房地产价格政策的出台,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着一种浮躁心理,很多商业地产开发企业将精力更多地放在如何能以最短的时间挣更多钱上,忽视了对纳税筹划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使得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仅仅能胜任比较简单的会计核算和税负计算,根本不懂得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巧妙的税务筹划方式有效降低税负水平。

二、完善商业地产纳税筹划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

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工期较长,投资较大,税收成本在整个开发项目成本中占据比重较大,而在计算这些税收成本时涉及的税种较多且计算复杂,这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因此,企业在开发商业地产项目时应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提高纳税筹划意识,正视纳税筹划在企业成本战略中的地位,以高度认真的态度去对待企业在开发项目中可以使用的纳税筹划问题。一方面,企业在进行开发项目的纳税筹划前,应该加强领导层对纳税筹划含义、涉及理论、采取方法等的认识,使其意识到纳税筹划并不是违法行为,它是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手段减少税收成本的行为。另一方面,需要企业在内部提高整个项目部门和相关员工对纳税筹划的认识,使其认识到纳税筹划并不仅仅是财务部门和人员的事情,它是全体项目人员的事情,需要每个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浙江省农都农产品有限公司在整个企业内部通过不断的培训教育,提高领导层和全体员工的纳税筹划意识,在领导层的积极带领下,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有效的纳税筹划沟通管理渠道,在合理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二)优化企业纳税筹划方式方法

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利用融资方式进行筹划。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涉及资金都较大,需要从外部融通资金,而在融通资金时涉及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两种方式,这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在降低税负时作用不同。股权融资的成本需要在税后利润中扣除,不得在税前列支,而债券融资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产生节税效应。从纳税成本上考虑,企业可以采取债权融资方式筹集项目开发建设的资金。第二种方式,利用建造方式进行纳税筹划。商业地产项目建成以后一般是用作酒店、超市、临街商铺、大型住宅项目的商业配套等,其工程量较大,目前较为常见的三种建造方式是一方出资一方出地的联营模式、房地产开发单位自营建造模式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建造的模式。在房地产及建造行业实行营改增之前,根据目前现行的营业税收政策,如果开发单位选择自营建造模式,在建造的过程中需要缴纳3%的建筑业营业税,建造完成后销售不动产时需要缴纳5%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而如果商业地产开发单位选择交由外部施工单位进行建造,那只需要在销售环节缴纳5%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很显然选择外包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收负担,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济利益水平。

(三)加强对纳税筹划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

人才是决定一个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在竞争激烈的当下时代,人才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讲,企业应该从三个方面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首先,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当前的需求制定出比较合理的人才需求计划和招聘标准,从外部渠道招聘相关的高素质水平人才。其次,企业应该定期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教育。纳税筹划必须是在熟知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而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是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而适时更新的,因此,企业必须定期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教育,避免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最后,企业应该在内部形成一个自我学习、自我充电的氛围,督促进行纳税筹划的相关财务人员利用工作之外的时间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如浙江省农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定期对集团本级及下属各子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有效提高了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能力,为企业进行各个项目的纳税筹划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结论

总之,纳税筹划工作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在对商业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除了要正确认识纳税筹划、提高纳税筹划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还需要合理选择纳税筹划的方式方法,以达到有效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水平,提高企业税后经济利润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史俊华.商业地产房产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05:181-182.

第10篇

关键词:房地产基金;房地产金融;有限合伙

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与地产金融体系。2010年起政府宏观调控对房地产行业政策持续收紧,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直接投资成为房地产企业发展的重要课题。房地产私募基金作为房地产金融的新生力量,不仅能够降低银行风险,而且能够增加开发商融资渠道,是中国房地产业和金融业发展的必然产物。

1、房地产基金出现的必然性

私募基金法律环境的完善。我国的房地产基金市场刚刚起步,政府与各级管理机构开始重视私募基金的发展,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条文与政策。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条款,以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形式允许法人合伙,为私募股权投资提供一种新的渠道。《公司法》与《有限合伙企业法》成为房地产基金的法律基石。

房地产金融市场政策调控。2010年起我国政府实行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在金融方面表现为收紧房地产信贷与监管房地产信托。2003年央行“121号文件”和2010年银监会颁布《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有关问题通知》限制了房地产信贷与房地产信托的发展。

中国高净值人群规模显现。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催生出许多高净值群体,2013年胡润研究院联合《2012中国高净值人群消费需求白皮书》。调查显示600万以上个人资产高净值人群数量达到270万。由于房地产市场具有投资属性,房地产基金成为民间资本进入房地产行业的重要形式。

2、房地产基金的形态分类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欧美国家是房地产基金的核心组成部分,能够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但是在国内鉴于政策、法律、税收的空白,房地产私募投资基金在国内成为房地产基金的重要业态,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已经形成品牌地产开发商、金融机构、大型国企以及专业投资人士为主体的四类形态。

品牌房地产开发商发起成立。品牌房地产开发商依托成熟的房地产运作经验与市场品牌,参与到房地产基金的社会分工。代表为万科、万通等多家房地产企业发起设立的“中城联盟基金”;北京银信投资、阳光壹佰集团等5家专业机构发起设立的盛世神州房地产基金;金地集团成立稳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成立的荣盛泰发房地产基金。

金融投资机构发起成立。信托公司作为横跨货币资本、实业资本、产业资本的金融投融资工具,近年来加强主动管理的自管能力,先后有多家信托公司成立自己的主动管理型的房地产基金,代表有新华信托的普天1号、中信信托的聚信汇金系列、北京信托的稳健系列、平安信托睿石系列。

大型国企成立的房地产基金。房地产行业投资回报率高,许多国有企业在多元化经营中业参与到房地产基金市场竞争。如北京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和北京住建委试点的公租房保障房基金,海航置业集团设立的人民币公租房地产信托基金。

专业地产与金融人士成立的房地产基金。如证券公司出身的曹少山成立的山河资本,前美林中华区总裁蓬刚发起成立的人民币基金安泰磐石,建银国际与李晓东管理团队共同组建的建银精瑞。

3、房地产基金的制约因素分析

我国的房地产基金伴随着好的发展机遇,但是自身在发展过程中也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具体表现为法律监管环境的滞后,有限合伙人募资渠道不健全,人才相对匮乏与市场流动性较差。

法律与行业监管相对滞后。当前我国房地产金融相关法律的滞后于市场发展,我国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还未正式出台,目前设立房地产基金只能通过《公司法》、《有限合伙企业法》来约束,严重束缚房地产基金的市场发展。房地产基金是高风险的行业,但是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基金处于监管缺位的状态,没有相关的部门规范行业发展。我国在房地产基金领域监管的相对缺失,还没有形成一套对管理人的管理、评估系统。因此政府应当设立监管机构与行业自律机构,适度监管,引导房地产基金健康发展。

募资渠道不通畅。房地产基金募资困难成为目前房地产基金面临的突出问题。合伙制作为新兴社会组织形式,需要市场培育周期。同时投资主体区别去发达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在中国主要以个人投资者为主。房地产基金通过基金公司组建的财富中心或者联合第三方理财公司进行市场推介,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募资进度。

专业房地产基金人才相对匮乏。房地产基金的成功运作,需要房地产知识、金融业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而房地产基金在国内作为新兴的投资工具,人才的市场培育周期相对较短。房地产基金根据不同的工作分工可以分为融资人、风控人和管理人,三者之间需要不同的专业分工。金融行业的竞争主要包括人才的竞争,发展我国房地产金融同时也迫切需要更多的专业相关人才。

退出机制与二级市场交易缺失。国外房地产基金的退出机制主要是IPO,而在国内主要是股权溢价回购、产权物业出租出售等形式退出,违背了房地产基金投资的通过转让所投资权益来获取回报的目的。此外房地产基金有限合伙人的二级市场转让也是制约房地产基金发展的因素,完整的二级市场交易可以增加自身资产流动性。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处在二级市场建立的初级阶段,也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二级市场的尝试,鉴于目前在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加之不同项目投资风险与收益率的差异性,在操作实务中房地产基金二级市场交易没有形成规模。

结语

房地产基金作为房地产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缓解银行信贷压力、丰富市场投资产品和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房地产调控与社会可投资财富增加促使房地产基金处在高速发展的时期,也催生出不同的发展流派。房地产基金是发展机遇与制约因素并存,应当完善立法与行业监管,加强专业复合人才的培养,让房地产基金成为房地产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吴婵君、虞晓芬,《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作经验及其借鉴意义》[J],《南方房地产》2003年第8期

第11篇

关键词:房屋租赁市场;租赁方式;中介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309-02

1 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的必要性

1.1 房屋租赁市场是未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关键

任何一个健康完整的住房市场,都应该由买卖和租赁两个大部分组成,如果缺少租赁市场的支持,必然导致市场仅由消费性置业单独支撑,对房地产市场会形成不安定因素,最终对住房市场产生破坏性伤害。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是满足房地产市场有效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居住水平的必然选择。房地产租赁市场的需求上升后,整个房地产市场就会在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自动产生房地产存量市场进而是增量市场以致土地市场的均衡,最终提高存量房的供给。因此,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是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的关键。

1.2 租房是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第二途径

目前,我国各大城市的租赁户所占的比例一般只有18%―25%。可是总体来说,当前我国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还不是很高,许多家庭没有能力购买住房。而且各大城市流动人口的居住方式欠稳定且带有临时性质,就成为一个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的主要需求者。我国加入WTO以后,来自境外的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多,增加了对高档次租赁性住宅的需求。针对境外流动人口的新兴房屋租赁业务为我国房屋租赁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由此可见,随着城镇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在加上本地区部分居民对租房的需求,租房俨然已经成为居民解决住房问题不可缺少的方式之一。

1.3 房屋租赁作为新型投资方式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随着我国加入WTO,海外房地产商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房地产投资企业逐渐进入我国房地产业领域,他们一般看好写字楼、酒店以及服务式公寓这些比较稳定的投资项目。国内开发商也开始注意到房屋租赁市场的巨大潜力,在开发商品房时,专门开发租赁楼盘,如白领单身公寓,酒店式租赁公寓,或是专为学生提供的学生公寓来满足不同群体的租赁需求。除了开发商,对于有资金结余的小型投资者,他们也开始选择先买房然后出租这种较为稳定的方式来获得利益。从目前的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总趋势来看,买房出租,以租养房,待机出售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2 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2.1 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方法落后

房屋租赁管理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租赁市场管理,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就当前的房屋租赁管理体制而言,各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各自为政,不同的部门针对同一房屋租赁市场都有属于自己的一套管理方法,导致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混乱,没有一个统一而健全的管理体制。从管理方法上看,房屋租赁管理长期依靠管理人员逐户清查、督促或群众举报查办的办法,管理效率较低且主动性较差,而且备案率低下,对登记备案后的后续跟踪管理更是缺乏。

2.2 房屋租赁市场上存在着普遍的诚信问题

传统中介在房屋租赁市场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房屋租赁市场还很薄弱,信息不完全,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通过中介来达成交易。可是各大城市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庞大却没有形成规模,使得信息有限、陈旧、虚假、不可靠。诚信是中介一个十分大的问题。无论是传统中介,还是“房屋银行”或是通过网络从事房屋租赁业务都存在十分严重的诚信问题。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携保证金和租金潜逃现象屡屡发生。

2.3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服务人员素质偏低

因为房屋租赁中介服务业发展没有多长时间,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还没有完整的建立起来,许多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人员都没有专门的上岗证,或是没有任何房地产中介的相关工作经验。即使有上岗证,在普遍缺乏诚信的市场环境下,他们过分地追求商业利益,不讲诚信,欺骗出租人或承租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而且,由于从业人员很难提供像法律咨询、评估、与银行签订收付租金的协议等等多样化的服务。

2.4 房屋租赁业务提供的服务较为简单

目前的中介服务只停留于居间介绍、撮合交易的层次,租赁房屋的维修保养、税收缴纳等后续服务,中介公司一概不管。出租人希望中介可以提供更多更全面的服务,例如,随着租赁期限的结束继续为出租人寻找新的租客;根据不同租客的需要提醒出租人配备什么样的家具设备;帮助出租人与银行接洽办理房屋水电煤物业费的结算、租赁税的缴纳。很多人拥有多套住房或者一段时间内住房空置,而不选择出租就是因为缺少可以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中介机构。

3 完善租赁方式的若干建议

目前,以上海降低税率促进市场的“上房置换模式”、贵州房屋使用权货币化的“房屋租赁”模式、深圳租赁所与派出所、物业管理公司“三位一体”、“房户合一”的部门协作模式为代表,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在完善租赁方式方面取得了探索性的经验。其它城市都在争相效仿。但是,我国的房屋租赁方式仍然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的改进。本文对改善我国房屋租赁市场所提出的若干建议。

3.1 充分利用高新科技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1)全面启用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缩写GIS)。

基于GIS的房屋租赁系统将当前传统的手工业或计算机房屋租赁系统与GIS技术结合起来,在房屋租赁业务的管理中,开发出适合租赁行业的GIS信息系统,使客户能更方便地获得有关房屋位置及周边交通的信息,便于房屋租赁业务操作。该系统的主要功能结构如下图所示,整个租赁系统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树型结构,其中,租赁管理、用户管理、数据查询是系统的三大环节。

使用了GIS技术,房屋租赁中介在向承租人介绍出租房的时候可以在门店内的计算机上向其介绍满足要求的房屋,承租人可以从中挑选出更为适合自己的房屋,还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到房屋的具置、周边的标志性建筑以及详细的公车路线和驾驶路线。

(2)利用计算机软件实现全景看房。

网上租房网站可以通过将房屋的实景照片进行加工制作成可在网络上用360度视角方便浏览的全景图,从而让有意租房的网民可先在互联网上实景看房并进行筛选。想要通过网络出租房子的网民也可以通过上传房子的实景照片或是DV片段来介绍自己想要出租的房子。不仅是网站,就连中介公司也可以使用这种方法来向客户介绍房源。一方面,客户既可以节约看房的时间和精力,也可以节省一笔看房费;另一方面,房屋租赁中介也可以通过使用高科技产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客户和企业的“双赢”。利用计算机相关软件进行全景看房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这种创新必须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出租人或是房屋租赁中介提供的房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

3.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中介行为

(1)全面实行银行代收租金。

我国房屋租赁中介骗取租金保证金的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了出租人以及承租人的利益,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尽可能地不让租赁中介直接处理租金、保证金。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可以大大减少租赁中介骗取租金的违法行为。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针对房屋租赁中介的不规范行为提出在全北京范围内实行银行代收、付租金的办法,从而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都得到法律保障。可是办法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普及,各城市应该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相同措施,从而规范房屋租赁中介的行为。

(2)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规范中介行为。

我国房屋租赁中介数量多却没有形成规模,而且大多中介经营不规范。出台有关查处房屋中介不规范经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通过法律法规和实施条例的制定,适当提高中介行业的准入门槛、明确提出房屋租赁中介的经营标准、操作程序和行为规则等,从而为政府各部门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提供法律准绳。适合房屋租赁市场的法律法规要详细说明中介机构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业务。而且,房屋租赁业务涉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财税部门、城管部门、公安局和法院等。希望通过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严格执法,逐步完善房屋租赁方式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3)对房屋租赁中介进行等级评估,加强行业诚信。

在行业监管方面,应该加大行业协会内部自行管理的力度。政府部门要将相关行业管理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让房屋租赁市场的中介行业实现内部自治。行业协会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将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根据他们的信誉度、经营规模等真实数据按一定的等级标准进行评估、分级,然后公布于众,并且定期抽查更新信息。在行业协会和各中介机构的合作下,建立地区性甚至全国性的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全面提高整个中介行业的诚信。

(4)加强岗位培训,建立高素质的行业人才队伍。

房屋租赁业务工作涉及面广,具有综合性、广泛性的特点,是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能力体现。因此,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人员不仅要精通房地产租赁的相关业务,还要掌握现代化信息设备的操作技巧,同时还要具备公关能力和敬业精神。日益发展的房屋租赁市场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制定严格的认证制度,加强员工的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各方面的素质,从而逐步抬升行业的整体从业水平。

参考文献

[1]周滨.网络经济对房地产中介的影响[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8):83-85.

[2]覃刚毅.被忽略的房屋租赁市场[J].住宅与房地产,2004,(9).

[3]喻琦.论积极完善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5,(2):28-30.

第12篇

土地与金融这两大板块在近十年的市场中逐渐兴起,二者甚至其所辐射到的市场给我国经济带来不少的变动,因此,这二者结合的衍生物———不动产金融市场理所应当的成为了业内外关注的焦点。不动产金融市场的经营在过去的十年间可以说是成功的,是因为这期间中国房地产业相对市场化,通过这一手段,不单单让很多人告别了蜗居,达成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更大意义上的推进了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不动产金融市场已经在我国经济上占有了不可或缺的一席地位。现如今,我国的房地产业还在持续升温,这个行业对于财富的创造力仍吸引着全世界的目光。自2005年起,房地产行业造就了一批又一批的亿万富翁,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出现在世界各大财富排行榜上。房子正在逐渐由人类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转变为炙手可热的商品。

然而节节攀升的房价难免遭受宏观市场的调控,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的林立高楼,也正面临着市场饱和的窘境,资金短缺这一前所唯有的问题如今摆在了每一个房地产商的面前。于是房地产发展新思路出现在了我们面前,万达、万科、平安、中信等地产巨头纷纷剑指不动产证券化,打算使用这一手段在不动产市场掀起新的一番风雨。不过不动产证券化在这一问题出现之前一直发展缓慢,住宅房贷担保证券(RMBS)、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以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TIS)等很少被人提及,虽然政府及社会多年来一直为其发展而努力,但效果始终不尽如人意。所以这一措施的效果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了。

二、不动产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产品缺乏,形式单一且部分设计不合理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普遍存在着创造力不足的问题,发展多年却仍保留着较为单一的形式,而且房地产产品种类也屈指可数。即便是现有的创新,也更多的在量变下工夫,而忽略了更为关键的质变。于此同时,现有创新还存在设计不合理的问题,房地产信托产品就是很好的例子。目前我国市场上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期限大多不到三年,然而房地产行业又有着较长的固有的开发周期,这样就造成了房地产投资期限比其信托产品投资期限长的问题,这样的措施对于日益严重的资金问题显得有些虎头蛇尾。在房地产信托产品发行的初期,的确可以募集到大笔的资金,解决当下的资金问题,但经过一个较短的周期,产品达到兑现期之后,问题又将卷土重来,甚至变本加厉。据统计2012年需兑现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大约有2000亿到2500亿元,如此巨大的资金流失对于房地产业来讲无疑是一个重创。

(二)风险集中于银行体系由于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组织发展不力,证券、债券、基金以及信托等金融产品发展滞后,90%以上的房地产资金仍来自于银行贷款,这样就使得大部分不良信用贷款风险都高度集中于商业银行。如今房地产价格发展陷入瓶颈,这些隐藏多年的风险开始慢慢靠近警戒线,可以想象风险一旦爆发,对于我国的银行体系甚至是整个经济体系都是灾难性的打击。目前我国银行的资金已经表现出流通性不足的问题,这是维持房地产资金稳定的一大隐患。加之很多现行的房地产融资产品不仅门槛较高,同时还存在风险较高的问题,在没有寻求到良好的风险规避手段的情况下,这些资金维稳手段依然形同虚设。过于单一的资金链一旦出现问题,将使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进入恶性循环。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融资渠道拓展我国的不动产市场一直运作在一个法律的“灰色地带”,很多行为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人情世故”的操作在土地批租、资金借贷等环节屡见不鲜,极大的增加了市场的不公平性。市场没有了良性竞争的优胜劣汰,自然也难保证产品的质量,消费者缺少了良性竞争,面对屈指可数的几个选择,也很难激起消费欲望,整个市场早晚会面临每况愈下的窘境。所以缺少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管控,会直接影响房地产融资渠道的正常开展,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房地产金融创新面在无法可依的道路发展,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发展方向。

三、不动产金融市场良性发展的对策探讨和设想

(一)着力发展不动产创新能力,寻求风险规避手段房地产业要寻求发展,归根结底还是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一味延续单一运营模式并不能带来质的飞跃。而且,整个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整个产业的最终表现即金融产品的创新上,具体按照以下三个方面开展。首先,加快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的进程。将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可以将资本市场与房地产市场有机结合,这无疑可以增加资金的来源,从而分担了商业银行的不良信用贷款风险,带活银行资金流通,从而将整个资本运作带入良性循环。其次,增加对房地产市场衍生品的关注。大力发展房地产衍生品不仅可以直接带动整个产业的经济效益,同时还能间接的为房地产商提供良好的风险规避工具。结合以往经验,在衍生品的设计环节中应先保质,再保量,充分考虑衍生品在整个房地产经营过程中带来的利弊,可通过延长产品到期期限或错开不同产品到期期限来避免资金的大量流出,确保产业资金的稳定性。第三,银行、信托相结合,营造多元化市场。单一的金融工具总有自身的局限性,将信托与银行有机结合,前者融资,后者提供资金支持,二者相辅相成,不仅分散了风险,还增加了资金的流通。

(二)多渠道融资,分散金融风险多方面、多渠道为房地产融资,同时依靠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吸引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性需求,为房地产提供直接、稳定的资金来2015年第11期中旬刊源,弱化贷款风险。此外加强对保险资金的关注,为房地产市场注入新血液。还要规范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扩大住房公积金适用范围,确保资金流通性与有效性。资本市场方面加大股票、债券等融资方式的使用,适当放宽相关企业上市条件,让更多房地产企业得到直接、便利且稳定的资金源。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增大不动产证券化的融资比重,达到资金来源最优配置。

(三)政府给予政策支持,早日完善相关法规由于我国不动产证券化的改革并不是单一层次的简单改革,其发展辐射到到不动产制度、金融制度和企业制度等诸多领域,改革层次也较为复杂,所以长远看来我国不动产证券化的全面发展和完善有赖于:(l)现有各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创造证券化发展的宏观环境;(2)增加改革效率,加强不动产产权的独立性、合法性,增强不动产产权的灵活性;(3)强调改革创新,引入改革新思路,如推进以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形式,建立多层次化不动产市场,充分利用不动产债权,将其加入资金的流动中;(4)政府出台利于不动产证券化的相关政策,宏观调控不动产资金流向,优化市场配置;(5)在法律方面早日规范不动产金融市场各项行为。不动产行业发达的国家,都得益于其自身有一套完备的不动产法律法规,对整个产业的组inance成、运作模式、资金来源、资金走向都给出了合规的方向,促进整个行业内的合法竞争,推动行业的优胜劣汰,提高整体行业水平。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