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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8 16:58: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贷款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 供应链金融 融资模式

一、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但是由于其信息透明度低、缺少贷款抵押物,而资本市场的准入门槛又比较高,导致融资十分困难,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供应链金融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出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并逐步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二、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概述

供应链金融指的是对一个产业供应链中的单个企业或上下游多个企业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以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上下游配套企业“产一供一销”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协作,构筑银行、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应收账款模式

中小企业在供应链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应收账款经常要在卖出存货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才能收回,导致现金流短缺。应收账款模式则允许处在供应链上游的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从而获得银行贷款,但是核心企业要对此进行担保。

(二)预付账款模式

当处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需要预付货款,才能向上游的核心企业购进维持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时,往往缺乏足够的资金。预付账款模式则允许处在供应链下游的中小企业将预购的货物质押给银行获取资金支持。

(三)存货模式

存货模式是指中小企业把银行认可的存货抵押给银行,从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通常都是批量购进原材料,并且只有部分原材料会用于生产,还有一小部分原材料则储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这些原材料很可能会占用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利用这种融资方式把它们抵押给银行,则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通过以上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有如下几点优势:首先,银行可以通过核心企业、监管企业来获取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及成本;其次,这种以真实贸易为基础的融资方式,缓解了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物的问题,能有效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另外,这种融资方式还能使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企业的经营和资金周转也更加顺畅,构建较为牢靠的长期战略协同关系。因此,这种新型融资方式被许多企业所采用。

三、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存在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动产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更加顺利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种类多样,在涉及信用捆绑、质押物监管、动产质押、违约情况下质押物的处置等方面的问题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金融机构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存在一定风险。

(二)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

相比于传统银行信贷,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要求银行评估整个供应链的信用情况。但是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社会信用征集系统的建设刚刚起步,金融机构现有评级体系不完善,中小企业的相关信息并不能得到有效归集和正确评估。

(三)供应链上企业之间关系松散

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的供应链管理意识相对薄弱,供应链上企业之间的关系普遍呈现松散的特征。中小企业对于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缺乏开展合作的意识,核心企业也没有动力将中小企业纳入其供应链管理系统。这使得有效的供应链金融融资机制难以建立,也无形中增加了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风险和成本。

四、优化基于供应链金融视角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促进我国供应链金融的良性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尽快完善。比如《物权法》虽明确了存货和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担保物,但缺乏具体细则和相应的司法解释,仅以此法作为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法律依据不能有效保护信贷主体的权利。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具体细则,明确《物权法》中关于动产质押的相关条例以及信贷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利益,从而促进供应链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

基于供应链金融业务的特点,金融机构应该建立一个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比如将对授信主体的风险评价体系由静态评估变为动态评估,并将传统的单一受信主体评级制度变为“主体+债项”的新型评级制度,同时侧重对“债项”的评级,从而弱化对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审查。

(三)建立稳固的供应链上下游协作机制

如今的市场竞争早已演变成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企业在制定其发展战略时不应只局限于自身,而应立足于整个产业链条的发展状况,顺应其发展趋势,找准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定位,并加强与供应链上核心企业的协作。通过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不仅能提高供应链的运转效率,也能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第2篇

摘 要 在2005年3月中央开始了房贷证券化的尝试,将中国建设银行和浦发作为试点单位。但由于国内经济,政治,法律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国房贷证券化的发展并没有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之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又进一步抑制了国内房贷证券化的发展。以上种种原因使得中国房产证券化的发展停滞不前。笔者认为房贷证券化是房地产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目前国内的政策,经济,法律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就是旨在分析以上部分缺陷,以期国内房地产的蓬勃发展并带动中国经济发展。

关键词 住房贷款证券化 特别目的机构SPV 资产证券化

一、中国房贷证券化发展的原因

1.金融信贷机构的要求

自中央“十五”计划实施以来,房地产的高速发展使得住房按揭贷款的数量随年增加。从下图就可以看出。

商品房销售面积 比上年增长 开发企业资金来源 比上年增长

10.43亿平方米 10.10% 72494亿元 25.4%

住宅销售面积 办公楼销售面积 国内贷款 比上年增长

增长8.0% 增长21.9% 12540亿元 10.30%

商品房销售额 比上年增长 利用外资 比上年增长

5.25万亿元 18.30% 796亿元 66.00%

12月销售面积 同比增长 个人按揭贷款 比上年增长

21808万平方米 11.50% 9211亿元 7.6%

随着房地产的发展,个人按揭贷款和国内贷款已经逐渐成为融资的主要途径。而且住房贷款一般来说都是长期的。由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是短期,时间上和住房贷款不匹配。这严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此外,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资产至少占总资产的8%,以保证其流动性。住房贷款的暴增也威胁一些小型商业银行的经营。房贷证券化将可以为商业银行规避流动性风险,让其更好的经营。

2.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

房贷证券化在合法的信用保证和一定风险控制下,是一种相对合适的投资工具。房贷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投资工具,既丰富了国内金融投资工具,同时也拓宽了融资渠道。而且,现在房地产的发展周期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即使国家宏观调控进一步压低房价,但充足的需求使得房地产市场依然坚挺,这为房贷证券二级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房贷证券化的过程需要设立更为严格,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设立特定的金融机构SPV或SPC。这一系列过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资本市场。房贷证券化在完善资本市场的同时,也扩大了对房地产及其配套产品的需求和消费,其最终结果是促进国内整个经济的发展。

二、中国房贷证券化发展的障碍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尽管目前中国已经设立了很多与住房贷款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但缺少一套完整专门针对房贷证券化过程的法律体系。这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在进行房贷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会有不可避免的障碍。其次、由于《信托法》,《担保法》,《破产法》还并未出台,这使得在房贷证券化过程中,作为证券实际发行人的特别目的机构(SPV)在我国缺少法律保障和受托资格。这次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其相当一部分责任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所以警示我国一定要完善相关法律建设

2.二级市场流动性不强

住房贷款证券属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由银监会监管,因此住房贷款证券只能银行间市场发行和流通,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且数量较小。使得整个房贷证券缺乏需求。市场需求萎靡,使得整个房贷证券市场很难持续发展下去。另一方面,大部分投资者对房贷证券这一类资产证券化的金融衍生品缺乏了解和深刻认识,在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下,不敢去投资这一类金融产品。这也是导致房贷证券流动性不签的重要原因。

3.市场利率机制不完善

根据马克维茨的均值方差模型,风险越大,收益越大。房贷证券的利率应该高于同期的国债,毕竟房贷证券至少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相对国债来说,而且银行出售住房贷款需要获取高于边际成本的实际收益。这就说明房贷证券的发行需要一定的利差空间。如果利差小了,不利于房贷证券的发行和出售。但现在的问题是国内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证券价格对利率缺乏弹性,那么证券发行方很难确定证券的发行价格,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房贷证券化的发展。

三、中国房贷证券化的发展前景及个人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建设

法律在每个国家都是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完善不断更新。而且法律大部分是发现问题在前,在设立法律解决问题在后。所以关于制定房贷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设立是势在必行。在2005年3月确立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之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和银监会分别颁布了《资产支持证券披露规则》,《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交易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部法令法规使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受到法律的保护。

2.完善利率体系建设

健全的基准利率体系是房贷证券化的重要前提,更是房贷证券化过程中定价的关键所在。近几年,中国金融市场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推进基准利率体系的建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定盘利率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逐步推出,为住房贷款证券等金融衍生品提供了参考利率指标,促进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有助于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也进一步为房贷证券化扫清了障碍。

参考文献:

[1]赵旭.企业资产证券化破冰.首席财务官.2006.7.27.

第3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 违约行为 研究述评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小额信贷在我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随之而来的信用风险问题成为制约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与之相对应,学界日益关注小额信贷中的信用风险问题,相关的文献综述也日益增多,但基于农户视角的研究述评并不多见。而事实上,从农户违约行为的视角来综述小额信贷信用风险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追到了问题产生的根源,也更有利于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对策以防范农户的违约行为。为此,本文从农户小额信贷违约行为的目的、表现形式和防范措施三个方面,对已有的研究进行了系统的综述和评价。

一、农户小额信贷违约原因

主流经济学的核心假设是“经济人”,即人被假定为具有完全理性,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选择其行动方案。而行为经济学认为人并非完全理性,人的决策除受客观因素影响之外还受其心理因素影响。

大量文献运用传统经济学理论,包括博弈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等,研究农户小额信贷违约原因。如李玉福(2007)、张姣姣(2012)等运用博弈论分析指出,在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博弈中,当农户赖账收益大于还款收益时,农户会选择赖账。在无有效监管、信用体系不完善与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等情况下,无论农户第几次贷款,在银行都没有记录。因此,农户的最优策略都是获得贷款后不还款。而陈彬(2013)、丁志国、覃朝晖、苏治(2014)等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指出,农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正规金融机构对影响农户还款的因素,如户主的健康状况、家庭的收支与负债状况等,很难有全面的了解,这些信息的缺失使正规金融机构不能准确地判别农户的违约风险。而农户作为经济人具有逐利性,为了成功获取贷款和高额利润,会故意隐瞒相关信息,从事高风险活动。而正规金融机构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提高小额信贷利率,这在客观上也刺激了农户从事高风险活动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形成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综上所述,不管是运用博弈论,还是信息不对称理论,都是在传统经济学,即完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分析农户小额信贷违约行为的目的。而很少有文献运用行为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与心理学相结合,探究农户违约行为的目的。

二、农户小额信贷违约的表现形式

违约的表现形式,又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整理已有文献得知,农户小额信贷违约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并没有学者对其进行分类。本文将农户小额信贷违约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未按期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将贷款用于非规定用途、未履行随附义务。

(一)未按期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小额信贷的无抵押性及用途特定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自然风险和信用风险。如王凤羽(2009)指出,对于以农业贷款为主的小额信贷机构而言,其主要投向是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而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都很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所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大量客户可能同时发生违约,这可能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的破产。此外,因借款人发生违约或信用等级下降,无力按照与小额信贷机构所签的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同样也会造成贷款逾期、呆滞、呆账等信用风险。尹泽东(2011)在指出小额信贷业务存在以上两种风险时,还指出了道德风险问题。这些因素导致农户未按期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

(二)将贷款用于非规定用途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包括:(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三)农机具贷款;(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但是,众多文献表明,很多农户并没有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如赵素宁、吕杰(2008)指出,有的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利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冒名骗取小额信用贷款。另有王霞、吕德宏(2013)依据西部农村小额信贷农户的调查数据指出,农户的贷款用途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做生意、生活等,其中种植业和做生意分别占比31.6%、24.6%。还有刘佳、吕德宏、杨希(2014)基于陕西省岐山县的调研数据指出,农户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和非农业生产的的比重分别为54.97%、49.8%。并且表明,农户贷款如果用于农业生产,就可以取得较为可观的收入;而若是用来买房买车,则违约风险高。所以,贷款用于农业生产比非农业生产的农户还贷质量高。

(三)未履行随附义务

农户在贷款的过程中需如实陈述自身情况及贷款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众多农户并没有履行这一随附义务。如岳静(2008)指出,在我国广大农村并不排除有部分农民抱着投机心理,从而产生恶意申请贷款、拖欠贷款的现象。另有张学舜(2012)指出,由于受当前信用环境的影响,一些不符合办理农户小额贷款条件的农户采取各种欺诈性的手段,骗取小额贷款资金。

三、防范措施

关于防范农户小额信贷违约行为的措施,学界已经取得了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措施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建立农户信用评级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农户的还款意识,利用农业保险减少农户经营风险。下文从以上四个方面分别整理文献并述评。

(一)建立农户信用评级制度

例如,赵素宁、吕杰(2008)的研究表明,要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在确定个人信用指标时,鉴于农户的健康状况、婚姻家庭状况、生产经营方式等因素各不相同,应保证指标能够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农户特征。同样,陈时兴(2010)提出健全农户信用评价制度。由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村干部、有威信的村民代表等组成农户信用评定小组,根据农户的信用度和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指标制定信用评定办法。而唐敏、马丽斌、马纪英(2014)等提出要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级体系,综合考量农户的各类信息,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并分别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

归纳起来,众多学者在信用评级上达成共识,都强调其重要性。在评定农户信用水平的侧重点上存在分歧,分别为评定指标的选取、农户信用评定小组的组成、农户各类信息的综合考量。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黄忆寒(2009)提出给予小额信贷法律支持,建立涉农贷款政府补偿机制。制定出台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改革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农户的承贷能力。同样强调完善法律,提高农户应对风险的能力。而惠长林(2009)提出要完善法律机制。要统一小额信贷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来约束贷款农户的行为。陈时兴(2011)表明,为了规范小额信贷制度,政府还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小额信贷的单行法,从放贷主体、对象、利率、担保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的规范,加强小额信贷制度的设计和完善。

综观众多学者的观点,共识在于完善小额信贷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提高农户应对风险的能力与规范放贷主体的选取上存在分歧。而本文认为,既需要提高农户应对风险的能力又得规范放贷主体选取。

(三)强化农户的还款意识

岳静(2008)指出要建立起完备的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农民的还款意识。许多不偿还小额贷款的农民并不是抱有不想还款的意愿,而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还款的必要性、强制性和法律性。对于这类还款意识薄弱的农户来说,他们经过宣传、教育而按时还款的可能性是很高的。另有曾之明(2010)的研究表明,近些年来,部分企业或贷款户逃废金融债务形成不良风气,赖账思想滋生蔓延。因此,要加强农户诚信教育,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宫泽龙(2012)指出要加强农户的还款意识。需要提高农村小额信贷贷款人按时还款意识,向他们详细讲解及时还款对他们未来继续贷款及申请其他金融服务时可能带来的好处,以及不及时还款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

从上得知,众多学者在提高农户的还款意识,教育农户重视信用上具有共识,分歧在于农户是否抱有还款的意愿。

(四)利用农业保险减少农户经营风险

丁业震(2006)提出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增加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样,毛华溢(2014)也提出要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推行农户小额保险制度,转变观念,把是否参加保险作为发生信贷关系的前提。张峭、徐磊(2008)提出创新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工具来实现,要依据不同类型风险的表现特征,承险体生物学特性,创新和开发各种类型风险管理工具,满足各类生产经营主体风险管理的需要。

综上可知,学界共识集中于风险分散,分歧在于是通过风险管理机制还是风险管理手段以分散风险。

四、结论与展望

综上可知,现有的研究就农户小额信贷违约的目的、表现形式和防范措施等方面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其不足也较为明显,期待着学界进一步的拓展研究。

第一,关于农户违约行为的目的,绝大多数文献都是从传统经济学角度研究来分析的,很少有学者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予以探究。第二,很多研究者都提出要建立农村信用体系,但如何建立则阐述得不够具体。就此,本文认为,需要建立银行与公安部门等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以动态跟踪农户信息变动,从而,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第三,已有的研究对于农户是否抱有不想还款的意愿存在分歧。本文认为,不管农户是否抱有不想还款的意愿,都应该加强农户的还款意识。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可定期举办金融知识下乡活动,让农户认识到,按期还款对未来享受金融服务能带来便利和优惠。

参考文献

[1]丁志国,覃朝晖,苏治.农户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违约形成机理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14,(8):89-91.

[2]陈彬.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信用风险成因及防范分析[J].中国物价,2013,(11).

[3]宫泽龙.探析农村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的成因及防范对策[J].现代商业,2012,(24):34-35.

[4]尹泽东.论农户小额信贷风险防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2):40-41.

第4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瓶颈;政府扶植

小微企业这一概念由中国首席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最先提出,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如家早已成为我国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其对就业岗位的提供、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等发面都发挥着其独有的重要积极的作用。然而,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却和其获得的信贷资金相互矛盾。

众所周知,政府政策的支持对一个群体的发展相当重要。尽管如今小微企业对我国社会经济、就业状况等发面的贡献已经为社会所认同,政府也针对其发展做出了相应的反应,但不可否认的是真正能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体系仍未妥善地建立,甚至依然处于缺乏的阶段。在此,笔者试图对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制约的因素加以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1.政府对小微企业融资制约因素

1.1 政府政策支持程度低

近年来,国家也在重视之余出台了针对小微企业贷款以及担保方面的相关政策,但金融政策体系依然不够完善,小微企业融资瓶颈的问题也依然客观地存在着,社会资源和银行贷款大部分流向大企业的局面没有改善。而证券融资就有操作时间长、相应费用多、标准门槛高的特点,加之我国的证券市场宗旨是扶持国有企业的改革,难以为小微企业所利用。因此,多数小微企业从出现开始一度缺少人力财力,生产经营尚且踽踽独行。还是拿银行信贷来说,我国的银行受到严格的税前核销政策的监督,上市银行更是需要如实对其经营状况进行披露,小微企业没有自己的倾斜政策,又有着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率,尽管有社会效益的督促,银行还是持有“惜贷”态度。可见,小微企业这类多而杂群体贯彻实施相应扶植政策十分复杂,加之这类政策由于刚刚出台,具体操作不明确,力度也远远不够,这些不可避免地限制了小微企业融资。

1.2 相关法律不够健全的原因

我国在长期以来并没有意识到小微企业的重要作用与地位,所以很少制定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设立特定的监督管理辅助机构可以为小微企业的发展过程,融资过程所提供的法律保护相当有限。

由于小微企业是一个极具特殊性的群体,所以在融资方面时常有许多问题与困难,而这些问题解决的途径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靠政府的相关政策与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在2003年出台,却也没有单独针对小微企业,而是将中小企业进行捆绑,更何况由于其局限性,没有对地方贯彻落实该法的强制措施和具体方法,因此很难完全解决小微企业的实际问题,使小微企业的相关权益得到妥善的维护,作用甚微。可见,若想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部分得到更好地发展,法律保障体系还有待改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依然是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一个重要限制因素。

2.对策与建议——小微企业发展需支持

目前,小微企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已让人不得轻视,而今在小微企业面临发展困境、融资渠道不顺的情况下,政府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支撑,使小微企业得以有办法继续发展。为此,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提供对小微企业的支持:

2.1 出台相关扶植政策

金融机构的作用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显而易见,然而单单靠金融机构从自身角度出发全力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则并不现实,这则需要政府从中协调并出台相关的扶植政策,引导和鼓励商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小微企业的融资金融环境,相应的调低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中的所得税税率。目前政府已经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了减税政策,但就力度和执行情况还远远不够,这类政策应该向临时变稳定,短期变长期方向发展。

2.2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很多方面都没有完善,通常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近年来,我国适当对小微企业的问题加以关注,重新修订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并对企业类型进行了更细致的的划分。但是这些还不足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的难题。除此以外,还应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程序,为合法合理惜贷提供保障,建立贷款保险机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给债券人带来的金融风险,间接为小微企业顺利融资降低难度。

2.3 助推信用体系发展

政府作为小微企业发展宏观环境中的一项主导因素,应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起引导带动作用。鼓励促进专门针对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的政策性公司的创办、扶持发展实力强、规模大的小微企业担保机构,指导创建小微企业专用信用信息数据库,为银企的联络牵线搭桥,建立信用档案,为企业备案信用状况,对小微企业推行统一的信用申报监测制度.督促引导小微企业重视信用状况、正确看待合同的法律地位,倡导小微企业主动信息批露,为其日后信贷的申请奠定良好的基础。

2.4 健全融资担保机制

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中,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一个重大课题。近期,国家已经研究通过了优惠政策、逐步开始建立小微企业发展基金、为发展中的小微企业减轻税负、降低银行对小微企业信贷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和风险性检测的权重,这些举措都为保险业介入小微企业融资优化了宏观环境。但客观政府应鼓励和支持不同的资本类型进入担保业,引导不同所有制下的多种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合作,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2.5 引导民间借贷步入正轨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达到瓶颈有一点重要原因,即民间资本没有一个正规的金融渠道通向小微企业,而可以着重于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有没有充分的发展。民间借贷需强化其监督与管理,抑制民间借贷不合理的高利倾向,对金融传销、非法集资等暴力行为更需要坚决打击,降低民间资本渠道融资的成本与风险。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现状;政策建议

1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概况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分别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例如:《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贷和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央行2008年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 优势分析

2.1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机制灵活

由于不具备抵押条件,农户和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小企业想要从银行获得贷款有相当大的难度。小额贷款公司突破这一机制的瓶颈,担保形式灵活多变,很好的解决了中小企业和“三农”没有抵押资产而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窘境。

2.2 贷款流程简单、审批时间较短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在2-3天内可完成放贷。原因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由当地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了解当地产业情况。只要有可靠担保人签订了保证合同,比如利用公务员、教师等稳定职业收入的人员提供担保,就可以获得贷款。

2.3 信息优势

对于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遇到最大的困难在于信息不对称。小企业知道自己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处于优势地位,银行处于劣势地位。小额贷款公司成长于本土,扎根于本土,对当地企业的信息比较了解,因此,不存在说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也就争取了那批被银行拒绝的客户。

3 弱势分析

3.1 资本金不够雄厚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模式规定了其不能吸收存款。“一条腿”走路的小额贷款公司当然就变成残疾,想要健康快步的往前走就受到很大的制约。

3.2 缺乏保障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不需要抵押担保或者是抵押担保的方式很灵活,比如可以拿牲畜、农具或者是其他生产工具来进行抵押,这些物品的担保作用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一旦借款人无力还款,发出去的贷款就会成为死账,而本身只出不进的方式就导致资金匮乏。就算是采取联保策略,也可能发生风险扩散的危险。单个借款人的逾期不还款可能导致大面积的违约。如果贷款以农业贷款为主,一旦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可能导致全部客户违约。

3.3 产品结构单一

由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无法开展其他金融业务,而放贷这种唯一的产品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这就约束了小额款公司的规模无法壮大。单一的产品结构无法和其他金融机构相竞争。

3.4 专业度匮乏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是作为为小企业和农户服务的放贷业务专营性机构而成立的,但却缺乏实质的专业性。比如专业人才配备不足,尤其是信贷审核的专业人才匮乏。

4 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建议

4.1 拓宽资金渠道来源

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只贷不存”是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重要原因。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满足旺盛的金融需求,往往在开张几天之后自有资金就被贷光,因此,后续资金筹集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最担心的问题。

首先是设立风险基金的模式设立小额信贷基金。由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跨县域经营,因此,可以依托地市的企业联合会或者其他协会类的组织,向商业银行、国际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融资。

其次,加强与外资银行的合作。许多外资银行都非常看好中国农村广阔的金融市场。最后,逐步允许吸收存款。我国应该以长远的目光来看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逐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

4.2 立足本区域,找准目标人群,借鉴银行经验

小额贷款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一席地位,就应该发挥自身优势,在选择客户上应做到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错位选择,立足本土本乡及相关的专业市场。因此,要找准目标客户,针对经营规模小,银行不受理的企业,或者是因为银行贷款过程比较漫长但又急需资金的客户。

4.3 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严重的问题,应逐步放宽其经营范围,加大扶持的力度,具体来说,可以对于稳健运行一个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不良贷款比例低于1%、小额贷款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开展票据贴、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具体办法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

4.4 实施有效的监管模式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难题,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要从监管目的出发,即一方面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其民间金融的作用,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可以采取分层的监管模式。比如对于地市级以下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联合会,此联合会成员包括地方主管政府官员、当地民营企业代表、小额贷款公司,甚至是银行机构。各地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联合会可以组成省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办,此监督办直接受银监会监管,定期向银监会汇报小额贷款公司的开立和发展情况并进行政策建议,最终由银监会审批。

4.5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要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要明晰小额贷款公司转化为村镇银行的路径,确保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保障其身份等。

4.6 注重人才的吸收和培养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特点导致其从业人员必须拥有良好的风险控制意识以及产品创新能力,这就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注重吸收优秀的人才,培养小额贷款的专业人才。

第6篇

摘 要 完善的小企业金融法律法规是小企业推行融资渠道多样化的重要依据,较大程度上影响着融资渠道多元化的实现。其中笔者认为,健全小企业金融法律法规应着手于多方面着手,让小企业选择合适的融资路径与完善的融资机制。

关键词 小企业 融资路径 融资机制

一、小企业融资的路径

(一)资产抵押及质押贷款

地方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金融机构应当创建适合小企业的金融产品,简化其贷款流程,扩大对小企业的贷款总量,对具备条件的小企业可发放固定资产抵押及其他有形资产质押贷款,对信用良好的小企业可尝试开展信用贷款。

(二)购置资产融资

购置资产融资,主要是满足小企业购置自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购置机器设备类需求。大多数商业银行均有此类产品,如工商银行的“置业通”、“设备通”、“厂房通”,如浦发银行的“法人按揭业务”,如光大银行的“工程机械贷款”。

(三)推行小企业证券化

小企业证券化指的是由金融机构负责将小企业的直接投资或信贷直接转化为证券资本市场上的流动性与可交易性较强的金融证券。其中小企业证券化主要涉及到两个环节,即小企业开发融资证券化与小企业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实践表明,小企业证券化的实现主要具有两方面重要意义:(1)增强小企业投资资金的流动性;(2)拓展小企业融资渠道与规模,实现小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

(四)贸易背景下的融资

为缓解小企业进出口结算环节的资金需求,可向银行申请进口押汇、进口海外代付、出口保理、内保外贷等进出口贸易融资贷款,还可根据进出口业务的特点,在进口和出口环节选择融资产品组合,解决进出口环节的资金压力,降低融资费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二、小企业融资的机制

(一)健全小企业金融法律法规

调整优化现有法律法规(《保险法》、《证券法》等),挖掘各项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结合金融市场与小企业市场实际状况予以弥补,使其成为符合金融市场与小企业市场发展需求的有效依据;颁布新法律法规,借鉴和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金融市场与小企业市场实际状况,构建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信托法》、《小企业保险法》等。

(二)完善政府支持体系

完善的政府支持体系是保证小企业证券化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通过分析发现,西方诸多发达国家之所有存在较完善、成熟的小企业证券市场,归其原因在于其现存的政府支持体系较完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政府担保机构GNMA、FIIMA共同支持抵押市场活动;(2)优惠税收政策相对完善,基于该项政策,使得投资者主观能动性较高,从而推动小企业证券市场快速稳定发展。

一方面,由于政府是小企业证券化的主要担保方,所以其资信相对较高,收益相对较佳。然而整个过程中若控制不好,将可能会导致出现负效益现象,从而给予政府、小企业造成巨大损失;另一方面,截止当前,国内证券市场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项经济体制尚不成熟,若小企业证券化发展过快,必然会造成股市进入低迷状态。

(三)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的积极作用

首先,重新认识信用评级业,使其作为需求予以发展;其次,规范信用评级行为,如完善信用评级体系、构建信用评级制度;再次,设立国外信用评级机构,明确国外信用评级机构职责权限;最后,由中介机构承担部分信用评级责任,由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评级机构相关业务活动。

(四)健全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

另外,一是从监督方式层面看,要求以合规性监管与非现场检查为主。从监管效率层面看,要求严格依照时限要求予以开展金融监管工作。从监管力度层面看,始终坚持以小企业员工待遇原则为指导。二是构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将保证金融企业资产流动性、安全性作为内部控制目标。同时需要明确内部稽核监控系统职责权限,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员工意识,规范其行为;三是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结论

构建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需要银行机构正式进行业务活动时应构建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依托于这一机制对投资或信贷项目予以投资分析,之后依据投资分析结果开展投资决策,以此从根本上规避重大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其他项目不同的是,小企业项目投资涉及资金金额较多、资金回笼期限较长、承担的金融风险较大,为此迫切要求银行机构规范项目分析决策程序,严格依照相关程序办理投资、信贷业务。此外,要求招募、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专业人才,由其负责相关性工作,以此进一步增强小企业信贷决策可行性、有效性。

金融机构置于小企业融资活动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缓解了小企业资金紧缺问题,以确保小企业各项经营活动顺利有序进行。因此本文对小企业融资的路径与机制的论述对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可行性措施。

参考文献:

[1]潘煜双.中小企业集群融资与民间资本对接运作模式研究――以浙江为例.嘉兴学院学报.2012(04).

[2]张兴亮.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共生关系的理论分析与优化路径.嘉兴学院学报.

第7篇

一、自本方案之日起。凡在规定之日前原设计已选用各种烧结实心砖但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要求设计单位采用烧结多孔砖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设计单位禁止选用以烧结实心砖为主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各种新型墙体材料重新设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和吊销资质。对违反本方案要求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瓦)企业禁止生产烧结实心砖,自年月日起。包括:页岩烧结实心砖、砂岩烧结实心砖、粉煤灰烧结实心砖和煤矸石烧结实心砖等各类烧结实心砖。

三、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要按照《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时进行技术改造。按重量比:工业废渣掺量≥30%、粘土掺量≤50%)和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技术要求,按重量比:工业废渣掺量≥30%、粘土掺量≤50%)等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对转产后达不到以上技术标准的砖(瓦)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停产,禁止销售。

四、自本方案之日起不进行生产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停产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和撤消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境评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对无相关合法“证”照”违规生产的粘土砖(瓦)企业,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实施强制关闭。

五、要大力开发以粉煤灰等工业废渣为主的非粘土、科技含量高、节能效果明显、机械化自动化生产程度高的新型墙体材料(如粉煤灰蒸压标准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产品)并视该类型墙体材料的市场发展水平逐步限制和淘汰以粘土为主生产的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

从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线和产品;对于利废效果好的项目和企业。并予申报省、州各级专项基金的贷款贴息和补助。

六、由市建设、督查、国土、工商、安监、环保部门和市墙体改革办公室组成专项检查组。对不符合转产条件拟关闭的粘土砖(瓦)企业,市国土部门要依法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依法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工商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变更登记或注销营业执照,对没有前置许可拒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市环保部门要撤回《环境评价许可》市督查部门要全程监督、记录和指导整个专项整治工作。

整治过程中,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违反本方案要求的部门和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关键词】房地产 融资 金融风险

一、房地产融资市场概况

中国经济在一系列政策调控下平稳回落,2012年国家宏观调控依然严厉,但房地产市场呈现了先抑后扬的发展趋势。前期以价换量、中期回稳,一直延续至四季度市场呈现出回暖的态势,无论是销售总量还是业绩情况,都出现了回升。2013年地方版“新国五条”正式实施,但从市场表现来看,其对房地产的影响并不强烈并有不断减弱的趋势。2013下半年,宏观经济复苏基础仍不稳固,货币政策和房地产调控将以稳为主,出台新的全国性调控措施的可能性不大,“有保有压”的调控原则仍将持续。

2013年1 季度上市房企合计存货1.56 万亿元,同比增长22.8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滑至-274.69 亿元。由于2 季度房企在土地市场上投入颇大,预计上半年房企的现金流状况还将继续恶化。而近期“钱荒”问题突出,给房企的资金链造成一定压力。我国现阶段房地产融资主要依靠银行,且各企业之间融资水平参差不齐差异较大。IPO硬性门槛高程序繁杂时间跨度长。债权融资比例、利用外资投入房地产行业的规模均较低。面对政策市场的调整,供给和需求两方面贷款的收紧,作为典型的资金密集型房地产行业,应更新房地产企业运作理念,将公司资本同金融资本有效结合,融资渠道多元化,建立健全融资体系,是房地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房地产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方式单一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融资方式依旧单一,资金仍然主要是以银行贷款为主,房地产开发的一级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三个阶段中,每一阶段都离不开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据统计,我国房地产开发中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占23.86%,企业自筹占28.69%,定金预收款占38.82%,其中自筹资金中约有70%来自银行贷款,定金预收款也有30%来自银行,以此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比重在55%以上。高负债经营隐含巨大的财务风险,房地产行业对我国银行系统产生了具大的潜在风险。市场环境一旦恶化,资产质量将大幅下降,会给银行带来巨额呆账坏账风险,且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房地产开发周期的需要。信托虽已成为房地产融资新的渠道,但政策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较多的限制。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一方面房产企业应积极开拓融资渠道不能仅仅依靠银行的信贷,另一方面应根据企业自身提点,采用多种融资渠道途径,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融资方式。

(二)商业银行风险集中

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融资一直以来都是房地产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关键。现行我国房地产商多将投资风险和融资风险集中于商业银行,这不仅使商业银行面临潜在的金融危机,也会加大商业经营的困难和风险。当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时,经济下滑必然引起房价下降,房价一路走低势必会影响个人的住房贷款,银行的不良贷款必然上升。我国房地产行业融资中,商业银行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在承受了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各个环节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商业银行提供的资金贯穿于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销售整个流程,从某种意义来说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承担了房地产行业各环节的经营风险。而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对落后,又无法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其他融资渠道,无法将商业银行风险社会化。与此同时,政府不断加大调控力度,制定限购政策,调高存贷款利率,而购房者的需求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加大了居民对按揭贷款的依赖,这种恶性循环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需求量和供给量的不断上涨,房地产泡沫的不断扩散,更加重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三)相关法规制度落后,监管调控体系不完善

尽管国家和地方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体系不全面、规定不具体,严重滞后于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新出现的融资工具若没有相对应的制度法规去约束规范,很容易陷入混乱甚至危机的局面。因此对房地产各种融资工具的组织形式、收益组合、收益分配以及流通转让等均需做出具体规范。我国政府对房地产金融机构的管理尚无专门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目前已经出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法律法规,如《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但仍有诸多房地产金融行为无法有效监管缺乏法律依据。尤其是房地产按揭贷款缺乏有效监管,新出现的融资工具没有相应制度进行规范,很容易陷入困局,并且市场波动的冲击容易使融资风险扩散。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系,健全改善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解决房地产开发融资问题的对策

(一)融资渠道多元化

融资渠道多元化就包括银行信贷、地产信托、地产基金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它们各自市场地位不同,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银行信贷主要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地产信托主要发挥中长期财产管理功能,针对房地产企业运营需求设计个性化信托产品,扩大供需双方选择空间;地产基金则是从资金到项目,先募集大量资金,再投入到不同回收期的项目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发放住房抵押打开机构提供后续资金,间接支持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可以推行房地产证券化,将房地产证券活跃在金融市场上,这些商品主要报告MBB、MPB、MPTB、CDO、IO及PO等。这样可以有效吸收市场中闲置的资金,且能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

根据现行融资渠道的特点,建议降低银行信贷比例,加大房地产信托市场比例。推进利率市场化,逐步放开存款利率管制,充分释放资金的市场价格。与此同时,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建立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推行房地产证券化。引入保险基金,由于保险公司资金量大且稳定,若能适当引入并通过相关机制规范,能避免如美国“次贷危机”之类的事件。

(二)商业银行应加强自身管理

商业银行应加强自身管理,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业务监管机制。针对现状,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重点核实借款方资料,将风险防范的重点放在事前事中控制,而不是事后补救。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体制,识别监控处置各项风险,不能仅考虑抵押物或首付款,忽略了还款意愿、还款能力、市场波动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建立全国性的房地产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系统,根据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给予不同条件的房贷,利于商业银行对风险的预测和识别。完善个人诚信管理体制,严格遵守有关制度规定,不受利益驱使,给不符合要求的开放商放贷或个人贷款,完善内控管理制度,避免因客户的大量违约而陷入资金流动性困境。与此同时不断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空间,丰富交易品种,提高透明度和市场效率,拓宽资产保值增值的渠道。

(三)完善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环境

现阶段,我国许多金融产品相关法律法规仍然不健全,而市场经济行为都需要在合理的法律法规范围内执行,因此建立健全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为房地产融资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打下基石。一是针对房地产融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修改补充现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条例, 制定完善包括改进土地招牌挂制度,规范新型融资工具的组织形式、流通转让、收益分配,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信用、住房公积金及房地产担保等有效监督房地产金融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二是在房地产融资过程中,应该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对出现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严加处置,并立即停止放贷追回已贷款项。各级政府应明确其职责,中高端房产供应由市场调控,政府应着重于保障安居房的建设。建立健全保障房的分配和管理机制,公平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同时还应加强二手房交易市场和租赁市场规范,用制度条例调整并规范。通过房地产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不断调整房地产融资渠道、融资成本、投资流向,确保房地产金融的健康运转。

参考文献

[1]刘若敏,夏学明.我国房地产金融风险及防范研究[J].商场现代化(上旬刊),2011(02).

[2]陆海飞.我国房地产融资问题刍议[J].经济研究,2011(02).

[3]刘华成.我国房地产融资结构分析[J].财经与管理,2013(04).

第9篇

第二条*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年结转资金。

第五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定期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市经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三)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

(四)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五)其它市政府批准的节能降耗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范围内,给予适当贴息。

(二)补助: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及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费用,给与适当拨款补助。

对区县单位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和列入本市节能技术推荐目录的,优先给予考虑。

第八条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企业);

(四)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据、利息单(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第十一条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市属企业应向其所属集团(控股)总公司提出申请,集团(控股)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委。

中央企业可按要求直接上报市经委。

其他单位可向所在地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各区县经贸委(经委)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市经委。

第十二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经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市经委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10篇

    1.1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对风险投资的保护相对还是比较薄弱的。风险投资与《公司法》密切相关,但是它仍然存在着部分不利于风险投资体系建立的条款。例如在新公司法中规定,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不得收购,但是公司为了减少资本而对股权进行注销、与拥有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进行合并时除外等。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会因这一规定的限制而难以通过股权回购的方式实现资本退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内的相关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如果受让的对象是非股东,需要经过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这一限制性出资转让条款严重阻碍了风险投资的退出;此外,公司法还规定,拥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起一年之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这一条款也同样构成了风险投资退出的另一阻力。

    1.2风险投资缺乏良好的中介服务

    环境中介服务缺乏良好的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缺乏完善的中介机构体系,我国尚缺乏与风险投资相关的保险机构、风险投资的专业顾问机构以及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二是中介机构服务的不全面,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退出,风险投资对中介机构所提供的协助都是必要的。在这一方面当前我国的中介机构还无法满足估值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服务职能的需求,风险资本受到中介机构缺乏准确性评估和服务不全面的限制难以顺利实现退出。三是缺乏熟练掌握风险资本运作的拥有较高水平的风险投资人才。因风险投资在退出时会运用到高科技、投资、公司战略、金融、财务、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知识,并且在投融资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能够解决一系列问题,这就对风险投资人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既要具备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又要具有专业素养,但是当前我国拥有较高水平的风险投资人才确实较少。

    1.3风险投资缺乏合理的市场

    退出制度我国主板市场的门槛相对较高,很难成为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渠道。当前我国由于普遍存在风险投资公司规模较小的情况,考虑到通过分散化持有资金降低风险和短期资金的回报压力的要求,所以风险投资公司不可能将所有赌注都押在一个风险企业上,因此风险企业要想满足主板上市的要求难以仅靠风险投资就能实现。即便满足了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在二级市场上法人股也无法流通。欠发达的场外交易市场,很难有效的实现资本退出。在投资者之间的产权转移就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本质,这主要依赖于产权市场的逐步完善和产权关系的明确。在地方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场外交易市场,给为数不少的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大量处于创业初期、尚未满足创业板上市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选择风险投资的场所和退出的渠道。然而当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大多分布在各地方产权交易中心,产生了过高的交易成本和漫长的交易过程,容易丧失最好的退出时机,同时在产权交易中占了较大比重的是非证券化实物,非上市公司不允许交易,有效监管缺失。

    二、我国风险投资健全退出机制的策略

    2.1逐步完善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可以知道,我国实行的相关法律在有些条款规定上对发展风险投资及其风险资本顺利实现退出方面产生了一定阻碍,因此我国需要针对风险投资加快修订与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时机成熟后可考虑颁发《风险投资法》,以明确系统的规范风险投资基金、证券、风险投资担保、风险投资保险、风险投资税务以及风险投资公司相关的法律责任与义务等问题。与此同时,对新公司法中不利于推动风险投资企业快速发展及其风险资本实现顺利退出的相关条款继续进行修改补偿,使得《公司法》《、风险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相互协调,以便对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逐渐使我国风险投资业务得到规范,最终实现对我国高科技产业的推动。

    2.2加快建设风险投资中的中介机构

    当前我国的风险投资非常缺乏专业性强的中介机构,这就使得风险资本的退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与风险投资密切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一是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评估风险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为风险企业所拥有的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在股权中占的比例提供参考依据;二是标准认证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鉴别哪些企业属于高科技范畴,以及所研发的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三是科技项目评估机构,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评价某些高科技项目在其专业领域中的市场前景;四是专业性担保公司,它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风险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担保服务。我国风险投资业务还处在探索阶段,为了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及尽量规避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加快研发针对高新技术投保的相关业务,防范风险企业与风险投资公司因承担过重的风险而产生重大亏损。与此同时,针对风险投资人才的培养方式需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方式应灵活多变。当务之急就是从企业家、科技专家和金融投资专家着手,培养一大批符合要求的高水平的风险投资人才。信托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拥有大量具备较强风险意识与丰富经验的资金运作人员,但是针对他们具备的实业投资技能需要加强培训;科技企业与科研机构中的大量工程技术人员与技术专家对高新技术具有较强的洞察力,能够准确的判断出高新技术的潜力和市场走向,应逐步提高与丰富他们的管理水平与金融专业知识。

    2.3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退出的最终目的就是收回风险资本与实现增值,所以其退出方式不要局限于哪一种形式,IPO或创业板上市也不是风险投资退出所选择的唯一渠道。在西方发达国家风险资本实行的退出机制是多层次的、多样化的交易体系,除了进行IPO,还可以借助股权转让、借壳上市、兼并与收购、企业回购等方式,是风险资本经常使用的退出渠道。然而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多样化需要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为其提供基础。西方发达国家是以二板市场、主板市场为主,结合产权交易市场等并存的资本市场体系,这一体系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了多样化的渠道。我国需要学习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多样化的退出机制,主要包括:有针对性的建立多个地方性证券交易中心;在股份代办转让系统中对创投企业的股份试行交易;对产权交易中心加强建设。

第11篇

对此重大消息笔者保持审慎乐观态度,因为虽然具体办法出台了,但是其必须经过具体实践才能发现其效果如何,且笔者对《办法》研读后,发现其有两大核心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否则《办法》有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一、《办法》对贷款条件限制过严

《办法》第四条是对农民住房贷款条件的规定,笔者认为,该规定至少有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第三款要求对于征收范围的住房不能抵押;该限制实质上并没有理解抵押法律意义和抵押对征收的影响,从实质上来说,房屋抵押并不影响征收,也不会增加征收的财政负担和难度,这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没有将抵押列入其禁止范围的原因。

其二,第四款要求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该条款又包含两个具体问题,一是什么才是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二是谁来提供这个证明材料?

二、《办法》对抵押房屋处置的突破不如预期

《办法》第十二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该规定实质上没有达到和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该《意见》明确规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承贷银行能顺利实现抵押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而目前对于受让人的规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只能限制于本集体成员、且需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如果严格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操作,则抵押物的处置可能只能是一纸空文,不能达到试点的目的,也会严重影响到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

三、应对措施

其一,应该删除仅仅列入征收范围对住房抵押的限制,因集体土地的征收目前还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国土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且列入范围到征收生效的期限是不明确的,不能因为列入范围就限制抵押。

其二,应该尽快明确长期稳定居住场所的定义和证明单位,如其自身名下有其他房屋、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证明愿意提供居住场所,还是进城务工以后租赁房屋证明;或者直接取消该要求。就笔者看来,政府对于公民有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义务,其包含保障房,但没有宅基地或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不代表农民就会流浪街头,不能通过限制抵押或者转让的形式来妨碍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所有权财产属性的利用。

其三,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应与商品住房制定差别化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其原则上应以目前的法律规定为准,那是否也可以参照集体土地企业厂房的处理模式,在集体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在需要对宅基地进行处置的时候,通过政府征收后招拍挂的模式来进行处置;或者将集体范围扩大,比如扩大到本乡镇所有经济组织或者本县级政府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甚至本县范围内的所有人均可参与竞买。

第12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对策建议

国家2005年开始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试点。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同年5月,银监会联合人民银行银监发〔2008〕23号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文件,我国自此掀起了一股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热潮。此后,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但小贷公司自身也存规模体量小、身份不明确、转型升级困难、资金来源、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同时,小贷公司还面临小额信贷市场上其它参与者的竞争,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对规范民间金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改善农村金融都有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分析

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后,在各地方政府主导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发展迅速。2010年末,各地已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数达到2451①家,比2009末增加1280家,而截至到2011年12月31日,全国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数目达到了4282家,比2010年末增加1831家,增幅达到74.7%;贷款余额3914.74亿元,比年初的1975.05亿元,增加1929.69亿元。就2010年相关数据分析,从贷款期限结构看,小额贷款公司绝大部分贷款都是短期贷款,2010年末,短期贷款余额达到1952.57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98.86%。从资金来源看,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资金属于自有资金,实收资本1780.93亿元,占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78.6%。在盈利能力方面,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实现账面利润98.3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引导民营资本开展涉农业务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也在银行和中小企业合作方面获得初步经验,小额贷款公司在大资金和小客户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相比2010年,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还是规模,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机构数量、贷款余额、实收资本的增幅都超过了70%。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最多的省区市为共390家,最少的自治区只有1家。贷款余额最大的江苏省为805.16亿元,最小的只有7300万元。从全国信贷市场看,2011年6月末,全国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581893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规模只相当于它的0.67%。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份额在金融市场中微不足道,但是这对于金融服务极端薄弱的乡村来说,这不到4000亿的资金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也使人们看到农村金融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只是农村金融市场中发放小额贷款的多个主体之一,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它并不具有不可取代的地位,作为一种“只贷不存”的一条腿走路的公司面对上述种种影响因素,虽然在政府力推下得到较快发展,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可喜的成绩。但是,作为一个企业性质的机构,政府不可能永远会像试点期间那样充当它的“保姆”,而那些专注于城市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旦重新布局资金回归农村市场,则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必然面临各种不确定性。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改善农村金融,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的一种过渡金融机构、准正规金融机构,在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方面有着毋庸置疑的贡献,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小额贷款公司在近些年发展趋势非常快,在这样快速的发展过程中遇到了来自外部和内部的种种问题。具体包括“只贷不存”的自有资金不足、税费的负担很重、国家相关法律保障不够健全等外部问题。又包括未来改制方向不明确、缺乏配套的人才队伍及风险控制能力低等内部问题。

三、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筹资渠道

“只贷不存”的可持续性必须建立在源源不断的资金补充的基础上。一方面在政策上对资金补充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又没有对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必然没有持久的动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现在的程度,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赋予小额贷款公司正规金融机构的地位,在大的政策框架不作根本性调整的前提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正规金融机构的模式吸收存款。

(二)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严重的问题,应逐步放宽其经营范围,加大扶持的力度。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等政策。

(三)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

针对农村金融风险较大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加强对其业务的监管是保证其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通过监管部门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手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进行及时预警、识别、评估,以此控制风险,从而实现提升信贷资产质量的目的。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受到很强的政策性影响,但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因此,要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要明晰小额贷款公司像正规金融机构转化的路径,确保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保障其身份等。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人民银行网站http:///,下文涉及的数据如未特别说明都来源于此。

参考文献:

[1]杜晓山.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可能的发展前景[J].中国农村经济,2008(05):4-10.

[2]Jonathan,Morduch.The microfinance schism[J].World Development,2000,28(4):617-629.

[3]焦瑾璞.探索发展小额信贷的有效模式[J].中国金融,2007(02):36-38.

[4]Stiglitz,Joseph E.and Weiss,Andrew.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9.

[5]杨速炎.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融资的及时雨[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8(12):42-47.

[6]中国小额信贷网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