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58: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各乡镇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将渔业安全生产纳入全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围,统一部署,同步落实,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和乡镇、村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要围绕控制指标的要求,落实渔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隐患报告、隐患治理整改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各地的渔业生产实际,层层分解落实控制指标,切实将渔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村、辖区的所有渔船船主和网箱业主,形成区、镇、村和生产业主的四级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明确镇、村日常监管责任人的渔业安全监管职责
各乡镇、村要建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分工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辖区内监管全覆盖”的原则,将渔业日常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包片领导、片长、组长和包村工作人员,以及村主干、包组村干部(各镇、村渔业安全日常监管责任人员分片区、港口、沃口、岸段名单见附件),做到全面监管、职责清晰、任务明确、工作落实。各乡镇、村及相关日常安全管理责任人务必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宣传教育到位、管理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切实履行相应日常管理职责。
乡镇包片领导、片长、组长和包村工作组人员主要职责:
1、加强渔业安全宣传教育。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警示教育大会和座谈会,以具体案例教育和法律法规为重点,强化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安全意识;进村入户上船开展面对面教育,提高渔民群众的安全操作技能;开展现场咨询、安全宣传进校园“小手拉大手”活动和织组收看渔业安全宣传警示片,努力扩大宣传教育面;在重点渔港、码头、岸段制作安装安全警示牌,刷写固定标语,悬挂安全横幅,出动宣传车巡回广播宣传,定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应急演练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组织开展职务船员培训教育,督促辖区渔船职务船员配齐配足。
2、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制度。签订年度镇与村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辖区各村签订村与生产经营业主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辖区船东、船长依法办理渔业船舶相关证件(书)和接受安全检查,督促渔船配齐救生、安全、一键通等应急通讯终端、AIS终端并检查保证其开机使用;督促渔船主落实编组生产、自救互救、渔船安全值班、瞭望制度等渔船安全生产制度。
3、加强渔业安全日常巡查。建立健全渔港、沃口、岸段巡查工作制度,大力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重点对进出港(沃)口的渔船登临检查,检查渔船标识,渔船证书、船员配备及证件,安全设备配置及状态等情况,严禁渔船超抗风力等级、非法载客载货、携带电、毒、炸等禁用渔具或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出海生产;严禁“三无”、“老旧”、高危作业渔船或辅助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出海。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要禁止其离港,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订整改措施,督促其整改到位,并上报渔业、边防等有关部门查处,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率达100%,并建立完善相关巡查记录。
4、加强恶劣天气预警和值守巡查。气象预报8级以上风力、浓雾、大浪等恶劣天气,要及时将台风、大风、大浪、浓雾等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和要求发送给渔区、企业和渔民,提高灾害预警信息能力,并立即组织开展辖区渔港、沃口和岸段安全巡查,坚决制止渔船擅自出海生产。
5、认真做好节假日和“两会”期间的安全值守。元旦、春节、中秋、五一、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和“两会”期间,要组织开展辖区渡口、港口、沃口等值守检查,劝阻和制止渔船从事非法载客载货,严禁带安全隐患渔船出海生产。
6、积极做好渔业防汛工作。接到大风或台风等撤离警报,要立即启动预案,密切注视台风发展动态,及时通知并组织辖区渔船及时进港和渔排工作人员撤离上岸,在全部撤离到位后要加强24小时巡查,严禁在警报解除之前渔船擅自出海和渔排人员返流。
7、加强渔船建造的源头管理。对辖区各渔船修造厂、点加强巡查,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建造渔船,对沙滩船厂、无证船厂(点)等非法建造点组织工商、边防、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坚决予以取缔。
8、其他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辖区安全事故应急、防台等应急预案,配合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督促村主干、包组村干部等履行渔业安全监管职责,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对渔业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市登记在册的渔船共有4458艘,为了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加强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我局成立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市所辖县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并于今年的3月、5月、7月、9月由周副局长带队到*市所辖的横县、隆安县、宾阳县、上林县、武鸣、马山县、江南区、青秀区、良庆区、邕宁区、兴宁区、西乡塘区等12个县区分别进行了检查。使各县区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开展渔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讲求实效
针对我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要求各县区主管部门以船为核心,以渔船安全生产为工作对象,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了每月、每季检查和节日、假日、圩日重点检查制度,来到渔业企业、下到渔船。对渔船各项安全事项进行实地督促检查。做好每一家有船渔业企业、每一艘受检渔船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登记,慎防检查工作遗漏。重点抓好渔船水上作业安全监管,尤其注重对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渔船非法载客运输和非法电鱼现象进行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危及渔船安全生产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渔业企业或渔业船主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明确整改期限,直至彻底消除隐患,确保跟踪到位。并落实责任单位抓好渔业船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管理,落实了责任片区,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了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三)加大安全宣传和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为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我局要求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充分利用舆论宣传工具,加大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并深入到一线渔船,通过座谈、发放宣传资料和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对广大农民群众、渔船主、渔民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不违章作业,让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不搭乘禁止载客的渔业船舶,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良好氛围。在开展渔业安生产大检查和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全市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2000余份、张贴标语2500多条、悬挂横幅240条、出动宣传车300多台次、执法人员1000多人、召开渔民座谈会60次。年初以来,结合国家对渔业用油补贴的政策,我局派出熟悉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到各县区对广大的渔民进行培训,收到了显著成效,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
(四)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针对我市渔业船舶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我局加大安全整治工作督查力度,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带队到各县区进行督查,纠正违章作业,查处安全隐患,协调指导生产安全,收到了明显成效。一年来,*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共检查渔船4458艘,检查率达100%。对本辖区的渔船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共纠正缺失适航条件渔船85艘、船员未经培训上岗96人、渔船缺少消防救生设备420艘,发出整改通知420份;与渔民签订《渔船安全生产责任状》4458份,达到100%。检查水面养殖户1500多家,检查出网箱养殖生产安全隐患600多处。通过这次的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规范了我市渔业生产经营秩序,渔民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增强,促进了我市渔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
二、存在问题
1、由于我市的渔船检验机构刚成立不久,致使对渔船管理起来还有一定的困难,往往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收效却不明显,不能对辖区内的渔船形成系统、有效的管理。
2、有少部分渔船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安全意识不强,在发生事故的时候极有可能手足无措,无法施行有效自救。
3、部分船主船员对灭火器日常使用维护方法不掌握,不熟悉,消防器材摆在船上形同虚设,甚至有个别渔民认为“作业渔船的面积比较小、使用灭火器来灭火还不如直接在江河取水灭火来的快”嫌麻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4、我市河流众多、线路长,渔船数量多、分布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难度大,费用高,市县区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极少,建议上级部门能有一定的工作经费。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渔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全面实施《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举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切实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抗灾救灾能力。对在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各种方法,对所有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管理。同时,根据整改的难易程度、整改期限、落实整改责任,确定整改计划,确保整改到位。对一般安全隐患,要采取措施,立即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分级挂牌督办制度,跟踪落实,督促有关单位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制订应急预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
(二)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同时,结合*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与步骤。严格按照检查要求层层落实隐患排查责任,把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作为关口前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治本措施,建立安全隐患公告制度,进一步推进以“三查”(企业全面自查、部门专业检查、政府综合督查)为主的隐患排查活动,加大隐患整治力度。尤其是前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对滞后的地方和单位,要强化督查,加快进度,抓紧排查,真正把工作做实、做细,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三)争取与市县区编制办公室协调,尽快解决我市县区渔船检验机构的空缺,以便加强我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工作。
现将《****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年度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街道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街道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
三、治理对象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金属、船舶修造、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
(二)道路交通、水运等交通运输企业;
(三)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
(四)宾馆、商场、专业市场、饭店、医院、学校、娱乐场所;
(五)“三合一”、“多合一”建筑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四、治理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五、实施步骤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中旬)。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企业要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街道安委办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督促检查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上旬)。
在企业继续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街道将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各镇、街道及各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本行业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要高度重视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街道办事处专门成立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下设办公室主任:*(兼),副主任:*,成员:*。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16号、浙政办发明电〔20*〕68号、和*市台安委〔20*〕13号文件)精神,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安排好本次专项行动工作。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牵头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隐患治理专项行动,相关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做到计划安排细,隐患治理严,各负其责,共同行动。
(三)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地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三高良种繁殖基地从2008年开始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2009年经农业部批准为第四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基地严格按照《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标准》改造和配置养殖设施,实施罗非鱼健康养殖,并积极向全市宣传推广罗非鱼无公害标准化健康养殖方式,取得较好成绩。现将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工作总结如下:
一、茂名市茂南三高良种繁殖基地简介
茂名市茂南三高良种繁殖基地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集罗非鱼良种繁育、技术研究、生态养殖、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是国家级罗非鱼良种场、全国十大罗非鱼种苗供应基地、国家星火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茂名市优秀农业龙头企业,是中国水产科学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的罗非鱼亲本选种、保种和淡水鱼苗育种基地。基地的生产规模较大、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有干部职工65人,占地2000多亩,总投资5000多万元,设良种繁殖基地和罗非鱼养殖基地,有先进的罗非鱼苗人工孵化车间1100平方米和工厂化育苗车间20000多平方米,有高标准的亲鱼繁育池塘250亩和成鱼标准化养殖池塘950多亩,年产罗非鱼良种鱼苗3亿多尾、无公害罗非鱼1100多吨,生产的鱼苗和成鱼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成鱼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扶持下,依靠先进的经营理念、完善科学的管理、领先的科研生产技术,抓住市场机遇,锐意进取,迅速发展壮大,经营业绩良好,已成为广东省的渔业知名企业。
二、罗非鱼无公害标准化养殖方式总结
1.实施罗非鱼无公害标准化养殖2003年来,基地实施罗非鱼无公害标准化养殖。根据国家水产养殖及无公害食品行业的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和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了4个企业标准、无公害养殖技术规程、无公害养殖质量控制措施,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并在生产过程严格执行,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罗非鱼无公害标准化养殖方式。养殖基地环境执行GB/T18407.4(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要求),养殖技术执行NY/T5054(无公害食品 尼罗罗非鱼养殖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养殖用水、养殖生产、种苗、渔用饲料、养殖用药和生产记录执行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生产的罗非鱼执行NY5053(无公害食品 普通淡水鱼)的规定。基地2003年12月获得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2005年12月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均为茂名市首家。2.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高,养殖效益显著。实施罗非鱼无公害标准化养殖后,生产的罗非鱼经有关部门抽检和基地的委托检验全部合格;基地一直作为水产品加工厂出口罗非鱼的原料定点供应基地,生产的罗非鱼全部供加工厂出口,2011年建立水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未出现过质量安全问题。2011年,基地950亩池塘罗非鱼总产量1187.5吨,利润202.35万元,平均亩产1250kg,亩利润2130元。
三、主要做法和经验
1.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基地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与岗位的设置按照“既管理到位,又符合精简”的原则设置。根据生产实际,从总经理到各班组科学设置组织机构。实行岗位责任制,以制度形式定出各部门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培训要求,明确岗位职责。总经理是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技术副场长协助总经理抓好质量管理工作,各部技术负责人为质量管理负责人,具体实施各项质量管理工作。2.确保雄厚的技术力量以中国水产科学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和广东海洋大学为技术依托单位,在科技攻关方面有了强大的技术支持。2004年,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批准,投入资金240多万元组建“广东省罗非鱼科技创新中心”,用于技术研究、实验室改造、罗非鱼亲鱼的引进、池塘改造等项目,加强创新先进实用技术。本基地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种苗繁育、成鱼养殖技术人员队伍,其中高级工程师1名,工程师6名,熟练技术工人一批30人,在科研、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有了充分的技术保障。3.配套先进的生产、检验、科研设施基地先后投入资金1200多万元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池塘布局合理、整齐规范、通路通电、排灌分开,建设了废水净化处理池,全部池塘安装了增氧机、全自动投饵机;有生产用汽车五辆;有现代化的办公、实验楼房三幢,房屋建筑面积共3500多平方米,分设办公室、业务室、会议室、实验室、质检室、标本室、资料室、档案室、饲料仓库、药房、工作间、员工活动室等,配置了办公、存档用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实验室配置了水质检测、鱼病检验、鱼苗质检基本仪器设备,具备养殖水质基本指标、亲鱼及鱼苗质量检验检疫基本项目的检测能力,具备常见鱼病诊断能力。各种仪器设备定期保养,维护良好,使用正常。4.制订健全标准体系根据国家水产养殖和无公害食品行业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农业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了4个企业标准、无公害养殖技术规程、无公害养殖质量控制措施。主要的标准、法规和技术规程张贴上墙。5.健全和严格执行生产管理、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基地制定的制度有:《产地环境保护制度》、《岗位职责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饲料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渔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质检室管理制度》、《档案室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职工培训制度》、《职工考勤制度》、《职工守则》等。主要的生产管理制度张贴上墙。6.养殖技术、健康养殖知识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形成制度化定期邀请技术依托单位的顾问、专家到基地指导科研和生产技术,并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安排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水产健康养殖知识培训或讲座,对员工进行健康养殖和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每年2次以上,使基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熟练掌握无公害养殖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措施;以实践经验丰富的老技术人员作为基地技术队伍的中坚和骨干,利用他们培养新一代技术人员,使他们的专业技能日趋成熟。
四、示范辐射带动效果
1.有效辐射带动茂名地区罗非鱼无公害标准化养殖基地作为国家级罗非鱼良种场、全国十大罗非鱼种苗供应基地、茂名市优秀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的渔业知名企业,一直以来以较优惠的价格大量供应罗非鱼良种鱼苗,并提供技术指导,大力示范辐射带动农户实施罗非鱼无公害标准化养殖,引领广大农民致富。茂名市的罗非鱼养殖大部分由鱼禽、鱼畜立体化粗养、混养转为无公害、标准化健康精养,养殖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养殖效益明显提高,养殖的罗非鱼大部分供加工出口。目前,罗非鱼产业已成为茂名市农民增收、农产品出口创汇的支柱产业之一,是茂名市农业的一大亮点。2.重点联系带动周边养殖户,养殖增效、增收显著。基地重点联系带动周边养殖户210多户,以较优惠的价格供应罗非鱼良种鱼苗,并提供技术指导及培训、饲料供应等服务,示范带动养殖户进行罗非鱼无公害标准化养殖。通过现场参观学习和培训方式,每年举办1期~2期培训班,对联系户进行无公害标准、技术规范和质量控制知识培训,提高联系户对健康养殖的认知程度和操作技能。3年共培训联系户590多人次。2011年,联系户罗非鱼养殖面积6382亩,平均亩产1020kg,亩利润2018元,人均收入30150元,与茂南区罗非鱼养殖相比,分别增加19%、16%、21%。联系户罗非鱼的养殖方式由鱼禽、鱼畜立体化粗养、混养转为无公害、标准化健康精养,提高了养殖技术水平,从而提高了养殖效率,减少了养殖自身的污染,防止了违禁投入品的使用,有效减少了养殖对环境的污染。
为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确保渔船生产安全、伏休形势稳定、涉外生产有序为目标,创新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打牢渔船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应急处置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全面提高渔船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保障全市渔业生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不突破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2‰,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不发生涉外事件。到全口径渔民死亡率下降到海洋捕捞船员总数的1.5‰以内,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市、镇、村三级渔船管理体系,全市所有渔船基本纳入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等渔业基层组织管理,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基本杜绝重大涉外事件、伏休群体性违规事件和重特大渔业安全事故,科学预防自然灾害事故,实现全市渔业经济安全、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渔船监督管理体系
(一)明确政府工作职责。各镇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渔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完善渔船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妥善处置安全事故。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渔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行业监管力量。要在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职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对渔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管理和检查督导。根据所辖渔港、渔船数量及人员队伍情况,充实和加强渔政渔港监督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力量,实现对渔港码头和渔船的无缝隙管理,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人员随船出海制度。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渔船检验发证、登记、年审、进出港签证、船员配置等与安全紧密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渔船和船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沿海镇、村的管理责任。沿海镇政府要全面掌握渔船情况,落实渔船管理规章制度要求,督促抓好渔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沿海镇和5艘以上的村,应明确承担渔业安全生产职责的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渔业安全管理员,负责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保障渔船安全适航,保障船长依法履行职责。渔船船长对渔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和锚泊安全直接负责,应严格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保证渔船航行和船员安全,遇有规定等级以上大风天气,应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作业方式的避风措施,在港渔船上的人员应离船上岸。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涉嫌违法生产作业危及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治理
(一)加强“三无”渔船治理。年要将全市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渔船纳入安全监管,配齐安全设施并有效使用,限制作业区域,按时缴纳资源费,不享受燃油补贴、转产转业等国家和省市优惠政策,不得转让过户、更新改造。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依法查扣,责令其限期转业或报废。自年起对未纳入安全监管、新出现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并强制拆解。对脱审渔船,要书面告知限期年审,逾期拒不年审的,依法注销相关证书证件。
(二)加强渔船船籍港和异地挂靠渔船治理。渔船船籍港依渔船实际所有人户籍地确定,落实与船籍港相关联的渔船属地管理责任。从年起伏休期间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停泊。船籍港容纳能力不足的,由上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船停泊港,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年底前渔船所有人户籍地与渔船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挂靠渔船必须转回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登记管理。
(三)加强渔业辅助船治理。要对渔业辅助船进行全面检查。对渔业辅助船私自安装捕捞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禁止离港;对逾期继续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依法没收渔船。
(四)加强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对船舶主尺度、吨位与证件不符的,依据渔船检验数据变更;对主机功率不符的,依据渔船实际功率变更,按照船舶实际情况配备安全设备和船员,按照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燃油补贴,超出的功率按照规定缴纳资源费。对持有船舶证书但没有渔船的,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机构依法依规注销其证书。
(五)加强渔船标识整治。所有渔船必须按全省统一规范标示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配置渔船电子身份证。年对全市海洋渔业船舶标识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加强渔船修造管理。严格实施开工批准制度,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整改;船舶修造企业实行渔船上坞修理报告制度,对不及时报告的,按违规修造船行为严厉查处;认真贯彻落实定期巡检和岸段负责制度,对巡查不力导致出现违规修造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渔港安全管理。渔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港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将渔港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安全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渔港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落实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渔港内供油设施的安全监管。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航标管理、建设与维护,保证其发挥作用。
四、强化渔船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一)加快渔船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推行小型渔船玻璃钢化、大马力渔船冷冻化改造,鼓励报废老旧渔船建造大型冷冻渔船,研发生产高效、节能的捕捞渔船,提高渔船的抵御风险能力和安全卫生标准。
(二)加快渔船管理组织化建设。沿海镇根据渔船数量、出资方式以及鱼获销售、经营方式、停泊习惯等情况,引导渔船组建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等,逐步实现分散渔船统一管理。渔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渔船协会应配备具有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的专职人员,健全相关安全保障措施和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管理。
(三)加快渔船安全信息化建设。加大渔船信息终端配备力度。年底前60马力以下渔船CDMA定位通信终端配备率、60马力以上渔船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终端和北斗卫星定位终端配备率、海洋捕捞渔船射频识别设备(RFID)配备率、涉外作业渔船卫星船位监测终端设备配备率均达到100%。建立市级渔船渔港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在渔港、渔业自然港湾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渔船和渔港全水域、无缝隙的动态监管。大力推广使用海洋天气警报广播系统,确保渔船随时掌握预警信息。
(四)加快船员队伍专业化建设。要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渔船经营者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应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突出抓好渔业船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常年开展渔船船员培训和法制教育。要建立渔业船员管理信息库,有效识别渔业船员身份。完善渔业船员流转制度,减少船员过度流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渔船所有人、经营人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引导船东改善船员生产生活条件,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渔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提高渔船管理规范化水平。一是严格控制捕捞渔船规模。严格执行海洋捕捞渔船双控制度、渔船拆旧建新和渔船购置审批制度,严格限制购入外地渔船。二是严格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等非捕捞渔船管理。从年起对养殖渔船实行与养殖证记载养殖水域面积相对应的管控制度,对新建渔业辅助船,强制推行标准船型,逐步推行养殖船标准化船型。严厉查处以养殖船、渔业辅助船名义建造捕捞渔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行为。三是规范渔船流转管理。县域内买卖渔船的,必须报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域买卖渔船的,必须逐级报市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内跨市或跨省买卖渔船的,必须逐级报省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买卖双方方可签订买卖协议。自年起所有捕捞渔船交易必须在省渔船交易中心定点进行,渔船承包经营的,承包人须向其所在地县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规程,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海洋与渔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渔船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整治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海事、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要完善灾害预警和遇险渔船搜救联动机制,及时协调救助力量,对遇险渔船实施救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联动,形成合力,有效应对渔船突发事件。
安全目标责任书范本(一)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凡在甘溪乡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必须与甘溪乡人民政府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施工管理,发扬敢管、敢抓、敢处理的三敢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期限:自进场施工至工程完工为止。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 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2、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甲方应及时答复或三天内处理、解决。
3、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地方政府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或违章作业应及时停业整改。如有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制定措施,按照三定原则落实。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随工程进度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施工现场的道路、围挡、大门、消防设施、临时用电、办公室及其它临时设施均必须达到标准化施工的要求。
4、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工程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并及时建立安全台帐。
6、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证,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严禁不合格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储存、发放台帐。
7、塔吊入场前应检查合格,塔身及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塔吊安装必须牢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8、施工区域应严格落实安全设备,确保施工人员和过往人员的安全。
9、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在两小时内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事故详情,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对事故的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甘溪乡人民政府 乙方:
责任人(签章) : 责任人(签章):
安全目标责任书范本(二)
为全面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确保完成全县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责任单位必须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完成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本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要求主要有:
(一)组织领导与法制建设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高度重视,做到行动迅速,及时贯彻落实到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乡(镇)的重要工作日程。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解决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
3、加强安全生产xx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制定《安全生产xx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4、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文件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5、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按照《通知》、《意见》和《绥中县安全生产责任分工》中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各乡(镇)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安全生产监管和基础工作
1、按规定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各阶段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按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材料。
2、督促辖区内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责任书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
3、加强目标管理日常考核工作。每月按时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情况上报至县安委会办公室。
4、强化安全监管工作。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全面推进安全监管工作创新。
5、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全国、全省、全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和节日长假期间,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和督导企业加强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排查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与此同时,按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委会报送各类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等材料。
6、大力支持、加强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编制人员、经费、器材、装备和办公场地等,着力提高群防群治能力。
7、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等活动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
(三)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
1、配合上级监管部门持续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海洋渔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消防、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
2、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督促辖区内企业自行全面、彻底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进行治理,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将隐患信息及整改情况汇报给上级监管部门。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抄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清单。
(四)应急救援与事故统计
1、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本乡(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企业依法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在评审合格后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2、督促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涉及的救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证应急救援启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国家和省事故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并迅速组织事故救援,配合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情况。
4、加强事故统计工作。按规定时限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五)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1、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县安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月、安康杯、保护生命、安全出行等群众性活动,协调主流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家庭宣传教育活动。
二、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
1、坚决杜绝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
2、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年度考核说明
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评情况将作为县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考核不合格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厉惩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取消一切评先选优资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任务。以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及渔业船舶、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冶金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全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实施更加有力的引导政策,加快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经过努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全面好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县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好于全市平均水平,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政府安全监管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企业必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照不同的岗位及工艺分别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非煤矿山地采企业应进一步规范采掘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和审批。
(四)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
(五)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专门用于安全投入的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排安全费用,并保证安全设施投入到位。
(六)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必须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向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七)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八)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县政府将依法予以关闭。
三、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一)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二)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县政府将依法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按属地原则提请县政府挂牌督办,并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告,监督企业及时整改。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给予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县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继续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定为D级的,由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以及防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保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
四、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兴安”步伐
(一)加强企业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扩大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年全部完成。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全部完成。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自控联锁、自动报警和紧急停车装置,于2012年完成。露天矿山全部实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适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矿山实行中深孔爆破。库容达三等别级以上的大型尾矿库,以及下游3公里影响范围内有重要建构筑物和10人以上常住人员村庄的四、五等别尾矿库,必须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于2013年完成。冶金煤气企业应设立煤气救护站,配备专业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严格按规范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为作业人员配备携带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和通讯联络工具,于年全部完成。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渔船要安装防撞(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于2012年全部完成。
(三)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增强事故防控能力。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一)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与市级同步于2010年前建立健全市、县二级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依托公安消防和大型企业等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矿山、危险化学品县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2012年前建立满足需要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快全县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2012年完成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乡镇场、各工业园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2013年实现全县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动。
(二)建设高标准的危化园区。规划古雷港经济开发区为化工园区。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一律进入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否则不予审批。
(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损失,企业不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一)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县政府或县相关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事故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强重化产业基地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建立重大化工产业基地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加强化工园区日常安全监管,及时处置事故。年成立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综合应急救援机构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确保化工园区安全稳定。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扩大县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实各行业专家库。依托省市科研院所,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监测检测、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专业服务机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报有权机关给予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一)落实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安全科研和安全生产基础学科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产、学、研结合。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重点扶持培育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等安全技术装备、产品的发展。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大力扶持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建设,切实做好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扶持。从年起,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非煤矿山、尾矿库和危化品企业等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治理、搬迁和支持企业研究运用安全生产新技术,各乡镇场、工业园区也要设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制定并用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制定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实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
(四)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五)鼓励培养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依托省、市、县高等院校、技术学校资源,定向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保障安全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同步制订实施“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
(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业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予以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一)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完善全县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亡人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及事故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决定在每年度全县各乡镇场、各部门的综合绩效考核中,凡辖区内发生责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1人,从总分1000分中倒扣30分,死亡2人的倒扣50分,对安全生产单项责任考核中名列前三名,分别给予5分、3分、2分的奖励分,加入综合考评。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或矿长)。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在报县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县政府安办的意见,经县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县政府安办备案。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调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调查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乡镇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负有责任的县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按照省政府《意见》)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和发改、经贸、外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证券等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重大、特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落实;一般死亡事故由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较大事故由市政府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县政府安办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跨越发展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乡镇政府安委会主任要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要加强对县、乡镇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专业性、连续性,提高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能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增加执法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进一步健全乡镇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乡镇要在年6月底前成立,并配备2-3名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村居、社区应当确定安全协管员。
(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并确保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到位,201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四)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各工业区(园)要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安全专业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其代为履行部分工作。各工业区(园)的企业,其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明确双方的相应责任。44.1千瓦以上的渔船推行公司化、协会化管理模式。
(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当地常住人口每人每年提取0.1元作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项经费。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安全宣传活动,依托企业“职工书屋”、“农家书屋”、乡镇文化站、学校图书馆等,建立“安全书屋(书柜)”。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或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对台交流合作机制,拓展两地安全生产合作项目。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我市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工作任务。以道路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水上交通及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雷电防护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我市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经过努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四)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必须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照不的岗位及工艺分别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七)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对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企业必须保证安全投入。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九)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应当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合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四个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区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兴安”步伐
(十二)加强企业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年底前全部完成。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自控联锁、自动报警和紧急停车装置,于2012年底前完成。非煤露天矿山全部实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适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矿山实行中深孔爆破。冶金煤气企业、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渔船(船舶)要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于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
(十四)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十五)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高事故防控能力。
四、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十六)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十七)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依法严肃查处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提请区级以上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告。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区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加强综合监督检查。
(十九)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建立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继续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定为D级的,由所在地区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及时通报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时设计、时施工、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时”措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二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二)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设。年底前建立健全市、区二级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依托市灾害救援中心等专业救援力量,建立危险化学品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2012年底前在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的区建立满足需要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企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制度。加快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2012年底前完成市及重点区应急救援平台建设,2013年实现市、区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动。
(二十三)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所在地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损失,企业不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二十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二十六)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新、改、扩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建设,加快推进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步伐。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事故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七)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市、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监测检测、鉴定结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二十八)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加强安全科研和安全生产基础学科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产、学、研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十九)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各级政府要扶持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建设,加大安全专项资金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扶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十)制定并用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制定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
(三十一)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十二)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步制订“十二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重点建设项目。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
(三十三)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业技改的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予以资金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十四)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三十五)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完善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合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经费,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
(三十六)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七)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报市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省政府安办的意见,经市政府批复结案后,于10日内向省政府安办备案。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镇(街)政府和区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追究区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责任的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追究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十八)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有关部门向相关区政府和发改、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金融证券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十九)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区、镇(街)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一般死亡事故由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较大事故由市政府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区政府安办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跨越发展
(四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时部署、时检查、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区、镇(街)两级政府安委会主任要逐步调整由政府行政正职领导担任。要加强区、镇(街)两级领导干部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安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专业性、连续性,提高基层政府的安全监管能力。
(四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机构编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充实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与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镇(街)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当地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村(居)应当确定安全协管员,其待遇不低于计划生育和综治协管员的水平。
(四十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2012年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事故抢险指挥车辆和专业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基本装备的配备以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四十四)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式。积极开展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要明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管理和指导,安全管理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服务购买等方式,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其代为履行部分工作。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与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由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并明确双方的相应责任。
(四十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四十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安全宣传活动,依托企业“职工书屋”、“农家书屋”、镇(街)文化馆、学校图书馆等,建立“安全书屋(书柜)”。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或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领域对台交流合作机制,拓展闽台安全生产合作项目。
这次全市海洋与渔业暨“十百千万”工程工作会议是市政府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题是:贯彻市委五届四次五次全会、市两会和全市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研究部署今年和今后几年全市海洋与渔业工作任务。刚才,**同志作了全市海洋与渔业工作报告,总结了2008年工作,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部署了2009年具体任务,我都表示同意。会议还通报表彰了去年全市海洋与渔业工作各类先进单位,在此我代表市政府,向受表彰的先进单位表示热烈的祝贺!**代表**区政府、**镇政府、**乡政府作了交流发言,讲得都很好,我很受启发。会上还签订了2009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希望各县(区)政府和**认真抓好落实。
对于海洋管理工作,今后的工作重点,就是要抓好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提高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水平。具体就不展开了。下面,着重围绕现代渔业发展,讲三点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现代渔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渔业对于**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渔业是**的传统产业,也是建国以来很长一个时期的支柱产业;现在来看,依然是重要的优势产业,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将是不可替代的民生产业。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经济发展出现了两个新的趋势,一是海洋开发全面推进,临港工业、港口物流、海洋旅游等产业快速发展,特别是船舶工业迅速崛起,其经济规模超越渔业,成为全市经济第一支柱产业。二是渔业经济受到作业空间、渔业资源、海洋环境、宏观政策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进入了产量“零增长”的发展新阶段,渔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渐下降。在出现两大趋势的同时,在具体工作思路上,我们也经历了从“渔港景”到“港景渔”的变化。当然,这是我们对海洋资源优势的认识和价值取向的判断不断深化的必然结果,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断向前的必然趋势。但这绝不是我们忽视和放弃渔业工作和渔业发展的理由,更不能说明渔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地位的下降和作用的弱化。虽然,我们已经告别了单纯依赖渔业资源的“渔兴则兴、渔衰则衰”的历史,但渔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依然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当前建设“**”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渔业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渔业在全国的独特优势和影响力。
首先,从文化力上看,渔业是**城市对外形象的金字招牌。**是一块福地,大自然赋予了**独特的地理位置,把**造化成了世界著名的“海上鱼仓”。**5000年的渔业史积淀了深厚的渔业文化,孕育了世界三大群众渔港之一的沈家门渔港,铸就了名副其实的“中国渔都”和“中国海鲜之都”。渔业已经成为**一张亮丽的城市名片,具有不可估量的无形价值,成为推动**发展进步的文化力量。可以说,**就是这个城市,就是“城因渔名、渔因城兴”,渔业和岛城交互辉映、相得益彰。**渔业的历史不能在我们这代人手里中止,**渔业的美誉必须再继续发扬光大。
其次,从民生观上说,渔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支撑。全市现有渔业人口**万,占总人口的比重仍在20%以上。现有的渔业规模创造了**万个就业岗位,解决了近**万渔民的生产就业问题,目前全市的渔民收入主要来源于渔业,仅捕捞收入占渔民总收入的比例就高达**以上。因此说,渔业仍然是渔民最主要的就业门路,是渔民最可靠的生计产业。渔业还是粮食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产品是“菜蓝子”不可或缺的特色品种,对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动物蛋白供应、改善居民膳食结构、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渔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市的小康,没有渔村的稳定就没有全市的稳定,渔业是稳社会、安天下的基础产业。
第三,从经济学上论,渔业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渔业已经从过去一种纯粹的生产方式,逐步演化为一种消费方式、运动方式、休闲方式,甚至文化方式。现在的渔业,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第一产业,它已经逐步衍生出了许多新的产业类型,如休闲渔业、游钓渔业、观赏渔业、美食渔业、渔家乐等,这些衍生出的新兴产业成为了渔业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渔业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与此同时,渔业与全市二、三产业的融合性、关联度也更加凸现,对水产加工和出口贸易、海洋休闲旅游、港口发展、城镇建设、商贸物流等相关产业的带动和贡献也更加突出。渔业不仅是一个传统产业门类,而且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现代海洋经济的重要内容。
第四,从生态论上讲,渔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抓手。对于**城市建设,我们提出了****目标,这都有赖于拥有一个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由于**地处长江入海口的特殊区位,再加上这几年我们自身以及长三角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市海洋生态环境压力日益加重。渔业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投放人工鱼礁,实施增殖放流,建设海上牧场等手段,科学利用和合理养护渔业资源,不仅有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对提高海洋净化功能,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总之,渔业对于我们**的重要意义,可以借用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扩大市内需求,最大潜力在渔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渔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渔民。今年的市“两会”上,一些代表和委员对进一步重视**渔业发展提出了意见建议。代表、委员的呼声,就是群众的心声。因此,我们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战略的角度、长远的深度重新审视和认识渔业,坚持渔业在**的基础地位不动摇,坚持发展现代渔业的信心不动摇,坚持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不动摇。
二、进一步把握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渔业工作的主要任务
刚才,**同志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渔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我想,**渔业发展必须明确一个总的目标,这就是要继续巩固和提升**渔业在全省、全国的领先地位,坚持发挥优势、错位竞争,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推进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里,我就事关全局、影响长远的几项重点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全面实施渔业“十百千万”工程
“十百千万”工程,是市委、市政府根据新阶段**渔业发展的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渔业工作的总抓手。实施“十百千万”工程,就是要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创建十个渔业特色强镇(乡),培育百名渔业发展领头人,打造千艘捕捞示范带头船,建设万亩生态高效养殖示范基地。“十百千万”工程的实施,对于推进我市渔业经济转型升级,对于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渔区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力量凝聚到工程建设的目标上来,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为全面推动“十百千万”工程的组织实施,市里将采取一系列重要举措。一是成立渔业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等工作。市里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办公室挂靠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二是建立领导专家联系制度,每个渔业强镇(乡)要有一名市、县(区)领导和渔业部门领导作为直接联系人,每个渔业发展领头人有一名市、县(区)的渔业部门和乡镇干部作为直接联系人,每个养殖示范基地有一名市、县(区)渔业部门的科技专家作为直接联系人。三是加强资金、政策重点扶持,市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各类资源要素要向“十百千万”工程建设倾斜,并实行“一乡一策”、“一镇一策”。四是建立考核奖励机制。从今年起,市里将建立“十百千万”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渔业特色强镇(乡)、养殖示范基地、渔业发展领头人、捕捞示范带头船,以及其他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希望通过多措并举、上下努力,在本届政府任期结束后,渔业“十百千万”工程建设任务基本完成,渔业经济转型升级初显成效,为我市现代渔业持续快速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切实抓好渔业三大安全建设
渔业生产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生态安全是渔业工作基本的保障,也是最重要的任务。渔业生产安全事关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海岛千家万户的平安与和谐。水产品质量安全是群众关心、领导关注、进口国关切的重大敏感问题,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渔业生态安全是海洋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是我们打造港口宜居城市、海上花园城市的重要基础。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有反映、代表委员有建议提案,市里还要专门召开会议强调部署,这里不展开了,就讲一句话,水产品质量安全决不能出问题,哪里出问题追究哪里的责任。今天着重强调渔业生产安全问题。
渔业是高风险产业,是安全事故易发多发领域,是全市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对于渔业安全生产,全市上下一直都是高度重视,特别是近几年来,工作成效尤为明显,我市渔业安全主要指标已连续多年控制在省控渔业安全指标内。但是也不可否认,我市的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各类渔业安全事故还是时有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遏制,渔业安全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因此,渔业安全生产的警钟要始终长鸣,抓渔业安全生产的弦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作为渔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始终长抓不懈。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上下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2008〕113号),各级政府和渔业部门要根据各地渔业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真正建立长效的管理机制。特别要重点围绕“三基”抓好落实。去年,衢山镇接二连三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其中有很多的因素,但主要的原因是“三基”工作没有抓到位。一要抓基层,就是要健全基层管理网络。渔业管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困难和问题也主要在基层。今年要大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建设年”活动,全面推广嵊泗黄龙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经验,重点在完善乡镇、村级渔业管理机构和强化管理责任下功夫,做到“人员、经费、设备、责任”四到位,争取通过1—2年的努力,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基层渔业安全管理组织和运行体系。二要抓基础,就是要提高渔民船员的整体素质。渔业安全生产关键在渔船“老大”。衢山发生事故多,事实证明对“老大”教育管理不到位,不良的社会氛围又助长了“老大”违规作业的风气。因此,我们要切实加强渔船“老大”队伍建设,围绕渔船“老大”抓安全,把对渔船“老大”的教育、培训、管理放在十分突出的位置,真正坚持好针对渔船“老大”的面对面安全教育制度。要严格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触犯刑法,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此同时,要研究制定外来劳力培训、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外来劳力技能素质,规范外来劳力用工管理。三是抓基本,就是要完善渔业管理制度体系。制度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是渔业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必须继续抓紧抓实抓好。比如,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渔船动态报告制度、渔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渔业政策性保险制度、渔政船巡航护渔制度、渔船自救互救制度等等,这些都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我们要始终坚持并不断深化。此外,对于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涉外渔船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我们要不断完善,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对于渔船签证制度、渔业信息化管理制度等,我们要逐步建立并全面实施。要通过建立健全渔业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加快推进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现代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去年的渔港建设工作会议上,我作过强调,在我们**,渔港是最重要的渔业基础设施,要把加快渔港建设摆在首要的位置,重点加以推进。近年来,我市渔港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渔业防灾减灾、服务渔业发展、促进渔民增收、繁荣渔区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渔港设施薄弱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与现代渔业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当前一个阶段是渔港建设的重要机遇期,中央和省政府对渔港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前所未有,我们一定要用足用活用好政策,加快渔港建设步伐,力争经过几年努力,全面完成本届政府任期内渔港建设规划任务,初步建立起与现代渔业发展相适应的渔港保障体系。一是要进一步落实渔港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各县(区)政府要把渔港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和相关部门,细化任务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实行考核奖惩,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工作到位。二是要切实抓好渔港建设要素保障。要优先保障建设资金,重点保障建设用地,科学保障技术力量,确保渔港建设进度。同时要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坚决杜绝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三是要积极探索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创新。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渔港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对一些配套设施项目尝试实行市场化运作,吸纳社会民间资本投入建设,缓解政府财政资金压力。
(四)进一步深化渔业经营体制改革
生产经营体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是渔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渔业现行的生产经营制度是在渔船股份合作基础上的家庭分散经营,是上世纪90年代初对集体渔业经济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重大成果。经过近20年的发展,渔船股份合作制在有效解决效率问题后,逐步出现了公平的矛盾,主要是大股东侵占小股东权益问题呈普遍化、严重化趋势,若任其发展下去将反过来影响效率问题,从而丧失渔船股份合作的制度优势。家庭分散经营则愈来愈显现出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成为渔业发展、渔民增收的瓶颈制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现代渔业的发展要求。因此,推进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创新是摆在我
们面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我们要在思想上切实加以重视,在政策上强化支持力度,在工作上把握正确方向,努力推动建立适应新阶段渔业发展新要求的新型渔业经营体制。一是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渔船股份合作制。要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出台渔船股份合作规范化意见,强化渔船内部的分配结构、财务支出、民主决策等制度,着力解决效率与公平矛盾,保持并焕发渔船股份合作制的生命力。渔船股份合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今年我们一定要有突破,切实予以解决。二是大力支持发展渔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以产品或服务为纽带,以相同作业方式为对象或以社区(村社)为单位,联合渔运船只,组建渔业专业合作社。鼓励水产加工龙头企业或水产贸易市场与专业合作社的紧密联结,形成“水产加工龙头企业或水产贸易市场+专业合作社+渔船”的一体化经营模式。要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社、构建一体化经营模式,大力提高渔业的组织化程度、产业化水平,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渔业和水产加工是渔业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互依托、共荣共衰,但现在分属不同口子管理,要多加强沟通衔接和统筹协调。我个人考虑,也可以在管理体制上作一些探索。三是积极引导培育公司制渔业企业。要根据渔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市场竞争的外部需要,对有条件有愿望的,要引导组建公司制渔业企业,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要加大对公司制渔业企业的扶持力度,使之逐步成为我市渔业发展的中坚力量。此外,要加强渔业行业协会建设,支持、鼓励建立各类专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在产业发展、行业自律等方面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
(五)不断规范渔业基础管理
加强渔业管理是政府及渔业部门的基本职责。规划是宏观的管理和引领,当前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抓紧调整、完善渔业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合实施渔业“十百千万”工程,按照“有保有弃、助强削弱”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集聚要素、整合资源”要求,重新明确渔业发展的重点区域和优势产业,要加强捕捞主体地位,突出海水养殖特色,做大休闲渔业产业,提高海洋渔业综合发展能力。在具体的渔业管理工作中,要抓好三个重点。一是要加强“渔船双控”管理。“渔船双控”是渔业的基本政策,自实施以来,我市一直实行市级统筹调控。实践证明是有效果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县以下没有自,缺乏积极性。为了进一步形成合力,提高双控效果,适应“十百千万”工程建设实际需要,今年起“渔船双控”指标下达到县(区)政府,由县(区)政府直接实施管理,市里负责调剂平衡和监督考核。与此同时,要以换发新版捕捞许可证为契机,探索建立渔船规范管理新制度,如建立渔船即时申报制度,及时掌握渔船变化动态。二是要加强渔业信息化管理。要尽快完成渔业安全监控、渔船防碰撞、渔港实时监控、渔业视频会商、渔业环境预报、海上应急救助系统和渔业信息库的“一库六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渔业规范管理和“平安渔业”建设中的重要支撑作用。三是要加强执法监督管理。要突出资源与环境保护、渔业安全生产、渔场生产秩序、水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强化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障渔业健康发展。
三、切实加强领导,把渔业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重视渔业、关心渔业、支持渔业,是我们**的优良传统,也是**渔业发展的重要优势。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继承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进一步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确保渔业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渔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是要加大对渔业工作的领导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渔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放、干部配备上体现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各县(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渔业工作,经常听取渔业工作汇报,定期研究渔业发展问题;分管领导要把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渔业工作上。重点渔业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专心致志、全力以赴抓渔业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渔业工作,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合力兴渔”的良好氛围。要完善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将有关渔业重点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要建立各级领导定点联系渔业制度,经常深入渔区基层调查研究,破解难题,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发展。
二是要加大对渔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增加对渔业的资金投入,财政专项支渔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支渔资金占各级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要逐年有所增加。重点保障渔业重点建设工程、发展项目的资金投入,标准渔港建设、渔船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和“十百千万”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要确保落实到位。要强化科技对渔业的支持力度,加强与教育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强关键领域、重要产品、核心技术的攻关,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研究开发渔业节能高效、水产品保鲜保活以及良种繁育、病害防治等一系列先进技术,进一步提高渔业的质量和效益。
做好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年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在一些行业领域和企业超强度、超能力生产现象仍未杜绝,特别是节日期间交通运输领域超载、超限、超速运行情况还没有得到彻底根治,各类事故处于多发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村委会、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确保今年的安全生产有一个更加良好的开端。各村委会、有关单位要在前开展一次全面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要根据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层层抓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抓住重点,全面防范
各村委会、有关单位要结合我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切实采取措施,深入开展“大检查、除隐患”活动,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一)道路交通及水上交通方面。派出所、边防所、交警、交管站、城建中队、农业服务中心、海洋与渔业办、安监站等有关部门要针对节日期间交通运输的特点规律,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根据客流量做好运力安排,及时做好应急疏导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驾驶员、车辆的动态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杜绝超载、超速和无证、无照运营、站外揽客、倒客;要强化路面巡查与监控,严肃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章驾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车站、码头等主要场所的安全检查,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要加大水上交通的监管力度,严禁超航区作业和恶劣天气下出海作业,严禁农用船、渔船非法载客;要严禁农用车和货运三轮车客货混装和违规载人等行为发生;同时,要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管控,确保安全有序。
(二)消防安全方面。各村委会、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高层建筑、在建工程、等领域及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商场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同时,要加大对家庭作坊、“三合一”、“多合一”等场所的检查力度,扎实推进“三合一”场所整治和沿街店铺生产经营与住宿分离工作。要搞好节日期间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防范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三)建筑施工方面。村建规划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程安全监管,认真开展质量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加强对电梯、锅炉、压力管道及各种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和检验。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深坑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和坍塌事故的发生。要特别严防施工单位抢进度、抢工期,忽视安全生产,导致较大、重特大事故发生。对节日期间停工的建设工地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四)危险化学品方面。安监站、派出所、边防所、交管站要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做到专库储存、专用场地存放,专人看护,严禁超标、超量,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要加强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储运环节的整治与监控,严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不按指定路线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上路出航。要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非法运输,坚决纠正超载、超速行驶行为,确保危化品运输安全。
(五)非煤矿山方面。国土资源所要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坚决关闭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杜绝非法生产;防止较大、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
(六)旅游安全方面。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旅游景点的设施安全性能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旅游设施的安全及维护管理情况,安全防范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对饭店、宾馆、旅游景点、景区内游客运载工具以及带有危险性的游乐项目和设备的安全检查,消除各种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
(七)学校安全方面。宣教办、党政办、交警、交管站等部门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超载、无证营运等行为;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学生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九)食品卫生方面。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集贸市场、食品超市、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要加大对旅游景点、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业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业户,确保市场供应安全。利站、电站等部门要紧盯城市供水、供电等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活稳定。
各村委会、有关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安全检查。水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村委会、有关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公众安全意识。车站、码头等人流集散地,节日期间要利用广播、录像、标语等形式教育广大乘客不乘超载车,不携带危险物品。企业要组织广大从业人员联系实际,认真学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特别要注意针对春节等节日期间交通、火灾、中毒、人员踩踏等易发事故,宣传普及群众性自防、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学校、行政村,也要加强对广大师生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教育,进一步营造“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良好安全氛围。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1)
摘 要:文章论述了复杂情境下我国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认识误区,同时分析了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面临的新挑战,提出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要素;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27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3-0166-02
一、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认识误区
进入21世纪,西方各种企业管理理论都在影响中国企业界,同时,我国的复杂情境又使很多中小企业管理者无所适从,所以中小企业管理的实际效果收效甚微。
目前,关于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有几种比较典型的错误认识。
第一种观点,一些小企业认为中小企业不需要制度创新,只有大型企业才需要制度创新。如果一定需要的话,就是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只要借鉴一些优秀的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并根据自己企业的情况随便改动一下就行了。
第二种观点,一些中小企业管理者认为“全盘西化,紧追潮流”就是企业的管理制度创新。西方的管理学发展较为成熟,很多优秀企业的管理制度都是管理学的经典,但“全盘西化,紧追潮流”却行不通。原因就是管理者所处的环境不同,企业作为一种开放的系统,必然要受到一个国家环境的影响,从而制约企业管理制度指导下的实践活动。
第三种观点,一些中小企业管理者认为“人无我有”才算是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但管理学的管理制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丰富,要做到“人无我有”其实是非常困难的。
由此看来,在我国的企业中进行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不是简单的引进,也不是要去独创。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只能是两者的结合,也就是学习将学到的管理制度理论结合中国环境进行实践。管理是科学,也是艺术,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传统,需要不同的管理制度,所以我们要学习,更需要创新。
二、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面临的新挑战
2.1中小企业规模与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在复杂情境下要求我国的制度与中小企业规模存在着对等的匹配关系。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目标是做大做强,随着中小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者面临的是更多的对外经营交往和内部管理,这个时候仅仅在原有的管理制度框架修改企业管理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制定出更加复杂和科学的管理制度来应对规模日益扩张和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企业管理需求。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应该与企业的规模相对应,从企业规模来看,最新的企业规模标准应该根据国家在2011年制定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来划分。例如: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i。
2.2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宏观环境
在复杂情境下我国市场竞争激烈,低碳经济浪潮已经扑面而来,低碳经济是一种绿色生态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它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基础,以低碳发展为发展方向,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碳中和技术为发展方法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大力促进经济转型与产业优化升级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发展势必要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主力军和生力军。一些中小企业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重,安全隐患多,因此,在众多压力下中小企业走“拼资源、拼价格、拼环境”的老路已经难以为继。
2.3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微观环境
目前中小企业成长的体制机制制约因素仍然存在,主要表现为:行业领域准入的门槛与歧视,尤其是垄断行业中比较严重;部分产业调整、振兴在具体实施中,主要向国有经济倾斜,排挤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部分地方政府政策多变,迫使中小企业退出原已进入的行业领域,特别是在金融、铁路和能源开发等行业领域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中小企业进人壁垒。还有财税金融支持的不足、社会管理体系的分散和中小企业私有产权、知识产权界定的模糊与薄弱等,这些都是中小企业成长中面临的挑战,这些挑战直接制约了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三、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3.1管理制度的理论创新要素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要素应该包括企业口号、企业精神、经营理念、员工守则,企业规则、工资福利待遇、考勤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晋升、奖励与处罚规定等等。在这一系列管理制度中,应该根据企业目前的发展情况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例如:培养具有个性特色的企业精神,尤其是企业家精神。企业精神是企业文化的灵魂,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凝聚剂和催化剂,对中小企业的员工有导向、凝聚和激励的作用;建立新型的价值观,企业价值观是中小企业文化的核心,不同的价值观会导致不同的经营理念,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也直接支配和影响行为,对中小企业未来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3.2创新注重实践与因地制宜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必须考察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并找到满足这些要求的办法。静态而简单环境,这时中小型企业管理者通过制定一系列规则和工作程序指导员工的决策和行为,企业能够实现管理集中化和经营正规化。管理创新应着眼于培养技术性和基础性管理能力;静态而复杂环境,企业对能够有效完成组织运作工作的行政和经理人员的需求有所增加。但是,由于环境具有静态属性,管理制度创新仍然可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来进行。在动态环境中,中小企业必须对新要求做出新反应,一些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章程,有可能成为一种枷锁。管理者要能够解决企业面临的一些模棱两可和具有风险性的问题,同时应该制定出一套全新的管理制度去应对管理工作中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
3.3以我国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对中小企业发展目标的引导,我国每五年出台的五年规划中也有对中小企业发展方向的引导等等,这一些都可以给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创新提供理论方向上的正确指导。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1年9月出台的《“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中提出中小企业成长面临着国际和国内经济巨大变革带来的历史机遇和严峻挑战,“转方式、调结构、上水平”势在必行。“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成长的指导思想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营造环境,改善服务,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进一步优化结构和转型成长,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中小企业走上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创新在这个指导思想下,将会引导中小企业一直在正确的道路上发展。
小结:在中国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学科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从事引进性理论创新还是探索性理论创新,其关键的突破口都在于把握企业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关键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理论创新。的制定者必须摆脱实践导向与研究导向之间非此即彼的取舍,增强实践与理论的结合;必须以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突破“全盘西化,紧追潮流”、“人无我有”等等的思想局限。
注 释:
[1]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2011-07-04.http://gov.cn/
参考文献:
[1] [美]迈克尔·A·希特,R·杜安·爱尔兰.罗伯特·E·霍斯基森.吕巍译.管理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王绚皓.企业管理制度[M].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
[3] 《“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10-12 http://miit.gov.cn/n11293472/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