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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8 16:58: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募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募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

第1篇

根据设立目的不同,基金可分三类:

第一类是公益基金,即在法律法规约束下向自愿者募集资金用于某类公益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如慈善基金。

第二类是政府专项基金,即用行政主导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特定用途,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集中投资于某一行业或某个地区等项目,是一种专款专用的财政工具。这类基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主要体现政府产业发展意图,如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等;一种是对特定社会行为进行资助或补偿,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

第三类是投资基金,即用市场化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以资产组合形式进行投资、获取收益,是一种资金集合投资的金融工具。投资基金实质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社会各类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交给专业机构管理来获取投资收益。

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投资公司,英国称为集体投资计划(包括单位信托和开放式投资公司)。

投资基金按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开募集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和向特定对象募集投资基金(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是指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成立的基金。公募基金出于对公众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在信息披露、核准程序、市场交易等方面有较严格的规范。目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基金都是属于以公开募集方式成立的基金,其特点就是募集对象的公开性与不确定性,因为这类基金涉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一般都要经过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后才能设立,运行过程中也受到主管机关严格的监管。其信息披露的义务较高,《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2条对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做了详细的规定。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设立的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其募集方式具有不公开性,不能以广告等其他相关形式进行公开劝诱。募集的对象也具有特定性,投资人的门槛较高,私募基金限于合格投资者投资,对投资者资格和数量等有所规定,如美国规定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及配偶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个人近两年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在内收入高于30万美元、并预期本年度达同样水平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则主要是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经纪商、投资银行等。因为其并不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所以监管也比较宽松,它并不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披露,但仍需要向相关投资人作一定的信息披露。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区别表现在:

(1)募集方式的不同。公募基金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具有公开性与透明性,需要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定的交易地点进行交易,而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具有不公开性,并不面向社会大众,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具有私密性。

(2)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不特定的,而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不管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必须是特定化的。这种特定化主要是通过募集对象的人数来体现的,即募集对象必须控制在一定的人数之内,但目前对于私募基金的规范还很不统一,对于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我国《证券法》规定了非公开发行的人数为200人以下。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银监会2007年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由此可见,在目前没有专门法律条文对私募基金做出规定的前提下,对于私募的人数限制规范存在复杂混乱的局面。

第2篇

【关键词】 证券投资基金 退市 金融

一、公募基金发展现状及退市机制变更

1、公募基金发展现状

从1997年11月国务院颁布《基金法》开始,基金行业开始正式形成。1998年3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成立的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分别发起设立了规模均为20亿元的两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由此拉开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的序幕。2001年9月11日国内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成立。从2008年起,国内基金市场开始进入规模化时期,各类型基金开始密集发行,截止2016年09月底共发行3415只基金。根据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2016年10月20日数据显示,公募基金规模截止2016年9月底,已达8.83万亿。

2、退市机制现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从运作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出,对于发起式基金的终止,只在规模上做了一个规定。对于开放式基金没有达到相对应人数或者净值的,给出了三种解决办法,而合同终止只是其中一种。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9月汇添富理财28天债券型投资基金清盘退市,成为国内首只退市清盘基金,到2016年4月已有37只基金清盘退市。截止2016年三季度末,共有多达201只公募基金产品净值规模不足5000万元,占基金总数的6.32%。此外,还有多达542只基金净值规模在5000万元到2亿元的危险区域,有48只公募基金净值不足2000万元,处于极度迷你状态。

二、公募基金退市机制存在问题

1、对市场的规范影响

公募市场上产品发行量也越来越大。但相应的退市机制并未跟上,导致市场上产品参差不齐,产生大量迷你基金。201只迷你基金的成立日期,有一半在2014年之后成立,多达52只在2015年成立,而迷你基金中股票及偏股型基金占据了大部分。根据Copula相关分析,我国基金市场与债券市场线性相关小,在0.1左右,与股票市场的相关性高达0.7。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募基金的审查为注册制。这意味着基金产品的发行彻底市场化,发行量完全由市场决定。而2014年起的牛市,导致了基金产品发行量的猛增。2014年2015年两年市场共发行了1135只产品。也不难看出,2015年的牛市转熊市对基金市场的冲击强烈。但由于未有相关退市机制的跟进,使得一些满足退市条件的基金,仍然在市场上苦苦挣扎,形成了大量的迷你基金。

从基金的市场需求来看,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需求不是无限增长的。而如果市场上没有相应的与发行产品匹配的退市机制,那么市场基金产品的供给可以看成无限的。这违背需求供给规律,不会使得行业得到可持续性发展,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迷你基金的僵化及不退市,不符合投资者需求及市场规律的产品得不到主动退市,导致了行业创新进行缓慢,无法营造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限制了行业的发展。

2、对管理人的影响

由于基金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是管理费用,而管理费用的计提主要根据资产净值进行提取。在如今市场产品同质性强,基金公司仍然通过发行更多的产品来进行管理规模的扩充,使得许多基金公司忽略了单个产品的持续性规模和持续的效益。而由于退市机制的不完善及配套措施的跟进程度不够,使得管理人之间仍然以发行产品个数及总体规模为主要竞争条件,而对于产品本身的关注度仍然不够高。

对管理人的维护成本来讲,由于符合退市条件的基金大多规模小,说收取的管理费较低。而对于其投入的人员,营销等固有成本与其他基金相同,导致对于单个基金来讲管理人维护成本较高,占用了管理人有限的资源,影响了优质产品的推广和新产品的研发,阻碍了公司本身的长期稳定发展。而对于这些迷你基金,基金公司往往定期引入机构客户、利用固有资金增持等方法,使得基金不满足连续六十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也就使得基金无法进入清盘退市的程序,形成了恶性循环。

三、启示

1、从监管文件上完善退出规则

从已有的退市基金来看,市场在渐渐接受基金的退市。退市机制是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机制。一个成熟的市场需要由充分的流动性。注册制使得进入市场较为容易,而高效的退市制度则能够淘汰不符合市场的产品,使得市场保持活力。但现行的我国的退市制度仍然比较形式,对于主动退市的决定机制仍然没有相关明确规定。需要明确公募基金退市的几种情况,规范相关的信息披露,加强对管理人的管理,鼓励迷你基金主动退市。引导投资者投资品质优良的基金,使得行业进行良性循环,提升竞争力及生命力。

2、加强对管理人的引导及投资人的保护

纵观今日市场上众多的迷你基金,可以看出,管理人对于这些迷你基金的退市依然是最后的选择,只要能够经营,仍然不肯放弃这些迷你基金。对于管理人,应当定期对现有产品进行评估,对于产品的持续性及是否需要退市进行关注。行业协会等应该有效的指引,使得管理人将退市作为管理基金产品必要的更新流通方法。市场也不应以管理人有退市产品而对管理人信誉能力有所质疑。应当引导管理人不断提升投研能力,提高单个产品盈利能力及净值,重视基金业绩的长期发展。

对于投资人来说,在购买产品前,应当充分了解市场及产品风险,并根据自己的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分析并筛选产品进行投资。不符合市场要求的基金的存在使得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受到损害。迷你基金的退市,虽然也会损害到投资人利益,但无疑是对投资者的投资进行止损。投资人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属于弱势群体。应当更好利用基金持有人大会,使得基金持有人能够进一步参与到基金退市决策中。对于如何在产品面临退市时,用相关法律条文最大化保护投资人,需要市场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 刘宇辉,《公募清盘危机:200多只基金跌破5000万元红线!最小基金不再死扛决定清盘》[N],中国基金报,2016.10.27

[2] 毛淑琴,股票、债券与基金市场的相关性研究[D],湖南大学,2012

第3篇

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2亿大关,到205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4亿,占总人口30%以上。“老龄化”浪潮下,养老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期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华夏基金推出了旗下首只专门定位于个人养老的基金——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基金,7月18日至8月9日期间发行,由邓湘伟担任基金经理。投资者可前往农业银行等各大银行、券商和华夏基金认购。

追求绝对回报——养老安心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基金是针对个人巨大的养老压力,为退休养老理财设计的基金产品,通过追求绝对回报、股债3:7配置以及VPPI策略,追求较银行一年定期存款税后利息高2%的收益。

华夏基金有着丰富的追求绝对回报的基金管理经验,2003年,该公司推出业内首只以绝对回报为目标的基金——华夏回报混合基金,并于2006年推出了其复制基金——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基金。华夏回报及回报二号混合基金在晨星中国标准混合型基金最近5年的总回报排名中分别名列第1和第3。

科学资产配置——养老贴心

该基金十分注重资产的安全性,主要投资于债券,投资占比不低于70%,为投资者提供稳健的养老理财工具。同时,为了抵御通胀的侵蚀,华夏永福养老理财基金还设有0-30%股票仓位,通过适度参与股票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国际经验表明,30%左右的股票仓位是养老金资产管理的合适比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

另外,该基金资产配置采用VPPI可变组合保险策略。该策略通过将基金资产分配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并根据数量分析、市场波动等来调整、修正两类资产的投资比重,从而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绝对回报。

专业管理经验——养老放心

作为业内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公司,华夏基金也是业内养老金管理经验最丰富的基金公司之一,具备长达12年的管理经验。同时早在2005年,华夏基金就成为境内首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截至2012年底,华夏基金已被超过160家大中型年金客户确定为投资管理人,已有130个年金组合投入运作,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80亿元。

基于专业的管理和丰富的经验,华夏基金推出的这只定位于个人养老的基金产品,为个人养老理财提供了值得信赖的选择。

第4篇

据Wind数据,截至12月4日,方正富邦红利精选基金经理张璐自2012年11月20日上任以来,以-7%的任职总回报在333只同类基金产品中排名第331名,排名倒数第三。

公司已经认识到问题所在

《投资者报》:该基金的原投资经理张璐在今年半年报中说,我们的重点股票放在估值合理,今年业绩增长稳定的中盘股上,尤其是部分传统行业中的新兴产品或新转型公司,如前期股价有一定回调则更加理想。但从持仓看出,除去第一大重仓股三全食品配比超过2%,第二重仓股海油工程和第三大重仓股中国平安配比超过1%之外,剩余的7只股票的配比均在1%以下。也就是说,在股市走好的三季度,张璐不但没增仓,反而一反常态地进行了减仓操作,请问操作依据是什么?

方正富邦:公司基金投资严格遵循相关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投资策略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由于短期的基金申购赎回造成持股比例变动,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而短期市场热点变化和行情波动,并不代表中长期的净值表现和业绩评价。

《投资者报》:张璐目前的任职回报是-7%,远低于同类平均29%的回报,在333名同类基金经理中排名330名,可谓是不折不扣的熊基金经理。尽管张璐是北京大学理学与经济学双学士学位,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但我们注意到她在担任该基金的投资经理前,并无担任基金经理的经验,可谓是一个行业新人。目前方正富邦红利精选只有她一位基金经理,也就是说贵公司对她还是有强大信心的。请问这信心何来?

方正富邦:如前面所述,公司已经认识到红利精选基金的业绩排名问题,并已着力加强投研队伍的充实与建设,张璐是公司重点培养的新任基金经理,工作中勤勉尽责,随着新任权益类投资负责人的到位和基金经理投资经验的积累,可以期待投资业绩的改善。

希望新团队有新起色

《投资者报》:据Wind数据,截至2013年9月30日,方正富邦红利精选的最新规模为0.24亿份,最新净值为0.942元。从今年一季度起,该基金的规模就一直在5000万份以下。根据2013年最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请问,你们是否按照上述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说明了原因和报送了解决方案。具体原因是什么?有何解决方案?

方正富邦:根据法规要求,基金公司每季度末旗下产品规模需要进行公开披露;然而,每季度末往往是资金最紧张的时候,净赎回较多,作为一个时点数,季末规模相比季度期间规模明显要偏低。加之,近两年基金行业新发基金平均赎回率超过80%,甚至90%以上赎回率已经屡见不鲜,尤其以股票型基金居高。

红利精选基金成立于2012年底,成立时规模为2.3亿,今年资本市场剧烈波动,整体风格偏向于成长股而非价值股,且资金面季度紧张,使整个市场基金巨额赎回,红利基金原本规模较小,遇到市场剧烈波动时抗波动能力相对较弱,客户赎回明显,因此规模低于5000万,但持有人数量远高于200人。我们已经就基金规模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并有了以持续营销扩大规模为主的解决方案。

《投资者报》:方正富邦红利精选会否成为内地首只被清盘的公募基金?贵公司有没有实质性的措施来预防此种局面的出现呢?

方正富邦:公司出于切实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原则,避免对公司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没有选择激进的解决方案,而是以提升投资业绩为基础,以持续营销、扩大规模为解决方案。

基金规模的稳定与增长关键在于业绩,在于给持有人的回报,为此,公司今年以调整人员结构,打造投资团队作为投研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力争在明年使投资业绩出现较大改进。公司新任负责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投资副总监赵群翊,具有12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历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部总监、平安证券资产管理部执行副总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研究主管等职务,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产品业绩,相信红利精选基金的业绩会得到明显的改善和提升。

第5篇

关健词:产业投资基金资本市场管理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行、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5.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

1.《投资基金与金融发展》(徐洪才)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8

第6篇

关于蓝筹股,今年以来的讨论日渐增多,而蓝筹股的表现也确实让投资者信心满满。银行、券商、煤炭……蓝筹板块的轮番表现,加上证监会官方人士一再表态:蓝筹股非常有投资价值。让人似乎觉得大象即将起舞。

官方:蓝筹股估值已处历史最低

针对市场中存在的关于蓝筹股价值的质疑,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回应说,证监会鼓励价值投资,是基于我国股市估值长期偏高,平均市盈率经常达到数十倍,但是现在已降低到历史最低水平,与国际上的主要市场基本相当。“倡导关注蓝筹股本质上是倡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绩差股不确定性更强,只有经验较丰富的投资者才适合风险较大的投资选择”。

而在这之前,去年新到任的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一直致力于挤小盘股的泡沫、修复蓝筹股的低估值。2月15日,郭树清表示,沪深300等蓝筹股显示出罕见的投资价值,即时投资的年收益率平均可以达到8%左右。这一言语被网友戏称为史上最牛的股评。而后证监会的相关官员也迅速跟进,大赞蓝筹股是如何有投资价值。

同时,资金方面,郭树清也积极努力。先是力推养老金入市,并于今年3月中旬正式启动。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将广东政府委托的千亿元养老金投资运营,1000亿元中可进入股市的不超400亿元。

作为市场最大的一股机构力量,公募基金自然是郭树清拉拢的对象。今年2月底,上证所将专门召集各大基金公司总经理举办一场研讨会,主题是讨论价值投资理念。郭树清在此次座谈会中指出,上市公司“优质不优价”,部分参与者热衷于“炒新股、炒小股、炒差股”的现象仍比较突出,要培育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市场文化。这次对话,也被业界看成是一次“价值投资理念”的喊话。而从效果来看,也基本达到了。从一季报来看,基金大举增持了食品饮料、煤炭、金融等行业的优质公司。

此外,郭主席也大力推动QFII、RQFII以及沪深300ETF等增量资金入市。首批跨市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发行规模远远超出市场预期,刷新了多项基金业新纪录。华泰柏瑞和嘉实的沪深300ETF合计募集超过500亿元,这两只创新产品未来建仓会投向以蓝筹股为主体的沪深300成份股。

在官方的力挺之下,市场一度出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根据证监会的监测,今年一季度,蓝筹股普遍上涨、非蓝筹股普遍下跌,二者之间的变化相差近12个百分点,说明价值投资理念正在回归。

民间:大象起舞,资金从何而来

虽然官方对蓝筹股力挺,但是民间却对蓝筹股的再度起舞持有明显的怀疑态度。其质疑的焦点是:撬动大象起舞的资金从何而来?

养老金入市目前来看还是雷声大雨点小。人社部负责人在最近谈及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办法推出的时间时,也仅是表示目前该方案已形成初步思路,但仍在进一步完善中。

公募基金虽是响应号召买入了蓝筹股,但随着几年熊市的下跌,目前公募基金在二级市场的发言权越来越弱,在“满仓”之后,谁来抬公募基金的“轿子”?

事实上,在经历了一轮又一轮的增发、配股、再增发之后,如今股市中的一线蓝筹股已绝对是“庞大的恐龙”,这不是少量资金就能撬动的,甚至500亿元的资金也起不了多大的波澜。

而当前造成资金紧张的一个最大问题是:货币政策依旧没有放松。5月8日,在央行3日推出逆回购之后,市场原本预期周二公开市场将暂停操作或继续逆回购,最终却迎来了央行的200亿元正回购。出乎意料的是,市场利率全线下调,隔夜利率更是大跌近50个基点。更出乎意料的是,5月9日早间,央行对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的7天期逆回购询量已经完成,并没有进行正回购的询量。市场参与者称,这说明央行的微调措施从数量型调控正转变为兼顾利率调控,正逆回购交替进行会频繁出现。分析师认为,央行以正逆回购交替来达到平衡流动性的作用。另有市场人士指出,5月财政存款回流压力大,央企分红也较为集中,银行体系资金有所流出,将对资金面构成压力。而关键的是,央行的公开操作手法再次使央行下调准备金率的预期落空。可以预见的是,在央行有紧有松的操作下,近来的市场资金不会明显宽松。这也就意味着,蓝筹股暂时缺乏明显的资金支持,继续集体起舞有些难度。

选择蓝筹的四个理由

不过,目前的市场态势并不意味着蓝筹股没投资价值。蓝筹股志在长远,志在稳定。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表示,蓝筹股是股市价值的真正所在,主要是综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其一,蓝筹公司历史悠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用,产品竞争力强,普遍具有相对稳定的盈利能力,能较好地抵御周期波动。同时,蓝筹股代表了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变迁的方向,投资蓝筹股总能踏准中国经济的节奏。

第二,业绩方面。以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为例,其2011年末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占沪市上市公司总和的93.3%和82%。2011年共实现营业收入133539.71亿元,净利润14650.08亿元,分别占沪市全部上市公司总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74.9%和89.2%,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比2010年度增长22.8%和15.0%,其业绩增速高于沪市整体水平。

第三,分红方面。上证180指数成份股中,共有145家上市公司公布了利润分配预案,其中143家公司支付现金红利,拟派现总额达到4086.26亿元,占180家成分股2011年净利润总额的28%。其中,2011年派现金额超过100亿元的公司有6家,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国石油、中国神华,分别占其净利润的34%、35%、35%、35%、23%、40%。

第7篇

如果把1993年当作以色列高科技产业兴起的元年,那么政府引导基金和以色列政府所设计的以来源于美国的国际创业投资资金为主,结合本地创业精神和技术资源的发展道路,已走过将近17年。在这17年里,值得追溯的是:政府引导基金最初是如何兴起的?创业投资在以色列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政府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引导”下成长的高科技企业最终将走向何方?

历史的契机

自上世纪70年代起,以色列政府就已认识到高科技立国的意义,并于1973年在产业贸易与劳动部下成立了“首席科学家办公室”(简称OCS)以鼓励、促进企业对高科技创新领域的研发力度。但由于80年代的以色列经济被掌控在几家政府、银行或工会控股的大型集团手中,社会经济、文化体系都无法支撑个人创业与创新。在这样的形势下,政府促进高科技发展的意图无法对以色列的经济产生大范围的影响。80年代末,随着国有企业私有化、银行不再被允许持有企业股权等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以色列中央集权下的“寡头”经济最终土崩瓦解。

前苏联解体后,大批技术人才相继涌入以色列,他们大多具备技术天分却缺乏创业资金与商业技能。针对此,OCS特设立了非盈利目的的“技术孵化器”项目,专门为技术创业者提供资金、商业建议、管理团队、办公地点与设施等一系列服务。

“我们是带创业者进入商业的‘真实世界’的人,”技术孵化器负责人Rina Pridor曾公开表示,“孵化器的一大功能是帮助创业者明确市场需求在哪里。”除以色列中央政府,大学、公司及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孵化器的经营。

技术孵化器具体的运作方式是:私人公司申请的高科技发展项目,经过OCs审议通过后,设立孵化器给予资金支持,根据项目情况资助30%-66%不等的研发开支。这些新兴公司在成功地实现商业化后,将这笔资金返还给ocs,以继续发挥其支持效用。

以色列工贸部还设有专门机构负责促进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紧密合作,使新技术和理念能够迅速得到资金投入,实现生产和出口。然而新创企业离开孵化器后,即使在市场上能够生存,也要面对发展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融资。

模式细解

各种要素风云际会,政府一方面需要推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刚脱离技术孵化器的初创期企业需要进一步融资以增强自身竞争力,以色列经济体系中迫切需要一种创新模式的融资手段。在政府扶植计划的成功驱动下’许多与政府无关的私人基金纷纷创立,并引起国外投资者的关注(尤其是美国),于是外国风险资本开始大量涌入以色列,这为以色列风险投资行业的崛起创造了有力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以色列政府于1993年1月拨款1亿美元设立了YOZMA政府引导基金,主要使命是建立以色列本土风险投资市场,募集国内私人资本,同时吸引国际投资者共同参与风险投资,旨在扶植以出口为主的以色列高科技企业的成长。YOZMA联合私人投资者(国内和国外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共同注资建立vc基金,其中YOZMA出资800万美元,私人投资者注资1200万美元。

YOZMA基金创立之初,面临两大问题:第一,风险投资行业刚刚在以色列兴起,一时间没有合适的管理人才,缺乏风险投资经验,政府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来培养管理大规模资本的人才;第二,如何增加国际风险基金投资人对以色列投资前景的信心,进而吸引国际资金进驻以色列投资。解决这两方面问题无疑成为YOZMAir划成败的关键。

针对运作初期缺乏大规模资金管理人才,以色列政府与一些战略合伙人共同设立了10个小型风险投资子基金,子基金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美元,单只基金的投资额不超过800YY美元。资金量的限制一方面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另―方面为进一步培养风险投资管理人才提供了充裕的准备时间。

此外,为了吸引国际投资,YOZMA计划最初的设计是:通过政府为国际基金机构提供一定保护措施,或者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但最终的方案选择了一种更为合理的运作方式,即5年内基金合伙人(私人投资者)有权按预先条件部分或者全部赎回政府股份,这意味着5年内基金合伙人可以将政府的股份全部买回来。

如今,YOZMA最初设立的10个小型合作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已成倍增长(见图1),其中8只基金的合伙人已经施行赎回股份的选择权,买断了政府股权。

YOzMA属于政府出资的产业引导基金,以色列政府通过0cs与vc合作向企业注资。从图2可以看出。以色列首席科学家办公室资金投资比例为:通信37%、生命科学23%、软件12%、电子18%,其他方面占10%。政府引导基金充分发挥了其“引导”作用,为高科技的发展提供援助,帮助企业进行长期的研发活动。YOZMA基金直接投资的15家公司,现已有9家公司成功上市或被成功收购。随着以色列风险投资产业走向成熟,以色列政府正在逐步退出风险投资产业。

除YOZMA基金,以色列政府还推行了公募风险投资基金 INBAL基金。INBAL公募基金是由政府出资担保的上市基金,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在以色列特拉维夫股票交易所(TASE)进行交易。投资于INBAL基金的投资者在投资7年后可获得他们初始投资额70%的保险承诺。INBAL基金主要投向小型、发展迅速的高科技企业。

1996年,以色列的风险投资业迎来了第二个发展。十多家被投资的企业完成了上市(IPO)。另外一些高技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得到了溢价收人。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出现了3亿美元的基金。从1992年到1996年,以色列共有150家企业得到了风险投资者的支持,其中已有22家企业成功上市,进一步筹集资金近10亿美元。大部分上市公司选择了在美国NASADAQ上市,上市公司的数量超过了欧盟所有国家在该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总和,成为仅次于加拿大的第二大外国公司板块。还有18家公司被国际上知名公司收购,其中包括西门子、Intel、Microsoft、NEC等。“引导”的效果

在YOZMA和INBAL这两种基金创立以前,以色列没有风险投资业。20世纪90年代是以色列高科技产业和风险投资业大发展的时期。90年代初,以色列政府设立了支持高科

技企业发展的投资基金,而美国、欧洲各国的大银行的进入,为能筹集到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的风险资金创造了条件。一些跨国公司如微软、摩托罗拉等开始将R&D中心设在以色列,这进一步促进了以色列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在此后的十几年里,以色列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取得了卓越的成果。由政府独资成立的YOZMAN划与市场化VC合作,带动了本土的私人投资,使得大量国际资本流入以色列,更让以色列本土的VC产业一跃而升。从技术孵化器到YOZMA计划,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市场环境迅速形成,风险投资基金数和规模快速增长;到1997年,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基金筹集额达20多亿美元,基金数量达50家,到2000年底,风险基金的数量达130多家,筹集资金累计金额为70多亿美元。

发达的风险投资市场不仅引进了大量国外风险资金,更重要的是引进了帮助高科技创新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经验和大量潜在的“战略投资人”。约1/3以上的以色列高科技上市公司都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下发展壮大的。

以色列的高科技创新公司被跨国高科技大公司并构,已被证明是高科技创新成功和风险投资顺利推出的又一条重要途径,并购金额总量超过了同期高科技创新公司上市的筹集额。

目前,大约有100只基金主要或完全投资于以色列高科技产业,它们支配了大约50亿美元。2000年,以色列风险投资业达到每年30亿美元的投资率,国外众多投资基金直接进行附加投资或联合投资。许多专门投资技术性企业的美国投资银行进入以色列,参与当地活动以及组建风险投资基金。以色列大多数风险资本通过首次公开发行(IPO)的方式退出(目前已有大约300家企业的股票在NASDAQA上市交易,成为该市场上仅次于美国和加拿大的第三大企业板块),另有一些风险投资通过兼并收购的方式(M&A)退出被投企业。

随着风险投资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以色列政府成立了风险投资协会。这个协会,由所有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对高科技型或具有高增长率的企业投资的社会团体或个人组成,成员包括私人和公募风险投资基金机构、天使投资者、其它社团、企业孵化器、大学、应用型科研机构、技术孵化器、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及企业(国内和国外的)。随着其自身活动的开展(其中包括组织和参与越来越多的国家性协商会议),这个新的社会团体也随之不断发展壮大起来。

政府的角色

仔细分析以色列政府引导基金的成功模式,不难发现政府无疑是这场“盛大演出”的最佳主角。那么政府是如何把握其主导作用,又不失时机地发挥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控,充分调动vC与企业的积极性的?

首先,为了发展风险投资业,以色列政府采:RT“舍弃利益,共担风险”的对策,于1991年出资1亿美元与国内外的投资者合作建立了10个风险投资基金。

所谓“舍弃利益,共担风险”,即政府与国内外投资者合作成立风险投资基金之前,与这些投资者达成协议,双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但不分享投资所得利益。在基金运营6年后,若获得成功,则政府将基金中的股份原价出让给其它基金投资者,撤出投资,基金运营所得盈利归其它投资者所有。由于以色列已具备了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成熟条件,加之管理得当,使这10个风险投资和其他基金投资者从合作中获得了很大利益,同时带动了以色列风险投资业的蓬勃发展。

目前,以色列的风险投资基金已超过100个,运营资金高达35亿美元,以色列人均高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的占有量为世界首位。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以色列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以色列目前约有3000家高技术公司,其中约有500家是依靠风险投资发展起来的。政府在市场失效情况下适时介入并启动风险投资市场,通过独特的风险资金运营和管理办法,有效地建立了风险投资体系无疑成为最重要的环节。

第8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pe;存在形式;存在的问题

        在席卷了全球市场、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巨额并购纪录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在从各个层面渗透进入中国市场,成为越来越不容忽视的力量。近年来,美国新桥资本、高盛公司等在国内进行的收购获得巨额利润的同时,也令市场切实感受到了pe作为华尔街新霸主的威力。然而现如今,pe在全球范围正受到强烈挑战。2008年的金融危机带来的资本市场和信贷市场的萧条,使得私募股权基金“进退两难”。整个私募产业面临着融资额减少、杠杆率下降、退出通道受阻以及战略模糊等困境,私募股权基金的理想时代似乎已经终结。

        而在中国,2008终其一年,外资投行多少也显得有点“时运不济”,并未能延续前几年的直投辉煌;而被禁锢多年的中资券商直接投资业务,也只取得了有限的突破。受试点政策所囿,中资券商以自有资本直接投资方始萌芽,更多的券商则曲径通幽,通过产业投资基金乃至信托安排,尝试第三方资产管理,以积累经验,随时准备踏入pe领域。国际市场的pe梦想正在向现实靠拢,而中国的pe梦想才刚刚起步。然而我们并不知道,这将是一次新兴市场的成功复制,还是一场来去匆匆的华丽晚宴?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针对机构投资人以私募(定向)方式募集资金、有一定存续年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股权基金。一般而言,多为封闭式,存续期内投资人不能撤资(但其股权可转让),并按照出资额享受收益,承担风险。按其投资领域可区分为风险投资基金、并购重组基金等。

        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pe往往以战略投资者身份介入公司管理,在创造价值后获利退出。专家们认为,pe近年来能够得潮流之先,在于它巧妙地补救了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无效率。与早年间敌意收购目标公司,然后裁撤人员、增加公司负债的“野蛮”行为不同,新一轮pe更多地通过将上市公司私有化,帮助管理层提高效率以实现增值。说到底,还是一批确有价值的公司,由于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不协调安排导致效率低下,使pe获得了收购和重组后价值增长的机会。pe本身属于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的组织创新。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两种存在形式

        目前看,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就归属此类;另一种则是以一种业务形式存在于证券公司或是某些大型央企的独立财务公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券商直投,像中信证券及中金公司的私人股权投资业务即为该种形式。

        (一)券商直投模式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南方证券、华夏证券等老牌券商就曾经展开大量的房地产、实业投资,均在海南房地产泡沫中蒙受巨大损失。2001年4月证监会叫停券商直接投资并实施清理整肃。

        在经历了生死轮回的五年之后,券商直投的政策瓶颈得以打破。2006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明确指出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2006年下半年开始,许多券商相继上报直投试点方案,期待重启直投业务。

        对于重启券商直投,证监会的态度依然比较审慎。它首先将国内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范围限定为pre-ipo,即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并初步规定投资期限不超过三年。在资金来源方面,试点期间暂不考虑对外募集资金,只能以自有资本金投资,投资规模不超过净资本的一定比例。同时,证监会把实施保证金“第三方托管”情况看做证券公司市场准入、风险评估的重要指标,也是券商开展直接投资、qdii和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前提。

        2007年8月23日,中信证券率先提出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申请,9月10日,获得直接投资业务试点资格,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获得批准,这就表明管理层对支持券商开展这项新业务的态度是比较明确的。至此,国内券商参与直接投资的大门终于开启,同时获得试点机会的还有中金公司。

        对于作为券商或者是央企独立财务公司这种存在形式,除了上面提到的管理层的支持态度外,创新业务开展时间的不确定性是影响证券行业的一个重要因素。管理层对于推出创新业务是持支持态度的,关键在于许多新业务受到市场、配套法规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管理层需要等待一个有利时机。

        (二)取道产业基金

        在直投业务大门深锁之际,中银国际控股公司以外资身份在国内创立了第一支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曲线展开国内直接投资业务。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同时挂牌成立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存续期15年。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基金,基金首期资产委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委托交通银行托管。

        对照国际做法,以契约型为主要组织方式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有着强烈的实验和折衷色彩,而且实际上也兼有公司制和合伙制的特征。也可以说,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混合类型的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安排,又称信托型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按照有关规定,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运营及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投资者组成的是持有人大会而非股东大会,对投资决策没有太大的影响力。然而,在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安排中,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中银国际并不承担无限责任,且该基金缺乏公募基金的流动性,各方投资人从投资风险考虑,均有参与基金管理的意愿。因此,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管理层面上又引入了公司模式——中银国际以大股东身份组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几家投资机构为了能在基金投资决策时占有一定的发言权,也各自以5%的小比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基金管理人问题

        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为例可以看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走的路子是先成立基金,再找基金管理人。但是从产业基金投资人角度看,它们寻找的应该是管理能力强、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人,因此应该是先有基金管理人,再成立基金,这应该成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而在这个问题当中,又包含着另外一个问题,如何来选择基金管理人。地方政府希望争取融资平台,国有投资者担心投资风险,对于目前的基金管理人来说,由于缺乏市场化信用,也不无期望通过政府审批的方式获得管理资金。这一切正在把pe的发展方向推向行政逻辑。

        国际上,由券商管理的pe占相当比例,还有一部分是由黑石(blackstone)及kkr等独立管理人来管理。但在中国,无论是券商还是信托管理纪录均不佳,而且自身体制问题亦未解决,这也是银监会和证监会虽有动力但并不积极的缘由。在一些市场人士看来,管理人应当从市场中诞生,可以是券商、信托,也可以是独立的管理人,甚至允许有声誉的个人担当管理人。而在投资人监管一端,则应由各监管主体放开投资渠道,比如允许养老金、保险资金投资pe,可以成立联席会议或政府来审查,最终应该让市场来选择,而不是由政府审批管理人资格。

        另外,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属于新生事物,业内并没有太多的peo(私募股权管理人)历史业绩比较,于是,如何以一个替代指标来判断基金管理者的能力是一个现实问题。基于目前中国现状,可以以基金管理者筹集资金的能力(即筹集资金的规模)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限制

        目前产业基金不能搞负债,不能贷款,只能以自有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份。实际上,国际上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已越来越多地参与上市公司收购,并且越来越多的投资基金开始通过负债形式来获取资金。当然,如果允许通过负债形式获取资金,那么如何控制风险又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另外,关于pe的监管内容和监管形式,也是一个颇富争议的话题。原国家计委财金司从1995年就开始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并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至今难以出台的关键原因在于,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这一行业需要监管。整个欧洲除英国金融服务署(fsa)外,没有一个国家对于pe设立了监管部门。这是因为pe是成熟老练的管理人和富裕人士私下进行的资金安排,双方均能作出理性决定,政府无须越俎代庖地进行干预并承担责任。

        发改委实施监管的真正动因在于,国有资金要获准进入pe,但在目前的制度条件下又不愿承担与这类决定有关的风险。目前发改委管理四类机构参与设立大型产业基金设定审批程序,这四类机构分别是国有企业、社保基金、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由财政部拨款的机构和单位。显然,这部分资金也正是多数基金管理人觊觎的目标,因此寻求一个政府权威机构的背书就势所难免。目前发改委上报的几家试点,均是由地方政府以基金为主体向上申报,正如前文中提到的,事实上对于pe而言,关键在于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渤海产业基金模式不应该成为未来中国产业基金发展的主流模式。产业基金投资者看重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业绩,不应该先成立基金后再来找基金管理人。

        那么,未来基金的监管,可以通过指导意见约束政府行为,不是由政府来指定基金管理人,而是引导它建立合理的治理机构,使其更加市场化。比如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做的事情,基金申请设立需要什么程序,不能让产业基金沦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当然,在发展初期,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乎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监管。 参考文献:

[1] 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j].中国企业家,2007,(5):32-35.

第9篇

2005年是中国金融业发生巨大变化的一年,也是基金行业的一个关键年:一方面,短债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如火如荼:另一方面,偏股型基金的首发规模一再缩水,基金份额大幅赎回,同质化产品充斥市场。激烈的竞争也意味着市场将重新洗牌,大规模的并购浪潮似乎不可避免,资源逐渐向优势公司集中。

快速成长的中国基金业面临哪些问题?中国基金业未来将往何处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著名经济学家巴曙松领衔主持的《2006年度中国基金行业发展评估报告》首度对中国基金行业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权威剖析,为中国基金业留下了一份记录、一份反思、一份积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国基金行业发展评估报告》课题组独家授权本刊刊发此报告,希望能对身处冰火两重天的基金从业者及相关人士有所借鉴和帮助。

在中国股市气势如虹的2006年,回顾和总结2005年以来中国基金行业的发展趋势,可谓恍如隔日。11月10日发行的南方绩优成长基金,由于认购踊跃,仅仅用了两个工作日,就停止了募集,其规模已达120亿元之巨;而在2005年,很多股票型基金为了达到2亿元的成立底线苦苦挣扎。

系统分析和回顾这个巨大转折中所出现的市场趋势,正是我们这个报告所试图进行的研究。

一、市场格局

总体来看,2005年中国的基金行业大致形成了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以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的基金公司为代表,这批基金公司通常经过4N8年时间的发展,形成了稳定的管理模式以及较为完善的产品线,这批基金公司在行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品牌效应,行业地位较稳固;

第二梯队为资产管理规模在30~100亿的基金公司,这批基金公司一般成立于2002年以后,经过3年左右的迅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投资业绩,但是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基金管理规模增长较为缓慢,这一类基金公司的差异相当大,其中既有一些增长势头非常好的公司,也有不少原来从第一梯队迅速滑落的公司;

第三梯队为近两年新成立的基金公司,其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一般不足30亿元,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基金公司发行基金数量较少,另一方面也显示部分基金公司市场影响力有待建立。

目前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部分应该体现在处于第三梯队的基金公司之间,这些新进入者在设立初期便需要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从基金行业的进入壁垒来看,新设基金公司面临监管者行政审批下的准入门槛条件。在目前的基金市场格局中,除必须满足政策性规定以外,新进入者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人力资本。由于基金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决定其投资管理水平的关键在于其对投资时机、资产配置以及个股个券的选择上,由此形成了对专业人才的高度依赖。

其次,从新设基金公司的战略部署看,在目前较为单一的费率结构下,如何迅速占领市场份额是起步的关键。尽管具有强大股东背景的新设公司在发行初期能够凭借其良好的品牌效应扩大首发规模,但从长期发展看,受到投资者认可的基金公司依然是在产品设计、投资管理、营销、风险控制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能为投资者带来真实回报的基金公司,股东背景并非基金公司长期取胜的法宝。

目前我国基金行业内的整合已经开始,强者将继续发挥优势地位,而弱者面临被淘汰出局的危险。其中的一个导火索,就是一些公司盲目高成本进行基金的销售,基金公司耗费巨大的营销和销售成本募集资金后,已经无法再为投资研究、客户服务等重要环节提供资本支持,这显然降低了基金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未来的基金业必将走向并购与整合这个阶段,具体分析基金行业的经营环境以及各基金公司之间差异的形成可以看出如下几种并购发生的可能性:

1.弱小基金公司资本金跌破生存底线的情况下。收购方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行收购。

目前一批较晚成立,实力较弱的基金公司由于投资管理绩效较差或销售渠道狭窄等原因,没有获得投资者的认同,其发行规模日渐下滑,有一批小基金公司甚至一度暂时停止新基金的发行以节约成本。在当前基金公司费率结构较为单一的情况下,基金管理规模的萎缩或停滞必然带来公司严重的生存危机,目前个别基金公司资本金已经接近证监会规定的最低规模。在这种情况下,收购方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基金公司股权,而被收购方能够借助新股东力量进行公司的内部整合,全面提高基金公司的管理水平,从而实现双赢。但另一方面,一些弱小基金公司可能无法满足股东的收购条件,而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出局。

2.在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清理力度加大的环境下。基金公司被迫改变股权结构。

随着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清理力度的加大,老一批基金公司中的部分股东面临着被清理托管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将被迫改变股权结构。例如目前已有融通基金大股东河北证券被托管,博时基金大股东金信信托被托管,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的大股东湘财证券面临重组。这些券商以及信托公司持有的基金公司股权如何转让成为目前基金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而股权结构的变化将有可能引发基金行业的并购。

3.以搭建多元化经营平台为目标的大型金融集团以收购优秀基金公司作为重要的战略选择。

基金行业的并购还将发生在多元化经营逐步推进的金融市场变局之中。由于法规政策壁垒限制的逐步放宽,一批传统金融机构开始逐步打造多元化经营的平台,在这个过程中,基金公司作为目前金融市场中颇具活力、前景广阔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受到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券商等的瞩目。通过收购基金公司,能够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整合,从而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将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化、细分化,并在很大程度上扩充基金公司原有的销售渠道,通过资源的重新分配实现其长远的战略目标。

在大型金融集团的建设中,银行系基金和以后可能推出的保险基金会对市场格局产生重要影响。随着银行系基金的成立,保险公司也在谋求成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因为这样可以减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成本,还可以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行业和保险产品的特点,进行专业化运作,实现资源的合理匹配。

根据课题组组织的问卷调查表明,42.59%的基金管理公司认为,银行系基金管理公司和以后可能推出的保险系基金管理公司将会全面改变基金业的市场格局。而表现最明显的就是会引发基金业人才和客户的流动,加快基金业的兼并重组步伐。

4.基金行业分化催生行业之间的兼并重组

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基金公司在管理资产规模、管理绩效、市场影响力等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分化。根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产是最小公司的200倍。目前行业集中度日趋下

降,处于中游位置的基金公司迎来较大的成长空间,而一批管理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基金公司由于资源不足,业绩难以有效改善。行业分化的加剧催生了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通过行业整合重新进行资源分配,达到行业的最优化配置是目前弱小基金公司急需考虑的问题。在法律法规等配套设施陆续完善的情况下,将形成基金公司的退出机制,但如何保护基金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将成为未来退出机制形成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基金公司要想应对基金行业分化所带来的兼并重组,还是要强化自身业务素质。根据课题组组织的调查表明,39.09%的基金公司认为,要想应对当前基金市场的分化,需要塑造品牌效应和提高市场影响力。33.64%的基金公司认为,需要通过优秀的投资业绩突出重围。

通过整合基金公司的业务资源、人力资源,降低基金公司的运营成本,能够更好的树立基金公司的品牌形象,以良好的投资管理水平吸引投资者。以整个行业投资理念以及投资绩效的上升作为基金行业并购与整合的契机。基金市场格局的并购与整合尽管势在必行,但仍面临严峻的考验。首先,在公司治理层面,基金公司的并购将对原有治理结构形成较大j中击,由于股东结构的变更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整合,合并之后的基金公司将会面临一段较长的磨合期,需要能够将不同公司文化进行较好的融合,并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其次,在资产管理方面,整合之后的基金公司需要树立统一的投资风格还是保持原有的差异化风格尚需进一步验证;此外,基金公司之间并购由于尚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其并购的交易价格、形式等都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最后,股权转让中存在不少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影响基金市场平稳发展的一系列行为,客观上要求监管基金加强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管和约束。

5.外资加速进入中国基金业

2005年2月,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意味着银行系基金公司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在这一放松监管的政策刺激之下,带动了以银行系基金为特点的合资基金成立,先后成立了工银瑞信、交银施罗德、建信和信诚基金公司。2005年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随着3年过渡期的结束,外资在基金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限制从33%提高到49%,这引发原来合资基金公司的外资股东纷纷提高持股比例,很多已经达到49%上限,引发了又一轮投资热潮。

外资加速进入基金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基金业诱人的发展前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的投资理财需求势必日趋增强和多元化;中国社会的加速老龄化对现有的养老体系构成了巨大挑战,推行企业年金、拓宽资金投资渠道等改革措施迫在眉睫。中国的养老金规模将迅速扩大,呈现在众多基金公司面前的是一个包括16万亿元居民储蓄存款、数千亿元社会保障资金、1000多亿元的可投保险资金和规模庞大的企业年金在内的巨大资本市场。

而国内处于二三梯队的基金公司也有借助于合资而提升自身实力的愿望,根据课题组的问卷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基金管理公司中,35.19%的内资基金管理公司,近期会考虑外资参股。

二、业务格局

1.业务发展概况

公募基金。这是当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最主要的业务。

社保基金。2000年8月全国社保基金正式组建,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份收入和彩票公益金等几个方面。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社保基金的规模并不算大,随着未来社保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展,以及社保委托管理经验的成熟,基金公司在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业务上还将面临着巨大的发展机遇。同时,获得社保资产管理资格,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更是一个行业内声望的提升。社保基金严格的“选美”机制,也在客观上对基金行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企业年金。我国自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发展迅速。据统计,2005年企业年金有近千亿元的存量资金规模。而据中国保监会预测,今后每年我国企业年金新增数额将达到1000亿元以上,到2010年预计能达到10000亿元的规模。世界银行则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由此不难发现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开始于2005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数120多家,涵盖基金、券商、银行、保险、信托、专业养老金公司等多个领域的各类资格申请金融机构中层层选拔出29家机构获得37个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投资咨询业务。2006年初下发的《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使基金公司获准开展投资咨询服务。

2.当前基金管理公司业务格局评估

(1)当前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仍相对较小。

与国外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相比,我国基金管理公司业务结构单一,收入来源简单,这对基金管理公司自身而言是相对不利的。

(2)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格局同样走向多样化和分化,马太效应初步显现。

当前基金管理公司在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马太效应,即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表现为在争取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业务资格时,一些运作较为成熟的、资产管理规模较大的基金公司由于经验积累充足、内部建设完善、产品开发齐全而容易受到新业务资格的青睐,而一些小的、刚成立的基金公司除了专注于共同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外,在新业务的争取上很难有突破。

(3)封闭式基金边缘化趋势仍有待扭转,在2006年开始引起市场关注。

封闭式基金是我国基金业的起步产品,在开放式基金推出后,封闭式基金似乎在一夜之间彻底被市场遗忘。2005年开始,封闭式基金的高折价率和第一批即将到期的封闭式基金的命运又一次引起市场的注意。

客观来说,封闭式基金是始终有其市场地位的。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封闭式基金在国际市场上始终保持一定的发展,甚至在近几年还有加快增长的趋势。2006年是封闭式基金发展比较关键的一年,首批封闭式基金将面临到期问题,它们过渡得顺利与否,将决定封闭式基金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走向。

(4)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逐步兴起并日益受重视。

2005年国内理财市场上较为重要的突破是企业年金市场开始启动,基金管理公司面临重大的业务突破机遇。基金管理公司介入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体现在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严格的内控制度、不断成熟的产品设计技术,并以此确保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业务中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3.当前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突破。

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专

户理财)。这类业务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开专户,为达到一定委托资产规模的委托人作委托投资,基金管理人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二是个人养老账户投资管理业务;三是QDII(合格本地机构投资者,简称QDII)业务,是指在资本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首先容许本国认可的金融机构(即认可的本地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然后容许本国企业和个人通过这类认可的本地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在这一机制下,任何往海外资本市场投资的企业和个人,均须通过这类认可机构进行,以便于国家监管。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了(2006)第5号公告,不仅大幅度的放宽经常项目下企业和个人的用汇限制,还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各自的方式,按照规定集合境内外汇资金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理财活动。从外汇管理的角度看,中国执行QDII已经没有障碍。

4.基金管理公司业务拓展趋势展望

(1)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将更趋向于复合性的资产管理范畴。

按照目前趋势,基金公司的管理业务表现在通过股票型、债券型或者混合型公募基金的运营为社会资金提供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管理产品,通过货币型基金产品为社会流动性管理提供有力选择,通过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领域为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提供管理,通过特定账户理财业务为社会各类机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专项的账户理财服务,以及通过QDII业务为国内资金投资国外资产提供渠道。正是业务的拓展和制度的完善是基金管理公司改变当前单一化业务模式,在基金市场形成广义的复合型的资产管理范畴,从而提升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切实发挥其专业理财的优势。

(2)基金管理公司在面临业务分化下将会更加注重专业优势。

(3)封闭式基金到期问题机遇与挑战并存。

随着基金兴业在2006年到期,封闭式基金将开始陆续面临到期问题。封闭式基金到期问题在海外市场上曾经引起不小的波动,选择何种路径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据调查访问显示,市场普遍对“封转开”持乐观态度,多数人普遍认为只要“封转开”的方案设计得当,对市场不会形成较大冲击。

(4)养老保险资金的运营管理将成为基金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优势重要来源之一。

从国际经验上看,为社会长期资金提供投资管理已经成为基金行业成熟壮大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着力推进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并重的现代化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这些资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其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对于企业年金计划资金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和自,开拓性更强。2005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首批9家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名单后,这批公司就进行了不懈的市场开拓工作,随着时间推移陆续有公司签下了正式的投资管理合同或者合作意向合同。可以预见2006年将是大量企业年金资金正式开始专业投资管理的开端,拥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格的基金公司也将获得一定程度的先发优势,而这种优势又会因为企业年金资金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而得到巩固,甚至会是今后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核心竞争力来源之一。

(5)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建设、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和形成科学的评估体系是市场业务可持续拓展的关键因素。

三、投资格局

2005年是基金投资遭受考验的一年,宏观调控、股权分置改革重构市场估值以及停发新股等各种政策因素增大了基金投资相关研究难度。总体来说,债券市场在充裕资金的推动下走出与股市相对应的行情,这令股票类基金2005年整体平均收益并没有超过债券基金,而股票类基金中平衡型基金借助股债灵活配置的优势业绩表现较优。当然,这一格局在进入2006年之后随着市场的好转迅速转变。

1.2005年中国基金业投资概况

按照投资理念划分,目前我国开放式基金按照投资风格大致分为以下几种:价值型、成长型和混合型。又可以细分为成长型、平衡型、收益型、指数型等11种,其中比例最大的是成长型基金,说明目前投资者还是倾向于高收益的成长型的基金投资,其次为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平衡型基金,而其他品种如增值型、稳健成长型则在数量上较少。

2005年尽管上证A股指数下跌了8.21%,但总体上基金业绩尚可。统计显示,封闭式基金2005年的总体回报首次全面超越开放式基金,54只封闭式基金2005年的平均回报为3.04%,而开放式基金的平均回报为2.485%。2005年,受债券市场涨势如虹的影响,13支债券基金全部取得正收益,平均回报率为6.7%,业绩远远超过绝大部分股票型基金。

(1)基金资产行业配置变化

根据行业的增长预期,2005年基金在行业资产配置上进行了很大调整。

其一是配置权重稳定增加的行业主要是信息技术、设备制造、金融、批发与零售、社会服务等。其二是一度被基金集体抛售的煤炭、房地产、石化、有色金属等周期上游行业成为四季度增仓最为显著的行业。其三是受上游成本影响较大的金属与非金属加工、电力、造纸成为基金持续减仓的对象,而业绩增长预期下降是基金减仓的主要原因。相对来讲,交通运输业遭遇大幅度减持则与估值和增长预期关系不大,该行业一度是基金“抱团取暖”时的最佳防御性选择,流动性风险是导致公路、港口、机场股整体走弱的主要原因之一。

(2)年度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绩效分析

截至2005年12月30日,除货币市场基金外,187支基金交上了2005年投资业绩答卷,其中,可比的股票方向开放式基金简均年净值增长率约3.60%,全部54支封闭式基金为3.66%,相对于上证A股指数全年下跌8.21%来说,超越大盘近12个百分点。债券基金独领,平均净值增长率高达9.24%。

(3)封闭式基金――迟到的盛宴

在高幅折价的吸引下,QFII机构开始进入国内证券市场后,就将目光锁定在具有巨大潜在赢利空间的封闭式基金市场上。2005年,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设立了可投资封闭式基金的投资组合,而基金管理公司也被允许利用自由资金进行封闭式基金市场的投资。

2005年的封闭式基金市场上,不同规模、不同到期期限的基金之间走势发生了严重的分化,整个2005年年内,54支封闭式基金的市价平均涨幅虽然仅为3.63%,但28支小盘基金的平均涨幅却达到10.79%。在因基金高幅折价而存在极大潜在获利空间的预期下,到期日期临近的小盘改制基金,终于在2005年走向了自身的价值回归之路,并为投资者带来了不菲的投资收益。对于仍然有着极高折价幅度的大盘基金,虽然全年的市场表现差强人意,但是2005年11月以来由大盘基金启动的封闭式基金市

场行情的纵深发展,又可能会为基金持有人奉上又一份迟来的盛宴。

(4)在综合因素共同作用下.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率持续走低

(5)股票型基金净值表现接近.平衡型基金稍强

(6)基金公司绩效比较

2005年基金公司的收益风险情况差异较大,对于综合业绩排名靠前的基金公司,其风险收益水平也各有不同,整体绩效排名居前的基金大多集中在几家综合业绩较优的基金公司,基金业绩与基金公司整体管理能力有较强的相关性,表现出基金公司整体竞争力直接影响旗下基金业绩,也说明研究基金公司整体业绩的重要性。

2.投资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基金同质化、“风格漂移”问题引人关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风格雷同。“二八现象”、“羊群效应”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问题。基金产品名目繁多,但是难有独特风格。二是基金名实不符、“风格漂移”现象在有的阶段、有的基金投资中一定程度存在。

其次是基金经理受短期投资业绩考核影响更换频繁,基金经理成为就业压力最大的职业之一。各品种基金中,货币基金经理成为当年更换频率最为剧烈的岗位。而历史上任职期限最长的基金经理也在当年离任。这一方面显示出我国基金行业充满机会,但另一个方面也反映出这个行业的人才匮乏。

第三是投研部门合作尚有欠缺。目前,我国基金的投资决策主体主要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各基金经理,两者之间决策权的配置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分散决策型:投资决策委员会只负责对基金的投资原则、投资目标做出规定,并确定基金的总体仓位控制、投资组合比例,审定重要投资项目。基金经理则负责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决定其投资品种和投资组合方案。二是集中决策型:投资决策委员会除了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原则、策略和持仓比例外,还对基金经理制订具体的投资决策,其中包括投资品种的选择、持股数量的多寡等,而基金经理只是负责对投资方案的操作实施。依据不同公司文化,选择何种投资决策模式,各个具体部门之间具体负责哪些业务,之间如何衔接、合作,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3.展望和发展趋势

(1)基金投资风格将逐步明晰和稳定

从外部约束来看,目前证监会已经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把监督基金投资行为的责任赋予基金托管人,加紧构建以托管人为依托的基金监管体系。在基金公司内部,还需要加强对基金投资决策团队约束,要求他们严格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风格进行投资。

(2)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上会占据主导性的地位

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的过程,就是个人投资者逐步让位于机构投资者的过程。从2003年开始,我国市场投资者的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重在增加,而且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以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为代表的不受市场短期评价约束的机构投资者的出现,有助于长期稳健的价值投资理念的执行,有助于基金在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下,形成自己的投资风格。

第10篇

内容提要: 基金虽由财产组成,并通过一定投资方式使这些财产获得增值,但将基金视为财产或投资方式都是以偏概全的。基金有明显的组织化倾向,是一种拥有实体地位的投资机构。将投资基金认定为一种资金的集合运用的组织形式较为妥贴。我国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关系的委托人,而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关系中的管理受托人,负责投资运作基金;基金托管人是保管受托人,承担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责任。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模式既不属于分离模式,也不同于日韩的非分离模式,它是以特殊共同受托为内核的非分离模式。在我国的契约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中,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和信任关系,其纯粹是财产的集合,应将基金整体定性为财团法人。

我国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凸显出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不适应,要求修订该法或制定统一《投资基金法》的呼声日趋高涨。在修法前,有必要对该法制定时有所回避的投资基金基本法理问题作出辨析和回答,本文即作此尝试。

一、投资基金法律概念的界定

广义的基金可根据其设立目的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类[1]。

第一类是公益基金,即在法律法规约束下向自愿者募集资金用于某类公益目标,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种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工具,如慈善基金、扶贫基金、教育发展基金。

第二类是政府专项基金,即用行政主导方式筹集资金用于特定用途,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集中投资于某一行业或某个地区等项目,是一种专款专用的财政工具。这类基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主要体现政府产业发展意图,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对外贸易发展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等;另一种是对特定社会行为进行资助或补偿,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

第三类是投资基金,即用市场化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以资产组合形式进行投资、获取收益,是一种资金集合投资。投资基金实质是一种基于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社会上的各类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交给专业机构管理,来获取投资收益。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投资基金(以下亦简称基金)。

投资基金如何定义,各国各不相同。美国将基金定义为投资公司,英国将投资基金称为集合投资计划,日本和韩国将投资基金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其中只有美国将基金视为一个实体,其他一些国家都只是将其视为一种安排或方式[2]。我国的学者对投资基金到底为何物也一直存在争论,有投资工具论、资本集合论等等。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上海市人民币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将基金定义为一种资产[3], 199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基金称为集合证券投资方式[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一审稿中将基金定义为一种投资组织,但在二审和三审稿中,因对基金认识差异太大,删除了对于基金作为投资组织的定义,将其定位为信托财产,只将基金作为客体和募集与投资活动来规范,没有赋予基金一定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5]

基金虽由财产组成,并通过一定投资方式使这些财产获得增值,但将基金视为财产或投资方式都是以偏概全的。如果认为基金是种财产,那么我们只是以静态的眼光去看基金,根本没有看到这些财产在运行中所体现出的主体特征。如果认为基金是种投资方式,那么我们只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基金,只表明了投资基金对投资者的作用。笔者认为基金有明显的组织化倾向,是一种拥有实体地位的投资机构。在实践中,基金会在某些阶段以一定的主体身份出现[6],若在基金法中不给予其实体地位,将对基金的实际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将投资基金认定为一种资金的集合运用的组织形式[7]较为妥贴。

投资基金按资金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开募集投资基金(公募基金)和向特定对象募集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出于对公众投资者保护的需要,在信息披露、核准程序、市场交易等方面有较严格的规范。私募基金限于合格投资者投资,对投资者资格和数量等有所规定,如美国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及配偶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个人近两年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包括配偶在内收入高于30万美元并预期本年度达同样水平的自然人;也包括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资金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经纪商、投资银行等。

投资基金按投资方向的不同,主要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前者主要投向已上市的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外汇等市场,如对冲基金;后者主要投向非上市的企业股权,如投资于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不仅支持企业成长,也为公开市场培植了上市公司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都有公募、私募之分。

投资基金按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契约型基金是根据信托契约,发行受益凭证从投资者处募集资金组成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均遵照信托契约进行管理活动,基金收益也按照信托契约进行分配。公司型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组成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筹集资金,并运用于投资等;公司以向股东支付股利的方式分配公司的投资收益,投资公司本身就是基金资产的经理人,托管人受托保管资产,聘请投资顾问公司担当管理人。合伙型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结构比较简单,多数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基金管理人并承担无限责任。英国最早的投资基金是契约型的,由投资者和人通过信托契约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879年英国《公司法》的颁布,使投资基金开始脱离原来的契约形态,发展成公司型。美国的投资基金多为合伙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根据基金受益凭证能否赎回,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发展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是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投资基金也是资本结合产业的重要形式,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它的发展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融资结构,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利于推进产业重组和经济结构调整。它将是资本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投资基金信托性质的探究

在信托法中,投资基金被称为投资信托(区别于信托投资),也被称为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体投资信托。

除非有特别约定,投资基金亦适用信托法律的一般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关系[8]。信托的法律关系有四个基本要素:第一,信托当事人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第二,信托设立的依据、信托目的应合法;第三,信托财产独立,与各当事人的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之间独立,破产隔离,禁止抵销、强制执行、混同,以信托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第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信托法制衡。基金都运用信托原理,以独立的基金财产为基础,并围绕着这一独立的信托财产在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以信托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下从基金的不同类型探析基金的信托性质。

(一)契约型基金中的信托原理

各个国家的各种契约型基金都是基于信托法以及信托原理进行构建的,这已是共识。大家都认同契约型基金是信托在商事领域运用和发展所衍生出来的一种组织形态,但是由于各国的文化、历史的不同以及所在法系的区别,在具体的基金立法中对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信托关系构建和角色分配存在着不同。

从信托契约的视角来分析基金,可以把契约型基金分为分离模式和非分离模式。[9]采分离模式者认为信托契约实以投资人为中心,岂有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保管人这两个非核心关系人订立契约,以约束投资人之理?所以构造上应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订立两个契约,形成两层信托关系。非分离论者认为投资基金应由管理人与保管人订立信托契约,并将信托契约涵盖的内容扩大到投资人。只有这样才能将三方当事人结合在一起,才能保障投资人的权益、规范彼此复杂的法律关系。[10]

德国采用的是典型的分离模式。德国的基金主要是契约型基金,由1957年德国《投资公司法》规范。基金的三方当事人应签署两份契约来规范三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持有人与管理人签订信托契约,持有人是信托契约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其将资金信托给管理人运营,管理人处于受托人地位。另一方面,德国《投资公司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投资公司保管特别资本,以及发行和赎回股额凭证,必须委托另外一家信贷机构(管银行)。”除了上面一层信托关系外,管理人与托管人还需签订另一份信托协议,[11]形成另一层信托关系。在此信托中,投资公司是委托人,保管银行是受托人,投资公司将特别资本(基金财产)委托托管银行托管。另外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保管银行在履行任务时,仅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投资公司的约束。”结合信托法原理,受托人在执行信托事务时应为受益人的利益服务,而此处法律规定作为受托人的保管银行‘代表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可见持有人是第二层信托中的受益人。在分离模式下,第一层信托是自益信托,第二层信托是他益信托。

日本和韩国采用的是典型的非分离模式。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只有以委托公司为委托人、以信托公司或经营信托业务的银行为受托人,方可签订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契约。”[12]在日本的契约型基金中,信托契约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签订,管理人是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托管人是受托人。另外根据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第2条和第5条规定,持有人虽非信托契约的签订者,但是自购买受益证券(基金份额)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的受益权。[13]韩国的法律规定与日本类似。在这种模式下,管理人在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后,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作为受托人的托管人签订信托契约,托管人取得基金财产名义的所有权,并负责保管与监督,管理人保留着投资与运用的权利,持有人因取得受益凭证而成为受益人。

采取何种模式认识与规范我国契约型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向来存在争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可见法律规定在基金这个信托关系中,持有人是委托人,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为受托人。但在实践中,基金合同是由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签订,作为委托人的持有人并没有参与基金信托合同的协商订立过程。一般认为委托人是通过承认信托合同、购买基金而加入信托关系的。另外管理人还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这个保管协议是否会使两个受托人之间产生另一层信托也存在疑问。

解释这些疑问应从分析基金合同着手。现有基金合同对基金当事人地位的规定基本是相似的,以“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合同’为例,该合同对持有人有这样一条规定:“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可见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只是将契约内容先予拟定,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份额时自然加入基金合同,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既然信托合同的当事人只可能是委托人和受托人,那么作为基金信托合同的当事人也只可能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由于基金持有人不可能是受托人,那么其委托人的地位便显而易见了,同时其委托人的地位也无碍持有人作为受益人的地位。另外基金合同中还约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基金托管协议。”基金合同内容包含了基金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基金运行、终止和变更的全部过程,已经构建起一个完整的基金组织和运行体系。由管理人和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等签订托管协议,只是对基金合同的一个补充和细化,并不是单独的一个信托协议。因此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不创设第二层信托关系,自然也未赋予管理人以委托人的地位。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我国的契约型基金中只存在一个信托合同,并由于有一个基金合同而分别形成管理、托管两个具体信托关系。持有人在购买基金份额时,依基金合同约定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即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而管理人和托管人依基金合同约定成为受托人,分别履行运营基金财产和保管基金财产的作用。这种关系类似于英国信托法殊的共同信托,英国《1906年公共受托人法》创设了保管受托人和管理受托人这两个概念,该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了保管人的职责和权利,其他受托人就成为管理受托人。他们之间的分工是,管理受托人全面地行使委托人和制定法赋予受托人的权利和自由裁量权,但是,一旦他们取得了信托财产,必须将财产授予唯一的保管受托人,保管受托人履行信托财产的日常保管工作。[14]所以可以认为,我国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是信托关系的委托人,而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关系中的管理受托人,负责投资运作基金;基金托管人是保管受托人,承担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是共同受托人,只是对受托人职能的一种分解,基于法律分工形成的特殊受托人关系。共同受托人应该有共同行动义务,即法律要求受托人全体对信托事务进行共同的处分、管理和诉讼,并对信托事务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即连带责任。

因此,我国契约型基金的模式既不属于分离模式,也不同于日韩的非分离模式,它是以特殊共同受托为内核的非分离模式。

(二)公司型基金中的信托原理

公司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现在运用公司型基金最多最成熟的地方就是美国。在中国,由于公司型基金与我国的公司法和税法在衔接上还存在障碍,所以几乎很难看到它的身影。本文分析公司型基金中的信托原理也主要以美国的共同基金为例。

相比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中的信托关系比较简单清楚。公司型基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根据公司法组成的股份制投资公司。首先,投资者出资购买公司型基金的股份,成为基金的股东。在这一层面上,投资者与公司型基金之间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在另一个层面上,公司型基金本身并不具有证券投资能力,所以美国《投资公司法》要求在运行基金时委托投资顾问代为从事投资行为,该委托须以书面契约进行。另外美国《投资公司法》还规定,基金必须通过书面契约将基金财产保管于保管机构。[15]这样看来,公司型基金已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形态,其运作机理很难用公司法理来解释,倒是与前面论述的契约型基金相似,即基金本身并不管理和保管基金,而是分别由专业的投资顾问和托管人来管理和保管,这体现出了信托化的营运方式。

因此,公司型私募基金存在两层信托法律关系。在第一层信托法律关系中,基金投资者认购股份,成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成为受托人,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关系表现为股东与基金公司董事会的信托关系。基金公司一般不受普通公司法的规制,在组织结构、董事功能、资本制度、治理结构、税收制度等方面都有特殊性。[16]第二层信托法律关系发生在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其间存在两份信托契约,代表了两个信托关系,在这两个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公司型基金,而投资顾问和托管人则分别是两个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其通过基金股东的身份取得基金的收益。基金公司(董事会)成为委托人和名义上的受益人,并且把收益分配给股东。

(三)有有限合伙型基金中的信托原理

2006年8月颁布的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对原先单一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效补充,其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只承担有限责任,其丧失了对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管理权。而普通合伙人是企业日常事务的管理人,承担着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型基金借用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基金投资者向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成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一般不干涉基金的日常运行而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通常由专业人士担任,承担着基金日常投资和管理工作。从组织形式上看,基金借用了有限合伙的模式;而从资金运行角度来看,其中仍存在信托的影子。

合伙人是基金的投资者,也是委托人和受益人,普通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将钱交付基金管理人管理;由于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其损失止于投资的资金,这类似于信托中委托人将财产设立信托,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信托投资的损失并不影响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同时,基金投资者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分享基金所取得的收益。而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一般具有专业的管理能力,专门管理运作基金的资产,起到了类似受托人的角色,在承担受托人职责的同时,实际也是受益人之一。虽然普通合伙人依法需承担无限责任,但以合伙基金名义的对外投资,最大的风险无非是所投资的证券或股权的价值为零,基金的财产损失殆尽而已。这在管理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不会危及其自有财产的,与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信托原理也不矛盾。

有些有限合伙型基金又另行委托合伙成员之外的专业人士或专业基金管理机构担任管理人,进行决策投资或投资顾问,这样,信托关系就更典型了。

三、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思考

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主要涉及的是基金是否具有以及具备怎样的主体地位。

基金是独立的信托财产。基金区别于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而独众运作。其独立性表现为:基金财产损益的独立性,即基金实行自负盈亏,其收益除了要交付给收益人之外,剩下的应当并入基金中;偿债的独立性,在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无权用基金财产来清偿其与基金管理无关的其他债务,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也无权追索;破产的隔离,受托人破产时,基金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不受继承,受托人死亡时,基金财产不列入遗产,不能由受托人的继承人继承;不得抵销,在基金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权用基金财产来抵销其与基金管理无关的债务;不可强制执行。

基金有自己的治理结构。基金有发起人、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受益人多方主体。法律要求管理人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使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不得在处理业务时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托管人负有保管基金资产安全、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职责;投资人(委托人、受益人、基金持有人)则具有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经营情况、依法更换管理人等权利。

基金不受政府过度干预。投资基金是一种完全市场化的投资行为,由市场上的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自主承担投资风险。政府为控制风险、保护公众投资者,可作出必要规定,但对基金投资行业、投资地域及资金的所有制形式等不应限制。

基金在人格上也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基金管理人。两者财产相互独立、各自具备治理结构,法律身份不同。

然而,我国的基金现在只是一个独立的载体而不是独立的实体。作为载体,它是资金的集合,类似一个大的资产池或资产包;它不是实体,既不是法人,也不被视为组织。除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地位外,法律对有限合伙型、信托型基金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除少数地区外,有限合伙的工商登记尚不能实现。这使投资基金难以进行证券开户、产权登记和独立交易等基本业务。如开户方面,《证券法》第166条规定:“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公募基金需凭规范性文件的特别规定才能开设银行、证券帐户,而私募基金则不能独立开户。另外,由于基金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财产的独立性无法确保;基金的正常投资活动和市场退出途径大受限制;基金的权利义务、诉讼地位也往往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经理代表。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并无基金具有法律主体的明确规定,但双重所有和信托独立人格的习惯使基金的独立身份不受质疑,如税法上通常将其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17]

在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特定财产为特定目的存在的需要,创设了财团法人制度。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18]它是相对于社团法人而言的,最主要特点就是它是财产的集合,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财团法人运营的宗旨是由设立人确定的,设立人在出资后即与财团法人脱离关系,不作为其成员。财团法人没有社员,代表其进行运行的不是它的社员而是它的管理员,管理员严格按照设立人设立的宗旨管理运行该财团法人。此制度起源于罗马,在日耳曼法中的发展甚为典型。财团法人是基督教的产物,早期的财团法人只能从事慈善救助事业,到了文艺复兴时期,其范围已经扩大到教育文化等其他事业,虽然其外延一直在变化,但还是没有脱离非营利这个范畴。[19]而到了现代,特别在德国,财团法人的设立已突破非营利目的的束缚,财团法人常常被用来作为从事赢利性商业行为的工具。[20]德国的法律也对营利性的财团法人进行了确认。[21]

在我国的契约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中,投资者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和信任关系,其纯粹是财产的集合。而公司型基金虽然借用了公司的部分组织形式,但在公司型基金中,人的结合显得无关紧要,其主要是财产的结合,其股东即投资者比被德国学者称为病态社团法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还要分散[22]。另外不管契约型、合伙型还是公司型基金,其运营主要依靠专业的管理人,所有权和经营权显著分离,基金管理人的更换不影响基金的存在,所以将基金整体定性为财团法人是合理的。

众所周知,财团法人总相对于社团法人而言,我国民事立法尚无社团法人这个概念,财团法人的概念也就无从对应了。[23]我们很难为投资基金单独引入一个财团法人的概念,但是可以在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中,创设一个类似于财团法人的概念一一基金法人。投资基金作为基金法人,以其独立财产、独立治理结构,获得独立身份、独立账户,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投资与经营活动。

根据市场实际需要赋予新的事物一个不同于现有法人或自然人的主体地位,在我国市场实践中已有先例,如非法人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一度将证券交易所定位为非赢利的会员制法人,以及特别会员、境外合格投资机构等。将来如果我们制定民法典,需要增设并定义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时,那么我们也就有了实践基础——“财团法人,如基金法人等”。

注释:

[1].[7]参见吴晓灵:《关于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的政策建议》,etisd.com/Web/ProFonum/20081004/11365.html, 2008年12月5日访问。

[2]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第75条第1项规定:“集合投资计划是有关某些资产的任何安排,通过这种安排使参与者能够得到由于获取、占有、管理、处置这些资产所带来的利润或收益。可见,英国的基金是一种资产的安排.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投资信托是指基于委托人的指示,以将信托财产投资于特定有价证券之运用为目的之信托,且以将受益权分割,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宗旨。”可见日本的基金也只是一种投资方式。韩国的情形类似于日本。

[3]《上海市人民政府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是指……专项资金以及由上述资金所形成的各项资产。”

[4]《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

[5]王连洲、董华春:《证券投资基金法条文释义与法理精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6]基金可以作为一个主体开户,在运行中可以投资公司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8]吴弘等:《信托法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9]契约型基金的分离模式与非分离模式,据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春山考证系由日本铃木竹雄教授首先提出,其在《证券投资信托约款的法的性质》一文中为了解决当时证券界对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法律关系不明确的问题而提出此种分类。

[10]参见陈春山:《证券投资信托专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75-276页。

[11]虽然法律多次出现‘保管概念”,但是从保管银行的职责来看,它不仅履行基金的保管责任,还享有监督权和业务执行权,如果仅将其认为是民事契约中的保管契约,则无法解释保管银行所具有的权利,所以我们认为将管理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协议理解为信托协议更为合理。

[12]欧阳卫民编著:《中外基金市场与管理法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78页

[13]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于委托人的指示,将信托财产投资于特定有价证券之运用为目的之信托,且以将其受益权分割,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取得为宗旨。” 5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受益权均等分割,其所分割受益权须以受益证券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所分割受益权的转让及行使,除以记名式受益凭证表示者外,须凭受益凭证进行。”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基金的受益权是可以分割和转让的,基金的持有人通过受益凭证的取得而取得受益权,并成为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

[14]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

[15]谢卫:《金融制度变革中的投资基金》,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16]宋晓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模式分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17]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402页。

[18]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0页。

[19]参见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

[20]蒋学跃:《法人制度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21]财团法人在章程中规定,财团财产用于经营性活动并将盈利分配给章程指定的特定人,这种财团实际上就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德国法允许这种财团的存在。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4页。

第11篇

刚刚过去的2001年注定要成为引人注目的一年。就中国证券市场而言,2001年也是不同寻常的一年。眼下,我们还很难对此间发生的许多事情作出客观的评价,但证券市场的剧烈震荡给我们造成的强烈冲击,以及由此反映出的证券市场深层次的问题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其中,机构投资者发展和监管问题也是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中的许多问题从根本上也要从法律上寻找出路。众所周知,世界上成熟和先进的证券市场都是以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为基础的,我们发展培养和规范机构投资者的选择是符合证券市场内在要求,符合国际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明智之举,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以及用什么样的方法来发展和监管我们的机构投资者。事实表明,囿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我们在发展和规范机构投资者问题上已经出现问题,《基金黑幕》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领导的悲叹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对于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发展过程中出现这样和那样的问题都是可以理解的。关键在于我们要正视这些问题,要花力气研究这些问题,只有在不断总结中提高,我们的证券市场才有出路。本文试图从法律的层面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监管进行探讨,希望说明现存的有关机构投资者发展和监管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以及如何重构机构投资者发展和监管的法律框架。

一、问题和困境

众所周知,我们的管理层试图通过加大培育机构投资者来稳定证券市场,引导证券市场。可悲的是,事与愿违,这些管理层曾经寄予厚望的机构投资者的表现却是那么的差强人意。2001年下半年的股市暴跌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这些在制度缺陷环境下孕育出来,先天畸形而后天又缺乏监管的机构投资者的推波助澜,无疑加剧了这场股市动荡的破坏力。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某研究人员认为,由于微观经济基础本身的问题和证券市场基本制度安排不到位,中国证券市场无论发展怎样的机构投资者,都不可能真正弥补其基本缺陷。笔者认为,如果我们不在基本制度层面上狠下功夫,不在社会各个层面上建立起健全的基本游戏规则,而仅仅只是在市场操作层面照搬海外的某些市场技巧和工具,甚至以基本技巧和工具的随意引进代替系统的基本制度建设,其结果将导致市场扭曲和市场缺陷进一步放大和增长,市场的制度性风险将会进一步积聚和加剧。这种局面将不能不加重人们对中国金融风险的担忧,以及对机构投资者发展效果的担忧。

二、美国机构投资者发展和监管的经验

美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一个从分行监管为中心到流通交易监管为中心的发展过程,目前已经相当成熟。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监管对稳定美国证券市场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们以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和监管为例,探讨一下美国在发展和监管机构投资者方面的经验。我们认为,其成功经验可以总结成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的建立和金融业管制的逐步放松为美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在《证券法》(1933年)、《投资交易法》(1934年)、《信托契约法》(1939年)的基础上,美国在1940年又颁布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这些法律共同组成了一个严密而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保证了美国开放式基金从一开始就走上了一条规范、健康的发展道路。同时,由于美国七十年代出现经济滞涨,为了激发金融制度活力,鼓励金融竞争,美国放松了对各类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银行在相对公平的前提下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特别是证券和银行混业经营已经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这些都为刚刚兴起的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

其二、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和养老金规模的迅速膨胀也为美国开放式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行业支持。八十年代以来,美国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融资技术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资料显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全美成交金额从1989年的7.198增长到了1992年的17.643。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为开放式基金提供了品种多样的投资品种,这些投资品种可以通过套期保值来规避市场风险。从而可以使开放式基金在竞争中充分发挥其方便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和规模经营的优势。

其三、科学的基金运作机制和强烈的市场竞争意识是美国开放式基金发展的活力源泉。美国开放式基金多选择以公司为主导的运作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就是可以很好的平衡发起人、托管人、管理人以及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可以比较方便地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内部制衡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这些机制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安全。

三、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和监管的法律框架的重构

正如我们在前面提到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是世界上先进证券市场的经验,是一种国际趋势。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们的证券市场也很需要大量的机构投资者。2001年7月发表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披露,中国的地下私募基金规模在8000亿—9000亿元之间。之所以称这些基金是“地下”私募基金,是因为这些基金无论是其存在形式还是其运作形式都在某种程度上超越了现行法律的规范。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法可依,依法设立,同时被管理层寄予厚望的公募基金的数量却小的可怜。至2001年12月31日,共有封闭证券投资基金48支,基金管理公司16家,基金规模690亿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3支,基金规模超过100亿。试想,想以区区700亿来制衡8000亿—9000亿其结果会是怎样?市场已经给了我们明确的回答。现在的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如何以法律的手段把数量如此巨大“地下”私募基金合法化,给众多的机构投资者一个合法的“入口”。

从法律层面来看,现在市场上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都应该归属于信托类的证券投资基金。刚刚颁布的信托法引进了一个非常独特的法律制度———信托制度。这一制度源自英国,最初是那些富有的家族的长辈为了既让他们的子孙过着像样的生活,又不想让他们已有的财富死后被不肖子孙挥霍殆尽而设计的一种财产处理办法:一般是将财产交给一个能力上和品格上值得他信任的人去管理和处分,而让其子孙从中领取收益。这样做的目的是将财产权分成两部分,有权管理和处分财产的人,不能收取利益(但可能收取一定的佣金);收取利益的人却无权管理处分(但可能有权进行监督)财产。与其他一般委托相比,信托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通过巧妙的设计,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使受托人享有充分的自;另外,信托关系并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或者其他情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在现代,信托制度在民事领域之外有了更多的应用,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基金就是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基金在信托关系的基础上还进一步细化了基金受托人的职能分工,将保管基金财产和资产管理两个职责分别委托给基金保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职责,并负责办理基金投资运作的具体清算交收业务。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资产增值为目的,基金受托人履行投资运作的职能,负责管理基金资产。遗憾的是,我们的《信托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一些最基本的信托法律行为,而对证券信托投资基金几乎没有涉及。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只是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私募基金也没有任何的规定。于是,法律在这最不应该缺失的地方却意外地缺失了。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有两个途径。其一,就是修改现行的《信托法》增加证券信托投资基金的内容。其二,就是制定《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法》,用单行法规的形式弥补法律的缺失。不管用哪种方式,目的都是希望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界定证券信托投资基金的性质,法律主体,以及这些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就此使得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有一个合法的“入口”来进入证券市场。笔者认为,《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法》应该是《信托法》的一种特殊形式,《信托法》则应该是《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法》的立法依据。因此,我们在制定《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其中。对这些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将直接影响到我们正确制定和有效执行《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法》。从《信托法》来看,应该说信托关系里面包含了八项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于我们的证券信托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有着重大影响。1、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分离的原则。《信托法》立法里做了一个非常大的修正,与世界各国不一样的是既没有明确规定财产的所有权或者财产权属于受托人,而只规定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的权利交给了受托人,这个基本的原则很重要。我们注意到《信托法》的这个特征告诉我们其目的是要同时兼顾两方面的利益:一是受托人对于财产应该享有的完全分配的权利;另外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受益人对于这部分信托财产的本身所获得的利益的保障,两方面是对立统一的,单纯强调某一方面都不符合《信托法》的原则。2、信托财产独立的原则。这是《信托法》里非常重要的一个基本原则。虽然信托财产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但又要求信托财产和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不能混在一起,日本的信托银行,或美国的信托基金等机构,都有一个理念,这就是信托的财产虽然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但是它和受托人的其他财产隔了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这二者不能混淆,不论是哪一种信托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必须把基金的财产和他自身的财产严格划分开;也必须把他所托管的多少笔的基金的财产严格划分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障信托财产完全独立,避免造成财产的交叉与财产利益混淆。3、信托公示的原则。公示就是公开揭示,披露相关信息。《证券法》里面所体现的,是信息披露,而投资基金里面信托财产也涉及到这个问题。例如,这个建筑物是我的,我用信托的办法交给你来管理,注册登记的是我的名字,如果发生争议,建筑物的归属究竟是谁的呢?那么,只有经过公示了以后,才能说是你的;如果没有公示,这个建筑物只能是登记了谁的名字就是谁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将来设立投资基金不仅需要《证券法》里面所要求的这种公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而且要按照有关的法律就它里面的内容,哪些东西必须公开,依照什么程序公开,这些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才符合法律保护的原则,否则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4、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从英国的法律一开始,就带有一定规避法律的目的,即使现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着一些套钱、圈钱、洗钱操纵等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国家现在的立法有一个很重要的精神,就是强调信托的设立必须合乎法律的目的。应该说,从《信托法》的设立,信托关系的设立,信托财产本身的设立,都应该遵循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则。5、受托人有限责任的原则。为了保护受托人的根本利益,维护信托关系的稳定性,规定了信托人有限责任原则。这个原则跟《公司法》概念差不多,我们知道在《公司法》概念里面的经理人,应当说,他对于公司的财产的损失一般情况只承担有限责任,除非有恶意或有明显的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信托财产在这一方面很类似,作为专门的受托人或机构,如果尽到了勤勉义务,对于这部分的财产经营中的损失,仍然是从信托财产里面去补偿,但是,如果违反了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按照我们《公司法》的理解来说,就是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超出了权限造成的损失,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6、确立了利益冲突的防范原则。第一个原则告诉我们,在信托关系里面必然会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受托人来管理财产,和受益人得到利益,这之间是会有利益冲突的。我们现行的《信托法》里不允许委托人同时作为受托人,这个弊病很大。那么,这个弊病在我们的投资基金关系里面往往表现得比较多,如何克服解决这个问题是我们特别要注意的,由于财产的支配权完全在受托人手中,这样就容易造成在这个利益冲突里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支配权为自己牟取利益,所以,这一部分怎么来解决,仍然是我们各种类型的投资基金所要解决的法律关系里面很核心的问题。7、受益人保护加强的原则。我们知道在信托关系里面是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往往在把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以后,在法律关系中他的地位就不重要了,信托关系里面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受托人,因为财产的完全支配权在他手中,从信托关系来看,除了受益这个权利之外,他没有财产的支配权。所以在信托的法律关系中,都特别重视如何保护受益人,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保护受益人,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给受益人以诉权的保护,所以如何通过诉讼保护实在很重要。8、专业的管理与效率的原则。既然《信托法》本身具有“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殊功能,那么代人理财的受托人必须具有专业的管理水平与专业管理的效率。所以在我们的《证券信托投资基金法》中根据《信托法》的原则也要做出一些相应的规定,那就是受托人本身要具有专业水平,而每一个具体运作基金的人员也要有相应的水平和素质。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托人能够比投资人自己更好地管理这部分基金的财产,才能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障。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在制定这些法律的时候,要切忌极端工具主义。经验表明,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有很强的稳定市场、引导市场的功能。但是,我们不能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人为地扩大这些功能,或者一厢情愿地制定一些所谓的鼓励性条款来强化这些功能。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我们要把这些机构投资者看作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实体。我们要首先考虑这些实体在市场上的本质属性,作为一类投资主体,赢利和避险应该是他们追求的目标。我们的法律也只有在尊重并体现他们的这种内在属性的基础上才能使他们释放出稳定市场和引导市场的外在功能。那种舍本趋末的极端工具主义的做法,将会极大地损害机构投资者的利益,其外在功能也将无法发挥,进而给我们的市场带来灾难。

当机构投资者有了一个合法的“入口”以后,接下来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规范这些机构投资者的市场行为,这种规范更多意义上是监管。古语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些机构投资者由于强大的资金、信息以及人才优势,其市场能量巨大。如果监管得当,市场必将因为他们的存在而稳定健康发展;反之,必将酿成市场剧烈动荡,甚至危及金融安全。就证券市场而言,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不外从人员、组织机构、信息披露、资金运营、交易方式、风险控制等几个方面入手。为了很好地把这几方面的监管落到实处,从法律的层面,笔者认为应该尽快修改现行法律。首先是《公司法》,其次是《证券法》。由于《公司法》施行较早,许多内容当时没有考虑到,应该考虑增加这些内容。《证券法》的问题是,一方面该法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该法的一些条款过于保守,不适应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的要求。应该考虑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的办法来弥补。道理很简单,如果我们用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来监管,那么我们的监管注定将是苍白无力的。在此基础上,我们要针对机构投资者的特点出台一些具体的规定,比如,信息披露方式的规定、资金运营方式的规定以及风险预警方式的规定等来丰富我们的监管法规。使得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所有市场行为都在我们的法规制约之下进行,那样,我们的监管才能落到实处。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在制定相关监管法规和制度的时候,一定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一般来讲,我们会很注意需要监管行为的实体法特征,而对用什么样的程序或制度来发现和控制这些行为往往重视不够。比如,我们在《证券法》中规定了操纵市场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但对如何发现、用什么样的程序来保证发现以及靠什么样的部门和人员来发现却规定的很少。当然,想靠一部实体法达到所有这些目的也是不现实的,重要的是,我们要意识到实体法的局限性,在监管过程中制定并完善程序法的内容和相关的组织机构。事实上,如今证券市场上一些违规行为,并不是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恰恰是我们在配套的程序法的制定以及配套实施组织的构建上严重滞后。

我们的第三个问题是,即便是再好的法律,再完善的监管也不能保证市场参与主体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反法律。当我们遇到这些铤而走险的违法者时,我们的法律就应该让这些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对因为这种违法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就要求我们有完备的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救济制度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其一,就是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恢复规则,维护规则的权威性;其二,就是对因违法行为给其他市场主体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这种司法救济制度通常包括三个层次:行政、民事和刑事。这里的行政主要是指对那些法律禁止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里的民事主要是指对受害当事人进行民事补偿;这里的刑事主要是指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刑事处罚。就当前的证券市场而言,行政的方式较多也较完善,比如:谈话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而民事的制度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空白,所幸的是,最近这方面有了一点好的动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下达了司法解释。需要指出的是,仅靠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是远远不够的,道理很简单,它只是对众多证券违法行为造成民事侵权中的一种行为作出的司法解释,难以适应实际的需要。因此,我们有必要考虑制定一整套这样的法规来完善我们的民事司法救济制度。至于刑事司法救济制度,我们在实体法上的规定是比较充分的,但问题就在于,我们在程序法上在很长的时期内都是一片空白。现实中,一个人可能因为盗窃几千元而被判入狱几年,而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违法的手段聚敛几千万乃至几亿而得不到任何刑事处罚。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就在于在涉及证券犯罪领域我们没有完善的刑事司法救济制度。当然,最近情况有了可喜的变化,中国证监会已经成立了反证券犯罪侦察局,这将在组织和人员上保证我们的刑事司法救济制度得到落实,但我们同时也必须看到,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的许多程序性和制度性的东西还急待完善。只有这些制度都完善了,我们才能够及时发现证券犯罪、有力打击证券犯罪、有效遏制证券犯罪,使证券市场在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下健康运行。在此,笔者还想对三种司法救济制度的特点进行操作层面上的比较,以便我们清楚的认识到他们各自的局限性。首先,我们来看民事救济制度,民事救济制度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有利于多重监督。民事诉讼的提起者多为受侵害的当事人,由于他们与类似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投资者有密切的利益关系,因此他们会比行政管理部门更关注机构投资者的动向,更容易发现违规和违法的行为,这样,机构投资者就处在了多重监管之下。2、有利于使真正的受害者受到补偿。民事救济是由特定的投资者提出的,如果胜诉投资者就能够得到实际的补偿。但如果过分依赖民事救济制度,也会有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效率不高。与行政救济相比,民事救济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不利于及时有效的解决利益冲突。2、法律效率滞后。民事救济主要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只有在损害已经造成,民事救济机制才开始介入,因此,民事救济制度有很强的被动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民事补救的效果。3、惩罚力度不够。由于这种民事救济主要是补偿性而非惩罚性的,这样,对那些恶意的机构投资者并不能有明显的威慑力,不能起到良好的预防利益冲突的效果。4、存在滥提诉讼的危险。允许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可能会诱使一些投资者利用机构投资者比较注重名誉的弱点来滥提诉讼,进行“诉讼讹诈”。与民事救济制度主要是维护特定投资者利益相对,对于刑事救济制度而言,刑事处罚的出发点不是维护某种特定的投资者,而是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完整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刑事惩罚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具有很强的威慑性。但就证券市场而言,我们不能够过分依赖刑事救济制度。其局限性也很明显:1、与民事救济相比,刑事制裁的举证责任要重的多,一般采用“无罪推定的原则”,举证责任通常在公诉人。如果过分依赖刑事制裁可能会使得一些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因为证据原因得不到应有的惩罚。2、现代证券交易一般都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相关的交易记录很容易被有意破坏,发现证据和收集证据也很困难,这样就会使得刑事处罚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与民事和刑事救济制度相比,行政救助制度在证券市场上有着明显的优势:1、管制能力。现代证券活动的复杂性是有目共睹的,无论是交易手段的电子化、金融工具衍生化还是投资理论的定量化。与普通投资者和司法机关比较,证券主管机关在处理证券市场的问题时有着明显的专业优势。2、管制效率。行政监管相对于民事和刑事程序而言,其灵活性和简便性显而易见。3、预防作用。民事和刑事救济制度多半是事后救济,而行政救济制度可以事前通过各种手段来预防,有很好的预防功能。笔者认为,这三种司法救济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不可偏废。只是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合理使用,有效组合。

同时,我们还要加快相关市场制度的建设以及金融产品创新步伐。比如,健全而公正的产权交易制度。由于机构投资者本身资金来源、用途、以及投资偏好决定了机构投资者与一般个人投资者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很多的机构投资者都可能因为投资的需要,主动或被动的成为所投资公司的长期股东,如果没有健全公正的产权交易制度,将不利于机构投资者有效的行使权利,规避风险,也会挫伤机构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客观上造成投机盛行的局面。另外,要根据市场需要,不断推出新的金融工具来满足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品种和投资组合上的需要。笔者认为,作为机构投资者他们比一般的个人投资者更理性,更注意规避风险。但目前市场上以规避风险为出发点设计出的金融工具很少,这在客观上抑制了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事实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正是伴随着期权、期货、期指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而蓬勃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应当很清醒的意识到我们在这方面的差距,尽量为机构投资创造一个有丰富投资工具的投资市场。

另外,我们要认真研究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的不同特点,在这个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比如,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财政头寸资金等不同的投资主体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投资偏好。认真研究这些机构投资者的需求也应当是我们必须做的一个很重要的工作。笔者想要说明的是,我们建立各种制度不是目的,这些制度一定是为市场服务的,他们的最终归宿一定应该是健康的证券市场。因此,我们在制定和完善这些制度时一定要认真了解市场,了解市场的规律和需求,了解市场参与主体的需求。也只有这样,我们的法律和制度才会是符合市场需要的,也只有这样这些法律和制度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法律和制度是有层次的,我们不能急功近利,在没有完善最根本和最基层的制度前,盲目引进所谓的先进的浅层面的技巧,这样做往往弄巧成拙。

第12篇

一、什么是证券资产泡沫?

“泡沫”一词生动直观,但很难给出经济学上的确切定义,更难进行精确的计量。但它在经济史上确实存在,且在泡沫繁盛的时候人们为之如痴如醉,只有在事后才痛定思痛,后悔莫及。

一生致力于研究金融危机史的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Kindleberger, 1978)试图这样定义泡沫:“泡沫状态这个名词,随便一点说,就是一种或一系列资产在一个连续过程中陡然涨价,开始的价格上升会使人们产生还会涨价的预期,于是又吸引了新的买主――这些人一般只是想通过买卖牟取利润,而对这些资产本身的使用和产生盈利的能力是不感兴趣的。随着涨价常常是预期的逆转,接着就是价格暴跌,最后以金融危机告终。”这个定义形象地给出了泡沫从生成到破灭的过程,指出正是由于投机者忽视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盈利能力,只注重买卖价差的资本利得,促成了泡沫的形成和随后的金融危机。

亲身经历了泡沫经济的日本学者普遍把泡沫定义为资产价格相对于经济基础条件背离的膨胀过程。日本经济学家三木谷良一认为,所谓泡沫经济就是资产价格(主要指股票和不动产价格)严重偏离实体经济(生产、流通、就业、增长率等)暴涨,然后暴跌这一过程。日本金融专家铃木淑夫认为,经济学所说的泡沫,是指土地、股票等资产的价格,持续出现无法以基础条件来解释的猛烈的上涨或下跌。1993年度日本经济白皮书指出,所谓泡沫,一般来讲,就是指资产价格大幅度偏离经济基础(经济的基本要素)而上升。

以上的描述性定义普遍将泡沫看作一种价格偏离现象,国内有学者进一步将泡沫定义为某种价格水平相对于经济基础决定了理论价格(一般均衡稳定稳态价格)的非平稳性向上偏移,并将这种偏移的数学期望作为泡沫的度量。实际上,如果确实存在一个理论价格或基础价值(fundamental value),这个值在泡沫发展的过程中也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泡沫的发展上升,随着泡沫的破灭而下降。大量的经验数据也表明,在泡沫高涨的阶段,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利润状况往往表现最好。

二、信贷扩张:证券资产泡沫的重要成因

(一)对证券资产泡沫的不同理论解释

对于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学者们有许多解释。如Blanchard(1979)通过建立理性预测泡沫的模型,证明理性泡沫不断的膨胀性和长期存在的可能性,但由于理性人和理性预期的严格假设,制约了对现实的解释力。行为金融学理论则强调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心理变化的影响。比如,Topol(1991)用金融噪声理论说明非理性泡沫的产生。因为股票市场是不完全有效的市场,存在有较大信息优势的理易者和跟风的噪声交易者。跟风交易者在出价的时候除了考虑股票的基本面,还会观察其他交易者的出价,以弥补自己的信息不足。这种跟风行为(fads)和羊群效应(herd behavior)会推动泡沫的形成。从人类根深蒂固的心理倾向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一般而言,典型的投资者会预期市场的趋势是直线形的,但实际上市场却是以曲线的方式发展,这种市场的曲线发展与仓位的直线预期可能造成投资者对机会和风险同样视而不见。尤其在泡沫发展的后期,在正反馈(Positive Feedback)机制作用下,资产的赚钱效应引发更多资金跟进,更多资金跟进导致资产进一步升值,资产升值的趋势不断地自我强化,直到最后的崩溃。

(二)基于信贷扩张证券资产泡沫的理论解释

不过,这些理论忽视了投资者的财富约束,没有从完整的金融体系资金运行角度解释泡沫是如何产生的,以及泡沫崩溃的后果。实际上,历史上的资产泡沫无不是在信贷资金的支持下形成与发展的,泡沫的崩溃也无不导致宏观经济的动荡,甚至金融危机。货币主义者更认为,没有货币过度供给的参与,资产泡沫导致的金融动荡不太可能发生,或至少不会太严重。金德尔伯格认为是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过剩支持的资产过度交易,导致了泡沫兴起和破灭的循环:由于宏观体系的外部冲击,改变了获利机会和人们的预期信用扩张,资金过剩,贷款发放过度人们争相把货币转换成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形成“过度交易”,资产价格暴涨利率上升,金融机构回收资金和贷款资产价格暴跌金融危机爆发。整个过程就是从货币转向各种资产的“过度交易”形成泡沫的过程,以及各种资产争相转向货币的反过程。

2000年Allen和Gale提出基于信贷扩张的资产价格泡沫模型,进一步从投资者利用银行信贷投资风险资产(如股票)的角度,解释了资产泡沫的产生和崩溃。

模型假定:①存在两个时期,t=1,2和单一消费品;②存在供给富有弹性的安全资产和供给固定不变的风险资产(如房地产和股票);③安全资产提供固定回报,由经济体中资本的边际产品所决定,而风险资产的回报不确定;④风险资产最初由企业家所有,用于在t=1时交换消费品;⑤风险中性的投资者没有自己的财富,但可以向银行借钱投资;⑥银行无法区分资产的投资价值,只能借钱给投资者;⑦银行和投资者签订简单的借贷合同,其特征是银行不能根据贷款规模和资产回报率调整贷款条件,而只能索要相同的利率;⑧市场均衡时的贷款利率必须等于安全资产的回报率。

模型回答了代表性投资者通过银行借贷进行安全资产和风险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以实现预期利润最大化的情况下,资产价格的泡沫是如何产生的。模型的中心思想是,因为银行使用贷款合同而不能观察到借款人的投资决策,借款人有激励采取风险过高的投资行为,这种风险转移(Risk Transfer)或资产替代的行为就是银行信贷与资产价格泡沫发生联系的微观机制。这里不进行模型的推导,举个数字例子来说明。

假设第1期的1单位安全资产投资将在第2期获得回报1.5。如果对于1单位风险资产来说,第2期的回报率不确定,0.2的概率为5,0.8的概率为1,则风险资产的预期回报为1.8(5×0.2+1×0.8)。如果投资者有1单位自有财富,由于均衡条件下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的边际回报应该相等,则投资者愿意支付的风险资产当前价格为1.2(1.8/P=1.5/1)。这可以被看作风险资产的基本价值。假定投资者没有自有资金,而是以10%的利率借入1单位资金投资安全资产,净回报为(1.5-1.1=0.4)。如果投资者以10%的利率借入1单位资金投资风险资产,则可买到1/1.2单位的风险资产。当风险资产回报为5时,投资者除去银行借款外将获得剩余回报(5×1/1.2-1.1=3.07);当风险资产预期回报为1时,投资者回报为(1×1/1.2-1.1=0.27),低于1单位银行借款,投资者将违约。这时风险资产的边际回报是(0.2×3.07+0.8×0=0.614),高于安全资产回报0.4。为实现预期利润最大化,投资者将调整安全资产与风险资产之间的配置,增加风险资产的投资,直到二者的边际回报相等。由等式

0.2×(1/P×5-1.1)+0.8×0 = 1.5-1.1

得P=1.61>1.2,表明投资者用银行借贷资金投资风险资产时的出价要高于用自有资金投资风险资产的出价。而且,当风险资产预期回报越高,投资人当前愿意出的价格就越高。这里的关键是风险资产供给固定假设和投资者道德风险引致的风险转移。如果投资者自有资金很少,主要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就有很大的激励进行风险资产投资的冒险。因为如果回报率低,投资者无法偿还银行债务,通过违约就可以把风险转移给银行;反之,当风险资产的回报很高时,借款者会得到大部分剩余利润而银行只得到固定回报。所以,如果投资者主要通过债务融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投资者的竞争性出价将把风险资产的价格哄抬到其基本价值(fundamental value)之上,资产价格泡沫由此产生。

Allen和Gale在扩展的动态模型中指出,在很多情况下,正是银行信贷扩张吹起了资产泡沫,而信贷会进一步扩张和资产价格会进一步上升的预期又造成了更大的泡沫。未来信贷不确定性越高,泡沫就越膨胀。因为这时信贷扩张已经纳入投资者的融资和投资预期,如果信贷扩张低于预期,或者仅仅低于最高的预期水平,投资者就不能偿还他们的贷款,资金链条断裂经常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造成泡沫的崩溃。从这个意义上说,不一定只有信用紧缩才会触发危机,即使信贷增长没有达到预期水平,也可能造成泡沫的破灭。

(三)基于信贷扩张证券资产泡沫的危害

长期以来,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和学术界就非常关注货币扩张与资产价格泡沫之间的关系。日本1980年代的泡沫经济和美国上个世纪末的网络泡沫使我们看到,在扩张性的货币政策下,低通货膨胀率和高资产价格可能成为长期存在的普遍现象。Allen和Gale的资产价格泡沫模型对现实的资产价格泡沫具有较强的解释力,它启发人们在关注银行信贷扩张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之外,还要重视证券市场投资主体的行为。

在我国,基于信贷扩张的证券资产泡沫危害尤盛。首先,我国的金融结构决定了信贷扩张型证券资产泡沫的危害。我国金融体系发育不均衡,银行在全部金融资产的比重超过90%,是金融体系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由于银行风险具有易传染的特点,一旦信贷资金在证券市场蒙受较大的损失,就容易对金融体系的安全造成威胁。其次,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决定了信贷扩张型证券资产泡沫具有较大的危害。在信用建设滞后的情况下,资金的借入者逃废还贷义务的能力较强,具有很强的风险偏好。在证券市场趋势看好的时候,往往有大量信贷资金涌入证券市场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给银行带来巨额的潜在损失。

三、现阶段可能导致我国证券资产泡沫的主要因素

从理论上讲,资产泡沫只有在市场投资者使用了高杠杆融资方式的情况下才是危险的。只要投资者财务稳健,市场将会“正常”运作。然而,投资者总是希望通过杠杆交易来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杠杆比率越高,风险和收益也就越高。一旦市场出现大幅度下跌,就会将证券市场风险传递给银行系统,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可见,证券资产的泡沫的产生和破灭都与银行系统息息相关,对证券市场的资金来源、以何种方式进入等方面的考察是研究证券资产泡沫的关键所在。

(一)金融体系的流动性过剩

美联储主席博南克曾经指出,美国1990年代后期的资产泡沫与全球经济体系的剩余储蓄涌入美国市场密切相关。历史经验也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每一次牛市泡沫的主要动力都是巨额的资金推动。2005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大幅上涨,最重要的因素仍然是金融体系中的流动性过剩。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带来外汇储备的迅速增长。2004年我国外贸顺差为420亿美元,2005年为1020亿美元,2006年接近1775亿美元。近年来的贸易顺差持续攀升,2006年底中国的外汇储备累计达到10663亿美元,给我国的货币政策造成了很大困扰。由于1993年以来实行的强制结汇政策,央行被迫大规模买入外币,被动投放大量基础货币,基础货币的增加通过货币乘数又造成货币供应量的大量增加。

流动性过剩带来了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资产重估。货币过量供应和流动性泛滥,可能造成两种结果:在短缺经济时代一般表现为商品价格上涨,即通货膨胀。在生产过剩时代则表现为资产价格的膨胀。我国经济在过去的十几年中,除1993年外,都体现为储蓄大于投资,即总供给大于总需求,通货膨胀压力始终在可接受范围内。随着居民收入和居民储蓄持续增长,在人们的消费性需求被满足之后,对投资性资产的需求也快速增长,直接驱动资产价格的普遍上升。

流动性过剩还降低了市场的中性利率水平和股票风险溢价,提高了证券市场的估值水平。首先,由于利率水平由储蓄和投资的平衡所决定,2004年初以来我国实施的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为主的宏观调控政策推动投资曲线的下移,进而带来我国利率水平的下降。其次,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升值预期将进一步压低国内利率水平,加速估值水平的上升。因此,国内证券资产在定价包含了人民币升值预期所带来的溢价。再次,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提高、资本市场的制度完善以及人民币升值预期的增强,我国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也有所下降,这都提高了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水平。

从逻辑上说,如果贸易顺差继续维持很大的规模,货币供应持续增长,在没有有效手段来对冲流动性的情况下,当前证券市场的资产价格膨胀仍将持续一段时间。

(二)来自银行系统的短期债务型资金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资金来源主要是短期的债务型资金,如通过债券回购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和股票质押贷款获得的资金,由于资金期限较短,只能用于短期炒作,无法进行长期投资。比如,券商、企业(上市公司)、私募基金等都可以通过种种渠道融入债务资金,成为推动市场上涨的力量。

1.券商。我国券商由于盈利渠道单一,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业务成为收益的主要来源。在行情向好的时候为了扩大利润,券商经常利用国债回购、股票质押贷款等方法融入资金,利用资金优势推高股价,获得不菲的账面收益。不过,由于债务资金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一旦银根紧缩就会造成股市下跌,券商资金链绷紧乃至断裂,就会引发股价雪崩和公司的巨额亏损。

2.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有的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的利用自有的流动资金投资股市,但投资期限一般也不会超过一年。一旦银行收缩银根,企业流动资金急剧下降,必然把流动性最好的股票和债券卖掉,造成股市下跌。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将募股资金以委托理财形式又投入到证券二级市场,公司业绩在很大程度上也要依靠委托理财收益。当证券资产泡沫膨胀时,企业的收益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非常良好;一旦证券资产价格下跌,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就不能盈利甚至亏损,连累公司业绩下滑,市盈率不降反升,形成漏损性泡沫。

3.私募基金。 我国的私募基金往往以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的名义出现,从事对富裕私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受托理财业务。管理人往往承诺一个特定收益率如10%,在此之上与出资人分成。另外,按照通行做法,私募基金往往向银行或证券营业部以股票抵押融资放大收益。如果出现市场系统性下跌,私募基金往往资不抵债,出现违约,不但投资人的承诺回报很难保证,本金往往也难以收回。

证券市场火爆行情的背后意味着资金的大量流入。如1999年底到2001年6月,我国证券市场股指从1300多点起步,最高涨到2245点。在这个时期,大量银行信贷资金流入股市,成为推动市场上涨的重要力量。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的研究报告认为,截至2000年底,我国进入股市的银行资金存量在4500亿元到6000亿元,分别占2000年底流通市值的28%到37%,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4.5%到6%。除了股票质押贷款等正常渠道外,其中大约2/3的银行资金属于违规流入。这部分资金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又具有一定的非法性质,因此具有极强的易变性。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资金的快速进出很容易造成证券市场的大幅震荡。

证券市场需要各种各样的投资者,需要不同期限性质、不同收益预期、不同风险偏好的资金来源,才能保持整个市场生态的平衡和稳定。如果证券市场资金中既有短期、超短期资金,也有中长期资金,市场就能既保持较好的流动性,又保持较好的稳定性。但在前几年监管部门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思想指导下,只有证券投资基金得到了超常规的发展。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其中主要是开放式基金。与券商一样,基金公司也可以利用国债回购等方法融入少量短期债务性资金,但这不是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来源大都是没有多少证券投资经验的银行储户,具有高度流动性。由于基金交易成本不高,分散的基金投资者买涨不买跌,市场上涨时纷纷申购基金,推动市场上涨,市场下跌时则纷纷赎回基金,加大市场抛售压力,形成助涨杀跌的正向反馈。发达市场的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公募型的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整体而言在市场中主要表现为顺势操作,即在市场低迷时主要表现为卖出,在市场狂热时主要表现为买入。长期的跟踪统计研究也表明,在我国股市主要上涨行情的中后段,证券投资基金一般基本表现为净买入,而在主要下跌行情的中后段,证券投资基金一般表现为净卖出。

从金融发达市场看,社保基金和保险机构等属于契约型金融机构,具有长期性和规模性特征,投资风格比较保守。在市场处于低潮的时候,社保基金和保险机构往往会逆市进场抄底,在市场处于狂热的阶段,则可能主动降低仓位,客观上成为市场的稳定力量。但由于运作机制的局限,我国社保基金在通过招标选择资产管理人时,主要以短期(一年)收益率进行考核,造成中标的管理人必须以年度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不是从社保基金的长期需求出发进行投资。目前保险机构主要通过开放式基金间接入市,而开放式基金又具有短期投资、波段操作的特征,使得保险机构等长期性资金没有成为抑制资产泡沫发展的有效机制。

(三)我国证券市场作为国有企业融资场所的定位

我国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国企的融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我国证券市场是政府管制、国有证券公司、国有企业三位一体的国有证券市场。一方面,证券资产泡沫对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低成本融资非常有利,另一方面,资产价格的上涨降低了企业的债务融资约束。因为在现实中,企业往往通过提供抵押品以获得银行贷款。由于资产价值的增加意味着企业净值的增加,从而企业贷款时可以提供的抵押品价值也在增加,因此资产价格的上涨将提高企业的债务融资能力。

为了保证市场的融资功能和融资能力,政府往往在证券供给和资金供给方面保持微妙的平衡,甚至出台具体政策措施来保持市场稳中有升。从历史上著名的股市行情来看,在证券市场规模有限的情况下,这些政策措施或者是使得投资者形成资金流入的预期,或者是使得投资者形成股票供给有限的预期,或者是二者的结合,再加上舆论导向和市场机构的推波助澜,在短期内形成资产泡沫的快速积累。如1994年7月,股市跌至300多点,管理层紧急推出“券商可以融资、新股暂时停发、成立中外合资基金” 三大救市政策。股指从7月29日的325.89点,到9月13日涨到1052.94点,涨幅高达223%。1999年由于管理层容许三类企业入市,“5.19”行情爆发,股指从5月18日的1058.38点急速上涨,6月30日涨到1756.18点,短短40天涨幅超过60%。2000年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使得证券市场吸引的资金空前增加,引发了2000年到2001年6月的跨年度牛市行情。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使得市场投资者产生市场扩容的强烈预期,随之而来的就是4年多漫长的熊市。

事实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在其发展的大部分时间里,很难称得上经济的“晴雨表”,而是更多地具有政策市色彩。即使政府政策的长期目的是通过证券市场的发展来完善过度依赖银行系统的金融体系,但短期来看,由于政府对证券市场运行的过度干预,改变了证券市场的供需平衡,形成一次次资产泡沫的膨胀与破灭。

四、应对证券资产泡沫的对策建议

1.采取切实措施降低我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双顺差,逐步实现我国经济的内外部平衡

持续的外贸顺差和人民币升值预期下的资本流入,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流动性过剩的两大根源,证券资产泡沫只是流动性过剩的后果之一。持续的外贸顺差是我国经济长期失衡的反映,不是采取单方面的“减顺差”政策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通过“调投资、促消费”等相关政策的整体推进。要减少资产泡沫对宏观经济的危害,关键在于釜底抽薪,通过对出口导向型的外贸政策的调整逐步实现外贸平衡;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大“三农”投入、缩小收入差距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扩大居民消费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通过扩大对国民经济瓶颈行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投资,增强对产能过剩行业的宏观调控,逐步实现经济的内部平衡和外部平衡。

2.防止各类机构违规运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高风险的证券投机活动

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借贷资金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有着完善的风险保护机制。比如,投资者可以通过向券商融资提高杠杆收益,但当股市下跌到“触发点”,券商可以按照协议要求投资者补入保证金或强制及时平仓,使亏损风险不致蔓延扩大。但在我国现阶段,合法的券商融资融券业务没有开展,有的机构通过各种名目非法从银行贷款投资证券市场,甚至有个人投资者通过房贷、消费信贷等形式获取银行资金投资证券市场,而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对资金流动的监控手段有限,导致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非法流入证券市场。对于银行资金进入证券市场,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对于通过正常、合规的渠道,在自行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自愿进入证券市场投资,监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防范风险;对于那些通过违规、违法的方式,进入到证券市场的“灰色资金”,则应加以严格的约束和严肃的处理。

3.完善证券市场的产品结构,提高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最大缺陷,是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发展的严重失衡,债券市场的发展严重落后于股市的发展。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由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投资者对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收购兼并市场不发达,公司普遍将股票融资视为可以无偿使用的“免费资本”,普遍不重视股东利益和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在这种情况下,股票的价格基本上是由供需关系所决定,即使是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价格也高高在上,蕴涵着极大的风险。为了满足投资者保值增值的理财需求,我国证券市场应该大力发展低风险证券产品,包括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房地产抵押证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将低风险偏好的长期理财资金从高风险的股票市场转移出来,使投资者有更多更好的选择。

4.大力发展发展类型多样、优势互补的机构投资者

为改变券商“靠天(行情)吃饭”的局面,监管部门应为券商开拓新的盈利渠道和盈利模式“松绑”,如发展融资融券等低风险的利差业务,发展规范的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新型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衍生品业务等等。监管部门要改变片面发展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倾向,注重发展养老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契约型金融机构,鼓励发展将高风险偏好资金与低风险偏好资金结合起来的创新型信托理财产品,以满足广大居民多样化的长期理财需求。

5.监管部门要树立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发展思路,变化解风险为充分揭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