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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常用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8 16:58: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地产常用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房地产常用法律法规

第1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市建设局是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全市建设工作的市政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城建档案、建筑业管理等工作,与百姓的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对全市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切实做好全市建设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我局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各有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局法规处。局长作为我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率先垂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创新工作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省建设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将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分工,建立了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使《纲要》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搞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各级干部、执法人员、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常识,是推进依法治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我局在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中确定了以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以及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四个层次的宣传教育重点,结合行业特点,以公共法为基础专业法为重点,狠抓基础,注重实效,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按照住建部和省市“”普法纲要要求,认真安排部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普法作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基础,将法律知识列入中心组必学内容,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讲法用法,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制度、干部年度法律考试制度、学法用法合格证制度、干部提拔任用前法律考试制度等;二是从普法宣传教育的经费、物资、设备、教材,以及学习培训宣传活动时间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三是将学法用法同创建学习型机关有机结合起来,在全局营造了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四是通过举办专项法律法规培训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员培训,以及建立企业守法联络员、普法宣传员制度等形式加强对各方市场主体的法律宣传培育;五是采取法律宣传日、法律咨询服务、法律进工地、开办农民工夜校、送图下乡、组织“”普法红歌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了“法律八进”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得深入扎实、有声有色,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力求做到权责统一。自年以来,我局作为最早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单位,按照省、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多次对本系统行政责任制进行整合规范,根据职责、岗位、任务和执法要求的变动,对行政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相应调整。年又进一步完善了《市建设局执法责任制资料汇编》,形成了责任清楚、目标明确、逐级负责的执法管理体系,层层签订了责任状和责任书。健全了《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办法》、《行政执法层级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每年结合全年任务目标考核,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进行年度执法目标考核测评,把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基本条件。

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向行政执法精细化目标迈进。为从制度上解决执法人员自由裁量随意性过大问题,年我局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了《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实施办法》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对罚款自由裁量权进行量化、细化,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因素,将违法情节细分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个阶次,明确规定了不同阶次的自由裁量标准。经过反复修改,年月我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有效实施,我局还建立健全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先例”制度》、《行政处罚说明制度》、《新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和《建设行政执法预警预防制度》等六项配套制度,把自由裁量权真正落实到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的全过程。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对于相同或相近的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基本一致,在确定罚款数额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实现了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基准统一,减少了过宽的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使每一个违法行为都能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罚。

自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以来,我局全体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要求,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准确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细化标准及执法步骤。所有行政处罚案件依据合法,程序规范,证据充分,处罚适当,无一起错案发生。

三是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标准。行政执法文书及案卷既是行政执法的载体,也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为了更好的规范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工作,进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水平,我们针对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文书案卷不规范,标准不一致突出问题,按照基层执法人员实际工作的需要,收集了部分规范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等常用的执法文书案卷格式,整理出一整套比较系统全面,相对标准的示范文本,编辑成《行政执法常用案卷实用手册》(试行),印发到全市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各执法单位,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一个有价值、可参考、可操作的制作执法文书及案卷的实用工具,对于规范全市建设局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提高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严格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局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为基础,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为手段,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招标投标活动。二是坚持“最上乘的服务才是最有效的管理”、“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为施工企业办好事、服好务,真心实意地帮助企业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时,一方面及时制止,对企业进行警示教育,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帮助他们整改提高。另一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严重,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决不手软。通过近几年的稽查、监管,保证了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认真转变职能,创新工作机制。以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为重点开展施工图审查专项执法检查,加强了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施工图审查和勘察设计管理的正常开展,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的良好秩序。四是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力度,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针对房地产开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由我局牵头组织发改委、规划局、房管局等11个部门,对开发项目开展拉网式联合执法大检查,及时查处房地产市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了违法开发行为。五是进一步完善守法诚信和违法记录曝光制度,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对没有诚信、信誉差的企业及其违规行为进行暴光,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重视法制建设工作,提高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水平

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到位。针对过去执法体制不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我局按照行政处罚法查处分离的要求,成立了“市建设稽查办公室”,在局内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提高了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了执法成本,探讨建立了“精简、统一、效能”的执法新体制。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和规定,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成为我局一支业务熟练、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专业执法队伍。

二是重视发挥法制部门的作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凡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一律由局法规处审查把关,并报法制办备案;完善了法制工作机制,对重大法制工作事项列入局长办公会,分析典型案例,纠正执法中的偏差和不足。涉及审批监管与法律法规衔接问题,由法规处提出意见,发挥法制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健全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列入局考核目标。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考核,激发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是重视立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建设法规体系。一是将城乡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中急需规范的内容作为立法重点,制定立法计划。二是严谨、认真、细致地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和修改。三是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邀请建设(开发)单位、施工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人员参加,有针对性地征求意见,使文件的制定合民心、顺民意,充分反映出群众的意愿,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局参与制订出台了《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快主城区旧城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劳保费统筹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建设法规体系,为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提供了重要保障。

六、关注民生体贴民情,积极做好复议应诉工作

城乡建设工作中的房地产开发与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与老百姓关系密切,关注度、敏感度较高的工作。由此引起的矛盾纠纷和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妥善解决矛盾,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加强了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依法行政。近年来,市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实施了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战略。由于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房屋拆迁力度的加大,由房屋拆迁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随之增加,自去年以来截止今年9月底,我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案件已达37起,行政应诉案件14起,是历年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最多的时期,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局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办理行政复议审查和应诉工作,在37起行政复议案件中,维持25起,经过协调达成协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11起,由于开发企业采用无注册评估师资格人员出具的评估报告无效,导致我局做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被省建设厅撤销1起。对此,局法规处和拆迁办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进行案例分析,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拆迁许可和行政裁决的法定程序和执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改进和规范。

二是建立接待责任制,排查矛盾纠纷。特别是在每年的“两会”期间,局领导高度重视矛盾排查工作,专门成立了稳定处,落实责任制,按分管业务,将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明确责任人,列出矛盾纠纷排查表,由局主要领导定期调度案件落实情况。凡属于群众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情况复杂涉及多部门的,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协调解决;属于政策以外,不能解决,群众不理解的,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积极消除上访隐患,同时,采取主动约访、下访的形式,变事后被动处理为事前主动预防。对重点人、重点事及时登记,及时向局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既方便了群众,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又避免了推诿、扯皮,提高了工作效率。

七、坚持依法治建,推进城乡建设

近年来,我局坚持依法行政,有力保障了各项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连续15年获得优秀。年我市获全省宜居城市“燕赵杯”竞赛金奖榜首,武安市、大名县双获宜居城市“燕赵杯”竞赛金奖。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任务在全省率先完成,援建平武县平通镇12个交钥匙工程提前一年半完成建设任务,我局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抗震救灾模范集体。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以来,全市县(市、区)17个污水处理厂已建成运营,15个垃圾处理场全部竣工,提前一年完成任务,列全省第一;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拆迁中,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与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相结合,不断刷新“拆迁速度”,全省最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五仓区综合开发,创造了“一百天等于五年”的城建新速度;赵苑公园荣获国家4A级景区,赵王城遗址公园成为华北地区最大的休闲、文化公园,北湖自然风情景区一期建成;文化艺术中心正在抓紧施工,丛台广场、输元河桥建成投用,全省最大的斜拉综合立交桥邯武立交桥和“两路四延”及南环、北环改造工程竣工通车;累计完成城区70多条道路建设改造,市民出行更加方便快捷。成功举办了、、三次城建项目招商活动,签订合同或投资意向项目165个,投资规模约2543亿元。目前已完成项目落地80个,投资586.02亿元。完成城建投融资193亿元。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2篇

关键词:新广告法;气象;广告;定位;形式;文案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背景下,2015年9月1日起新广告法开始实施。这部被业内人士称为“史上最严”的法律,是继1995年版广告法规定以来的第一次重大修改。时隔20年,我国的广告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存在明显的滞后,广告诚信问题日益凸显,不得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作为广告界的规范。

一、新广告法分析

新修订的广告法从原先的49条增加至75条,除了8条没改动外,新增了33条,修改了37条,在细则上更加完善。其中,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烟草广告;弹窗网页广告须能一键关;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广告中常出现的明星代言在新广告法中有了严格的规定。其中第16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在第18条规定中保健品同样不能找代言人,就算是广告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也是被禁止的。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给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代言人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拥有特定的拥护人群,请他们做代言,更具有诱导性。[1]新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明星代言的真实性,禁止为没有使用过的产品进行证明和推荐;对于违规代言者,除了没收代言费外,还将处罚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这样能够促使明星在选择广告代言上更为谨慎,而不仅为高额代言费用作出虚假承诺。这种细化体现新法的一大特点,即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需注意的是,新法还明令禁止10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这也是针对近年来亲子类节目泛滥、萌娃代言日益增多而出台的。因为代言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10周岁以下的儿童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商家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虚假宣传。

二、新广告法下气象影视广告的创作

在较之严格的法律法规下,是否气象影视广告就被绑住双脚而无法创作了呢?其实不然。新法主要针对长期以来群众反映强烈的、带有欺诈嫌疑的行为,以及对其他特殊的情况进行限制。出发点在于规范广告主体的广告行为,使我们的广告更规范,更符合法律、道德的基本要求。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下,创意大可展开。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广告定位

气象影视广告的优势在于覆盖面广泛,基本涵盖湖南卫视在内的所有湖南省级电视媒体,针对不同层面的收视人群,不论年龄、性别、知识结构。气象影视广告穿插在天气预报节目里,收看天气预报节目的观众必定会接收到广告信息,因而广告到达率极高。其中,硬性广告紧接着节目片头出现,对于收看天气预报节目的观众效果不言而喻。城市贴片在具体城市天气预报时出现,屏幕约3/4的部分呈现品牌广告,借鉴CCTV1天气预报中的表现形式,价格低且效果好。对市场认知度不同的品牌,在广告类型的选择上有所不同。对于投入市场成熟期和衰退期的品牌,企业宣传的重点是加强企业品牌形象,刺激重复购买,巩固原有市场占有率,引导消费者形成稳固的、长期的习惯需求。[2]这时可选择经视、都市等频道天气节目的硬性广告,同时适量地选择娱乐、公共、电视剧、纪实或电影频道天气节目的城市贴片广告,一方面能形成反复多次播放的巩固效果,另一方面也能帮助企业节省广告投放成本。对于投入市场时间不长、希望借此提升企业知名度、宣传产品形象的企业,可以选择节目冠名广告,既涵盖了主持人口播品牌,又贯穿整个天气预报节目,保证了节目的收视率就是广告的到达率。同时,企业可以根据广告费用适当地选择多个城市贴片广告或个别硬性广告,达到宣传品牌的功效。定位不仅在类型的选择上,频道的选择也是其考虑的范围。湖南卫视是上星频道,收视人群涵盖老、中、青三代,天气节目的风格权威知性;湖南经视天气节目的风格定位在轻松而明快的风格上,收视人群锁定以中青年为主;都市频道、电视剧频道、公共频道主要关注市井民生,定位主要在中老年人群;娱乐频道风格年轻时尚,主要定位在青年和女性基础上。不同的频道播出时间的不同,广告主可根据不同的定位合理安排广告的投放。白天段的天气预报节目收视人群主要是中老年,其中以女性居多。针对收视人群的特性,此类广告企业可投放该时间段,既达到了广告效果,又节省了广告成本。不同的月份,譬如寒暑假时期,利用学生放假的特点,白天段可以投放针对学生族群的相关广告。晚间段的天气预报节目针对的人群更加广泛,价格也相对白天段高,此时不仅中老年人群,上班族、劳动者都是天气预报节目的忠实观众。近年来气候异常,灾害频发,及时地了解天气动向,对于不同岗位的人群都是十分必要的。针对季节的不同,广告的选择也有所不同。譬如夏季,相应的旅游景区漂流、水上运动、空调或电扇广告可以增加;冬季可增设取暖设备、服装等广告类型。诸如此类,根据季节需要应运而生。不同频道、不同时段天气预报节目的选择是考虑多方面因素的结果。

(二)广告表现形式

广告的表现形式需要围绕广告主题展开,用最适合的方式去体现商品的特性,从而打动观众。总结起来,气象影视广告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1.直接型。这种方式在形式上不够出彩,但能够快速地传达主题。针对气象影视广告时长较短的特点,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广告片需要传递的信息一目了然地呈现在画面中,并且持续停留,往往可以给人留下印象。2.解答型。首先提出问题,然后解决问题,这是一种在广告中较为常见的表现形式。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说话,用大众的语言来表达,让观众产生认同感。在选取的切入点上,应该是观众容易忽略的,又亟待解决的问题,容易被人接受。3.故事型。虽然气象影视广告的时长较短,但故事型广告仍具有独特的优势。这种形式更易吸引观众,把广告当做故事来观看,在潜移默化中接收了广告信息。这当中需要注意的是,故事情节应尽可能简单明了,紧密不拖沓。表现商品最为突出的特点,求精不求全。结尾点明故事主题及商品特性,最好能给人遐想,延续至广告结束之后。4.卡通型。卡通型广告能给人轻松、愉快、幽默的感觉,通常采用拟人手法,使商品更灵动、鲜明。三维动画是卡通型广告常用的手段。对于较成熟的企业,卡通型广告可以作为巩固商品形象的一种手段,需要投入的成本较高,做得好可令观众回味无穷。对于起步时间不长、资金不充足的企业不建议采用。

(三)广告文案

文案不是简单地列明商品的属性、优点、电话和地址,是需要广告创作者运用商品特性,用艺术的手段对其进行创意性组合的思维过程。真实性是文案创意首要遵循的规则。新法中对“最”“第一”“唯一”等极限词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往极限词的频繁使用是气象影视广告的重灾区,譬如文案中的“家居装修首选板材”“打造中国宴酒第一品牌”“首创便捷安化黑茶”“中国散装酒唯一王牌”“世界级城市综合体”等广告语。这些“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极限词的使用一方面损害同行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误导消费者,因此属于夸大事实的虚假广告范畴。那么,如何创作商品的广告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作手:努力挖掘商品中的最大卖点,最好是同类商品没有或者不擅长的方面。同时在广告语的选择上,受限于节目的时长和版面,不可能把企业和商品的全部内容容纳其中交代清楚,因此突出和强调商品或企业的某个重点信息,力求简洁明了以便于记忆。具体而言,气象影视广告每句最好不要超过8个字,一个画面不要超过3句话。同类型广告常用的语言尽量不要采用,综合其他品牌商品的广告词,从而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广告语。广告文案的形式设计要独特,色彩突显,不要和环境色彩用同类或邻近色,这样方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三、结语

新广告法颁布近一年的时间,气象影视广告的违法广告数量大大降低。新法有效地遏制了虚假、明星或未成年人代言广告的,有助于广告业和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法律作为规范广告行为的底线,管理是手段,发展才是最终的目的。[3]作为广告从业者,不是以规避法律为目的,而应该从广告定位、表现形式、文案等方面创作出为大众接受的赏心悦目的作品,进而提升气象影视节目的画面品质。

参考文献:

[1]魏炬.广告思谋与运作[M].中南大学出版社,2006:51.

[2]奥美集团.奥美的观点[M].中信出版社,2013:80.

第3篇

关键词:土地财政;社会经济;房地产市场;影响模型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3-0052-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3.12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是不同的概念。目前学者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信息与金融融合产生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模式[1]。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企业为基础,结合金融要素的一种模式,主要包括以阿里巴巴为首的互联网公司建立的贷款和基金销售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和P2P网络借贷等。而金融互联网,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计算机系统、电子渠道建立的能够取代人工和银行网点满足客户随时随地获得金融服务需求的模式,主要包括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以及银行建立的电商平台等。2013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倒逼传统金融业务的改革,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基金公司纷纷思索探寻新型的信贷融资模式,由此产生了新的金融互联网模式。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风险不同,对其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2]。互联网金融由从未涉足金融的互联网企业构建,对于风险控制缺乏经验,极易堆积风险,缺乏监管且高度集中的风险一旦大规模释放,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破坏性的冲击,制约金融市场的发展。而金融互联网由传统金融机构为主体,在风险控制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监管部门在已覆盖大部分的监管要求,对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不能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概而论,应根据其风险不同制定不同的监管要求。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迫切性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1. P2P网贷的风险

P2P网贷由于其资金门槛低以及监管和法律的空白而风险频发。经过野蛮式增长后,P2P行业堆积的风险通过提现难、跑路、倒闭而集中爆发。根据最新数据,截止到2013年年末,共有74家P2P平台出现问题,涉及资金约为12亿元。幸存的P2P企业也未做到规范运营,酝酿着建立资金池集资、关联交易、圈钱甚至庞氏骗局等问题。根据调查,P2P网贷平台给投资者的收益年化利率约为10%~16%,给贷款者的年化利率一般为18%~25%,在没有任何监管的前提下,高收益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一旦集中爆发势必引发信任危机和系统风险。

P2P网贷平台主要面临七大风险。一是道德风险。指平台负责人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资金池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风险。二是交易风险。主要指在交易支付结算环节时P2P网贷平台中借贷双方资金的划拨需经过中间账户,但对于中间账户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而引发的风险。三是技术风险。指由于缺乏技术门槛而导致的网贷平台数据遭到攻击而使客户发生损失的风险。四是信用风险。是网贷平台的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而造成投资人的损失的风险。五是法律风险。指P2P网贷平台缺乏法律支撑与约束,其业务模式游走在法律边缘极易触碰红线的风险。六是监管风险。目前对于P2P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缺乏监管法律,多头监管等于没有监管。七是系统风险。这是由于经济下行而带来的所有金融机构都可能面临的风险,但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弱的P2P行业更难消化系统性风险[3]。

2.余额宝等网络理财的风险

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上线以来虽未发生违约事件,但是其运营的背后也隐藏着风险。自余额宝推出取得不错反响后,百度、网易等互联网巨头纷纷以高收益来作为吸引客户的方式推出网络理财。实际上,宣传的收益率只是预期收益率而不是实际收益率,根据银监会的规定,理财产品的销售不能承诺固定的收益率。在网络理财销售火爆的同时必须透过现象看到理财产品的本质,警惕理财产品的风险。

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主要有四大风险:一是投资风险。网络理财产品大多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基金产品,而基金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收益或损失的,与银行存款相比,网络理财产品并不能保本保收益。二是技术风险。与银行账户相比,网络理财产品的账户安全要低,被盗和被非法转移财产的风险更大。网络理财是互联网和基金公司的合作,牵涉的环节多,其中任何一方出现信用问题都可能导致客户遭遇损失。三是行业风险。网络理财以互联网公司为支撑,一旦基金运行出现问题或者互联网公司破产倒闭,将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行业类的网络理财产品不分良莠都会遭遇信任危机。四是市场风险。当经济运行出现类似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时,货币市场违约而带来网络理财产品违约将带来投资者的恐慌。

3.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在我国发展较快,央行已经开始对其进行规范。截止到目前,央行已经给250家第三方支付企业发放经营牌照。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出现一些问题。在资金沉淀以及利息归属等问题尚未厘清的情况下,支付宝的泄密事件引发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任危机。实际上,2011年12月支付宝也被卷入互联网大规模数据泄密事件,但未引发较多关注。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用户的资金安全息息相关,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急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应该引起更多的重视。

第三方支付具有三大风险,首先是沉淀资金风险。在第三方支付的运营过程中,买方先将货款转入第三方支付的账户中,等到买方确认收到货物没有异议再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货款打入卖方账户,其中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由于时间差而集中的资金就是沉淀资金。数额巨大的沉淀资金若用作其他投资,一旦发生风险,将给客户带来损失。其次是技术风险,第三方支付是依赖互联网技术的行业,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其一旦遭遇黑客攻击窜改资金数字或者泄露客户资料,都将对客户产生难以估量的损失。最后是洗钱和欺诈风险,第三方支付的现金流并不受到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监管,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和诈骗等非法行为。

(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

与互联网金融相比,金融互联网主要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其业务相对比较规范且有法有规可循,风险较小。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互联网绝对安全可靠,金融与互联网都是高风险的行业,互联网渠道给金融服务降低成本、提供便利,但也带来一些新的风险。

1.技术风险

金融互联网的技术风险指的是商业银行的网络系统遭到技术性外部攻击而造成的损失。金融互联网的主要业务是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线上交易和大量的资金转移以数据传输作为支撑,很容易遭到黑客的攻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防火墙、杀毒技术发展的滞后(一般情况下先产生病毒才研制出相应的杀毒技术),金融互联网首先要防范的就是技术风险。金融互联网平台设计中的缺陷、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障碍、以及用户客户端的操作错误均有可能给金融互联网的安全造成威胁。

2.法律风险

金融互联网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来源于专门监管金融互联网法律的缺失,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不能完全覆盖新型的加入互联网因素的金融业务,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可能最终产生传统监管框架之外的问题而产生风险。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法》中并没有针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电商平台的专门规定,《电子支付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规章缺乏有效的约束力。另一方面是金融互联网化带来的违法行为,包括洗钱、诈骗、侵犯客户隐私等。互联网的远程性和开放性使得对这类违法行为的监管更加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局限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无序性和乱象迫使金融当局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爆发性和快速性也使得监管法律规章难以跟上其发展速度,导致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滞后。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空白。

第一,缺少专门法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虽也根据需要出台了一些有关互联网金融的规章制度,如有关第三方支付的《电子支付指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这些零散的制度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也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的更新。对于风险更为集中的P2P网贷平台和网络理财居然没有任何规范性的文件和指引[4]。更是缺乏一部专门用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形成有效系统的监管。

第二,没有行业门槛。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对互联网金融几乎没有规定准入门槛、资本要求,导致其风险普遍较大。对互联网金融中对资金要求最高的第三方支付规定,申请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省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注册资本分别为1亿和3千万元人民币。而对于发展起步较晚的P2P网贷,没有任何准入门槛,导致P2P行业鱼龙混杂,行业风险极高。

第三,缺乏监管措施。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和监管法律缺失,互联网金融的合规与否没有明确的标准,也得不到有效的监管,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无序竞争、风险频发的主要原因。风险高度集中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必要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无法做到防范风险、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在风险发生后无人问责、无人整顿,互联网金融处于监管措施缺失的真空地带。

2.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局限

金融互联网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延伸,部分可沿用传统金融业务的监管体系。对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制度建设也已经起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

第一,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虽然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支付指引》等,但相对于复杂的互联网而言这些办法和指引过于笼统和单薄。另外,对于金融互联网客户的隐私保护和跨境业务还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

第二,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目前监管当局没有区分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和互联网业务,仍然按照对传统业务的监管方式对金融互联网进行监管。目前缺乏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金融互联网业务的日常监管,而是将其纳入商业银行的一般风险监管工作中。

第三,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目前金融互联网的业务已经超越传统银行业务,甚至加入保险、证券、电商等业务,而对于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还停留在分业监管的体系框架中。现有的监管人员也难以满足金融互联网时代全方位、灵活性、高技术监管的要求。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要求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在代表产品、准入门槛、资金来源、授信依据以及风险类别以及风险控制经验上均存在差异,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对于目前处于监管空白的互联网金融应重点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主体

确定合适的监管主体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实施有效监管的前提。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将金融与互联网结合起来,既包含银行、基金、保险、其他金融机构,也包括互联网和第三方支付等非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只会造成混乱的责权关系,不利于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风险的识别和控制,甚至导致风险的跨机构跨行业蔓延,形成系统风险[5]。

要理顺各类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机构的业务性质和相应机构的性质定位,明确监管主体,确定监管责任。互联网金融机构类别繁多、业务纷杂,在监管时应根据其业务性质确定不同的监管机构;而对于金融互联网,其业务多是银行业务的延伸,在监管时具有一致性、统一性,可采用相同的监管机构。

对P2P网贷平台,因其业务与银行贷款业务性质一致而确定其由银监会监管,对于其资金划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则由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余额宝等网络理财产品实质上是基金通过互联网渠道的销售,归根结底应由证券会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涉及支付结算,应由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司监管;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银行电商平台的业务主要是传统银行业务的延伸,仍然应该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监管。

(二)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范围

明确监管范围是实现良好监管的重要前提。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当局不能因其金融创新和风险特性而全部严厉打击取缔,应用包容开放的态度对其进行适时适度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范围应从两个角度进行考察:一是监管范围的横向范围;二是监管的纵向范围。

1.监管的横向范围。即是明确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纳入监管的业务范围。互联网金融由于处于监管空白,其业务构成包括P2P网贷平台、余额宝等网络理财和第三方支付等均要纳入监管范围中。而金融互联网业务,由于其本身是传统金融业务的扩展,已有部分在现有监管框架之内,对于未纳入监管的互联网部分要纳入监管范围。

2.监管的纵向范围。即是指对纳入监管对象监管力度。对于风险集中爆发的P2P网贷平台,应加大对其的监管力度;对于由于经济运行良好风险尚未显现的网络理财应重点监管;对于偶有风险且可控的第三方支付应正常监管;对于金融互联网的各业务对其监管要区别与传统金融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手段

监管手段是指为实现监管目标或完成监管任务为采用的具体形式和技巧。目前的监管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在当前互联网金融野蛮式生长且监管空白、金融互联网积极创新现有监管难以全面覆盖的背景下,创新和完善网络技术监管手段,使网络技术监管手段与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

1.网络技术手段。互联网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必须采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手段,运用电子计算机对互联网上的金融行为进行实时监管,通过全国一体、上下联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长效机制。网络技术手段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的必要手段。

2.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即通过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市场中运行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使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各参与主体按照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使用法律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进行监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法律手段监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是金融监管中最常用的手段。

3.经济手段。经济手段指监管当局采用间接调控方式影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活动和参与主体的行为。主要包括价格手段、税收手段和宏观调控手段。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高于其价值的价格水平可以使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对于发展速度过慢或过快而导致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可以运用税收手段监管。

4.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指监管当局采用计划、政策、制度、办法等进行直接行政干预和监督。虽然行政手段针对性强、效果明显,但是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中只能作为一种辅的手段。这是因为行政手段与市场运行规律相背离,对市场主体的负效应大,也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措施

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应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体系建设,从改造监管环境入手,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水平和人员素质,更好地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规范发展。

1.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法律法规是实现对其有效监管的基础,应适时修订完善现有适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研究制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法律法规。第一,应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管理办法》,将P2P网贷平台、余额宝等网络理财、第三方支付等新型金融模式纳入监管范围。第二,修订原有商业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增加新的金融互联网化的更高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手段。第三,对于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最重要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第四,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行业标准,设立准入和退出门槛。

2.规范监管流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工作流程是监管人员对其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6]。首先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环节,对于互联网金融中的不规范和不合理现象进行实地核查,对异常现金流进行跟踪监督。其次确定专项检查环节,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特定事项安排专项核查,做好数据汇总工作。第三,风险的查处环节,对于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反应的风险问题,应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要求进行规范处置,并及时更新数据和风险类型,建立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风险管理数据库。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主要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3.加大监管力度。应投入监管人力物力,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制定监管计划、日常监管分析、风险评估、监管评级,另一方面要从监管流程的各个环节出发,对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设定不同的要求、标准和手段措施,并将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和非日常监管的监管结果进行对比分析,同时持续开展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评估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管理进行优化。

4.提升监管人员水平。提升监管人员水平是加大监管力度,开展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运用网络技术监管手段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风险防控的重要措施。应加快建设一支具备金融知识、监管知识与互联网知识相结合的现代化复合型监管人才队伍,不断提升监管人员水平,使其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的节奏。通过加强与具有先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监管经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定期开展监管培训活动,鼓励监管人员参与国际认证考试,不断提升我国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

5.加强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为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的有效途径,也是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监管的的辅措施。因此,要大力推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形成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同业公约,从内部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进行全面的监管。通过行业内有效的交流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金融风险,维护同业成员的权利以及协调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行业内部矛盾。鼓励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如P2P行业协会、网络理财协会、第三方支付协会等。加强对各行业成员的监督指导,建立行业内部的投诉机制,对圈钱、欺诈等不合规的人员进行教育。

(五)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监管奖惩机制

监管存在执行力的问题,合理的奖惩机制能够提高监管的执行力。若没有奖惩机制,则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不规范发展的企业形成有效的约束力。因此,要设置合理的奖励惩罚措施,第一,对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中的不合规不合法引发风险的单位要进行严厉的处罚,不仅要对其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经济性惩罚,必要时还可施以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惩罚。第二,对于合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出色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企业还须给予奖励,可以通过表彰、优惠政策等进行奖励[7]。

四、结语

近日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呈现爆发式无序增长,缺乏有效监管带来的金融风险给我国金融稳定带来了挑战。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并不是一个等价的概念,其风险大小和受监管程度都不可同日而语,在对二者设计监管要求时理应区别对待,分类监管。有效的监管不仅需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的努力,还需要各部门形成努力合理,形成监管多方联动机制,共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规范、有序、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吴晓灵.互联网金融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N].IT时代周刊,2013-11-05.

[3]沈杰.P2P网贷平台的成因、问题和发展思路[J].商,2013(13):304-305.

[4]程雪军.论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法律监管[J].中国外资,2013(9):55-55.

[5]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9):8-11.

第4篇

关键词:重点企业;上市;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17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1)03-0123-03

随着目前利率的不断上涨,企业采用间接融资时财务费用负担越来越重,融资规模也受到净资产的限制;而企业采用直接融资则没有固定的还款支出压力,资本规模可以迅速扩张,在目前国家金融政策紧缩的情况下,上市融资成为企业解决资金瓶颈问题的首要选择。

一、辽宁重点企业上市现状

(一)辽宁重点企业上市情况

截至2010年10月底,辽宁在国内上市公司为64家,总股本277.69亿股,总市值2463.63亿元,非限售股流通市值1312.81亿元。这些公司通过企业上市搭建起企业融资平台,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

从上市公司的地区分布看,沈阳21户,大连24户,鞍山、朝阳、葫芦岛各2户,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各1户,锦州5户(含l户B股),盘锦2户(其中1户已退市、1户目前暂停上市),丹东l户(目前暂停上市),铁岭0户。

从上市公司控股看,由原有国有企业改制的41户,法人改制企业21户,合资改制企业2户。

从公司主营行业看,第二产业27户,其中,工业24户,建筑业3户。第三产业的有37户,其中,批发和零售业4户,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户,房地产业2户,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户,其他行业22户。

(二)辽宁重点企业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与绩效关系

课题以辽宁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为例说明辽宁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与绩效关系,选择了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和主营业务收益率作为衡量辽宁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绩效的指标。

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来看,辽宁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呈现上升再下降的趋势(剔除sT公司),企业绩效则呈现先下降后又逐年上升趋势(见表1),反之亦然。即辽宁装备制造业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与绩效呈现不完全负相关关系。

(三)辽宁重点企业行业分布及经营业绩

根据调查的辽宁百个重点企业分属于12个行业,其中,制造业40户,利润额约2238.45亿元,占百户利润总额的74.2%,同比提高了16%,户均利润约55.96亿元;采矿业11户,利润约326.45亿元,占百户利润总额10.1%,户均利润约29.67亿元;电力行业16户,利润约163.65亿元,占百户利润总额的5.1%,户均利润约10.23亿元。

在制造业中,石油加工业是重点企业最多的一个行业,共有12户企业,利润合计约为1589.65亿元,占重点企业利润总额近半,企业户均贡献利润约13247亿元。

在石油加工业之后,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也是辽宁利润增长的一大亮点。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6户,利润约221.65亿元,占百户利润总额的6.9%,户均利润36.94亿元。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利润增长,主要得益于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该项政策的出台,有力拉动了辽宁汽车消费市场。近一年辽宁汽车总产量近60万辆,同比增长49.1%,其中,轿车近30万辆,同比增长124.9%。

此外,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7家企业,利润约361.5亿元;烟草制品业有2家企业,利润约100亿元。

(四)辽宁重点企业地区分布情况

从调查的辽宁的重点企业地区分布看,沈阳24户,大连27户,鞍山、抚顺各6户,锦州、辽阳各7户,本溪、丹东、葫芦岛各2户,铁岭9户,营口4户,盘锦3户,朝阳1户。

调查的重点企业利润额度与各地经济规模基本相当,朝阳、丹东等重点企业数量较少。全省14个市均有企业,其中沈、大、鞍、抚四个市企业共调查67户,利润总额约达2062亿元,占百户重点企业利润总额的63.8%。

(五)辽宁重点企业经济类型

在这四种经济类型企业里,内资企业有78户,利润总额约为2668亿元,占82.9%。其中,股份公司24户,利润约1413.6亿元;国有企业19户,利润约为724亿元;有限责任公司29户,利润约为478亿元。在调查中我们还涉及涉外企业22户,利润约为552亿元,高于其他企业利润总增幅23.3%,对辽宁利润拉动作用明显。

(六)辽宁重点企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职工收入增加

调查的辽宁100户重点企业从业人员76.7万人,同比增长4.2%。人均劳动生产率91.4万元,同比增加1.1万元。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为448.4亿元,同比增长12.5%,年人均劳动报酬为5.3万元,同比增加了4200元。研发人员年人均劳动报酬为6.4万元,比上年增加7400元。

(七)辽宁重点行业优势明显

辽宁在振兴老工业基地,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大企业、大集团为重点,结合行业整合和企业改革,实行资产重组、资本化运作、低成本扩张,推动优质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劳动力、资本、资源和技术的有效结合和集约化、集群化的产业发展,做强制造业及其配套等其他行业。

二、制约辽宁重点企业上市的因素

据课题组成员对全省约100户企业调查显示,辽宁重点企业资产规模扩大,综合实力增强,利润稳步提升,但经营资金短缺,科技投入不足等问题仍制约着辽宁重点企业的健康发展。制约辽宁重点企业上市的因素包括企业本身、地方政府及辽宁资本市场发展。

(一)制约辽宁重点企业上市的企业因素

辽宁重点企业满足上市资格的公司很多,如辽宁新创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等,调查中发现这些企业满足现状,不愿积极上市主要是不想面临诸多压力。

第一,资格维持压力。重点企业上市后要维持其上市资格必须面临许多压力:如上市公司连续两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视为财务状况异常而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若在期限内仍然无法扭亏为盈、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将最终受到终止上市的处罚。

上市公司若要实现再融资又面临着诸多资格要求:如增发要求公司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可转债发行的要求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这些都使很多效益较好的重点企业望而却步。

第二,受多方监管的压力。企业上市后就要在众目睽睽下接受多方的监管,包括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报表的审计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地方证监会等政府部门的监管;企业股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监管。

第三,信息披露义务的压力。企业上市后必须认真履行对

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即要披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募集资金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如预警预亏制度)等。

第四,公司治理方面的压力。很多重点民营企业出于种种客观原因,抑或企业决策者自身的思维局限,很多企业用人重视“嫡系部队”,这些企业对建立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很是抵触。

第五,信息不对称的压力。由于观念、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辽宁很多重点企业缺少与上市中需要打交道的机构如上市财务顾问、证券包销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沟通与相互了解。对《公司法》、《证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指南、《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等法律规范不熟悉,而企业上市不是企业自身努力就可以完成的,所以丧失很多良机。

(二)制约辽宁重点企业上市的地方政府因素

政府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具有风向标的作用,政府的政策和态度积极与否对企业的行为影响很大。地方政府抑制企业上市的因素主要包括。

第一,对利用资本市场大力发展重点企业不够重视、不熟悉。由于辽宁上市公司数量不多,上市公司给政府和企业的经验不多,使得地方政府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企业上市工作觉得程序复杂,规矩多,专业性太强,见效较慢,所以很多时候更愿意将精力和注意力放在招商引资上。甚至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企业不行了、银行贷不到款了才需要去上市融资。

第二,一些重点民营企业受到地方政府观念、政策的限制。政府在制定政策、选择培育企业时往往偏好国有企业。重点民营经济企业还会受到一定的不公正待遇,导致上市热情和上市的积极性受到抑制。

第三,政府在促使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采取“无为”原则,奉行“市场至上”,没有提供较强的协调服务,对企业、对监管审批部门的工作力度薄弱;一种是“保姆式”,政府大包大揽,对改制上市设各种考核指标,过多地参与了企业的改制上市过程,导致企业苦乐不均,甚至有时违背企业意向搞摊派,影响企业正常的改制上市工作。

(三)制约辽宁重点企业上市的资本市场因素

资本市场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是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场所,制约企业上市的资本市场的因素包括。

第一,金融危机导致证券市场的低迷。低迷的证券市场使得一些重点企业认为上市也无法体现企业的价值,从而影响企业上市的主动性、积极性。

第二,一些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产生负面影响使得企业感觉上市后容易变成众矢之的,上市后需要面临各种繁琐杂乱的事情,劳心劳力无益于企业价值的提升,所以望而却步。

第三,资本市场上存在的违规操作暴露的风险,让企业和地方政府缺乏了信心。

第四,保荐机构数量很少,很多重点企业对保荐机构知之甚少,更缺乏沟通,使企业对上市感觉渺茫。

三、加快推进辽宁重点企业上市的对策

通过对辽宁重点企业上市的现状、制约因素分析,正确合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企业上市融资,必须多管齐下:政府要制定政策扶持、引导;企业要转变经营观念,积极主动和政府联系、加强和保荐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合作,积极在主板或中小企业版等上市融资,破解融资难的瓶颈。

(一)提升重点企业上市意愿,认识资本市场融资的紧迫性

第一,加快企业上市,关键在企业。是企业的上市决心要下定。有基础、有条件的企业要转变思想观念,切实解决“想不想”、“愿不愿”、“敢不敢”、“能不能”上市等认识问题,切实为企业上市树立良好观念。

第二,政府要加大对资本市场的作用和意义的广泛宣传,使企业充分认识到上市融资对企业解决资金瓶颈问题的重要作用。

第三,政府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IPO常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企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财务报表剥离调整指导意见》、《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内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使得企业对上市的相关问题有清晰明了的认识,不再感到神秘而望而却步,敢于、乐于尝试。

第四,继续加强培训辅导。邀请证券等中介机构的专家学者及具体运作上市的保荐人定期的来辽宁举办专题讲座,使企业熟悉上市运作程序,加强基础工作和规范管理,使上市运作过程中少走弯路。要引导企业加强职业经理人、财务总监、董秘等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和选聘。

(二)进一步完善地方政策措施,为重点企业营造良好的上市环境

在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的基础上做大做实。在充分吸收外省有关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第一,辽宁要搞好存量上市的重点企业,即重点引导存量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进行债券融资,改善融资结构,解决公司融资难题,并以其作为范例激发引导重点企业上市的积极性。

第二,积极引导并规范非上市公司,支持将优质资产和优质资源向重点企业集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辽宁重点企业的整体盈利水平和整体质量。

第三,积极协调解决重点企业上市遇到的一些问题、难题,探索辽宁重点企业上市的有效途径,引导优质公司上市融资,为调整企业融资结构发挥更好的作用。

第四,加强对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育、服务和重点指导与辅导,尽快形成企业上市的梯次格局。

第五,政策的引导与鼓励要强化。很明显,先前的融资政策对于重点企业的资金来源问题明显重视不够,而且政策比较侧重于对高科技企业实施优惠,而老工业企业和非高科技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占了大多数,对于这些企业,今后的政策应该更多地倾向于它们,毕竟它们是辽宁企业极为重要的“脊梁”。

第六,改制要推进。选择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推进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第七,拓宽企业上市渠道。立足国内主板上市,抢占创业板上市,开辟境外资本市场,研究、探索“借壳”上市、挂靠上市等途径,进一步拓宽企业上市的渠道。

第八,为企业搭建上市平台。选择一批有影响的企业上市中介机构,督促企业与他们的沟通联系,组织上市中介机构对企业上市的指导,推进企业上市进程。

最后根据辽宁实际,建议由省政府牵头,省财政出一部分资金,再吸纳一定的社会资金组建辽宁企业上市投资股份公司,公司按照市场化要求运作,选择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好的重点企业投资参股,帮助企业顺利上市,以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关于加快推进我省重点企业上市的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编号:L09AJY001。

参考文献:

[1]辽政发[2004]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4]招商证券网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和讯网

第5篇

1.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现阶段,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难以完全解决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所有的新问题、新纠纷,再加上新颁布的会计法中,也未就网络财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为会计人员正确记录和反映电子商务交易的实质、及时提供准确的财务报告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也大大地增加了网络财务的不确定性、风险性。

2.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

电子商务是人和电子工具结合的有机系统,人是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目前在我国既懂电子商务知识,又精通财会理论,而且还熟悉网络财务软件的开发、设计、维护、保养的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无法满足网络财务发展的客观需求。

3.财务会计软件尚不成熟

网络是网络财务的载体,而财务软件则是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的工具。目前市场上流行的各种财务软件,无论是从性能上还是从质量上来说,都与网络财务发展的客观需求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网络财务应用财会软件开发研制过程中,由于开发人员有限理性或客观经济活动异常复杂,使其考虑问题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因而,造成开发出的财会软件适应性差、应变能力不强、相互兼容性不好、抗病毒能力差。网络财务软件的不成熟,严重地阻滞了网络财务的充分发展。

4.安全保密性措施不完善

目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安全性问题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由于计算机自身的脆弱性(如易感染病毒)与财务人员的误操作频繁发生,以及黑客恶意袭击电子商务网站,篡改、破坏会计数据乃至整个系统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给广大经营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黑客袭击电子商务网站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它可能破坏财务数据,使得整个财务管理系统处于瘫痪状态,而且尤其是当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资料被入侵者非法窃取后,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

二、发展我国网络财务系统的对策

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是以节约整个企业内部的财务资源为出发点,以充分实现整个企业内部的、全面及时的管理以及企业与外部环境的无缝连接为目标,从而使企业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的电算化系统。但是,要实施这样一个系统需要一个良好的、规范的经济环境与市场环境,需要企业内、外部各方面的支持。

1.加强电子商务立法措施,为网络财务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

电子商务与信息化相比是一个小系统,但就其内容、内涵和涉及的方方面面而言,又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而且是当今社会的龙头系统。所以,加快电子商务立法非常重要。首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解决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类综合性问题,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使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其次,电子商务的安全、保密也必须有法律保障,对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与金融机密等都要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如英国政府分别于1984年和1990年颁布实施了《计算机滥用法》和《数据保护法》,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国也应结合我国国情和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活动的进行和企业的数据信息的传输、使用有法可依,规范进行。

2.以电子商务为标志的网络经济的普及是企业财务管理网络化实现的基础

当今,网络经济作为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上并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总和,已逐渐展现出不同凡响的前景。统计资料表明,网络经济作为一种有高技术含量的经济形态,有别于传统金融与房地产经济,尽管有时可能在账面上出现巨额亏损,却同时在为社会创造巨大的效益和财富。比如,1998-1998年,美国GDP增长了4%,但能源消耗几乎没有什么增长,这说明了信息技术和网络经济发展有助于节约能源。正因为如此,网络经济正处于规模效益递增时期,形成了资源、资金、人才向网络经济的转移,进而产生了使网络经济规模效益增长加速、再加速的效应。这便是网络时代的“梅特卡夫规律”———网络经济的收益与网络上的节点数的平方成正比。这就是说,当传统经济以匀速增长的时候,网络经济正在加速增长,其形成的规模效益远远超过传统经济。

鉴于网络经济是从以产品为中心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经济,是端到端的、开放的、网络化的直接经济模式,它将导致市场与行业的重构。网络经济中将会有更多的网上企业、网际企业以及虚拟企业出现,在网络经济下,电子商务将成为企业的基本运作模式。由于电子商务需要企业有基于网络的财务系统,即采用网络财务来经营管理,因此,电子商务的迅速普及必然推动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的出现和发展。

3.企业管理的信息化

长期以来,由于技术水平的限制,财务上有一个一直困扰财政主管部门、会计和企业界的难题,即如何加强企业整体的内部会计控制和实现有效管理。特别对于那些子公司和下属机构多,并且子公司和下属机构从事多样化行业的集团企业来说,更是一个突出问题,所以迫切需要能解决诸如合并会计报表、分析财务状况等这些具有处理远程数据、分析存储数据功能的财务系统。

此外,现代企业的管理,各部门之间、各种业务之间在分工上进一步细致的同时,相互之间的关联却是越来越紧密,运作也是更加精密,企业管理系统正向着对企业“人、财、物、产、供、销,时间、空间”各个方面综合的方向发展。

而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往往将财务作为切入点,因为财务部门是企业的“心脏”,财务信息化程度完善了,才能带动其他部门顺利地实现信息化。但要实现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就要求网络技术不能单独片面地针对于各个单一部门,即企业所选择的网络方案中财务系统能和其他各业务部门管理系统做到“无缝连接”,以实现企业财务、业务的一体化。这是企业选择网络方案的基本前提。

4.大力培养全方位、复合型网络财务人才

电子商务是一个社会系统,这个系统的中心是人。由于电子商务是信息现代化与商贸的有机结合,所以能掌握并运用电子商务技术与财务理论的人必然是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而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能否培养出大批的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就成为该国、该地区网络财务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我们必须营造出一个全社会普及网络财务的社会氛围,从深度和广度上加强对网络财务理论的认识、理解、培训。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应用人才。具体说来:第一,网络化会计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均要通过对计算机的操作来完成,这就要求会计人员既是一名出色的计算机操作员,又是一名高水准的会计师,并能熟练掌握各种会计软件的操作;第二,Inter-net上的公司多数是国际企业间的相互合作,涉及不同的语言、商务、会计处理方法和社会文化背景,这同样要求网络会计人员必须熟悉国际会计和商务惯例,并具有较为广博的国际社会文化背景知识。第三,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实施需要管理人员具备更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管理人员的素质决定了网络会计信息系统应用的质量和效率,为此,企业应培养自己的软件开发和维护力量,使应用系统更加适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使之更趋完善,也使企业可以在应用网络系统中不过分依赖软件商。

5.建立健全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

既然网络的特点之一就是资源与信息的共享,那么企业的商业机密的安全及系统安全的可控性是网络建设中的重点。在当今黑客猖獗的情况下,仅仅通过文件加密是不能有效地避免信息泄露的,所以,如何做到财务数据在网络上安全传递,是软件商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用户倍加关注的。怎样运用好网络这把双刃剑,趋利避害,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建立全方位的安全保护措施:(1)强化内部控制。完善的内部控制可有效地减轻由于内部人员道德风险、系统资源风险和计算机病毒所造成的危害。但就目前的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来看,许多企业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控制措施不力,致使应用系统中安全隐患较多。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其开放性,它的系统风险比目前的电算化会计系统更大,因此尤其需要加强内部控制。(2)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以防范。技术是保证系统安全的另一个重要手段,当前常用的方法有:防火墙,旨在防范黑客入侵和非关联方侵害;加密技术,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在会计信息的披露阶段使用,可有效地防止关联方和非关联的道德风险;数字签名,通过数字签名能够实现对原始信息和关联方身份的鉴别,有一定的公正性。(3)完善和积极实施安全协议。安全协议是指国际组织为保证互联网运行安全而制定的相关安全规范,这些安全协议规范了关联双方行为,促进了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

对于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安全性问题,除了采取上述的措施之外,还应积极引导和推动该问题的研究。安全问题的研究应立足国情、解决急需问题,一方面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另一方面加速研究人才的培养,辅之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引导,则能推动该项事业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6.加大网络财务软件的开发力度,加强网络财务的网络建设

财会软件是实施网络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基本构件,也是实施的关键所在。因为作为网络化财会软件具有投资大、风险大的特点,一旦系统运行不畅,将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另外,网络化财务是通过网络对企业各部门、各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管理,将企业整合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如果软件质量性能低下或不稳定,将影响电子商务的正常运作,甚至会使整个企业运营陷入瘫痪,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只有加大对会计软件的开发、评审、验收力度,使网络财务软件系统更安全、更可靠、运算更准确,编报更及时、更清晰,才会被广大财务人员所接受。在软件系统开发中,应注重开发管理功能和防病毒破坏,防止黑客袭击、侵入、篡改数据的功能。在管理上,网络财务软件要能实现企业整体管理、业务协同的管理能力。在财务上,实现桌面财务软件所有账务功能,如数据远程处理、远程报表、查账、监控等。在集成上,实现网上报税、网上传递数据信息、网上专家会诊等。

第6篇

【关键词】 农民财产权 土地征收补偿 公共利益 司法救济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公共设施的增多,土地征收越来越不可避免。在土地征收中,牵涉的权益很多,权益之间的冲突也很大。土地征收补偿便是协调、平衡和解决这些权益冲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同时,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在农村土地上享有法定的集体成员权,并以土地集体所有权、法定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形式拥有土地财产权。征地受补偿权和安置权是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重要形式。土地不仅是农民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而且是农民情感和心理上的归宿和寄托。然而,我国现行土体征收补偿制度未给予农民财产权充分保障。

一、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不足

1、“公共利益”边界界定不明

土地征收的启动必须以公共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揭示出征地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也是规制征地权的首要因素。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的法律基础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体利益,个体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便成了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唯一理由。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未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几乎被等同起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控制逐渐被市场引导所取代,行政命令和法律手段成为市场机制的补充和保障机制,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变得很有必要。然而,我国的土地立法一直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对“公共利益”加以概括,并未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边界作出介绍。再加上缺少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实践中,“公共利益”在征收过程中总是被扩大解释并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致使不少出于经济目的的用地也时常混杂其中,冒充公共利益,国家征收土地的初衷也往往被曲解甚至歪曲。在这些场合,政府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共利益”的化身,所有的征地行为都可以先入为主地推定为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

2、征收利益分配失衡

(1)补偿标准过低,测算依据不合理,补偿范围过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我国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值,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规定了前两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收。补偿费仅考虑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和原产值,不考虑土地本身的价值,更不考虑土地的预期收益,没有将土地作为资产处置。而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将原来补偿标准提高了10倍)。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实践中,政府对土地低价征收,高价卖出,整个过程产生了土地流转后的高额地租,然而,这一巨额收入被政府收归地方财政,被征地农民被排斥在外。此外,我国征地补偿仅仅规定了对现有损失的补偿,对预期利益不作补偿,对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利也不作补偿。在现行的城乡二元体制下,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是一种财产权,它还承担着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功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未起到明显作用。

(2)征地拆迁补偿制度缺失。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城市优先发展为价值取向,导致农村及农民在资源及权利的配置上长期处于弱势,城乡存在双重标准。城市房屋具有明确的权利属性及权利主体,在拆迁补偿方面能够得到具体落实;农村房屋存在权利属性的混合以及权利主体的虚置,即:集体土地财产权受到法律限制较多,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集体土地产权残缺,且国有与集体土地财产权缺乏统一的价格评估体系,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征收的补偿款远远低于邻近市区拆迁土地使用权被征收的补偿,土地增值利益没有在合理补偿中体现,进一步加大了城乡收入差距。这一点王淑华(2011)已经有所论证。虽然一些地方针对性地出台了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办法,但是一般仅限于文件和政策,效力层次过低,不具有权威性。

(3)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只有货币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由于我国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劳动力安置的补偿方式难以实现,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的方式。虽然货币补偿是最重要的一种补偿方式,但是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获得安置、重新就业。就前所述,土地不仅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还起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农民失地后大量涌入城市,由于缺乏技能和知识,无法在城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生存下去。当仅有的一点补偿金额用完后,失地农民就彻底失去了生存的依靠。因此,只有解决了农民的就业安置问题,才是对农民最有效的补偿。此外,《土地管理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哪个组织来负责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此常常踢皮球,互相推卸责任。

(4)补偿金分配不到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通常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由其管理和使用。这样笼统的规定,实际上造成了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同“公共利益”一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没有确切的内涵,这些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造成了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作为集团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模糊,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村民之间之间的法律主体地位存在着交叉,导致利益关系错综复杂,造成土地补偿费被层层克扣,乡、村干部支配大部分征地补偿费用,最终导致大量的补偿费无法为农民所掌握,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使广大农民在土地征收补偿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此外,中央与地方在土地征收利益配置上的失衡,进一步刺激了盲目征地与滥征土地的普遍发生。

3、征收正当程序匮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之规定,“征收农村土地的决定做出后,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以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土体征收补偿程序规定都比较原则和空洞,虽有公告和听证的规定,但缺乏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保障渠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在救济方式的选择上,若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存在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只能申请行政复议,缺乏司法救济程序。

二、国外土地征收制度的借鉴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其不属于一般的土地交易范畴,而是政府的强制购买。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取得私有土地而给予的补偿行为。西方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大都承认土地私有制。营利性的建设开发基本上都是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完成,土地征收被严格限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内。同时,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私有财产,一直受到法律最为严密的保护。从域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立法及实践来看,成功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共利益”界定合理化

国外对“公用利益”界定的不同情况。例如,英国从目的性方面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如1965年生效的《土地征收条例》规定,只有为公用目的出发而利用土地的,才具有公益性,符合征收的实质要件。美国对公共利益的理解比英国规定的宽泛,不仅包括征收行为的目的,而且对征收行为后果涉及权利人之外的多数人的都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法国民法典》将“公共需要”扩大至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不仅包括公共大众的直接需要,而且还包括间接满足公共需要的领域,以及行政主体执行公务和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在1977年,卫生健康、社会行动、文体、经济、城市规划等方面内容也纳入公共需要范围。德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使用“社会福利”一词,由各邦自行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总的说来,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立法的方式对“公共利益”作出解释,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在司法过程中由法官结合具体的案情,对抽象的“公共利益”进行具体解释。

2、补偿标准和补偿范围科学化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市场价格法进行征收。英国的基准价格是被征收人受损利益的市价,在实务中,被征收人往往还能得到10%的额外补偿。德国也是以被征收土地损失的市场价格为准,即通常情况下的交易价格。法国也是以市场价格为基准,通常由专职的的公用征收法官裁定。日本的《土地征用法》规定以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为准。

在补偿范围上,美国站在充分保障公民财产权的高度,对直接的、现实的损失和有证据证明的可预期利益的损失都作出充分评估,主体方面同时考虑财产所有权人和财产利益相关人。日本征收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部分间接损失;种类包括所有物资损失和特定的精神损失。此外,对未来不确定的损失也在合理考虑范围内。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条例》也对损失的类型的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对土地被征收的直接损失;二是征地带来的建筑改良物及农作物的损失;三是征地造成的土地改良物的损失;四是合法的营业损失。

3、补偿方式多样化

国外各国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上,除了货币补偿,会根据具体情况辅以其他的补偿方式。例如,德国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可以给予现物补偿,主要适用于重置生活的需要,如替代地补偿、同等条件住宅补偿等。法国法律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规定了给予实物补偿的三种特殊情况,包括对商铺、生活用房、家庭耕作土地的征收”。日本的实物补偿规定了替代地补偿,具体种类包括耕地开发补偿、宅地开发补偿、迁移代办补偿和工程代办补偿、现物给付等形式。既满足了土地整体规划利用的需求,有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方式。我国台湾则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搭发土地债券或者发给抵押地的方式给予补偿。

在商品经济社会,货币补偿是最有效、最具有普遍适应性的补偿方式,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与复杂化,单一的货币补偿已无法满足被征地人未来生产生活的需要。因此,各国普遍采用了货币补偿为主,实物、股本、债券等补偿方式为辅的多元化补偿模式,从而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各项权益。

4、征收程序正当化

在美国,征收中确立了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广泛与平等参与的程序,并赋予了权利人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救济手段。政府有披露义务,被征收人享有质询权。法国制定的《公用征收法典》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事前补偿,体现了法国对财产权的高度重视。另外,还具体区分为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前者审批公用征收的目的,确定可以转让的不动产;后者解决所有权的转移和补偿金的确定。加拿大专门制定了《征收法》,以公共利益、公平补偿和正当程序为必备要素。我国台湾地区制定的《土地征收条例》包含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区分公用征收和区段征收。前者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进行征收,后者则更多采取政府与被征收人平等协商、互利共赢的合作方式展开。境内外立法都强调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要求政府与被征收人进行平等协商,其次区分了行政、司法的权责,重视正当程序的重要性,在权利救济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完善

1、采用“概括+排除”的方法界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政府征收行为正当性的标准。如果对“公共利益”作任意曲解,将导致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力。我国目前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模式,但是由此导致法律法规极为简陋,使得法官和当事人都无所适从。在“公共利益”界定方式的选择上,理论界主要存在概括法、列举法、概括法+列举法三种方法,多数学者建议采取第三种方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而刘国臻教授则在《论我国土地征收收益分配制度改革》一文中建议采取列举+排除法对其进行界定。通常认为,第一种模式弹性较大,不易操作,但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赋予地方政府对“公共利益”范围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土地征收权的滥用;第二种模式缺乏灵活性,但容易操作,有利于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然而法律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采用列举法将难以满足“公共利益”形式的多样化;第三种模式,具有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既易于操作,又具有灵活性。然而,笔者认为,第三种模式都是从正面去描述“公共利益”的范围,一个笼统,一个缺乏伸缩性,二者结合的可能成为缺点的结合。对此,我国“公共利益”界定的方式,笔者赞成概括加排除的方法,从一正一反两个方面将其限制到合理范围内。从定性方面,主要的“公共利益”可以包括:国防设施;交通事业;公用事业;水利事业;公共事业;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及其他公共建筑;教育、卫生及慈善事业;经过法定程序决定的城乡规划,包括旧城区改造;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事业。从定性方面,建议采取比例原则,对机会成本进行比较:当公益大于私益、成本小于支出时候,则推定符合“公共利益”之目的。

2、平衡征收利益分配

只有先确立了一个科学、合理、公平的补偿范围,再辅以合理的补偿标准与恰当的补偿方式,才能最终保证补偿的公正性,平衡征收利益的分配。

(1)扩展补偿范围。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行的补偿范围仅仅是土地征收造成被征收人(通常指农民,下同)的直接损失和物质损失。法治精神与公平正义的缺位,直接导致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公民对国家、政府的不信任乃至敌对情绪。因此,应当确立以直接损失和物质损失补偿为主,兼顾可预期利益损失与间接损失补偿,精神损失补偿为补充的补偿范围。首先,受偿主体应当从被征收人扩展至相关权利人,例如承租人、承包人等。在市场经济下,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因为土地征收不仅仅只给所有权人带来损失,同时也会给用益权人造成损失。其次,补偿范围可参照国外实践操作,由直接、物质损失的补偿扩展至对可预期利益的损失与间接损失的补偿。包括长远投资带来的损失、重新就业所产生的培训费、获得生存保障所提交的社会保障费用、迁徙所带来的适应新环境产生的额外费用等。由于精神损失具有主观性和不可复制性,因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其作为补充。

(2)提高补偿标准。政府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所制定的补偿标准过低一直为学界所诟病,这也是引发政府与农民之间冲突的直接导火索。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样的规定意味着农民所得的补偿总和远远不能反映出土地的市场价值。并且,近几年,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加快,全国普遍出现了地价、房价飞速增长的局面,让既定标准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时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在现有的补偿标准上,参照各国通行做法,以土地市场价格为基准,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加大补偿力度,完善农民的利益保障,使其分享土地征收带来的利益,才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可考虑引进中立第三方对土地价值进行估算,以起到平衡与救济的作用。

(3)丰富补偿方式。虽然货币补偿方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补偿方式过于机械。参照各国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议引进实物、技术、就业培训、就业机会和股本的补偿方式。实物补偿通常用于农民的重要生活资料安排。例如许多地方实践中采用的建造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廉价房,对失地农民进行妥善安置。不仅有效避免了由于城市房价过高导致农民无力购房的情况,政府也由于集中安置降低了成本。而技术和就业培训、就业机会则是对失地农民实现再就业、职业转型提供了帮助。将土地折算成股份作为补偿,虽然尚未有成熟的做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在学术界也已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在此就不再展开。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当考虑到农民由于身份的转变带来了诸如子女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对其基本生活作出保障,有利于失地农民进行角色的转换,保障其在新环境中安居乐业。

3、引入司法救济,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参与权

我国现行征收程序具有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的特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作裁判员,强调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优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司法部分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够有效地协调各方权利、利益的关系,使其目标导向实体正义,具有客观性、公正性、中立性与正当性。征收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在征地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分配土地补偿金时,要明确集体成员间的分配程序,保障质询权。一般认为,因土地征收及补偿引发的诉讼既包括行政诉讼,也包括民事诉讼。土地征收行为通常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而为之,具有强制性,双方主体不平等,属于行政行为,由此引发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而因征地补偿分配引起的纠纷,是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由于协商不成寻求中立第三方解决,二者是平等主体,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当前征收程序缺乏正当性恰巧是政府和公民之间地位不平等导致的,因此,将土地征收补偿引起的纠纷纳入民事诉讼更能使被征收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四、小结

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土地征收关系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存基础和生产资料,其承载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应当对其进行充分、公平和合理的补偿。具体而言,在符合“公共利益”范围的征地项目中,制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扩展补偿范围,丰富补偿方式,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足额补偿。同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的生存发展权。在程序方面,保障失地农民的充分参与权,引入司法裁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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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薛刚凌、王霁霞: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2).

[4] 季金华、徐骏: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