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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未成年管理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①]的一种有效的行刑社会化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再预防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国际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趋势。未成年犯在生理、心理、认知模式上都与成年犯有很大的区别,导致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除具有社区矫正的共性之外,还具有区别于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许多特色。为此,许多国家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但是,目前我国试点省市中基本上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这样不加选择地与成年犯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提高对未成年犯的矫正质量,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因此,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3届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在研讨少年司法制度时,呼吁加快社区矫正立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措施,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本文在探讨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就如何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我们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所帮助。
二、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适合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需要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其生理和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识能力远低于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心智还尚未成熟,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性,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强、反复性强、感染力强、悔改性强;违法犯罪的类型一般比较简单,主要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以及性犯罪等几种智能化程度较低的犯罪为主;违法犯罪的原因多数是受不良的家庭因素和生活环境的影响;违法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失学学生、失管和失控的青少年。正是因为未成年犯罪具有上述特点,说明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在对未成年犯开展社区矫正时要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区别于针对成年犯的“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原则。
(二)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遵循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准则的需要
目前,国际上有关未成年(又称“少年”)司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另外两个是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已成为各成员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理渊源。这些文件都无一例外地提到要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司法制度。如我国于1985年11月29日已批准加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而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提高矫正质量的需要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能大幅度地提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质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如美国伊利诺伊州针对未成年犯所采取的特殊的矫正措施,“伊利诺伊州设有青少年临时拘留中心和学校,该中心雇用了青少年管理员、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牧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设有特殊教育、娱乐、宗教活动、辅导、医疗服务,并提供均衡的饮食、衣着和安全的住处。这是一种寄宿的办法。第二种办法是非寄宿措施,即违法青少年仍然住在自己的家中,但要按时到指定的地方去工作和学习。这种非寄宿措施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犯学会生存技能,为他们将来的就业创造条件。”所有的这些办法,都是为了感化未成年犯,由社会各方力量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和监督。英国的《刑事法庭权力法》第三、四、五、六章规定了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令”、“补偿令”、 “管护令”等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德国、日本、北欧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有针对未成年犯的特殊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国外未成年犯区别矫正的实践已证明,针对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设计、运用区别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大大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当然我们对上述做法不可能照搬照抄,但是借鉴他们的做法探索我们自己的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增设并妥善运用“社区服务”
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国际社会就开始倡导对未成年人采取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化矫正,以代替专门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置。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明确规定:“在防止少年犯罪活动中,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手段来利用”。“1973年,英国《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了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这一刑种。”之后,“社区服务”发展十分迅速,至20世纪80年代,西欧国家、美国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引进了这一刑种。“社区服务”,一般适用于犯有非暴力性轻微犯罪的未成年犯,既可作为主刑,也可作为附加刑。内容主要是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以此赎回罪过或赔偿被害人;或者为公益和私人从事一定时数的有偿劳动,以赔偿对于公私法益的损害。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实行了“社区服务”,早在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已发出了“社区服务令”,此后安徽、山东、辽宁等地的法院也发出了“社区服务令”。据2005年4月7日《解放日报》报道,上海市的少年法庭已经全面推行了“社区服务令”。适用“社会服务”的对象是暂缓判决、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执行时间从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试行“社会服务令”一年来,已有21位少年领到“社会服务令”,目前没有一人重新犯罪,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鉴于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推行了“社区服务”并取得了很好的办案实效,应该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把“社区服务”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
但是在推行“社区服务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无偿公益劳动,应当注意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控制劳动强度并做好保密工作,避免其服刑人员身份公之于众。二参加公益劳动的身份应当是“社会志愿者”而非“服刑人员”。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心理比较脆弱,承受压力的能力不强。来自社会公众的歧视会损伤其自尊心,严重影响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北京海淀区已经采用了这种做法,据2004年11月28日的《新闻晨报》报道,“海淀区拥抱未来(青春树)青少年志愿活动中心”在中国人民大学成立,缓刑少年将在大学生志愿者的引导下,以志愿者的身份开始他们全新的社区矫正生活。三是在安排公益劳动时,建议选择既有劳动内容又有教育意义的工作,如在敬老院、公园、医院做义工等。
(二)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
我国社区矫正尚属起步和试点阶段,制度尚不健全。从目前的现状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匮乏,加之工作任务繁重,其根本没有精力专门从事社区未成年人矫正工作。但是,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逐步推进,因此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应当牵头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如特殊学校或短期培训基地等。社区矫正组织可以聘用社会工作专业的专业人才,并面向全社会招募热衷于未成年人事业的高素质的志愿者,以为社区未成年犯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全新的关怀。更重要的是,社区未成年人矫正组织应当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如广泛吸收慈善机构、民间社团等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支持和援助,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扎扎实实做好未成年犯矫正对象的教育保护与行为矫正工作。这方面,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司法所针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的“3+2”矫正计划,即是对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有益的探索。 “2”即建立两个基地,青少年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和青少年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设在医院,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以青少年志愿者的身份,为老人清扫房间,读报,谈心,同时接受医院心理学专家的心理健康指导。社区矫正教育基地设在社区附近的大学,定期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举办专业知识培训班,由大学的学生做知识指导。“3”即三种力量,一是专业矫正干部,二是地区团委,三是青少年服刑人员的亲友、医院医生和大学的老师、学生等社会力量。用劳动洗涮罪恶,用知识净化心灵,这种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专门设立的社区矫正组织,能够更好的达到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目的。
(三)设立有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沾染不良行为。但相应的,其主观恶性也不深,如果加以正确的教育、帮助、引导和保护,其戒除恶习的可能性也更大。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身心特点,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1、个案矫正。未成年犯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的成年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未成年犯矫正对象开展矫正工作时,应全面调查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朋辈关系等,根据调查信息,结合矫正对象的个性特征,分析其不良行为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案矫正计划、明确矫治工作目标。 2、团体活动。社区矫正一方面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方式,另一方面也是矫正罪犯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过程。而团体活动是未成年人成长发展更好地社会化的必由之路,通过富有实践性、趣味性和创造性的活动,可以激发他们的各种热情,获得多方面的收益。“如榜样示范活动,使未成年人产生赞赏、敬慕、仿效等情感和行为动机;情景感染活动,使未成年人受到美的熏陶、思想的影响和情绪的调动;竞赛激励活动,使未成年人的自信自尊感以及自我求成的需要更加强烈;角色模拟活动,使未成年人在角色模拟中,增强角色体验,以增强社会性等等。”
3、思想矫正。针对未成年人易于感化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除采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限制权利、公益劳动等措施外,应侧重于教育感化,加强思想矫正。教育感化应成为违法犯罪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未成年人存在逆反心理,在对其进行思想矫正时,一味地进行说教不但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而且还可能适得其反。因此,可以依据未成年人的兴趣,组织他们学习先进人物事迹、阅读法律书籍、参观烈士陵园、观看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邀请改造好的未成年人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引发未成年人的兴趣,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矫正活动中去,真心实意地接受改造,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4、心理矫正。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其复杂心理上的原因,为达到矫正的目的,必须首先消除未成年犯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因此,应当将聘请心理医生、心理学专家,为青少年进行心理疏导、医治心理疾病,帮助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树立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信心,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心理辅导前首先应当对未成年犯进行了心理测评,以便能够更深入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和潜在心理困扰,进而有针对性地给予他们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心理测评,可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操作性、具体性和针对性,提高社区矫正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在这方面,四川省首次将心理测评引入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和四川大学应用心理研究所合作,专门设计了一套关于心理健康、职业能力倾向及再犯罪预警调查问卷,并由四川大学教授和该院高级心理咨询师组成专家组。该活动受到被测评青少年及其家长的普遍欢迎,家长们说:“心理测评准确、直观、科学地反映出孩子内心悔罪态度,能切实地帮助孩子改造,也有助于科学制定帮教措施,我们更放心了!
5、就业指导。未成年犯,尤其是那些经济类犯罪的未成年犯,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就是滋生了好逸恶劳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未成年犯最终还是要走向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在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应培养其正确的劳动态度和观念,对未成年犯的就业观念进行正确的引导,并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工作技能和就业技能的培训。
结语
未成年犯本身就与成年犯存在很多差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不加区分地混同操作,是不科学的,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矫正质量的提高。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注释
[①] 未成年犯,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国内外一些学者有时也用青少年犯。
[②] 胡羽,“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chinalawedu.com/news/2004_8/23/1124342848.htm].
[③] 王昕 ,“社区服务令制度探讨”,[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5-3-23/p42483.html].
[④] 如北京丰台区成立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学校”,该学校由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区团委、花乡政府、法庭及派出所等单位联合组建,校方表示,“青少年社区矫正学校”将通过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心理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五方面开展矫正工作,实现学校、家庭、政府和社会教育四结合。建立辅导员与学生定期谈话制度,全面掌握学生的日常生活表现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当地派出所、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键词:刑诉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完善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引导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新颁布的刑诉法规定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又称前科消灭或者刑事污点取消、犯罪记录销毁,是指当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被处刑记录的制度,也就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新刑诉法规定这一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是我国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未成人犯罪嫌疑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法律延续,也契合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趋势。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必要惩戒之后为他们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所以说此次刑诉法确立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一种“良法”。
一、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含义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
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主体必须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具有犯罪经历
国际通行做法要求该制度具备定罪和处刑两个条件,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被宣告有罪。
(三)犯罪记录封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未成年人犯罪无论何种性质、何种罪名,被判处的刑罚必须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包括管制、拘役等。
(四)犯罪记录封存产生的直接后果和法律后果
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一定刑罚的人,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后,将不再被认为曾经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其在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会被注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档案的相应内容记载也被注销或销毁。这是犯罪记录封存后产生的直接结果,并将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积极的法律后果:(1)恢复其因有前科而丧失或被限制的公民政治权利、民事权利;(2)其重新犯罪时,前科不能作为对其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当事人曾经犯罪为由,对其在一般的就业、就学等方面进行歧视。
二、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有可行性理论基础
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认为,保留前科必然导致曾经犯罪的人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从而给刑满释放的人在升学、就业、生活上带来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这种影响对于因一时过错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尤为强烈。除日本、德国、法国、瑞士等一些国家规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外,在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中,也有与前科取消相关的规定。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对少年罪犯的档案应严格保密,不得让第三方利用。…少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该规定明确了只要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其后果不应对其成年以后的生活有影响,这种规定实际是确立了前科消灭的原则。
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正是我国经过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而逐步学习、建立起来的。这不仅是一次简单的与国际接轨,更突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更注重的人权保护意识,可以说是法制的一项重大进步。
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由于在现实中人事档案制度、司法机关查询制度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信息容易泄露,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并且新刑事诉讼法也仅是从宏观层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具体适用目前也并无他法可循,因此必须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做起,完善司法机关查询制度、构建区域监督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矫正制度提出建议,以期提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的现行操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和难点
1.“封存”与“进入人事档案”相排斥
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部分承担了犯罪记录登记和查询制度的功能,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对现有的人事档案制度产生了一定影响,实务操作中也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对犯罪记录归入人事档案没有影响,只是不用报告,但其档案中还是有犯罪记录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仅仅是对“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而非对“前科记录”的消灭,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记录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不予公开。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两法”修订的本意,有助于帮助未成年人摆脱犯罪记录的阴影,更好的实现其再社会化。因此,应当将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记录与人事档案相分离,由司法机关封存。
2.现行公检法报表系统的易导致信息泄露
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我国公安办案人员均可通过特殊配置的U盘进入网上数据库对工作对象的各类信息进行查询。通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公安办案人员对工作对象进行污点情况查询,对于有过刑事记录的工作对象均可以进行查询。而且进入检察、审判环节后,检察院、法院系统为了统计等工作的便利也设置了报表查询系统,很多工作人员皆可接触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信息,因此,不利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密,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没有专门机关、部门负责保管和查询。
另外,公检法三方查询系统处于脱节状态,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及时得到保护。例如,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不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后,对该文书的输入并无强制规定,导致该未成年人的信息不完整,不决定应视为未成年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证明,但却未出现在其基本信息中,容易给查询主体造成误解。
(二)现阶段造成涉罪未成年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针对上述情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容易泄露,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尽管刑法修正案已经对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作了免除规定,未成年人不必再主动报告其前科情况,但其他法律并未限制相关单位在招录时可以主动向公安机关要求查询的权利;第二,缺乏相关配套法规,无法对公安机关的公民信息查询制度进行限制,导致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的效力仅及于检察机关自身,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相当有限。
(三)构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1.完善信息系统查询规定
对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工作应主要从公安信息数据库的查询程序、权限等方面加以推进和完善:
第一,有必要在封存过程中,尽量限制考察的内容和范围,缩小考察的主体,避免因考察内容和范围的过于广泛,而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不当扩散,特别是不再将刑事记录封存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住所地派出所,使其记录不出现在户籍信息网中。
第二,在技术上可设定对未成年人罪错查询的特殊路径,提高权限,禁止一般用户查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查询,设置高权限账户,或者将权限的行政级别设置在省级,对于违法犯罪人员工作对象库建立类似“防火墙”的制度或者对罪错未成人设立单独的数据库,严格规定对未成年人罪错查询条件和操作人员的资质,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非经特别审批,一般不得查询。
第三,形成联动,不仅涉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还要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社会各界投入和参与,共同推动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工作的深入发展。
当然,为解决该做法与目前《档案法》和《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冲突,还需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调整法律间的不相符之处。
2.构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监督制度
实践中,法院和公安机关分别作为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宣判和刑事记录录入查询的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工作中承担着更多的工作,而检察机关一方面应积极配合,另一方面行使法律监督权,以实现制度价值和社会效果。
第一,进一步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形成联动机制。对于如何最大程度对未成年人信息进行保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进行探讨,寻找可操作的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召开联系会议,针对封存的具体操作规程和查询条件、方法作出明确的规范,并争取会签相关的协议和工作机制。
第二,对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工作履行监督职责。除检察机关外,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易于掌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而审判机关承担更为繁重的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工作,其对于该项工作的启动和具体操作将直接影响到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该项工作进行监督,对于应封存而未封存或者封存后未成年人信息又泄露的情况应当及时启动监督程序。
3.完善矫正未成年人制度
坚持将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作为犯罪记录封存的主要目的,将教育、感化、挽救作为提高犯罪记录封存成效的重要抓手和必要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心理沟通疏导和感情认同交流,勉育相济,帮矫互动,不断提高犯罪记录封存效果。
第一,建立宣传教育制度。发挥专业优势深化法制宣传,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专题教育,提高涉罪未成年人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第二,构建心理矫治制度。依托教育系统的心理咨询资源,聘请熟悉犯罪心理学及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国家二级以上心理咨询师,为实施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一对一心理辅导,提高矫正帮教的科学性。
第三,落实跟踪帮教制度。指定专人进行联系沟通,最大限度增进办案人员与涉罪未成年人及家属在感情上的互信、互通。随时联系社区服务站和学校,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情绪起伏,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教措施。与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及社区协同一致,共同加强对他们日常生活、情感经历的关注。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据调查,目前我国未成年违法犯罪人数呈下降趋势,以邓州市法院为例,2011年至2013年的近3年时间内,该院少审庭共受理涉少犯罪案件82件113人,年度受理数分别为28件38人、21件28人、33件47人。其中16―18周岁分别占案件总数和人数的42%和54%,16周岁以下的占58%和46%,年龄最小的未满12周岁。除此之外,团伙犯罪占16%,辍学后犯罪占48%。其特点上,财产型犯罪、团伙型犯罪、暴力型犯罪突出和犯罪低龄化、辍学少年人数居多等更加显现。根据我国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适用重型率下降,适用非监禁刑人员增多这一特点。如何加强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使他们能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并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充分了解未成人犯罪的原因,做到有的放矢。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少年自身的原因,如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还处于特殊时期,辨别是非的能力还很差,易冲动,好感情用事,做事不计后果,极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等。也有家庭和社会的因素,其中家庭环境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如父母分居、离异、有不良嗜好、长年外出务工、缺少对孩子的关爱等。另外,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方法不当、社会关注程度不高、预防措施不力、缺乏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法律体系等。所以只有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这些原因后,我们才能做好预防犯罪、重新犯罪及对犯罪对象的矫正工作。
二是完善立法。目前,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虽然制定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有些规定过于笼统,操作起来难度较大,特别是在社区矫正方面,我国还未制定出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罪社区矫正立法,建立一个独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用专章规定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内容和设立独立的未成年犯矫正管理机构。
三是建立和规范社会预防、帮教及矫正体系。为了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和领导,并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统筹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工作。在这方面,邓州市法院少审庭多年来,在坚持配合教育、劳动、政府部门和街道居委会,积极开展预防和帮教工作的同时,还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了一系列庭前、庭后延伸帮教措施,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上正确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刑罚上给未成年被告人创造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之早日回归社会。从而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区防范与矫正工作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实效。
四是加强未成年社区防范与矫正工作监管方法和途径。一方面可以扩大未成年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和范围。比如,可规定社区矫正制度适用于所有的非监禁刑的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监外执行对象,还可以适用于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或可将收容教育、劳动教养以及工读学校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体系。这样做既有助于体现惩罚的公平性,提高矫正效率,又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造和预防其重新犯罪。
总之,对违法未成年人的矫正、帮教和防范其重新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细致、特殊的思想工作,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推广成功经验的同时,还应不断完善组织体系、拓展新途径,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呈现新格局、新举措,使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和谐发展中不断取得新实效。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常是指对轻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一规定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的复学、升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人最为关心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一。但是本应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顶层设计”的新《刑事诉讼法》却只用一个条文共计两款对此予以规范,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保证其得到有效的实施,是摆在立法部门、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学术界面前的共同课题。
一、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必要性
犯罪记录作为现代社会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专门机关对有关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也是现代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员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法律制度。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犯罪记录制度,而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却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在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起来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的复学、升学、从事法律没有明确限定的职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是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人最为关心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一。
未成年人由于容易受到不良外界环境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但是可塑性强也是他们最大的特点,这也就意味着犯罪未成年人具有较大的社会矫正可能性。实行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是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之举,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弥补了我国刑法注重刑事惩戒功能,往往忽视挽救教育功能的不足。因为不良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给被记录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不利于这些被记录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甚至会使这些未成年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顺应国情、符合民意应有的题中之义。
二、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司法运用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犯罪记录封存条件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那么,犯罪记录的范围应当如何理解呢?首先,人民法院作出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判决应当属犯罪记录的范围,这是法条规定的最基本的记录范围。其次,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记录也应当属犯罪记录范围。因为,犯罪记录封存并未严格限制在审判程序,封存义务主体也不仅仅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对不是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涉罪未成年人作出的宽宥处理,是一种定罪不诉。可见,涉罪未成年人的相对不记录当然应属犯罪记录,理应纳入封存的范围。最后,侦查机关的相关刑事案件侦查档案也应纳入封存范围。侦查档案直接记录了未成年人后续被判处刑罚或者被相对不的具体证据材料和程序文书,与刑罚记录和不记录是一个整体,属犯罪记录。
有人认为未成年人行政处罚记录也属《刑诉法修正案》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范围,对此,我们持否定态度。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属司法程序范畴,是一项司法制度。未成年人行政处罚记录,是行政程序中对未成年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显然无法纳入司法范畴。但是,我们认为,未成年人行政处罚记录应当纳入记录封存范围。首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处罚必要性,相比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都明显更小,既然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亦应当封存其犯罪记录,那么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予以封存就更加理所应当。其次,现实中有很多的未成年人恰恰是因为曾经被劳动教养、被行政拘留或者刑事转行政处罚,而被学校勒令退学、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不能正常回归社会,最终发展到犯罪被处以刑罚。不可否认,对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予以封存,有现实的必要性。最后,对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予以封存,有利于加强社会管理。现实中,被处以行政处罚尤其是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一般人眼中,与被处以刑罚的未成年人并无区别,犯罪标签效应同样存在,同样被社会所排斥。如果不将其纳入封存范围,这类未成年人无法回归社会,一样会成为社会管理的障碍,不利于我们社会管理工作的长远发展。
《刑诉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那么在正式实施之前的符合修正案规定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要不要封存,这是一个溯及力的问题。我们认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不宜溯及既往。首先,修正案正式实施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般处于两种状态,即未被公开、已被公开,如果可以溯及既往,必然会对符合条件却已经被公开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其次,既往的犯罪记录是否被公开,往往处于无法查明的状态,因为我国并未规定严格的查询登记制度,实践中相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的确也存在不少问题。最后,以往处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大量都是符合新规定的封存条件,重新审查、具体清理以及履行封存程序等等,其工作量可想而知,很可能以往的问题没能解决,新法正式实施后该做的往往都忙不过来,这是一个效率的选择问题。
三、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有益探索
“封存”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根本目的在于彻底“消灭”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为犯轻罪未成年人撕掉犯罪标签并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逐步恢复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作为我国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然而如何逐步恢复涉罪未成年犯的合法权利,真正做到“消灭”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却并非该制度本身所能承载和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我们司法部门及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研究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这一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资料仅能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执行刑罚的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掌握,以上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处理好“封存”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并确保相关资料只能在相关机关内部流转,严禁掌握轻罪未成人犯罪记录的机关和人员对外透露信息。
(二)为了给轻罪未成年犯提供一个健康宽松的成长环境,法院如果发现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生活保障等方面受到与其他未成年人不同待遇时,可以向共青团委、妇联、机关工委等负有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职能的部门反映,争取上述部门出面参与沟通、协调,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应当尽量发挥不(予)批捕、不决定在轻缓处理、督促矫正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切实承担起轻罪未成年犯的判后考察帮教工作。运用未成年人相对不前科消灭审查决定权,对作出相对不诉的未成年人经考察确认有悔改表现的,不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帮教小组应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在学校、企业、社会团体等设立的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为轻罪未成年人提供学习、就业机会,坚持对轻罪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其释放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消除因犯案而产生的情绪困扰和社会不适应行为。
(四)在执行非监禁刑罚的同时,需要社会构筑起一个帮助失足未成年人重新找回自信的帮教网络。犯罪的在校未成年人被追究刑责任之后,学校及教师不得向他人提供该生的犯罪档案,以免对未成年人今后的就业、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未成年人家长应当定期向学校通报子女在家里的表现。辍学在家的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居委会对其知悉的相关情况应保密,不得向他人宣扬或提供。新闻媒体也应自律,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公开出版物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为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多读书、读好书,图书馆发挥资源优势和社会教育功能,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系列读书活动,取得了预期效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图书馆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制订《2012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实施意见。结合图书馆的工作实际,成立了图书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文化局分管局长任组长,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责任落实到实处。
二是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增强教育针对性。寒暑假以及节假日,联合重庆路第三小学、50中等驻区中小学,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200余名学生到馆参观,并有针对性地举办“小学生怎样利用图书馆”、“少儿读书实践-小小图书管理员”、“诵读国学经典,好书伴成长”等主题活动。并根据未成年人特点,制定一套适合读书实践活动的解说词,图书馆工作人员向到馆学生介绍了图书馆的各项服务及图书分类、图书排架的基本要求,同学们都虚心好学,很快就进入了工作状态,亲身体验当了一回“图书管理员”。
三是举办经典美文诵读活动,提高双语水平。为进一步倡导“全社会读好书、用好书”的良好风气,在广大青少年中点燃读书热情,5月30日与市图书馆和麦克美高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合作,共同举办“麦克美高杯”双语美文诵读大赛。比赛方式由选手自由选取中英文对照的经典美文,在2分钟内用中、英双语进行朗诵,英文朗诵要求使用以国际音标为依准的英语普通话。图书馆在本次活动中获优秀组织奖,我馆选送的两名选手获个人三等奖。
四是发挥图书馆职能,加强免费开放力度。图书馆主要窗口全部免费向学生开放,少儿阅览室新进国学、历史等各类少儿读物千余册,少儿杂志近百种,为学生提供一个专门的书刊阅览场所;电子阅览室提供免费的绿色上网活动,在电子阅览室划定专门少儿阅览区域、利用部分电脑为学生提供免费的上网服务;共享工程多媒体视听室暑期每周六上午放映馆学生喜爱的热门影片,如《变形金刚》、《哈利·波特》等,全年共放映了50场影片,先后吸引了近600人次小读者与家长观看。全年接待自行参观少儿读者约2000余人次,集体参观少儿读者200余人次。
五是提升“社会课堂”服务软环境。2012年被市文明委确定为首批未成年人“社会课堂”。建立完善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和制度,分解量化,安排专人负责未成年人的参观接待工作;院内悬挂了未成年人“社会课堂”牌子和管理制度,对服务人员的姓名、照片进行公示,公开监督电话,接受参观者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教育软环境。
六是成为“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示范基地”。
2012年图书馆被区关系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命名为“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示范基地”。图书馆把关系下一代工作当作一种社会责任,以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发挥图书馆的资源优势和社会教育功能,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开展了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得到了区关工委的肯定,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用修法方式,
维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制统一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为我国首部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自1987年颁布实施、1997年修正、2004年修订以来,对于提升本市未成年人保护水平,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良好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推进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特别是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不协调。另外,本市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法规规范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积累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化。刘正东、潘书鸿等代表分别领衔提出相关修法议案。2013年,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修正工作列入了正式立法计划。
以问题导向,
切实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本次修法,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对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及人身安全、校服质量安全、未成年人出入酒吧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回应。
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近年来,本市出现了招揽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充场”以吸引顾客的现象,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将酒吧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监管范围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但实践中对接纳未成年人的酒吧进行监管缺乏执法依据和有效手段。为此,《修正案(草案)》明确要求“酒吧经营者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并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主体。
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坐乘用车需坐后排。近年来,未成年人乘车安全已成为社会热点。研究表明,大多数副驾驶座位的安全带是专门为成年人设计的,并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而且如果副驾驶座位装有安全气囊,一旦气囊张开,强大冲击力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胸部骨折、窒息或者颈椎骨折。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携带未成年人乘坐乘用车的,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并安排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乘用车的后排座位”。
家庭乘用车配备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相关研究和统计数据表明,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对降低儿童死亡率和重伤率作用明显。上海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国际大都市,理应对儿童安全座椅的配备和使用作出相应规范,但考虑到国家层面尚未立法的实际和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本市儿童安全座椅立法选择从引导、推广和培养使用习惯入手,提出:“携带未满4周岁儿童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1、成立普法小组
“四五”期间,学校党政领导非常重视“四五”普法工作,将依法治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20__年,学校组织成立了“四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李卫平任组长,校长助理张乐华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学生科、总务科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学校德育课老师。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校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为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为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基本方略,学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实际,根据普法工作的特点,制定了《__艺术学校“四五”普法工作规划》,明确了普法的指导思想、对象、目标、学习内容、实施步骤等,并下发全校各部门布置落实。规划的制定,为普法工作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保证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和依法治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__年根据文化局要求,撰写了“四五”普法工作小结。
2、积极开展法制宣传,组织法律知识培训
我校针对不同对象,有计划有步骤地强化法制教育,开展了形式多样、方式灵活、范围广泛的法制宣传活动。
(1)以开展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学法用法活动为导向,在全校形成一股坚实的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的组织力量。通过个人自学与集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落实学习内容,重点学习了《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劳动法》、《宪法修正案》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选派领导干部参加市里及主管局举办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和普法考试;要求各部门领导将依法办事落到实处,并将此作为考核各部门工作实效的依据之一,使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2)以加强教师法制教育为主体,充分发挥教师在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中的影响和示范作用。
学校利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安排学法内容,做好新教师“五法一规范”培训考核工作和暑期师德培训法制教育工作。20__-20__年分别组织全校教师重点学习了《宪法修正案》及与教师利益相关的教育政策法规《教 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著作权法》等,并先后四次组织普法知识考试。合格率为100。提高了教师依法执教、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的水平。
学校要求德育教师和班主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以德育课和班会课课堂教学为主,注重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增加典型案例分析,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应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配合法制教育,加强教师的师风师德教育,要求各部门经常性进行师风师德大讨论,特聘请西南师范大学知名教授来校为教师们进行伦理道德、师风师德的专题讲座,使教师们受益非浅,并写出了心得体会。学校要求在职职工务必参加每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工会组织了会员学习新《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人事、财务、后勤非常注意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切实保证了依法办事,营造了良好的依法治校氛围。
(3)以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为核心
以学生工作部的德育工作为主导,利用校会、班会继续重点向学生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安全法》《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
以课堂教育和专题活动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思路,开展了系列法制教育活动,如:每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各项宣传活动,结合学校实际,聘请了区分局法制科领导来校为学生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知识讲座,举办法制知识演讲会等。
组织优秀班主任公开展示了以法制知识教育为主题的德育课,由校语文教研组举办了一次法制知识征文比赛,由政治教研组组织了“爱我中华,作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法律知识竞赛等法制宣传活动。皆收到较好效果。
__年4月,学校填报了__市教委下发的中专校法制教育“四落实”、法律顾问、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情况调查表,学生法制教育做到了有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法制教育读本》人手一册,安排了法制教育课时,每班4课时,共52课时,由德育和政治老师任课;为学生播放法制教育影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10次;同时学校还邀请法院、公安分局、消防总队干部来校举办消防知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抗挫折教育等专题讲座。同时,学生工作部组织各班充分利用橱窗、专栏、板报、墙报、图展,搞好法律进学校的活动。充分发挥好教育主阵地作用,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采取各种形式,把理论性与实践性,课堂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积极配合社区进行课外法制教育,不断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机制。
3、严格按政策收费
学校总结法制教育工作经验,周密部署,完善人事、财务、消防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增加了依法治校的透明度。尤其是在社会敏感的学校收费问题上,我校坚持严格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__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件》和市物价办理的《收费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执行收费,并于每学期及时张贴公布代收费收支情况,多退少补。凡出台新的收费政策或具体的收费政策,学校都通过校园内部媒体、校内公开栏等及时向外界公布,让学校清清楚楚收费,学生家长明明白白交费;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的监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杜绝平调、截留、挪用收费收入的行为,确保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用于文化艺术教育事业。__年11月,我校顺利通过九龙坡区物价局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没有出现违规收费情况。
二、 教育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健全
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行政类、教学类、学生类管理规章制度数十种,其中包括《消防工作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学场地管理办法》、《教师行为规范》《学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等。学校尤其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建立了《__艺术学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长江剧场防火管理制度和值班人员岗位职责,学校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头。认真落实了行政领导每日值班制度和门卫管理制度,强化学校的依法管理氛围,以确保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
三、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管理高效运转
1、教学管理和成绩
在积极倡导素质教育的今天,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激烈地市场竞争中,只有不断探索、勇于改革,才能适应市场需求,建立一套属于自己的教学核心体系,才能使办学有特色,有活力。
作为__市唯一的一所国办的综合性的中等艺术学校,学校以创一流艺术学校的品牌为目标,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科带头人,教学质量不断提高。__年,学校高考成绩上线率为83.3%,尤其是舞蹈五年制学生高考平均分比本科最低控制线高出66分。
专业教学成绩突出:舞蹈专业推出《呓语录—浮生三梦》舞蹈专场演出,充分展现教师、学生专业水平,演出获得极大的成功。音乐专业成功举办了“____李飚打击乐之夜”、“朱昀”、教师、器乐、声乐、民乐等九场音乐会,不仅为广大师生提供了展示的舞台,同时也使师生们开拓了眼界、更新了观念,使教学成果与艺术实践有机结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05级毕业班42名学生参加全国高考,艺术考试合格率为89%,比20__年提高了7%。
文化教学成绩突出:1005年文化考试总上线率达到83.3,其中本科26名,专科9名。舞蹈专业学生高考平均分高出本科最低控制线66分,影视专业学生平均分高出最低控制线83分(比20__年高出18分),音乐专业学生总平均分高出最低控制线36分(比20__年高出3分)。
2、管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遵循“管理人性化、制度化”的管理理念,学校规范和完善了现行的管理制度,如《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奖、助学金发放办法》等,使制度更具人性化、更具可操作性。
学校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岗位均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层层负责,职责到位,运转高效,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学校建立了__艺术学校网站,信息全面、及时、有效。后勤管理和行政管理服务周到、考虑周全。加强了家属区规范化管理,实行了24小时门岗服务制度,确保了教职员工生活区域的人性化和安全化管理。针对校内某些家属乱买小吃,污染校园环境的现象,有关部门采取了有力措施,将教学区与生活区分开,加强监管,实行规范化管理,营造了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四、防范化解矛盾机制基本形成
学校成立工会、党支部、团总支、教学委员会等组织机构,重视和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教职工或学生之间的矛盾,收到较好的效果。
学校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学校坚持与区分局、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整治校园内部和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为学生创造了和谐、安全、健康、向上的校园法制环境。
学校建立了《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教职工特别是保卫人员和值班老师进行了专门的安全培训,以提高他们应对复杂局面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建立职责和职权相统一的机制
学校各管理部门职责明确,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和程序办事,责任追究制度严密。学校成立了专门的考评小组,严格对照检查工作,实行月考核、学期考核、学年考核,不履行或不尽责的人员将根据《__艺术学校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一、做好收养登记的审查和通报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规范收养登记办证程序,认真审查社会弃婴和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收养登记资料,鼓励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孤残儿童、社会弃婴(儿),让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20__年我市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135例,其中社会弃婴、儿童__例,社会孤儿10例。二是妥善解决“事实收养”子女问题。根据国家民政部、公安部等5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迅速启动了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工作。三是认真做好收养登记通报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按部门职责的要求,定期及时将收养登记工作信息通报各级计生部门。在收养登记工作中,无1例违反《收养法》规定,无1例借收养登记规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四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在弃婴、儿童入院、体检、送养等工作环节中,进一步规范管理,标准化运行。认真审查社会弃婴和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收养登记资料,严格送养工作纪律。在涉外送养工作中,严格按照《__省涉外送养工作规范》要求,切实做好涉外送养各项工作。
二、全方位做好孤残儿童的救助工作
长期以来,我市在孤残儿童救助工作上,认真贯彻“养、治、教”相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孤残儿童,逐步实现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为孤残儿童提供集生活、教育、康复于一体的救助保护。
一是认真做好家庭寄养工作。根据鄂民政发[20__]79号文件精神,让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经过对寄养家庭严格审查和筛选,至今已有89名孤残儿童进入伍家岗区、东苑小区、东苑一农场和南苑小区的58户家庭进行寄养。为保证家庭寄养的质量,市儿童福利院每周不定期抽查寄养儿童生活情况,每月定期派员上门对对家庭进行评估,指导家长做好儿童成长记录和康复教育计划,使孩子们融入家庭,感受家庭的温暖。
二是做好孤儿(弃婴)养护、收治和学生教育工作。每年收入市儿童福利院的弃婴大约40名,根据儿童类别,分别做好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疾病儿童医疗养护和健康儿童学生教育等工作。定期为在院儿童进行体检,及时掌握在院儿童的健康发育情况。
三是建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20__年是建立“明天计划”长效机制的第一年,为了认真做好“明天计划”的长效工作,我市对新增残疾儿童进行了调查摸底,摸清了底数,确保发生一例、申报一例、手术一例,20__年共为6名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儿童实施了手术,术后康复效果良好。
四是继续做好农村因艾致孤儿童救助工作。督促县市专门救助经费的社会化发放,按程序向省厅申报新增因艾滋病致孤儿童情况,及时协调下拨省级救助经费,使全市25名因艾滋病致孤儿童的生活救助得到很好的落实,保证他们的生活、学习不受影响。
五是启动贫困家庭唇腭裂儿童手术康复计划,简称“重生行动”,申报手术10例,已安排手术7例;
三、认真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
20__年,我市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600人次。工作中,我市救助管理部门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央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注重解决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工作机制,切实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性救助。对能查找到家庭住址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派专人护送帮助其返回家庭。对无法查明家庭住址的,按照相关程序,送儿童福利院妥善安置。
二是实施亲情关怀式救助。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街头、衣食无着、处境艰难,更需要在精神上的抚慰和亲情的关怀,为此,我们在救助过程中,十分注重亲情式管理方式,我们要求工作人员对待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像对待自己的子女一样,注重设身处地为流浪儿童着想,带着感情、怀着爱心做好工作。
三是建立了流浪乞讨儿童教育管理制度。在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紧急庇护和救助的同时,我们十分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明确制定了受助儿童的作息时间、学习时间,针对部分流浪未成年人存在的不良习惯,甚至是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行为约束和矫治,同时注重开展法制及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咨询和生活方法指导,有效地预防了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四是加强部门配合,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权益。针对一些不法分子操纵未成年人进行强讨强要,偷窥,抢夺等现象,我们配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操纵、利用未成年人的犯罪团伙,对解救出来的少年儿童进行救助,护送返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加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为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水平,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项目的开工,标志着我市未成年人救助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市救助管理站设立未成年人维权岗。目前,建设项目已于20__年12月主体工程封顶,预计将于20__年底投入使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是指由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出资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孤儿、弃婴和无人照看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养护、托管、康复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设立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经区(市县)以上民政部门同意并与本市国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业务合作(以下简称合作单位),接受合作单位在儿童养育、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应接收本地孤儿、无人照看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或本地捡拾的弃婴,不得组织机构内儿童从事经营性生产活动,不得借用儿童之名开展任何商业活动,不得诱导儿童从事宗教活动或向儿童灌输宗教思想,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审批认定的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申办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儿童生活设施及专用的室外活动场地;
(三)儿童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有关部委《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符合国家安全防火、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标准;
(四)有与合作单位联合制定的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并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的专职从业人员,工作人员与健康儿童养员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养员的比例为1:1.5-3;
(六)有与其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
(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该机构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设理事长,理事长是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民办儿童福利机构应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机构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以及税务、司法等部门反映情况。
第九条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用工制度,所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无犯罪记录。配备有儿童生活、教育、心理辅助、医疗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第十条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各项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各项安全预案和重大活动等事项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弃婴、无人照看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时,必须有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含监护机构、部门)的正式书面授权和委托代养协议,并报市民政局逐一审核批准后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有稳定、合法、充足的资金来源。并按照《期间我市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进行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一)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面向公众募集款物、开展义演义卖等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出具由财政部门提供的专项捐赠票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二)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所接受的捐赠资金必须先进入指定专用帐户,每笔资金的使用须经合作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监理,定期接受审计。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善款专款专用。
(三)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设立独立帐户,建立健全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四)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在使用捐赠资金中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发起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在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中领取任何报酬。在使用自有财产时,要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定期公示。
第十三条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保证其代养儿童养育标准不低于国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养育标准,并充分保证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四条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注销,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妥善安置好已收养的儿童,完成财产清算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未经登记注册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民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十六条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筹办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或者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继续执业的;
(五)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六)违反国家关于孤残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养护儿童合法权益的;
一、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进一步加强对“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承担起保学校平安的责任。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做到校长亲自抓,副校长、安全管理员具体抓,法制副校长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把创建“平安校园”列入学校工作计划,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建立预警和应急机制,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为学校营造和谐的育人环境和构建校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环境。
二、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学校充分利用班队活动课、宣传橱窗、红领巾广播站等宣传阵地,通过讲座、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安全教育。结合“安全教育日”、“119消防日”、“综治宣传月”等活动,对师生进行交通、消防、游泳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防范及自救能力,减少意外伤亡事件的发生;认真做好校舍安全检查工作和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容易引发火灾和存放危险品的重点部位及人员集中的场所要重点检查,对消防设施要定期维护更换,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加强食堂、宿舍等重点部位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三、加强法制教育,推动依法治
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深入扎实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预防和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拓展法制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完善学校法制副校长法制教育制度,实现法制教育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为推进依法治校奠定基矗不断探索新的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实现学校、家庭、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互为推动、互为补充,力争取得最佳实效。结合学校实际,及时发现和纠正师生的违法违纪行为,并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不良现象,探索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学校内部管理机制
学校加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对青少年的保护和维权力度,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了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建立教育和管理并重的工作长效机制,把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结合起来,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实行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一是配合公安等部门,抓预防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二是争取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的支持、配合,做好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大力倡导“爱心”教育,加大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的力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安排、部署和措施,月月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强化学生课间和午休管理,提高学校的管理能力,增强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三是加强对学习有困难、心理有障碍、行为有不良、体质有问题等“特殊学生”的帮扶工作,树立“转化一个特殊学生与培养一个优秀学生同样光荣”的观点;对“特殊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家访并与学生谈心,掌握其思想变化过程,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学校经常开展各种适合不同层次学生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丰富学生安全知识,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护自救的能力;严格校外活动的报批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落实“综治”措施,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学校把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活动纳入安全工作总体规划,落实社会治安防范措施,加强防范xx和非法宗教对校园的渗透,建立和完善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管理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工作意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严格按有关学校安全与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交通、体育活动、消防、大型集体活动、食品卫生、卫生防疫、校舍、校园周边环境等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出现的新问题,加大学校及校园周边安全防范力度,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置能力,努力消除学校及周边各种不安全因素;认真总结校园和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的经验,积极探索综合治理的工作方法,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努力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1、重视宣传教育。学校重视抓好师生安全教育,做好宣传教育和防范工作。每到寒暑假印发告家长书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每学期组织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禁毒宣传教育,大大提高了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经常性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每学期请派出所同志和法制副校长来校作专题讲座。增强了学生的法制观念、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意识。
最近,笔者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__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题检查后了解到,2010年至2012年__市共破获未成年人作案15015人。其中,不满14周岁人员作案178人;14至15周岁作案352人;16至17周岁作案658人;18周岁以下人员作案1188人,占全市刑事作案人数的7.91%。仅2012年就破获未成年人作案433人,占全年刑事作案人数的7.74%。2012年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共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罪犯138人,占法院全年生效的刑事判决3.97%。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是违法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以前未成年人作案的高峰年龄以16-18岁居多,而近年来14-16岁作案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犯从10岁、11岁就开始小偷小摸,12-14岁就开始“小人做大案。”二是从犯罪案件的类型看,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是最为高发的案件。2012年,全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以上三类犯罪案件占全部犯罪案件的81.88%。三是从犯罪的形式上看,共同犯罪的人数增多,但多为偶然性共同犯罪。一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辍学,无所事事,便三五成群,拉帮结伙,常聚在一起,变成了“小网虫、小酒鬼、小烟民、小情人”。他们交流作案经验,一拍即合,一哄而起,进行团伙作案,这种偶然性的纠合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四是从犯罪的手段来看,作案手段多样,犯罪后果严重。有的少年犯罪手段成熟多样,有的已会运用反侦察手段,有的一人犯数罪,而且情节较为严重。2011年,公安机关破获田东县系列入室盗窃机关、企业、工程项目部财务室案件,作案团伙11人均是未年满18岁的人所为。他们连续在田东、田阳、巴马等地撬盗机关单位保险柜、实施抢劫等作案12起,手段多样,影响严重。五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身份看,农民占大多数,部分为在校学生和无业人员。2012年,人民法院判决的138名未成年人罪犯中,农民103人,占74.64%,学生19人,无业人员15人。六是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文化程度来看,初中、小学文化占75.20%,高中及以上文化占3.82%。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从总的来看,是社会管理和教育的缺失。一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影响和制约未成年人成长的主客观因素还比较多。首先,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监管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者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齐抓共管的社会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客观上造成了未成年人的社会管理工作缺失。大批农村留守儿童现象使这部分人缺失了家庭温暖,给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和成长进步都带来了很大影响。而农村中留守儿童的社会监管工作又特别需要有一个社会组织去关爱关心和管理,但这样的机制又没有建立起来。其次,从社会防线上看,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危害的能力差,维权能力弱,对社会上的各种诱惑缺乏抵抗力而导致误入歧途。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和不规范的网吧,给不少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和误入歧途提供了温床。笔者随检查组到__市内某网吧检查,该网吧彻夜关门营业,不少未成年人在彻夜上网,把网吧变成了“家”。网吧及KTV娱乐场所的疏忽管理是未成年人误入歧途的原因之一。二是从学校和家庭的教育来看。首先,学校的教育只注重学生成绩与分数的多,关注学生全面成长进步的少;关注尖子生的多,关注差生的少;以分数论英雄的多,关注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少。人为地造成了教育上的不公平和缺失,容易使问题青少年在心理上造成阴影,从而厌学逃学,而这部份问题青少年在正能量教育助推不足时,一受到社会上不良习气的诱惑就会走上歧途。同时,法制教育进中小学校园,进课堂不是硬任务,可有可无,有些学生和未成年人犯了罪才知道后悔,酿成千古之恨。其次,从家庭教育来看,有问题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都是父母过度溺爱,使他们从小就养成自私骄横的性格,缺少责任感,有的是单亲家庭和父母离异,给他们幼小的心灵造成严重伤害,由于缺少父母的关爱养成了孤僻怪异的性格,这些人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__是劳务输出的大市,很多农村的青壮年常年外出打工。据统计:全市目前有12.3万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忙于外出打工养家糊口,把未成年人留给老人照看,忽略了对他们的教育监管,个别交友不慎,沾上恶习,个别迷恋网吧,无心学习,夜不归宿,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走上了盗窃、抢劫等的违法犯罪道路。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基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坚持依法行政。市、县、乡、村要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增多的实际,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构,明确
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专门设立预防教育办,坚持把预防工作纳入市县乡村预防成员单位和学校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有效的预防监督管理制度。做到层层有人抓、有人管,形成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预防工作局面。首先是在未成年人中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活动。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为契机,通过组织未成年人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讲座报告、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形式广泛开展教育,全面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激发他们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真挚感情,增强他们对祖国、社会、家庭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小立志做一名知法守法的人。其次是在未成年人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工作作为教学工作的一项硬任务来抓,每周要用一至二节课的时间,用于法制教育,变软任务为硬任务。完善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定期上法制教育课制度,使其常态化。其次是深化未成年人保护行动。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拓展青少年安全自护教育平台,各级团委要组织开展“青春自护”等教育培训班、夏令营活动,通过采取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摸似情景训练等多种方式,帮助青少年学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援助等自我保护知识和技能。公安、团委、妇联等部门要开展“关爱儿童,反对拐卖”教育宣传,提高未成年人“防拐骗、防拐卖”,和“如何报警”自我保护、自救、求救安全知识,增强青少年防范犯罪意识和能力。再次是强化对娱乐场所和网吧的管理。各级文化部门要强化对娱乐场所和网吧的监管,加大对黑网吧和娱乐场所的打击力度,发现违规经营,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要坚决打击和取缔,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第四是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打压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空间,营造未成年人成长进步的社会和谐环境。
首先是畅通诉求渠道。扎实开展“面对面”活动。组织团委、妇联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农村与留守儿童、闲散青少年、家庭贫困青少年等不同群体进行面对面交流,进一步畅通青少年的诉求渠道,完善“12355”青少年服务诉求热线,使诉求维权渠道24小时绿色畅通。其次是以青少年群体为关爱重点,努力完善关爱特殊青少年群体服务体系机制。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增多的实际,各级均应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服务管理机构,使服务管理常态化。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切实解决未成年人弱势群体中的实际困难,要加大对困难儿童的社会救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加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保护中心,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团委、妇联牵头广泛动员青年志愿者、“爱心妈妈”等开展助成长,关爱留守儿童,农民工子女行动;开展“爱心礼包,温暖同行”关爱留守儿童公益活功;政法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帮教回访工作,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青春红丝带”禁毒防艾和“不让进校园、进家庭”主题教育活动,实施“建设工程”、“净化工程”、“防护工程”、“督查工程”,全面整治中小学校周边环境,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步入规范化、常态化的健康轨道。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网络市场管理新理念
网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网吧的出现方便了人们的学习、交流和信息传递,它作为一个互动平台,推动了商业化发展。然而,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网吧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问题,比如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社会问题。我们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对网吧进行全面、认真和客观分析,查找根源,趋利避害。一是在对网吧业主的宣传教育中,组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学习中央下发的两个若干意见。通过组织参加全县净化文化市场工作会议,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树立管理网吧新理念,文明经营,守法经营。二是以“净化社会环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主题,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中,引导网吧业主规范行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自觉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三是各级各部门领导讲政治、讲大局,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对每次集中整治行动都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并对执法责任等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提出要求。县里有关部门坚持并实行“三负责原则”,即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建立完善了“三联合的执法机制”,即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巡查制度、联合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形成上下步调一致,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网吧监管,切实做到“四个到位”
一是日常监管落实到位。首先,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对网吧的整治要求。确保对18家网吧检查次数每月不低于4次,对重点的网吧检查每星期不低于2次。做好《执法检查日志》记录,对每家网吧每次检查都有详细记录,内容包括时间、网吧名称、检查人员、检查情况等。填写检查记录的检查人、被检查人都要求本人签名确认。对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的两个中队的《执法检查日志》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检查责任落实到人。其次,落实节假日巡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相对集中的时段、重点区域,以学校周边的网吧作为重点,进行突袭式检查。三是建立网吧信用档案。对网吧的名称、地址、法人、规模以及受处罚情况等登记在册。同时,完善监控手段,通过“净网先锋”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对违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及时查处。
二是部门联动配合到位。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在工作中积极发挥牵头部门的作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协调工商、公安等部门,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实行部门联动。建立起部门之间信息传递、快速反应的通报机制,如去年以函件的方式把查处的“黑网吧”移交给工商部门依法取缔。去年暑假我们与有关部门在中学生中开展了“平安假期”等活动,教育学生从自身做起“远离网吧,远离娱乐场所”。通过系列联合活动,把网吧监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严管重罚措施到位。严格执法是网吧监管工作的核心和关键。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超时经营等问题比较突出。为此,我们依据《条例》相关规定以及14部委的文件,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超时经营等违规经营活动,严格落实国家对网吧的整治要求,对违规网吧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该停业整顿的坚决停业整顿,保证处罚到位。我们采取了三项具体行动。一是日常检查行动,由各中队组织实施。二是集中行动,由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各中队,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开展行动。三是突击行动,如近期开展的“零点行动”。我们还将完善《处罚额度量化标准》和《案件审理委员会制度》等规章制度,为实施处罚细化和量化了标准,统一了处罚尺度,排除了查处过程中一些外部因素的干扰。
四是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到位。我们以退休老干部为主体,建立起社会义务监督员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积极协调县教育局,组织中小学生举行告别网吧宣誓仪式,由校方出面动员家长教育学生不到网吧上网。对网吧经营实行监督,充分发挥“12318”举报电话的作用,广泛向社会宣传,并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定期向社会公示网吧市场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法制宣传日,我们走向街头对广大群众发放印有《条例》的宣传单进行宣传,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耐心解答。对危害大,造成恶劣影响,事实清楚的典型案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始终保持对违规经营网吧的高压态势。
三、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网吧协会作用
作为主管部门引导网吧协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通过制定自律规章,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传达信息、协调关系、健全市场要素、维护合法权益。指导网吧协会正确地履行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教育经营业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去年以来,组织召开了6次网吧业主大会,以“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为主题,组织评选“绿色网吧”活动,增强了守法经营意识,增强了抵制违法违规经营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