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7 01:50: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定金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 预购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_____________ 》商品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幢 ____________ 层____________ 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房地产权证 (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 ),并经_____________ 测绘机构实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__ 平方米。该房屋定于 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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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_____ 方式。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______天,乙方于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 日前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 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房产买卖定金合同范文一
甲方(卖 方):
乙方(买 方):
丙方(中介方):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属性为 房,房屋面积为 ,证号: ,丘号 ,乙方充分了解此房,并自愿购买。
第二条 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 (¥ 元)。乙方于 年月 日前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 元),定金最终冲抵房款。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如下: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共同申请办理权属转让手续。
第四条 甲方应于 日前将上述房屋正式交付给乙方,并于 日前将上述房屋名下的户籍迁出,于 日前将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结清。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件的变更手续。
第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总房款已包括 等固定设施及固定装修的费用。双方对于其他电器及家具的约定: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有关房屋权利问题作如下约定:
1、租赁:若本合同签订之前,该房屋已出租他人,甲乙须保证已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该承租人房屋转让事宜,并提供该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书的书面承诺,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2、抵押:若本合同签订之前该房屋已抵押他人,甲乙双方决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抵押问题:
(1)乙方的第一次付款用于甲方抵押权人偿还债务,注销抵押。
(2)其他方式:
第七条 三方约定本合同签订之日,按照下第 种方式支丙方佣金。
1、乙方按照总房价款的 %支付,即为人民币 元(¥ 元)
2、甲方按照总房价款的 %支付,即为人民币 元(¥ 元)甲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完全履行致本合同终止的,违约方须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佣金,守约方已缴纳的佣金将予以退还。甲乙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对上述佣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之规定的,每逾期一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房屋超过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按照总价款的百分之二付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之规定的,每逾期一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房款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二付违约金。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照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二支付违约金。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当按照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因甲乙任何一方过错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过错方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二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身份证号码: 身分证号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房产买卖定金合同范文二
甲 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诚信,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为实现房产交易目的,就关于房地产买卖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私房销售依据:
甲方名下私有房一套.房屋权属证明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保证该房屋产权100%获得手段合法。
第二条:买卖人所购私房的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座落在_____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 ________ 单元____楼____户(共____层)的房产(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 )一套住房,出售给乙方。内部设施包括:水、电、 气开口费及单独车棚. 费。
第三条:记价方式及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按套计算该房总款,该房产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 _______万元整,小写 ( ) 该房款包括内部设施:水 、电 、气及单独车棚 _________费用,属100%房产产权,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此房产。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签定合同之日起,向甲方支付首付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 为定金。
(2):付款期限:甲乙双方同意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时间内到房产局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及共有人对该房产出售签字无异议后。同时,乙方将上述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一次付清,交付给甲方,定金一并充抵房款。总房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 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 _______)。
第五条:甲方保证该房产权属清楚:
1: 甲方与原开发单位无产权纠纷,因纠纷的该由甲方负责。
2: 甲方保证共有人对该出售的房产给乙方无异议。
3: 甲方未与除乙方外的第三方发生任何以该标准的经济纠纷,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再反悔出售给其他人。
4: 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债务债权纠纷的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产权过户手续的约定:
原始产权过户手续依据甲方提供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依据,双方同意于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有____________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在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过户期限内。甲乙双方依资共同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中途违约的,则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个人材料及交接手续或复印件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合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的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蒽指印之日其生效,至该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后废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附增设施及双方约定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构协调不成的,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 方 (签字) : 乙 方:(签字)
盖 章: 盖 章: 甲方共有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产买卖定金合同范文三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房产详情(以下简称该房产)
1、地址:2、建筑面积2产权证号:
二、成交价及付款方式:
1、该房产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小写: )该款已含房价,配套设施,维修基金及现有装修。
2、乙方于月__________(小写: )给甲方,此定金过户时冲抵房款。
3、付款方式:乙方于办理完该房产买卖公证,取得产权处收件收据时付首款人民币 (小写: )给甲方,其余款共计人民币 (小写: )乙方办理银行按揭支付给甲方。
4、该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费用由承担。
三、合约方义务:
1、甲方保证上述产权权属清楚且对该房的详情描述及现况说明属实,并对出售之房有出售之权利且该房屋依法可以出售,且承诺已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有权签定本协议,可依法配合乙方交付该房产。
2、甲乙双方应备齐过户时所需资料,到公证机关订立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届时甲乙双方和其他共有权人必须到场签字。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在签定本合同后不履行本合同条款,或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甲方除将乙方已付定金如数退还外,还应按双倍的金额(即人民币 )赔偿乙方。
2、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后不履行本合同时,甲方不退定金。
3、甲方在办理完产权过户后应将该房交付给乙方。若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房屋价格的千分之五向乙方交付违约金。
4、在房屋移交给乙方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已有设施一并移交给乙方,同时甲方必须结清交房前该房所有产权的物管费、卫生费、水、电费、税收费、收视费等一切费用。
五、补充条款
通讯地址: ______ 邮编 :
证件名称:___________证号: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
乙方 ( 买方 ) 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定购房产事宜,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定购甲方以下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本条描述的该房屋之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详尽,则以该房屋权属证明或相关法律文书的记载内容为准;
选择划“r”,不选择划“t”,以下选择方法以此相同)
第二条 乙方对该房屋进行了实地勘查,查看了该房屋所有权人(即甲方)及其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和证件,明确知悉该房屋的权属情况,了解并遵守北京市相关管理部门对存量房交易的相关规定,自愿与甲方进行房产交易。
第三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可进行市场交易,手续齐全;房产无任何权利瑕疵、不受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出售该房屋已取得共有权人同意;甲方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的,甲方出售该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甲方房屋出租的,承租人已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向乙方介绍房屋情况,真实、准确,没有任何重大遗漏,不存在影响乙方决定购买该房屋做出判断而未向乙方进行披露的情形或事项。甲方出售该房屋,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四条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房屋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双方另行规定(见本同补充约定)
第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购房款的支付形式采取全款支付商业贷款支付。如乙方贷款购房,预计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实际贷款金额以银行批准贷款金额为准,乙方据实际贷款金额自行备齐首付款,以确保甲方如数收齐房款。
第六条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甲方收到乙方交付购房定金后,向乙方出据收款凭证,以作为本定金合同生效依据。
第七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本定金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日内,甲、乙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除另有约定外,所述定金即为本定金合同签署时甲、乙双方收付的定金。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在房屋交接日以前,使用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交付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房屋专项维修基金随房屋权属一并转移。甲方保证在房屋交付乙方验收前,对房屋原有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保持原有状态(除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并承诺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日内,办理完成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 在本合同的第七条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签署期限内,甲方不遵守本定金合同约定事项,拒绝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要向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不遵守本定金合同约定事项,拒绝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甲、乙双方须告知对方有效联系地址、固定电话、手机等联系方式以及互留身份证复印件,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甲、乙双方中的其中一方拒绝履行本定金合同时,另一方要通过快递、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履行本合同,若因受送达方拒收或因联络地址错误无法送达的,则按照付邮日(或邮局邮戳为准)或快递送达回证为准,视作通知方已依本合同给予对方书面通知。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阅读
甲方:(卖方)
乙方 :( 预购方 )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预订的房屋位于盐城市 区 ,(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产权人: 。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先支付 %的房屋首付款,其余的房款通过银行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一次性支付。(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为准)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 万元的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甲方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 天,乙方于200 年 月 日前到 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甲乙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第七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 地址:
二手房购房定金协议
甲方(出售方):
乙方(买受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房屋坐落于: 市 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房屋权属面积 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 万元 ,甲方收取乙方定金 元。
二、甲方确保产权清晰,所有权明确,无权益纠纷。
三、甲乙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之前签定正式买卖合同并进行交易,签定与交易地点为 ,甲乙双方如不按时签定正式买卖合同并进行交易,则作违约处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则不作违约处理。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不能遵守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则视作违约。
1.甲方若违约,则应退还乙方已付的定金,并再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定金金额100%的违约金;
2.乙方若违约,乙方则应放弃收回定金的权利,所付的定金视作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六、甲乙双方在此声明,均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已全部知晓所有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并自愿遵守及依照所有条款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参考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预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证号: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_____________》商品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预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层____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房地产权证(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并经_____________测绘机构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
〖第一┆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第二条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买卖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采取________________方式。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______天,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
第五条甲方同意将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在本合同的第四条约定的预订期限内,除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
2、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合同第二条、第五条约定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参考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预订甲方受托出售的二手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预订房屋
1.该房屋坐落: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
(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产权人:___________
2.产权及限制状况:
(1)共有状况:_____________(2)抵押状况:___________
(3)租赁状况:_________(4)其他限制状况:________
第二条预订条件
1.房屋总价: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
3.交房日期:_____________;4.户口迁移: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预订期限
预订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天。乙方应于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到甲方营业场所(本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号)与房屋产权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意向金条款
1、乙方同意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意向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作为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和承诺的担保。
2、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意向金的责任:(1)乙方与房屋产权人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就本协议第二条预订条件以外的房屋买卖主要条款不能达一致的;(2)本协议签署后《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五条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有关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
甲方(出售方):
乙方(买受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房屋坐落于: 市 区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房屋权属面积 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 万元 ,甲方收取乙方定金 元。
二、甲方确保产权清晰,所有权明确,无权益纠纷。
三、甲乙双方约定于 年 月 日之前签定正式买卖合同并进行交易,签定与交易地点为 ,甲乙双方如不按时签定正式买卖合同并进行交易,则作违约处理。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则不作违约处理。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如有一方不能遵守本协议所约定的条款,则视作违约。
1.甲方若违约,则应退还乙方已付的定金,并再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定金金额100%的违约金;
2.乙方若违约,乙方则应放弃收回定金的权利,所付的定金视作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其他约定事项:
六、甲乙双方在此声明,均已认真阅读本协议,已全部知晓所有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并自愿遵守及依照所有条款履行本协议。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 :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二手房购房定金合同参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位于**市**区***,(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人:**。
第二条: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此房价为净价,税费由乙方承担,房屋内保留设施设备清单如下:
第三条:乙方同意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的购房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第四条: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第五条: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供办理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材料及手续.
第六条: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该房屋已存在的出租、查封、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等事实的,乙方因此原因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方在乙方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二手车买卖合同范本
甲方:(卖方姓名)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乙方:(买方姓名)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甲方愿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车号。车型),发动机号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小写)转让给乙方,具体协商如下:
1:甲方必须保证此车手续的合法性,如手续有任何问题,乙方有权退车,甲方并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2:自___年___月____日___时____分起以前,此车所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及产生的任何费用,由甲方承担,自___年___月____日___时__分以后,有关此车产生的任何费用有乙方承担。
3:此车如需过户,提档,甲方必须提供所有手续,费用由__________承担。
4:付款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补充不尽事宜)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担保人一份。
甲方:(签名并按手印)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二、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三、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四、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遵循上述四个步骤付定金,下家与上家之间的定金合同便能确保有效成立,一旦上家不同意出售房屋,下家便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本文浅析定金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定金的种类,定金合同的适用范围,定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和与效力,签订定金合同应注意的以及实践中把握定金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规定了作为债权担保的定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又规定了定金制度的适用,这是定金适用的法律基础。在实践中定金的适用是以定金合同为表现形式的。随着市场的和定金合同的大量运用,定金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日益广泛,作用越来越突出,但由于定金合同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定金合同时对相关条款约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近年来因定金合同引起诉讼纠纷案件逐年成增加趋势,而民事诉讼涉及到合同双方切身的利益,如何避免风险和减少定金合同纠纷的发生,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和规范的问题,本文就“定金的适用”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定金特征 适用 区别 处理规则
一、定金的概念及特征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合同担保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定金是通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履行与否与该金钱或其他代替物的得失挂钩,使当事人心理产生压力,从而积极而适当地履行债务,以发挥担保作用。它与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有不同的机理,属于金钱担保。
定金是以定金合同的形式出现的,定金的价值又是靠合同的形式实现的,是合同的一种,它具有合同的特征,同时它又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一)从属性,作为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从属性质表现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必然无效,而定金合同无效,主合同并不因此无效。(二)实践性,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为该合同的成立要件。定金的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具有实践性。主合同可以是实践性的,也可以是诺成性的。定金合同必须是实践性,仅有设立定金的合意,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不产生定金合同,定金之债不成立。(三)要式性,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担保法》第90条)。以确保定金合同签定后所体现的证约作用、违约惩罚作用,以促使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诚实履行。
二、定金的种类
定金制度,古已有之,中外皆用。但、场所及交付的不同,其性质和效力也不一致。举其要者有如下五类:(一)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我国1949年以前,即有出卖土地先成立押议后订立正式合同的习俗。于此场合,应解释为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当事人若拒绝立约,则应加倍偿还定金。(二)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成约定金是德国固有法的制度,称为手金。德国的现行已未规定这种制度,但因其奉行合同自由原则,所以允许不发生效力。(三)证约定金。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为订立合同的证据。这种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以证明合同成立为目的。在罗马法,定金通常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德国普通法及近代多数国家的立法,多承认这种定金。(四)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这种定金和违约金都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违约定金通常兼有证约定金的作用。(五)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定金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也就是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在罗马法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定金不当然具有解除保留的效力。普鲁士法、奥地利民法、德国民法、瑞士民法都承继了罗马法的上述思想,只是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规定解约定金有定金通常的性质。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定金,因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必须双倍返还定金,符合违约定金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现行法上,定金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没有成约定金的效力。法律无明文规定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放弃定金或者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所以我国现行法上无解约定金。定金的交付时间应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而非合同订立前,不同于立约定金。总之,我国现行法上的定金具有违约定金的性质。但我国关于定金的现行法律规范,在合同实践中并未禁止当事人特别约定其他性质的定金,例如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或立约定金。
三、定金合同成立、生效与法律效力
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担保法》第90条前段)。定金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需要现实交付现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90条)。关于定金交付的时间,证约定金通常与主合同成立同时交付,以确实起到证明合同的作用;违约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同时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因为在这段期限内的任何时刻交付,违约定金的功效都是同样的。定金的标的,一般为金钱,少数情况下是其他代替物。在金钱以外的物作定金标的的场合,之所以要求为代替物,是因为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必须双倍返还,而特定物为定金标的时无法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第91条)。定金的交付是仅转移定金的占有权还是转移定金的所有权?对此尚有争论。本文赞同后者。因为在定金以金钱为标的时,法谚有“货币属于其占有者”之说,意指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融为一体,取得贷货币的占有即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丧失货币的占有即丧失货币的所有权,这是由货币的本质、货币的价值和交易的需要决定。定金由接受者收取后可任意处分的事实也证明了上述结论的正确性。这一结论也选用于代替物为定金标的场合,因为代替物由接受定金的当事人收取后,可以任意消费和为法律上的处分,显现出所有权的性质和效力。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因为其成立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成立,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灭时,定金合同也消灭。
合同法上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要有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定金合同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识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定金合同的生效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2)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3)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生效后,发生如下法律效力:(1)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证据,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可以证实主合同的存在。(2)定金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3)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4)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须承受定金罚则,既交付定金一方违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效力因定金的种类不同而不同。我国现行法上的定金为违约定金。其在违约定金的一面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它是为制裁债务不履行而交付的。正因为违约定金系制裁债务不履行而交付的,所以当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任何当事人都不应受到制裁,定金应当返还。违约定金必须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制裁效力,或者说定金罚则生效;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担保法》第89条后段)。违约定金是否在任何类型的债务不履行中都发生上述效力呢?一般认为,违约定金仅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情况下发生罚则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发展到不能履行时产生罚则效力,否则不发生不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果。但也有例外,如原《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6款和第18条第6款规定,供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不履行的部分的预付定金;需方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中具体选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3款后段规定:“其他允许给付定金的各类经济合同不完全履行的,也可以照此办理”。《合同法》生效后,上述规定虽被废止,但这种精神仍有生命力。有人主张、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时,也发生定金罚则生效的后果。
四、定金合同的适用范围
定金这种对债的履行担保方式是否采用,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行约定的。定金合同适用于哪些种类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章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对定金所作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该条款中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定金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定金的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定金合同可以广泛于多种合同,在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主合同规定设立定金担保合同。
五、实践中适用定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签订定金合同时为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发生,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 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属于担保合同的一种,《担保法》第5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最好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从合同有效。
(二) 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如果订立定金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的口头形式,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则不能确定定金合同的成立。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产生,要在交纳定金时合同双方应做出特别的书面约定,特别对违反主合同条款或补充合同条款如何处理定金做出约定。签订书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作为提供区分责任的依据,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 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
合同中对定金的具体数额的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定金的数额约定应适宜。若约定过高,就有可能使得守约方获得的损害赔偿过分地高于其实际损失额。若约定过低,则起不到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额的20%。法律明确规定给付定金数额的上限,在上限以内所确定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定金的约定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过部分应视为无效。
(四)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时间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由于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以交付为要件,故定金合同应从定金给付方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约定交付定金的时间期限可以防止因合同对定金交付期限约定不明确,拖延交付定金,导致纠纷发生。
(五) 预付款、违约金、押金与定金的区别
(1)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首先,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约定预付款的合同为诺成式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其次,定金的主要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构成债务的部分履行。其三,当主合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时,属于定金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时,定金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在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中,无论是给付方违约或者收受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收到预付款的一方均应将预付款退回。
(2)区别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违约金与定金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违约金则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手段,主要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合同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债务的履行与合同债权的实现。二、违约金不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而定金则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作用。三、违约金则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而定金是在履行合同前交付的。四、违约金则不具有惩罚性定金既是履行合同的担保形式,也是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方式,定金具有惩罚性。五、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而定金不具有补偿性。
(3)定金与押金属于金钱担保范畴,都是当事人一方按约定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在合同适当履行后,都发生返还的法律后果。但它们仍为不同的担保方式。其一,定金的交付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具有预先给付的特点;押金的交付,或与履行主合同同时,或与履行主合同相继进行,不是预付。其二,定金担保的对象是主合同的主给付;押金担保的对象往往是合同中的从给付。其三,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其四,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
另外,在合同中不能将定金写成预付款、押金、违约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而不约定定金性质的,否则起不到定金的效力。实践中还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交纳定金时,没有书面协议,而在开具的收据上却标明“订金”、“押金”、“保证金”等。对于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 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确定所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性质,那么合同中应当明确“定金”二字,并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等,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出现纠纷。
六、实践中把握定金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则
根据定金合同纠纷经常遇到的有关,发生定金合同纠纷应按以下处理规则解决。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对定金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定金合同签订后,如果应当交付定金的一方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规定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自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既然定金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当然不能强制支付。但定金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从合同,交付定金又是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笔者认为对未支付定金的,可以催告履行,仍不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三)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四)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笔者认为那种认为合同部分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该合同不可强制执行,那么拒绝交付定金的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呢?笔者认为当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也不能认定当事人违约,更不能裁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也未主张定金,由于定金合同不生效,则视为双方均放弃定金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担保的权利。
(六) 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七) 订约定金的处理规则。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订约定金问题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是对立约定金作的解释,立约定金也被称为订约定金,实践中如果当事人违反立约定金的应当按照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 解约定金的处理规则。关于解约定金的适用,实践中存在疑问。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笔者认为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以承担定金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准许。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实际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此时,对主合同不能强制履行。而适用定金处罚后,并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损害赔偿,在守约方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承担了定金的当事人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确定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九) 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本法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条文体现的原则,如果合同完全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之事由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定金应当返还。既然双方皆无过错,均应免责,互不赔偿亦不需惩罚,故定金应予返还。如果是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部分合同的履行时,应对其作部分免责,其余则按一方过错未履行合同的规则处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 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关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总之,只有准确认识和全面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有关规定,并在实际交易中依法签订、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预防定金合同纠纷发生,这对促进资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目录:
1、沈贵明主编:《合同法精要》 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魏丰云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务全书》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3、赵旭东主编:《合同法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3年版;
4、王利明著:《民商法》 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在合同纠纷中,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简称“三金”)的纠纷较为常见。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拟参照担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谈谈“三金”在合同中的适用。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金钱或其他代替物。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同时,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如甲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出售给乙的房屋价值50万元,甲要求乙给付的定金不得超过50万元的20%即10万元。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违约金是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的,因此,它与违约发生后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一致,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或增加,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事实上,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赔偿金的性质,只不过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赔偿金则要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前提。在赔偿金中,非违约方对损害后果证据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后不能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则不能适用赔偿金。因此,当事人在选择适用“三金”时,最好是事先根据情况约定违约金或定金,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在“三金”的关系中,除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外,定金和赔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是能够并用的。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定金与违约金虽然都具有制裁违约的性质,但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两种责任是不能同时并用的。由于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所以,定金不能替代赔偿金,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作为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赔偿金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定金和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如甲收乙10万元定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50万元的损失,根据定金罚则,甲须返还给乙20万元,另外的30万元损失,乙可以赔偿金的方式要求甲赔偿。违约金也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即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只要违约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但由于违约金本身可以视为约定的赔偿金,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同一合同中适用违约金后就不能再适用赔偿金。当然,如果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定金和违约金虽然不能同时并用,但在合同同时约定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下,是选择适用定金还是选择适用违约金其结果却大不相同。笔者试举一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在2004年11月28日前交付房屋,乙在交付房屋时付清房款50万元。乙向甲支付10万元定金,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后甲将房屋卖给丙。在这种情况下,乙如果选择适用定金,则根据定金罚则甲须返还乙20万元;乙如果选择适用违约金,他就可以请求甲支付违约金15万元,同时他还可以要求甲返还自己已支付的10万元定金,这样乙就可以得到25万元。
适用“三金”后合同是否还应继续履行呢?那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在适用违约金的情况下,由于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合同履行之外的,因此违约金的支付并没有给予债务人一种违约的权利,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继续履行合同。在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的是违约定金(指当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以没收定金;反之,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则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后,还应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定金是解约定金(以定金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即交付定金的人可以抛弃定金来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则当事人可以在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后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支付赔偿金后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当事人协商而定。
宋会谱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认购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了房屋面积、价格等合同内容。购房者以定金的形式缴付了一部分款项,并约定七日后双方签订正式预售合同,逾期则视为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七日后,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购房者发现开发商的小区规划与签订认购书时知晓的情况不一致,经协商不能最终达成购房协议,购房者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缴付的定金,但开发商认为是购房者不履行购买义务,而拒绝退还定金。
分析本案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不应返还定金,因为这是由定金的性质决定的。定金分为五类,一类是立约定金,它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类是成约定金,它指以交付定金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定金交付,合同才成立;若不交付则合同不能成立。三类是证约定金,此种定金是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据,即定金的交付则证明合同成立。四类是违约定金,是指交付定金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权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五类是解约定金,这种定金为当事人一方保留解除合同权利的代价。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得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亦得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在本案中,购房人交付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其法律效果是保证双方订立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立约定金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本案中购房人拒绝订立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因为定金罚则的适用需要具备条件,在不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应当返还定金。即前提条件为必须双方存在过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多理解为,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条件即具备。而其它各国民法规定,只有在不履行合同方有过错时,才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双方非因其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如《德国民法典》第338条第1款规定,“因可归责于付定金的当事人的事由致其负担的给付不能时或者契约因付定金人的过失而撤销时,受定金人有权保留定金。”我国台湾现行民法第249条第4款规定,“契约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之”。为了适应各国及社会发展趋势,我国《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故认为,在本案中,认购协议书中约定的是双方应于七日后协商签订合同。其核心内容是购房者前往开发商处与开发商协商合同的具体事宜。由于在协商过程中,存在分歧,达不成协议,并非任何一方的过错,故不应适用定金罚则。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忽略了立约定金适用的前提条件,并非不签订合同就违反了定金罚则。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定金罚则。第二种观点忽略了开发商的过错。故不赞成上述两种观点。笔者也主张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其原因是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书时已了解到相应的小区规划设施,而在签订正式预售房合同时,开发商对此却不予认可。购房者是基于信任开发商所述的具体情况才愿意缴纳定金,购买开发商的房屋。但由于开发商缺乏最基本的诚信,将小区规划任意更改,从而导致购房者不愿意购房。根据《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开发商的不诚信,违反了民事行为中的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返还购房人的定金。又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如果开发商不按照相应的说明履行义务,则存在对购房者的欺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欺诈行为是一种可以撤销的行为,故购房者完全可以基于欺诈而要求撤销定金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定金。
二、定金条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缺陷的原因
由于房屋都是期房,在我国现阶段,又是卖方市场,因此,买受人在并未完全了解房屋及周边配套设施的情况下,就急于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定金的约定,很容易造成购房人自身权益损失。比如,签订合同后,由于按揭款不能办下来,解除合同的后果就有可能是丧失定金。或者由于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开发商就以买受人的原因而不退还定金。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束购房人。根据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开发商的一些不诚信行为导致格式条款并未恪守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故定金条款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开发商的不诚信。现在房屋还处于卖方市场的环境下,购房人往往看到开发商的广告就迫不急待地下定金。但是购房人缺乏对楼盘的了解,最多只能通过开发商沙盘模型、置业顾问的介绍来进一步了解楼盘。并且开发商还会在不起眼的地方附加注明“以规划为准”。当购房人定下房屋后,发现与开发商宣传的不一致不愿意再签订合同时,开发商会引用“以规划为准”作为借口,不会返还购房人定金。实际上一开初开发商就是做的一种虚假广告,骗取购房人的眼球,引购房人进入圈套。在预售合同中出现不利于购房人的条款,而在购房人缴付定金时,购房人一般是不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的。在民法通则中,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合同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在民法领域是帝王原则,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动摇的。因此,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对定金制定的目的只为了限制购房人,完全违背了民法的帝王原则,在这种环境下订立的定金条款显然不能起到定金的作用。
第二,没有健全的资金监管体系。开发商在房屋还未开工的时候就以卖号的形式获取一部分资金。这种买号有叫认购金的,也有叫定金的。获取的资金由开发商自由支配。这部分资金如果用于开发房产还是情有可原的,如果用于其他用途,就不能保证所买的房号能够变成房屋。前一种,购房人在不愿意签正式合同时,应当如数返还,后一种如果非因购房者的原因造成不能签订合同,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如果开发商将这部分资金另作他用,根本无力返还购房者认购金或者定金,从而造成购房者利益受损。因此,在开发商的预售收入全都自由支配,使预售款收入与开发商自有资金帐户混为一体时,而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样就导致开发商只要有地而无须资金就可以空手套白狼,最终导致严重损害购房人的利益。
第三,购房人缺乏相关的购房知识。作为购房者,没有专业的房产知识,认为广告或者沙盘模型就是开发商的承诺,而未注意开发商的附加注明“以规划为准”这样的用语。在签订认购合同或者预售合同时,对开发商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又不引起足够重视,待产生纠纷时,才意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剥夺。
三、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定金条款的对策
定金的各种效力与作用说明定金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但是在有些方面也有不足之处,尤其在大宗商品房屋买卖中的缺陷。现针对不足之处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快开发商的诚信制度建设。开发商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将真实信息披露给购房人。包括小区周边规划及小区配套设施,房屋基本情况等。购房合同中应明确如下内容: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付款地点、签约地点等;有定金条款的,应约定定金在不同情况下发生何种效力。比如立约定金的效力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当合同不成立时,将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付款方式中包括一次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一般而言卖方的义务应包括:保留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按照认购书约定的主要条件为主要内容订立正式买卖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洽谈订立买卖合同;在双方不能就此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交易惯例或公平原则确定主要条款之外的条款。明确违约条款,即买卖双方如不能依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时应承担何种责任。另外,加快开发商的诚信制度建设,购房者投诉多、不守信的开发商由相应的主管机关建立“黑名单”,使其信誉度彰显于世,购房者根据开发商的诚信度决定购房。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04年12月,原告与被告张清签定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将自有的住房一套出卖给被告,价款8万元。被告先付定金1000元,同时预付房款2 万元,余款在原告办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3日内付清。双方当日签定合同后,被告依约将预付款、定金共计2.1万元给付原告,原告也于当日将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随即迁往入住。2005年1月,被告因对所购房屋不满意,就搬了出来。并向原告明确表示,自己不要房屋了,只要求原告退还预付房款2万元,定金就算了。原告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已产生税、费等3000余元,要求被告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泸县人民法院。
如何处理本案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中的定金条款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以牺牲定金为代价拒绝履行合同,原告只能获得被告的1000元定金,被告的2万元预付款应予以退还,而对原告产生的税费等损失,被告不应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中的定金条款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被告已严重违约,被告除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外,还应赔偿原告办证过程中产生的损失3000元;第三种观点认为,定金罚则和赔偿实际损失不能同时适用,但是如果定金罚则不能完全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时,可以适用赔偿实际损失的责任。具体到本案,被告应当赔偿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3000元。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分述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理论,定金作为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分为立约定金、订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等。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是什么性质的定金?法律未明确规定。大多数人认为是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上述第一种观点就是把定金作为解约定金看待的。被告以牺牲定金为代价,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当双方约定的定金较少,而守约方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较大时,采取这种观点处理,显然对守约方不利;第二种观点把定金作为违约定金,认为被告已严重违约,被告除要牺牲定金为代价外, 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这种观点在让被告承担定金罚则责任的同时,又让被告赔偿实际损失,其实是使被告受到了双重处罚,显然于被告不公;第三种观点在确认被告违约的同时,不是简单地适用定金罚则或者同时适用赔偿实际损失,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当定金与实际损失相当时,由原告选择适用。当造成的损失较定金较多时,应当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采用这种观点处理本案较为妥当。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郑红英 毛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