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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赠与的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8 16:58: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关于房产赠与的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于房产赠与的法律法规

第1篇

房产赠与合同

【房产赠与合同定义】

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屋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房屋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一点使它与遗赠、捐助行为或债务免除等单方法律行为相区别。

【房屋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及撤销权的行使】

现实生活中,房屋的赠与行为时常发生,但是大家可否知道房屋的赠与是有别于一般动产的,需要满足特殊的条件才能达到有效赠与的目的,否则赠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下面,本律师就以《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来对房屋的赠与行为、生效条件、撤销权的行使以及法律风险作如下简要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一、 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及上述“民通意见”可以看出,赠与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且受赠人未实际占有房屋及其产权证之前,即财产权利未转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这里的“财产权利”被民通意见明细化,指的并非房屋的过户登记,而是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因此,赠与人在此阶段实行任意撤销权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的这种任意撤销权也进行了限制,它对房屋赠与行为也是同样适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外,《合同法》第192条也设立了法定撤销权之规定,即无论是否具备《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均可撤销: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 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这说明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条件。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赠与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才是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界点。但是,根据上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可以看出,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此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即只要受赠人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这时该赠与行为即生效,赠与人应当为受赠人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来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师认为,如果没有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不但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而且这种赠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由此可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应当在赠与关系成立之后,但未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在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之前提出,否则赠与人就不能有效的行使撤销权、进而达到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房产赠与合同范本一】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兹证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房产赠与合同范本二】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共有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赠与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商房、住宅)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因甲方赠与房产系共有产权,此赠与行为由共有人确认并在此赠与合同上签字。

第二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不正当目的,甲方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如有隐瞒导致乙方受赠后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规定和甲方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如因乙方用赠与财产从事非法活动,甲方有权撤销赠与,并收回赠与财产。

第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五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如赠与协议有附加条件,可在此处填写附加约定)

第六条 赠与房屋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利益的。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后如双方为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遵守。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履行本合同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2篇

关键词:公证;农村房屋;自认证据;审批前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工作的大力推进,目前我国农村出现了这样一些现象,有的农民外出打工,举家迁移到远离家乡的城市居住,他们在农村的住房就闲置下来,而同时农村中的无房户需要房屋居住生活。也有些城市居民由于祖辈过世留下的农村房屋遗产需要继承,有的地方因城乡一体化建设大量农村房屋面临着拆迁而随之带来的农民房屋如何安置等等。因此,由于城乡一体化带来的迫切需要解决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问题是公证行业面临的一个重大的实务课题。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设有诸多限制,从而影响了对农村房屋的公证办理并制约了农村房屋所有权的流转。

一、农村房屋的特点和公证面临的诸多难题

农村房屋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乡镇企业所有的房屋及农民个人所有的房屋,本文所指的农村房屋仅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属于农民个人所有的房屋。我国农村房屋的所有权是否能转移呢?答案是肯定的,比如上世纪九十年代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如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继承、分析等),房屋状况变动(如翻建、扩建、拆除、倒塌、焚毁等),他项权利变更(如设定、注销他项权利),应及时向村镇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由此说明我国农村房屋也存在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继承、分析等多种所有权转移方式。但是办理农村房屋公证存在下列特点和难题:

(一)很多农村房屋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权属不清,是办理农村房屋公证面临的一个首要障碍办理房屋方面的公证,认定房屋权属是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关键,而我国农村房屋大多数是权属不清,公证员难以分清权属。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农村房屋很多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比如有的农村房屋只有准建证或宅基地使用许可证,甚至有的农村房屋什么证都没有。权属不清,是办理农村房屋公证面临的一个首要障碍。

(二)农村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复杂,能否正确区分农村房屋所有权的主体是公证员办理农村房屋公证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目前在公证理论界对农村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认识上存在诸多争论,有的人认为农村房屋应与城市房产一样,所有权认识上应该秉持基本是夫妻共有的理念。有的人认为农村房屋因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农村房屋是房随地走,所有权认识上应该秉持基本是家庭共有的理念。认定农村房屋是夫妻共有的和认定是家庭共有的双方都有充分的理由。这两种理念目前争论很大,难以定论。由此有当事人申请办理农村房屋公证,公证员应基于什么理念来区分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这是公证员办理农村房屋公证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农村房屋是一种限制性物权,现行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有诸多制约,这是我们目前办理农村房屋公证面临的又一个障碍目前我国法律对城市和农村的房屋交易规定了两套不同的管理体制:城市房屋,可以自由交易;农村房屋不能自由交易。农村房屋是一种限制性物权,主要是土地性质是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在办理农村房屋公证时必须综合考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的规定,我国对农村房屋的管理规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不允许一户农民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意味着已经有一处房屋的农民不得再拥有其它农村房屋。2.禁止农村房屋向城市居民流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3.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4有关农村房屋产权管理的法律、法规缺乏,农村房屋管理机构不健全。

二、采用证据学中的自认规则是办理农村房屋公证收集证据的一条重要途径

上述论述了农村房屋所有权主体复杂,权属难以认定,导致我们在公证实务中不敢办理有关农村房屋方面的公证。实际上办理农村房屋公证,不管是继承公证,还是赠与等公证,都是需要由公证员去收集证据,通过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从而使公证员能够对当事人的农村房屋公证申请予以进行公证证明。要认定农村房屋的权属,除了有关部门对该房屋所保留的档案或者所出具的权属证明外,还有证据学中的自认证据规则也是认定农村房屋权属的一条重要途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己的事实予以的承认。我国法律仅对诉讼上的自认作了规定。诉讼上的自认可以产生两个法律后果:(1)约束当事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承认的。对方当事人就承认的事实不再负举证责任,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也不得在诉讼中提出与自认事实相矛盾的主张,双方当事人也无须对自认的事实进行质证和辩论。(2)约束法院的效力。当事人的自认可以成为法院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正常程序上涉及自认部分的调查和辩论不再进行,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和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自认构成是指自认成立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一般来说,自认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须是诉讼正在进行,且于诉状准备或言词辩论时,或在法官面前为之;第二,须就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为真实;第三,须为声明或表示。这是我们诉讼上的自认。公证被有的学者称之为“准司法”活动,因此我们也可把诉讼上的自认推广到办理农村房屋公证上,公证活动中的自认构成要件本人认为也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须是公证受理后,公证办结前,且于在接受公证员的询问时,或在公证员的面前为之;第二,须就陈述某个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为真实;第三,须在公证员面前的声明或表示或在公证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文档中。在公证的受理审查阶段,是公证员亲自面见并询问全体公证当事人的环节,所以我们应该高度重视询问笔录的制作,充分发挥自认证据规则的作用。我们在制作农村房屋公证询问笔录时,公证员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农村房屋权属问题。

(一)如果当事人的农村房屋既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也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当事人如果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那就说明其房屋产权得到了有关部门的一次权属认定。同时我们根据婚姻法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可有充分理由得出其房屋产权是夫妻所有还是个人所有的结论。但是农村房屋的权属并不是上面认定这么简单,因为当时颁发农村房屋所有权证部门并不真正是房屋管理部门,其权属认定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去做,还有该农村房屋的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做出申请的。所以该农村房屋权属可能就存在着夫妻共有的例外,房屋权属就有可能是家庭共有。在这里,我们就要充分发挥自认证据的规则,根据该农村房屋的档案所涉及的所有家庭成员,并对全体家庭成员进行权属询问,制作询问笔录,通过他们的自认,发挥自认证据规则的作用,我们就可从而得出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还是家庭共有或个人所有等正确的权属结论。

(二)如果当事人的农村房屋没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只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准建证。或者农村房屋没有任何相关证件。这里我们应注意的是该农村房屋的权属没有经过任何部门的权属认定,那它的房屋权属如何认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等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其物权自继承或受遗赠或建造行为成就时生效。由此可认为,该农村房屋如果从来没有领取相关房产证,物权是从该房屋建造完毕时形成生效,其权属主体便是该农村房屋的出资建造人。核实出资建造人,是认定此种房屋权属的关键。在实务中,首先我们可通过村委会或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来核实出资建造人。一般来说,对于农村房屋是谁出资建造,该房屋所在村委会是比较知情的。农村建设房屋,除了土管部门申请宅基地外,还要到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建设许可。因此,村委会或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是一种可信赖的证据。其次,我们还要充分发挥自认证据规则的作用,根据该农村房屋的档案所涉及的的家庭成员,或者对该农村房屋全体家庭成员进行权属询问,制作询问笔录,通过他们的自认,我们也就可得出该房屋是夫妻共有还是家庭共有或个人所有等正确的权属结论。自认证据规则在我们办理农村房屋公证中有广阔的空间,我们应充分认识自认证据规则在办理农村房屋公证中的巨大作用,认真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也就是证据中的“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是我们办理农村房屋公证“确权”依据的一个重要证据。

三、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

应当先由国家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农村房屋受让人资格是我们办理农村房屋公证的前置程序办理农村房屋公证,除了明确房屋的权属主体外,更重要的是我们还要知道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受让方是否能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我国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一般来说有下列几种形式:①买卖;②赠与③继承④析产⑤遗嘱或遗赠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以及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都需要分别去房管部门和土管部门去登记,分别登记之后,农村房屋所有权受让人才取得真正的物权。公证的职能是对当事人申请提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过程中产生的协议(如赠与、析产等)或法律事实(如继承、遗赠等)提供公证证明。但正因为本文前面论述的农村房屋是一种限制性物权,现行我国法律规范对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有诸多制约。特别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使我们必须坚持对办理农村房屋公证应当先由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农村房屋所有权能否转移给受让方的原则。首先农村房屋受让人身份的认定方面。《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都需要登记部门认定申请人是否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认定农村房屋公证申请受让人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是我们公证的职能。农村房屋公证申请受让人是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应该由村民委员会和所在乡镇部门出具比较可行。其次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坚持“先地后房”原则,这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转移登记“先房后地”正好相反。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所以是“先地后房”,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也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必须先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条件,需由土管部门做出前置认定比较合适。上述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公证的复杂性,笔者所在地公证处就为此专门与农村房屋公证所涉及的土管部门、房管部门、村镇建设办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了当事人要申请办理农村房屋公证,农村房屋所有权受让人资格必须先由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的前置程序规定。如果对农村房屋所有权受让人资格有关部门进行了前置认定,那我们对办理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涉及的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继承、分析等公证就有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作者:胡志菊 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公证处

参考文献:

[1]叶自强.论自认法则[J].宁夏社会科学,1996.

第3篇

合同编号:_________

赠与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 赠与财产的状况

名称: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

价值:_________

位置:_________

第三条 赠与目的:_________

第四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 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 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赠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 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 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 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

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条 赠与物的损毁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赠与的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5)_________。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三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

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盖章):_________受赠人(盖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第4篇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

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二)赠与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赠与。

第二条:因甲方_____,此房产所购的所有房款和税费均已有乙方代甲方支付,由甲方所购该房产并取得该房产房产所有权证。经协商一致甲方愿将该房屋赠与乙方,并在乙方能办理过户手续时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条: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甲方没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如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取得赠与房产的,甲方应如数补偿或退还乙方代为支付的所有房款和代交的其他等所有税费。

第五条:甲方赠与乙方房产,本合同在双方签订经公证处公正后不可撤销。

第六条:在乙方能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按约定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办理过户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赠与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到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其中甲方留执_____份,乙方留执_____份,为公正留执公证处_____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附件一

文本:房屋平面图。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证件身份证号码:_____

地址:_____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联系电话:_____

签约日期:_____签约日期:_____

股权赠与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

乙方: (身份证号: )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一条 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同意将其拥有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 %的股权给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二条 赠与条件

1、为取得上述赠与,乙方应为公司提供如下服务:(这只是合同样本,暂时还没有协商,但不知道是否规定一定要有服务?)

2、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占公司股权总额1%的股权赠与乙方,但所赠与的股权累计最多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 %。

3、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第三条 赠与程序

1、乙方连续服务每满1年,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提请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登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2、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四条 赠与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

(3)乙方未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

2、因上款第(1)项、第(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受赠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上款第(3)项撤销赠与的,乙方无须返还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权。

3、赠与撤销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4、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外,乙方已提供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甲方不得撤销赠与。

第五条 承诺和保证

1、甲方保证对依据本协议赠与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上述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

2、乙方承认原公司章程和股东之间的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

3、乙方承诺,除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股权赠与的法律后果

1、股权赠与完成后,乙方即成为公司股东,按其股权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2、公司已经发生的债权债务不受股东变更的影响。

第七条 费用的负担

本转让协议实施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守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

第九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由双方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其余由有关政府部门留存。

财产赠与合同

甲方:_____(赠与方)

乙方:_____(受赠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_____赠与乙方。

2.甲方将于_____(时间)在_____(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乙方接受赠与。

3.甲方享有以下权利:(1)在合法的情况下要求乙方履行————义务,乙方不得拒绝;(2)甲方可以提出其他合法的条件,乙方必须接受;(3)甲方赠与的财产只归乙方所有,若乙方违反合同,甲方可撤销赠与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4.其它规定: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签字:_____盖章: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__

乙方:_____签字:_____盖章:_____

住址:_____电话: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土地赠与合同

赠与者:(以下简称甲方)

受赠者:(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系亲戚关系,因乙方先辈曾有恩于甲方先辈,为报答恩情,甲方自愿将其座落在合山市人民南路 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无偿赠送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位于合山市人民南路 号房地产无偿赠送给乙方。

房地产标示:

(一)该房屋类型:商住房,结构:钢筋混凝土。

(二)该房屋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2层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平方米。

(三)甲方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依法取得该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 本合同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本合同中空白处用钢笔填写与打印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方见证人(签章): 乙方见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车辆赠与合同参考范本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车辆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无偿赠送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车辆具有所有权,其所有权证明为:#牌汽车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号。

第三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当日内将车辆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该车发生的相关一切责任,事故、赔款和交通罚款均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 由于此车辆为北京车牌乙方同意不过户并愿意承担自此之后关于此车的相关一切税费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若与移交上述车辆有关的费用包括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晓并愿意对因此之后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其生效。

第5篇

本人与妻子于1996年结婚,婚后我父母将他们居住的房屋让给我们做新房,自己搬到我爷爷奶奶家去居住,并照顾二老。我们所住的房屋是我父亲单位分配的,1997年我和妻子将该房屋买下,为了享受福利分房的优惠,该套房屋的产权人仅写了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后来由于我妻子工作的原因,被其单位派驻在国外,由于夫妻两地分居,我们夫妻的感情也日益淡化。2011年,我妻子回国工作,但发现我们两个人的价值观出现了很大的分歧,时常为琐事争吵。现在双方均同意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但比较大的问题是在我们居住的这套房子的分割上面。我想请教一下王律师,我们目前居住的这套房屋是否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求助人:刘先生

A:刘先生,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1997年你和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你父亲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你父亲一人的名下。那么现在你和妻子决定结束婚姻关系,离婚时你妻子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那么该套房屋根据产权证上权利人的显示,其权属应归你父亲所有。你妻子可以向你父亲主张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该出资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当然,基于公平原则,除了上述购房款的本金外,你妻子还可以就该笔款项的银行利息部分一并要求你父亲予以归还。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购房款的主张并非是对该房屋产权的主张,而只是基于该部分借款债权的主张。

为更好地普及法律常识,同时为广大读者提供法律服务,本刊联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栏目。大成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曾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为“亚洲规模50强第一名”。本刊联手大成律师事务所开设“法律服务”专栏,除定期向读者介绍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外,还为广大的普通民众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如你在生活中碰到困惑的法律问题,或有法律纠纷需要咨询,都可把相关情况发至邮箱:,我们将请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专业律师来作解答。

本期主持:王栋律师

王栋律师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专职执业律师,在公司法律服务领域,担任了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日常运营中的风险识别和防控,以及经营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在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王栋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为多个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从土地开发、工程建设与管理直至商品房销售的全程法律服务。并就高档住宅、写字楼、商铺、工业园区等各类房地产项目的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在婚姻家事方面,王栋律师对于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专项的研究,对于离婚及家庭财产分割的处理有着独到的见解。在十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成功办理了众多数额巨大,财产分割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并受邀电视台法治栏目及报纸杂志的采访,对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等热点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和评述,受到了广大观众和读者的好评。

法律小常识

对于协议离婚,在实践中通常以两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第一种是双方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第二种是双方前往法院,就离婚及财产分割事宜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居中出具《民事调解书》。

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对于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讼,由法院认定其效力,由此可见,《自愿离婚协议书》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却具备强制执行力。因此,为了避免离婚财产分割在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本律师建议男女双方即便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也可以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走调解程序,同时男女双方可以要求法院在调解书中明确双方对于上述协议以及一方违反协议或调解书应当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Q2:王律师,你好!

本人与现在的丈夫于2009年认识,2010年年初我发现自己怀孕,我现在的丈夫和家人得知这一情况,要求我们立刻结婚。我丈夫当时还许诺将自己2004年购买的一套一百多平方米的商品房过户到我的名下,为此他还写了一份赠与说明。2010年3月,我和我现在的丈夫领取了结婚证书,并举行了婚礼。但时至今日我丈夫也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一直拖延并找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将其婚前的一套商品房过户到我名下的承诺。其父母也对此置若罔闻。结婚后本人也发现我丈夫的脾气古怪,我们两个的性格不合,我一直纠结着是否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在此,我想请教一下王律师,我是否可以通过打官司的方式要求我丈夫履行其婚前的承诺,并判令其将自己所确认的那套婚前购买的房屋过户到本人的名下?谢谢!

求助人:万小姐

A:万小姐,你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你丈夫在婚前许诺将自己婚前所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过户到你的名下,即使你丈夫写了赠与说明,但其在将该商品房的产权转移之前,即该商品房的产权变更登记到你名下之前,你丈夫还是可以撤销赠与行为。若你就此请求法院判令你丈夫继续履行赠与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Q3:王律师,你好!

我和我妻子结婚已经四年了,前段时间有朋友告诉我,我的妻子和她的上司有暧昧关系,让我注意。后来通过了解,问题比自己想象的还严重。就此我和我妻子进行了沟通,她主动地承认自己与上司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提出离婚。为了尽快与我离婚,我妻子提出放弃一切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中属于她自己的部分,净身出户,并就此与我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但到了要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我妻子突然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从一定途径我了解到,我妻子不同意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其上司并没有就她离婚后,他们在一起给予她承诺。但对于我来说,妻子的行为是我不能容忍的,因此,我决定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我想问问王律师,我是否可以依据我和我妻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财产分配事宜,来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依照该协议的约定要求妻子履行净身出户的承诺?

求助人:孙先生

A:孙先生,你好!

第6篇

一、查封登记

查封登记是一种司法强制手段,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请求法院对债务人房产采取临时限制措施。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查封的房屋不予登记。申请查封登记的主体通常是法院,但检察、公安等部门因为办案需要也会要求查封房产。由于当前房产价值高、形态多元化,因此查封的形式有预查封、查封、轮候查封等。登记机构在办理查封登记时,一方面要核对查封标的与登记簿信息的一致性,即被执行人须是现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时,查封的标的须在登记簿记载的房屋范围内。特别要注意的是,预告登记与预查封、查封的关系。以商品房为例,商品房开发销售过程中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在理清各种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做好查封登记。一方面当被执行人是开发商时,以下几种情况应区别登记:一是对于开发房屋尚未批准预售的,因房屋销售备案系统和登记系统中都没有相应记载,登记机构无法协助查封房产;二是对于开发房屋已批准预售但未办理初始登记也未售出时,因房产已在备案系统中建立楼盘表,登记机构应在备案系统中办理预查封手续;三是对于已办理初始登记的商品房但未售出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在备案系统和登记系统中办理预查封登记;四是对于已经出售并经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一般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根据法发[2004]5号精神,除非法院认定买卖行为虚假、有违事实的,则登记机构应首先凭生效法律文书撤销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然后再办理查封登记。另一方面当被执行人是购房人时,如所购房屋未办理销售合同备案或登记手续,则登记机构无法办理查封登记;如所购房屋已办理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则在备案系统或登记系统中分别办理预查封登记,则当所购房屋办理转移登记后,预查封转为查封状态。

对于已办理过所有权登记,但所有权人事实上发生了变化但未及时办理相应的转移登记,导致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与被执行人不一致时,不应受理查封登记,除非法院出具相关证明先行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转化为被执行人才能办理查封登记。

同时,查封标的要与合同备案或登记系统中的记载信息相吻合。目前比较规范的做法是在房屋预测面积时就有确定的正式地名和门牌号,无论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其显示的均是稳定的、不会随便发生变更的坐落,因此,法院要求查封文书也应提供与登记机构系统记载相一致的房屋名称。此外,对于需要对局部部位查封的,查封标的应符合房屋基本单元的条件,不能笼而统之地要求查封“多少面积”导致登记机构无法准确记载。

查封时效取决于查封期限,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查封期限,一般在查封文书上予以标识,如果没有标明,则根据法发[2004]5号文件应为2年,2年期满则查封失效,预查封与查封都是自查封登记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也就是说预查封转为查封时,查封期限应继续计算,即从预查封登记之日起算。轮候查封由于在查封登记时尚未生效,只有当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因此,在轮候查封登记之日,不能理所当然地认定为其时效自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轮候查封能否生效取决于前手查封是否失效,其生效之日取决于前手查封的失效之日。

二、征收(拆迁)限制登记

征收(拆迁)限制是各地政府在实施城市改造过程中为控制拆迁成本、有序推进城镇改造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条例》都规定,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新建、扩建,由于不同用途、不同面积的征收(拆迁)补偿标准不同,这样规定防止一部分被征收(拆迁)人通过临时改变用途或加建扩建谋取不当得利。有些地方的补偿和安置还与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多少、房屋基本单元大小有关,因此,地方的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对限制登记的范围更广、限制期限更长。如有的地方在征收(拆迁)限制文件中规定列入征收(拆迁)范围的房屋不得办理析产、买卖、赠与、抵押登记,限制期限自限制文件送达登记机构之日起直到拆迁期限届满,可见限制期限之长。登记机构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常按征收(拆迁)冻结函办理限制措施登记,不能随意扩大限制的事项。如继承转移登记、合法建造房屋、法院判决房屋都是基于法律事实取得的房屋,即使不登记房屋物权也已生效,登记只是起到公示作用,并没有创设物权,不会增加拆迁成本,相反,及时办理这类房屋登记有利于征收(拆迁)部门确定补偿成本与安置对象,有助于征收(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现实中征收(拆迁)周期往往很长,有的项目可长达数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不允许产权人行使处分权似不尽合理。因此,更为合法合理的做法是申请征收(拆迁)限制的部门应当如法院一样,冻结函应规定限制期限,通常是一年或两年,文件没有规定期限的,按国务院条例规定的一年为限,限制期限届满时需要续期的,应当再次申请,而不是无期限的限制。同时,当房屋已拆除的,征收(拆迁)人应及时申请注销登记,做到登记簿记载与现状的一致。

三、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房屋需限制登记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登记提起行政诉讼,则说明登记行为受到质疑,登记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理应考虑到复议或诉讼的结果对登记的影响,如果明知标的处于诉讼中却任由该标的继续发生转移等处分登记,

则难免加大案件处理的难度,因此,作为被告的登记机构,在接到应诉出庭通知时,应当及时办理诉争房屋的限制登记。根据法释[2010]15号《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上一手登记提起行政诉讼,上一手登记被撤销可能会导致后一手登记也被撤销,因此,面临这种多种法律关系交织时,为减轻诉讼审判的难度,办理限制登记更有必要。同时,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判决或复议结果后及时解除限制。

四、登记机构发现登记错误但不能依职权更正的房产应当办理限制登记

登记机构在日常工作如信息维护或提供查询中会发现登记簿记载错误情形,如名字未按身份证明填写、坐落未按地名办文件填写等,这类错误不涉及权利归属,登记机构告知当事人后即使其不前来申请更正登记,也能依职权更正。而另一些错误如应当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产,因申请人提供虚假的单身证明而登记为一方所有(这种情形发生在登记机构审核夫妻婚姻关系的城市较多),这属于权利归属有误,即便登记机构知晓这一虚假申请事实,但如果权利人不配合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又一时无法取得联系,登记机构也不能依职权更正。但基于这一事实,为防止今后更多的错误和纠纷,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簿上记载这一虚假申请事实,除非当事人能提供更有力的证据予以排除这一限制。需要办理这类限制登记的另一原由是在登记机构发现错误到告知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再到权利人申请更正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都有个较长的时问过程,为防止这个过程中权利人恶意处分房产,也有必要做个暂时限制登记。这种限制措施登记既有利于登记机构在办理下一手登记时纠正权利人的虚假申请行为,也可以有效防止名义权利人侵犯真正权利人而使真正权利人处于丧失取得物权的不利境地。

五、其他限制登记

现实情况远比法律规定复杂得多,房屋的性质也是多样化的,除完全自由流通的商品房外,各地还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征地拆迁安置房、安居房等权利受到诸多限制的房屋,有的仅用于安置被拆迁对象,有的规定上市年限,有的规定上市时由政府或部队回购,有的规定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后才能上市。还有一些申请双方自行合法的约定需要在登记簿上加以记载。这些法定的、约定的或政策规定的内容,都对房屋所有权利设定了一定的限制,导致其自由流通受限。因此有必要将其记载于登记簿,以便今后发生流转时起到提醒作用。

依法高效做好限制措施登记,应建立三种良好的工作关系。

一是各房屋信息子系统的关联关系。对于登记机构来说,测绘成果管理系统、网上备案系统、登记系统都载有房屋自然状况或权利状况,这三个系统以房屋代码为纽带相互关联,并能相互验证,任一系统内房屋的变化都应考虑是否会对另两个系统中记载的房屋产生影响。依托有机相联的系统做到正确记载权利限制状况,系统应具有传导性能。由于房屋形态和登记种类的多样化,限制措施登记因此而记载于不同的登记簿或信息系统中,如已办理网上备案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查封时,则要在网上备案系统中记载限制状况,而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房屋,在预告登记期间应在预告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当预告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时,则限制情况随之转入房屋登记簿。

第7篇

    原告张江泽

    被告赵金升

    2001年9月21日,灵宝市建设局因拆迁安置,在本市新华西街给被告赵金升解决门面地皮60平方米,由赵金升本人投资建设私房。2003年10月8日,原、被告通过中证人焦书秀在被告人赵金升家里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书。

    内容为:“一、甲方(被告)同意将新华西街将要建成的六间楼房(9#D楼)其中从西至东第二间地下室(12米×3.5米约42平方米价值约2万元)和第一层门面房面积为(12米×3.5米约42平方米)和二楼西单元一套住房以及门面房所占有土地(20米×3.5米约70平方米)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原告)所有,总价29万元整。二、签订合同时,乙方付给甲方购房款15万元,主体工程建成,乙方付给甲方5万元。于2004年7月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乙方使用,付给甲方8万元。甲方负责把土地使用证,房产使用证办到乙方张江泽名下。乙方将剩余1万元全部付给甲方。证本费和手续费由乙方负担。三、地下室和一楼结构为框架结构,二楼为砖混结构,屋顶为现浇,室内地板砖,卫生间、伙房为墙面砖,水池、卫生洁具配套齐全,水电全通,防盗门、铝合金窗、质量与全楼相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152000元。被告开始建房。主体工程建成后,原告依约给付被告进度款5万元时被告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接收。无奈,原告于2004年8月10日将5万元购房款公证提存,支付提存费用750元。因被告拒绝交付房产,原告诉至本院。

    「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事实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转让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所转让的房产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房屋购买合同应属无效。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公证提存费7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按每月1000元赔偿其经济损失,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但考虑到被告之违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按原告实际交付的购房款202000元给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判决1、被告赵金升应继续履行合同,将位于新华西街9#D楼从西至东第2间地下室和第1层门面房及2楼西单元住房1套交付原告张江泽。2、被告赵金升应赔偿原告张江泽公正提存费750元。赔偿原告实际交付房价202000元的利息,从2004年8月1日起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交房之日止。

    宣判后,赵金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房地产是全家共同所有,不是夫妻二人所有,签订合同时,其妻子并不在家,之所以未去办证是由于房屋未竣工,是不能办理而不是不去办理。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合同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六项两项强制性规定的事实是非常明显的,属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应履行,不存在违约责任,因此判决结论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确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关于原判认定赵金升、张江泽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及其履行情况的事实和原审查明的相同,予以确认。另查明,赵金升与灵宝市建设局于2001年9月21日签订了《关于赵金升同志拆迁安置的处理意见》,主要内容为赵金升已经于1995年被拆迁安置,由于其上访,又重新进行安置,即赵金升退还建设局1995年9月所给其解决的104m2住房,另解决门面地皮60m2,由赵金升本人投资建设。赵金升女儿赵赞华1976年12月25日生,2001年3月已经结婚;儿子现年25岁,正在郑州大学读研,赵金升于2004年8月4日与杨顺法签订租房协议,将已卖给张江泽的房屋又租赁给杨顺法。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方面确立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合同效力的法律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外,其他依法成立的合同均为成立即生效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确立了我国的房地产交易的登记发证制度,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批、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外,其他房地产交易合同均为成立即生效的合同。这种制度鼓励的是诚实信用,阻止的是违约行为,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是关于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规定,而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是关于房地产预售的规定。综合关于房地产转让方面的所有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已经建成的有证房地产还是未建成的无证的房地产,只要来源明确、权属清晰,均可以进行转让。关于个人在建房地产的预售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商品房预售方面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2条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一方拖延不办的,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赵金升转让给张江泽的房地产,是通过拆迁安置确权给赵金升的正在建设中的房地产,地产来源清晰,权属确定;正在建设的房地产因不符合办证条件而没有房地产权证,但并无在建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法律规定,因此赵金升可以转让该房地产;赵金升与张江泽签订的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约定的房地产价款和交付办证手续具体,权利义务明确,因此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原审判决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应予维持。赵金升上诉陈述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所适用法律的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此案的争执焦点有三:一是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二是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三是对于房屋转让是否可以夫妻家事。

    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城镇房屋买卖必须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这是众所周知,无异议的。国务院1983年12月17日施行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就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双方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由此可见,城镇房屋买卖要办理过户登记是法规的要求,不是可办可不办的。

    虽然有关法规均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等原因转移,需在一定期限内申办登记过户手续,但并无进一步明确指出当事人原签订的合同要等登记过户才能生效。因此,我们不能擅自推断登记过户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特定形式。

    由于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商品房的交易价格变化快,升跌幅度大,当事人必须及时抓住时机决定买卖,否则,机会稍纵即逝,在这种情况下,如以登记过户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登记过户往往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难以及时办理,则合同迟迟不能生效,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及时确定,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反悔,使对方原来签订合同的目的难以保证实现,这就严重影响了合同的严肃性,使交易始终处于不安状态,不仅无法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还会使恶意的当事人有机可趁。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而对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法规恰恰只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未规定登记才能生效,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依法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登记过户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应履行的手续,是履行合同内容的问题,不影响买卖房屋合同的效力。

    此案中,根据双方的约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在赵金升,赵金升不去办证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这种违约行为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二、未竣工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那么本案中房屋还正在兴建中,没有房屋产权证书,是否可以转让呢?

    法律之所以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是因为房地产未依法登记领证说明该房地产来源不明,归属不明,如下市场流通则违背了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必须权属明晰的规则。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利于国家对房地产的管理和监督。所以说如果产权清晰,则不能适用该款规定。例如当前的房地产开发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了筹措建设资金,采取预售房屋,提前收购房款的办法,由此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可能等到开发公司取得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过户后才生效,因为预售房屋属在建房屋,房屋建成一般需要一定的施工装修时间,预售单位不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已取得产权证,也根本不存在产权过户的前提条件。如果以未取得权属证书为由而不允许对待建房屋进行转让,则就无法实现房屋预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就是说,法律只要求已建成房屋转让时要持有房产证。对于未建成房屋由于不可能取得产权证,因此不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规定的禁止范围。

    三、对于房屋转让是否可以夫妻家事?

    在此案中,由于该房是在建房屋还未竣工,没有取得产权证书,无法认定赵金升的妻子儿女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但假如此房建成后属于赵金升与妻子共有,那么如果赵金升未经妻子书面同意私下里将房屋转让给他人,这个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呢?

    这个问题就牵涉到了家事权,家事权亦称夫妻权或者日常事务权,是指配偶一方本无权,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推定享有配偶行使权利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家庭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可以由一方做主,夫妻中任何一方可以不经另一方的同意,而以家庭的名义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另一方对此则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中任何一方都可以以家庭的名义购买家用电器、生活用品,出借钱财物品,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等等。

    家事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1)主体身份特殊,与被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一般限定在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2)内容特殊,一般限定为处理家庭日常事务或者一般家庭财产;(3)相对人分辩人的越权行为难度较大。

    对于家事权我国法律虽未作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我国是承认家事权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解释是目前我国审判实践中适用家事制度的最直接的证据。

    构成家事的相对人必须为善意的、无过失的,如果夫妻一方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另一方的权益,则不构成家事,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对另一方是无效的。对于房地产交易,因为法律已经规定要共有人书面同意。如果产权证书上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名子,虽然有可能其它家庭成员为共有人,但相对人无法知道有共有人,所以相对人没有恶意,也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就构成家事。但如果产权证书上已载明了有其他共有人,如果没有经过其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就不构成家事,房屋转让必须经过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8篇

需要指出的是,成年精神病人也属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有房产的管理和处分问题与未成年人类似,本文为行文方便,仅讨论未成年人房产的管理和处分,但相关结论可推用于成年精神病人。

一、未成年人房产的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负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职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房产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保存行为,即为防止和避免房屋的毁损、灭失或其权利的丧失、限制等为目的,而采取措施维持房屋的现状,典型的保存行为是房屋维修、加固行为。其二是改良行为,即在不改变房屋性质的前提下,为增加房屋的经济价值或经济效益,提高房屋居住的舒适性、安全性和美观性,而对房屋进行加工、整理、装饰、装潢、美化等;其三是在不改变房屋性质的前提下,对房屋的直接利用,比如居住、出租、提供给第三人居住等。

监护人基于监护权,有权占有并管理未成年人房产,作为监护职责的应有之义,对未成年人房产进行管理和保护也是监护人应尽之义务。在未成年人房产受到第三人不法侵占或妨害的情况下,监护人既可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人身份,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请求第三人返还房屋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对被监护人所有的房产拥有财产管理权而请求排除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重新将房屋置于自己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监护人管理时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像管理自己所有的房产那样去管理未成年人房产,不得侵害或妨害未成年人房产;当未成年人房产受到不法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救济,排除侵害,使未成年人的所有权回复圆满状态,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如果监护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利益受损的,应对未成年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的行为从根本上危及到未成年人的房屋所有权时,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二、未成年人房产的用益

用益权是指在不毁坏未成年人房产的实体情况下,使用该房屋并收取孶息的权利。按照一般观点,未成年人房产的用益权由监护人享有,如此,可以弥补监护人保护、教育未成年人以及对未成年人房产进行保存行为、改良行为以及其他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法国民法等都规定了亲权人依其亲权对未成年人财产有用益权。按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其进行诉讼”,均系监护人之法定职责。监护人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必然需要支出相关费用,在未成年人房产有收益的情况下,该费用可先由该收益充抵,如该收益所得收入尚不够充抵履行监护职责所需支出的,剩余部分应由监护人支付。如果该收益所得收入充抵履行监护职责所需支出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归监护人所有,以利于合理平衡监护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增进良好和谐的监护关系。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国外也有立法例否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收益充抵履行监护职责所需费用后剩余部分享有所有权,而是认为收益剩余应归属于未成年人所有,比如德国民法第1649条、瑞士民法第319条。

三、未成年人房产的处分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国外有法律规定,监护人代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应得到专门机构的批准并受其监督。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非依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得未成年人赠与;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义开始的新的经营事务、拒绝遗产或遗赠、对债权和有价证券的处分、订立合同和实施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经家庭法院批准才可实施。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一款则笼统规定,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至于由谁来衡量处分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利益,现行法律法规语焉不详,缺乏一个中立的、统一的、权威的机构来评判监护人的处分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实践中,对于动产的处分基本没有有效的限制和监督措施;对于不动产的处分,往往由权属登记管理部门来充当裁判者的角色。

一般而言,权属登记机关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时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监护人承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二是,学校、医院、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证明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确需大笔费用;三是,公证机关对监护人的处分行为以及监护资格进行公证;四是,进行公告。当然各地具体做法存有差异。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时,应由有关单位或团体出具关于监护人资格和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证明;所有同一顺序监护人应书面承诺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及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受理后还需要进行为期7天的公告。武汉市规定,未成年人房产若需要转移或抵押登记时,监护人应办理公证手续并承诺对其被监护人房产转移、抵押后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规定,权利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转让房产的,应提交监护公证书及所有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宁波市规定:“转让被监护人的房产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房地产转让目的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正当利益,并有书面申请和当地街道办事处证明;(二)监护人须提供自己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公证文书和房地产权属证件”。

笔者认为,由权属登记机关来判断某一处分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未尽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由于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加大了登记机关的被诉风险和潜在的赔偿责任,由此导致了个别地方登记机关为了规避可能产生的风险而拒绝对未成年人房产的处分行为进行登记。

其次,我国现行的登记体制,决定了登记机关有限的审查力度不足以履行实质性审查职能。

其三,超越了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移进行登记,审查的范围包括物权行为的真实性以及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行为的真实性,而判断处分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属于引起债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其四,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要求监护人提供学校、医院、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但上述部门认为自己无此义务而拒绝出具———事实上,上述部门既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格做出处分房产是否出于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价值判断。退一步,即使这些部门出具了证明,其内容大多限于一个事实,既为了未成年人利益需要支付大笔费用,只能证明处分行为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该处分行为的必要性,因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此费用。换言之,监护人即使获得了上述证明也不意味着该处分行为是必须的和必要的,权属登记机关还面临一座绕不过去的山——需要履行事实上不能的实质审查职责。

此外,按照《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二款的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第9篇

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 款 人:_________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人民币贷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同时借款人与贷款人确认(根据情况√选,不选的打×):

本合同系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的附属业务文件。

本合同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独立的业务文件。

第一条 贷款金额、用途

1.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用途限于购买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不得挪用。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

第二条 贷款期限、利率及计息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预计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2.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计息方式为:贷款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如果不能对年、对月、对日,以月末最后一日为对日。贷款期限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整年(月)部分按年(月)利率计算,仅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

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零头天数×日利率]

2.3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结息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为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款日。

2.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可采用浮动利率、固定利率或准固定利率(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浮动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

签订本合同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期基准利率为:______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若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利率

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 如在贷款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本合同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______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准固定利率

自贷款发放之日起_______个月(预计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行固定利率,即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 如在此期限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调整购房贷款固定利率,执行利率不作调整。签订本合同时的同档期固定利率为:_______% (年利率),执行利率按贷款实际发放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购房贷款固定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

固定利率执行届满后,即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实行浮动利率,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浮动区间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 上浮 下浮(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_______%。如在此期间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自本合同约定的合同贷款利率调整时间起,在新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上述利率浮动比例浮动后执行新的合同贷款利率。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期利率=年利率×每期月数/12。如借款人需继续采用固定利率计息,则应另行向银行提出申请。

若在执行浮动利率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合同利率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调整(请在方框中打勾选择):

按年调整,分段计息。即从利率调整的次公历年的首个公历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规定的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利率不作调整,不分段计息。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当期贷款本息即为逾期,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参见本合同第九条相关内容)。

第三条 借款人提款条件

3.1 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在以下条件在形式及内容方面均令贷款人满意地全部达成前,贷款人无任何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

3.1.1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且已签署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文件。

3.1.2 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包括担保文件)已合法地生效。

3.1.3 担保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保险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保险单正本交付贷款人占有;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物交付贷款人占有;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3.1.4 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担保文件及其他文件已由贷款人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若贷款人要求)。

3.1.5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开立用于提款、付息、付费及还款等的银行账户。

3.1.6 贷款人提出的其他条件。

3.2 尽管有前款所述,以上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满足时必然有义务放款,在贷款人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或受政府宏观货币政策或金融监管政策限制,根据贷款人自身额度等情况需调整、增加贷款发放条件,或发生其他重大情更的情况下,可暂缓、减少或取消放款,并通知借款人;并且,如贷款人在上述条件未全部满足时即放款的,也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第四条 贷款发放及支付

4.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按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贷款支付约定具体如下: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时将贷款资金支付至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下述交易对象账户,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下述交易对象账户的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支付委托,贷款人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交易对象户名为__________________,账号/存折号/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签署本合同时,借款人尚不能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信息,则在本合同签署后,借款人应在支付日前的3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受托支付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且在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将贷款资金按照申请支付金额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条件为借款人提供交易合同或其他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支付申请对借款人交易对象的上述支付行为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4.2 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签署后的九十天届满时仍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借款合同。

4.3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五条 还款

5.1 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利息计算方式参见本合同第二条)。

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期利息 = 期初贷款剩余本金×期利率)。

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可选择以下几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请在相应方框内打勾选择):

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 = 贷款本金×期利率+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总期数-1]

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期还本付息额 = 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其他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公式中的“期”是指_____个月(如: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所填数不得超过12个月);每期还款日为_________________。

5.2 分期还款的借款人自贷款实际发放的次月(公历概念)约定还款日起开始还款。贷款实际发放后次月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具体为,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小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大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将分为一期的应还利息及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分别计算,其中:一期的应还利息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利息,超过一期部分的应还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按照本合同2.2条计息方式确定;如贷款实际发放日至次月约定还款日之间的贷款实际占用天数等于一期的,首期还款贷款利息即按照约定还款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还利息。

5.3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每一还本付息日的零点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其开立在贷款人处的还款账户(结算户)中,还款账户的银行卡卡号或活期一本通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存款账户中主动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

5.4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内要求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重新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约定新的还款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5.5 若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扣款的存款账户为可透支账户,则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进一步授权,当该账户中存款余额不足以归还当期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可以在账户允许透支金额范围内以透支方式扣收到期应还贷款本息,由此发生的透支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5.6 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5.7 若发生贷款逾期,则该期未还贷款本息的逾期罚息,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5.8 除采用固定利率的情形外,贷款人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因素而对每期应付本息款额所作的调整,借款人须无条件照此履行。

5.9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征得贷款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未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5.10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借款人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结欠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有权在提前还款日当日及以前仍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计收提前还款日之后的贷款利息。

5.11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按照以下规定收取违约金:

借款人应按照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______%支付违约金;如正常还款__________年以上提出提前还款,可免收违约金。

有关提前还款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债权担保

6.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6.1.1 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6.1.2 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6.1.3 由____________________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6.1.4 其他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与陈述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人陈述和保证如下:

7.1.1 借款人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署本合同是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7.1.2 借款人在此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其所出具的对外进行贷款支付、涉及借款人以及涉及本合同的所有文件、信息和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7.1.3 借款人在此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7.1.4 借款人确认,在本合同签署时没有隐瞒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合同、或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程序、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程序或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并且,借款人将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继续向贷款人承担上述信息的及时披露义务。在发生前述事件时,借款人应当在有关事件发生之日或其知悉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7.1.5 借款人的工作、住所(或联系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贷款人。

7.1.6 借款人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办理完毕并有效。

7.1.7 借款人保证,本合同贷款涉及房地产预售的,借款人将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或贷款人的指示及时完成有关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及后续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7.1.8 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要求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7.1.9 借款人保证在贷款期间,将根据贷款人不时提出的要求,提供、增加或变更贷款人满意的担保措施。

7.1.10 借款人保证应贷款人要求出具的有关本人家庭成员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前实际拥有成套住房的数量、本人或本人家庭成员名下使用贷款购买的住房套数、本人申请本次贷款的同时未在其他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内容的借款人声明真实、有效,借款人确认该声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7.1.11 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已将本合同在贷款人个人网上银行或贷款人的营业网点进行公示。

第八条 违约事件

8.1 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8.1.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

8.1.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8.1.3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8.1.4 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保证人资信状况或担保物状况的;

8.1.5 借款人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8.1.6 借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提供的担保人/担保物已经或将要不再具有提供与贷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违反其签署的担保文件的,或由于担保人的其他行为,如担保人出国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等导致其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能力明显下降且没有重新落实贷款人认可的相应担保的;

8.1.7 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8.1.8 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的;

8.1.9 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之间所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约定的;

8.1.10 借款人或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有权机关监管、冻结其财产的,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8.1.11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监(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8.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的;

8.1.13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的;

8.1.14 借款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的;

8.1.15 本合同贷款的担保人在担保文件项下发生违约的。

第九条 违约处理

9.1 当本合同第八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

9.1.1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中,对于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__________%执行;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执行利率上浮__________%执行。罚息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罚息率计收,直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率计收复利;

9.1.2 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__________%并立即执行;

9.1.3 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还款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8.1.2条违约事件的);

9.1.4 有权单方面调整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方式(适用于借款人出现8.1.12条违约事件的);

9.1.5 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贷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未提用部分取消,并有权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营业机构的任一账户(含可透支账户)中扣划款项以清偿债务,并通过各种形式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索;如拟扣划账户中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一致的,有权按贷款人扣划当日所公布的汇率自行换算后扣划,相关风险和损失概由借款人承担;

9.1.6 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9.1.7 按借款人为本贷款所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清偿贷款本息,或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9.1.8 采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承担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9.2 如借款人/抵押人未在开发商向其发出可以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证明的通知后_______天内配合开发商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小产证)相关手续的,或者借款人/抵押人未在贷款人发出通知后_______天内配合贷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或额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明相关手续的,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执行利率调整为在调整当日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__________%并立即执行;有权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贷款;有权下调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资产分类结果,并将下调结果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等管理部门,由此可能出现降低借款人资信评估水平及其他不利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费用

10.1 借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项下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10.2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能依照本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其他有关责任义务,致使贷款人决定通过其他途径采取补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概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条款

11.1 本合同中提及的“贷款本息”包含贷款本金、利息、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以及与本贷款或贷款之担保有关的任何未清偿费用。

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自身业务操作规定出具和记载的会计凭证为准。

11.2 若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更且根据该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必须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贷款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本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11.3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有权将有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的全部合同/协议/承诺(以下统称“合同”)的信息,与上述合同/协议/承诺相关的履约信息和贷款、透支的相关情况,以及借款人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其他信息,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单位/个人查询和使用;同时,贷款人亦有权查询和使用已经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银行间信贷咨询系统、征信信息系统和其他合法设立的信息库的有关借款人的全部信息。

11.4 借款人同意:当借款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时,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违约情况酌情决定公开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并为催收借款人欠款之目的将有关的贷款情况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1.5 前两款中提及之“个人信用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姓名、性别、证件号码、职业、工作单位、学历、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够反映借款人信用状况的个人信息。“相关贷款情况”是指贷款额、贷款期限、贷款发放时间、贷款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偿还等情况。

11.6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任何有关本借款合同的争议,均受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1.7 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或送达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已送达;该地址如有变动,变动方应于变动发生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签约各方,否则对其他各方不生效(但贷款人地址发生变动的,仅需于营业场所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告)。

11.8 本合同自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并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为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导致的透支账户发生的透支金额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11.8.1 借款人(或其授权人)签确认;

11.8.2 贷款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1.9 本合同之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10 本合同正本壹式_____份,贷款人执_____份,借款人以及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1 其他约定事项(如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或授权人(签)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或盖章):

住所地及联系电话: 住所地: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个人购房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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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范本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购销*渡假村商品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在____渡假村____组团内____楼房_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____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元,(其中10%为定金)。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一九__年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渡假村管理办法。

十、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十一、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合同双方签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____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购房合同范本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关于乙方向甲方购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将其拥有独立产权的位于某市/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人民币 元整(¥ _)出售给乙方。乙方愿意以上述价格向甲方认购该房。

二,甲方承诺:

1 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 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

3 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 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5 按照前述业务的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

6 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三,乙方承诺:

1 保证按要求付清房费,予以贷款清还等。

2 按国家要求不改变房屋的结构。

3 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各种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

4 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四 违约责任

1 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 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向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 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 协议自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 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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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合同

售房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购房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关于乙方向甲方购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房屋具体情况:

1、位置:**市**区**县**小区**楼**单元**号

2、房屋类型**,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楼层 ,房屋走向:**,房屋形状:**,用途**。该房产的总占地面积:**。

3、该房产连同地产总计房价*拾*万*千*百*拾*元整。

二、甲方销售该房屋应具备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卖该房屋引发产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房屋所有权证》书证号:

土地证编号:

三、房屋四界:东: 西:南: 北:

四、付款方式:

(1)该房产总价格为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协议签定之后,首付拾万元订金。

(2)甲方完全搬走之后,再付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3)房产产权转让手续顺利办完之后,再付清剩余柒万元。

五、甲方应有手续证明,所售房屋质量过关,并非危房。

六、甲方应保证所售房产、地产与周边四邻及其他单位没有所有权纠纷。

七、乙方属于残疾人福利事业,在购房过程中,甲方应该向有关部门协调,减免或免除房屋交易税、土地交易税和其他费用。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八、甲方应给乙方协调大门的位置及免除重建大门、重新安装水表、电表的费用。

九、甲方帮助乙方和郾城区药监局共同协调化粪池、下水道等共用设施的使用方式。

十、乙方购买甲方该项房产,所有费用均属于××个人出资购买,其所有权完全属于××个人所有。

十一、附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卖方上级主管部门或房产主管部门允许卖房的批文。

(四)该项房产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五)该项房地产的结构、层高、形状、土地面积、四邻测绘图纸。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 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签签章)

第10篇

一、房地产权现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谈农村房屋买卖,首先要分析目前我国的房地产权现状,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有二种所有制:国有和集体所有.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法取得土地所有权,且土地所有权是不允许买卖的。而对于房屋是指建筑于地上的供人居住和从事营业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其总是建立在土地之上。土地上一旦建了房屋,对土地的占有、利用在一定时期内已完成,以后主要表现为对房屋的占有、利用,故房屋和土地不可分及其占有的相排斥,事实上在两个所有权不一致时只能表现为一种占有使用。现实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他人所有的房屋,对房屋享有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失去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这种情形很少见,这是由于购房、建房的目的所决定的。而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占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大量存在,如所有的私有建造(包括农村在宅基上建设的房屋)和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通常情形下,我国目前都是表现为房屋所有权人占有使用土地,而不是土地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房屋。国家为了发展房地产也建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日常中只要土地使用权还在使用期限内,应是地随房走,而当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已到,这时才有一个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的问题。而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这就会发生土地使用权的有期限性和房屋所有权长久性冲突,导致不动产存在天然的缺陷,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存在这个问题,只要房屋存在,就可永久占有宅基地的使用权,除非房屋倒坍、灭失重新建造,则要审查使用人是否符合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为我国所特有。它指的是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一般分为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宅基地的区别在于:农村宅基地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而城镇宅基地则不具有这一特质。本文所讲的即是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上的土地。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本质上属于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的特点:

1、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定主体对于集体土地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权利。

3、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因为土地资源的有效性,不可能给每个农村居民提供更多的宅基地,而每户申请到一处宅基地,即足以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如果允许申请多处,则将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

从以上定义可知,不仅是农村村民所享有,也有极少数城市居民所享有,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是永久占有的,所有地随房走是必然的,由于建造人对于房屋所有权的长久性,而房屋只要没有倒塌、灭失,即便申请人失去社员的资格,也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二、农村房屋买卖现状和法条分析

目前,对于城市房地产买卖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市房地产的交易。相对于城市来讲,规范农村房地产的买卖的法律法规只有零星的几条,而发生在我们周围的农村房屋买卖的纠纷却是时有耳闻,这就给法院的判决带来了不便,也不利于交易的双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同时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而使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无法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让我们先来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1、1992年某城市居民向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一村民赵某的丈夫购买了一处民房,由于赵某的丈夫是居民,赵某是农民,所以1993年宅基地确权时使用权人登记为赵某。这个民房买卖是赵某的丈夫将夫妻共同民房转让给了城市居民。2002年赵某以未经其本人同意被丈夫私自出售房屋为由这个城市居民,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要对方返还房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是知道并同意其丈夫出售该房屋,该房屋买卖是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有效,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2、于某系城郊某村农民,其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村里建了楼房一幢及两间厨房,该房屋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委会。被告诸某系城镇定量户口人员。2001年8月,于某得知诸某欲购房屋的信息后,请黄某作介绍人,向诸某售房,并给付了黄某中介费。同月25日,于某与诸某达成了购房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将楼房一幢及两间厨房等卖给被告,价款18万元;房屋的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由原告负责办理,被告预交房款10万元,余款8万元在两证交付后付清。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给了被告,被告也实际给付了原告10万元,并住进了该房屋。后因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办证,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诸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责令各自返还财产,一审判决原告于某与被告诸某的买卖协议无效,同时判令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元,原告返还被告房款10万元。

同样是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纠纷,但法院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说明法律在购买农村房屋的纠纷中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关法律还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房屋转让,主要依据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62条可以看出这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规定,且是针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及建房的规定,而此条中对于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没有禁止性规定,只是说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对一户只能申请一次宅基地的限制。从此条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房屋是可以出卖、出租的。但此处表述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事实是目前农村申请宅基地时对于你是否有宅基地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目前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现实中已普遍存在,大多是申请建房后又继承房屋和购入房屋的,如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使农民在继承权房屋遗产上存在矛盾,还有法院在执行时也对房屋很难拍卖,故在鄞州区法院执行农村的房屋拍卖时只要求是本村村民即可,所以这个规定如严格执行,可以说农村房屋是没有人可买的,如不是自住其价值不能实现的。

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从上可知,这条是针对建设用地来说,除了第二款规定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是为了非农业建设,就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此款笔者认为不能否认农村房屋不能买卖,而宅基地建房屋是经批准的,所有权人依法转让房屋法律应是允许的。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从上面法条可知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转让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的。对于使用权是不是同意转让或转让给谁因是由土地所有权人决定,也就是说因由村集体决定,所以对于村民免费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后转让房屋时涉及土地使用权移转的,必须附条件是肯定的,如经村集体同意,或免费改收费补交,至于购入房屋者不应有身份的限定。

1982年1月7日《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社员建房和村镇建设用地,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集体划转给社员的宅基地,社员可长期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

笔者认为这条规定是针对宅基地所有权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

在1999年5月6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此条也是针对禁止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对于已批宅基地农民建房后卖房而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移转并没有禁止。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此条应是明确规定居民不能向农民购买农村的住宅和使用集体土地建造,这同原城市的房屋农村户口不能购买的规定相类似,而以上的规定据合同法规定规定不能用来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1年8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村民或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更加明确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必须经合法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主,房屋买卖、赠与等行为也应认定为无效。”

以上这些规定笔者认为从物权的法理上分析都有其欠缺的一面,既然房屋的产权是村民所有的,建房也是经审批的,而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所有,一户只能一次申请,也就是说在房屋的自然寿命中法定占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是经审批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权是依附于房屋上表现出来,所有权人不能单独行使占有土地,只能是地随房走,而现房屋赠与、买卖是对所有权的一种处分,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应按法律和国务院的法规,其他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否认合同的效力。

当然从这些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法规说明,政府是禁止农民的住宅向城市居民出售转让的,所以大多数的法院也是按照这个原则判令买卖无效。但从房地产权现状为土地使用权在法定的期限内表现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及买卖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判令买卖合同无效在城乡一体化的今天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也不符《合同法》、《民法通则》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还有笔者认为在实际的操作中,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转让和出租是不完全合理的。在第一部份笔者分析了在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不能禁止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对于禁止单独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合理的,但对于建房后如果禁止宅基地使用权随房一起转让,从而禁止房屋的转让是法律依据是有欠缺的,把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分离,国家或所有人控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实际上却损害了村民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的完全行使。地方政府严格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转让和出租有其有利的一面,虽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但笔者认为这里的身份主要是取得时的身份性质,这如城市居民取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时需审批,而取得一定时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时有一定的附加条件。同样对于农村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并建房后,对于房屋的所有应采完全权利的态度,应允许有条件转让。对此人们可能会担心一旦允许农村房屋可以向任何人转让,则宅基地就不再与农村集体的成员权联系在一起,这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固有属性,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国家规定了一户一次申请的原则,社员的身份属性主要在申请时体现出来,申请建房后强调房屋所有权完全行使的权利,只是转让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如需经村集体同意、征为国有土地、需补交土地费用等。我们也应该看到,如果不允许农村房屋转让,这会使得农村的不动产难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使房屋的交换价值不能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农民的融资的手段,甚至会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阶段,许多农民已经进城打工,在城里已经购置了房产,在农村的房屋已经闲置,如果不允许农民转让房屋,将会造成农村房屋的长期空闲,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三、目前在对于农村房屋买卖法律欠缺的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应采有条件有效原则

笔者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案子,一城市老妇购买了农村的民房用以养老,当地集体组织也是知道的,从没有反对过,从集体组织方面考虑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已给村民使用建房,村民卖房这是很正常的,但十几年过去了,法院却判令买卖合同无效。这使得老妇住了十几年的房子一转眼就不属于自己了,现在无家可归,境况十分可悲。所以,这样的规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会带来某些不安定因素,也违反了所有权人可行使房屋所有权处分原则,在没有改变宅基地所有权现状和对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状况下,也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不利,而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没有实质的影响

而农村房屋也应享有完全的物权,所谓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对抗第三人的财产权利。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物权的一种。从法理上分析,村民对其房屋具有绝对的支配权。但是,从实践上,村民对其房屋并没有享有该种权利,这对村民是很不公平的。同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对于买卖合同,以双方意思达成一致为准。但是,在农民房屋转让的问题上,并没有采意思自治原则。这些与法理上相悖。

在这里,土地和房屋是两个物,只是因为土地和房屋自然上的不可分,法律才创制了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使两权主体一致,以简化因房屋与土地权利不一致带来的麻烦和不便。这样,虽然房屋和土地是相互独立的物,但土地和房屋使用权的一体性,使我国的房地产权也一体化。由此便创立了土地使用权随房屋的处分而处分,即地随房走和房屋随土地使用权的处分而处分,即房随地走这两个原则。

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以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与土地的使用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双方在权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牵制。而房屋与土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协,或者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在我国,城市和农村私有房屋的宅基地均不得单独转让,故此在这里只存在地随房走的现象。

如果只能允许房随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将影响其房屋的所有权的行使。他只能对其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无从行使最重要的处分的权能。如果宅基地上使用权人欲走出农村,到外面的世界开辟一番事业,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过出租来发挥物的效用。无疑,这使其权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许地随房走,即村民有权出售住房,村民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将不存在任何障碍,此举并不影响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享有的所有权。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对集体经济的经济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问题。且允许村民房屋自由转让,将使村民的房屋发挥最大的效用。

据《人民日报》报道,根据最新出台的苏州市农民宅基地转让相关条例,苏州将允许农民住宅有条件转让。报道说,作为全国首创的重要举措,苏州农民进城后,农宅将可以转让、出售。日前,苏州各乡镇正紧锣密鼓,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届时,农民宅基地将可通过住宅置换中心自由转让。苏州土地部门负责人介绍说,制订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推动苏州农村的城市化进程。长期以来,农村住宅一般只有宅基地使用证,土地属集体所有。由于农村住宅缺少土地证、房产证,交换一直存在着困难。农民进城后,原先的住宅要么转让给属于同一集体组织的农民,要么就只有空置。这样做的后果是:一方面,城市居民或外来者根本无权购买农民房,另一方面,也导致农村住宅价格低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进城购房、定居的速度。

因此,苏州的作法是,对城市规划以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将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土地上的农民住宅则纳入城市私房管理,只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些农宅就可以进行房产交易。而在各乡镇,则将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进城农民的住宅可由中心预付一定住房交易款后收购储备后进入市场。

这样做的好处是城里人有了在农村买房的可能,也将大幅提高苏州农宅价格,让农民也享受到城市化的成果。

因此,笔者也想从法理和目前现有法律法规阐述一下自己的拙见,认为农村房屋产权登记、买卖一是应尽快完善立法,在今年的二会上已有委员提出这个问题,二是在目前没有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况下采有条件有效为妥,具体的设想如下:

1、尽快完善立法,规定农村房屋可自由买卖的办法。对于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修改为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不是永久的,为房屋的寿命内(或规定年限如70年),房屋到塌或灭失重建时重新申请批准(目前农村重建房屋也是要批准的),放宽农村房屋买卖时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自然寿命内(或规定年限70年)随房移转的条件。版权所有

第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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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处理相关房屋交易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

1.律师陪购服务: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审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法定证明文件;

(3)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5)审查房产的实际状况与宣传广告是否相符,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6)审查、修改、补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协助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8)协助甲方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9)协助甲方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10)协助甲方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11)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房屋交付验收;

(12)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13)协助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14)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等;

(15)协商甲方向房屋交易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

(1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17)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询服务。

2.律师服务

(1)出售房屋,并代为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出租房屋,并代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申请房屋面积测量鉴定;

(4)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5)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6)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7)代办购房款资金监管;

(8)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9)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0)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11)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12)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

(13)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

(14)对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15)指定律师各类买卖、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6)其他房产事务及法律事务。

3.律师咨询、调查服务

(1)提供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项政策法规;

(2)提供房屋交易所需专业房地产法律咨询;

(3)对拟购物业进行综合分析;

(4)对房产商资信进行调查、查看证件是否齐全;

(5)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6)为房屋装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8)为房屋租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 帐户号: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_________。

四、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查询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支持、配合、协助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按乙方律师提出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服务;

2.甲方如需乙方律师陪同处理房屋交易事宜,应提前_________天与乙方律师预约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3.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参与房屋交易谈判,应提前_________日将草签的合同文本或复印件交给律师审查、修改;

4.甲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复印件,供乙方存档备案;

5.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审查房屋交付验收法律文件的,应向乙方律师提供相关的复印件;

6.甲方有权对由于乙方律师在委托工作中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遗失重要文件等过错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向乙方提出投诉或赔偿,赔偿额在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_________倍以内;

7.甲方应当明确对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权限;

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9.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0.甲方不得向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及承办律师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应对证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法律证明文件进行审慎地查验和调查核实,并对可能存在的房屋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向甲方进行必要的提示,确保甲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4.应及时告知委托工作进展情况,答复甲方的法律问题;

5.应保守在委托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保护甲方的隐私权利,不得以任何公开的形式对外传播;

6.应在甲方交付律师服务费用后,及时出具由乙方统一签发的收费凭证,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费用;

7.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委托事项的实现需要,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8.乙方律师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复、咨询意见和情况介绍可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电话等任何一种形式进行,甲方应签收乙方送达的文件资料;

9.乙方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0.乙方不承担由于房屋交易相对人不守诚信、违法经营或合同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1.经乙方律师提示的房屋交易风险,甲方表示认可和理解后,甲方在风险未能有效控制的情形下与房屋交易相对人从事房屋交易行为的,乙方律师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但乙方不承担因不规范交易行为而发生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2.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活动,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3.乙方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房屋交易相对人的人;

14.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七、违约责任

1.委托事项未结束,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委托事项未结束,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不得要求退还服务费用,还应支付服务费用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应付款额的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天,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终止合同。

4.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为达到不法目的侵害国家、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有权解除合同,所收费用不退还。

6.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用。

八、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二、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第12篇

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一出卖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产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房屋共有产权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以上_______人是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出卖人及共有人以下均称简称甲方。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位于第_ ___层?共

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并附带_________间?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屋。

第二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

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家庭(夫妻)共同安臵房产。 原建房售房单位允许转卖。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因权属问题有上述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

成交价格为每平米____________元。房款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现金付款方式分批付款

第一笔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将首付款(定金)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交付甲方,付首款付款当天甲方开出收款收条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

第二笔房款人民币 _ ______万元整于_____年____月___日付给甲方。

第三笔(尾款)房款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待该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成为可能且房产已顺利过户至乙方名下支付给甲方?乙方应

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三笔尾款付给甲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及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收取房屋款项。

2、甲方应保证其房产不存在质量和技术等有可能危害居住安全的问题?能够办理产权证书且顺利过户。

3、甲方保证并承诺对上述房屋及土地拥有所有权。除上述甲方各当事人外,不存在其他共有权人,且甲方各方均对处分该标的房产不存在任何异议。对于该房屋及土地的出售,不存在任何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该房屋及土地没有任何诸如抵押等他项权利。该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诸如法院查封等权利处分受到限制的情况。

4、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乙方。

5、 甲方承诺乙方在第二笔购房款交付与甲方任何一方后,本合同项下房产实际所有者为乙方。甲方将此房产上的一切权利同时转让给乙方所有。甲方仅因自身及房产问题暂时无法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暂时为甲方名下,但甲方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乙方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权利。

6、 甲方确认此房产在乙方履行第二笔房款的交付后实际所有人为乙方,甲方不再对其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赠与、买卖、继承、出租等。

第七条 乙方承诺及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承诺拥有良好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和信誉,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购房款。

2、乙方给付首付款时,甲方将该房屋,例如?拆迁安臵协议、房产登记证明凭证、村委安臵房证明、房屋钥匙等交给乙方保管。乙方在付清第二笔款项时即表明甲方完全转让本合同项下安臵房产及附属其上的一切权利。

3、乙方对该房产享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使用、装修装潢、拆除重建、享有拆迁补偿款等一切所有权基础上的附属权利,甲方仅在乙方要求配合时出面全力配合。

第八条 房屋及土地过户

1、 本合同签定时该房屋为小产权房,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但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财产及财产权交易之协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约定今后国家政策允许过户时?甲方在取到房产证等房屋权属凭证的当日应交予乙方保管并且办理预告登记手续,当日因其他合理的原因不能交予乙方且办理预告登记有困难时也应于当日通知乙方且于乙方协商具体的交付日期。

3、 甲方在取得产权证等相关权属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应无偿协助乙方办理房屋及土地的过户手续。

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如下:

第九条 特别约定

一、关于房产拆迁。本合同签订后,若该房屋遇到政府拆迁,甲方同意由乙方全权办理该房屋及土地的拆迁手续,领取拆迁补偿款、安臵房等全部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拆迁过程中若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需无偿配合。

二、关于房产再次买卖?

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有权将该房屋转售给其他人,所售金额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2、本合同中乙方拥有的权益,新的买受人同样拥有,甲方需要积极配合。

三、关于房产收回

由于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该房屋,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收回房屋需按收回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叁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首付(定金)给甲方的房款归甲方所有,其余款项退回给乙方。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乙方。

3、因甲方隐瞒房屋已交易事实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将视为甲方收回房产,应适用本合同第八条关于房产收回的约定支付乙方回购款,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给乙方。

4、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且不配合乙方办理预告登记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5、甲方未按约定协助和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并继续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6、甲方不同意授权乙方全权办理拆迁手续、不同意无偿配合时、私自与拆迁方接触签订文件、在乙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吞因拆迁所应获得之利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因拆迁所获利益,并且按照拆迁时房屋评估价格的50%支付违约金。

7、其他以上未明确约定之事宜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过错方应赔偿损失并承担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违约金。

8、以上违约情形如有重复发生,违约金重复计算。

第十条 保证人责任?

甲乙双方充分了解上述合同,甲方各当事人愿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本担保不可撤销。保证范围是因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退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评估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综合费用等。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人?委托人为_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甲方及甲方代表人保证出售本房屋,签定本合同的时候经本房屋所有房屋共有产权人同意。

2、乙方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3、鉴于_________系未成年人?_________、_________系其法定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__承诺其有权出售该房屋并全权_________签订本合同,且无其他纠纷,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_________、_________自行承担。(注本条适用于甲方安臵户中有未成年人时使用。)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但本合同不经过任何法律公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方能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一份_____张。甲方产权人及甲方委托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的第_______方式解决纠纷。

1. 提交___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本合同项下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二甲方(出卖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 _________,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以最终取得的产权证记载为准);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本合同项下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

2、甲方同该房屋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但该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

3、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1、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所记载面积。如房屋最终取得房地产权证的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不一致,则以房地产权证记载为准。

2、如房屋最终取得房地产权证的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不一致,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房地产权证记载面积计算。

第三条 房地产权证办理的约定

如本合同项下房屋已具备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条件,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其中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如在前述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甲方一个月内未予办理,则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价格

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记载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总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整(合同总金额的20%),定金最终抵作房款。

2、待该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甲方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剩余房款按照法律及相关部门规定通过房款资金监管账户支付,甲方已收取定金应用于办理房产过户和资金监管手续。

第六条 房屋交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于交付当日办理完毕配套交接手续。

2、乙方可对房屋按自己意愿进行装修。

3、如房屋需办理物业、入住或管理等手续甲方应于配合办理。

第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方应于本合同项下房屋取得房地产权证后7日内与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该房屋有贷款则应于取得房地产权证后7日内办理贷款清偿及房产过户等手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过户到乙方名下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2、如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自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期满次日起,甲方迟延交付一日则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在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的同时甲方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或(2)甲方迟延交付一日则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4、如发生本条1至3款的违约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最终解除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对房屋的装修损失。

5、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期限办理手续,则每迟延一天按照本合同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为买卖本合同项下房屋支付的中介费。

第九条 税费的交纳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_________税费由甲方承担,_________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如为人则人已经过权利人的授权。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乙方:

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如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视为违约。

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产权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三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其村南 楼 室(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含车库 号24平方米)

二、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本房屋使用、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三、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对本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2、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给乙方房屋所有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3、如因国家规划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