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8 16:58:4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首先,货币政策目前存在的错误倾向可概括为“一人得病大家吃药专治驼背生死不问”,即目前为了解决房地产价格泡沫为了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自主扩张倾向,货币政策已经从2009年的极度宽松走向了极度紧缩,尽管央行尚未启用利率手段,但在数量手段运用方面已做到极致,在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完全依赖行政监管和指标控制,这种控制按照监管当局“3∶3∶2∶2”的均衡投放思路本来在数量设定方面就有“拍脑门”决策特征即根本不考虑实体经济部门资金需求的季节特征,更有甚者,即使是“3∶3∶2∶2”的既定信贷投放节奏在以行政管理为特色的监管体制下也可以被任意修改为更“不讲理”的绝对额控制指标,如某个银行某个月份放款绝对额不得突破多少等等。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仅是抑制了银行的正常业务发展,也会对实体经济造成损害。以江苏常熟为例:在熬过了2009年金融危机后,全市出口企业普遍出现强劲复苏迹象,截至2010年3月末该市的出货值同比增长幅度已达41%,据说其势头已超过2008年危机前的水平。为了满足出口生产需要,各类出口企业大都采取年初备料大幅增加库存的办法,但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却出现了严格数量紧缩倾向,使得一些刚刚借出口复苏之机恢复生产和扩张生产的中小企业再度陷入资金困境,为了抓住商机而不得不用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金成本向担保机构和地下钱庄去高价融资。
其次,本轮信贷紧缩管制还具有行政随意性特点。我们仍然以常熟为例。本来,常熟市农商行在2010年年初与苏州市银监分局已谈定本年度按“5∶3∶1∶1”的比例进行信贷投放,2010年3月份后,信贷调控又变成了地地道道的“三娘教子”――原本由人民银行统一调配的信贷扩张监管又改由人民银行、银监局和省农信联社三家同时按月调控,且三家给出的调控指标又不一致,按照苏州银监分局最初批准的“5∶3∶1∶1”投放节奏,常熟农商行全年新增信贷计划指标50亿元,第一季度当可投25亿、二季度15亿元、三四季度各为5亿元,但改由省农信联社牵头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调控信贷计划后,常熟农商行二季度的信贷投放指标则被改为:4月份新增8.16亿元,5月份新增投放0.1亿元,6月份新增0.6亿元,即二季度的指标总额仅为8.86亿元,上半年满打满算只可投放31.42亿元,这与苏州银监分局年初核定的40亿元投放额比又减少了8.58亿元。这不仅对常熟农商行的业务扩张造成消极影响,而且还对常熟农商行所支持的中小企业和三农客户也造成了明显的紧缩资金供给效应。
再次,我们的监管部门出台文件之前不注重调查研究,存在较明显的脱离实际倾向。拿前不久中国银监会出台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为例,在常熟农商行研究人员们看来,不切实际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方面
1.中小企业财务制度很多不健全,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测算出的营运资金量、自有资金量大多不准确,造成最终测算得出的银行可授信额度无实际参考价值。比如,很多中小企业都是民营企业,以家族式经营为主,企业领导者集权现象及“小农”意识严重,往往通过隐藏销售收入和利润来减少交税,同时企业利润多被老板抽资用于私人支出或对外投资,再以个人投资的方式反映至“其他应付款”内,造成企业财务“公私不分”,进而造成测算结果与实际结果偏差较大。
2.由于中小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部分中小企业存量流动资金贷款被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用,造成测算的银行可授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与企业实际所需存在较大偏差。例如,很多中小企业购买二手机器设备或自制设备,为节省开支不要求交易对手开立发票;有的投资建造厂房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这些投资都无法提供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等资料,无法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导致出现了“短贷长用”的情况。
3.很多中小企业通过年初集中储备原材料的方式锁定原材料价格,以此来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这将导致企业对贷款集中性需求特别大,进而导致测算出的可授信额度与企业所需贷款额度偏差较大。比如常熟地区的纺织行业,2009年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速度较快,同时预计2010年原材料价格还将继续上涨,于是很多中小企业在2010年初集中购买原材料,造成资金需求大量增加。
4.部分中小企业为征地等方面需要虚增实收资本,造成测算时企业自有资金较多的假象,而实际自有资金不足。比如,常熟地区很多乡镇企业为了享受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通过虚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取得相关条件。另外,部分中小企业为了能达到招投标资质等级,可能通过虚增注册资本的方式予以满足需要。
(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方面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银监会相关人员的解释,这里的“相关管理办法”主要指《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同时,银监规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适用范围为: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这两者之间相互冲突。
(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方面
1.《固贷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对担保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重估制度是一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当前实际操作中,重估制度需要一套完整的市值评估体系才能实施。
2.《固贷办法》的核心是要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严防贷款挪用。在固定资产贷款中,按规定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实施贷款资金支付。但是如借款人未开列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同时又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银行对贷款资金交易的管理、控制就很难落实到位,主要原因是现在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联网转账等支付手段多样化,使得贷款资金用途监测的难度增大,往往是等到发现已既成事实。若是开列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那这账户只能办理该笔贷款的发放与支付,不能有借款人其他资金进入。如此,若贷款发放专户内的贷款资金与借款人结算账户内的资本金,需一起支付给同一交易对手的时候,就人为地把一笔业务拆分成两笔,不便于银行实际操作。同时,在某些银行目前的信贷管理操作系统中,系统自动将企业的贷款发放支付账户对应成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将来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款。若是将二者区分,且贷款发放专户不能有借款人其他资金,这会对企业的还本付息造成麻烦。
目前,有些支行对已“出账”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内部“冻结”,用款时按支付内容逐笔“解冻”,以人工的方式实施控制,但这属于非正规手段。
3.《固贷办法》要求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即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现在实际支付操作过程中,该交易对手可能是本行企业,也可能是异地企业,甚至可能是国外企业。银行如何实现当天贷款当天完成支付,而不出现“在途期”?一旦有“退票”之类情况发生,是否算是违规?直接支付又该如何完成,是用“特种转账凭证”,还是仍需借款企业通过签发支票等方式进行账户处理?按照该办法操作,一方面随着受托支付笔数的增多而加大银行工作量;另一方面若企业想化整为零,与交易方协商后出具补充合同或协议,即可逃避受托支付。
4.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特别是“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条款。现在某些银行行的项目贷款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所能提供的提款相关证明资料没有国家大型建设项目正规、全面,无法提供工程进度监理报告等作为辅助材料,若由中介机构、借款人承包商联合出具证明项目进度的证明单无疑将加重中小企业负担,同时可能存在项目实际进度与可行性报告预计的进度不一致,从而出现实际的提款时间与计划用款计划时间不一致。
自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发展,呈现以下趋势。
资金来源多元化。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有政府财政资金、企业会员基金、企业互助基金、民间投资,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与其他来源资金的合作基金。
担保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多样化。从担保机构组织形式看,有政府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国有股份制公司、私营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基金的管理公司等;从机构性质看,有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也有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担保机构,还有政策性与商业性担保业务混业经营的担保机构。
出现担保品种多样化和机构多功能化的苗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有单纯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也有集投资与担保功能于一身的投资担保公司;有的仅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也有的同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等。
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分散出资,规模过小。许多地方政府按县区设立担保基金,有些基金只有几百万;大部分企业互助基金规模小,很难得到银行的信任。
二是资金来源单一,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有民营担保机构,有些民营担保公司也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的,缺少资金补偿机制;民间资本主要是私募,在国内上市比较困难。
三是缺乏专业队伍。由于过去专业担保机构少,近两年担保机构扩张迅速,担保专业人才短缺。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官员担任,不熟悉担保业务;一些分散的企业互助基金因缺乏专业人才管理和运作,难以开展担保业务。
四是担保基金的运用问题。现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资本金的运用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在目前低利率的情况下,存入银行是为了保证资本金安全性,但不能实现增值。实际上,由于银行存款不能增值,许多机构已经采取各种方式在资本市场上运用资本金,甚至有的机构靠资金运作而不是担保业务来养活队伍。
五是政府干预。尽管中小企业担保管理办法中都提出要减少行政干预,实行公司化运作,但是,有一些地方政府认为,我出的钱就要我说了算。因此,部分地区仍然存在领导定项目,担保公司担保的问题,决策失误造成呆坏账,拖垮担保机构。
六是政府财政资金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而且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仅靠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需要。即使在美国、日本等政府出资规模较大的国家,政策性担保的贷款额也不超过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的10%.因此,中小企业担保不能仅靠政策性担保,还要发挥民间资本和商业担保的作用。
七是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我国1995年颁布了担保法,但是该法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规范担保机构的。1998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分别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主要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适用范围比较窄,不够完善。目前,国内已经有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因此,迫切需要规范担保机构的法律。
二、典型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模式一:各级财政建立共同基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上海市采取各级财政出资建立财政预算安排的共同担保基金,集中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的模式。上海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是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7个亿。其中,市财政局出资4亿元,20个区县财政共出资3亿元。同时,一部分区县还建立了小规模财政担保基金作为共同担保基金的补充,为一些微型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目前,上海市财政共同基金是全国最大规模的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上海市财政共同基金采取以下管理和运行机制:一是委托专业担保机构运作和管理共同基金。由于专业担保业务在我国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担保专业人才短缺。为了利用专业人员,实现政企分开,市财政局委托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管理和运作共同担保基金,政府与专业担保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二是建立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摊机制。担保基金的决策以担保公司为主。区县政府负责提供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证明,具有担保项目的推荐权和否决权;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最终决定是否担保。市财政部门基本不参与担保项目的决策过程,主要负责制定担保基金管理和运作规则,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合同,通过规范共同基金的运作机制来实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担保责任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共担,并突出了市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当发生担保代偿时,对一般中小企业,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的责任;对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担负60%的代偿责任,企业所在的区县财政承担40%的责任。根据市区县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分配担保费收入,盈余部分提取坏账准备金。
三是市财政局与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上海市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规定,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作为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具有以下几方面主要职责: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以政府的产业政策为导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不以盈利为目的;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经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操作担保业务,接受上海市财政局的稽核、监督和检查;负责具体实施经上海市财政局批准的有关资金增值部分的分配和亏损弥补、核销呆账和坏账、变更资金规模的方案,并接受其稽核、监督和检查。
四是担保审批程序规范透明,防止政府行政性干预。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的中小企业担保审批程序是:第一步,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二步,银行审查贷款要求。银行有意贷款者,但需要担保的报给担保公司;第三步,按企业所在区县分别考核企业的信誉。由于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县区企业,企业所在县区财政局分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的纳税和财务情况,区县财政局根据审查结果签署同意推荐或不推荐意见。第四步,担保公司进行综合平衡,决定是否给予担保。第五步,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随着担保业务的开展,担保公司和银行的经验增加,为了规范和简化担保程序,方便中小企业,担保程序进行了改进。一方面,担保项目审查方式发生变化。由原来的财政、担保公司和银行分别审查,转变为授信担保和专项信用担保。另一方面,放松了反担保规定,由过去50万以下的免除反担保,提高到200万元以下免除反担保。但有些区县对部分企业要求提供反担保。
五是与有关银行建立贷款担保协作网络。上海市财政局、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现已与10家商业银行建立了贷款担保合作关系,联合开展授权贷款信用担保和专项贷款信用担保。在全市共设立了200个贷款担保受理点,方便了小企业,简化了贷款信用担保的操作程序。
上海模式主要有以下优点:首先,集中分散的资金,扩大担保基金盘子。目前,各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分散出资导致每个基金规模较小,担保机构很难靠保费保持收支平衡。上海的模式解决了小规模分散出资的问题。其次,有利于实行政企分开,减少政府干预,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担保质量。最后,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委托管理,可以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选择有信誉、业绩好的专业担保机构来管理和运用基金。
(二)模式二:互助基金委托专业机构担保
2001年,深圳市有两个区建立了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把分散的小额担保基金集中起来,形成约1亿元的互助基金,担保对象是互助基金的会员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委托民营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实现了互助担保基金与商业担保机构的结合。
深圳的企业互助基金建立了一套有效的管理和运作机制。一是实行理事会管理制度。建立了专门负责管理互助基金的理事会,并制定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办法和约束机制。互助担保基金理事会由互助企业代表、担保公司代表,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是委托商业担保机构担保。互助基金理事会委托中科智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科智担保公司”)担保。基金理事会为决策者,担保公司主要提供担保专业服务。其担保审查和决策程序是:互助基金成员推荐担保项目;担保机构负责项目初审和担保项目的文件准备;最终是否担保由理事会来决策。
三是建立担保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公司只收取担保费的1/3,其余2/3担保费归互助基金。风险分担原则是,当发生代偿时,先由互助基金代偿,不足部分由中科智担保公司代偿。
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是,一方面,把分散的小额互助金集中起来,实行专业机构与互助担保基金结合,利用专业担保机构提高互助基金的信誉。现在,一些企业互助担保基金规模小,又缺乏专业人员管理,很难获得银行的信任。另一方面,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互助金可以选择有信誉、业绩好的专业担保机构进行担保。
(三)模式三:分层次再担保
1、安徽模式
目前,安徽省正在进行再担保的试点。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再担保业务为主,除了自己直接从事少量担保业务以外,还有选择地与地市一级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协议。再担保的条件是,当地市担保机构出现破产时,债务清偿后仍不足以补偿贷款银行的部分由省担保中心代偿。再担保收费为被担保机构在保期内全部应收保费的5—10%,其中50%返还给被担保机构,另50%用于建立再担保体系。
2、上海模式
上海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散出资集中管理,按比例分担风险的运作模式,实际上是特大城市范围内的两级政府再担保。市财政对区(县)财政基金进行再担保,再担保比例是50—60%.这种再担保相当于直接再担保,只要发生代偿,市财政就为区财政资金承担一部分损失。
(四)模式四:集投资和担保于一体
目前,不少投资担保机构集投资和担保业务于一体,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同时开展担保和投资业务。如,深圳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投”)的业务额中80%是担保,20%是小企业投资。
第二种是在进行担保时,有股权要求。如,深圳中科智担保公司通过股权要求来避免担保风险。该公司在进行担保时,通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延迟还款的合同,当被担保方不能如期偿还银行债务时,担保公司进行代偿;一旦被担保方不能在宽限期内偿还担保公司债务,担保公司可以将代偿的债权变为股权。
第三种是担保公司成立专门的部门或分公司进行资本金运用,以保证担保基金保值增值。目前,不少担保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资本金运用,也出现一些问题。有的担保机构靠资本金运作盈利,而不开展担保业务;也有的担保机构资本运用造成损失。
(五)政府财政资金的补偿机制
政策性担保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依靠政府信用。但是,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只是一次性少量投入,而且规模较小,因此,即便是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也缺乏信誉,担保规模不可能做大。现在许多地区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担保提供贷款,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担保基金规模过小,没有补偿机制。目前,有些地区政府已经或正在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如,北京市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制定了财政担保基金补偿机制。
三、几点启示
第一,一个地区内的财政担保基金应该相对集中使用。根据信用担保符合大数定律的原理,信用担保是通过大量担保项目的保费收入来弥补少量风险损失。因此,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不能太小,也不易过于分散,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抵御风险。在目前各级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至少市一级财政资金应该相对集中,可以采取分散出资,集中委托管理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分层次再担保的方式。上海市财政共同基金把各级财政的小笔资金集中起来,基金盘子大了,担保基金本身的信用和杠杆能力提高了。深圳市按区建立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把互助金盘子做大,提高了其担保能力。
第二,委托专业机构管理有利于政企分开和提高担保质量。在现行体制下,政府委托专业机构担保主要有两大优势:一是可以防止政府直接干预,按市场机制运作;二是充分、有效地利用专业人员,减少担保失误。采取委托管理的方式,既可以利用专业担保机构提高担保质量,又有利于协调各出资方的利益。但是,要建立出资人监控机制,明确责权利。
上海和深圳的委托模式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首先是委托方式不同。上海是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和运营财政基金,担保公司不仅提供专业服务,而且是最终担保决策者;深圳模式是委托担保,担保公司不是决策者,主要提供专业服务,最终决策者是互助基金理事会。上海和深圳委托模式的区别与担保公司的性质和功能有关。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是财政、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利益联合体,主要职能是为上海中小企业担保,是非营利性机构,不从事其他业务。而深圳的中科智担保公司是业务多元化的民营商业性担保公司,与互助基金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只为互助基金提供专业服务。因此,两种委托模式采取了不同的决策机制,以及责任与利益关系。由此可见,进行委托时,应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利益和风险分担机制。
第三,委托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政府与专业担保机构之间是信任委托的关系。委托管理不仅要防止政府干预担保决策,造成担保失误;又要防止专业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偏离政策目标。因此,要实现制度化管理,在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的基础上,调动专业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如,欧洲共同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由欧洲投资公司来运作,政府与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关系是信任委托关系,政府与担保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担保对象、资金用途、成本和损失分担原则,以及资金注入方式。
无论是政府财政基金,还是企业互助基金,委托管理都要建立一套监督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要明确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符合政府扶植的方向。二是要明确责权利,明确出资和专业担保机构之间的责权利,包括担保的收费标准、成本和担保损失分摊规则,担保资金补偿原则等等。三是制定合理的决策机制和严格的担保程序。四是建立监督和考核制度,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五是建立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资信、业绩好的专业机构。
第四,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再担保机制。在我国现有财税体系下,采取再担保的模式,有利于发挥各级财政的作用。在国际上,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最典型的再担保模式,中央金融公库为地区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提供再担保。再担保的代偿不是对每一笔贷款进行审查,而是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运行原则,地区性担保机构遵循统一的担保准则。上海和安徽的再担保模式不同。上海模式接近于日本的模式,不同的是分散出资,集中使用,等于各县区财政遵循统一担保规则。安徽省是有选择的进行再担保。由于各地区的运作方式不同,担保机构的资信不同,因此,在确定再担保机制时要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
第五,规范担保基金的运用,促进担保基金自身的保值和增值。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靠内部资金运作和政府财政资金补偿机制。为了能够及时代偿,担保金的运用要保证其流动性和安全性。目前,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担保基金只能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由于利率较低,资本金运用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因此,与其让担保机构私下到资本市场上运作资本金,还不如明确规定允许担保机构按照合理投资组合,提高资本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同时,担保机构要采取多种风险分散机制,如,采取债转股的办法,使代偿债权变股权。
第六,拓宽各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扩大资本金规模。资本金补偿机制可以分为内部补偿和外部补偿两种方式。内部补偿主要是通过资本金的运用来增加收入,保证担保基金的增值。外部补偿机制则因担保机构而宜。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要建立财政资金补偿机制,同时,还可以借鉴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经验,吸收银行和社会捐助资金。企业互助担保基金也可以吸收企业和社会捐助。因此,应对社会捐助、企业互助担保基金等给予税收减免优惠。商业担保机构的外部补偿主要是通过私募和上市募集资本金,但是,目前这几个渠道还不通畅。因此,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商业担保公司融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方案》,加快**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规范有效地使用**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加快实施**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引导我市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金。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遵循择优扶强、集中投入、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三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国家、省专项支持**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的资金;
(三)**市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回收资金及上年结余资金。
第三章基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我市以产、学、研相结合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支持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发展新兴产业集群,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规模化、集团化;
(三)支持国内外拔尖人才、优秀团队、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资金来肥创业;
(四)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
(五)**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科技创新专项基金使用方式
(一)资本金投入:
1、主要投资于科技成果产业化、可形成产业规模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2、单个项目资本金投入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并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二)有偿使用:
1、为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该资金系有偿使用;
2、资金支持的方式为委托贷款,单个项目支持额度范围为200—600万元。
(三)贷款贴息:
1、对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且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2、按银行贷款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10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年贴息额控制在200万元以内。
(四)以奖代补:
1、对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拔尖人才和优秀团队及知名科研机构携带技术与资金来肥创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给予以奖代补;
2、单项以奖代补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由**市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新办”)牵头,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审议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基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提出基金使用安排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市创新办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创新专项基金使用计划,对基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款并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对基金使用进行监督。
各位领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研究有关文件规定,在***省金融办、***市金融办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截至目前,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经公司申请,并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核准,我公司符合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规定并获准同意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现就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是经***市政府批准,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建的独立企业法人,主要从事中小企融资担保业务,注册资本金3亿元。2010年担保金额18.5亿元,目前在保余额为22.6亿元。
公司以“贯彻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发展”为宗旨,同驻沈十四家分行级银行等金融机构深入合作,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公司经营半径延伸至新民、辽中、法库和康平地区,业务涵盖加工业、农业、现代服务和文化产业等领域。截至2011年2月末,累计提供担保3000余笔,担保总额超过40亿元。
据统计,经公司担保,共吸引银行信贷资金超过40亿元,受保企业增加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增加税收4亿元,增加就业15万人。
从2006年起,公司连续四年被省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为省优秀担保单位, 2009年被市政府授予“农业结构调整市直部门先进单位”光荣称号;2010年,被市政府确定为“***市2010-2012年度中小企业示范服务机构”,目前是***省信用担保协会副会长单位。
二、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情况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根据该办法,省、市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应的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范担保机构的法规政策,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长远规范发展,公司将工作重点放在规范整顿工作上,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高度重视,深入研究,积极沟通
公司高度重视此次规范整顿工作,成立专门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政策精神,积极同同省、市金融监管机构密切联系,加强沟通,接受指导。按规定时限加紧工作,确保工作进度。
(二)自查自纠,调整完善,合规运营。
根据办法要求,公司对自身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检查,并进行整改:
1、夯实了注册资本金。按照《监管办法》中有关资本金的要求,公司存在注册资本金不到位的实际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公司采取措施积极给予纠正,去年年底,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完成了减资公告和工商登记,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夯实至3亿元。
2、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范围。公司主要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没有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没有隐藏重大风险,但存在历史遗留的委托贷款业务,不符合现行办法要求,公司对此项业务进行了调整和清理,并明确今后此类业务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处理。
3、规范了经营行为。公司主要从业务操作规范方面进行了整顿,按照“担保机构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的规定,公司在原来实收资本为8亿元的条件下,操作了几笔单笔额度不符合规定的担保项目,为切实化解风险,公司同东北再担保公司合作,通过联合担保、再担保等方式达到了监管要求,规避了风险,降低了业务风险集中度。
三、几点建议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及配套政策措施实施后,担保行业必将经历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实现优胜劣汰,一些不规范的担保机构可能被淘汰出局,这对于提高担保业整体素质,确保担保业规范健康发展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为更好发挥该办法促进担保业发展的作用,提出几点建议:
1、就该办法及配套政策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目前,该办法及其配套政策已相继出台。但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明确,比如对一些重要经营指标的核算方法、业务报表的编制要求、外部委托资金运作的财务核算及风险计提等,希望监管部门集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2、准入的担保机构能够共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长期以来担保机构一直不能方便地利用人民银行证信息系统,建议部际联席会议能否发文,将持有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同银行共享信息资源。
3、加强和改善银担合作、同业合作。
关键词:银担合作;风险传递;防火墙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1-0032-03
近年来,加强银担合作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但随着“中担”、“华鼎”、“创富”等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讨债风波,银担合作风险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暴露出当前许多银担合作难题亟待破解。
一、山东省银担合作业务现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2009]7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山东省积极制定本地区的相关管理办法,对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银担合作业务已经具备较好的基础。
一是融资性担保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12年6月末,全省共注册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519家,较2011年初增加64家;注册资本466.2亿元,资产总额556.6亿元,分别较2011年初增加了30.6%、31.6%。同时,融资性担保监管工作初步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担保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业务操作规程趋于严格,风险管理水平有所提升。截至2012年6月末,全省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达到8983万元,2011年和2012年上半年分别实现担保业务利润17.3亿元和8.6亿元。
二是银担业务合作范围不断拓展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强化了银担合作的机制和制度建设,建立了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全面推动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截至2012年6月末,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469家整顿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比2011年初增加29家;担保范围涵盖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个业务品种,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达到485亿元,比2011年初增加187亿元。
三是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强。据调查,2011年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累计为755亿元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截至2012年6月末,担保公司共为7692户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贷款余额达358.7亿元,有力推动全省小企业贷款增幅实现“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的目标。
二、银担合作业务风险传导的主要途径
银担合作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瓶颈的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各类风险和问题也不断暴露和集聚,银行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必须高度警惕业务合作中这些风险的影响和侵害。
(一)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不足的传导风险
担保机构若无充分的代偿能力,其对银行贷款的风险缓释作用就将弱化,从而使其应承担的信贷风险转嫁给银行。目前导致担保机构代偿能力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经营业务偏离主业。有的担保公司为获取高额利润,未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关于担保主业和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之外的投资不超过净资产20%的限制,将担保资金投资于办公楼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或风险较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甚至以委托贷款的形式转道流入楼市、股市,导致资金流动性偏低,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不足。二是担保集中度偏高。担保公司面对的客户通常是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企业或者个人,存在审慎经营和业务拓展的两难抉择。有的担保公司为拓展业务,突破《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的比例限制,将担保资金高度集中于单个被担保人,一旦被担保人出现违约代偿,将使担保机构的代偿能力急速下降,增大将风险传递给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三是资本金不实或抽逃资本金。资本金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担保公司的风险承受和消化能力。《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当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实际提高到2000万元、5000万元甚至1亿元以上,为达到准入条件,担保公司资本金来源渠道多样,部分担保机构的股东对担保业务风险收益状况的认识严重不足,在贸然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后,为了实现资本的收益最大化,可能会以“显性”或“隐性”方式抽逃出资,形成资本金不实问题,担保贷款最终“担而不保”。四是担保机构盈利能力不足。担保机构最主要的盈利来源是担保费收入,但目前合法盈利空间十分有限。《管理办法》规定担保的最大放大倍数是10倍,但实际操作中,一般只能放大到3—5倍,有关资料显示,担保公司目前资本利润率和资产利润率远低于相关行业水平,缺乏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业务运作及盈利模式。
(二)担保机构充当“资金掮客”的传导风险
从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民间借贷市场的案例看,不乏由担保机构充当“资金掮客”的情况。由于民间借贷需依靠一定的资金链存活,一旦资金链断裂,风险则迅速传导给银行。一是直接骗取银行信贷资金。有的担保机构协助借款人以实物贸易为名获得信贷资金后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借款人往往与担保机构合作或直接设立担保机构以取得银行信任,为其资金套取行为提供保障。二是变相占用借款企业资金。当前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现象较为普遍,客户保证金与银行贷款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保证金积少成多,数额较大,管理较乱,若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发生纠纷,势必影响银行贷款的安全性。
(三)银行从业人员不当行为引起的传导风险
个别银行从业人员与担保机构存在非正常合作关系,对银行自身授信业务的独立性和审慎性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与银行的整体声誉、经济利益甚至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为相关风险向银行传导埋下隐患。一是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担保机构的“搭桥贷款”。担保机构利用贷款到期后的“时间差”,通过向企业先行垫资的方式收取高额利息,部分银行从业人员为避免其经手的贷款逾期或出现不良,默许担保机构的“搭桥贷款”行为,甚至直接参与或组织“搭桥贷款”。二是银行从业人员直接参与担保业务。有的银行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参与担保机构的业务活动,当债权人在债权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必然会千方百计寻求银行承担清偿责任,从而可能给银行带来资金损失。三是银行从业人员跳槽或退休后到担保机构任职。有的担保机构对有银行从业经历人员高薪“挖角”,目的在于利用银行从业人员尤其是银行高管在金融系统拥有丰富人脉以及熟悉银行内部操作流程、掌握大量客户信息的优势,以轻易获取银行的授信支持,其中隐含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四)银行风险管控失守引起的传导风险
银行经营理念和内部管理制度出现偏差,银担合作制度不完善或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银行未审慎选择合作担保机构。如选择交易对手缺乏严格的标准和审查,对担保机构的股权、高管层更迭等重大变化缺乏分析。二是贷款“三查”不到位。部分银行“重第二还款来源、轻第一还款来源”的贷款管理痼疾,使银行过度依赖担保机构的担保而放松了对借款人信贷风险的管控,对贷款“三查”执行不到位,导致担保机构成为信贷风险的桥头堡,风险传导给银行的节点前移。三是相关合同执行不力或约定不明确。如银行对保证金用途设置以及账户管理约定不明确,未将担保机构缴交的保证金与对应的主债权进行特定化,易造成保证金担保失效。
(五)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传导风险
一是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总额信息。目前银行对担保机构担保情况的查询,主要是通过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来完成,但该系统对担保机构情况的管理尚不完善。二是银行无法掌握担保机构代偿信息。银行对担保机构代偿、赔付及不良资产信息的了解,只能由担保机构向银行提供,如担保机构故意隐瞒,就会误导银行的判断和决策。至于担保机构抽逃资本金、私下为民间借贷活动担保、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等,则更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担保机构往往通过各种形式加以掩盖。
三、构建银担业务合作风险“防火墙”的路径选择
要有效防范银担合作业务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主动规范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行为,提高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构建防范风险传导的“防火墙”。
(一)审慎选择合作担保公司,把好“合作准入”关
银行对担保交易对手的审慎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约束与监管。虽然目前担保机构普遍反映银行的合作准入门槛高,但银行的合作准入管理不仅体现在对担保机构一些定量数据的考核上,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对担保机构的资信水平、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研判。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增信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两重属性,是一个高杠杆率、高风险的行业。因此银行在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前,应对拟合作的担保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其业务合规情况、资本金充足及运用情况、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情况,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业务合作的必要条件,从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状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并确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侵占客户资金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一律不将其作为合作对象。
(二)掌握合作担保公司状况,把好“风险传递”关
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是银担长期业务合作的基础和内在要求。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内在的亲周期性,决定了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自身稳健的基础上。担保公司必须实施审慎的会计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产与负债价值,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与经营业务的规模和风险偏好相匹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动态信息,积极关注融资性担保行业环境建设、风险补偿机制及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对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运行分析,准确把握双方业务合作趋势。要将外部评级结果与银行机构内部考评结合起来,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准确评价担保公司的代偿能力,对资信状况较差,抗风险能力较弱或发生业务“异化”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放大比例并逐步压缩担保业务量直至终止业务合作。
(三)规范与担保公司的合作行为,把好“业务共赢”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强银担合作的意义和作用,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增信作用,拓展业务领域,改进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要建立适合担保机构承保贷款特点的业务模式,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品种,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提高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要与担保公司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为担保机构查询有关信息提供协助和便利,对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共同做好银担合作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内部员工约束,通过加强思想教育、营造合规文化、完善人员监督管理机制、完善诚信举报制度、加大问责处罚力度等手段,从制度上禁止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或协助担保机构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等,防止其中的风险传导给银行。
争取;财政补助;对策
近年来,国家加快投资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地转变,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性增长。政府加大了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相关政策引导方向的投资补助力度,政府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由于政府补助资金具有无偿性的特点,即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因此,一些企业受利益驱动,采取多种方式争取政府补助资金,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伪造项目建设手续,包装“已完工项目”骗取投资补助
政府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政府投资补助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书,并对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和附属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下面以A公司伪造项目建设手续包装“已完工项目”骗取政府投资补助资金为例。
1、初选项目,关注申报手续是否合规。选取获得投资补助资金较大的项目申报档案,重点关注项目建设手续的办理时间,建设手续是否为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确认章,建设手续的内容和格式是否合规,主管部门公章是否规范。检查发现该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时间早于项目备案时间,国土证等建设手续均为复印件,环评审批意见书格式不合规范,施工许可证的公章不规范。
2、现场踏勘,检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地点为某新区丝绸厂,厂内比较萧条,厂房和设备都比较陈旧,织机也未运转,只有零星几个工人。根据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项目业主解释近期停工,项目建设内容已经于去年底完工。另外审计人员要求企业提供项目申报资料原件,业主借口管理人员外出无法提供。
3、账务检查,跟踪补助资金流向。会计和工程结算资料反映:一是该项目土建部分和主要设备的购置时间远远早于项目申报期间,并在项目申报前建成投产,项目业主通过包装“已完工项目”获取了国家补助资金;二是投资补助资金直接进入项目业主的公司基本账户,并在当月分两次将资金转出,用于归还借款。
4、调查,落实项目建设手续。前往规划、国土、环保和建委等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调查发现:一是项目业主提供的项目选址通知书、环评审批意见书、国土证、施工许可证等项目申报资料均为涂改其他企业证件或直接伪造取得,同时伪造了主管部门公章;二是用地总规反映,项目所在地已在项目申报前就确定为居住用地,并且已与政府签订协议,计划“退城进园”,项目地将用于房地产开发。
二、伪造贷款合同等资料,虚报冒领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国家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应按照有关工作方案、投资政策的要求,向相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提供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贷款利息支付清单等,同时规定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下面以B公司伪造虚假贷款合同、利息支付清单等资料,虚报冒领贴息补助资金为例。
1、初选项目,关注申报条件是否合规。选取贷款贴息资金较大的项目申报资料,关注贷款合同和贷款贴息率是否超过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检查发现该项目申报资料完整,但贷款合同均为复印件,贷款贴息率为9.1%,远高于同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项目档案仅有及部分贷款合同(复印件)和零星的利息支付单。
2、现场踏勘,检查项目建设内容。根据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该项目立项申报的主要设备SMT贴片机尚未购买,仅在厂房中预留了设备位置,SMT自动生产线未建立,项目建设进度缓慢。项目业主解释近期市场销路不好,从成本控制角度考虑暂时未购买SMT贴片机。
3、账务检查,跟踪贷款资金流向。财务资料反映:一是项目业主以管理人员休假为由,不提供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清单的原件,以及相关的会计凭证;二是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未进行专户核算,而是全额进入公司基本户,同时也与项目的建设进度不相符。
4、调查,落实贷款合同真伪。前往相关金融机构调查核实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发现:项目业主提供的17份贷款合同中有9份合同与实际贷款情况不符,其中2份合同实际未发生,7份合同存在涂改贷款金额的问题。该项目多申报并套取国家贷款贴息资金。
三、虚假增资、虚列支出,获取并转移政府补助资金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它资金。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下面以C公司为最大限度获取高科技产业补助资金,通过虚假增资、虚列项目支出等方式,制造项目扩建的假象,获取并转移政府投资补助资金为例。
1、初选项目,关注申报条件是否合规。选取获得投资补助资金较大的项目,检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重点审查项目资本金证明材料。检查发现:该项目2004年作为自主投资项目获得立项批复,由于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2007年通过增加项目资本金,申请并获得投资补助540万元,但项目资本金证明材料并未作为附件上报。
2、现场踏勘,检查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实施地一片狼藉、杂草丛生,仅完成土地平整及一栋综合楼主体框架建设,根据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项目厂房未建设,需要的环保设备也全部未到位,询问值班人员,项目实际已于2006年6月停工。
3、账务检查,跟踪项目资本金流向。财务核算资料反映:一是公司2007年增加了实收资本800万元,并在增资完成的几日内频繁调度资金,通过归还借款划出资金780万元;二是项目支出2000多万元中预付设备和工程款949万,与现场踏勘反映的建设进度情况严重不符,管理费用729万元中支出凭据也“鱼目混珠”、真假难辨。
4、调查,落实注册资金来去情况。前往相关单位调查发现:一是项目业主2007年借款800万元用于验资,2天后通过支付关联企业借款归还,增资后即申请由自主投资项目变更为国家投资项目,先后获得各种政府补助及政策性贷款1000余万元;二是预付设备及工程款949万元中通过虚构工程、设备合同转移资金732万元,其余200多万元转移到外地;管理费用729万元大部分为差旅费、招待费,多以复印票据和白条报销,存在套取转移资金的嫌疑。
四、包装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政府补助资金
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投资项目,相关部门不应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通过获取某单位补助资金近几年的项目申报资料,关注相同申报单位近期是否多次获得补助或贴息资金,关注有关处室分配的类型相似的申报项目,关注国家、省、市、区多级为同一项目安排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情况。下面以D公司和E公司利用各项目主管部门沟通渠道存在缺陷,将同一个项目进行包装,采用不同的项目名称在不同年度分别向同一主管部门的不同处室进行申报并获取补助资金为例。
1、向同一部门不同处室申报,重复获取财政投资补助资金。分析某单位2006-2008年的获取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资料发现,D公司实施的名特鱼规模化项目分别在2007年、2008年通过该单位农业口和高技术口申报并获得政府投资补助300万元和140万元,延伸检查D公司项目实施情况及财务核算情况发现,2007年和2008年申报的项目实施地点和项目业主完全相同,实际为同一个项目重复申报获取投资补助资金。
2、向市区两级主管部门申报,重复获取投资补助。延伸检查E公司2008年获取的某项贷款贴息资金时,通过询问财务人员并检查会计资料发现,该公司实施的化工维修设备制造项目于2006年申报获取市级贷款贴息资金42万元,又于2008年编造贷款合同等方式重复申报获取区级贷款贴息资金65万元,属于同一个项目多头申报获取投资补助资金。
五、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财经法纪意识淡薄,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作怪
个别企业经营的产业与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有一定的相似性,自身又不愿投入资金扩大再生产,抱着国家补助资金“不拿白不拿”的态度,在经济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利用自身具备的一部分条件,比照相关投资补助和贴息政策的要求,变造、伪造各类项目申报资料,妄想“浑水摸鱼”,财经法纪意识淡薄。
2、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部门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机制
一些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制度不够完善,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获取政府补助资金的审查环节较薄弱,未落实相关审核人员的责任,无法有效地规范项目的审查行为。同时,相关项目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机制,无法对项目业主提供的建设用地、环评报告等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复核检查,给企业留下作假空间。
3、部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容易滋生“侥幸心理”
主管部门普遍存在重视项目申报和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的跟踪检查和处理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一些民营企业产生“侥幸心理”,主要将时间和精力花在包装项目上,采取各种方式方法进行伪造、变造,套取政府补助资金,而对项目的实施效果不以为然,实际上造成了政府补助资金的损失浪费。
六、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审计建议意见
1、加强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申报审核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项目申报资料审核的相关制度,加大对民营企业申报国家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审查力度,对必须提供的环评、规划、国土等项目立项资料应要求项目业主提供原件,发现疑点或问题时,应采取函证、问询等方式进行确认,从制度上规范项目的审查行为。同时,要强化资料审核人员的责任,增强资料审核人员的责任心,确保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杜绝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行为。
2、主管部门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必要的沟通机制
发展改革委、规划委、建委、环保局、财政局以及行业主管等相关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和信息沟通渠道,对项目主管部门发现项目申报资料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应给予积极帮助,并及时反馈查询结果,防止个别企业变造、伪造项目资料,将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骗取政府补助资金行为的发生。
3、强化监督惩处措施,推行企业诚信黑名单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造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和处理处罚力度,对骗取的财政补贴资金,应采取措施全力追回,该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严格追究。同时,应建立企业诚信黑名单,对造假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予以公告,不得再享受政府投资补助,从而从源头上杜绝企业多头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
[关键词] 人民币汇率 改革 外商直接投资
1994年以来,我国持续保持了经常项目和资本金融项目双顺差的国际收支格局,引起了国内经济学界和政策决策层的热切关注。2005年7月21日,我国对人民币汇率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同时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已运行近三年,期间人民币汇率改革经历并承受了巨大的考验,一方面汇率机制改革释放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同时人民币汇率双项波动的市场特征也越来越明显。
一般认为:汇率波动越剧烈,外商进行直接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就越大。因此汇率波动幅度过大对风险回避型投资主体是不利的。但是目前国际上多位学者研究得出的结论却发现汇率的波动幅度与FDI之间存在着正向关系,还有一些学者得出波动与FDI流入不存在任何关系。张文交等运用GARCH模型分析了实际汇率对我国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影响,发现实际汇率对我国FDI流入有正效应。他们提出在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之后要确保汇率在合适的范围内波动,减少不确定性,以免对FDI的流入产生负面的影响。本文拟在上述研究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汇率改革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渠道。
对外来直接投资数据进行进一步考察就不难发现,自1995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变化可能对不同类型的外来直接投资有不同影响。调查表明,汇率改革及相应的汇率变动在微观层面仍有较大影响:一是企业实际进资的速度加快。汇率改革前企业注册资本全部到位时间普遍在2年~3年左右,在人民币汇率升值持续的形势下,许多外商投资企业加快了进资进度。一些规模较大、特别是已有前期部分投资的项目,外资提前到位尤为明显;二是资本金结汇后直接缩水,迫使企业追加投资。对汇率改革前未进资或进资后未结汇的企业,汇率变动使其资本金结汇后直接缩水,导致要完成原投资计划产生资金缺口。此外,以人民币标明注册资本的企业,汇率变动后达不到注册资本要求;三是影响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投资风险的增大使一些企业更倾向以多渠道融资代替直接投资,尤其倾向人民币贷款;四是对投资收益和风险产生了一定影响。一方面汇率改革和人民币不断升值,将直接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未来汇出的外汇;另一方面,也使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收益下降,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加大了投资的风险;五是企业风险意识增强,但缺乏积极的应对措施。调查显示,90%以上外资企业认为汇率改革提高了企业的风险意识,并开始关注汇率变化。但许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风险管理经验,对企业面临哪些汇率风险和该采取什么措施规避风险知之甚少,除了加快结汇和争取提价外仍然没有太多对策。大部分中小企业均未使用过远期结汇、押汇、外汇掉期等传统避险工具。
二、汇率改革前后外商直接投资变化的原因分析。
一是在汇率改革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影响的同时,国家出台的系列经济、金融宏观调控措施也影响着外商直接投资增长势头。汇率改革和人民币升值,一方面使外商增加投资、扩大利润再投资、加快进资速度,增大了外商投资意愿;但另一方面,针对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自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采取了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尤其是对房地产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对外商直接投资产生了影响, 2005年外商直接投资投向房地产业减少,宏观调控成效,明显抑制了外商直接投资增长势头;二是加强对资金流入的外汇监管政策,抑制了资本金结汇扩大的势头。虽然汇率改革和人民币升值的态势增强了外商投资结汇的意愿,但资本金结汇比率反而下降。
实际上,在直接投资之前,为了明确中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中外合资项目或者中外合作项目无疑都要涉及外商投资物品,技术,以及商标等在我国国内的作价或估价问题,自然受人民币汇率的影响最大和最直接。与此相反,外商独资项目通常是在直接投资发生之后的国内采购或支付工资等费用时才会涉及人民币汇率,因此基本上不受汇率变化的影响。
此外,在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或者钉住美元的政策制度前提下,人民币汇率的微小变化本身对跨国公司在华的真实选择权型直接投资没有任何影响。因为真实选择价值只取决于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大小,而风险不是指变化本身,而是指变化的不确定性或变化幅度。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除汇率改革因素外,外商直接投资还受外汇管理政策和各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的影响。为更好地发挥汇率改革的积极作用,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健康增长,我们提出:1.加快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这样即使人民币升值,对于流入我国的FDI也不会存在巨大的影响。2.进一步发挥汇率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组合的综合效益,增强汇率政策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调节效应。3.适时调整资本金结汇制度,完善资本流入管理办法。4.进一步发展经济,提高我国的平均资本收益率。高回报才是真正的长期吸引FDI的因素。想吸引发达国家企业进入我国进行投资,最好的方法就是提高我国的资本收益率。
参考文献:
[1]王宏:影响美国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因素的实证研究――以珠三角为例[J].开发研究,2007年04期
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新资本协议,延续了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监管思路,着手从单一的资本充足充约束,转向依靠最低资本充足比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三个支柱的共同约束,进而提出了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思路和新,使资本充足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市场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的阶段性成果既是一定时期内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经验教训的,同时也代表着银行业监管原则的发展趋势。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正在谋求的国际化发展方向有着重大的。金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是监管标准的全球一致化,而的银行业没有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一旦进入国际市场,这将会使其在开拓业务和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发达国家不会容忍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外国银行,其在本国开立的分行长期得到优惠;发达国家将来也不可能批准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外国银行,在本国新设机构;而且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银行难以得到国际认可的评级机构给予的较高评级结果,这对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极为不利;中国的银行业需要引进信用风险控制技术,解决不良资产控制乏力的,同时也需要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提高管理水平。我们需要根据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方向,来处理好我国金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全面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当前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中的不足
对照新资本协议,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银行资本监管与当代世界银行资本监管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着明显差距:
第一,立法严重滞后于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发展步伐。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各国在1992年底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可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才提出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要求在1996年底实现,但措施不配套导致监管流于形式,直至银监会2004年2月公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才明确2007年1月1日达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在2006年底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但我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后,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第二,立法和各项制度不配套,导致资本监管无法实现。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得监管当局只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监管,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免于资本监管。
第三,立法缺乏前瞻性,没有为未来的风险监管留下可操作的法律空间。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符,虽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预留空间,也没有为未来大型商业银行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留下空间。
第四,市场约束力度不够,对风险性的披露不足。虽然人民银行2002年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我国银行的信息披露相对简单,并缺乏对投资者和市场的沟通,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定性和资本配置战略,在必要信息和建议信息的披露以及披露频率方面也放宽了条件,使得来自于市场的压力大大低于新资本协议的希望。
三、改进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第一支柱——运用内部评级法和建立操作风险资本金准备
1.衡量信用风险要优先考虑运用内部评级法。新资本协议在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上提出了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两种方法,标准法对管理水平低下的银行在资本配置上给予了惩罚,不良贷款的风险权重由100%变为150%,而导致银行这一部分资产相应要增加50%的资本配置。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高,银监会公布截至2003年6月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007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2.19%。所以长期以来,我国是依靠政策资源来解决银行过高的不良资产。自1999年全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第一次剥离1.4万亿元不良资产后,中行和建行在2004年5月、6月又分二次剥离不良资产4757亿元,不良资产率很快接近了国际商业银行正常的标准线内。这种情况下,中行和建行上市后就能够将不良资产继续控制在正常的标准线以内吗?这无疑不是上市本身就能解决的问题,更不可能继续依靠政策来解决。形成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率高的诸多原因中,缺乏风险控制技术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是我国监管上的重大缺陷。商业银行法实施后,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监会成立后颁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商业银行在风险评估和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建立了内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尽职调查、集体审议的授信审批制度,实现了客户经理报送项目材料、支行审核、授信部门审查、复查、贷审会委员表决的全过程控制。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控制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有的银行就要求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行长下课。对商业银行新增授信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也使得一些很有盈利能力的不能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导致银行业务空间缩小,这反映了银行管理成本的高昂和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的低下。内部评级法是当代银行风险控制技术的最新进展。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许多大型银行通过搜集大量内部数量模型建立的贷款决策系统,可以在客户输入必要的基本数据后,在几分钟内决定一些类型的贷款。20世纪90年代初,由J.P.摩根和主要国家的高层银行家、家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咨询小组在考查衍生品市场的基础上提出了评估市场风险的VaR法(Value at Risk)。巴塞尔委员会则在1996年1月公布的《关于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的概述》中同意各家银行采用VaR等评估市场风险。很快,VaR模型这种风险控制技术被引到了信贷风险控制领域,1997年4月初,美国J. P. 摩根财团与其他几个国际银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美国银行、瑞士银行、瑞士联合银行和BZW共同,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评估银行信贷风险的证券组合模型。亚洲金融危机后,许多国际化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中引入了基于运筹学的模型技术,通过对国家、区域、行业、产品、客户和债项等方面的自由组合与交叉分析,使风险精度达到了一个崭新水平。巴塞尔委员会吸收了上述风险控制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作为最新的监管原则列入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进行推广。
运用内部评级法是我们的必然选择。能够采用复杂技术的银行通常能够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内部风险变动及其所需的资本配置,因而在竞争中会占据更为主动的地位。所以,应当从政策上鼓励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加快实施内部评级系统的运用,建议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办法作相应修改和完善,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允许条件成熟的大型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使内部评级法。
2.建立操作风险资本金准备。操作风险是当前国际上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在充分吸收成员国经验、教训和其前期相关文件精华的基础上,于1998年9月正式颁布了《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系统地提出了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指导原则,并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承认和接受,成为建立与评价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最权威的依据。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将操作风险的衡量和管理纳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
操作风险是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我国的商业银行由过去长期计划体制下的专业银行转换而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银行作为市场上的一个平等主体的地位逐步确立,银行的操作风险就越来越明显的显示出来。人民银行1997年5月了《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2002年9月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要求,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面起步晚,缺乏经验,认识不清、制度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畅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有的商业银行被关闭,有的商业银行不断发生大要案件,如银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共同作案8年,侵吞银行资金4.83亿美元。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2004年6月23日所作的《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21个分行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同时发现各类案件线索30起,涉案金额69亿元。从以上问题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的管理上,存在着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内部组织结构不、风险控制手段不足、缺乏必要的事前和事中控制等一系列问题。但根本原因还是监管不力,银监会2004年2月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也没有为未来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留下立法的空间,这就难以激励商业改进管理,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因此,要尽快适应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要将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范围,监管机关应当要求商业银行分期建立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建议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办法要作相应修改和完善,就大型商业银行和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实施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从政策上对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给予鼓励。
(二)第二支柱——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银行风险评级体系
新资本协议中第二支柱外部监管部分的关键,就是要建立一个全球一致的外部监管流程。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2月推出《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对于我国银行风险监管来说有着重大意义。但它的严重缺陷就在于它只限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而把国有独资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排除在外,这样就使得商业银行风险评级成为二元结构,一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即11家已经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成为风险评级对象,接受监管当局的风险评级监管,而国有商业银行则免于评级和监管。所以,解决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监管的关键是废除二元监管体系,国务院于2004年1月7日作出了建行中行改制上市的决定,建行和中行已经分别成立了股份制公司,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而工行和农行将于下一步择机上市,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决策。下一步应当调整立法,取消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我国1995年颁布《商业银行法》时,由于上没有突破禁区,容许商业银行以有限责任这种公司组织形式存在,直到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时也未能废除,造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免于资本监管,这不能不说是我国金融立法上的一个失误。笔者建议及时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设立商业银行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2.7
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在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落实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导致了地方政府债务的较快增长,引起了相关人士的担忧。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甚至成为海外资本“唱空”中国经济的一个重要依据。虽然无论从地方政府债务的整体规模来看,还是从中国雄厚的财政实力和良好的经济成长性来看,地方政府债务都不可能如“唱空者”所言那样成为系统性财政风险、金融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引爆器”。但对于其中所潜藏的风险,还是应当提早准备、积极化解和有效控制,更重要的是,要在客观和辨证看待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基础上,改进制度和政策设计,努力处理掉相关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分析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至今仍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综合其各种特征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概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就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授权进行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的建设开发、经营管理和对外融资活动,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的企(事)业法人机构。
事实上,地方政府平台的出现由来已久。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多个地方就对政府融资进行了初步的探索,但由于政府没有分离职能,出现了大量滥借款、滥集资等过度负债问题和道德风险等腐败问题,最终资不抵债,并于2006年被监管部门叫停。2009年3月,为有效狙击金融危机,落实中央政府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配套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合规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措施,并对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平台融资提出要求。自此,国内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步入。
目前看来,政府融资平台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债务余额迅速增长,但增速有所下滑。根据审计署公布的调查结果,截至2010年末,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性债务余额接近5万亿元,占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46.4%。在政府融资平台迅速发展的带动下,2010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达到10.7万亿元,较上年增长18.86%,但增速下降了43.06个百分点。
二是平台层次增多,层级逐步向下扩展。2008年后“平台”的层级由省级政府向地市级、区县级政府扩展,甚至集镇、乡村也设立了政府融资平台。截至2010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设立融资平台公司6576家,其中72%的“平台”集中在区县级政府。过去一级政府一般只有几家融资平台,到2010年,3个省级、29个市级、44个县级政府都拥有10家以上的融资平台公司。
三是银行信贷成为融资主渠道。截至2010年末,银行贷款占到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79.01%,银行贷款仍是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四是地方政府在对融资平台的管理上进行了创新。以重庆为例,重庆采取了包括国债注入、规费注入、土地集团收益权注入、存量资产注入和税收返还等措施,以充实“平台”资本金。这些措施给融资平台带来了700多亿元的资本金,并且先后获得银行2500多亿元授信额度和1000多亿元实际贷款,发挥了可观的再融资平台功能。
五是银行对融资平台贷款的严格管理和规范运作,对控制平台融资风险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对融资平台项目贷款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并坚持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进行科学精细管理,贷款投放立足于项目现金流,并与建设期进行匹配。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支持的建设项目的主体都是合法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或核准程序,还款资金来源充足、稳定,截至2011年6月末,依靠项目自身现金流还贷的全覆盖或基本覆盖贷款占比高达94.21%,平台贷款的不良率仅有0.25%,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达到了1782%,风险是可控的。
六是地方政府债务的总体质量是可靠的。根据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的逾期债务率为2.23%,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的逾期债务率为1.28%,因此,并不存在大规模违约事件爆发的可能。
二、辩证看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
近年来,围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现了很多的争论。笔者认为,政府融资平台不是“洪水猛兽”,它是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探索,它的出现和发展有着客观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存在的政府隐形担保、运作机制不健全、负债率过高和监管不力等风险隐患,必须高度重视,妥善解决,确保其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一)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投融资机制的创新,对支持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9年以来的政府投融资平台汲取了以往的教训,重塑了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和机制。首先,实行了政府管理职能与投资者职能的分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实体承担投融资主体及其责任,政府通过这些“平台”筹措建设资金,“平台”通过独立的市场运作获得收益,保证还款来源,承担偿债责任。其次,“平台”有效整合了政府各部门掌握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国有企业资产、自然资源,提高了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了公共资源及其收益的流失。最后,“平台”对政府各部门的投资、融资、项目管理、监督等职能进行了整合、协调和重新分工,有效调动了相关各方的积极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改善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战胜2008―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企稳回升过程中,融资平台贡献显著。如果按照13的比例计算,2009年1.8万亿元中央投资需有约6万亿元地方和银行资金配套,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较强的融资功能解决了自身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落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的同时,加大了各地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保证了各地经济的较快增长。
(二)在政府融资平台规模扩张的过程中,运作不规范和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正在加速暴露,成为捆绑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的重要渠道
1.“政府担保”不仅不具备法律有效性,而且由于一些地方财政风险过大,对平台的担保有名无实。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政府担保没有法律效力,虽然一些地方采取了通过人大会议决议把“平台”融资后的还款付息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的办法为平台提供还款保证,但由于人大也不是一级经济实体,不具备承担保证的合法条件,从而使这种保证的合法性仍然处于没有保障的尴尬境地。
此外,一些地方自身财政风险已经较大,再加上平台公司数目过多,财政的担保或承诺往往是“一女多嫁”,一旦“平台”还债发生困难,地方政府实际上并没有足够的能力替“平台”还债。目前看来,这种情况在县级政府层面上十分突出。
2.地方政府融资渠道不畅,平台融资结构单一。理论上讲,政府融资平台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发行中期票据、信托、股权融资、产权交易等多种形式融资。但由于直接融资渠道不畅,地方发债、发券的功能受到抑制,“平台”融资高度依赖银行贷款。以银行贷款为主要来源的单一结构不恰当地将财政风险转移给了商业银行。
3.一些平台存在着“小马拉大车”的现象,负债率过高。一方面,部分融资平台存在资本金不足或资本金不实以及抽逃资本金的现象,有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各种变通手法向“平台”注入不实资产“滥竽充数”;另一方面,目前不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率超过80%或者更高。
4.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对投资者的有效保障。例如,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平台”的高管人员相当部分由原政府官员担任,缺乏必要的市场经营和企业管理经验及风险防范常识,决策失误的情况较易发生;又如,“平台”债务的最终偿还主体及投资失误的责任主体不明晰,一旦发生投资失误、还款困难,最终责任人是谁,地方政府是否会出面偿债,对投资者而言其实并不十分清楚;再如,缺乏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披露体系和机制,投资者无法了解“平台”真实的财力和基本的风险情况。
三、改进地方政府融资机制的方向
(一)正确认识地方政府筹融资行为的合理性,给予地方政府融资合法的地位和合法的渠道
政府管控经济、配置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在分级管理、分级财政的制度下,地方政府承担着支持地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职能。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我国改革以来加快经济建设的一个基本方针和原则。因此,对于地方政府融资需求和行为要正确看待,承认其合理性,对地方政府的融资冲动应以“疏导”为主,而不仅仅是“堵”。应着眼于长远,对地方政府融资作出长久性的制度安排,而不应仅限于“非常时期”的“非常举措”。
(二)打通地方政府及其“平台”直接融资的渠道,逐步优化平台融资结构
首先,要给予地方政府发债权,由各省、市级政府量力而行地制定地方政府发债计划,由中央财政统筹核准,由相关监管部门审批。其次,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应与其他企业一样具有在货币市场发行“融资券”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企业债券的权利。最后,应出台鼓励地方政府及其“平台”直接融资的政策措施,鼓励“平台”摆脱对银行贷款的过度依赖,形成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在内的多元化融资结构。
(三)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防控制度
1.加强地方政府对“平台”债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改变地方“平台”债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地方政府缺乏全面把握的现状。
2.地方政府应建立与地方“平台”债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基金,并制定地方“平台”债务偿还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相应的偿债程序。在地方“平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动用偿债基金兜底。
3.地方政府在调拨资产注入做实“平台”资本金的同时,要把相应的收费权和收益权注入“平台”,提高“平台”的自偿能力。
4.整合现有“平台”,把“平台”建设层级限定在省级和地市级政府以上,对经济发达地区确有财力的一些县级政府要经过核准实行部分开放;对已经过多过滥、资不抵债的区县级及其以下的“平台”要坚决清理,并妥善解决其债权债务的清偿。同时要制定法规对“平台”的准入门槛、资本金比例、运作条件、负债率限额、风险管理、偿债责任等进行规范,使“平台”有法可依,依法合规运行。
5.做实资本金,限制负债率。对地方“平台”的资本金状况要进行统一检查,在此基础上,对资本金不足或不实的“平台”应限期做实。同时,对地方“平台”的负债率作出限定,并与当地政府财政并表核算。
6.健全治理结构,改进“平台”高管的任用机制,提高“平台”的经营水平和运营效率。
(四)明确监管责任,实施严格监管
1.确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政府融资平台以投资和融资为其主要功能,因此严格地讲,“平台”属于金融机构,应当在明确各级财政为主管部门的同时,由证监会和银监会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对其进行金融监管。监管范围包括市场准入、市场退出、融资计划、高管任职资格审核、风险稽查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核定本级政府通过“平台”的总体融资计划,将政府及其“平台”的负债率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以防范政府过度负债可能产生的财政风险。
2.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明确“平台”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平台”资本金状况、负债规模、承担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贷款情况、项目担保情况以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通过信息披露强化投资者以及放贷银行对“平台”的监督,完善“平台”风险控制机制。
(五)缓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平台”贷款的风险管理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金;业务发展;模式
一、资本约束对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提出新要求
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迅猛,资产业务快速增长,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06年前7个月人民币新增贷款高达2.352万亿元,占全年目标的94%。但都不同程度的面临着资本金不足的压力。在资产快速扩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不寻求补充资本金之道,未上市银行寻求上市融资,上市银行则纷纷提出了再融资计划。
1.资本约束的内涵是对风险的约束
《巴塞尔协议》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称《协议》)均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这是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约束。为什么《协议》对资本金规模提出要求?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约束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协议》对资本金约束的本质是对风险的约束。因为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具有保护功能、营业功能、管理功能,它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巴塞尔协议》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在资本金一定的情况下,科学管理资产,合理开展表外业务,在不低于监管当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标准之上,有效分配资本。
2.资本约束要求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转型
(1)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途径有限。资本充足率是商业银行资本金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具体的公式是:
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考虑操作风险对资本的要求。从公式看,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无非是增加分子,及补充资本金,或者降低分母,即压缩风险资产。
就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途径有限。从理论看,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途径主要是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主要是商业银行自身经营产生的未分配利润。[1]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整体盈利能力不强,因此,通过利润补充资本金规模有限。国际评级机构惠誉评级《中国银行:2004年回顾与2005年展望》研究结果显示,2004年中国各银行盈利能力仍与国际标准相差较远,由于贷款增势强劲,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13家商业银行净收入上升了24%,资产回报率为0.43%,股本回报率为10.86%,资本充足率为8.5%。在盈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靠利润补充资本金捉襟见肘。再就是外源融资,就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情况看,对于上市银行和非上市银行而言,外源融资途径差别很大。对于已上市银行而言,目前获得资金的途径略广,包括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混合资本债券及海外上市等途径。而对于非上市银行,是不可能上市融资的。这样,它们的融资途径非常有限。对于知名度不高的中小商业银行来说,外部融资尤其困难。因此,对于我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来说,外部融资的途径和规模是有限的。
(2)业务结构调整是治本之举。在资本金增长有限的情况下,调整业务结构就显得尤其重要。通过调整业务结构,降低高资本消耗的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提高资本充足率。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中主要是资产业务,在资产业务中,贷款业务又占到70%以上,而贷款业务中,对法人的批发业务又占到了绝大部分,大企业、大项目、大城市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追逐的对象。恰恰这些业务都是风险权重大、资本消耗高的业务,而那些低资本消耗的业务占比低。[2]
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结构与资本金关系分析
1.我国商业银行规模扩张冲动与业务结构不尽合理并存
(1)我国商业银行规模快速扩张。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快速扩张,信贷资产增速高达30%左右。高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外部环境,2004年以来,我国经济过热,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意识增强,招商引资力度加大,新开工项目增多,信贷需求明显增加。二是内部原因,从总体来看,WTO过渡期即将结束,金融业的开放将加剧商业银行的竞争,商业银行必须在短暂的过渡期扩大市场份额,为自身发展创造生存空间。从国有商业银行看,改制上市前必须达到上市的财务要求,在业务发展上有所限制,上市后快速拓展业务;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看,要“做大做强”,扩大市场占有率,资产规模扩张的更快,尤其是五家上市银行,因为有资本市场作融资后盾,更是以惊人的速度发展。资产扩张速度最快的民生银行,总资产由2000年的680亿元,迅速扩张到2005年的55771亿元。从2002年至今,除2004年外,招商银行资产规模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25%以上,2005年贷款总额为4721亿元,较2002年增加了2652亿元,增长78%。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资产规模也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只有深圳发展银行由于经营业绩的压力,近3年资产规模增幅放缓。表1为我国5家上市股份制银行资产规模及增长情况,见表1。
(2)业务结构不尽合理。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国际一流银行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中间业务或表外业务。西方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在总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般来说大银行中间业务(表外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达40%—50%左右,有的高达70%,小银行一般在20%—25%。美国花旗银行存贷业务为其带来的利润占总利润的20%,而承兑、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个人财务顾问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中间业务却为花旗银行带来了80%的利润。德意志银行的收入结构中佣金及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和净利息收入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大致为4∶3∶3的比例。
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以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传统中间业务为主,从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看,贷款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70%左右,其他收入占总收入的25%左右,中间业务收入占5%左右,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在国有商业银行收入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贡献度远远高于西方商业银行。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2003年工商银行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075.13亿元,从收入来源看,存贷利差净收入占到一半以上。虽然工商银行致力于业务创新,拓宽收入渠道,在银行卡、票据、电子银行、结算等方面中间业务收入大幅提高,成为银行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总的来看,收入结构依然单一,非利息收入占比不到10%,贷款收入依然占收入的绝大部分。
我国股份制银行虽然经营较为灵活,但其收入中的大部分同样来自于利息收入。从我国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收入结构看,利息收入高达75%左右,贷款利息收入占60%左右,中间业务收入占比在3%—8%。2005年年报显示,招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居5家上市股份制银行之首,为24.07亿元,占总收入的8.46%,同比上升了1.39%。民生银行非利息收入增速为16.58%,非利息收入占比为3%;华夏银行中间业务增速近40%,但其所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仅为3.3%;浦东发展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也较低,利息、拆借等业务和债券投资外的其他收入所占比例为4.1%,利润的快速增长主要依靠计提准备的相对减少;深圳发展银行中间业务收入为5.58亿元,较上年增长1.81亿元,增幅为47.79%,占比6.5%。这5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仅为3%—4%,[3]见表2。
2.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资本金不足并逐年下降的压力
我国商业银行在规模扩张冲动的情况下,资产快速增长,必然要求有持续的资本金作支持,才能保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但快速增长的资产业务及业务结构不尽合理并存的情况下,高资本消耗的业务占比大,使资本金补充压力巨大。
在中央政府注资之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明显偏低。2003年末,国家对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补充资本金,[4]2004年,中国银行发行260.7亿人民币次级债券,建设银行发行233亿人民币次级债券,到2004年底,这两行资本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2005年,两家银行顺利上市,拓宽了资本金补充渠道,资本充足率达到10.42%和13.57%,但随着上市后资产的快速扩张,将会面临着资本金的压力。2005年,国家对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外汇储备补充资本金,同时发行350亿次级债券,使资本充足率达到9.12%,农业银行一直没有对外公布资本充足率,可以推断其资本充足率远低于8%,见表3。
说明:(1)中国农业银行年报中未公布资本充足率指标。(2)2004年,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获得外汇储备补充资本金,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获得外汇储备补充资本金,与以前年份不具有可比性。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相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以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以前的数据为例)资本充足率较高,但呈现下降趋势,2003年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由上年的8.4%下降到7.35%。五家上市股份制银行资本充足率虽然达到最低监管要求,但是,各上市银行在上市之初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随后逐步下降。为了在披露的年报中达到8%,上市银行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再融资。通过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混合债券等途径补充资本金,暂时抬升了资本充足率,却改变不了资本充足率持续下滑的趋势。在经历了上市融资和多次再融资之后,其资本充足率一直在8%徘徊。[3]见图1。
三、资本约束下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模式
1.确立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并重的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增长模式
重视中间业务(表外业务)的发展,既是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发展的经验,也是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约束下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给许多企业提供了多渠道的融资机会,导致直接融资的比例不断提高,商业银行日益受到金融“脱媒”的影响。一些优质企业越来越多地依赖资本市场,更多地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对银行传统业务的依赖逐渐下降。这些变化要求商业银行转变对企业的融资服务方式,逐步从单纯的贷款业务,过渡到为其直接融资提供服务的综合业务经营,达到贷款业务与直接融资服务并重,逐步实现业务和收入的多元化,降低业务发展和盈利增长对资本的过度依赖,重点发展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承销发行债券、资产托管、现金管理等中间业务。
在重视中间业务发展的同时,不能弱化资产业务。从经济学的逻辑上来看,在一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银行在融资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随着人均GDP的不断提高和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直接融资的需求和供给都会不断增加。这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十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发展一波三折,直接融资形成了一定规模,但与间接融资相比,仍然相对落后。在这一大背景下,更多的企业仍将依靠银行贷款获得资金支持,因此,资产业务仍将是我国商业银行今后较长时期重要的利润来源。[5]
2.确立公司业务和个人金融业务并重的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增长模式
国外经验表明,公司客户(尤其是大型公司客户)所能带来的盈利日益趋薄,以大型公司业务为主的银行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美国20世纪90年生多起银行并购,就是因为公司客户的融资能力和投资能力提高,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争夺优质客户竞争加剧,导致公司客户业务的盈利水平下滑。使银行在公司业务上的定价能力和盈利水平不断削弱,生存空间萎缩。
相比之下,面向个人客户的银行在世界各国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公司业务相比,个人业务上收入和盈利较为稳定,规模经济和网络作用也更为显著。
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经济的增长是以企业的发展为支撑的,企业的快速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在这一资金活动中,商业银行是重要的支持主体。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看,法人客户仍是商业银行重要的客户,是重要的利润增长点。在稳定发展公司业务的同时,要把零售业务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中国经济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居民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理财意识明显提高,储蓄存款持续增长,消费习惯在发生改变,这为商业银行开展个人金融业务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中国是个人口大国,在高收入人群比率相同的情况下,绝对人口数高于其他西方国家,因此,我国高收入群体规模庞大,零售业务有效客户资源丰富。另外,由于零售业务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对于打造商业银行品牌具有重要意义,零售业务将是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在零售业务上,应重点发展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理财、销售保险、证券、私人银行业务等、自营投资业务。[6]
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例,从1997年开始城市住房体制改革以来,中国的住房按揭市场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到2002年按揭贷款总额已达到了8000多亿元。但是按揭贷款仍只占中国国民生产总值的8%、贷款总额的5.9%。2005年底,按揭贷款总额增加到18366多亿元,按揭贷款占中国国民生产总值和贷款总额的比率,分别上升到10%和8.87%。相比之下,这两项比例在中国台湾分别是35%和29%,在韩国是38%和30%,在香港是50%和35%,而在新加坡更是高达65%和49%。可见按揭贷款在中国尚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3.重构组织架构与业务流程,为新的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提供先进的组织体系
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转型必然要求组织再造和流程重组,这也是全球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商业银行要以利润为目标,以客户为中心,围绕产品(包括服务)创新、市场营销、风险管理三条线重新构建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在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创新上,我国商业银行一直没有停止探索,像民生银行对零售业务组织架构的创新就是一种有益的探索。民生银行在全国除了设立传统意义上的分支机构外,还在有些地区单独设立零售业务部,作为与分行平行的独立的机构集中开展零售业务,尽管实际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但毕竟为商业银行组织架构再造提供了一种思路。产品创新方面,从总行到一级分行都应设立产品研发部门,以客户为中心,创新适销对路的产品;市场营销方面,逐步变“小总行、大分行”为“大总行、小分行”,同时设立一系列专业化的作业和经营中心,对资金清算、单证业务、信贷放款、离岸业务、资金市场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等进行集中化、专业化运作和管理;风险管理方面,按照前、中、后台分离、风险管理垂直化的原则,完善风险管理架构,加强风险集中管理和监督。
4.建立以RAROC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与资本配置体系,为新的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提供支持
基于此,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于2011年8月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资本管理办法),对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现阶段银行融资仍占社会融资总量主体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的信贷增速短期内将无明显放缓迹象,新增资本需求会继续上升。
以上两个趋势性因素,令工、农、中、建、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面临巨大资本金缺口,初步测算,这一缺口在“十二五”期间将高达4000亿元。
资本金饥渴成为困扰大型商业银行的一道难题。可供选择的解决路径究竟有哪些?
笔者认为:大型银行拓展资本补充渠道需要同时从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进行拓展。在内源融资方面,需要设置合适的分红比例;在外源融资方面,需要客观看待配股、定向增发对国有控股股东的财务压力和股权稀释影响。同时,要从分子和分母两个渠道进行机制创新,来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
五大行4000亿资本缺口
2011年5月,银行监管部门了《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最新资本监管框架,新监管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2011年8月,银行监管部门新资本管理办法,对加权风险资产测算方法进行调整(主要变化参见附件一)。
基于监管部门所要求的风险权重的变化和新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测算要求,以大型银行2011年6月末数据为基础,笔者对权重法下银行资本充足率及资本缺口所受到的影响进行了初步估算(见表1)。
由于新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核心资本增加了其他无形资产扣减项、部分资产项目风险权重上升、增加了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等原因,大型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均下降了0.6个-0.8个百分点左右,除建设银行外,其余四家银行均存在核心资本缺口而无法满足9.5%的监管要求。
总资本充足率情况也不容乐观,由于风险加权资产增加规模较大,附属资本计算方法中将原来的贷款一般准备项改为损失准备缺口(即贷款损失准备低于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缺口)等原因,大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将下降0.7个至1.3个百分点不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均难以达到监管标准。
必须说明的是,由于数据可得性有限,风险加权资产调整影响的测算并不完备,部分风险权重增加项并未计算在内,此处进行的整体测算结果可能还比实际情况相对乐观。因此,由于新监管标准造成的大型银行资本补充压力不容忽视。
如果拉长分析的时间长度,大型银行的信贷扩张还将进一步对资本充足率带来压力。如果按照未来GDP增速至少为7%,CPI增幅4%,信贷增速至少高于名义GDP增速3个-5个百分点计算,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大型银行贷款规模将维持14%-20%左右的持续扩张状态,对银行资本的新增需求不容忽视。
现拟基于以下假设,对“十二五”时期大型银行资本金缺口情况进行试测(见表2):1)2012年-2015年信贷增速依次递减:17%、16%、15%、14%;2)利润年均增速依次为20%、19%、18%、17%;3)信贷资产增量与风险加权资产增量比例为1∶1.2(考虑到未来非贷款业务占比将逐步提升,设定值略高于2011年水平);4)不良贷款率1.3%(考虑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领域贷款风险因素的可能影响,设定值略高于2011年水平)、拨备贷款比例2.5%;5)分红比例40%。
从基于上述假设测算结果可以看出,随着信贷投放规模逐年扩大,资本需求日益扩大,如不进行资本补充,则至“十二五”期间,五家大型银行将面临近4000亿元资本缺口,如果不转变业务模式,则如何拓展资本补充渠道必然会成为大型银行难以忽视的重要挑战。
路径一:分红比例下调
利用留存收益进行内源融资具有成本低、不稀释老股东股权比例、银行具有主动权等优势,是银行补充资本金、提高核心资本的最可持续的途径。如果将现金分红比例适当调低,则可在一定程度上支持计划中的信贷增长。
基于前述假设条件,如将分红比例降至30%,则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在2015年前就不再面临资本补充问题;如将分红比例降至20%,则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也可不进行资本补充,仅靠内源融资即可补足新监管标准和信贷规模增长所带来的资本消耗。
各银行单靠利润留存即可满足资本补充需求的现金分红比例上限(如表3),也即当大型银行分红比例分别降至35.3%、26.1%、20.8%、37.5%和4.8%以下时,就不需要新的外源融资即可满足资本补充需求。
考虑到汇金公司在四家大型银行股改之初先后向其注资6000余亿元,由此需靠四家银行分红按年支付特别国债利息,降低现金分红比例会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影响。
按现有控股比例不变进行测算,如果将现金分红比例降至40%,汇金公司在支付特别国债利息后,还将产生7000亿元左右的盈余。即使下降分红比例至20%,即前述四家大型银行均无需外源融资的分红比例,汇金公司仍将有4000亿元左右的财务盈余。事实上,工、农、中、建四行仅需按照4.5%、6.8%、5.7%、4.9%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即可满足汇金公司支付特别国债利息的资金需求(见表4)。
路径二:国有控股股东配股
股改上市以来,大型银行曾在2010年进行过一次以配股和定向增发为主要形式的外源资本补充。
财政部、汇金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等国有控股股东依靠其历年累计的现金分红,即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参与大型银行的配股。“十二五”期间,在其他基础假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假设大型银行已通过调整现金分红比例至30%进行了内源融资,则资本缺口如表5所示。
以上测算结果显示,在降低现金分红比例后,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不存在资本缺口。假设1)其余三行均在开始出现资本缺口后,即2012年进行定向增发或配股形式的外源融资;2)三家银行均一次性补足“十二五”期间全部资本缺口,即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分别补充500亿元、550亿元和700亿元(见表6)。
从上述测算结果可以看出,汇金公司依靠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分红,就可以在完成对应特别国债利息支出及参加2010年配股后,继续参加“十二五”时期的资本补充,且仍能有近500亿元的财务盈余。交通银行由于补充资本规模相对较大,而分红额度较低,会对财政部造成一定财务压力,但是考虑到财政部从农业银行的分红收入后,综合来看,财政部仍有财务实力参加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的配股。
路径三:增发稀释国有控股权
但是,无论分红是否能够满足国有控股股东参与银行配股的资金需求,只要参与资本补充,都将对国有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造成压力。那么如果不参与配股,其影响如何?
按照上述假设进行测算,设想在农、中、交行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补充500亿元、550亿元和700亿元资本时,国有股东并未选择参与定向增发或者配股,而是选择适当稀释国有控股股东在大型银行中的持股比例。
假设增发时股价较2011年末上升20%,则在不参与增发的情况下,汇金公司对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持股比例下降至38.2%和64%,分别下降1.8个和3.7个百分点;财政部对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的持股比例下降至37.4%和19.9%,分别下降1.8个和6.6个百分点。以汇金公司和财政部为代表的国有控股股东仍然维持着对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绝对控股地位(见表7)。
由此可见,在信贷持续增长带来资本需求,以及国有控股股东要维持目前控股比例的前提下,资本补充必然对财政部、汇金公司等国有大股东造成现实的财务压力。同时,在确保国有股东绝对控股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国有股比例适当稀释,也有利于实现大型银行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多元化和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
因此,建议对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设立一个合理区间,允许其通过不参与配股和定向增发、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使其持股比例在绝对控股比例底线之上适当波动,从而降低国有控股股东的财务压力。
路径四: 分子、分母资本工具创新
从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角度看,可从做大分子和缩小分母两方面,对资本补充机制进行创新。
在分子方面,可扩大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应用范围。次级债、可转债、混合资本债等债券工具具有发行便利、对资本市场冲击相对较小、不会摊薄原有股东收益、避税等优势,可成为银行资本补充的重要渠道;同时,创新一些新的资本性质的金融工具。
在分母方面,一是要强化资本对于信贷扩张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更多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测算结果表明,在信贷增速降至12%、利润率保持在15%、其他假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除交通银行外,其余大型银行均可依靠内源资本积累达到资本监管要求,而无需进行外源融资。
二是逐步推行信贷资产转让,增强银行信贷资产流动性。
由此暴露出了信托公司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自身业务与银行业务高度趋同,缺乏自主管理能力,缺少对新的投资领域的研究以及对产品的创新。大多依靠粗放型方式实现信托规模的增长,业务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审视现有的银信合作:由于银行在合作中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常常将信托公司视为发展中间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的“管道”或“平台”,造成资金运用集中于简单业务,或仅为“出表”突破资本充足率的限制,信托公司无力也无需主动管理相关资产。这种简单地为银行腾挪信贷的银信合作业务,没有技术含量,不仅收益非常低,对信托公司自主管理资产能力的提高没有任何帮助,只是“制度红利”来得太容易,因而难以主动退出。
7月初银监会要求信托公司压缩银信合作规模,成为整个信托业转型的一个“倒逼”力量。加上将要出台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将强行帮助信托公司退出。其核心是,信托公司可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将与净资本挂钩,信托公司以有限的资本金只能管理有限的信托资产,而“对银信合作业务所占用的资本将从高计算”。这就意味着,在银信合作中,原先的“制度红利”将不再是“不赚白不赚”,因为其要消耗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办法》出台后,信托公司普遍面临增加资本金的压力,若要继续保持原有的信托资产规模,将必须再次增加大量的资本金,这对信托公司股东来说是无法接受的,因为净资本非常金贵的,不可浪费在银信合作这种低收益的业务上。
而在以财富管理为代表的主动管理业务中,由于信托公司提供了价值增值服务,因此受托费率类似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管理费率,远远高于被动管理费率。由此可见,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主动管理业务,将是信托公司未来主要的利润增长点。
在受人之托开展财富管理业务之中,信托公司盈利主要源自信托报酬收入。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资产的管理中主动管理能力强、作用发挥得大,取得的报酬就会高;反之,如果信托公司在信托业务中并没有进行主动管理、所起到的作用小,信托报酬率就会低。
信托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在此,就房地产类信托,分析信托公司如何体现主动管理能力,真正帮助高净值人群进行财富管理。
房地产投资历来以其稳定的获利能力广受投资者的追捧,尤其在近八年间,房地产市场价格一路走高,更是吸引了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信托的运作是基于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开发项目有融资需求,信托公司基于在房产行业的专业化力量,帮助投资者选择适当的交易对手,落实具体的融资结构,信托期限及其收益水平。根据市场的不同风险收益偏好,融资的结构可以是纯债权型、纯股权型和股债混合型。
今年两会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近年来逐渐成为调控的对象的环境下,传统的专项型房地产信托,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都暴露出一些不足:缺乏相应的灵活性。
首先,所有的资金都投放于单一的地产项目,当交易对手发生风险时不利于投资在不同标的间的分散;
其次,房地产的行业周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传统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在发行时已经确定固定的退出时间,难以规避未来在行业低潮时退出项目,尤以对股权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带来潜在的风险。
再次,传统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在发行时便已经确定具体项目的融资方式。那么投资者的收益在市场波动的情况下丧失一定的灵活性。如信托存续期间是房地产行业的上行期间,则债权型的投资者将无法享受物业和地产超额增值带来的收益,相反信托存续期间是房地产行业下行期间,则股权型的投资者将会承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当然股债混合型在一定程度上令投资者能够在一个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额外的超额收益,但前提仍是单笔投资集中在一个项目上。
那么如何才能改良传统房地产信托的种种僵化束缚?注脚还是落在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上。当信托公司具备相当的运作中的房产开发项目存量和储备的未来增量项目时,便可以将传统的房地产信托升级为房地产投资基金――一个专门投资于不定向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池。
首先,充足的房地产项目的储备使得资金池的资金能够同时投资于不同种类、不同地域的多个项目。使得资金在投资标的间得以充分的分散,避免单一交易对手在项目发生风险的时候影响整体收益。
其次,资金池的资金是在不同的时点进入不同的项目中,各项目的退出时间也将分布在不同的时点上,如此可以避免在所有投资行业处于低潮的阶段退出项目。
再次由于资金池是采用基金化的运作,装到资金池里的项目可以有各种融资结构。这一点就可以令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房地产行业的周期规律,自行调节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比例。行业处于下行阶段初期时加大债权比例,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而在触底进入上行空间的初期便可以适当提高股权投资比例,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