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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新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8 16:58: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婚姻新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婚姻新法律法规

第1篇

北京青年报6月10日报道:“新婚姻法单行本开机印数就是50万册,这是我们出版发行的法律类单行本图书中开机印数最多的。”昨天法律出版社市场销售部主任毛院生这样告诉记者。同时记者从各大书店及发行单位了解到,5月份新婚姻法的平均销量位居第二位,超过了第五位《大宅门》的销量。业内有关人士称,由于是新颁布的调整后的婚姻法,实用性强,贴近百姓生活,所以需求量大。

在王府井新华书店,社科组张明主任告诉记者,上月各版本新婚姻法单行本共售出1000多本,位居社科类图书之首。在北京图书大厦一层,有关法律法规的书架的任何一个醒目位置都陈列着新婚姻法。一楼经理室的张小姐告诉记者,从4月30日至6月6日,各版本新婚姻法单行本销售共计105本,这一销量列在整个单行本销量排行的第8位。三联书店营业部的一位负责人也称新婚姻法在该书店“销量相当可观,近一个月三联书店共售出新婚姻法106册。”

另外,令记者感到颇有意味的是不少出版社都看中了新婚姻法出台所带来的商机。以往只有两三家出版社出版法律单行本,而新婚姻法单行本却有五六家出版;同时众多出版社争相出版新婚姻法释疑类图书,在王府井新华书店记者看到不下十余种此类图书。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的杨先生告诉记者,尽管目前没有明确的数据统计,但从批发量上可明显感到新婚姻法较其他单行本的销量要好很多。杨先生说:“尽管每种新法刚出台时都会有不同程度的热销,但由于新婚姻法颁布了许多百姓关心的条款,婚姻法所涵盖的内容不仅仅是婚姻,还包括了家庭的所有成员,是涉及家庭所有民事关系的一部法律,因此引起了每一个公民、每一个家庭的关注,它的热销也就理所当然了。”

第2篇

自“六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县推行板块式普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勉治县组发〔2012〕1号)精神,结合《勉县教育体育系统“六五”普法实施方案(2011—2015年)》,创新方式方法,有序完成了“六五”普法现阶段各项任务,全县教体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方面卓有成效,现就有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强化组织领导,保障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为确保全县“六五”普法和板块式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序推进,切实加强活动的领导,成立了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教育体育局局长陈有志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教育督导室主任代永安同志,团县委书记王立、县妇联副主席刘晓菊、教育体育系统工会工委主席李君华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李翊任办公室主任。

二、全面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加强机关领导干部、公务员队伍法制建设。全系统始终坚持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普法宣传教育,以“普法创新”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年活动为引领,通过集中学习、阶段性政治学习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将普法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公务员法制教育读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为主,紧扣密切联系教育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化广大领导干部顾全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和优化服务意识,广大领导干部、公务员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大幅提升。

2、提高学校领导干部队伍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水平。始终坚持对全县各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加强岗位培训,通过“岗位提高培训班”、“教育管理干部研修班”,对全县120多名完小以上的正、副校长进行了为期1至3个月的脱产培训;暑假对县直中小学校长、镇中心学校(九年制学校)校长和即将走上管理岗位的中青年教师进行法制教育与管理专题培训,加强在职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公平、公开校领导聘任,把教育法规知识作为主要内容和指标进行考核,对于不熟悉、不善于运用法规来管理和指导教育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竞聘。把依法治教统一纳入镇、学校工作中进行考核,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学校和镇不得评选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校长不能续聘。

3、强化教职工队伍的依法治教、依法执教能力。 一是要求各学校定期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规,并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进行检查和考评;二是把法律知识作为一门基础课列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各学校教职工每学期学法时间不少于30学时,并计入教职工业务档案,成为教职工考核、晋职、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三是在公开招聘教师考试中增加了教育法律知识;四是在加强教育的同时还向教师提出了“五不准”的职业道德要求,去年举行的陕西省教育系统法律知识考试中,全县3000多名教师过关率达100%,优秀率达90%以上。

4、切实加强校园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各学校紧扣“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主题,通过会议、文件、广播、网络、报栏、专栏、宣传页、报告会、演讲会、法制小节目、志愿者活动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实现法制教育与课堂教育相结合、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与课外实践活动相结合。提高了法制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整合各种教育资源,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教育内容和形式,开展学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5、积极营造群众集体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从本系统实际出发,以每年“6.26”禁毒宣传日活动、“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科技文化三下乡”活动、“三问三解”等活动为契机,布置宣传台、宣传栏、印制宣传材料、传单等,积极为广大市民进行普法宣传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累计服务近千人次,落实了阳光政务工程和崇尚科学、反对等普法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法制第一课”活动。

近年来,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之初认真开展 “八个一”法制教育活动。一是组织一次法制报告会;二是上好一次法制主题班队会;三是上好一堂普法教育课;四是举办一次法制教育小节目比赛;五是印制一张法制宣传页;六是搞好法制课教师培训,到法制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学习;七是配合多部门开展了校园周边法制环境整治及法制宣传活动;八是大力开展创建 “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大力倡导各中小学实行“一校一章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学行为。

四、确保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一是继续从政法部门为全县中小学选聘(续聘)了121名法制校长,培训600余名法制课教师,加强了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二是各学校积极主动配合法制校长的工作,把法制教育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每周上一堂法制课,每月开一次法制报告会,鼓励学生结合自身实际展开讨论并发表法律小文章在全校交流推广。三是在省、市各级部门的深切关怀下,各学校都定制了法律知识读本、法制教材将法律知识渗透于学科之中,如在思想品德课中渗透《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语文课中渗透《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生物课中渗透《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四是各学校每学期从公用经费中支出专项教育经费用于校园法制建设。

五、不断创新法制教育工作中的方法和亮点。

1、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远程教育设备的作用,定期组织村民、村干部、党员进行法制培训,包括:《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刑法》等普法材料。同时,我们还组织农村学校建立学生普法宣传小组,由学生向家长、亲戚朋友、乡里相邻开展法制教育和宣传活动;城镇学校充分利用市民学校、家长学校等平台开展对广大市民和学生家长的法制教育;成立社区、街道法制教育宣传小组,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逐步形成了村村有组织、家家有老师的法制教育工作局面。同时要求县职教中心对毕业生加开不少于30节的法制教育课。

2、联合政法部门配合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广泛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和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的活动。一是全县政法单位与中小学“结对子”,每年定期到学校讲法制课,以生动的法制案例教育中小学生坚持不懈,长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二是在全县中小学建立健全警务室,公安部门在重点时段派警力到学校执勤,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三是健全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是联合“勉县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的“三厅一吧”和侵占学校校产、侵害中小学生的违法事件;五是联合公安、工商、卫生、文化等部门在全县50多所周边环境复杂的学校周围设立了以“严禁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三厅”,“ 严禁在校门口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严禁闲杂人员骚扰学校危害师生”为内容的警告牌;六是实行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每学期联合县工商局、卫生局、药检局、消防队对全县中小学的校舍、食品、交通、消防、用电、危险化学实验品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六、加大督促检查,以法制促教学质量,效果显著。

我局把普法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全县教育工作之中,制定了《勉县教体系统“六五”普法自检自查对照表》,要求各学校每学期进行对照检查,将结果计入了学年综合考核的分值之中。在检查中,我们善于发现学校法制教育的新情况、新举措,并及时在全县推广。在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教工作中,由于思想重视、目标明确、方法得当、措施有力,勉县教育工作不断攀上新的台阶,小学教育质量逐年增长,初中教育质量位居全市前列,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稳步协调发展,高考上线率连续几年稳居全市第一。

总之,我县教育系统“六五”普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为进一步圆满完成“六五”普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与构建法制勉县和平安校园的要求还有差距,2013年,我局将以全新的姿态和更加坚实地步伐,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围绕新一轮普法工作,改进体制、完善机制,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营造优良的中小学校园法治环境和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XXXX局

第3篇

××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自接到市依治办《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四五”普法工作中期检查的通知》后,我区立即将《通知》转发至全区各镇街和部委办局,按照检查标准严格进行了自查。下面,将全区“四五”普法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作一汇报。

一、“四五”普法工作情况

自年以来,我区的“四五”普法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区人大、政协的监督下,在市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全区各单位、各部门紧紧围绕“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从提高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组织领导入手,坚持“五抓”,即抓落实、抓重点、抓提高、抓深化、抓创新,有力地推动了“四五”普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广泛宣传抓落实,扎实做好启动工作

为保证“四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现,在启动准备阶段,我区就广泛地进行宣传发动,力求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动员部署到位,工作落实到位。为加大宣传力度,年月,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组织区机关和镇街精心制作了块展板,向全区展示“三五”普法成果与“四五”普法目标任务和意义等;结合第一个“·”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全区开展了“四五”普法宣传月活动,开展法律咨询、举办法制讲座和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悬挂张贴标语、邀请人大、政协视察,并利用区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对“四五”普法的意义,目标和任务进行广泛宣传。在宣传过程中,区委也高度重视,于年月以贯彻全国和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了“四五”普法工作,区人大也及时地听取了“四五”普法工作情况汇报,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年月区委、区政府召开了“四五”普法工作动员大会,会上传达了全国和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对“三五”普法工作进行了总结表彰,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全区各部门、各镇街也先后召开会议,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四五”普法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有力地提高了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四五”普法重要性的认识。

针对“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为扎实做好启动工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把“四五”普法工作列入年度全区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之中,确保“四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健全了组织网络。区委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了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四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各镇街、各部委办局也都成立了“四五”普法领导小组或对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进行相应调整;基层单位也健全了“四五”普法组织领导机构,全区上下形成网络,实行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主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二是周密制定了规划。根据中央和省市“四五”普法规划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了区“四五”普法规划,区内各镇街、各部门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划。三是加强了队伍建设。全区建立了学法讲师团、普法依法治区联络员、法制宣传骨干队伍和法制副校长队伍,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四是加强普法骨干培训。年月在区委党校举办了全区“四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各镇街和部门也举办了余期骨干培训班,共培训骨干余人。五是及时征订发放教材。先后征订发放省编“四五”普法干部读本余本和农民普法读本本,编印发放法制宣传手册本。六是落实了普法经费。根据区委常委会意见,区财政每年都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拨付普法经费,为开展“四五”普法工作创造了物质条件。

(二)明确任务抓重点,实现工作整体推进

“四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全区认真按照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抓好重点对象,确定重点学习内容,实现整体推进。一是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年月日组织召开全区领导干部学法动员大会,对全区领导干部学法进行动员和部署。区委组织部门把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纳入干部年度培训计划。近两年来,全区先后举办了区管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知识产权法制讲座、依法行政法律知识讲座,区委党校还把法律知识纳入各级干部培训班的必学内容,结合基层“三个代表”学教活动,对全区镇村两级干部进行法制教育,举办法制讲座场次,有力地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二是抓好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学法。××年,区委宣传部、区人事局、司法局联合成立了全区公务员学法协调小组,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区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区法制部门抓住全区执法人员换证契机,每年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分层次地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区工商等部门联合分三期对全区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培训,培训人员达多人。根据《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意见》,各镇街、各部门在公务员中开展了一月一法的学习活动,有的部门还确定了一法一季一考制度,有的镇街和部门还开展了法律知识竞赛,上述活动较好地推动了全区公务员学法活动的全面开展。三是抓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近两年来,全区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开展了“送法进校园”活动,有万多人次的青少年学生接受了法制教育。为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区里组织了公、检、法、司余名干部受聘担任各校法制副校长,并做到职责明确。利用省警官学院的教育资源,团区委、教委、司法局共同创办了全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基地,聘请该校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为全区多所中小学校担任法制辅导员。区政法各部门积极开展警校共建和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区检察院与区教育局联合在全区中学生中开展了“两法”知识竞赛和学法征文活动,区司法局开展了法制宣传漫画创作活动,开拓普法教育新路子。基层各单位也开展了特点鲜明的青少年学生学法活动,如江苏省江浦高级中学每年都对高一新生进行专门的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并测试;××小学突出学生自我参与,自我教育,成立少年法学院,引导青少年学生自觉学法、守法、护法;永宁镇××年在全镇中小学生中开展“我与父母、教师同学法”活动,通过宣传橱窗、班队会、专题演讲、图片展等形式,宣传法律,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泰山镇组织全镇多名学生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以考促学,收到较好效果。

(三)拓宽渠道抓提高,营造浓厚普法氛围

“四五”普法以来,全区普法工作注重拓展新的阵地和形式。一是主动“送”。每年都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律师、公证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开展大型“送法下乡”活动,共发送学法资料份,接待法律咨询者多人次;开展送法律进社区,在社区和村建立法制宣传栏;开展“送法制文艺下乡”活动,年,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文化局相互配合,精心编排了“法与道德”四部新剧目,在全区巡回演出多场,深受群众欢迎。坚持开展“送法进教堂”活动,每年都有万余名教徒接受了法律、政策教育。二是突出“新”。广泛宣传普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全区各单位共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余场(次),征订发放知识读本多册,举办新颁布的《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培训班和讲座,开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知识竞赛和宣传月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新法律法规实施。三是扩大“面”。区里每年都坚持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同时,充分利用区内各种宣传媒体,不断扩大普法覆盖面。区电台、电视台和××报按照“四五”普法目标任务,从各自特点出发,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不断完善法制宣传专栏和专题节目。全区基本形成了法制宣传“电台有声,荧屏有像,报刊有文”的立体宣传格局。

(四)紧贴中心抓深化,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为使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我们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化普法教育,坚持把普法工作与处理热点、难点问题相结合,紧贴“严打”整治斗争、城镇建设、农村税费改革、村(居)换届选举、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防“非典”等工作,开展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为促进区委、区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严打”整治斗争期间,全区开展了“严打”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编印下发“严打”法制宣传手册,举办了“严打”法律知识培训班和讲座,宣传“严打”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在防“非典”期间,司法局及时组织两个宣传小分队深入镇、村,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宣传板报等阵地开展“防非”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组织人员编印“依法防非二十问”,在××报开办“依法防非”专栏,向基层单位发放各类“防非”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多份,有力地增强了全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防非”的意识,为战胜“非典”奠定了思想基础。

(五)普治结合抓创新,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开展

全区“四五”普法工作始终强调学用结合,通过普法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依法治区工作深入开展,为实现依法治区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在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础上,把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行“四民主、两公开”作为重点,开展了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实施意见》及示范内容和考核标准,召开了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现场会。通过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完善健全了村级各项制度,推进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高了村民自治水平。

各执法部门坚持把学法与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觉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各执法机关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精减行政性审批事项,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通过召开全区依法行政经验交流会和基层文明站所创建活动,推进了执法责任制的深入开展。按照上级部署,全区先后开展了“严打”整治斗争、依法减轻农民负担、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专项治理工作,从各个层面提高普法依法治理的成效。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区相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利用宣传车、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标语、横幅全面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并采取措施,打击制假售假、无证经营、经济欺诈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整顿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和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二、主要成效

通过近三年的全区上下一致努力,我区“四五”普法工作已取得明显的成效,概括起来就是三个“增强”。

(一)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

据统计,“四五”普法以来,区、镇两级政府全都聘请了法律顾问,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区政府今年月专门成立了法律顾问小组,建立了法制联络员制度,明确在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都要请法律顾问介入,从而实现了完全靠行政命令推动工作向靠法律手段开展工作的历史性转变。

(二)执法机关及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

据统计,“四五”普法以来,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以上人员达到大专文化,行政执法形象进一步优化;全区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数虽然增加,但是撤销行政行为的案件数不断下降;××年区法制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件,经复议撤销行政案件件,表明行政执法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近两年来,区交通局作出行政处罚起,其中起行政处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三)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通过普法教育,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越来越多的群众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在身边的事,怎么做合法?怎么做不合法?鉴别能力增强了;在履行义务方面都能按法律规定去办,广大群众由过去的遇事找区长、镇长评公理,向现在的遇事找法律、找司法机关讨公道转变,依法自维能力增强。去年,我区盘城镇(原永丰乡)户农民由于购买了劣质稻种导致收成大幅减产,农户在找种子销售商无果的情况下,没有去找镇长、区长,而是找农业专家进行鉴定,找法律机构进行咨询,最终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打赢了官司,顺利地拿到了多万的赔偿款。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我区“四五”普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工作发展不平衡,普法措施和手段缺乏创新等问题。今后,我们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创建“最安全城市”的目标,抓重点树典型,强化制度落实,更新普法工作理念,以理念的更新引导工作的创新,以创新的举措打开工作的新局面,进一步推进我区“四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抓基础,树典型,以点带面,努力实现普法工作的全面提升

按照“四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各单位、各部门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落实,不断完善普法组织网络建设,拓宽工作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强化调研力量,抓好机关、镇、村、企业、学校等不同类型普法典型,做好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面上工作的开展。

(二)抓重点,求创新,注重实效,不断加大普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力度

积极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抓好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力求在计划、制度、内容、实施、考核五落实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干部学法新思路,开辟干部学法新途径。进一步拓展普法阵地和形式,继续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教堂”、“送法进校园”、“送法进社区”等活动。加大“青少年维权岗”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创建力度,形式多样地开展各类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构建、完善全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加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方面的法制宣传,力求在普法理念上有新突破,方式方法上有新形式,规范制度方面有新进展。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提高全区公民的信用意识、道德意识、守法意识,全面提升社会公信力,努力营造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与信用环境。

第4篇

一、法制教育的内容枯燥、形式单一

首先,法制教育是一项综合性教育。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中所涉及的近30个法律文件、100多个重要概念和知识点,如果教师课前没有对授课内容进行精雕细琢的教学设计准备,加之在讲授中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培养,学生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认识就会只停留在知识的表面,而难以培植法律情感和养成法律行为习惯,这样,法制教育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其次,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该采用全方位、立体式的模式。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中的法制教育多为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即:以教师为主体的单向教育模式,缺乏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的实践教学环节,使得法制教育缺少针对性。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制教育效果低的原因

1、法制教育的形式错位。具体表现在法律部分的教学上,授课教师要么表现为尽力在有限的课时内给学生讲授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成为堆积法律知识;要么表现为讲授尽可能多的法学专业理论,成为灌输法律理论。无论那种方式,都是把法制教育视为法学教育,这样,严重偏离了法制教育的目标。其原因在于有的学校对学生法制教育的认识还不到位,甚至把法律素质教育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而没有将其看做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的重要举措,以至于形成学生消极学法、被动守法和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2、法制教育内容不深刻、教育方法单一,模式落后。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更多的是结合大一学生在第一学期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部分进行,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依旧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主要有讲授法,也适当地列举了一些法律案例,但只是为了验证传授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论的正确,留给学生参与的空间相对较少。由于法律知识具有很强的实务性,而法制教育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观念教育,教师在运用教学方法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教育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在教学中有的教师往往通过视频给学生大量的法律案例观摩时间,但主要从道德伦理方面对案例进行解释,而缺乏对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剖析,更没有进行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学生的主动性没有被完全调动起来。因此,削弱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降低了法制教育的效果。3、法制教育的教师法律素养有待提高。近年来,国家倡导大力发展高职教育,高职院校的学生数量日益剧增,而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相对滞后,加之,有的高职院校办学历史不长,办学条件较差,因而法制教育的教师队伍明显不足,要么年龄偏小,教学经验不足,要么年龄偏大,学历较低、缺乏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存在照本宣科,教师本身对于法制教育的理解不够深刻等原因。因此,法制教育的师资状况无法满足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需求。

三、增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思考

1、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基础是创新法制教育内容。根据最新修订的2013版的国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涉及法律方面的内容共有三章,高职院校的教师在讲授这门课程中的法律部分教学内容时,应以法治精神的弘扬、法治理念及法律意识的培养、法律信仰的确立等方面为教学重点,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也可结合《形势与政策》课,以讲座、报告等形式,让学生了解和学习最新国际、国内法制动态、当前重大案件分析等,使法制教育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较强的实践性。此外,还可以依据专业的性质和特点,开设相应的法律法规课程,在全校还可开设公共选修课,如:《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等涉及自身权益的法律类课程。2、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前提是提升教师自身法律素养。高职院校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直接关系到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因为这些教师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才能在授课过程中更好地发挥言传身教的作用,做大学生的楷模。由于这些教师主要来源于思想政治教师和从事管理学生工作的辅导员,他们在熟悉法制教育规律的同时还要具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尤其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积极进修学习和深造,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法制教育的有效性。3、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关键是创新多种有效的教学方法。法制教育必须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其一,建立稳固的校外社会实践基地。学校应充分整合和利用所在地市的教学资源,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比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监狱等;其二,开展各种法律教学实践活动。如:开展演讲赛。进行课前五分钟演讲,既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还会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行影视感染。在课堂中利用多媒体设备,播放诸如:《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等法制类节目,利用典型案例丰富课程教学内容;组织参观、旁听。可组织学生参观监狱、旁听法庭案件审理等,使学生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其三,丰富法制教育的手段和方法。一是在课堂上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学生可以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知识竞赛,其准备过程也会使学生客观理性地认识法律制度,思考法律价值。二是引入体验式教学模式。在课堂上可进行法律辩论,课余时间模拟法庭审判、旁听案件审理,还可结合《形势与政策》课程举办法制教育讲座等。通过实践活动,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和体验法律的精髓。

通过不断创新法制教育内容,加强从事法制教育师资的培养,提高教师法律素养,探索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与方法等方面,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创建符合时代、与时俱进的新的法制教育模式,尽力为社会培养更多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

作者:马雅玲 单位: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第5篇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聘请方与受聘方经友好协商,就聘请私人律师的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聘请事项及期限

第一条 受聘方接受聘请方的聘请指派__________律师担任聘请方的私人律师。

第二条 聘请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私人律师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 私人律师的职责是:为聘请方就涉及商务有关法律事务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工作范围如下:

(1)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商务、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诸如债权债务、置业、消费、继承、婚姻、劳动、名誉权、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

(2)提供______小时多渠道咨询服务(包括:电话、email、传真),一般问题立即解答,疑难问题_____小时内解答;

(3)为您从事各种经济、民事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

(4)根据您的需要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

(5)为您提供全年免费律师见证服务;

(6)对涉及个人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起草、修改、审查或协助与第三方就涉及个人权益之问题进行谈判;

(7)帮助您策划、分析判断所涉及个人的法律事务,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8)以委托律师的身份维护您个人的名誉、人身、自由、财产、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个人合法权益;

(9)协助您与有关部门交涉,通过媒体发表声明、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10)办理个人财产(房屋、股权等)的转让、质押等手续;

(11)免费办理涉及财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二件,或无财产争议的诉讼案件三件。

律师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聘请方向受聘方支付私人律师费标准为__________rmb元/年,半年为__________rmb元,由聘请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受聘方。

第五条 本协议第三条第(1)-(11)项,聘请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书第五条支付个人律师费用外,不再另交付费用;超出上述服务范围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合同期满正在办理续约手续,须另行办理委托,律师费按照本律师事务所规定的标准内给予聘请方__________%的优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聘请方的权利

1、有权监督律师工作,对律师失职行为提出意见和投诉;

2有权对私人律师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但违背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规定),或根本不能实现的事件除外;

3、如因私人律师重大失误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的,聘请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七条 聘请方的义务

1、聘请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

聘请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提供下列文件:

聘请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向受聘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私人律师的权限范围和期限;

2、应聘请方的要求,私人律师在进行项目谈判或进行调查、非诉讼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需要私人律师现场办理等活动时,相关差旅费及其他直接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复印费等)由聘请方负担。受聘方应就该等费用的发生提供必要的单据和说明。

3、为了使私人律师能依法执行职务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帮助,聘请方应积极配合律师工作,并向私人律师真实详细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必要时应提前邀请私人律师参加有关的会议、谈判及研究等。

4、经私人律师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各类合同,聘请方应将其(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其副本或影印件)及时送交私人律师留存备查。

第八条 受聘方的权利

1、有权拒绝聘请方要求办理涉嫌违法的法律事务;

2、如聘请方不及时支付私人律师办案相关费用,受聘律师有权暂停法律事务的办理,因此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均由聘请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受聘方的义务

1、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私人律师后,对聘请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若受聘方泄密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

2、受聘方为聘请方开通____小时法律热线,为聘请方随时解答法律疑问,一般服务响应时间为_____小时内;如需私人律师现场办公,____市内一般在三小时到达;重大事项由双方适时商定。

3、因受聘方律师重大过失或故意损害聘请方利益,造成聘请方经济损失的,聘请方有权要求赔偿。

违约责任

1、聘请方没有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律师费,除支付全额律师费外,还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比例参照银行逾期付款罚息计算);

2、聘请方无故解除本协议,应向受聘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受聘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3、因受聘方律师工作失误而导致聘请方遭受损失,聘请方有权要求依法赔偿及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且受聘方应按本协议实际履行天数进行折算后将剩余法律顾问费退还聘请方。

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约定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聘请方、受聘方各存一份。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协议签订方:

聘请方:(签字) 受聘方: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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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律教学;改革与创新

doi:10.16083/ki.1671—1580.2016.02.025 中图分类号:R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6)02—0092—03

随着全民教育时代的来临和终身学习观念的深入人心,大学生的数量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但在人数增长迅速的背后,大学生自身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主动自觉守法的意识却大大滞后。为了有效提升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必要对当前高校的法律教学进行改革,以此来除旧布新,通过课程设置革新、教学内容改革以及授课方式的创新等多种途径来做好当下的高校法律教学改革。

一、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首先,大学生对基本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但从宏观上而言仍缺乏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知识框架和体系。经过中小学的学校教育和家长的言传身教,基本上大学生在升入大学之前就具备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律知识,例如了解了《刑法》、《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知识,但大学生对这些法律的交流程度较浅,基本上仅仅停留于听说法律名称或是听说过一星半点的法律条文,但对于这些法律在具体生活中究竟应该如何落实、这些法律与身为大学生的自身之间具有哪些千丝万缕的联系等这些具体方面,则缺乏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知。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绝大多数高校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仍较为欠缺,需要继续通过学习来加以充实。其次,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存在法律观念淡薄、遇事不善于利用法律的情形。大学生自身不仅在法律知识储备方面存在一系列的不足,而且在遇到一系列突发事件时缺乏灵活机动的意识,基本想不到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因为在长期“应试教育”背景下,使得我们的学生养成了凡事顺从接受的“逆来顺受”的性格和行事方式,遇到事情就想着得过且过,而不会将其与法律相联系;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社会上存在的诸如“权大于法”等一系列有悖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歪理邪说影响到了大学生,冲淡他们脑海中的法制观念,再加之本身法律知识储备就相对不足,综合上述的种种原因,导致大学生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时,不会也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了。第三,近日,引爆人群眼球的就是越来越多的高校生犯罪事件。随着时代的不断变换,世迁,学校成为一个犯罪事故多发的领域,并且相关数据显示,增长率越来越高,增进的脚步越来越紧凑。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学校领域的犯罪率仅仅不到刑事犯罪案件的1%,七八十年代也才增长了不到2%,现如今,大学生犯罪率增长到了15%左右。学校本来就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地方,优雅的环境,先进的教育,博学的老师都是学生们求知求识的好的条件,但是,高发的大学生犯罪破坏了这种环境,影响了学生们的身心,阻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样不仅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最终导致的将是社会的不稳定。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之原因

第一,大学生价值取向游离不定、立场不坚定。由于当前社会处于转型阶段,社会上存在多重矛盾和一些不健康的理念、思想,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的判断力,使得他们在价值观塑造、自身道路选择等诸多方面都受到了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也造成了他们立场的不坚定。同时,互联网的发展,造成社会上各种价值观念互相交融和冲击。大学生正处于价值观没有形成时期,这种混合的价值观念会对他们正常价值观念的形成造成很大的影响;这样的价值观背景使得现在的大学生自我主义色彩浓厚;追求享乐主义、奢靡主义,大大影响了正常良好的生活方式。在这样的价值观念下,其相对较为薄弱的法律防线就会不攻自破,极易走上违法的道路。第二,高校在法律教育方面工作有所欠缺、成效不大。大学生在升入大学之后,摆脱了繁重的课业负担和升学压力,不仅其自身的学习要求和全面发展出现了要求不严、相对滞后的现象,而且学校在这个时候也出现了松懈。其较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强调学生的文化课程学习和就业能力的提升,而忽视了学生自身法律能力的提升和法制观念的强化,从法律课程设置、相关教材选用以及法律课程授课时间等方面都出现了“打折扣”的现象,客观上不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第三,社会环境中一些不良思想和不良风气对大学生的干扰。当前的市场经济,大大强化了学生的经济意识和经济头脑,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开始利用各项手段来逐利,但在此过程中有一部分学生因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对金钱的渴求程度较为旺盛,再加上受到了一些拜金主义和金钱至上观念的侵袭,就很难守住自身的法律底线,从而误入歧途,也凸显了大学生法制意识不强的现实。

三、当前高校法律教学改革的创新性措施

第一,应该改变法律教育从属于德育的尴尬局面。换言之,此举是要提升法律教育在高校教育中的地位和比重,是高校法律教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证法律教学取得实效的关键之措。众所周知,当前国内高校在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时通常采用的教材是《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而在这套教材中法律基础的比重仅占两成左右的内容,因而,高校当前开展的法律教育基本是对学生进行了思想政治教育,而很少涉及法律的内容,这一点是造成当前一个时期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诚然,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固然重要,但是道德不同于法律,有的人有很高的道德素质但是还是可能触及到法律红线,相反而言,有的人虽道德素质低,但是他不会触及法律红线。因而既不能全部否定法制教育,也不能全部否定德育。要想对高校的法律教学进行改革最为首要的工作就是要改变法律教育从属于德育这一教育现状,通过单独开设法律教育课程、更新法律教学教材、增加法律教育教学课时等诸多手段来强化法律教学在整个大学阶段所接受教育的课时比重,并且加大对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应用的考核力度,增加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样学生就会主动地利用法律,帮助自己、保护自己。第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更新法律教学的课堂内容。众所周知,在现如今高校法律教学中,一直存在重现行法律法规而轻法理学、重刑法轻民法、重公法轻私法等不恰当的现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样的教学内容似乎有着“目光短浅”之嫌,其很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学生对当前市面上通用的法律条文和知识有着较为熟悉的了解和掌握,但由于其对该项法律的理论基础等一些相对较为深入的层面缺乏了解,也就使得当这些法律进行修订或是有其他的法律条文来替代之后,大学生对这些新的法律较为陌生,更有甚者还容易使学生对该项法律的如何施用缺乏一定的了解,也就更谈不上在具体实践中进行运用和实际操作了。因此,笔者以为在今后的教学中应该逐渐重视原来法律教学中所忽视、轻视的宪法学、法理学等一些基础性的知识,为学生掌握各项法律法规打下坚实的基础,使学生对将来法律界的发展和创新增强前瞻性、预见性和洞见性。第三,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进行创新性的教学革新。其一,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增加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中的比重。当前我们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所进行的通识性的法律教学一般采用讲述法律条文的单一形式,这种形式不但乏味、枯燥、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主动性,而且对学生主动接受新信息、自觉学习新的法律条文也会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在法律知识的实际教学过程中,我们国内的高校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例如当学生掌握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并搭建起了属于自身的一个相对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之后,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就可以先介绍一些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直观性的法律案件,教师应该通过对案件的逐层分析和逐级分解来灌输给学生相应的法律知识,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还可以借助一个相关的案件来举一反三地列举出一系列与此类案件相关、相近甚至是相反的案件,通过多重案件的分析和讲授来增强学生对法律条文的掌握程度,并教会学生能够在日常实践中自觉运用法律知识来就某一个社会事件、身边发生的相关事情来进行分析,此举既强化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同时也增强了学生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其二,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将学生置于法律教学的中心环节,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角色环境使学生体会不同的情况,根据这些不同的角色和情况去思考问题,做出反应。在做出反应时,尽量让学生运用法律思维来解决问题。众所周知,我们所学习的法律条文固然是“死”的,但我们在实际使用法律的过程中会常常遇到各种各样的相对灵活的场景,即法律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是“活”的。在法律学习过程中,大学生如何将“死”的法律条条框框和“活”的生活实践相结合,并妥善处理法律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增强自身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就成为了摆在大学生和高校教师面前的一道难题。因此,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可以让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分别模拟不同的当事人,然后在不同的案件中分别体验相应的法律知识。如此一来,不仅让大学生通过连续的角色转换熟悉了某一类法律案件所要涉及的全部法律知识,而且由于是体验式教学,还增加了学生的新奇性和新鲜感,有助于使学生保持充足的学习劲头和旺盛的冲劲。此外,由于该种教学方式属于“学生中心式”教学方式的一种,因此,在每次课程授课开始之前,都要由学生代替教师来“备课”、“讲解”和“总结”,这样一来,还会增加学生对整个课程的宏观把握。不仅如此,由于学生要在每次课程结束之后对该次授课过程予以总结,因此,学生还可以借助此次机会来“修复”之前自身对法律知识认识方面存在的误区和不足,以此达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其三,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不要抱残守缺,要勇于打破旧有秩序和传统,多多采用一些较为先进的、立体型的教学方式,这种做法既可以增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强化其法制意识,同时也会间接地使教师的法治修养和教学水平、教学理念以及教学思路有所提升,起到教学相长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宝成《.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因素》《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2.

[2]赵春霞《.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思考》,湖南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

[3]孙成娟《.建立健全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机制再探》,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35.

[4]张俊杰《.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研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2.

[5]王萍,梁斌《.转变思想观念与法律教学改革——云南警官学院法律教学改革的思考》,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4/01

[6]苏越《.“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与高职法律教学改革的探索——以律师制度与实务教学为例》,中国成人教育,2012/12

[7]辛光,郝侠君《.“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是法律教学改革的指针》,理论战线,1958/04

[8]张完连《.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兼论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整合》,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5.

第7篇

[摘要]文章通过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状况的调查,分析影响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因素,寻找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路径,即优化课程建设,合理讲授法律方面的内容,抓好课堂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加强渗透教育,营造法治氛围,重视体验教育,感受身临其境。

[

关键词 ]大学生 法制教育 实效性

[作者简介]刘荣华(1971-),女,吉林吉林人,东北电力大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吉林吉林1 3201 2)

中图分类号 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4-3985(2015)19-0112-03

一、大学生法制观念调查状况

2014年的12月10日到12月30日,东北电力大学学院思想政治教研室对在校大学生进行了“大学生的法制观念”状况的调查活动,共印发400份调查问卷。问卷内容围绕“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展开,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许多方面都有所涉及,参与调查的学生有400人。在调查的学生中,大一到大四每个年级的人数都占总人数的1/4。这些学生都学习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都接受了或长或短的大学教育。

从问卷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大学生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在调查中,认为自己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的学生占21%,70%的学生认为自己法律知识欠缺。75%的学生认为应该多学习些法律知识,9%的学生认为无所谓。在实际生活中,主动运用法律知识的学生比例不高,如“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会不会约定违约金”,选择一定会约定的占21%,根本没想过的人占42%,相当一部分选择了想想而已,这说明大学生不知道怎样做才是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没有完善的法律意识。当被问到“你的权益受到侵害该怎么办”时,选择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同学占69%,这显示大学生还是有明辨是非的能力,但72%的同学表示不知如何保护。被问到“你法律方面的知识主要从哪里获得的”,38%的学生回答是来自学校教育,回答来源于电视和网络的学生占40%,22%的学生说受家庭及其他影响。这表明学校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对实现学生法制教育预期目标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好,不能满足一大部分学生的需求。对于引起法律意识淡薄的缘由,46%的学生认为主要是社会的不良风气,而认为是学校的法律教育课程和活动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学生占42%。

调查结果表明,大学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盲,他们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但没有真正把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意识。大学生的法制意识不强,没领悟现代法治精神,仍停留在法律是统治工具的传统层面上,没认识到现代法治是以保障人权为核心,以民主为基础,对法的信任程度不高。存在感性守法、被动守法的问题,大学生中相当一部分对法律的认识还停留在感性阶段,如一提到宪法都能想到是根本大法,但根本在哪里说不清楚;认为只要自己不杀人、抢劫、放火,就不违法,不需学法。其实大学四年,除去社会环境对大学生的影响,学生也不断地在接受法制方面的教育。包括被动的,如高校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也包括主动的,如听讲座,但法制教育的实际运作和法制教育目标的实现程度相差有点远。

二、影响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因素

1.教材内容存在缺陷,课程内容设置不合理。目前,大学生进人大学学习的第一门政治课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学生的法治理念教育在课堂上近九年来主要就是通过这门课完成的,教材是全国统编的。许多大学生延续了高中学习政治课的方式,书上有什么就认为该学什么。而现行教材虽然是第五次修订后的,包含着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但在法律部分知识的编排上还存在缺陷。这门课程教材上的内容包括绪论在内一共有八个部分,而法律基础只有不到三部分。在这不到三部分的内容中,又专门开设了一章“遵守行为规范,锤炼高尚品格”,力图把道德和法律两部分糅合在一起,追求二者的统一,殊不知却破坏了法律的体系。要增强法律意识,首先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可两章法律部分主要讲的是法理,实体法和程序法一带而过。“基础课”教材中编排的法律知识覆盖面较广,由于章节有限,深度不够。除了法理部分外,每个部门法,还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只表述为几个段落,而且书中无任何案例对相应法理进行释疑,不利于学生掌握法律精神的精华,教材中的法律基础内容难以保证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2.学法的动力不足,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大学生自身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和素养。“90后”大学生是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中成长的,他们特别在意利益的马上取得,在信息需求方面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实用性和功利性。向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开展法治理念教育,对于养成学生良好的学法、守法、用法习惯极其重要。但是,这种作用不会立竿见影,不能在短期内让学生看到益处,因此很多学生参与法制教育活动的兴致不高。再加上在课堂上讲授到法律部分时,学校要对某些科目进行期末考核了,很多学生把复习题带到法律的课堂上,把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即将考试的学科上。

3.教育的重视程度整体较低,削弱了法治理念教育的力度。长期以来,高校尤其是理工科院校在教学中更多地关注专业知识教育,关注学生群体的稳定和专业、就业方面的内容,明显向专业课倾斜。对法治理念教育常常是“嘴上说是多重要,而行动上是真次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授课任务按规定应是56学时完成,但很多学校为专业课缩减思政课,最后留给法律部分只有十几个课时。这门课程是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合并在一起,这就要求教师既要精通思想道德教育理论,又要懂得法律基础知识,因此需要对教师进行培训。一些学校不能保障教师进行进修,再加上课时被随意缩减,教师根本无法在仅有的十几个课时内完成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只能讲解部分知识,课堂辩论、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无法充分展开,视频等教学手段没有时间利用,不能形成有一定深度的、完整的教学体系,无法给人以智慧的启迪,法制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

4.社会不良现象和风气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引人思考。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现象对大学生影响很大。被调查的大学生中,90%认为物质利益诱惑和侥幸心理是执法者丧失公正的主要因素。对执法机关的信任程度只是一般信任。很多大学生认为权力比法律更有用,法律是权和钱拥有者的工具,表示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会去既费时又费利地争取利益,会选择沉默,因为他们对“法院做出公正判决缺乏信心”,这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越来越淡。这种法治氛围和法治环境会严重影响法律信仰的确立,进而降低学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路径

1.优化课程建设,合理讲授法律方面的内容。法律基础部分课程设置的目的是使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既包括法律常识,也包括法律理念,进而提高法律意识。这就要求必须学习相应的具体的法律知识,同时要掌握一定的法治理念。对内容设置不太合理、重法理而轻知识的教材可以科学地对内容做出取舍。思想道德方面的授课减少一部分课时,第七章“遵守行为规范,锤炼高尚品格”中有关道德部分的内容可略去;法律部分适当增加些课时,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都要讲;法理部分的内容可以适当压缩,如合同法要加上,民法、刑法的内容要适当扩充。另外,教材对程序法仅仅是提到而已,在授课时一些重要内容必须加上,力争以有限的篇幅追求最大的教育实效。学校应鼓励教师多开设法律方面的公选课,逐步培养出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大学生。

2.抓好课堂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课程内容确定后的任务就是抓好课堂教育。在课堂教育中,教师是主导者。教师的综合素质状况直接决定课堂教学的实效性。在课堂教育中,教师不仅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授课方法和手段,而且要全方位、由内而外地提高自己的综合素养。法律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要培养合格的大学生,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除了具备综合素质外,必须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应用能力。教师要经常关注我国的法治进程,无论是热点案例还是立法变动,都应该及时消化吸收,为课堂教学补充新鲜的血液。通过进修、自学等多种方式在掌握技能和丰富专业知识方面不断提升自己。

3.加强渗透教育,营造法治氛围。首先,将法制教育渗透到学校开设的各门学科的教学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担负着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直接围绕法律知识、法律理论而展开,内容比较系统、集中,但授课时数却受限制。而其他学科在完成自己专业教育工作的同时,也应发挥余热,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与法制教育课不同的是,其他学科只能进行渗透性教育,法制内容不系统,有些分散,但却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把作用体现出来。学校应积极鼓励各个学科教师努力探索教材中所包含的法治精神,在各门学科的教学中都渗透法制教育,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增强法制意识。其次.渗透到校园环境氛围中。校园环境氛围是培育法制意识的有效阵地。高校的法治环境如果是民主、平等的,必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树立产生积极的影响。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活动要有严明的制度,严格按制度行事。要形成完善的管理规范体系,制定合理合法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创建公平正义的环境,以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学校事务公开制度。最后,渗透到校园传媒载体中,充分发挥校园传媒的力量。对大学生进行法治理念教育、法治意识培养的一个重要战场就是校园传媒。在一些大学,校园广播、校园报刊和网页传播的内容不是领导参加会议就是领导发表讲话的报道,在许多学生看来已经变得可有可无。很多学校都建立了关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网站,但大都更新速度慢,形式单一,点击率不高,产生不了很好的效果。宣传法治理念,要改变这种状况,充分发挥校园媒体的渗透作用,多介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新理论成果,不断更新法律案例,开展法治实践中典型案例的讨论活动等。调查问卷中,对于“十前后你对法律的信任有没有发生变化”这个问题,82%的学生回答有变化,十后更相信法律了。宣传法治理念,要有效利用校报、宣传条幅、校园广播等阵地,多播放体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题材的正能量作品,反腐倡廉的成果要让学生及时看到,通过感受社会风气的好转,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

4.重视体验教育,感受身临其境。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关键是在教育内容与学生的实际需要之间产生共鸣,从而促使内化过程的产生,这也是法制教育操作的难点。在实践中,学生可通过体验、组织、设计、安排活动,开展法治事件讨论或辩论、模拟法庭、小品表演、有奖问答、知识竞赛等活动来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通过庆祝节日,如“十二月四日”以前叫法制宣传日,从2014年开始被称为宪法日,通过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模范人物或者先进集体进行座谈、旁听司法公审大会、聘请律师、法官、法律专家作报告,通过参观监狱等直观形象的形式,使学生接受法律法规潜移默化的熏陶。有意识地寻找适合学生特点的体验教育载体,体验教育内容与学生实际需要产生的共鸣,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这是法制教育实效性的根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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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第8篇

(一)男女财产权利平等方面的冲突男女平等,男女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在时下中国理论上没有任何争议,国家层面的各种法律法规涉及此问题的立场从未动摇,从法律层面上讲应该是日益完善的。但从民间法的角度看,男女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在乡村尤其反映在财产权利方面的冲突从未平息。国家法与民间法、制定法与习惯法、刊载在法典中的法与老百姓心中的法在妇女继承权方面几乎从未一致过。在大中城市,这种冲突比较缓和,从小城市至农村、山区冲突的数量和质量不但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反而因为社会财产、家庭财富的增加而使矛盾更加激烈。根据《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下册)》记载:在1985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省内中级、基层法院1984年审结的126件继承案件进行了调查,原告是妇女的共108人,占全部案件原告人数的82%,其中大部分是寡妇和出嫁的女儿。1984年,甘肃省平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抽查了审结的18件继承案件,涉及妇女继承权的10件,占55%。在这之中,已婚女儿主张继承权的7件,寡妇要求带产改嫁的3件。1985年,河北省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所属的元氏、无极、束鹿3个基层人民法院的100件继承案件调研,其中出嫁女儿要求继承遗产的5件,寡妇要求带产改嫁的36件,共占41%。1987年,江西省部分人民法院审结的167件继承案件中,出嫁女儿因其合法继承权受到侵害而提讼的有78件,因他人干涉寡妇带产改嫁引讼的有18件,两类合计96件,占57.4%。其中反映出的妇女继承权的冲突又可分为出嫁女继承权问题与丧偶儿媳继承权问题的法律冲突。

1.出嫁女继承权问题案例1:出嫁女许秀满诉许仕文继承案。江西省广昌县许达振育有一女许秀满。1968年,许秀满与陈豆生结婚,婚后陈豆生倒插门。1974年,许达振去世,其同族人许仕宽以许达振无子,召集亲族,将许仕文的儿子许名远(当时7岁)立为许达振的继子。1981年,许仕文认为继子应当继承许达振的遗产,把许达振所遗的6间房屋强行封锁,不许许秀满夫妇居住。这种“顶门立嗣”的做法,在民间法上有着长久的历史,但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违背,于是许秀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继承其父遗产,法院支持了许秀满的请求。案例2:张爱绒诉陈兴录继承案。1985年甘肃省宁县张爱绒的丈夫陈润武去世后,不久,张爱绒和本村的金万库相爱,双方议定男到女家,共同抚养张爱绒与陈润武所生的两个孩子。他俩到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陈润武的远房兄弟陈兴录,从宗祧家族观念出发进行阻挡。他强行带走两个孩子,将张爱绒的3头牛和2200斤粮食拿走,并将张爱绒的住房锁上。陈兴录扬言:“她要走叫她走,想带走家产,领走孩子,拉去牲口,我拼命也要和她干”。陈兴录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爱绒对其所生子女进行抚养管教的权利,侵犯了张爱绒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丈夫遗产的合法权利。张爱绒为此提讼。

2.丧偶儿媳继承权问题案例3:曹雁秋诉赵佩珍等继承纠纷案。上海市卢湾区曹雁秋是被继承人曹湘瀛夫妇的女儿,赵佩珍是被继承人的儿媳。1944年,赵佩珍的丈夫曹俊辉去世。此后,赵佩珍抚育一子曹承基,一女曹静梓,并仍与公婆曹湘瀛夫妇一起生活,部分负担公婆的生活费用。1966年以后,曹湘瀛夫妇的生活困难,全由赵佩珍赡养。1977年,1980年,曹湘瀛夫妇先后去世。1982年4月,地方政府发还曹湘瀛名下的征地款3133元,曹雁秋与赵佩珍为继承此项遗产发生纠纷。曹雁秋诉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于1982年8月25日判决:曹湘瀛夫妇的遗产3133元,由曹雁秋继承783元,赵佩珍继承1567元,曹承基继承470元,曹静梓继承313元。这样处理,保护了长期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的利益,社会效果很好。

(二)在农村妇女土地分配及收益权方面的冲突2007年以来,江苏省妇联在该省各地先后收集了173份村规民约,持续开展了历时两年的“村规民约中的男女平等问题”的调查研究。问卷调查结果显示,50%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农村存在着“外嫁女户口被注销或强制迁出,难以获得承包地或征地补偿”的现象;43.8%的人认为,“农村妇女离婚或丧偶后户口被注销,难以获得承包地或征地补偿款”;33.4%的人认为农村存在“分宅基地分男不分女”的现象。在173份村规民约中,没有一份对妇女平等获取土地等经济资源的权益做出明确规定。例如,某村规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女方有兄弟的不予落户,有姐妹无兄弟的只准落户一人。这说明多子户娶媳可全部落户,有女无子户招婿只准一个落户,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案例4:王某未分土地补偿款案。2001年,王某从长沙县某村民组嫁出,户口及承包责任田均保留在原村民组,且一直在履行相关义务,去年10月,该村土地被征用,村民组获得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金,村民组制定了将征地补偿金分配到村民个人的方案,每人可拿到12000元补偿费,但村里规定,出嫁女没有份,因此,王某未分得土地补偿款。案例5:覃异华诉花坪村案。2012年6月27日,广西象州县象州镇花坪村村民覃异华等19名妇女向报社反映称,为配合象州县政府建设教育园区,花坪村出让10余亩土地,获补偿金60万元。5月29日,花坪村村民小组长将这些款项分配给村民,每人获5500元。然而,覃异华等19名妇女却没有分到钱。对此,村民小组长称,按照“村规民约”,该村凡是出嫁了的妇女均不属于花坪村人,不得参与分配。覃异华表示,她们均是土生土长的花坪村人,尽管已出嫁,但户口一直没有外迁,且一直居住在本村,有固定的住房及责任田,村中修路等,她们也交纳相关费用,履行村民义务。但是,嫁进村的妇女及其子女都能参与分配。为此,覃异华等19名妇女向县里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权利,能参与集体土地出让的利益分配。

(三)流动妇女土地权益难保障2012年1月18日,由北京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中国流动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本次调查采取个人访谈形式,调查了1044名进城务工妇女,年龄段在20岁~49岁。在全体被访者中,有18.8%的人表示在农村没有土地,13.5%的人表示在娘家婆家从来都没有分到土地,31.8%的人表示因婚变失去土地,9.1%的人表示土地被征用,3%的人表示土地被他人强占。总的来看,流动妇女失地的主要原因是婚姻变迁。调查显示,由于农村土地分配以户为单位,农村女性在未出嫁时虽然名义上有土地,但户主绝大多数为父辈男性,实质上其土地权属是虚化的,而且她们一旦接近婚龄,就面临着失去土地的风险。重庆某县的一个村,甚至曾经出台过这样的村规:外出未婚打工女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金,要先到医院做“贞洁鉴定”。出嫁有失地风险,未嫁也有失地的风险。调查显示,流动妇女出嫁后在娘家的土地让渡给亲属的比例为23.5%,被集体收回的为49.6%,仍归本人的为20.2%,但也只是空挂名而已。到婆家后,在婆家村拥有土地的占51.2%,没有土地的占43.1%。对妇女财产权问题台湾学者林端博士认为,20世纪30年代,民国政府制定《中华民国民法典》时,因受西方民法中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规定的影响,做出了中国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的规定。但70多年过去了,这项当时极具进步意义的法律,在今天的台湾地区实施困难,特别是乡下,父母还是不愿把遗产留给女儿,许多女儿被迫签下放弃继承书,原因是这项规定严重违背了中国传统民间法的规则。由此可见,在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立法工作可以引导,但很难超前,任何超现实主义的立法,终将因其背离现实而落空或打折。同时也表明,在民事私法领域没有本土民间法支撑的法制改革,因为缺乏普遍的民意,在执行中要么打了折扣,要么被束之高阁。

(四)国家婚姻法与民间婚姻法的冲突在我国西北回族聚居区,结婚的形式有三种,一是领取国家法定的结婚证,二是举行世俗的婚礼(摆婚宴),三是举行伊斯兰教的教礼(念“尼卡哈”,或写“伊扎布”)。不同的人选择了不同的形式来缔结自己的婚姻。尤其是回族乡村,女子十六七岁出嫁,男子十八九岁娶妻,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不够法定婚龄,甚至不够已经针对回族降低了婚龄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男20岁,女18岁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无法办理结婚证,乡村大部分回族青年选择了教礼加世俗婚礼。在乡土社会中这是一种典型的婚姻形式,为乡土社会广泛认同。但它引出的问题是,一旦婚姻出了问题,离婚、一方死亡,这时处理家庭财产关系时,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就显现出来了。而此时,依据国家法的一方显然获得了绝对的优势。村民在处理生活事务时,对法律的遵守有极强的选择性。当各方都以自己的利益选择法律时,村民利益的冲突就表现为法律之间的冲突了。案例6:吉某诉李某案。1999年冬,安徽省凤阳县石塘村发生了一起案,新娘吉某在婚礼不久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状告新郎李某。原来该婚姻为家庭包办,新娘本不愿意,在家人强说下勉强成亲,但却在当晚拒绝与新郎同房,随被。该案如以民间法的视角看,充其量是家庭矛盾,抑或家庭暴力。但2000年6月6日,凤阳县人民法院以双方未领取结婚证,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定李某罪成立,判决有期徒刑3年。

(五)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当代民间习惯法的第一表现形式是村规民约(在这一点上笔者与谢晖教授的看法正好相反。见其作《当代中国的乡民社会、乡规民约及其遭遇》,《东岳论丛》2004年7月)。村规民约可以说是民间法的最高表现形式,它有稳定而明确的文字表达形式(无论以何种语言、文字),他们都有着特定的制定机构———村民大会,还有执掌机构———村委会,有着自己一套立法、执法乃至司法的机构。这也是它能够在民间运行甚至是强有力运行的原因。

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调适

就目前总体来看,民间法并不总是与国家法相冲突,就是在本文上述引用的西北地区偏僻回族村落的村规民约,其在大方向上也声称遵守宪法、法律。尤其在公法范围内,民间法有意无意地停止在公法的边界之外,而更多调整的是私法领域中的婚姻家庭、继承、收养、邻里关系以及劳动生产等范围内的事务。国家法在这些领域有时不如民间法更有效,更能够获得社会认同。因此如何发挥民间法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就是一个重要问题,在这方面江苏省宿迁市法官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案例。

(一)法庭综合运用国家法与民间法处理纠纷案例7:张用军继承案———东部地区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协调的经典案例(《今日说法》2012年9月3日,《真假女儿》)2012年5月25日,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居民张用军因车祸身亡。随后围绕着张用军的后事处理遗产继承等问题,死者的堂弟张用道和死者的姐姐张运平展开了激烈的争议并诉诸法院,双方都主张继承遗产,处理后事。如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姐姐张运平应该继承赔偿款,但按当地乡村习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张用军是不能在张运平的主持下安葬在张家祖坟的,同时,张运平也无法将弟弟安葬在夫家的墓地。如果让死者的堂弟张用道继承并处理后事,又有违现行继承法。最终,宿豫区人民法院运用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由张用军的堂弟张用道安葬张用军,安葬费2.2万元包干使用,张用道方面继承遗产的30%,张运平方面继承遗产的70%。在僵持了43天之后,张用军终于入土为安。而就法律而言,这是一次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妥协或合作。而把二者联系起来的纽带,恰恰是国家的法庭。对于一味排斥民间法的人们没有意识到,在民事私法领域中,公民对规则的认同,是要比规则本身“公正”更重要的事情。公民对一个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同,常常是由于它符合了公民心中所认同的民间法规则。因此,在民事权利救济中,合意重于公平,约定大于法定。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把民间法的许多东西全部归于落后、封建糟粕来对待,努力在一切领域推行从西方移植来的国家法。其结果是新的法制未能矗立,旧的秩序却已破坏。先生早在50年前就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后果,指出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村产生了副作用,破坏了乡村原有的礼治秩序(当然礼治并不都是好的,如祥林嫂的故事———笔者),却没有能够建立起新的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更重要的条件是当地群众的认识、思想观念的变革。否则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旧的礼治秩序被破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贺卫方先生对此也深感忧虑:一方面,立法变成了单纯的国家行为,一般的组织、团体不得染指法律的制定,国家的法律成为强势“话语”,民间的法律愈发削弱。另一方面,国家法的民俗基础被极度忽视,更有以立法改造直至摧毁民俗的情况。一些我国民间长期遵守的行为规则在没有严肃论证和立法辩论的情况下被禁止,殊为可叹。

(二)西部民族地区宗教人员运用民间法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况西部地区多元法律的存在使得西部社会成员尤其是少数民族有了进行多重选择的可能性,在处理纠纷时,他们大都倾向于选择双方都自愿遵循的规则,选择有可能获得更为有利后果的规则。也就是说,以机会主义的态度来选择“交易成本”最小,但收益最大化的规则是西部少数民族解决纠纷的一种经验认知,或者说是一种实践理性。一般而言,由于他们考虑到在运用国家制定法时的不经济,以及由于知识的局限(国家法与民间法是两种不同的知识资源)而不能预测要引起的风险以及相应的机会成本(如审判久拖不决、判决不能执行等)。因此,他们往往更倾向于优先动用本民族的习惯性法律,而将国家法予以置换或规避,即所谓“私了”。观察发现,在更多的情形之下,国家法被民间法规避乃是当事人基于某种“法律经济学”的考虑,即“理性”考量国家法与民间法两种争议处理机制的成本和收益,最终可能会选择交易成本最低的民间法来处理纠纷。下面便是一个典型的个案。案例8:甘肃临夏清真老王寺教长祁海明阿訇告诉笔者:1996年8月,一个郊区回族老太太进城走亲戚,不料遇到车祸无常(死亡———笔者)。城里亲戚不知她来,乡下家里以为她已经到了城里。车祸现场无法收拾,当地交通警察也不知如何处理,担心因此出现大的民族纠纷,因为肇事方是一位汉族司机。但天热“埋体”(回族指遗体———笔者)无法久放,最后交警部门找到老王寺请求帮助,祁海明教长很爽快地答应了他们的请求,带领寺里的“满拉”(学经的学生),按照回族葬礼的标准规程送了老人,许多天后老人的子女赶来,在悲痛之余,为老王寺能够主持自己老人的入土仪式感到庆幸。同时在祁教长的调解下,他们也很快与肇事方达成后事处理协议,避免了一场可能演化成民族纠纷的民事案件。案例9:甘肃广河县(回族自治县)交警大队,深感处理交通肇事纠纷的困难,决定适应当地居民大部分是回族的特点,聘请当地著名阿訇参与交通事故的后事处理。过去行政部门处理交通事故面临一大困难,他们只能依据行政规定来确定事故赔偿额,而这与被侵害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期望往往相差较大,常常处理不下去。阿訇们手持两端,运用自己的宗教知识,特别是凭着自己的崇高威望,往往能够通过调解把相互对立的双方的工作做通,使他们达到和解,由此用非诉讼方式解决了大量的诉讼问题。案例10:2006年11月22日7时左右,一辆昌河车驶至宁夏吴忠市上桥牛家坊村一队时,司机张某为避开从路边窜出的一个小孩,将路边一农户的铁大门撞倒,大门将恰巧从门后经过的回族户主马老汉砸伤,后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突临灾难,马老汉家人悲痛欲绝情绪激愤,这时道道渠清真寺阿訇何振贵等人迅速赶到现场,经及时调解,有效制止了矛盾的激化,并促使双方达成了12.8万元的意外身亡赔偿协议。在一系列政策的鼓励下,宁夏形成了以赵万刚、段文海、康伏海、王金玉等阿訇为代表的一批调解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团队,在基层、在民间有效地化解社区纠纷,减少社会矛盾,避免大的社会冲突的发生,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民间法向国家法的转化及国家法对民间法的吸收在法律多元的当前中国社会中,民间法并不是独立地存在着,它在与国家法的相互博弈中,既有冲突又有合作,并且为国家法制的完善发出需求的信号,使立法机关及时地知道国家当前最需要什么样的新法律、新制度来给经济及社会发展护航。而且一旦时机成熟,在民意基础广泛时,国家法将吸收民间法中的某些部分,将其上升为国家法。通过对民间法的考察,将比较常用又与现行法律可相协调的内容上升为制定法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一个协调契机。其实,将民间法上升为国家法是近年来国家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1999年继春节之后,清明节、端午节也已经进入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彰显了国家法对民间法的认同和吸纳。在宁夏,从2010年起,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将伊斯兰教传统节日开斋节、古尔邦节定为宁夏的法定节日,全区各族公民各放假2天。这是国内少有的针对一个少数民族的传统宗教节日立法放假的情况。此前,1981年宁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外,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大幅放宽了回族公民的婚龄,使法定婚龄与实际婚龄有所接近,扩大了适婚人员数量,增加了婚姻法保护的家庭。与此同时,把阿訇的社会调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给予支持。近年来,宁夏有计划有系统地在清真寺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本寺教长、阿訇或寺管会主任担任调解员,并制定了书面化的工作制度,使得这种民间法的适用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增加了这部分民间法适用的稳定性和可监督性。下面抄录一份吴忠市吴南清真小寺民族宗教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吴南清真小寺民族宗教纠纷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节选)(吴南清真小寺位于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该文件为笔者2011年10月做田野时抄录)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赏罚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包括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由以上制度可见,这种民间法的内容,由于有国家的支持,在一些地方已经起着准司法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程序是现代的或时代的,但这些宗教人员在处理纠纷时所依据实体法常常是古老的、传统的、民族的和宗教的。这样的搭配似乎不沾边,但它确是当代中国西部乡村社会的法律现实。乡民们生活在或高或远的国家法治下,同时也生活在须臾不离的民间法治之中。就回族而言,有回族的地方就有清真寺,有清真寺就有阿訇。他们不但在本地服务于乡民,还随着乡民的流动前往东部、南方开放城市继续他们的职业。例如在广州就有青海化隆县马阿訇,他在广州不但调解当地人与化隆回族之间的纠纷,还调解化隆回族与广州其他外来人员纠纷,同时还代表化隆回族与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从而备受化隆县政府和广州市政府关注。被化隆县政府驻广东省办事处临时聘请为调解主任,没有工资,也不享受相关的待遇和级别,在广州的化隆人称他为马主任。

三综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