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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28 16:58: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尤其是在十以来,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 使得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较大的不完善之处, 比如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 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 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等问题较为明显。因此,必须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分析, 以强化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晚, 但是发展速度较快,在仅仅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 使得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之一。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却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在仅有的法律法规框架下, 其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能力十分有限, 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工商监管等方面,相关的审批程序过多,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其进行了完善, 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全面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很多中小企业也难以借助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实现突破性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举步维艰。

2.法律法规干预过多,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从经济学原理来看,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必须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才能提升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 其各项思想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十分严重, 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严重受到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因此长期以来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力度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但是, 其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还没有全面得到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因此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暂时得到不充分的发挥。

3.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同时又存在诸多的弊端, 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督, 以此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作为一只看得见的手, 其在市场经济监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实现这一目标的。但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因此其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各地区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紊乱现象, 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 使得市场经济自身的诸多弊端不断显现,最终不利于提升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

4.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足,难以有效遏制寻租等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在执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现象依旧得不到有效的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很多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 其借助于自身所掌握的垄断权利,不断出现寻租等违反市场经济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这不汉使得社会资源受到浪费,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十以来,我国政府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不断加大对国有企业的改革, 但是寻租行为依旧难以得到遏制,这是当前我国政企分离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对策建议

1.更新理念, 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进行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想充分完善和发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必须要全面更新理念, 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完善。一方面,要摒弃传统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思想, 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使其全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要充分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经验,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对其进行修正和完善, 使其能够充分服务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减少法律法规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职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是判断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市场经济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都留下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要全面借助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思想, 以减少政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使其能够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职能,减少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合理干预, 使其能够充分有效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 以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为理念和方向,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建设, 以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3.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职能,一般而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有其自身的诸多弊端,因此要想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长期发展,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强化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充分结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指明方向, 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法律框架下取得自由的发展,避免各地区为了提升经济发展总量而出现膨胀发展, 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健康有序进行,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应有的作用。

4.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难免出现一些违法行为, 比如寻租等。因此,在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全面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强政府对国有企业等发展的监督管理职能, 使其能够在公开、公正、透明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下取得一定的发展,尽量实现政企分开,避免国有企业及其个人出现寻租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要求,因此必须要给予其充分的重视。

第2篇

关键词:艺术衍生品;艺术大众化;艺术品市场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精神需求也日益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众对艺术本身及艺术衍生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艺术衍生品有利于缩短普通民众与艺术之间的距离,使得艺术更加的生活化与大众化。同时,艺术衍生品作为艺术作品的派生物,同样具备一定的收藏价值,因此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与喜爱。本文在概述艺术衍生品基本情况及我国艺术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之上,探讨了提升艺术衍生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方法。

一、艺术衍生品的概述

人们精神需求的增加与艺术品高昂的价格形成突出的矛盾对比,推动艺术大众化的快速发展。艺术衍生品在这样的背景下得到快速的发展,成为人们喜爱的艺术形式。艺术衍生品,即以艺术品的派生作品,在这一过程中艺术衍生品既具有一定的艺术收藏价值,又被赋予了一定的商业价值,最大程度上满足普通大众对艺术品的需求,推动艺术大众化及生活化的实现。艺术衍生品种类繁多,包括动漫衍生品、电影衍生品及绘画艺术衍生品等形式。

二、艺术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1、艺术衍生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艺术衍生品形成的特殊性,与其有关的一切商业活动必须得到艺术作品的原作者的授权方可开展。这一过程中,原作者的授权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有效权利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维护与保障。就我国艺术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而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导致衍生品市场发展混乱。2、艺术衍生品创意性不足就我国目前艺术衍生品市场现状而言,艺术衍生品的形式主要集中在复制层面,将艺术作品或者电影、动漫中人们喜闻乐见的形象复制在一些商品之上,已起到增加商品卖点的作用。但是,这样的艺术衍生品缺乏二次创作的价值,创意性不足,工艺不够成熟,很难满足人们对艺术的需求。3、艺术衍生品销售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就我国目前艺术普及程度而言,相关艺术机构较少并且发展有所欠缺。在这样的背景下,艺术衍生品销售渠道较为单一,受众面较为狭窄,不能及时有效地挖掘潜在客户,因此错失销售的最佳时机,从而导致艺术衍生品的销售存在一定的弊端。

三、提升艺术衍生品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方法

1、改善艺术衍生品设计方法艺术衍生品的设计方法是保障其质量的根本所在,因此在促进艺术衍生品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要改善艺术衍生品的设计方法:加强艺术原作提取质量,在原作提取中可采取局部与整体提取两种形式。例如,在对梵高《向日葵》进行衍生品创作时,以瓷器(一套茶具:4杯,1壶)衍生为例,可以采取局部提取元素的方式,分别提取《向日葵》作品中的花的形象于瓷器中,其中五件瓷器各自拥有一朵向日葵的姿态,每种姿态均不同。最后保障五件瓷器摆放到一起可以体现《向日葵》作品的整体布局与形态。这样一来,既保障每件瓷器选取角度的独立性,有能体现作品的整体性,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与审美特性。2、拓展艺术衍生品销售渠道艺术衍生品作为艺术作品的派生产品,其具有一定的艺术性,但是其同时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其销售渠道的拓展,以此提升其市场竞争力。艺术衍生品的常规销售渠道集中在博物馆等场地,局限性较大,不能有效地挖掘潜在客户。因此,要利用当今社会网络技术的便利性来拓展其销售渠道。例如,在艺术衍生品的销售过程中可以适当地运用电商销售渠道,建立电商销售平台,形成特色的专题展示厅,将同主题的艺术衍生品图片陈列其中,同时配备相关文字介绍。并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解答,以此满足消费者的需求。3、建立健全艺术衍生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艺术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提高艺术衍生品市场竞争力的基本条件,因此,相关部门要大力建立健全艺术衍生品市场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例如,相关部门在调研艺术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地区艺术场馆状况及艺术作品形态特征,制定艺术衍生品设计生产授权规范,从根源上保障艺术衍生品及艺术品的合法性,杜绝山寨产品的肆意。同时,开展知识产权及艺术衍生品授权相关知识讲座,提高群众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结语

艺术衍生品将艺术融入于生活之中,实现了艺术的生活化,同时也增加了生活的艺术气息,具有长足的发展空间。但是,就我国艺术衍生品发展现状而言,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于解决。为了解决我国艺术衍生品市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干涉力度,把握好衍生品设计这一根本环节,创新设计方法及设计理念,并拓展积极有效的销售渠道,以此更加有效地推动艺术大众化及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雷茜.艺术衍生品发展现状及趋势[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4,29(5):92-94.

[2]翟晶,孙中伟.博物馆艺术衍生品现状的反思[J].未来英才,2015,(6):4-5.

第3篇

关键词:网络环境档案信息制约因素对策

中图分类号:TN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9(c)-0193-02

在信息瞬息万变的今天,利用网络平台获取信息资源己成为人们最熟悉和最常用的方式,档案作为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环境下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利用者的需求,顺应时展潮流,无疑也是推动档案事业发展的新契机[1~3]。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如何科学、快速、健康地开发利用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值得我们不断探索和研究。

1网络环境下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在网络环境下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实际上是通过把馆藏信息资源进行收集、整理、鉴定、编研等一系列过程,挖掘档案信息资源,借助网络平台提供利用服务,实现档案最大价值和发挥档案最大作用的一种服务手段[2]。我国在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虽然在十年多的时间中实现从无到有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和进步,但是,其总体发展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制约因素。

1.1 网络环境下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缺乏配套的标准体系

档案网站缺乏统一的标准。我国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主要借助档案网站为网络平台进行提供和利用,从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我国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己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及巨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档案网站缺乏统一标准体系,各档案网站功能不一,质量参差不齐等。馆藏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缺乏全国统一标准。档案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根基,因此也是制约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因素之一。档案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建设与以往前几年相比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正由传统纸质档案管理模式向纸质和电子文件并举的档案管理模式转变,在转型过渡阶段仍存在不少制约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因素。

1.2 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知识产权问题[3]。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版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是凝结了劳动者智慧的结晶。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过程凝结了档案工作者的智慧与劳动,具有独创性,因此档案信息资源也要受到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是否认定为知识产权的度很难把握,实际操作性不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形成者和利用者的相关意识淡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未进行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因此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知识产权的问题未能够及时解决,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公民隐私权问题。在现在网络信息触手可及的情况下,我国的公民隐私权并没有完全受到重视和保护,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健全。

1.3 档案机构缺乏复合型人才

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人员服务意识不强。与以往传统的档案提供利用服务方式相比,长期的“重藏轻用”服务观念不符合新时期的发展要求,现阶段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服务正在由被动服务转为主动、被动服务并举的方式,服务模式由管理型转为服务型,因此在传统档案管理思想向现代档案管理思想转变的过程中,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识和主动性还有较多欠缺。档案管理人员知识结构较单一。现有的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知识结构比较单一,虽然对于传统的档案管理业务比较熟悉或精通,但在网络环境下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却存在知识能力不足的问题,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可以对己开发出的档案信息资源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录入、对网站后台进行简单的添加或删除,但是万一出现任何系统问题、数据库架构需要调整以及网络问题需要防范等技术问题,大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就束手无策了。因此,现在档案管理队伍严重缺乏系统掌握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等的综合型人才,不能顺应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要求。

2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对策

如何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以保障和推动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顺利发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也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4]。我们认为,应突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2.1 加强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标准化工作

档案网站是提供档案信息资源利用的窗口,通过档案网站这个平台实现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提供利用服务,是当今时代最流行最便捷的服务方式。因此在档案网站建设过程中必须要以人为本,在提供利用服务的过程中要把用户至上作为服务原则,设置的每个功能都要有利于公众访问和利用。这就要求档案网站建设从需求分析、版面设计、功能定位等各个方面都要实现档案网站建设的标准化,既有利于对档案网站进行考核、监督和测评,又有利于档案网站建设的不断完善发展,有利于实现档案网站的集群化管理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

2.2 建立健全网络环境下开发利用的安全防范措施与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网络技术建设,确保网络档案信息资源真实可靠。从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制约因素中得知,保护网络档案信息资源有内因和外因二部分组成,因此,在加强网络技术维护的措施上也要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着手。其中内因主要在于档案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网络维护意识和技术水平,建立相关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数据传输技术、档案信息网络控制技术、访问权限设置以及其他防御和控制技术来保护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资源安全。要对计算机操作系统、服务器、档案信息数据库等进行定期更新、升级、杀毒,以免出现系统漏洞导致病毒侵入。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中也应该完善相关的操作规定以免因内部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不法分子侵入的机会,不断补充在网络环境下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加强人员职业素养,让档案管理人员的服务理念、职业道德水平和职业素养与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外因主要在于提高维护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抵御外部攻击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制定相应的档案信息伦理规范及具体的法律法规,对不法分子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惩治,并且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对网络上的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异常情况立刻处理和跟踪解决,以免被黑客恶意攻击、篡改、删除,造成系统瘫痪等巨大损失。建立健全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络环境下,档案事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维护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具体法律法规及制度,并做好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和兼容性,使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更科学更完整。在触手可及的网络环境下,让公民积极利用己开放的档案信息资源的同时,又要培养档案用户和档案工作者的档案信息伦理意识,正确使用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资源,保护档案信息资源不受污染,不被滥用和恶意篡改。档案信息资源管理者应制定各种使用规范和细则来约束和告知利用者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根本上避免一些因不知而为之的误操作行为。档案信息资源管理者应对利用者进行监督,发现不良异常情况及时查处。档案信息资源管理者也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故意泄露档案信息资源牟取私利,违反档案信息伦理,一旦查出必将严惩。要健全和完善的保护档案信息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准绳,以档案信息伦理为约束,保护档案信息资源不受侵害。档案信息伦理是道德的约束,而保护档案信息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则是强制性的约束,因此用道德的约束和法律强制性的手段一起控制和保护档案信息资源不受侵害是最有效的保护措施。

2.3 培养复合型档案管理人才

增强档案工作者的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档案用户提供利用服务。档案工作者的服务意识现在正处于由被动服务方式向被动与主动并举的方式的转型过程中,在此阶段必须要加强档案工作者的服务意识,要以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动力,通过网络平台了解用户的需求,与用户建立良性互动平台,积极地与利用者进行交流,及时反馈档案利用者的各种意见建议和需求以及投诉等,及时解决用户在利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建立FAQ(常见问题咨询机制),将利用者利益与需求放于首位,形成一种“为利用者而开发,为利用者所服务”的服务观念,一切以利用者为中心的档案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利用者提供所需的档案信息资源。改善档案工作者的知识结构,培养适应网络时展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如果档案工作者没有良好的知识结构来维护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仅靠档案信息系统外包模式,档案工作人员简单的录入工作和相关信息的上传工作,很难全面了解本机构提供档案利用的需求,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就会不全面,更难实现对已开发的档案信息资源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维护,有效的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更是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在网络环境下我国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在其发展历程中已取得初步的成效。对于目前网络环境下开发利用工作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制约因素,相信在未来发展的道路上也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档案网站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档案人才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公众档案意识及档案利用意识和能力的不断提高等都会迎刃而解,并且能够开发出以多种形式展现的多种多样的档案信息资源,通过各种网络平台或途径开展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服务,让利用者随时随地可以获得已公开的各种信息,发挥档案自身的最大价值,满足社会各界的利用需求,使档案信息资源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各界,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档案事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碧莲.网络环境下的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利用[C].新时期档案工作论文集,2005.

[2]邓有海,田洪文.浅析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J].北京档案,2002(8).

第4篇

论文关键词 转继承 财产分配 夫妻财产制 遗嘱继承

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国的贯彻和实施,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战略的首要环节。我国民法法典的编纂工作也已经全面启动并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有望弥补我国在《继承法》中相关法律条款的不足,使转继承制度和财产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规能够更加完善,从而使我国相关转继承方面法律问题的解决能够有法可依。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也常碰到转继承的相关问题,尤其是涉及到转继承的财产分配问题,而司法机关审理同类案件时的最终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司法机关在审理时所参考的法律标准也不尽相同,这样的现状给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关于转继承和财产继承权的相关规定

所谓的转继承,指的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继承人因为某种不可抗力而死亡,进而无法对遗产进行实际继承时,该继承人在死亡前的合法遗产继承权利由其继承人代其执行。最终对遗产进行实际继承的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在法律上可以称为“转继承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中对转继承人进行了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转继承的发生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被继承者在死亡之后,其财产还未进行分割;其合法继承人死亡;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继承人的死亡发生须在上述时间之内,尚未获得遗产,而且没有放弃遗产继承权。

2.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由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才能进行直接分割。

3.转继承人所能够继承的遗产份额是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部分。

4.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其他合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转继承人。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国的转继承制度和转继承人做了明确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且遗产分配前是转继承实施的必要条件。

对于转继承的财产分配我国民法法典在《继承法》中没有进行明确阐述,但人们必须对财产的继承权有相关的了解,它对于理解转继承财产的分配起到参考作用。财产继承是继承者对死者的遗留财产的一种合法占有。死者在继承关系中可以称为“被继承者”;而继承人则是遗产接受者。所谓的遗产,指的是死者所遗留下的所有个人合法财产。财产继承权指是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我国的财产继承权具有以下鲜明的法律特征:

其一,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关系密切。继承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财产所有权是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而继承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

其二,继承权与特定身份相联系。继承权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转继承人也受限于这种人身关系之中。《婚姻法》对夫妻、父母以及子女的相关继承权进行阐述,夫妻可以相互进行遗产继承;父母与子女之间也可以相互进行遗产继承。我国的《继承法》第10条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其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具有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依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和死者留有遗产的法律事实为前提的。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势发展的今天,夫妻的财产和内容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如何对夫妻的财产进行定义、进行划分,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确保夫妻的财产不受侵害,夫妻的财产制度便自然而然地纳入到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成为法律保护的重点。夫妻财产制度是一种适用范围极广的与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等密切相关的财产制度,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夫妻债务的清偿;家庭生活等费用的支出;婚姻关系终止时,具体的财产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

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具体规定了夫妻财产关系的相关内容,由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构成。分别财产制度指夫妻双方个人多得的财产有个人进行管理和支配的制度,其中不排除双反对一部分财产进行共同管理的一种法律法规。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具有对财产进行合法占有、管理、支配的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法律还是相对比较健全的,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含义、对夫妻财产的划分、对夫妻财产的合理分配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婚姻法》中对夫妻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也做了具体的归纳和总结,包括如下几项:

1.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我国《婚姻法》第17条中对夫妻的共有财产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以及知识产权等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者赠与的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其中不包括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9条中对夫妻的财产归属约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上述财产的归属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一般以书面形式出现,且约定中不包括或不明确的部分可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夫妻财产归属约定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约定中规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

2.相互抚养也是夫妻之间的合法义务,因此一旦一方不履行该义务,那么需要被抚养的一方有权向对方索要抚养费。

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只有夫妻财产制度得到我国法律的有效保障,才能够更好地确保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地位,确保夫妻能够齐心协力,对其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妥善保管、经营,来确保家庭的稳定和谐。

三、转继承人对财产的有效继承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转继承人而言,财产的继承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也可以称为“无遗嘱继承”,指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并未以任何形式留下遗嘱,因此其遗产的继承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进行。继承人以法律中规定的范围和顺序对被继承人的财产进行合法继承。我国法律主要以关系的远近,即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等以及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依赖程度为依据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明确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婚姻关系,子女以及父母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血缘关系,因此他们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及相互依赖程度较之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言相对较远,因此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我国《继承法》依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另外一种继承方式是遗嘱继承,即公民用书面或口头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遗产进行合理的划分。遗嘱继承往往将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规定份额分配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遗嘱是实现遗嘱继承的重要内容,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也对遗嘱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在遗嘱确立时,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设立与内容均由遗嘱人自愿订立,而非某人或外界环境的胁迫下所立。遗嘱中的内容完全真实,不存在仿制和伪造等行为。

3.遗嘱的内容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违反相应的国家政策,对于法定继承人当中的弱势群体,即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合法继承份额不可随意减少或取消。

对于转继承人而言,两种继承方式对其都是有效的。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会对转继承的发生产生影响。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死亡的,其遗产则由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指定遗嘱继承人在接受继承前死亡,且在继承开始后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权时,其实际上已经享有或获得了遗产继承权,因此应由其继承的遗产则由其合法继承人所承受。如果在继承过程中,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那么转继承人应该遵循遗嘱继承的顺序进行财产继承。

第5篇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为网络信息技术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互联网已经广泛应用到人们的学习、生活中,新形势下的网络财务管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打破了传统财务管理的束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基于此,本文以分析网络经济时代下财务会计管理存在或潜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在这个基础之上找出其应对对策,以此为广大研究者提供强大理论支撑。

关键词 :网络经济时代 财务会计管理 问题 应对策略

我国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的财务会计领域也同其之间有效的结合而成为一种新的形式,网络经济时代的财务会计管理通过科学化、系统化网络管理模式,能够提供实时、动态的财务信息管理,拓展了财务管理的功能,是传统财务管理所不能够实现的。与此同时,在特定条件下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可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远程化操作,具有集中化处理和更新速度快的特点。无论网络经营主体还是市场经营主体等其它形式都改变了以往状态,变得更加高效和快捷,财务会计管理也在这个过程中发展壮大,而这也成为了本文研究的关键所在。

一、分析新形势下网络经济时代的财务管理存在或潜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尚需健全。在查阅实际资料结合相关实际后发现,我国现阶段的网络经济时代下的财务管理,其在制度上急需完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财务会计软件方面,我国并没有出台配套法律体系;其二,在产权保护方面,没有对我国财务软件的产权进行科学化、系统化管理,市场中出现盗版软件,因而会计人员侵犯他人权益的事情也屡见不鲜,严重阻碍着我国会计软件的更新速度,最后,网络经济时代下财务会计管理缺乏相关法律保障或者存在“真空地带”给予部分不法人员谋取私利的机会。

2、会计信息安全问题。财务会计管理中确保信息安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直接作用于企业的正常运行,其也是网络经济环境下财务会计管理的关键性因素。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要想根本性实现财务会计管理,就不可避免的进行数据传输,在特定条件下,倘若计算机被黑客攻击或者是受病毒感染,不仅会影响数据接收,严重时会丢失信息甚至于系统崩溃。

3、会计信息系统标准化进程比较缓慢。我们都不难发现会计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都在依靠自身的优势努力转变发展方向,前者由传统的核算型向管理型方向的转变,后者则不同于前者其由之前的功能综合化向技术集成化方向发展,但是就目前形势来看,会计软件的适用性比较强、应用范围管,但是其专业性有待加强。而会计信息系统能够满足部分需求者需要,但是其缺乏标准化定义,换一种方式来说企业不能够找到合适的落脚点,致使其设计出来的软件不能够满足实际需要。

4、会计信息风险问题。在传统财务会计管理我们都知道使用的是书面形式完成,在各项流程完成之后才会进行签字盖章工作和后续审计工作。但是网络经济时代下的财务会计管理则不同,其各项工作都通过互联网完成,传统的签字盖章工作被完全替代,从另一方面来说,倘若在数据传输过程中被他人窃取、伪造都不能够发现,无疑为网络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埋下了巨大安全隐患。

二、新形势下解决网络经济时代的财务管理存在或潜在问题的策略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是一切工作顺利进行的保障,基于此,我国应该针对网络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利益。与此同时,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因为我国的网络财务管理相对来说起步比较晚,还处于初级阶段,再者,能够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法规准则,为网络会计管理提供一个稳定的内部发展环境。在软件方面也应该如此,应该统一审核标准,对于已经通过审核的软件,应当保证统一管理,对于未通过审批的软件应该加强其管理,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严格管制,根本性杜绝垃圾软件影响市场秩序,阻碍网络会计管理的发展。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之后,要做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以完善的立法形式避免侵犯产权以及盗版软件问题的出现。值得一提的是,网络会计管理的发展也需要互联网管理的稳步推进,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互联网管理和网络会计管理的共同发展。

2、建立内部审计机制。从企业发展的角度来说,其内部审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内部审计能够有效地对企业各个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相关人员利用权责之便谋取自身私利,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当然,这需要企业相关会计人员明确自身职责以及网络环境的特点,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不断探索新的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的同时,确保工作效率最优化,最大限度的满足工作需求。再者,作为国家审计人员,应当不断更新自身工作理念和创新自身知识结构,在业余生活中尽可能的学习互联网技术,以便于全身心投入到工作过程中,为企业创造更大的收益。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新形势下只有综合能力强的人才才能够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对于企业会计人员来说也是如此,只有采取多种方式提升自身技能,充分认识网络风险,才不会被社会淘汰。而企业也应当如此,立足长远发展,加入对专业技能过硬、综合素养高人才的培养,使其能够熟练掌握网络时代下的会计工作,再者企业还要在原有基础上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培训结构的同时为人才更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奠定坚实基础。

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为我国网络财务管理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发展机遇,因此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应该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或者避免网络财务会计管理特有问题的发展,进而为网络财务管理健康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内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宋嘉骞.财务管理在网络经济时代的创新[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1(01).

[2]李艳国.中小企业融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10).

[3]李莉.网络财务管理建设策略分析[J].企业导报.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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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国内视频分享网站“土豆网”的口号是“每个人都是生活的导演”,这意味着人人都可以参与媒介传播,人人都可以扮演观众、听众甚至是导演、演员。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人人都可以将导演的故事于网络中,但是由于很多网民的产权意识淡薄,作品权益难以维护。有学者认为网络草根恶搞是微电影的早期雏形,而网络恶搞的标志性事件《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也是网络版权争议的标志性事件,2005年胡戈对陈凯歌新上映的电影《无极》中的画面进行重新剪辑,结合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栏目《中国法治报道》的对白,恶搞了一部长达20分钟的网络短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曹新明表示,陈凯歌导演的《无极》是电影作品,一经拍摄完成是自动产生版权的,意味着受到法律保护。而胡戈引用摘编电影《无极》的大量画面形成10分钟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有可能构成对原电影著作权的侵犯。2006年2月,陈凯歌胡戈,之后胡戈向陈凯歌道歉,此事件才得以了结。在企业运用微电影营销兴起之时,网民们的产权意识相对淡薄,国家对网络微电影的相关法规尚不健全,版权难以得到维护。笔者有这样的担心,企业运用微电影方式进行营销非常成功之时,其他企业是否可以随意地对该作品进行翻拍或恶搞,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违法广告难以监管

企业运用微电影进行营销,商业微电影是电影更是广告,企业利用网络媒体进行品牌或产品宣传有非常大的自由度,因为我国现行的广告法规主要是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监管,由于网络中的广告传播极为简单,只要有网络使用权,就能进行信息传播,从而模糊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的概念。三者责权不分,主体不明,一旦出现虚假违法广告难以追究相关责任。

三、商业微电影营销的产权处置模式

政府制定的各种产权界定规则和法律,主要原则为谁投资、谁所有,合理合法地理清产权归属关系。这里的合理是指依据市场经济基本原理;这里的法是指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但是对于互联网中视频作品的产权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商业微电影的产权处置有三种模式:

(一)强制模式

强制模式是指国家政府通过颁布法令法规形式强制企业在运用商业微电影营销时遵守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模式是行政权单方意志对社会事务的强行改变,通过国家暴力表达为公共意志,法治国家要求行政强制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在全媒体时代,人人都能成为商业微电影营销者,人人都能通过网络媒体将自己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让其他受众接触到,那么这种信息的传播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业微电影营销使得众多广告商找到了容易形成广告话语、快速造成传播效应,提升品牌传播实效的手段。但是,作为信息传播方式,商业微电影应该遵循电影制作的规程,同时应该遵守广告法的要求。网络媒体信息难于监管,网络广告的政府监管相关法律的缺乏是当今微电影营销作品良莠不齐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政府应该运用法律武器,对微电影营销实行有效的监管,这也关系到中国在21世纪的命运和前途。

(二)自主模式

自主模式是指运用微电影营销的创作者通过道德准则约束、实现行业自律,自觉遵守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现代生活中,不管是国家治理、经济发展,还是广告信息的传播,都需要法律规范约束和道德准则的调整。法律和道德是统一的,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对广告信息传播行为规范的必然要求,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商业微电影制作者应认知学习相关产权法规,研究广告法规,真正做到网民们乐见的有影响力的绿色环保的作品。

(三)诱导模式

第7篇

【关键词】经济新常态 环境治理 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环境治理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环境治理存在体制机制性矛盾仍未得到完全解决、以GDP为导向的政府绩效标准影响环境治理的效果、环境治理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等问题。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国的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发展动力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环境治理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治理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环境治理(1978~1994)

改革开放使经济发展进入快速增长阶段,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生产企业的封闭和缓慢发展导致资源的低效利用,造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1978年国家第一次将环境保护列入《宪法》之中,成为我国环境治理的开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环境治理工作有法可依;1983和1989年国家召开了两次环境保护会议,经济发展与环境治理的协调一致性开始得到重视;1992年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开始向清洁能源技术和可持续发展方向转变。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的环境治理(1994~2013)

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经济发展方式落后于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经济增长呈现出高能耗、高污染等特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经济结构失调。1994年我国提出《中国二十世纪议程》,指出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是通过法律、经济等综合手段;1996年印发《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2002年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明确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在于环境保护;2009年在联合国举行的气候变化峰会上我国作出“减排四措施”的承诺;2010年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制定提出建设稳定、安全、清洁、经济的能源体系等环境治理方面的新要求。

(三)经济新常态时期的环境治理(2013-)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阶段,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有所改善,但还存在着经济增长较多的依赖资源过度开发,资源能源高消耗、污染排放高强度、产出和效益低下的等特征。党的十召开后,国家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并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5年,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我国环境治理迎来了新的机遇。

二、我国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性问题仍然存在

我国环境治理机构包括中央、地方两级管理部门,因此,在具体执行中,环境治理工作难免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对环保部门的执行力造成了很大影响,环保部门设置与职能的交叉重叠造成了环境治理的低效率。

(二)唯GDP的政绩考核体系影响环境治理的效果

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默许甚至纵容了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在以环境为代价换取GDP增长的同时,政府为减少财政支出,也不愿进行环境治理。地方政府在唯GDP的政绩考核体系下,很难兼顾环境保护的目标。

(三)环境治理法尚不完善

我国环境治理法律法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已经将环境保护写进《宪法》,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等90多部与环境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600多项地方性环境治理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但是,在危险化学品污染、核污染、光污染等特殊领域以及不断出现的新型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环境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性、逻辑性尚待完善,部分法律法规间存在相互重复、相互矛盾等问题。

三、经济新常态下环境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环境治理管理体制

一是强调环境治理及执行的独立性。在保证司法独立的并提下,增强环保部在环境规制、法律法规的制定等重大问题上的话语权和决策权,避免受到某些“强势部门”、“利益集团”的干预。二是改革环境治理的现有管理模式。对于环境保护工作,将当前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体制转变为部门垂直管理体制,突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机构的独立性,避免环境治理工作受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

(二)建立全面科学的政绩考核体系

政府在建立政绩考核体系时,要增加环境指标、健康指标、安全指标等社会指标,要强调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思想,增加环境治理在政府部门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权重。建立环境治理问责机制,当发生重大环境事故时,对主要负责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三)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

面对环境治理出现新问题,国家要及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及时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排污者的违法成本,对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赋予公众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强化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参考文献

[1]冯卓.经济转型时期我国环境治理的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2016.

[2]周灵.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视角下的环境规制研究[J].生态经济,2014.

第8篇

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中国的一项国家战略。主席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按照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同时,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也在逐步加强,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在取得了很大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不少地区和领域仍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有些还较突出。许多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十分薄弱;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对侵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要了面子,丢了银子”,保护知识产权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执法体制不够完善,部门职能分割,监管交叉和真空并存,执法部门普遍面临着经费不足、执法手段落后等问题;保护知识产权的有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知识产权保护申诉和诉讼时间长、取证难、赔偿金额低,不利于权利人积极维权。这些都成为了当前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知识产权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发展中国家奋起直追、后来居上的必由之路。目前世界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有20个左右,这些国家的共同特征是:创新综合指数明显高于其他国家,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自主创新在70%以上。其背后一个极为重要的支撑,就是他们都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发明创造能得到应有回报。在这方面,我们正面临着紧迫任务。2005年的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世界主要国家竞争力排名中,我国由2004年的24位降至31位,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科技竞争力由2004年的24位降至28位。如果不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创新型国家就无从谈起。

二、保护知识产权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国是一个13亿人口、资源短缺的大国,经济增长绝不能长期依靠耗费资源来支撑。必须加快技术进步,这是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核心所在。知识产权保护,是加快技术进步的经济动力和制度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国竞争能力,完成从“中国仿造”到“中国制造”再到“中国创造”的转变,对于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三、保护知识产权是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一靠形成良好品牌,二靠研发优质产品。特别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才拥有竞争优势。如果盗版、假冒等各种侵权行为泛滥,企业就不会讲信誉,重质量;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不敢买,不再买。保护是向“智慧之火”添加的“利益之油”。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市场,终将被生产者和消费者抛弃,是没有发展出路的。

四、保护知识产权是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客观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成为提升综合国力的关键因素。保护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内容。中国成为世贸成员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高度关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状况,并以此作为评估中国兑现承诺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某种程度上说,能否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评价中国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有效地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才能更好地“引进来”与“走出去”,才能保障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长期有效实施。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强化执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盗版行为,打击商品交易市场的商标侵权行为,加大对侵犯专利权重点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会知识产权管理。

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要针对当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加大打击力度。要研究解决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计算标准、约束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及企业名称、商标和标志模仿知名度高的商标等问题,推动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建设。

三、建立高效的执法协调机制。要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建立跨地区的案件移送、信息通报、配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开通中英文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搭建具有信息服务、案件督办、数据统计、状况评价、监测预警等功能的工作平台,实现执法协调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工作的有机衔接。

四、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与国内外权利人的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咨询和公共服务。在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经济活动中强化知识产权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支持企业运用法律武器和国际规则维护自身权益,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企业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公证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公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审查合同主体相关问题

(一)符合法律规定。1.转包方的主体资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土地承包中,承包方即经营权流转主体,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能够自主控制流转与否以及决定流转方式。而转包方则是同村民小组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等组织签订了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其对承包土地具有经营权,能够自主决定经营权流转相关问题。2.接包方的主体资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承包方可以将其承包土地的部分或全部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即转包。而相关法律法规也规定,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受让方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即农业经营能力。

(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有偿原则、自愿原则以及平等协商原则,这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着重强调任何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强迫承包方进行经营权的流转,否则合同无效。这一规定不但体现了我国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保障了合同的合法性、平等性以及有效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律问题解释中针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的内容及应注意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土地流转合同的相关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方式;5.流转土地的用途;6.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7.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8.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9.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接包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转包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对于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在流转合同条款中的关于流转土地用途的约定中,不能将用于非农业用途约定为流转土地的用途,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旦违反,就意味着流转合同无效而使得整个流转归于无效,非但不能合法有效的流转土地,更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4.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粮补等各种补贴由谁享有。5.家庭承包方式中名为转包合同,实为以地抵债是无效的。

三、合同的备案登记

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当双方流转意见一致后,即明确流转意向,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流转(互换、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方都应当及时告知发包方并进行备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第三十七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若承包方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流转,流转双方都应当以书面的方式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若流转方式为转让时,转包方都应当告知发包方,经过其同意;若流转方式为互换、出租或者转包以及其他方式时,则应告知发包方,及时进行备案。但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当事人往往简化了流转手续,没有进行备案,如此一来,第三方利益往往会因权利义务不明而受到损害,致使流转双方不得不经法律途径解决矛盾。而如果所流转经营权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受到政府征用,则在接受补偿方面,土地承包人也容易产生纠纷,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针对此类问题有明确规定。流转合同在签订后不但流转双方各持一份,还应当向发包方备案,同时在乡镇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通过备案能够更加快捷的或缺土地流转相关资料,若该土地承包权变更或者再流转过程中,若遇到权属不明等问题,能够从相关职能部门快速的查询到相关资料进行对照。所以在进行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公证时,往往会重点审查转包合同,并告知合同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备案,并将不备案的危害以及后果及时告知,令双方明确利害关系,确定自身的权利义务,从而有效规避和预防纠纷的出现。

四、委托问题

依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进行土地流转,即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或者发包方。而在土地转包中,签订土地合同时可以由承包方亲自签订合同,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以及发包方代其对其承包土地进行转包。这里需要着重说明,根据国际惯例和现行的法律规定,自然人、法人委托人进行重要法律行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方能有效。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如果未按法定程序提出证据或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公证证明的,则不能否定公证证明的证据效力。

参考文献:

[1]李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应注意的事项[J].甘肃农业,2014(04).

第10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关键问题

农村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的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1.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农村土地流转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能冒进,更不能不考虑中国实际盲目推进,急于求成,应在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坚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逐步实施。

1.1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

一旦农村土地流转放活之后,城市资本允许进入农村土地,掌握大量资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拥有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佣原地居民耕作,这样就可能出现农民将大量土地卖给城市居民的现象,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强制规定,就会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推行所谓的“规模经营”,通过各级政府的权力,很有可能将大片土地转让到城市居民手中,导致出现城里的所谓“大地主”。而这不是我国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此外,鉴于现阶段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放在首位,对个人最高农地拥有量进行限制,则很有可能出现一边超大规模的“地主”,一边无地农民的情况,导致农村两级分化,影响社会稳定。

1.2坚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

土地制度是农村和我国的基础制度。按照中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允许土地流转的前提是坚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用途不变。

1.3保证土地的使用效率

农村土地流转的出发点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确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从目前农村土地利用情况看,“”,经营规模过小,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从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也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这阻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此,今后必须改变这种状况,一方面,加大先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提高农业生产率,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通过规范土地合理流转,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出现土地抛荒现象。另一方面,改变现有农户家庭半自给性、小规模土地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农民兼业化,追求土地经营目标投入产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2.农村土地流转后的合理使用

2.1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当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土地资源十分有限,耕地数量更是有限,无论从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角度来讲,还是从粮食安全角度考虑,严禁借用土地流转之际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流转后的使用。

2.2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加大土地流转的宣传,提高农民“土地是财富之母”的意识,特别要让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和农村土地流转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熟悉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还应让农民知道,土地不仅仅是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径,因此,一定要规范土地流转,确保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变。此外,还可通过板报、村民广播等载体,让农民了解到除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外,村集体无权在承包期内单方面不签合同、不发证书、解除承包合同、强行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确保土地合理使用。

2.3加强土地流转监管,规范土地农业用途

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的监管,坚决禁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改变农用地用途特别是基本农田用途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建立健全全国各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土地流转主体,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出现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等现象。此外,应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使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并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签证申请,纠正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约定,确保流转后的土地农业用途不变。

3.农村土地流转的产权主体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由于土地权属不明而导致的流转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经济地位、法律地位、财产地位及其职能范围、行为方式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健康进行。

3.1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政策,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因此,有关部门应重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和完善,切实解决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同时,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其他政策法规,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应适当体现均衡原则,即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动态监管和分配。区分情况收回符合条件成员的承包权并再流转或承包给新增人员。具体做法建议将其写入相关规定中,制定成《农村土地承包细则》,使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3.2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完善土地承包手续

要求出让方和受让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流转,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应明确土地流转的方式、流转土地的用途、土地流转的时限、土地流转的数量及费用、土地流转的类型、面积和质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及其他约定等内容。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手续,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4.土地流转的价格机制形成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坟地;坟地法律保护;社会功能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095-03

坟地、墓地都是作为安葬死者的地方,寄托了还在世的亲人的思念,墓深埋在地底下安放着死者的尸体、死者生前的遗物以及一些珍贵的东西;而坟地不同于墓地,坟地是显露于土地之上的,而且一般在坟地周围的一大片空地都不会用来进行生产或者是建造工厂之类的。但是现代用地紧张,我国的人口逐渐增多,需要更多的土地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求。在许多地方就开始了平坟的运动,许多的农村坟地被平整出来,伤害了人民的感情,而且这些土地在被平整之后也没有真正被利用。我国的农村有着大片的坟地,经常因此发生一些纠纷,但是关于坟地的法律很多界定都不清楚,而且国家关于坟地的规定也需要补充。本文就坟地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来分析存在的问题,探寻坟地的法律归属的问题以及坟地自身的社会价值与意义的问题。

一、农村坟地的现状

农村坟地存在于广大的农村地区,虽然为了国家的发展考虑,国家提倡改变传统的土葬为火葬,但是传统的土葬的风俗习惯已经深深植根于农村人民的心中,他们认为人死后总归是要入土的,这样人的灵魂才能得到安宁。而且他们认为坟地中安放着祖先的灵魂,是他们情感的寄托之地。在清明节、春节等传统农耕节日里,他们带上祭祀品去上坟,告慰祖先的亡灵,让祖先保佑他们。目前国家对于这方面没有强制的措施,很多农村地区仍然会采取土葬的形式。坟地的法律归属问题至今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因此围绕坟地产生的纠纷很多。但是在这些纠纷处理中,很难做到保护死者的权利,因为我国的法律条文多针对的都是在世的我国公民,而死者享受的权利是很有限的。[1]在发生坟地纠纷的时候,法院将当事人的血缘很近的亲属们作为主体,但是现实中不是所有的死者都有亲属,没有亲属的死者的权利该由谁来保护?一些无主的坟地里死者的权益又有谁来保护?

将死者的近亲作为法律的主要主体,还没有考虑到近亲对于死者的权利侵害的行为。法律中存在着的个别漏洞以及一些不可预料的问题都成为了坟地纠纷多发而且无力解决的原因。[2]我国曾经有一些地方的坟地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比如说发生在河南周口的平整耕地的运动,引起了当地人们的不满,也引起了国家的关注,为此专门调整了关于坟地的法律规定。所以对于坟地的法律属性的明确是很重要的,而研究坟地的现实社会价值也是很有必要的,这两者之间常常产生冲突。如何很好地平衡坟地的法律属性,以及坟地的社会价值,值得深思。

二、农村坟地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社会经济以一个惊人的速度发展着。与此同时,伴随经济发展的是我国的城市化以及工业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因此直接就导致了我国城市各种用途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用地与农村用地之间的矛盾也因此暴露出来并进一步加剧,并且这种矛盾在沿海的经济发展较迅速的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说,以上海为中心的江沪以及东北江浙沿海等地区的用地矛盾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妥善合理解决这一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环节,也对于我国城市化进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针对上述现象,结合我国国情,在保证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耕地数量的前提下,目前主要有两种手段来解决。首先是将城市一些可以用做建设用地的闲余用地充分进行再利用。[3]比如说广东省等东北沿海的省市,在近年来就针对用地矛盾问题而在城市里面进行了“三旧”改造措施,将城市中其他功能不明显的用地改造成城市建设用地。其次就是将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分析,将农村中一些住宅面积较大以及无人居住的村居、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乡镇政府用地进行复垦改造成耕地,这样就节余下更多用地用于城市建设。当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两种主要的解决方法之外,仍有其他的方式手段可以缓解城市建设用地以及农村用地之间的矛盾,比如说对于一些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合法手续审批就在闲余用地进行建设的民居等其他用途的建设等,相关的部门可以进行清查以及复垦,将这些非法建设用地最终转化为农村用地或者是城市建设用地用来实现两者之间的平衡,从而促进共同发展。

当前我国的专家学者对于农村用地这个问题上进行的相关研究也比较综合全面,总结下来,重点主要集中在对于农村违法建设用地方面的相关法律的制定以及规范上。[4]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趋势又呈现出两个主流研究方向。首先就是对这个问题的综合全面性地研究,综合全面性主要体现在对于农村违章违法的建筑不进行类型上面的区分,不论何种类型种类的违章建筑都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各种类型违章建筑所产生的不同问题,就其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综合性的整理以及研究。另一种研究方向与上文中所提到的研究方向完全不同,这种研究方向主要是专注于某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分析,不断发掘其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深化研究深度。而在近几年,由于我国的“小产权房”现象层出不穷,而因此引发的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也使相关领域的大部分学者对这个现象以及造成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以及研究,研究方向大部分集中倾向于某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上,而这种特定类型的违章建筑就是住宅类型的建筑,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章建筑研究比较少见。这也就直接导致了对于其他类型的违章建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全面,无法对其他类型地违章建筑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5]这就提到了本文中关于农村违法建设坟地的问题,对于农村中违法建设坟地的这种现象,相关的法律文献中几乎没有涉及并规范,这也直接就使得这种现象愈演愈烈。当然,违法建设坟地这一现象所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广泛且零散,涉及到用地建设用途管理、耕地保护、殡葬规范等方面的相关规定,这也就无法对这种现象的法律法规进行一个清晰的界定。与此同时,由于坟地建设本身具备占地面积小、建设地点零散、建设时间跨度大等特点,再加上坟地建设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进行规范重整的难度较大,因此无法进行有效的整顿,屡禁不鲜。因此,针对上述情况以及各种问题,本文就对违法建设坟地这一现象进行概括性的分析,重点介绍对于该种现象的行政解决措施,希望能够对解决违法建设坟地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三、农村坟地的法律属性研究

坟地属于土地的一种,要对坟地进行研究,我们首先要对土地进行研究,通俗来讲,对土地的法律属性进行研究,主要是从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方面进行的研究。[6]在城市当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的,在农村当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整个村子集体的人所有的。使用权指的是对于房屋的建筑、改造等一系列的权利。对于坟地来说它所占据的墓地的土地所有权是属于谁的,而对于那片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方又是谁,我们必须弄清楚。坟地和农村居民自身的住宅用地的属性比较相近,也采取和农村居民住宅基地一样的法律属性。坟地的建造以及坟地内部的一系列财产都属于死者的亲属,因为一般来说也是死者的亲属建造的,但是坟地所占的土地也还是属于农村的集体所有。所有权在死者的亲属这里,一般的坟地纠纷案件的主体当事人也是死者的亲属。但是就像前文所说的,由于时间的问题,很多死者的亲属都找不到了。而且一些案件中死者的亲属却是损害了死者利益的人。关于坟地所有权的法律问题得以解释清楚,但是还有很多坟地的法律问题需要解释,比如说很多人是承包了一些土地在上面去建造墓地的,但是既然是承包的土地,必然就会涉及到一个使用权限的问题,墓地是要存在很长时间的,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的流动加快,这也使得承包了的土地常常会产生易主的情况。尤其是当后世的子孙去祭拜去世很久的亲属的时候,这种问题尤为明显。他们已经离开了这片土地,这片土地的承包权早就已经属于别人了。 而且由于离开土地的时间也过久,很有可能与新的土地承包人没有什么关系,这样一来为祭拜祖先又增加了不少的难度。后代的子孙去祭拜的时候难免会给别人带来困扰,比如说踩坏别人家里的田地等。[7]这些纠纷的处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一般都是现在的主人出于人道主义以及孝道的考虑,允许他们去自己的土地祭拜前辈,但是人情作为一种情感的因素有着很多的变故,万一主人不允许他们去祭拜,又或者是对于土地主人的财产损害过于严重,引起主人反感等都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

四、坟地的社会功能分析

坟地首先是作为在世的人对于去世的人的一种情感的寄托,我国传统上就有这种祖先崇拜,古代人选择坟地的时候要考虑风水,而且一些贵族的坟地是比较考究的,说明古代人对于丧葬的一种重视,而且古代哪怕是贫穷的人家也要最起码的保证可以使自己的亲人入土为安。到了现在,这种丧葬的习俗虽然有所简化,但是丧葬在现代人尤其是受着古代的传统习俗深深影响的农村人来说,还是非常重视的。而且许多农村的宗族关系都要靠对祖先的祭拜来维系。虽然确实有很多人提倡火葬代替土葬,国家也提倡火葬的方式,但是在农村,他们对祖先的拜祭有着很深的传统,很难让土葬完全消失。[8]土葬有着长期的发展历史,而且它的存在是孝道的一种证明,对于维系宗族的感情有着重要的作用,坟地的存在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现代出现的许多平整坟地的事情有着很大的争议,而且引起了村民强烈的不满,在他们的心中,祖先的坟地中安放着祖先的灵魂,祖先会保佑他们的后代幸福生活,平整坟地伤害了村民的感情,也强行断掉了他们的情感寄托。[9]对于坟地社会功能的研究可以让我们更加理解坟地带给人民的一种心理寄托,从而找到更好的方法去解决坟地占用土地过多的问题,而不是强制地平整坟地。

五、对于坟地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研究

(一) 关于保护坟地建设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

就像上文中已经叙述过的内容,坟地整体的权利以及归属是要分为两个部分的,因此对于坟地进行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对于在建设坟地过程中所采用的建设设施以及在坟墓中所埋葬的棺木等物品的最终归属权,都是直接由死者的法律继承人或者是直系亲属拥有,是继承人的合法私有财产。由于我国的宪法进行过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对于坟地所涉及到的相关财产归属权以及其他问题,都可以直接采用民事法律进行解决和界定。而对于那些已经建设较长时间的坟地,虽然说归属权拥有人在短时间之内无法找到,但是坟地相关物品的归属方并不会发生变化,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这些私有财产永远被死者的继承人所拥有。

除此之外,对与坟地中所体现的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顾及到前任所有者,即也要保护死者的相关合法权利。一般而言,在坟地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是死者在生前通过自己的能力进行购买的,因此死者对于这些物品拥有完全的归属权,并且根据自己的意志,有权力对这些物品的最终归属方向进行决定和分配,而后人将这些物品最终放置于坟墓中一起埋葬,也是出于对死者对这些物品的处分权的尊重。[10]因此,只要公民对于自己生前所拥有的物品进行不管何种方式的处分以及分配,并且这种处分得到了公证,在公民死后,这些物品的最终归属权以及处理方式都是由其生前的处分想法进行最终的处理。也因为如此,每个公民在其死后无论是否拥有继承人或者是其他拥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其坟地的安宁都不应该被打扰或者是侵犯。而我国的宪法也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了法律上的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二)关于坟地法律进行保障的相关措施

由于坟地本身所兼备的重要的社会作用,因此关于坟地法律进行保障的相关措施可以从下述的几个方面进行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保障。

首先,在《土地管理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应该对于坟地这一用地建设的法律性质进行清晰的说明以及划分。这就可以体现于相关法律的具体条例中,运用典型案例以及列举的手段来完成法律性质界定的目标,将农村坟地这种存在于人们思想中的物权名称转化为明文规定的土地用途方式,让坟地的相关权益保护有法可依。其次,就是要在较短的时间之内构建起农村坟地建设的等级体系以及规定。全方位地完善丰富坟地用途方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工作人员进行对于坟地的相关管理。最后一个措施就是要完善对于坟地进行征收复垦的过程中的补偿制度,我国对于坟地进行征收管理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矛盾以及问题,也大部分集中在对于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额度上,因此,应该在短时间内将补偿制度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分以及具体化,减少因该问题而产生的摩擦,推进坟地改造复垦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赵小浪,黄佳鑫,那晗,张晓萍.农村坟地法律属性及社会功能初探[J].安徽农业科学,2015(24):251-252.

[2]肖泽展.墓地上的宪法权利[J].法学,2011 (07)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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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焦长全.魂归何处“阴宅”的法律属性与社会功能初探――从周口“平坟运动”切入[J].中国农业人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06):66.

[6]陈国军.论墓地的权利属性――债权抑或物权[J].政治与法律,2014(03):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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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虹懿,周真刚.从两起坟地纠纷看少数民族习惯法对文化权利的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13(02):25-29.

第12篇

一、图书馆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知识产权风险的主要类型

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风险,按其主体角度划分可分为:由图书馆自身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由用户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由版权人不当行为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1.由图书馆自身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1.1图书馆在信息获取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1.1.1将本馆资源数字化时面临的风险。咨询馆员在就用户所提出的问题给出针对性回答时,其所优先并重点采用的信息源主要为数字化的本馆文献资源。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已经规定文献数字化为复制行为,因为数字化过程只是对文献的载体形式进行了改变,而并未改变其实质性内容、产生新的知识价值。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馆藏文献可以分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和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对于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图书馆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向作者求得授权、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但应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而对于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图书馆在对其进行数字化时,需通过合法途径征得作者同意,并不得擅自篡改、删除原作内容。1.1.2利用本馆数字化信息资源时面临的风险。利用图书馆购买的数字化信息资源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表现为违反电子和印刷资源版权许协议。只要图书馆对于其所购买的数字资源,通过合法渠道从供应方处购得并与供应方签订合法有效的使用合同后,一般不会存在侵权风险。1.1.3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时所面临的风险。对于网上作品,大致可分为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对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图书馆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向作者求得授权、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但在应指明作者及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而对于已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在对其进行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图书馆只有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版权人的授权后,方可下载其未发表作品;而对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下载的作品,图书馆不得下载;在转载、摘编他人作品时,应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相应版权人的许可,并向版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在对作品进行下载时,不得超出合理下载范围,否则会影响作品的销量,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网上的软件资源也分为公用软件、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共享软件和免费软件享有著作权保护,对于它们只允许存档复制、修改、反向工程和非赢利性质利用,不可用于商业目的。1.2图书馆在信息传递、咨询服务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1.2.1信息资源传播中面临的风险。从本质上讲,数字参考咨询是一个基于Internet的可提供联系咨询专家、信息资源库、用户之间的不受空间限制的数字化参考咨询的服务系统。咨询馆员把搜集到的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信息用户。在此环节中,涉及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此条例,图书馆未经版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将版权人受保护的作品用于网络传播、上传至网络信息平台。1.2.2信息资源导航平台建设中的风险。信息资源导航,将原本分散的信息资源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类聚,并提供一定的线索,供用户查引的服务。信息资源导航平台则是实现此服务的虚拟化平台,链接是其构建的主要方式。众所周知,链接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但是链接方式不当,则可能带来侵权风险。链接的原则是要能体现网站的真实地址,而不能误导用户对于网络信息来源的识别,否则就存在侵权的风险。因此,在链接设置的过程中,图书馆应加强对链接内容的版权声明,同时尽量采用外部链接的方式,降低由深层内链接而带来的版权风险。1.2.3参考资源汇编中的风险。用户通过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所获得的最终答案并非零散的网络信息资源的无机组合,而是咨询馆员通过自身鉴别、选择后经过汇编而成的具有信息增值功能的二、三次文献。图书馆在编辑专题资料汇编、综述或信息刊物时会涉及到原作品著作权中的演绎权,因而较易构成侵权。著作权法规定,编辑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而形成编辑作品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因此,咨询馆员在编制专题资料时,要注意适当引用他人作品。2.由用户行为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2.1关于用户提问的风险。关于用户提问的版权问题,又按问题本身的独创性分为两类。用户“提问”本身如果仅仅是几个字,或者是简单的一句话,不足以构成版权意义上的独创性时,图书馆可以对这类“提问”进行收集、编排、存储、展示和传播,并无违法之虞。然而,如果“提问”具有独创性,具备版权作品的特征和成立要件时,图书馆对这类作品的使用就不能随意而为之。我国图书馆界普遍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国外图书馆大都是以格式合同来获得对“提问”的使用权。2.2用户不当使用引发的风险。绝大多数咨询用户对由数字参考咨询所获得的答案或资料,均为用于个人学习或研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部分的规定,用户的以上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构成知识产权风险。但是,用户行为一旦超出法定合理使用范围,就有可能使图书馆卷入知识产权纠纷之中,此类行为如:将所获得的答案或资料集结成册,进行出版发行,侵犯了版权人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将陷图书馆于版权危机之中。3.由版权人不当行为所引发的知识产权风险。版权人的不当行为也会给图书馆带来一定的知识产权风险,此类不当行为主要指版权人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如:“何海群诉温州市图书馆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此案的原告何海群,在仅在《谈判高手》一书上署名而非该书作者的情况下,温州市图书馆侵害了其《高手》一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此案以图书馆的胜诉告终,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图书馆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及之后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难以消除的。

二、图书馆规避数字参考咨询侵权风险的对策

1.图书馆应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规则。图书馆应在法律规范之下开展其业务,必须遵守业已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不应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反各项规定,否则就有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因而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对象和范围内使用相关作品,且不通过服务获利,一般来说,图书馆在数字参考咨询服务中将不存在知识产权风险。2.充分行使“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均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图书馆可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授权、付费。通过充分行使“合理使用”权利,图书馆在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的开展过程中的向仅以个人学习、研究为目的的用户提供资料,数字化处于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等行为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就将得到很好的规避。同时,通过行使“法定许可”中的相关权益,图书馆可以解决部分信息获取和组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问题。3.完善法律支持,争取相关法律法规对图书馆的最大例外。在积极使用现行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法定免责权利外,图书馆界还应积极推动相应法规的制定。在修改现行法规时,呼吁相关职能部门借鉴相关国家的有利于图书馆发展的条例和制度,以明确我国图书馆免责的权限;同时,还应联合相关法律界、出版界及计算机领域的专家,制定相关行业法规,如《图书馆法》等,做好内部自律工作。4.加强对咨询馆员的教育,提高咨询馆员的法律、道德意识。咨询馆员作为图书馆在数字参考咨询中的实际参与者,图书馆应加强对其法律意识的培养,使咨询馆员牢固树立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在相应的工作环节中,沿革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咨询馆员应坚守职业道德底线,不可因金钱等诱惑而做出违法行为,陷图书馆于知识产权风险之中。5.加强对用户的管理,加大对相应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图书馆应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用户档案,对相应用户行为进行评估,对于可能给图书馆带来知识产权风险的用户,应在数字参考咨询的过程中加强对其的、管理,甚至与其签订相关协议或缩小对其的服务范围。对于一般性用户,图书馆应大力推行法制教育,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使用户知法、懂法,进而自觉地守法。6.完善相应的版权声明,以减少相应的连带责任。在相关法律法规对图书馆“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范围规定尚不明确之时,图书馆应注重对相应版权声明的制定,以达到规避或者豁免相应责任及连带责任的目的。7.寻求并创新技术支持。在仍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数字参考咨询的具体服务环节加以规制的情况下,图书馆在数字参考咨询的过程中应积极寻求相应技术支持,以规避在信息获取、传递等环节的潜在知识产权风险。8.拓宽资源获取途径,充分利用各种公有信息及开放存取信息。图书馆在提供数字参考咨询服务时,其信息源不应仅局限于数字化的本馆资源及现有的数字资源,还应进一步拓宽其信息源范围,积极挖掘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资源,借助其获取的免费性,利用相关机构库、仓储库,积极开展数字参考咨询服务。9.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成立相应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图书馆行业组织在规避图书馆知识产权风险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通过在行业内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促进各会员图书馆在业务中积极履行著作权法;另一方面当会员图书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它可以联系面广、专家聚集的优势,为会员图书馆的维权活动提供各方面的支持。

作者:陈玄凝 单位: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