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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筹划方法

时间:2023-08-29 16: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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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筹划方法

第1篇

【关键词】 工资薪酬;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个人所得税成为工薪阶层最大的纳税开支。如何合理利用国家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在保证依法纳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自身利益,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等一系列问题,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笔者仅就工资薪酬方面进行浅谈。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助于税收法律知识的广泛应用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税收筹划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人与个人所得税息息相关,而要进行合理的筹划,则要熟知相关的税法知识和税收优惠政策。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助于切实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对于员工个人来讲,他们只关心实际得到的工资额,并不关心自己的税前工资是多少,也不关心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只有这些实发工资额才会对员工产生促进作用。通过对不同的税收方案进行对比,选择最低纳税成本,从而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减少纳税额度,实现员工的利益最大化。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促使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

有些人的法律观念淡薄,常采取偷税、漏税、逃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免税负。应通过进行筹划,在税法的允许范围内,运用税收法律知识,合理地避税、节税,来增强纳税人的意识。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

国家对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起征点已进行了两次上调,通过纳税人税收筹划各种方式方法的反馈,不断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健全税收法律制度。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有效地进行节税、避税

单从工资薪金来说,一次性大额收入尽量在合法的前提下均衡分摊,分次发放,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通过增加一些允许扣除的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所得税额。

三、纳税筹划的实施方案

企业员工收入主要是指工资收入,包括每月发放的工资和年终奖两种。员工每月应纳的个税和年终奖所纳个税之和便是员工个税的总支出。为使员工个税税负最小化,就要使月应纳所得税和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最低。

(一)奖金按月发放的税收筹划

员工每月奖金尽量在年度内均衡发放,得以适用较低税率,使税后收入较高,降低员工缴税成本。

比如王先生2009年月工资收入3 000元,6月份又领取公司奖金8 000元,那么,按照规定,他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

6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 000+8 000-2 000)×20%

-375=1 425(元)。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 000-2 000)

×10%-25=75,这样王先生6月、7月共应纳税1 425+75

=1 500元。

如果王先生奖金分两次发放,即6月、7月每月平均发放4 000元,这样,王先生两个月的纳税情况起了变化:

6月、7月应纳税额各为(3 000+4 000-2 000)×15%

-125=625(元)则2个月共应纳税625×2=1 250元。以上分析得出,第二种方法奖金平均发放,适用税率在较低标准,可以使王先生少缴税250元。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税收筹划

大多数企业根据全年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发放一次性年终奖。按照税法规定,在年终奖发放的当月,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对年终一次性奖金不扣除2 000元的起征点金额,按平均12个月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对每个纳税人而言只允许采用一次。

比如王先生2009年月工资为3 000元,12月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6 000元,其该笔奖金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为:6 000÷12=500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0元。其当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 000×5%=300元。实际税后收入为8 700元。

同公司的张先生月工资也为3 000元,年终取得的一次性奖金为6 300元,其该笔奖金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方法为:6 300÷12=525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元。其当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 300×10%-25=605元。实际税后收入为8 695元。

从上例可见,张先生的年终奖比王先生的多,但实际拿到手的钱却少了。因为当年终奖为6 000元时,正处于个人所得税税率由5%变化为10%的临界点,即无效区间。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存在9个无效纳税期间。常见的几个无效区间是(6 000-6 305)、(24 000-25 294)、(60 000-63 437)和(240 000-254 666)。当员工的年终奖金在这几个特定的区间内,应依照每个区间的最低金额发放,才能够使税后收益最高。假设张先生在应发为A元的情况下,税后实得为8 695元,公式为:A-(A×10%-25)=8 695,求得:A=9 634元。不考虑月工资为6 634。也就是说,当张先生税后实得为8 695元时,应发数为6 000元或6 634元,大于6 000元小于6 634元的任何数额,张先生税后实得都会小于8 695元。所以,张先生税后实得小于王先生税后实得也就不稀奇了。

(三)最优纳税筹划

根据月奖和年终奖分别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更多地以获取现金而少缴税,合理分配各月奖金和年终奖可找到最佳方案。现以下例来分析:

王先生全年工资奖金收入约为42 000元,有四种方案来进行对比。

方案一:月工资2 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为12 000元。12个月工资应纳税为(2 500-2 000)×5%×12=300;年终奖应纳税为12 000×10%-25=1 175;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00+1 175=1 475元。

方案二:月工资2 500元,7月发半年奖4 000元,12月发年终奖8 000元。

除7月外11个月工资应纳税为(2 500-2 000)×5%

×11=275;7月工资应纳税为(6 500-2 000)×15%-125

=550;年终奖应纳税为8 000×10%-25=775;全年应纳税为275+550+775=1 600元。

方案三:月工资2 500,月奖金1 000元。全年应纳税为[(3 500-2 000)×10%-25]×12=1 500元。

方案四:月工资2 500元,月奖金5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6 000元。全年应纳税为[(3 000-2 000)×10%-25]

×12=900;年终奖应纳税为6 000×5%=300;全年应应纳税为900+300=1 200元。

从以上方案来看,方案四按月发放奖金,年终奖一次发放为最佳方案。而采用方案三年终奖分月发放时,税率反而提高了。可以看出如何最大化地利用税法的税收法律规定和政策是这种筹划的关键。

四、结论

第一,按月均衡发放工资奖金不一定是最优的纳税方法。当企业员工日常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年终奖应纳税税率不同时,可以从员工的角度出发,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工资奖金发放方法进行节税考虑。其主要方法是,通过不同的发放方式筹划,尽可能将员工收入控制在最低的税率上,从而使收入均衡,避免高税率。在月收入适用税率高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高一个税率级,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若月收入适用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税率,那可以将奖金纳入工资当中。

第二,通过奖金的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将当年的年终奖除以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减少年终奖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同时与奖金分期付款方式相结合,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方案四选择无效区间的最低金额6 000元发放,并综合奖金分期发放,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工资薪酬的纳税筹划必须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合法避税、节税、使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税负最小化。但纳税筹划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能有完全一样的筹划方法,而且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变化,相应的纳税筹划也要随之变化。通过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对企业和个人都是非常有利的。它能够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对国家来说,虽然暂时税收减少了,但从长远看,企业得以蓬勃发展后,将会给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从广义来讲,纳税筹划对个人、企业、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是有利的。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S].

第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必要性;思路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就是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税务筹划不仅能为纳税人减轻税负,而且由于它不涉及法律责任,不损害国家利益而被广泛应用。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1.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制定良好的个人理财计划,需要正确理解税收筹划、避税筹划等概念,并掌握一定的避税、节税技巧。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会自觉不自觉地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2.纳税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合理筹划才可以让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获得最大的收益。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能盲目进行,必须遵循一定的思路。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人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2.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3.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等。这也成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突破口。

三、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

1.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使得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会相差很大。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手段进行筹划,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1)均衡收入法。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

衡,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利用职工福利筹划。工资薪金收入超过2000元的部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将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工资薪金收入用于公共福利、保险费用支出,实际上减少了职工的个人支出,即降低了名义收入。具体可行的做法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个人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为员工提供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为员工提供免费午餐,组织员工旅游、度假、疗养、包办员工服装、时令消费品等;为员工缴社会保险、免费医疗等(但这些项目常有一定的限额);为员工提供教育、培训,为员工提供住所等。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只是改变了收人的形式,自己能够享受到的收入效用并没有减少,但却相应地减少了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效用。

2.劳务报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人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1)次数筹划法。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筹划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劳务报酬是以次数为标准的,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2)费用抵减法。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3.稿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 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个人所得税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人应尽可能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4.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筹划

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个体工商户利用扩大费用列支节税的方法主要有:尽可能地把一些收

入转换成费用开支,如水电费、电话费等,在税前列支;使用自己的房产经营,可以采用收取租金的方法扩大经营费用支出:同时自己的房产维修保养费用也可列入经营费用支出这样就扩大了经营费用支出。

5.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人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财产租赁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筹划与稿酬相似,也是利用了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可以抵扣800元费用的筹划思路,这种筹划方式比抵扣20%的标准要节税许多。财产转让所得应充分利用免税项目.比如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筹划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纳税筹划是在对政府税法体系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所做出的纳税最优化选择。它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是税法和税收政策予以保护的。

2.纳税筹划应该具有超前性。纳税义务的滞后性决定了企业可对自身应纳税经济行为进行预见性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申报方式的配合及收入和支出控制等途径,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做出相应选择。

3.纳税筹划应体现综合效益。纳税筹划着眼于纳税人税后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能仅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其次,纳税筹划也有成本,筹划的结果应是综合收益最高。另外,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收益最大化方案。所以,企业在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考虑纳税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种因素,趋利避害,综合决策,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纳税筹划应注意时效性。我国处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会发生较大变动,这就使得纳税筹划必须立足现实,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自己的筹划方案,以获取有利的筹划时机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第3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税种。因此,对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筹划分析:(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和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2)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3)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4)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但是某些学者则认为,利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可操作性。

(二)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2 筹划分析: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如把折旧年限从8年降到5年,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不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显然把折旧期限调为5年对企业更为有利。

但是当税率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若企业正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折旧年限为8年或5年,通过简单的计算就可以看出,8年的折旧年限更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三)净残值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例1,某企业原值1000万元的某电子设备,如果把残值比例从5%调整到0(假设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折旧年限为3年),那么,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折旧抵税获得的利益共增加1000×(5%-0)×25%=12.5(万元)。

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筹划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开始实施,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要注意必须是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并且还要注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两个重要特征是纳税筹划行为具有行为合法性和前瞻性。要保证筹划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前瞻性,纳税筹划人员除了要精通法律,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外,还需要关注有关法规政策的变化。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筹划分析:(1)对于销售2009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货物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都可以用。(2)销售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依然使用老规定。(3)增值税试点的企业对销售本地区进入试点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进入试点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应该针对不同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使企业实现在合法条件下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 筹划分析:这里“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扣除比例1.2%没有变动的余地,房产原值的大小直接决定房产税的多少,因此合理减少房产原值可以减少房产税。而中央空调、房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都是影响应税房产原值的因素。若把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在账簿中予以单独记载,则可减少房产原值。将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可以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从而免于缴纳房产税。另外。企业应注意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并加以利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而且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30%,最高税率60%。

2 筹划分析: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相关法规来确定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还应注意各级税率增收范围的临界点,衡量上级税率与下级税率对企业带来的最大税后收益,而不是盲目追求高价格或低税率。所以,企业要结合上述不同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住房销售方案,以有效减轻或免除税负。

四、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其他建议

(一)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有许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一定要加以充分利用,不符合优惠条件但濒临优惠边缘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使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技术类企业来说,可以加大产品的高科技含量,以期获得税收优惠。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来说,应当创造条件,争取享受国家对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共同影响

由于各个税种的相关性,某一税种的计税基础降低,并不一定会带来总税负的减少,因此要把各个税种的纳税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例如,厂房选址的不同(选择市区和选择县城)不仅会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还对所得税有影响。因为它们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额,从而影响所得税。可以看出,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变化抵销后的总影响,才能做出正确决策。

(三)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税收因素,还要考虑非税收因素,筹划的目的不是“税负最轻”或“纳税最小”,而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并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协调两个方面的均衡,即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及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

五、结论

第4篇

1.税收筹划的涵义

本文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税收负担降低,而是企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甚至税收负担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减少,这样,追求减少税负就毫无意义。国内以刘蓉教授主编的《税收筹划》中观点为代表,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企业战略管理的高度,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

2.消费税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明文规定的,不仅有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政策,还包括对纳税人有利的可以应用的税务处理方法:如折旧方法的选择,税前扣除方法的选择,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等;另一方面我国税制的健全发展。随着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健全,全社会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逐渐接轨,促使税收筹划研究和从业人员水平提高,使更多纳税人愿意通过税收筹划来降低税负。因此,从长远来看,消费税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消费税税收筹划具体方案

1.对消费税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按照消费税法基本规定,消费税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一是包装物的筹划。消费税相关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押金不应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如果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那么企业就可以在包装物商节约消费税。包装物不作价随产品销售,收取押金,这样方式收取的押金并不计入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二是商业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净额作为依据来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单独开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将销售额、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中注明,可以降低应税销售额,以达到节税目的。

2.对消费税税率的筹划

从税率方面来考虑节税问题有以下两种:一是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多项经营不同税率消费品,应分开计算不一样税率的消费品销售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计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合成套装方式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如果想节省消费税,可以将税率一样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套装方式销售,也可将本身不同品牌的产品组装成套装销售。二是混合销售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等为客户提供劳务,将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

3.已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税法规定,如果将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可利用本期生产使用的数量计算按规定可以的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允许扣除已缴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只能是从工业企业买入的消费品,对于商业企业买入消费品已纳税款全部不得扣除。企业采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尽可能从厂家直接买入,这样不但降低支出成本,而且可对已缴纳税款进行抵扣,从而帮助企业减轻税负。

4.出口退税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计算和申报,适用税率划分不清楚的,全部从低适用税率来计算消费税税额。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当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经分析,对于出口业务较多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交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出口,获得相同金额的出口退税,减轻税收负担。

三、消费税税收筹划风险防范策略

1.正确理解税收法律政策,注重税收法律政策变动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国家政策法规是不断修改完善,消费税税法的规定也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域税收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税收筹划是一项长时期工作,因此纳税人不仅要正确把握现行税收政策变化导向,而且要经常关心税收政策变动,企业可安排专门人力来收集和处理税收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2.加强筹划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执业风险与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相关,税收筹划人员具有高的专业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高效税收筹划,降低筹划风险。这要求税收筹划人员不仅具备对税收政策的综合分析能力,而且具有丰富经验和完备理论结构。为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减少由于知识结构欠缺所带来的税收筹划风险,企业必须重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5篇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认为税收筹划是企业自己的事,与税务部门无关。二是认为税收筹划是打税法的球,主要是想达到企业的避税目的。三是认为税收筹划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四是片面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无关,或认为只要与税务局的关系好,有事可以通过疏通摆平等,盲目操作,很容易形成纳税风险。

一些企业把税收筹划误解为单纯的少纳税,甚至采取违规手法开展“筹划”。有的企业筹划人员的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欠缺,统筹谋划、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强,很难使税收筹划真正取得实效。

二、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存在问题的原因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之所以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宣传工作不够深入,界限不明

税法宣传注重实效较少;常识性宣传较多,实质性宣传较少,强调纳税人义务的宣传较多,强调纳税人权利的宣传较少。

(二)利益驱使,盲目作为

法律意识较强和税收知识较多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选择合法追求税收利益,而法律意识较弱或税收知识较少的中小企业往往盲目追求税收利益甚至不惜违法追求税收利益。后一类中小企业时常出现税收违法问题。

(三)一些法律界限比较模糊,执法上有些偏颇

我国现行税法对偷税、避税、节税等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一些基层税务人员在长期以来保证税收收入和“从高从严”征税的思想指导下,只要发现纳税人采用某些方法少缴了税款或者减轻了税收负担,首先想到的就是纳税人偷逃了税款,寻找依据来进行查处,很少区分纳税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查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有时将纳税人的一些避税行为和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也视作偷税进行查处。这无疑是个执法偏颇问题,同时也是近年来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较频繁的原因之一。

(四)财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协调能力

随着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以及税收征管环节细化,要求财会人员重视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合理选择并协调好两者的关系,要求企业办税人员主动与税务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税法动态,统一认识化解纳税争议,提高办税质量。而许多中小企业的大部分财务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协调能力较低,故而经常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差错。

(五)企业管理失衡

不少中小企业经营者,只重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不重视财务管理,只重视事后采取补救措施,不重视事中或事前采取积极行动;只知道被动等待税收减免,不知道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政策,因而往往不关心税收筹划或很少开展税收筹划。

三、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

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的筹资组合。合理利用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有效利用融资租赁可以少缴所得税,获得节税收益。因为他们税前支付利息有抵税的功能。但也不是负债越多越好,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也就随之增大了。

2、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预测和决策时,首先要考虑投资预期获得的效益,其次要考虑收益中属于本企业的有多少。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投资收益率,尤其是所得税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更需得到决策者的重视。通过对企业组织形式、投资地区的选择和投资行业的选择,使税收效用达到最优。

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按照科学的方法投入企业后,其经营活动进入营运周转阶段,这一阶段集中了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筹资、投资的效益通过这个阶段得以实现,而且自始至终包含着税收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来进行税收筹划。

(二)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遵守税法,依“法”筹划,进行经常性的、持续性的相关知识宣传,纠正错误观念,对税收筹划应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2、税收筹划活动要充分考虑实际税负水平

影响税负实际水平的因素有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投资绩效及税负水平的最深刻影响,表现在现金流量的内在价值的差异方面。在税收筹划中,企业应提高应收现金的收现速度和有效比重,在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缓税收支出的时间和速度,控制现金支付的比重。

3、税收筹划要考虑边际税率

对税收筹划影响较大的税率不是某项税负的平均税率,而是其边际税率。边际税率是对任何税基下一个单位适用税率,也即对每一新增应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边际税率越低,税收收入越高,边际税率提高,税收收入反而降低”的怪现象,这反映了边际税率变化对纳税人心理的影响及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企业应通过对边际税率的考察,核算税收筹划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合理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4、税收筹划要有全局观

税收筹划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系统甚至国家宏观经济系统角度全面考虑,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收的条件和因素。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

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因此,在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

6、加快培训企业税收筹划人员

成功的税收筹划不仅要求筹划主体以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更要筹划主体具备法律、税收、财务会计、统计、金融、数学、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因此,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重视企业内部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势在必行。

第6篇

【摘要】本文阐述了公司税务筹划的目的、意义、含义和特点以及税务筹划的方法,并通过部分税收筹划案例具体讲解税务筹划方法的实际应用。分析了公司税务筹划的失败原因、风险应对方法或防范措施等。

【关键词】税务筹划目的 意义 方法 失败原因 风险应对

在我国经济改革开放之初,纳税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比较陌生,对于税务筹划更是认识不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税收的作用日渐被人们所认识,同时,随着现代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财税知识的普及,税务筹划也走入人们视野,并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与重视。

一、研究公司税务筹划的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公司税务筹划的目的

公司税务筹划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合理应用税务筹划,规避公司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降低税收成本,从而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二)研究公司税务筹划的意义

我们在实务工作中常常会发现因缺乏税务筹划而多缴税的事例,近年来随着税务管理越来越规范,纳税评估技术越来越先进、税务稽查手段越来越完善,因税务筹划不当而涉嫌偷漏税的案例更是层出不穷。因此通过对税务筹划进一步的深入研讨,合理应用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规避税务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税务筹划有助于纳税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一方面可以不缴不该缴付的税金,减少现金流出;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纳税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其次,税务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一方面合理的税务筹划为纳税人节约税收开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筹划促进纳税人不断学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减少企业自身的“偷、逃、欠、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诚信纳税。

再次,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和会计的管理水平。依法建账是企业依法纳税的基本要求,会计账表健全规范,税务筹划的弹性会更大。设立规范完整的财务会计账表、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技术基础。

最后,税务筹划有利于完善税制,增加国家税收。很多税务筹划可能是利用现行税制的漏洞和缺陷而实施的,通过税务筹划可以暴露现有税收法规的这些漏洞和缺陷,国家则可根据税法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正,逐步完善国家的税收法规。

二、公司税务筹划的含义和特点

(一)公司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亦称税收筹划或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中涉税事项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务筹划仅指节税,广义的税务筹划既包括节税,又包括避税和税负转稼。

近30年来,税务筹划在许多国家都得以迅速发展,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决策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部分。许多企业、公司都聘请专门的税务筹划高级人才或委托中介机构为其经济活动出谋划策。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逐渐被人们认识、接受并重视。笔者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二)公司税务筹划的特点

税务筹划与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活动密切相关,主要具有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风险性和专业性等特点。

合法性指的是税务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即符合税法或不违反税法。合法是税务筹划的前提,当存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可以利用对财务专业知识和税法的掌握,分析比较不同纳税方案的优劣,从而做出纳税最优化选择,从而降低税负。要坚决反对和制止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纳税责任,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或借税务筹划之名偷逃税的行为。

筹划性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对经济事项进行规划、设计、安排,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如企业购销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在事先测算税务筹划的结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务筹划。

目的性指税务筹划行为具有一定的目的。税务筹划的最终目的就是减轻税负、降低纳税成本。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选择较低税负。较低税负意味着较低的纳税成本,较低的纳税成本则意味着投资者可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二是延迟纳税时间,这里的延迟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而是指通过一定的技巧,使本期应缴纳的税款延缓到以后期间缴付来获取货币的时间价值。使企业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增加利息收入或减少利息支出。

风险性指务筹划行为同企业的任何经济活动一样存在一定的风险。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税负、降低纳税成本。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比如因税务筹划人员事先测算税务筹划的结果不准确,放弃了最优方案而选择了导致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方案;或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或操作不当触犯法律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都可能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背离预期的效果等,因此税务筹划具有一定的风险。

专业性一方面是指税务筹划涉及专业的财税知识,需要由专业的财税人员进行;另一方面指社会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国际贸易业务日益频繁、各国税制税种日益变化,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税务、税务咨询作为第三产业便应运而生,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三、公司税务筹划的方法及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的方法很多,而且实践中可以单一方法应用,也可以多种方法结合起来使用。本文仅简单介绍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合理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法、合理利用税率差异法、合理利用会计处理方法,延迟纳税时间法等几种方法。

(一)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国家为了扶持某些特定产业、行业、地区、企业和产品的发展,或者对某些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做出某些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从总体角度来看,利用优惠政策筹划的方法主要包括利用区域筹划法、利用行业筹划法、创造条件筹划法等方法。

(1)利用区域筹划法。从国际税收环境来看,各国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主要有税率差异、税基差异、征税对象差异、纳税人差异、税收征管差异和税收优惠差异等,跨国纳税人可以巧妙地利用这些差异进行国际间的税务筹划;从全国税收环境来看,国家为了兼顾社会进步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税收优惠适当向西部地区倾斜;从一个城市或地区来看,很多城市或地区为了集中行业优势资源,统一管理,成立不同类别的产业园区,为了吸引投资者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者将现有生产业务转移到优惠地区,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例:A公司为新设立的软件公司,其设立地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座落在市区的写字楼,一个是在市郊的XX软件园。在市区写字楼设立的企业除正常软件企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没有其他特殊优惠;而XX软件园为了招商引资,除正常软件企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给出了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软件开发人员个人所得税“即征即退”等一系列特殊优惠。

大家知道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为自获利年度起“二免三减半”,而XX软件园给出了自获利年度起“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两地其他条件差异不大,A公司可以选择在XX软件园设立,从而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节减更多的税收。

(2)利用行业筹划法。国家为了实现总体经济目标,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引导资源流向,对特定行业制定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对循环经济产业,对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农业项目的企业等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还支持与鼓励纳税人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因为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有利于国家特定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相关行业优惠政策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

例:B公司为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当年新增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投资1500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所得税率为12.5%。由于B公司从事的环保节能行业,根据相关规定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因此B公司当年应纳税额为0万元,并且50万元结转到下一年度抵免。

(3)创造条件筹划法。实际工作中会碰到这样一些情况,如一个企业很多条件都符合相关税收优惠规定,却因为其中某一点或几点不符合条件而难以享受优惠待遇;再如一个企业可能原本就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无法享受优惠待遇。遇到这类情况,纳税人就得想办法创造条件,使自己符合税收优惠相关规定,也可以通过挂靠在其他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下,使自己达到税收优惠条件,从而享受优惠待遇。

例:C公司为工业企业201X年度资产总额为2800万元、从业人数为80人、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当年需新增一台设备,价值300万元,若该企业自行采购该设备,则资产总额可能超过小型微利企业标准3000万元,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C公司与D公司协商由D公司购置该设备后租赁给C公司使用,C公司按季度支付租U费。通过购置方案的改变,既满足了C公司的使用需求,又不影响C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二)合理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筹划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即关联企业)各方为转移利润,不依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它们之间的整体利益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移。在转移过程中,产品的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减少税收成本的目的。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筹划法是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之一。现已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国内的税务筹划实务当中。

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情形有两种:一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二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

例如:A公司与B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人所有,其中A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15%,B公司为普通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25%。A公司为B公司提供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业务。由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很难找到同类市场价格,B公司将其利润500万元通过提高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价格转移给A公司,从而使得A、B公司整体税负降低了50万元[500万元*(25%-15%)]。

转移定价方式多种多样,如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购销、机器设备租赁、无形资产转让、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授权使用、收取管理费用等。为了保证利用转移定价进行税务筹划的有效性,筹划时应注意:一是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确认筹划方案是否达到了降低整体税负的目的。二是考虑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防被税务机关调整而增加税负。三是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筹划安排。

(三)合理利用税率差异

利用税率差异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尽量利用税率的差异使节税最大化。税率差异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因地域、行业不同而产生的税率差异,实质上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上面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中已讲述。

二是因计税基数不同而产生的税率差异,多适用于采用累进税率的税种。所谓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的等级,税率越高。采用累进税率时,表现为税额增长速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速度。税基越大,税率越高,税负呈累进趋势。最具代表性的应属个人所得税,它与我们每一个人均息息相关。

三是纳税人身份不同而产生的税率差异,如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5%-17%的税率。

四是针对一些特殊时期的业务,税法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如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后,企业提供不动产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率为11%,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税率差异的普遍存在性,又给了每个纳税人一定的挑选空间,因此,税率差异筹划方法是一种能普遍运用,适用范围较广的税务筹划方法。我们可以适当的利用分劈技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劈而使计税基数降至低税率级次从,而达到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

利用税率差异进行税务筹划的技术要点在于尽量寻求税率最低化,以及尽量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寻求适用税率的最低化就意味着节税的最大化;寻求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又会使纳税人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

(四)合理利用会计处理方法,延迟纳税时间

合理利用会计处理方法,延迟纳税时间是指采取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收并不能减少纳税人纳税绝对总额,但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增加纳税人本期的现金流量,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

如企业通过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政策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合理的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从而实现纳税期的递延,获得税收利益。在其他条件(包括一定时期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延期纳税如果能够使递延金额最大、递延期最长,则可以达到节税的最大化。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延迟纳税时间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比如公司正处于免税或减税期,意味着当期获得的利润越多,得到的减免税额就越多;再如公司前期存在未弥补亏损且即将期满。这些情况下税务筹划方式会相反,最大限度地扩大当期利润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不是单纯的认为延迟纳税时间应一定会节约税收成本。

四、公司税务筹划的失败原因及风险应对

(一)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

有些纳税人由于对税法、税收政策理解还比较欠缺,造成了税务筹划的误区,有些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不仅没有达到节税的目的,甚至还导致企业税收成本增加,还有些纳税人挖空心思地想少缴税款,把自己放在与税务机关对立的位置上,却没有认真研究我国税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结果导致税务筹划失败。因此要真正做好税收筹划,必须熟练掌握税收法律和法规,在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税收筹划。

(二)加强税务筹划的事前准备

古语云:“亡羊补牢,未为晚也”,但是这句话并不适用税务筹划。我国现行税法对每一个税种都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特定条件,一旦满足就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履行纳税义务。如果一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其相应的纳税结果也就产生了,纳税人如果因为承担的税负比较重而利用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去降低税负,很可能会演变成偷逃国家税款行为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纳税人要开展财务税收筹划,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详细了解这项业务的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哪些税种、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有哪些可以利用筹划空间等等,并通过对未来应纳税事项进行事先的规划、设计和安排,并进行科学的评估,选择最优的方案,从而实现最佳的税收筹划收益。

(三)加强公司内各部门间沟通及信息共享

正确的税务筹划应在经济业务发生前进行,但往往业务部门根本不懂财务、税务知识,更缺乏税务筹划的意识,而财务部门又通常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后才知道,此时想要税务筹划已经无力回天。因此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进行,公司内各部门间沟通及信息共享非常重要,对一些重大经济业务的税务筹划更需要公司多部门的参与配合。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为例,需要公司在高新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知识产权、科研人员比例等方面达到标准,而这些指标达标有赖于各部门的积极参与,需要财务、研发、人力资源等部门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前1-3年内,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

(四)正确理解税务筹划,走出观念误区

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往往只有半步之遥,有时候其界线难以划清,甚至有些人将税务筹划与偷、逃、避税等混淆起来,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偷、逃国家税款。为了达到其减轻税收负担的最终目的,一些企业制造虚假凭证、账目,有些甚至设置“两套账”来隐瞒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些行为虽能减少税收支出,但并不是税务筹划,而是偷税、逃税的违法行为。而税务筹划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济活动等的合理安排以达到减轻和规避税负的行为,它是合法和有益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因此,我们要正确理解税务筹划,在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用好、用活、用足各项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使企业的纳税行为更加科学、合理,从而实现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五)充分评估及防范潜在风险

税务筹划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税务筹划在可能给公司减轻税收负担、带来税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需要公司为之支付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如相关人员的培训费用、税务中介机构实施税务筹划的费、被放弃方案可能产生的机会成本等。一旦税务筹划的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即使税收负担降低了,但该税务筹划仍然是失败的、得不偿失的筹划。另外由于不同的人对相关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公司税务筹划方案也可能存在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风险。如果因税务机关不认可而要求补税,可能给公司带来更大损失,导致税务筹划失败。

因此纳税人一方面要提高税务筹划成本意识,充分评估税务筹划相关成本和筹划收益,才能更合理有效地开展税务筹划。另一方面尽量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最核心的一环便是税务筹划方案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再好的方案,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都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盖地,苏喜兰,张雅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张进先.税务筹划失败的10大原因[J].财税,2015.

[3]王梅花.论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在纳税筹划中的运用[J].老区建设,2008,(6).

第7篇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个税的纳税人群日渐庞大,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税后收益最大化也成为纳税人日益关注的课题。从维护纳税人自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本文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及基本思路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对主要涉税项目的筹划应用、注意事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渠道分析

伴随着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健全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税的缴纳也自然而然地成了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如何在依法纳税,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减轻纳税人自己的税收负担,合法维护自身利益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1 纳税筹划能够极大的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纳税人为了让纳税筹划的效果更加的显著,会自觉不自觉地钻研财税政策和相关的法规,从而更进一步的刺激纳税人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努力增强纳税意识,至关重要的是这将促使其自觉的抑制各种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1.2 税收筹划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在同一个规范的税法体系下,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只有通过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的筹划,才可以实现纳税人节约税收成本,减轻税负,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的纳税目标。

1.3 为企业在人才的竞争中创造有利条件。

个税的最终负担者是个人,对个税的筹划不直接为公司带来利益,但做好个税的筹划可以让企业在人才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与别的企业付出相同代价时能留住更好的人才,同时更有助于给员工安全感,归属感,更有助于构建和谐的企业环境,使企业获得更多回报。

1.4 个税的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个税税收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1.5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长远意义。

通过运用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个人所得收益最大化,从整体和长远角度来观察,有助于企业吸收人才,增强凝聚力,构建和谐集体,进而增强企业竞争力,创造更多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为国家多做贡献。所以,纳税筹划的实施无损于国家的利益,反而有利于实现整个国家宏观调控的意图。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遵循的基本思路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将个人的十一项所得作为课税对象,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等。这些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这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潜在的空间。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个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如下:

2.1 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人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2.2 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

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2.3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相关政策及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规定了许多减免税优惠政策,在税种设计时,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也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条款,如,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个人技术转让与技术参股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半等,纳税人可对此进行特别关注,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但需强调的是优惠待遇并不是自然而然就可以享受到的,特别是纳税人的条件基本符合,但又不完全符合时,就需要纳税人积极主动地争取,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使自己符合减免税优惠条件,这时个税筹划就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渠道分析

3.1 通过纳税人身份的合理归属进行纳税筹划。

一方面,可以使得纳税人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另一方面,使其成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制企业纳税的义务人。我国的税法规定这三种形式的企业经营形式所获得的利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私营企业的税收负担比这三种企业都要重很多,因此要全面考虑,多方分析,权衡利弊,选择最优的纳税义务人身份,尽量使自己成为税率相对较低或者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纳税人。

3.2 利用工资所得为职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为职工所做的个税筹划,应该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激励为原则,既为职工减轻税负,增加收益,又不增加企业负担,实现职工、企业的双赢。

目前我国的税法对工资和薪金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大的特点就是边际税率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而不断上升,并且税金支出增加的幅度也将会变得越大。这就意味着员工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造成有的月份收入过高时,在收入高的月份将会被以高于平常的税率来征个人所得税。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点,但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赋会相差很远,因此,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总额比较确定时,应该尽量促使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尽量的分摊均衡,避免出现个别月份收入过高而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从而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标。

2011年9月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式没有做出调整,计税方法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个人月工资超过35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然后用奖金全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就是最终需要缴纳的税款额;第二种情况:个人月工资不足3500元,这时需要将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相加后,减去3500元,得出的数额,再除以12个月,找出对应的税率,然后用这一数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得出需要缴纳的税款额。但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刚刚超过两个税率的临界点就会发生“多给少拿”的情况。比如年终奖18000元刚好是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一级税率的临界点,也就是说,超过18000元就要按照第二级税率10%计税。

举例:小李的年终奖为18000元,小张的年终奖为18001元(假设两者的月工资都高于3500元)。小李的应纳个税计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小张因为18001/12已经大于1500元,所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0元,税后所得16305.90元,反而比小李少收入1154.10元。经计算,从18001元到19283.33元,都是年终奖缩水区域,因为多发的奖金小于或等于因此而增加的税额。而像这样的缩水区域还不只一个,经测算共有六个这样的区间:[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所以看准“临界点”,避开“缩水区”,是为员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合理筹划的有效手段。但需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办法只能采用一次。

3.3 利用住房公积金为职工进行的纳税筹划。

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是合法避税的常用利器。公积金管理办法及税务部门的规定表明,职工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可以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同时职工还可以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可以盘活公积金账户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3.4 为职工提供各项福利设施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如为职工提供班车、医务室等医疗设施,为职工提供各种培训等等。企业替员工支付这些支出,一方面使员工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获得了非现金的实际收益,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提升员工价值,增加了增加归属感,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企业则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列支,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外提高了企业的形象,可谓实现个人、企业双赢局面。

3.5 重点次数筹划法对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对于一次性收人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其特点是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且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3.6 稿酬所得的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个人所得税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所以纳税人应尽可能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筹划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3.7.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投资国债、投资基金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4.1 纳税筹划应该在合法的范围内。

纳税筹划是在对政府税法体系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所做出的纳税最优化选择。它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体现了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是税法和税收政策予以保护的。

4.2 纳税筹划应该具有超前性。

纳税义务的滞后性决定了可对自身应纳税经济行为进行预见性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间的掌握、申报方式的配合及收入和支出控制等途径,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轻重,做出相应选择。

4.3 纳税筹划应体现综合效益。

纳税筹划着眼于纳税人税后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其结果是综合收益最高。另外,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收益最大化方案。所以,纳税人在进行投资、经营决策时,除了考虑纳税因素外,还必须考虑其他多种因素,趋利避害,综合决策,以达到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4 纳税筹划应注意时效性。

我国处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会发生较大变动,这就使得纳税筹划必须立足现实,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更新自己的筹划方案,以获取有利的筹划时机和更大的经济利益。

第8篇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包括5类消费品:(1)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2006新增)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高档手表(2006新增)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2006新增)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只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有必要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实施优化选择,能动的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筹划作用。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很多企业仍不具备消费税筹划的技术和能力,而是以偷漏税款等手段减轻税负。而这一切恰恰说明企业有必要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另外,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程度实际上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三要素,而对消费税在内的各种税种的筹划正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的最佳效果。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消费税进行筹划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纳税人的筹划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即仅仅对生产者、委托加工者和进口者征税,因此可以通过纳税人企业的设立、合并,递延纳税时间,甚至减少纳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与增值税配合而来的,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重点调节的功能。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15类商品中。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按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税款。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购销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再缴纳。

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该缴纳的税款延迟到后一环节再缴纳,这样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就可适用较低的税率,因此能减轻税负。

如A市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销售。那么: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0%+100×2000×0.5=7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700000×(7%+3%)=70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700000+70000)=3000000-600000-770000=1630000(元)

如果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以上只是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节税效应。在实际筹划时还需要考虑许多问题如乙企业股东是否愿意被并购等等。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计税办法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类型,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计税依据。进行消费税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其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如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孽生的利息。

其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筹划。消费税的重要特点是单环节计税,即仅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减轻,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如某企业生产铂金首饰,今年初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首饰销售公司,其产品的流转过程改变为本部将生产的铂金首饰批发给首饰销售公司,再由首饰销售公司实施对外销售。假设铂金首饰市场价格是每克158元,而总部供应给首饰销售公司的批发价是每克128元,低于市场价格30元,其增设销售环节的结果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了30元。由于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且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某企业的这项税务筹划取得了每克铂金首饰减少消费税3元的节税效果。其三,税率的筹划。具体而言:

(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筹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最高,其他酒则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另外,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

(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3)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第四,利用“临界点筹划”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具体包括:

一是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如某啤酒厂2004年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3000元。2005年,该厂对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使该种啤酒的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按常理产品质量提高后,产品价格会相应提高,但该厂没有提高产品价格,反而降低了价格,每吨定为2980元。因为该厂在定价时充分考虑了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课税制度,从2001年5月起,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虽然按原厂家3000元的定价每吨需要缴纳250元消费税,收益2750元;但定价降为2980元后,每吨缴纳220元消费税,收益增加为2760元,仅此项不仅增加了10元的收益,而且由于价格优势,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过在本案中存在税收临界点问题,即啤酒出厂价定价为每吨3000元以上或3000元以下时,就会因为定价导致税负上升或下降。

二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注意把握税收政策中的优惠政策,尽量避开高税率和避免缴纳消费税,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不仅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笔者认为,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筹划时应把握好“度”。不应把税务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第三,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各种发票、凭证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每张发票都要附有合法的凭证。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相应的扣除依据或被迫多纳税,就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支出。

第四,必须基于成本-效益原则。税务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最小。进行税务筹划的企业不仅要聘请专门的,精通税收法律、制度的财务人员,还要向外界税务专家咨询、请教,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就必须综合考虑进行税务筹划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而且进行税务筹划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了片面追求税负的减轻而影响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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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对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新法规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本企业所得税法,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他形式的企业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投资者还得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应在企业成立之初,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规模和自身风险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减少总体税负。

(二)对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因此,仅从税率因素考虑,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时,就存在着税收筹划的空间。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于10%的优惠税率。国家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三)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制设计的基本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收筹划的过程。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税法规定: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五)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1.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对一般企业来,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2.尽量投资免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类的作法。

(七)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但不同的税制条件会使折旧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累进税制下,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有利,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最后作出决定。

(八)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获得较轻的税收负担。在实行比例税率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使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即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减少,从而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数额的目的。相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二、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税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按税种设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构成,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二)税法建设滞后

近几年我国税法立法层次有所改观,但立法层次仍然不高。对税法不断补充和调整,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再者,税法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依然偏轻。另外,税法与会计法在制度衔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总之滞后的税收法制建设与我国目前正在创建的和谐、小康社会的大好局面极不相应。

(三)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税务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企业税务筹划多为财务人员兼办,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

三、完善与改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强化科学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税法从征税角度对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齐全,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税务筹划的成本才低、企业的税才轻。只有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进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筹划,才是阳光大道。

(二)加快税收筹划人才的培训

税收筹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因为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精通国家税法及会计法规,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同时,税收筹划还要有较高的实际业务操作水平。如果税收筹划人员水平不佳,筹划方案失败,不仅达不到企业合理节税的目标,还要浪费筹划成本。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能否实行,要通过税务机关认定。如果税收筹划失败,导致少缴税款,处罚在所难免。为此,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相互学习,寻求技术支持尤其必要。应争取双方在政策的理解、实际操作上达成一致,增加筹划的成功概率。

(四)加强财务法规、税务法规学习,走出申报误区,构筑税收筹划稳定平面

第10篇

关键词:企业 会计核算 所得税 筹划 分析

一、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筹划的内涵及关系概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越来越成为企业日常管理中的一个部分。所得税筹划是指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财政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环节的计划和安排来取得一定税收利益的行为,其本质是节约税收,其特征是合法性、筹划性、效益性和目的性。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所得税筹划对于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方法有着直接的关系。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在诸多会计核算和处理方法中自由地作出选择,这就为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和处理的空间。据相关调查统计的数据表明,企业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及处理方法对于税收收益的影响幅度最高在27.5%。

二、目前企业利用会计核算进行所得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企业有目的有意识有计划地利用会计核算工作来进行所得税筹划起步相对较晚,特别是在大型集团公司多级财务管理模式下就表现得相对较为困难,以下根据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所得税筹划工作的实践总结以及笔者所在的石油集团多级财务管理模式下的所得税筹划工作,归纳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首先,企业在会计核算中距离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还存在一定距离,各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尚未能严格遵守相应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办法,个别情况下还存在成本费用虚增虚列现象,这些都表明了所得税筹划的会计核算基础总体来说还比较薄弱,在一些小的企业或民营私有企业中对于存货的收发管理甚至缺乏基本的原始记录和交接手续。其次,所得税科学准确筹划所依赖的基础即企业正常财务制度的履行存在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计事项的处置存在局部的和一定比例的人为化和随意化现象,二是对于企业自身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缺乏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基本要求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三是一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筹划法律观念不强。再次,对于实行多级多层次财务管理模式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财务管理模式的特点和复杂性以及会计核算模式的多样性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所得税筹划中的计算口径多元化、计算标准缺乏标准和协调的问题,对于相应生产经营环节的核算控制力度不足,致使在所得税筹划安排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三、会计核算在所得税筹划应用中的具体途径和方法的分析

会计核算中所得税筹划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所得税税率的筹划和税基的筹划两个大类。其中所得税税率的筹划主要包括推迟收入成本费用提前、捐赠方式的利用以及分立公司等方式,税基的筹划主要包括转让定价、资产的税务处理、成本费用扣除的方式等内容。下面就其中重要的内容分别作出分析和研究。

第一,企业在利用会计核算进行所得税筹划中对于存货的计价方法应该审慎合理地选择,一般要考虑两种因素,即物价波动情况和企业税负及税率情况。当原材料价格上升时,可采用后进先出法进行价格计算,这样可以带来较低的期末存货成本,而本期货物销售成本得到了提高,从而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就相对较小;而材料价格下降时,就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进行价格的计算;而如果原材料的价格发生上下波动,那么就应该采用加权平均法来对存货的价格进行计算,从而避免由于货物销售成本的变化给各期的所得税税额带来的不均衡问题。

第二,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的选取对于对于企业应用会计核算来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意义重大。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和口径上的差异会给企业的税前利润带来直接影响,具体来说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计算模式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时需要考虑一下几个因素:一是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影响,如果税率恒定,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如果所得税税率成递增趋势,那么应该采用平均年限法折旧较为有利;二是通货膨胀的水平,如果通胀水平较高,那么适宜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缩短回收期和延缓纳税的好处;三是折旧年限因素的影响,企业创办初期宜采用延长折旧年限的方法获取节约税收的好处;后成熟期的企业宜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来将后期费用前移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第三,以笔者所在的大型石油集团多级多层次财务管理模式下运用会计核算方法和模式的选择来进行所得税的处理和筹划。对于集钻探、炼制、销售等多种业务为一体的能源型多元化发展集团企业,由于其财务管理实行二级会计核算,因此,在集团财务管理总部和下属分公司财务分处之间要做到核算办法、财务管理模式及基本会计处理方法的口径一致和有效协调,这就需要采用集成化的财务管理模块对于公司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做出一个统一的规划,在此基础上进行所得税的统筹和计划,以取得所得税税收的整体效益。目前笔者所在单位企业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筹划中采用统一的用友NC财务软件和核算模板,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使用模块化的计提折旧方式和管理模式,为所得税的筹划奠定了良好的会计核算基础。

四、总结

税率筹划和税基筹划是企业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筹划问题中的两个主要内容。税率方面的筹划企业可以采取将收入推迟以及将成本费用提前的方式以合乎税法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另外捐赠和分立企业也是重要收单。税基筹划资产的税务处理中,其中涉及的重要问题包括折旧摊销年限的选择、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避免支出的资本化等问题,成本费用的处理中,需要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资产坏账损失等问题做出适当的处理。

参考文献

1、 王文平. 会计核算与所得税筹划[J]. 会计师, 2011, (04)

2、 黎淑霞. 企业所得税减免会计核算的一点改进[J]. 财会月刊, 2004, (05)

3、 赵俊林. 怎样处理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的所得税问题[J]. 天津经济, 2005, (12)

第11篇

一、营改增环境下的纳税筹划

1.利用纳税人筹划

所谓纳税人筹划,就是通过合法手段转化纳税身份,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或者直接避免成为纳税人。一种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另一种则是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之间转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增值率小于平衡点,则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来交税更符合企业利益,此时企业可以通过扩大销售规模、健全会计制度等手段,使得企业能够达到相关标准。相反,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更为有利,此时企业则可以通过降低销售额或者合理地模糊自身的会计制度,防止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会出现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此时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值率相对于无差别平衡点的大小,来选择什么样的纳税角色。如果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均衡点,则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更符合企业的利益;反之,则企业以营业税纳税人的身份更利于节税。

2.利用税基进行筹划

在企业实际工作中,还可以通过合法操作,减少企业需要纳税的收入,以此来降低计税依据,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三种方法来减少税基:一是控制和安排税基的实现时间,比如推迟或提前实现税基;二是合理分解税基,即企业通过运作,将税基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分解,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标准,减少税收方面的支出;三是实现税基的最小化,也就是通过降低税基总量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在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在采购时需要考虑选择什么性质的供应商。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接受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的时候,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所以,位于试点地区的原一般纳税人,应该尽量选取试点地区的供应商,以扩大其可抵扣范围,降低税收负担。

3.利用税率进行筹划

企业可以根据税率之间的差异来做出对自身有利的决策,再加上我国增值税采用的又是比例税率,在操作方面相对来说会比较简单。在营改增之后,有些营业税税目适用的税率就会发生变化,不同经营行为在税率方面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比如,在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行业改增增值税,税率为11%;而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为5%。企业可以利用这些税率上的差异,将原来高税率业务转变为低税率业务来完成,以降低企业纳税负担。比如,利用干租和湿租的税率差异来进行筹划,在营改增之后,干租行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湿租属于交通运输业务,按照11%的税率对其征收增值税。因此,企业在提供航空服务的时候,应该尽量为其配备机组人员,并承担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以符合湿租的条件,能够适用交通运输业的税率。又比如,还可以利用货物运输服务来降低税后负担。在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由于货物运输服务税率较低,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成立单独的公司,将自己的非核心业务采用的方式来提供服务,从而可以降低增值税税负。

二、小结

营改增对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在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同时,也给其纳税筹划环境带来了新的变化。企业应该在新的情况下构建新的税收筹划体系,通过合法的手段降低有效税收负担,给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作者:沈晓英 单位:江苏农垦南通电力公司

第12篇

【关键词】税务 筹划 增值税 消费税 所得税

一、实物折扣业务的税收筹划

在商品销售时,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法的这一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的情况。在一般的企业当中,由于相关人员业务知识的局限性或者主观原因,而往往导致在这一环节造成增值税额的漏交、少交,因此也会造成企业城建税和附加费的漏交、少交。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二、白酒生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白酒企业作为特定行业,需要承担很高的消费税税负,其纳税筹划自然是以消费税为主。分析消费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量*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是20%,定额税率是每0.5元/斤,这在税法里规定的很明确,不存在筹划空间,那么,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就是应税销售量和计税价格。因此,白酒企业消费税的纳税筹划就需要重点关注这两个因索。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白酒企业开展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时,要防止消费税减少带来其他税的增加,而使纳税筹划的目的没有达到。

三、包装方式的税收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装进行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需要将不同税率的商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时应当尽量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进行核算,而不要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核算,这样由于分别适用应税消费品各自税率从而达到了节税效果。

四、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

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同,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时,应选择合适的包装物押金处理方式,以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变“包装物作价出售”为“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和财法字[1995]53号文对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将包装物的“出售”改为“收取押金”的形式,而且在税法认可的约定时间内及时返还,则可以合理的避免对包装物部分的税收支出。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应将包装物作价随同主要产品出售,而是应该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而且不论押金是否按期收回,都能够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五、利用成本费用充分列支的税收筹划

(一)存货筹划。

企业存货有不同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税法允许纳税人选择其中的一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应在下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应根据所处的经济环境及自身情况,提前预计各种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选择最有利于企业降低纳税负担的计价方法。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减免期,如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等,选择以较低的材料价格计算产品成本,再以较低的产品成本计算所销产品的销售成本,从而尽可能地增大免税期的利润,获得更多的所得税减免额。

(二)折旧筹划。

折旧是指将固定资产成本以一定的方法分期计入产品成本和费用,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产量法、工作小时法、加速折旧法(指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一个年限范围,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该范围内选择一个年限,但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处于免税期的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折旧,并采用较长的折旧年限,主要是为了在免税期间得到更大的免税利益。

(三)费用筹划。

企业的费用主要指三项期间费用,可直接减少利润总额,费用的业务发生方式和过程不同对纳税会有不同的影响。费用筹划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预先安排、选择最优的业务方式或过程,合理合法地降低纳税支出;二是充分计提各项费用及损失准备,做到费用的应列尽列;三是取得合法的费用凭证,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增额。

一般来说,由于已经将纳税筹划定义在合法的范围内,因而,从理论上说一般不涉及纳税风险。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具体的纳税筹划活动稍有不慎,也可能涉及纳税风险。如果纳税人没有全面掌握这些法规,不准确的理解税法,就会发生纳税风险;如果纳税人全面掌握了相关税法而税务人员没有全面准确掌握,也会发生纳税风险。因而,纳税筹划时必须充分考虑风险。如果不知道某些限制,不重视某些风险,就可能画虎不成反类犬。虽然税收法规本身没有纳税筹划内容,但进行纳税筹划必须依据现行的税收法规,而不能依据过时的税收法规,更不能依据过时教材或著作。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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