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9 16:42: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规模经济和经济规模的区别,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必然产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经济现象,是发源自市场竞争,又反过来否定、限制、阻止市场竞争的一种“异化”力量,因而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极大威胁。简要而言,垄断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少数当事人或经济组织(极端而言可以只有一个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优势或超经济势利,对商品生产、商品价格、商品数量及市场供求状态实行排他性控制(直至实行排他性独占),以牟取长期稳定超额利润的经济行为。垄断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资本垄断、技术垄断、劳动力垄断和信息垄断等生产要素的垄断,更普遍的则直接表现为价格垄断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交易份额的排他性控制。法律关注的是经济行为规范与否,从法律角度考察垄断,重在行为判定,例如锁定、操纵价格,划分市场,价格歧视,操纵投标,独家经营,联手抵制,非法兼并等各种滥用市场优势的行为。
垄断现象和反垄断实践的复杂性在于:第一,资源自然分布不均衡会造成资本进入困难,形成难以避免的自然垄断,例如煤炭、石油等能源的开发领域以及少数稀有产品的供给;第二,反垄断、维护公平竞争政策同适度发展规模经济政策之间的矛盾,常常使对具体的垄断现象的界定遇到困难,陷入两难选择;第三,一般性经济垄断,也可以由一时技术的或投资起点的原因所引起,例如对各种知识产权范畴的技术专利,就需要加以保护,而某些领域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过高的投资门坎,也很难加以拆除;第四,在复杂的竞争活动中,往往由于不同利益群体主观意志的分歧,对于同一经济现象或经济行为是否构成市场垄断,在理论观点、政策主张和法律界定等诸多方面相去甚远,以至陷入旷日持久的争辩和诉讼之中;第五,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上能否不受外界干扰,一以贯之,“把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历来也是公众关注、监督的焦点,从而常常是引发怀疑、争论和不满的诱因。这些情况常常给反垄断的立法、司法机构和行政主管机关,带来极大的困难和麻烦。
垄断的巨大危害就在于,通过种种排他性控制,阻止竞争对手(含潜在对手)的进入,限制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进步,降低经济效率,导致经济停滞。其中,垄断行为的最典型之处是,人为控制产品生产和供给数量,制造有利于自己的“卖方市场”状态,维持大大高于竞争性市场的产品垄断价格,以攫取垄断利润。可以说,垄断之手是在向“所有的人行窃”,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因而垄断势利历来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头号公敌。
在经济一体化、竞争国际化的新时期,近年来正出现以飞机制造、汽车制造、信息通讯、金融保险业为代表的新一轮大公司兼并潮,从而推动了垄断格局进一步升级。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地位,发达国家理论界、法律界和政府界争相放宽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和企业兼并的原有解释和限制,美国明确提出了“放松管制”以鼓励国际化兼并的政策。这是各国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必将对各国的以及国际的经济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结构变化,产生深远的影响。针对这种经济集中度在国际范围内加速提高的新动向,有经济学家发出警告:“过去大规模的合并不普遍,真正全球易甚至比较稀少。但是今天,大公司在数十个国家经营,并在每个国家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而合并能轻而易举地在单个国家的市场建立优势地位”,因而呼吁尽快建立国际性的反垄断法,以阻止垄断行为国际化和大规模贸易战的进一步蔓延,认为“制定全球竞争法规必将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下一轮谈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布赖恩.拉赛尔:《需要全球反托拉斯法规》,美国1997年7月31日《商业日报》)。
二、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垄断现象的特殊性
在一系列深层矛盾依然存在的背景下,中国连续几年实现了经济运行和市场状态的相对稳定,这或许显示,中国经济正在步入相对平稳发展的成熟阶段,从而已经有能力在某种常态中解决深层次矛盾,有能力避免以往反复出现过的大起大落、忽冷忽热的剧烈波动。即使是1998年特大洪水过后,商品市场的基本供求状况也没有发生逆向变化。根据这种长时间、大面积、多品种“买方迹象”,似有理由认定,中国买方市场已经初步形成相对稳定的“常态”,市场机制及其竞争机制已经顺其自然地开始发挥基础性的调节作用,传统经济体制的那种国家垄断各个经济领域的局面已经基本改观。
这一历史性变化具有重大意义,也提出了关注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政策需求。主要表现是,市场竞争逐步加剧,不公平竞争现象日益突出,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行为急剧增加;不公平竞争中的行政性垄断、行业性垄断已对市场发育构成明显威胁,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现象也开始显现;多种现象同时并存、交织,使创建和维护有效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遇到了从未有过的复杂情况和巨大困难。对于这些颇具中国特色的市场现象,特别是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定将对市场秩序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构成极大威胁,并阻碍市场成熟化的进程,直至发生“市场变异”,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应有的曲折和伤害。
反垄断,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第一主题,以及基于反垄断的竞争政策立法,在发达国家的争论、调整、修改和完善从未停止过。在以往的东西方经济学中,垄断被不约而同地解释为资本主义专有的制度现象。根据后来各国的经济实践,有理由确认,垄断作为竞争的伴生物,实属于一般市场经济的共同现象,与市场和市场经济同属一个经济范畴。当然,在中国,由于经济体制处在行政化、高度集中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历史阶段,情况更为复杂,除了一般意义上的垄断现象以外,又有明显的特殊表现。因此,针对中国市场状态变化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垄断现象的特殊性,需要研究、制定特殊的对策思路,至于低水平无序竞争、恶性竞争、商业欺诈和经济性垄断,虽然也很重要,但是同反行政化垄断相比,毕竟是第二位的。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性及其由来。中国原有的经济体制属于排斥市场机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高度依赖政府机构和行政力量,因此天然带有国有化趋势和国家垄断的强烈冲动。当中国决心改革这种僵化体制之后,随着市场化程度的逐步提高,一方面市场竞争开始获得了生存空间,与市场竞争相伴的经济垄断随即得到萌生;但更主要的是另一方面,即原有体制中颇具根基、盘根错节的行政化、官本位权力机制,也开始寻找新的环境土壤,原有的行政化垄断势力依托逐步成长、极不健全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尽可能地、不失时机地为自己营造出了可观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中国特有的垄断现象,存在着一个极其鲜明的共同点,即都是在经济学意义上的经济规模集中度非常低下的情况下发生的,尚缺乏从公平竞争自然衍生垄断的普遍基础。在经济规模集中度普遍不高的场合,能够导致垄断的,只有行政权力这个唯一合理的解释。或者说,中国的垄断主要不是凭借生产集中度,而是凭借行政权力。传统经济体制的种种特征也可归结为国家垄断,即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直接控制所有的经济领域。这种全面国有化和国家垄断趋势,固然存在种种弊端,但由此带来的垄断利润是“封着口”的或“全封闭”的,即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支配。“肉烂在锅里”,泄漏的机会不多。当时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大一统的经济体制,以及各项配套政策、社会舆论、价值取向等等可以保障这一点,故染指垄断利润、化公为私、化国有为部门地区机关所有的可能性极小。
改革开放,实行放权让利以后,行政权力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垄断及其全封闭管理体系已经基本解体,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加之放权让利多被各个主管部门和地方机关截留,并没到位。于是,在部门、地区权力和自身利益有了经济市场化这个大舞台作为依托之后,分享行政化垄断种种“好处”的机会大大增加了。换句话说,垄断利润所能够诱惑的,还主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格化的表现——各级各类政府官员。因此,现在所能看到的,大多明显表现为由条条块块权力格局所造就和维护的行政化垄断,也即超经济垄断或排斥他人进入的超经济独占。
中国垄断现象的特殊表现。行政化垄断通常发生在权力的集中点,双重体制的交叉点,监督环节的薄弱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以及某些资源的稀缺点。而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化垄断具体表现则多种多样。一是部门和地方的行政主管机关,强化独占地位,热衷于“唯成份论”(国有经济)和“唯(本)系统论”,制造进入障碍和市场歧视,保护落后,阻止公平竞争;二是滥用权力,走私贩私。冲击市场;三是违规评比,欺骗舆论,制造混乱;四是政企虚假脱钩,牢牢控制人事权力,保持双重身份,维持“官商一体”,热衷权钱交易,破坏竞争秩序;五是公开“设租”,控制信息,从中渔利,排斥公平竞争;六是巧立名目,乱收费用,增加经营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造成了“费大于税”的混乱、失控局面;七是通过参与立法设计的机会“给自己授权”,将部门利益合法化(针对立法过程中的“行政垄断”和包办,社会各界多有异议);八是行政化垄断善于自我修复、不断扩张,在已经被弱化的领域卷土重来,同时向以往不曾覆盖的领域“进军”;九是运用行政垄断控制资源、人为制造短缺,制造省区际的贸易摩擦。
综上所述,中国特有的行政化垄断名目繁多,危害极大,而剔除行政化垄断的难度更不可低估。日本一家报纸就此载文指出:“这种艰巨性体现在各利益集团的抵抗,而官僚集团是最大的利益集团。其对改革的抵抗性也就更大。至今为止,中国的改革一直无法通过官僚机构这一大‘关’。”(日本《时报》1998年1月20日)。从反垄断的角度理解,改革的阻力来自条块式利益集团的抵抗。而行政性垄断是对市场秩序的最大威胁,依它特有的“来头”和“背景”,足以击败市场上的任何对手。由于行政化垄断势力的侵入,在很大程度上使中国的市场状态发生了变异,即市场交易中被不断营造、复制和异化出某种非市场因素,从形式上看似乎很象普通的商品交易,但骨子里人不是按照效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原则行事。于是,市场本应具有的资源高效配置功能和公平竞争环境受到损害和削弱,有限资源不再按照效率原则,而是按垄断市场的“权力网”来配置。故此,行政化垄断限制了中国规模经济的健康成长,阻碍了竞争力的普遍提高,因而反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的当务之急,是从根本上规范市场秩序的首要环节。这不仅是深化改革、培育国内市场的需要,也是中国与国际接轨,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客观要求。行政化垄断极大地增加了市场“游戏规则”的主观随意性,降低了市场竞争的透明度,因而与市场经济惯例是格格不入的。国际市场经济大环境不会长期同一个充满行政化垄断的国家打交道,长此以往,只会继续增加中国进入WTO的难度。
关键词:外国直接投资 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的度量指标
在产业经济学中,产业组织被定义为同一类商品的生产者在同一市场上的集合,以及这些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结构。产业组织理论主要研究产业内企业间竞争与垄断的关系,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效果以及公共政策等范畴构成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体系,产业组织影响产业结构的演变主要是通过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效果等一系列机制。其中,决定产业组织的竞争性质的基本因素是市场结构。根据克拉克森的定义,市场结构是指:“市场或产业结构涉及影响竞争过程性质的那些市场属性,因此,市场结构包括企业的规模及规模的分布、壁垒和进入条件、产品差异以及企业成本结构和政府管制的程度”。市场结构一般用市场集中度、进入和退出壁垒以及产品差异化程度度量。
市场集中度
市场集中度,又称产业集中度,一般是用产业内最大的若干家厂商的销售额占全产业销售额的比重来衡量的。最常用衡量指标是“四家集中度”(CR4)和“八家集中度”(CR8),也就是行业内最大的四家或八家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
度量市场结构的指标,除了市场集中度之外,其他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指标还有贝恩指数、勒纳指数以及HI指数。贝恩指数实际上就是超额利润率,勒纳指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来衡量一个厂商市场力量的大小,以垄断力量的强弱来判断市场结构。尽管贝恩指数与勒纳指数都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但是,这两个指数在实际运用中都存在一定的不足。HI指数考虑到了产业中所有企业的市场份额,对市场份额大的企业赋予大的权数,使得计算结果更接近于实际数额。与其他指标相比较而言,HI指数更为理想,并且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可见,市场集中度指标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的垄断程度和市场结构情况。市场集中度高,则产业的市场垄断程度也大。然而,仅用集中度作为划分市场结构标准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其产业边界不一定明确,没有考虑替代品、地区因素以及边贸因素,结果往往会夸大市场垄断的程度。
产品差异
在产业经济学中,产品差异被定义为企业在形成该企业提供的产品实体的要素上,或在提品过程的诸条件上,造成足以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以吸引买者的特殊性。一般来说,产品的差别越大,就越能吸引顾客,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促进市场集中度的上升。
市场上的商品几乎都是互有差别的,但是有差别的产品并不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因而相互之间又存在竞争。产品的替代性越强,表明厂商之间的竞争越充分;差别化越大,表明厂商对市场的垄断特征越明显。产品差异化通过同一市场的产品由于一些因素的构成,使得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之间有不完全的替代性。这些因素可以是客观存在的因素,也可以是消费者偏好方面的主观因素。
产品差异对不同的产业的影响也是存在差别的。一般来说,产品差异化对于市场结构的影响在产品差别较高的市场上比较突出。贝恩曾根据美国经济中产品差异对不同行业部门影响程度大小进行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产品差异对从事消费资料生产经营的行业,尤其是从事耐用消费品行业的影响非常大,而对于生产资料各行业的影响则非常小。这主要是因为生产资料生产部门的产品基本上都已经标准化了,这些标准不会因为生产者的不同而改变。
市场进入壁垒
进入壁垒指阻止新企业从“潜在性进入”变为“现实性进入”的因素。进入壁垒是市场不完全的一个主要的表现形式,进入壁垒的高低,意味着新企业进入市场的难易。若市场中某个行业固定资产大,技术复杂,专有性强,则在位企业相对于新企业拥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市场集中度会很高,反之亦然。
一般来说,市场结构与进入壁垒具有很密切的关系。在完全垄断市场进入壁垒相当大,其它企业基本上是不可能进入的;在寡头垄断市场进入壁垒比较大,进出市场有比较大的障碍;在垄断竞争市场进入壁垒比较小,进出市场比较容易和自由;而在完全竞争市场则没有进入壁垒。
外国直接投资与中国市场进入壁垒
外国直接投资对中国市场进入壁垒的突破
外资公司进入中国以后,凭借自身的竞争优势,已经实现了中国市场的结构性进入壁垒的突破。与此同时,中国在加入WTO之后,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将越来越少,外国直接投资进入中国市场所面临的政策性壁垒也会日益降低。
外国直接投资对绝对成本优势壁垒的突破 产业组织经济学的研究大多表明,与市场的潜在进入者相比,市场上在位企业更具有绝对成本优势,也即市场上在位企业能比潜在进入企业以更低的单位成本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绝对成本优势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在位厂商拥有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垄断权,从而在生产技术上面具有优势;另一方面在于已有厂商拥有更多的经济资源,而新进入者却不得不支付更高的投入要素价格。市场在位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在位企业通过经验的积累和R&D的投入,可以保持一种成本上的优势。由于生产经验的积累,市场在位企业比市场潜在进入企业早进入市场,那么在位企业就会享有成本优势。
与发达国家间的跨国投资不同,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跨国进入,优势的配置刚好相反,在东道国直接投资参与市场竞争的跨国公司尽管是新进入厂商,但其资本实力往往比当地厂商更加雄厚,跨国公司的经营规模一般很容易达到最低效率规模,同时,跨国公司在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往往比当地企业拥有更大优势,为其突破发展中东道国的绝对成本优势壁垒提供了有利条件。
外国直接投资对规模经济壁垒的突破 规模经济壁垒主要表现为,在某一特定的行业中,由规模经济效应所导致的不同企业的生产成本差异,阻止一些新的竞争者进入。进入资本需要量壁垒与规模经济密切相关。在规模经济效应明显的产业,最低的有效进入资本量是客观存在的一种进入壁垒。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企业盲目地进入产业,进入壁垒在事实上失效。这种进入壁垒的失效主要表现为规模经济壁垒以及进入资本需要量壁垒对于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所起到的作用很小。这是因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的市场需求十分旺盛,导致规模经济壁垒对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进入产业的抑制作用非常微弱;同时,受到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中国大部分行业的企业经济规模都未达到一定的水平,没能形成一定的进入壁垒。与中国企业不同,跨国投资企业的生产规模不易受特定国家或地区市场容量的限制,它们的生产规模一般比较大,分支机构也比较多,可以在多个国家市场内配置资源,更易达到或接近经济规模。总之,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克服规模经济壁垒和进入资本需要量壁垒的实力是比较充分的。
外国直接投资对产品差异壁垒的突破 产品差异是指由制造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知名度、地点、时间、适用性等因素所形成的同类产品之间的差异。产品差异壁垒主要表现为已有厂商在产品市场中拥有新进入厂商所没有的消费者偏好优势。
一般来说,外资企业在中国拥有产品差异优势。外国直接投资企业为了长期占领东道国目标产业的市场和维持市场中的领先地位,会以产品当地化为目标进行适应型研发和创新,对原有产品和工艺进行改造和提高,开发创新产品以消除产品差异化壁垒。此外,外资企业积极从事广告促销等活动,从事广告促销活动的频率相当高,用于广告方面的投入也非常大。外资企业还很重视品牌效应,积极在中国注册商标和低价或无偿受让中国已有的品牌。而中国大多数企业不具有保护商标和品牌竞争的意识,对于广告的投入力度也大大逊色于外资企业。
外国直接投资对中国市场进入壁垒的重建
在外国直接投资突破中国市场进入壁垒之后,为确保自身在东道国市场的竞争地位,这些外资企业会凭借其竞争优势在中国市场上重建进入壁垒。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会采取一些列措施保持其在中国市场中所取得的主导地位,比如说加大投资力度和深度,同时利用其全球生产网络,扩大生产规模,进而提高中国市场的规模经济壁垒。这种做法在寡占市场表现得尤为普遍,在寡占的产品和行业中企业集中度一般比较高,跨国公司尽管数目不多,但是往往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这些公司有可能通过串谋、瓜分市场和操纵价格,以形成较高的进入壁垒,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
由于跨国公司往往拥有技术优势,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构筑技术壁垒强化其在中国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此外,跨国公司还可通过一系列手段提高在中国市场的绝对成本壁垒,比如说利用内部分工优势以及在供应资源上享有的价格优势进行垂直一体化投资。最后,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品牌控制、广告活动提高中国产品的差别化壁垒。跨国公司的品牌垄断战略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其品牌扩张往往透过资本进入、企业并购来完成。
外国直接投资对中国市场集中度的影响
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市场的效应因东道国市场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如果东道国市场比较发达并且具有竞争性,外国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东道国的创新能力,主要途径是通过提高竞争来刺激东道国公司提高和改进生产方法来提高生产率,或者通过接管一些生产效率低下的公司对东道国经济产生有利影响。而在发展中国家,外国直接投资企业对东道国的投资进入在初始阶段会增加东道国相关市场的企业数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集中度,加强东道国的市场竞争。
下面对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产业集中度的影响进程进行一下回顾。改革开放初期,跨国投资以新建投资为主要形式。跨国投资进入之初降低了中国的市场集中度,并促进了市场竞争。由于中国的经济结构完整、部门比较齐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跨国公司以并购方式进入中国市场的的比例增加。此时,就外国直接投资整体而言,行业集中度和行业内的市场集中度比较高。从行业来看,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服务业、供应业、通信业和房地产业,尤其是集中在汽车、洗涤用品、通信设备等行业。中国产业市场中过度竞争和竞争不足现象同时存在。这种情形造成社会资源被浪费而且资源配置效益低下制约中国的经济增长。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加大了我国产品差别化程度,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而且促使市场集中度呈现中快速提高的趋势。就目前而言,我国的产业市场虽已呈现集中的趋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总体而言,我国多数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是比较低的。一些拥有半数以上的市场份额的大型企业往往是通过政府手段而不是通过市场手段取得的。如此,外国直接投资将有可能成为我们改善市场机能、提高产业集中度可以利用的手段。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全球生产网络;跨国公司;国际分工
中图分类号:F11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4543(2009)06-0009-08
近年来,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生产的现象日益普遍,在国际经济学界也激起了对于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网络”(GlobalProduction Networks)的研究热潮。理论界对于生产过程在国际间分工协作的正式关注起始于Porter的价值链理论,后来Ernst和Gereffi等人分别使用“全球旗舰网络”(Global FlagshipNetworks)和“全球商品链”(Global CommodityChains)的概念来具体反映这一现象,Henderson等人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延伸,给出了更为明确而细致的全球生产网络的概论,而关于对全球生产网络现象的理论解释则是从“生产分离理论”和“垂直专业化理论”等角度进行的,2002年的《世界投资报告》则对全球生产网络的运行方式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总体上看,这些文献的分析侧重于对全球生产网络现象和组织特征的描述,但对于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过程、表现形式及其影响的研究仍缺乏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本文从国际分工和企业的性质角度探讨全球生产网络形成的基础、模块化生产方式的影响以及全球生产网络的宏观表现形式,从而对跨国公司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做出较为完整的理论解释。
一、全球生产网络形成的基础:国际贸易与直接投资的融合
社会分工是市场和企业产生的基础。市场和企业一经产生就互相依存,其动态的发展历程是企业间分工与企业内分工矛盾运动的体现。经过长期斗争,企业内分工逐渐成为主导社会分工的发展方向,以企业为主体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则成为国际分工的主要表现形式。进入全球化时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全球市场开放的结合,推动了企业的组织变迁,使其在世界范围内构建其专业化生产体系。而与国际分工相伴生的国际贸易与直接投资则日益融合,并为这一全球生产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社会分工与市场互相依赖并共同成长
分工与交易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最早由斯密定理所揭示,而杨格的“经济进步”原理则深刻阐明了劳动分工与市场规模共同成长的互动过程。分工的扩展必然带来市场的扩展,而市场的深化又推动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正是分工背后的利益动态机制推动了分工与市场的良性循环,这也意味着分工的网络效应使市场大小与分工程度相互依赖。这是决定分工发展和深化的根本因素。而市场需求的相对独立性,也反过来影响着社会分工尤其是专业化水平的发展。
(二)企业内分工产生于社会分工并主导社会分工的格局
社会分工所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为企业内分工的产生提供了基本原动力。分工与专业化的经济性归根结底表现为生产费用的节约,而实现这种节约的基本途径是分工所带来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对于规模经济而言,达到最低效率规模是某一环节从生产链中独立出来的必要条件。不同的生产技术决定了不同的最低效率规模,但企业生产的最佳经济规模则取决于现有的需求水平。在技术与市场的动态变化过程中,技术变革可以增加或减少最低效率规模,而市场规模的变动则可以改变最佳经济规模的边界。
分工与专业化不仅具有生产技术的属性,还具有法律上的属性,前者是基本的生产操作在技术上的分离,后者则是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独立。这两种属性相互独立,各有特点,其发展也呈现出非同步性,表现在某种操作在技术上的分离并不必然带来该部门在法律上的独立,而某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非独立化并不代表其技术上的重新整合。但技术属性是衡量分工与专业化程度的基础,生产技术意义上的分工与专业化的深度决定了制度意义上分工与专业化的广度。技术上的分离产生了新的最低效率规模和范围经济,从而具备了产生新的生产单位的可能性,从而为其法律地位的独立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但技术上的融合同样会改变原有若干操作部门的最低效率规模和范围经济的边界,从而打破这几个部门法律地位的独立性,要求重新建立新的法律主体与之相适应,随之必然带来企业“一体化”的进程。
企业的出现虽然是分工的结果,但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内分工逐渐成长为社会分工的重要推动力量,进而主导了社会分工的格局。分工与专业化对经济发展的间接作用突出地表现在其促进了迂生产方式的发展――随着分工与专业化的深入发展,生产的迂程度不断加深,“在大部门工业领域中,在原料生产和最终产品的消费者之间所插入的专业化企业的网络越来越复杂”。这种企业的网络逐渐延伸到社会生产的各个角落,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与推动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进而使企业内分工成长为社会分工的核心,最终企业内分工的发展趋势决定了社会分工的发展方向。
(三)社会分工的矛盾运动决定贸易与投资的共生发展
企业内分工与企业间分工的矛盾运动,体现了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运动,并促成一定的市场组织和市场制度的建立。企业为市场而生产,而企业将个别价值转变成社会价值的“惊险的一跃”,受制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产品的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和市场交易效率。其中,市场交易效率的高低最直接地体现在交易成本的大小上,交易成本的存在阻碍了企业将内部分工转化为外部分工。
在企业内分工与企业间分工的矛盾运动中,不平衡发展规律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推动着企业与市场的共同发展。这种不平衡首先表现在企业内分工与企业间分工深化的速度不同。当企业内分工发展更快时,企业内部产生新的部门问的联系和相互需求,但新的技术独立部门的发展尚未达到最佳规模的要求,从而使企业间的分工落后于企业内分工,此时企业必须以扩大整体生产规模的方式来保持部门间的平衡,而这时企业的成长就表现为企业间的一体化或自身规模的扩大。当企业间分工发展更快时,企业间的充分分工能够以更有规模效益的方式满足企业对某一部门的特殊需求,而企业内部分工中同一部类的生产相比之下并不经济,此时企业将放弃这一非核心生产环节转而向市场寻求供给,进而表现出企业的分解或非核心业务的剥离(即通常所讲的外包)。可见,企业选择自己生产还是
选择市场供给是由企业间分工与企业内分工的矛盾运动决定的,其背后的机制不仅有以交易成本为标志的交易效率的高低,更有生产成本的差异。其次,企业内分工的发展本身也是不平衡的,即企业内各部门或生产环节间发展速度不一致,这源于技术与市场的变动性。不同环节技术变革的发展及程度的差异使得最低效率规模的比率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而不同产品或零部件市场需求的变化促使最佳经济规模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这就势必会造成某些生产部门的规模绝对地或相对地缩小或扩大,因此法律属性上的独立化与非独立化成为分工专业化发展中常见的现象。
由此,在不平衡发展规律的作用下,企业与市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企业内部以资本为纽带,以投资生产的方式来保证企业内分工的组织性与合理性,而在市场的环境中企业则以贸易的方式来维系企业间分工的顺畅,从而使以企业为主体的贸易和投资共同构成经济生活的基本面。
(四)国际分工的深化决定了贸易和投资的融合,并为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作为世界各国之间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国际分工将各国的市场和生产活动连接起来,为世界市场和世界生产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历史上发生的三次科技革命都无一例外地推动了国际分工的大发展。新技术的应用通常表现为新设备、新工艺(或工序)、新的生产程序以及新能源的应用上,其结果促进了资本劳动比率的逐步提高。最低效率规模的提高要求有更大的市场需求与之相适应,而三次科技革命都带来了世界市场的扩大和最佳规模的实现,促进了企业规模的扩张。由此,企业的贸易和投资越出国界而溶入世界也成为历史的必然。
在信息技术革命和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技术和市场这两个决定分工深化的因素同时得以突破,从而使国际分工带动世界宏观和微观经济运行的革命性变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其强大的技术扩散效应,不仅加快了原有分工环节技术属性的分离,加速企业内分工以及产品内分工的细化,同时还促成多种领域以及多个生产环节技术的高度融合,使新的跨行业、跨部门的产业和产业组织不断涌现,从而使现代的社会分工和国际分工的内容与形式更加丰富和多样化。而全球化则为新技术的应用和社会分工的深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市场空间。
信息技术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不仅表现为信息产品部门的快速成长上,而且更突出地反映在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的广泛应用加快了经济部门资本深化的速度,并极大地降低了交易和协调的成本。一方面,现代科学技术研究日趋复杂化和大规模化,新技术的产生要求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资本的投入,而信息技术的应用使边际生产成本呈持续下降,低到甚至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全球性的市场范围内实现规模经济对企业来讲意义更为重大。世界市场的空前开放也为众多的已达到最低效率规模的生产环节实现最佳经济规模创造了全球性的需求条件,企业内分工的速度随之加快,不仅使生产的各种环节更易分离,而且使企业各种职能部门尤其是为生产服务的非制造部门日益独立。而信息技术的广泛渗透不仅使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管理与协调更加容易,还加速了知识与技术跨部门的沟通与传播,进而使各分工环节更加明确化、细微化,同时不同环节之间的技术性融合也更加经常化、综合化,从而使企业组织变革不断向专门化、扁平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物质文明的高度发展伴以需求结构的高级化,即人们对于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趋向于高质量化、无形化、个性化和多样化。高质量化要求企业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并扩大研发投资的强度。无形化更突出产品服务的价值而要求企业扩大市场服务的供给规模。个性化和多样性则极大地压缩了同一产品在同一地区市场的需求规模,从而迫使企业必须重视全球市场和范围经济的作用。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企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并存,日益增长的业务外包与大规模的经营一体化并存,产品生产的区域化与销售范围的全球化并存,生产环节的跨国化与企业服务的当地化并存。在世界宏观经济运行中,则集中体现为国际贸易的高涨和直接投资的繁荣并存。在新的世界生产格局中,大企业与小企业同台竞技,而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则是其创造与实现价值的共同手段。得益于低成本贸易的连接,直接投资的环节可以根据企业的战略意图和各国的要素禀赋而自由分离,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引发中间产品和服务贸易的膨胀。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之间不再是单纯的替代或互补关系,而日益融合在跨国企业的全球生产体系之下。
二、全球生产网络形成的动力:模块化生产方式的产生
世界经济开始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全球化时代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段时期,而之前的阶段可以认为是经济国际化时代。科技革命及其推动的国际分工的深化,是经济全球化进程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主导力量。信息技术革命催生了模块化技术,而这一新的主导技术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下的应用又进一步催生了模块化生产方式,从而推动了全球生产网络的形成。
(一)模块化是分工深化的产物
虽然模块化作为生产原理具有很长的历史,但是全球化时代的模块化与古典理论中所涉及到的模块分工有显著的不同,可以归结为三点:一是模块本身的复杂性,二是模块之间联系规则的进化发展,三是以个别模块的革新竞争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系统创新等新的层次。因此,与早期的以工序垂直分解和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封闭产品结构相比,全球化时代的模块化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更强调知识的分工,在其开放式的产品结构中每一个模块都具有主动性和智能性且都具有发展成为独立完整的产业部门的可能。模块化不仅仅是将系统进行分解的行为,它还是一个进行有效整合的过程。如果将分工看成是系统分解的话,那么模块化就是在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各个细分部分按照功能原则重新聚合的过程。
模块化是分工深化的产物,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则推动了模块化的全球实现。模块化分工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是通过模块化构件而不是产品获得的,范围经济则是通过在不同的产品中反复使用模块化构件获得的。从目前世界各国模块化分工的发展来看,适宜采用模块化组织方式的行业一般有三个特征,即结构复杂、同步操作和不确定性。例如汽车、计算机生产等行业,其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每个配件不仅都能形成一定的市场规模,也都能作为一个子模块存在于整个系统中,每个配件的同步设计和生产又包含了创新的独立性,而且模块的分解化使得整个行业的风险得以分散。而子模块所获得的规模经济和独立发展,以及模块系统风险分散化的实现,都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由信息技术高度发展所推动的全球化,为模块化的全球实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事实也表明,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了“模块化”的大发展时期。
(二)模块化对价值链的扬弃引发了生产方式的变革
Porter的价值链理论认为,可以把企业创造
价值的过程分解为一系列互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增值活动。相比之下,价值链与模块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图1所示)。首先,价值链与模块化都是把系统进行分解和整合的动态过程,而这一过程都是社会分工深化和细化的产物,没有社会分工深化和细化就没有价值链与模块化的存在。不同之处在于,价值链的分解表现为增值环节的增多,模块分解则表现为独立价值功能的子模块的增加。价值链的整合是把最优的不同增值环节进行重新联结而构成一个新的价值链,而模块整合则是根据某种界面标准整合具有不同价值功能的模块,进而构成一个复杂的新功能系统。其次,相对而言,价值链侧重于子系统之间顺序式的上下游关系,价值链通常划分为原材料、零部件、采购、生产、市场营销、批零、服务等前后相继的价值增值环节,而价值模块更关注子系统之间平行式的立体网状关系,模块之间可能有也可能没有前后相继的顺序关系,模块本身能够完成特定的功能,而其借助标准化的界面结构能够和系统或其他模块组成更复杂的系统,具有即插即用的特性。模块化可以超越生产工序的前后关系,把完成同一功能的一系列工序结合起来构成“功能模块”。因此,模块化实质上是社会分工基于价值链的发展,是对价值链分工的扬弃,但模块化更能适应高科技产业细微化和深度分工的趋势,通过模块化更容易建立一个弹性、动态的迅捷反应体系。
模块化分工在生产领域的应用,引发了生产方式的变革。相同模块的组合可以构成系统兼容的不同型号的产品,这种模块化设计的思想打破了以公司为主的垂直式组织结构,形成了以产业为主的水平式组织结构,进而将竞争由垂直领域的企业竞争扩张到水平领域的产业竞争。每一个水平分工的参与者都专门经营产业总体链条中的一个价值节点或子模块。由此,模块化分工打破了大规模生产方式的流水线分工,生产系统的硬件、软件、研发设计、营销、售后服务等环节不可能再全部集中于一个企业内完成,这些不同的产业分散于不同的模块供应商,即模块部件由掌握专门技术的企业设计生产,最后再按照标准的界面进行产品的组装。因此,与大规模生产方式相比,模块化生产方式是一种柔性的生产方式。
(三)模块化生产方式形成全球分工体系
‘模块化生产方式在全球范围内“分割”生产流程,形成全球分工体系。据OECD的报告,跨国公司贸易以复杂制成品为最,尤其集中于交通设备、计算机与电子产品和电动机械产品,这些复杂制成品的价值链主要是由控制系统、硬件、应用软件、服务、组装等环节构成,可以分为上、中、下三个层次,其中控制系统是各产业的核心模块。由于各环节的特性、技术含量不同,对要素条件的需求存在差异性。因此,这些产业价值链的各环节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的地点发展,在全球范围内采购、生产、营销,形成全球的生产网络。以计算机产业为例,美国是计算机的标准制定中心、研发设计中心,日本、韩国、中国台湾主要是新产品和核心部件的生产中心,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是一般元器件的生产基地和部分整机的组装基地。并且,具同步操作特点的模块化生产方式留有广阔的平行竞争的空间,因此在产业价值链的中端并存有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关键元器件的模块供应者,并且随着这些模块供应商竞争实力的增强,其位置正不断向上游产业发展。正是由于复杂制成品所具有的结构复杂和同步操作的特点扩展了模块生产的空间,复杂制成品行业成为了全球化程度最强的产业之一,其生产日益呈现出生产过程的国际分散化和生产组织的一体化相共存的发展格局。
三、全球生产网络的表现形式:貌离神合的“三位一体”
模块化生产方式的产生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深化发展,进~步推动全球经济体向产品内分工、生产服务化和组织网络化方向发展,这不仅将改变一国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运行方式,而且将对各国经济的关联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全球生产网络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产品内分工”、“生产服务业”和“网络化组织”这三个看似无关的现象,都无一例外地统一到全球生产网络这一体系之中,成为全球生产网络“三位一体”的表现形式。
(一)产品内分工:主导专业化生产布局
模块化生产方式也可以理解为大规模定制,大规模定制是一种通过柔性和快速反应实现的多样化和定制的新管理体系和模式,即对定制产品和服务进行个别的大规模生产。因此,从根本上说,模块化是定制和大规模生产的结合,而全球化市场的空前扩张则成为两种生产方式有效结合的关键。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模块化生产扬弃了纵向一体化生产的弊端,不再把所有的生产工序都集中在一个企业内部,很多产品生产过程所包含的不同工序和区段,被拆散并分布到不同国家进行,形成以工序、区段、环节为对象的分工体系,即产品内分工主导了当代国际分工的发展格局。
在产品内分工这种更为细致和发达的国际分工形态中,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仍是其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源泉。但模块化生产所催生的产品内分工,摆脱了一体化生产方式中只能依据个别关键生产环节的有效规模作为整个生产系统的设计规模的约束,从而使全球化条件下实现的模块化生产的规模经济与传统的一体化生产的规模经济有着显著的区别。通过产品内分工,有可能把对应不同有效规模的产出区段分离出来,安排到不同空间场合进行生产,从而达到节省平均成本和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目标。而这一分工过程的实现,实际上造成生产均衡的转移,即以前是由企业来调配和控制的内部生产均衡问题,变成了需要进行企业间调配和控制的外部均衡问题。由此,各国产业的分工正在演变成为世界性的产业分工,产业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它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一系列环节的国际经济大循环和国际产业链的形成,从而使各国产业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程度日益加深。
(二)生产服务业:全球生产的黏合剂
在模块化生产方式中,生产过程在全球范围内分布,制造环节与服务环节在全球范围内分离,由此所产生的不仅有生产外包的国际化,还有服务外包的国际化。实际上,正是通过国际服务外包,模块化的生产过程才能在全球范围内得以实现。
在模块化生产方式中,模块化设计是模块化生产的价值核心,也是企业的最大价值所在。而制造与设计分离,则为企业独立实现模块化设计的价值、避免增加制造成本,提供了极为现实的选择。实际上,在许多高新技术生产领域,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像制造部、财务部、人事部和客户服务部等所有不在企业核心价值链上的功能部门都被剥离,而企业的人力和财力则倾注于创造知识产权、设计和市场开发等功能上。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有不少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如苹果、HP、IBM等卖掉原有的制造工厂从而成为“没有工厂的制造业企业”,其完全放弃加工制造业务是为了专门从事产品
开发、品牌经营和市场营销等知识密集的生产服务业,而像思科、EMC、SUN等新建立的从事电子产品和设备供给的企业一开始就不从事加工制造而是委托供应商进行生产,他们都是模块化生产过程中制造模块与服务模块分离的典型例证。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这无疑为生产服务业的大发展提供了极好的契机。
与消费不同,生产业是市场化的非最终消费服务。作为其他产品或服务生产的中间投入的服务,生产作为一种软性生产资料正越来越多地进入生产领域,并对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生产部门乃是把日益专业化的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引进商品生产部门的飞轮。”作为全球生产过程的“黏合剂”,生产业正成为现代世界经济增长的牵引力和经济全球化的催化剂。
现代生产业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业,它不仅改变了服务产品的内容、性质,并且扩大了其在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知识密集型的生产业,正在成为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货物商品竞争能力的关键投入,更是企业构成产品差异和决定产品增值的基本要素,而新型服务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部门,则构成国家竞争能力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决定性因素。由模块化所推动的生产服务业在全球范围内的深入拓展,标志着国际服务业从全球经济增长的客观结果迅速转变为世界贸易扩张的前提条件。如今,在国际经济领域,不仅国际服务业的直接投资增长迅速,而且国际服务贸易也成为了外国直接投资的基本补充,与商品贸易一起构造了全球生产体系中的重要环节而隶属于跨国公司的全球生产网络之中。
(三)网络化组织:全球生产的微观主体
模块化生产打破了工业时代传统的原则和价值观念,重塑了生产的微观组织基础。在模块化生产中,编码化的设计知识成为生产的核心,而制造业规模、制造业地位的重要性明显弱化,从而使工业时代所创造的垂直一体化模式因不能提供市场所需要的灵活反应能力而受到极大的挑战。相比之下,模块化生产方式需要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供应商、企业与合作伙伴、企业与顾客之间更有效的集成与团队精神,即需要新的生产组织形式与新的生产方式相适应。于是随着全球供应商和全球契约制造商的出现,全球分工体系和生产体系得以形成,进而催生了模块生产网络。在模块生产网络中,传统的组织边界正在消失和瓦解,企业不再是自我封闭的利润实体,而是全球生产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企业在网络中的定位成为国际竞争的一个关键因素。
从本质上讲,模块化推动的专业化分工的演进,使以往处于企业内部的分工环节逐渐随市场范围扩大而独立为一个新的行业,它们之间必要的协作由内部控制性协调转入平等交易协调,但这并不能改变其经济技术上原本存在的必然联系。同一价值网络上的企业尽管在法律上可以是独立的,但在它们之间的交易关系不是一个最终商品市场而是一个中间品市场。因此,国际企业问往往采取中长期契约来组织交易,而不是纯市场意义上的交易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下,企业间的直接协调和必要的直接信息沟通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在跨国公司所组织的全球模块生产网络内,企业之间的往来是紧密的、长期的、较多稳定性的、频繁的交易,而不是松散的、短期的、随机的、一次性的交易。在这种全球生产网络中,企业组织呈现柔性化趋势,其定制化生产方式更加适应市场需求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建立在模块化基础上的大规模定制,可以根据顾客的要求安排生产,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并以减少库存的灵活制造方式,不仅通过降低成本扩大需求,还通过网络式生产组合扩大供应,从而创造出比传统市场模式更大的市场容量。如果说亨利・福特因创办“福特流水线”而成为工业化时代大批量生产的楷模,戴尔无疑则是以大规模定制化生产而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典范。虽然两者都以创建大企业而名载史册,但后者却以其庞大的全球分工体系,在跨国公司之间(在母国和东道国两个层次上)、跨国公司与母国的体系外公司之间、跨国公司与东道国公司之间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分工合作网络,从而将全球经济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带领世界走向史无前例的全球化时代。
四、小结
关键词:建设工程 造价管理控制
1 建设前期工程造价控制
项目建设前期,是指项目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投资决策阶段。这一阶段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在总体上起到决定性作用。建设厂址的选择、投资方案的选择以及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是否可行,无一不对工程造价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着项目未来的命运。
2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2. 1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标准, 应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区别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等级、不同功能, 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定得过高, 会脱离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财力、物力的承受能力, 增加造价, 浪费投资; 定得过低, 将会妨碍技术进步, 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2. 2合理选择建设地区
建设地区选择的合理与否, 不仅影响着项目投资的高低, 建设工期的长短, 建设质量的好坏, 还影响到项目建成后的经营状况。建设项目的选择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是靠近原料、燃料和消费地的原则。在项目建成投产后, 可避免原料、燃料和成品的长途运输, 减少费用, 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 使企业在竞争中取得优势; 可缩短原料、燃料和消费产品的运输距离, 减少流通时间, 加快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 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 有利于企业产品在品种、质量等方面与消费者沟通, 随时调整企业的经营。
2. 3合理确定项目的经济规模
长期以来, 我国不少地方和企业, 不顾经济规模和布局的合理性, 重复引进, 重复建设, 使项目投资和资源严重浪费。在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中按照规模经济的原则组织生产和建设, 使生产力得到合理配置,资源得到综合利用, 真正把规模效益发挥出来。
2. 4选择先进适用和经济合理的可行工艺
对于拟定采用的工艺, 除了必须保证能用指定的原材料按时生产出符合数量、质量要求的产品外, 还要考虑与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条件是否相适应, 特别要考虑到原有设备能否利用, 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否跟上等。
2. 5合理选用设备
要尽量选用国产设备, 要注意进口设备之间以及国内外设备之间的衔接配合问题, 要注意进口设备与原有国产设备、厂房之间的配套问题, 要注意从国外引进专用技术、技术诀窍或专利权的许可证及各种技术资料。
3 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很重要的阶段。有资料表明,在项目决策及设计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为30 %~75 % ,而在施工阶段影响工程造价的可能性只有5 %~25 %。由此可见,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
3.1 整顿设计市场
当前设计市场较为混乱,一些不具备设计资质和设计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也搞起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通过分包、转包从事无资质或业余设计,扰乱了设计市场,因而一些工程设计质量得不到保证,造价控制更无从谈起。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禁止,通过立法,整顿规范设计市场,引进市场竞争机制,推行工程设计招投标,这样才能有利于设计水平的提高和工程造价的控制。
3.2 实行设计奖惩制度,明确经济责任
长期以来,忽视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在设计中重技术轻经济的现象时有发生。工艺设计人员认为工程造价是概预算人员的事,与已无关。设计中即使做概算或预算,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人为的干扰。技术上的创新能得到广泛认可,而工程造价控制却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反而要承担风险。这种现象应予纠正。
3.3 重视方案设计及方案的工程经济分析
方案设计是设计过程中控制投资的第一道关口。设计方案是否优化,直接影响工程投资和工程建设的综合效益。因此,必须把方案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作为起点,采用科学的理论方法加强经济论证。
实行限额设计
限额设计是在合理规划、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将投资按照工艺、土建、水、暖、电等专业分配在一定的限额内,各专业按分配的投资额控制设计,不突破所分配的限额。这就要求设计人员有强烈的工程造价控制意识,精心设计,进行多方案比较。限额设计并非盲目追求低造价,而是坚持实事求是,优化设计,通过技术比较和经济分析,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经济合理,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4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控制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和积极推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主要工作。
4. 1合理确定招标工程标底
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 是招标者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和控制, 也是判断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 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 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必须指出的是, 虽然目前我国招标工程的标底大多是在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基础上作出的,但它不完全等同于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编制一个合理、可靠的标底还必须考虑工期、质量、材料差价、投标工程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及招标工程范围等因素。
4. 2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好施工队伍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可以看出, 所谓“标”主要是招方与投方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如果双方施工图预算是吻合或是很接近的, 则投标单位中标的可能性就大, 反之, 则中标的可能性就小。当前, 除了施工图预算之外, 施工单位的资质、信誉、管理水平等也是决定能否中标的重要因素。
4. 3严密工程承发包合同
通过招标投标选定了施工队伍, 既可签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合同的订立, 使得工程造价进一步明确、清晰, 投标书中已明确的合同条款在签定时不得更改, 合同价即为中标价。合同价应尽量一次包死, 不留活口。合同价若采用可调价格, 则应约定调整的范围。对于双方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承诺也应一并写进合同或补充合同条款中, 以免在承揽工程开工后反悔而互相扯皮, 从而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隐形造价(工程使用中的维修费用) 的提高。
4. 4对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实行科学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在工程造价中, 材料、设备费用所占的比重很大, 其采购供应和管理是否科学, 不仅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而且影响着工程造价。
5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5.1 推行跟踪审计制度
由造价工程师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行施工全过程跟踪控制。首先按照预算确定投资控制目标,即投资支出预算,相当于施工预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对实际的投资支出与预算的投资进行比较,对出现的偏差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予以修正。
5.2 制定先进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要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的交叉衔接,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的组织方式,对各种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上、经济上的分析对比,找出最佳方案,尽量降低人力、物力、财力消耗,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5.3 材料设备采购
建设投资中材料、设备费所占的比重很大,一般约占70 %左右。建筑材料的质量,如砖、瓦、灰、砂、石、三材等原材料及梁、板、柱等预制配构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其价格也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在施工阶段,对主材和设备的采购,应在了解市场行情的基础上,货比三家,进行采购。对价差大的大宗材料或价值大的设备,应尽量由建设单位自购,或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后采购。
6 竣工结算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结算将决定建设工程成本,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它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在工程结算中,既要防止施工单位高估冒算,也要防止建设单位片面压价,同时还要防止社会上一些工程预结算审查机构把关不严,导致国家建设资金损失浪费。
7 建设项目峻工后造价控制
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 必须对所有的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 搞好竣工决算。及时、准确地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后一个环节。
7. 1搜集资料, 打好基础
由于在施工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变化, 如地质条件的变化, 材料的代换, 工程量的增减等, 使得在工程竣工决算时, 应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总额往往不等于施工图预算(或标底) 所确定的工程造价。因此, 为了有效地防止通过虚报、多报材料量、工程量、高套定额、重复计算等方式, 套取工程款, 加大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变化, 及时将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等情况记入台帐, 为及时、准确地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打好基础。
7. 2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工作
7.2.1 以图纸为主, 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审查所报工程量是否与设计图纸、工程变更所要求的工程量一致, 超出设计图纸要求而无签证的工程量不予以认可; 对于多个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 要审查有无几个施工单位同报一个工程项目进行结算的情况; 审查有无重复计算工程量的情况, 防止施工单位将同一分项工程分别混入其他工程进行决算; 审查工作量是否按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计算规则计算。
7.2.2 按定额规定, 审查单价套用是否正确
审查所列各分项工程的预算单价是否与预算定额的预算单价相符, 其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所包括的工程内容是否与单位估价表一致; 对换算的单价, 首先要审查换算的分项工程是否是定额允许换算的, 其次审查换算是否正确; 对补充定额和单位估价表, 要审查补充定额的编制是否符合编制原则, 单位估价表计算是否正确。
一、政企分离是中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关键
在中国基础设施产业现行政府管制体制下,铁路运输、通信、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基础设施产业的主要业务是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垄断经营的。[1]政府既是管制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执行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这就决定了这种垄断的性质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性垄断,而不是基于自然垄断要求的经济性垄断。这种高度政企合一的政府管制体制的主要弊端是: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没有市场主体地位,当然就没有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权;垄断经营使企业缺乏竞争活力;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形成机制不能刺激成本效率;相对单一的投资渠道使基础设施产业的投资不足。其结果使基础设施产业的供需矛盾十分严重。在这方面,英国也有相似的经历。英国在40年代中期,对基础设施产业曾实行了大规模的国有化运动。当时,英国政府组建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一种直接联系,表现为各政府部长对所属国有企业直接任命企业董事会成员。这就使企业董事会必然对政府部长负责,无条件地接受部长们的行政指令,企业管理者只能进行具体的操作性业务。这种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特殊关系,实际上构成了以政企合一为特征的政府管制体制的基础。在这种体制下,以部长为首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随时可以利用其对企业的控制权,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经常被政府当作干预宏观经济的工具。由于许多国有企业在特定经营领域具有法定垄断经营地位,因而它们缺乏竞争活力和经营风险。此外,政府要提供基础设施产业所需的投资,由于政府财力的有限性与基础设施产业所需投资巨大性之间的矛盾,致使许多基础设施产业投资不足,引起了很大的供需矛盾。可见,在英国基础设施产业原有政府管制体制下存在的问题与中国基础设施产业现行管制体制的主要弊端具有惊人的相似性,而这种相似性的根源就在于两国的政府管制体制都是以“政企合一”为基本特征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体制性通病。而消除这些通病的唯一有效途径就是改革这种“政企合一”的管制体制。
80年代初,英国以电信产业为开端,相继对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铁路运输等主要基础设施产业进行了重大的政府管制体制改革。其改革的中心内容是,从根本上调整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即把原来由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政企关系调整为由政府间接控制企业主要经济活动的政企关系,实现从以政企合一为特征的政府管制体制向以政企分离为特征的体制过渡。英国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新体制促进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郑海航等,1996),提高了基础设施产业的经济效率。这无疑为中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有经验支持的重要思路。
政企分离在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中的关键作用表现为:在政企分离的管制体制下,企业才能形成作为市场主体所必需的经营机制;政府则从基础设施产业的垄断经营者转变为竞争性经营的组织者,从而提高政府管制的效率。英国在基础设施产业实行政企分离的管制体制后,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根据政府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的有关条款,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实现了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换。目前,由于中国在基础设施产业还是实行政企合一的政府管制体制,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较大的投资项目一般都由国家计划安排,企业没有实质性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与企业自身物质利益没有密切联系;如果企业发生亏损,则由政府财政进行填补,企业感受不到经营风险。因而,企业缺乏有效地开展市场经营活动的活力、动力和压力(王俊豪,1993)。借鉴英国的基本经验,要使中国基础设施产业的国有企业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特点的经营机制,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把政企合一的体制改革成为政企分离的体制。
实行政企分离的政府管制体制后,企业将拥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并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同时,许多基础设施产业和业务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只存在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这就会产生一种扭曲社会分配效率的潜在可能性,即这些企业有可能利用其市场垄断力量,通过制订垄断价格,降低服务质量等途径谋取垄断利润。在就在客观上需要政府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对此,英国实行政企分离的管制体制后,重新确定了政府管制的新职能,主要包括:(1)制定有关政府管制法规;(2)颁发和修改企业经营许可证;(3)制定并监督执行价格管制政策;(4)对企业进入和退出市场实行管制。可见,在基础设施产业实行政企分离的政府管制体制后,政府并不是让企业放任自流,而是通过重新界定政府管制的新职能,以间接控制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这体现了“放小管大”的改革原则,有利于提高政府管制效率。这为转变中国基础设施产业的政府管制职能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式。
二、竞争是提高基础设施产业经济效率的根本性途径
竞争对经济效率的促进作用表现在它能刺激生产效率(企业内部效率)和配置效率。在一个竞争性环境中,只有效率较高的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优胜劣汰规律会迫使企业想方设法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在不完全信息的现实中,竞争还能产生一种信息发现机制,打破任何企业对信息的垄断,迫使企业按照包括正常利润在内的成本订价,从而促进社会配置效率。有关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竞争对经济效率的促进作用同样适用于基础设施产业(DieterHelm,TimJenkinso-n,1997)。而且,基础设施产业的竞争还使政府管制者能获得较多的管制信息,缓解管制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有利于提高政府管制效率。
在英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在对竞争作用的评价和如何促进竞争方面有许多经验教训。由于英国基础设施产业管制体制的重大改革是与私有化相伴进行的,这就容易给人们一种假象,似乎私有化本身就能促进经济效率。但从本质上分析,真正促进效率提高的是市场竞争。例如,英国政府对电信和煤气供应等产业实行重大管制体制改革的初期,通过出售原来国有企业的股份实行企业所有制变革(即私有化),虽然这些企业(如英国电信公司、英国煤气公司等)的所有制发生了变化,但由于没有对这些产业原有的垄断性市场结构进行重组,这些企业的垄断性市场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市场竞争的压力。这种改革结果未能刺激企业提高经济效率。因此,一些学者认为:英国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一个教训是,英国政府对私有化的热情过高,在制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方案时,经常对竞争和管制政策的一些基本问题没有进行必要的考虑,就急于把国有企业转变为私人企业(JohnVickers,GeorgeYarrow,1988,PP.314—316)。更明确地说,所有制变革对提高基础设施产业经济效率的作用很不明显,经济效率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所采取的促进竞争与改进管制效率的政策措施(GeorgeYarrow,1989,PP.52—69)。从正面看,政府管制体制改革之所以能促进基础设施产业的经济效率,主要是因为英国政府以促进竞争作为重要改革目标,虽然在某些产业、某个改革阶段,英国政府出于对政治因素的考虑,没有把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放在应有的地位,但从总体上分析,英国政府相继采取的一系列管制政策都是以强调竞争的作用为主要内容的,表现为政府管制体制的改革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强化竞争机制的过程。
中国的基础设施产业一直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垄断经营的。但近几年来,在一些基础设施产业中也出现了市场竞争,而且产生了可喜的成效。其中最令人注目的是中国的电信产业(张宇燕,1995)。1994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简称“联通公司”),这标志着打破了建国以来中国电信产业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的格局。这是中国电信产业政府管制体制的一个重大改革措施,为在中国电信产业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创造了制度条件。联通公司成立后,对通信设备和技术进行了巨额投资,开发和采用世界先进通信技术,促进了中国电信产业的生产效率(王平,王文,1996)。同时,竞争也促使中国电信产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不断下降(林阳,1997)。此外,竞争促使企业提高服务质量,缩短了消费者电话待装和维修时间。这些都有利于促进社会配置效率。
虽然中国电信产业的市场竞争机制尚处于初期发育阶段,但它已显示出对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的巨大促进作用,证明了在基础设施产业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中英两国的政府管制体制改革实践都证明,竞争是提高基础设施产业经济效率的根本途径。中国目前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改革基础设施产业的管制体制,有效地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提高基础设施产业的经济效率。但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基础设施产业的竞争应该是下面要讨论的有效竞争,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提高经济效率的目标。
三、有效竞争是制定政府管制政策的目标导向
基础设施产业需要巨额投资,这些投资的专用性很强,一旦投资就难以挪作他用,沉淀成本很大。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在一定的产出范围内,单位产品成本会随着产出量的增加而下降。因此,基础设施产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自然垄断性,表现为巨大的规模经济性(或者说,显著的成本弱增性)。[2]即在自然垄断性的基础设施产业,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性经营能使成本效率最大化。这就要求政府制定限制进入的管制政策,以保证基础设施产业的规模经济性。但这会导致垄断企业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使实际达到的生产效率大大低于可能达到的最大生产效率,即导致生产低效率;同时,垄断企业还可能凭借其市场垄断力量,通过制订垄断高价以谋取垄断利润,从而导致配置低效率。这意味着为克服市场垄断所造成的生产低效率和配置低效率,就应该允许较多的企业进入产业进行竞争性经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以刺激经济效率。这就要求政府制定允许新企业进入产业的管制政策。这样,基础设施产业的政府管制政策制定者总是面临着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的两难选择。
显然,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具有对立性的一面,为了达到最大产业经济效率,对于一个明智的政府管制政策制定者来说,需要同时兼顾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把两者协调起来。这就是克拉克首先提出的有效竞争问题(Clark,1940),但国内外对有效竞争的衡量标准一直争论不休。笔者曾论证,有效竞争是一个由企业适度规模和适度竞争相结合的区域状态。在某一产业中,只要企业的规模达到最低适度规模(或最小经济规模)要求,同时,在该产业中,市场竞争度能保证竞争收益大于竞争成本,即处于适度竞争范围。那么,这个产业就基本上处于有效竞争状态(王俊豪,1995,第6—37页)。这可以作为衡量有效竞争的一个标准,也可作为政府制定基础设施产业管制政策的一个参考依据。
从英国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看,中国在制定以有效竞争为导向的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政策时,可考虑采取“自然垄断性业务与大量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相分离”的政策。因为,从总体上而言,基础设施产业具有自然垄断性,但在特定的基础设施产业中,总是既有自然垄断性业务,又有非自然垄断性业务。显然,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应该只允许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经营,以维护规模经济;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规模经济不显著,可由多家企业进行竞争性经营。对同一产业的不同性质业务实行区别对待才能实现有效竞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二是如何分离这两类业务?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自然垄断的性质,基础设施产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主要是指那些固定网络性操作业务,如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产业中的线路、管道等输送网络业务,电信产业中的有线通信网络业务和铁路运输中的铁轨网络业务。其它领域的业务则属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第二个问题相对而言比较复杂,这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对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的范围经济(economiesofscope)。如果这种范围经济性不显著,那么,经营自然垄断性业务的企业就不宜同时经营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即政府应对这两类业务实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以有效地抑制企业利用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的垄断地位,运用企业内部业务间交叉补贴(如对垄断经营业务制订高价,对竞争性业务制订低价)等战略手段,排斥在非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的竞争企业的市场行为。例如,1989年英国对电力产业实行政府管制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把电力生产、输送和销售业务实行“经营权”的垂直分离,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电力输送业务由新组建的“国家电网公司”独家经营,但该公司不能同时经营属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电力生产和销售,这些业务逐步实行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但是,如果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之间的范围经济相当显著,若对这两类业务实行“经营权”的垂直分离,就会增加产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允许企业实行垂直一体化经营,但要求企业对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分别实行财务上的独立化,以监督和控制企业运用内部业务间交叉补贴等反竞争战略。在英国的电信、煤气供应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中,就是采取这种管制政策的(当然,这并不一定是最优政策)。可见,对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的分离既可采取“经营权”的分离,也可实行企业财务上的分离。对这两种不同程度“分离”方式的抉择,主要取决于垂直一体化经营的范围经济性。
总之,在基础设施产业实行有效竞争的一个比较可行的管制政策思路是:首先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然后把自然垄断性业务从其它业务中独立出来,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性经营,政府以这类业务作为管制的重点,建立模拟竞争机制的管制机制;而对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则由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政府对经营垄断性业务的企业或者不允许其同时经营竞争性业务,或者对不同性质的业务实行独立核算,以控制企业利用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的垄断力量对其竞争企业采取反竞争战略,从而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在总体上使整个基础设施产业处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状态。
四、按照经济原理制定基础设施产业的管制价格
建国以来,中国在基础设施产业主要不是根据一定的经济原理,而是较多地考虑非经济性因素来制定管制价格的,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客观原因是,基础设施产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仅是国民经济中其它生产部门的投入物(或称“上游产品”),其价格水平直接影响众多生产部门的成本和最终售价,而且也是广大居民家庭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其价格水平直接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费用。因此,政府为了控制通货膨胀,使大多数居民在工资增长速度不高的情况下仍能提高实际生活水平,就对基础设施产业制定较低的管制价格。其结果是,基础设施产业的固定成本(主要表现为投资)基本上由政府负担,管制价格构成中的成本主要是可变成本。根据政府管制经济学中的价格管制理论,政府制定管制价格的三个主要目标是:刺激企业的生产效率,维护企业的发展潜力和促进社会配置效率。显然,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这种不符合经济原理的价格管制体制,不仅缺乏对企业生产效率的刺激,企业没有自我发展的潜力,而且,由于许多管制价格低于边际成本,这也不符合社会配置效率的要求。可见,这种价格管制体制的经济性能是不理想的。不仅如此,这种价格管制体制在实际运行中,还必然存在与政府对价格管制的初衷相悖的现象:由于较低的管制价格不能刺激企业的生产效率,企业缺乏自我发展,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能力;同时,政府作为主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唯一的投资者,由于受财力的限制,无力对基础设施产业持续地进行大规模投资,以适应基础设施产业的发展需要。作为一种必然结果,基础设施产业的供应能力与需求存在很大缺口,许多生产企业为此不得不中断正常生产,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1992年中国因缺电而损失的工业产值达5473—7293亿元(尔仁,1994)。基础设施产业的供需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改革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现行价格管制体制势在必行。
英国在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体制改革前,政府在制定管制价格时,也经常首先考虑政治因素,其次才考虑经济因素,因而不能刺激企业提高生产效率。英国对基础设施产业价格管制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行最高限价模型,即RPI—x价格管制模型,RPI为零售价格指数(即通货膨胀率),x是政府对企业所规定的生产效率增长率,政府对x值作周期性调整。由于零售价格指数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外生变量,企业要取得较多的利润,就只有通过努力使生产效率的实际增长率高于政府规定的x值。这就促使企业自觉优化生产要素组合,进行技术革新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以提高生产效率。同时,由于英国的价格管制模型不直接控制企业利润,企业在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下有利润最大化的自由,只要企业善于经营,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就能取得较多的利润,从而使企业能不断得到自我发展。此外,由于英国政府对电信、电力、煤气供应等基础设施产业所规定的x值都大于零售价格指数,而且有不断调高的趋势(StephenJ.Bailey,1995,PP.318—321),这意味着RPI—x是一个负数,企业每年必须把价格下降丨RPI—x丨,这使消费者能从企业效率提高后享受较低的价格,有利于提高社会配置效率。因此,英国的价格管制模型具有较好的经济性能。
根据中国基础设施产业现行价格管制体制存在的问题,并借鉴英国的经验,中国价格管制体制改革可采取的一种基本思路是:逐步以经济原理为基础,建立高效率的价格管制体制。目前特别要重视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1.管制价格应具有刺激企业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功能。由于被管制企业通常具有市场垄断力量,这要求管制价格制定者首先能识别企业的两种利润来源:即较高的生产效率和市场垄断力量;然后,客观评价企业应该达到的一般成本水平。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已基本剔除企业利用市场垄断力量谋取利润的因素的最高限价,以维护社会分配效率。企业在规定的最高限价下,要取得较多的利润,不断得到自我发展,其前提条件是只有通过技术革新,加强内部管理等途径以降低成本水平,提高生产效率。英国的RPI—x最高限价模型就具有这种经济功能。但笔者认为,中国不能照搬英国的这种价格管制模型,其主要原因是中国的许多产品价格(特别是生产资料价格)还处于价格调整阶段,零售价格的变动幅度较大,如果基础设施产业的管制价格与零售价格指数挂钩,企业的利润水平就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零售价格指数变动的幅度,从而将大大削弱管制价格对企业生产效率的刺激。
2.确定一个适应的管制价格调整周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生产实践中的应用,基础设施产业的生产效率将会不断提高,成本水平会相应地下降。这就要求政府对管制价格进行周期性调整。管制价格的调整周期对企业利用“政府管制滞后效应”(regulatorylag),[3]以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积极性会产生直接影响:如果管制价格调整周期太短,由于基础设施产业的投资回报期较长,这就会抑制企业通过大规模投资进行技术革新,以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相反,若管制价格调整周期太长,这虽然会刺激企业进行大规模投资,以取得投资的长期效益,但会使现实的成本水平大大低于当时核定的成本水平。这就不仅会使企业取得过多的利润,也会因企业能轻易取得利润而削弱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的刺激。而具体的管制价格调整周期则应根据特定基础设施产业的特点而定(如英国在电信、电力等产业的管制价格调整周期一般为4—5年,而自来水供应产业为10年)。
3.价格管制不仅要因产业而异,而且要因同一产业不同性质的业务而异。由于各基础设施产业的技术经济特征存在很大差异,政府在制定特定产业的管制价格时,应该考虑到该产业现有的和潜在的生产率发展水平,作为制定管制价格的重要依据。同时,如前所述,在许多基础设施产业都存在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价格管制主要是针对自然垄断性业务,以防止少数企业滥用其市场垄断力量谋取高额利润;而在非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由于多家企业竞争性经营,竞争机制会自动调整价格,因此,政府只需制定指导性价格。这有利于加强价格管制的针对性,提高价格管制效率。
参考文献:
Baumol,W.J.,1997:"OntheProperCostTestsforNaturalMon-opolyinaMultiproductIndustry",AmericanEconomicReview67:809-822.
Clark,J.M.,1940:"TowardsaConceptofWorkableCompetitio-n",AmericanEconomicReview30:241-256.
DieterHelm,TimJenkinson,1997:"TheAssessment:IntroducingCompetitionintoRegulatedIndustry",OxfordReviewofEconomicPolicy13:1-14.
GeorgeYarrow,1989:"DoesOwnershipMatter?"in(intoVeljan-ovskiced.),Privatization&Competition:AMarketProspectes.Lond-on:Billings&SonsLimited.
JohnVickers,CeorgeYarrow,1988:Privatization:AnEconomicAnalysis.Massachusetts:TheMITPress.
Sharkey,W.W.,1982:TheTheoryofMaturalMonopol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
StephenJ.Bailey,1995:PublicScctorEconomics.Hampshive:Ma-cmillanPressLimited.Viscusi,W.K.,Vemon,J.M.andHarrington,J.E,1995:EconomicsofRegulationandAntitrust.Massachusetts:TheMITPress.
尔仁,1994:《我国电价改革与电力工业的发展》,《经济研究参考》1994年第164期。
林阳,1997:《电信业:竞争的时代要来了》,《lià@①望》新闻周刊1997年第4期。
张宇燕,1995:《国家放松管制的博弈》,《经济研究》1995年第6期。
郑海航、马怀宝、高旭东,1996:《英国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考察》,《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5期。
王俊豪,1993年:《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竞争》,《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93年第9期。
王俊豪,1995年:《市场结构与有效竞争》,人民出版社。
王平、王文,1996:《中国联通致力电信传输现代化》,《人民日报》(海外版)1996年11月1日。
注释:
[1]在中国,电信产业的无线通讯服务领域虽然已初步形成了几家企业竞争性经营的格局,但在有线通讯服务领域,邮电部仍居垄断经营地位。
关键词:东西部地区;城镇化进程;对比研究
中图分类号: F06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1)04-0045-04
我国地域广阔,在城镇化进程的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各地区的城镇化速度和水平呈现出区域差异,尤其是东西部之间。相对于西部地区来说,东部地区具有区域地理条件优势,城镇化起点高,人口密度大,是我国城镇网络较健全的经济核心区,具备城镇快速发展的优势,对劳动力的需求和容量大,外来劳动力流入形成的准城镇人口较多。西部地区尽管有着煤炭、石油、天然气、矿产等丰富的资源,但由于气候、地貌、土壤、水资源和交通设施等方面的弱势,经济实力较弱,城镇化进程缓慢。这种先天条件的不同使得东西部地区在城镇化进程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研究基于东西部城市的实地调研情况,将具有代表性的浙江省嘉兴市和甘肃省兰州市城镇化进程进行对比,探讨二者异同的深层原因及东西部进一步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方向。
一、东西部地区城镇化现状的对比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城镇作为一个地区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公共服务的中心,开始受到各地区的重视,促使我国逐渐进入快速城镇化时期,但东西部的城镇化速度和城镇体系建设却有着很大差异。从2008年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来看,我国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地级以上市91个,县级市162个。西部地区(包括新疆、宁夏、青海、甘肃、陕西、、云南、贵州、四川和重庆)地级以上市60个,县级市63个。不仅东部地区县级市较多,其建制镇的数量、增长速度和人口聚集度也远远超过西部地区,快速城镇化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东西部人均GDP差距越来越大。
被调研的嘉兴市和兰州市人口数量相当,但具有不同的发展历程,兰州市作为西部重要城市,甘肃省的省会,较嘉兴市具有更久远的发展历史和更重要的发展地位,1985年兰州市全市的城镇化率已达到49.5%,工业总产值为54.1亿元,远高于嘉兴市的城镇化率15.6%和工业总产值32.7亿元。但随着东部经济的快速发展,2008年底嘉兴市的工业总产值为3,839亿元,接近兰州市工业总产值的3倍。目前,嘉兴市下设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嘉善县、海盐县2个县以及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3个县级市,有建制镇53个,总面积3,915平方公里。兰州市现辖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五区,及皋兰、榆中、永登三县,有建制镇32个,总面积13,086平方公里。嘉兴市面积不足兰州市的三分之一,但所辖的县级市和建制镇较多,城镇化体系更为健全。表1列出了2000年~2008年嘉兴市和兰州市城镇化率,二三产业比重和人均GDP的数值。
从表1的人均GDP数值可看出嘉兴市的经济水平已超过兰州市,但城镇化率始终较低。城镇化率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匹配反映了我国东西部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即:尽管东部地区经济实力和二三产业就业比重普遍高于西部地区,但是除少数大城市外,很多东部地区存在城镇化滞后现象,原因在于东部地区的城镇虽然有大量打工人群涌入,但这些人并未在城镇长期居住形成城镇人口。西部地区恰恰相反,建国初期,以发展重工业为主的西部缺乏吸纳大量劳动力的民营企业和非农产业的发展以及小城镇的建设,城镇化进程中更多地表现为农民大量外出务工,农村人口急剧减少导致城镇人口比重相对提高[1],而整体收入水平提升有限的现象。可见,仅从城镇化率,即非农业人口比重难以比较东西部的城镇化水平。
东西部地区出现的城镇化与经济发展不匹配现象也与我国的户籍制度、医疗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密切相关。在嘉兴市的实地调研中发现东部农民虽然从事非农产业,在附近城镇打工,但居住地仍然是农村,“小富即安” 和“离土不离乡”的思想严重减缓了农民转市民的速度。而兰州市中,转为城镇人口的无地农民存在就业难,外出务工不稳定及收入水平低等问题。经济的发展与城镇化建设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过程,城镇化离不开经济的增长和产业的发展,它必须建立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既不能过度超前,也不能过度滞后,必须与经济发展适度同步。因此,东西部地区应当采取恰当的政策措施,进行制度创新,促使东西部地区的城镇化进程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
二、东西部地区城镇化进程的异同分析
1. 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东西部地区城镇化的异同分析
20世纪80年代~90年代,是我国自后,开始重新重视城市建设,城市得到快速发展的时期,虽然这一时期东西部城市均从较差的经济基础起步,但城镇化的速度和特征却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东部比西部地区具有地理优势和基础设施环境优势,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以嘉兴市为例,东部地区的地理优势为嘉兴市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加上优越的资源和廉价劳动力,促使乡镇企业和农村工业在改革开放后迅速发展,为城镇建设完成了原始的资本积累。良好的交通条件带来的可通达性,使城镇与农村,城镇与城镇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和便利,有力的推动了城镇化进程。西部地区较东部地区缺乏沿海区位优势、运输优势、气候优势。资金匮乏、技术落后、地形复杂,使西部地区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难度大。兰州市部分地区由于气候原因导致水资源匮乏,资金和地形原因导致基础设施落后,限制了工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从目前情况看,由于较好的投资环境和已经形成的物质环境基础,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外资、内资、产业、要素、人口还会继续向东部集聚。
(2)民营经济不发达,使西部地区的城镇化进程更多的依赖政府推动,形成自上而下的动力机制;与之不同的东部地区依靠民营经济为城镇化奠定经济基础并产生内部动力,形成自下而上的动力机制。20世纪80年代的嘉兴,抓住农村改革机遇,促进了乡镇企业的发展;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推动了区域特色经济的形成;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嘉兴进一步抓住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城镇化等机遇,实现了传统农业大市向现代工业城市的跨越。尽管当时的劳动力非常廉价,但非农产业就业的收入依然比农业经营产生的收入高,这种要素收益差异,拉动部分乡村人口开始向城镇转移。非农产业发展带来的就业机会,迅速提升了二三产业就业人口比重。企业对规模经济的追求,使农村土地和资本具有集中趋向,形成了城镇化的促动力量。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形成大量民间资本,加上周边大城市的辐射,使嘉兴市的城镇受到工业和经济基础的支撑,得以快速发展。而西部地区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缓慢,在资金状况上与东部地区存在巨大的差距。没有政府的推动,城镇化进程非常缓慢。在兰州市的调研中,以皋兰县为例,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均是以政府的财政支持为主。农民收入低,资金少,缺乏城镇化意识,自身动力的不足使其更多的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
(3)东部地区产业发展的速度明显快于西部,成为城镇化的重要拉动力。20世纪90年代,嘉兴市深化乡镇企业改革,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同时,建立特色工业城,形成规模较大、产业集聚度高、有创新能力、有产品特色和地方特色的现代工业园区,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二、三产业的发展,形成了提升城镇化水平的产业拉动力。兰州市作为老工业基地,重工业的发展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限,虽然也强调特色产业的建设,但由于自然条件、区位条件、水资源及基础设施条件的限制,在招商引资方面难以与东部地区抗衡,使其二三产业的发展力度不足。
2. 本世纪以来东西部地区城镇化的异同分析
根据世界各国城镇化的经验和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当城镇化率超过25%~30%时,地区经济将进入加速发展期,城镇化率超过60%~70%时,地区经济进入成熟而缓慢的发展期[2],目前嘉兴市和兰州市均属于城镇化的加速发展期,基于2000年以来二者城镇化进程的异同分析,存在着以下一些特征。
(1)一些东部地区逐渐出现城镇化进程的滞缓现象,与西部地区城镇化缺乏产业支撑形成对比。东部地区出现的城镇化滞缓现象并非经济发展停滞不前,就业机会增加过少造成,而更多的是由于“离土不离乡”的政策原因。从嘉兴市的调研情况看,80%以上农村劳动力实现了非农就业却依旧生活在农村,还有部分农村居民一边务农一边打零工。由于不愿意失去土地的保障,他们更愿意“离土不离乡”。而“小富即安”的思想又阻碍了乡镇企业家进一步创业的热情,家族型的小企业盛行,大型龙头企业较少,恶性竞争普遍存在,既不利于产业的集聚和升级优化,也不利于城镇的进一步开发建设。西部地区在这一时期恰恰相反,城镇化的政策促进中心城市进一步扩张,城区面积不断扩大,无地农民逐渐转变为市民。与此同时,二、三产业带来的就业机会仍显不足,更多的失地农民外出务工或在家待业,产业发展仍是西部地区推进城镇化的一个瓶颈。
(2)东部地区的二三产业需要通过规模化和规范化来优化升级,西部地区二三产业需进一步开拓和发展,形成层级体系。嘉兴市城乡GDP总量、人均GDP均已达到较高水平,但城镇的经济竞争力不强,简单的、以成本优势为主的加工业在经济中的贡献率较高,这种以资源和劳动为主的产业,一方面给乡村生态环境带来相当的问题; 另一方面就业人员多为外来打工人员,不具备就业的稳定性,难以促使城镇人口长期稳定的聚集,使其城镇化明显落后于工业化,第三产业也难以得到充分发展,目前,嘉兴市第三产业产值所占GDP的比重低于全国水平,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一块“短板”。此外,城乡恩格尔系数差异不大和城镇化水平不高并存的现象,也说明无论城镇和农村都存在低端消费服务供给过剩而高端消费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与此对应的兰州市多为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企业发展良好,而中小企业和推动小城镇发展的民营经济发展不足。可见东部地区第二产业仍处于较低层次,需要通过规模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提升其竞争力;西部地区产业层级体系不够完善,需要以公平的竞争环境和金融政策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
(3)西部地区小城镇建设不足与东部地区小城镇众多形成对比。尽管西部一些地区城镇化率较高,但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小城镇发展的不足,使得西部地区的总体经济水平较差,城乡差距大,二元结构明显。东部地区与之相反,小城镇数量较多,二三产业就业比重高,但城镇化率较低带来的城镇人口聚集不足,将阻碍东部地区的产业升级和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因此西部地区应鼓励小城镇建设,而东部地区应促进城镇人口的聚集和分工协作,加强中心镇和城市的高端建设。
(4)东西部教育水平存在差异。教育水平的提升,有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和城乡文明的溶合,并通过改变就业结构、劳动组织结构和物质空间结构,影响城镇化进程[3]。但在教育水平方面,西部明显落后于东部。从调研数据看西部具有较高的文盲率和较低的高素质人才比重。教育水平的落后和人才的匮乏,严重制约了西部地区的城镇化进程。
(5)东西部地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为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进一步推动城镇化进程奠定了硬件基础。在积累了较好的经济基础之后,嘉兴市开始重视农村地区的发展,通过行政干预手段,将部分财政、税收用于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加快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兰州市自2005年推行新农村建设以来,农村基础设施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交通、生活和通信设施不断完善,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和非农产业的发展,部分城市农村地区通过“城中村”改造转为市区[4]。这为城乡协调发展和进一步通过城市渗透,推进城镇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6)东西部地区不断改善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但保障层次普遍不高,无法彻底解决城乡发展的种种矛盾。目前,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在嘉兴和兰州市已基本实现全面覆盖,但提供的保障水平难以满足农村居民进城之后的生活保障。针对失地农民开展的职业技术培训所发挥的作用有限,大部分农村劳动力仍缺乏一技之长,自身就业能力不强,因此在经营个体经济或打工的同时,希望保留农村户籍作为“退路”,土地也成为城乡发展的矛盾焦点。这些问题将阻碍着东西部地区的城镇化进程。
三、对东西部地区推进城镇化的政策建议
基于东西部地区城镇化进程的异同分析,对东西部地区进一步推进城镇化的政策建议如下:
一是东部地区应发展中心镇和大城市,提升现有城镇的城镇化水平,加强高端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地区在发展大城市的同时,应加快小城镇建设,完善城镇体系。
东部地区大中小城镇同步发展,使其城镇的总体数量不宜再扩大,为了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尽量节约用地,提升每个城镇特别是中小城镇的人口容量、经济规模和基础设施水平,将重点城镇发展成为功能健全的城市。根据联合国有关城镇发展方面的规划建议,城镇发展的基础设施投入与GDP之比应该为1. 5%~4% ,而我国目前仅为0. 14%~0. 87% ,远远不能满足城镇化的要求。因此,东部地区可加大对重点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中心城区――副城――重点镇”的层次有序的城镇体系。西部不仅缺乏具有辐射作用的大城市,而且小城镇建设也起步不久。因此,应当一方面进一步发展若干基础条件好,交通便利的原有大城市,使其发挥强有力的辐射作用;另一方面,鼓励和扶持中小城镇的发展,密切各级城镇之间的联系,以及城镇与周围农村的联系,逐步形成以特大城市、大城市为核心,以中小城镇为网络的城镇群落,促进城乡经济的溶合。
二是国家政策应向西部倾斜。西部地区相对于东部地区资金匮乏,经济实力较弱,内部动力机制不足,更需要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客观上说,中国东西部地区城镇的非均衡发展,既是历史过程的沉淀和延续,又是政策战略导向作用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实施使国家在东部投入大量资金,修建各种基础设施,给予东部企业种种优惠,在沿海地区设立特区、开放城市、保税区等,极大地推动了东部地区城镇化进程。而西部地区,尽管近年国家一直强调西部大开发,但实质性政策和财政支持仍然较弱。
三是针对城镇化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问题,东部地区应当加快制度创新步伐,消除农民转市民的后顾之忧。中心镇和城市的发展,离不开产业和人口的集聚。东部地区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包括户籍制度、医疗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进一步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准城镇人口向城镇人口完全转化。
四是东西部二、三产业需进一步优化升级,强调特色,协调发展。城镇水平的提升离不开大型企业为龙头的产业支撑,目前我国东西部城镇的二三产业多数仍处于低端,以资源和劳动密集型为主,技术含量、品牌价值和质量信誉都比较低,需要通过区际合作,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改变经营管理理念,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经济规模,加大研发力度等,逐渐提高产品层次和技术含量。此外,也必须提升城镇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为当地企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更好的引导和服务。针对东西部产业发展的不同特征,东西部地区应发挥各自优势,协调发展,避免恶性竞争。
五是西部地区需要通过资金整合、城镇经营、金融体系构建等理念,解决城镇化的资金瓶颈。鉴于西部资金匮乏的情况,紧依赖政府难以解决巨大的资金缺口,应当借鉴多方经验,譬如采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的经验,使有限的财政支持资金得以整合,发挥杠杆作用;采用小城镇经营理念,调动参与人的积极性,吸引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共同推动小城镇建设;采用构建金融体系的经验,促使金融机构的介入和金融业的发展,将储蓄及时向投资转化,以基础设施资源为抵押,为城镇化建设筹集资金。
六是东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需进一步提升教育水平,培育人才,提高人口素质,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目前我国东西部地区的教育水平均有待提升。但相对于东部、西部由于要素收益较低,基础设施环境较差,对人才的吸引力度更弱。因此,西部一方面要加大对科技和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强与大城市及国际之间的学术交流,以教育、文化、科技为支撑,加快科研院所与企业的联合,提高人口素质,培育高级人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改善城镇基础设施,提升高级人才的收入水平,吸引大学生和高级人才迁居西部,为西部建设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向昌学.西部应走绿色城镇化之路[J].西部大开发, 2006(1):29-30.
[2] Northam R.M. Urban Geography(2nd edn)[M].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1979:65-67.
[3] 王 雷.东西部城市化差距的原因及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03(7):11-15.
[4] 蒋贵凰,胡翠玲,宋迎昌.新农村建设的阶段特征和重点与难点分析――基于兰州市的调查研究[J].乡镇经济,2009(8):19-23.
Comparative Study on Urbanization in Eastern and Western Areas in China
Jiang Guihuang1,Song Yingchang2
(1.Beijing Cit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3,China;
2.Urban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 Research Center CASS, Beijing100005,China)
[关键词]智能终端;经济特征;政策引导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028
1前言
根据工信部《移动终端白皮书(2012)》的词条定义:智能终端是具备开放操作系统平台、PC级计算能力、多样的人机交互界面和快速接入功能的一类设备总称。目前正式进入民用领域的产品包括手持设备、车载智能终端、智能家居、可穿戴设备等。未来会多方向延伸。
11手持设备
代表物为智能手机。配有独立操作系统、独立运行空间、由用户选择安装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应用,并支持以无线技术实现移动通讯网络接入,如苹果公司推出的iPhone系列手机。
12车载智能终端
融合了卫星遥感定位系统、车辆黑匣技术及里程定位系统,能用于对汽车的全方位管理。包括:驾驶管理、行车安全管理、电子站牌控制、智能集中调度等。谷歌推出“Android Auto”及一系列配套设施正在实现这一切。
13智能家居
以住宅为平台,利用安全保卫技术、家居远程控制技术、综合布线技术将住宅设施高度集成,构建便捷的家居生活管理系统,显著提升家居舒适性、人文性、环保性。
14可穿戴设备
整合到用户的皮肤或配件的便携式终端。可穿戴设备在硬件中载入各种服务,通过软件支持以及数据交互实现复杂操作。
2智能终端市场现状与前景
21智能终端市场现状
211产品边界扩大
随着技术成熟,市场外延不断扩展,智能终端产业在智能手机之后的拓展方向更多的是可穿戴设备和物联网。包括手表、健康医疗设备和智能眼镜等在内的可穿戴设备供应链还不成熟,有望在近年经历过市场培育期,在未来某个时期实现爆发增长。而物联网更将带动传感器、信息采集、数据挖掘、存储、网络带宽、服务器等周边产业需求。
212创造巨大经济效益
据美国市场研究公司IDC调研显示:2014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达到13亿部,较2013年增长26%,在中国市场,2017年智能手机出货量将超过46亿部,市经济规模达到7405亿。智能手机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产业链的革新,进而促进移动移动互联生态圈的构建,而智能手机仅仅只是智能终端的一个子类,咨询公司Gartner的报告表明:一单位汽车半导体消费价格将从2013年的310美元增加到2018年的359美元,整体汽车半导体市场规模将从2013年的262亿美元增长到2018年的365亿美元。在数十个诸如此类的细分市场共同作用下智能终端市场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
213积极研发和推广
近年来,全球各大厂商均加大对产品的研发投入,以我国华为公司为例:华为将每年收入的10%用于设备开发,2014年,华为公司在技术和研发环节投入近400亿元,同比增长28%,过去十年华为在该项上投入累计达1880亿元。同时从传统媒介质到社交网络,最新智能设备新闻正快速地在全世界用户之间广泛传播,而推广的载体也许正是智能设备本身。
22智能终端未来前景
221智能终端衍生市场
未来智能终端类产品将并不只具备单一功能或服务,而是可以和其他行业紧密结合形成特定智能终端进入特定行业的运行服务中,例如智能快递终端 就是一个基于物联网对各种信息进行整合分析处理智能设备,能够快速对快件进行识别、监控和管理。不断拓宽的行业范围将成为未来智能终端市场重要的利润增长点。
222经济发展主导行业
在现时世界经济整体疲软的背景下,智能终端开发和制造行业始终保持着高速的增长和高于平均水准的利润率,可靠预计增长势头可以保持数十年,以目前万亿美元的市场规模判断,智能终端市场将成为未来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未来市场份额将影响在国际经济体系的话语权。
3未来智能终端市场经济特征
经济学理论表明当某种商品成为了消费主流被市场接纳,其发展态势将难以遏制。据公开数据显示:未来在个人市场和企业级市场,智能终端市场均拥有着巨大的增长容量,这对软硬件厂商而言意味着更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接下来的几年里,应用服务、互联网与智能终端将以高度统一的形式实现相互融合,产业价值链盈利体系逐步转变,服务和应用带来的利润占比继续提升,作为移动互联生态系统的入口,智能终端可以上传和载入应用服务,凸显专业化服务的终端优势。未来智能终端的形态和作用具有无限可能性,互联网厂商、汽车厂商、家居厂商和网络运营商都可能加入对智能硬件市场的开发和争夺之中。整个智能终端市场在创造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将会带来高达千万个就业机会,并协调优化其他社会生产活动以创造更多经济价值。未来智能终端市场会表现出以下特征。
31资本积累迅速
2007年第一部进入民用市场的智能手机后仅8年时间,智能终端市场积累起数万亿美元的产业规模。苹果公司市值超过7200亿美元(2015年7月12日数据,下同),谷歌公司市值3638亿美元,小米公司在短短5年内市值估价突破450亿美元,终端产品加工生产的制造型企业富士康实现收入大幅增长。数据表明智能终端市场的发展相比较传统行业具有爆炸式增长的特点,得益于其处于耐用品消费市场前沿地位和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改变,经济学理论指出革命性的工业品出现往往会显著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未来这种现象还会持续存在,极高的市场活跃度会吸引大量风险投资基金注入,资金来源的增加进一步扩大了市场规模。
32新兴市场崛起
包括中国、东南亚、印度和拉美地区未来将全球厂商的主要战场,Gartner报告称智能手机在亚太、东欧和拉美增长率最高,分别达到741%、316%和557%。在印度,2013年智能手机个人用户为7600万,但是到了2018年预计会增长到2792亿。未来高度的市场容量意味着更激烈的竞争,面对新兴市场的机遇和挑战,无论是国际老牌厂商,还是中国的新兴厂商,都需要做好准备。
33科技进步推动市场持续扩张和利润增长
未来随着进入操作系统和软件开发的开发者数量增长,更多新技术将被使用于已有产品线和新开发的产品线上,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零售市场里可选智能终端类别增加,新一轮的利润积累将通过科技进步推动生成。
34与传统行业融合创造经济效益
智能终端市场可以作为传统行业的填充和更新,尽管目前引入智能终端到生产流程的行业并不多,但是在未来将会有更多的行业配套智能终端产品来彻底改变自身的生产经营模式,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减少运行成本,智能终端市场的发展在未来将会带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
4我国智能终端市场未来发展
中国正成为全球智能手机等手持设备最大消费市场,预期未来当智能终端产品形态进一步丰富,中国的市场潜力将得到进一步的释放,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里,面对空前的发展机遇同时,行业内竞争也势必会更加激烈。我国智能终端市场风险和机遇并存。伴随智能终端的普及和应用模式的不断创新,中国市场获得了爆发式增长,迎来了创业者和投资界的共同关注,未来数年仍属于行业初创期,中国的华为、小米、魅族等厂商可以继续享受快速的规模增长和资本积累。而智能终端的未来发展方向是不确定的,谁抓住新的浪潮新的空窗就能够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我国消费市场需求区别于欧美是本土厂商对国际厂商的优势所在,结合中国市场特色的产品有利于本土厂商在新一轮市场竞争中取胜。有机遇就会有风险,由于市场是公平的,国际资本的进入对本土厂商发起有力的挑战,市场的淘汰机制会是使本土企业面临发展阵痛。中国企业未来有可能在整个智能终端产业链里攫取的价值比例比传统行业更低。主要原因是中国企业不注重知识产权的积累和保护,而国外公司则已经通过大量自有专利形成竞争壁垒。我国智能终端市场未来发展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41注重本土市场
市场研究公司弗雷斯特公司最新报告表明到2015年我国的智能手机普及率已经达到44%,意味着其进入大众市场,不再是一项小众的解决方案,但中国市场依旧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具体表现在消费群体的扩大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在智能终端其他细分领域,中国市场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未来本土市场的需求潜力决定了本土智能终端产业链的持续繁荣。
42本土企业创新发展
经历了由免费开源的安卓操作系统带来的黄金发展期和在低端机市场的拼杀时期之后,本土企业首先需要加大对于核心专利保护力度,防止国际厂商的专利战争。积极研发自主操作系统以形成完整的生态链来进行系统性盈利,摆脱目前依赖硬件或者某一服务的单一盈利模式。最后,在未来几年本土厂商必须扭转目前智能设备的处理器,内存等核心部件由国外垄断供应的不利局面,加大对半导体产业,国产芯片的研发投入,在产品线的两端改变粗放发展模式,完成由“市场红利”向“创新红利”的转变。
43产业政策支持
未来政府需要有意识的调整产业结构,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将智能终端产业列为经济发展主导产业,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智能终端产品开发,在税收、审查、政策等方面给予厂商扶持。
二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投入创新信息耐用消费电子产品的开发工作,鼓励智能终端厂商创新发展,面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热点,加快实施智能终端产业化和规模化计划,支持研发智能家居、智能汽车等前瞻性产品。促进硬件与服务匹配发展。
三是鼓励数字企业智能终端建设及集群化,支持数字企业试点工程和数字企业产业区建设。
四是鼓励制造加工企业与半导体、芯片、应用企业合并形成产业链。推动移动通信、软件企业和制造工厂在产品订单、大额采购等方面的紧密合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智能终端的国际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44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增长
通过大力发展智能终端行业未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将由高增长,高能耗的“库兹尼茨增长”模式向技术创新为特征的“熊彼特增长”模式转型,经济结构的优化需要前沿行业的有力支撑,智能终端产业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增长具有深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5结束语
未来智能终端的经济特征在于产品融合、厂商融合和行业融合,终端之间不再是相互独立的,他们创造的经济价值也并不是简单相加,而是存在在社会生产生活各层级相互反应创造价值。智能终端市场的经济体量在未来会进一步扩大,市场的竞争博弈代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本土厂商需要立足本土市场厘清形势、把握机遇、规避风险、坚持创新从而在未来智能终端市场的竞争中获得优势。
参考文献:
[1]IDC:2014年中国智能终端市场10大预测[J].集成电路应用,2014(2):43
[2]飞扬全球移动终端市场发展趋势[J].世界电信,2013(11):58-62
[3]张静论我国移动智能终端的专利保护[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3
[4]中国智能终端单季出货近亿台――IDC中国智能终端市场季度跟踪报告稿[J].微电脑世界,2013(3):106
关键词 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 拉美地区共同市场 经济绩效
东亚与拉美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起点不同,拉美是世界上最早探索经济一体化促进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地区之一;而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则非常滞后,1967年成立的东盟真正开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间是1976年。然而,经过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实践,两个地区经济整合的绩效却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
区域一体化的贸易绩效比较
1、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创造效应
在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最显著和直接的效应是由贸易创造效应带来的区域内贸易量的扩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东亚是世界上对外贸易增长最快的地区。1980-2009年的30年间,东亚地区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重由13.7%上升到28.01%;同期,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这一数值由15.29%上升至2000年的19%,2009年又下降至12.9%,欧盟则从41.4%下降到36.6%。虽然在1980年,东亚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还小于其余两大经济体,远远低于欧盟,可是到2009年,却已经超过了NAFTA,目前东亚在世界出口总额中的比重约为28%。另一方面,东亚地区也是区域内贸易发展最迅猛的地区。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统计,1980-2009年东亚地区的内部贸易额从773亿美元上升到3,48万亿美元,累计增长约45倍,而东亚与区域外的贸易额仅增长了10多倍,东亚区域内贸易比重从22.4%稳步上升到44.67%,与世界其他地区的贸易额占比则由77.6%降至55.3%。克鲁格曼认为,当地区内部贸易占该地区贸易总量的比重大于或等于50%时,这个贸易区才是有效率的。显然,按照此标准,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有效率的。
贸易结合/密集度指数是衡量区域内各经济体贸易关系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根据我们的计算,中日韩及东盟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结合度指数绝大多数都超过1,一些经济体之间的指标甚至超过3。而且,从总的趋势来看,中日韩及东盟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结合度在从1995年到2006年的10多年间基本上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这说明东亚地区经济体之间的贸易依存关系变得愈来愈紧密。东盟内部的进(出)口贸易结合度也是显著上升,到2006年两者都超过了4。在东亚,这四个经济体之间的贸易结合度普遍上升,这同地理上相互接近、签署FTA以及跨国公司加强了域内分工网络等有密切关系。
2、拉美一体化组织的贸易创造效应
拉美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区域贸易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随着一体化组织的建立,各国之间逐步相互降低关税、限制非关税壁垒,以实现区域集团商品的进口自由化,同时成员国还采取提供优惠待遇、将税收列入贸易自由化计划、对区域外商品实施共同对外关税制度等措施鼓励贸易自由化,促进了区域内贸易的发展。以拉美自由贸易同盟(LAFTA)为例,该组织11国在1962-1973年12年内,消除了大部分关税和其他限制,互惠贸易协定使得拉美各国在LAFTA区域内的出口和总出口都有明显的增加。LAFTA总出口由1962-1964年的平均82.5亿美元增加到1979-1981年平均753.2亿美元,在20年的时间里增加9倍多,各国区域内部的出口总量则从1962-1964年的平均6.24亿美元增加到1979-1981年的104.7亿美元,更是增加了15倍多。而LAFTA区域内出口占总出口的比例从1962-1964年的平均7.6%上升到1979-1981年的平均13.9%,提高近2倍。此阶段,区域内的出口和区域外的出口都有大量的增加,说明此阶段的贸易额主要是因为一体化协定的签订而被创造出来的,而不是因为排斥区域外国家的贸易导致区域内的贸易转移。安第斯集团内部关税减免率达75%,相互间的贸易额从1969年的0.78亿美元增加到1980年的14亿美元,约增长17倍多;1960-1980年期间,中美洲共同市场(五国)地区内出口总额从0.30亿美元增至9.94亿,增长31倍,中美洲共同市场地区内部贸易额已占该地区出口总额的20%;加勒比共同体地区内出口总额从2130万美元增至3.5亿美元,增长15倍。整个拉美地区内出口总额从7.49亿美元增至138.82亿美元,增长逾18倍。
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事件和政治动荡导致了拉美经济一体化的停滞和倒退,使得一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解体或名存实亡。在80年代债务危机期间,拉美区域内贸易下降了36%,恢复到60年代初的水平。1990年以来,拉美区域一体化在开放地区主义指导下得到恢复和强化。从1990年开始到2000年,拉美区域内部大部分团体的内部贸易每年的增长率都接近和超过10%。这期间整个拉美区域内贸易占其对外贸易的比重达到19.5%。进入21世纪以来,整个拉美地区的一体化进入良性快速发展的阶段。拉美区域内出口增长的幅度超过了对外出口的增长速度,比如2004年拉美区域内出口增长达到34.3%,高于同期区外出口增长17.5%的增速;2006年区内出口增长为25%,也超过了21%的区外出口增长幅度。然而,开放的地区主义在弱化拉美经济一体化的“封闭性”的同时,也稀释了区域一体化的贸易创造效应。据联合国拉美经委会统计,1997年南方共同市场的区域内贸易额相当于各国对外贸易总额的25%,而2006年这一比例只有14%。目前整个拉美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间的贸易额大约为其对外贸易总额的15%左右。而东盟2000年区内贸易比重为24.7%,2005年上升为28%,比1990年FFA成立前的18.8%增加近10个百分点。
3、对两地区域内贸易扩大的比较和解释
东亚的区域内贸易比重比拉美的区域内贸易比重高得多,但是在区域一体化组织东盟内部,其区域内贸易的比重却与拉美一体化组织的水平相近,这说明区域贸易协议并非是推动区域内贸易发展的唯一成因,例如跨国公司的分散化生产也是促进东亚区域内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跨国公司将一种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分解为若干个部分或环节,并根据各部分或环节的不同特点将其配置到最有优势的区位,其最直接结果是大量中间产品的跨境流动,导致中间产品贸易量迅速增加。因此,衡量一体化过程的贸易创造效应需要用更加精确的模型进行测算,但从逻辑上看,由于相互之间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限制措施,两个地理上相邻且贸易密切的国家达成贸易协议更有可能产生贸易创造效应,而不是贸易转移效应。
在实证研究上,郑昭阳等人(2003)基于引力模型所作的研究表明,截至20世纪末期,东亚区域内贸易水平比普通标准水平高出115%,而与区外国家和地区的进出口则分别比标准水平低约11%和30%。他们认为这种较明显的区域内贸易
倾向对日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具有导向性,区域内贸易和一体化构成了互为因果的联系。对拉美一体化贸易绩效的实证研究则有所差异,Erik Ringborg(2006)采用重力模型测算了南美洲地区贸易协议对贸易的影响,研究发现安第斯共同体和南锥体共同市场等一体化组织对贸易都产生了显著和正向影响,地区集团内的实际贸易结合度比经济规模和地理位置等自然禀赋所能解释的贸易结合度大得多。但也有研究表明拉美地区一体化协议未能增进贸易,区域内贸易的增长主要来源于国家总体贸易的自由化措施。如Stein and Wei(1995),Soloaga and Wingtexrs(2001)的研究认为,南美的区域贸易协议在1980-1996年内,并没有在总体贸易自由化效应之外增加区域内贸易的广度。
拉美地区都是以资源为基础的经济,生产或出口一些或多或少相似的产品,这限制了相互间产品贸易的增长潜力。只有制成品贸易与工业合作才能为拉美地区内部贸易的长期增长提供源泉。从表1可以看出,拉美区域产业关联度比较低,区域内产业分工程度远低于东亚地区,表现在南方共同市场和安第斯集团内部零部件贸易比重不仅远低于东亚地区,而且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只与南亚国家联盟相当。这是拉美经济一体化的贸易创造效应比东亚地区远为逊色的根本原因。
区域一体化的投资绩效比较
经济一体化理论认为,区域一体化组织成立后,由于投资壁垒的平均保护水平上升,或FDI的数量受到一国国内市场最初规模限制的放松,从区域外流向区域内的FDI会增加,更大的市场使区域成为更有吸引力的投资地。也有学者从成本角度考虑,认为一旦若干个国家结成稳定和繁荣的贸易区或签订其他经济协定,由于边界更加开放、运输和管理成本更低、并且可能有更廉价的劳动力,外国投资者会增加对这些区域的直接投资。在东亚和拉美的一体化过程中,外国直接投资都保持逐渐增长的趋势,可以认为这是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积极影响。
1、区域一体化导致FDI增加
东亚的投资政策总趋向是逐渐放宽对投资的限制,从限制性向更为自由化和激励措施中性化的方向变化,各国和地区继续向来自外国的直接投资开放自己的经济,因而,东亚的FDI增长迅猛,吸引了全世界FDI总额的10%-20%。
以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例,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使区内保护水平降低,促使现有进口企业寻找更有竞争力、更具效率的合作伙伴。同时,随着中国一东盟之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撤销,各成员间的贸易更加便利,整个地区成为一个更大的大市场。这些都对外国投资者有着很大的吸引力。从中国一东盟吸收FDI的情况来看,2000年以后双方吸收的投资额都有了大幅的增长。从2000-2008年,中国一东盟吸收的FDI从642.56亿美元增加到1529.96亿美元,增长了2.38倍。中国一东盟双向投资效应也逐渐显现。根据统计数据,东盟对中国的投资从1999的32.7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51.06亿美元,年增长率达到20%,2008年底,东盟对我国的投资达520亿美元,占我国吸引外资的6.08%。中国对东盟投资从1999年的0.63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24.8亿美元,从2006年起年增长率超过100%。从1999年至2008年底,中国对东盟的投资总额为52亿美元。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东盟国家作为主要投资目的地。
拉美国家吸引FDI的历程则经历了三个阶段。在20世纪70-80年代以前,FDI主要作为规避进口税的途径之一,投资在一个产业较为集中,FDI的目标市场是拉美的国内市场;拉美经济一体化是进口替代政策的产物,所以,在对待外资方面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在1969年安第斯条约组织成立后立即通过被称为“第24号决议”的协议,确立了对待外资的共同规则。决议规定所有外资企业必须在15年过渡到合资企业,即国内企业股本必须占51%以上。这一决议提高了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谈判能力,但遭到所有国外投资者和商会的反感。因此,这一时期拉美利用FDI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利用外资间接投资即外债的比重却上升很快。结果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的债务危机以及长达10年的资本外流时期。
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走向市场自由化的进程中,各国都逐渐放松了对外国资本的控制。这一时期的FDI主要投资于拉美的自然资源领域,制造业部门的外资企业进行的生产不再仅瞄准内部市场,而且也以出口为目的。服务业部门和基础设施部门也出现了大量的FDI。另一个特点是南南之间(区域内和超区域)的投资也在增加。总之,90年代以来是跨国公司在拉美急剧扩张的时期。在1990-2000年,世界上5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都在拉美国家设立了分公司,在拉美市场占有率空前高涨:它们在拉美地区的销售额从1990年的27%迅速上升至2000年的41%,其中在制造业的分额高达58%,在服务业的份额占38%,在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的初级产品部门,跨国公司的份额也达到17%。在拉美地区最大的200家出口商中,跨国公司的份额从1990年的18%猛增到2000年的50%。从2000年到2008年流入拉美的外资从778亿美元增加到1196亿美元,年均增长4.88%。这一时期是拉美经济增长最快的时期,外资的重新进入对拉美经济的恢复增长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2、区域内投资一体化趋势
东亚地区的FDI在逐渐增加的同时,区域内投资一体化,即区内成员的相互直接投资也呈发展态势。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东亚10个经济体间的相互投资年均为271.37亿美元,占其引进FDI总额的27.0%,而到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相应的数字进一步增加为351.36亿美元和28.6%。其中日本对其他9个经济体的直接投资同期由104.5亿美元增长为135.83亿美元,增长了39.98%,亚洲“四小龙”对其他东亚经济体的直接投资也由142.33亿美元增长为177.12亿美元,增长了24.4%。这里主要以东亚最大的区域经济组织――东盟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为例进行分析。
东盟自由贸易区与大投资区计划出台后,随着区内保护水平的降低和一体化带来的市场规模效应的逐步显现,东盟区域内的资本流动也在加剧。1995-2006年东盟接受区内投资总额达到305.13亿美元。亚洲金融危机以前,区内总的相互投资量有一定的增加,但是各国有增有减,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增幅较大;危机之后,投资先减后增,2001年扭转了下滑势头,区内的相互投资流量迅速增加,到2006年达到62.42亿美元,比1997年增长了57.5%。东盟区域内的直接投资的一半以上来自新加坡,其次是马来西亚、印尼和泰国。这是因为在东盟各国中,新、马、泰等国属于经济领先的国家,它们国内面临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所以将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产业转移到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的新成员
国,从而成为新成员国的主要区内投资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新老成员国增进了解提供了一个平台,东盟投资区将使成员国问的相互投资政策更加开放。
东亚区域内,各国和地区之间的相互投资也呈现上升趋势,从表2和表3中可以发现,东亚区内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东盟和中国的投资基本呈增加趋势。但是,两者的FDI主要来源又有所区别,日本对东盟的投资大于对中国的投资,中国香港和台湾则是中国大陆的最大外资来源地,其对中国的投资远远大于对东盟的投资。同时,东盟对中国的投资要多于中国对东盟的投资。
拉美的区域内相互投资在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也逐渐增多。根据John和Jeffrey等人(2007)的研究,拉美国家的FDI政策是拉美区域化和企业全球化的辅助政策,一方面,一体化的目标之一就是推动区域内的FDI,另一方面,拉美国家采取了增进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上竞争能力的战略。数据显示,1990-1994年间,来自拉美国家的FDI总额在拉美大国中均有明显增加。在FDI的数额中拉美国家所占部分一般增长2-3倍,在秘鲁和委内瑞拉增长5倍,阿根廷则增长10倍。从所占比重来看,拉美国家在阿根廷、巴西、智利、秘鲁和委内瑞拉的直接投资均有所增长,其中,多数国家增长了1倍以上。2003年以后,拉美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出现了大幅增长,从2003年的70亿美元增加至2006年的450亿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的投资发生在拉美区域内。目前,拉美国家的区域内FDI投资比重已经从总投资的5%增加至10%,主要归因于巴西、墨西哥和智利等国在拉美地区设立了一大批跨国公司。根据拉美经委会的投资报告数据,巴西是拉美对外直接投资的最大投资国,2008年其28%的投资流向美国,25%的投资流向了加勒比金融中心,对拉美地区的投资则占其对外直接投资的12%,主要流向阿根廷、智利和乌拉圭等国;智利对南美洲地区的直接投资占其总投资额的72%,主要投资流向国为巴西和秘鲁;哥伦比亚的对外直接投资也有40%流入拉美地区之内,主要流向国为巴西、巴拿马和墨西哥。
3、两地区域一体化的投资效应比较
在比较东亚与拉美区域一体化投资效应时,需要回忆一下东亚最早的区域合作组织东盟与拉美的安第斯条约组织早期的工业合作计划。1976年3月东盟经济部长制定了第一个工业合作计划(AIP),包括印尼和马来西亚的尿素项目、新加坡的柴油机项目、菲律宾的富磷肥项目和泰国的纯碱项目。每个项目投资2,5亿至3亿美元,由东道国负担60%股本,其余40%由其他成员国分摊。1977年第二批AIP项目被提交给吉隆坡东盟首脑会议进行审议,包括印尼的高强度橡胶轮胎、马来西亚的金属切割工具、菲律宾的新闻纸和电镀锌版、新加坡的彩色显像管,以及泰国的钾碱矿和鱼类养殖。由于这些计划实施困难,1980年10月东盟签署了《东盟工业互补基本协定》(AIC)。1981年6月东盟提出一个简化形式的AIC,即东盟工业合资经营计划(AIJV),它是一种生产一个产品的不同零配件的简单垂直分工计划,但主要通过私人投资活动来实现。由于引入市场机制并放宽了股本限制以及鼓励区域外来投资,这个AIJV计划比AIP计划简便易行,因此,被认为是最有希望的工业合作计划。但其实施进展仍然异常缓慢,效果也不理想。
拉美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也制定了一系列地区投资计划。拉美一开始就试图通过协议性区域分工解决一体化收益分配和规模经济效益问题,因为工业发展部门规划被认为是制订工业计划和实现一体化成员国之间利益公正分配的主要直接手段。拉美工业合作计划以安第斯条约组织最为庞大,它们将可贸易品的1/3纳入地区投资计划。第一个工业发展部门规划于1972年获准通过,它包括了冶金、机械部门的一些重要部分(估计1980年约占总需求的1/3),主要涉及机械工具、采矿设备、电器设备和仪器。争议最多的是石油化工与汽车制造部门的合作计划。经过多年谈判后,在1975年和1977年分别就石油化工与汽车工业发展规划达成协议,并在1978年进行了修改。第二个工业部门发展规划需要巨额资本投入,具有极高的资金产出率,并且只能提供很少的就业机会,主要是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但这个规划因缺乏技术支持和利益协调困难而无法付诸实施。拉美的经验表明:要按照协商一致的专业化计划来进行生产,规定什么国家生产什么产品,形成区域内产业分工是有问题的,东盟的地区性行业方案也遭到了失败。小岛清的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的有效性似乎难以在发展中国家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践中找到佐证。
20世纪90年代东亚和拉美的区域投资计划更多地转向能源和基础设施,为区域内投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而将工业和服务业部门的投资则留给了市场力量。但两者相比仍然可以发现三点差别。(1)拉美国家主要投资于邻近国家。国际化理论认为,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将比在国内投资承担更大的风险,为降低风险,企业将投资于地理和文化条件相近的市场。阿根廷、巴西、智利和墨西哥等国家都主要投资于邻近的国家,并且在一体化贸易协议的作用下,这种投资关系得到了加强。(2)从行业投资来看,目前拉美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分布于自然资源的生产部门,以及石化、肉制品等行业。因此,主要的拉美对外投资在于寻求市场扩大,还有一些拉美地区内投资仍然以保障原材料产品的出口以及保障石油资源的安全等为目的。这一点与东亚区域之间的投资有较大的区别,东亚的区域内投资有很大部分是出于产业转移和寻求更加低廉的劳动力的目的。(3)拉美区域内投资以产业间投资为主,而东亚区域内投资则经历了80年代以前以产业间投资为主向90年代后以产业内投资为主的转变。这反映了两大地区产业分工与资本积累的差异。东亚地区产业分工程度比拉美地区发达和深化,形成了发达的区域生产网络;同时东亚地区的资本形成和积累率也比拉美国家高,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对外扩张能力比拉美企业强。
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化的深层动力来自资本的扩张性,而经济一体化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当前,生产国际化和资本国际化的重要载体是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核心推动力量,其推动力量来自资本扩张的本性。由于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形成不足,没有形成足以跨国生产和行销为目的的巨额资本,国内生产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型产业为主,产业、产品和工艺技术同构性强,生产分工水平低,无法形成紧密的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关系。这样,彼此间对对方的产品必然不会产生强大的需求,贸易创造效应很小,难以分享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同时也无法形成旨在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的协议性分工。同时,发展中国家都是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不足的国家,对外部投资的需求很大,而成员国彼此间的投资效应必然很小,即使有协议性分工,也难以执行。拉美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有关产业分工规划和共同投资的计划最终归于失败也就不难理解。
经济增长与福利增进绩效比较
1、东亚一体化的福利改进效应
自1955年以来,东亚地区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增长速度始终高于世界的平
均水平和全球其他地区,保持了长达35年的群体性持续高增长,从而被称为“东亚奇迹”。其产生的关键因素之一是东亚地区持续进行的产业转移,依托投资和贸易的高速循环,在促进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又把东亚各经济体紧紧结合在一起。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东亚经济的增长率一直维持在5%-6%的平均水平,远远高于当时世界经济增长2%-3%的平均水平。在这个过程中,日本经济率先起飞,以近20年的高速增长奠定了世界经济大国的基础;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亚洲“四小龙”抓住美日产业结构升级的契机,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出口加工业,保持了3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从70年代起,东盟四国――马来西亚、印尼、泰国、菲律宾开始吸纳日本和亚洲“四小龙”的产业转移和投资,发展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导向工业,大约用了20多年时间改变了落后状况,成为充满活力的新兴市场经济体;从1978年开始,中国通过改革开放,吸收日本与亚洲“四小龙”以及海外华人的投资和产业转移,也步入了经济高速增长的轨道,在随后的30年时间里保持了平均9.8%的经济增长率,成为东亚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
经济的高速增长带来福利的改善,降低了贫困人口的比重。以泰国、越南和中国为例:泰国的贫困率从1990年的27.2%降低到1996年的11.4%,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泰国的贫困率有所回升,但与收入增长一起稳步地趋于下降,目前处于10%左右。如果收入分配趋于改善,泰国贫困率会进一步下降。越南在改革前人均收入只有200美元,贫困率在70%以上。最近10年经济的急速增长不仅使国家收入增加,也降低了贫困率。贫困率从1993年的50%降至2002年的28%。中国在减少贫困方面成效显著,贫困人口从1990年至2002年减少了2亿人,贫困率从31.5%降低至12.5%。但中国与越南的收入差距和不平等状况明显恶化。中国的吉尼系数从1988年的0.38上升至2002年的0.45,越南的吉尼系数则从1993年的0.35扩大至2002年的0.41。日本学者江崎光男根据CGE世界模型对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对经济增长、收入分配和贫困削减影响的分析表明,东亚FTA一般对区域内各国的经济具有正向增长效应,收入分配也得到改善,因此贫困削减效果也是正的。但对中国而言增长效果却不明显,甚至还有负的可能性,远不如APEC水平的FTA增长效果大。
2、拉美一体化的福利改进效应
拉美地区经济一体化也是促进拉美工业化和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20世纪50-70年代是拉美一体化蓬勃发展的阶段,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合作,有力地推动了拉美经济的增长。在1950年到1974年期间,拉美主要国家的GDP的平均增长率基本上都是在3%-10%之间,是一个快速增长的过程。特别是在1965-1974年期间整个拉美的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其区域国家的GDP平均增长率达到了6.7%。巴西的发展速度更是达到了10%,哥伦比亚、墨西哥的也达到了6.4%和6.6%的平均增长率,被称为经济奇迹。1974年到1980年期间的债务危机爆发前,拉美的GDP的增长率也处于相对快速的发展过程,比率基本保持在2%-6%之间,这个时期拉美一体化还在继续发展,但是相对前一阶段速度有所减缓。中美洲共同市场在20世纪60-70年代也保持了强劲的经济增长,1960―1969年中美洲6国的实际GNP平均增长率达到5.7%,1970-1979年为5.3%。尼加拉瓜60年代实际GDP增长率高达7.4%,多米尼加共和国70年代也达到了8.2%。
20世纪80年代是拉美经济一体化和增长的停滞阶段。据统计,拉美1981-1990年的平均GDP的增长率仅为1.1%,中美洲约为1.2%。这与拉美一体化的停滞和倒退是密切相关的。90年代以来,拉美区域一体化进入复苏阶段,据统计1991-2000年拉美地区的平均GDP的增长率达到3.3%,与整个的80年代相比,其GDP平均增长率提高了2.3%。
进入21世纪,拉美一体化和拉美经济增长进入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除了2001-2002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增长为-0.5%外,2003年以来整个拉美连续保持经济快速增长,2003年GDP平均增长2.1%,2004-2007年期间,GDP增长率接近或超过5%,其中2004年高达6.2%。有些国家(如委内瑞拉等国因能源价格高涨)有些年份的增长率达到两位数,这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少有的高速增长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2003年以来人均GDP的累计增长幅度已经达到20.6%(平均年增长率达到3%以上,其中2004年高达4.8%)。拉美经济的稳定增长为拉美一体化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而拉美一体化又反过来促进了拉美经济的增长。
与东亚地区相比,拉美经济一体化的福利改进与经济增长效应差距较大。东亚地区经济增长与一体化以一种独特的方式相联系,即东亚地区各成员通过投资和贸易联系,促进东亚区域内产业持续转移和国际生产网络的形成,同时因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外向型发展战略始终具有开放性,从而能够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机遇寻求发展。拉美区域一体化战略是一种进口替代政策,是一种扩大的内向型发展战略,具有区域保护主义的封闭性。这使它们在实施经济一体化政策时付出了巨大代价,其中包括以区域内贸易扩散来代替外部贸易中的比较利益。如中美洲共同市场为了保护2300万贫穷人口的市场,其有效率的出口工业被进口替代工业所取代。社会的精华部分(制造业和公共服务业中的职工)以牺牲农村地区和城市贫民窟中居民的贫困化为代价大量攫取财富。这是导致区域性战争及共同市场解体的重要原因。
结论
为了增进对新经济地理学的理解和研究,近年来,杨开忠教授连续几年邀请作为新经济地理学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藤田(fujita)教授在北京大学面向全国举办新经济地理学研讨讲座,北京大学及其他高校的许多青年教师和相关专业的研究生积极参加,密切跟踪新经济地理学的理论前沿。本文拟对新经济地理学与传统经济地理学进行比较,对一些重大理论假设、研究方法与特点进行简要分析,力求通过讨论廓清对新经济地理学与传统经济地理学之异同的正确认识,并以此为基础阐述新经济地理学与传统经济地理学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推动新经济地理学的理论研究与应用以及新经济地理学与传统经济地理学领域的学术交流。
1 新经济地理学的理论渊源
要理解新经济地理学,首先必须弄清楚它的理论渊源。新经济地理学革命其实是报酬递增理论革命的最新发展及其在经济地理学领域的传播和扩散。将新经济地理学置于报酬递增理论革命的大背景之下,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它与传统经济地理学的联系与区别。
早在1776年,斯密[25] 在其经典的《国富论》中曾经论证,以分工方式从事的生产明显地表现出规模报酬递增的性质。20世纪20年代,扬格[26] 通过对斯密定理“劳动分工受市场范围限制”进行天才性的阐发,提出“分工一般地取决于分工”(即后人所称的扬格定理),扬格的这句话成为揭示报酬递增内在根本机制的点睛之笔。然而,长期以来,建立在报酬不变技术假定之上的传统新古典经济理论一直处于统治地位,斯密和扬格基于劳动分工的报酬递增思想却几乎被人遗忘。
1977年,迪克西特(dixit)和斯蒂格利茨(stiglitz)以严密的数学逻辑将张伯仑垄断竞争模型形式化,在垄断竞争的框架下研究报酬递增,激发了经济学界报酬递增理论革命的第一波,其后又引发了贸易和增长理论研究领域的革命,导致新贸易和新增长理论的迅速成长。d-s模型以严格的数学逻辑演绎了斯密—扬格定理:导致经济进步的报酬递增源于分工和交换的演进所产生的动态正反馈机制,分工导致效率的提升、收入的增加和市场规模的扩大,而市场规模的扩大又为进一步分工开辟了空间,分工既是经济进步的原因又是其结果。如果说新贸易理论研究的是扬格定理中所隐含的市场结构与规模的演变,新增长理论揭示的是扬格定理中所阐发的增长逻辑,则新经济地理学是沟通扬格定理中的市场演变与增长逻辑的桥梁。新经济地理学模型可以被视为d-s模型的空间版本[15]。“新经济地理学的主要贡献在于它将传统的贸易理论所强调的趋同力量与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发展经济学家所描述的趋异力量融入到一个共同的分析框架内。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它使得我们可以将趋同力量与趋异力量与微观经济状况结合起来。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与经济一体化过程相关的基本倾向,以及区域政策可以怎样地影响这些倾向”[27]。
2 新经济地理学与传统经济地理学的不同理论假设及其后果
新经济地理学与传统经济地理学的一个最显著的差别,在于前者采用不完全竞争、报酬递增和多样化需求假设,而后者采用完全竞争、报酬不变(或报酬递减)和同质需求的新古典假设。传统经济地理学认为,在区域之间不存在基本差异的情况下,运输成本的存在将导致经济活动沿空间均匀散布,运输成本的变化对厂商区位抉择的影响是线性单调的,这从古典的杜能模型及后来的阿朗索模型可见一斑。然而,传统经济地理学无法清楚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活动集聚现象。20世纪初马歇尔(marshall)[28] 用“外部经济”这一说法笼统地解释经济集聚。这种外部经济表现为厂商层次的规模报酬不变,而社会性的报酬递增。厂商和产业之间存在的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与市场规模之间形成“循环累积因果关系”式的互动,从而导致经济活动的积聚。
在规模报酬不变的假设下,用外部经济和产业联系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产业集聚,但是,人们却不清楚这种外部经济源于何方。新经济地理学的长处恰恰在于它能够解释传统经济地理学所不能解释的问题。
采用d-s垄断竞争框架的新经济地理学讲述的是一个包含2个部门(农业部门和制造业部门)的具有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经济的故事。这里,农业部门的特点是完全竞争和报酬不变(或报酬递减),生产单一、同质的产品;制造业部门的特点为垄断竞争和报酬递增,生产大量的细分产品。作为经济中的需求方的消费者喜好多样化消费,而消费品的生产具有厂商层次上的递增报酬或规模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多样化消费与专业化生产的报酬递增之间的两难冲突。如果经济规模(人口)或可用资源增加,则有更大的市场空间来平衡上述冲突,专业化生产的报酬递增和多样化消费可以同时兼得。垄断竞争的性质决定了在一个市场中每一品种只由一个厂商专业化生产[29]。
在新经济地理学中,宏观层次的外部经济有其确定的来源或微观基础:厂商层次的报酬递增通过产业联系转化为市场范围的外部经济[30,31]。
前面说到,在报酬不变的条件下,运输成本的存在将导致经济活动沿空间均匀散布,经济体将被分割为分立的市场。而在报酬递增的条件下,运输成本对市场产生的分割效应却是非线性的,运输成本的变化通过影响产业联系所产生的向心力与运输成本或土地租金成本所导致的离心力之间的微妙平衡,导致多样化消费与报酬递增的两难冲突的微妙变化。在运输成本的高端,厂商享有的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将随产品或投入品运输距离的增加而迅速衰减。厂商集聚在狭小的地理空间虽可以享受相当强的后向联系,却很难取得远方市场的前向联系,前向联系与后向联系加在一起形成的向心力(或正反馈效应)难以压倒源于空间距离的运输成本所形成的离心力(或负反馈效应)。就地供应市场的需要促使厂商将生产活动分布在不同的市场区域,每个区域只有有限的厂商以报酬递增的方式生产有限的品种,区域专业化和产业积聚无从发生,市场空间格局表现为高度分隔。
随着运输成本下降到中间段,运输成本对市场可达性构成的制约大大减弱。一方面,厂商集聚在狭小的地理空间仍然可以享有相当强的后向联系;另一方面,集聚的厂商享有的前向联系水平显著上升。在运输成本下降到某一临界值时,前向联系与后向联系加在一起形成的向心力(或正反馈效应)足以压倒源于空间距离的运输成本所形成的离心力(或负反馈效应)。每一家厂商在权衡了集聚和非集聚生产情形下的总的经营成本之后,会发现集聚生产情形下的总成本节约高于分散经营情形下的总成本节约,专业化生产和集聚因此发生,高度分隔的市场趋向于一体化。
当运输成本极低时,运输成本对市场可达性的影响极弱,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不再显著。远离积聚地可以使厂商避过对不可流动的要素(如土地)的竞争,由此而产生的成本节约甚至可以超额补偿因远离积聚地而导致的采购成本的窄幅上升。因此,在运输成本极低的情况下,产业集聚又再次变得不可持续,经济活动再次趋向于沿地理空间扩散。
3 内生与外生之分
传统经济地理学模型大多是外生性的模型,无论是杜能(von thunen)[32]、克里斯塔勒(christaller)[33] 和廖什(losch)[34],还是柏克曼(beckmann)[35] 和阿朗索(alonso)[36],他们在研究城市和经济集聚时都将其视为事先给定;齐夫(zipf)[37] 在研究城市等级体系时同样假定城市及其等级是外生给定的。米尔斯(mills)[38] 和亨德逊(henderson)[39] 的城市经济模型亦事先假定外部经济的存在,哈里斯(harris)[40] 的市场潜能模型和普莱德(pred)[41] 动态化的经济基础系数模型同样如此。总之,传统经济地理学无法解释城市和集聚,也无法说明外部经济由何而来,它只能通过外部基本特征方面的差异来说明城市和生产结构上的差异——它一开始就假定有市场大小不同的城市或区域的存在,但并没有说明为什么会出现这一大小差异,特别是为什么原本非常相似的国家、地区或城市会发展出非常不同的生产结构;它也并没有说明为什么一个部门的厂商趋向于群集在一起,导致区域专业化[42]。
相反,新经济地理学模型是内生性的,它们不需要通过外生差异(如山脉、河流、海港等自然条件的利弊)来解释经济活动的空间分布。新经济地理学模型通过报酬递增、运输成本、产业联系及市场外部性之间动态、非线性的相互作用可以内生出经济活动沿地理空间依倒u形轨迹演化的规律,即使是从原本非常相似的国家、地区或城市也可以内生出这样的规律。新经济地理学模型还可以通过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和区域之间内生的工资差异来解释产业向不同地区或国家的渐次扩散[9]。
4 外部性、技术外部性与市场外部性 传统经济地理学所使用的马歇尔“外部经济”包括西托夫斯基(scitovsky)所称的“技术外部经济”与“市场外部经济(亦称金钱外部经济)”[43]。马歇尔对外部经济和集聚之间的联系分3种情形做过解释:①产业在地理上的集聚可以支持更多的当地厂商以更低的成本专门化地生产更多种类的面向特定产业的非贸易投入品;②通过将相同产业的厂商集聚在同一个地方,一个产业中心可以实现对面向有专门技能的产业工人的劳动市场的汇聚(pooling),而劳动市场的汇聚对厂商和工人都有益处;③产业的集聚便于信息的传播,产生技术溢出(technological spillovers)效果[44]。显然,马歇尔论及的情形①和情形②可以归于西托夫斯基所称的“市场外部经济”,情形③即为“技术外部经济”。
新经济地理学特别强调和关心“市场外部经济”,大多数新经济地理学模型都是建立在“市场外部经济”基础上的。作为新经济地理学代表人之一的克鲁格曼[44] 认为,技术创新并非是驱动产业集聚的唯一因素,而受“市场外部经济”推进的产业集聚却相当普遍;此外,技术和知识溢出是无形的,难以量化,任何人都可以就技术状况做出任何外生性的假设。因此,新经济地理学将建模的重点放在“市场外部经济”之上。但并不能据此得出新经济地理学否定技术外部性存在,只将外部经济局限于市场外部经济的狭窄范围的结论。
5 对循环累积因果关系的不同程度的解释力
尽管新经济地理学与传统经济地理学都试图用循环累积因果关系解释经济活动的空间集聚和城市的产生,但二者对循环累积因果关系背后的驱动因素的解释是不同的。在传统经济地理学那里,驱动循环累积因果关系的是所谓的“外部经济”,但产生“外部经济”的“黑箱”里面到底有些什么东西,人们却不得而知。不过,有了容纳“外部经济”的“黑箱”,至少可以将由前向联系与后向联系产生的循环累积因果关系形式化[6]。
新经济地理学则认为,一个下游产业要对上游产业产生后向联系,在它们之间光有买方—卖方关系是不够的,还必须存在这样的情形:即下游产业产出的增加,通过扩大它所使用的中间产品的市场,将导致上游产业以更为有效的规模从事生产。类似地,只有在上游生产部门产出的增加允许下游产业更为有效地生产的情况下,下游产业才会享有前向联系[31]。因此,新经济地理学假定外部性是有单个厂商层次上的规模经济参与的市场交互作用的结果,新经济地理学所关注的外部经济主要是在微观层次报酬递增条件下的市场外部性,单个厂商层次的报酬递增通过市场外部性与产业间联系触发循环累积因果关系[30]:市场规模的扩大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和产品细分,扩大的市场支持更多新的厂商以更低的成本规模专业化生产细分产品,增加的市场外部性对更多的厂商形成吸引,从而激活“市场扩张—生产专业化/产品细分—外部经济加强—分工深化/厂商集聚—市场扩张”的累积循环过程[9]。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新经济地理学模型中内生的循环累积因果关系的强度与运输成本之间存在非线性的关系:在中等大小的运输成本下,会产生较强的循环累积因果关系;在较高与较低的运输成本下,循环累积因果关系却都表现得比较弱。
6 内生不对称性
循环累积因果关系的存在决定了新经济地理学模型的内生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对于运输成本表现出同样的敏感性。以两区域模型为例[6]:假定存在2个外界条件(人口规模、技术、自然环境等)完全相同的区域。在较高的运输成本下,后向联系强但前向联系弱,总的循环累积因果效应弱,区域专业化无从发生,产业将在两区域内平均分布;在运输成本的中间段,后向联系并不明显减弱,而前向联系显著增强,总的循环累积因果效应强,区域专业化和积聚由此发生;当运输成本进一步下降之后,任何区位的后向联系与前向联系都不再表现出显著的差异,循环累积因果效应反倒变弱,积聚变得不可维持,厂商重新选择分散化的区位决策。
在其他以“技术外部性”为基础而建立的模型中,也会出现内生不对称性。但是,由此类模型生出的不对称性并不像在新经济地理学模型中的那样表现出对运输成本的敏感性。
7 历史、预期、路径依赖和锁定
采用报酬不变假设的传统经济地理学预测经济空间是一个线性、和谐、稳定和均衡的系统。但是,现实中的经济却远非如此。新经济地理学向经济系统中加入报酬递增律,可以更好地解释经济活动的空间积聚和扩散机理。但是,报酬递增律的引入导致新经济地理学模型出现多种均衡状态。如在两区域模型中,我们知道,当运输成本降到足够低时,制造业将在2个完全相同的区域中的某个区域形成集聚。由于所讨论的2个区域的一切外部条件都完全相同,因此,集聚具体在哪个区域发生,却不是事先能够确定的。这时候,历史偶然因素将起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如亚瑟(arthur)在讨论厂商的区位决策时注意到的,在存在报酬递增和外部经济的情况下,如果第一家厂商纯粹出于地理偏好来选择生产区位,则第二家厂商的区位决策不仅仅是出于同样的考虑,与第一家厂商为邻而获得的益处亦不能从后者的考虑之中排除。以后的厂商关于生产的区位决策过程亦大抵如此。因此,某个区位碰巧在早期比其它区位吸引了更多的厂商,它就有可能吸引更多的厂商。亚瑟的研究表明,产业活动的空间集聚亦遵循路径依赖原理:在报酬递增的条件下,一旦经济活动随机选择一个特定的路径,除非发生大的反方向扰动,这一选择可能将被锁定,经济将继续保持在先前的路径上运行[45]。换言之,一旦有外部冲击在两个完全相同的区域之间造成任何微小差异,这种差异都将因循环累积的正反馈机制而放大。
既然历史偶然因素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经济活动在2个事先完全相同的区域中的分布,因此,即使并不发生实际的外部冲击,单是经济成分的个人预期也足以构成影响经济活动空间分布的“第一驱动力”。换言之,给定累积循环因果效应的存在,众多微观经济分子的共同预期具有自我实现的倾向。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任何短期冲击或预期变化都会有其长期后果。但是,克鲁格曼指出,相对而言,历史事件和预期变化对于大尺度的“核心—周边”演进问题(如美国“阳光带”的演化)至多有一些助长作用,因为资本和劳动在大尺度的空间范围的流动实在比较缓慢;对于较小尺度的空间经济演化(如单个城市或大一点的区域的兴衰)、历史事件和预期变化的确可以对其产生重要影响[44]。
8 新经济地理学的理论缺陷
新经济地理学理论研究为解释经济活动的集聚和扩散现象提供了新的视角、理论、方法和工具。但是,就像所有新技术与新知识的发展一样,新经济地理学在理论及其应用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有关的评论文章对新经济地理学本身的缺陷从多种视角展开了批判,地理学界对它的抨击则尤为激烈。有些观点表现出独立的学术研判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有些观点或流于人云亦云,或表达的主观判断多于客观论证。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注意到:2002年4月,顾朝林等[23] 在《地理科学》上曾撰写《“新经济地理学”与“地理经济学”》一文,展望“西方经济学与地理学融合的新趋向”;可是,到了2002年8月(仅仅过了4个月),同样的作者又在《地理学报》上纵论“新经济地理学与经济地理学的分异与对立”[24]。流行的对新经济地理学缺陷的批判概括起来主要有:
新经济地理学用高深数学所建立的模型,不过是地理学家多年前就已有意识地抛弃了的分析方法,它所得出的结论并无特别的新意,经验应用更是奇缺[22]。
“新经济地理学”在经验上的洞察力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做出比十几年前就出现的经济地理学更详细和全面的工作;同时,支撑“新经济地理学”的理论及认识论基础不足。这表现在:①就区域集聚而言,经济学家很难做出超过地理学家的研究成就;②就报酬递增与空间集聚而言,“新经济地理学”没有意识到技术对经济过程的重要性;③就“新经济地理学”空间集聚的方法而言,也存在认识论上的局限性;④从主流经济学的角度看,“新经济地理学”模糊了许多经济学、地理学概念;⑤就“新经济地理学”本身而言,区域的概念也存在着问题[23]。
上述批判是否全都切中了新经济地理学的“要脉”,尚有待实践检验。不过,在未见石祖葆[22] 和顾朝林等[24] 对新经济地理学的理论渊源、根本假设及其方法论做深入解剖的情况下,听到“新经济地理学结论并无特别的新意”和“就区域集聚而言,经济学家很难做出超过地理学家的研究成就”的断言,不免让人感到有失严肃和严谨。新经济地理学的新意并不在于它对集聚现象的描述,而在于它在新的假设下对现象背后的内在机理的深度揭示。揭示集聚经济源于报酬递增以及产业集聚随运输成本非线性变化乃是新经济地理学的根本创新之所在,它突破了以往的“集聚经济导致集聚”的循环论证。此外,对经济地理问题的科学探索并不非得要求在经济学家与地理学家之间分一个上下高低;而说“新经济地理学家的视野狭窄,与传统经济地理学家之间缺乏交流”[22] 就更是脱不去主观偏颇之嫌了。至于新经济地理学为何不将技术创新和扩散因素纳入研究范围,克鲁格曼其实早有解释。“新经济地理学”在成型之初,已经预见到需要就实证检验做大量的研究。一些著名的经济地理学家如蒲格(puga)[46]、戴维斯(davis)、魏恩斯坦(weinstein)[47]、亨德森(henderson)[48]、汉森(hanson)[49~51] 等其实早就进行过大量的实证,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对实证表现出极大的兴趣,有关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被联合国、世界银行、wto以及各国政府广泛用于指导贸易和发展政策与实践。因此,说新经济地理学“过于偏重数学模型”、“缺乏经验研究的证实”以及“理论与政策实践相关性弱”[22],无异于对新经济地理学领域的研究现状视而不见。
不过,我们注意到,经济活动在空间的集聚和扩散是一个时断时续、时快时慢且时间跨度相当长的过程。对新经济地理学的动态数学模型本身的严密逻辑自然毋庸置疑,其中的每一个参数都可以设置得恰到好处,演算和模拟结果在理论上也许无懈可击。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模型中的不变参数在现实世界中却是可变的,如果研究的时间跨度有10年、20年、50年乃至1个世纪的话,有关参数的变化可能会相当大。比方说,“核心—周边”模型中的制造业工人的份额,国际专业化模型中的制成品在消费中所占的份额和中间投入在cobb-douglas生产函数中所占的份额,区域专业化模型涉及的投入产出矩阵中的相关参数以及消费者对制成品的偏好强度(或制成品之间的替代弹性)等,在长期之内并非固定不变,而由模型计算出的对称结构的破坏点和集聚状态的支持点的临界值对这些参数的变化极为敏感。因此,如何实现数学模型的严密逻辑与现实世界的演变路径之间的和谐,的确是新经济地理学必须正视的一项挑战。
关键词:公用企业 垄断 法律规制 实施障碍 法律措施
一、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实施障碍
中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已经启动,然而,实施成效却不尽如人意,这主要是因为存在如下几方面的反垄断法律实施的障碍:
(一)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制度基础不完善
反垄断必须有良好的制度基础,包括法律和政策。首先,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垄断时,都有与时俱进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作为行为依据。如前所述,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反垄断法》,其他专门性立法也很不成气候,可谓无法可依。反垄断依然停留在政府官员和学者的不见得有价值的“价值理念”中,难以制度化。若非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两个未中垄断要害的条款,中国的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根本无从谈起。其次,在对公用企业垄断性环节实施反垄断控制,建立管制制度(如市场准入、价格确定以及普遍服务等)时,还必须在竞争性环节充分引入竞争。在反垄断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管制制度还具有过渡性质的反垄断功能,如网络间的互联互通。但按照现代管制制度的最基本的独立性原则,我国的公用企业改革一直没有对管制制度的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管制的功能往往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国企产权管理的功能混杂一体。如独立性、专业化的管制机构至今没有落实,管制体系的不健全,可能造成引入竞争后的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缺乏充分的反垄断预警系统
在反垄断的法律规制中,应当有发达的信息系统提供充分的信息,帮助立法者和执法者理智决策。这样的信息系统是由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构成的。决策层及其决策支持系统在制定和执行公用企业竞争政策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听取诸如消费者、企业、其他相关行业甚至专家学者的声音。但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政府部门或刚愎自用,或另有他谋,总是不愿意广开言路,决策程序过于封闭,难免出现决策错误,或将好事办成了坏事,或让少数人得利而大多数人受到损害。
(三)市民社会发育不良,消费者运动发展不充分
市民社会是指一种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与整合形态,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生活相联系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自治领域。相对于政治国家,市民社会具有人格独立性、民间自治性、契约普泛性。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自组织能力的巨大系统,它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其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具有独立人格和自立意识、不存在人身依附(包括行政性依附),彼此间的行为以契约方式规范出来。[2]这种社会秩序体系和自主意识能够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抑制不正常的行政权力和经济力量对社会整体秩序和个体权利的侵害。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朝着产权的多元化(社会化)和经济运作的市场化方向迈进,其直接的结果就是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市场主体的现代意识和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都有所增强。但是,在以市场失灵为前提的自然垄断面前,围绕着“市场”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以及由此产生的市民权利意识只得畏步不前。况且,中国的消费者向来饱受“顺民”情结的熏陶,面对强大的垄断企业和其所依附的行政力量,哪里还能意识到自己正出于垄断剥削之下,哪里还能想起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战呢?
消费者运动是消费者自发或有组织地进行的旨在保护自身权益,改善自身地位的社会运动。消费者运动发端于十九世纪90年代的美国,并于二十世纪中期在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轰轰烈烈的消费者运动迅速推动了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进程,也震慑了滥用市场支配力量盘剥消费者利益的垄断经营者。[1]我国消费者组织于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目前,消费者运动已经作为一种时代浪潮蓬勃兴起。但是,我国消费者运动起步较晚,消费者的素质普遍较低,各级消费者组织的维权活动经验不足,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消费者权益代言人的作用,也还没有显示出对于垄断经济力量的威慑力。转贴于
二、法律对策
(一)法律规制的原则
其一,垄断经营与自由竞争并举
对于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并不是完全消除,而是重新界定。要做好对公用企业不同环节的区分,把自然垄断性业务从其他业务中分离出去,政府继续对其进行管制。为了照顾特定行业发展规模经济和平衡地区经济发展差异的需要,法律应当允许甚至要求政府出台一定的地方政策进行市场准入限制,并出台《反垄断法》等竞争法来规范公用企业的市场行为,防止其滥用优势地位,必要时可以授权一定机构对过于庞大的公用企业进行纵向或横向分割。而且,由于不同行业的自然垄断程度有所差异,运用一般规则进行一般控制也是不明智的,应当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的垄断方式和程度,进行不同的法律调整。但是,为了防止垄断经者滥用垄断经营权,可以尝试对垄断业务的经营权之授予采取特许权形式,并且应当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方式来授予特许权,即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概括竞争,择优选择条件最好的企业来负责经。在特许权经营期间,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考察,已经发现特许经营者由严重违规即可解除特许权在特许权经营期限届满后,再度进行招标,重新选定经营者;而对于竞争性业务,应保障甚至促使多家企业进入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同时依法规范企业市场行为,进行反不正当竞争、防止垄断、依法征税等管理足矣。经营活动完全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和国家政策自行安排。根据不同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区分实行不同的规制或放松规制的政策,就能在公用企业行业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同时兼顾规模经济效益,实现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兼容的有效竞争,提高行业经营效率。
其实,区分强自然垄断环节、弱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对公用企业进行垂直分割的改革已在我国推行,但是实施力度稍嫌欠缺。2000年9月2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把电信业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前者是指提供公众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后者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电力行业的“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的试点工作正在酝酿之中。对于依赖管道或网络提供服务的其他行业,如天然气供应,虽然有学者提出区分垄断环节和竞争环节,输配管网从供方分离的建议,但尚未付诸实践。
其二,行业立法与专门立法并举
一方面,针对公用企业各领域的特征,通过制定电信法、公路法、修改完善电力法、铁路法、民航法等行业法规,明确政府监管机构的职能,对市场准入条件、定价、服务质量等作出法律规定,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不恰当的垄断及地方保护主义当然要打破,但是对于属于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的领域,还是要保留垄断。这样有利于针对各行业的特点有重点地制定措施,以立法形式明确公用企业与相应公共部门之间的关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有利于确定相应的行业目标,规范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对公用企业市场行为的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制定《公用企业法》之类的专门性法律,确立公用企业范围、运作机制、监督程序、定价程序等事项。
其三,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并举
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和工作的状况。然而,公用企业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竞争性产业,仅仅依靠反垄断机构无法解决这些领域的竞争问题,还需要强有力的行业行政监管。行政监管与法律监督两种独立的力量共同介入相同的市场领域和企业经营活动,必然会引起管辖权冲突,甚至会出现两个机构对同一个市场行为得出性质相反结论的情况,使经营者的决策面临诸多不确定性。为此,从制度安排上避免或者减少冲突,协调好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和行使关系,降低经营风险和社会成本,是公用企业法律规制的重要原则。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配置可以有不同的模式或者组合,它们各有长处和不足。采用何种模式或者组合来配置两者的权力并保证其效果的发挥,各国实际上并没有一般的处理原则或方式,往往是因个案而异。在许多情况下,常常是不同的领域或者不同的问题需要适用不同的权力配置结构,构筑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充分发挥整个制度资源的作用。检讨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无论是行政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各自的制度建设,还是两者相互关系的处理,都与现代监管理念的要求相距甚远。一方面,从目前监管机构的设置情况看,计划经济体制下部门分割的痕迹依然明显,监管职能被分散在多个政府机构,协调难度大、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监管权力的配置、执法程序、管制手段等方面均未以重建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为出发点和目标,准入管制、财务状况监管、安全监管、争议处理、收费管理等各项制度也不健全。另一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更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反垄断的执法权没有一个机关可以理直气壮地行使。负责反垄断法起草的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都有作为备选机关的理由,而国家计委价格法实施者的身份也使其成为候选人之一。但实际上,目前行使反垄断职能最多的可能要数计划管理部门,它比工商部门的反垄断职能更为充实。工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多数并不是典型的反垄断问题。这就结果造成了政府机关间的角色错位,无法形成反垄断的制度结构,也不可能形成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各种形式的阻碍竞争行为大量存在。因而,在配置监管机构的权力与反垄断机构的权力时,必须用法律求得监管和反垄断的平衡,不能偏废任何一种权力的作用。
(二)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在我国,出于行政部门维护公有制经济权威的权力惯性,规范公用企业的立法机构繁多、重叠,从人大到主管部门,甚至某些公用企业自身也制定所谓的行业规范。电信、民航、电力,几个垄断行业的改革方案都公布了,这三个行业的改革最初都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的,但最后主导权都转到了综合性部委手中,主要是国家计委,当然国务院体改办也起了重要作用,那么,改革主导权易位的含义是什么呢?这些垄断企业过去都是由行业部门直接管理的,长期以来形成了政企同盟,有固化既得利益的内在冲动,继续由行业主管部门来主持改革,政企不分的惯性会促使他们出台有利于垄断企业的政策。因而,就公用企业发展的整体性而言,真正确立其发展规划规范其运营状况的只能是人大或其授权的国务院制定的法律,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为了行事的方便自行颁布在本区域或领域有效的办法、命令等,但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意图。这样才能保证立法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削弱部门立法带来的垄断色彩。这样,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就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包括价格法等在内的竞争立法;规范各公用企业行业竞争活动的行业立法;各主管部门颁布的规章。
(三)法律规制制度的重建
其一、规制的重点在于禁止垄断地位的滥用而非禁止垄断地位本身
由于缺乏市场自由竞争过程,我国普遍存在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并没有多少由于企业积累、集聚、集中而形成的真正意义上的大企业。公用企业的垄断也并非由于经济规模过大所致,真正的原因在于不少公用企业在行政力量的庇护和纵容下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因而,对我国公用企业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更重要的是规范垄断企业的行为,而不是过分挑剔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根据实践中存在的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规制的具体制度一般应当包括:(1)禁止交叉补贴。禁止在垄断环节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进行反竞争的活动,以弥补其在竞争性环节的利润损失。(2)禁止拒绝交易。应当基于公用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或服务上的特殊性对公用企业的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公用企业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为特定的消费者提品或服务。(3)禁止强迫交易或搭售。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对强迫交易和搭售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此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在第四条列举的公用企业的反竞争行为中,也提到了这一行为。鉴于强迫交易或搭售行为在我国公用企业中存在的普遍性及其对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的危害,在立法中强化对其的禁止意义十分重大。(4)禁止歧视或区别对待。法律应明确规定,垄断企业不仅要承担向其他经营者开放管网的义务,还必须保证以同一条件开放管网,不得歧视。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分开之后,新的竞争者要在非垄断环节进行有效运营,必须依赖原垄断企业所控制的管网,垄断企业向竞争企业收取的费用、要求的入网条件和提供的服务直接关系到后者的经济效益甚至生死存亡。要真正做到“厂网分离、竞价上网”,除了切断垄断企业与竞争性行业经营者的利益联系外,禁止歧视和区别待遇,是改善市场竞争环境的必然之举。
其二、政企分开
我国的公用企业的政企关系经过一系列改革,目前仍然存在四种形态:一是有政无企,政府既是政权机关,又是所有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二是政企合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是有企无政企业同时行使政府职能;四是政企分离,但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要削弱或者消除行政力量支持下的不合理垄断经营,就必须在各种情况下努力实现政企分开的目标。对于第一种情况,要先建立公司,把国有资产管理权和经营权交给公司;对于第二种情况,要把人员分开,政府和企业,两块牌子,两套人马;对于第三种情况,要把政府职能还给政府,企业只履行企业职能;第四种情况比较理想,但隔断那种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一个过程。一方面要在产权、人事权等方面割断垄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纽带,取消政府对所属企业的各种亏损补贴,确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供需合同关系。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规范审批行为,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规定,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并通过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行使所有制职能,不再直接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要将独立的财产权交由企业自己来行使,使其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以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在各项民事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其三、产权和投资多元化
从产权制度上看,在我国,公用企业的垄断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部门独家经营,别无分号;二是国家独资经营,不许其他资本进入。我们现在的改革主要是通过拆分打破第一种形式的垄断,但拆分后的企业仍然都是国有。打破第二种形式的垄断,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在我国东部沿海已经出现,如私人投资修建机场,外资进入通信设备制造业,合资组建航空公司等,但这只是个别地区的尝试,还存在准入政策和思想观念上的障碍。其实,国家行政力量退出公用企业经营固然重要,国有资本退出公用企业垄断更具有深远的意义。这样可以带动更多的非国有资本参与公共设施的建设,通过多元的产权制度引入竞争,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我国加入WTO后,吸引外资进入这些领域,将给我国公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动力。在垄断行业和环节要“重新洗牌、重新摸牌”,形成分散化的产权结构。[3]在这方面,财产组织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还可以是上市公司;就引进外资来讲,可以是合资的,也可以是独资的。其中,国有资本既可以是绝对控股,也可以是相对控股或参股,还可以是完全退出的。对自然垄断很强、对国家安全特别重要的领域,不但可以而且是必须由国家独资。
在改革产权制度的同时,必须改革投资体制。一是资金来源多元化,面前我国公用企业的资本构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国有资本、民间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国资本和东部地区资本参与,要将这种多元化的资本来源引导到公用企业的各个领域。二是投资主体多元化,要彻底改变政府作为公用企业主要投资主体的状况,由企业来投资,减少风险,提高效益。政府投资只能限制在特定的领域。
其四、改进公用企业的价格管制
(1)改进价格确定的方法。我国电力、煤气等公用企业的价格确定主要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润”法,如我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如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这种方法兼顾了企业的赢利性和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着不足:首先,在利润率一定的情况下,企业缺乏提高经济效率的激励。因为在独家垄断的市场格局下,企业成本即为该产品的社会成本,降低成本就意味着降低价格,因而企业难以产生降低经营成本的冲动,我国公用企业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制度不无关联;其次,政府制定合理管制价格如果在不考虑非经济因素的情况下,必须依赖于对企业经营信息的充分掌握,但由于这事关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出于对自身利益之维护,作为信息拥有者的企业向政府提供的价格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极不充分的信息显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仅根据不完全信息制定的管制价格难免会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2)进一步发挥价格听证会的作用。我国《价格法》规定,公用企业定价实行价格听证制度。价格听证是一种由消费者、生产厂商以及管制者共同商讨公用企业产品定价的正式程序。公用企业生产成本和定价规则缺乏公开性,公众无法了解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构成情况,价格听证制度有利于保证管制价格的公正性,增加价格的透明度,提高公用企业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国价格法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由于内容简略,且听证会没有价格的最终决定权,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实际上,严格的公共定价制度还包括:公用企业的成本核算应交由公众讨论、审议;参与价格听证会的代表应包括各消费者组织代表、财政部门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应建立代表审查与推选制度。
(四)构建现代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执法平衡协调的机制
首先,改变政策部门和产业监管机构代行反垄断执法权的现状,尽快建立真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部分行政部门在行使反不正当竞争权力的过程中也对一些滥用市场地位排斥竞争的做法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它们所处理的这些反竞争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垄断行为,这些部门的反不正当竞争职能不同于典型的反垄断职能,它们甚至不能被看着具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雏形。有学者在分析现阶段中国产业监管机构面临的尴尬处境时指出,"在基础设施产业不但未能形成有序的竞争,反而使行政性垄断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使产业监管机构成为众多批评的对象",产业监管机构已经失去了继续单独行使反垄断执法权力的合法性与社会认同,必须对这种权力配置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发育专门的反垄断机构与反垄断机制。
其次,建立现代监管制度
(1)监管的目标定位。现代公用企业监管的目标应当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必须兼顾消费者、投资者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监管的核心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市场失效。
(2)监管权的安排。总的来说,监管权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定价政策、竞争政策以及普遍服务政策四个方面。但是,鉴于公用企业不同行业或环节经济特征的差异,对于不同的行业或环节应当实施不同的监管,如对垄断性环节(如电网)在成本透明的基础上加强价格监管,对竞争性环节(如上网电价)实行市场定价;加强对垄断环节公平接入的监管(如电信网的互联互通、电网的公平接入等);加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防止市场垄断、价格共谋、欺诈等行为。在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环境下,监管权的设置还涉及到监管机构与政府有关部委的职能划分问题。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监管权的集中性要求必然冲击现有的行政权力体系。比如,目前,电力监管方面,市场准入和价格管制是电监会的重要职权,但这两项权力都掌握在国家计委手中,“原先存在的管理机构和组织在这次改革中是否有献身精神,能否将权力向新的体制下的电监会移交,这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重点。”刘纪鹏说,电监会体制的定位和政府体制的交接是一个难点。[4]尽管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政府行政权力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分解和弱化,但我国加入WTO之后,新环境对政府职能的需求已经改变,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更有待深入。国家计委的权力现在是越来越模糊,按规划,它是一个超然的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综合性部门,但是现在宏观调控、微观管理、投资、价格,它的职能越来越多。而这些职能行使的效果却并不能令人满意。比如,电力、电信的价格管制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国家计委价格司目前的人员配置和和知识储备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但是,尽管电监会在这方面具有较多的优势,完全剥离计委的价格管制权也是非常不现实的。比较合理的做法应当是在保留和完善计委对于价格的总体调控的前提下,赋予电监会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对电力行业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权力。也就是说,政府政策部门确定定价机制后,由监管委员会负责实施。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来确定。
(3)监管机构的设立和监管人员的选任。首先,监管机构既不能是政府机关,也不能是公共机构,而应是独立的、集中的、法定的、专业化的监管组织。这个机构必须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就像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一样,享有对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和裁决权,其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其行使职权。如当事人不服,可以限期向人民法院起诉。新成立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对引入竞争后的电力行业进行监管,是这方面一个非常重大的制度突破,现在的监管委员会跟过去的电力部、能源部有很大区别。它采用证监会的模式,是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而不是管理电力行业的政府部门。突破编制的限制之后,建立一支技术、会计、统计、法律等各方面知识结构比较完善的队伍就成为可能。其次,监管人员的选任上也应充分体现独立性和超脱性。监管人员不宜大量从现有公用企业管理人员中遴选,而应公开招聘。此外,基于对我国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文化传统的考虑和顺应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民主发展潮流的需要,应当在公用企业行业建立相应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公会,由其分担部分行政经济管理的职能,组织内部实行委员会制,采取多数决定原则,这样既有利于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也便于决策的有效执行。
(4)监管方法的法制化和科学化。监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监管职责,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充分发挥法律对其他手段的保障作用。提高监管手段的科学性和效率,节约监管成本。
(5)对监管者的监管。必须完善和加强对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规制,保证他们把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公正廉明,依法行事。
最后,用法律求得监管与反垄断的平衡
在建立反垄断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上,对于不正当定价和瓜分市场协议之类的垄断行为,应该由反垄断机构处理;而对于发放许可,确立主导运营商应该收取的价格或者保证普遍服务等问题,应该由监管机构负责。同时,在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机构之间还应该构筑多样化的权力配置格局。在制定反垄断法,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的同时,必须对基础设施产业的相关部门法律,如铁路法、民航法、电信法和电力法等进行制定或者修改,明确产业监管机构在反垄断执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1] 李昌麒、许明月主编: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14页
[2] 仁: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 ——市场经济发展对社会结构变迁的深层影响管窥 中国民商法网2001年7月28日
1.1绿色施工的定义
2007年,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明确定义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她即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1.2绿色施工的重要作用
1.2.1绿色施工是可持续思想在建筑业的应用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思想受到各国政府和舆论的极大重视,成为生产和生活的指导性思想,应用于社会经济活动。可持续思想应用于建筑业主要体现在绿色建筑、绿色施工和建筑垃圾的处理三大方面。
1.2.2绿色施工是建筑业的发展趋势
建筑业的经济规模、产业关联度、技术发展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等决定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同时,建筑业也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和高污染的行业。施工过程是建筑业中投入量最大、最集中的阶段,也是形成建筑产品、完成产值最主要的阶段。实施绿色施工能够改善建筑业高消耗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实现高效率的集约型转变,将建造方式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达到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的效果,并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的步伐。实施绿色施工是响应国家的积极政策,也是增强施工企业的重要措施,更是施工行业的一大发展趋势。
1.2.3绿色施工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
绿色施工的根本宗旨是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在施工企业履行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时,也促使了工程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合理,达到节约企业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加快技术进步和提高企业素质等目标,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可以说,企业在绿色施工过程中,既产生经济效益,也会派生出社会效益,最终形成企业的综合效益。[2]
1.3绿色施工在施工企业的推行现状
目前,绿色施工在施工企业中推行缓慢。大多数施工企业采取消极被动的态度面对绿色施工,将绿色施工作为孤立的目标,孤立地为实现这一目标配置资源、衡量投入,甚至采取“务虚”的行为,以应对相关的检查和审核。[3]此外,绿色施工在推行中形式主义较重,深度、广度不足。大多数施工企业实施绿色施工仅限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施工等范围,仅是做到实施封闭施工、减少扬尘噪声、现场栽花种草等内容,而《绿色施工导则》中要求的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和工程验收阶段的控制,对土地保护、建筑垃圾控制、可再利用水的收集、信息技术的应用等工作内容,目前的施工企业几乎是没有涉及到。总体说来,我国绿色施工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其实际推广中,形式重于内容,存在深度、广度不足,系统化、规范化差,口头赞同多、实际行动少等现象。[4]
2绿色施工在施工企业难以推行的原因分析
2.1绿色施工意识严重缺乏
2.1.1施工人员对绿色施工认识的不足与误区
1)一线从业人员缺乏环保和节约意识。由于建筑施工作业特点、受教育水平低、传统错误操作方法的传承等原因,导致一线从业人员缺乏环保和节约意识,对噪声、浪费以及其它不良做法习以为常。
2“)经验导向”观点阻碍绿色施工意识的渗透。我国广泛认为建筑施工是一种经验导向性的行业,主要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指导工作。这种认识误区片面强调实践经验的重要性,忽视了理论知识、技术的重要作用,导致施工企业并不积极地了解和学习先进的知识和技术,甚至消极应对国家出台的一些有积极意义的政策,包括绿色施工。
3)施工人员对绿色施工的内涵认识不足。目前,绝大多数施工企业未能掌握绿色施工的实施方法、管理与技术要点、目标和意义。片面的认为绿色施工是弊大于利、费时费钱的工作。对绿色施工的实施也仅限于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等范畴,深度广度不足。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作为执行绿色施工的主体,严重缺乏绿色施工意识、不能正确认识其内涵、管理与技术知识掌握不够,致使绿色施工不能被积极推行。
2.1.2社会公众对绿色施工意识的缺乏
1)公众严重缺乏绿色施工意识。与治安、教育、就业、经济等社会问题相比,公众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度不够,且环保意识具有强烈的依赖政府感。对建筑行业的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等可持续措施,社会公众更是严重缺乏认识。
2)公众容易忽略建筑产品的绿色施工过程。在房地产市场上,开发商关心的是如何用绿色外表掩饰其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渲染楼盘的环保性、生态性,而忽视施工过程的环保与节约;社会公众只关心建筑产品的舒适度和便利度,在施工过程中无任何参与。社会公众对环保意识、绿色施工意识的极度缺乏,造成了绿色施工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2.2现行绿色施工管理机制不健全
2.2.1标准体系尚未制定出台
1)绿色施工实施指南尚未颁布。目前,全国范围印发的《绿色施工导则》仅限于对绿色施工要点的列举,缺乏系统的实施指南,未结合施工全过程编制绿色施工的实施步骤和细节。此外,只有少数地方政府出台了绿色施工相关文件,但其指导性仍有待提高。如《北京市绿色施工管理规程》,仅限于对“四节一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两大方面的要点列举,缺乏施工全过程的绿色指导。2)绿色施工技术规范尚未制定。绿色施工与非绿色施工的最大区别在于节能减排措施的采取,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用。目前,关于绿色施工的技术规范没有形成,同时缺少试点和示范工程,致使绿色施工缺乏参照标准。
3)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已于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绿色施工评价体系尚需完善。《绿色施工导则》中规定绿色施工管理中包含评价管理,须进行自评估和综合评估,也列出了施工管理和“四节一环保”六方面所涵盖的27个指标体系。但目前为止,没有规定评价方法、形成评价体系,无法衡量施工企业对绿色施工的实施绩效、反应绿色施工的执行水平。综上所述,实施指南、技术规范和评价体系三大标准体系的缺失及不完善致使绿色施工裹足不前,难以发展。
2.2.2法律规范体系尚不完善
1)环境立法不完善,造成绿色施工无法可依。在某些重点领域,如环境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未制定出相应的法律,造成了法规体系的空白;现有法规过于原则,缺乏配套和实施细则等,法律责任较模糊,可操作性差;环境立法与其它立法衔接不足等。
2)环境执法不严,造成绿色施工难以为继。如行政干预影响环保部门执法、环境执法的强制手段少等,由于执法不力,使遵守法规的绿色施工企业和违法企业处于不同的竞争起点上,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5]环境法的立法与执行是改变环境,包括建筑工艺和建筑环境的最主要驱动力。然而,环境法规作为绿色施工最大的约束力,由于其不完善性,导致了绿色施工约束机制的不健全。
2.2.3激励性政策的缺失
1)现行奖项评比机制未能反映绿色施工的重要性。在建筑业的各类奖项设置中,对施工企业扩大知名度、提升竞争力以及申请资质等级等有重大影响的“鲁班奖”、“詹天佑奖”和“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等的评比未考虑到绿色施工因素。
2)缺乏鼓励性经济政策。在绿色施工的初步阶段,对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采用会产生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成本更高。目前,政府未出台相应政策,如绿色补贴、差别化税收等,以平衡绿色施工与非绿色施工的成本差别,不能提高绿色施工的经济可行性。激励性政策的缺失挫败了施工企业实施绿色施工的积极性。
2.3我国建筑行业发展水平不足
2.3.1我国建筑行业结构不合理
现行建筑行业结构不合理,阻碍了绿色施工的推行。建筑行业结构主要是指建筑业大、中、小型企业的数量比例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可以衡量建筑行业的竞争程度,极大地影响着建筑行业内的企业行为和市场绩效。我国的建筑企业基本属于大而全和中而全,没有形成分层的有效竞争机制,导致了大、中、小型建筑企业进入一般建筑市场的层次和可能扮演的角色基本相同,人为地形成了僧多粥少的局面,使行业生产能力大量过剩,有效竞争严重不足,从而形成建筑业无序竞争和过度竞争。进而引发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市场混乱无序、增加交易费用、阻碍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6]在恶劣的行业环境中,因大企业无法实施有效引导、中型企业不能实现技术创新、小型企业无暇顾及社会责任,致使绿色施工在呼吁声中搁浅。
2.3.2总承包模式与企业结构亟待调整
现行总承包模式与企业结构不能满足绿色施工要求。绿色施工原则要求在规划、设计阶段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并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进行控制。目前,只有少数总承包模式能满足绿色施工要求,如当前国际上较为流行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然而,我国工程总承包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总承包组织结构不合理、法律地位不明确、政策不配套、社会认可度低、市场发育不完善、企业资质不适应总承包要求、人才缺乏等。[7]现行的大多数总承包模式致使建筑产品产业链存在着投资、设计、施工、供应多个环节上的纵向分割局面,总承包商要想依据施工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极为困难,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协调成本高,优化组合难以实现,严重违背绿色施工原则,制约绿色施工的推行。另外,大型企业的横向联合结构不适合总承包模式,急需调整。如国内最大的建筑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由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横向联合而成,施工工程由每个子公司分别承包。集团的成员企业业务相同,常常互为竞争对手。中建总公司作为母公司,不是集团内集中大部分承包业务的核心企业,而是任由下属工程局和企业根据各自的实力自行发展。总公司虽然从统计上看资产、人员规模很大,但缺乏相应的总承包能力,工程承包的基本单位分散在下级的公司,无法达到规模集约的效应,在技术开发及管理能力上也无法与发达国家的大型企业媲美。[6]企业结构的不合理致使施工企业缺乏绿色施工能力,并且,其与总承包模式的不适应将直接导致绿色施工无法实现。
2.3.3我国绿色施工技术水平相对落后
受现阶段技术水平所限,绿色施工进展缓慢。建筑业技术进步主要依赖于诸如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和新的生产装备制造技术等其他行业的先进技术的横向转移和渗透。在一定意义上讲,这些行业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建筑施工的技术水平。[8]目前,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单项生态关键技术研发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化;在绿色建筑设计、自然通风、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环保建材、室内环境技术、资源回用技术、绿化配置技术等研究方面均有较大差距,符合绿色施工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备和材料更是相当缺乏。[9]我国相对落后的绿色施工技术水平导致现行的绿色施工浮于表面、深度不够。
2.4实施绿色施工的经济效益不能凸显
绿色施工往往意味着可供选材的范围更小、材料成本更高,可供选择的工艺更加受限。如节能低碳材料价格一般相对较高,据估计,做节能低碳装修的前期投入要高出普通装修的20%-30%,节能低碳全装修的住宅价格也比同类地段的住宅溢价30%-50%。[10]虽然绿色施工也会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在目前的行业背景和施工技术水平下,社会效益不能有效转化为经济效益,同时,激励机制的不成熟,“绿色税收”尚未形成,不能降低绿色施工的成本,最终的结果是经济效益不能得以凸显。施工企业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经济效益的缺失使绿色施工的推行的最大动力因素未能形成,严重制约其发展。
3促使施工企业积极推行绿色施工的措施建议
由于上述制约因素的存在,使绿色施工在施工企业中推行起来进度缓慢、效果甚微、浮于表面。针对以上原因,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促使施工企业积极推行绿色施工,达到深化改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1通过宣传和培训,强化绿色施工意识
通过大力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绿色施工了解,让其认识到绿色施工的重要性与积极意义。通过强化社会公众的绿色施工、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等环保意思,能够形成对绿色施工的支持和监督作用。通过对施工企业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工作人员正确认识绿色施工的内涵、原则、总体框架和要点,提高绿色施工意识,改变其传统观念。同时,提升施工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达到绿色施工对工作人员的知识与技能要求。
3.2通过新增和修订,完善绿色施工管理体制
首先,对环境法应进行修订,将绿色施工所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环境法相结合,并明确环境法与其它立法的衔接;在立法中应对污染结果的量化进行规定、建立相应的配套法规与实施细则、明确法律责任和操作流程;在执法中应保证公平公正、落实到位,严防行政干预环保部门执法。其次,加快制定并出台实施指南、技术规范和评价体系三大标准。实施指南的出台能够指导施工企业按照绿色施工的程序与要求,有迹可循地完成绿色施工;技术规范的制定则让施工企业在绿色施工中,对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采用有相应的参照与目标;评价体系的建立则对绿色施工的成果能起到公正的反映,对施工企业推行绿色施工有检测、反馈、监督、改进等重要作用。然后,制定对绿色施工的各类激励性政策。包括设立与绿色施工有关的新奖项,促使施工企业积极建设绿色施工项目;实行对绿色施工项目的补贴、征收绿色税收、差别化税收等措施,降低绿色施工成本,积极诱导施工企业推行绿色施工。
3.3通过整合和分工,改进建筑行业结构、提升行业水平
首先,调整建筑行业结构,实现以施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以专业承包为依托、以劳务分包为基础的产业结构体系,建立分层的有效竞争机制。通过整合,形成一批在规模和实力上均遥遥领先的大型企业,起到集约和综合的作用;通过专业化分工,形成大量的中小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地区化服务。参照国外建筑业产业结构及生产力组合的实际经验,大、中、小三类企业在企业总数中的比例应分别为0.1%,1%,98.9%是适当的。[6]通过行业结构的整合,肃清行业环境,保障施工企业间的良性竞争,为绿色施工的推行创造可行基础。其次,应调整上述占比0.1%的大型建筑企业的组织结构,以适应不断改进的工程总承包模式。通过对建筑企业结构的调整,形成以一个大型企业为核心、外延连接若干小型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纵向联合的企业集团,工程主要由核心企业的母公司来承包,而那些关联公司和小公司服务于集团内的施工企业。最终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达到集约、规模经济的效果,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满足绿色施工要求的进行总体方案优化和各阶段控制的原则。通过对总承包模式的优化改进,为绿色施工提供更有利的管理环境,增强绿色施工过程中的统一协调性。然后,针对绿色施工导则中所提到的管理和技术六大要点进行创新和研发,并加大对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发展力度,综合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为绿色施工提供技术保障,实现绿色施工的综合效益。
[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比较研究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金融深度化”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各国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和优化对本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以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有效、公平和盈利。作为提供契约型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重要金融媒介,同时又是以风险作为经营对象、以风险管理作为盈利来源的保险机构,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各国金融管理当局的严格监管。
金融管制的最优社会福利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下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来源于金融业的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和不对称信息。从这三个方向出发对我国保险业进行简单分析,很容易感到我国加强科学有效的保险监管的迫切性和重要性:(1)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中可能导致社会福利损失的一个原因是完全竞争的市场由于规模经济的作用而逐渐走向自然垄断,这通常是通过联合、兼并等手段扩大经济规模,降低成本,获得明显的竞争优势,从而提高产量并操纵市场价格,使小型的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对我国刚刚开始“发育”的保险市场来说,自然垄断是由计划体制下的“人民保险”转制而来的历史状况,保险产品的品种、产量和价格还是由主管部门说了算,有很高的人为的进入壁垒,保险企业是国有经济的“一奶同胞”,这样形成了事实上的自然垄断。(2)保险业具有高负债经营的特点,其所具有的外部效应是十分明显的,即保险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过程中,社会效益小于私人效益,社会风险大于私人风险,也就是说一家保险机构如果倒闭,将只会承担自身资产范围内的责任,而不会承担其所引发的市场振荡、连锁倒闭等社会问题的任何责任,这么巨大的外部不经济使政府监管部门的介入成为必需。我国保险业还存在着法律法规的滞后、各种市场主体尚未确立等现实问题,将使外部不经济更为凸现。(3)保险产品是一种背后是复杂的数学模型的风险契约,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天然存在着技术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上市场欺诈等风险,不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也是非常明显的。由此,我们所讨论的保险监管是为尽可能保证社会福利的最优,政府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市场介入。换句话说,就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管理部门或其保险监管的执行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保险人经营的安全和盈利,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保障出险后保险合同的如期履行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因此保险监管部门一般都将监管重点集中在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监督方面。
一、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人的保险偿付能力一般是指保险人对所承保的风险在发生超出正常出险概率的赔偿和给付数额时的经济补偿能力。由于保险人是通过分析以往长期同类风险的大量、完善和健全的损失或赔付数额资料的前提下,依据一定的数理模型,并假设过去同类责任赔款和给付的经验与未来状况大致相同,从而计算出损失概率以确定该保单的纯保费。由于风险发生的随机性、随着时间推移的事故不确定性以及风险计算的技术误差,实际发生的损失额与预计的损失概率之间通常有偏差,当前者大于后者,通常称为出现负偏差时,该保险人就面临着偿付能力问题。
由于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保证其履行社会稳定职能的核心能力,一个国家的经济越发达,其保险业承担的社会稳定作用就越大,对保险业偿付能力的要求就越高,而一旦这个能力与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相适应,轻则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重则会危害整个保险业的经营秩序,因而必须由国家进行监督管理。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机构的保险监管主要是通过立法或其它手段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加以监督管理,如包括开业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在内的偿付能力控制、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控制、确保保险企业流动性的保证金控制、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稽核控制、违规惩戒控制等。强化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一方面可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的完善和财务稳定,也是整个保险市场安全运行的客观要求。
二、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
发达国家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系统的研究和实践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1993年,越来越多的国家注目于保险业蓬勃发展所导致的税赋流失、资本的过快流动、危机防范技术的滞后等有害于经济健康发展的危险信号,此时,OECD保险委员会成立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专家小组,主要通过调查和分析成员国的保险机构维持偿付能力的技术,从而来检查该国保险监管系统的安全性。专家小组通过国际性监管规范的推行、监管机构的建立、预警技术的使用和出现问题时提供恢复的方法,为各国保险监管的工作提供参考性意见。但是,成员国在各自保险业历史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基本适合本国经济特点的保险监管系统。
1.美国的“各州立法管理,联邦协调监督”的监管体制
美国保险监管是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确保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保险费率的公平合理为目的的。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历史形成了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个人或合伙制公司等多种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而联邦政府和各州对保险监管均有分别的立法和实施,1945年国会通过的“麦卡伦。弗格森法案”将保险业的基本管辖权赋予了各州政府,联邦政府则负责全美保险业的劳资关系和联邦课税管理,以及各州保险监管立法的协调,也就是说,联邦保险局和各州保险局是平行关系,各司其责。一般联邦保险局只负责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等特定业务的监管,而遍布全美的55个州保险局则对几乎所有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为对各州保险监管的行动进行协调并加快统一化的进程,美国成立了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成员由各州保险局局长组成,主要职责为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提供样板法律、条例、保险合同等,供各州保险立法或修正所参考,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努力,全美尽管有55部保险监管法律,但其内容已无多大的区别。
NAIC倡导的对保险机构监管的一种早期预警信息系统(IRIS),有效地监督了保险机构的财务安全,对全美保险业的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IRIS是对所监管的保险机构的资本金、盈余与前年的比率,以及总保费的佣金占有率等财务比率依据各州统一的年度报告加以计算,筛选出“紧急监视公司”和“目标监督公司”两种保险机构,NAIC将此类公司名单通知所在州的保险监督官,责令该公司对其有关脱离正常范围的财务比率追查原因,并限期改正,从而预先防范该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
美国是世界第一保险大国,其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监管措施也最为严格,机构的设立和业务的开展均需经过州政府的批准,除了资本、资信等要求比一般金融公司高之外,审批条件已经十分规范,而且对外资保险机构普遍给予国民待遇。以纽约州为例,为实现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州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最低资本金为200万美元,而且一部分必须托管;规定的年度定期累积责任准备金的指导思想比较保守,因此提存数额较高;美国保险监管还规定了寿险和非寿险的分业经营原则,保险和证券业、银行业基本隔离的原则,但在母子公司之间可以兼营;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的总额一般限制在法定资产的40%以内,其它投资范围依次为联邦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抵押贷款、企业债券、优先股和普通股。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进程,美国已经逐渐放宽保险监管的严厉程度,如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扩大、1999年末国会通过的可允许各种金融媒介相互进入各自的经营领域的法案等,以维持美国保险业的全球竞争力。
2.英国的“单头直接”的监管体制
由于历史的积累,英国被公认为全球最发达、最富有竞争力的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中心之一,1990年全英国的保费收入超过1000亿美元,占世界总保费的7.5%.英国颁布的《保险公司法》规定,政府内阁的贸工大臣享有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权力,而其保险监管的实施机构为贸工部下设的保险局,主要针对保险市场上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实施,同时通过立法对劳合社保险市场实行行业自律的管理。
英国以《保险公司法》和《金融服务法》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规定了保险局主要监管工作内容为:审批保险业务申请,调查违规经营,保险业高层经营人员的审查,报表审核或现场稽核,必要时依法进行干预经营、撤销营业许可等。英国还规定了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法定保证金的制度,保证基金为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1/3,另外其对保险经纪活动和保险资金的投资运作均以行业组织的形式进行限制和约束,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持对被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3.日本的“集中单一,外严内松”的监管体制
根据日本《保险业法》的规定,大藏省下属银行局保险部是日本保险业的直接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最高监督官,大藏省内还设有保险审议会等官方咨询机构。与欧美保险市场上各国、各种形式的保险机构自由竞争的情况不同,日本是一个集中型的保险市场,只有几个有深厚官方背景的保险公司形成寡头,政府又极力保护本国企业优先权,严格限制国外保险公司的展业经营。1996年以来,日本颁布了《新保险业法》,建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监管体制。
首先,保险部的监管工作重点由市场准入的严格审批转向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管理,注重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其次,对保险机构及其分支全方位进行公开标准和规范的监管,并且推动市场的分化和适度竞争;第三,国内保险业从产寿险的分业经营逐渐允许通过一定方式相互渗透,同时允许相互保险公司向股份制保险公司统一转制;最后,日本还健全了保险机构从市场退出的机制,允许保险公司破产,政府投入资金仅限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另外,从体现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财务指标规定方面,监管当局也大幅度进行了调整,如提高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从3000万日元提高到10亿日元;设立了投保人保护基金,产险公司基金规模为3000亿日元,寿险公司基金规模为2000亿日元。
4.韩国的“双头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监管体制
韩国的保险监管机构由财经院和保险监督院共同担任。财经院的职责为负责建立实施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审批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而保险监督院是于1988年成立的,负责检查各家保险公司的经营,调查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以及管理保险保证基金等;另外韩国还有保险理事会、保险发展学院、寿险协会、非寿险协会等半官方行业组织,为保险监管提供自律和决策实施的支持。
韩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制度:保险产品报告制度(规定了产品报告审批的规范和程序),资产管理制度(规定了安全性、效益性和社会福利性三项原则),保障存款制度(注册资本的30%必须以现金形式存入保险监督院),准备金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必须提取保费准备金、未到期保费准备金、分红准备金等,每年留存保费总额不能超过净利润的5倍),保险保证基金制度(各家保险公司每年须缴纳其保费收入的0.1%给保险监督院,作为保证金使用)。
三、对我国保险监管的政策性建议
1.建立我国规范的保险保证金制度
保险保证金制度是事后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保险行业自身对个别机构发生偿付能力危机时进行救助的源泉。我国虽然在《保险法》中规定了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使用保证基金和如何进行危机救助,而且保证金仅仅有这一来源还嫌不够广泛。应有一个专门的行业中立机构来负责运行这个金,来源应扩大为法定缴纳保证金、各级政府或企业的捐赠、基金经营收入、行业积累等,保险立法应详细制定事后监管的责任分担和操作程序等,尽可能使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有一个完整的监管保障,从而在全方位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2.完善市场主体,发展保险中介
由于保险业广泛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被保险人的信息劣势使市场状况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初衷相背离,所以无论从理论上抑或发达国家多年的实践,均证明了完整的市场体系离不开各类市场主体的完善,因此保险中介必须得到大力发展。保险中介主要有人和经纪人两种,两者均是保险合同双方的媒体,前者站在保险人的角度,作为保险产品的推销商和售后服务提供者;后者是站在投保人的利益角度,作为保险产品的选择分析者和消费指导咨询者。只有两者共同存在,并在科学的监管下正常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保险市场才能有序而健康发展。我国的现状为,只有零星的属于保险公司的人个体,非但缺少市场独立性,而且没有形成规模的公司群体,而经纪人制度的出台仍在期待之中,尽管经纪人资格考试已经试行了一届。
3.打破寡头垄断,保险公司实施小型化、股份化、多种成分化,鼓励市场竞争
与银行业的监管问题一样,营造合理适度竞争,客观上需要大量中小型的、非完全国有的保险企业成为市场主力,市场准入稍稍放松,严格科学监管,形成依据监管和稽核结果的优胜劣汰机制,在行业或监管当局有能力确保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市场退出通道的畅通。
4.利用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制度,强化监管机构的预防监测能力
以NAIC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泛运用,并各自进行本国化的改良,目前我国的保险监管还流于主观性和经验性。
5.统一并科学化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
财务指标包括责任准备金、理赔支付余额、经营安全性评价标准等在内的体现偿付能力的各项财务指标应由监管当局组织专业的科学测算,在行业的支持下制定合理的指标体系,既作为预警制度的阈值标准,也成为公认的评价尺度。
6.促成地位独立、自律性强的行业组织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