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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29 16: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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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一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单位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2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从财务管理角度区分,固定资产主要有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闲置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在整个企业生产运行中,固定资产能连续在若干个生产周期内发挥作用。加大资产管理力度,盘活闲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搞好固定资产管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固定资产分布较广,种类繁多,流动性较大,管理困难,有些设备如流量计等拆卸频繁,企业需要不断加强资产管理力度,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资产保管实施属地管理,资产配套设施由主资产保管人保管,公共设施由牵头实施部门管理,这样可以有效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较好地保管好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由于公司固定资产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多,根据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依据有关资产管理条例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及实物资产管理办法》、《资产调拨管理办法》等,使资产管理做到有规可依。

(二)设立专人进行资产管理

各资产管理人员在使用资产时,需要登记“固定资产台账”,载明固定资产的名称、类型、数量、购置金额、购置时间、保管部门和保管人等情况;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等工作。

(三)规范管理程序

规范资产配置手续,加强入账管理。各业务部门凡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应先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后,由财务资产部门统一向上级部门提交固定资产购置请示,审批通过后,由材料采购部门统一购置。固定资产购置后由材料采购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的申请发放实物。规范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领用、交还程序;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一律需将本人使用的固定资产与交接人员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确保公司固定资产不发生丢失的情况。

(四)组织资产清查工作

公司每年年中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组织人员深入现场,以实物对照资产账务,采取标签扫码形式见物就清,保证每项资产“眼见为实”,不重不漏,不留死角。公司组织人员现场验收,真正做到“五清”――固定资产数量清楚、存放地点清楚、使用情况清楚、责任人清楚、盈亏情况清楚;“两结合”――实物盘点与账务核对相结合,清查盘点与登记记录相结合。

二、固定资产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重复购置

业务部门在购置资产时只考虑本部门所缺,未考虑其他部门是否存在闲置可调用的资产,或者未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购置设备,盲目投资,这样不但增加了企业成本,还导致企业资金周转速度变慢,降低企业总资产收益率。

(二)新设备取代旧设备造成闲置

随着生产技术不断进步,以及大量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的运用,许多传统设备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企业更新设备,导致原有资产的报废,未提满折旧,造成资产闲置。

(三)资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材料采购部门及实物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固定资产增加、变更、处置的审批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部门配合不够,虽然按照正常的工作流程进行,但由于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单据流转速度慢,导致财务入账时间滞后,转资、处置不及时。

三、创新固定资产制度的对策选择

(一)加强学习,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素质

基层单位核算员应深入学习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了解固定资产从申请、购置、保管、转移到报废的一系列处理程序,了解固定资产标签所列示的内容。财务资产部门的资产管理人员除了要学习财务专业知识外,还需了解资产的使用、变更情况,加强与基层实物管理部门、保管使用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资产的最新动态。除此之外,还应该掌握国家固定资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上级管理部门颁发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资产管理人员只有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语言沟通能力,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每年一度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二)规范固定资产的采购过程

一是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要慎重考虑,需经过细致论证可行性后方可获得批复。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环境变化速度快,即使有了年度的投资预算,但在实施每一项具体的投资计划前,仍然需要由业务部门提出具体的采购申请并获得最新的评估方案,避免资产重复采购。二是采购固定资产时,购货发票应与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核对,防止因根据发票填制的资产标签与实际购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明细不一致而导致大量的账外资产和不良会计信息。三是办公设备等实行交旧管理。新设备购置以后,使用人员到材料采购部门领取新设备的同时,需要交回原设备,保证固定资产管理来时清晰,去时明白,有利于资产的清查管理工作。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财务资产管理人员要与各业务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常联系,通过各业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报告,掌握各部门的资产管理状态。财务资产管理人员要定期给基层资产管理员提供资产系统里的资产台账,要求基层资产管理员对所辖范围内的资产数量、存放地点、使用情况、所属单位等基本信息与台账一一核对,对存在异常的资产进行跟踪与盘点,对不符事项进行报告,这样的定期自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管理办法。财务人员利用岗检的机会小范围进行抽查,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财务资产管理人员要协助各基层资产管理员解决固定资产转移、分拆、组合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并在资产系统内实时更新,使固定资产账目与实际使用状态保持一致。

(四)严格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

固定资产无论是报废还是转让,都必须有严格的审核流程。财务人员应深入现场,监查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事前对报废资产进行核实,事后对报废资产处置进行监督。财务部门不能仅凭获批的纸质报废申请就直接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账务处理,财务人员要把对实物的处置监查当作份内工作,只有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固定资产账务才不会是一笔“糊涂账”。财务资产部门一定要对报废的过程与文件进行确认后,才能在账务中进行报废处理。报废资产的存放要在固定的废旧物资仓库,统一管理、统一处置,严防固定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出现流失。

四、结束语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是关键,加大监督力度是手段。要通过关键手段,不断加强企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严格报废资产管理。只有充分认识到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提高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促进企业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淑丽.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2(9).

第3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义

1.1可以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是全民共同的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何按规定程序操作,保证资产不流失,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要务。在此基础上,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提高对外投资回报率,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在存量国有资产的基础上创造更多的价值,以更好地提升公共事业的管理服务能力。

1.2可以保护国有资产管理者远离腐败风险

在监督不完善的情况下,人难免会私欲膨胀,所以在任何领域都需要有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将权利禁锢在相应的范围内,使管理者无法腐败,远离腐败风险。

2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制度建设不足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不清。未设立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承担的相关职责分散在各部门。哪个部门需要用到某项资产,向上打个报告,就由哪个部门负责购买,自然也就该部门进行后续管理。结果是单位内部很多部门都有资产管理职责,但都不是专职管理部门,多人负责等于没人负责,相当于除在财务账上登记外,国有资产无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控制度不完善。完整的资产管控应该包括从购置前期的论证、预算、审批,到购置后的验收、保管、使用、维护、调拨、处置等一个科学完整的体系,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普遍没有一套完善的管控制度。

2.2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不严谨

由于管理体制不完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不科学不严谨,随意性大。在大型资产购置过程中,缺乏科学论证,不从实际情况出发,一味地求大求新,结果购回来后造成闲置浪费。在平时使用中,不注意维护保养,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率,缩短了资产的使用寿命,变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3账实不符

已经报废毁损的资产仍在账上挂着,固定资产则仍自顾自地进行折旧核算,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管理者不想担资产减少的责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处理。账外资产不及时入账,造成国有资产长期悬于账外,增大了资产管理的难度与流失风险。对于有些单位价值不高但量比较大的物资采购时直接记入支出,不记入相关资产科目,这些国有资产在账上都没反映,更谈不上管理了。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于某些原因,未及时竣工验收,资产未办理交接手续,未正式交付使用。但事实是资产一直被使用,即使未使用其寿命周期也在一年年被消耗,施工方与业主方相互推诿,资产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程序将工程资产交付使用,转入单位固定资产统一核算,这时候有些设备已过了使用年限,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在单位账上的资产核算才刚刚开始,刚开始提折旧。

2.4国有资产对外承包、租赁方面管理混乱

目前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存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向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也不进行公开招投标,自行直接将手中的房产对外租赁,且一个租赁期限内租金不变,中途房屋需要修缮,由承租户自行组织,修缮费用从租金中扣减。对外承包水库经营权的年限约定过长,租赁协议履行期间,单位内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比如由于水库功能变化需收回经营权,出租方面临着法律、经济风险。对于承包租赁收入,不按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而是直接作为单位其他收入用于日常开支。

3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建议

3.1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制度建设

首先,在单位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科,独立于财务科,切实履行整个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从资产“进入”到“出去”,实行全过程监管。其次,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5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单位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可按资产形式分别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无形资产管理办法、流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的管理重点是材料)、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从资产论证、预算、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各阶段,分别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做到资产管理有据可依,同时嵌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提高执行效率。

3.2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根据制定的单位内部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行按制度进行日常管理,注意资产管理科内部的职责分配,不相容职务应相分离,比如负责采购的人员不应同时负责验收。行政事业单位在购置大宗设备时,应提前一年预算,经科学论证,不能盲目攀比设备是否过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购买的型号,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国有资产大多是分散在单位各科室,不在同一处,原则上固定资产日常管护应由资产使用人进行,但资产管理科应做好日常监督。流动资产应特别注重流程管理,参照企业存货管理办法,实行一定数量备存,忌备存数量过多占用资金。特殊物资如防汛物资管理要按照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制度,注意保管过程中物资是否过期毁损,要定期检查,按规定的更新保管年限重新购置,确保危急关头起到应有的作用。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取得的投资收益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3.3进行财产清查

首先,虽然政府部门多次组织了清产核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要求报送国有资产报告,但很多基层事业单位都是走走过场应付了事,导致上级部门无法准确判断到底有多少资产。建议由国资办牵头,在行政事业单位组织一次全面的清查,先由各单位自查,对于已经报废毁损的资产予以销账,对于资产灭失的原因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该担责的担责。特别对处于体制改革拐点的事业单位而言,应以此为契机,厘清自家家底,为改革做准备。以后每个年度终了,都进行一次国有资产自查,国资办若无力进行全面复查,可适当抽查监督,最大限度呈现国有资产真实的数据。其次,由于有了资产管理制度的约束,对账外资产不及时入账或不入账行为,应进行责任追究。在采购发票进行报销时,必须附入库单,未附手续齐全的入库单的发票不予支付。对于价低量大的材料物资,应注意是否有化整为零现象,即分批次小量地进行直接报销,以逃避资产登记入账。最后,对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滞后造成的资产未及时入账及时管理,应严肃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制度。业主单位负责人应树立主人翁意识,不推诿,敢担当,对竣工验收准备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应各个击破,对于无故拖延的应予以责任追究,杜绝已建成的项目几年无法结转。对于工程资产交付使用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应当机立断予以核销,禁止账实不符,虚增国有资产的存量。

3.4加强国有资产对外承包、租赁业务管理

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行为应该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原则上应在地方招标平台上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也可通过评审或评估的方式确定价格,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年限。对于承包租赁收入,行政单位应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事业单位应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的,应严肃纪律予以处理。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受托管理的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应完善管理组织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同时政府部门应及时进行监督,上下协作,管理者应秉承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兢兢业业地看护好我们的家当,摸清我们的家底,不让其资产流失,让国有资产发挥效益。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参与者来说,管理行为按章执行,权力由规定约束,大大降低了腐败风险。

参考文献:

[1]桑峰.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J].财政监督,2018(17):74.

第4篇

一、三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

*年以来,三地经过不断探索,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占有、使用单位的职责分工,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管机制,有效地加强了国有资产管理。

(一)*省“统一政策、分级监管”体制。*年*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后,省委、省政府明确了*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负责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为防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省管理局与财政厅、国资委的职责划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资金问题的处理意见由省管理局与财政厅会商;事业单位转制的企业,由省管理局会同国资委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并移交国资委监管。

*省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管理模式,即建立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省管理局受省政府委托,作为一级政府(省直)资产所有者代表,以省直113个行政事业主管部门为依托,建立了省直各主管部门对1361个基层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分级监管体制。同时,为发挥各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在法定权限内切实履行资产监管的责任,针对垂直管理单位占用的资产分散于各市县区的特殊情况,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系统突出的行业特点,省管理局委托部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目前,已委托省工商局、地税局、劳教局、教育厅、广电局、卫生厅等13个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其所属实行独立会计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达600多个。

(二)*市“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模式。*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起步于1997年,其改革探索被概括为“*模式”,即“政府委托授权管理”模式。主要是推行国有资产委托监管制度,由市国资委与有关管委、办、局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委托其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在国资委登记建账,其中的非经营性资产由市国资委委托*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管理,科教文卫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由国资委社会事业处管理。

根据市国资委《关于授权*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的批复》,成立了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即市管理局国资处,以下简称国资办),对市级机关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实行单一注册管理。管理范围包括由财政拨款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来自市级机关100多家单位(包括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形成了纵向由市级机关各部门到所属事业单位、横向由经营性单位到非经营性单位的管理格局。在资产的配置、处置上,建立了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资产购置预算和配置由市管理局负责,申请使用和报废资产由财政局与国资办会签,避免了国资管理部门“管而不理”的问题。

(三)*市*区“分工合作、协同管理”模式。*市*区政府从20*年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基本做法是,将行政事业性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建立产权政府所有、管理部门监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具体由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管理局)和资产使用单位构成“分工合作、协同管理”模式。区财政局作为固定资产产权所有代表,行使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的监管职能,负责监管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并对资产实施调控;区管理局在财政局监督下,负责统一管理授权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产权,即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实物形态进行监管;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实物信息的及时、准确,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这一模式充分考虑了区管理局与财政局、资产使用单位之间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关系,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形成了比较科学、规范的资产管理体制。

二、三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成效

三地在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的前提下,从加强基础工作入手,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拓展管理范围,提高了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一)*省主要工作成效。省管理局首先开展了国有资产专项检查,进行了产权登记,摸清了国有资产存量,为解决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问题打下了基础。开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强化了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同时,积极探索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监管方式。今年4月,经省国资委同意,制定了《*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

(二)*市主要工作成效。市管理局自2001年开始,实行了“三核一评”(即核准单位户数,核定产权性质,核实资产存量,评比管理单位),并与资产使用单位签订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2005年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已增加到60个。同时,由中介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专项审计,防范资产监管风险。在资产配置和处置上,市管理局与财政局、国资办会签审批,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预算约束。

(三)*市*区主要工作成效。从20*年开始,区管理局连续三年开展了资产清理核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推行“资产条形码”网络信息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分级网络体系,实现了对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网络动态管理。在资产处置上,采取集中收缴、集中处置的方式,优先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教育事业、社会公益事业,然后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拍卖。同时,制定了经营性用房管理办法,由区管理局对经营性用房及相关收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三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践经验与启示

(一)理顺职责关系,注重协调配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权责分工,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才能做好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各项工作。如*省实行委托管理,充分调动了各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市管理局将日常核查与协同相关部门监督相结合,一方面与财政局对限额以上资产配置、处置申请进行会审,另一方面配合审计局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区建立“分工合作、协同管理”模式,区财政局从财政监督角度把好资产生成支付入账和对账关,区管理局从实物信息监督角度把好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实物动态变化关,各单位从日常管理角度把好资产使用维护关。

(二)做好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行为。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重实物轻价值、重购买轻处置、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仍比较普遍,资产家底不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问题还很严重,资源配置标准不一、各部门占用资产不均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只有从夯实管理基础入手,以规范管理行为为重点,才能切实抓好资产日常管理。如*省建立了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制度,定期开展资产专项检查工作,并且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市自2001年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清产核资,并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专项审计;*区也从2005年开始,由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建立了网络动态管理系统。三地都把基础工作和规范管理作为重中之重,采取的措施针对性强、执行到位,有效地加强和改进了资产管理工作。

(三)创新管理方式,改进管理手段。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日益显现,要求相关部门必须不断适应形势要求,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改进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政府运行成本。三地在近年来的资产管理实践中,积极探索、广泛应用先进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一是在资产购置和处置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如*市通过整合后勤资源,进行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区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采用招投标等社会化、市场化手段进行资产评估、出让、出租等操作。二是在资产使用的管理上,充分发挥考核机制和程序设计的作用,引入目标管理等理念。如*省对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市通过开展“三核一评”活动,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性资产管理责任协议,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四、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今年6月,财政部出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后,我局至今未能与其在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能分工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办法也没有及时出台,对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产生了较大影响。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切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认为,我局应积极借鉴地方的实践经验,理顺外部关系,转变传统观念,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体制、夯实基础、健全制度和加强研究上,更好地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

(一)理顺与财政部的关系,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分级分类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抓紧出台中央级管理办法是目前的当务之急。由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和管理的复杂性,财政部、国管局、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认为,应当探索建立财政部—国管局—各部门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具体分工如下:

财政部作为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工作重点是进行业务指导、信息交流和监督检查,负责审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对国有资产处置收益进行管理。国管局在财政部的政策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工作重点是开展清查统计、健全制度标准、规范管理程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向国务院和财政部定期报告资产管理情况。各部门按照相关制度标准和管理程序,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下属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并审批其他事项。对于垂直管理系统的行政单位和行业特点突出的事业单位,如海关、国税、科教文卫、新闻出版等,还可以实行委托管理,由各部门根据统一政策,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实施办法。

在这种体制下,管理方式将由以行政审批为核心转变为以制度规范和监督检查为核心。具体而言,国管局主要负责制定制度标准,规范管理程序;各部门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报国管局备案;国管局通过专项检查和清查统计对各部门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结果报国务院和财政部,也可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告。这种管理方式,一是扩大了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权限范围,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负起资产管理的责任;二是减少了财政部、国管局日常管理的事务,使其集中精力于完善制度标准和加大监督力度;三是减少了审批环节,提高了管理效率;四是为实行资产绩效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改进管理手段,切实做好基础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但是,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要求,必须大力推进管理创新,改进管理手段,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一要进行资产清查,摸清底数,这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当前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较大压力,全面开展资产清查难度很大,可以考虑先进行专项资产核查,如土地、房屋、公务车辆等。前不久,国办转发了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开展中央单位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为土地资产清查创造了良好条件。二要进一步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创新资产处置方式。目前,由于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管理行为不够规范,部分单位不仅有一定数量的资产处于闲置状态,而且在资产的出租、出让和报废等方面也存在较大随意性,资产处置后很难通过资料准确地反映出来。为此,必须切实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非转经”审批,对长期闲置或超标配置的资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处理。要认真执行报废审批制度,防止可用资产提前报废,尤其要严格防范一方面报废可用资产、一方面申请购置同类资产的现象发生。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手段实现各部门闲置资产的合理流动,使其及时转化为有效资源。

(三)健全制度标准,规范管理程序,加大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1998年以来,我局先后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初步建立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但在以下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根据财政部的两个办法,尽快出台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二是制定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等配套办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三是健全国有资产标准体系,包括配置标准和处置标准等;四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垂直管理系统和特点突出的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五是针对公务车辆、经营性用房、闲置资产等,制定专项资产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二条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集中采购配送是指学校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以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集中配置货物、分别送达、统一结算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事业资金采购办公用品、低耗物资均适应本办法。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条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坚持实事求是、满足需要、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配送物资范围:

(一)办公用品指办公文具、纸张、墨盒等办公所需物品。

(二)低值品指单价100-500元(不含500元)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电子产品(U盘、移动硬盘、电话机、打印机、刻录机、收录机等)、电器产品(电风扇、电暖器等)等物品。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投影机灯泡、各种灯具等)、元件、零配件(用于升级和更换的CPU、主板、硬盘、内存条等计算机配件等)、窗帘、打印机硒鼓等物品。

第六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物资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公告物资采购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和单价(以下简称“物资采购清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制)。

第七条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取集中申购、分别送达、统一结算支付的方式进行。

(一)各单位按照学校年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编报要求,编制年度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计划,并按计划申购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金额等安排支付预算。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经费在各单位相关经费中列支。

(二)学校每年集中两次安排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采购配送,具体申购期为每学期期末前三周。各单位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三周内在公告的“物资采购清单”上选择并确定具体申购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物资采购清单”后向供货商下达“供货单”备货,供货商按照“供货单”分别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将物资送达各申购单位;各单位物资设备管理员验收所供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审核付款金额,在“供货单”(一式四联)上签字后,开具“用款单”;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签收的“供货单”和“用款单”后与财务处统一结算,付款给供货商。

(三)申购期以外由于工作特殊需要和物资存量不足需临时采购的物资,可按上述程序另行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购置配送。

第八条加强物资供应使用管理,定期清查存量,做好相关帐务核算管理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供货商所供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商家供货中存在的问题有相应的记录,对不认真履行供货合同、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供货商,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按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其供货资格。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物资申购计划、验收结算及发放、库存和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对在编制计划、申购物资中发生差错导致采购回的物资不能使用,未严格验收入库和发放手续以及库存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分管负责人要承担管理责任。

(三)学校对办公用品和低耗物资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设置总帐和分户帐,进行量价核算控制和管理。

各单位对办公用品设置收发登记薄,做好收发物品管理;对低耗物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设立二级分类明细帐进行数量核算并依据有关凭证做好增减记录。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与各单位对低耗物资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对报损、报废的低耗物资各单位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帐务核销、报废物品回收处置工作。

第九条由于工作需要,对于招标供货商不能供应、购置金额较小的物品,可以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自行采购,财务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的购置清单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对个人科研项目和学院自行组织的其他办学所需的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暂按原采购方式进行。

第6篇

(一)缺乏统一管理机制,资源浪费时有发生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高校对固定资产配置上主要采用投资计划的方式进行投入,资产管理上是账物分管分类归口管理模式。计划体制的资金投入方式及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高校各部门缺少对固定资产的效益性的评估,导致高校固定资产存在重复购置,闲置现象严重等情况,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低下。

(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资产流失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各高校需要有针对性的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适应,并且与学校管理跨度及管理幅度相适应的办法和细则,树立法人资产形成及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责任观念和绩效观念,以促进高校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但目前很多高校出租出借的资产并没有按上述《暂行办法》进行审批及备案,对已不能使用的资产没有按要求进行处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自制或改建等固定资产,或账外流动,或没有入账或入账手续不规范,造成账实不符;对转为经营性的固定资产,缺乏评估,没有按《暂行办法》进行有关资产的申报、审批、转移手续,责权利不明确,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功能较差,资产的流失严重。

(三)缺乏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的体系,资产使用效益低

目前高校对资金的使用效益缺乏评价体系,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均以方便管理,简化程序为出发点,缺少统筹兼顾,调配使用观念。财务部门重视经费的收支平衡及年度资产的投资计划,资产管理部门关注项目可行性和增量预算额度。而使用部门出于争资源的考虑,夸大需求,造成资产的重复购置。经调查,部分高校许多房屋和仪器设备低负荷运行,尤其是实验室利用率极低,使用效益低下。

(四)会计核算不合理,固定资产价值虚高

目前高校按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投入一次性费用化,影响了高校生均培养成本计算的均衡性;因为对固定资产不进行计提折旧,无法反映固定资产使用过程的损耗,无法实现成本补偿机制及成本考核机制。固定资产会计科目账面价值除报损报废外,数据一直不变,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从而导致虚增净资产。

(五)固定资产统计数据可比性差

每年度的国有资产情况上报,清产核资专项检查工作,由于财政部与教育部分类不一致,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分别执行财政部和教育部标准,存在资产分类转换的问题,给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的实际核对工作带来一系列困难,部委之间,高校之间数据可比性低。

二、新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协同的要求:

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针对高校的特点着重突出财务管理的转变,对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协同融合提供了明确的理论基础。其具体概括如下:

(一)明确高等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任务

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执行预算,准确进行决算,严格遵守预决算程序,实施对高校资金绩效评价,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新的高校财务制度赋予了固定资产管理的新内容。用财务管理的手段实施加强对高校经济活动包括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的控制和监督,是新高校财务制度与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协同体现。

(二)明确资产范围,提高了固定资产价值标准

新制度明确列明了了国有资产不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也包括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改变了人们狭隘的资产观念。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一般设备单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提高至1500元以上)。固定资产其中三类别由旧规则;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对应了新规则三类别:通用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新制度的这些规定,对高校实现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提供了明晰的对应关系,以价值手段加强对实物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务求账实相符。

(三)引入权责发生制原则,树立成本核算观念

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原则,固定资产只核算原值,不计提折旧。新制度引入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高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但不考虑残值,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规范管理。新制度的这一原则,提高了高校生均培养成本核算均衡性,为建立资金效益评价体系夯实了基础。

(四)明确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任务

新高校会计制度明确要求高校必须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完善资产管理办法,加强资产管理。由此对应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中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很多高校缺乏统一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条块分割,缺乏协同。以广东某高职院校为例:固定资产总价值近14亿元,设备仪器由国资处管理,房屋构筑物及家具由产业处管理,图书由图书馆管理,财政部要求固定资产年报表或产权登记工作或清产核资专项检查工作,均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仍然无法准确核实资产数据。新制度明确了高等学校必须建立资产管理机构,完善资产管理办法,将大大改变清产核资年年清,年年不清的管理现状。

(五)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盘活资产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在非营利性基础上盘活资产,提高固守资产周转率及使用率,以促进资产的更新换代。

三、新制度对高校财务与固定资产协同管理的影响。

新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的新规定新变化,基本改变了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中因缺乏与财务管理协同而存在上述管理问题,其意义具体表现在:

(一)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核算提上日程

随着财政资金在预算、政府采购等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部门对高校在预算拨款资金和项目追加资金使用方面日益注重绩效考核和评估,新《制度》在高校财务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原则。旧制度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直到资产报废,账面价值对应固定基金,仍是历史成本,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真实的价值。新规则引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概念,明确了高校的教育补偿机制,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各高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轻重缓急的购置原则,使固定资产更好地服务于行政、教学、科研活动,强化成本核算。

(二)强调了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要求,搞高数据质量

新制度对固定资产新的分类满足了资产管理要求:微观上有利于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账实(卡)对应、会计核算更具关联性和针对性;同时也有利于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有序真实地开展,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宏观上有利于高校之间,各部委之间对固定资产数据进行跨部门跨系统引用,实现指标口径及指标范围等方面相互印证,增加固定资产数据纵向和横向可比性,提高宏观数据质量基础。

(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突显财务与实物管理协同效益

新制度要求资源共享、共用,这就要求各高校建立资产共享平台,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将固定资产实物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在高校内部,高校之间,高校与社会之间,由使用者登录这一固定资产共享平台了解固定资产现状及使用情况,让需求方结合工作需要,通过交换使用方式或免费申请使用,或付费使用,这样整个教育系统,学校之间,部门及院系之间资产就可以流动起来,既保证了正常使用,又节省了资金,同时也提高了固定资产的周转率和使用效率,突显资产的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协同效益。

(四)高校实行二级公益属性分类,规避了高校投资的风险性

高校资金来源渠道在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其后勤工作社会化从未间断,自身具有一定的创收能力,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并存,新制度允许高校在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上其存在一定的盘活产业活动,但必须加强管理。新制度规定,高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以确保财政资金,高校经费专款专用运用于教学和科研上。严格对外投资及经营活动管理,明确规定教育与经营分开,确保了高校教学的公益性、社会性,提高高校财务风险管理水平。

(五)突出了财务管理对实物管理监督的重要性

第7篇

⒈实物财产账目不健全,家底不清。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财产账目不健全,甚至无帐可查,虽然我们每年的产权登记要求据实相报,但真正规范运作得很少,准确性不高。有相当数量的国有财产由单位的行政科室代管,人员更换不清点、不交接;对拆迁、报废、调出的资产不核销;上级部门匹配、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不入账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⒉内控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国有财产随意购置、出租、出售、报废,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连最起码的物品领取和归还制度都没有,缺乏对国有财产实物形态的有效管理和监督。一些贵重财产被私人长期无偿占用,有的人调走或离退休也不清退,国有财产成了一些人的福利家产。

⒊对国有财产收益管理不到位,流失严重。对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经济实体,以及“事改企”单位,其创收收入大部分被人头吃掉或为单位职工谋福利,用于资产折旧、维修等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寥寥无几,特别是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搞经营的单位,没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使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使国有资产的保值乃至增值指标难以落实。

⒋对国有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过去一向都是通过上级划拨分配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有的已经被单位用于商业开发,也有的以福利形式分配给单位干部职工建个/,!/人住宅或贷款抵押,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模糊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存在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年撤销国资局以后,从上到下各级行政机关国有产管理职能界定不够清晰,职责不明确,认识不统一导致制定制度,开展管理等工作“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财政部门作为真正的管理者不到位,该管的没有真正管起来。

二立法滞后,制度缺失。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的仍然是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近年来,财政体制进行了多项改革,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滞后,制度建设不健全,不规范,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及社会监控措施不力也是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三、监督不力,有禁不止。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管理活动的加强离不开有效的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体制不顺、立法滞后等多种原因,致使财政部门作为真正的管理者不到位,没有有效的评价指标和监督措施,存在监督不主动、不经常和监督没办法的现象。也是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四、重视不够,责任心差。随着社会的进步,办公条件的提高,单位占有、使用的实物财产数量也越来越大,但是单位财会人员仍然只停留在对资金收支核算上,而忽视对实物财产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大多数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不计成本,不核算盈亏,由国家财政拨款或用国有资产创收收益购置,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调剂,无偿使用。这就客观上滋长了行政事业单位重钱轻物的思想,削弱了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⒈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责,当好管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为行政事业履行政府职能、完成事业发展目标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各级财政拨款和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房产所形成。可见,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赖以日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如果放任自流,无疑加大财政的负担,把本该用于更为急需的公共支出资金,为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填补窟窿。这就要求作为管理者的财政部门:一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尽快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建立台帐,完整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和增量动态,以加强对资产使用效率的监督管理。二要充分发挥内设机构如预算、控办、采购办的职能作用,主动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强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规范运作程序以加强源头管理。三要适时与事业单位签定国有资产保管、养护责任状,并由他们负责将资产管理的各项指标逐一分解到科室,量化到人。对因非自然因素,造成财产提前报废损坏或丢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限期修复或负责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形成由财政部门统一管,事业行政单位具体管,基层科室人人管的管理网络。四要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大胆引入奖惩机制,强化国有资产使用者的管理意识。拟定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奖惩办法,量化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并组织业务人员定期跟踪检查,严格考评,对达到规定标准的确认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单位”颁发证书,发文公布并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经济的或行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增强财政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⒉加强对“非转经”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对运用国有资产特别是运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事改企”单位和经济实体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一次深入细致地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组织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集中对以上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同时,财政部门要正确引导他们,在提足资产折旧维修费和国有资产保值基金的前提下,其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其他支出。并帮其利用现有人力、财力、物力,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确保国有资产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

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健全购置制度,实行源头控制。单位需要购置财产时,要事先写出申请,作出预算,连同购置财产的详细目录表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凭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购置。对社控商品,须到控购部门办理社控审批手续。

()制定管理细则,加强日常管理。各单位在日常管理中要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明确责任,使国有资产领用、借用、占有 、使用、保管、交接等过程手续完整,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对非因公损坏或丢失,由责任人负责修理或赔偿。非因公使用或外单位借用,一律收取租金。

第8篇

一、新制度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在2014年初正式施行,同十几年前的旧版制度相比,新制度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更高,对会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改变。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是财政部重点改动的环节,表明了政府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期望。

1、更加准确的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质量中的准确性是会计工作最基础的目标。虽然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但是由于制度的缺陷使得会计人员在生产会计信息时难以准确地反映出高校固定资产的真实状态。该种情况下会计信息准确性的缺失是由旧制度规定所导致,会计从业人员无法避免。新制度针对管理办法的落后,对相应规定做出了调整。新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加准确地反映出固定资产的价值。权责发生制同收付实现制相比,有效抑制了固定资产虚增,按照经济业务实质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并且准确反映出后期维修、改造资产价值增加等情况。权责发生制关注固定资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明确了固定资产后续折旧、改造等情形的节点,提供了更加准确的固定资产会计信息。权责发生制在高校的运用尚属首次,因此对会计人员在思想、专业技能水平、管理方式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2、范围缩小,管理从严

以前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较广、明细较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呈现出多而杂的特点。新制度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效果,以少而精的指导思想,对固定资产重新做了定义。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得到提高,并且把一些数额较大,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列为了存货,减少了固定资产管理的数量,使得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加合理。如今固定资产少而精的管理方式要求会计人员集中精力管理好固定资产。虽然固定资产的范围有所减小,但是对管理方式和方法的要求都提升了一大截,对管理人员来说是巨大的挑战。

3、合理确定折旧方法和年限

新制度要求高校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每年损耗,在资产负债表中真实体现固定资产价值。过去16年里,高校会计从业人员从未对固定资产计提过折旧,这份工作对于高校员工来说非常陌生,给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度。会计人员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确定等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困难。会计人员需要针对固定资产实际情况进行主观判断,要求其不断加深对新制度的理解和学习。

4、提高各部门协调性

固定资产的管理涉及高校内的很多部门,包括固定资产申报购置时的使用部门、采购时的物资部门、入库时的仓库部门。财务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离不开上述部门的配合,因此协调工作十分重要。固定资产入账时间、资产价值需要采购部门提供资料,折旧需要依据使用部门定时汇报的资产状态进行计提。由此可见,为了管理好固定资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必不可少。

二、目前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现状

新制度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处于衔接期的高校,目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与新制度的要求存在差距,为了更快适应新制度的有关要求,首先应当对资产管理现状有清晰的认识。

1、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不匹配

高校在过去采购财务软件时,并未考虑固定资产折旧功能模块。除此之外,财务部门使用的财务软件同资产部门使用的管理软件缺少对接接口,两个系统较为分裂,使得财务部门无法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信息,加大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难度。财务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信息衔接的不通畅会带来许多问题。首先,财务处无法通过系统及时查询到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以及耗损情况,导致固定资产在折旧时缺乏可靠的依据;其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不能了解到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情况,导致财务部门与管理部门同一资产价值出现不匹配的现象,给管理造成了困难。

2、账目、账实不符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固定资产在管理过程中做到账目、账实相符。由于旧会计制度中并不要求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因此高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通常局限于固定资产入账时点,固定资产的后续管理严重缺失。正是因为制度的规定以及会计人员的不重视,个别高校甚至未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仅仅通过凭证、账簿来反映高校固定资产。当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时,财务部门无法及时进行记录,并且无法查阅固定资产毁损、报废前状态,极易导致账实不符。除此之外,资产部门、验收部门与财务部门入账时间存在不同步性,导致有账无实、有实无账。

3、固定资产信息化程度落后

高等学校目前已经完全实现了会计信息化,传统的手工记账模式已被取代。然而高校会计信息系统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第一,高校目前使用最多的是单机财务软件,未建立集中的数据库管理,使得上级部门审查高校固定资产状况时必须前往高校,降低了固定资产管理的效率。第二,学校财务软件的内部封闭性导致固定资产申报购置部门的申报计划难以被高校其它部门的负责人了解,容易盲目购置固定资产,导致浪费。第三,由于没有专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导致固定资产管理信息更新较慢,偏离了信息化的初衷。

三、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在过渡时期的衔接对策

新版会计制度加大了对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固定资产管理的跨度也由固定资产入账时点延伸到了固定资产的后续处理(折旧、减值、处置)期间。目前高校正处于新旧制度的过渡期间,为了更好地达到新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必须加大力度做好衔接阶段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1、加强管理团队建设

高校固定资产目前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旧会计制度未对固定资产管理做出严格要求。高校领导在旧制度的影响下,忽视了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对其认识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适应新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要求,首先应当提高领导、管理人员的固定资产管理认识,通过培训使得他们深刻了解在目前高校运营过程中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筹划建立三级管理网络,对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权力和责任的划分。使用部门最为了解固定资产的使用状态,要及时记录并反馈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状态,结合经验与判断,分析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等情况,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定期对固定资产使用状况进行了解,对使用效果进行评价,并组织相关管理工作的教育和培训。高校应当加强管理团队建设,在三级管理网络上各尽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能力。

2、加强清查,理清账目

高校固定资产过去存在着账物不实的情况,为了在新制度下能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与价值,应当对过去错误的信息进行纠正,确保新制度执行初期固定资产账实相符。解决好固定资产遗留问题,需要在衔接过渡时期开展固定资产全面清查工作,对高校当前固定资产的存量以及价值准确统计。清查过程中,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计工作,准确区分并记录土地、文物、图书等不进行折旧的资产,确保将来计提折旧数额的准确性,也便于不同固定资产的分类管理。

3、建立开放性固定资产管理共享平台

第9篇

1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现状

事业单位的社会性质决定了财务管理拥有以下特点:①经济利益并非是权衡事业单位运行效益的唯一标准,其更深层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为社会事业服务,这也是其财务管理的出发点。②事业单位是直接由财政部门资助,无须外部融资亦能保证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因此不存在并购重组风险。与企业不同,事业单位资产以净资产作为会计要素,不按财政部门和其他提供者所提供的资金比例分配经济利益。

2 农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资产运行管理方面

农业事业单位开展各项活动以国有资产为依托,然而我国部分地区的农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上存在一些问题如下:①固定资产未能及时计提折旧;②会计科目仅单一设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直接后果是虚增国有资产,掩盖了国有资产的折损,对固定资产期末计价时会产生不合理的偏差(王春美,2008)。由此带来的必然结果是无法有效配置资产。另外,国内众多农业科研单位,以所申请项目建立研究科室,相互独立而各行其是,造成设备的重复购置浪费经费。而对科研人员对经济效益的忽视和经费把控的随意性,部分实验设备盲目追求配置高、上档次的资产。导致资产闲置、使用率低。而真正需要投入资金时,又陷入经费短缺的尴尬困境。

2.2 财务内部控制方面

当前,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在内部控制方面有亟待改善的方面,总结以下四点:①一些农业科研单位尚未推行财务内部控制法规,无法可依,造成处理财务事项时往往带有主观不确定性。②名义上设立了内部控制的管理办法,但停留在表面功夫,真正面对需要严格监控的事项往往敷衍了事。③相关措施制度设置不科学,直接导致内控制度效果不明显,未能实际提高财务管理水平。④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目前,内部专业审计机构的设立还未在农业事业单位中引起重视,即使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农业科研单位由单位领导任命审计人员,直接负责于单位领导,导致丧失了审计的独立性(金华,2008)。而且内部审计不能对所有会计事项进行核查,并且财务监督也具有迟滞性,亡羊补牢实践效果欠佳。

2.3 科研经费管理方面

目前,农业事业单位业务种类众多,根据项目级别分为863、973、自然基金等科研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又可分为修购类、基本建设类、科研类和其他种类项目。资助经费来源于财政部,首先通过中央财政拨付给水利部、农业部等部门,再具体向下一级农业事业单位拨款,不同来源的款项依照各部门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专款专用。繁多的管理办法具体包括,863、973专项、公益类经费管理办法和基础类经费管理办法,不同性质决定其资金规模和项目复杂程度并直接影响到账务处理流程,难以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编制决算报表,影响了报表数据的可比性(李阿红,2009)。

另外,一些项目申请金额和实际批准金额不一致,造成农业科研上项目经费实际使用与预算计划脱轨,农业科研单位多数都是按专业建立研究所,自成一体开展研究,浪费了重复购置设备的资金,有些课题组还盲目最求档次,将设备水平与科研水平混为一谈,占用了大量金额经费,但设备利用率低下(周婷,2009)。

2.4 预算管理方面

科学研究是农业事业单位的核心职责之一,重中之重,预算管理作为管理工具是对单位执行效率的保障。如何将预算管理与执行项目有机结合,如何将工作目标精细化,量化与预算管理无缝对接,正是我们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方面,管理层对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而其他同级部门潜意识里将预算管理视为仅仅是财务部门的职责,事不关己,但预算管理直接关乎项目执行效果的评估,要实现单位的战略目标绝不能远远偏离预算管理的目标。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从出发点上预算管理的战略功能未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农业事业单位预算的编制受环境的影响而波动,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方面影响:一方面是外部环境,由于农业科研单位经费来源多元化,申报项目时间的动态化,申报项目周期长,不确定性大,并且受到??家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力度的影响,项目申报的不可控性造成了预算编制受到的波动较大,再加上农业科研工作受地域条件、气候条件、病虫害等因素的影响,项目的支出很难准确预算,形成预算的编制与实际支出出现差异。另一方面是内部环境上,首先是各部门的协调,由于预算编制以财务部门为主,后勤部门、采购部门和科研部门参与度较低,横向关联度低下。

3 建议与对策

3.1 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农业科研事业单位要依据本单位承担的科研任务和社会责任,改良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的制度建设和上行下效的执行力是农业事业单位强化国有资产的管理的保障,具体而言其一,权责明确的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必须落实,各级领导及普通员工对资产采购、转移和报废的权限和责任;其二,资产的购置转移必须依托完善的制度和配套的措施,既对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管控,又从全局出发统筹资产使用;其三,与时俱进,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国有资产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管理(谭震和李英,2009)。另外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也是为降低对政府财政拨款的依赖,以市场化的手段经营资产。按照政府授权、集中管理、市场运作的模式,以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开招租的模式与其他单位共享本单位暂时闲置的资产,发挥国有资产的商业价值。

3.2 预算编制的程序方法要科学

借鉴我国优秀上市公司预算编制流程,保障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最为关键的环节是预算编制的程序设置,即充裕的时间是编制高质量预算的保障,考虑可能出现的干扰因素,兼顾政策变化和气象虫害等自然因素。分轻重缓急排序,科学合理地选择项目。

3.3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农业事业单位,科研业务繁多且复杂,单位领导应起到领头作用,保证上行下效,严格执行项目,明确各级部门及人员经手,核准以及权利范围。针对国有资产管理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单位,并保证不定期对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督促个单位人员勤勉尽责,出现问题及时解决,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4 结 论

第10篇

一、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二、非国有专利资产因作价出资、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评估的,其所有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有关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三、专利资产评估可由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或综合评估机构进行。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规定,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确认手续。

四、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应经中国专利局审核同意,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利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再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审批。地市级不设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成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五、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从业人员应经过由中国专利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

六、评估机构在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实际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的评估办法,采用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制定的有关参数及标准,对被评估专利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评估结果应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七、委托对专利资产进行评估的当事人,应当向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交由省级或部级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以及该项专利权为有效专利权的证明文件。

八、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可以接受有关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专利侵权纠纷或者专利侵权诉讼双方当事人的非法获利和损失做出评估。

第11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12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要素,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如何科学有效地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安全和完整,实现保值增值,对提高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近年来,笔者通过对本市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发现,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很不规范,存在许多弊瑞。现结合本人近两年的工作实际,谈谈自己对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些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1.固定资产购置缺乏计划性,处置手续不全,随意性大。一些单位对预算编制不重视,对需要更新和添置固定资产缺乏计划性,多数设备的购入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困难;一些单位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仅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手续不完备,管理乏力,导致固定资产的流失。

2.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准确。单位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完整,设备购置往往不包括运输、装卸、安装等费用;车辆购置不包括车辆购置附加费;对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所发生的增值费用,也不记入相应的固定资产账户中。

3.固定资产疏于日常管理,造成账实不符。通过近几年资产清查等工作的开展,部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有所提高,但有些单位由于更换保管人或工作地点变化,造成财产物资交接不清,致使资产账实不符;有些单位对出租的固定资产不进行备查登记,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办理入账,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进行核算,如上级部门配置的手提式电脑、照相机等,若不予管理,则会变成私有财产,致使单位的国有资产在无形中流失。

4.单位房屋出租不规范。 房屋租赁合同签定不规范,有的不签定《租赁合同》,有的逾期不续签,有的条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造成租赁费不能及时收取;有些单位对外招租不透明、不公开,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经办人从中谋取私利;单位出租公房,收入未全部入账,形成“小金库”;四是由于收支不入账的核算,造成出租、出借方偷逃房产税、营业税以及所得税等税款情况的发生。

5.岗位职责不明确,账物一人管理。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财务会计部门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应做到分工协作、责任到人。然而,长期以来,一些单位从账到物都由同一人操作,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严重违反了账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6.固定资产应每年盘点一次。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年终人手少工作繁杂而未进行。财产管理中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导致财产丢失、损坏甚至自盗、被盗现象发生。

二、问题存在的原因

1.政府有关部门重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由于人们片面地认为行政事业单位是“吃皇粮”的,一般不具有经营性,固定资产就不存在保值增值的问题。因而,在核算上流于形式。

2.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看重政绩和形象工程,片面追求资产的增值,脱离实际,在大型设备的购置引进上,不进行科学预测和论证,盲目上项目,致使项目引进后,业务开展甚少,经济效益低下,投资成本无法收回,给单位背上了经济负担,给国家造成了资源浪费。

3.固定资产管理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固定资产采购预算没有真正起到制约事业单位按预算采购的作用,尽管单位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但实际采购中单位提出购买申请,只要零余额账户有额度,就可以购买该资产。而财政部门在预算拨付后未能继续跟踪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和处置情况。

4.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财务规则》仅对资产作出原则规定,在实际操作和运行中缺乏统一、有效、规范、责权利明确一致的管理办法和系统的制度,这给资产流失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对策与建议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一是制定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增减审批等规章制度,使每个单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便于操作。二是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正常的监督制约机制,要通过检查工作,不断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单位资产管理质量与财政拨款相结合。

2.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加强政府对资产购置的监管。随着《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完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购置、新建固定资产时,一律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使固定资产的增加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

3.政府采购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信息沟通。政府采购部门把通过政府采购的固定资产信息及时通报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便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应及时将对单位日常管理以及报废、拍卖固定资产的情况通报给政府采购部门,便于审查单位固定资产采购申请及实施采购时予以参考。

4.强化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固定资产管理不仅局限于数据统计,传递资料,还应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进行分析,为管理者提供决策参考。因此必须建立人员素质控制制度,管理人员上岗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能。

5.各监督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审计、财政部门以及车辆、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加强监督,形成健全的监督网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