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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税收筹划

时间:2023-08-29 16:43: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保险业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保险业税收筹划

第1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 税负 税收筹划风险

根据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从这个公式中可以看到,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营业额,另一个是适用的税率。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变动都会引起营业税应纳税额的变化。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我们应从这两个影响因素入手,寻求营业税的筹划策略:

一、金融保险业税收筹划策略

按规定,现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其取得的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由于税率为法定税率,不易筹划,故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筹划的着眼点应放在营业额上。

(一)金融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银行的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贷款利息收入×税率。贷款利息收入是指用自有资金或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对于银行贷款业务筹划的思路是:通过降低利息率和减少贷款规模,从而减少计税利息收入,以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市某银行2008年四季度取得人民币贷款利息收入1000万元,贷款利率假定为6%,则该季度应纳营业税为1000×6% =6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该银行可将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投资,这样就可以减少计税利息收入,少缴营业税了。假如,该银行将贷款利息收入的200万元转为对外投资,

可节省营业税200×6%=12(万元)。

(二)保险业的税收筹划

对于保险企业来说,其获得的保费收入就是保险企业的计税营业额。保险业进行筹划的操作较复杂,在控制营业额的同时,还要从其他方面寻求突破口。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作为企业的营业额,税收和保险理赔是非常重要的支出项目。如果保险企业能够减少保险理赔支出,使企业的净收益增大,这种筹划方案也是成功的。对保险业的税收筹划思路是:降低保险营业额,以减少应纳营业税款,其减少的营业额用于防止保险理赔,下面以具体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经营一项火灾保险业务,2008年全年营业额为1000万元,客户发生火灾理赔支出6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1000×8%=80(万元),净收益=1000-600-80=32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石家庄合众保险公司应减少每位客户的投保费用,但规定每位客户必须到指定公司购买一套防火设备,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在家。该项措施出台后,保险理赔额势必会减少。假如该公司全年营业额变为700万元,但相应保险理赔支出降为300万元,则:应纳营业税=700×8%=56(万元),净收益=700-300-56=344(万元)。可见,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净收益提高了24万元。

二、建筑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承包公司承包建安工程的,如与发包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承包公司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由于签订的合同性质不同,导致营业税的税额也不相同,致使对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有了突破口:即便工程承包公司不进行施工而只是组织协调,也要设法改变自身的业务性质,以便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不是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从而达到筹划的目的。

案例:石家庄的甲单位发包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石家庄冀红房地产公司的协助下,施工单位——石家庄中亚房地产公司最后中标。甲单位与中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2000万元。冀红房地产公司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所以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事后,中亚房地产公司支付给冀红房地产公司服务费用2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税收筹划方案:

冀红房地产公司直接与甲公司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合同金额仍为2000万元,然后把该工程转包给中亚房地产公司,分包款为1800万元。

这样,冀红房地产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1800)×3%=6(万元)。

通过这种税率上的筹划操作,乙公司可节税4万元。但要注意,因为冀红房地产公司与甲单位签订了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所以要缴纳印花税(2000+1800)×0.3‰=1.14(万元)。即便如此,最终仍可节税2.86万元(4-1.14)。不过这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在进行筹划操作时,要全面分析税负的增减变化,然后再决定这项操作是否可行。

(三)娱乐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娱乐业的税率为20%。娱乐业的税目包括:歌厅、舞厅、音乐茶座等。所以,如果纳税人经营一个茶社,其业务将被认定为营业税中娱乐业的应税项目,适用20%的营业税率。那么,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使其适用较低税率呢?

经过分析与比较,找到了筹划的着眼点:通过调整业务性质,使其适用低税率。可将茶社改为“围棋茶社”,主要作为围棋爱好者们交流和学习的场所,既提供一般的茶社服务,又提供围棋、棋谱等供围棋爱好者使用,还可以举办围棋大赛,邀请名人讲棋等。在环境布置上也要突出“围棋茶社”的特色,如以围棋为背景进行装饰,请围棋名人题词等。除此之外,争取获得当地体委的资质认证,使得“文化体育”性质更为突出。通过一系列的安排与设计,目的使得税务机关认定该围棋茶社不适用20%的税率,而是按照文化体育业标准适用3%的税率。这样一来,比原来适用的娱乐业税率降低了17个百分点,大大地减轻了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该茶社在业务属性转变过程中,会付出很大的转变成本,如该茶社要进行装修、要举办围棋比赛、要聘请名人等。因此,在筹划操作过程中尽量控制成本支出,确保成本支出小于转换后所获收益。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要求相对较高的工作。加之税收政策不断变化,要求税收筹划人员除了具有较强的业务水准外,还应具备持之以恒的后续学习态度,准确(下转第140 页)

(上接第12 页)把握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以免由于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税收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 《税法》(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材),经济科学出 版社,2010

第2篇

关键词:企业 税收筹划 税收政策 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57-02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从而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融资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非常普遍,已经成为企业拟订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企业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迟缓,税务工作主要用来满足企业的税务核算、报税等日常工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工作将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新一届政府为深化改革,促进产业升级,进行了一系列的财税体制改革,出台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2014),营改增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电信业等全面展开,近期建筑施工业、金融保险业以及生活服务业也将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扩围等等。由此,企业应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工作

1.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税收筹划是在既定的税收制度框架内,从企业的经营活动、筹资、投资等环节入手,对各项纳税事宜进行科学合理筹划,制定出最优的纳税方案,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现金净流量的一种理财活动。

2.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税收筹划是合法的,是法律所允许的企业正常的一种理财手段,其与偷税漏税有本质的区别。偷税漏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凭证及账簿,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构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二、合理筹划企业各环节的税收工作

企业的税务活动贯穿于企业的整个成长过程,涵盖了企业经营、筹资及投资等各活动领域,因此税收的筹划工作应贯穿于企业的整个运营过程,包括企业的成立、生产经营等过程。

1.公司组建时的税收筹划。在公司组建时,应对公司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期达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的投资回报的目的。(1)公司组织形式的筹划。分子公司的选择,在纳税划定上就有较大差异。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一般来说,如果新成立公司一开始就能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更便于母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盈余调节;如果新组建公司在成立初期预计发生亏损,那么成立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2)投资地域的选择。我国对不同地域以及同一地域的不同地区,存在差异的税收政策。如在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新成立的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税收政策就不同于其他地区。因此,投资者要对项目投资地进行理性选择,以减轻税收负担。

2.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企业最重要也是企业经历时间最长的活动,企业可通过财务核算方式、计价方式、财务管理方式等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起到减税的作用。

(1)应税收入的纳税筹划。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或减少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会计上确认收入、税务上不确认收入的调减项目。会计按照会计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务按照业务的真实发生予以确认。如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应按投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税法规定不确认应税收入,只有在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利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因此企业应对此类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在税务上不确认收入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予以调减。

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项目。在会计上作为收入处理的项目,在税法上按照税收法规对有关收入予以减免税或减计处理。如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持有的财政部发行国债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作为减免税收入处理。因此企业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项目应予以调减。

(2)准予扣除成本项目的纳税筹划。计价方式的选择。如存货计价方式,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存货的发出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对存货的计价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折旧方法的选择。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允许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加速折旧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可以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选择,以达到节税或缓缴税款的目的。按照规定,企业一旦选定存货计价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不得随意变更,这要求企业选择时,要谨慎处理,长短期利益兼顾。

加强发票的管理。如企业的对外捐赠、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等都是凭发票进行抵税的,企业的对外捐赠等尽量要求开具符合要求的捐赠发票,尤其是2009年开始实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资本性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发票均可抵扣,因此企业因加强发票管理,对付出的资金,尽量要求其开具增值税发票,以降低税负。

(3)纳税调减项目的税收筹划。为鼓励企业的发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如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因此,企业要结合实际业务的发生,充分利用、落实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真正得到“节税增收”的好处。

三、企业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1.税收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方案不能违反税收法规、制度。

2.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深入对企业业务知识的了解,只有充分地将业务知识与税收知识相结合,才能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

3.配备专职的税收筹划人员。税收筹划涉及税收、会计、财务、经营管理、经济法律等多方面知识,专业性相当强,需要综合技能较高的人来操作。现实中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处理各项繁杂的财务事项,精力上很难去真正兼顾税收筹划工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配备专职的税收筹划人员,确保把税收筹划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总之,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稳健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体现。它是企业的一种长久规划和事前筹划活动,需要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要着眼于从总体的管理决策进行谋略,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参考文献:

[1] 朱美芳.企业税收筹划应用的几点思考[J].会计之友,2010(03)

[2] 段磊.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3(22)

第3篇

一、引言

为了加快财政体制改革、减少企业税负,“营改增”不断在地域和征税范围上扩大。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首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与部分服务业开展试点工作。2012年8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内容上新增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放试点行业。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涉及领域也渗透到邮政运输、基础电信服务、交通运输等诸多领域。而从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来看,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将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至此,“营改增”基本全面覆盖了所有行业,营业税逐步退出舞台。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一旦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险业将实行6%的增值税税率。从整体上看,这并不会对保险业的整体纳税体系产生太大的影响,进入增值税体系后保险业的费用支出还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但是,基于保险业自身的行业复杂性,保险业原有产品的定价、进项税抵扣等问题必然会导致“营改增”政策对保险业影响的不确定性。所以,本文将紧跟政策变化,通过相关理论基础,运用多种财务指标来综合分析“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并通过分析改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为保险企业更好地适应政策变化提出合理建议。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分析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作为一种价内税,营业税采用全额计税的比例税率模式,所以它核算简单方便。但是,由于营业税只关注营业全额而不看增值额,造成了流通过程中的重复征税。一般而言,一个产品流转次数越多,其要重复缴纳的营业税也就越多。而增值税,顾名思义,是指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基础的一种流转税。它由国税部门进行征收,税率分为3%、6%、11%、13%、17%五个梯度。作为一种价外税,它主要采用进销抵扣的方式。由于其关注的是产品的增值部分,所以税负的最终承担人是消费者,避免了重复征收。

三、“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

(一)产品定价的变化

在保险合同的定价中,流转税是重要的一个部分。营业税制度下,营业税作为价内税直接构成了产品价格。而“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是否能实现进销抵扣成为税负变化的关键点。目前,保险业人力成本较高,而且退税支出和赔税支出等都难以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这必然促使企业对产品定价做出相应调整,从而减少税收影响。

同时,由于增值税在每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相互约束的,这就产生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博弈关系。如果“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仍保持含税价格不变,则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投保企业将可以获得6%的进项税抵扣,其采购成本也就随之降低,保险公司税后利润下降了1%左右。而如果保险公司保持利润不变,提高产品价格,则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投保企业仍可以取得6%的进项税扣除,其采购成本还是减少的。但是,对于个人消费者而言,其购进产品的进项税是无法扣除的,所以提高产品成本的政策难度势必会加大,如何完善产品定价以实现更大利润、降低税负也将成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契机。

(二)业务流程和模式的改革

保险企业存在一个见费出单的过渡过程,在许多销售业务中,企业的出单和收款都不在同一个会计时点上,这就使得业务流程和财务流程的不一致给进销确认带来了很大的难题。再者,现行保险体制大多实施分级的经营管理,其大多数的销售主要是靠地方各级的销售分公司实现的,但是保险公司的采购和转分业务又大量集中在了顶端公司,这也产生了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匹配的问题。所以,保险企业必须优化进行业务流程优化,让产品销售和采购尽量处于同一单位、同一时点上,才能实现进销匹配。

(三)使用税率和税负的分析

2016年5月1日开始,“营改增”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对于作为终端消费者的个人来说,税负并不会有太大变化。对保险行业来说,其整体税负是降低的。但是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进项税抵扣的范围是足够的,且计入销项税的范围不能过广。对于特定一家保险企业而言,其税负变化充满了不确定性。保险企业手续费、被保险人的纳税人类型、所提供发票的种类和税率不同,都对保险公司进项税的抵扣产生了不同影响,所以企业的税收筹划一定会相应受到影响。

五、保险业对“营改增”的应对建议

(一)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人员专业水平

从内部环境上看,企业应该要积极地组织企业职工学习相关税收知识,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将企业内部的税收职能机构进一步细分优化,增强企业税收管理能力,统筹规划各项纳税事项。

从风险评估上看,“营改增”后企业应重点关注进项税的抵扣和错缴、多缴问题。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做好合理的纳税筹划和税收风险评估,降低企业风险和税务征收的不可控性。

从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上看,全新的增值税信息系统必定会产生各种报表,包括经营、财务、守规等各方面,企业应该做好内部交流和外部信息披露,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

(二)优化业务流程,增强发票管理能力

图2是传统的保险公司业务流程阶段图,这一过程大多数是由直销人员完成的。“营改增”后,在接单初审和审保阶段,保险公司应该要更严格地审核投保人的业务、财务情况,减少由于投保人自身条件恶化导致企业理赔费用的增加。而在新单登记录入时,企业应该对新的表单样式进行重新的审视和评估,确保合规性。同时,在整个业务流程中,企业应当运用增值税信息系统,对发票进行核实管理,完成营改增的过渡工作。

同时,在材料采购上,保险公司一定要选择多家供应商进行比对,以减少成本,降低税负。对于那些无法提供进项税发票的供应商,保险公司一定要谨慎选择,以免造成进项税不可抵扣的情况。

第4篇

一、营改增及对保险业的相关规定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变化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并将形成全面的抵扣链,有效打击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增值税的算法适用销项税减去进项税,销项税是公司获得销售收入时应支付的税额,进项税是公司购买产品或服务已经交过的税额,可以用来扣减销项税。

除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小于50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外,大部分保险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所以保险公司的销项税额为应税保费收入乘以6%。进项税部分,保险公司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能够用于抵扣,主要包括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机构人的手续费等。而保险公司的赔款给付则不属于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以货物或服务方式的赔款支出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目前行业实际来看,保险公司能获得的进项税抵扣主要来自公司固定资产购买,业务咨询费,机构人的手续费,车险损失维修能获得修理厂增值税的部分,从公估机构等能获得增值税发票的理赔费用等。

二、保险业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探讨

保险业不同于其他一般企业,保险业经营的是风险管理的一项服务,具有不确定的特点,所以保险业营改增也要复杂的多,即使现在已经开始改征增值税,但很多问题仍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需要我们继续探讨。

(一)征收基础

1.是否应该以保费收入为征税基础。保险业收取的大部分保费都需要在承保期赔付给客户,所以保费从本质上来说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负债,而不是收入,更不是所有的利润。营改增之前保险公司营业税征收就是以保费收入为基数的,这实际是有待商榷的。例如银行业就是以贷款利息收入为基数进行税收增收的,而不是以储户存款为基数。所以一直以来保险业就承受者很重的税负。所以在设计保险业营改增方案的时候,能否借此契机改变保险业以保费收入为基数征税的模式?能否做到以保费支出减赔付支出为基数进行税收征收?

从目前营改增方案来看还尚未提到改变增税基数,所以一时改变还是比较困难的,但保险业经营方式特殊,对国家建设和稳定有重要影响,可以考虑在之后的改革中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倾斜。

2.征收以开票时点还是收入时点计算。增值确认实行以票控税的原则,也就是以开票和收入确认时间早的为准。但保险业的赔款和费用支出与收入确认的时间不一致,由此获得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的时间也存在差异,而增值税申报一般按月或者最迟按季度申报,所以在申报时会存在销项税和增值税不匹配的问题。对保险公司来说,除了业务经营带来的波动外,还增加了税负的波动,进一步增加了财务上的不稳定。

(二)进项税抵扣

之前的营业税税率是5%,现在改为增值税,税率是6%.按照营改增税收目标,所有行业税收应该只减不增,现在粗略计算一下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达到的进项税抵扣率。

也就是说抵扣率应该达到17%,而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能抵扣的到底有多少呢,根据行业数据,下面做一个粗略估计:

第一,假设公司赔付率为60%,费用率为39%;

第二,车险大概占总保费的80%,其中10%可以获得抵扣发票,即赔款部分的8%可以获得抵扣,其税率为一般纳税人的17%;

第三,费用部分,业务及管理费大概占60%,假设其中8%可以获得抵扣,其平均税率大概为8%;手续费中大概能获得抵扣的主要为机构人,其占比大概8%,假设费用率到了50%,也只有4%的手续费能获得进项税抵扣,适用税率为6%。

根据上面假设,原来的100元保费收入的营业税为5元,如果不改变产品价格,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为4.9948,因此整体来看保险公司税负有微小减轻。但如果部分赔款不能抵扣,则原100元的保费收入现在需要交5.8128元增值税,保险公司税负提高了。而如果手续费不能抵扣,则原100元的保费收入现在需要交5.0342元增值税,保险公司税负也有一定的提高。另外虽然寿险公司目前的很多产品是免税的,如果未来免税政策取消,而寿险公司能获得的赔款增值税发票和手续费增值税发票的比例更低,税负可能会有很大的上升。

因此关于保险公司的进项税抵扣还需要重点考虑下面两个问题。

1.赔付支出能否做进项税抵扣。根据分析,如果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完全不能做进项税抵扣,则保险公司的税负水平肯定会很大程度的上升,这不符合营改增的只减不增的目标。如果部分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如获得的汽车修理发票,部分被保财产重置发票等,根据前文按行业现状测算可以轻微降低保险公司税负压力。但这种方式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对保险公司要求提高,公司需要合理安排渠道结构和赔付方式,以找回进项税抵扣。二是可能一定程度影响保险业经营,在考虑成本、客户需求的同时还需要考虑税负影响,而这种影响的正向和负向性目前还不能确定。三是仅部分赔付可以进行抵扣,理论基础比较薄弱,不管是采取实物还是现金赔付的方式,都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按理不应采取不同的增值税策略。如果采取不同策略,可能会导致现金赔付向实物赔付的转移,而这可能会影响消费者效用,降低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2.佣金等人力支出能否做进项税抵扣。保险业的很多支出都是人力支出,尤其是佣金占保险公司支出的一大部分。如果是通过机构进行,这保险公司可以获得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但是如果是通过个人或者是直销,则保险公司很难获得增值税发票。所以如果个人佣金等不设置额外的抵扣规则,则营改增后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可能很多保险公司会改变渠道设置,同样可能影响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三、总结

虽然从2016年5月1日起保险业营改增已经全面开启,但许多具体的细节问题仍然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设置更加细致合理的规章制度,才能相应国家政策目标顺利实现保险业税负的减轻,从而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保险业营改增研讨会材料》.普华永道.2014(08).

[2]邓黎.保险业“营改增”政策探讨[J].中国保险.2016(04).

[3]林宝清.保险发展模式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4]孙敏.“营改增”对保险多元化经营的影响[J].东方保险报.2014.

[5]宋达辉.《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影响的研究》[J].财经纵横.2014.

[6]于胜全.“营改增”对保险公司绩效和经营模式的影响[J].金融会计.2015(02).

第5篇

[关键词]国际保险;保险公司;转让定价;关联交易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证券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受外部压力或自身发展需要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保险市场准入的障碍,放松对保险业的管制并按国际惯例的原则进行监管。保险业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保险业在经济一体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渗透,在国内市场竞争处于极限之际,向海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和高额利润来源。

这种趋势意味着一方面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各个国家金融保险市场上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母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将所获取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通过会计技术使得利润来源地国家保险公司的利润变小甚至产生负利润。转移的利润将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税负较低的其他子公司,导致投资所在国税收流失,而利润流向国也可能因为其税收体系与投资所在国的不同最终致使所转移利润在流向国也无需纳税,造成无税收灰色地带。

国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或技术交易、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业务制订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就是要使关联保险企业之间的业务定价有章可循,税收在国际间合理分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发展综述

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监管的税法规制,最早始于1915年的英国,随后美国于1917年颁布了类似的法规。20世纪50年代,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FDI)活动日益频繁,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不断完善,执法也日趋严格,这些国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可取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借鉴美国的做法,于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该报告坚持了正常交易原则,并对确定有形财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正常交易价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报告,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而后,OECD对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中国整理)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公布。1996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又吸收了《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作为第八章。OECD对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性指导方针对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探讨是持续的和领先的,它以一个全球性知名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将其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对全球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研究具有划时代意义。

尽管国际上对生产性企业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监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金融服务领域内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确定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迄今为止,对国际保险业转让定价模型的构建仍处在讨论阶段,着手领导这一讨论的仍然是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于2005年6月发表的《保险公司长期外设机构利润分配报告的讨论初稿》(以下简称《讨论初稿》)成为最新研究保险业转让定价的文献。然而该文献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对构建一个转让定价体系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建议。

由于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有着截然不同的经营特点,因此OECD对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的论证有助于分析跨国公司内部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三、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与定价监管

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交易的主要业务,既包括一般跨国公司常见的关联方交易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特有的业务。具体地讲,这些业务主要是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关联企业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母子企业间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使用费和跨国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借贷业务

融资对保险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从评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获取稳定或者更好的评级;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此,保险公司关联方一般通过集团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这也使得借贷业务成为保险公司进行税收筹划、转移税负的一种常见手段之一。

直接签订借贷款合同是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之间借贷业务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应该归类于借贷业务。常见的隐性借贷业务比如: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优惠利息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声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评级结果,但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子公司必须为此付给母公司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财务再保险也是借贷业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保险集团内部的财务再保险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再保险费给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险费的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原保险一方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因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stand-alone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入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中国整理)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咨询、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Director&Officer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rnativeRisk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常规监管措施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审计、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writing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保险监管中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重点分析可分摊共同费用的特点、种类和会计科目归类;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重点分析母公司承担费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担费用后子公司间可分摊费用的核算、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方法。

五、总结

随着我国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和组织架构的复杂化,以及资金运用渠道日益拓宽,保险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日渐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已经陆续颁发了针对外资保险公司与中国分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的相关转让定价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关联企业内部的转让定价与监管是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新的课题。尽管这一课题还没有受到世界各国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但是可以预见随着国际保险业一体化的纵深发展,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体系将在未来协调保险业利润和税收的国际分配,促进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中国整理)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writing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保险监管中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重点分析可分摊共同费用的特点、种类和会计科目归类;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重点分析母公司承担费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担费用后子公司间可分摊费用的核算、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方法。

五、总结

随着我国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和组织架构的复杂化,以及资金运用渠道日益拓宽,保险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日渐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已经陆续颁发了针对外资保险公司与中国分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的相关转让定价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关联企业内部的转让定价与监管是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新的课题。尽管这一课题还没有受到世界各国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但是可以预见随着国际保险业一体化的纵深发展,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体系将在未来协调保险业利润和税收的国际分配,促进国际保险税收监管合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跨国保险公司不断进军中国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公司也开始尝试海外融资或者拓展海外市场,国际保险业的税收分配与国家利益密切相连,如何构建国际保险业的转让定价体系必须开始成为中国保险学者探讨的课题。中国目前正处在保险税收体制改革的探讨阶段,监管部门在探索改进国内保险业纳税体系的同时,也应当从国际视角出发,前瞻性地把握国际保险业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维护税收利益。

第6篇

关键词:营改增 商业保理 影响 对策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这标志着从1950年开始课征的营业税,至此彻底告别了历史舞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不亚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其是我国流转税税制方面的重要改革。营改增可谓是涉及到国内的各个领域,如对于商业保理行业的影响也是较为深远的,商业保理行业如果不能很快的适应这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有可能会因税务风险问题给其带来一定的损失。

一、商业保理企业概述

(一)商业保理内涵

商业保理是指供应商在与其采购商签订购销合同或是服务合同以后,将该业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于商业保理商,由商业保理商为客户提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融资、管理、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

(二)商业保理与银行保理的区别

银行保理与商业保理相比,其更侧重于融资,即便是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时,也要对客户的资产规模、经营情况、偿还能力及现金流等方面做深入的调查。因此,其对外放款的客户多半是以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为主,而一些中、小企业因其资产规模、抵押物质量不能达到银行贷款的要求,无法获取银行较低利率的贷款。与此同时,而商业保理企业则更注重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融资、担保等一系列综合服务,因其专业水平有限只为专门的某个行业或领域(如一些轻资产、高成长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而不像商业银行那样只注重借款人的规模,不注重行业。据了解,因采用应收账款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同行业企业,比不采用这种融资方式的企业的利润高出10%以上。

二、实施营改增后对于商业保理企业的影响

(一)关于行业性质界定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下,金融保险业其流转税税种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从财税[2016]36号文对金融机构的界定可以很明确地看出,商业保理企业仅是将购、销双方中的销方的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质押性质担保后,让渡给一部分货币资金给予销方,或是直接打折购入销方的应收账款,然后负责向购货方追讨欠款,通过赚取一定的差价来获得利益的企业。其性质不属于税收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金融企业,也就不能享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三流合一”对于商业保理企业的影响

“三流合一”问题,对于每位熟知增值税税收法规的同业人员都非常了解的税收规定。其最早的出处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所谓“三流”是指购销业务中的货币流、发票流和货物流(或是劳务流),“合一”是指上述三个方面必须相符。具体是指销货方发出商品给购货方后,要求该笔业务的收款方、发票销售方、货物发出方必须为同一个经济主体,同时要求采购方未来的付款、发票抬头及收货方也是同一经济主体。也就是说,整个购销、付款过程是一个封闭的、一对一的过程,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第三方,主管税务机关就有可能认定此次交易为虚假交易,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不仅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款,购销还有可能遭受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带来的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从“三流合一”问题归结到商业保理企业及其从事的业务来看,影响还是较为明显的。商业保理企业所开展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分为隐性保理及公开保理两种方式,三流合一下对上述两种商业保理的运营模式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影响。

首先,暗保理模式下,债权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并取得相应的资金后,不通知债务方,债务方按期偿还资金后,债权方按与保理方的事先约定偿还融资资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保理方可以参照金融保险业行业的模式开具利息收入发票给债权方。暗保理模式下,应收账款融资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贷款合同,其与购销业务双方所执行的合同无任何关系,不存在“三流合一”的税务风险问题。

其次,明保理模式下,债权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后,会通知债权人此笔应收债权已转至商业保理企业名下,从而保证了该笔款项未来能够无误的收入到商业保理企业的账户中。该种模式下,出现了一个三角关系。即: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或是劳务,而由丙方先行付款给甲方,乙方最后将应收款项支付给丙方。这显然与税法中所要求的“三流合一”不相符。因为甲方无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若强行开具发票将会有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此种情况下,只能是商业保理业务中回款账户还是债权人的账户,最多是重新设置,进而加大了保理商的风险。

(三)商业保理企业纳税人主体影响

在原有营业税征收方式下,商业保理企业的主税种为营业税,属于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按营业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且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改增政策以后,商业保理企业改征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6%或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销售收入为不含税价。具体税款计算公式为:销售收入/(1+6%)X6%或是销售收入/(1+3%)X3%。需要说明的是按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年销售收入高于500万元,或是虽不足500万元,但是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金及进项税金的企业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按6%税率征收增值税,且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金;其他纳税人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可见,营改增后,如果商业保理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其实际税率也只有5.66%比原营业税税率提高了0.66个百分点,但其如果抵扣进项税金后,其税负应该低于原营业税税负;如果选择3%征收率,则实际税率2.91%远低于5%的营业税率,因此基本符合中央政府提出的保证税负只减不增的总体要求。

三、营改增对于商业保理企业影响的相应对策

(一)商业保理企业行业性质的界定

商业保理企业对于丰富我国的金融市场、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具有轻资产、高成长性特点的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国有商业银行达不到的效果。财税[2016]36号文根据国内行业标准的规定,没有将商业保理企业列入到金融机构范畴内显得有失偏颇。发展商业保理行业,应使其与现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公平的竞争,同时享受到金融机构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不仅够为有效地促进国家金融体制改革,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不畅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也符合中央提出的,供给侧改革及信贷资金要向实体经济倾斜的政策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适应时展要求、企业发展节奏,适度的调整行业标准,将商业保理业纳入到金融保险业之中。

(二)三流合一需要适度改革的要求

营改增后,业界对于三流合一问题的争论相对较多。其焦点在于,三流合一问题是否还能适应当前的增值税征收新形势。我们知道,三流合一问题所遵循的税收政策是在1995年出台的,当时我国刚刚实行增值税抵扣制度,进、销项税的比对、查验工作处于较为落后的手工检查阶段,因而其存在有着相对合理的历史背景。然而,从1995年至今的20多年的时代变革与发展中看,随着科技水平、互联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国家“金税三期”工程的实施,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及抵扣已经实现利用互联网进行监控的今天,三流合一问题,也应该做出一些“与时俱进”的改变,来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求,因而相关部门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一定的改善。这不仅对商业保理企业的发展有利,还对其他行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营改增后商业保理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实施营改增后,如果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量较少,达不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的标准,可以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规模足够大,选择一般纳税人征收方式,就应该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意对于进项税发票的取得,这样可以依照税法规定抵扣一部分进项税金。但是,进项税发票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抵扣要求,否则如果不符合要求的进项税发票申报抵扣后,日后税务征管部门不仅需要作增值税的补税处理,还会涉及滞纳金及罚款的偷税风险,因而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问题一定要多加防范。

四、结束语

营改增实施后,对于商业保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及对外开展业务过程中,其影响还是蛮大的。商业保理企业只有面对现实,积极的应对,合理的做好税收筹划,才不至于在税制改革的大潮中迷失方向。相信不远的将来,随着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不断改进、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商业保理业一定会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武雪莲.“营改增”对金融业计税方法的影响研究[J].财会学习,2016.01

第7篇

关键词:“营改增” 财税影响 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的内容及意义

(一)“营改增”的内容

在国务院批准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起以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为试点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国务院在2012年又将试点扩展到10省市,直至2013年8月在全国试行推广。2013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纳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当中。至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主要的内容包括了两个方面:交通运输业、文化体育业、现代服务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等,适用一般增值税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以及生活性的服务业等适用简易增值税计税方法。在现行13%和17%两档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之上,新增了6%和11%两档增值税,其中,技术研发类、文化创意类、物流辅助类、鉴证资讯类等服务业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则适用于11%的增值税税率。而原来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相关减免税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则调整为免征增值税或者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二)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践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我国经济各领域的均衡发展起到推动作用。(2)促进经济领域各产业的精细化分工。推进“营改增”改革能克服重复征税难题,优化税制。(3)有利于完善增值税制度,改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本文以中关村科技在2013年第三季度的数据为研究基础。作为科技类企业享受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等政策优惠。

(一)对中关村科技的税负分析

中关村科技在2013年第三季度按照6%的税率征税收入为69 748.24万元,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2 559.80万元,按其他服务业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为3 487.41万元,相比减少税额927.61万元。本期内的增值税税率为3.67%,与营业税税率比较降低了1.33%。中关村科技在2013年第三季度纳税收入为69 748.24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按营业税5%的税率进行计算需要缴税 3 487.41万元,考虑到城市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河道管理费(1%)以及地方教育附加(2%)等综合流转税税项,还需要缴纳13%的税额,即453.36万元。基于营业税及综合流转税税额允许在税前扣除以抵减企业所得税,所以中关村科技税前应纳税额为3 940.77万元,扣除营业税及综合流转税后的净营业收入为65 807.47万元。按照现行6%的增值税税率,中关村科技扣除增值税后的净营业收入为67 188.44万元。可见,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关村科技虽然税率由5%上调到6%,但是基于计税基数以及计税方法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中关村科技的税收负担。

(二)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1.有利影响。一般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除了原来的17% 和13% 这两档税率,又新增了6%和11%的低税率,而且一般纳税人纳税时某些应税项目是可以抵扣的,这样就大大减轻了税负。而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不能抵扣,但是其增值税税率仅为3%,这样也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负。一方面,“营改增”为企业完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选择。在原有营业税的情况下,企业的税收筹划较为单一,在“营改增”之后,企业则有了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推动企业强化经营核算,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由于在“营改增”后主要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税额,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并促进企业进一步明晰增值税账目。

2.不利影响。许多企业以前并未缴纳过增值税,其客户或供应商很多也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这样企业就很难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通过进项税抵扣的方式来降低税负,这样一些企业的税负会不降反增。比如说,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1%,许多企业由于缺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途径,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而且,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只是税种方面的改变,但是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整体的会计核算体系,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营改增”也加大了混合经营行为的会计核算难度。本次“营改增”规定“混合经营行为在不能明确区分各类业务明细账的前提下,税率从高征收”,原则上,为降低税负,需要对不同税种业务分别进行核算,这对于混业经营行为较多,会计制度不健全、会计人员不足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个不小的核算难题。

三、企业的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企业需要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业务及财务整体规划,及时准确地掌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变动情况,通过准确的税务筹划降低自身的税收负担。

(一)积极应对,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在试点初期,很多企业对“营改增”不理解,甚至反对,即使在“营改增”全面推广试行的现阶段,也有部分企业应对措施不足。一方面也许由于这些企业以往涉及增值税业务的内容较少,不熟悉增值税的申报、计算、发票管理等流程,对相关政策也缺乏研究;另一方面“营改增”之后,依然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义认识不足。因此,企业管理者要加强对税制改革的宣传,减少相关人员的恐惧心理;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加强对“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并加以有效运用,比如对“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通过对自身业务流程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梳理,提高企业核算能力,降低涉税风险。

(二)完善纳税筹划,合法减税

一方面,基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在计税基数、计税税率以及方法方面的差异,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及时准确地核算本企业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这就要求企业要重视对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另一方面,“营改增”之后涉及的“免抵退”和“先征后返”等也影响了企业现金管理和财务筹划,这需要企业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营改增”后对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减税效果,因此企业也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营改增”对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 万元;(2)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按照国家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营改增”试点企业尽量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尤其是一些原材料、设备、劳务占企业生产成本比例大的企业。

(三)申请财政支持,用好用足各项财税政策

“营改增”后,国家针对税收负担较重的企业出台了一定的财政补贴政策,其中包含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税率适用3%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购入原材料及试点服务、办公用品、水电费、设备维修等费用在采购环节负担的增值税,则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等。企业应尽量申请过渡性财政支持,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但是,财政补贴只是暂时的,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从自身做起,调整结构,开展纳税筹划,逐步实现税负的减轻。

企业要建立较为灵活的、适应性较高的财务管理制度,搜集和掌握财税政策信息,及时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并在税收负担较重时申请财政支持。企业要结合发展实际,准确分析自身在财务方面的构成,充分运用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合理降低税负的目的。企业在购置原材料、设备时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以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另外,在有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下,企业还要尽量选择可以开具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车辆的租赁费用可以按17% 抵扣进项税额,运输业务可以抵扣11%,外包仓库可以抵扣6%。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的扩展,给企业减轻税负带来了更多的筹划空间,企业应在税收政策中寻找到合法避税的方法,达到减税的目的。

(四)合理规划财务活动,提升企业的税后利润

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纳税方式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例如,在税收的优惠方面,营业税主要是通过直接免税或者减税的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优惠,而增值税则是通过“免抵退”以及“先征后返”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优惠,这些差异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相关企业在财务活动方面的安排以及企业现金管理。企业财会人员要根据自身实际合理地规划企业的筹资、投资行为以及经营分配活动,在多种缴税方案中进行比较,择优选择较低负担的纳税方案,并提前安排好各种财务活动,有针对性地结合生产经营活动、采购活动以及内部核算环节等合理进行决策,进而保障企业在完成纳税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自身的“造血”能力,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及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J

参考文献:

1.樊月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财政税务,2013,(10)

2.孙红梅.“营改增”试点的调查分析及应对策略――以交通运输业为例[J].商业会计,2014,(02).

第8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营改增” 税负

一、引言

自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税收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对于我国国民经济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推行“营改增”的根本目的在于进一步的规范和引导企业的经营活动,并通过对税制的完善,消除重复征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行业领域较多,机械制造、融资租赁、金融、房地产、建材等等行业,受“营改增”的直接影响较大,尤其是在企业的税务处理、财务管理决策、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冲击更为直接。如何结合“营改增”这一税收政策,通过合法合理的业务调整,降低施工企业的税务负担,已经成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这也是施工企业适应新形势,实现自身转型跨越发展的关键。

二、“营改增”相关政策解读

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已经逐步步入新常态,全面深化改革已经进入快车道,财税、金融等重点改革加速推进,“营改增”作为税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也正处于不断扩围的状态。日前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将把“营改增”改革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任务。目前,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大约占到全部营业税的30%,“营改增”制度的落实以后,有关专家分析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预计在11%的水平,“营改增”带来的整体税负将会下降,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预计能带来数千亿元的减税规模,这将对建筑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形成强有力的刺激,对于整个房地产上下游产业链的影响巨大。

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具体影响分析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施工企业的应纳营业税为营业额的3%,而落实“营改增”改革以后,应纳增值税则成为:营业收入×增值税销项税率(预计11%),并扣除原材料进项税以及增量折旧进项税税额。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的无差别抵扣率为:营业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如果按照3%营业税率,11%的增值税率,无差别抵扣率为69.73%,因此,如果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比大于无差别抵扣率,则会降低税负,否则会造成施工企业税负的增加。但是由于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水电费、管理费、设备租赁费、检测费等项目无法进行抵扣,因此增加了施工企业税务管理的难度。

(二)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首先在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上,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是价内税,因此施工企业的原材料以及固定资产均需在原价中扣掉11%的增值税税率,这就会造成企业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而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会造成资产负债率的增加。在对利润的影响上,由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成本和收入中分离出来,因此业务收入与成本核算金额都会出现减少,如果部分原材料或者是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造成利润的降低。在对企业的现金流量影响上,由于施工企业的施工机械存在着较多的租赁设备,但是如果“营改增”实施以后,一些施工企业可能会通过购置施工设备、购建固定资产等措施产生大额的进项税用于抵扣,这样就会出项较多的投资活动的净流出,进而对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三)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在营业税纳税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一般只需在出现收入的情况下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以后,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就会出现较大的变化,对于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原材料成本,其会计核算方法仍然是将采购成本全部列入成本核算;对于可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则需要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进项税额的核算。其次,在确认收入的核算方面,由于施工企业一般财务完工百分比法核算,因此“营改增”以后企业的收入会分为两部分,即不含税收入以及因工程增值而形成的销项税额两部分进行收入核算。

四、“营改增”实施以后施工企业的应对策略分析

“营改增”税改制度实施以后,对于企业而言,难点问题在于企业的会计核算难度增加、“进项税额发票”获取困难、上下游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针对这些方面的问题,施工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调整,以确保企业收益,降低税负,具体实施策略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一)加强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

在营业税管理时期,税收工作非常简单,只需将当期收入乘以税率即可,但是在“营改增”政策下,必须增强税收筹划管理。首先,应该加强对企业“营改增”后相关业务办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其次,应该合理调整企业的经营管理策略,例如针对部分上游企业不能完全提供增值税抵扣凭证的问题,可以结合企业情况,组建物流、建材、混凝土等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二)调整企业的外包方式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在进行外包分包时,应该遵循最大程度的增加进项抵扣这一原则,如果仍然是采取传统的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这部分材料仍将按照11%的增值税率计入增值税抵扣,如果采取包清工的方式,由于材料的抵扣税率为17%,因此同样的材料成本支出条件下,施工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将会增加材料成本的6%,由于材料成本在施工企业的成本支出中所占比例较大,因而可以大幅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完善施工企业对于合同的管理

首先,施工企业应该完善承包的合同约定,尤其是对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承担等额、合法、有效性等进行明确的约定,以免后期出现各种纠纷问题。其次,在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建设中,应该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的管理,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在合作方的选择上,应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

五、结语

“营改增”作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也带来了重要的影响,面对新的政策背景,施工企业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特点,深刻分析“营改增”的实施所带来的新要求,并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充分利用政策优势,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税务负担,促进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J].资本市场,2012,01:18-19.

第9篇

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影响 建议

一、营改增政策的背景及内容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税制中两个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自1954年最早出现在法国,自开征以来很好解决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重复征税,并迅速在其他国家得到普通广泛使用。我国自1979年引入增值税以来,最初只选择在部分商品中试行,随后扩大了抵扣范围。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两种税种分立并行中日渐呈现出不合理性。增值税在流转过程中可以实现抵扣避免重复征税,而营业税则最大缺陷是在流通过程中重复征税,导致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营业税服务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这无形中加大纳税企业的税负。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首次提出“营改增”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在上海地区启动。2013年4月1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主持召开下进一步提出扩大试点地区,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放和发行服务等纳入试点。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业税转征增值税任务。

“营改增”的主要内容:在十二五期间将征收营业税的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等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改革后,在现行两档增值税率17%和13%基础上,又新增了11%和6%两档税率,建筑业由原来适用3%营业税税率改为现行的11%增值税税率。改革后,增值税抵扣机制及税率的变化,除了会对建筑企业的的总体税负产生影响外,也会对企业的利润带来直接的影响。

二、营改增后对建筑企业的主要影响

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主要是避免重复征税,减轻建筑企业的负担,表面上税率上升了,但由于实行抵扣制度,从整体来说税负还是总体下降。以某建筑企业为例进行说明:

1.“营改增”前后税负及利润比较

某建筑企业20X4年收入为1000万元,成本费用950万元(其中材料费占70%,劳务费用及机械费占20%,其他费用占10%,前两项取得相关抵扣发票,后一项未取得);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3.36%(营业税3%,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可抵扣材料进项税率17%,劳务及机械费抵扣进项税率为11%,销项税率为11%,所得税税率为25%。

营改增前:

2.比较结果

从上例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税负较前期降低37.46万元,降幅率达99.36%,税后利润较前期增加37.46万元,增幅率达304.55%,提升企业经营发展空间。

①实行营改增后,相应降低税负,主要是由于建筑业的劳务成本可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款抵扣,这是改革前企业面临最大难题,此次改革解除了企业后顾之忧。

②利润空间提高。在成本可充分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下,毛利低则进项抵扣多;在毛利固定情况下,材料比例占的越高,则进项税扣除额越大。

③追求整体税负效应。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对会计利润没有影响,但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若进项税抵扣多则说明购入产品成本高,会导致利润减少,间接影响利润。作为企业来说,应考虑企业价值最大化,不能只关注单一某一税负减少或增加,而应从企业整体应缴纳的税负角度来考虑整体效益性。

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建议

1.完善相关票据管理工作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实行增值税抵扣制度,但前提是必须取得相应的购入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要求企在签订合同环节不能为节省成本,降低价格而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因小失大。从实践来看,应取得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扣除额超过收入7%情况下,税负最小。

2.采用自购大型设备方式开展业务

营改增前,由于建筑企业购置的机械设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有些企业会通过租赁方式租入大型设备进行生产,实行营改增后,企业通过购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一方面可优化资产结构,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可通过抵扣进项税来降低企业整体的税负,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3.考虑时间差带来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率由3%调整为11%,从资金占用产生的成本来说有一定的影响。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要充分利用支付价款和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差,时间差越大,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就越大。所以要尽量避免时间差对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

随着我国一系列的税制改革,企业只有根据自身行业发展特点,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充分合理运用相关的税收政策,以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这也要求国家、社会、企业加大对财务人员的税收培训,迅速掌握相关税收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以促进新税制更快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建成.“营改增”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经济理论研究. 2013(27)

第10篇

[关键词]营改增;邮政业;税制改革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008

[中图分类号]F812.42;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02

国务院在2013年12月4日宣布将邮政业和铁路运输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新一轮的“营改增”扩围已经来临。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出台意味着“营改增”试点已进入。邮政企业作为本次税改的主角,必须充分理解税改的政策发展方向,抓住这次税改机遇,及时调整企业的策略,从容应对增值税扩围。

1 邮政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意义

财税[2013]106号文件对“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通知、“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计税方法、“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税收归属都作出了详细说明。与邮政业相关内容包括:一是对邮政业作出详细严谨的界定,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明确,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并对函件、包裹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说明,甚至对包裹的长、宽、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等业务活动。二是财税[2013]106号文件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邮政免税项目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与原营业税免税范围相比,主要变化包括:①免税范围的扩大;②报刊发行收入由营业税下的70%免税变为全额免税③邮政速物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适用免税政策。三是邮政业从按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按增值额的11%征收增值税的税率。

2014年1月20日,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总5号公告),税总5号公告明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邮政企业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对汇总申报后总分机构各自的销售额、进项税额、传递单等的填报作出了详细规定。

我国传统的流转税种为营业税和增值税,营业税是对每一环节的收入征税,生产、服务环节越多,重复征税越严重。营业税征收的依据为全部营业额,而增值税只根据每一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征收税款多少与环节多少无关。营业税税额的计算是基于营业额与营业税税率,与企业的成本无关,而增值税不仅根据销售额,还与企业的成本与费用相关,与企业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取得的进项税额越高,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额越小。“营改增”的主要目的就是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扶持第三产业发展。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2016年要全面实施“营改增”改革,基本上消除重复征税,至此,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邮政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各项生产成本费用能够充分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的前提下,增值税可减轻邮政业的税收负担,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

2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邮政业的影响

“营改增”前,营业税只是影响业务和企业的盈利,体现为单点影响,企业经营中较少考虑营业税因素。“营改增”后,增值税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有机组成部分,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业务部门对税的关注必不可少。邮政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邮政业的经营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和管理模式,具体表现在税收负担、税务管理、邮政企业的竞争力、专业化分工等方面。

2.1 “营改增”或可降低邮政企业税收负担

“营改增”的目的是消除重复征税,仅对各环节中的增值额征税,对邮政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直接取决于邮政企业各业务环节的增值额大小,也取决于邮政企业运营成本的构成、对进项税额发票的获取能力。对于劳动密集型的邮政企业而言,企业人工成本无法抵扣,同时,此次“营改增”试点给予邮政业免税项目较多,免税项目进项税额亦无法抵扣。2014年是邮政业“营改增”的第一年,邮政业因以前年度库存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无法抵扣的问题,以及部分成本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导致税负不降反升,之后年度增值税链条形成,仅就增值额征税,税负有所下降,但因未实现全行业“营改增”,部分成本无法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仍然存在。

2.2 增值税的征税方式增加了邮政企业税务管理难度

邮政企业增值税分类较多,有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有汇总纳税与属地纳税,还有根据不同业务分不同税率,因此,规范财务核算和税务管理,统一增值税进销项管理,是当前邮政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重点。在当前企业实行省级集中核算与汇总纳税的情况下,增值税汇总纳税业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如何申报?如何分配进项税额?总机构如何给分支机构清分税款?在邮政企业运营过程中,统谈分签合同如何开具发票?混用成本进项税额如何做到应抵尽抵?这些问题均值得思考。“营改增”后,企业面对的各类具体问题都对企业税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邮政企业应提高税务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参与度,并主动介入到新业务及新产品研发等过程,从经营管理上将增值税纳入企业采购、经营、管理等全流程管理,让增值税深入到企业管理各环节,让企业员工具有增值税概念。

2.3 “营改增”对邮政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增值税价税分离,如果企业产品服务定价不能进行调整,则现有营业额中的一部分将转变为销项税额,导致收入下降。当收入降幅大于成本降幅时,企业利润下降。为确保企业利润,必然会对产品服务的定价进行调整,从而间接对邮政企业的竞争力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2.4 “营改增”有利于邮政企业实现专业化分工

利用增值税消除重复征税的优点,将邮政业务进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整合,如集邮专业,可将邮品设计、邮品制作、邮品市场宣传和邮品销售进行专业化分工,甚至可以尝试成立各环节分(子)公司,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3 “营改增”背景下邮政企业的应对措施

“营改增”对邮政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应做好税务政策变更的衔接工作,使税务管理工作平稳过渡至增值税管理模式。为顺利完成邮政业新旧税制的转换,本文主要从邮政企业建立增值税管控体系、进行税收成本评估、加强税收成本控制3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3.1 建立增值税管控体系

首先,设置税务专员岗位,建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次,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申报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纳税,防控风险;最后,加强宣贯,组织培训,分阶段、分层次对管理层、专业人员以及营业开票人员进行增值税相关知识培训,让全员熟悉增值税政策,全员参与增值税管控。

3.2 进行税收成本评估

首先,邮政企业财务部门应对“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变化进行分析,并与营业税征收额进行对比,分析增值税对邮政企业税负造成的影响,找出推高税负原因。其次,通过税收成本评估,找出税负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方向,为邮政新业务的开发做好税收筹划。最后,基于以上两者的分析,向有关部门汇报邮政企业实际困难与税负分析结果,争取政策上的优惠。

3.3 加强税收成本控制

首先,分析不可抵扣成本,合理减轻税负。邮政企业生产成本包括:人工成本、设备购置成本、设备及车辆修理费、国内运输费、国际运输费、油料费、水电取暖费、集邮商品成本、印制费、业务材料用品款、低值易耗品等。其中人工成本、国际运输费、不动产维修费等为不可抵扣项目,因邮政企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约占比总成本60%,仅此一项成本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故应加强邮政企业服务的自动化与智能化,科学减少人工成本。

其次,梳理业务统筹策划。因“营改增”试点文件中对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及其他邮政服务均有免税政策,邮政企业应对应税业务与免税业务的发展进行合理规划。一是在企业采购环节严格把关,将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选择供应商的基本条件;二是充分重视邮政企业在应税业务环节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的获取,争取更多的增值税抵扣,做到应抵尽抵。

主要参考文献

第11篇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资金不足,为了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正常进行,企业会经常发生借款行为,企业的借款可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也可能向其他企业借款,甚至向自然人借款,这部分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这部分借款利息需要缴纳什么税,不同借款方是否会有不同的规定,本人根据税法规定阐述了企业借款行为在实务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帐务处理。

【关键词】

自然人;借款;利息;筹划

1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利息支出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常见的行为,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列支,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税法》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银行等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而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的最高利率也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向其他企业的借款而支付的利息,收到利息的企业没有这样的经营业务,不能够提供利息发票,因此,这部分利息不能够直接在税前扣除,要想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到当地地税局去开统一地税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而地税局如果开据发票,必须同时负责代扣代缴相关税费。根据国税法规定:贷款是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按5%征收营业税,再加上0.5%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综合税负为5.5%。

2 政策解读及注意事项

2.1 关联方利息支出

企业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其他企业借款,但如果两个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没有担保,企业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发生借款行为,担心风险太大,本金回不来。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通常企业之间存在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方关系,存在关联方关系又容易使交易活动缺乏独立交易性,人为在调增企业的费用,导致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授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与企业之间支付借款利息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首先要证明企业之间交易的独立性,如果不能证明其独立性,其支付的借款利息的费用想要在税前列支不仅对借款的利息有利率上的限制,对借款的数额也有限制。非金融企业,利率上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银行的最高利率,数额上其债权性投资数额不能超过其权益性投资数额的2:1。举例说明,假设甲、乙两个公司于2013年1月共同投资成立丙公司,甲公司投资200万,乙公司投资300万元。丙公司于2013年5月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借款的利率10%,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甲、乙、丙三个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且丙公司无法提供资料证明其借款活动符合独立性原则。因为甲公司向丙公司投资,因此双方是关联方关系,丙公司又不能提供材料证明其借款活动具有独立性,按照税法规定,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的利息在利率上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8%,数额上不能超过其股权投资的2倍,即2×200=4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为400×8%=32万,而丙企业实际向甲公司支付的利息为500×10%=50万,多支付利息50-32=18万,需要在企业汇算清缴期纳税调增。丙企业需要到地税局去开统一的地税发票,并上缴相关税费320000×5.5%=17600元。

2.2 自然人利息支出

企业不仅会向银行借款,也会向其他企业借款,甚至向自然人借款。那么企业向个人借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企业通常不会和没有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现该自然人往往都是企业的投资者,或者利益关联者等。因此,企业与该自然人当然属于关联方关系。既然属于关联方关系,那么按照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规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想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要有数额的限制,还要有利率上的限制。

第二、自然人不是金融机构或企业,因此没有贷款业务,当借款企业向其支付利息时,自然人没有办法给借款人开据正规发票,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借款企业如果可以提供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而且企业与个人的借款是真实、有效并且合法的,借款企业可以凭借款合同到当地地税局去开某省统一的地税发票,凭利息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不能超过关联方企业借款数额上的规定和利率上的规定,超过的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第三,借款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凭借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到税务部门去开发票,税务局自然要代扣代缴相关税费,根据利息发票数额缴纳5.5%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还上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2.3 企业不向自然人支付利息的风险

在现实业务中,企业如果向自然人借款需要到当地地税局去开利息发票,根据前面的说明我们可以得知,这部分利息不仅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5%以外,因为是自然人得到的利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还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利息的综合税负为25.5%,去开发票时,地税局会代扣代缴25.5%的税。而企业的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才为25%,因此,很多企业宁愿这部分利息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也不会到地税局去开发票。无论企业去不去开发票,都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在帐面上已经体现了向自然人支付利息的事实,还是存在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企业为了避开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在帐面上并不体现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的帐目,合同上签订的是无息借款。这样以来,是不是就避开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了?事实证明,企业这样的操作会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税务机关当发现计税依所偏低,又没有恰当的理由说明时,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建设税及附加,还需要缴纳税收滞纳金,情节严重时,甚至会当做偷税、漏税行为,给予相应的罚款。

3 企业借款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资金不足,作为投资人给企业垫款周转的情况不在少数,通常企业的财务会计会作为其他应付款挂在往来帐项上,但如果长期垫款,数额又比较大,有的企业有几十万,甚至几百万长期挂帐,那么即使企业没有和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税务机关也会根据情况核定应纳所得额缴纳相关的税收。那么是不是企业的借款的利息没有办法规避了呢?有些生产销售企业为了规避企业所得税,可以采用预收账款的方法,比如说生产企业可以先预收一部分帐款,然后企业再组织生产,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一定数量和规格的产品,企业可以免费占用这部分款项,而且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在会计核算上也不算是借款,无须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是一种很有效的借款利息的避税方法。有些企业向股东借款,但却是以预付帐款的名义供企业所用,待企业资金周转充裕时再冲回,这样以来又能成功的避开借款利息代扣代缴的相关税收;即使企业想支付给股东借款的利息,也可以以违约金,或商品折扣的名义支付出去的,以此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支出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虽然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但是经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如果借款利息想要在税前列支,必须要到当地的地税局开统一的发票,同时地税局要代扣代缴发票数额的25.5%的税,这个税负比企业的25%企业所得税还要高,几乎没有企业愿意去这么做,那么是不是这个文件就没有真正的现实意义了呢?在现实业务中,总有很多企业利润比较高,长期以来未分配利润长年累积很多,为了避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一直没有给股东分配红利,但这样做终究不是解决的办法,所以,很多企业想办法增加企业的费用支出,减少企业的利润,虽然某种程度上解决一定的问题,但还是没有使用777号文件那么明目张胆。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颁布以来,有些企业向自然人大量借款,然后到地税局开利息发票,并上缴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5%,再上缴个人所得税20%,综合税负为25.5%。虽然税负很高,但是和分配股息、红利比起来还是省了很多。企业向股东分配红利,综合税负有45%,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向股东分配100万,到股东手里只有55万元,其中有25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20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如果向股东借款,再以借款利息的方式支付股东的红利,就会节省19.5%*100=19.5万元。这是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给企业带来的红利。实际上是用支付利息的方式来减少对企业股东分配红利的个人所得税,根据777号文件,这部分利息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务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2] 肖太寿, 肖太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M]. 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9

第12篇

【关键词】财经类高职院校 金融专业 核心职业能力 校企合作 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12C-0126-04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对高职金融类专业学生应具备的综合能力要求越来越高, 除了专业技能外, 还要具有较强的核心职业能力。核心职业能力是人们职业生涯中除岗位专业能力外的基本能力, 主要包括与人交流、与人合作、解决问题、信息处理、自我学习等几种基本能力, 它适用于各种职业, 是伴随终身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一、金融类专业核心职业能力定位与要素

(一)金融类专业核心职业能力培养定位。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成为一种趋势,银行、证券及保险业务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单纯学习金融某一分支知识已经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因此,财经类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办学中,应在确立金融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上,明确自身的职业能力定位:培养立足地方,面向区域,服务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对接地方金融服务重点产业适应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金融部门一线操作、服务、营销需要,培养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团队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诚信、敬业的良好职业素养,以及从事岗位实际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二)金融类专业核心职业能力构成要素。围绕“高素质高技能”的培养目标,本文以“职业素养”为基础,“职业技能”为核心,“职业拓展”为顶点,构筑起金融类专业核心职业能力的“金字塔”层级。其中,“职业素养”包括职业态度和道德修养、沟通交流、心理素质、公文写作等“基本人文素质能力”。“职业技能”包括服务、管理、核算等“行业通用能力”,以及职业判断、操作、营销等“职业岗位特定能力”。“职业拓展”包括专业后续发展能力、合作创新、跨专业学习等“职业拓展能力”。这些能力统称为核心职业能力的“三层级”构成要素。

二、金融类专业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

(一)缺乏职业教育理念,忽视“能力”为本。目前,许多高职院校缺乏职业能力教育理念。在制定学生培养目标时,由于缺乏对核心职业能力的明确定位,许多高职院校没有将核心职业能力视为主要的培养目标。在教学过程中,仍然按照传统的学科教学理念教学,没有将“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育理念渗透到课堂教学中,忽视了课程性质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不符合职业教育的根本目的。教学方式仍以“注入式”传统教学为主,或者过分依赖多媒体,照本宣科,缺乏教学经验和教学技能,不能营造出好的课堂氛围,难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也不知道如何有针对性地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教学效果差。

(二)理论脱离实践,忽略核心职业能力培养。许多高职教师没有金融行业的实战经验,讲授内容过于理论化,脱离实践,不能充分利用实训基地和校外实习,忽略了学生实践、就业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实训课设计的业务基本都是简单的常规业务,与金融机构实际相差较大,难以起到实训效果,难以保证毕业实习的专业对口率和人才培养质量,致使教学实践浮于形式,以至于部分学生毕业时连基本的常识都不懂,沟通能力、判断能力、动手能力等均难以适应职业发展需要。

(三)教学内容未能与时俱进,达不到职业拓展能力要求。金融学科日新月异,其内容应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变化:如应对全球金融危机,金融从业人员应具备风险管理能力;互联网金融崛起时,应具备金融工具创新能力等,相应地,学校应该增设金融风险管理课程或综合实践环节,以凸显其实用性、可操作性。但目前许多高职院校的教学内容更新的节奏难以跟上时展的步伐,未能切实做到与时俱进,达不到职业拓展能力的要求。

(四)人才培养不注重校企合作,能力培养存在“闭门造车”现象。由于劳动力供大于求,企业缺乏合作的动力,而学校缺乏政策支持与长期发展目标,因而校企合作和产学结合的实际运行只是某一点和某一时段的成功,远没有良性循环。大多数高职院校只停留在教学实习层面上的合作,企业界和学校双方不能相互深度介入,未建立双方相互促进、互惠互利的“双赢”机制。这导致许多高职院校在培养学生核心职业能力方面存在“闭门造车”现象,难以与经济发展和行业变革有效结合。

三、校企合作共促金融类专业核心职业能力培养的可行性分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金融学科的不断发展,金融类专业人才培养教育不能再闭门造车,需要通过校企合作,大胆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一)市场对金融类专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金融保险业迅猛发展,人们对个人理财、投资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行业对金融专业人才需求呈现规模扩大、业务综合能力要求高、人才需求逐渐理性等特征,这给高职金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在市场需求不断变化的背景下,高职院校开始意识到只有专注于学生核心职业能力的提升,才能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

学校通过校企合作这一模式,能够更加完善具备职业核心能力的金融人才培养方案,加速“教学做一体化”金融实训室的构建,规范金融模拟公司的管理,加强师生的职业感,使师生都置身于金融职场中完成教和学,即完成金融类专业实践教学活动。学校通过校企合作这一模式,才能培养出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于一身的优秀毕业生,才能解决当前高素质高技能金融人才极为短缺的情况,才能保证金融类专业学生不会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尴尬处境,这也是财经类高职院校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

(二)校企之间存在着双赢的关系。为了顺应时展和需要,高职院校应致力于金融类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不断创新,通过校企合作,立足于金融机构完成相关市场调研、理财规划以及毕业顶岗实习等,使金融类专业教学目的更明确,教学计划更完善,教学内容更丰富,教学考核评价更科学合理,最终有效强化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创新能力。金融机构需要吸纳学校提供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来保证自身的发展和稳定,而学校需要借助企业达成就业率指标,二者之间存在互惠互利的关系。

校企合作这种模式是财经类高职院校和金融机构双方都乐于促成的。财经类高职院校需要结合市场需求及金融类专业的自身特色,聘请相关行业专家担任客座教授,并组建关于金融类专业实践教学的指导委员会,向他们征询相关意见,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以及教学内容的制定。与此同时,为了设置与时俱进的实训基地、实训教材、实践课程,专业课教师需要积极参与到金融机构和投资咨询公司的调研活动中去,在第一时间了解市场变化,并了解企业对金融人才的具体要求和行业标准。唯有这样,才能实现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核心职业能力培养模式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

四、校企合作金融类专业核心职业能力培养体系的构建

为实现校企合作培养金融类专业学生核心职业能力的要求,应对传统的金融类专业职业能力培养体系进行改革、创新,以深化校企合作为主要切入点和着力点,最终形成以核心职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以决策管理、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实践实训、师资队伍、课程考核为支撑,符合核心职业能力培养要求的校企合作培养体系。

(一)国家出台金融支持法规,确保核心职业能力培养条件。主要从政府、行业组织、金融机构三方面着手。

1.政府方面。政府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动职业院校、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核心职业能力培养条件。例如: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准予金融机构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行业组织。行业组织要履行好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制度。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

3.金融机构。鼓励金融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中央企业和金融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鼓励多种形式支持金融机构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捐助形式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在职业院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创业就业和教学科研基金等资助项目。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金融机构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

(二)搭建专业建设决策框架,提升核心职业能力培养质量。政府强化统筹协调,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企业、科研机构职业院校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确保核心职业能力培养有效实施:一是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借助其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深化校企合作。二是完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发展理事会”,成员包含行业专家、企业名家、学院领导以及有影响力的企业,举办校企合作论坛,破解校企合作“瓶颈”问题,探讨行业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师生核心职业能力培养有效途径。三是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包括行业、企业专家、学校领导、学校专业骨干教师,依据行业岗位职责要求,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研讨专业、课程教学改革,监控教学质量,力争专业与产业(岗位)对接,教师执教水平与行业岗位要求对接,学生核心职业能力与行业人员从业要求对接。

(三)强化核心团队素质建设,增强职业能力培养实力。师资核心团队的建设水平,将直接制约着学生核心职业能力培养质量。在金融类专业合作办学中,师资队伍建设应做好“派”、“送”、“带”、“引”、“聘”等工作。

“派”是从企业引进实力强、理论相对薄弱的行业专家和中青年教师,派遣到重点院校的对口专业进修、培训、攻读学位、参与课题,提高业务能力。

“送”是有计划地将学院的师资送到行业公司挂职锻炼、实践躬行、调研、管理实训学生,深入行业一线,提升专业技能与科研能力,以便更好地进行核心职业能力教学,所讲授的内容与时俱进。

“带”是以老带新,以强带弱,定期对中青年教师有针对性开展实习、实训的培训。如鼓励中青年教师共同参与由行业或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大赛,以赛促训,提高老师的实践指导能力。

“引”是指学院与当地人事主管部门建立绿色人才引进机制,从行业调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教学工作。通过引进专业骨干、学科带头人,加大师资培养力度,使教学更加贴近实际,实现教学过程的创新,从而提高学生的操作技能。

“聘”是指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内行家能手担任客座教授,对现场技术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性非常强的课程,聘请现场技术人员讲学,并请他们做兼职教师,保证学生能够得到“双师型”教师的教育,为学院的核心职业能力培养和学生的思维注人行业最新理念。

(四)科学设置“两块七层”课程体系,实现核心职业能力“三层级”塑造。在课程体系设置上,校企合作,根据“核心职业能力”定位,学院与行业共同构建以培养学生“核心职业能力”为主线的课程体系,其中核心职业能力培养贯穿于整个金融类专业课程体系(见图1)。

图1 财经类高职金融类专业合作办学核心职业能力目标与课程体系设置

在核心职业能力架构上,按“素质课程”和“职业课程”两大模块构建高职金融专业课程体系。其中,“素质课程”课程包括国家素质课程、素质提升课程;“职业课程”包括行业通用能力基础课程、岗位特定能力核心课程、职业综合能力课程、职业考证能力课程、职业拓展能力课程。

在“职业素养”层级能力培养中,要穿插开设思想道德修养、职业道德案例讲座、心理健康教育等“国家素质课程”和经济应用文写作、商务礼仪等“素质提升课程”,为综合平衡学生核心职业能力奠定基础。

在“职业技能”层级能力培养中,以“职业基础课程”和“职业核心课程”为主。其中,“职业基础课程”主要有金融学基础、经济法、基础会计、金融营销实务、税收筹划等课程。“职业核心课程”主要包含商业银行柜台综合业务、银行会计、保险实务、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证券投资、金融营销实务、财务管理、个人理财等课程。

(五)变革传统金融教学模式,强化核心职业能力培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这为金融类专业合作办学,强化核心职业能力培养的教学模式提供了思路:

1.更新教学理念。金融类专业应形成“四对准”(对准市场设专业、对准岗位设课程、对准能力抓教学、对准创业育人才)和“两个对接”(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对接、学生能力与岗位需要对接)的教学观念,进一步丰富核心职业能力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理念。

2.以工作项目(任务)为中心组织教学内容。一是“课证融通”,在教学内容里融入职业资格考试的核心内容,同时,兼顾学生的专业发展,将学生职业素质教育和岗位后续发展教育内容纳入课程教学中,做到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二是以“工作项目为导向,任务为驱动”组织教学,以业务操作流程的方式展开教学内容,整合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培养和提高学生核心职业能力。

3.灵活采用各种教学方法。课堂教学除了保留传统的课堂系统讲授法外,教师还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任务驱动,将职业标准融入教学要求,在教学方法上灵活采用模拟教学法、项目小组工作法、引导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角色实训法、情景教学法、学生实训比赛法等组织教学,做到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课程培养与岗位要求对接。这些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教师只是学习过程的组织者、咨询者和伙伴,而学生自主实施计划、反馈控制、评估成果,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收集信息、制订计划及决策等核心职业能力。

4.校企合作开发教学资源库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在开发实训课程教学资源库时,要聘请业内专家与学院共同研究,针对核心职业能力培养优化各类教学素材:一是“岗位实训”教材。做到专业课程与产业(岗位)对接,提高教材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实训教辅资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制作教学课件和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三是网络课程资源,突破教学空间和时间的局限性。

以全真型业务环境与业务流程为背景建立全真的“模拟理财公司”,满足学生理财分析与投资咨询业务的实训教学任务;与校外金融机构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成立“订单班”,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供学生实施课程工学交替、顶岗实习项目,实现全真化教学,在金融职业素养、金融文化礼仪、业务流程操作、业务技能训练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核心职业能力培养。

5.校企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第二课堂活动。(1)行业技能竞赛。校企共同制订基于行业标准的规划方案设计竞赛和基于真实产品销售的金融产品营销竞赛实施方案。如商务礼仪大赛、创业规划大赛、金融知识比赛、金融产品营销大赛等,以赛促学,以赛考核学生核心职业能力。(2)职业规划、行业动态讲座或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3)行业专家、专业教师共同担任学生会、社团指导老师,借助第二课堂培养学生的责任感、沟通协调、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力、领导力、团队协作能力等,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性格和心理素质。(4)社区宣传理财知识、勤工俭学、假期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增加学生社会经验,培养自律自控、独立处理问题、沟通交流及团队协作精神等核心职业能力。

(六)提高实践、实训教学比重,夯实职业核心能力基础。依托行业,构筑校内金融综合实训室、模拟理财公司和校外实训三大教学平台,打造良好的实训载体,通过专业理论课程“理实一体化”教学、岗位业务模拟实习、顶岗实习等方式,培养学生职业核心能力。

在课程设置时,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者紧密结合,总学时比掌握在2∶3左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践教学环节,循序渐进。从第2~4学期的专业理论课“理实一体化”教学的基本岗位能力认知实习、金融市场调研,到保险、银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职业岗位模拟演练、专业实习,还有第5~6学期的毕业顶岗实习的实战演练,均做好统筹安排,使学生掌握各项业务操作方法,提升核心职业能力。改革考核方式,实现校内成绩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采用技能比赛、报告评比等考核方式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考核,提高学生从业资格证书的取证率。

【参考文献】

[1]徐田强.中外合作办学视野下高职会计专业核心职业能力培养探微[J].职教通讯,2012(8)

[2]高丽红.校企合作构建高职旅游专业实践教学[J].教育与职业,2014(26)

[3]王伟.高职金融与证券专业“教学经营”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与实践――以重庆财经职业学院为例[J].重庆高教研究,2013(3)

【基金项目】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科研课题(201106LX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