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9 16:43:3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筹划工作一直以来都是企业经营与生产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提高对其的重视程度。目前我国在税收筹划环节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大部分都更加注重税收的节约,但是对于税收筹划工作的研究不到位。无论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或者是企业的发展都面对着转型的关键时期。为此,在这一阶段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尤为重要。
一、新时期下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中大型的建筑企业仅仅占很小的一部分,而大多数的建筑企业则属于中小型建筑企业。建筑企业缺乏对税收筹划的认知,甚至有很大一部分的建筑企业管理者认为税收筹划就是一种变相的偷税、漏税,这种对税收筹划的错误认知也导致企业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其管理质量较差。由企业的管理者自身忽略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进而导致企业内的财务工作人员对税收改革以及税收政策的不重视,这些都让我国中小型建筑企业其税收管理的质量逐步下降。其他工作部门更没有认知到税收筹划的意义,在日常工作中不会将税收筹划放入到自己工作中的一部分,部分建筑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都已经涉及到了税收,比如说工程材料的采购、工程款项的收取,这些都包括在了税收筹划的管理范围内。随着我国对于税收改革的加深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也在不断的变大,在当下的情况下,如果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难以掌握税收政策,就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的整体效果,这也是我国当前建筑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二)建筑企业专业税收筹划人才匮乏和大型的建筑企业不同,中小型建筑企业由于对于税收筹划的认知不够,导致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企业的管理者普遍认为税收筹划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只需要企业应用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就可以胜任这份工作,甚至不需要去花更多的金额聘请相关的工作人员,却忽略了税收筹划,其本身并不完全属于财务工作中的一部分,而负责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也难以完全了解什么是税收筹划,这些原因的存在导致我国建筑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其人才十分的匮乏。事实上,税收筹划工作除了需要最基本的财务管理知识,更需要了解我国的税务改革、税务政策,并且具有丰富的税收经验,这样才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出符合企业个人发展的纳税方案,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整体质量。
(三)建筑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风险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只能够尽可能地去降低风险的存在,但是不可能完全避开经营风险。在税收筹划中同样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企业的管理者对于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不够,或者是企业管理不重视税收政策改变,没有及时了解税收知识,会导致企业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其风险逐步加大,甚至很容易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尽可能地去减少税费的支出,但是在具体实施以及工作的过程中,税收所面对的风险同样较多。
二、新时期建筑企业加强税收筹划的对策
(一)增强对税务知识和税务改革的了解我国有部分建筑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之前,并不了解有关税收筹划的相关知识,比如说有关税务知识以及税务改革的内容。作为企业管理者以及企业内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定期学习我国所下发的相关税收法律知识,并且根据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针对一些不能够实施抵扣的项目需要进行合理化的调整,其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税收,同时做到合法、合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针对建筑企业内的项目工程进行具体的整理与分析时,应对一些不经常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出租,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固定资产的存放而导致固定资产不断贬值,企业内的整体经济效益逐步下降。不仅如此,将一些不常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出租,企业还可以获取更多的经济价值,减少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企业管理者还需要对企业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使得企业内部不仅仅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了解税收筹划的意义,其他工作人员也能够了解我国当前的税收改革政策以及相关的改革内容,对其有着一定的认知,才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当前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增强税务筹划的科学化,降低企业的税费,提高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力。在建筑企业内,想要让所有的工作人员了解到有关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性,还需要在企业内营造税收筹划的良好氛围,并且积极吸收市场中的相关人才,根据我国税收筹划的相关标准建立内部税收筹划管理体系,从而实现其建筑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提高。在建筑企业中也需要让更多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社会发展的状态,或者通过内部网络来建立有关税收筹划的相关知识讲座,加强企业内全体员工对于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为企业的税收改革体制创造最佳且最有利的条件,促进我国企业的整体税收筹划发展质量,让更多的企业管理者以及企业内的工作人员了解到税收筹划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增强财务管理人员的整体水平和能力和市场中的其他企业不同,建筑企业其投资的项目所消耗的金额较高,作为建筑企业的管理者需要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其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探究、探讨,需要建立一个使用价值相对较高的财务管理体系,并且提高其财务管理体系使用的整体发展效果。应该打造一个经验相对丰富的财务管理团队,为建筑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带来更多的便利,同时也能让企业内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财务管理应如何进行,只有企业拥有专业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时其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才能逐步提升,为降低企业纳税的金额、节约企业成本做出贡献,使得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获取更多的利益。与此同时,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还需要及时对我国所下发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解,明确税收政策的调整以及税费的变动。建筑企业管理者需要定期帮助企业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学习,打造专业的税收筹划团队,税收筹划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营始终是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来进行执行,如果团队的专业性较低,在实际开展管理时,管理的质量就会逐步下降。建设一个专业的团队是税收筹划继续下去的最佳保障,也是最基本保障之一。特别是在新时期,我国所面对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的转型,我国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力仍旧有待提高,很多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能力相对较差,其整体的筹划方案不仅仅缺乏切实的可行性,其筹划的效果也难以满足目前社会以及企业对税收管理的实际需求。很多企业甚至连税收筹划的方向都没有确定,从而给企业带来了相对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在当前发展中为了保证企业税收筹划职能能够充分的发挥,需要提高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能力并且为企业打造一支专业筹划税收体系的团队。
(三)对财务管理进行全面升级当下我国有关建筑企业的税务相关组成正在进入改革的大环境,与传统的税务改革方向以及改革需求有着非常明显的改变,如果仍旧在当前中使用传统的税务改革方式,或者是税务筹划管理模式,就会导致建筑企业难以满足目前的市场发展。为此,当前需要促进我国建筑企业结合当下的税务管理模式进行升级与改革,全面建立管理系统与运行机制,促使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一定的抵扣,减缓企业在日常管理时所需要面对的经济成本,为建筑企业的经济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从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方向来看,其需要依据我国的税务体制进行改革,并且调整相应的改革方向,使得企业的管理模式能够逐步得到升级,满足当前时代下的税务模式需求,在进行税务模式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应不断的建立、健全及相关的管理模式,并且始终根据社会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进行完善,促使其所得到的税收额度满足企业的整体运营成本需求。根据建筑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规范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人才,为企业税收筹划管理体系打下最坚实的基础,并且在企业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不断针对管理的体系进行完善,促使企业内不仅仅是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认知到税收筹划的重要,其他管理部门也能够与财务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同合作、畅通无阻。
(四)对增值税专业发票进行全面管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建筑企业内部可以建立相对于较为全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机制。为此,应考虑到不同的发票与发票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管理也应该根据其内容进行差异化管理,专用的发票在开具时应有不同的流程,而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通过申请以及审批、检查等一系列操流程。在专门进行分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应考虑到增值税纳税申请表的上交,并且对所有的增值税进行详细且准确的计算与预测,确保每一期的进项税额以及销项税额都能够达到一定的平衡,从而减少税费的缴纳,为企业节约更多的资金,促使企业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作为建筑企业的管理者还应该明确,在建筑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其所进行的全部工程建设都是一种变相的投资方式。在整个投资的过程中应明确各个环节具有一定的风险,其也同样具有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在税收的相关环节,它与企业和国家之间都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税务工作的优良,直接关系着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与经济建设,同时也是检验企业在日常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漏洞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建筑企业,一旦建筑企业的运行规模走上正途,并且其运行规模相对较大,建筑企业所需要缴纳的相应税费也会更多,需要建筑企业管理者将税务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步提升。由于税务筹划工作会因为一些变动而发生风险改变,在建立相关的计划中也需要针对各式各样的风险与权益进行全面的思考与考量,其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在发展时的损失,并且让企业获取更多的利益,杜绝风险的出现。作为企业管理者应明确自身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问题是必然的,企业不应该去为了追求一时的利益而出现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企业应始终控制风险,并且根据我国所下发的法律降低缴纳税务的金额。
建筑企业在我国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由于建筑企业的特点与现行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存在着重叠与交叉的现象,从而导致建筑企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随着“营改增”的实施,由于建筑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使得建筑企业在改革过程中的困难凸显,“营改增”作为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对于消除存在于建筑企业中的重复计税问题有着积极地促进作用。本文将就“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应对措施进行分析,并根据建筑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营特点制定出有效的税收筹计划,为切实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
建筑企业;营改增;应对措施;税收筹划
一、引言
建筑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部门,在创造国民生产总值、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等方面的作用十分明显。建筑行业的发展带动了建材、电子、有色、交通运输等五十多个相关行业和部门的发展,因此,建筑企业“营改增”将对建筑企业及相关行业产生影响。早在“营改增”前我国一些学者们就曾经十分具有前瞻性的预测:“营改增”的实施很可能导致建筑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不论是哪种观点,都充分体现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巨大影响。因此,对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产生的影响进行积极应对,对于促进我国税制改革、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应缴纳的税额为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一旦出现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的情况,对于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的部分需要从下一期的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建筑企业的资质和实力参差不齐,而我国对市场票据的管理又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象,例如:很多为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材料的供应商本身根本无法提供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很可能出现由于无法抵扣进行税额而出现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再例如:对于建筑企业的人工成本而言,能否将其有效、合法外包出去而进行进项抵扣,也会对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税负的升降产生重要影响。
2.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在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库存材料、固定资产、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等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这将减少这些固定资产的原值入账金额。“营改增”后,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被消除,期末余额减少,在短期内极可能造成建筑企业资产、负债比例的下降,而企业的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会增加。另外,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和附加等项目已经不存在,成本费用降低,企业的利润会增加。如果站在长远的发展角度,从受到“营改增”降低税负的影响效果来看,当企业利润增加时,很多企业将选择再投资来扩大企业的资产规模。那么这些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就是:企业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总体上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纳税管理的影响。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的纳税管理已经不同于原来的情况,应将两方面的工作作为纳税管理工作的重点工作,即:一方面: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核算、保管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对材料采购供应商的管理工作,合理选择供应商,尽量避免与那些规模小、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合作,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为建筑企业税负的降低奠定基础。
三、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应对措施及纳税筹划
在“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增加,建筑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制定出合理的应对措施和税收筹划方案,为降低企业的税负和费用做出努力。具体而言,建筑企业应做好如下工作:
1.加强对建筑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营改增”在建筑企业实施后,建筑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营改增”政策文件的学习和培训,要求他们通过认真的学习能够了解并掌握增值税的相关条例。例如: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能够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准确区分,要求建筑企业财务人员掌握正确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方法;再例如:组织企业财务人员熟悉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认证、取得、抵扣等不同环节、不同时间节点,组织本企业的主要业务主管学习增值税的业务流程。建筑企业内部“营改增”环境的营造将为建筑企业带来良好的税收管理环境的同时,将有效降低税收风险。
2.规范建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活动。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对企业的收入、税金、成本等核算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不科学、不规范、不正确的会计核算将对企业的应缴纳的税款造成影响,也很容易出现错误,从而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因此,面对变化的纳税环境,建筑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会计核算管理等工作进行调整和规范,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予以高度重视。企业在提升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综合素养的同时实现财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从而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3.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完善企业税收筹划方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还是十分有益的,虽然在短期内建筑企业可能会出现税负增加的问题,但是,只要建筑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制定出合理的、科学的、完善的税务筹划方案就一定能使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大环境中赢得先机。例如:建筑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施工项目的特点对固定资产的购买时间、购买金额进行把握,充分利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政策,为建筑企业税负的降低创造条件。再例如:对于同一个集团的总公司、分公司应采取汇总缴纳税款的方式,并充分利用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法人内部的税负平衡,达到整体降低税负的目的。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条件成立专业化的子公司,专门负责机器设备的租赁、材料采购等工作,并以租赁的方式向项目组提供设备,而项目组本身也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另外,由于子公司发生的大额采购也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并进行抵扣,从而降低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4.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建筑企业在与业主或者是总承包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避免出现签订由甲方提供建筑材料的这种合同,应根据“营改增”政策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报价的调整。例如:建筑企业在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或供应商,并约定由对方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的付款,可以在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付款。如果向企业提供建筑材料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且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一定要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尽量压低价格,通过这种降价的模式减少“营改增”中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损失。
总之,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是必然趋势,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实行“营改增”后在短时期内肯定还存在税负增加的问题,并且减税困难重重、压力空前。但是,建筑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及时转变观念、更新管理模式、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因此,建筑企业应积极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营改增”实施氛围和环境,合理筹划、未雨绸缪,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黎明娟.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J].中国科技博览,2014,(37):166-166.
[2]林鹏洋.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收影响[J].商,2014,(28):259-259.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策略
我国通过多年的改革和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做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收的作用和地位逐年提高。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外部经济环境的不利因素不能改变。因此,通过合理税收筹划减少税负才是增加效益提升竞争能力的最佳途径。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学习和掌握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关心我国税法的变化,研究税收政策,努力通过各种合法的措施和手段将企业税负控制在最佳状态,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1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1 不违背税法原则
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应当合法、合规、合理,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依法纳税。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将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严格区分,坚决不做偷税漏税的事情。建筑施工企业只有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并遵守税法依法合理避税才能保证其后期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才能达到长期利用业务技巧达到合理避免多缴纳税款的目的。
1.2 可支配的收益最大化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要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也要依法正常纳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留有一定可供支配的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有多少税就缴纳多少、甚至重复纳税,势必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资金短缺的影响.特别在次贷危机过后经济不景气和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更应当合理筹划以减少税金支出,为企业节约可支配的资金。
1.3 权衡利弊和风险原则
随着建筑施工企业规模和资产的逐渐增多,其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越来越明显,税收筹划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多,因此,各种不确定性的因素伴随其中。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权衡风险利弊。如: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税制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等,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自身的税收筹划工作时,必须要将节税风险和节税收益进行同时重视,科学权衡这二者之间的利弊轻重,在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税收风险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2 一般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在遵循一定的原则下,在不同的税收背景下,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策略是多样的,在企业投资、生产经营及财务处理的过程中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
选择有利的投资区域。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差距较大。为了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满足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家实行区域性的税收倾斜政策,对经济特区、开发区、沿海开放地区及中西部开发区域,都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即为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也实行一系列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选择有利的投资区域、行业,充分利用好各种优惠措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也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合理经营。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是指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而面临着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拥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权,子公司的亏损不计入母公司,它与母公司单独纳税。而分公司则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它不是独立法人实体,其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由集团公司控制,而且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都计入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纳税。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就要根据公司的实际和分析预测其分支机构的盈利状况来决策是成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从会计核算税额的因素入手。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用存货计价法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不同的方法核算,对成本、收益、税额的影响也不相同。同时要利用可列支费用、损失及扣除额等来减小税基,降低税负。同时企业应尽量采用延期纳税的节税方式延期缴纳税款。这样,企业就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把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以获得更多的收益。
3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3.1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回避工程结算
我国现行税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单独核算的内部施工队伍结算有明确的规定,凡是企业内部结算工程价款的,无论之前是否编制工程预算或工程价款是否包括营业税都应当对其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内部工程最好做到不进行工程结算。
3.2 施工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制设计中税收优惠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国家为了鼓励区域、产业的发展和税收调节功能,通常在税种设计时都以税收优惠条款德方式体现。因此,如果施工企业能够响应国家和地方的号召, 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就能实现节税,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比如,国家为了中西部地区的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给予去中西部地区投资设厂的企业很大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给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给予抵免,并且规定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全额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一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施工企业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也鼓励刺激了施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创新,研发新工艺和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
3.3 利用工程合同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在施工企业的工程承包方式中尽量选择包工包料的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细则的规定,施工企业以包工包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等工程作业时,其营业额均要包含所用的原料及物资的价格在内。因此,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尽量采用这样的方式,然后严格管理、控制原料开支,降低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时在合同中注意利用缴税时间不同进行税务筹划。通常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但是,由于施工企业通常具有工程周期长的特点,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不要将预收款的时间当做结算时间,应尽量往后推迟结算时间,使得纳税发生的时间也向后顺延,这有利于增加企业的运营资金,使企业获取最大的资金价值,从而为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3.4减少建筑施工营业额的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纳税营业额应该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及动力的价款总和。所以,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改变原材料的购买,降低营业额的方法,来实现节税的目的。此外,我国税法还规定,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当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时,在营业额中必须包括设备的费用。这样,就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改变安装工程的产值,以降低营业额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对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政策非常地熟悉和了解,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在整个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为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同时,还需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及时的了解有利于本企业的税收政策,使税收筹划工作方案能够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参考文献:
[1]王丽丽.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邹议[J].时代金融,2010(02)
营改增自2012年推行后,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有消极的方面,也有积极方面的影响。在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据营改增政策的发展趋势,采取积极合理的措施,使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取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
营改增;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营业税和增值税有时会导致税负不平衡,尤其是在税收过程中,经常会有出现重复税收的情况。因此,我国政府在全面考察后,提出了营改增政策,并在2012年7月正式施行。建筑施工被纳入到营改增政策范围内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具有双面性。因此,企业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应当扬长避短,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变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劣势。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政策下的趋势
1.积极的发展趋势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实施营改增政策,可以降低传统税收体系中的税金数,同时也能避免重复计算情况的发生。通过这种方式,施工企业可减少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税收压力,避免因重复税收而产生不利影响,使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顺利开展。此外,营改增政策也推广了企业新技术。现代建筑施工企业处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内,其在运行过程中,需要缴纳大量的营业税,因而没有精力推广新技术,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企业竞争力。一旦正式实施营改增政策,将会降低企的税务压力,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新设备采购和技术研究方面,有利于提升建筑施工企业的现代化水平。2.不利的发展趋势由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虽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税务负担,但前提是建筑施工企业所购买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标准,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并没有获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后,反而增加了税务压力。这是因为建筑施工企业比较特殊,人工费用、甲供材限制流转抵扣并未在抵扣范围内,土地拆迁、零星材料抵扣等难度较大,如上几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加重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使企业的资金流动面临重大的考验,企业的现有管理水平很难适应新形式的发展。
二、实施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筹划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务,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要做好税务筹划。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需要健全企业税收工作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要适当拓展业务范围,促进企业的业务转型。将营改增视为企业发展的契机,合理应用进项税额抵扣优势,使建筑施工企业享受到营改增带来的好处,做好业务规划和税务筹划等各方面的工作。
1.掌握政策,规避涉税风险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需要了解现有的优惠政策。如果营改增涉及营业税,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及时了解优惠政策,以便合理应用。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质量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企业需要加强对内部财务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税改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内涵,在会计处理、财务管理、发票管理等多个方面,掌握税改的实质内容。
2.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身份建筑行业涉及的内容较多,其中主要包括生产、安装、装饰、建设等多个领域,在缴纳增值税环节中,因纳税人身份差别较大,对税务筹划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一方面,对不会产生应税的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可以用税负比较的方式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另一方面,对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纳税人的身份在发生转变时,需要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思考问题,构建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可从外界聘用专业的会计人员,或培养企业中的会计人员,提高其专业能力,增加该工程的企业核算成本。此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务管理问题比较复杂,在管理过程中需要投入财力和物力,会增加纳税成本。因此,营改增后,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身份,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规模较小的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通常来说,如果企业的材料采购渠道比较正规,客户使用的发票都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纳税的选取上,可选择一般纳税人;相反,则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实现合理避税。
3.事前规划,实现节税纳税人要合理选择材料供应商。随着产业的进一步细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供应商,企业从供应商手中购买材料时,免不了要涉及到增值税。营改增政策下的增值税可以起到抵扣作用,所以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应选择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发挥增值税的抵扣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在筹划项目的整体施工时,要针对企业的施工特点,制定出合理的税收措施。在制定措施的时,要将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内容纳入到统筹范围中。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多采取承包制,但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有很大差别,这就使建筑行业的材料价格不一,增加了抵扣增值税中的难度。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都由施工企业自行采购,这样就可以获得税额发票,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某些项目所需要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大部分由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只负责少量设备的采购。这样明显降低了施工企业所获得的进项税额度,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此外,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很多项目都在比较偏远的地带,分布比较分散,因而施工企业在材料和设备采购的过程中,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常会采取就近采购原则,由偏远地区的个体商户完成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但处于偏远地区的个体材料供应商,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无法提供发票,从而使企业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和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签订包工包料合同。如果甲方不同意,可以通过协商,签订“实质上材料有甲方提供,形式上包工包料的合同”。具体过程如下:第一,甲方自行选择特定的材料供应商;第二,甲方、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三者应当相互协商,完成签订的协议,与此同时,施工方应当委托甲方将购买材料的款项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第三,在完成材料购买后,材料供应商需要将销售发票提供给施工方。总之,在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供应商,加强对货源的管理,降低税负风险。
三、结语
在推广营改增的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正面面对营业税向增值税的改变。针对这一变化,施工企业要正确意识到营改增制度变化后所引起的制度变化,制定出科学的对策,合理制定纳税筹划策略,推动施工企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江玉华.营改增后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分析[J].当代经济,2014(24):128-129.
[2]崔燕.浅析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影响及应对策略[J].中国总会计师,2015(3):103-105.
关键词: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筹划
一、“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
(一)税负可能不减反增
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税额由营业税的3%变为增值税的11%,价内税变为价外税。虽然说国家的目的是为了给企业减负,推动其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不能有效应对,税负可能会增加。“营改增”后有两种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需要有足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税负才能降低,否则,在工程造价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税负与缴纳营业税相比较,就会有一定幅度的上升。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多采用总承包制,其主要材料一般由建设单位进行集中采购(或称甲供材料),劳务成本占比较大,由于人工组织模式粗放,所以很难取得该类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获得足够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难度增大。对于没有取得足够进项税额抵扣的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可能不减反增,这将是其“营改增”后的一大风险。
(二)面临法律责任风险
“营改增”前,个别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会出现出于个人利益多开材料发票等行为,还有个别企业为了配合建设单位降低税负,多开营业税发票,以增加建设单位的成本及费用:而且在实践中,管理没那么严格,相关责任人没有被追究相应责任。但是“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如果还存在此类行为,将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甚至是刑事责任风险,比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责任会追究到相关责任个人或者单位。虽然“营改增”前,这些行为被追究的可能性极小,但“营改增”后,企业不能再存在侥幸心理。因此,承担刑事责任是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将面临的第二大风险。
二、“营改增”下的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优化建议
(一)做好新旧信息的衔接,对新旧合同做出合理界定
“营改增”后,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对现有项目进行梳理,对新旧项目做出严格的界定,做好新旧信息的衔接工作。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把界定出来的老项目,计算其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两种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选择最适合本项目的计税方式,进而做出决策。建筑施工企业应该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约定适用一般计税法或是简易计税法,如果因选择一般计税法而比简易计税法多出来的税额,则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法,那必须取得足够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企业需要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达到货物、资金、发票的一致性(即“三流一致”),项目部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并直接支付相关款项。一个项目的采购、租赁、分包等合同的签订必须只能以总公司(中标单位)的名义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由总公司名义向相关单位索取、开具,施工企业才能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三)根据“营改增”的要求修订相关合同条款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得当,那么“营改增”将是一项为其减负的政策。所以,企业要深刻分析和掌握“营改增”政策。企业要注意选择纳税人种类、计税方法等。双方要根据“营改增”政策修订好现有的合同条款,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四)防范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目前,我国很多建筑施工企业采用的是内部承包方式,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签有相应的合同,但是,施工企业必须注意对前面所述的两大风险做出有效防范,与内部承包人约定好税负承担、违约责任及有关不确定风险承担方的具体措施。
(五)对工作人员做好“营改增”政策的培训
“营改增”与企业的大部分部门与工作人员相关,而不只是局限于财会部门。虽然目前的“营改增”政策尚待进一步完善,但是企业必须对现有的政策进行深刻的了解和掌握,并及时关注税务总局在“营改增”方面的最新动态,以便做出及时应对。企业要对“营改增”的内容和方法进行梳理,并对不同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合同修订、发票保管、采购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培训,也可以制作“营改增”政策的指导手册,为不同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指南,以适应“营改增”政策顺利开展。
(六)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空间更大。如果能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有一定的影响。比如一个年产值为3亿的建筑施工企业,如果税负能合理降低1%,那么税务将减少三百万。那么,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税务筹划工作:第一,为了获得足够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要保证资金、货物、发票的一致性,可以避免可能刑事责任。第二,在对新老项目做出界定的同时,并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选择最有利于本项目的计税方式,可以利用“营改增”过渡期税收利好政策,为项目降低税负。第三,注意各种可抵扣税票的取得,因为不同行业应税行为税率的不同,企业可以重点关注高税率票据的取得,以便降低项目税负。第四,还要做好合同方面的筹划,“营改增”后,涉及的法律行为显得更加复杂,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细化法律行为,分散法律风险。
根据以上所述,建筑安装企业要进行合理的有效的税收筹划需要充分利用好建筑行业的特点,以及法律对于建筑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筑安装企业如果掌握好了这些方面的知识和重要信息,不仅能在建筑市场获取商机,给税务筹划也带来了较大的筹划空间。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组织形式而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平衡税负
通过集团公司的总体调控,适当选择子(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地址以及集团公司的集中汇算清缴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实现税负在集团公司内部各纳税人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企业可以成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筑安装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将集团公司内部生产建筑业新材料等的有关资源进行整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这一政策,降低税负。
(三)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
税法规定,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可以合并财务报表,在五年内可以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在进行充分论证、分析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对被兼并企业未弥补亏损部分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进行税收弥补,降低企业税负。
二、企业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
(一)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
在企业的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中,如果混淆了一些费用会造成税负的增加,出现费用支出超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增所得税的情况。而这些费用的列支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是有不同规定的,一旦混淆,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安装企业应分别设置不同的明细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特别是那些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科目,更要科学设置,认真区分。
(二)合理确认工程结算收入
工程结算收入的多少不仅决定企业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数额,而且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然后决定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多少。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可以按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进度分期确认收入,由于施工项目往往不能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因此,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可以起到推迟纳税期限,利用无息交税资金的作用。
(三)对成本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成本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列方法计入费用。如:到期未发职工工资。应按未发的月份及职工人数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工资总额的预列。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如税法和会计制度对递延资产的摊销赋予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安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缩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
三、经济合同的签订与筹划技巧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由于合同所涉及的价格因素会影响税负,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对税负的影响。譬如,总分包合同价格的界定,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办法,合作建房合同,代建房合同等,都需要仔细斟酌,避免导致不合理的税现支出。
四、对于兼营业务要分开核算
在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7号)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分开纳税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所以,纳税人如果设计此类业务,应先办理资质证明,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税。
五、利用资质改变纳税人的身份
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如果纳税人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且在签订建设合同总包或分包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则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论文摘要:施工企业主要从事铁路、公路、桥梁、房屋、市政、水利水电等施工生产,由于建筑产品的固定性、多样性、施工周期长等特点,这种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财税管理活动及税收筹划技巧也呈现出独有的特点。本文拟通过对国家相关税法政策的分析,结合具体的案例,从施工企业投资、筹资、生产经营等不同经济活动出发,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了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规律与运作技巧。
一、税收筹划的特点
税收筹划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纳税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的行为。也就是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最终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其特点如下:
1.合法性。论文百事通这是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征,也是区别偷逃税行为的根本所在。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筹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当纳税人有多种合法的可选择纳税方案时,可选择低税负方案。因为法定最低限度的纳税权也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无需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
2.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是降低税收支出。企业要降低税收支出,一是可以选择低税负,二是可以延迟纳税时间,有效降低资金成本。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其结果都是节约税收成本,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这就有助于企业取得成本优势,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与发展,从而实现长期赢利的目标。
3.筹划性。纳税人在进行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之前就必须综合考虑税收负担因素,明确国家的立法意图,设计多种纳税方案,并比较各种纳税方案的不同税负,挑选出能使企业整体效益达到最大的方案来实施。
4.综合性。综合性是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全局,综合考虑企业的税收负担水平,以及综合经济效益,统筹规划。税收筹划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而且还要尽量使纳税人因此承担的各种风险,如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降到最低。总之,税收筹划只有从纳税人财务计划、企业计划这些整体利益出发,趋利避害、综合决策才能真正达到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技术方法
1.免税技术。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国家免税政策,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技术。例如《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减免建设期间的各项税收。
2.减税技术。减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利用国家减税政策使纳税人减少计税依据、降低应纳税所得而直接节税的技术。
3.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里的税率差异包括税率的地区差异、国别差异、行业差异和企业类型差异等。
4.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尽量增加而直接节减税收,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技术。如纳税人可以增加费用扣除额以节减企业所得税。
5.抵免技术。抵免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技术。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6.退税技术。退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满足退税条件退还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技术。
7.延期纳税技术。延期纳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通过延期缴纳税款而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降低资金成本相对节税的技术。
8.分割技术。分割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种技术对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尤为重要,因为对于超额累进税率,税基越大,适用的税率层次越高,税率越大,其税收负担就越重。因此,适时进行对象分割,有利于减少绝对税款额。
9.汇总(合并)技术。汇总(合并)技术是指通过兼并经营亏损,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以及汇总(合并)计算有关费用扣除减少集团企业的计税基数或通过汇总(合并)后达到法定减免界限而降低税负的技术。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一)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通过直接设立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新办企业降低税负,利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西部及民族自治地区投资设立子公司,进行主要经营业务的转移,一方面可以支持西部地区建设,同时也可以享受到较低的税率优惠。
2、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税收筹划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三资企业”。包括按照我国有关企业法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全部资本均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外资企业。由于外资企业有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可以通过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降低税负。
税法规定如下: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通过与外资共同投资设立企业,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至少将相应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50%以上。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出台了相关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决定了固定资产损耗快、更新快,随着我国铁路、公路、房建、市政等建设项目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中长期铁路网规划》提出的的“八纵八横”客运专线建设更是需要施工企业必须及时技术改造相应技术设备。因此,施工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设备之前就应做好相应统筹规划,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复手续,合理的降低企业税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字〔2000〕13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案例:某施工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应纳所得税33万元,本年购置国产设备100万元,取得相关批复,本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本年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40万元(300×33%-33=66,100×40%=40),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9万元(300×33%-40)。
集团化的大型施工企业可以利用汇总(合并)技术将税负降至更低,税法规定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案例:某集团下辖甲、乙两个子公司,甲子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33万元,2005年购置国产设备20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乙子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66万元,2005年购置国产设备50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母公司2004年应交所得税99万元,购置国产设备0万元,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均取得相关抵免税批复手续。集团2005年汇总(合并)抵免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200+400)×33%-(33+66+99)=33,(200+500+0)×40%=280);如果没有汇总(合并)各公司分别计算2005年抵免所得税0万元(100×33%-33=0,200×40%=80;200×33%-66=0,500×40%=200;400×33%-99=33;0×40%=0)。
4、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税收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对拟准备销售的不动产或转让的无形资产,可以采取先投资入股,然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案例:A公司拟向B酒店以2000万元出售新开发的一幢大楼,该大楼开发成本1500万元。则A公司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45万元(1500×3%),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100万元(2000×5%)。但是如果经过筹划A公司以这幢大楼作价2000万元股权参与B酒店经营。之后,A公司再把B酒店所拥有的股权以2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酒店。根据财税字(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通过投资再转让股权方式,既不发生“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也不发生“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业务。
(二)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权益性资本与负债性资本筹资。施工企业无论通过债务筹资还是通过权益筹资,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筹资决策的目标既要求筹资足额又要求资金成本最低。按照税法规定,负债性资本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而权益性资本只能作为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因此施工企业在确定资本结构时应尽量考虑债务筹资的利用。一般而言,如果息前税前盈余大于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息前税前盈余时,运用负债筹资可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反之,当销售额低于每股收益无差别点的销售时,运用权益筹资可获得较高的每股收益。
2、融资租赁的税收筹划。大型工程项目一般需要专业化固定资产设备,如果施工企业直接购置,需要占用大量资金,并且大型设备往往具有专用性,本工程竣工后,其他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不大。因此,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迅速获得所需的施工设备,同时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税法允许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减少了企业的纳税基数,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进一步减少了纳税基数。论文百事通
(三)经营过程的税收筹划
1、签订经济合同税收筹划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施工周期长、价值大的特点,经济活动一般需要签订合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节减税金支出。由于行业性质决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涉及建筑劳务及其他服务。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通过适用不同的税目,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1)工程合同价款的税收筹划
根据《中华人氏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合同中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减少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某施工企业承包某单位设备的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施工企业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工程总造价为500万元,在施工企业经过税收筹划后,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约定决定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100万,设备由单位自行采购提供。则该企业可节税12万元(500×3%-100×3%)。
(2)施工企业总分包合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建设单位B有一项工程,工程承包公司A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施工单位C最后中标。建设单位B与施工单位C签订了金额为50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另外,建设单位B支付给A企业10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A应纳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率)为:100万元×5%=50000元。
如果A企业进行筹划,与建设单位B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5100万元。然后,A企业再与施工单位C.签订金额为5000万元的工程分包合同。A应缴纳营业税(适用建筑业税率):(5100万元-5000万元)×3%=30000元。于是,通过筹划,A可少缴20000元的营业税款。
2、纳税义务地点的税收筹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的工厂、车间应尽可能的设在建筑现场,以适用于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建筑业3%)。
3、通过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施工企业需要建造一栋1000万元自用办公楼,如由本企业独立核算的单位承建,需要负担营业税30万元(1000×3%),改由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承建则不用负担营业税金。
4、通过合作建房进行税收筹划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两种方式中又因具体情况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要认真筹划,就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例: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元,乙提供资金1000万元。甲、乙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该建筑物造价2000万元,于是,甲、乙各分得1000万元的房屋。
根据《通知》的规定,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拥有了部分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的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甲应纳的营业税为1000万元×5%=50万元。
若甲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具体操作过程如下: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甲向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因此,无须缴纳营业税。仅此一项,甲企业就少缴了50万元的营业税款,从而取得了很好的筹划效果。
5、施工企业会计处理的涉税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可以根据职业判断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又会导致企业会计利润实现时间上的前后移,由于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使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现值出现差异,故施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施工企业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这样摊入工程成本的存货价值较高,期未结存成本较低,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成功的税收筹划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合理的纳税筹划还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到一定阶段的表现,税收筹划与纳税意识的增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进行税收筹划或税收筹划搞得好的企业,其纳税意识往往也比较强。成功的税收筹划体现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和产业政策,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还能促进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2006(4)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2006(4)
[3]全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1)2006(1)
关键词:税收筹划;误区;理念
一、税收筹划的几大误区
自“税收筹划”一词引入以来,税收筹划备受关注。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成果颇为丰硕,并逐步应用于实践之中。但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学问,理论研究比较好开展,但实践起来却并不容易。从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际案例看,出现了税收筹划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并没有普遍开展起来。由于理念上的偏差和知识水平的欠缺,致使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误区。
(一)误区之一:片面理解“合法性”,致使经营违法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特征。税收筹划必须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进行。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不仅仅是指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保证筹划过程和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在此前提下,谋求税后收益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如对房地产开发业务进行税收筹划,首先要考虑的是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然后再考虑税收制度的适用问题。再如对建筑行业进行税收筹划,首先要考虑建筑法,其次再考虑税收制度,保证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有效实施。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人却忽视了这一点,不仅不能取得税收筹划的效益,反而会导致整体利益的丧失,现实中的建筑工程转包问题便是例证。
(二)误区之二:为筹划而筹划,忽视整体性
税收筹划应当从全局的角度来考虑,不能把眼光只局限于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上。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除了要考虑税收负担因素外,还要考虑市场环境、价格水平、成本费用、盈利状况等各方面因素,把着眼点放在整体税负的轻重和总体效益的高低上。也就是说,在面临许多方案可供选择时,应当统筹兼顾,选择整体税负低、总体效益高的方案作为最佳方案。否则,达不到税收筹划的效果。
案例一:宏达公司在市区拥有一套库房,原值2500万元,房产税计税扣除比例为30%。该公司将其出租给某企业用于仓储货物,每年租金200万元。宏达公司每年纳税情况如下: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1万元(200×5.5%);应纳房产税24万元(200×12%);合计35万元。
有人建议宏达公司将租赁改为仓储。即把租赁合同改为仓储合同,每年收取仓储费200万元。此时,该公司每年纳税情况如下:应纳营业税金及附加11万元(200×5.5%);应纳房产税21万元[2500×(1-30%)×1.2%];合计32万元。与出租相比,少交房产税3万元。
实际上,这种做法忽略了经营管理因素。房屋出租与经营仓储业务是两种不同的业务,宏达公司负有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同的。因此,两者的收入额不可能相同,两者的耗费也不可能相同。所以,哪种方式对公司有利,不能单纯地从某一税种的税负轻重上考虑,而应当综合各种因素,通盘考虑。
(三)误区之三:税收筹划与避税相混淆
避税,是指以不违法手段减少其纳税义务,通常含有贬意。“避税”一词常用来描述企业或个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者其他不足之处,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避税通常包含以下几层意思:避税是不违法的;避税需要事先安排;避税的结果使税收减少。由于避税是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来减少税收的,所以,对于避税,各国政府都持反对态度,政府要采取措施进行反避税。
实践中,有些筹划活动与避税相混淆,名义上是税收筹划,实质上是避税行为。
案例二: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生意一直很兴隆,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该企业为少交消费税,采纳了一家咨询机构的建议,成立了一家全资销售公司,专门经销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未成立销售公司前,该厂生产的化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300元/套,成本价100元/套。成立销售公司后,该厂将自产化妆品以150元/套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每套33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这样,销售每套化妆品少交消费税45元[(300-150)×30%]。假如每年销售10万套,则每年少交消费税450万元。这种做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带有明显的避税色彩。如果情况严重的话,极易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税收制度规定,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销售额。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为防止避税,保全税基,国家税务总局已对卷烟、白酒实施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同时,通过消费税征收环节、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可以有效防范消费税避税行为的发生。
(四)误区之四:某些筹划活动演变为偷税
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于偷税,政府的态度是坚决打击。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修订的《刑法》将“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纳税人上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实践中,有些筹划活动逐渐演变为偷税行为。
案例三:2008年12月,某公司拟将位于市区的一栋房屋出租给王先生开办饭店,年租金100万元。经测算,该公司每年应当缴纳营业税(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0.5万元)、房产税(12万元),还有企业所得税,税费合计近40万元。该公司觉得税负太重,于是,聘请税务顾问进行税收筹划。
税务顾问了解情况后,提出了这样的方案:该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约定:每年该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租赁费100万元,其中60万元由承租人以货币资金形式于年初支付,其余40万元抵算该公司的餐饮消费。实际运作时,该公司只就收到的60万元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并按发票金额入账和履行纳税义务;抵算餐饮消费的部分,双方不开具发票,也不入账。第二份合同约定:每年该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租赁费60万元,由承租人于年初支付。第一份合同由双方收藏,第二份合同用于应付税务机关检查。该公司与承租人协商后,采纳了税务顾问的建议。于是,在两份合同签订后,双方就第二份合同缴纳了印花税。2009年1月份,该公司按期收到了承租人支付的租赁费60万元并开具了发票。12月底双方核对消费记录,该公司在承租人饭店共消费35万元,剩余5万元结转次年消费,对此双方均未开具发票,也未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不难看出,该公司和承租人的行为纯属偷税行为。税务顾问的建议不是税收筹划,而是在教唆该公司和承租人联合偷税。其实,在税务检查中,这一问题并不难查。税务人员只要查一查该公司的“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账户,再查一查承租人的经营情况,便可以查出这一问题。
二、如何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
可以说,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有时只有一步之遥。筹划得当,便可取得节税收益;筹划不得当,可能会面临巨大风险。因此,我们必须重塑税收筹划理念,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
税收筹划指导思想应当是:符合立法精神,顺应管理要求,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实现税后收益或者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一)符合立法精神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在税收上的体现和反映,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它本身就具有引导、鼓励、扶持、照顾等功能。因此,纳税人在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中,应当了解各种经济行为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使自身的经济行为符合税收政策导向或者税收立法精神,从而取得或者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增值税纳税筹划的重要着眼点有三个方面:一是销项税额的确认问题;二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问题。
企业在进行销项税额筹划时,与货物销售相关的劳务始终是应当关注的问题之一。企业可以在既符合政策规定又有利于自身发展壮大的前提下,对其经营行为进行恰当安排,谋求低税负、高收益。
案例四:某公司系大型化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化工产品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大约15000万元。由于产品的特殊性,只能由该公司自行运输,于是该公司拥有自己的运输力量(包括运输工具、办公场地、工作人员),每年承运自产化工产品向购买方收取运输费大约2340万元。该公司每年增值税进项税额大约1450万元,其中运输工具耗用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150万元。
从税收角度分析,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供该公司选择:
第一种方案:将拥有的运输力量由化工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化工公司动用自已的运输力量运输自产化工产品,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经测算,化工公司应纳增值税1440万元。测算过程如下:
销售额=15000+2340÷(1+17%)=17000(万元)
销项税额=17000×17%=289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890-1450=1440(万元)
第二种方案:实行改组,将拥有的运输力量剥离,成立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运输公司),由化工公司控制,走专业化、协作化发展的路子。在这种情况下,化工公司和运输公司均属于独立法人,独立履行纳税义务。经测算,化工公司和运输公司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1320.20万元。测算过程如下:
化工公司应纳增值税额=[15000×17%-(1450-150)]=1250(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额=2340×3%=70.20(万元)
税额合计:1250+70.20=1320.20(万元)
可以看出,选择第二种方案对该公司有利,少纳税款119.80万元(1440-1320.20),并且这种方案也符合现代企业的发展方向。
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筹划时,筹划目标应当定位于进项税额的充分抵扣。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尽管使企业应纳的增值税额减少,但却符合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因为国家实施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商品或劳务的重复征税问题,克服过去实施的产品税和营业税的弊端,避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产生扭曲作用。企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承担的进项税额,实际上是上一环节销货方实现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企业将其从自身实现的销项税额中充分抵扣,就可以解决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顺应管理要求
为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都规定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如会计核算要求、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减免税管理办法等。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当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运作,一方面可以规避纳税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取得节税收益。
如税收制度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纳税人应当健全会计核算,避免因会计核算不健全而遭受税收权益损失。再如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减免税可以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者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除了要顺应税收管理要求外,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经济法规,保证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案例四:某建设单位(简称甲单位)拟建一项工程,工程价款总额8000万元。鉴于当地一家工程公司(简称乙公司)在建筑行业享有盛誉,所以,甲单位将其建设工程全权委托给乙公司。由于乙公司目前正忙于时代广场工程施工,于是,便委托某建筑公司(简称丙公司)参与施工。预计工程价款7400万元,其中建筑主体工程价款5000元。
在税收筹划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要运用《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中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实质上是解决营业税税目税率的适用问题(建筑业3%,服务业5%)。于是,实践中,便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第一种方案:甲单位、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费用总额600万元;丙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工程价款74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计税营业额60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30万元(600×5%)。
第二种方案:首先,乙公司与甲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8000万元;其次,乙公司再与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转包合同,合同金额74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计税营业额60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18万元(600×3%)。
上述两种方案相比较,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少纳营业税12万元(30-18)。
但根据《建筑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由此可见,按照《建筑法》的规定,乙公司的第二种方案应当认定为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筑法》第七章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此,乙公司的这种做法,其后果可能是不但不能获得税收筹划的利益,反而会蒙受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损失。
其实,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可以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在合法的前提下,谋取节税收益。
第三种方案:乙公司与甲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8000万元;建筑主体工程由乙公司负责施工;将其他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并与之签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金额24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计税营业额5600万元(8000-2400),应纳营业税额168万元(5600×3%)。
案例五:A设计院(简称A)接受某单位委托从事某项设计任务,设计费总额1000万元。由于该项业务的工作量较大,时间紧、任务重,还有技术力量等方面的原因,A设计院需要将部分设计任务委托B、C两家单位来完成,为此应支付B、C两家单位设计费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
第一种做法:A设计院先与委托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合同金额1000万元;再与B、C两家单位分别签订设计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A设计院应当按照设计费总额计算缴纳营业税50万元(1000×5%)。
第二种做法:A设计院从总体上熟悉了该项设计任务后,联合B、C两家单位与委托单位共同签署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A设计院负责整个设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以及承担的具体设计项目,合同金额700万元;同时,明确约定B、C两家单位各自承担的设计项目,合同金额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结算时,由委托单位与A、B、C三家单位分别结算。在这种情况下,A设计院可以按照自己实际取得的设计费收入开具发票,并据以计算缴纳营业税35万元(700×5%)。
A设计院的第二种做法与第一做法相比,实际取得的设计费是相同的(均为700万元),却少交营业税15万元(59-35)。
(三)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纳税筹划的主要目的不是单纯追求税收负担最低,甚至税收负担为零,而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或者企业价值最大。因此,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案例六:王先生为某公司进行经营策划,劳务报酬20000元,其个人所得税由该公司代扣代缴。王先生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200元[20000×(1-20%)×20%]。
有人建议王先生多找几个人一起为该公司进行经营策划。假如20人参与策划,每人应得报酬1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800元[(1000-800)×20%×20],比一个人做少交税款2400元。
实际上,如果王先生采纳了这个建议,其结果是税款少交了,但个人收入也减少了,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如果王先生是一人为A公司进行经营策划,在纳税时虚列人数20人,以此达到少交税的目的,则属于偷税行为。一经查实,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七:某建设单位(甲方)将一项建筑工程出包给某建筑公司(乙方)。该项工程的总价款12000万元。根据工程预算,工程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共计5000万元,设备价款2500万元,施工费用4500万元。
建筑公司(乙方)承包该项工程,从营业税的角度考虑,应当关注以下问题:
1、甲乙双方应当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2、尽量避免由甲方提供建筑材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情况。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各种材料的规格、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信息,供甲方参考,最终由乙方提供建筑材料。如果由甲方提供建筑材料,乙方不但不能在材料供应上取得利益,而且还要将甲方提供的材料款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3、与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可以由甲方提供,乙方在缴纳营业税时不计入营业额。如果乙方认为在设备供应上可以取得可观的利益,比如设备价差较大,也可以与甲方协商,争取由乙方提供设备。乙方提供设备,尽管需要将其价款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但因设备价差较大,乙方仍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建筑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按照以上思路,可以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比较:
(1)建筑材料、其他物资、动力全部由乙方提供,设备全部由甲方提供,则乙方应纳营业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4500)×3%=285(万元)
乙方取得工程款9500万元,缴纳营业税285万元。
(2)建筑材料、其他物资、动力、设备全部由甲方提供,则乙方应纳营业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4500)×3%=285(万元)
乙方取得工程款4500万元,却缴纳营业税285万元。不但材料价差未获得,反而多纳营业税150万元(5000×3%)。这种情况是不可取的。
(3)建筑材料、其他物资、动力、设备全部由乙方提供,则乙方应纳营业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2500+4500)×3%=360(万元)
乙方取得工程款12000万元,缴纳营业税360万元。这种情况,尽管乙方缴纳的营业税增多,但由于材料、物资、动力、设备等价差的存在,会使企业获得利益远大于多纳的营业税金。
(4)建筑材料、其他物资、动力由乙方提供,一般设备由乙方提供(假定1000万元),主要设备由甲方提供(假定1500万元),则乙方应纳营业税额为:
应纳税额=(5000+1000+4500)×3%=315(万元)
乙方取得工程款10500万元,缴纳营业额315万元。这种情况较为普遍,乙方可以接受。
不难看出,乙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建筑材料、其他物资、动力和设备的供应问题。关注的焦点在于:一是建筑材料、其他物资、动力和设备所带来的利益有多大;二是营业税的计算问题。
三、结论
摘 要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税负最重的行业之一,所涉税种达十多种,因此合理的税务筹划能够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税后利润。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措施,为房地产企业实行税务筹划提供借鉴。
关键词 税务筹划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法税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财务活动中涉税问题的合理安排,达到规避或减税的目的的行为。通过税务筹划,企业可以减低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基于此种原因,税收筹划在各个行业均得到了广泛应用。
近几年随着房价的日益攀升,房地产行业炙手可热,许多实体制造企业纷纷涉足房地产行业,如海尔地产,海信地产等。随着这些企业的加入房地产行业竞争日益激烈,要在该行业中发展壮大需要房地产企业不断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但是通货膨胀导致原材料价格日益攀升,房地产行业将目光集中于税收筹划上,希望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增加盈利。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税收负担较重的行业之一,所涉及的税务不仅包含一般企业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还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涉及十余种税种。这就要求房地产行业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减轻税务负担。
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行业中税负较重的税种,对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意义深远。
一、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对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其实是变相的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因为其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而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代建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缴纳营业税即可。这样做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商在施工之前已经确定了用户,代客户进行房屋建设。
另外一种避开土地增值税甚至有可能避开营业税的方法是合作建房。举个例子,假若有A、B两家企业,A拥有资金,B拥有土地使用权。现在A想在B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有一下几种方式:
1,B转让其土地使用权给A,A没有向B支付货币,但是B可以在建成后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虽然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但是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变化,B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A在土地上建造房屋,然后将部分房屋转让给B,A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同时按建筑业缴纳自建行为营业税。
2,B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A,A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使用,租赁期届满后,A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建筑物归还给B,在这一过程中,A以建筑物为代价获取了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B以出组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B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缴纳服务业营业税,A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缴纳营业税,在这个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权属未变,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3,A以其资金B以其土地使用权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根据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因此对B不征营业税。由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化,所以B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1)房屋建成后,A、B按比例分房自用,则此时虽然土地使用权属发生变化,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子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2)房屋建成后合营企业将房屋销售,此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合营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及自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根据以上分析,企业可以通过采取合作建房、代建房屋的模式进行税收筹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中涉及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普通住宅,具体如下: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免征土地增值税,超过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这里的普通住宅应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此政策,合理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首先房地产企业可以适当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1)房地产企业可以选择开发精装修的房屋。(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发票的才可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一定要督促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开具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住宅及非住宅(店面、车库)的,非住宅毛利较高,增值额较大,因此这部分土地增值税税收负担较重,企业多为非住宅部分分摊可扣成本,从而降低企业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利息扣除方法有两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扣除方法。假若房地产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较多,利息金额较大,则需要明确各项目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利息按实际支出扣除。方法如下:
允许开发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但是如果房地产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较少,利息金额不大,则需要采取一下方法:
允许开发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除了增加单个项目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外,企业也可以将多个开发项目汇总核算计算土地增值税,并与分开核算所得的土地增值税总额进行比较,选择税负较低的方案。
综上所述,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降低成本成为房地产企业的制胜法宝,房地产企业应当熟悉税法相关规定,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认真进行税务筹划,只有这样才能寻求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税收政策;经济效益
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站在企业管理的高度上,并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选择涉税整体经济利益最优化的纳税方案来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及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涉税管理活动,也是一种既合理又合法的“节税”行为。
二、税收筹划技术
(1)免税技术。(2)减税技术。(3)税率差异技术。(4)分割技术。(5)扣除技术。(6)成本(费用)调整技术。(7)临界点筹划技术。(8)利用税收优惠技术。
三、房地产行业的特点
房地产行业具有规模大、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涉税标的金额大、收益高等特点,这决定了房地产行业涉及到的税收筹划是多方面的,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抑制偷税、漏税的不合法行为,规范纳税行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管理与经营成本,从而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四、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1)房地产行业涉及的征税科目较多,税负较重,涉及到的征税税种也较多,进行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可以避免企业重复纳税,节约外部开支成本;
(2)合理的税收筹划有助于降低房地产行业的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增强经营能力;
(3) 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加强房地产行业自身对税收筹划的重视,这样就会减少其负担风险、违法风险、经营风险等,有助于其健康发展;
(4) 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实现企业合法、高效的财务控制,提高自觉纳税意识,也可以促进我国税收工作的开展;
(5)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有利于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为实现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目标作出贡献;
(6)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也利于行业内提高资源重复利用率,合理的配置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为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科学发展作出贡献;也有助于国家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的施行。
五、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的具体策略
1、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开发产品未完工时可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完工时再重新调整计税成本。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指定的5%——20%的预计计税毛利率与实际毛利率相比存在较大差额,若将差额毛利率合法合理地应用到税收筹划中,对于企业利用差额毛利率获得资金使用的时间价值,缓解资金紧张提供有利条件。
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是分月、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完工与未完工结算之间也存在跨月、跨季度的情况,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的核算可分为三个阶段来筹划:第一阶段为开发产品未完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第二阶段为竣工但未办理结算手续,未取得全额发票,经鉴证后按预算造价预提费用,计算预计销售毛利率;第三阶段是完工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根据销售毛利率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因此房地产行业可以合理推迟竣工时间,合理地把差额毛利率应用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中,把合法推迟交纳的税款巧转为无息贷款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资金的时间使用价值。
2、从土地增值税角度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税收筹划
从土地增值税角度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税收筹划主要可从建房方式和分散收入两个方面着手:
(1)根据不同建房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合作建房建设完毕后自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要转让的,就需补交土地增值税,代建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故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外部成本,减轻企业税负。具体操作如下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一块价值35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2007年,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商务楼并以1100万元价格售出。假设商务楼的建筑成本为5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则该公司应该缴纳的税费为如下几步:(其中成本利润率10%,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首先计算应纳建筑安装营业税=500×(1+10%)/(l-3%)×3%=17.01万元,其次计算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100×5%=55万元,第三,增值率=(1100-800)/800=37.5%,第四,应纳土地增值税=300×30%=90万元,第五,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7.01+55)×(7%+3%)=7.2万元,最后计算公司应纳税费合计 =17.01+55+90+7.2=169.21万元。
如果该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其销售行为转为代建房行为,却会发生不一样的结果,筹划前后成本基本相同,税负却不同,我国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购置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如下例:
公司在开发写商务楼前,首先将土地按3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最终客户,然后以800万元的价格与客户签代建合同,房屋建成后可得800万元的建筑安装收入。因此,该公司将土地以3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客户,只需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须缴纳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也不再负担营业税。
筹划后该公司应纳税:
建筑安装营业税=800×3%=24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24×(7%+3%)=2.4万元
筹划后可节税169.21-(24+2.4)=142.81万元
(2) 用分散收入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筹划。
用分散收入的方式降低土地增值率,减轻房地产税负。
常见的分散收入的方式有两种:将可分除的房地产整体项目剥离出来单独处理,达到盈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将一个整体项目分开多个工程处理,以降低增值税率,减轻税负。
3、从营业税角度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行业对营业税进行税收筹划有很多方法,在这里简单从介绍以下三种方法:
(1)运用减少流转次数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根据不动产在销售时按流转次数缴纳营业税的特点,在房地产经营中运用合理方法减少流转次数降低营业税税负。
(2)采用合作建房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双方通过互换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和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合作建房,这时双方则需要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来缴纳营业税;一种是双方分别以货币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合营企业,此时的交易双方均不用缴纳营业税。
六、总结
随着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如何做好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工作,将影响着其如何发展下去。房地产企业自身要做好经营发展,需要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为行业本身的税负过重,因此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与施行,将有助于其降低这些成本,减轻税负;从而促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抓住发展机遇,促进自身能力提高,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抢占市场获得生存与发展。(作者单位:阳煤集团统计部)
参考文献
[1]会计之友 2011年3月《差额毛利率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2]中国税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2011年3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包括了公司决策层、业务部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各个相关部门,本文主要讨论“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流转税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主要是结构性减税,不同行业税负升降不一。这是由于不同行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除此之外,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收的税,税负高低与可抵扣进项税额有关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有关,不同行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同,导致税负高低不同。
例如,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从长远角度来说,是一项减税政策。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等,由于其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流转环节都已经缴纳了增值税。但在缴纳营业税时,这些设备和材料又是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无法抵扣,导致重复征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双重税负使行业利润更低。“营改增”税制改革,将解决建筑业材料设备重复征税问题。而物流行业则相反,在改革初期税收负担可能有所增加,这是因为交通运输企业的成本中占比比较大的是燃料费、过路费和人工费用,其中,只有燃料费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而过路费和人工费用都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文化创意行业将整体受益,因为文化创意产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相比之前5%的营业税全额计税,税负减少。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所得税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于所得税的影响是通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减少来实现的。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这是由营业税与增值税在税前是否能够扣除决定。在“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都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而“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随之增加。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进行扣除的成本费用将会减少。“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劳务费用或交通运输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营改增”之后,由于这些成本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中包含有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税收筹划的主要思路
根据“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具体情况和增值税的征税特点,本文主要从纳税人身份选择、公司组织形式选择、供应商选择和利用税收优惠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文和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不仅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外,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储蓄业、动产租赁的单位和个人。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主要包括四档,包括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及13%低税率,新增的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可以通过销售额增值率这一指标对税负进行分析。当应税销售额增值率较小时,即进项税额比较充足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会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如果进项税额不足抵扣,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往往高于小规模纳税人。这主要取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销售额增值率与税负平衡点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建立一个税负平衡点的模型,设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T,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t,不含税销售额为S,应税销售额增值率为x。
因此,可以得出不同税率的税负平衡点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
若不含税销售额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相对较少,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含税销售额可以根据公式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再进行比较。因此,规模以下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销售额增值率,选择适用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对于规模以上企业,由于营业收入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因此,可以通过拆分业务、分立公司等方式,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
(二)公司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税制改革主要为结构性减税,由于适用征收率较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将有所下降。但是部门行业中存在企业税负并未减少的情况,部门企业还出现税负增加,这主要反映在一些人力资源成本相对较高的行业中,如咨询公司、物流公司等。这些企业由于人力成本比重高,进项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因此,一般纳税人6%的税率导致税负较重。如果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将其分立成两家规模较小的公司,则可使用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
例如,A公司为提供建筑设计的公司,年不含税营业额1000万元,依照税法规定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但由于公司人力成本占比重较高,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导致实际税收负担比较重,为了使企业的税负有效降低,该公司采用分立方式,将原有公司进行分拆,将原设计公司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供应商选择的税收筹划
选择不同供应商,可以降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是通过缩小税基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方法。税法规定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必须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凭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专用发票所列明的增值税金额。由于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或劳务的采购渠道不同,采购价格不同,可抵扣的进行税额不同,承担的税负也就不同。一般来说,采购渠道主要有以下两种: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作为供货单位,从企业税负考虑,企业应及时调整供应商的选择方式。因此,尽量选择与可以开具抵扣进项发票的供应商合作,以扩大其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另外,在选择分包商时,应选择具备专业承包资质且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合作,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尽量避免签订甲方供料合同,以期最大限度抵扣进项税。
(四)利用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企业在享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免征增值税,另一类是即征即退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包括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个人转让著作权,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一共有4项,例如,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仅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也可以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等。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在“营改增”后,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的申请时,必须注意符合免税的条件,关注税收优惠的审批程序,建立档案,保存好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及建议
税收筹划的同时伴随着筹划的风险,因此,在税收筹划实务操作中,必须加强对筹划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加强发票管理和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由于增值税的发票管理较营业税更加严格,“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应加强增值税的发票管理,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作为供应商,尽可能增加进项税额。另外,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加强合同管理也尤为重要。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规范合同的签订主体,防止因公司名称不一致导致无法抵扣的状况,应加强总包和分包合同管理,以符合增值税发票管理要求。
(二)加强企业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税收筹划是一项涉及企业架构、日常经营、投资筹资的综合性工程,涉及到人、财、物等各方面的安排和筹划,比较复杂的筹划方案还需要公司决策层的支持。因此,在设计税收筹划方案时,一定要注意方案的可操作性,关注税收筹划的效益,这要求企业各职能部门,例如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相互沟通协调,在追求税收筹划效果的同时保证不会对企业现金流、资本结构、日常经营造成影响。
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SJD790074)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对于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加快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缓解企业税收负担。本文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建筑业 营业税 增值税 对策
2011 年 11 月,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尽管试点范围中尚未明确包含建筑业,但建筑业适用 11% 的增值税税率已在方案中明确被提出。由此可见,建筑业也将会被纳入到“营改增”的范围。所以,要尽早分析“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利弊影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来防范不利影响,并提出合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筑业的现状分析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等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行业。建筑业所提供的劳务具体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建筑业涉及税种广泛,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税附加等。
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式主要实行总承包和分包两种,以总承包人作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分包或转包的建筑安装业务, 纳税人为分包或转包人。建筑业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则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分包或转包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的特点主要包括:建设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施工点多;工作流动性大。建筑业的税收管理具有独特性与复杂性的特点,为税务筹划提供了相应空间,因此,建筑业需钻研国家的税收法规与宏观政策,积极主动纳税并做好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搞活经济效益及资金循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有利影响
1.有助于建筑业的结构性减税,避免重复征税。传统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体制比较复杂,不管承包方式是全包还是清包,均需按包含原材料在内的营业额纳税,重复征税导致税负加重,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建筑业只需针对本环节的增值额纳税,有助于建筑业的结构性减税,避免重复征税。
2.有助于保证发票的真实性。传统的营业税纳税体制下,建筑业在进行工程款结算时,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或代开地税机关监制并统一印刷的发票,但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建筑业在办理结算工程款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发票由国税局统一监制并经接受服务方认证通过,否则发票被认定无效,有助于保证发票的真实性。
3.有助于加快更新建筑业的固定资产。只有当建筑业拥有先进机械设备作为保障,才能获得企业的长远发展,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建筑业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减部分增值税,加速了建筑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提高了建筑业的施工效率,有助于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与应用。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的不利影响
1.对建筑业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的建筑业会计从业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老化现象比较普遍,对于学习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专业化人才比较缺乏,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其业务处理将发生很大的变化,这将会给建筑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带来新的挑战。
2.为建筑业的税收筹划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更大的挑战。在传统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体制下,建筑业的税收筹划比较简单,影响因素相对较少。但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不论是固定资产的购置还是原材料采购,建筑业都会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影响因素,大大提高了税收筹划工作的难度,尤其是一些大型建筑企业,其从业范围有可能涉及到多个纳税区域,其税收筹划也将更为复杂。
3.为建筑业减税的同时,有可能带来税负增加的风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但若因建筑业操作不当,其供应商及分包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用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非常有限,这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不能为建筑业实现减税,反而会增加建筑业的税收负担。
4.对跨国经营业务的不利影响。依据目前的税收征管制度,在国内建筑业的海外工程收入不计征营业税,只对国内所得税税率高出境外所得税税率的部分补缴企业所得税。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建筑业海外工程收入是否计征增值税,若不计征增值税,其在国内购置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用于抵扣,试点方案中未进行明确规定,若对海外工程计征增值税,则造成重复征税,若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则为建筑业带来更大的避税空间。
5.对建筑业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税负的影响。为了发挥规模效应,绝大多数的工程项目都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竞标,中标后再在各子公司之间分解,工程物资由集团公司统一购置,并按需提供给各子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由集团公司用于抵扣,而各子公司不能抵扣,因此会导致子公司的税负上升。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产生影响的原因分析
1.建筑业在具体的工程项目中所购置的工程物资有很多是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例如购买混凝土及从农民手中购买物资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加大建筑业税负。
2.在建筑业的资本构成中,固定资产折旧占比较高,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对于以前年度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这也将加大建筑业税负。
3.目前我国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够完善,建筑业物资供应商私营、个体企业居多,不能提供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将造成建筑业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4.建筑业的劳务成本占比较高,而劳务成本属于增值部分,没有进项税额抵扣,随着劳务成本的逐年攀升,这也将导致税负增加。
三、建筑业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对策与建议
(一)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若能将原来计入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充分抵扣,将可减轻企业税负。从长期来看,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要低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对于规模较小的建筑业,应加大投资力度,扩大经营规模,完善核算制度,力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来降低税负。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固定资产购进时所发生的进行税额可以用于抵扣,因此,建筑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的时间,真正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购买,增加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尽可能的从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处购买物资,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此来降低税负。
另外,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来进行税收筹划,在购进工程物资时,考虑选择再生资源等环保材料,既保护了环境又享受了税收优惠。
(二)积极做好供应商与分包商的管理工作
供应商与分包商是建筑业的两大合作伙伴,在建筑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加强对供应商与分包商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建筑业的工程物资采购及工程项目的分包构成了建筑业的主要抵税项目,而我国目前的建筑业供应商管理机制不完善,对分包商的管理也不规范,给建筑业的增值税抵税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有些甚至会导致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负不降反增。因此,我们要抓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机遇,强化建筑业供应商与分包商管理体制的建设,精减供应商与分包商的数量,提高供应商与分包商的管理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与分包成本,力争与实力强、信誉度高的供应商与分包商合作,从而达到降低建筑业税负,提高建筑业整体市场竞争力。
(三)积极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经验学习与推进工作
1.积极学习已试点行业的财务管理经验,通过比较分析,研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可能对建筑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哪些影响,对建筑业相关人员要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培训让建筑业相关人员提前了解相关变化,让员工提前掌握相应业务变化所需要的基本技能,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与应变能力,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广打下基础。
2.积极学习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广是大势所趋,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规模与范围的不断扩大,问题也日渐显现,针对问题国家会及时做出调整方案,终将形成建筑业的“营改增”方案。因此,建筑业的管理者及相关人员应积极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积极学习“营改增”经验,加强对“营改增”的认识,及时调整经营战略,最大限度的利用有利影响,合理规避不利影响,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实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平稳过渡。为了使建筑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政府及有关部门需采取一些过渡措施,一方面,对于那些工期跨度长、工程款不能及时结清的,需考虑具体情况对其继续征收营业税;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对建筑业中那些劳务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比较高以及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难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税率优惠以及对高出部分即征即退等措施来降低税收负担。
四、结论
总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使建筑业的流转税体系与国际更加趋同,而且还能避免重复征税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试点后,建筑业要认真做好与税务机关的有效沟通,尽早准备申请优惠政策所需材料,争取享受税收优惠,提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J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