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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新规定

时间:2023-08-29 16:43: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法规新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法律法规新规定

第1篇

烟草专卖稽查员述职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下午好!

本人自烟草人员“四定”入职至今已有一年,在上级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支持下,严格遵守烟草专卖各项规章制度,踏踏实实,严于律己,切实做好各项本职工作。

一年来,本人坚持以提高市场净化率为目标,严格按照市局专卖处的各项工作要求,积极向卷烟经营户宣传好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实时掌握卷烟经营户经营动态,并及时上报。按时完成专卖处下达的各项任务,积极配合好市局及大队对违规违法经营户的各项查处行动,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活动,及时了解掌握烟草相关法律法规的新规定,并在日常实际工作中做到熟练运用,提高自身执法水平。在日常工作中,始终牢记烟草专卖人员“十不准”、“六条禁令”,以及“烟草从业自律承诺书”,正确处理好与零售户的关系,始终以维护烟草形象为己任,做到不利于烟草的话不说,不利于烟草的事不做。

回顾这一年,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自身要求还不够严格,工作中主观能动性还不够强,工作责任心还需进一步加强。

在今后的工作中,在积极圆满完成市局专卖处交办的各项任务工作的同时,将不断学习烟草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自身专卖执法操作实务,提高执法水平。在日常工作中,从每一件小事做起,牢记责任意识,做到尽责尽职。严格要求自己,克服松懈、厌战情绪,做到爱岗敬业,为提高市场净化率而努力。

第2篇

1、驾驶证到期需要身体健康证明;70岁以上的老人是需要每年提交一次身体健康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最新规定: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 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 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 十日内到发证车管所接受审验。

从2013年1月1日起,年审时不再需要提交(每2年一次的)身体条件证明。

年审对象:有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不管分值多少)情形的驾驶人,应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办理年审,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美国关于食品犯罪的这种处罚实际上是着眼于预防犯罪,体现风险社会下由传统刑法走向风险刑法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在食品犯罪处罚条款中设置抽象危险犯,这样体现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性,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调控力。其次,美国关于食品公害犯罪的刑事处罚中,处罚过失犯罪,由于食品安全关系到不特定的多数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这种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侵犯公共安全的犯罪,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设置过失犯的处罚也是其特点之一,设置过失犯目的是为了保护更为重要的社会利益。再次,美国关于食品公害犯罪的行为处罚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食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销售、监管等各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都设置了相关的刑罚,因此,可以说,美国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处罚范围非常的广泛,法网编织的非常严密;最后,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监管严密,制度先进,虽然刑法是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最后手段,但是在此之前的延伸阶段,确立了严格的监控预防体系和先进的一些具体制度。

    日本立法日本的食品法以《日本国宪法》为指导,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统领,以《食品卫生法》为基本框架,辅之以《糕点卫生师法》、《屠宰场法》、《关于家禽处理业规制和家禽检查的法律》、《关于食品制造过程高度化管理的临时措施法》、《对应疯牛病特别措施法》、《健康促进法》、《关于化制场等的法律》等法律,以及《食品卫生法施行令》、《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关于乳及乳制品的成分规格等的省令》等大量的法令、规格标准组成[4]。日本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依据是《食品卫生法》,该法于1947年制定,2006年6月进行了最新一次的修改,修改后的法案共分为11章总计79条。其中第11章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刑事处罚。

    日本对食品公害犯罪规制方面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日本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领域都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日本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和调料的加工、制造、使用、储藏、搬运、陈列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保证清洁、卫生;禁止贩卖变质、含有害物质、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者混入不卫生异物的食品;对有疾病或者因疾病死亡的畜禽的肉、骨、奶、内脏、血液等不能加工上市。另外,日本法律对于各种食品加热、杀菌时的温度、时间都有详细的规定,对不同食品的保存方式、储存温度、储存和保质期限等也有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和程序几乎囊括了食品涉及的各个方面,违反这些规定和程序,就会构成相关食品安全犯罪,进而受到刑事处罚。第二,在食品公害犯罪刑法条款的具体设置上,日本相关的法律设置也比较规范,能够更好的预防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例如,在具体条文设置上,处罚行为犯,即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不管有没有造成一定的结果都加以处罚;在具体处罚上设置了对食品卫生管理员、登记检查机关等公职人员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的处罚;同时,食品安全法,从公共健康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法人规定了众多的义务条款。该法授权各地方政府在其管辖的范围之内对当地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为企业设立必要的标准、发放和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给予指导以及终止企业相关活动等,对企业法人的违反相关食品安全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一定数额的罚金,罚金数额最高可达1亿日元,对法人代表人、人等自然人造成的食品安全犯罪,除了处罚法人外,还要处罚该自然人,即法定代表人责任一般由该法人承担的情况下对该自然人还要处罚。

    相关的立法由议会和部长负责,法律规定的实施由地方当局负责,唯一的例外是对牛奶的管理,由中央部门直接负责,但是在苏格兰仍然由区议会负责。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的职责包括,对食品的化学安全,食品与动物饲料的质量、成分、卷标和广告等制定法律。卫生部的职责包括,对食品的生物安全、食品卫生等制定法律[5]。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同时还出台了许多专门的规定,如《甜品规定》、《食物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的各个环节。目前英国关于规制食品安全方面的最重要的法律是1990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与其他现代法律规则一样,《食品安全法》赋予相关机构和大臣对其适用加以细化的权力,同时1990年《食品安全法》与欧盟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则是共存的,欧盟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直接在英国国内适用,除了其法律做出保留的除外[6]。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加上长期对已有的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新审视,催生了1990年英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制定以来称为英国食品安全方面最为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与以往的相关法律相比,主要的变化体现在:赋予更多的权力给相关的食品安全执法的机构;增加了有关新型食品、食品登记、食品许可证、健康培训等相关的法条;重新规定了关于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增大了刑事处罚的力度[7]。

第4篇

女职工是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女职工的利益和权力包含在所有工人的整体利益和权力之中,女职工工作包含在整个工会工作之中;但女职工工作又有不同于一般工会工作之处,即有广泛性又有独立性,她的独立性体现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领域,这是由女职工生理和心理上的特点,以及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客观形成的特殊处境所决定的。正是这种特殊性快定了女职工在生产、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必然具有特殊的要求。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一部具有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门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和劳动中因生理特点和心理特点造成的特殊问题、困难和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自此之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越来越全面的形成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体系。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4年后,由于外部环境不断发生的变化,从而为了适应改革开发中不断变化中的情况,国务院与2012年5月颁布了新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及心理特点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保护。女性最大的一个生理特点就是承担着人再生产的使命,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正是源于生育这一特点及其带来的其他生理特点。

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是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即能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又能保护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初健康的子女。

那么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有那些十分重要的意义呢?

第一:充分的并全面的表现了党和国家关爱女职工的政策,坚持了以民为重、以人为本的概念。

第二:进一步增强了对广大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性的保护,对保护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护了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的提高具有相当大的现实意义。

第三:有利于保护女职工在就业方面的平等性、在就业过程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对于进一步激励女职工参加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以法律法规的角度进一步促使企业强行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条件和卫生条件,既增强女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又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社会各行各业都离不开女职工的参与。女职工是我国职工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各项要求和工会的各项群众工作任务,同样都必须在女职工中落实。

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具体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新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保持原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上,进行了更适应当今社会现状的修改和完善。主要改善的内容有:

第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增加了更多的社会组织,其中有个体经济团体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全面覆盖了用人单位及女职工,还包括了女农民工。

第二、修正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中还特别列示,比1990年制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由规章制度提高到行政法规,并从事实出发对相关内容作了适当修正,授权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正。

第三、是对保护标准的完善:

1、新规定对“三期”女职工不得降低工资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更严谨更合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禁止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词过于死板。然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于“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新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规定不得因女职工三期而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更具合理性。至于“三期”女职工的解雇保护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新规定将旧规定中的“基本工资”改为“工资”。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变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施行的时候,还是国有企业的天下,普遍施行基本工资制度。另一方面,将“基本工资”改为“工资”,也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钻空子。明确规定不得降低工资,而不是不得降低“基本工资”。

但是,用词上的变化,也会带来新的问题。比如,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导致其工作绩效降低,从而影响其绩效工资,是否属于“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3、特别增加了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性骚扰的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这是我国劳动法领域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防止职场性骚扰的雇主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使女职工因工作遭受性骚扰。但是,如何界定职场性骚扰,以及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第四、实现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依据机构改革监督管理体制的新变化,以及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的新调整,对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明确了执法主体,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5篇

广东婚假国家规定2020 广东婚假多少天?广东的婚假是否包含周末?2019年广东婚假国家规定是怎么样的?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广东婚假国家规定2019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丧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只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此外,根据2019年12月30日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最新规定,职工结婚不再享受晚婚晚育的奖励。

相关解读:

婚育假期也在《条例》中得到明确。根据《条例》,13天的晚婚假取消。至于产假,原来的15天晚育假取消;原来35天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也就是说,对于一部分女性来说,产假其实是缩短了的。

具体来说,过去,广东女性的产假一般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确定的98天基本产假,加上35天独生子女假,再加上15天晚育假,总数在148 天。调整后,总数为98天基本产假加上30天奖励假,总数为128天。但是对于此前不享受独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妈妈,产假则增加了30天。

值得注意的是,凡是符合法律法规再生育的,不管是第一胎、第二胎还是多胎,都可以享受到同样的产假。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第6篇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不仅保障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还应当保障其准确性、充分性、适当性,是消费者作出理性选择的有力保证。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保护,体现了追求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的现代法的精神,是现代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有二: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是生活消费者。二是消费者知情权实现时间上的特殊性,即消费者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享有知情权。

二、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实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不够创新

随着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占据了一席之地,对于消费者网购时知情权的保护还不够完善,没有明确区分传统知情权和虚拟网络知情权。例如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件商品,在商品描述中经营者尽可能的夸大商品的优点忽略商品的缺点,在商品邮寄到消费者手中以后发现跟之前的描述相差甚远,那么,消费者就知情权被侵害这一现象该如何进行维权成为了主要问题,因为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了解甚少,商家也会尽可能的掩饰商品的瑕疵,甚至还可能会隐瞒、欺骗消费者,对于这一类侵权,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面临无法确定侵权人和举证困难的双重窘境。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不科学

消费者知情权并没有确认为基本权利,也没有从抽象的概念中具体下来,虽然现在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有很多,但大多存在于很分散的法律法规中,这样就造成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使得消费者在收集法条时会浪费时间或者发生遗漏的情况,有时也会产生重复立法的现象,容易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我国的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科学,仍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三)执法机关的职能分工不够明确

行政保护是消费者进行维权的一个重要的行政救济途径,但是在制定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时,各行政部门的职能分工不够明确,一个部门制定规章可能会牵涉另一个部门的职能权限,就造成了保护制度进行的缓慢;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向行政部门进行申诉,由于受理申诉和处罚侵害行为的部门不是同一个,这样减轻了侵害处罚的力度,不利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障。比如,有些消费者越来越相信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却不再相信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主要是因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跟经营者调解无望,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得到的结论却是工商部门有权利管辖,把自己的责任全部推给了工商局,而工商局对待投诉却是只执法但不进行协商赔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无法得到可靠的保障。这样久而久之,在其中获利的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由于执法部门职能分工的不明确使得打击力度减弱,无法真正起到震慑违法行为的作用。

三、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

(一)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1、增加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2013年10月2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新的修订,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以解决由网络等非现场购物带来的弊端,改变产品侵权以后找不到经营者的局面,新规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了具体保障,也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了突出贡献,法条中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可以向消费者提示产品的负面情况,对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的规定表明了消费者在产品出现问题或是缺陷后可以责任到具体的经营者,可以有据可查。区分传统知情权和虚拟网络知情权的概念,有利于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在消费者热衷于网购的快餐时代,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网络购物的弊端,对日后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作了巨大贡献。

2、加重经营者的责任负担

虽然法律法规中有很多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强制性义务范围的询问进行回答,但是对回答的标准和不回答的惩罚都没有具体规定,只要消费者的询问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经营者就应该对消费者的询问做出真实、准确的回答,如果经营者无法答复消费者的询问,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消费者的询问不具有合理性或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不告知造成的后果。新修订的消法第45条还明确规定了“广告经营者、者设计、制作、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广告经营者、者、代言人、推销人等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连带责任的人员范围也越来越宽泛,只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广告,那么与案件有关的组织或者个人,就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侵害主体的严厉限制,更有利于打击违法行为,对于限制虚假广告宣传有显著的积极作用。

(二)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司法完善

第7篇

一、地理位置

我镇处于一个偏远山区,位于县城的东南边,离县城较远,与县边界相连,地理条件较差。

二、人口基本情况

我镇期初总人口为19693,期末人口是19668其中:育龄妇女人数为5090人,已婚育龄妇女人数为4047人,无孩418人,一孩1849人,二孩1677人,多孩103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以来共出生了106人,其中计内一孩88人,计内二孩4人,违法生育14人计生率86.9%以上;出生率4.67‰以上;自然增长率1.62‰;综合节育率达91.1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是116/100。人口形势基本处于正常发展状态。

三、工作动态情况

1、依法行政工作在执行违法生育处罚案例时我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步骤执法办事。在依法行政行使处罚时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截止目前为止共完善了违法生育执法材料14件;做到发现一例,就落实一例;

2、计生奖特扶工作我们严格按照“三项制度”的要求进行重点人群的宣传、告知、申报、评议、复核、公示、审批、并定期年审的工作方式和要求操作办理的。我镇共有204人已经享受了奖励扶助金。今年新增申报有16人。已享受特别扶助有4人,今年新增1人。全镇有 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从2012年起每年都是由财政所直接打到个人账户上的。

3、单独二孩政策的落实情况,政策出台后,我镇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街道集中活动、印制各种宣传单等多种新式进行大势宣传。通过宣传我镇目前为止共有 人前来申报并已经领取到了二孩生育服务证。

4、改革后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情况:这个新规定出台后 ,一是通过会议的新式大力宣传。二是向前来办事的群众面对面的进行宣传。同时改进过去的办理程序和方法。并按新规定要求进行规范办理。规范归档。目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17人。

四、存在的问题

1、因我镇处于偏远乡镇,经济发展次于其他乡镇的发展水平,阵地建设和机构健全还跟不上行攻势。

2、村干部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发展不平衡、年龄结构偏大。

3、个别村干部有碍难情绪,抓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不强。

4、外出人员多,流动人口管理存在漏洞。

5、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大

五、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保持计划生育舆论的高压态势。立足于既逐步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又确保舆论的高压态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2、强化管理措施,坚决遏制违法生育。

3、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4、加强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8篇

【关键词】强制分红;股票市场;股权结构

1.强制分红政策的概述

1.1 强制分红政策的理论

由于在许多国家公司治理系统难以有效的约束上市公司主动发放股利回报投资者,所以有些国家借助于强制性股利政策来强制上市公司发放股利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所谓强制性股利政策,一般是在已有法律和资本市场都无法促使企业的内部人主动发放现股利时保护外部股东的一种措施(肖星和陈晓,2002)。强制性股利政策一般对上市公司的净利分配比例或分配形式做出了硬性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股东满意的股利支付水平以及保护东的股利分配权。

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分红意愿及分红水平较低的现实背景,证监会从2001年起将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与股利分配水平相挂钩,不满足股利分配要求的上市公司将不能进行再融资。2008年10月证监会又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提出了“强制分红”的说法就要求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最近三年净利润的30%。不过,这个“强制分红”条款只是针对有公开再融资要求的公司。

1.2 强制分红政策特点

我国的强制性股利政策具有其自身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非强制性,由证监会规定不具有这种强制性,上市公司仍拥有自主分红权,从每年都有大量公司不分配股利便可一窥端倪。

(二)软约束,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与再融资资格存在着联系。使得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虽带有“软约束”性质,可以对那些有再融资需求或潜在的再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形成有效约束。

2.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现状及问题

2.1 虽有改善,但“铁公鸡”仍然很多

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资产,投资者承受高投资风险的同时应该得到上市公司相应的补偿,但是很多上市公司却都缺乏这种应有的责任感,在A股市场,经常存在筹资多,分红少的情况,据Wind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三季度末,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通过IPO、增发和配股募资共计募集4.1964万亿元,而过去二十年内,上市公司共计分红约2.1万亿元。上市公司全年不分红司空见惯,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甚至是多年一毛不拔的“铁公鸡”①。

《大众证券报》统计了A股上市公司2001年―2010年的分红情况,发现连续十年没有分红的公司有85家(表2-1),仅有1次分红的公司有57家。当然,并非所有的公司都是“铁公鸡”。有184家公司连续十年都实施分红,与上述“铁公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数据显示,在最近十年内,包括世纪星源(000005)、深物业A(000011)、宝安地产(000040)在内的84家公司分红次数为0,占所有上市公司的比例为3.81%;包括华联控股(000036)、丰原药业(000153)、东方宾馆(000524)在内的57家公司分红次数为1,占所有上市公司为2.59%。截至2011年3月,A股已年报的657家上市公司中,有119家近三年内“一毛不拔”,其中“有红不分”者超过一半②

2.2 现金分红金额及回报率偏低

在成熟资本市场中,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重要方式,且分红政策在一定时期内一贯而透明,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选择。有数据显示美国上市公司的现金红利占公司净收入的比例在20世纪80年代为40%―50%,现在不少上市公司税后利润的50%―70%用于支付红利。从股息率的角度看,即使在低利率的环境下,美国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股息率仍然比货币市场基金利率高出0.5至1个百分点。

相比较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水平明显偏低,重融资、轻回报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上市公司没有回报股东的压力,导致股市投资者得到的现金分红还抵不上税费。例如,即使贵州茅台推出10派23元的高派现方案,但其股息回报率也只有1.24%,不及银行存款利率的一半。在2009年实施现金分红方案的995只个股中,仅有33只个股的现金股息率超过了3.07%,高于最新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现金分红金额的统计。我国A股上市公司2005年至2009年现金分红金额情况如图表2-2所示,从图形可以看出2005年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逐年下降,一方面由于现金分红新规颁布以及2008年的金融危机的影响等等,另一方面不可忽视的因素是我国现金分红重融资、轻回报的历史影响。

2.3 法律法规缺乏约束力

现金分红新规虽然将利润分配比例从20%提高到了30%,也将送股形式的分配方式剔除,但规定仅限于需要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而对那些没有再融资计划的上市公司而言,分不分红、分多少、什么时候分,该新规却没有涉及,因此,现金分红新规还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中国上市公司不愿分红的现状。

要让现金分红新规能给所有的投资者都带来必要的投资回报,就必须使分红制度更具强制性,使分红新规的效力遍及所有的上市公司。

2.4 配套措施不完善

强制分红对上市公司违反该规定的处罚问题并没有明确。即没有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了这些规定,应进行如何处罚等关键问题。比如针对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仍然没有明晰的股利政策目标,在股利政策的制订和实施上缺乏长远打算,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等等问题,若上市公司不符合规定,上市公司顶多不能实现其再融资计划,而不会再有其他影响。所以新规定应该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目标,并要求若盈利了但未分配的应说明原因和留存资金的使用用途以及应披露分红预案的执行情况等。强制分红还应进一步明确并加大对违反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

3.强制分红的实施对我国股票市场的积极影响

3.1 减少投机行为,鼓励长期投资

由于上市公司不分红的现象意味着那些长线投资者多年来颗粒无收,特别是处于大熊市的背景下;也就意味着投资者要想从股票上获取收益,只能通过做短线或进行投机,助长了市场的投机氛围。

实施强制分红政策以后,分红政策透明及可预期,投资者很容易了解上市公司的分红水平,从而作出是否长期投资的决定,引导市场参与者由目前的投机者转变为投资者。例如,如果上市公司将一定时期的净利润以进行现金分红,股价合理,整体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将大于银行存款利率,将吸引那些投机性不强、以获取长期稳定收益为目标的市场参与者并使他们成为真正的投资者,进而有利于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的形成,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2 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顾客是上帝”,上市公司不仅有义务而且有必要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回报。否则,股市就会逐渐丧失作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场所的功能,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强制分红是法律对中小股东有效保护的结果。如果法律比较完善,则中小股东能利用法律迫使公司吐金,中小股东的权力越大,他们从公司榨出的现金股利就越多。打击“重圈钱、轻回报”的不良思想,所以我国实施强制分红政策可以视为我国股市向其投资功能的回归,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它能够推动我国股市向理性化投资方向发展。

3.3 有利于稳定资本市场

由于在成熟资本市场,股票投资被看成是投资者的一种稳定投资方式,投资者进入股市首先是为了分红,其次才是赚取。所以理性化投资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另外,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完善的股利政策是衡量公司经营业绩及其成长性的一个重要尺度,在西方发达国家,股利政策的差异是反映公司质地差异的极有价值的信号,股票的价格又通过其内在价值来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所以强制分红有助于降低成长性企业的负担,客观的反映股利政策与股价之间的关系,引导股价的合理性。

4.强制分红的实施对我国股票市场的消极影响

4.1 强制分红并不能让投资者得到利益

强制分红改变不了现金红利的最大多数流向控股股东的事实。由于股权结构设置上的不合理,公司的股份大部分都被大股东廉价掌控。而公众投资者却只能用高价来认购极少数的股权,他们虽然出钱甚多,但得到的股份却甚少。在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最大量的红利流向了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而公众投资者所得红利甚少。

而强制分红无助于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局面,以现金分红为例,经过除息,投资者所得到的红利就被除掉了,以A公司为例,假如派现登记日的收盘价是200.00元,公司实施10派现20元的分配方案后,经过除息,每股价格变成了198.00元,股价每股减少2.00元。投资者并没有因为贵州茅台实施分红得到利益。相反,每股2.00元的红利还要征收10%的红利税,即征收投资者每股0.20元的红利税,投资者因此每股亏损0.20元。由此,强制分红还应该让投资者有所得,而不是什么也得不到。

4.2 为再融资而分红

现金分红规定是以“最近三年以现金分配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来作为再融资的门槛,所以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再筹资行为所制约,甚至成为再筹资行为的附属物。一些净资产数额较高的公司为了达到配股的目的,采取了发放现金股利以降低净资产额从而相应提高净资产收益的办法,发放现金股利从表象上看是回报投资者,但实际上成了公司实现配股行为的一种手段。

导致某些企图分红派息作为其再资时融取更多资金的手段,在“先分后融”的过程中投资者还必须承担10%的股利税负。以清华同方为例,2000年12月以46元高价增发套牢中小股民,而后使出10送5的方案,最低跌到8.21元。到2007年8月以23.20元的价格非公开发行5400万股新股,让参与非公开发行的10家机构投资者赚了一笔,为了表示安抚,今年5月以16元的价格配股。如此来回炒作,清华同方与机构各得其所,中小投资者权益收到损失。

5.规划建议

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激励投资者参与到证券市场来,许多国家从立法上对公司股利政策做出了严格规定。首先,强制上市公司派现并制定最低现金分红率,通过带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迫使公司强制分红,进一步引导公司逐步实现股利政策的理性化。然后,加强监督力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透明度,比如,上市公司要是不分配,在年报中应详细披露不分配的原因,并要求公司公开长期股利分配政策。同时对于不现金分红的公司还要披露其留用资金以及配股资金的用途,拟分配的公司,应披露其分配的理由。其次,加强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的鉴别,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来融资“圈钱”,造成资金使用低效率的恶性循环,保护中小股民的利益。

5.2 完善中介结构职能

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了解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财务状况以及管理层情况。即主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而且主要针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即通过机构投资者、财务分析师以及投资银行等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全方位的关注,我国也应充分发挥种中介机构职能。

5.3 加强相关利益者的引导

一方面,引导投资者特别作为中小投资者的正确投资理念,建立长期投资理念。另一方面,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完善治理机制。改善上市公司融资环境,创新融资手段,积极培育债券市场等金融机构,加强对上市公司资金的支持。

对于强制分红政策不能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比如对垄断行业公司、现金流充沛的成熟型公司的再融资资格应规定较高的现金分红比例,但对高竞争行业公司、高成长性公司可适当降低现金分红要求。毫无疑问,强制分红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只有与之配套的系列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后,强制分红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股市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注释:

②news.省略/fortune/2011-04/18/c_121315356.htm

参考文献

[1]李骏.强制分红有利于国内基金取得较高长期收益[N].中国证券报,2011-02-21.

[2]皮海洲.正视现金分红的三大问题[N].证券日报,2011-03-29.

[3]周.证监会法四章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N].上海证券报,2008-08-23.

[4]万国华.中国需要建立强制性分红制度[N].证券日报,2008-10-09.

[5]祝映兰.理性看待现金分红新规定[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4.

[6]李常青等.半强制分红政策的市场反应研[J].经济研究,2010(3).

第9篇

【关键词】劳动关系 争议解决 劳动保障

一、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与实施现状

(一)劳动合同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1、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后统一用“合同工”这个名字代替了“固定工”、“临时工”等,用工形式逐步统一、灵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通过合同约定,可以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的实现。

2、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做出了明确规定。集体合同制度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实现本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的整体维护,规范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协调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劳动关系协调领域立法与实施现状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定、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三)劳动标准领域立法现状

中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妇女安全卫生等方面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规章,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职工年休假条例》,填补了《劳动法》实施以来关于年休假规定的空白。《社会保险法》、《工资条例》、《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等也在审议、起草和论证过程中;《失业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的修订也已经提上了日程。

(四)劳动保障领域的立法现状

《劳动法》对社会保障重点社会保险的有关内容作了指导性规定。例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辽宁省部门规章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等。

(五)劳动争议处理领域立法现状

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确立了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和“一调、一裁和两审”的处理程序。2008年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出了小额、社会保险等方面争议实行一裁终局的新思路,这一新规定不仅缩短了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符合了劳动争议高效、及时处理的原则,更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达到便民利民的效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调解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调解协议的效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进一步弥补了《劳动法》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二、完善辽宁省劳动关系法律规范的对策

(一)提高辽宁省内企业、职工以及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

通过一系列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活动使企业、员工、以及有关执法部门对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首先劳动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在有关的法治节目中进行宣传有关劳动法和劳动政策的重要性和意义,或请劳动领域的专家做专题讲座,明确讲解新出台的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次,可以通过工会在企业内部搞法治宣传活动,或培训活动,对广大员工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教育,也可以通过辩论赛、演讲赛等形式深入学些劳动政策法规。

(二)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劳动关系立法

1.扩大劳动立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这一精神,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无论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还是灰色地带中的劳动者,还是事实关系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结合我国特有的立法模式,政策在调整劳动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议政府在暂无立法基础的情况下,针对目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如劳务派遣问题、加班工资计发、劳动者离职责任承担等问题,制定相关政策,便于问题的解决,劳资矛盾的调处和劳动关系的和谐。同时,在适用一段时期之后,及时进行立法,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来提高政策的合法性,保护相关权利和督促义务的履行。

2.完善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

劳动保障方面的立法急需细化,通过工会的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劳动者的整体幸福感不强,这说明我们的保障立法还不到位。

首先,当务之急是要建立适合进城就业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制;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好地区间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问题。

第二,要建立不同就业形式人员的参保制度、参保标准、保费增长机制和基础管理办法,强化统一纳入社会保险范围,打破地区限制,实行不同管理形式。切实解决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可及时得到医治、失业有缓冲生活保障、生育有保险等切身利益。

第三,建议增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覆盖范围,将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员、个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成年人等全部城镇居民均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根据不同的对象适用不同的险种,如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员适用全部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对个体经济组织成员适用养老、生育和医疗保险,对未成年人适用医疗保险。

3.加大劳动标准体系制度建设

我省各市可以通过制定《集体合同劳动标准细则》来指导我省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通过制定更加细致可行的劳动标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实惠的保障。第一,认真落实集体谈判权。将劳动法中企业职工“可以”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改为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将《工会法》中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改为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第二,消除就业歧视。我们可以通过细则将《劳动法》中的四种歧视的规定加以扩充,将出身、户籍等明确纳入反对的歧视规定之中。另一方面要加快与之相配套的其它法规的改革,其中主要是加快户籍法规改革步伐,尽快消除因户籍问题产生的对劳动者就业的歧视。第三,改革劳改制度、废除劳动教养。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中被劳教人并未经过法庭判断,只是经过行政程序作出的,因而应该废除。对于劳改制度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加以改革。

4.制定更加可行的三方协调机制程序

第10篇

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要求采用招标采购。但在有些情况下,如需要紧急采购或者采购来源单一等,招标方式并不是最经济的,需要采用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法,另外,在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也需要明确采购方法。非招标采购就是针对上述情况而采取的采购方式。

百度百科解释:非招标采购“通常采用主要包括议价采购、直接采购、定点采购和询价采购等。”事实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明确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三种。因此,可以理解为,非招标采购是介于招标采购与直接采购之间的一种采购方式。直接采购并不是非招标采购的一种。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程序制度规范。《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后,上述三种方式的采购活动有了全国统一的具体程序制度规范。

二、电网企业非招标采购现状及存在问题

以国家电网为例,国网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制订了《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对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适用范围、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审批流程、活动纪律以及各采购方式的基本程序等进行了规范。但在各单位执行中,也存在一些较普遍的问题:

(1)非招标采购方式范围随意扩大。尽管政府及国网公司对非招标采购的三种方式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但在执行中,为简化程序或其他目的,存在着应招未招或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况,将应纳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另外,对非招标采购三种方式运用上,也有张冠李戴的现象,比如应向三个以上供应商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以致无法体现采购的公平和充分竞争。

(2)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清。 非招标采购涉及的部门及组织有:招投标领导小组、物资部、法律部、监察部、项目需求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及招标机构等。国网公司三集五大之后,各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趋于统一,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一定差异。比如招投标的管理部门,有的单位是在物资部,有的单位是在其他管理部门。上述相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也存在缺位或越位的情况,如需求部门过多地参与并影响了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如法律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参与非招标采购并提出法律意见,如监察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等等。

(3)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够。表现在一是未在规定的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有些采购人(或招标机构)采取在单位外墙张贴的方式,有些只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这些做法导致采购公告的公开程度很低,不能有效引进更多的供应商造成充分竞争。二是各程序的公示日期达不到规定的工作日数,有些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将法定节假日也算在公示日期里,有些公示日期严重滞后,使供应商没有足够的时间响应投标。三是公示的内容不全面,内容过于简单或者含糊其辞,不能将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重要事项详细列明,甚至对各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严重不对等,影响公平竞争。

(4)专家管理不到位。2014年,国网公司制定了《》,对招投标专家的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的规范。但制度重在执行,各级电力公司在执行上或多或少存在偏差,比如对专家库人员及知识结构不能动态更新,对专家回避制度执行不严,对专家的评价和考核工作流于形式等。

三、强化非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管理,促进电网企业依法治企

(1)规范采购程序,严格审批流程。严格履行非招标采购审批流程,并严格按非招标采购三种方式所适用的情形选择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国网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中,对非招标采购三种方式的适用情形分别作了明确的要求,需求部门在申报需求时,应书面说明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原因、依据和推荐供应商、资质要求等内容。其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应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认证,并出具批复意见,经审批同意后,填写“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表”进行公示。

(2)明确部门职责,防止越位缺位。招投标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决定采购中的重大事项,负责批准采购结果。一般单位物资部门是采购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非招标采购工作,负责招标机构的委托业务。各单位法律部门(人员)应为非招标采购采购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并提出法律意见。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受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处理有关违规违纪问题。专业主管部门和业务需求部门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提供采购技术文件,参与采购活动,负责合同签订及组织合同履行。招标机构按委托服务合同,开展非招标采购采购活动的业务。这些部门(机构)在非招标采购采购整个活动过程中,应对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部门履行职责既是相互配合,也是一种相互的牵制,任何部门或人员的职能缺位或越位,都会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

(3)强化信息公开,保证充分竞争。非招标采购信息的可参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要求,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公开。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在要求的媒体上登载非招标采购信息;信息后,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招标机构)主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非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公布采购结果,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价格、采购小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11篇

这期间我和公司一起经历了公司由刚入土的幼苗茁壮成长到如今硕果累累的大树,共同付出了辛勤的汗水。

我所任职的财务部在公司是一个后勤保障部门,也是一个重要的部门。财务部门既是管理部门又是服务部门,在严格加强管理的同时还要做好热情服务,在热情服务的同时不失原则,这就是我们财务工作的要求。

由于公司刚成立,财务方方面面都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财务工作的力度和难度都在逐步加大,财务技术力量不足。我以国家财务制度为基准,建立了“晶奥”特色的财务核算体系,成功办理了公司由小规模纳税人过渡到一般纳税人所需要的一切相关手续。办理增值税金税卡、增值税网上认证相关手续,除了完成日常财务事务工作,还办理银行、税务方面工作,纳税筹划,纳税申报,增值税发票及出口发票的购入、验销,办理银行融资、银行贷款卡手续,出口退税手续,清理应收款,应付款,认真核对往来帐项,核对出纳的货币资金。向公司决策者及银行税务部门提交各项财务报表,规范材料商品出入库程序及相关手续,规范运费结算手续,培训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及销售核算员的财务基础知识。在工作中我做到了1、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发挥了财务核算和监督作用。在会计审核中,严格按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办事。

2、认真做好资金结算的日清月结工作,及时反映资金的流向和存量情况;

3、主持本部门的日常业务和事务工作,财务核算工作;

4、进行业务沟通与协调,解决工作疑难,听取部门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5、熟悉和掌握德州地区的相关政策,不断学习财务新知识,国家新规定。

6、组织编制各项会计报表、现金报告等工作。

7、解答客户有关财务方面的咨询。

8、积极配合其它部门的工作,建立了良好的公共关系。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 “歌唱革命歌曲”的活动。

9、任劳任怨、乐于吃苦、甘于奉献。为了能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讲报酬,牺牲个人利益,经常加班加点进行工作。在工作中发扬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始终能够做到任劳任怨、尽职尽责。

10、爱岗敬业、提高效率、热情服务。在财务工作中,本人始终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及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对待来办理业务的同事,能够做到一视同仁,热情服务、耐心讲解,做好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刁难同事,办事不拖延,对真实、合法的凭证,及时给予报销;对不合规的凭证,指明原因,要求改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高效、优质的提供服务。

1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树立起财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通过对今年公司经营状况分析,本人从财务角度对公司新一年的经营提出一点个人的建议1、加强营运管理,降低购进材料成本,争取购进材料为零破损率。加强营运部员工工作责任心,降低仓储成本。

2、 加强生产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严格交货期,减少生产中的破损破片,降低物料消耗,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12篇

在工作中我做到了:

1、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发挥了财务核算和监督作用。在会计审核中,严格按财务制度和会计法规办事。

2、认真做好资金结算的日清月结工作,及时反映资金的流向和存量情况;

3、主持本部门的日常业务和事务工作,财务核算工作;

4、进行业务沟通与协调,解决工作疑难,听取部门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5、熟悉和掌握地区的相关政策,不断学习财务新知识,国家新规定。

6、组织编制各项会计报表、现金报告等工作。

7、解答客户有关财务方面的咨询。

8、积极配合其它部门的工作,建立了良好的公共关系。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歌唱革命歌曲”的活动。

9、任劳任怨、乐于吃苦、甘于奉献。为了能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不计较个人得失,不讲报酬,牺牲个人利益,经常加班加点进行工作。在工作中发扬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精神,始终能够做到任劳任怨、尽职尽责。

10、爱岗敬业、提高效率、热情服务。在财务工作中,本人始终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及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对待来办理业务的同事,能够做到一视同仁,热情服务、耐心讲解,做好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刁难同事,办事不拖延,对真实、合法的凭证,及时给予报销;对不合规的凭证,指明原因,要求改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高效、优质的提供服务。

11、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树立起财务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通过对今年公司经营状况分析,本人从财务角度对公司新一年的经营提出一点个人的建议:

1、加强营运管理,降低购进材料成本,争取购进材料为零破损率。加强营运部员工工作责任心,降低仓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