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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监理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
(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
(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
(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
(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
(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监理资质,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设立工程监理单位,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三)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条件和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甲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时,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行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乙级、丙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由省人民政府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直属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设立及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核验,并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二)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厂家;
(五)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其中对从事工业、交通等专业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的年检,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年检合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方可继续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年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行工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持有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注册取得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四章监理的实施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阶段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几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业务,但是施工准备和施工阶段的监理只能委托一个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委托国外工程监理机构监理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工程监理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时,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二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也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实施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采用,由此降低工程造价或者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视合理化建议的技术难度、节约费用多少及缩短工期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其工程监理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
(二)未按照工程规范和技术标准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在监理业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质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监理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岗位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省外工程监理单位或者境外工程监理机构到本省承揽建设工程监理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工程监理费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通过对国外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和国内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研究,发现以上两种保险产品都属于保险产品中的责任保险范畴。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产品的显著差异就在于保险标的是法律界定的承保责任。因此,责任保险的法理基础应是是责任保险研究的重点之一。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定义可以看出,责任保险中
图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相关责任概念
的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又因保险的专业要求,责任保险中的责任还受到保险中责任概念的制约,所以责任保险中的承保责任应该是法律和保险中关于责任概念的交集。因此,承保责任的法理界定首先应从法律责任中寻找符合责任保险概念的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开始。
1 法律责任 本文由收集整理
根据法理学的概念,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也称为“第一性义务”;二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也称为“第二性义务”【1】。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上述的第二层含义。在本文中法律责任也是特指狭义的法律责任。
过错,法律术语的解释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2】。其中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才构成违法,这不仅适用于刑事违法,也是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等的一般原则。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关于职业责任保险,《保险法》没有明确给出明确的定义。参考fidic条款的概念:职业责任保险,更通常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是把全部或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由保险公司向那些由于职业人员疏忽履行其照管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而有权获得赔偿的当事方进行赔偿【4】。可以看出,职业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是专业人员或其执业机构,不仅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也可以包括被保险人的前任与雇员的前任,这是其它责任保险所不具备的特色,体现了专业技术服务的连续性和保险服务的连续性。
职业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包含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只针对专业人士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由于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损失,这种行为是无意的,而且仅限于专业范围内的行为。
3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应注意到,工程监理责任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在法律意义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要明确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承保责任,首先应明确工程监理责任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
工程监理责任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工程监理实施的行为必然受到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以及合同的制约。而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引起的必须承担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义务,因此本文将工程监理责任定义为: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从
事监理工作过程中,由于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不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监理合同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型的法律责任。
图2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责任
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承保责任,需要明晰如下几个要点:
由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决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就是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只是由过失原因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过失行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也本文由收集整理可能是两者的竞合竞合是指在民法上经常满足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并存和相互冲突;
刑事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但职业责任有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不属于职业责任范畴,因此法规规定的由于行政责任导致的罚款或财产损失不在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存在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工程监理单位或个人客观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是由且仅是由过失动机造成;
客观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理合同造成了合同对方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特别指出的是,国内有些学术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涉及主观故意,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是由于监理超出授权的范围,以作为的方式违约,故都不属于职业责任的范
图3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责任
畴”。本文认为,侵权行为和越权行为属于客观事实,过失则属于主观动机,存在由于过失原因导致的侵权行为或越权行为的可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概念决定了过失动机是判别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唯一标准;因此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范围包括过失动机导致的一般侵权责任和过失动机导致的违约责任,其中包含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中的越权行为。
【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建筑施工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建筑行业也发展蓬勃。在这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形势并不容乐观,其事故率仅次于采矿业,对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工程监理是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自然而然要承担着一定的安全责任。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对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并没有一些特别地要求工程监理履行安全方面的条款。
1 现行法律下监理所具有的安全责任
1.1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并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包括《建筑法》在内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而且业主们与工程监理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中也没有此方面的要求。事实上,工程监理,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它本身并没有能力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它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是由业主们委派的,而业主对建筑的安全是不负任何责任的,所以说业主也不可能将安全责任委托给工程监理。所以,这种认为工程监理有安全责任的认识是不恰当的,它没有法律依据。
1.2 有可能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虽然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工程监理可以对工程的安全责任不管不问。《建设监理规范》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撤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所以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这就很有可能因为自身的过失而产生一定的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监理的基本职责就是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建筑的实体进行验收。如果工程监理降低物资材料的技术指标,跟施工单位沆瀣一气,把不合格的设备和配件应用到施工建筑中,且还不认真督促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一旦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按照法律法规,工程监理不但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情节严重时还要受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说明,如果工程监理人员因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一定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 落实监理安全责任所应采取的措施
2.1 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管理体系
由于建筑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工程监理单位为此而受到处罚的风险也就比较大,并且有可能受到停业整顿、金钱处罚、降低资质等,从而对监理单位的经营和发展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另外,如果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那么相关责任人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和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导致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在内心里产生不安。所以,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做好监理的职责,保证生产顺利进行。
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多个方面: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确定分管的领导和各级部门,在各级岗位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编制工作的指导原则,确定考核检查的标准,以更好地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内部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对总监理师在上岗前要进行严格的考核工作;为了转移相应的风险,监理单位要建立一定的监理责任保险。
2.2 强化监理队伍建设
对工程的监理需要将安全工作与其他监理工作积极协调起来,这样才能认真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在现场的监理人员是监理安全责任的主体,他们在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开展自己对施工单位的监理工作,与此同时,检查施工过程中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说,监理单位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就显得非常重要,任何一个监理工作人员都要熟练掌握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知识,以满足自己监理工作的需要。
另外,工程监理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个人修养和素质,树立正确义利观。人的生命是异常宝贵的,所以监理工作人员应该认真负责地做好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和质量规范进行验收工作,保证工程的安全和人生命的安全,决不允许自己以牺牲国家或他人的利益为代价来牟取一己私利。
2.3 做好预防预控工作
在《建筑法》制定之际,根据我国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说,工程监理只是局限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而项目建设的安全事故在施工阶段发生,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安全负责监理工作。
为了实现对建设项目安全事故的预防目标,监理单位应该做到以下工作:针对施工所处的实际环境,制定出确保安全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实现提前预防控制的目的;对那些进入施工工地的物资材料、设备等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对安全防护物质进行验收、标识和检查;对特别予以重视的防火部位和物质进行标识和防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持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文明卫生、规范有序,保持道路畅通和周围宽敞;对那些有更大危险的施工活动部位进行专人监控;做好施工过程的记录;从组织和制度上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
2.4 积极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建筑安全管理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建筑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成为可能。该系统建立后,可以由工程监理单位将全国各地所有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信息输入系统,随时供社会从中获取经验和教训。这样,监理单位就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所建立的建筑安全管理系统做好安全工作的事先控制。
2.5 监理人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供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
工程监理人员要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这些法律知识条文要掌握熟悉,在自己的工作当中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的质量,避免工程项目出现隐患和安全事故,从而做好自己应尽的监理职责。
2.6 妥善保存监理资料
做好监理工作需要完善地保存相关资料。这一方面是档案管理的所要求做的,另一方面也是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之后,因为有完善地保存相关记录资料而可以防止监理单位被错误地追究责任。
3 结语
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安全责任,但是如果工程监理人员因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了工程安全事故,那他们也将承担一定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既然工程监理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责任,那么如何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呢?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管理体系、强化监理队伍建设、做好预防预控工作、积极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建筑安全管理、监理人员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供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妥善保存监理资料。
参考文献
[1]朱贵亮,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学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体会[J],现代企业文化,2009(8)
[2]丛晓斌,呼延国,试论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12)
[3]缪志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探讨[J],基建优化,2006(5)
关键词:环境工程;监理;问题研究
环境监理的工作主要是以环境保护当作基础,并在工程建设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工作,环境监理需要对工程建设中的施工队伍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从而使得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不破坏环境,并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同时,环境监理还需要使得环保工程的建立按照工程设计的规划来执行,最终为环境工程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当前,我国对于监理的实际工作范围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而工程项目的监理在工作中往往是依照工程所在地点的部门进行制定和完成的,所以工程监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缺陷,这些工作中的缺陷导致环境监理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本文将对环境监理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探讨环境监理如何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完善环境监理的工作。[1]
1环境工程监理在实际工作中的现状分析
1.1环境工程监理的标准不统一
由于监理部门的工作缺乏具有统一性的规定,所以各个施工单位对于环境监理中的实际工作范畴并没有统一的确定,具体在工作中需要根据施工地点的工作部门的规定来进行工程的监理,但是地方部门的标准不同则导致工程监理不能按照统一的标准来规划工程建设。所以,导致环境工程监理在进行工程施工中的环境参数指标检测中的具体项目,比如废物的排放量等指标的检测存在一定的误差,影响后续工作的开展。[2]
1.2缺乏实践性
工程地方部门在进行环境工程监理的工作检测中往往会根据既定的指标来执行,而不是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点的实际环境情况来实施。[3]此外,环境工程监理在实际的工作中往往不能对所有的指标进行统一的监测,最终的导致环境工程监理中所检测出来的数值出现一定的误差,所以环境工程监理的相关工作缺乏实践性。
1.3工作人员的水平不足
目前由于地方政府不重视环境工程监理工作,所以委派的工作人员往往缺乏相关的知识,导致在分析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工作调查不彻底,且汇报不全面,发生很多的安全隐患,导致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
2如何优化环境工程监理的工作
若想使得环境工程的监理工作得到科学的优化,需要对环境工程的监理工作进行多角度的改善,而在这些改进措施中最关键的是实现环境工程监理的制度改善,同时,还需要保障参与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作业人员具有一定的团队合作意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等等。只有切实的改善工程建设中的各个问题才能使得环境工程监理工作中的问题得到改善,并切实的处理好环境工程监理中所存在的问题。[4]
2.1完善监理制度
由于目前环境工程的监理工作缺乏较为统一的标准,且很多关于环境工程监理项目的法律和法规是暂时性的,而国家对于环境工程监理工作没有进行一个统一的规定,这导致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存在了较多的失误。所以,我们改善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实现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制度的改善,从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定的标准使得监理制度可以按照我国所出台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同时,为了使得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可以实现和地方环境政策的相互结合,还需要根据环境实际的情况来执行环境工程的监理工作。同时,根据完善的制度使得施工企业内部的业绩考核制度得到完善,实现企业的科学管理。
2.2增强意识
提高环境工程监理的意识的过程中不单单要提升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还需要提升公民的综合素质。对于环境工程监理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一定的知识培训,使得其可以得到相关知识的普及,并把这些工作相关的知识当作工作的基础,从而使得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得到有效的分析和处理,并及时的形成一定的问题报告,从而汇总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调查其中的安全隐患。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意识可以使得监理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的处理和分析,最终达到预防环境污染的重要目的。此外,环境工程中还需要做好宣传工作,从而提升我国公民的综合素质水平,很多公民无视环境问题,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不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因此,整体公民的环境素质十分关键,是实现环境工程监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5]
2.3环境工程监理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执行
环境工程监理工作有了统一的法律法规条文来约束后,在地方执行的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地方的环境情况,并实现环境工程监理制度在地方的有效实践。这样才能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工程监理的相关工作。
2.4明确监理职责
在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需要在不同的施工阶段明确不同的监理职责,对于施工过程中所遇到的不同施工阶段的环境问题进行统一的汇总,并及时的收集,若存在不符合标准的情况,要及时的处理,严重时可以按照有关环境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来停止施工,并进行一定的整修,避免问题逐渐恶化而带来严重的后果。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要明确其中的则指,并使得各项工作可以积极的渗入到施工建设的各个环境中,同时,环境工程监理的任务不单单要做好环境工程施工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最终审核,还需要实现各个环节的项目监管,使得监理的工作和工程施工建设同步执行。但是,在开展监理工作的过程中要避免其工作影响到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3结束语
总而言之,本文对环境工程监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在环境工程监理开展的过程中监理的标准不统一、缺乏实践性以及工作人员的水平不足等问题,处理好环境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完善监理制度、提高意识、根据实际情况来执行并明确监理职责。环境工程的监理工作可以使得工程项目在施工之前实现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并使得项目资金的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评价的有关工作可以顺利开展,促使工程建设工作和验收工作有效进行。其次,环境工程的建立工作可以监督施工的单位的施工,并使得在施工中出现的一系列突发事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解决,从而更好的保护工程建设周边的生态环境安全。若能切实的开展环境工程的监理项目,可以促使工程施工中其他评价和检验工作得到顺利的开展。此外,若能合理的完善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可以保障建设工程的环保工作的得到有序开展,实现了环境的保护和工程施工中的环境问题的预防和处理,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的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当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环境工程项目的开展,而我国的环境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较晚,有很多地方需要进行及时的纠正,其中包含环境工程监理项目开展的设计环节以及施工环节和最后的结果审核环节等等,只有善于发现环境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切实的处理好,并科学的发展环境工程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沈昊.关于环境工程监理问题研究[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6,(12):15.
[2]樊明泽.环境工程监理问题研究[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6,(3):285.
[3]徐蕾.环境工程监理问题研究[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29):89.
[4]曹铭.浅谈环境工程监理问题研究[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5,(2):276.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掌握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的程度,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1.工程建设程序
2.全过程工程咨询
3.工程总承包
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
四、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1.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准则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3.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4.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方法
2.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工作内容和策略
3.建设工程监理费用计取方法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六、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实施程序和原则
2.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七、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八、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方式
3.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九、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及主要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职责和要求
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1.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2.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4.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5.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
十一、国际工程咨询与组织实施模式
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和实施对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
本条例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对建设工程实施专业化监督的企业。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监理单位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立、合并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二)歇业、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业务;
(三)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形式;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外埠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或者国外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为本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推行监理制度。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或者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包括:
(一)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协助建设单位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
(三)控制工程质量、投资和工期;
(四)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五)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
(七)其他需要监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四章 监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实行监理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中标的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监理事项,按规定成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自项目监理机构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监理权限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等事项;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及监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按照监理规范对工程质量、投资、工期实行控制。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改正。
第二十三条 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验收交接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下达工程暂停令和其他指令。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不称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监理单位应当自人员更换之日起7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依照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施监理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而未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予以取缔,并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三)转让监理业务的,处以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四)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理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关键词]: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落实
中图分类号:F530文献标识码: A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是工程建设中及为频繁的安全管理工作,也是监理工程师们经常碰到的安全监理责任。对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有正确的认识。
首先,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在“掌握、提高”上“重在落实”。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不断地学习和“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要“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高”对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认识,炼好“内功”,提高素质。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掌握的法规及有关文件有: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5、《监理规划》;
6、《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御工程施工方案》;
7、《监理规范》。
为了执行好《安全生产条例》,工程监理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在编写的监理文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中,要体现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内容、措施,明确分工和责任,在实际工作中,有章可循。
其次,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工作中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在“审查、核验”上“重在落实”
第三,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在“监督检查”上“重在落实”。
1.检查塔机的基础必须符合安全使用的技术条件规定,且基础图纸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图并盖有出图章。
2.起重司机应持有与其所操纵的塔机的起重力矩相对应的操作证;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正确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3.起吊作业中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指挥信号不明确或无指挥不吊;超负荷和斜吊不吊;细长物件单点或捆扎不牢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体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不吊;6级以上强风区无防护措施不吊;散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的“十不吊”。
4塔机运行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及规定执行。最基本要求:起吊前,先鸣号,吊物禁止从人的头上越过。起吊时吊索应保持垂直、升降平稳,操作尽量避免急刹车或冲击。严禁超栽,当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载时,严禁同时做二个动作及左右回转范围不应超过90度角。
5.塔机停用时,吊物必须落地不准悬在空中。并对塔机的停放位置和小车、吊钩、夹轨钳、电源等一一加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能离岗。
6.塔机在使用中不得利用安全限制器停车;吊重物时不得调整起升、变幅的制动器;除专门设计的塔机外,起吊和变幅两套起升机构不应同时开动。
7.塔机的拆卸方案并经企业技术主管负责人的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同时要做好对全体拆卸人员的交底和安全教育。
8.自升式塔机使用中的顶升加节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塔机安装完后的验收和检测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顶升加节后的验收工作也应该严格执行。对塔机的垂直度、爬升套架、附着装置等都必须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9.两台或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时,应有防碰撞措施。
10.定期对起重吊装机械的各安全装置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在运行过程中发挥正常作用。
11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12.不定期抽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到岗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除检查上述项目以外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旁站监理:
1、塔吊基础混凝土浇筑;
2、塔吊安装过程;
3、塔吊顶升过程;
4、塔吊拆卸过程;
5、临街起吊重物;
6、体积巨大或起吊重量较重的物体;
第四,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排除一切干扰,在“预防、纠偏”上“重在落实”。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章指挥、违规操作时,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
求施工单位整改、停工整改、报告建设单位、甚至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快速上报通讯网络的作用。正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所讲,“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正是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坚持“预防”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纠偏”,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又多了一层保障。这时,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做到,排除一切干扰,该整改的要整改,该停工的要停工,该上报的要上报,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重在落实”还要做到,将在监理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安全生产的监理资料,进行“收集、归档”的要求。
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也是各种安全生产的监理资料,如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生产指令、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安全设施和施工设备的验收手续、监理日记、监理月报、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纪要、安全巡视记录等形成的过程,这些监理资料,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实际行动和过程。这些监理资料,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辛勤劳动的结晶,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原始记录,是“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有力见证,是最重要的文字记载。因此,这些安全生产的监理资料,在工程施工的监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起来,加以整理、立卷、归档、备查。
【关键词】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分析;合同
建设部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向工程项目管理方向发展,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加全面的技术和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不仅仅是工程监理业务的拓展,同时也是其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业务的延伸。与工程监理相比,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阶段更为广泛,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竞争实力、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等要求更高,并非所有的工程监理企业都适合向工程项目管理方向发展。
然而,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合同管理的重要作用还远未受到普遍的重视,管理水平与国际惯例要求相比更是差的很远。虽然我们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来强调要按合同来管理项目、来规范合同的管理,但实际情况仍差强人意。
从工程项目管理理论与国际工程实际来看,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国外工程咨询机构的服务对象很广泛,而不限于只为业主或建设方提供服务。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关系如何?工程监理企业如何考虑向项目管理方向发展?这是推动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应认真考虑的问题,也是笔者想和业界同仁共同探讨的话题。
一、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之问存在着某种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把工程监理看作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业务内容。从我国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看,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确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它们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其根本界限,更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认为工程项目管理就是工程监理。
(一)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法律地位不同。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虽然都为控制项目目标而进行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其法律地位不同。工程监理作为我国建设领域实行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建筑法》中有明确规定,是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定管理制度。而工程项目管理则不同,它是国家倡导实施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方法而不是法定管理制度。
(二)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主体和服务对象不同。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或咨询企业实施,没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工程项日所实施的管理不属于工程。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或建设方委托,为其提供约定的管理服务其本质属于建设项目管理范畴。工程项目管理按其管理主体,分为建设项目管理、设计项H管理、施工项日管理、供应项日管理等。
我国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只能是建设单位或工程业主,而工程项目管理所提供的工程管理与咨询服务,在国际工程市场上属于工程咨询范畴。由于委托人不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中所代表的利益就不同,处理问题的原则、方式、方法也有区别。而工程监理方仅是建设单位的代表,在项目监理中只代表建设方,不同的项目虽具体要求不同,但处理问题的原则、方式、方法是相同的。
(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范围不同。
目前我国工程监理的主要实施阶段是施工阶段监理,这只是监理实施初期的特殊情况。按照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设计构想,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除施工阶段监理外,还应涵盖工程全过程监理。而工程项日管理,可围绕投资、建设、设计、施工、供应、金融、保险等单位的业务展开,其业务范围除全面涵盖监理范围外,还可包含工程投标报价、设计管理、施工管理、项目总承包管理、施工索赔、资源管理、供应管理、风险管理、项日评估等众多业务内容。
(四)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资质要求不同。
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获得监理业务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理资质。从人员条件来看,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必须要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虽然其他建设类别的注册人员也可以在工程监理单位注册和执业,但他们不能从事工程监理类业务,更不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往往具有多重业务范围,应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等多种资质的融合,除注册监理师外,还应拥有数量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评估师、估价师、造价师、咨询师等多种注册执业人员,并需取得多个业务资质,否则不能开展业务活动。
从以上几方面看,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既有某些相同或相似之处,又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二、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差距及原因
(一)监理企业定位与监理制度的初衷存在差距
监理制度的推行本意是改革原有建设管理模式,推行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在计划经济影响十分顽固的15年里,项目法人不肯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放权给监理人,既然法规规定必须请监理,只有质量管理一项了。由此形成了对质量工作"政府监督、社会监理"的定式。之后的一系列管理条例、文件都十分突出监理对质量负责。近期因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各地发文要求监理负责安全监管责任。这一系列定位、职责的界定,限制了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发展的进程。
(二)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目前的监理单位很难全面涉足真正的项目管理。
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在体制改革中已有很大突破,但各自站在不同角度了一系列规章,硬是把一个工程项目管理肢解成一块块。如:资质管理规定使监理企业无所适从,没有业绩不增项,没有资质不准越级,那么到底鸡和蛋是什么关系?一个大型工程项目要涉及各种资质。只能有一项资质承接一业监理,所谓甲级资质可跨行业往往行不通。虽然我们办了几年资质,至今也没有搞全,真是很难跨入真正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三)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建设不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条件
目前监理企业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的,有出租资质的,有低价抢业务的,也有视监理工程为儿戏的。缺乏项目经理,双语人才,市场调研人才,方案设计和审查专家,经济评价和投资估算人才,融资管理和企业管理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熟悉国际惯例的能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人才。由于对监理企业定位影响和企业间不公平竞争,不仅人员素质低,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很难形成具有核心竟争力的项目管理企业。
三、工程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发展探讨
(一)完善健全建设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作为我国一项长期坚持的法定的建设管理制度,其市场前景是广阔的,工作任务是艰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工程监理业共完成合同额284.87亿元,其中监理合同额219.99亿,占总业务量的77.2%;同年度工程监理业年营业收入279.67亿元,其中工程监理收入l92.84亿元,占总营业收入的69%。统计数据说明监理业务仍是监理企业的主营业务。
(二)建立健全市场定位。
工程监理业应正确合理地确定企业发展规划,瞅准自身的市场定位和生存空间,避免自相残杀。虽然某些、可能向项日管理发展,其他企业则不必跟风。应审时度势,坚守阵地,占领市场,在稳定中求发展。对于实力较强的监理业,应力求取得多个甲级专业监理资质,向综合监理方向发展,把工程监理业务做强做大,当好工程监理的排头兵。对于实力一般的监理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监理能力、业务特长、人员素质、市场信誉等,集中力量搞好专业监理,树立一批样板服务项目,将工程监理推向深入。
(三)工程监理是项目管理方向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完整的工程监理概念包括全面监理和全过程监理。全血监理是指对建设项目目标实现过程的全血控制和管理,也就是“四控两管一协调”。工程监理作为强制推行的工程管理制度,在法律法规的强制力作用下,如果能有效控制项目目标,那么工程项目管理就会比工程监理更有把握吗?所以,无论从工程监理还是从工程项目管理的角度看,工程监理所担负的对工程项目所实施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都是控制项目目标应完成的最基本的和最基础的工作。搞不好工程监理,也未必能搞好工程项目管理;能做好工程监理,也未必需要贴牌工程项目管理。
(四)工程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方向发展应充分评估相关风险。
目前,一些地区纷纷成立项日业主代建制公司,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评估、咨询、造价、招标、项}{融资等各类机构都试图向项目管理方向转化,项目管理领域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必然荆棘满地,坎坷难行。我国加入WTO后,国外有实力的咨询公司将逐步进入国内工程咨询市场,对我工程咨询业构成致命威胁,这是不得不面对的严酷现实。2005年我国工程监理业包含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日管理、造价咨询、招标等各类业务完成的总产值不到25亿美元,而加拿大一家以咨询设计和项目管理为主的著名公司同期营业额为43亿美元,足见我国的工程咨询业实力与国际差距巨大。
(四)结束语
工程监理企业向工程项目管理方向发展是个热门话题。它代表着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一种发展方向,但不是唯一的方向,不应将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相提并论,更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如果将工程项目管理的业务特点概括为“杂”的话,那么工程监理就应突出一个“专”字,可向“精”、“强”发展。既然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部分业务重叠,工程监理企业就应该首先做好这部分监理业务,站稳监理阵地,扩大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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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卫.改革创新、科学发展,努力开创工程监理工作的新局面。在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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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的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带动了各行各业的发展,尤其是建设行业的发展更为明显,为了有效的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与生产安全,国家在建设工程中设置了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外还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涉及广泛的内容,所以监理单位要认真的分析需要承担的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确保安全监理工作落实到位。本文主要分析了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和现实性,论述了工程监理如何承担安全责任,以此提高工程监理的水平。
关键词:
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承担
现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承担着安全责任,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明确说明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承担安全责任,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等等。但是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在逐步的增加,监理单位也面临着极大的工作压力。在建筑工程持续发展的前提下,监理单位有效的承担安全责任,是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所以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研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1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
1.1工程审查安全责任
工程审查的安全责任是安全责任重要的内容。工程施工是一个整体的过程,而工程审查则是确保工程的每个环节都能规范化和标准化,在根本上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理人员在工程审查的过程中,要重点审查工程的安全措施和防护体系是否符合安全的要求和标准。同时监理人员还要审查工程的设计、工程的施工计划、施工人员的防护配置等等,确保工程的安全施工,监理单位也有效的承担工程审查的安全责任。
1.2工程整改安全责任
工程整改安全责任是监理单位必须要承担的责任,因为如果工程整改的安全性达不到要求,就会直接提高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监理人员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审查整改施工是否安全可靠,从而保证整改工作的质量,尽量保证工程只需要经过一次性的整改就合格。此外,监理人员还要再次检查整改之后的施工,避免整改过后的施工仍然存在着安全问题。监理单位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一旦发现工程的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得到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而拒绝整改的,则需要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从而为工程建设的安全奠定基础。
1.3工程法律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法律安全责任的内容,因为一旦工程和法律相违背,施工工程必然会出现经济上的损失。我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责任人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与要求。同时在《建设监理规范》的规定中,监理单位需要承担安全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因失职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履行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措施
2.1认识要到位
监理单位是否充分的认识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直接决定着监理单位能否履行好工程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充分的认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于地方性的法律有关规定,监理单位也要充分的认识,如:《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监理单位承担的安全责任。只有认识到位,监理单位才能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
2.2本领要到位
工程监理人员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素质,从而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监理人员要不断的学习工程安全责任的有关知识,提高自己对安全责任的认识水平,因此在监理工作中,实时的对工程施工进行审查,有效的指出工程施工不符合安全的地方,从而履行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根据监理人员不同的工作素质,有针对性的对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培训,为履行安全责任奠定基础。
2.3工作要到位
要确保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落实到位,才能保证监理单位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监理人员要心中有数。要制定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要弄清楚施工中哪些是要审查的,哪些是要重点审查的;哪些施工部位和环节是危险性较大的,要重点巡查的。监理人员要保证审查态度严谨认真,不可出现敷衍了事的情况。监理人员要严格的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安全责任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认真的对待审查工作,从根本上保障监理单位工作的质量。监理单位要及时的发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隐患,从而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在工程施工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质量与安全隐患,监理单位要立即发隐患整改通知,目的是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果监理单位发现重大的质量与安全隐患,则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局部或者全面停工整改,前提是监理单位必须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紧急情况下需立即停工的,事后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如果施工单位不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要及时的向建设单位报告或向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报告。
2.4有效的监理机制
有效的监理机制,是指结合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行业安全规范的内容,针对建设工程的具体施工情况,形成的监理机制。安全监理机制包括:开工报告审核机制、工程材料审核机制、人员设备组织审核机制等等。在安全监理的过程中,在了解施工具体的阶段基础上,合理的进行监理,从而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和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
3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现实性分析
工程监理除了需要承担法律法规明确的安全责任,工程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安全问题,监理人员同样需要承担安全责任。但不是每一个安全责任都需要监理单位承担,这要视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的程度,这一点十分重要。
3.1概念原因
在工程具体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有区别的,施工单位是参与施工的每一个环节的实施者,而监理单位是审查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是否合格,因此监理单位并不是承担全部的安全责任,而是有选择的承担安全责任。
3.2性质原因
监理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挥着审查工程质量的作用,但是工程利益的获得者是投资方和建筑企业,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负责工作的任务监督管理,因此只要履行其应该履行的安全责任即可。
3.3监理目的
监理单位的工作目的,是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此外还要符合市场的要求,进而保障工程的经济效益,但是工程施工还有其他的单位,例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等,因此监理单位如果承担所有的责任,则有失公正。
4结语
总而言之,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的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建设行业呈现着蓬勃发展的趋势,为了有效的完善工程的施工质量与生产安全,监理单位被普及到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在促进工程质量提升的同时,承担着相应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明确监理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同时需要充分的认识工程实际情况,从而有效的履行安全责任,提高建设行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金伟.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7(3):13.
[2]沈志鹏.关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J].工程技术(引文版),2016(12):178.
[3]曹清.对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的探讨[J].工程技术(全文版),2015(12):125.
关键词:工程监理 民用建筑施工 质量管理 现场监理 进度监理
中图分类号: F253.3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近些年来,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保证施工质量,提高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效益是人们不断的追求。而要想保证工程质量,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工程监理模式,做好监理工作。然而,由于受到思想观念、技术、人员等因素的制约,当前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为监理人员素质低下、资金投入不够、施工现场监理不到位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的提高,还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因此,探讨分析工程监理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的作用,并提出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作用的策略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程监理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的作用
工程监理就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相应的策略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投资、工期、合同、安全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施工效益的目的。在民用建筑施工中,工程监理使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监理与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民用建筑施工阶段,要想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强工程监理工作。因此,工程监理与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有着紧密的联系。在民用建筑工程招投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都要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做好监理工作,以实现对施工质量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如果忽视工程监理工作,必将难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也难以保证民用建筑工程质量。
2、规范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使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在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施工人员不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的情况,他们不重视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工作,施工中忽视质量控制和安全控制策略的采用,往往导致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如果加强工程监理工作,可以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规范施工人员的各项行为,有利于提高整个民用建筑施工质量。
3、对民用建筑施工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促进民用建筑施工顺利进行。加强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能够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可以对施工的各项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如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等,有利于保证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按照施工计划顺利进行,从而更好的完成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的各项工作。
4、加强工程监理有利于提高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事实上,施工管理不仅是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工程建设综合效益的必要策略。采取有效的策略,加强工程监理工作,能够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例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将施工任务落实到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明确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使他们在施工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 避免重复施工情况的出现,避免不必要开支的出现。同时,加强民用建筑材料管理工作,保证施工材料合格;加强施工技术管理,保证施工技术得到更好的运行;加强是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等管理工作,可以促使这些因素在民用建筑工程建设中更好的发挥作用,避免不必要的开支的出现,避免不必要资金的流失,从而实现对民用建筑成本的合理控制,提高民用建筑工程建设效益。
5、有利于提高民用建筑施工质量。加强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有利于合理安排施工,调动各种积极因素进行工程施工,避免施工中出现安全或质量问题,对于出现的问题也能够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减少返工现象,有利于节约成本,提高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的综合效益。
三、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作用的策略
1、注重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使他们遵守工程监理的各项规定。一方面,要重视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重视引进和吸收素质较高、经验较丰富的监理人员,不断充实监理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安全和质量事故防范意识,预防民用建筑施工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2、落实工程监理责任制,使监理人员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一、建立完善的民用建筑工程监理责任制度。为了加强监理工作,保障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首先必须完善相关制度,以增强对相关人员的约束,使他们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第二、严格落实责任制。对监理人员要严格落实工程监理责任制,使他们明确自己的职责,并认真履行。此外,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考评体系,以促使监理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完善奖惩体系,对认真履职监理职责,出色完成监理任务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在监理工作中失职的人员进行相应的惩罚。第三、监理人员需要做好工程监理工作。有必要建立施工监理小组,专门负责民用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排除各种隐患;监督和管理施工人员的工作,使他们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制止违规违章操作行为,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好施工示范工作,使施工人员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操作。
3、保证工程监理相应的资金投入,提高工程监理水平。对施工中需要的设备和施工材料,应该加大资金投入,保证设备和材料满足施工要求。同时,做好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工作。设备操作人员应该熟悉设备操作,按照相关的规定对施工设备进行养护和管理,防止设备老化。工作人员还应该对设备进行定期检修,防止出现重大问题,使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另一方面,对施工设备的更新和升级要加大资金投入,重视新设备和新材料的采用,以提高民用建筑工程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
4、加强民用建筑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提高现场施工质量。第一、组织和设计好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做好设计、审核工作,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按照相关流程,保证施工有序进行。第二、做好材料试验和检测工作,保证施工现场材料符合质量要求。同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对施工与图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该报请监理批准之后才能进行施工。
5、加强民用建筑施工进度和质量监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准备阶段,要研究合同内容,明确工程量和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划分和明确施工界面,根据工程整体进度计划,确定施工路线, 保证工程按期完成。在质量监理方面,主要需要做好以下工作:做好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工作,确保设备和材料满足施工要求;严格工序质量要求,上道工序经检验合格之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全面加强施工设备检查工作,保证设备处于良好性能,在施工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工程监理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今后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认识当前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策略,以进一步做好工程监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民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作用,提高民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建设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李绪成.监理在建筑施工质量过程中工作形式初探[J].科技向导,2011(21)
关键词: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
前言: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十几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控制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项目管理方式的不断演进,我国工程监理事业带来严峻挑战监理企业的发展走向是业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为工程建设提供更加全面的技术和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不仅仅是工程监理业务的拓展,同时也是其他工程建设管理单位相关业务的延伸与工程监理相比,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阶段更为广泛,对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竞争实力业务能力管理水平等要求更高,并非所有的工程监理企业都适合向工程项目管理方向发展可是,部分监理企业却片面认为,只有向工程项目管理方向发展才是企业的努力方向,才能发展壮大,否则就没有出路这种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对象单一化管理主体专属化的提法,模糊了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界限,易引起误解,导致工程监理边缘化,值得商榷。
1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关系
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可概括为三控(质量投资进度) 三管(合同安 全信息) 一协调,而工程项目管理也可为委托人提供类似的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之间存在着某种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在一定意义上也可把工程监理看作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业务内容从我国工程管理相关制度看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确有许多共同之处,但它们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其根本界限,更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不同之处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 法律地位不同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虽然都为控制项目目标而进行相关的管理活动,但其法律地位不同 工程监理作为我国建设领域实行的基本制度之一,是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定管理制度而工程项目管理则不同,它是国家倡导实施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方法而不是法定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委托他人进行项目管理以及如何实施项目管理是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自主的市场行为,法律法规对此没有限制。
(2) 实施主体不同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或咨询企业实施,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或建设方委托,为其提供约定的管理服务其本质属于建设项目管理范畴工程项目管理按其管理主体,分为建设项目管理设计项目管理施 工项目管理供应项目管理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设计施工供应等有关各方都要围绕特定目标开展相关管理活动。可见,工程项目管理是任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实施单位都应当且必须进行的管理活动,而不是只有建设单位才需要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更不是工程监理或工程咨询单位的专有业务领域。
(3) 服务对象不同我国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只能是建设单位或 工 程业主,而工程项目管理所提供的工程管理与咨询服务,在国际工程市场上属于工程咨询范畴按照国际惯例,工程咨询机构既可为业主或建设方提供服务,也可为设计机构施工单位提供服务,为金融保险担保机构提供服务,还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甚至可联合承包工程 由于委托人不同,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中所代表的利益就不同,处理问题的原则方式方法也有区别,而工程监理方仅是建设单位的代表,在项目监理中只代表建设方,不同的项目虽具体要求不同,但处理问题的原则方式方法是相同的。
(4) 业务范围不同目前我国工程监理的主要实施阶段是施工阶段 监理,这只是监理实施初期的特殊情况按照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设计构想,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除施工阶段监理外,还应涵盖工程立项设计前期工程设计施工招标项目试运行工程保修等不同阶段,这被称为全过程监理显然,工程监理的业务范围是围绕建设项目管理的总目标展开的而工程项目管理,可围绕投资建设设计施工供应金融保险 等单位的业务展开,其业务范围除全面涵盖监理范围外,还可包含工程投标报价设计管理施工管理项目总承包管理施工索赔资源管理供应管理风险管理项目评估等众多业务内容所以,工程项日管理业务范围是围绕工程项目建设的方方面面管理工作展开的,既包含了建设方管理业务,也包含了承包方(含勘查设计施工) 管理业务,以及其他服务方如资金材料设备金融保险担保等方面管理业务。
(5) 同类业务的属性不同我国工程监理制度规定,工程监理的实施主体是监理单位,服务对象是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而工程监理的客体是承包商,当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提供约定的工程管理服务时,所有针对承包商施工活动的管理行为都属于工程监理行为,其他服务活动则属于为业主提供的技术服务对于工程项目管理单位来讲,如果不具备工程监理资格,即使为业主提供相当于工程监理的类似服务时,这类服务行为也不属于工程监理。
(6) 资质要求不同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获得监理业务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理资质从人员条件来看,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必须要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虽然其他建设类别的注册人员也可以在工程监理单位注册和执业,但他们不能从事工程监理类业务,更不能以注 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往往具有多重业务范围,应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等多种资质的融合,除注册监理师外,还应拥有数量符合要求的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评师估价师造价师咨询师等多种注册执业人员,并需取得多个业务资质,否则不能开展业务活动。从以上几方面看,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上的区别,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2项目管理中的问题
我国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仅有短短的十几年,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能力和业务实力还有待提高,监理制度的贯彻和落实还远远没有到位,其优越性还未能显现,业主社会对监理作用的认识还不足,工程监理实施的难度和障碍仍然较大日前,许多监理企业的监理业务仍停留在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上,近年来,许多监理单位都把组建项目管理公司当作救命稻草,当作拯救自己于水火之中的良药,形成了千军万马过项目管理独木桥的不正常态势从全行业来看,向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并非工程监理企业的唯一出路,工程监理企业也没有必要向同一方向发 展工程监理企业是否向工 程项目管理发展,要看本企业具体情况,不能一哄而上,盲目跟风。
首先,工程监理作为我国一项长期坚持的法定的建设管理制度,其市场前景是广阔的,工作任务是艰巨的,日前不是无事可做,而是做得远远不够如何使工程监理工作更扎实更到位更具成效更有效益更受业主和社会欢迎,是每个监理企业都应该认真考虑的大问题统 计数据显示,2005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共完成合同额28.87,其中监理合同额219.99总业务量的77.2%; 同年度工程监理企业年营业收入279.67,其中工程监 理收入192.84元,占总营业收入的69%统计数据说明监理业务仍是监理企业的主营业务。
关键词:工程监理;理论;实践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upervision of engineering and the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standards and the material to each other not to coordinate; Expounded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has the big gap. In how to perfect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theory, make our country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and the foreign project management standards and so on, the author put forward some relevant advice.
Keyword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Theory; practice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必然,是适应国际市场与国际工程建设惯例接轨的需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十多年间,我国建设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本文正是从这些问题出发,回顾工程监理的发展过程,指出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如何正确认识工程监理的定位,推进工程监理工作向前发展。
一、工程监理的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规定》要求工程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是借鉴了195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著名的红皮书《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一版中的相关条款。该红皮书四次易版,都保持了一个重要的原则,要求工程师“公正”(Impartial)地处理合同中的有关问题。这一原则构成了监理制度的一个重要性质,成为FIDIC的基石之一。这就是我国监理制度中,规定监理企业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的原始依据。然而,在最新版(1999年第一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6] 中对“业主的人员”(Employer' spersonnel)一词的定义有了新的解释:明确了“工程师其助理以及工程师和业主的其他职员、工人和其他雇员”都属于业主的人员,而不再强调工程师是独立的一方。在要求工程师对某一事项做决定时,不再强调“公正”(Impartiality),但仍要求“公平”(Fair)。公正可理解为公正无偏,但既然受雇于业主,是业主的人员就不大可能公正无偏,这也是FIDIC在对过去的版本调研时和实践中听到最多的批评,而只要求“公平”(Fair)。工程师是接受雇主报酬负责履行合同管理的受委托人,他不充当调解人或仲裁人的角色,在通用条件内增加了“争端裁决委员会”(DAB)的条款,DAB成员的报酬由雇主和承包商平均分担,因此DAB成员的行为和决定应遵循公正和独立(1mpartial and
Independent)的原则。而我国在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初期,试图通过采用该制度和引入监理第三方的约束机制来使得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建设中业主和承建商的争端,现在看来,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都是不可能的。
根据以上分析并根据FIDIC对工程师(相当于我国的监理工程师)的定位,应该重新定位我国工程监理的性质。首先,应从法律法规角度明确:监理工程师及其项目机构不再是独立的一方,他们就是业主在工程项目管理上的相关成员。尽管,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他在承揽监理业务时,他是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和业主签订监理合同,但一旦合同签订完毕,成立了监理项目组织及机构,该机构监理人员就应该竭诚为业主服务,不再是独立的一方。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不再是监理人员的法律义务,但可成为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准则。
即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合同管理时,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实事求是地执行监理任务。当业主与承包商发生争议时,监理工程师不再充当调解人的角色,而应由仲裁机构出面调解和解决。在国外,由“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调解和解决业主与承包商的争端。在我国,从国情出发,可在建筑业协会成立类似的仲裁机构来调解和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纠纷。
二、工程监理的阶段范围
我国监理的范围到底是全过程还是仅限于施工阶段?这也是困扰监理界多年的一个问题。根据监理理论和《建设工程监理规定》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我国监理的范围应该是全过程。但是,2005年6月,在大连举办的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会议上,建设部王素卿司长指出,“我国的监理的范围限于施工阶段。”她的依据是《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即:“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但是,笔者认为,《建筑法》并没有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只是明确了强制监理的范围是施工阶段。
尽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使用范围是施工阶段,但是其前言中说,“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规范暂时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最新使用的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控制》、都编写了一章关于设计监理的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还包含了招标阶段监理的内容。《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内容更全面,囊括了全过程监理的所有内容,即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这也说明全过程监理对投资控制的重要性。
不可否认,目前绝大多数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据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六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调查,监理企业近三年从事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业务情况为:进行前期咨询2393个,占1.39%,从事勘察设计招标1462个,占0.85%,从事勘察监理831个,占0.48%,从事设计监理4358个,占2.53%。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国家实施强制监理的阶段停留在施工阶段。其次,由于近几年来,监理报酬偏低,监理行业吸引不住诸如具备前期咨询、设计等知识和能力的人才。另外,有些业主没有认识到监理的重要意义。他们接受了监理工作,但是没有给予监理人员积极的配合和支持,加上建筑市场不规范等多种因素,使得监理工作一开始就没有在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因此,监理工作一直在施工阶段低水平徘徊着,没有向设计、前期咨询等监理阶段延伸。但是,作为指导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理论体系应该协调一致。
到底是把监理工作局限于施工阶段,还是进行全过程监理?目前,国内有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应该逐渐实行全过程监理。首先,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和当前的监理理论不一致。第二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不利于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的全面控制。比如,郑州的一位土木工程工程学博士在任该市建委副主任期间,对某国际大师的设计方案提出疑问,修改后为国家节省建设投资一亿多人民币。另外,设计阶段对工程项目的质量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大约60%和施工有关,而大约40%和设计有关。虽然,全国大多数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有审图公司对设计图纸的质量进行把关,但只是事后控制,而不是对设计阶段的全过程监控。即使施工阶段的进度也和设计有密切的关系。有的设计图没有进行严密的校对与审核,在施工阶段变更频繁,严重地影响了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第三,将工程监理定位在施工阶段无法和国际接轨。众所周知,我国的监理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其原因之一就是为了适应国外市场,和国际管理接轨。第四,大多数业主不懂专业技术,即使业主的工程造价人员也不精通有关设计的专业理论,他们不可能对设计人员的结构设计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只能听之任之。
三、结论
随着加入WTO过渡期结束,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规则、技术标准、经营方式、服务模式将进—步与国际接轨,工程监理制的发展也到了十字路口,工程监理企业既面临机遇也面临挑战,工程监理向何处去是摆在政府部门和我们各位同仁面前严峻的课题。现实情况表明:监理的独立性与公证性受到质疑并且缺乏理论根据和实践的考验;监理阶段的局限性不利于监理制的发展和完善并且与监理理论相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巩固监理胜利成果的基础上,应完善工程监理的理论。首先,应重新定位我国工程监理的性质,不必再强调工程监理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而应改成“科学,守法,服务,诚信”;第二,应将施工阶段的监理延伸到设计阶段。在吸取施工阶段监理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政府应出台有关设计监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逐步推行设计监理。
让工程监理回归其“为业主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服务”的本来定位,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工程监理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与国外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接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部(建监[1995]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