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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用管理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科研诚信是指科技活动当事人遵守诺言和实践成约的行为。它要求人们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表现为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心理承诺和如期履行契约的能力。科研诚信属于科技领域特有的一种职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系统中一个重要的子系统。它覆盖整个科技领域,存在于科技项目立项,以及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和转让的各个方面。面对信用缺失给社会经济造成的严重危害,中国提出标本兼治,严厉打击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失信行为,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强化政府信用,重塑企业信用,构建个人信用,着力推进信用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国际惯例、比较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与此相适应,中国迅速推进科技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科学基金领域构筑阻挡不端行为的“三道大坝”
1999年8月4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会议通过了一个重要文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将本着“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以及现行科学基金管理制度和办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展开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资助工作及科学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检点是科学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公正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还规定,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了解被检查单位执行科学基金管理规定等情况,对有关单位或人员作出检查评价,其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监委会报告。监督检查的方式,可结合审计联合开展或单独开展,根据需要实施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
同一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会议通过了另一个重要文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受理投诉和举报暂行办法》。文件提出,倡导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反对科学研究和科学基金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促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同时,文件确定了投诉和举报的范围,还规定了具体的处理办法。
2001年6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试行办法》。文件规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通过互联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评审确定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含有关内容)公布后,其所在单位应同时将候选人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在候选人所在基层单位(一般为二级单位:大学为本系,研究院所为本研究室)范围内予以公布,便于了解其情况的科技工作者提出异议。文件规定,提出异议期限为自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候选人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文件还确定了受理异议的范围:(1)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受理和评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有失客观、公正、合理的行为;(2)在申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捏造数据、剽窃等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3)其他违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科技部牵头制定规范科技人员行为的政策法规
2002年5月13日,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的资格: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
2002年6月11日,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颁发《关于进一步增强原始性创新能力的意见》。提出鼓励冒险,宽容失败,勇于创新,敢为人先,营造有利于原始性创新的文化环境;鼓励学术民主,倡导创新文化,保障不同学术观点的公开发表和充分讨论。
2003年1月29日,科技部颁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首先阐明了项目评估和项目评审的含义。接着分别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和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和项目申请者,各自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确定由科技部法制工作机构、综合计划管理机构、科技经费管理机构和驻科技部监察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督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按照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2003年5月15日,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五部委,为了规范科技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科技评价机制,正确引导科技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中国的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高中国科学技术的实力和水平,联合《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提出加强科学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创新文化,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2003年9月20日,科技部根据《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这一文件,界定了委托方、受托方及被评价方等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行为主体,确定了他们的相应职责以及评价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提出专家遴选遵循随机、回避和定期换届原则,建立专家信誉制度,明确专家应负的法律责任,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德为先、以法为据”的专家路线。进而针对科学技术计划、科学技术项目、研究与发展机构、研究与发展人员、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最后,以“法律责任”为题,指出怎样处理各种违规行为。
转贴于
三、提出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前面提到的文件及相应的政策法规,从不同角度,界定了科技计划项目和科学基金的申请者、评审者的职责与义务,进一步明确了他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为预防和治理科技领域失信现象作出制度安排,也为形成科技信用概念奠定了理论基础。
这些文件尽管已经大量涉及科技领域的信用问题,甚至提到了“专家信誉制度”等科技领域专有信用概念,但是,它们都没有明确提出“科技信用”一词。第一次以国家文件形式阐述科技信用概念的,是科技部在2004年9月2日颁发的《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
该文件本着“让守信者得到鼓励、让失信者付出代价”的目的,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设计出基本框架。它阐明了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的意义,信用管理的对象、依据、原则、范围、内容、组织实施方法、信用信息使用、信用管理在计划管理中的位置与作用等。从此,科技信用以自己特有的内涵,为信用家族增添了一个新成员。该文件由六个部分组成:(1)阐述科技领域引入信用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2)阐述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基本原则。(3)界定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对象是国家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阐明信用管理的依据是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的行为准则等。(4)提出建立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成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s)强调要重视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与使用,把科技信用作为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6)对如何推进国家科技计划信用制度建设作出部署。
此后,中国又制定了许多有利于推进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的文件及政策法规。其中主要有:
2005年,国务院以国发[2005]第044号文件形式,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纲要》第七部分科技体制改革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在谈到推进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时,进一步强调推进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
为了贯彻党的*全会提出的“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落实*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市20*年-20*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沪府发[20*]49号)的要求,积极发挥诚信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不断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终实现“诚信*”的建设目标。现就加强本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位置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加强*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和*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认真落实“科教兴区”发展战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大力弘扬“创新贵如金,诚信重于山”的精神,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深刻认识到诚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是打造“财富*、智慧*、绿色*”的重要基础,是把*建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市民生活放心区和实现*的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明确目标,坚持原则,高标准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市《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市20*年-20*年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紧紧围绕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以开展各类社会诚信活动为基础,以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为核心,以培育信用服务行业为重点,加快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资源整合以及信用需求培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20*年,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体系建设要深入推进,信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完善公务员工作诚信考核制度,促进信用产品在公务员考核、人才招聘、政府采购、公共财力招投标环节中使用;加强政府部门承诺和服务内容的诚信考核,特别是政府重点工作的考核。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企业自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档案;建立区属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信用管理岗位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等。个人诚信建设:推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库,并逐步扩大个人信用报告的业务范围和个人信用产品与服务种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和评估机制;开展信用评估,推动信用产品在经济和监管活动中的使用;建立社会信用约束机制,惩戒失信行为,组织诚信宣传和普及教育活动,优化诚信发展环境,逐步把*建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和市民生活放心区。
20*-2009年,基本形成相应的信用制度,有效地对信用行业进行规范管理,使信息管理和征信活动做到有章可循;扶持和培育规模型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既有权威的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又有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行为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的企业群体,信用服务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环节;基本形成较为活跃的信用市场需求,信用系列产品在政府监管、社会中介和企业交易等各种社会、经济行为过程中得到广泛使用,信用交易和信用消费在诚信体系的支撑下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制约机制,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和假冒伪劣等不良行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制约”的局面,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主流和社会规范,“诚信*”框架基本建立。
到2010年,基本建立满足市场经济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社会诚信体系。
加快推进本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确立市场规则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社会诚信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规范、有序地开展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信用信息的整合、加工和信用产品的开发、服务,必须交由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来实施,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的市场配置和充分利用。
(二)长远规划,分步推进。要贯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借鉴其他地区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区实际,周密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分阶段稳步推进。
(三)应用先导,社会参与。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与本区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政府部门带头先行,金融行业要重点推进应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鼓励应用信用信息,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授权第三方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开展信用咨询服务、信用等级评定等,并将有关信息纳合征信数据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共同推进。
三、明确任务,精心组织,确保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
(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信用管理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本保障,信用管理体系是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确开展的必要条件。必须抓紧完善信用管理制度,法制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和制订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归档及使用管理规定,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必须加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征信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指导推进工作,协调公共信用信息的依法公开和共享,加强对个人和企业联合征信活动的监督管理,支持联合征信机构和其它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征信业务,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实施;协调各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对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给予必要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优惠或方便性规定,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投标、中小企业贷款、监督管理等方面给予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对拥有及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要在授信额度、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促使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逐步走向规范。
(二)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行业信息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支撑。各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机构要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下,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建立针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行为的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积极参与*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使诚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及时记录到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待共享平善后再逐步纳入市征信服务系统。征信管理和档案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研究制订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条例和措施,逐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联合征信服务机构要开辟信用调查渠道,鼓励各类组织机构向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用信息。各类企业和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要增强“信用为本”的意识,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做好信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查验自身的信用记录。鼓励重点企业和国有企业设立信用主管和信用管理制专职部门。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行使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行业服务的过程中,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留下的“痕迹”,实行归档管理,并按照规定,把依法可以公开的与个人和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向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联合征信服务机构可向掌握信用信息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机构采集,也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收集方式,归集个人和企业信息用记录。尤其要将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违法犯罪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录纳入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记录,也要纳入区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鼓励企业主动提供自身真实的信用状况,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扩大各类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信用产品的使用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关键。各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对信用产品的使用作出必要的制度性安排,先在政府采购、公共财政项目招投标、公务员考核和录用、各类先进评选中使用信用报告,再逐步向登记注册年检、行政事务审批、资质认证管理、小企业贷款担保以及金融、保险中的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和租赁等领域中延伸。
(五)做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和社会性的工作,要发动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机构要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大力开展诚实守信知识的教育,广泛开展社会诚信的宣传,加大舆论、社会监督力度,增强社会各阶层的信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相关培训机构要按照统一规范标准,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信用知识讲座和专业岗位培训,促进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领导,扎实推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协调发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以客户赊销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工作,加快应收账款周转速度,控制企业经营风险,提高资金运营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用管理控制环节主要包括:信用资料收集与管理、赊销关系的确立、信用风险评估、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核定、客户信用执行监控、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商账追收、责任考核等。
第三条 释义
本制度信用管理范围包括应收账款和发出商品业务。
应收账款是指对外(包括关联方)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其他原因,应向购进货物、接受劳务或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销售款和应收票据。
发出商品业务,指已办理出库单,货已发出,但当月未开具正式发票的业务。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国药集团承德药材有限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负责,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部经理协助信用管理工作。
公司信用管理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牵头,经营部门需参与配合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职责
财务部是公司信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基本职责是:
一、信用管理职责
(一)制定、修订公司信用政策;
(二)搜集、整理和分析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三)客户评级及授信管理;
(四)客户信用履行情况监控及分析;
(五)跟踪催收措施的落实和销售回款情况;
(六)协助经营部门,对违约赊销客户采取法律手段追讨账款;
(七)提供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建议;
(八)为销售人员及相关部门进行信用管理知识培训等。
二、财务管理职责
(一)为计算客户的基础授信额度提供前期的交易情况及回款记录;
(二)负责公司整体应收账款的登记、核实与统计;
(三)每月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并提供给信用管理人员;
(四)定期出具客户应收账款对账单,通过业务人员与客户核对。
第七条 经营部门职责
(一)收集客户基础资料,填制、归档《客户资信档案申请表》(附表1);
(二)提出赊销客户信用申请,填制《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核定表》(附表2);
(三)定期更新客户信息资料,必要时申请修订客户信用政策;
(四)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并负责催收,将应收账款差异和客户经营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信用管理人员,对其他异常情况及时告知有关人员。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八条 信用预算管理
针对不同客户类型、不同经营业态,在信用评估标准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相关指标,实行信用风险总体额度管控。
每年年初,财务部结合预算指标,会同经营部门共同商定各经营部门本年度总体信用额度,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他赊销客户分别确定信用额度总额,作为本年度信用政策核定和调整的参考基础。
第九条 赊销客户分类
赊销客户依据客户类型分为医疗客户、商业客户、工业客户、零售客户、其他客户;
如有赊销客户出现类别交叉认定的情况,需与实际业务经营情况结合确定客户分类及对应客户授信政策。
第十条 信用期限管理
信用期限,也称信用天数,是指公司给予客户的最长赊销期限。
赊销客户信用期限依据客户类型和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客户所属业态特点及公司下达经营部门的相关预算指标,综合评定客户信用情况,确定客户的信用期限。
第十一条 信用额度管理
信用额度,也称授信额度,是公司给予客户的最高赊销限额。
(一)授予客户的信用额度总额应依据公司下达的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销售收入、应收账款余额等的预算指标和具体情况确定。
(二)对商业客户信用额度的控制应严格参考客户的注册资本、经营规模、协议执行情况及经营风险等情况制定。
(三)首次发生业务的客户(非营利性医院除外),建议采取款到发货形式。如需授予客户信用额度,需压批(一批次)回款,且首次发货额度不得大于50万元。
对于首次发货需大于50万元的销售业务,需经营部门在《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核定表》(附表2)备注中重点说明原因,通过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信用管理涵盖发出商品的跟踪管理
发出商品发生之日起90天内应开具正式销售发票。对于超过90天期限仍未开具正式发票的发出商品销售业务,由经营部门提交《发出商品未按时开具发票说明表》(附表5)审核申请,说明未开具正式发票的原因及预计开具发票时间,并由财务部审核风险,如已超过客户信用期限,依据超信用审批流程处理。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客户信用档案
收集客户信用资料进行客户管理是进行信用管理的工作基础。客户信用资料档案由三部分组成——客户基础资料、客户授信资料和客户财务资料。客户信用资料档案必须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一)客户基础资料的收集和建档
经营部门销售人员负责收集销售客户的基础资料,并提交给财务部。客户基础资料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邮编、隶属关系、法人代表、税号、开户行、账号、证照情况、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付款方式等。
(二)客户授信资料的收集和建档
财务部负责收集和管理客户的授信资料,客户授信资料包括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的申请和批准文件。
经营部门销售人员负责提交销售客户的授信资料申请。
(三)客户财务资料的收集和建档
财务部应收账款管理人员负责每月账务处理客户的销售金额、回款情况,并提供应收账款账龄、预收账款、发出商品等数据。
财务部负责对超期应收账款表单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归集。
第十四条 客户信用核定
经营部门申请授信的客户,必须经过公司首营客户合法资格审核。
经营部门应据实填写《客户资信档案表》(附表1)和《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核定表》(附表2)全部信息,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审核,财务部人员依据公司客户赊销信用标准,结合公司整体信用额度指标、客户资质具体情况和销售客户外部资料等,审核信用额度及信用期限,报送总经理审批。
未经信用核定的客户,不允许发生赊销业务。
第十五条 客户信用调整
信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客户的信用额度、信用期限需根据实际销售、货款回笼情况和客户的最近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回顾,每年至少集中调整一次。
经营部门可根据客户实际经营情况,随时申请调整赊销客户信用政策,但应在赊销客户未出现超过信用的情况之前提出。经营部门据实填写《客户信用额度/信用期限调整表》(附表4),经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结合评级结果及客户实际情况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调整执行。
当客户出现异常应收账款、严重拖欠货款等情况,则需随时调整信用额度、信用期限。
第十六条 客户超信用审批
赊销客户在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内可以销售,对超过信用额度或信用期限且未办理超信用审批手续的客户,经营部门要控制或停止发货。
需申请客户超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审批的,由经营部门填写《客户超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审批表》(附表3),阐明超限原因,经部门经理和分管领导审批,财务部根据该客户以往回款周期及信用政策相关规定,审核超信用理由,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针对超信用部分给予临时信用政策,由信用管理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对该客户解锁,方可继续销售。
业务人员对所负责的赊销客户应逐笔跟踪回款,对接近回款期限的销售单据,应尽快催收,避免出现超信用情况。
如由于特殊原因对客户拖欠货款未及时跟踪,在业务系统中开具销售小票当日出现超信用情况,将依据超信用审批流程执行,对于审批中涉及的相关领导无法审批的情况,财务部认可电话请示确认方式,审批通过后方可继续销售。
受药材业务经营市场性质影响,对于药材销售中存在的验收时间较长的问题,给予三个月缓冲考核期,销售出库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单据,三个月内不考核信用期限。经营部门应尽量缩短药材验收时间,避免产生应收风险。
在药材业务总额控制范围内,一批次发货额度较大,且在回款周期内需多次发货的情况,需提前提交《客户超信用额度/信用期限审批表》(附表3),在备注中说明特殊处理原因,并取得业务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通过,方可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信用执行监控
(一)信用日常监控
财务部根据客户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实时监控授信客户的合同签订和发货,对于超过信用额度或信用期限的客户进行分析,通知业务人员;对违规行为及时提醒,必要时报告相关领导。
经营部门和财务部应设信用监控职能或专人负责客户的信用管理工作,于每月末就应收款项余额进行对账,并对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对近信用期限或信用额度的用户,由经营部门依据账龄分析表预计超信用情况,及时通知收款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降低回款风险。
(二)信用定期监控
财务部应牵头组织各经营部门召开应收账款清收会议,对逾期应收账款逐客户落实清收措施和回收时间。
财务部每月月初出具上月赊销客户信用执行情况表,供经营部门及时了解客户回款情况,关注并跟踪异常回款,及时处理。每季度公司赊销客户信用执行情况及分析报告,对上一季度客户销售回款情况、信用额度执行情况、超信用期限情况等进行分析,供经营部门全面掌握客户经营情况,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
财务部应根据客户销售量大小及回款情况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客户每半年填制往来询证函,交由经营部门发往客户进行函证,并负责限期催收回函。如有不符,财务部配合经营部门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经营部门每月应与赊销客户核对应收账款余额,如发生应收账款余额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通知财务部,连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差异。
第十八条 风险预警
经营部门应及时收集客户信息,向财务部快速反馈,并与财务部共同对客户实行跟踪管理,识别风险客户。如果出现不利因素,应立即开展调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不良后果的出现。
风险客户定义:
公司内部收集到的信息反映:共有客户同时出现拖欠状况;无正常理由突然大量要货;客户应收账款严重超期,货款回笼不正常等。
公司外部收集到的信息反映:客户管理层重要岗位的领导者或员工集中离职;客户持续或集中大批量解雇员工;外部负面报道或客户内部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负面评价增多;与客户企业往来的最重要客户产生重大诉讼或法律纠纷;客户的合伙人或股东之间产生极大的矛盾或争议;客户的主要经营者出现负面信息(如经济或健康出现较大问题)等。
第十九条 合同风险控制
经营部门对客户的信用管理要求应在合同中体现,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拟订合同条款,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回款期限、回款奖惩和支付方式;发货时,应尽快取得客户确认,采用送货销售的业务应取得客户签收的收货回执,并妥善保管,必要时作为催收货款或法律诉讼依据。
第二十条 人员交接风险控制
出现销售人员调离情况时,销售人员应对客户信息、应收账款对账情况、已销售药品客户库存情况等信息全面交接,经营部门需及时书面通知财务部和财务部调整催收责任人,并将新销售人员对应客户情况提供财务部更新系统信息。
销售人员离职需首先填制《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附表6),供经营部门归档备查,然后依据人力资源部相关制度及《员工离职交接单》内容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销售人员离职交接内容:
(一)销售人员离职时,除要配合接任者熟悉、开展工作外,必须将其经管客户联系资料、应收账款、已销售品种客户库存情况与接任者交接清楚,签署《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附表6),方可办理其他离职手续。《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附表6)由交接双方、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参与确认。
(二)经营部门经理会同离职业务人员和接手业务人员拜访客户,将应收账款(含发出商品)确认函和更换业务人员的通知交予客户,及时更新收账信息。如通过对账发现客户应付我公司金额与我公司应收金额不符,或由于单据问题等原因造成应收款不能核销等情况时,离职人员、接手人和部门经理应会同财务人员核查原因,明确差异原因后,需确认差异解决办法及责任人,并书面报告业务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和财务部复核确认。
(三)经营部门经理提交客户和业务人员对应关系调整情况,包含客户名称、原业务人员名称及所属部门、现业务人员名称及所属部门,书面通知财务部调整客户人员对应关系,同时通知财务部根据对应管理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应收账款责任人员。
(四)离职人员将所负责客户的应收账款确认函全部收回,并出具已销售品种客户库存明细后,离职人员填制、签署《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附表6),经财务部复核,接收业务人员签字确认,经部门经理监交,分管领导签字,《销售人员离职交接表》和所附单据一式三份,离职人和接手人各一份,另一份经营部门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远期应收账款控制
(一)对延迟付款的客户,财务部应对可能导致客户违约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信用等级的降级处理;对恶意拖欠货款的客户授信额度调整至零,对其采用即时清结的方式或列入黑名单,必要时委托第三方追款或运用法律手段讨回欠款。
(二)对于销售量下降的客户和回款期延长的客户,经营部门应及时缩紧信用政策,以免过多占用本部门资金额度。
(三)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营部门应提供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公司领导审批,财务部做相应账务处理后,继续保留追索权,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经营部门连同财务部对于拖欠时间较长的应收账款(包括发出商品),应取得书面催收函证,并保存记录,避免超出诉讼时效期限;对难以催收的账款,应及时连同法务管理部门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减少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行销售收款责任制。经营部门经理对货款催收有管理责任,销售人员为货款催收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应收账款相关考核依据公司各经营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经营部门、财务部的工作流程时限及收集、填写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七章 附则
一、信用缺失问题原因
导致一个社会信用缺失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如道德因素、制度因素、文化因素以及转轨时期的特殊原因等。
(一)信用缺失的历史原因。信用危机的出现是体制转轨的伴生现象。我国正在建立的市场经济是在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渐进的方式催生出来的,必然经历相当长时间的转轨时期。在这个时期中,许多计划经济的习惯行为尚未革除,成为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一个抑制因素。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经济活动建立在执行和完成计划上,经济活动遵守的是调拨式权利规则,信用在计划经济时期缺乏生长土壤。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为一个全国范围的单一企业。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自己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辅手段,而且信用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被严格禁止。社会上只有一种信用,那就是政府信用,这使得民间社会各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实际上非常淡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虽然进行了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但由于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没有人真正为失信行为承担代价。不少国有、集体企业仍把银行借款和发行债券的资金当作国家资金使用。企业和银行的产权改革都未到位,大多数国有企业仍然要靠银行信用维持,而“企业和银行都是国家的”等观念仍然占据一部分人的头脑,这必然导致企业信用恶化。
(二)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几乎涉及各个领域的300多部法律、800多部行政法规和30000多个规章,大致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法制格局。但是,由于缺乏经验,立法水平偏低,尚未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专门法律、法规,如征信法、催收账款法、信用交易法、个人数据保护法、公平报告法等都未出台,有的还尚未列入立法日程;同时,处罚条款弹性太大,就每一具体信用环节中具体问题的规定并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对失信构成强有力的约束。特别是对失信行为人的刑事立法几乎空缺,对一些失信者缺乏制裁办法。
(三)缺乏权威征信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征信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是一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发挥着信息披露、信号传递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规模的、统一的、权威的征信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信息无法真实、快速、及时地传播,制约了信用市场的发展。首先,信用信息资料的获得存在困难。大部分信用数据集中在银行、工商、海关、法院、税务等政府和业务部门,没有向征信机构和公众开放,导致个人和企业资信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足。其次,缺乏深入的高级信息。征信系统已经掌握的客户资料项目十分有限,信息仅仅停留在表面层次。再次,数据收集成本较高,征信公司步履维艰。由于我国缺乏信用信息开放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一些政府部门和业务机构没有开放其拥有的个人资信数据。有的即使开放,也是有偿开放,收取的费用也较高,制约了征信市场的发展。最后,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收集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导致信息数据储存、更新和分析的速度、质量受到制约,影响了个人和企业征信的快速发展。
(四)市场主体缺乏对信用的发现、甄别和防范能力。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往往难以通过另一方所表现出的信息来甄别其相应的信用状况。这种能力的匮乏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监管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没有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不能保证真实性和准确性,信用状况也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评估,导致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现、甄别和防范非常困难;一方面由于市场主体自身素质和知识结构的限制,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甚至有些主体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导致信用甄别的疏漏。比如,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企业缺乏信用管理制度和专业的信用管理人员,既没有建立全程信用管理模式,也不重视信用风险防范,难以对信用级别低的客户做出明确的甄别,必然增加企业的信用风险。
(五)我国政府的信用问题。政府还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政府直接进入市场,过多干预经济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思想严重,在不同程度上破坏了政府行为的规范性、统一性和公平性,地方政府的信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不仅会影响人们对政府的预期值,还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产生恶劣的传导作用,即政府的信用缺失会诱致企业与个人的信用缺失。如果政府不能做到诚信,市场主体也会加以效仿,无信行为将受到鼓励,从而导致社会信用滑坡。
二、解决我国信用缺失问题对策
信用问题是关系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根本性问题,尤其在扩大内需和加入WTO的经济背景下,解决信用缺失问题就更显紧迫和突出。完善的市场经济离不开发达的市场体系、完备的市场规则和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规范和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关键是各市场主体能否诚实守信,关键在于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是否成熟和发达。结合目前我国信用缺失问题和国外信用管理的先进经验,提出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信用法规体系。信用缺失是个综合的社会问题,要想改善我国信用状况,必须依赖法律的保障。在商品社会中,由于市场竞争主体都具有趋利性的冲动,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加以监督和制约,要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自觉地遵守市场信用,自律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建立和健全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强化市场经济的法律约束和法律规范,是维护市场信用秩序的基本保障,是经济活动的规则要求。为了使对社会主体信用状况的评价、奖惩与监管等有法可依,为了使人们在守信方面有章可循,就要科学地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确定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信用原则,规定各社会主体失信的政策或法律界限、失信必须受到的制裁类别与程度,从而为人们的信用行为提供明确的底线。
(二)加强政府在信用风险管理中的监管作用。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旨在建立一种适应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软环境”和新秩序。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一定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包括指定或者特设政府部门对相关事务进行专管。通常,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政府各部门如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大多从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出发,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管理相应的信用活动,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管理全国信用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信用管理的目标与内容,并明确一个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管理和监管职责。
(三)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信用缺失的一个关键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就是建立企业的信用信息系统。一方面要建立企业资信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信进行收集和登记;对企业的信用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企业的资信级别;政府应通过立法为信用评估机构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评级、服务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要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网络化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信用网络,把不守信企业记录在案,并通过系统和媒体向社会传播,使所有的信用渠道都向不守信企业关闭,使其无法继续进行不守信的经济活动。
[ 关键词 ] 金融危机 外贸企业 信用风险 现状 防范措施
一、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遭遇出口信用风险现状
国外客户具有高信用度是我国外贸企业一直持有的观点,然而,在2007年金融危机的考验下,这一观点如今被许多人所怀疑。以2008年为分界线,从这一年开始,我国的中小型外贸企业接二连三的被国际进口商拖欠货款、赖账,导致我国的中小型外贸企业出现许多出口坏账以及频频发生出口报损案件,并且这种情况在逐渐的扩大,使我国出口外贸企业面临严重的损失。
如今,在我国,放账的形式被我国超过80%的外贸企业使用到对外出口业务中,通常在交货90天、120天甚至150天以后欧美国家的卖方才会付款,这些暴露出来的坏账相对于总体坏账来说仅仅是凤毛麟角。这些坏账对于原本就已经资金紧张的中国外贸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不仅会使商业银行对外贸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更会使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资金链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据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上半年,我国外贸企业信用保险索赔量激增。仅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就在全国范围内共接到出口信用险索赔案件报案有936宗,金额达2.34亿美元,同比增加108%。其中,美国市场报损案件202宗,同比增长31.2%,报损金额1.05亿美元,同比增长235.6%,占报损总金额的44.8%。众多中国外贸企业已日益感受到美国进口商潜在的付款危机,收汇安全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据发改委公布的数据,2008年前10个月,已有67000家中小企业倒闭,其中大部分都属于出口部门,这种严峻的形势严重影响我国中小出口企业发展和开拓国际市场的信心。
二、中小外贸企业应对出口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1.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
中小企业的客户信用管理需符合其自身特点及现实情况。中小外贸企业要设置独立于销售岗位和财务岗位的信用监理,建立自己的信用政策,确定信用期间、信用标准和折扣政策等,规范信用管理。
中小外贸企业的客户往往由业务员各自掌握,既容易造成客户资源的流失,也无法建立必要的客户管理信息。因此企业应由信用监理负责客户的档案管理,对往来客户建立档案,搜集储存客户信息。在交易前,信用监理负责客户的资信调查,可通过企业自身掌握和了解客户信息,也可通过国内的公共贸易或商务机构、我国驻外使馆商务处、银行和保险机构、专业资信调查机构等多种渠道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和了解客户经营情况、资信偿付能力。信用监理根据客户的付款情况及相关信息,通过客户信用分析进行信用评估,确定客户信用等级。企业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从而最有效地扩大销售,降低交易风险。
2.注重结汇方式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涉及到付款时间、成本费用和信用安全等方面。外贸企业应根据出口业务的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交易和交易条件,综合考虑和评价客户的资信能力、合同金额的大小等因素,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以保证安全结算。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收汇风险相对较小,但这种结算方式手续繁杂,银行收取的费用较高。使用信用证时要合理设置销售合同和与信用证有关的条款,包括装运港、装运时间、价格条款等。但是在日常贸易活动当中,进口企业通常比出口企业更有话语权。进口企业经常会制定一些条款来规避风险,比如“软条款”,这些软条款极大地增加了出口企业的风险,因此及时识别进而有效防范信用证中“软条款”非常的重要。在把握不准风险的情况下, 最好与客户协商采用预付款或部分预付款与部分信用证相结合的结汇方式, 即使在价格上稍做些让步, 也要确保货款的安全。根据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结汇的方式,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规避风险比赚取利润更重要。
3.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中小外贸企业业务人员进行应收账款的跟踪管理,按时与客户联系,督促客户及时付款,重视货款到期日之前的监控工作,减少发生账款逾期的可能性,防患于未然。企业的财务部门在建立规范科学的应收账款明细账的基础上,还应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定期对应收账款账户进行检查,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并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共同分析逾期账款的原因,寻找最佳处理对策,落实催收责任人,督促和帮助有关人员积极催收,发挥财务管理的监督功能,同时应将应收账款回账率指标纳入到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中。
一旦应收账款逾期,必须按照企业的信用管理规定,采取各种措施追收账款。在自行追讨账款无效的情况下,及时寻求专业的账务管理公司的援助或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进行海外账款的追讨,切不可拖延有效的追讨时间,造成账账。逾期时间越长,追讨成功率越低。当逾期时间为一个月时,追账成功率为93.8%,当逾期半年时成功率急降至57.8%,当逾期两年左右时,成功率只能达到13.5。
参考文献:
[1] 苏隆中,王海涛:中小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分析及管理 [J]. 国际贸易问题,2006,(10)
[2] 蒋剑丰,陈曦:金融危机局势下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的出口之路 [J]. 现代企业教育,2009,(04)
关键词:中美 信用制度 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2-0012-03
在信用体系的建设层面上,以美国为代表的相关发达国家早已经将这个实施并完善,而对于我们中国而言,在这方面的具体落实上还依然处在起步阶段。在国际上,公认的影响信用环境的因素主要是四方面,他们分别是该国的实际情况,经济发展的状况,久远的历史存在性以及文化的多元性。在经济相对发达的美国,该国的社会信用就较为完善和成熟,而在中国这种差异性就是比较明显的。
在信用制度层面上,我们将中、美的一些实际情况进行相关性的的比较,则会发现这种差异性主要存在四个方面。
一、在信用概念的内涵方面,存在很大的理解差异性
在美国,信用与商品的大量生产和销售有着直接的紧密联系,而且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也是与信用息息相关的。这样做的好处是,正面信用的积攒会对交易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而负面信用也会对失信人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这也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更会让信用理念在人们心中形成一个新的高度。
1.在借贷理念上,这种变化是根本性的
在莎士比亚的一些戏剧中就有很多的体现,例如Polonius曾经给他儿子的建议是,“最好不要成为贷款者和借款人,因为前者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但钱收不回来而且还丢掉了朋友;而对于后者来说,情况更为明显因为节俭的美德会因此而消失。”而现在的美国,像莎士比亚所说的情境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因为不论是借款人还是借债人,他们都已经学会了财务杠杆的使用,这样做的后果是可以更为聪明而有技巧的处理借贷之间的问题。
2.在消费理念上,这种变化也是根本性的
在十九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有很多昂贵的商品就已经采用了分月付款的形式,例如钢琴、缝纫机等;而在那个世纪的第十年开始,首先使用这种方式的是汽车的销售,这样恰恰对消费信用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从现在美国的消费情况而看,消费信贷已经变成了一种主流方式,我们从很多文献的记载上也可以达到这样的结论,例如零储蓄现象,这个情况在美国已经持续了很多年,这更是向我们证实着美国经济的拉动主要依靠的是消费需求的程度。
3.在信用风险上,这种变化也是根本性的
从传统的角度上来看,贷方所理解的需要成本以及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的防范风险是信用方面的,导致的后果是信用交易的弃置。但是现在,信用和风险被看做是有价值的商品,而且他们还被一起出售。在整个信用环节里,有很多部分组成,这不仅仅包含了信用评级公司、金融担保机构,还有很多许多与此相关的专门企业。
4.在破产的理念上,这种变化也是根本性的
在以前的美国,大部分的人都把破产理解为是令人耻辱的,这是事业终止的一种标示。但是从目前来看,被很多美国人所接受的是,破产只是战略的合理转移。
对于信用的理解,在我国还存在很多的误区,例如大家普遍的认识是衡量个人品德的唯一标准是信用。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我国将长期停留在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在这样的时间内很多与信用有关的理念都有较大的误差,例如借贷理念、消费理念、信用风险理念、破产理念等,除此以外计划经济在这也有很多的显现。在对GDP的贡献率方面,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消费需要相对较低,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也是不明晰的,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人们思想观念上的很多差异性,例如在国内,很少有人会接受消费信贷和借钱消费等这样的思想。而大多数的人更喜欢用现金交易的方式。而在现代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作为特殊商品的信用产品具有两个基本作用,其中一个是是具有价值,而另外一个是具有使用价值。
二、在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度上,存在很多的差异性
在美国国会中,存在一个秘密委员会提出了新的看法,他们认为真正的可以起到保护政府秘密的方法是最大限度的减少了这些秘密的的数量,所以在日常的信息公开中,我们通常可以看到以下三个显着的特征:
1.在信息的公开层面上,存在着立法的保证性
在美国有很多法律都可以保证信息公开性和透明性,例如《信息自由法》、《美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在这些法律中的核心都是怎么处理好三种关系,主要包括:如何处理好信息的公开性与国家秘密的保证之间的问题,信息的公开性和企业商业机密保障性的关系,还有信息的公开性和消费者隐私权的保障性关系。处于法律的规定及基本框架的范围内,信用服务公司可以通过正当手段获得很多的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相关信息,而且还能够将它们加工为信用产品。
2.在基础数据方面,政府施行的是补偿性的开放政策,并合理的支持相关增值服务
而对于一些并没有向社会公开企业内部信息数据的企业,在将这些信息提供给信用服务公司时政府部门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信用服务公司在获得相应的信用数据后就可以构建相关的商业数据库,而这种优势是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处理数据库的所采用方法是筛选,这样可以通过加工生产信用产品使相关信息有所增值,是信用服务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美国政府向信用服务公司所提供的数据信息资料主要包含:工商注册、税收、统计、法院、商务活动、FDA提供的药品与食品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3.可以多渠道收集与信用有关的信息
在美国,政府可以对信用服务公司提供很多的信用相关信息,但是不包括政务信息,公用事业、行业组织、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信用服务公司均可以使用这些收集的信息。从而使这些信用信息更加的公开化、透明化和迅捷化,这也是推动信用服务向现代服务行业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一些相关信息公开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首先,法律上缺乏对信用数据的获取及使用方面的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政务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的如何区分和界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如何界定企业相关信息与商业秘密,如何界定消费者的相关信息与个人隐私,所以对于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应用就造成了一些困难。其次,相关的政府政务信息利用效率并不高。政府的不同部门中有大量的与信用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和数据主要分布的部门包括:工商、税务、外贸、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部门,而且这些相关的信息90%以上是在政府的相关部门的数据统计中,并且这些信息数据在政府各部门之间并不流动,对外也并不公开,这样造成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一点得不到应用。最后,现在并没有公开企业和消费者的相关信息。现在绝大多数的企业不会向其他企业和部门其相关数据,而且有很多企业会向工商、税务提供一些虚假的信息。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全国各地个人和家庭的收入情况并不清楚,而且消费者信用记录等相关数据也相对较少。想要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现代信用制度,那么现在最需要做的也是最先应该做的就是如何妥善处理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
三、信用服务企业的市场发育程度不同
在美国信用服务体系中,虽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企业,但是我们从整体的角度出发,就会发现不少企业存在以下特点:第一,可以简称为三性,即公正性、中立性以及独立性,对于服务企业来说,这种信用是无形资产的很好表现形式;第二,存在很高认识程度的市场,它会将客户群仔细的分析并将它们以稳定的方式处理;第三,在信用产品方面,具有较高的制造能力,而且产品创新上也是不断持续的。在美国,对于大型信用服务公司来说,商业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很正常的事;第四,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都是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这样就会在技术创新上出现垄断的利润。正是因为这样,在世界范围内,很多信用服务行业都以这种行业标准作为自己的模板。
因为我国的信用服务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过于短暂,所以存在着下列一些问题:一是,相对较短的发展时间,这就意味着现在我国对于市场还是很不成熟的;二是,在信用服务的独立性、中立性方面,政府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三是,因为小量的的客户群体,所以商业数据库的规模化也没有形成;四是,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不肯能做到全方位和准确性,这主要是因为仅仅在上海这一区域内才有消费者的信用情况;五是,在生产能力方面,信用产品的表现还是相对较低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差异性,例如在产品的种类上以及服务水平的层次上。
四、在失信者的处理方面,相应的惩戒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在美国信用制度上,对于失信者的惩戒也很需要的。对于这种机制的分析,我们可以主要从三方面入手:
1.对于一些失信行为,例如在交易中或经济生活中所存在的情况,我们可以将这种行为转化为失信方对全社会的失信。关键的问题是将这种行为,按照法律的形式进行保留,这就会让失信者为此付出很多的代价。
2.在处罚方式,可以从经济和劳动两方面入手,最有利的保证就是详细而有执行力的相关规定。
3.要和司法等方面联合起来处理问题。对于严重失信的行为,在美国都是有很多的法律来规范的,更有甚者可能会受到终身监禁的制裁。
以我国目前的形势来看,详细而又规范的机制并没有形成,这就会使失信者依然活跃在社会的层面上,对人民大众的生活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所以我们需要做的是从根本上治理这种失信的现状,而想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处理方案。
对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而言,我们都应该知道这个工程是很需要时间来处理的,而在这期间基础性工作也是必须做到的。通过将我国与西方的很多实际情况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了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需要的是一种推进式战略。具体做法就是以政府的大力支持为依托,运作的方式需要的是市场化的,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建立起信用管理体系,而且将资信公司建立在各条件都具备的大城市。
在信用制度中,产权制度的逐步建立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条件。在这种模式下,守信者和失信者的待遇是完全相反地,前者会因为自己的一些行为而得到该有的回报,而后者却会因自己一些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所以,对于企业产权的改革,我们需要改变以前的“多级法人制度”的状况,只有这样才会真正形成公司的治理结构。
就我国现在的情况而言,对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产生很大影响的方面主要有两个:一是,相对很不完善的有关法规和法规;二是,在信用数据方面,很多资信公司都不能取得。向全社会公开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是建立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而且,世贸组织(WT0)在信息公开化方面的相关规定也是这规定的。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获得和使用过程中必须要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这样就严格的规范信用中介机构和组织的行为。国家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还应该制定失信约束和惩罚的相关机制和法律,这样就可以促进和监督信用企业行业的规范发展。
一些发达国家的信用立法工作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所以对于我国信用立法的推进工作,主要考虑在两方面开展:首先应该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早的构建信用中介机构相关制度的框架,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规定;其次,应该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例如出台《信用报告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制定基本的制度框架,这样可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的良性发展。
一些发达国家的信用数据的采集和使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问题。我国现在在征信数据使用及信用企业管理方面并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和规定,主要是因为数据的开放程度相对较低,而且,很多的信用相关信息封闭在政府的各个相关部门和机构中,外界获得的信用相关信息较少;另外,而且一些采集和共享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政府对各个企业均有很强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所以会有大量的企业相关信用数据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的主要部门包括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法院、海关等部门,信用调查和咨询企业在短期内想要构建社会化的信用管理体系,需要政府各部门给予大力的支持和协调,这样就会使得政府各个部门的大量信用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就会促进信用行业的发展。在各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各信用企业间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在建立信息管理时,各部门之间不应该相互争夺局部利益或推脱责任。
在将来我国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会出现极大的增长。由于这中信息资源是国家、企业经济安全和发展的基础,必须积极迅速的培育国内的资信服务公司,使国内的资信服务公司在竞争中逐渐发展。而且,可以使资信服务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组建起大的集团公司,逐渐提升信用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这样就可以应对在加入 WTO后来自国际著名资信机构的挑战。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逐渐进步和发展,国内资信行业也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趋势,快缩小与发达国家资信行业的差距。所以,政府中的各个部门应该加快办公和信息管理电子化的进程,将网络信息技术作为信息化的基础,将各类信用信息提供给信用企业和社会上的各个行业。信用中介服务企业应该应用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构建高质量的信用信息行业内及企业内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行业内的信息共享网络系统,加快产品的创新,为各行各业的信息需求者提供所需的信息服务。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企业征信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已经有170余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规则体系,对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经过10余年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距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差甚远。可以说,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企业失信行为大量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企业征信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因此,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已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征信的作用及行业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征信概念的界定
征信(CreditChecking或CreditInvestigation)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具体涵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行业分工的角度看,征信对应着有关信息产品的收集、加工和生产,而不强调信用管理咨询或顾问服务。资信调查服务(CRS-CredtReportingService)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业服务机构(即通常意义的征信公司)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帐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
(二)征信的产生及其作用?
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于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其成立的初衷是向贸易双方提供对方背景和资信信息服务,防止交易双方相互不信任和诈骗行为,减少交易摩擦,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征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则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二战后,一些国家经过经济恢复时期后,到60年代普遍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国内外贸易量大幅度增加,交易范围日益广泛,企业征信的业务量也随之迅速增大,从而进入了大规模信用交易的时代。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征信服务业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运作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对各国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企业征信服务无论对于国家宏观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还是对于企业微观信用管理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没有完善的企业征信服务,企业间的信用交易行为就无法顺利进行,也不可能建立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在经贸活动中,地域差异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合作双方互相不了解情况,信用状况信息的不充分给交易双方带来许多麻烦,也给一些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使得社会交易成本上升,一些企业吃亏上当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委托一个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对合作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咨询,可以使交易决策更有依据,从而保障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企业征信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能够增强企业间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二是有利于建立企业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三是有助于为企业的交易和信用管理决策提供信息和评估支持;四是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资信信息方面的支持;五是为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三)征信行业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
自从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在伦敦成立至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经过发展,各国对企业信用行业的管理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模式。具体来说,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对企业征信服务行业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登记。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全国数据库和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这种模式以欧洲一些国家为代表。?
第二种:以征信公司的商业运作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如美国,全国的企业、个人征信公司、追帐公司等基本上是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经过100多年来的激烈竞争,形成了目前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邓白氏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系统,全方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商业征信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业信用研讨与教育、出版刊物等,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及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
第三种:以银行业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以日本为主要代表。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向会员银行提供企业及个人的征信服务,同时会员银行有义务如实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广泛存在一些商业性征信公司,对社会提供企业信用调查服务。?
以上几种企业征信发展和管理模式,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信用较发达的国家,企 业普遍都重视信用,注意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以此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
二、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现状及运行特点
(一)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产生与发展?
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业在我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经过近10年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我国对外贸易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一些外商利用我国吸引外资的迫切性,损害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突出表现为我国外贸企业出现大量逾期应收帐款不能收回的问题。为了规避外贸中的信用风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将国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服务引入我国,首先由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与国外著名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合作,为我国的外贸企业提供其海外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服务,这对我国外贸企业更好地了解海外企业的资信状况,减少外贸交易中的各种信用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自1990年以来,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在与国外著名资信调查公司合作的基础上,开始向海外客户提供我国企业的资信调查报告,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起步。?
1992年底,我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公司——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在商业征信服务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即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由政府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此后,国内又陆续成立了一些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形成了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新的竞争格局。?
目前,我国国内企业资信调查专业服务公司大体有三类:一类是中资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目前有40多家,以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中商征信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第二类是外经贸系统、国家统计系统和国家工商管理系统以及各商业银行系统所属的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有关机构;第三类是已进入我国的外国征信公司,如邓白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台湾省的中华征信所、香港城市顾问有限公司等,均已在我国大陆设有分支机构,并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一些国外征信调查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占有我国国内企业征信市场的较大份额,具有了相当强的竞争能力。?
(二)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特点
1.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的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是在政府驱动下(当时是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直接支持和领导下)起步的,但是目前的企业征信市场上,各征信公司均采取商业化运作方式,不同类型的征信公司均是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资信调查报告。一些行政机关下属的征信机构,在业务运作上也基本采取了市场化的方式。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市场化运作模式已经基本形成。?
2.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
虽然目前国内企业征信市场上有数十家各类征信公司并存,但是从业务数量和征信规模来看,经过几年来的激烈竞争,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相对较高。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台湾省的中华征信所在大陆的分公司——中领公司等几家公司已占据了全部市场份额的80%左右,其他各种类型的公司占市场份额不足20%。另外,部分商业银行自身开展了对贷款企业的征信,并相应成立了自己的征信部门,也占有征信市场的部分份额。?
3.企业征信市场的开放度已比较高?
在对企业征信服务行业机构准入管理方面,政府按照信息咨询企业的标准进行工商注册管理,而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技术准则、行业标准等方面迄今为止没有出台任何管理规定,仅在业务归口管理方面指定由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负责。而且,政府对该行业实行了比较宽的开放政策,即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的外资机构准入方面没有任何特别的控制,只是在业务管理上,国家统计局对外资企业征信公司进行规范,规定只有国家统计局授予涉外企业调查许可证的公司才可以开展企业资信调查工作。?
4.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企业征信类公司的总体规模普遍较小,从业人员较少而且素质参差不齐。几家规模比较大的征信公司,其年营业收入也仅有1000万元左右,这和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10亿美元左右的规模相比相差甚远。如邓白氏公司1998年实现产值21亿美元。另外,我国企业征信机构从业人员较少,最多的公司也仅有上百人,通常为几十人,有的征信公司仅有几个人,而且这些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比重不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制约因素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企业征信无法可依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各种法律法规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应运而生。但针对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仍然相当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市场行为方面的法律或法规。在政府开放必要的企业资信信息和数据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从而制约了社会信用数据开放的进程,使得政府在开放信用数据方面无法可依。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
(二)信用数据的封锁已成为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瓶颈?
从国外征信行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征信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该国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合法的征信公司所取得。这些信息和数据的来源包括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法律机构、公用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等。在一国范围内,征信公司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完成企业资信调查报告和个人资信调查报告的数据,是保障该国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遵守WTO贸易规则的需要,我国过去的封闭式的企业资信信息环境已经逐步有所改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从征信信息源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征信公司能够初步取得相对完整的企业资信数据,并形成质量可以被委托企业接受的相对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有60万家我国企业的资信数据达到一定质量标准并被收入到“世界数据库(WorldBase)”中,但是这距我国的1000余万家工商注册企业数目还相差很远。?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银行等政府和业务部门,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数据直接来自于企业。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公司开放数据情况来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数据向社会开放,但开放的数据不完整,目前只有企业注册数据的开放,企业年检数据还没有开放,而且各地区工商部门开放的程度也不一致。另外,有些部门的数据是有偿开放的,这虽然是必要的,但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在现行的数据管理体制下,目前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一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的渠道获得;二是通过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获得。而通过政府渠道获得信用数据又有以下几种情况:向正式开放企业信用数据的政府部门获得;各征信公司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向合作部门获得相关数据;通过私人关系从政府部门获得。?
总体上来说,我国企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对我国企业征信行业造成了很大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信用数据收集困难,导致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描述被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征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市场不公平竞争日益严重,破坏了征信行业的市场秩序。有的征信公司利用自身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的特殊关系,可以低价地、顺利地获取相关信用资料,而有的征信公司却没有这种“天然”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3.数据收集成本较高,征信公司步履维艰。由于我国缺乏信用信息开放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一些政府部门和业务机构没有开放其拥有的企业资信数据,即使开放,收取的费用也较高,这造成了数据收集成本过高,造成征信公司盈利微薄,步履维艰,制约了征信市场的发展。?
造成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封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很难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二是社会信息系统发展滞后,征信数据资源缺项太多,收集和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经费不足;三是国有企业众多,占经济比重比较大,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一些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较强,不清楚应该开放何种数据;四是征信数据资源被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垄断,客观上制约了征信数据的开放;五是征信数据的市场价格难以把握,导致了信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
(三)行业自律不足,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
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征信行业尚没有行业协会,行业内缺乏自律机制。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制定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如征信报告格式标准、数据库建立标准等)和执业规范,保障整个行业的利益等都不能提上日程,严重制约了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
四、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但发展企业征信调查业,强化企业的征信意识,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征信行业还比较落后,企业在交易中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企业自身的信用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的监控和约束。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
(一)加快有关企业征信方面的立法工作?
参照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我国在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二是尽快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从长远考虑,它可起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经营环境、预防并惩处违法犯罪的作用。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应该明确规定,何种商业银行的数据可以开放,商业银行数据的取得、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商业银行数据商业化的原则界定,数据商业化的经营方式等。制定新的信用立法,首要的应该是出台“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新的立法应该明确,企业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另外还应明确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
(二)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在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是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而不应参与主办征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征信服务的中立、公正、客观的性质。具体来说,政府在促进征信行业发展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
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如部分国家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2.对企业征信行业进行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的制定等内容。根据企业征信行业的特点及国际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政府对企业征信行业的行业管理不宜介入过多。企业征信行业是一个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从其性质上来说,该行业属于信息咨询行业,服务对象仅限于委托企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调查分析报告仅供委托企业参考,不构成公众投资决策的依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征信行业在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和人员准入)方面应该是开放式的,可以按照国家对信息咨询行业的管理和规范方式进行工商注册及年检。而在行业技术标准及执业规则等方面,政府主管部门(目前为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
(三)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是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关键
企业资信数据库是企业信用信息搜集、信用记录的一种重要形式,按照用途和信息内容的不同,企业资信数据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资信数据库、企业信用(付款)记录数据库、坏帐数据库(黑名单)、往来票据拒付数据库等。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机制,即守信用的企业在数据库中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可以帮助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大其市场交易中的无形资产,并由此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二是惩罚机制,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各数据库的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收集到的企业失信情况记录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在数据库中,使失信者接受社会惩罚。?
从企业资信数据库的开放情况来看,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如英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其“资产负债表”必须能够公开索取,并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企业财务报表向社会开放。另一种模式是政府不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但企业自愿将自己的信用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这类国家以美国最为典型。在美国,没有专门针对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及企业征信数据的立法,当征信公司要求一个非上市公司提供其财务报表时,被调查企业可以向征信公司提供其所要求的数据,也可以拒绝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在征信数据开放和扩大信用交易额的选择中,企业一定倾向于前者,因为企业希望将自己的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希望客户了解自己,以便扩大信用交易。根据国外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的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认为,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库应该分为三个层次来建立。
1.政府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
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资信信息。为促进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以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这些政府部门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政府组建的这些数据库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但是价格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此外,政府管理部门也应当根据企业征信需求建立一些专门的企业征信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例如,日本通产省专门斥巨资建立了“海外企业数据库”,记录每个与日本企业交易过的海外客户信用信息资料,专门供日本商社在对外贸易合作时查询使用。?
2.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
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在同一个行业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资料较为集中,因此,以行业为主形成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征信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在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方面,各行业组织(协会)应承担起建立本行业内企业资信数据库的职责,如轻工协会、冶金协会、纺织协会等。由于行业协会一般来说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在国外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中,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是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的。例如,在某个细分的行业内的企业中建立“信用交换机制”,凡是加入该组织的企业,均须将自身的信用资料及有关的信用记录提供出来,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信用资料的权利。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非会员开放。?
3.征信机构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
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企业征信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些机构由于要给客户提供规范的资信调查服务和信用评估服务,因此,其建立的资信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较快的特点。目前国内各征信公司均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需要可靠的数据来源和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征信机构有能力建立一个满足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的资信数据库。因此,对征信公司自身而言,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投入,扩大自己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有关数据。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目前没有设置信用管理局这样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而且将来也没有必要专门设立这样的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成立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协会显得特别迫切。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
(五)惩罚机制的建立是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罚机制,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的惩罚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
就征信行业的惩罚机制建立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企业的不良信用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本报告为“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系列报告之二
一、疏导和管理并重,积极防范票据融资风险
(一)发展票据市场,做大市场规模。
在全国中心城市区域票据市场发展的基础上,吸收更多的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加入票据市场,建立面向所有金融机构及企业法人的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系统。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范票据融资业务,减少操作风险。
衔接《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未对票据贴现等融资行为做出专门的司法解释,而《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作为一种贷款方式。事实上票据关系与贷款合同关系的法律权利存在很大差异,应尽快解决这一冲突,统一法律规范。同时,进一步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对票据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操作加以限制和规范,从法律角度减少操作风险。
(三)积极创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票据管理。
一是加大票据防伪技术含量,改进承兑汇票操作方法和程序。针对银行业传统的“凭印支取”审核办法已远远落后于电子化发展的步伐的现状,建立银行印鉴预留库,实行票据业务自动化处理。二是建立网络票据业务,发展网络查询认证系统。摒弃目前通过电报查询等为主要手段的检验票据真伪的方式,在电子联行或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基础上,建立承兑汇票转让电子查询网络系统,对每笔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录入系统,在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通过电子查询网络系统进行查询核对,有效杜绝假票和“克隆”汇票行为的发生。
(四)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建设和制度落实。
一是开展风险教育,使业务人员熟练掌握真假票据的不同特征和犯罪分子的各种作案手段,不断提高业务人员风险防范技能。二是商业银行要把票据业务纳入贷款管理范畴,在办理业务时要按贷款的原则和程序,对企业信用情况,承兑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对业务经办、审查、监督依责设岗,制订出一套出票、登记、查询的较为规范且操作性较强的规程和制度,进行风险监测管理,确保票据真实性、交易真实性和资金安全性,同时定期组织业务自查和互查,杜绝各类隐患,纠正违规行为,保证票据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五)依托银行同业公会组织,建立票据风险联防网络。
一是实行系统内委托照票。通过同业公会协调,各行之间票据查询可实行委托照票付手续费的方式完成,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又有效确保了票据真实性。二是建立社会信用管理系统,重点支持信誉好、效益佳的企业。通过同业公会组织,建立辖内守信和逃债企业信息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一批产品有销路、经营效益好、信用级别高的企业实行主办行管理,鼓励开展票据业务,实行系统内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联合抵制不守信企业利用票据业务诈骗银行资金和逃废债行为,维护票据市场的信用秩序,实现票据风险的联合防范。
二、加强监管,促进票据融资的规范发展
(一)将银行承兑汇票纳入银行信用规模总量控制范围。
应按年度确定一个控制额度,按照区域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县、市、省逐级核定地区票据融资总量,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体系加以监管。
(二)加强对票据业务合规性监管,规范票据市场秩序。
加大宣传和指导检查力度,强化对不规范办理票据业务的查处力度,对无法证实交易真实性的票据,严禁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和再贴现,加强对票据承兑行和贴现行票据真实性情况的现场检查,建立对违规票据行为的定期通报制度和处罚制度,切实维护商业票据的信誉和流通秩序,防范票据风险。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监管。
银行经办人员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是银行票据诈骗屡屡得逞的根本原因。应重点加强商业银行相关内控制度及人员的监管,对没有认真执行账户管理规定,无原则地放宽开户条件,为企业随意开户,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不按规定审核票据,不坚持复核制度;发案后遮遮掩掩,只顾追回损失,不及时报案等违规操作要严肃查处。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Abstract: The quality detection takes the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an idioplasmic quantity control method, is a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rveillance system’s important component, the examination report is judges the project quality fit and unfit quality the important basis. Has the pivotal status in the constructi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science examination, must grasp the project quality examination the related knowledge and the management, the safeguard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quality.
Key words: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quality detection
随着经济发展和施工技术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已涌现了大量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和具有综合使用功能的综合性建筑物,几万平方米的建筑物比比皆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也不少,这些建筑物的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诸如后期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停缓建,已建成可使用部分需投入使用,以发挥投资效益等。投资者为追求最大的投资效益,在建设期间,需要将其中一部分提前建成使用,规模特别大的工程一次性验收也不方便等等。同时随着生产、工作、生活条件要求的提高,建筑物的内部设施也越来越多样化。建筑物相同部位的设计,也呈多样化新型材料大量涌现,加之施工工艺和技术的发展使分项工程越来越多,因此,工程质量验收检测工作尤为重要。
1检测中存在的问题
在行政垄断的市场环境下,不是通过提高检测质量和服务等正当手段来参与竞争,而是通过垄断,牺牲行业整体利益,捏造虚假数据、收受红包、吃请篡改数据,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检测人员大部分是单位及上级领导亲属,而非专业人士,还有人用假职称、假资格证书,部分人员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均达不到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制度不健全,工作质量难以保证。这些严重扰乱了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整个检测行业的地位及信誉度都造成了极大危害,导致严重的质量问题。
2认真做好检测工作
2.1搞好检测人员业务培训
建立严格的检测人员岗位培训体系是提高检测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机构和高校,编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大纲》、《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习题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检测单位根据全年培训计划,有计划地组织人员参加培训,参培人员可根据总的培训计划提前做好培训内容的准备工作。通过考培分离,提高了授课质量,杜绝了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形成了检测人员自学之风,检测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参加培训人员的学历、素质也在不断提高。
2.2建立检测信用档案
良好的信用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包括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业绩、检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行为记录等。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是对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是健全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检测市场秩序的治本举措,也是检测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全面建立检测机构信用体系一直是我们工作的一条重要主线。
完善检测信用管理,建立诚信获利和失信惩戒机制,发挥信用管理调控市场的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质量检测信用好的单位,扩大其社会信誉度和知名度。使信用好的检测单位享受到诚实守信带来的好处,使信用差的检测单位体会到失信带来的社会、经济成本的增加。将检测单位的信用作为资质就位、业务增项和行业评估、评比的重要依据。对信用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现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的检测单位,坚决要降低等级和清出目录。引导检测单位提高技术水平,增强检测单位的综合实力。
2.3驻点现场检测
用改革创新的思想引领全面工作的开展。我们先后在重点工程中,选派了优秀的试验人员、投入了先进的设备,设立了驻点试验室。现场试验室的设立,方便了委托单位的委托工作,参建各方能够及时了解到试验结果,为工程施工的进度提供了便利。协助委托单位编制检测方案,方便委托单位做好取样检测方案的编制和委托送检工作,协助委托单位编制取样检测方案。我们工作的主动,促进了委托单位见证取样检测频率的落实,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通过参与近百次的现场抽检工作,为监督部门保证了样品的真实性,使试验人员了解了现场施工的进度状况和质量要求,为工程质量把关做到了心中有数。
2.4检测管理系统化
管理信息系统是企业组织的管理及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各种问题而集成了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工具。包括硬件技术、软件技术、通信和网络技术、Internet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通过信息的纽带重新得到了整合,经营策略得到解放。管理信息系统突出表现为组织的扁平化,流程规范化、工作分散化等方面。
全面实施检测远程监控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积极开展检测远程监控。建立专人值班制度,通过监管平台从视频和检测数据两方面对全省检测单位进行网上监管,实时、随机检查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单位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总站监管平台,实现对本地区检测单位的动态监管;实施检测数据结果与质量监督部门联通工作。将各工程的检测数据结果及时传递给质量监督部门,各检测单位要自觉接受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测数据检查。
2.5建立人员量化考核体系
量化考核是对每个岗位人员工作都有量的规范,按完成量的多少进行奖励分配制度,起到奖勤罚懒,调动工作积极性的作用,是实现按劳分配的重要措施。在当前企业基础工作普遍不太强化的情况下,制定各类人员的量化考核标准。有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分配制度、办法,并严格考核兑现。按照岗位工作量的多少和好坏,进行奖励分配兑现。量化标准的完善和考核制度的配套使量化考核有了可能,要按职责设置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量和工作标准,按一人多处或一岗多人的要求,对每个岗位进行分类。我们把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了分类管理,按资历、学历和职历的综合条件,设立了十个评定等级,分类处置、实施考核。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们开展的市政项目的特色特点,保证了技术人员的梯次结构,优化了人员队伍。强化了廉洁自律、职业操守的诚信教育。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采取了检测人员廉洁自律公开承诺、外检工作回访书、定期电话回访等措施,保证了廉政工作的有效开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6加强检测试验建设
工程类别的多样化、建设单位的多元化、施工技术的集成化、使用产品的工厂化等决定着必须提升自身的检测能力。我们围绕市政建设特点先后增加了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塑料管材、检查井盖、土工合成材料等6个市政大项和43个参数。通过增加检测项目和检测参数,使我们的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提高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加强检测机构的内部管理。根据设定的权限,通过计算机方便地掌握检测工作动态,随时了解单位内部的情况,使单位生产管理工作处于受控状态。加强检测与监督间的工作互动。科学开展检测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意识。
2.7推行见证取样制度
质量检测数据是质量控制和质量评定的依据。要改变质量检测方面的粗放型行为,坚持科学性和公正性。认真执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计量工作的管理。严肃查处提供假试件、出具假报告的行为,保证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积极采用新科技,提高质量检测的准确性。
完善检测培训工作,做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基础工作,加强检测工作交流,组织行业考察学习。通过多种方式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和检测水平。
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营企业 内控制度 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我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在给一家拟上市民营制药企业进行有关内部控制的诊断后,发现该制药企业在管理层面和业务流程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在管理层面上:第一,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由董事会监督,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管理层从未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也未起到监督作用。第二,未设置风险管理部门,也未制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第三,在人力资源政策中,未明确关键岗位应实行轮岗制度,也未定期对各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的适应性进行评估。第四,未制定信息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第五,法务部未见有法务工作人员上岗,也未正式开展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第六,审计部未见有审计人员上岗,也未正式开展内审工作,同时,按该制药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审计部由财务总监直接领导,而不是直接向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汇报工作。
在业务流程方面:第一,未明确财务管账工作责任人,管理层也不监督财务管账工作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第二,未建立贴现审批制度,而是由领导口头审批后执行;对于已贴现或已背书的票据未进行备查登记,建有支票登记薄,但领用人签字记录不完整。第三,采购部经理任期长达6年之久,未实行轮岗;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的对账工作,如果供应商不主动发起,企业则不主动对账,且未留档。第四,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岗位频繁换人,且资产管理员离职时未进行任何交接工作。第五,存货的成本核算不准确,不能准确划分在产品与产成品的成本;货物收发管理不到位,如货物签收单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凭据的留存不完整。第六,费用核算口径不规范,未严格区分各子公司、各部门的所属费用,且对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未按项目号进行归集。第七,针对投资等风险较高的交易未制定系统化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也未建立相关的授权体系。
二、加强拟上市民营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思考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诊断所反映的问题在民营企业中普遍存在,因此,对于有上市计划的民营企业,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在进行内部控制建设时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完整的组织及岗位责任制,明确划分企业最高管理层、部门管理层、基层业务人员以及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存货、固定资产、费用、财务报告编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业务分工和完整的作业程序规定;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规定、票据管理制度、单证收付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集中体现“四个明确”,即:职责权限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明确;财产管理的范围、期限明确;组织形式明确。
2、设置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有效运作
在组织机构的建立中应特别引起注意的是,不能使某一部门拥有过分集中的权力,应当使权力适当分散,形成互相联系、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格局。职能不相容的部门应分立,如企业采购部门、仓库部门、财务部门、生产部门共同对采购业务分环节把关,比由采购部门独立办理业务发生差错的可能性小得多。因此,组织机构控制机制中的执行系统与监督系统、决策系统与实施系统等必须实行分离,使之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理的组织结构。
3、建立内部审计控制机构
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又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内审制度的完善是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同时,内部审计还能为改进内部控制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为此,要合理定位内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的要求,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之下分别设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审计部的地位应高于其他职能部门,在业务上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在行政上对总经理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关键词】销售业务;内部控制;收款
一、我国中小企业销售与收款的管理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不断增加,在竞争中为了赢得主动,除了要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外,还要运用赊销方式来扩大销售。在当今中国,商品与劳务的赊销、赊供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基本特征。而商品、劳务赊销的结果,一方面扩大了企业产品的销路,增加了产品销售收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又形成了一定的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
二、中小企业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风险
在中小企业中,销售与收款是企业经营活动非常重要的工作,其基本包括6个环节――市场推广、销售合同谈判和签订、客户服务、发货、开具发票确认应收账款、收款。销售与收款环节中,收款是最后一个环节,体现前面环节的成果,如果前面各环节出现舞弊风险,将会给收款环节留下财产损失风险。同时销售业务质量的高低可以完全体现在应收账款的变化上,从财务上看,会计科目应收账款的借方反映销售额的多少,贷方反映货款回收的多少,余额则反映没回收的货款还有多少,所以如果销售与收款的风险发生了,最终会体现为企业的财务风险。这些风险体现在:
(一)销售政策不当
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往往会以销售量作为工资、资金的考核依据,没有把应收账款回收率纳入考核体系。在签订销售合同前也没有与客户进行详细的业务洽谈、磋商或谈判,关注客户的信用状况、销售定价、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
(二)合同签订不规范
合同签订的目的是确保双方对未来的安排能如期实行,实现预期的利益。由于合同签订的不规范,销售定价不合理,结算方式选用不当;未充分考虑异常情况等,会导致以后的经济纠纷甚至诉讼,无疑会使一方或双方的目的落空。
(三)货物发运不仔细
企业销售部门并未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相关销售通知。发货和仓储部门对销售通知没有进行审核,并未严格按照所列项目组织发货,不能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企业没有进行销售退回管理及分析销售退回原因,没有及时妥善处理。
(四)票据不合理
企业并未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如虚开发票,更改凭证金额,虚计销售收入;无证无账或票据不一致;销售凭证保管不严,销售发票随意涂改;撕毁票据,盗用凭证等。
三、减少企业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风险的建议
为平衡占领市场和赊销风险,保证应收账款的合理占用水平和收款安全,降低财产损失,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合理的管理办法,加强销售与收款中各环节的风险管理。
(一)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为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企业应当注意:接受销售订单、收款应与发货职能相分离;批准赊销、开出发票和收取货款的职能相分离;销售和收款应与记账相分离;填制发票人不能同时复核发票;办理退货实物验收的人员必须同退货账务记录人员相分离。
(二)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企业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上的审批程序:在销货发生之前,赊销已经正当审批;未经正当审批,不得发出货物;销售价格、销售条件、运费、折扣等必须经过审批。
(三)销售控制制度
企业应当加强市场调查,合理确定定价机制和信用方式,灵活运用销售折扣、信用销售、代销和广告宣传等多种策略和营销方式,促进销售目标实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企业销售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开具相关销售通知。
1.做好销售环节内部控制,制定长期销售预测和年度销售计划根据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应充分考虑其市场占有率和存在的风险,结合历史的、现有的市场状况、企业自身状况、竞争对手状况、顾客的状况、营销政策及发展目标,结合市场调查的统计,对未来的市场情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长期销售预测。
2.进行风险控制,应当建立企业风险防范机制,并采取措施以保证其正常有效地运行。要建立筹资、投资等财务活动的科学决策程序,既保证企业经营者的权威,又应充分发挥专家的智慧和科学程序的监督作用;建立企业财务风险跟踪监督机制,对每一项重大的筹资、投资活动及现金流量等各种财务风险进行不间断的跟踪,要保证随时了解和掌握。
3.折扣与折让是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的抵减项目,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对多数企业来讲,给予客户一定的折扣是相当普遍的销售行为,因此企业应当制定较为详细的折扣政策或规定。
(四)建立确认制度
建立确认制度要求销售人员做到及时取得客户的收货确认函和收到发票确认函,并及时对这些原始凭证进行编号,由销售部门负责专门整理,将发运凭证按顺序归档,避免对方恶意拖欠或货物丢失,造成公司损失。由收款员对每笔销售发票开具销售账单后,而由另一位职员定期检查全部凭证的编号,并调查凭证缺号的原因。
(五)建立内部核查程序
有内部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人员核查销货业务的处理和记录,是实现内部控制目标不可缺少的一项控制措施。如想要得知登记入账销售交易是否都已正确估价,需要将销售发票上的数量发运凭证上的记录进行比较核对;想要知道销售交易的记录是否及时,需要检查开票员所保管的未开票的发运凭证,确定是否包括所有应开票的发运凭证在内。
(六)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和控制机制
在签订销售合同以及办理销售发货的业务环节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控制环节就是客户信用评估。规模到了一定程度的成熟企业纷纷建立了客户信用评估控制程序,制定企业的信用政策、确定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并建立了独立于销售部门的信用管理部。
(七)建立舞弊案件举报制度
为了预防各种舞弊行为产生,企业也会建立特别的舞弊案件举报处理规定。企业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设立了一个舞弊案件举报中心,设置公开的电子邮箱,接受来自企业员工或外部相关单位及人员的举报。
参考文献:
[1]陈霞.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12)
关键词:征信;法律障碍;法律对策
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交易风险丛生的直接根源。彻底消除现代社会市场交易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是有效防范和规避市场交易道德风险发生的根本途径。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才能真正消除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大幅降低市场交易的成本和提升市场交易的效率,确保市场交易的安全。
一、我国征信业发展存在的主要法律障碍
(一)监管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不明确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直接规范征信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缺乏效力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而且,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统一的征信业监管法律体系?2003年,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授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也是国务院唯一批准设立征信监管部门的部委。2008年7月,国务院又在新“三定”方案中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具体权力与义务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如受《行政许可法》的制约,人民银行对对征信机构行使准入管理仍然存在法律障碍(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在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系下,征信数据源至少与商务部、工商总局等8个国务院部局有关,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个部局的监管权力与义务的情况下,将导致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协调效率低下。
(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未建立
目前,我国征信数据库建设滞后,标准不统一,信用数据分割和封闭严重。据调查,我国目前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信息资源分散,且未实现共享。如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质检部门建立了企业质量信用网络。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一些地区、部门信息公开仍然不够及时、准确、全面,信用服务机构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银行信用之外的信息,难以形成全面的征信数据库,更未能形成有效、权威的产品和服务。而且征信机构信息不能共享,造成信用信息系统重复建设过多。
(三)征信市场主体无法律定位
目前,我国没有就征信机构和征信业务准入问题制订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有些地方性法规虽然就征信机构准入做了要求,但大多数要求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200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以金融业标准的形式出台了5项征信业务标准,但行业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对征信机构没有任何的法律约束力。这样造成进入征信市场存在法律风险障碍。
(四)失信惩戒法律机制缺乏
当前社会失信行为非常普遍,金融活动中,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商业行为违约等现象广泛存在,由于没有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这些失信者的道德、法律和经济成本太低。导致银企之间、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缺乏信任,束缚了经济发展。
(五)征信范围法律界定不严
一是征集范围不明确。哪些内容应该归集、哪些信息不应该归集到信用信息范围,目前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征信系统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一般只限于企业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信贷信息,企业的税务、质检等信息均没有归集进来。同时,哪些信息属于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应该归集到信用信息范围没有明确。目前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等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中予以了规范,但没有出台专门法律,效力不足。对于公民隐私权,也没有专门的隐私保护立法,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其内涵和外延,《宪法》中没有确定其法律属性,部门法中没有对隐私信息的范围、隐私保护措施做出具体的规定。如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宣布将个人的手机缴费情况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范围,由于广大社会公众对通信运营商本身的诚信质疑,从而引起强烈反对。
二是信息报告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除了金融机构在授信时要求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还有哪些主体可以查询信用报告,查询时应该履行什么手续目前没有明确规定。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但其法律效力层次太低,这使得征信机构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保存、披露、使用等各环节都可能与信息主体的权益发生冲突,对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权构成潜在威胁。
二、法律对策
“完善征信系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法律缺失”。美国先后颁布了《隐私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信息自由法》等十多部相关法律来规范征信业的发展。我国目前有关征信的全国性立法至今仍是一片空白。因此,亟待建立和完善征信法律体系,从法律层面建立健全以下五大信用机制,为征信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鉴于目前征信数据分散的现状,建议建立“央行主管、部门配合、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尽快制定《征信法》或《征信管理条例》。
1.明确央行的征信法律监管地位及各项职权。目前,世界各国的监管体制主要有两种:一类是以央行为监管主体的征信监管体制,如德、法等国;另一类是多个部门共同监管的征信监管体制,如美国等。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我国是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目前为进一步推动征信业健康发展,在《征信法》中应明确人民银行的监管地位。同时,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赋予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能。一是明确职责。在《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增加一项规定:“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二是明确监督检查权。在《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规定:“执行有关征信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是明确行政许可权。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条对征信业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批准征信机构业务的准入、变更、终止。”四是明确行政处罚权。按照第七章第四十六条处罚规定或单独规定一条解决。
2.明确其他部门在征信管理中的权力与义务。如在明确工商等各部门有一定的行业征信监管权时,明确央行有权利要求其报送其采集的工商企业信息。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借鉴我国的反洗钱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工作。
3.明确征信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从国际社会看,各征信国家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和信用报告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在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起了极大的作用?应当切实加强征信行业协会建设,立法规定其法律地位,并授予其适当的监管职能,以利于促进征信业行业自律机制的尽快形成。
4.建立健全对征信业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媒体、审计、
监察、司法等社会力量对征信企业的外部监督作用。
(二)完善信用信息征集机制
征信法律制度建设必须面对的是征信机构征信权和被征信人信用权之间的博弈,而这场博弈的均衡点在于对征信权的规范。
1.完善个人信息征集法律制度。在法律上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主体和范围,严格限制征集、使用与法定、约定和宣示目的不符的或不必要的信用资料;(2)规定个人信用信息使用的范围与目的;(3)规定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的程序;(4)确立个人信息数据主体的保密权、利用权、知情权、纠错权、司法救济权等权利体系。
2.完善企业信息征集法律制度。目前应主要明确界定非上市企业信息公开的范围及非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的方式、信息征集程序、征集范围及救济方式。
(三)完善征信机构运行机制
借鉴中国注册会计师有关制度,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规范征信机构准入、运作和管理。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对征信机构的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建立各类中介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
(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收录非银行信息,不仅有利于商业银行了解企业、个人信用状况,防范信贷风险和扩大银行信贷,也有助于促进企业、个人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讲诚信,促进其他领域的诚信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形式扩大信息共享。同时,对影响信息共享的关键环节统一技术和业务标准,促进信息共享。
(五)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制度化的鼓励机制,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享受优惠和便利。例如,对被评为“信用村”的“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小额农贷无需担保的措施。又例如将干部的信用档案,作为提拔、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对失信行为制度化的联合惩戒机制。如对失信企业、个人银行采取联合行动,拒绝进行贷款支持。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课题组.《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经济研究参考》[J],2002,(17).
[2]吴国平.关于征信立法中几个重大疑难问题的探析[J].学海,2005.(5).
[3]缪曼聪.加快征信立法明确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能[J].中国金融,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