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9 16:44: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考试目的
测查考生掌握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的程度,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1.工程建设程序
2.全过程工程咨询
3.工程总承包
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
四、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1.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准则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3.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4.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方法
2.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工作内容和策略
3.建设工程监理费用计取方法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六、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实施程序和原则
2.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七、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八、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方式
3.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九、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及主要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职责和要求
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1.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2.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4.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5.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
十一、国际工程咨询与组织实施模式
【关键词】 工程监理;安全监督;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颁布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为安全监理提供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南,明确了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中必须承担安全监理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履行好工程质量监理的同时,掌握安全监理工作现状,明确安全监理的职责、程序与内容,履行好安全监理的职能。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拆建等有关活动,主要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一、安全监理工作的现状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在安全监理工作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往往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而工程监理人员也习惯于以“三控”为中心开展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并没有把安全监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监控,只是把安全监理放在质量控制的12项工作内容中的其中的1小项,而且监理公司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这种现象在国内监理行业内普遍存在。
近几年,来建筑物倒塌、大桥垮塌此起彼伏,有的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有的已经投入生产使用后发生;有施工质量问题,也有的是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如2009年6月汉阳德康居小区发生的化粪池基坑坍塌,导致l死2伤的重大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具有监督责任的监理方对这些工程建设没有从安全、环保方面进行有序的监理,未尽到安全监督之责。针对目前安全监理的现状,作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首先必须在思想上加强安全监理的责任意识,扭转重“三控”、轻安全的观念,明确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落实。
二、安全监理的职责
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要实施从始至终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控制,并实施主动控制,具体来讲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重点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计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包括:(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2.对于所有进场的施工机械进行认真核验,对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
3.审查上岗人员资格。即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督促施工企业雇用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的一线操作人员。
4.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动态控制。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5.在每周的监理例会中,要增加安全内容,对下周施工部位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一步强调,进行预控制。如发现措施不得力,或人员存在问题,应认真整改,严重时要求停工,以实施主动控制。
三、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
在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能否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这是目前建设监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施工安全检查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必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塑造一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对于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从工程一开始,就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即从始至终抓好安全工作。要想处理好这些问题,就要求监理人员掌握大量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各类施工机具安全达标指标和安全操作措施等。作为安全监理人员,工程开工前应尽早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成立施工单位的安全自检系统,要求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必须由施工单位按安全监理规定的程序提供自检报告和报表。施工单位的自检人员对保证安全施工起着重要的作用,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随时对施工单位自检人员的工作进行抽检,掌握安全情况,检查自检人员的工作质量。
四、结语
随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已法制化、规范化。工作内容由原来的“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增加了安全监理的任务,任务加大,责任增加,这就要求全体从事监理业的人们充分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内容,加快完善知识,调整心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必须把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严格按规范、标准要求实施安全监理工作,不能有丝毫懈怠。
参考文献
[1]党智勇.浅谈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建筑安全.2000(5)
关键词:工程监理; 安全责任;法理研究;
2003年,由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它在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涉及到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此外,各地方政府和各行业部门也陆续地出台了一些关于安全监理的内容的法规。所以,从工程建设的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影响程度逐步加深。如《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就规定了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而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第六十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北京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也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职责包括审核查验职责、安全检查职责、督促整改职责。
1.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一系列研究
中国在工程建设方面高度重视对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着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7条规定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但由于刑法规定,在上述单位犯该罪时,应受刑罚处罚的只能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该罪的主体也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而工程监理单位要想触犯该款,除非故意要求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有损工程质量的设计、施工活动不监督、不指出、不制止、不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行为。如果监理单位在平时的监理活动中已经多次敦促、反复强调了施工现场的一些不安全隐患,那么,工程监理单位就不应该承担该条的责任。
除此之外,对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一名土建监理员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提起公诉更是莫须有的罪名,因为根据刑法第143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监理人员不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根本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也就不构成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解析
该法律专门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理,其中:第32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35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36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37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38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现实研究和分析
鉴于安全隐患具有复杂的产生和发生背景,一切工程安全事故往往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如果一个工程监理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建设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坚决反对,建设单位也不会同意,以后三方如何协调合作也会成为难题。所以说,许多条例的规定在现实中根本行不通。因为工程监理单位不同于政府机构,其没有执法权,其与建设单位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而且建设单位是甲方,占主动权。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也是建立在建设单位的委托基础上,如果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单位的支持不够,委托走形式的话,工程监理单位很难在现场真正发挥作用。除此之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的因素一般说来是人、机、料、法和环等5个方面,而实际操作的人为因素则是目前引发事故的最大根源。监理能管得住施工企业的管理层,但根本管不住具体操作者。因为有的施工企业本身就存在管理层与基层断档的现象,管理渠道不畅,甚至有些企业在施工现场连专业技术人员都没有,管理人员又不懂行,使施工处在随心所欲的之中,担当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理人员根本无力去履行真正的工程监理工作。
3.结论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者与生产组织者是不一样的。按谁组织生产,谁承担安全责任的基本原则,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权力不足。但是从性质上来看,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它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业主承包工程报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所以,监理单位承担施工安全责任的理由不足。而程建设监理的目的则是力求使工程项目能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建成动用,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员,他不直接进行生产活动,监理单位不是承包商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或保证人,监理工程师只能力求项目目标的实现,而不能保证。所以,要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既没有法律基础,又没有概念内涵,更不具现实意义。在现实工作当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所以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某些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对安全监理责任的规定还真的在执行过程中要好好地商榷一番。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停止或阻止对工程监理单安全责任扩大化的倾向,以保证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健康、持续、科学、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法理分析;研究
对安全监理是否应该纳入监理工作范围,似乎在业界已成共识,其原因很简单,因为施工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是密切相关的,是无法截然分开的,要全面实现项目的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和投资目标,就必须做好施工安全,形成安全的施工环境。关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业内人士在其提法和称谓上仍有所不同,有的人称安全监理,有的人叫做安全监督,也有的人叫做安全服务等等。不管对其怎么称谓和提法,意思基本上是相同的,那就是要求监理单位在对工程实施“三控、两管、一协调”的基础上要增加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既然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范围已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那么,发生事故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应该承担事故的安全责任,一直成为社会和业内人士争论的焦点。
一、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在法律上的认识
从《建筑法》来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但这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57 条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责任人有具体的法律责任规定与要求,在《建设监理规范》的规定中,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也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这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安全责任事故。另外也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刑法》第 137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二、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范围
(1)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工程监理单位为依法履行建设工程中监理安全责任而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发生的工作联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
三、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落实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认真开展《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学习工作; 通过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深刻领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精神实质,提高对安全生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制定监理安全责任措施,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切实提高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能力和水平。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加强对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项目监理机构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要把监理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要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严格落实。
四、监理工作中的难点
(1)安全管理的授权。监理单位要正确选择工程项目,要了解监理的工程工作难度,不能只图经济效益,本身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还承担工程项目,把安全责任寄托在施工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安全管理的授权与委托,不能只停留在业主期望的监工程度上,应采取有效的监督机制,达到安全监理目标任务。业主选择分包或监理单位时应该考核技术能力。
(2)安全管理的到位。安全监理目标任务。从任务的划分来看,可按工程阶段及监理人员职责划分。按工程阶段性可分为:招标阶段的安全监理任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任务;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任务:竣工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安全监理任务。按监理人员的职责划分为安全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安全监理员的职责等。
(3)安全管理的实力。在现阶段监理单位确实面临着许多困难,要摆脱困难,工程监理公司应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加强监理人员责任心并提高专业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素质,加大对涉及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用优质服务开拓市场,壮大企业。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4)安全管理的创新。监理单位应不断学习新的施工工艺和技术,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技术水平,不断创新进取,尽可能的选择先进的安全管理设施与建立可靠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创建样板工程,促进交流,不断提升安全监理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也是企业发展的基本要求。落实好建筑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才能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们要积极探索,下决心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条例,强化安全监理管理工作,杜绝特大事故,遏止重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为目标,真正做好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卫士,努力为我国建设工程的监理做出更大的贡献。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应该说,监理单位承担一定安全责任可以使安全生产更加有保证。但监理企业的定位是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力度不大,监理企业和企业的监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条例》,强化安全管理监理管理工作,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降低一般事故,真正做好建设工程的安全卫士,努力为我国建设工程的监理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 许志涛.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中国电子商务. 2012(11)
[2] 余国洋.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34)
[3] 秦红艳.如何实现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和工程监理的相互促进[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9)
关键词:工程监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存在问题
1、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以及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主要包括:基坑(槽)开挖与支护、降水;人工挖孔桩;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物料提升设备、塔吊、施工电梯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米)、卸料平台;临边洞口;高空坠落;施工用电等等。
2、重大危险源的作用
危险源是危险的根源,是系统中存在的可能意外释放能量的危险物质。一般危险源的构成要素有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对危险源属性的分析,有利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存在量大面广的危险源现状,根据建筑业的施工特点,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牢固树立“重预防、抓源头、控过程、求实效”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把预防的关口前移至施工现场,这对改进当前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许多管理缺陷、落实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并跟踪整改、提高施工现场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监理的职责和范围
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参与建设工程的各有关方,从勘察、设计、建设单位、施工企事业、工程监理、监管单位等都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所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及责任要求,并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其中有专项对工程监理所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必须依法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在过去的建设工程监理中,监理工作的主要对象以质量为偏重,故在安全监理中作为一附带工作来看待,所以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督力度不大,容易产生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个空缺点,现在条例明文规定了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监理的法律地位和它的重要性,以及监理工作的职责和范围。
工程监理的职责,明确对工程依据建设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行为和他们的责任、权利进行必要协调和约束,保障工程建设井然有序而顺利进行,达到工程的质量优、速度快、资金省,取得最大的投资效益目的。“条例”中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中的全过程监理的要求,特别提到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培训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所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它是一项工程实施过程中纲领性文件,是指导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达到预定标准和目标,工程监理单位就应当以人为本,整个的组织设计和专题方案如何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状况,确保施工安全。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视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但普遍缺少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预测和风险评估控制的机制,并且对制度措施的正确贯彻执行也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较多地停留在应付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层面上,制度措施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现场施工安全的管理较多地用“经验”管理,随意性较大,麻痹心态严重,缺少用科学的理论作指导,以数据说话的现场监督管理方式,以至于同类型事故频发,重、特大死亡事故得不到有效遏制。一方面反映也企业管理中的严重失职,制度的虚设现象十分普遍;另一方面说明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型人才严重缺乏,面对新的安全生产要求无所适从。
其次,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管理方针结合起来,没有把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与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体系和预警机制结合起来,没有把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估示制度与整个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而造成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影响了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贯彻执行;二是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缺乏针对性,部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只是一种摆设。不现的建设项目、不同的施工阶段,危险源有很大的不同,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应该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不同的施工阶段公示不同的内容,但是在部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的内容大同小异,缺乏针对性,重大危险源的公示成了一种形式,失去了公示重大危险源的意义;三是措施不具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工地也公示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但是并没有针对存在的危险源制定出相应的措施,一旦出现问题如何解决,也没有具体的负责人对危险源进行监控;四是部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的位置不明显。有的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悬挂地工地的角落,位置不明显,不容易看到,在个别工地,施工人员还不知道工地上存在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更不要说公示的内容了;五是个别在建工地没有悬挂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虽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悬挂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但是在一些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一些项目仍然没有悬挂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5、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防治(对策)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预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降低致最低程度。由于建筑生产活动的复杂性,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需要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建立起一个完整而且行之有效的系统。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和确认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控制先就要解决对重大危险源的正确辨识。2、重大危险源论证是控制重大事故的关键措施之一。一般来说,它是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作深入、具体的危险分析和评价。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进行评价,可以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及其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事件,了解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潜在后果,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3、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论证后,企业应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其中,技术措施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4、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急预案的目的是抑制突发事件,尽量减少对人、财产和环境的危害。一个完整的应急计划由两部分组成:现场应急计划(由企业负责制定)和场外应急计划(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应急计划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技术措施与组织措施。5、强有力的管理和监督对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是关重要的。它是使控制重大危险源的措施得以落实的保证。相关单位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并制定出相应的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以便于检查时有章可循。
关键字:监理单位;行业法律;责任问题
监理单位接触到的法律法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规范一般主体行为方面的,主要有:《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劳动法》、《合同法》、《税法》等。另一类是规范行业主体行为方面的,主要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标准,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本文主要探讨监理单位作为建筑行业的特殊主体,它在行业行为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监理单位的行业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在行业行为中法律责任主要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除属于一般主体行为的单位犯罪外,在具体的监理业务中一般不会构成单位犯罪,监理单位的行业法律责任在《建筑法》第35条和第69条中有明确规定:
(1)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监理单位的行业行政责任:
监理单位的行业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有明确规定,归纳起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时应受到处罚:
(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监理费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0条)。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1条)。
(3)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条例》第62条)。
(4)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条例》第67条)。
(5)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lOO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条例》第67条)。
(6)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工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条例》笫68条)
(7)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条例》第60条)。
(8)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条例》第60条)。
三、监理单位个人的行业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个人行业法律责任既有民事的也有刑事的,主要有:
(1)违反《条例》规定,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条例》第72条)。
(2)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条例》第73条)。
(3)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37条)。
(4)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由建设行政主管总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30条)。
综上所述,监理单位的行业法律责任与监理人员的行业法律责任是相互关联的,作为企业的负责人,不可避免要在利益驱动和遵章守法之间做出抉择。因此,不单是企业领导,包括监理人员,掌握法律责任要点,知道不能做的事情的底线,这样就能规避法律责任的风险。
转贴于
经规定得很明确,监理单位既没有施工单位那样完备的管理系统,又没有法律赋予的义务,因此监理对安全管理不应当有直接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但是这并不表明监理可不管安全,更不能说没有一点关系。说到底,监理是间接管理,是通过对施工单位管理系统的监控,来实现对工程目标的控制。如果没有施工单位,或施工单位没有自己的管理系统,监理就失去了对象,就无从谈起。施工单位管理系统如不完善不健全,势必直接威胁到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这正是监理的用武之地。如果监理对此没有发现,没有警告,没有依法制止,那就是失职。
监理是通过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规章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以及监控系统运行的实施情况来发现问题的。其基本方法是:①审查其程序的完整性,即应当经过的程序不能少:如应经过安全员、工地主管、公司安全科、分管经理的各道程序,应当完整;②形式的有效性,即应当有书面形式的不能用口头形式,时间来不及时事后要及时追补,而且要有签字和盖章手续;③内容的完整性,即本文上述安全管理有可能涉及的各方都要有所交待,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做出解释,说明为什么要这样做?依据和原理是什么?实现的可靠性如何等等,而且内容上不能允许有缺漏。
搞过监理的都有这样的体会:如果施工单位的管理系统比较完善,运行比较可靠,一般差错是可以在管理系统内部消化的,不致于形成问题;如果施工单位管理系统不完善,放松或放任管理,监理即使充当其质检员或安检员,忙死也没用。
所以监理只能说就是监督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如管理失当、失控,监理应当并可以发现而未能发现,发现了未能在职权范围内采取警告揞施,责令其整改或制止,那就是严重的失职,对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当然要负相应责任。
几个具体问题
(1)也许有人会说,现在施工单位管理系统完善的恐怕没有几家,层层转包,以包代管是家常便饭,有时现场根本看不到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上岗证真假难辨,民工没有劳保用品,没有经过上岗培训,没有人对他们进行安全交底,没有起码的安全质量意识,业主又常常不理解不配合,监理是两头受气,难呀!不错,笔者对此也深有体会。然而正因为如此,就更不能就事论事,被动应付。而是要根据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相应的标准来要求和考核。施工单位按规范应当做到的以及合同中约定承诺的事项,如果做不到,监理必须指出。如果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根本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能力,更要提出整改或更换的意见。如果甲方不同意,那监理已经尽到了责任。其实如果监理真的掌握了确凿情况,有理有据,把责任和利害关系讲得很清楚,甲方也不会轻易否定的。故解决施工单位管理到位问题是监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这个问题解决了,全局就得到了控制,出问题多半是偶然因素造成。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安全就从根本上得不到保障,出问题也是必然的。这两种情况监理的责任显然是不一样的。
(2)至于施工脚手架、平台之类倒塌事故,监理有无责任?首先,如前所述,施工用临时设施包括的内容太多了,监理不可能也没必要去一一审查;其次,施工临设是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能力,否则怎么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承担施工任务?临设都不能保证安全,怎么去保证施工安全?第三,重要的临设(如大型或特种脚手,支撑,大型临时建筑等),施工单位自己内部应当经过设计、施工、验收程序,监理在审其施工方案和批准工程开工时,应当审查其程序的合法性和形式的有效性及内容的完整性。如果施工方对大型临设未经内部验收,监理应不同意投入使用。从已发生的事故(如南京10.25事故)看,施工方在临设尚未完工就投入使用了,监理未提出否定意见加以制止,当然是有责任的。但这种责任还是属于间接责任,即应对程序把关不严负责。但这种把关不严,如果没有事先和施工单位串通,就并非是导致重大事故的必然因素,故只应是间接责任,监理一般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施工单位临设的设计和施工进行监理。大型临设也有设计,材料,设备,施工等各方面的问题,如果监理要深入进去,那就无底了。
(3)如何看待建筑工程质量引发的安全事故?如前所述,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可能是设计方面的,也可能是构配件方面的,也可能是设备材料方面的;可能是使用不当造成的,也可能是人为破坏造成的。当然,也可能是施工不当造成的。因此,对质量事故首先要分析原因。如前所述,如果监理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串通,故意降低工程标准;或者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或旁站时,应当并可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当然是要负相应的责任。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就不应承担责任。
(4)社会各界对监理的看法和要求是不是太苛刻了?现在,但凡是工地上出了问题,各方面首先就唯监理是问,包括一些主管部门也是如此,给监理造成强大的压力。监理人员往往觉得有口难辩,很是委屈。从监理在中国出现的那一天始,业内人士就在不断地宣传强调监理的重要性必要性,这当然也是对的。但是如果过了头就有问题了。给社会造成了似乎有了监理一切都完事大吉的印象,似乎过去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都是因为没有监理,有了监理就可以天下太平了似的。有些主管部门也不适当地过分强调了监理的作用,而有的监理单位也“顺着杆子往上爬”,在推销自己时,往往夸下海口,把施工单位说得很可怕,而把监理说得如何重要,似乎监理是解决工程建设问题的救世主。这样一来,就在社会上造成了这样的印象:请了监理就不该再出问题了,出了问题监理肯定首当其冲要承担责任。既然你自己把自己说得这么重要和神通,如今出了问题,你得兜着吧!好在现在有了监理规范,使监理行为有了法定的依据。笔者认为有必要大力宣传监理规范,不仅因为这是国家标准,必须遵循,而且也是对监理地位和作用的界定,对澄清社会对监理的认识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条**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省质监中心)是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受省局委托依法实施**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参与全省通信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条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并依照本实施细则接受质量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条省质监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结合**省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二)负责办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质量监督申请申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具体负责省内和进入**省从事通信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审查、年检、备案的初审等工作。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概预算员)、评标专家等执业资格进行培训、认证、咨询服务和日常管理。
(四)监督和检查在我省境内通信工程参建各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标准、规范和定额等情况,监督检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在工程中使用的器材设备质量及进网许可证的核验,指导省内通信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开展通信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五)组织省级优质工程、优秀设计和优秀施工评审。参加在本省行政区实施的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程验收、质量评定等会议,依法行使工程质量否决权。
(六)参与监督和检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和招、投标工作。负责自行招标单位和招投标机构的资格初审和咨询服务工作。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参与**省内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查处在**省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省质监中心根据**省通信行业实际情况和需要可在省内主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
第六条省质监中心的监督方式重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参建单位及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执行工程标准等情况的监督。工程实体的监督,主要委派相关分支机构和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省质监中心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或违反通信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公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八条从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按信息产业部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7日以前向省质监中心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通信工程,可由省级电信运营企业在年内分两次集中申报。在本省境内实施的跨省通信工程,在向部质监中心申报的同时,必须抄报省质监中心。
所有通信工程都必须在规定时效内申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条省质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用,其计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文件执行,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报出30日之内缴纳(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取),对内部质监机构健全的电信运营企业,将按其应缴纳质监费的适当比例留给企业开展质监工作,专款专用。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省质监中心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开工报告;
(三)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和全套预算表;
(四)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实施监理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六)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
外埠、境外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在**省承包工程的,还须提供市场准入(备案)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省质监中心受理申报后,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将《**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省质监中心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项目审批及质监手续齐全,已确定工程项目编号,无肢解工程及招标中的违规行为,使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符合国家资质管理的规定,并有合法的经济合同;
2.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已经按合法程序实行了招标,无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3.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4.按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合法委托了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干扰监理单位和人员的正常业务;
5.使用的通信设备、器材和备品备件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标志,需要进网许可的必须有进网许可证;
6.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按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办理工程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决算和工程消号,档案部门不得接收工程档案资料。
(二)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单位资质及承包的工程范围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有完整的承包手续及合法的承包合同;
2.认真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无违法分包和转包的行为;
3.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落实,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具有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部颁规范、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做到按图施工等;
5.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进行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进入现场机器具的性能、状态良好,严禁把功能失常的机器具运入施工现场;
6.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验项目的原始记录,且记录真实、齐全;
7.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操作规范;
8.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做到数据准确、竣工资料齐全、图实相符;
9.参与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认真处理工程返修或遗留问题。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已建立、质量责任制已落实;
3.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应与承担任务相符;
4.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齐全;
5.是否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6.除有特殊要求的例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工程用材料、设备的供应商;
7.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为;
8.是否认真做好施工图交底和技术规范书的编制等工作。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合法、完整、齐全的监理手续及合同;
2.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质量责任制落实,认真执行质量例会制度;
3.有规范的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4.现场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通信产品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行为。严格执行材料、半成品,设备和备品备件等进场的检验、验收制度及见证取样制度。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设备及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6.配合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7.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质检员、试验员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8.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在工程中对涉及通信网络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省质监中心可以进行强制性检查、抽查,内容包括:
(一)涉及网络运行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重要项目;
(二)可能影响通信质量、使用寿命和设备安全的薄弱环节;
(三)工程中使用的重要机、线、设备和器材,包括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件、技术文件和进网许可证等。
第十五条国家及省级重点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7日,书面报告省质监中心,省质监中心将依法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资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监督。
其他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省质监中心可以委派相应分支机构或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省质监中心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填写《**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表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单位,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交《**省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和工程验收证书等资料,到省质监中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省质监中心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后15日内向省局报送《**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定意见》(见附表五),并同时抄送建设单位。报告中应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对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结论意见以及该工程是否具备备案条件等内容。
第十九条省局依据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定意见,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在收到备案材料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和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未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评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以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省局和省质监中心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监理,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一)无证设计、施工或监理;
(二)超业务范围设计、施工及建设监理;
(三)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
(四)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图签等;
(五)利用行贿,给予回扣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只收费不监理,或委托建设单位代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手续不全无法受理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建设项目应该招标而未实行招标或明招暗定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选择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承担通信建设项目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通信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通信工程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省局或省质监中心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省质监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十四条抢险救灾通信工程,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监督对策
新时期贵州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断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体制,近年来取得明显成效。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计划和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执法,实体工程质量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显著下降。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况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里不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完善市场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尤其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出台后,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贵州省相继出台了《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了重点工作督导“厅长包片、处室包县”和“五集中”监督执法检查等相关制度;完善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测机构及人员诚信评价等实施细则;开发建设了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将工程质量安全纳入信息化监管。
2质量安全监督潜在问题
2.1法规方面
虽然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新形势下,还是有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实际工作需要的地方:①《建筑法》未对地方人民政府干预工程建设行为作出限制规定,造成工程建设不按基本建设程序的现象较多,甚至一些工程建设参与方五借机脱离或逃避监管,开发区、新区类似问题较多。②《招标投标法》规定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易引发偷工减料行为,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③《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过于复杂,而工程建设是动态的,造成执法难以实现时效性和震慑性。
2.2体制方面
质量安全是确保广大群众利益和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不断改进监督体制,在简政放权和改进工作作风、机构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还一些需要思考或改进的问题:①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主要依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无执法主体资格,容易造成执法缺位。②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主要依靠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但村镇建设工程点多面广,缺少管理手段,人员有限力不从心。③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是施工企业,未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第三方的监督作用,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机构、工程监理机构、质量安全评估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作用有限。
2.3市场方面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利润.。对经营者来说,利润是第一位的,质量安全是第二位的,所以只有将质量安全的地位提高,从第二位变为第一位,变为与生产经营单位的根本利益挂钩,才能提高其主动性和积极性。从目前来讲,就是将市场和现场挂钩。在这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①缺少全国统一的质量诚信信息评价标准,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市场不了解,未实现“市场”和“现场”联动。②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干扰工程质量的行为较多,对建设单位的管理手段少,约束力弱,处罚难度大。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依然突出,造成企业管理与项目部脱节,项目部与班组脱节,责任追究难度大。
3对策建议
(1)法规方面。建议修订《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地方政府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工程质量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建议出台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工程成本价计算规则,引导企业以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主要手段参与市场竞争,改变以最低价为主要手段的中标方式。(2)体制方面。建议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机构,从监督实体工程质量转变为主要监督工程各参建方的履职行为;对一些管不好、管不了的建立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由乡镇一级政府监督管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指导。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推进工程监理企业向工程总承包、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方面转型。(3)市场方面。建议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和细化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对失信的建设单位在建设用地、规划、商品房预售等方面予以限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质量诚信信息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加大对违法发包、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信息的曝光力度。把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列入对省级政府的目标考核,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4结论
总之,建筑工程必须坚持质量与安全管理为中心,努力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从机制、体制和市场等角度,不断完善,不断改进,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本质安全。
参考文献
[1]高多信.浅谈利用差别化管理实施质量安全监督[J].建筑安全,2011(11).
[2]王进魁.安徽省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J].建筑,2003(07).
[3]李学刚.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措施分析[J].江西建材,2014(20).
[4]李国臣.浅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联动管理[J].建筑安全,2010(07).
我国工程建设的发展一日千里,气势磅礴,大量安全生产事故层出叠现,成为关注的焦点,因此,安全监理应运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2002年11月1日宣布实施,目的明确,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行业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且宣布2004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第14和57条,赫然是监理安全职责,内容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随之不久,地方政府关于监理安全职责、管理条例陆续问世,建设监理中,安全监理逐步成为监理内容的关键部分。
2电能的特性
①电能重要性。国家的发展,人民的生活都和电力工业息息相关,国民经济发展的情况受到电力工业的极大影响,因为电能作为高质量的能源形态,在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对日常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能够出现任何隐患,必须力保安全。
②同时性。发电、输电、变电、配电是一气呵成的,几乎没有时差,这就要求电网的设备不能发生故障,否则牵一发而动全身,会造成连锁反应,造成危害与损失。
③电能的特殊性。电气设备投资巨大,热机设备成套,工作中,机械设备高速旋转,在一定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大量存积,有毒物品无处不在,到处存在着安全隐患,比如设备事故并发,一旦发生,损失无法估量。
④电力生产的密集性与群众性。电力生产投资巨大,技术领先,人员众多,不安全因素极易出现,需要群策群力,众志成城,防患于未然。
3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要点
①重视安全教育工作。企业生产,安全第一,尤其是对于电力企业的建设。电力企业危险性高,在管理工作中,大力宣传安全教育知识,让管理者以身作则,使得每一个工作人员都黾勉惕厉,重视安全,严格操作,苦练技术,学习安全方面的知识,积极地吸取教训,认真地总结经验,定时学习,广泛宣传。
②一视同仁。安全教育一视同仁,自上至下,根据内容需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工作。上至电力企业的领导,中有专业技术干部、特种作业人员;下有一般普通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要求每一个人都有安全意识:安全重于生命。
③重点分明。电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不断地出现工作的重点,以是之故,安全工作也随之有所侧重。对于职工,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安全教育,让他们警钟长鸣,时时警惕,把安全永远放在第一位,避免出现任何事故,以免造成损失,追悔莫及。
4突出体现
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的价值总的来说,电力企业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尚属于完善的,由于长期的建设、发展、扩大,两者共同运作,相辅相成,彼此裨益,共同推进,达到了一定的完善,保证了长期以来电力企业的生产安全;要注意《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层层落实,签订好每一个协议,按照规定,落实每一个安全生产的责任;按照规程的要求合乎标准地完成安全监理工作;百日安全竞赛尽心尽力等,总之,各类安全大检查不断开展,使得企业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日趋完善。
5重视电力工程
建设过程的安全监理工作监理项目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出一系列的规划,对监理内容做明确的规定,将程序制定分明,令职责了然,至于工程重点,尤其要对其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划,编制出细则。
①《安全协议书》的签订是首要任务,严格监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②审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③严格检查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一人一证,不得冒名顶替,若有虚假,严格查办。
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大审核力度,制定安全措施。
⑤安全教育经常举办,借此活动宣传安全重要性。
⑥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⑦建立专门的安全监理日志,每日详细记录,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中发生的安全问题和处理措施随时登记备查,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⑧项目监理机构制作监理报表,必须条理清晰,编写严谨;根据监理报表,做出反思报告,做详细的注解、评述,以利于安全监理工作,抄送工整,然后报送安全监督部门、建设单位。
⑨监理工作结束,由专人负责做出详细的安全监理工作总结,结果审慎的检查、对照,提交给建设单位。
⑩在工程进行中,设置录像设备,制作音频监控资料,将工程进行中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记录下来,如果发现问题,立即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6保证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①从上至下,全面关心质量。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关注的就是质量和安全。建议工程单位的领导层要有强烈的质量观念,鸟无头不飞,上行下效。领导关注了,参与了,重视了,才能够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观念才能够在企业里有效推动;推出奖惩决策,制定周密细节,达到积极的引导、有效的监督、顺利的推行和良性的发展。
②加大培训力度。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提高认识和业务水平。坚持培训,全面提高质量体系运行,完成质量管理要求,加大宣传投入,认真指导,严格规范,对技能培训不能有丝毫怠解。培训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坚持内部质量审核的规范化、正常化,认真对待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未雨绸缪有效预防,杜绝临渴掘井,形成自我完善、自我约束和自我改进机制。
③全员努力。一个螺丝钉坏了,可能整个机器的运转都会受到影响,因此,质量管理整体进行,发挥全员的作用,提高每个员工的质量意识,重视人力资源的构建,加强员工的道德建设,提高责任心,提升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增强质量观念,坚守职业道德,完美地完成本职工作,达到质量要求,让人人成为自我管理者,保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④发挥部门强项优势。要利用工程监理的优势,加大安全宣传力度,加强质量学习,对工作人员做相关指导和培训,加大监督,严格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
⑤完善内部管理。改进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工作导向,提高咨询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其道德素质,全面提高质量。
7结论
【关键词】土木工程;项目管理;存在问题
1 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建筑施工和工程的建设等方面,我国有着较大的且迅速的发展。但是在这些方面的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一系列的潜在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行业的发展,对企业利益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已经是刻不容缓。在当前的建设行业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最主要且最突出的就是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没有进行合理的规范,在施工中无法保证质量及安全。
1.1 招标规范不合格
在招标的过程中往往是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的,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土木工程中的项目承发包的价格不合理,无法达到最大的利益;再者某系地区和一些建筑行业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保护主义,在招标的过程中使用一系列弄虚作假的手段。所以招标规范不合理就不能保证行业正常、平稳的发展。
1.2 项目法人制无法有效落实
在目前的土木建设中投资和运行是呈现为多元化、立体化。在这些投资和运行主体中有的是建设管理、运行经营、项目的筹资及还贷的一体化的项目法人制运作;还有的是筹资建设一个单位一帮人,运营还贷又是另一个单位另一帮人;再加上国有企业的“官”实质上是上级任命的,今天干这个事,这些人的短期化行为势必会带到项目管理中来,这个基础未做好自然会涉及到项目管理工作中的方方面面。
1.3 设计质量的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在土木建设施工中设计师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对质量有着一个较为高的要求,同时对施工方要求II、III类设计变更过死,不会因为设计的变更而更改调整。在设计的环节中存在的主要的问题是对地质钻勘不正确、不真实从而引起工程设计中的数据等方面的变化和更改增加了施工的成本,本不是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可以控制的,也要求施工单位事前预测列入包干,导致实施中包不住而拆东墙补西墙,为偷工减料留下隐患。所以设计质量的责任制的不落实就无法保证工程的质量。
1.4 合同的管理问题
合同的管理不规范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从甲方去看合同,就会认为制定的合同不公平、不合理无法代表自身的利益。在目前全世界建筑行业及工程设计行业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标准合同条件》中合同条件存在着较为不公平的一面,因此在实施管理的时候就较为棘手;二就是施工方面的投标时承诺的是一套,上场又是另一套。投标时列入标书的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上场时大多很难到位,而且许多派不上用场。“一流的标书,二流的管理,三流的设备,四流的队伍”在一定范围内客观存在,直接影响到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果。综上两方面的原因就说明合同的管理应当加强规范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1.5 工程监理
对于工程中的施工过程中监理是较为重要的,理论上工程监理是应当在项目的科研、设计、施工等等方面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理。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建筑施工行业和工程设计方面的工程监理是主要对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理和验工计价的数量核准、签认工作。在目前我国因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监理的原因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其惨重的损失。所以对于工程监理的规范已是刻不容缓。
1.6 施工单位非法转包
工程造价低使施工单位要靠“广种薄收”维持生计,加之包工队、民工大量涌入建筑市场,有的施工企业纯粹是“皮包公司”,无队伍、无机械,靠企业的资质和各种途径揽到任务,提取一定的费用后就违规分包、非法转包。
1.7 建设资金无法有效的运用
由于工程造价越来越低,施工企业为维持生计需要从项目抽取一定的资金,有的施工企业管理粗放,缺乏对项目的制造成本、利润等经济指标的正确分析,有的根本不知道现场该用多少钱才能把质量优良的工程建造起来,不管项目“肥瘦”都砍一刀,把有限的建设资金抽回企业本部,由此造成了工程资金缺口大,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施工。
2 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对于土木工程施工项目中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有三个方面:
一是由于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着其特有的方面如其单间性和永久性,所以为适应工程的特征就必须要对整个土木工程进行全方面、全过程的管理,同时还要对工程的进度、成本、质量及安全有着非常高的要求,除此之外还要对整个土木工程进行强制性的管理。综上可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是土木工程施工的特点与目前的工程管理机制有冲突。
二是由于目前国家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去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地方上也有了不少规章,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应该说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是有法规却不代表执行,目前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着很多的不依法管理土木工程的项目的问题,所以无法在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有效的落实法律法规也是产生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是由于我国特有的一种国有企业体制对国有企业的“劳资、用人、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滞后,责权利脱节、有责无权、责利不匹配,大锅饭的分配形式等普遍存在,没有形成责权利有机统一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所以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的责权利脱节的现象明显也是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综上三点就是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3 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中问题的解决办法
3.1 加强施工项目质量管理
要解决施工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就必须要对施工质量加强管理。所以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就是一项当务之急的任务,只有工程施工中的质量落到实处,才能从根本上对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问题加以解决;同时还应当加强对人、材料、施工机械的控制,质量控制应以人为核心,调动人的积极性,加强操作人员的责任感,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其次对材料质量的保证也可以保证整个工程的质量。
3.2 提高监理管理水平
施工现场监理管理水平是反映企业管理水平,要通过严格的岗位责任和健全的规章制度来约束现场监理人员和操作人员,严肃工作纪律,堵塞管理漏洞。要不断改进施工机具和作业手段,重视现场职工生活,改善现场作业环境。企业要从现场文明施工抓起,做了对“脏、乱、差”施工现场的整顿工作。同时工程监理应当在项目的科研、设计、施工等等方面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工程监理。保证人民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3.3 落实法规
要对招标过程中存在的混乱问题有一个相对健全的监督机制,认真落实工程招标的法规,保证在招标过程中的公平、工作,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除此之外还要对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地方上不少规章认真的落实,保证施工时的顺利、安全的进行。
3.4 强化合同管理
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按期按质交工和良好的售后服务来提高企业知名度。要提高编制合同的水平,确保合同的完整性;项目的管理要以工程项目合同条款规定的工期、质量为目标,科学有效地组织施工生产;总承包企业要与各分包单位签订总分包合同,总包企业要对工程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此外,还要学会工程索赔的方法和技巧,用合同约束发包方,依靠合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土木工程的施工管理还有很多新的东西需要探讨,我们只有在实际施工管理中认真的总结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为之努力解决,就一定能使土木工程施工中的管理问题的解决,才能对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形成一套好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安全监理;建筑工程;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不断发展,建筑工程也已经取得了飞快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中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需要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工程监理在安全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工程监理一定要就明确安全责任,严格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安全管理,更好地实现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1、现状
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安全事故方面一直持重视态度,为杜绝不安全生产行为的发生,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有利的措施。
政府为了解决安全生产管理的问题,允许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来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主要职责就是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把关,所以说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体之一。
2、监理应承担的安全职责
2004年2月1日起实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定义为建造工程实体的人,在建造工程实体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状态。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承担的安全监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即:(1)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2)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3)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刑罚的后果。为避免出现上述几类问题,首先要求监理人员明确自身的职责定位,其次是对监理方所承担职责的良好履行。
2.2.1、严把“审查”关
监理人员需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和措施的符合性、可操作性,以及审查对其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到位。审查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所在行业的强制性标准。
2.2.2、切实履行监理过程中需承担的基本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监理方对施工方“要求整改,直至停工”的权利。如果发现问题而隐瞒造成安全事故监理方需承担相关责任,但并非所有安全事故隐患都应当由监理方来负责发现并予以解决。因此监理方需要对自身业务非常熟悉,能够及时发现至少是自己应该发现的问题。而其他非监理方职责的安全隐患,则需监理方和相关人员进行协调共同解决。
以上就是对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的相关分析。监理人员和监理单位要明白和清晰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与建筑工程中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相互合作,促进建筑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建立监理安全责任的必要性及法律的相关要求
3.1、建立监理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这是基于我国当前建筑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一直处于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建设规模逐年加大,建设项目的科学技术含量不断加大,施工难度也越来越大。虽然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在施工过程中生产管理未能与工程质量管理同步提高,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自2000年以来,建筑业因高空坠落、土方塌落、脚手架倒塌、支架失稳、触电等导致的安全事故频频出现,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建筑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仅次于交通、矿山,属第三位。因此,如何做好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了建筑业的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把安全责任纳入了监理制度,与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2、法律的相关要求
我国在199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2003年国务院通过并在2004年开始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于各级部门和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有了更明确规定。关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及有关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安全监理对规范工程建设有很大的作用
监理工程师在监管工地时应有自己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在这套管理体系当中全程控制方式是监理工程师在监管工程安全施工时常用的管理方法,因为这种全程控制的监管方式不仅能够有效地规范各个施工单位的正常安全生产,还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安全生产行为的出现。就算是出现了不安全的生产行为,监理工程师也能够及时地发现并制止。由于我国一些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一直把建设单位排除在安全生产责任之外,所以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重视度不是很高,这就导致了工程建设时不规范行为的经常出现。通过对最近几年建筑市场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建设单位不达标的生产行为是造成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这就需要监理单位来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高效管理,监理单位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作用也就显得格外突出,它既能够及时发现建设单位的不规范行为,还能及时对其进行制止并给建设单位提出合理的建议。
5、安全监理能够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增强施工安全管理
虽然说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政府的安全监管机构存在着机构建设不健全、专业人员紧缺、经费紧张等问题,这些都是导致政府部门不能有效地完成监管任务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的建筑安全监管人员不到1万人,然而在2000年的时候全国所有的施工队完成的建设总面积为16.25亿,这就说明一个安全监管人员必须监管至少20万的面积,远远超出了标准,根据标准,一个安全监管人员最多只能监管10万,这就说明我国现有的监管人员队伍数量远远不足。作为工程建设第三方的监理单位对于政府来说格外重要,因为它不仅能够解决政府监管人员不足的情况,还能有效地帮助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工程建设现场的监管。
6、安全监理可以提高施工行业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发现,现在的施工现场发生不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施工单位不达标的生产行为以及生产的安全观念和安全管理力度不足等。加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行为是迫在眉睫的主要任务,这时候工程监理单位的作用就非常突出了,国家允许它作为建设单位的代表来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它的监管无疑是最为直接最有效果的,因为监理员工都是专业的工程监管人员甚至是监理工程师,它比建设单位更加专业。通过监理工程师来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促使施工单位能够老老实实地进行安全生产,而且还可以促进施工单位本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提高。
结束语
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理,帮助建筑施工人员及时发现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同时督促施工管理者采取科学合理的控制措施,最大程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郑海平.建筑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实践[J].中国科技投资,2013,Z1:18.
关键词: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主要工作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在做好施工准备阶段各项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施工作业活动,实施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以及作业后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其重点仍然是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做好施工作业前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逐级交底包括:
1.1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交底;
1.2总包和分包单位的技术人员向各自的施工班组长交底;
1.3施工班组长向操作人员交底。
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发现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即行施工作业的现象,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危险源进行全过程和全面的安全交底
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源施工作业的不同施工阶段、不同时间段、不同季节进行交底;还应包括各个不同作业工种、不同分项工程进行交底。对那种只图省事,施工全过程只交一次底的简单做法,应下达指令,要求整改。
3、督促安全交底做到“全面、具体、针对性强”
安全交底的内容包括:
3.1建设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
3.2工程施工危险源情况;
3.3针对危险源施工作业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
3.4施工作业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5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急救措施。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上述内容进行详细交底,防止走过场。
4、检查安全交底记录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安全交底应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应详细,交底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因此,施工安全交底除口头形式外,还必须书面交底,交底双方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施工安全监理人员通过安全交底记录的检查,着重注意以下环节:
4.1施工安全交底的时间是否滞后;
4.2交底的双方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3交底记录是否签字确认。
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将安全交底记录的检查结果,记载在施工安全监理资料内。
5、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对施工现场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要求,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现场监督检查工作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5.1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是否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具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签署;
5.2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将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施工要求向班组作业人员交代清楚,并签署书面交底手续;
5.3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区监控人员是否已对作业安全条件进行了施工方的自检,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均已整改,有无记录资料;
5.4上述三项检查均符合规定要求,施工安全监理人员才能同意开始进行危险源施工作业,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开展巡视监督检查等现场监理工作。
6、监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安全监理可采用日常巡视检查、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组织施工现场安全会议、旁站跟踪监督、平行检验等工作方式,实施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施工安全监理的日常巡视检查次数可根据危险源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关键工序,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在施工现场跟踪监督。
施工安全监理组织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联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活动,这是加强项目安全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通过联合检查,可以发现和排除施工安全隐患,各方主体协同配合,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联合检查的参加人员一般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也可根据检查活动的类型具体确定参加人选。检查活动类型除定期安全检查活动以外,还有危险源专项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防汛、防台等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具体确定。
施工安全监理除上述工作方式外,还可结合工程例会或组织召开现场安全专题会议,,定期分析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解决安全隐患,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7、监理工程师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该注意的事项
7.1注意摆正施工安全监理与施工方安全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是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和管理的,施工安全管理主要依靠总承包单位加强自身管理和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督方,只是对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仅起到监督、警示和促进作用。前者是内因是主体,后者是外因,是辅助。因此,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每一项监督检查,都应该围绕提高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自检系统作用这一目标而进行。施工安全监理人员不可能代替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对危险源的施工安全设施实施自检并确认合格的前提下,再向监理方申请报验核查。施工单位没有自检,或虽已自检但安全隐患未得到整改,那就不能向监理单位申报安全核验。
7.2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因此,施工安全监理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就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应对施工承包单位贯彻执行涉及工程实物安全和施工人员安全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具体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的各项要求。因此,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理安全责任,及时认真地处理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
8.1在施工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规规定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形成危及作业人员人事安全的事故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8.2发现情况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当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作业,迅速排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类似情况有:
(1)施工出现安全异常,监理工程师提出后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虽采取措施但不符合要求,存在险情的;
(2)已发生事故却未能有效处理,仍继续施工作业的;
(3)施工安全措施未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自检,擅自实施,劝阻无效的;
(4)分包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未经审查,擅自进场作业,阻止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