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46:2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税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能有效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企业税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的缴纳税款行为不符合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漏税、偷税,面临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刑罚以及企业声誉严重受损等风险;二是企业因不了解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使用税法不准确,造成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多缴纳了税款,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税收支出。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1.有利于企业提高竞争能力
缴纳税款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费用支出,企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能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持续发展活力,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随着我国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积极拓展境外投资,由于对税务风险的重视不足,缺乏行之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很多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涉税环节出现问题,付出了高昂的税收成本,代价惨重。重视并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完善我国企业税务体系建设,对企业做大做强与国际接轨至关重要。
2.有利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企业利益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降低企业必要的费用。税务风险管理可以降低企业在税收方面的费用,而税收费用的降低意味着企业成本的减少,企业获得同样的收入情况下,支出的成本减少,能够得到的利益就会增加,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3.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与会计的管理水平
良好的税务风险管理,需要有规范的财务与会计制度,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为了实现利润、成本和资金的最优组合。企业财务与会计处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税收情况。只有提高企业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才能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而科学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不仅能够合理合法地降低企业税务支出,还可以减少税收法律法规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企业日常经济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可能涉及税务风险,可以说企业自成立之日起税务风险就已经存在。概括来说,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
1.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
(1)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复杂且变动频繁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众多繁杂,既包括法律法规,又包含部门规章、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等,而且税收法规层次较高的较少,更多的是部门规章、地方税收政策和实施细则。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经济形势,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变动频繁,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颁布的税收政策、公告等多达数百条,各省市制定的地方税收政策和实施细则也不在少数。对此,企业不能及时了解和学习相关税收政策在所难免,就会导致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了税务风险。
(2)我国税收行政管理体系的影响
我国税收行政管理体系复杂,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包括国税、地税、海关和财政等多个政府行政部门。税务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不严以规范,会造成执法弹性较大,对执法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同时有些税务工作人员不严格执法,有法不依、执法随意性大,关系税、人情税的现象依然存在,客观上造成事实违背了立法本意,使企业形成税务风险。
(3)宏观环境不断变化产生的影响
我国宏观环境复杂多变,是企业面临各种税务风险的外部重要原因之一,任何企业的生存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宏观环境。宏观环境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和资源环境等方面。宏观环境的复杂多变是把双刃剑,虽然可能为企业发展带来某种机遇,但是也可能使企业变得不适应,难以维系下去,如些某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因宏观环境变化,反而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给企业的发展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我国税收法规改革的影响
税收政策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一项重要手段,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税收政策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经济转型阶段,还未形成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法规也在不断的进行补充修订,甚至废止旧法规退出新法规。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因没能掌握最新的税收法规,造成少缴税或者多缴税,导致企业产生税务风险。
2.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内部原因
(1)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包括企业财务、绩效评估、内部审计、信息管理和企业风险管理等。控制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和是否全面决定了企业面临税务风险的程度。企业生产运营的每一方面,都可能对税收产生影响,如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就会造成税务风险的产生。例如,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企业就无法收集到关于财务方面真实可靠的信息,财务处理就会出现偏差,影响企业税收;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就不能正确审核企业税收方面的信息,无法及时识别税务方面的问题。企业内控制度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及时准确地缴纳税金,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2)企业办税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从税务风险的角度来说,企业办税人员的专业素质主要是指办税人员对当前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和对税收政策的运用能力。目前,很多企业办税人员自身没能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在办税过程中,对税法的规定也不是十分了解,在纳税申报时,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去操作,虽然主观上没有逃避税法的故意,但存在盲目纳税的情况,造成企业少纳税,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的产生。
(3)企业管理人员纳税意识不强
一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企业管理人员通常比较重视企业的研发、生产、营销和售后等环节的管理,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重视程度不足。很多企业管理者纳税意识薄弱,很少对纳税申报表及重要业务事项的涉税问题进行讨论、核查,这就导致了企业纳税人员在确认、计算缴纳税款的过程中没有得到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核查,??加了企业的纳税风险。因对税务风险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很多企业并没有建立税务管理部门,即使有的企业建立了税务管理部门,也往往倾向于关注财务报表的管理,而忽视对税务风险的管理。
(4)企业不能准确运用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是规范企业税务行为的根本规则,所有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中,既有人大、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又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既有程序法,又有实体法。有些税务法律法规是原则性的阐述,有些是对具体税务行为的规范。企业有时对税收政策不能严格按照税法条文去理解,擅自扩大或缩小相关内容的范围,对税法精神理解不透、认识不足,造成企业少缴纳税款,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三、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1.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促进税务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企业税务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税务会计核算、计算税款、申报纳税、缴纳税款和发票管理等。建立健全企业税务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规范企业税务日常管理,防止不必要的失误和损失。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建立事先预防模块、事中防范模块和事后监督模块,它们紧密联系、互相支持,形成一个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一个模块都有各自的作用:在事先预防模块中,需要改进企业的组织结构,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企业文化;在事中防范模块中,充分运用财务指标分析法,用于识别税务风险,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评估风险等级,对不同级别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法;在事后监督模块,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信息系统,对税务风险管理体系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与评价,确保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能够有效运行。
2.提高企业财税人员专业素质
企业财税人员直接与企业税务工作接触,其能力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加强企业财税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财税人员的工作水平。要对财税人员进行财会知识教学,确保财税人员及时了解最新的财会知识、税收政策;同时还应督促企业财税人员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让财务人员做到遵纪守法和依法纳税。在整个企业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文化氛围,让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直接与每个人的利益挂钩,以便增强企业财税人员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财税人员防范税务风险,主要包括强化抵扣凭证审核、规范财务核算、严控虚开发票和合理合法做好税收筹划等工作。
3.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和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我国大部分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高,企业从管理层到普通员工,没有很强的依法纳税意识。有的企业心存侥幸,认为只要和税务部门搞好关系,就不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有的企业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没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两种情况都属于缺乏依法纳税的观念。依法纳税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企业应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同时应重视税务风险防范工作,将其纳入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企业应充分学习和应用税法,通过统筹、规划和管理,使企业的税收利益最大化;要合理合法的?M行税收筹划,避免发生税收违法行为,产生税务风险。企业也应该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其加以利用,掌握好税金的缴纳金额和时间,强化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4.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绩效评估体系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绩效评估体系,是指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方案和处理方式的适用性、科学性、盈利性进行分析和评估的系统。绩效评估系统以税务风险管理方案实施后的实际结果作为依据,分析税务风险管理方案和处理方式的适用性和科学性,并分析税务风险管理的实际效益。通过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企业可以评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效益,分析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产生偏差的原因,帮助减少企业税务风险事件的发生,提高税务风险决策管理水平;对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总结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措施,进而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效益。
5.建立畅通的税企沟通机制,实现税企互信
由于我国税收政策频繁变动,很容易造成企业因没能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畅而形成税务风险。税务机关与企业应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将最新的税收政策传递给企业,也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的方式,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宣传和讲解。当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有异议时,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消除异议,提升税企互信,降低企业税收风险。
6.充分利用税务中介机构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税务中介机构通常更具有专业性,能够更好的理解税收法律和政策,熟悉税务处理方法,精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十分重要社会力量。企业可以通过充分利用中介机构来防范和降低税务风险。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向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行为,推进税务中介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引导和鼓励中介机构更多的参与到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中。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含义、特点及管理任务
税务风险是企业的纳税行为未按税收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执行,从而导致企业未来经济损失,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并使企业名誉受损,信誉下降。其主要表现为企业未充分利用相关优惠条件、涉税事项管理不合法等行为。税务风险的特点包括:主观性、变动性、损害性、预先性、可管理性。税务风险管理的直接任务是熟悉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防范并降低税务风险损失。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意义
企业财务管理可分为日常经济业务的分析与管理和纳税业务的分析、筹划与管理,因此,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核心之一,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1)税务风险管理质量直接影响企业风险管理水平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复杂,管理层次也越加复杂化,在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观点指导下,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对企业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要求就越高。作为企业整体风险管理的重要分支,提高税务风险管理质量有利于降低企业整体风险发生的概率,提高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2)有利于营造良好环境,确保企业正常有效生产税务风险管理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发生,保证企业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可规范企业的各项交易活动及法律行为,避免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和惩罚,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同时也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起表率作用。
(3)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遵纪守法是企业存在的前提,企业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可保证企业按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行事。对企业的纳税义务,正确使用税务筹划方法,合理合法规避税收,降低纳税负担,而不是违规违法偷漏税。这有利于促使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为企业进一步发展铺平道路。
二、税务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企业纳税指导思想偏离正轨
企业经营的目的是为盈利,因此,很多企业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其财务管理目标。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便以期限最迟、税额最低作为其核心指导。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逐渐被消弱。从表面看,尽管大多数企业都在依法纳税,但却严重缺乏主动性,而且还常常出现忽视纳税合法性现象。他们常常忽略税收政策、不重视税收法规,一切以利润最大为目标,对纳税缺乏风险管理意识,更不存在有效管理的方针,导致甚至加剧税务风险发生。这些现象都可能导致纳税行为偏离正轨,严重时需要在税务管理部门监督下按照税收政策对涉税事项进行重新核算,额外耗费企业人力物力,增加企业的核算成本,还可能因接受惩罚而增加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财务管理系统不建全
我国的很多企业没有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或有财务管理部门,但其财务管理系统缺乏税务管理职能,不能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更不能对税务风险进行整体有效的分析。或财务管理系统在税收筹划与管理上预警水平较低,税务风险意识薄弱,难以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与防范。正是因为企业缺少系统的税务风险管理,税务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使风险信息的收集、识别和交流就得不到科学保证,以至于在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中承担不必要的风险支出。
(三)信息传递不及时影响税收筹划效率
税收筹划需要根据企业具体的业务情况进行全局考虑,这需要各业务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及时传递有用的经济业务信息才能完成。而企业的整体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是税务风险防范的基础,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层次复杂、信息传递过程长等,都将导致企业内部控制混乱,影响信息传递时间,影响其传递及时性。过时的信息往往不能反应现实状况,导致信息真实性下降,税收筹划不正确,甚至可能与实际情况背道而驰,严重时可能违背税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我国目前形式下的很多企业也存在这样的信息传递问题。
(四)部分企业财税核算人员综合素质低
(1)对税法及会计核算法规理解不透部分企业财税人员对税法和会计核算法规理解不透彻,致使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有偷逃税的倾向。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时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还有的企业重视其内部经营管理,而忽视对税收法规的研究,忽视税务风险控制,致使不确定性的税务风险随时可能发生。
(2)专业素质不达标部分企业财税核算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达标、他们鲜于关注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流程,对税收法规政策的更新变化及会计准则的变化更是懒得了解。企业财税核算人员这样的不作为,导致企业承受潜在的税务风险,这也是导致企业税务风险直接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3)职业道德素质低下部分企业财税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低下,为自身或本企业利益,违背职业道德,伪造经济业务,虚列财务数据,偷、逃税现象时有发生,逆税收政策而行,从而使企业陷入税务风险危机,降低企业信誉,导致税务风险损失。
三、防范和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措施
(一)修正纳税指导思想,提高纳税意识
纳税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并非矛盾对立的,它们的利益关系应该是方向一致的。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前提条件。因此,企业应修正纳税指导思想,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与纳税目标协调统一,二者并重,提高纳税意识,积极主动依法税收筹划,依法申报纳税,树立良好的纳税品德,才能有效的防止税务风险,避免税务风险损失的发生。
(二)建全财务管理系统,加强企业税务管理
企业税务管理及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的职能之一,建全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有助于强化企业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首先,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预测机制,根据其财务管理目标确定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对税务风险的承受能力、预期税务风险的来源进行分析。将重要的、影响范围大、发生程度强的税务风险设为重点研究与筹划项目,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其次,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用以分析确定新形式下的税务风险,在税务风险尤其是重大税务风险可能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和控制,防止风险损失的发生。有的企业由于一般财税业务处理人员能力限制,对于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等较复杂的经济业务,企业自身往往不能准确预测其潜在税务风险,不能很好的进行税收筹划,也难以制定出预防税务风险发生的相关对策。这种情况,需要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与相关专家、税务中介机构和事务所联系,结合企业业务实际共同讨论,制定一套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机制,预防和降低税务风险的发生。
(三)及时传递信息,提高税收筹划效率
企业业务财务信息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要进行正确有效的税收筹划,就要求有适时的、高质量的信息作为保障,这需要企业各部门及时准确的向税收筹划部门传递高质量信息,以便其作出合法有效的税收筹划,避免税务风险。首先,企业应进行合理的会计制度设计,设置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部门和管理层级,缩短信息传递路线,做到信息传递“垂直化”,减少信息传递时间,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其次,会计部门应及时加工整理信息,并确保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保证税收筹划依据信息的高质量性。再次,税收筹划部门应根据接收到的信息,结合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及会计准则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并根据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税务管理目标,进行税收筹划,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并及时反馈,提高税收筹划效率,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四)加强企业财税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
(1)加强税收人员法规政策学习,提高专业素质作为企业财税人员,既要熟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同时还应重视税收法规的研究学习,要精通税收法律法规,特别是与本企业缴纳税项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并能运用自如。当会计准则及税收法规发生变化时,企业及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关培训学习措施,强制会计人员、财税人员认真学习新准则、新法规,以更新知识,正确理解会计准则及税收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为正确税收筹划、规避税务风险打好基础。此外,进行税收筹划,防范和降低税务风险,还离不开企业实际经营业务及流程的分析研究。因此,作为税务管理人员,还应勤于关注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业务流程,具体经济业务及具体发生时间,这些业务应交纳哪些税项等,再结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合法税收筹划,规避税务风险。
(2)培养财税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企业财税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大公无私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财税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一方面应加强职业道德的正面宣传和感染力度,培养财税人员崇高的职业道德水准。另一方面,应提高社会监督和处罚力度,努力减少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对触犯法律者,给予从重处罚。此外,为规避企业税务风险,使企业能持续正常的经营,企业管理层除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在配备财税人员时,也应拔高要求;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一旦有违反税收法律和的损害职业道德的事件发生,则给予相关责任人严厉处罚或解聘,从而提高财税人员对其职业道德的重视,自觉遵守税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便降低税务风险。
结论
【关键词】财税法 权利义务 实证分析
【正文】
一、财税法学课程开设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财政税收在经济中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所关注,计划经济体制下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预经济的行政性手段逐渐为政府所摒弃,取而代之的是运用财税、金融等间接性手段对国家宏观经济加以调控。因此,不仅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视,我国的国民也对其倾注了前所未有的热情,而这一热情一方面是来源于财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财税与国民生活紧密程度的增强,加之人们逐渐对于税收本质认识的加深,更是给了财税法的发展以强大的动力。
在国外,税法对于国民的影响是我们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谚语所讲: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税收。因此,各个国家对于税法的教学和研究也是颇为重视,不论从开设该课程的学校数量还是开设的学时,以及所讲的内容方面等等,都是我们所不及的。诸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大学法学院的税法的设置位居国家众多项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学要求申请法律硕士课程(Master of Laws Programs)的申请者,必须是已经修读了联邦个人所得税等课程。欧洲的很多国家都将税法作为一门强制性的课程来设置,只是在本科生阶段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会有所不同。与之相比,我们财税法课程的开设在全国高等院校中(包括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税务类院校)都是极为有限的,税法课的学时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是54学时,且讲授的内容很多的涉及到财经类等经济方面的内容,对于财税法学的研究和法学所特有的权利义务并为被其所重视。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经理直气壮地成为当今政治生活的主题和时代的主旋律。它不仅成为社会民众的最强音,而且也成为当权者致力实现的根本愿望;它不仅以显赫的文字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据着人们的心灵。它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梦,也不再是西方人的专利品和中国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国政府和民众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将这一理想付诸实施的行动。[1] 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树立以及该思想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在各个领域中不同程度的贯彻,相应的财税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财税法治建设成为我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但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法规是法治建设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标,无法可依只会导致法治建设成为空中楼阁,无法从何而谈法治!我们不得不承认,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人们尊中规律的基础之上,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质势必影响到整个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是最基础的,没有权威的、有预见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是不现实的。
伴随着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部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财税法在整个经济法中的地位逐渐凸现,并成为一门显学为法学家和法学研究所关注。财税法人才的培养是财税法治进程中的必备环节。而作为我们这些法学的学生而言,在本科阶段仅仅对财税法有一个比较粗浅的、单一的学习,对于今后的研究仅仅是一个薄弱的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极有必要在深度和广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证今后在该领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树,否则都是纸上谈兵。
二、财税法学教学应以法学特有的“权利义务”角度为根本研究路径
现今全国开设税法或者财税法的课程的高等院校虽然在数量上有一比较大的提高,但是设置的课时却是极为有限的,绝大多数是36学时,个别的学校是54学时,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长春税务学院等等。但是,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现今对于财税法或者是税法的讲授很多的时候是以财政、税务、税收以及会计知识为主的,对于法学知识的讲授却是非常有限,从财税法或者税法基础理论的探讨更是如数家珍,对于权利义务线索的把握和灌输确实不足的。财税法和财政税收等经济学等之后虽然会有交叉,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门学科还是有本质的不同,这正是法学学生和财政、税收学学生所存在的差异,权利义务是我们学习应该遵循的最基本路径。而从笔者自身学习的过程来看,我们在本科阶段对于财税法知识的了解和接受不仅有限,而且偏离了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的把握,所以在理论根基上并不是扎实的;同时,对于一些财政、税收、会计方面知识的缺乏又使得我们在实务中不能运用自如,出现了一种极为尴尬的局面。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财税法课程应该遵循“权利义务”基本路径进行研究,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其深入探究;其次,财税法学相对于法学的其他部门法应用方面更为频繁、综合性更强,因此,研究财税法的学生势必要辅之以一定的财务会计和税收学知识,这也是专业型人才培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财税法治也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公共财政、税收法定主义是我们所极力倡导的,随着对财政和税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学者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公共财政这一服务于市场的财政,是将财政活动限定于服务市场的范围内,避免财政供给的不足或是过量,防止财政资金的浪费,财政活动的适度适时是我们财政活动的目标的;而税收作为一种侵犯国民财产的手段,更是将其定位于“债”的属性,是国民为享有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对价。纳税不是义务性的进贡,而是获得相应服务的方式,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断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权在各个领域中的落实和实现,另一方面也是保护财产权的理论支持。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提出: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种种情况无不表明,对于财税的研究从法学角度进行探究,对于权力的监督,权利意识的树立意义颇为重大。因此,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更是要把握这一根本的线索,这也是区别于其他税收学等方面研究的显着方面。因此,从法理学和宪法学、行政法学的角度切入,从更为广泛的背景下研究财税内容,势必会有一种全新的认识,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种转化。正如,日本学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阐述的税法并非是“征税之法”,更是纳税人据以对抗、制衡国家课税权的“权利之法”,这对于学生的学习则是另一全新的视角,权力和权利的研究也是我们在以后学习中所应重点关注的线索。
此外,要密切加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以及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等基础性知识在财税法中的具体的研究,尤其是该学科所特有的内容的研究。
同时,在自己的一些实习或者是实务操作中,笔者发现,我们现有的法学知识对于研究财税法是远远不够的,财税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特点表明:必要的经济学、税收学以及会计学知识的积累,是深入研究财税法的理论问题以及实务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理论认识的研究最终势必要运用于实践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正确的理论对于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促进的,而没有任何指导意义的认识从成本收益角度看是无效的,结论正确与否要得到检验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实践中去,特别是像财税法这样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更是如此。
我们不少研究财税法理论的学者或者以税收学位基础简单的附加法学方法对此进行研究,或者是从法学理论对此进行探究却忽视了财税法本身固有的财税经济方面的知识,总是给人以各行的感觉,因此,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要想从专业的角度对此深入研究,势必要辅之财政、税收以及会计方面的知识,真正挖掘学科自身的特点,从一个独特的角度诠释该学科。
财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是一个综合素质的积累过程,是多领域知识兼备的人才。当然,财税法的讲授必须坚持“权利义务”、“权力权利”等法学特有的研究路径这一根本要求,相关知识的具备是该学科发展的要求,也是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备的素质,两者兼而有之,但是应该有所侧重。
三、财税法将案例教学与实务实践操作相结合
传统的教育模式,财税法课堂的教学重视基本知识的讲授,更多的是知识的介绍,尤其是在总论部分许多理论的介绍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体到之后许多具体内容的讲授,仍然不能脱离这样的模式,使得学生只有一种抽象、宏观的概念,对于数字、公式的机械的接受,对于以后的实践并无多大的意义,许多学生在学习过财税法课程之后,仍然对一些基本税种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从教学方面是失误的,而就学生个人而言也是没有丝毫获益的,只是机械的或者迫于考试等压力记忆,过后就没有丝毫的印象,这是许多学生学习过后的真实体会。因此,有不少教师讲案例教学的方法引入,通过一个个切实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税种进行讲授,不仅形象具体,同时真正使学生有一种学有所用的感觉,促使学生萌发了学习的兴趣,主动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记忆效果。
财税法案例教学法最早起源于美国,以案例作为教材,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通过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讨论案例的疑难细节,从中形成各自的解决方案,培养了学生的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真正将法学这一应用性学科体现的真真切切。财税法学当然具备这一特点,并且具有更为频繁的实践性。但是,在我们现在财税法学教学中还没有充足的案例,虽然不少的学者为搜集财税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们案例教学成为可能。然而,笔者以为社会生活是纷繁复杂的,丰富各异的,我们面对的现实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更多的时候是出现多种冲突,和法律规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师教学过程中更多的时候是先讲述一个结论,再为此寻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当然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证该结论,但是这并不利于法学的研究,也不利于学生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更应该注意现实中非典型案例的讨论,以激发学生的思考。
【关键词】税务会计 企业税务 税务稽查
一、税务会计师的涵义与主要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财务、会计收及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尤其是在大中型企业,逐渐形成了以财务、税务、管理三大会计体系协调运作的财务系统。其中,税务会计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而作为企业高级税务管理者的税务会计师,其在企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税务会计师,简称CTAC,作为国家高级财税管理人才,是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负责认证的重点项目;一般来说,税务会计师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式,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及税务统筹管理、税务检查、纳税筹划等一系列与税务相关的税务工作,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企业税务会计专职岗位和专业会计人才。
企业税务会计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以及《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法的要求下,帮助企业更好的了解并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制度,同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各个环节所产生的税种进行会计核算,其中,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是其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另外,税务会计师还要分析制定企业纳税报表,及时申报纳税,并对本企业的纳税活动进行监督核查。
二、税务会计师的主要职能
一般来说,企业业务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以及增值税的减免、相抵和退税,因此,企业专门设有税务会计来负责企业的日常开票、发票管理、认证税票、纳税申报、税务关系维护处理等。概括来说,其职能主要是强化企业税务管理,规范企业税务筹划,以及正确处理税务稽查工作。
(一)强化企业税务管理
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采用税务计划、决策、控制、组织实施等方法而使其税收成本最小化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企业税务管理,其实就是在企业的业务活动中依法合理运用税法的相关规定,以此来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管理。在当前税法日益完善的今天,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管理,能有效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纳税意识,进而增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能力,加快企业的良性发展;对企业效益而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有效降低企业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比如根据国家不同的税收政策及税收优惠进行合理筹资和技术改进,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技术实力。
(二)规范企业税务筹划
企业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安排,使企业减轻纳税负担的一种理财活动。
税收筹划是企业管理的核心。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还可以通过税务筹划来减少相应税务,依法争取企业自身的合法利益。如果做不好税务筹划,就很难分清依法节税和偷税漏税的区别,也常常会使得企业多纳不必要的税。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师必须要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在提高企业财务水平的同时,为企业经营提供相应的建议,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为,企业争取到最大的合法利益。
(三)正确应对税务稽查工作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应对税务稽查工作,是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税务会计师通常要对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与正确性进行论证,并尽可能的减少企业损失。首先,税务会计师必须熟悉相关税法政策、会计准则及稽查方式,做好纳税、涉税自查及接受稽查的一切准备工作,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其次,在自身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及时将稽查内容及进展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再次,与稽查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积极配合调查,尽量就稽查问题达成共识;最后,如果企业面临处罚,应积极按要求改正错误,针对不当处罚决定,税务会计要据理力争,尽量减少企业损失。
三、税务会计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作用及意义
第一,税务会计既能保障国家利益,又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征税与企业纳税是一对直接对立的矛盾,但税务会计能很好的协调这一矛盾。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原来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不分家的现象已越来越少。税务会计在遵循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争取和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依法纳税,不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由此可见,企业税务会计是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纽带。
第二,对企业自身来说,税务会计可通过税务管理和筹划减少企业税收成本,增加税后利润,从而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国家的税种是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而增加的。面对名目繁多的税种,企业就需要税务会计这样的专门人才来进行企业的税务筹划,在保证依法纳税的同时又能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还能根据税收政策的差异及税收优惠的变化及时进行筹资,加快技术升级,从而提高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有利于普及税法,提高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纳税意识。企业的经营活动越是多样化,涉及的税种就越多,就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这都需要税务会计师进行专门的税务筹划,对税务会计师有着很高的专业知识以及对税法的熟悉和了解。税务会计对税法的了解,也有利于带动其他工作人员的纳税意识,有利于树立企业依法积极纳税的良好形象。
四、总结
总而言之,税务会计师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企业为适应不断完善的税收和税制改革而产生的。税务会计在为企业熟悉税务政策、把税务政策应用于企业经营中承担着最重要的角色。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高级专门人才,税务会计师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前进而不断壮大队伍。
一、落实中期督导,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
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回头看”,对照市财政局考核验收标准,认真自查,分门别类地做好普法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集中力量加以整改,对没有完成的工作,抓紧提出具体补救措施,及时补课,确保财政“六五”普法规划中确定的任务全部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在各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验收,并评比表彰一批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更好地推动“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落实。
二、围绕服务发展,提升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质量水平
2013年,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走势,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广泛宣传财政支持“八项工程”的各项财税政策和新颁财税法律法规,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
(一)扎实开展“财政宣传月”活动。要继续做强做优“财政宣传月”这一普法品牌,明确宣传主题,市区财政联动,以财政支持“八项工程”的各项财税政策为宣传重点,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大力宣传关系经济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农业现代化、文化建设、民生幸福、社会管理创新、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建工作创新工程等方面的财政惠民、惠企政策,集中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高校等系列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努力使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支持财政,推动各项财政政策的有效落实。
各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注重创新和实效,紧紧围绕宣传月主题,制定宣传月方案,汇总本地区财政支持“八项工程”的相关惠民、惠企政策,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财政法规政策宣传活动,将各项财政惠民、惠企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二)积极开展日常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日常业务工作,拓展宣传阵地,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手段,积极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问题和新颁法律法规,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传媒,利用“12.4”法制宣传日等时机,通过普法专栏、广场咨询等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宣传教育系列活动,大力宣传财政法律知识,弘扬财政法治精神。
三、加强法制培训,增强财政干部法治财政理念
2013年,财政法制培训工作要以领导干部法制培训和各级财政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培训为重点,着力提升财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财政改革,推动财政发展、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一)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要继续坚持和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制培训、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等制度和做法,努力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中层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增强各级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
(二)抓好乡镇财政干部法制培训。要及时总结以往开展基层财政干部法制培训的经验和不足,进一步结合基层财政业务特点,完善教学方案,组织基层财政干部重点学习行政、财税法律法规及相关财政政策等知识。要重点抓好乡镇财政干部法制轮训,市局将组织全市乡镇财政干部法制培训工作。各区财政局要分别组织好本辖区乡镇财政所干部和所属财政所一般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
(三)全面落实日常法制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形势和最新财政法制动态,通过专家授课、案例讨论、基础知识考核等多种方式开展日常法制培训工作,及时更新财政干部的法律知识,尤其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对新上岗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执法的制度。积极参与省财政厅组织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全市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理财水平。
四、实施品牌战略,打造财政法治文化建设新亮点
2013年,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实施财政法治文化品牌战略,在以往取得法治文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完善财政法治文化传播体系,努力打造财政法治文化建设的新亮点,充分发挥财政法治文化的渗透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一)扎实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认识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教育、熏陶、示范、引导作用,协调动员多方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积极利用财政部门的法治文化建设资源,依托各地重点文化设施和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适时开展法治文化图片展,弘扬法治财政建设成果,充分释放财政法治文化阵地功效。
一、加强学习研究,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对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学习与研究。20*年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我们全员参加了通化市财政监督检查局组织的学习班,认真地学习了条例的全部内容。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国家现行的各项财税法律法规和条例,我们制定了适合我办实际情况的学习计划,通过统一组织、个人自学、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先后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吉林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学习,并实行办内每人讲一个专题的形式丰富了学习内容,加深了大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
通过对各项财税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了全办人员税收质量检查的工作能力,为做好这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开拓性地开展了税收质量检查工作
税收质量检查工作,是督查办20*年各项检查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因此,对此项工作,我们全办人员都给以高度重视。在分管局长的关心和指导下,经过多次讨论后,提出了比较适合我市现实状况的《20*年税收质量检查方案》。为尽快进入检查工作的实质性阶段,我们及时草拟了《关于拟报20*年财政监督检查项目计划的函》上报市法制局并得到了批复,起草了《关于〈关于开展税收质量检查的通知〉的请示》报请市领导,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这些法律程序的履行,为我们实施检查工作提供了强有利的法律依据。
为了搞好税收质量检查工作,我们非常注重与税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工作。通过与地税局沟通,我们取得了税收质量检查工作所需的税务方面的相关资料,如纳税人的纳税定额,纳税人的区域划分及各行业纳税定额的核定情况。根据掌握的资料,按照市领导的要求,我们首先对39户各类工商业主20*年1至5月份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领导作了汇报。
为进一步加大税收质量检查工作力度,结合上一阶段的检查情况,经过反复讨论后我们又制定了更加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工作方案》。在方案中一是提议成立财政收入征收督查领导小组,下设以财政、税务部门人员为主组成的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长担任,并明确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自的工作职责;二是建立了举报制度、举报保密制度和奖惩制度;三是为便于开展工作,提议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办公室成员单位由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等部门组成。本方案经局领导审定上报市政府并得到了市政府的批准后,我们又代政府起草了《*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工作的通知》,以梅政发[20*]27号文件下发。
为切实提高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工作成效,我们放弃了国庆节休息日,加班加点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全办同志开动脑筋,冥思苦想,想方设法积极寻找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工作的切入点,经过研究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分两个检查阶段的《财政收入征收督查办公室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在节后正式实施。
(一)探索性检查阶段。我们从10月11日开始组成3个检查小组历时5天对中心街、春天商业街和江山市场的589户工商业户20*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挨门逐户地检查。经查,正常申报纳税和有下岗优惠证件的391户,没有正常纳税的业户有198户,占被检查户数的34%。
通过对589家业户纳税情况的检查,我们发现歌厅、舞厅、足疗按摩等行业的业户纳税情况尤为不好,为确保对这些行业的业户检查取得明显效果,我们建议对这些行业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并草拟了检查方案上报市政府。
在现有的税收环境下,从外资企业纳税人的角度怎样看纳税义务,张非力有她独特的看法。她认为,完善的财税制度离不开以下三方面的结合:第一,需要立法机构能够出善的法律法规;第二,需要一个非常高效地为纳税人服务的执法机关来保证税法法规的正常执行;第三,需要有良好意愿的纳税人具有很好的纳税遵从度。
风险内外因
企业拥有保证纳税遵从度的意愿是毋庸置疑的。然而,纳税期间会有各种因素影响企业正常完成纳税任务。对于西门子公司来讲,实现纳税意愿的税务风险管理思路是“防患于未然”。
然而,风险的事前控制并非一项容易的工作。“我们经常是在犯错之后再找原因,而这个原因只有从源头才能找到犯错的根本缺陷在哪里。”张非力在“财智大讲堂:创新性税务管理”会议上表示。
在张非力看来,企业在内部分析税务风险时需要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寻找。其中,内因造成的企业税务风险又包括结构性风险和行为式风险。“对于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讲,比如在国内的企业数量或者企业本身的业务种类比较多,那么纳税对企业的内控税务管理者来讲就是一件非常艰巨的任务。”张非力解释道,首先企业要有足够的财力、预算以及足够的人员来了解下面企业的经营情况,而下面的人员也需要对税法有足够的认识,从而能够配合国家的税法制度完成企业的纳税义务。“对一些大型企业来说,这种结构性风险是造成纳税不遵从程度的根本原因。”张非力强调。
行为风险则体现在企业的管理层没有很好的纳税遵从和风险控制意识,而仅仅关注企业怎样才能做到少缴税而非确保合法合规。
外因造成的企业税务风险有两点:第一,法律法规制定不明确或不完善;第二,税收执法不到位或有偏差。
张非力认为,可以通过科学的管理措施控制内因形成的企业税务风险。西门子公司依据并执行《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来应对税务风险,据张非力介绍,该指引从五大块科学且直观地给出了税务风险控制的步骤,可以作为大企业税务总监带领团队遵循的指导手册。
税务风险控制的五大块包括:税务风险管理和组织;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税务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监督和改进。从集团总部一直到下面各级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再到每个业务单元,保证纳税遵从度是西门子公司零容忍度的目标。“在零容忍度上只要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该交的税,我们不允许出一点差错。”张非力表示,法律不允许企业通过税务的节省来节约成本,这时企业的税务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就变成税务局的分支机构。“否则怎么体现税务人员在企业当中的价值?”她反问道。
张非力进一步解释道,首先,一个法律法规出台之后,落实执行是有成本的,目前税务局的人员和服务深度不可能有时间满足税务法律的所有要求。其次,国家在立法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把纳税遵从度责任转移到纳税人,即企业没有正确纳税的责任不在税务局而在纳税人。“所以大企业需要一个专业团队来了解现在复杂的税收体系,满足税法的要求,这是企业必不可少的成本投入。”张非力表示,除非企业愿意承担违法的后果,包括滞纳金的缴纳和法律上的责任。
另外需要考虑的是,目前的税法制度不够完善,一些立法原则本身不科学,存在灰色地带,再加上执法方向和立法初衷相背离、解释当中存在误差等情况,都需要企业积极地参与立法过程,由自己的专业团队做出判断,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论体系,从而与执法系统讨论,维护科学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不合适的法规我们会提出立场和立法依据,以便和税务局制定一个更加清晰的法规和规定。”张非力表示,这是税务风险管理团队在西门子公司内部的一个功能。
三类治理手段
管理层要保证实现集团企业经营的法律合规的外部目标,同时,税负风险管理要保证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
西门子公司的税务风险治理手段划为三类:一是税务管理,公司的管理层提出管理目标,然后看纳税遵从度是否真正达到了管理目标,同时做内部检查并发出内部通告;二是税务服务,即真正去计算税款;三是税务申报。张非力举例介绍道,西门子公司每个签订的合同,其所有的税负都需要经过合理计算,而中国现在的流转税是非常庞大的系统,特别在营改增的情况下,哪些服务报17%,哪些服务报6%等都需要税务人员定期在内部做培训以防范后期出现税务风险。“特别是这一两年中国发生的在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逐步推广的不同时段的营改增任务,对纳税人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张非力认为,一个真正科学的增值税制度应该是统一地区和统一行业的,目前不同地区和不同阶段的政策并没有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虽然中国任何事情的出发点都是要摸着石头过河,但是很多问题都转嫁给了纳税人。当然,如果想真正解决这个税务负担,也需要企业的税务人员做出更大的努力。”张非力称。
值得一提的是,西门子公司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手段包括三方面:内部审计、外部健康体检、企业自查和风险上报。在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上,西门子公司实行的是税务部门总负责制,包括税务部门参与业务决策、制定税务手册以及系统流程加入税务控制点等安排。
据介绍,西门子公司在华的所有企业都受总部的一个税务团队管理,目前这个团队有40多人(如果加上税务申报人员将达到100人),平均每人负责深入到两至三家的企业去了解它们的合同和业务,并对未来的业务模式提出纳税意见,同时了解所有相应的税务风险。“税务部门总负责制就是把触角伸到所有企业里面。”张非力概括道。
同时,税务部门在公司内部同时兼任税务管理职务和税务服务职务。“如果税务部门没有中央统一管理的权限,下面的企业就不会听取税务人员的意见。”张非力认为,在真实的内部管理中,税务风险管理应该采取“行商”的做法,而不是“坐商”。
此外,不同效力的税务部发文,包括税务通告、税务指南、税务信息及税务培训资料,西门子公司并非简单地把这些文件/意见转发到企业。“我们转发文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总局文件翻译成企业的税务人员看得懂的企业语言的过程。”张非力认为,这样做可以让政策在企业扎根落实,在信息和沟通上做到位。“其实不是德国人很笨,而是要求做一件事就要扎实做到底,只有做好了才算作是完成了,这里面没有太多的花哨。”张非力称。
责任界定
从横向的行业标准来看,西门子公司的税务管理基本到位,属于高标准。但由于税法缺失或不明确造成的补税比例仍然很高,比如并购规定的追溯调整等,再加上税务执法的不确定性,有的地方在财政任务没有完成时就会发生该退企业的利息不退,或者提前征税的情况。此外,税收收入目标的影响使得执法的确定性更弱,比如同一税法在各地执行不一,或者同一个税务局根据同一个税法,前后执行不一,这些都使得公司对税务风险的有效控制没有真正实现。
【摘要】含金财税政策及其基础法律法规明晰化研究现仅见于立信会计出版社之陈淑亭《会税评审一点通系列丛书》,因其点而即通且省时节力,实务一线之高端会计人士力呼之,吾则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借鉴之,源于实践、深刻感悟、系统提炼而成此文,兹与会税同仁分享之。本文结合国税函〔2009〕3号及其基础《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探讨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尺度把握问题,以期尽可能减少纳税磨擦。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发票管理日渐严格,折旧等费用列支因而大受限制,一些企业转而将不合法经济行为费用以高薪方式列支,会计风险日益增加。这一预警结论决非危言耸听,通过仔细研读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会计人自当领悟也。
一、合理性——判断标准全角化
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实施以来,会计人一直非常关注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方面:首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是否会过渡性地暂时划一个“准计税工资”金额?更倾向于公平性还是更倾向于方便性?
国税函〔2009〕3号给出了答案:“《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按企业内部制度规定股东大会or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相关管理机构原则制度规范实发数——非计提数符合——行业水平+地区水平相对固定+有序调整个税——已依法代扣代缴不以减税or避税为目的
显然,公平性占了上风。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没有单一化的过渡金额之说。工资薪金列支是否合理,方方面面均有约束性规定。
会计人必须先得全角度审视自己:
企业有无拿得出手的、像模像样的财务规章制度?如果没有,为避免争议、合法节税起见,确需赶紧结合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至少制订出细化的工资制度,可展示于人、可说服于人。实务里,勿忘履行必要程序: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文件。
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应为实际发放数,不是计提数;乃愈来愈少的收付实现制特例,依然不是大行其道的权责发生制;资产负债表上“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乃重点关注对象,不论是正数、负数还是零均会引起注意,因其涵盖内容太多;“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之“工资薪金”明细账如果是正数余额,将直接被纳税调增,因其明明白白地显示着“提而未付”,列支了费用却未实际发放也;“应付职工薪酬”账户之“工资薪金”明细账如果是负数余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还得和内部工资制度相对照,超额发放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仅有内部工资制度并非意味着可税前扣除,关键在于内部工资制度自身合理与否?符合行业特点否?符合地区特点否?企业不合理高薪税前列支行为有损于国家财力;预防官员腐败源头控制措施之一,乃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承揽人员的高薪税前列支严监管。
内部工资制度是否因税前列支需要随意调整格外引人注目。相对固定、有序调整、调整有理才令人信服。
企业所得税新法体系,与个人所得税新法体系相辅相成。尽管企业为掩盖非法经济行为不惜牺牲个税利益,但严格管理个人所得税毕竟能使国家财力少受损失。如果企业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工资薪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纳税人及其会计在工资薪金方面的风险还在于是否能被认定,其工资薪金确实不以减税or避税为目的。有这样一个兜底的“万能条款”式规定,无端地增加纳税风险实属得不偿失之举。
二、严肃性——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化
工资薪金总额历来是可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的计算基数,近年来又成为可税前扣除的“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的计算基数,国税函〔2009〕3号系统强调了工资薪金总额基数化的严肃性:“《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实质含义图示如下: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国有企业不仅应满足工资薪金总额基数的要求,而且应顾及出资人——国家的利益,再不能“经营者大肆掠夺投资者”了。
三、调控性——工资薪金总额杠杆化
实务里,纳税人及其会计应注意将含金财税政策及其基础法律法规相结合。唯其如此,方能悟出税收政策杠杆的调控性。
不妨寻觅一下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含金法律法规,细细体味其税收优惠的大力度大导向:
(一)《企业所得税法》里的工资薪金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其玄机在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工资薪金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其悬念在于,除了高额让利于聘用残疾人的纳税人,国家今后还会出台政策让利于谁?聘用下岗职工的纳税人?聘用军嫂或者退伍军人的纳税人?……值得期待。
那么,从2008年1月1日起,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和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的比例是多少呢?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的工资薪金条款
1.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透视其政策变化,纳税人管理层及其会计应深知:虽然依旧是50%加计扣除,但不能当年全部税前消化了;形成无形资产的,税前得利还得耗N年。
2.工资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其实质含义见图2:
透视其政策变化,纳税人管理层及其会计应深知:不用再挖空心思争取“福利企业”的虚名了,工资加计扣除面前企业平等,论人数而不论企业,论实发数而不论限额;论实实在在的工资金额而不论聘用人员比例了。
四、启示
税务会计以税法为依据,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具有财务会计和税法的双重属性,同时,某个国家税务会计模式的形成,又有其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
一、影响税务会计模式的因素分析
从国际范围来看,由于国家法律体制的性质、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不同,税务会计的运行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财税分离模式(以美、英为代表);财税合一模式(以法、德为代表)。
财税分离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财务会计处理遵循会计准则,不受税法约束,税务会计不受会计准则的制约,从税基的确定到税款的缴纳都以税法为依据,无须通过对财务会计数据的调整来实现。
财税合一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合二为一,税法对财务会计有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财务会计受税法约束,税法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的内容和形式。
为什么不同的国家,税务会计模式有如此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性质,企业组织形式以及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不同而导致的,下面对这三个因素进行详细地分析:
首先,从法律体系上看,美、英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适用的法律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释,法律对经济活动的规定比较笼统,约束比较灵活宽松。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其法规企图包括所有的不测事件,严格制定了资产计价、收益计量和报告格式等各个方面的规范,会计制度与法律的关系非常密切。
其次,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美、英企业组织形式以股权分散的股份制企业为主,遵循公认会计准则,为投资人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成为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而法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小型家族企业为主,德国的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控制或拥有,会计首要目标是满足国家对税收管理的需要。
最后,从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上看,英美国家强大的股东集团促进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会计职业界具有强大的力量、规模和能力。财务会计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不受税法的约束。法德由于缺乏强大的股东集团对公司会计信息的需求,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会计职业界的力量、规模和能力都较弱,会计制度均由政府制定。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决定了投资主体的不同,导致会计服务导向的不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会计目标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内因,法律体系和会计职业界的力量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分离提供了外部条件。
二、我国税务会计的客观环境分析
首先,从我国的经济环境来看,第一,我国的市场经济才刚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待完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仍然以国有企业为主;第二,由于经济组织的主体仍然是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又是国家独资经营,因而,资本市场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发挥作用;第三,市场机制正处于逐步完善之中,要素市场尚未完全建立。1994年我国进行了社会保障、价格、金融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机制逐步完善,但是,市场要素尚未完全建立,主要表现在: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医疗、保险、住房等社会保障也还有困难;生产资料市场仍存在一定的国家政策保护,限制了社会资本的自由流动;市场价格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不发达,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借贷。其次,从我国目前的税收和会计法律环境来看,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较接近于大陆法系的国家,而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则较接近于普通法系的国家,而且,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改革无疑会继续向着普通法系国家的状态发展,这样,税务会计模式就由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来决定。
三、我国税务会计的现实选择
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以后,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的趋势,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务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税法也在力求独立,致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但税务会计要完全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笔者认为,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要经过三个阶段,适度分离阶段、相对独立阶段和完全分离阶段
适度分离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税务会计独立是有必要的,但是,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还有待完善,股份制公司还不是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为主,人们的理财观念还比较保守,会计准则的制定还是由政府控制,会计管理体制不可能从根本上放弃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因此,目前我国应将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当地分离。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在企业财务会计体系下对有关的涉税问题进行单独的处理,税务会计要依照税法的要求正确计量和核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扣除项目,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关键词】 公益金; 盈余公积; 成本法; 权益法; 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 F810.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020-03
一、盈余公积概述
(一)盈余公积的来源
现行《公司法》规定,符合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在期末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基础上,以税后利润10%为标准提取法定公益金;在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50%以上时,企业可暂停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计提基数是弥补以前亏损的可供分配利润,但又不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余额。
除了法定公益金之外,《公司法》还规定,经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益金后,还可以继续按照企业的规划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由此可见,无论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均是来自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利润中积累的各种累计资本金。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企业为确保生产经营的持续或者为了后期扩大生产经营做储备,故提取了各种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具体来说其用途体现在以下三点:(1)企业若遇到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则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利用累计的资本金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得以持续;(2)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充实企业的资本金,利用公积金转增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壮大企业的实力;(3)在企业遇到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转型等背景下,企业可以利用各种公积金用于派息、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等。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
上述3类用途,均是利用提取的法定或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某些项目,则相关的账务处理程序均需要借记“盈余公积――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然后根据不同的用途分别贷记有关科目,比如“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股本”“应付股利”等科目。
二、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涉及的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主要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为此,笔者针对这两类被投资公司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分别进行了分析。
(一)成本法
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后,可以对其进行控制,则此时需要对此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根据成本法后续计量的要求,被投资公司在后期分配利润、股息、红利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对应地将自己享用的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公司内部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变动与重分类,投资公司则无需在后续计量时重新进行任何账务处理。针对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情形,此决议行为仅是被投资公司自身内部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并不涉及相应的利润分配情形,故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在此无需任何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二)权益法
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要求,若投资公司合营或联营被投资公司,则后续计量以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按照其投资部分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公司将此项投资转增资本金,正是内部权益结构的转变,公允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产生变动,则投资公司固定比例下的股权公允价值也不会变动,因此,投资公司后续计量中无需对被投资公司的此项行为进行核算。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或派息等情况下财税处理差异
(一)会计处理
针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会计上均不作任何账务处理,仅是在备查簿当中予以登记即可。同样,与此情形比较类似的做法还体现在企业发放股票股利。若被投资单位进行股票股利的发放,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公司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仅需要做的是在被投资公司除权日,投资公司登记变动的股份数量。
(二)税法处理
1.被投资公司股东为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针对转增资本、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做出的各种个人所得税计征指导意见可以知道,对于被投资公司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的情形参照如下方法处理。
首先,若资本公积里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这不符合税法里规定的利润分配情形,故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针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情况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公司决议批准后代扣代缴。
其次,被投资公司运用留存收益(无论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或是两者)转增资本金的情形,税法上视同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项税款与其他个人所得税处理一样,由被投资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代扣代缴。
2.被投资公司股东为法人
根据有关投资公司(法人)对被投资公司相关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方面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均视为投资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过,其中被投资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视为利润分配,不属于征税范围。进一步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可知晓,居民企业持续持有12个月以上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范围;不足12个月居民投资公司,或者是非居民的投资公司获得此类投资收益,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改进
(一)现行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虽然税法上认定作为投资者的利润进行所得税的计征,但是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经过分析,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投资公司并未出现现金流流入,故不能作为资产或者收入进行确认;(2)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3)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中相对处于被动地位,并不会获得现金流流入。
(二)针对现行会计准则处理方法的改进
虽然会计准则利用以上三点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要求投资公司做出各种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但是笔者以下几点分析或表明,投资公司不做账务处理可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必要时刻也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以便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工商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确认了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增资法律事实和经济行为事实。根据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被投资公司此项增资过程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增虚报各种增资行为;并且《公司法》明确规定此项行为为公司的特别决议,需要股东(大)会的通过方可转增资本金。
2.《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规定与上述“投资公司处于被动地位故不账务处理”的理由相冲突。无论投资公司是控制子公司还是其联营合营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占被投资公司的股份都在20%以上,那么从《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投票要求中可以看出,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在20%以上绝对多数情形下可能处于相对主动地位,而不是被动地位。
3.《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体现出了投资公司的收入行为和纳税行为。现行税法明确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此角度可以看出,税法虽然确认了收入行为,但是税后分配避免重复计税,对于投资公司大多数情形下这些行为是免税的。
4.在税法规定不冲突情形下,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可以作为投资成本的增加项目,会与现行会计准则处理存在差异,不便于实务中有关工作的展开。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79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投资公司转让股权的所得计税基础为转让收入扣除成本,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得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但是并未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做出说明,故可以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项。最终在税法上,投资公司可以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其应享有的份额增加其成本的计税基础;但是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规定不进行任何账务上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会导致企业财务人员与审计人员对经济事实的还原产生分歧。
综上所述,现行会计准则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原则。其一,投资公司不做账违背了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不做账,没有体现权责发生制,不能真实完整反映投资公司,在此行为中的利润变动情形。其二,不做账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经济事项本质上来说,被投资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本质上便是投资公司接收到的分红再用于投资,投资成本增加体现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的增加。目前不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做法无法体现这一投资行为。
(三)改进后账务处理的现实意义
首先,会计上如实进行账务处理,便于财务会计工作与税务工作的统一。上文分析可知,若企业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可以进行合理的避税;若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则难实现这一点。
其次,进行账务处理便于投资公司在合并报表中的各项账务处理工作。合并会计工作中,相关财务人员或审计人员需要还原各项经济事实;此处若进行账务处理,可以一目了然地还原经济事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最后,为税务及财会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各种政策性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提供了借鉴;财税各项法律法规的统一能够节省大量的财税差异给企业的各项会计工作增加的成本[1]。
五、结论归纳及建议提示
(一)相关结论
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笔者建议投资公司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此一来便会增加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的同时增加投资公司的“利润”。投资公司利润的增加又促使其股东分红的要求,建议投资公司在财报中披露此项事实。针对具体的账务处理,仍然建议从成本法及权益法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进行分析。
1.成本法
针对成本法的后续计量,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这项事实行为中进行两步走账务处理,即先确认投资收益基础,再确认利用已收到的股利进行再投资。具体账务处理程序:(1)投资收益的确认,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2)股利再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
2.权益法
权益法后续计量模式下,虽然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合计数未发生任何变化,但是从细分明细科目来说,则有变化,为此笔者建议做如下账务处理,需要按照其投资比例把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部分从长期投资的明细科目“损益调整”调整至本科目的成本明细科目。首先,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次,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2]。
(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建议
1.《公司法》的微调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直接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规定进行调整。《公司法》可以用新规规范此项经济行为:禁止公司直接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若需要增加可先行分配后再邀请股东出资实现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公司法》这样的微调,也体现出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同时也为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方便。
2.《企业会计准则》的微调
现行会计准则应对此项事实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微调,具体微调的规定可以参照前文所述的会计处理程序。同时,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注意,首先应将其视同为利润的分配,然后再将其视同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再投资。
【参考文献】
2011年是财政部门“六五”普法活动的启动之年,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关键一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财政税政法规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响应省市开展财政宣传月活动的号召,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财政宣传月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制订如下:
一、活动主题
活动紧扣“稳增长、转方式、惠民生、促和谐”这一主题,重点宣传新出台的财政法律法规、涉企财税扶持政策以及三农、社保、就业等方面的财政惠民政策。
二、活动时间
今年“财政宣传月”活动时间主要集中在5-6月份,部分活动因工作需要,安排在其他时间。
三、内容和形式
1、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开展广场宣传咨询、开设宣传栏、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宣传各项财税政策和财政惠民政策、撰写宣传稿件等形式,积极营造“依法理财、科学理财、为民理财”的良好氛围。
2、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局相关科室、乡镇街道财政所、园区财政分局要深入企业,广泛宣传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支持全民创业等财税政策,帮助企业灵活运用财税扶持政策做大做强。
3、开展“走进社区”活动。汇总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和再就业等政策,制作《财政惠民政策和办事流程指南》,各街道办财政所要在社区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册,为居民提供面对面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4、开展“走进农村”活动。由乡镇财政所发放《财政惠民政策和办事流程指南》给广大农户,现场宣传财政惠农政策。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国家对农民在农业生产、就业培训、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补贴、补助政策,帮助农民了解政策内容;另一方面也要宣传各项政策落实的办事流程和注意事项,帮助农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开展“送政策进机关”活动。要充分利用财政宣传月有利时机,面向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政府预算制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小金库治理等财政政策制度宣传活动,为依法理财奠定坚实基础。
四、职责分工
1、办公室:负责宣传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牵头制作《财政惠民政策和办事流程指南》,在城区悬挂宣传标语横幅,督促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2、预算科:负责宣传活动策划安排,牵头开展“送政策进企业”和“送政策进机关”等活动,于6月份在开发区管委会举办财政税政法制讲座(经贸科配合)。
3、基层局:负责搜集整理宣传财政惠农政策,督促检查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开展宣传活动。
4、行财和社保科:负责搜集整理宣传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惠民政策,开展“走进社区”现场咨询活动。
5、经贸科:负责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搜集整理宣传扶持企业发展的财税惠企政策和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以旧换新、农业保险等惠农政策。6月份在开发区管委会召开一次由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参加的“送政策进企业”座谈会。
6、财监绩效会计办公室:负责开展“送政策进机关”活动。协调预算科、综合科、政府采购办、国库支付中心等科室,在6月份召开一次由部分区直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宣传政府预算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小金库治理等财政政策制度。
7、开发区财政分局:要结合本次宣传月活动,扎实开展财税服务进园区活动,认真做好“送政策进企业”座谈会会务安排工作。
8、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认真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向社会广泛宣传财政惠民政策,解读财税法律法规,通过在本辖区内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在全体干部中掀起学法、用法热潮,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财政宣传氛围。要创造性地开展丰富多彩、卓有成效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财政局成立“财政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施勇同志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各财政所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高度重视财政宣传月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认真开展好此次活动。
2、提高思想认识。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宣传活动,努力增强财政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理念,增强全社会对公共财政的认识和理解。
3、注重宣传实效。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精心策划,团结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宣传工作,把财政惠民、惠农、惠企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
关键词:税务风险;企业;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19802
1 企业税务风险的含义及影响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纳税人纳税风险规避措施失败或者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法规而受损的可能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主客观原因导致企业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偏差,遭受税务等部门的查处而增加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额外支出的可能性;二是企业因多缴税款或未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等而减少应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企业税务风险首先会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这种成本第一表现为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少纳税而遭到税收机关的处罚成本;第二表现为因为税务风险而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的应付成本;第三就是因为税收优惠没有充分利用的利益流出成本。其次税务风险会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决策行为产生影响,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财务决策、组织设立形式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再次,税务风险还可能会导致企业的信誉受损。有时候企业的税收信誉与商业信誉联系在一起,这样就会对企业在产品交易、银行贷款等方面的产生连锁反应。税务风险还有一些其他的影响,比如说因为违法违规可能会导致企业管理层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可能导致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开具发票的资格、以及税收优惠享受资格等资格丧失。总之,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很大,企业必须加强对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对税务风险进行预测、评估、规避和化解,以避损失的产生和各项成本的增加。[JP]
2 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
2.1 企业纳税意识不科学,税务风险观念不强
我国许多企业虽然意识到到纳税是企业的义务,但是大部分企业还是处于国家权威的强制性,对于纳税缺少自觉性和主动性。被动的纳税可能会使企业没有从整体上把握企业经济业务的税收适用法规,这样就可能会导致企业纳税不准确,没有尽到依法纳税的义务和享受依法节税的权利。同时由于企业自身权益的不清楚,一味迎合税务征收机关的要求,导致企业有些利益没有享受或者企业利益受损时缺少维权意识。这样就产生了税收风险。
另外税务风险一方面可能导致企业无意识的多缴税而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可能导致企业无意识的偷税。而无论哪种结果,都会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但是,众多企业对纳税风险的严重性认识不够,纳税风险控制呈现缺失状态。
由于企业纳税意识及风险意识不科学,必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决策中缺乏对税务风险控在组织机构设立以及整体考虑,没能把税务风险控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对税务风险的设计缺少整体性与协调性。实际工作中,企业各个业务部门互不干涉门又缺乏对各个业务部门的税务监控,导致缺少相应的配合,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2.2 企业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低下
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务风险随着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而降低,反之亦然。但是现在我国的企业办税人员对税务、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对业务的了解和掌握并不是那么熟悉和透彻。由于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限制,对税法的掌握不准,虽然可能主观上没有偷税意识,但是在实际的业务操作中并没有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去做,或者即使表面上符合,但是事实上却导致偷税,给企业带来了税收风险。另外由于办税人员的沟通等能力可能欠缺,与税务机关和企业其他部门沟通不够,无法针对企业的自身特点设计出合理、合法、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方案。
2.3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的不对称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是增加纳税人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相当一部分具有适用性、比照性的政策处于非公开状态,税务机关对于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一般仅限于有效范围的解释。对于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缺乏提醒纳税人予以关注的说明,因此很容易误导纳税人,使其跌入税收陷阱。
2.4 国家税收政策和征管方面的影响
税收政策变动时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由于我国现在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中重要手段,总是随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具有相对较短的时效性。另外,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税收政策的时常变化,增加了企业把握税收政策的难度,就会带来税务风险。另外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层次多,部门规整和地方法规复杂,导致企业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把握不准,从而可能利用不当而导致税务风险。而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太健全,企业又面对国税和地税两套征收系统,这样导致企业与税收征收机关对税法的理解上存在差异,带来税务风险。[JP]
2.5 外部经营环境复杂
客观经营环境特别是税收秩序方面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也对企业税务风险形成影响。
例如,交易环节中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就给正常经营的企业纳税人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另外,在企业兼并过程中,由于未对被兼并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因此就有可能承担因兼并对象以前经营中存在的税务违法行为而造成的税收补税罚款的损失。由于信息不对称,这类风险是广泛存在的。
3 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3.1 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从根本上杜绝税务风险的产生
首先要加强依法纳税,将税务风险的防范于控制纳入公司发展战略的高度,通过统筹、规划与管理,依法纳税,而非仅仅是追求税收利益最大化。另外在进行税收筹划的时候,进行规范。要根据企业具体业务进行税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核,避免因税收违法造成税务风险。
3.2 提高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
提高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帮助财务、业务等涉税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掌握最新税务知识,提高规避税务风险的能力,为降低和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奠定良好基础。
3.3 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有效控制纳税风险的重要保障。为此,要尽快建立税务内部控制系统。包括税务会计核算、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以及发票管理等工作要规范化、法制化;同时要强化独立检查和内部审计,设立专门的税务机构和专门税务人员进行企业纳税的处理,这样可以杜绝不规范的税务行为,防范税务风险的发生。
3.4 关注国家财税政策的变化
企业要时刻关注国家的财税政策变化,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走向、税收政策变动等要密切关注,对于与本企业相关的税收信息要进行整理,建立企业税务管理数据库,对涉及企业的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加工、整理存档,建立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和信息提示反馈机制,达到灵活掌握应用税收政策,有效防范企业因税收变动以及错用税收政策带来的税收风险。
3.5 建立税企沟通渠道
企业要了解最新税收法规,避免误解,应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并维护其畅通无阻。特别是在企业如对外投资、涉足新行业、资产处置、重要会计政策等重大事项的时候,主动与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的税务法规,听取来自税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维护合法权益,防范税务风险。同时,由于税收稽核成本较高,税务机关人力有限,稽查工作往往是有重点的进行,如果企税关系处理不好,就会被税务机关作为反避税重点和稽点对象,或者在使用法律的选择上,利用税法里面规定的苛刻条款对其惩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