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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税收筹划

时间:2023-08-30 16: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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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税收筹划

第1篇

    一、加强人才的培养

    税收筹划涉及到了统计学、财务、以及法律等多门学科,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极高,此外,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环境和税收制度,这就要求从业人员要具备极强的学习能力,不但要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力度,同时还要实时关注社会经济动态,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方案,从而确保税收筹划的质量及效益。因此,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养,积极开办多种税务、财务知识培训,不断优化人才结构,提高税收筹划队伍的业务水平和质量。

    二、公路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措施

    公路施工企业主要从事道路的施工生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当前,从事于公路施工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公路施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到了人员供应、资金、设备使用、原料运输等多个行业,由于其企业类型特殊,因此,可以针对其特点,从劳务人员招聘、揽资、生产等环节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决定了其不同的纳税身份,税收待遇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不同的企业税后利益。因此,在企业创了之初,要统筹当前的纳税形式,科学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以便使得企业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2.自营工程的构建

    “自二零零六年一月起,允许自然人注册一人有限公司”,这是我国公司法对独资企业的表述。我国的税收法对独资企业和责任有限公司的税收制度不同,不同的税收制度、标准使得面对同样的经营、管理,最终带来的收益却不同,因此,公路施工者在进行自营工程施工时,要针对不同的情况来确定公司的性质,从而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是独资企业,以保证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合作工程的构建

    我国税收法规定,无论是独资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独资企业所有的营业所得总数为应纳税所得,而合伙企业则是按照合同约定的配额比例进行应纳税所得的计算、评定。这两种税收在待遇方面具有差异,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这项,而合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还得将个人分红的百分之二十作为个人所得税上缴。因此,在公路施工企业组织形式确立时,要加强对施工形式的考察,科学确立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经济效益高的方案进行企业组建。

    4.企业资金的结构构建

    在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施工时,必然要先经过企业资金的筹划,当前,公路施工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内部融资来进行资金的负债筹资;另外一种是企业自身的资金积累、企业股东的资金注入等的权益筹资,在这两种筹资方式都能够确保企业筹资要求的情况下,负债筹资更具优势,负债筹资的利息是在企业支付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的,在一定程度上抵除了一定份额的税负,进而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成本投入。因此,在公路施工企业筹资过程中,要加强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科学选择筹资方式,提高企业经济利益。

    5.企业投资过程的构建

    在公路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加强对投资过程的构建,充分结合当前的形式和相关的税收政策,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企业的税收筹划:(1)科学选择投资地点在公路施工企业投资过程中,要加强对地方交通路线、地质的考查力度,科学选择优良的投资地点,科学规划道路路线,有效降低公路施工的成本投入,提高经济效益。(2)科学选择投资方向此外,公路路线确定之后,要针对实际的交通需求,铺设不同品质的道路,科学选择道路投资方向,加强对公路施工的成本投入税收筹划,科学选择最有施工方案,以不断提高公路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提高经济效益。

第2篇

1.1投资方向选择方面的税收筹划

投资者首先要分析资金的投资方向,选择好投资的区域和投资的行业。在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行业会造成了收益的很大差别。我国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在很多的行业进行了收税减免政策,力在改变现有的经济结构布局。企业在进行投资方向选择中,要充分的考虑到国家的税收政策,尽量的选择政策倾斜的方向进行投资,这样能够享受到税收的优惠。国家为了平衡地区的发展和控制不合理的产业布局,经常会给出区域收税的优惠,这些都是企业进行投资的方向。

1.2在组织选择中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可以选择多种组织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若是企业的人数比较少就可以选择独资企业,对于会计核算的要求不高,一般都是定额征收所得税,税收较低。若是企业的投资人数很多但是规模并不大,可以选择合伙的方式,因为合伙的公司一般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浮水较轻。合伙企业的税收征收方式是先分后税,很多的合伙人就会降低所得税,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企业的规模比较大一般都是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优势有:有助于企业的信用和形象;有助于企业享受五年亏补政策。企业内部控制可以选择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是法人,享受不到税收政策的优惠,但是经营的损益可以纳入总公司的经营损益,这样也减少了所得税的缴纳;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能够享受很多的税期优惠政策。若是企业在建立初期,认为很有可能亏损,就可以使用分公司组织结构,让总公司承担这一部分的损失,这样总公司的赋税就会降低。若是企业出于健康稳健发展的情况下,就可以使用子公司的形式,享受更多的税收政策。

1.3在投资方式中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扩建规模时,可以购买新设备、建立新厂房、收购亏损的企业。在我国的税法中规定,企业收购亏损企业会合并财务报表,在五年中使用盈利抵消亏损,这样可以减少税费。企业想要进行投资时,能够进行企业的直接投资或者是购买债券和股票。我国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获得的利息收入不用缴纳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的收益要缴纳所得税,所以企业要做好投资方式的选择,权衡好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无形资产等。

2.在经营阶段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

2.1充分列支成本费用

列支成本费用是最根本的减少企业税负的方法,因为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利率和所得税的税额确定缴纳的税金,在税率确定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关系到应纳税额。

2.2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第3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获得最大折现净现金流量的财务管理目标(即企业价值最大化),理想的税收筹划应是总体收益最多,而纳税并非最少。企业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环节中尽可能地减轻税负或延缓纳税,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工作必须建立在熟悉并遵守国家税法的基础上,主要有两个筹划途径:一是选择低税负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纳税期的滞延,相当于企业在滞延期内得到一笔与滞延税款相等的政府无息贷款。下面就企业所得税谈一些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法。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是设立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制企业,还是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其税收负担明显不同。对于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若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会面临双重纳税的责任。即:企业在获利时要缴纳一次企业所得税,在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造成双重征税。而个人投资设立营业机构时,若设立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就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发生,这显然会产生税收筹划利益。

【例】 王某准备设立一个企业,预计该企业年盈利50万元,王某原计划创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请对此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如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税后利润为:50-12.5=37.5(万元)。如果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王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元),获得税后利润:37.5-7.5=30(万元)。王某可以考虑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王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0×35%-0.675=16.825(万元),税后纯利润为:50-16.825=33.175(万元)。通过纳税筹划,王某多获得纯利润:33.175-30=3.175(万元)。

二、总分支机构的税收筹划

就企业设立的从属机构来看,有子公司、分公司两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公司虽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例】 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甲和乙,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甲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乙亏损1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公司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为:(1000+100-150)×25%=227.5(万元)

如果把上述甲、乙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了。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甲公司应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

乙公司由于当年度亏损无须缴纳所得税。

公司整体税负=250+25=27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47.5万元,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设立分公司更有利。

三、利用亏损弥补的税收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 甲公司2009年有未弥补完的亏损100万元,2010年、2011年预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20万元,其中2010年酌量性费用开支(如技术开发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20万元,假如2010年酌量性费用开支20万元全部在2010年支出,2010年应纳所得税=(80-100)×25%为零,2009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只能留待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2011年应纳所得税额=20×25%=5万元;

现假设2010年酌量性费用开支20万元全部递延至2011年支出,则:

2010年应纳所得税=(100-100)×25%,为零。

2011年应纳所得税=(20-20)×25%,为零。可见,税收筹划不但充分利用2009年的未弥补完的亏损,还可“节税”5万元,股东权益实际增加10万元的效果。

四、税率的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筹划即尽量降低企业适用的税率,也就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来进行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的低税率优惠包括对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适用15%的税率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当企业的规模刚刚要超过小企业标准时,就要注意进行筹划,尽量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还存在一个临界点的问题。即: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达到30万元,比如30.1万元,就要按照全额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若企业减少0.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就可以按照20%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这个临界点时就必须认真筹划。简单计算可知,只有当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时。企业多得的2万元利润才能够抵补多交的所得税,若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而小于32万元,那么企业的税后利润反而会小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时的税后利润。因此。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万元时,使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最有利,若不能为30万元,必须使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2万元才划算。

五、费用扣除标准选择的税收筹划

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企业所得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划分为三类:

(一)允许据实全额扣除的项目。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项目。包括公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工会经费等三项基金等,企业要控制这些支出的规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围之内,否则,将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包括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允许据实全部扣除的费用可以全部得到补偿,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用够。对于税法有比例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要注意各项费用的节税点的控制,如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A,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满足B×60%≤A×5‰,只有在B×60%=A×5‰的情况下,即B=A×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以内时,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充分扣除。

六、应税收入的税收筹划

怎样降低应税收入,就是通过对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时间、计算方法的选择、控制,以达到节税目的的筹划。例如,为了完成国家的产业政策或其他重要的战略方针,国家规定了许多优惠政策,这其中包括对某些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免税的收入,如在投资中选择国库券、进行技术转让,等等。再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根据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委托销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为了实现合理纳税期间,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同的销货方式,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筹集资金的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七、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存货是确定构成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重要内容,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但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选择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销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产生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各期所得税额。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不同纳税期以及盈亏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得成本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的发挥。如,先进先出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普遍处于下降趋势,可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增加当期销货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延缓纳税时间。在企业普遍感到流动资金紧张时,延缓纳税无疑是从国家获取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先进先出法会虚增利润,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则不宜采用。

八、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将原来以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这主要体现在对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优惠、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技术转让所得优惠、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技术进步加速折旧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等方面。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生产经营方向是否会有税收优惠,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达到国家税收优惠的政策鼓励效果,同时节省税收。

总之,税收筹划的方法基本多是从目前已得到成功运用的案例中归并出来的,因而并不是唯一的,其运用也不是单一的。在企业经营的实际运用中,这几种税收筹划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进而派生出其他税收筹划方法。另外,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也不应抛开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单纯的讨论税收负担的大小,而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进而决定所投资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只要对这些筹划方法熟练掌握,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加以综合应用,一定能为企业带来减少税收费用支出,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标。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公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安体富.中国税收负担与税收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3]范凌峰.企业税务筹划浅析[J].现代商业,2007.27.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5]林野萌,傅建设.基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框架探讨[M].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1.

第4篇

鉴于刘先生的双重身份选择,他既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购入再出租给职工,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入房产然后再出租给职工。这两种不同的购入方式,税负情况是不一样的。对刘先生来说,哪一种方式更划算呢?

假定该房屋预计使用年限为30年(报废后不考虑残值);该房产全部出租时,当地同类住房每月租金为2万元;贷款年利率为5%。

下面我们来看这两种方案是如何影响刘先生的税负的。

方案一:刘先生以独资企业的名义购入,企业每月向职工收取租金。

以这种方案购入房产时,独资企业除支付购房款外,每年还应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因提供出租服务,独资企业每年应纳营业税为1.2万元(租金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应纳房产税为2.88万元(税率为12%)。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所以,计算租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时,可扣除有关的营业税、房产税。按此计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3.12万元。

所以,刘先生和其独资企业纳税合计为7.2万元。

方案二:刘先生向独资企业贷款企业资金100万元,以自己个人的名义购入房产并每月向使用房屋的职工收取租金。

根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独资企业每年从刘先生处收取利启、为5万元。独资企业利息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万元。

此外,按规定,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按4%征收,营业税按3%征收,个人所得税按10%征收。以此计算,应纳营业税为0.72万元;应纳房产税为0.96万元;个人租赁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9万元。

所以,刘先生和其独资企业纳税合计为4.07万元。

第5篇

一、税收筹划管理方法

(1)组织形式优化选择法。纳税人针对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管理方案设计,通过多种税收筹划管理方案对比分析,从中找出税负最低的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两大类,法人企业对外设立的组织形式为公司企业,非法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三种。公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支机构需要根据总机构类型来确定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设立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组织形式对未来负担税收的影响。例如,A公司是一家亏损比较严重的企业,决定在B地设立一家营业机构,如果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A公司亏损,减轻税负,如果设立子公司将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但不能利用A公司亏损额,从整体上看反而增加税负。当然,这里组织形式优化选择不仅包括对外设立的组织形式优化选择,也包括纳税人组织内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主要业务的重新调整。比如,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A公司销售产品同时利用自有车辆为客户送货服务,属税法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需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征收17%的增值税,2011年A公司将自有车辆独立出来,成立了独立核算的车队,由原混合销售行为变为兼营行为,将收取价款一部分作为运输收入,适用3%营业税,降低了A公司的税负。

(2)经营方式优化选择法。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针对每一项经营活动,纳税人可供选择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而对于每种经营方式,相应税法规定不尽相同,也就为纳税人提供可筹划的空间。例如:纳税人长期筹资时可供选择的筹资方案有两种:一种是通过长期负债进行筹资,另一种是通过权益筹资,即对外发行股票或向股东增资。纳税人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案,需要考虑两种筹资方案在负债利率、负债偿还方式和股利分配等因素下,对纳税人的税收影响。一般情况下,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能起到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纳税人通常会采用长期负债作为筹资方案。

(3)财务会计税收优化选择法。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收法规政策、税收临界点或税收数据分析对其财务会计或预算管理进行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目的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的会计和税收法规、政策,在很多情况下,都给企业留下可供选择的空间,如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折旧年限、存货计价方法等。例如,我国会计准则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但税法规定了每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纳税人在制定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政策时,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前提条件下,尽量使折旧年限与税法相接近,以达到延期纳税的好处。另外,我国税法对一些费用项目规定了税法允许的扣除标准,如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等,纳税人需计算税收控制点或临界点,从财务会计角度对该项目进行控制,以便减少纳税调整。

(4)税收优惠运用法。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收法规中能够直接或间接减免、降低税负的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或降低税负的税收筹划管理方法。目前,我国每年都根据经济的发展,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纳税人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寻找适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充分利用。

(5)合同优化法。同一经济事项因合同订立的不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税收结果。合同优化法就是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纳税人利用合同进行税收筹划管理,降低税负的方法。如,A企业2011年将自有闲置厂房和设备整体出租收取租金100万元,按照我国房产税法规定,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如果A企业直接与对方签订整体出租合同,由于合同未将厂房出租和设备出租区分,则设备出租视同房屋出租,A企业收取的全部租金均需缴纳房产税,经计算A企业应缴纳房产税12万元,但A企业如果对该合同进行筹划,对取得100万元租金收入在厂房和设备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在合同中标明厂房收取租金80万元,设备收取租金20万元,A企业缴纳房产税的基数将变为80万元,经计算A企业需缴纳房产税9.60万元,从而可使A企业在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少缴纳2.40万元房产税。可见,如果纳税人能充分借助经济合同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可为企业带来较大税收利益。

二、税收筹划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管理要具有全员性。目前,很多企业认为税收筹划管理仅是财务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这也是日常经济生活中对税收筹划管理认识和理解的误区。首先,纳税人每项税收筹划管理方案成功与否很大程度取决于实施所需条件的完善程度,如合规发票的取得、政府部门的批件等,这些都需要纳税人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其次,我国是一个多税种的国家,纳税人日常经营各个环节均涉及税收,企业中每个部门活动对企业税负都可能产生影响,这需要纳税人各部门和人员都要有税收筹划管理意识,都要有节税意识,才能真正意义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再次,现代企业经营税收筹划管理已与企业经营管理密不可分,有时候企业税收筹划管理决策甚至可以改变企业整个经营方向和经营理念。可见,税收筹划管理已经不只是财务部门的事,而是企业全员的事。因此,只有采取“全员税收筹划管理”才能真正意义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企业长远平稳的发展。

(2)税收筹划管理要进入企业决策层。我国多数企业的税收筹划管理主要在企业财务部门,没单独设立管理部门,且属于中层管理,管理级别较低,没有进入到企业决策层。多数企业税收筹划管理是在重大经营事项已经决策完毕后,已开始执行后才进行。事实上,这样做会导致税收筹划管理失去一些筹划空间,可供选择余地相对较少,同时如果企业决策层进行决策时没有考虑税收因素,就有可能导致经营决策的失误。纳税人想要税收筹划管理在企业中完全发展,真正意义上起到降低税收负担的作用,就必须提高税收筹划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使其进入决策层。

(3)对税收筹划管理中税法规定不明确的事项要与税务机关事先进行沟通。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管理时,要注意与税务机关及时进行沟通,首先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管理时,可能会产生一些“新鲜”事务,这些“新鲜”事务最初可能不被税务机关理解,为了避免税收筹划事项给税务机关造成误解,对企业给予不适当处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其次,我国部分地方税务管理规定不是以文件形式,即使以文件形式,范围比较窄,企业获取比较困难,为了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地方税收管理规定,给企业带来风险,这也需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第6篇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移动平台和云计算等的突飞猛进,对企业发展和创业形式带来了很大影响。目前在政府倡导、政策支持、媒介宣传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氛围日渐形成,大学生创业已经成为更多大学生的选择。但某高校对创业团队的调查结果显示,仅不足四成企业仍在维系,创业“夭折”的原因包括融资、管理、成本及技术等多方面。价值最大化是企业追求的主要目标,成本是重点管理对象,税收成本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很多大学生创业者由于缺乏税收政策和财务知识而面临涉税难题,于是在思考企业长期规划发展的同时,迫切需要初创企业恰当地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降低其经营成本。

一、初创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一般来说,公司制企业相对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税种繁杂,初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等。

(一)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凡是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进口货物及视同销售行为均应当向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按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11%,6%)或零税率缴纳,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3%征收率缴纳。

(二)消费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按规定税率在特定环节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15种货物,在指定环节一次性征税。消费税税率形式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征税。比例税率有10档,在1%―56%间;定额税率则主要适用于啤酒、黄酒和成品油,其中啤酒税率有2档;复合税率只适用于卷烟和白酒。

(三)企业所得税。按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税率有基本税率(25%)、高新技术企业(15%)和小微企业(20%)。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种,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税率和计税方法,采用超额税率与比率税率。

(五)其他税种。(1)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作为计算基数,城建税视地区不同。税率有7%、5%和1%,教育费附加则为2%。(2)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必须缴纳印花税,税率有0.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和技术合同等)、0.5‰(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等)、1‰(财产租赁及合同,仓储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0.05‰(借款合同等),按件贴花5元(权利、许可证照等)。(3)房产税是向产权所有人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财产税,有从价计征(年税率为1.2%)和从租计征(税率为12%),有特殊情况减按4%税率征收。(4)车船税是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按辆或整备质量吨位等实行定额税率。(5)契税是针对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由买方纳税,税率为3%―5%,具体执行税率有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大学生创办企业设立初期的税收筹划

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到底设立什么样类型的企业,如何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需要大学生创业者针对现行相关的税收法规和政策,综合税基、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为尽量减轻税收负担而事先合理谋划各个环节,包括创办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行业、投资地点、筹资方式、设立时间及员工聘用等。

(一)组织形式的选择。大学生投资创立企业之时,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需要进行事先筹划,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有着较大的差别,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在新设之初,备选的组织形式按照其财产的组合和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同,通常可分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1.“双重征税”问题。公司制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有“双重征税问题”即:一是企业按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利润分配后投资者拿到的股息还要按20%比率缴纳个人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综合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利润的高低,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率的最高限额为35%。

2.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问题。一般纳税人经营规模标准有:(1)生产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或以其为主并兼营批发或零售,批发或零售货物,“营改增”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分别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客户抵扣进项税,而公司制企业更容易成为一般纳税人,从而更有利于生产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其规模不大难以满足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只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为3%简易办法征税,不能开具用于客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但抵扣税率很低,仅为3%。

3.涉及税种差异问题。公司制企业设计的税种比合伙企?I和个人独资企业复杂,且公司制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当经营初期出现亏损时,可以在以后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税前利润弥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不能享受该税收政策。

以上是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但投资者在投资前选择何种组织形式,还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在经营上制约少,管理上灵活,但其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资金来源广些,可解决大学生新设资金短缺问题,管理上可集思广益,增强决策能力,但其产权流动性差些;公司制企业,筹集资金渠道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经营者有较多的经营自主权,负有限责任,但大学生在经营、管理和融资等缺乏经验,创办公司制企业优势不明显。大学生创业应切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出对自己适合的组织形式。

(二)投资行业的选择。在设立企业前,投资者要综合自身的兴趣特长、行业发展前景、行业性税收优惠和行业性税制差异等因素进行投资行业的选择。现行税制中关于行业方向及企业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经相关部门认定,具备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缴纳。(2)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20%缴纳。(3)如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持有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抵扣。(4)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5)从事蔬菜等种植业,家禽等牧业,涉及农、林、牧、渔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企业组建时,大学生创业者应根据自身情况考虑,了解所拟涉足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尽量选择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行业或项目创立企业。

(三)投资地点选择。企业设立登记时,除了要考虑劳动力、基础设施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外,也不可忽视当地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税法实行逐渐由地区导向转向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政策。在现行税法中,区域性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点:(1)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西部地区新设立的交通、水利、电力等企业,在其所在区域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经所在人民政府批准可决定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有一些现行税种的征税范围、幅度与企业所在区域相关,如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因此,大学生创业者在选择投资地点时,除了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外,尚可借助“互联网+”优势,根据所得税区域优惠政策差异,拟出并选择成本、投资收益及税负水平权衡下的经济效益最大方案。

(四)筹资方式的选择。企业筹资方案的选择应充分综合运用租赁筹资、选择正确的贷款途径等多种方式。企业初创时,所需资金较多,为了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可以采取融资租赁,不仅可以使企业迅速获得所需资产,其租入的资产所计提的折旧计入成本费用,租金利息也可税前扣除,很好地降低了纳税基数;如是经营租赁租金则可以直接冲减利润,降低纳税基数。一般来说,初创企业注资较小,为了克服资金短缺,可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非金融机构或企业拆借、发行债券及企业内部员工等负债筹资方式;也可发行股票、内部留存等方式的权益筹资,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取所需资金。诚然,企业可以从多方借款,虽是财务风险加剧,但其利息可以税前列支,减轻税负。对新设企业来说,往往受限于金融机构借款条款,该途径筹资一定程度上容易受阻,很多初创企业转向基于“互联网+”的P2P、众筹等风险高、借款利率高的非金融的民间借款或高利贷,其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从税收筹划角度出发,初创企业应积极利用国家支持“双创”的融资政策,尽可能找金融机构筹资。

(五)设立时间选择。依据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下表中的企业或组织,自开办之日起,即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计算相应优惠政策期限。如第一笔收入在当月15日前,从当月计算;反之,从下月计算减免税时间。对新办的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如不是在年初开业,从开业之日起,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内的,可申请选择当年缴税,减免税执行期可推迟至下一年度。

(六)员工聘用的选择。大学生创业者设立企业时除了要根据企业自身人员结构、员工的能力等聘用人员外,有关员工聘用的税收优惠也应予以重视,可以吸纳一部分残疾人、退伍军人、失业人员、毕业大学生等到初创企业就业,以便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在其所支付工资可以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加计扣除。因此,大学生创业者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非核心岗位或是其他能扬长避短的岗位上,安排少数残疾人做文秘、后勤等工作,安排部分退伍军人负责安保工作及日常行政维护工作,该类人员工资可以按工资加计扣除,减少税额和残疾人保障金等税负成本。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符合优惠政策的条件,可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可见,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在聘用员工时,大学生创业者可通过咨询税务机构或研究税收政策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7篇

关键词:盐业企业 税收筹划 运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025-02

盐业作为国家的专营企业,因为是国有独资企业,所以税收筹划的运用并不是很广泛,如果单从企业自身来说这里存在着巨大的隐性损失。笔者站在盐行业自身的角度上简单地探讨一下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在企业中的运用问题。

一、盐业企业运用税收筹划的基本立足点

1.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前提下的企业行为。要运用税收筹划,合理避税,发展壮大企业自身实力,必需建立在合法的前提下,决不能触犯国家税收政策,与偷税、漏税等并伍,搞税收筹划,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放弃依法诚信纳税。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什么叫做税收筹划,它英文叫做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税收筹划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它是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做出承担税负相对较轻的选择。盐业企业选择税收筹划是对自身行使权利的体现。

2.税收筹划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方式、方法很多,税收筹划只是其中的一种,必须与企业的发展目标始终一致,使企业保持可持续发展。如果把市场竞争比喻为一场汽车比赛,那么搞税收筹划的企业就像一辆改装车,从一开始就赢得了优势。盐业企业要发展,同样不能忽视这一领域,从浙江省盐业企业的现状来看,在食盐专营政策下,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切实需要,全省除集团公司和个别盐业企业外,大部分盐业企业的自身实力较弱,资金的库存量不大,抗风险能力不强,在进行的增收节支等日常工作的同时,搞好税收筹划能起到合理减轻税负,增加企业资本积累的效果。

3.税收筹划必须服务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子系统,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进行,如果光为节税而节税,而不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往往达不到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运作税收筹划是要通过对企业的经营安排来实现的,需要结合财务管理体系中的环节进行运作,特别是在搞财务预算时,充分考虑税收因素,主动出击,打好提前量,如果某一事项在日常经营当中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也已产生的情况下,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去搞什么筹划,就失去现实意义,有点“事后诸葛亮”的味道了。运作税收筹划要充分利用纳税义务发生的滞后性这一特性,进行综合协调,事先作好经营、投资、理财的筹划与安排。所以说,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它必然会影响到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甚至误导企业领导层作出错误的财务决策。

4.税收筹划是一项不断更新完善的工程。1994年税收制度改革以后,中国税收制度改革逐步成熟,税收制度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期,但国家的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例如在这次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面前,中国政府也多次寻求新的变化,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从原先的征收20%减至5%,再到目前的全免,时间跨度也不过短短一年多。还有我们盐行业资源税的部分下调,盐增值税税率的多次调整,都是税收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如果我们搞税收筹划不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那么一个最佳的纳税方案往往会蜕化变成一个最差的纳税方案。因此,决策者在进行综合税收政策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保证税收筹划能够时时处于一个领先的时机。

二、对浙江省盐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建议

1.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合理运用税收筹划。一个企业要发展需要考虑的综合因素很多,目前的盐行业,就像是市场经济海洋中的一座太平岛,一切显得都是那么平静。但随着外部不断要求放开专营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涨,终有一天这座岛会在市场经济的海浪中消失,这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已。浙江盐业要获得长远发展,只能未雨绸缪,立足现在,着眼未来,坚持以“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思路,实时分析企业的发展步伐,不断完善发展战略规划,而税收筹划更多的是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角度出发,具有其相对的狭隘性,如果仅从这方面考虑,企业有时错失良机。所以说,税收筹划的运用需要掌握时机,合理把握,只有综合运用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发展的整体目标。

2.利用集团优势,发挥整体效用。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深化全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4]46号)文件中,对省盐业集团的组织结构、盐业管理、资产管理、劳动人事等作出明确规定。由原省盐业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的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省盐业集团的母公司,按照母子公司体制,纳入全省11家市盐业公司和65家县(市、区)盐业公司进行组建。由于全省盐业属于独立法人,分布较散,当地政府税收减免政策有所差异,我个人建议省盐业集团应该利用浙江省盐业自身的这一特点,深入研究各地的政策,结合目前市管县的步骤,从税收筹划角度分析,区别对待设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通过一盘棋运作,结合企业的财务管理,选择较低的税负,合理利用滞延纳税时间,节约资金成本,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

3.强化财务预算,融入税收筹划理念。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为了确保实现各项目标,推行税收筹划和财务预算管理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同。浙江省盐业集团为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已成立了集团公司预算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面预算管理工作,而财务预算、税收筹划都作为财务管理当中的一个体系,同时具有超前性这一特点,这为两者的有效结合提供了一个平台,如再单独组建税收筹划委员会不免有些机构重叠。结合浙江省盐业的这一特点,个人觉得应当依托预算委员会,融入税收筹划理念,加强对薪酬水平、运销调运、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运作管理,提升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

4.加强税法知识学习,提高税收筹划水平。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要搞好税收筹划,不懂税法等于夸夸其谈。俗话说,熟能生巧。只有学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正确的保障自身的权益,而又不违法。从目前中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看,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都普遍地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收益,而很少甚至根本不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税收筹划同其他财务决策一样,收益与风险并存。全省各盐业企业要运用的税收筹划为企业的发展服务离不开对税法的熟悉,更离不开对税收政策变化的关注和运用,特别是作为各个盐业公司的财务人员,更是需要在这方面加强学习,以税法结合会计制度,有原则性、有灵活性地加以运用,做到合法、合理又合情。

总之,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盐业体制的改革步伐的日益加快,借助税收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有利时机,搞好包括税收筹划在内的各项管理工作,算好专营政策下的企业账,浙江省盐业终将赢得未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4]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Ⅰ》[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5]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6]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7]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筹划基本技巧及案例分析[Z].

[8]浙江省盐务管理局.浙江盐业改革历程三十年回顾[Z],浙江盐业.

第8篇

一、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涉及的税种繁多,税务操作复杂,法律风险大,税收法规对重组影响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当可能导致重组面临缴纳巨额税款的窘境。作为影响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税务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因此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方案和执行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强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成效

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靠税收调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主动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动地运用,按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自身行为,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目标。

(二)有助于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国家对并购企业会提供税收政策优惠,并购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享受税收政策好处的同时,可以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税收活动加大了企业现金流流出量,企业须仔细分析理财活动受税收的影响。探求遵循税法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引发的现金流出量,使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理财,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着眼点和策略分析

(一)税务筹划着眼点分析

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活动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思考税务筹划:

1、选择具有筹划空间的主要税种作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通常选择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三种不同方式完成重组,不同的重组交易方式,会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同的税种。在研究重组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根据重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选择重点税种为着眼点展开。但是由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重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的做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筹划空间,实践中最常见的筹划方案普遍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着眼点。

2、选择税收优惠为着眼点

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 牧、渔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等特殊行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重组企业可以利用特殊行业企业为选择对象,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整体负担,享受筹划收益。

3、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为着眼点

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款缴纳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将税后利润分红至个人股东,个人需按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则,公司制企业还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受税收优惠,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组时可分析主体的经营状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4、选择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方式为着眼点

59号文指出,如果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可以利用该等特殊政策,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款。

5、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重组中收购方可以选择采取股权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及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方式。根据59号文和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并购方选择现金和股权支付相对税负较轻,选择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需要缴纳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可能税负较重。所以企业重组时应该将资金筹措和支付方式相结合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税务筹划具体策略分析

1、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

三种重组形式的税种对比分析表

从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资产收购的税负较高,股权收购和合并的税负较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当然在重组实务中不能单纯只考虑税务问题,还要考虑法律、经营等方面的风险等。

2、尽可能选择股权支付方式,减少非股权支付方式。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对价支付方式中,现金和股权支付税负较少,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税负较大。因此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现金或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方式,而减少存货、房地产等作为对价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减少当期税款。

根据59号通知规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可以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样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为弥补亏损,可以抵免合并企业的部分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

4、通过先分后转减少应纳税款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而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建议先分后转,即被进行利润分配,在进行股权转让。

三、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企业决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不仅涉及经营层面,还涉及战略层面,税务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股权架构重组过程中,必须站在战略决策的高度,结合集团战略、经营特点,设计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单纯只考虑税负最小化和税后收益最大化来设计方案,否则容易导致片面短视的决策,影响企业持续发展。

第9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内容原则影响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一、纳税筹划的主要内容

(1)避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即表面上符合税法条文但实质上违背立法精神的手段),利用税法中的漏洞、空白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纳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逃税有着本质区别。国家只能采取反避税措施加以控制(即不断地完善税法,填补空白,堵塞漏洞)。

(2)节税筹划

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3)转嫁筹划

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4)实现涉税零风险

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税款缴纳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即在税收方面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极小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虽然不能使纳税人直接获取税收上的好处,但却能间接地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状态的实现,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规模扩大。

二、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

(1)守法原则。守法原则即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说涉及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注意全面把握法律和文件的精神,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筹划,切忌片面理解、盲目筹划,决不能以钻法律空子和帮助企业偷税为目的,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税收筹划 。

(2)成本效益原则。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只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视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最优选择,我们不能认为税负最低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地追求税收负担降低会导致企业总体利益下降。因此,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3)事前筹划原则。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必然要遵循事前筹划的原则。纳税人应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这项业务有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涉及现行的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等情况,以便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

(4)风险防范原则。税收筹划有收益,同时也有风险。税收筹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性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税收筹划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执法风险,信誉风险,经营风险等。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收筹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 。

三、税收筹划的影响因素

(1)税收制度因素

一个国家制定什么样的税收制度,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管理体制以及税收应发挥的作用决定的。企业的经济情况是多变的,许多新问题的出现会使原有的税收规定出现漏洞,税法属于上层建筑,无法立即对新情况作出反应。而且,由于认知和实践能力的局限,税收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漏洞,这就为企业的经济行为提供了税收选择的空间。事实上,也正是这些漏洞成就了税收筹划。但税收规定的漏洞和差异并不是永恒存在的。随着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筹划方案会因政策的变动而失败,甚至带来涉税的风险。因此,企业在利用税收制度因素进行筹划时要注意遵循两个原则,即合法原则和动态原则。纳税人应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贯彻税收法律精神,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否则税收筹划会变成违法行为;另外税法是不断补充完善和发展的,纳税人可利用的税法漏洞会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少,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注意动态性原则。

(2)会计制度因素

税收法规的目的是及时地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而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的全貌,为政府部门、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因此,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既有紧密的联系又有着分歧与差异。所以在税收筹划时必须要充分考虑会计制度的影响, 达到税收筹划收益最大化的目标。。一般来说, 计算应纳税额时, 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都按会计规则和方法进行核算, 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会影响纳税人的税负。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全面分析和运用会计制度,选择适当的会计核算方法。

(3)执法因素

我国人口多,面积大,经济情况复杂造成了税收政策法规执行的差异,这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间。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自由量裁权。我国税法对具体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人员可以选择具体的征管方式。二是征管的水平。由于税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会存在客观的偏差,主要是在对政策的理解、执行的方式以及公平公正程度等方面。三是监管机构之间的不协调。税务机关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缺乏沟通,国税地税之间欠缺信息交流、税收征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缺乏协调等。

(4)企业筹划目标因素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企业的经营发展预期作出的事前税收安排,不同企业的税收筹划目标可能有所差异。企业税收筹划目标是判断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全面考虑,着眼于整体的税后收益最大化,同时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和发展规模经济的税收筹划方案。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税收筹划才是可行的。

(5)企业组织形式因素

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及税收负担也不同。因此,投资者既要考虑市场经济的其他要素,又要对企业组织形式进行周密的税收筹划,才能取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参考文献:

[1]于洋.税收筹划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大众商务[J].2010,(1):140.

第10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制造企业;债券筹资

在全球经济高度密集的今天,各个国家都在进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在带动自身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市场中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税收筹划作为一种帮助企业有效合理的进行税务管理活动的手段,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的重视。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每个时期都有其相应的侧重点,而我们在完成任务时必然会制定相应的计划,在纳税方面也是如此,所以对企业来说加强对税收的管控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随着我国税制的深化改革、企业不断转型升级以及市场机制的影响,企业被推向了充满竞争的市场,面临着被市场选择的现象。所以,在现有的税收体制下“节流”显得尤为重要。

1.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TaxPlanning)又称为“合理避税”,是一门涉及多种学科的一种新型现代化的学科。税收筹划这一概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叶从西方传入我国的,它的提出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但是由于它的发展时间较短,理论体系没有建立的十分完整,因而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一些争议。各方学者对其都有不同的看法,如:当时参与“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做出了以下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综合多方观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在遵循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项进行统筹规划,从而利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所给予的政策优惠空间,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的区别

税收筹划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节税的行为,是在纳税主体发生纳税行为发生之前的一种合法的经济管理行为,而“偷税”“漏税”则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而“漏税”是由于纳税主体的一些主观的、无意识的原因所导致的未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行为。其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漏税”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而“偷税”是一种有预谋的行为。所以仅从主观情感方面来说“偷税”行为比“漏税”行为情节更加严重;其次,相较“偷税”来说,除了有与“漏税”相同类型的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以至于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税收筹划在企业债务筹资中的应用

企业筹资主要是满足生产活动的需求,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企业的筹资来源可分为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债务筹资是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形式,而权益筹资则是通过发行股票支付股息的方式来获取资金的。这两种方式在企业中既相互独立又能够以适当的形式进行组合。

1.税收筹划理论分析

在筹资中运用税务筹划,就是合理安排债务资金和权益资金的比例,以形成最优资金结构。企业可以利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活动: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方法,如减税、免税、抵免税款等。

(2)选择不同的组织结构,即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通过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经营模式,如集团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相较其他的企业模式来说集团企业可进行筹划的空间更大,效果也更加明显。

(3)利用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方法,而这种方法在债务筹资中的应用比较广泛。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允许在税前进行列支,因此可以直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如果企业通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方式获得资金,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费用,其中最基本的是借款利息。企业就可以通过利用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方法进行筹划工作,所以企业在采用借款的形式进行筹资时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对外借款的额度,从而间接达到为企业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

2.债券筹资案例分析

(1)企业债券筹资案例

M企业是某市一所中小型的制造型企业,其企业的筹资方式,同样既有债权筹资又有股权筹资。现该企业生产效益较好,为扩大生产规模,M筹资18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现有以下4种方案以供选择:

方案1:增发普通股18000万股,每股1元。

方案2:增发普通股9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9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6%。

方案3:增发普通股60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120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9%。

方案4:增发普通股4500万股,每股1元。发行债券13500万元,债券票面利率为10%。

假定该企业年息税前利润为2000万元,息税前投资收益率为10%。

通过计算得到下表:

通过比较计算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随着负债比例与成本水平的不断升高,减税的效果也越来越明显。

(2)债券筹资案例分析

由上述案例可知:方案2和方案3均采用了负债筹资的手段,在其财务杠杆的作用之下企业的应纳税额有了明显的降低。通过比较这4个方案可以看出:未采用负债筹资的方案1与采用负债筹资的方案2的息税前利润是相同的,但其实际的税负水平却不相同,原因在于方案2的负债利息成本抵扣了相应的应纳税额,导致税负水平得到了降低。以此类推,由于方案3的负债利息成本在应纳税额的额抵扣额更大,而负债比例控制在2左右对企业的节税效果是较好的,故而其节税的效果更加明显。方案4在这4个方案之中的节税效应是最大的,但是由于其导致了企业所有者权益资本收益率水平的降低,这是不符合税收筹划的目的的。

综上,企业在实际进行操作时方案3是较优的筹划方案,建议选择,而方案4这种方案是不建议被采纳的。

三、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公认的制造业大国,而我国的制造业也在逐渐进行转型升级。随着我国造出圆珠笔头这一阶段性的成功,为我国制造业开辟了更为宽广的发展之路,更为税收筹划在制造行业里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1.税收筹划发展存在的障碍

首先,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营改增”的落实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导致新旧税收的法律、法规和一些相关的法律适用之间出现紊乱;其次,执法不严,税收征管水平不高这一问题对我国税收监管者们来说也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再次,许多从事与之相关的从业人员对其的认识也都是末学肤受,能够真正为企业进行全方面筹划的税收精英却凤毛麟角;最后,大多数企业的风险意识与防范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一味地追求减税乃至忽略了一系列潜在的风险--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财务风险、市场经济环境风险等,导致了我国在税收方面的发展出现了“停滞”的局面。

2.税收筹划的发展意义

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规范,但其最主要强调的核心应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税收筹划的实行一方面可以强化企业纳税意识,实现诚信纳税。企业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应当秉承我国的优良传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诚信纳税为市场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还有助于完善税制结构,增加国家税收。税收既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的来源,又是国家为了实现资源的合理化利用进行宏观调控的媒介。完善税制不仅是国家身为立法者的责任也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应当帮助立法者们去完善税制,为税制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四、总结

凡事都存在两面性,我们应当理性的面对税收筹划,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应只注重为企业减少税款,还要看到决策背后的影响。企业采用对外借款的方式进行筹资,一味地增加对外借款的额度,可能会造成企业到期无法还本付息,导致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企业将可能面临破产的境地;企业选择发行债券进行筹资虽然可以保证企业的控制权不被分散,但是应当注意控制负债比例,不可以只是一味的增加负债比例而忽视了其他方面利益,一个企业想要长久的经营下去不仅要追求企业利润,同时还应该兼顾到相关者权益和企业价值,在进行决策时应权衡各方的利益,尽可能地找出最适合企业融资需求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实现税负在可控范围内能得到相对的减轻,维持企业长久的发展。税收筹划想要在行业得到发展最基本的前提是要让企业真实的了解它,但是在我国各方对纳税都存在着抗拒,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制造业是一个成本高、税负重、利润薄的行业,虽然可以利用税收筹划为企业减轻一部分税务负担,但是还是无法为制造业的发展注入动力。笔者建议:首先,企业可以考虑转变经营模式,同有相同经营理念的行业伙伴进行合作,将企业规模扩大,这样既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又为税收筹划的实行增加了可行空间。其次,企业的经营者与税务部门都应当树立正确的观念,建立良好的合作和P系。企业在经营时应当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管,而税务部门也应当放下“身段”,以法律为准绳帮助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服务于企业与国家,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促进纳税的良性发展,为税收筹划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项丽华.企业税收筹划的原理及其具体运用[J].经济研究导刊,2012,(1):18-19.

[2]俞少芳.我国制造业企业税收筹划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3.

[3]王金花.企业股权筹资与债务筹资管理[J].管理世界,2013,(1):107-109.

[4]赵艳.制造业企业纳税筹划研究[J].财政税务,2013,(5):61-62.

第11篇

1.概念。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机构在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适用税收政策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为前提,采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政策选择机会,对自身经营、投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科学、合理的实现规划与安排,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2.产生背景。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是企业的经营目标,而企业作为纳税人,其税收的支出属于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必然影响到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因此,依托税收法规、运用各种财务手段,使纳税人税收负担最小化,企业经营目标最大化的一系列财务活动,就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税筹划。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纳税筹划已经成功的应用于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财务管理之中。在我国,税收筹划方面的研究与应用起步较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与完善,税收筹划工作必将得到全面、快速的发展,它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成为纳税人在理财或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项内容,有如下几个特点:

1.合法性。企业或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税收政策的指导下进行。与不当避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的不同,税收筹划行为是对税法和税收政策合理、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本质上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依法选择纳税方案的正当行为。

2.筹划性。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管理职能,税收筹划是企业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的事先规划、设计和安排来实现的。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不同纳税人和不同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的政策不同,使纳税人有机会可以选择低税负决策的机会。

3.目的性。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就是使收入最小化、费用最大化,实现免除、减少纳税义务,或者递延纳税义务等的目标。概括说,其直接目的就是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

4.综合性。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随着一项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受益的同时,必然会产生因此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造成的机会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时,这个方案才是合理的。因此,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风险节税,即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既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又要考虑风险因素,从而客观的选择税收成本最低的方案。

三、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纳税筹划与资本结构。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筹资行为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不仅制约企业的风险的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企业的税负和税后收益。

2.筹资方式的选择。不同的筹资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和税负水平。企业筹资一般分为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权益筹资包括用留存利润和发行新股等方式,具有风险小、成本高的特点;相对而言,负债筹资更具节税功能,具有风险大、成本低的特点。因此,税收筹划不仅在确定资本结构方面,而且在具体确定筹资对象上都是有作用的。将税收筹划应用于企业的筹资活动能使企业在确定筹资成本时,找到最佳的资本结构。

3.租赁方式的选择。租赁方式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其中融资租赁的节税收益要优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不但可使企业获得所需资产,保存举债能力,更可以将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租金中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还能税前扣除,双重减少了计税基数,起到少纳税的作用。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投资地和投资行业的选择。国家为实现调整全国生产力布局、优化产业结构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健康迅速发展,对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特区和保税区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投资项目给予诸如减免税收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地及投资行业时,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地区、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倾斜政策,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尽可能将自己纳入优惠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税负,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组建形式和注册资本的选择。

(1)组建形式的选择也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如较大型的企业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相对于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种小型企业,它的税负较重。另外,投资单位在设立企业时,还可以在创立初期采取分公司的形式,使亏损转移到总公司,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等企业步入正轨,再改为子公司。

(2)企业按投资来源的不同,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两种类型。相对而言,外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收优惠范围更广、优惠政策也越多。而且国家为鼓励外资持续投资,减少外商投资的短期行为,在经营期限、再投资等方面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

(3)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的比例,通过增加贷款的方式来进行投资,所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列入期间费用,从而得到财务杠杆利益,节省了所得税的支出。

3.投资方式的选择。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由于直接投资需要考虑企业缴纳的各个税种,直接投资比间接投资在纳税筹划方面有更大的操作空间。

(三)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由于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成本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所以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折旧方式,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节税效果的折旧方法。通常来说,在比率相同的税率下,若所得税率有上升的趋势,就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若相反则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在超额累计税率下,则一般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利润,因此,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考虑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当材料价格上涨的时候,要采取后进先出发来计价,这样提高了本期销货成本,降低了期末存货成本,减少了税前收益和本期税负,提高了税后利润;反之,当材料价格持续走低时,则宜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当材料价格上下波动时,则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加权平均的方法来计价,以避免由于成本的波动造成利润的波动。

3.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的销售收入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其收入确认和纳税的时间也会不同。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以收到货款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托收承付销售货物以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当天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订货销售和分期预售销售货物以交付货物时为确认收入的时间。通过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企业可以调节收入确认时间,筹划合理的收入归属年度,达到延缓交税的目的。

4.费用列支的选择。在会计核算中,我们要尽可能及时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采用预提的方式入账,尽可能速度按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达到递延纳税时间和得到少缴所得税的税收利益。另外,销售费用、研发费用、技术改造项目的费用在税法规定中也有筹划的空间。

(四)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筹划

1.税前利润分配。由于企业的以前年度亏损在一定期限内可用税前利润弥补,因此企业应该力争在期限范围内弥补亏损,达到节税的目的。

2.税后利润分配。企业的利润分配一般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方式进行分配,根据税法规定,取得现金股利需要交税,而取得股票股利是免税的,因此企业发放股票股利既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也减轻了股东的税负。另外,企业还可以采用股票回购的方式替代现金股利,这样股东只有在实际卖出股票并获利的情况下才需纳税,对股东更有利,对企业也能起到调整股权结构、优化资本结构的作用。总之,企业在分配税后利润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筹划以帮助投资者获得更高的税后净收益。

(五)资产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1.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法律程序组合成为一个企业的行为。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在吸收合并时,合并公司可采取现金支付或证券支付的方式对被合并公司进行补偿。如果合并公司采用现金支付或公司债券支付的方法,被合并公司需要立即纳税。但合并公司采取股票支付的方式的话,被合并公司可以等股票出售时才计算损益,即可享受推迟纳税时间、减轻税收负担的优惠。

2.企业分立。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分化为两个或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由于国家对一些低利润、小规模的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导致不同企业存在税负差异,因此高税率企业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享受到优惠的税率,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3.企业清算。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合并或分立的原因,了结终止后的企业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税法规定,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而清算期单独作为一个的纳税年度来计算纳税所得。合理选择确定清算期,可以将清算期内可能发生的费用前移,以抵消经营期的盈利。

(六)在财务管理中运用税收筹划的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12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0-0234-02

1 纳税人范围

纳税人范围,是指某一实体税法规定的应缴纳该税的所有主体。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取得其他收入的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这里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i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这里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根据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这里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人。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关于纳税人范围界定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力度较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改变以往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断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只要是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将名为企业但实际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次《企业所得税法》也以法律形式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义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在法理上具有合理依据,也与我国相关立法相统一,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这样界定纳税人有以下几个优点:(1)符合国际惯例。在国际上,一般是以法人为单位来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我国已经融入了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问题上理应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保持一致。(2)划清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界限。以法人为标准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将名为企业但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中排除,避免了因纳税主体规定不清而带来的交叉纳税和税负不公现象。(3)将具有同等市场竞争地位的外资与内资企业统一作为企业所得税,为内资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4)保证了税法与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等相关法关于主体规定的一致性。

关于纳税人范围规定的变化,纳税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凡是在中国境内所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再是独立的纳税人;第二,内资企业通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进行“返程投资”,从而享受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的空间已经不复存在了,因此,这些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及时调整;第三,企业可以通过地区优惠规定进行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尽管缩小了地区性税收优惠的范围,但仍然保留了民族自治地区可以享有减免地方政府应得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着就为企业总机构设立地点的选择上提供了筹划空间,即总机构可以选择在税收优惠地区。以达到节省税收成本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改变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断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凡是在中国境内所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总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再是独立的纳税人。该案例中,从2008年1月1日起,作为非法人的分公司就不用再向当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而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不会再出现整个公司在全面亏损的情况下,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2 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指根据某一实体税法的规定,享有不同税法权利与纳税义务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了所得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至五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所得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上述条款是关于纳税人法律地位的规定。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法律地位上看,一般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一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各国一般遵循下

列三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折中原则。

2.1 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指一国税法对于处于其管辖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都具有约束力。依据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来源地管辖权。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不论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只要其收入来源于本国国土,该国就有权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

2.2 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是指一国税法对于本国居民具有约束力。依据该原则确定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指对本国居民,不论其收入来源于何处,该国都有权对其行使税收管辖权;而非居民。该国只能仅就有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行使其税收管辖权。即居民对国家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而非居民则对国家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这里的“居民”分为自然人居民和非自然人居民(以下统一称为企业居民)。

关于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各国立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主要有:

(1)注册成立地标准。

注册成立地标准,是指以企业在何国依法注册成立来确定其居民身份。换句话说,凡是在本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企业,即为本国的居民纳税人。采用该标准的主要有美国、瑞典、芬兰和墨西哥等。企业居民的注册成立地只能有一个。因此,这一标准的优点是纳税人法律地位明确,易于识别。但缺陷在于难以反映法人的真实活动。因为,在一个国家注册成立的企业或公司,可能基本上脱离该国而再其他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另外纳税人也可能通过事先选择注册登记地的办法,达到规避国家税收管辖的目的。如在避税港设立的许多“招牌”企业或公司就是明显的例证。

(2)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是指以企业居民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为标准来确定其居民身份。所谓企业居民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是指作出和形成企业居民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一般是指企业居民的董事会所在地或董事会有关经营决策会议的召集地。这一标准的优点是克服了企业通过登记注册避税的现象,但却存在着一些企业通过任意设立经营管理和控制中心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采用这一标准的主要有英国、新西兰、印度和新加坡等。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是指以企业居民的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其居民身份。总机构是指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以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盈亏的机构。法国、新西兰、日本均采用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2.3 折中原则

折中原则是指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行使本国的税收管辖权,目前,多数国家采用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