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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8-30 16: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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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关键词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隐患

据统计,在过去的五年内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快速,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人口已达到了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而城乡失能和半失能的老年人约为3300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9%,并且老年人人口正在以每年3%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中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由于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增长肯定会导致养老服务场所数量的大大加多,提高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尤其是改善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课题。笔者根据养老服务场所的现状,分析其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一、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养老服务场所的类型主要包括:接收自理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服务场所、接收不能自理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服务场所、同时领取养老机构证书和护理院证书的服务场所、农村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老年人日间照料机构、嵌入式或微型养老机构。通过对这些场所的调查研究,目前养老服务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主要是由其建筑隐患、火灾隐患以及安全管理隐患三个方面组成的。

(一)建筑隐患

由于很多养老服务场所用房多为既有建筑改造而成,公办养老机构场地资源一般通过整合地区内闲置厂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资产,调剂余缺等途径获得,民营场地设施也多为租用一些旧厂房、招待所、闲置办公楼、居民住宅等建筑改造而成。这些既有建筑改造而来的养老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先天性建筑隐患,部分建筑的耐火等级较低、疏散通道的宽度及安全出口数量不足;部分建筑与居民住宅贴邻而设,防火间距普遍不足;社区小巷的道路由于历史原因,先天消防通道宽度不足,导致发生火灾时消防车俩不能直接到达起火建筑,严重影响了灭火救援工作。

(二)火灾隐患

1.疏散通道堵塞养老服务场所的业主为了提高建筑的使用率,将一些公共物资或设施设置或堆放在疏散通道上;个别老年人有在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的习惯,有的老年人会将塑料瓶、纸板、旧衣物等一些可燃的杂物收拾好摆放在房间里,有的甚至直接堆放在走道上或楼梯间内,一旦起火,大量的杂物极有可能堵塞逃生通道,导致人员无法顺畅逃生。2.用火用电不规范由于既有建筑改造而成的养老用房使用年限久远,电线电缆陈旧,此类场所电气线路老化现象比较突出。同时建设较早的养老院,原设计的用电负荷较低,近年来由于空调、微波炉、电暖器等大用电设备的增加,用电负荷激增,给用电安全埋下了隐患。许多养老院的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而且房间内还存在乱接乱拉的现象;老年人年龄较大,安全意识较为淡薄,用火用电不当也较多,比如使用蚊香、蜡烛不当、卧床吸烟这些都极易引起火灾。

(三)安全管理隐患

1.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多数养老服务场所没有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制度,明确消防岗位职责;未按规定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的预案,有的制定了预案,但也未定期进行演练。由于人员的配置及资金问题,部分养老院、敬老院的消防安全制度还停留在纸面上,夜间防火巡查制度、日常防火检查制度未能完全落实,导致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整改隐患。其次,大部分养老院、敬老院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可操作性差,未能针对老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落实火灾疏散时相应的护理人员。此外,部分养老院、敬老院内护理人员消防技能较差,其消防宣传培训工作落实不够。2.养老服务场所人员消防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养老服务场所属于微利甚至没有营利的行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服务护理员以下岗职工、农村人员居多,女性占比大,年龄结构也偏老化,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扑救初期火灾和帮助老人逃生自救的作用发挥有限。相关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民办养老服务场所专业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短缺,公办养老服务场所管理人员较老化,不能较好地使用消防设施器材,需经过专业的培训考核,但管理人员年龄普遍偏大,无法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

二、养老服务场所消防安全对策研讨

(一)紧抓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单位的主体责任意识,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事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消防培训和预案演练,使每位员工做到会报警、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逃生自救,确保消防安全责任、防火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实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尤其是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狠抓消防隐患治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要加强政府主导,积极推进民政部门监管,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按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第一,对于存在隐患,但是通过积极的整改可以达到消除隐患安全运行的场所,介于养老事业的特殊性,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加快整改速度,在不影响养老服务场所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彻底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逐年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场所的基本建设性补贴份额,对建成的民办养老服务场所视服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安保经费补贴和对于安防人员的考核,防止已经整改的隐患,因资金不到位和管理不落实而死灰复燃。第二,对于存在先天隐患而后天无法整改到合乎消防要求的养老服务场所,这些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加强对派出所、街道社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强化各部门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和消防隐患的督改,对于火灾多发的时节要增加检查的频次。

(三)升级场所消防设施标准,消除先天性建筑隐患影响

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规》)的修订可以看出对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设施的设置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行业部门及监管部门可以借助新规的督促养老服务场所升级现有的消防设施,提高扑救火灾能力。1.根据《建规》第8.3.4条和8.4.1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有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场所应结合后期改造考虑逐步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正在建设的养老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双自动系统。2.完善消防给水及室外消防设施建设,养老服务场所应通过市政供水或自建水池,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有条件的要逐步设置室外消火栓,偏远乡镇养老院应配备移动式的消防水泵。3.养老服务场所的内装修在现行的《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内有明确要求,应根据不同部位积极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部分养老服务场所存在的塑料扣板吊顶、未穿管的电线应按照规范要求改造解决。

(四)增强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消防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及居住的老年人开展防火、灭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消防部门要协助养老服务场所针对各单位实际及老人的认知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疏散时护理人员的配比,切实做到一旦出现火灾,确保人员能够快速的疏散逃生。

(五)强化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消防安全自救能力

养老服务场所要按照要求成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足装备、消防设施,充分利用护理值班人员和岁数偏小、身体较好的老人作为灭火队员,满足第一灭火需要。各养老服务场所应建立和完善防火灭火预案,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消防部门定期组织对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和技能的培训,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不断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六)依托行业部门监管,落实互查互改制度

结合区域联防工作要求,在各县区内完善养老服务机构区域联防制度的建立。每个县区依托民政局督促各养老服务场所成立区域联防组织,将辖区内所有养老服务场所纳入区域联防中来,每月定期召开联防会议,组织养老服务场所相互检查,相互提高,将消防安全隐患消除掉,将消防安全管理抓上来。

三、结语

总之,在老龄化的今天,养老服务场所的健康运作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作为消防人员,我们必须及时掌握养老服务场所的现状,督促指导好养老服务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切实防止养老服务场所火灾的发生,为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养老环境,是有着深远意义的大事。

参考文献:

[1]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222-9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战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切实改善我市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奥运会期间全市消防安全。

二、整治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整治范围

1、宾馆、饭店等旅游、餐饮场所;2、商场、集贸市场、超市等商店;3、体育场馆、会场;4、金融证券交易场所;5、公共娱乐场所;6、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7、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8、养老院等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9、客运车站;10、公共图书馆和阅览室、公共展览室、博物馆的展览厅;11、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员密集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整治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器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整治内容包括: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防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器线路及电器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人员住宿与生产、存储、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防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整治方式

1、各乡镇街、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告知市政府,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予以取缔。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对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等行业及系统内部各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文体、旅游、人防等部门负责对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博物馆、地下场所等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对火车站、客运站等单位存在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公安、安监、工商、文体、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公共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市政府挂牌督办。

2、各有关部门要实行领导负责制。要把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战与北京奥运会消防安全保卫等专项工作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当前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3、社会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真正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安全责任自负”。

三、工作措施

一是挂牌督办。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即报请市政府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二是跟踪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对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进行追踪,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以信息化推动和促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公安消防部门要针对旅馆、洗浴、歌舞娱乐等行业场所,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整治统一行动,逐一进行排查整治,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整改。

三是严肃处罚。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区分轻重缓急,指导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彻底整改消除。对暂时整改不了的,要列出时间表,限期整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为我市创造安全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四是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社会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王书东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朱兆成担任,成员单位由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民政、文体、商务、交通、安监、质监、旅游、人防办、开发区和各乡镇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主要负责此次行动的调度和汇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朱兆成兼任,副主任由消防大队大队长王辉兼任。

五、时间安排

此次整治行动从20*年8月5日开始,至10月30日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5日-8月10日)

各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召开专门会议,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战工作办公室,结合实际进行全面部署。

(二)织实施阶段(8月11日-10月15日)

1、各部门要建立组织开展“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协调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时段,突出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公众聚集场所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安全检查,落实各项消防安保措施。

2、对于暂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列出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管监控。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相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市政府挂牌督办。

3、消防部门要围绕奥运会、残奥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的消防安全,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验收阶段(10月16日-10月30日)

市政府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同时,做好吉林市的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是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此次行动对做好奥运会安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结合各自实际,成立领导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尽快部署,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3篇

一、工作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风险意识,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消防和应急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行业部门职能作用,集中开展以提升行业消防管理水平,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做好重大活动消防保障,打牢消防基础、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坚持将消防检查与健全消防责任体系相结合,与提升火灾防控工作水平相结合,与夯实消防基础建设相结合,与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相结合。通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减少亡人火灾,坚决遏制较大火灾事故。

二、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坚决防范大火、遏制亡人

要以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成果为基础,持续推进全县民政服务机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一是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检查,紧盯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人员开展“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活动,核查消防安全、水电气安全、设施安全,进一步降低隐患存量、遏制隐患增量。二是紧盯重要节点重大活动,清明“五一”前后,要督促民政服务机构周密制订消防方案,分时段集中开展检查,加强值班值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强化火灾防控。三是严防“小火亡人”,要对民政服务机构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存储使用易燃易爆用品、占用消防车道、安全出口、通道堵塞,私拉乱接电线以及“三合一”等违法行为。关注弱势群体消防安全保障工作,宣教消防安全常识。将火灾隐患扼杀在萌芽阶段。

(二)突出重大风险、关键领域

要将春季火灾防控与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相结合,紧抓火灾防控。一是实行标准化管理,落实消防车通道违法停放车辆、堆放货物、违章搭建构筑物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同时做好消防车通道标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二是强化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各民政服务机构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制订落实日常巡查机制,确保本机构安全。三是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安全整治。

(三)持续夯实基础、强化宣传

各民政服务机构围绕“认识火灾、学会逃生、自觉防火”为主题,扎实开展防火宣传工作。精心策划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集中宣传

并在社会福利机构、养老院推广应用简易喷淋,充分发挥技防物防手段在初期火灾的监测预警作用。二是突出宣传教育先导作用,抓住重要节点宣传,以“关注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广泛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工作,全面普及火灾预防和逃生自救知识。分批次、分类别组织干部职工以及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深化消防安全“三提示”和“一懂三会”教育。

三、责任分工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按照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相结合,明确责任分工,对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等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及时动员部署。

(一)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消防安全实际,统筹部署推进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针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重点场所和突出风险,细化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具体工作措施。同时配合好市民政局开展冬春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行业监管责任。养老服务科、社会事务科、殡葬事务中心要认真组织开展本领域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分门别类开展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消防安全整体水平。按照省民政厅出台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指南,督促各自监管的民政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提升单位消防安全水平。

(三)机构主体责任。各民政服务机构要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重点围绕引发火灾的电源、火源、可燃物,以及造成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开展“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活动,主动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有效防范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针对冬春季节消防安全工作特点,进一步明确冬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将任务逐项落实到具体科室、具体岗位、具体人员,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同时要将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研究,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开展督导检查。

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车信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信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5篇

(一)认真做减法,建立“四位一体”帮教模式

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涉案问题,结合其家庭背景和身心特点,与学校做好对接,创设了“心理辅导、公益服务、跟踪监督、定期回访”四位一体的帮教工作模式,全力减少涉案学生再次犯案的情况发生。一是开展心理辅导。邀请心理咨询师为未成年涉案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对于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心理、修复家庭亲子关系具有明显效果。二是组织公益服务。组织未羁押未成年人前往养老院进行公益劳动,并将之作为日后案件处理的参考因素记录在案,帮助其增强社会责任感。三是全程跟踪监督。要求办案人与未成年涉案学生、家长和学校保持密切联系,根据案件情况在审查前、作出判决后及判决期满后分别向涉案学生的法定人发放调查问卷,及时了解涉案学生表现,对行为不规范、表现不稳定的学生适时开展法制教育,进行训诫谈话,确保帮教工作覆盖整个案件流程。四是定期进行回访。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决定后,成立由学校老师、社区志愿者、团区委工作人员、辩护人以及检察干警组成的帮教小组,定期对涉案学生进行回访考察,并每季度出具一份《监督考察报告》,作为处理案件的参考。坚持每季度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进行回访,做好相关记录,认真阅读涉案未成年人上交的思想汇报,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采取有效手段进行正面干预,切实提高帮教成效。

(二)科学做乘法,整合力量强化教育实效

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乘数效应,全力打造预防在校学生犯罪的社会化体系,从根本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一是与学校、团委、街道社区合作,与常州道街、天津第54中学、天津市第一商业学校等单位会签承诺书,建立法制教育宣讲长效机制。将街道社区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军事教育基地、青少年犯罪教育基地作为检校共建的“连接点”,定期组织学生前往基地参观学习,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二是与区教育局建立“法制风险评估及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涉及在校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总结梳理,对涉及罪名、发案学校、变化趋势等进行分析,科学评测校园案件易发“风险点”,并及时将评估结果通报区教育局,以便其有针对性地开展犯罪预防教育。三是举办“家长培训班”,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防线”。将学生家长纳入法制宣传教育的范围,组织参加过国家心理咨询师培训的干警深入辖区街道举办心理咨询会,围绕“如何陪伴孩子顺利度过青春期”、“如何看待孩子的小个性”等主题与家长展开深入探讨,特别加强对单亲、特困等家庭家长在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的指导和帮助,营造关爱和谐、沟通良好的家庭氛围。

(三)用心做除法,增强对特定对象的犯罪预防工作

在校内和校外对特定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在预防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的同时,强化其自我保护意识,尽力消除涉及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犯罪隐患。一方面,在校内建立特别对象预防机制。会同学校开展基础性摸排工作,有效、及时地发现心理或行为有偏差的学生,并根据不同学生的具体情况做好分层、分类帮教,指定老师开展日常辅导,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治,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校外配合社区开展“蒲公英计划”,加强对外来务工子女的法制教育。通过宣讲法律知识、设立“小苗圃”读书园地、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月”等活动,从心理疏导、德育培养、自我认知等多个方面加强对外来务工子女的帮扶教育,帮助他们摆脱心理困惑,实现自我能力和品格的提升,从而有效预防其参与犯罪行为,并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犯罪行为侵害。

二、当前对在校学生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也对我们如何开展好对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反观当前的法制教育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制教育模式比较落后

目前对于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模式,往往是重视灌输、轻视综合性培养;重视理论、轻视实际锻炼;法制教育的方式也比较落后,很多学校中甚至都没有开设法制教育课,有的学校尽管已经开设,但是方式很单一,而且讲授的理论与实际没有联系起来,使得本来很丰富的法制教育转变成为了一种课堂教学,效果不甚理想。

(二)法制教育的内容有待完善

很多学校已经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但很多教育内容不能与社会相适应,不能满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主要表现为的教育内容方面仅仅是注重义务、轻视权利,注重实体、轻视程序,这样就会导致义务、权利、程序、实体之间的错位,这种教育使得很多学生都以为自己不过是义务的主体,而不是权力的主体,导致的结果就是致使学生只是消极守法,难以自觉主动接受相关知识,甚至会形成逆反心理。

(三)有关部门没有真正形成合力

当前,各机关、部门及社会团体都认识到了抓好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也都各自开展了一些法制教育活动,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并没有有效整合形成合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不能做到有机配合,从而制约了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主要应对措施

(一)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

小学法制教育要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运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方式,向学生普及有关法制的基本常识,培养他们的爱国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环境保护意识、自护意识以及分辨是非的能力。中学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使学生明辨是非,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可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模拟法庭等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

(二)完善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制度,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

在中小学深入推行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从政法机关选派政治觉悟高、有责任感、业务精、宣讲能力强的政法干部到所在辖区中小学校兼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净化校园环境

有关部门要继续大力开展“扫黄打非”,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严厉打击赌博、吸毒等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司法部门要依照法律加大对相关案件的打击力度,震慑犯罪,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尝试现代化宣传教育方式,增强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开辟网上宣传途径,将青少年法制宣传资料送上互联网,开通法制热线电话和QQ群、微信群,建立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的全方位网络平台。

(五)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防治体系,全方位开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教育、民政、司法以及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讲座等形式提高家长素质与家教水平,引导和规范家庭教育,弥补家庭教育缺陷。

(六)落实依法治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