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47: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务税收审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现实的会计信息质量反映模式与税务审计面临的尴尬局面
我国的会计信息化起步较晚,1987年以前还没有通用化、商品化的会计核算软件,大多数企业都为手工记账,直到近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应用普及、快速推广,从单项业务处理到建立较为完整的会计信息系统,从各自为政的单机操作到会计软件网络化的实施,才获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现阶段企业的会计信息反映模式大致分为手工、半手工、自动化和网络化模式,可谓是战国时代,混乱不一。手工方式为传统的记账模式,随着会计信息化的发展,已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半手工模式只是对企业总账模块简单运用,而库存商品模块、固定资产等模块用EXCLE工作表辅助替代,仅仅为了满足报表与报税的简单工作。自动化模式为模块化管理的财务系统软件,为数不少中小企业采用。网络化模式为ERP(企业资源计划),此为财务软件发展趋势,它是从MRP(物料资源计划)发展而来的集成化管理信息系统,它扩展了MRP的功能,其核心思想是供应链管理,冲破了传统企业边界,从供应链范围去优化企业资源,是基于网络经济时代的新一代信息系统,一些颇具规模的集团公司及上市公司广泛采用。随着信息化普及发展,税务审计从过去传统意义上账本到凭证的“逆查法”或“顺查法”的税务审计模式必将被淘汰,而会将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分析性复核法和审计抽查法等现代审计方法引用到税务审计中来。但是在会计信息反映模式并存时代,税务审计方法现代化的升级并不代表会计信息质量也能同等提高对应。由于提供会计信息技术的不对称,导致一些税务审计方法无法实施,耗时耗力,影响税务审计质量。
(二)规范企业会计核算与加强税务审计深层次服务
会计信息质量是保证税务审计质量的基石。尽管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反映的模式多种多样,但保证各种会计信息反映模式所提供的信息规范性不可或缺,是保证税务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核心。会计信息要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还要符合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和及时性等基本特征。譬如要求企业收入按品种、规格分类核算,库存商品需按品种设立数量金额账,会计信息能够准确核算各个品种、规格的盈亏、毛利,对企业各月毛利或高或低,企业应定期分析原因,报税务备案说明。还需说明的如发生外币业务应设外币账薄,应及时准确调整汇兑损益;预提费用应附原因说明;应付账款长期挂账原因说明;企业固定资产计价、分类标准等说明;企业年度重大购销、购置资产说明;主要客户、供应商名单、购销金额诸如此类等较为详尽的企业会计信息资料。防止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避免税务审计变成了记账,把大量时间耗费在了复盘企业会计信息的原貌上。要节省时间与成本,把资源花费在税务管理的漏洞与薄弱环节上,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我省烟草行业注重会计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及管理,从2008年会计核算用友NC5.0版系统上线、2010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到2013年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等,短短几年间,逐步将多个系统融合到一个财务管理平台上,不断规范了会计科目核算口径和方法,增强了多渠道数据查询功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为企业决策层提供较充足的数据支撑,促进企业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监管。企业提供的会计核算准确规范、会计信息及时完整,税务审计才能得到第一手资料,了解真实的业务流程,查找企业经营管理上的缺失漏洞和控制节点,提出合理化建议,探索企业潜在的税务问题,提出税务预警,防范税务风险,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反之,如果现阶段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达不到要求,税务审计简单处理,直接定性企业会计核算不清,税收征管核定征收,一收百了,表面上看税收是应收尽收,但实际情况不尽然,有可能给国家或企业造成损失,造成税企矛盾,达不到税务审计的服务与预警作用。
二、税收管理体制对税收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当前的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务审计面临的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税制改革,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一定时期内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解决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问题。但现阶段经济发展使企业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问题也越来越严重,有时国税局与地税局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不完全一致,致使同为国有企业但归属征管税务机关的不同造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差别,譬如,有的国有企业所得税隶属国税局管理、有的隶属地税局管理,退休人员的取暖费报销税收规定,就存在国税与地税文件不一致的现象,地税允许直接列支扣除,国税却要求在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超14%标准需纳税调整),企业年金列支也如此类情况等等。同是国有企业因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这些都是税务审计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尽管如此我们更应增强自觉纳税意识,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企业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和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与税收审计经常沟通,避免错过运用税收法规的最佳时机,造成经济损失,规避企业财务风险,提升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税收管理信息的共享与税务审计的关系
现阶段国税与地税的征收管理、信息数据各成体系,互不交叉共享,造成税务审计的难点,也造成企业缴纳税款有重复多缴或欠缴的现象。一是企业税款漏缴现象。有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国税管理,但个人所得税归属地税管理,在税收实务中,大多数企业所得税年终所得税申报时,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进行纳税调整所得额。而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一般按照企业账面支付利润分配的数据进行征收。而企业账面分配的红利远远小于实际分配给股东的红利。其实际红利通过变相的费用已支付股东个人。虽然企业所得税对前述的费用已做纳税调整,表面看,企业所得税未造成税款的流失,但是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的流失。应加强国、地税信息数据共享,出台以企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实缴的所得税税额为企业个人投资者红利分配的依据。二是企业税款重复缴纳现象。企业出租房屋,税收实际中存在着由于国税、地税征管系统的信息不协调与不对称,地税局代开发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出租房屋的营业收入,已在国税征管系统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但地税系统代扣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国税征管系统中并无此笔税款,造成企业重复缴税。还要在企业所得税清算审计实务中也存在此类问题,企业清算先是国税注销清算,后是地税注销清算,往往在地税清算中补交的税费在国税企业所得税清算中得不到扣除,使得企业多缴税款。上述税务信息管理的不对称,造成企业所缴税款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管理情况,因此应对当前的税收征管系统加以整合,以便于税务审计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税务审计;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0引言
税务审计是税务机关使用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税收企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其他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评价和考核,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从国际税收的实践过程看,税务审计其实是从发达国家传播过来的一种方式,为了能够让一些大型企业遵纪守法,督其正常纳税,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这已经成为经济合作以及组织发展的核心管理手段之一,因此很多大型企业在这方面也有审计职责。
1对大型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实践的分析
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很多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都做了突破性的改革工作,也不断地对一些国际大型企业进行借鉴,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需要对税收审计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和探索,本文主要以国内某知名大企业为案例,对税收管理工作的流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和分析。
1.1对于风险评估的分析
此集团是国内的大型企业,因此缴纳的税款比较多,纳税规模比较大,针对于此集团的发展情况,首先需要分析的就是销售过程中的收入比例、税收的比例以及业务上的比例等。每个业务板块纳税占比较大的有两百多加子公司,在税务风险的判断方面使用了人机结合的方式,使用计算机进行自动性的评估,然后选择80家比较突出的,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人工方式的评估。对于企业所填报的税收风险研究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以此分户、分版块地做出整体性的评估报告。
1.2风险自查阶段
风险的自查主要是向69户企业以及当地的税收机关进行自查数据包的派发,然后按照数据包中的具体要求和问题进行培训项目的开展。也可以召开自我检查和监督会议,让企业对于自己重点的区域进行多项性实地调研,然后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针对税收过程中出现的重点化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在案头审计阶段,风险的评估和自我检查需要选择的业务板块是对2010年到2014年之间的企业电子财务数据,其中包含集团内部具有代表性的30家企业骨干集合而成的审计工作团队。针对所收集到的企业税收材料,然后使用电子数据导出以及筛选和构建表格的方式进行企业税收风险的评估,以此发现企业风险自查过程中的多种疑点。
1.3现场审计阶段
在现场审计阶段主要是针对案头审计过程中的多种疑点进行全面的组织检查工作,逐步逐户的进行企业的调查和核实,工作过程中使用的方式有询问的方式,程序分析的方式以及业务循环的方式,从每一个疑点出发进行审计工作的管理,也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相关文件和记录的方式对企业存在的风险疑点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以此印证以及核实企业的税收风险。给规范化的企业审计提供思路,对于审计以后的资料要和其他企业进行意见的交流,以此形成一个确定性的结论。在审计以后还要进行反馈工作,反馈工作主要有两个重点,一方面是对工作的梳理以及总结,然后询问可能发生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善措施,提出进一步的税收发展建议。引导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利用风险管理建立建议书的方式向集团总部进行报告,从个体经验上给集团一定的建议,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还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税务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税收的监督,并且对税收业务的流程进行细化性的控制,增强内外部的沟通,这是对风险进行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创新的要求所在。
2建立健全企业税收和审计的建议
2.1确定税收得到法律地位
我国在税收方面需要法律的维护和保障,现行的法律对于税务审计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并且相关的执法行为也正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从税收的长远发展过程来看,需要加快税收的审计立法工作,确定税收审计在法律上的位置,增强税务审计的相关性表述,让税务机关的审计能力也不断地强化,以此规范税务审计流程和具体的操作办法。
2.2审计流程的完善
制定出标准化的审计流程是规范税收工作的一项突出性成果,在这方面可以指定比较标准的底稿税收制度,并且编纂出税务审计工作方面的流程手册,对税务工作进行审计流程方面的规范,完善工作的方式方法。可以引进一些先进的审计技术,不断地提升抵御风险以及审计选案的能力,也可以增加一些测试,可能是实际性也可能是税收统一抽样方面的测试。审计的程序也需要严格地加以规范,不断地进行项目的优化管理,以此实现选案、审计以及处理相关细节性的分析和研究。对于细节性的处理要有分离性思维,不能因为税务审计太过于随意因此出现应付形式,腐败以及偷税漏税的行为,这样也是对于资源的浪费。税收管理方面可以建立起绩效体系和制度,使用较为合理化的办法,从科学的税收指标出发,强化对审计人员的约束能力。技术方面的支持也需要不断地强化,技术强化是深化税务审计信息建设的一个途径,在软件平台开发的过程中能够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然后自动排序,从工作底稿出发进行技术上的突破,对工作加以创新,可以针对大型企业的情况研究出ERP税收系统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也可以使用这系统中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税务电算化的研究,让审计实现智能化的发展,减少税收过程中的风险点,也可以使用穿行测试以及分析性测试的方式不断地提升审计工作的效率,让企业对税收系统进行不断的优化,对于一些常见的税收风险在生产和经营领域中研究,创建出满足财务核算的相应模块,让税收风险能够自动化能够被系统自动化地识别出,进而提出解决对策。
2.3专业化团队的构建
审计税收的方式需要专业化的团队,也需要合理地对一些信息技术和数据统计进行分析,这样就要不断地提升人才的素质,强化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提升人才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提升税收统计以及风险识别能力,做好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创新人才机制,引进优秀的人才在软件的开发以及软件的使用和数据分析方面的运用,以此突出审计行业的骨干性作用,用科学严谨的思维创建新的工作方式。对于人才技能的提升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一种是内部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式,学习先进的技术和思想,另一种就是到先进的企业中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对经验的借鉴以及对先进税收方式的学习,不断地提升最新审计的应用能力。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税务审计的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分析,一共文章分为两个部分的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大型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实践的分析,其中包含对于风险评估的分析、风险自查阶段、现场审计阶段。第二部分是建立健全企业税收和审计的建议,其中阐述了确定税收得到法律地位、审计流程的完善、专业化团队的构建。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极大地提升企业在税务审计风险方面的防范能力,减少风险的发生,保障税收的顺利性,让企业在完善的税收制度下不断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因素的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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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分局遵照市局提出的征管工作意见,紧紧围绕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提高征管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征管制度和措施,优化办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征管工作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分局制定了进一步学习贯彻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方案;
2、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分局全体税干进行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及业务考核;
3、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继续作为分局xx年税法宣传月宣传重点内容;
4、分行业邀请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在宣传的同时,征求意见并及时向上级反映。
二、涉外地方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扎实开展。 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xx年,分局汇同联合年检七部门对全市涉外企业开了联合年检工作,对未办证的补办,对证件过期的换证,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变更税务登记证,对改变经营性质的提请工商部门注销。
2、建立税源档案、强化税源监控。
年初,分局认真开展税源调查、营业税资料普查、水利基金、社保费基数申报、稽核等工作,全面掌握了税、费、基金动态,建立了税源档案;另外,我们还加强了税、费、基金收入进度分析工作,按旬编制收入预测分析,按月编制收入分析档案。从而为完成全年税、费、基金收入任务奠定了基础。
3、继续完善涉外地方税收工作报告制度。
按照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分局将审核评税、审计规程、反避税、税收协定执行、涉外地方税收入统计分析等工作进一步规范统一。
三、强化依法治税、努力提高涉外地方税收征管质量。 继续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按月获取涉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办理地税登记;
2、充分发挥征管软件的功能,及时查询涉外企业申报纳税情况,通过纳税提醒服务,督促企业按期申报、按期入库;
3、大力清缴欠税,xx年度陈欠税全部清缴完毕;
4、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按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严格执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
四、努力做好涉外地方税收专业管理工作。 开展了引进项目涉税检查工作,共查出应补地方各税**万元;
2、与国税部门联合开展了涉外税收审计工作,达到了省局要求的审计面达5%的要求;
3、积极探索反避税工作并取得实效;
4、进一步完善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
5、主动开展有税收情报交换工作,首次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
6、认真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清欠工作;
7、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收约谈工作暂行办法》,积极开展涉外税收征管约谈工作。
五、认真完成其他征管工作。 精心组织实施普通发票专项治理。分局制定了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落实,认真开展重点稽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积极做好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工作。探索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分类、分级、分片管理的办法,以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根据涉外地方税收特点,xx年,分局相继开展了涉外地方税专题调研、涉外地方税管理体制调研、外籍个人纳税征管情况调研等;为做好新形势下的涉外地方税工作,特别是专业管理工作而进一步理清了思路。
4、涉外地方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发展
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是地方同级审计部门对地方税收部门进行的税收情况方面的审计监督,对其税收征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规范性进行的相关审计行为。对于地方税收部门审计的法律依据是《审计法》和《税收征管法》,在税收征管审计过程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指导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审计部门需要审计的范围不断扩展,审计监督体系也得以不断完善。由原先审计部门的粗略设置不同,到如今的审计部门设置涵盖企业、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基础建设投资、金融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领域,审计机关的设置趋于完善。2014年,设立税收征管审计司来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审计职责,替代原先的财政审计司。此项变动,将成为我国税收征管审计的一个分水岭,是我国未来长期的一种部门设置与安排。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是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不断进行演化的,具体而言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1949-20世纪80年代初),税务专管员专职管理模式,此阶段处于粗放发展阶段,没有设置明确的审计机关,专业性与职能性欠缺;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初)权限分工萌芽阶段,征、管、查开始分别设置相关部门,审计机关也建立起来,凭借手工记录进行传统的税收征管审计工作;第三阶段(90年代中期-至今),新税制予以颁布实施,新税收征管模式为“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金审工程随着金税工程的发展不断进步,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对于审计人员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税收征管审计范围从税收会计报表审计、纳税人缴纳税款情况审计到税收报表、税源管理税收政策执行、税收征管制度执行等,涉及范围不断拓展,对于地方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越发完善,从人工记录到计算机处理,对审计数据的处理、整合与分析能力大大提升,节省了人力物力,提升了工作效率。如今,税收征管审计范围进一步拓展转向了政策性评估审计,不仅仅涵盖涉及民生的热点税务问题,还包含评价宏观政策的执行情况。在税收征管审计资料的获取方面,也实施了多部门联合的获取方式。对于审计数据从对各部门予以获取与相互验证,充分利用国税、地税数据,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房屋管理部门数据以及车辆管理部门数据等,建立大数据库,形成信息的搜集与相互验证。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对于完善地方税收部门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升部门的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规范的地方税收征管,有利于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有利于税务信息的及时获取与分析,对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功不可没。
二、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存在的问题
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分为国税局与地税局,根据审计法限制,审计机关只对同级税收机关具有审计权限,由于国税局税收管理权限隶属于中央,地方审计机关无权对国税局进行审计。中央审计机关由于事务繁多,对于下级国税局管理不到位,容易造成基层国税局管理缺位。审计部门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审计人员往往来自部门专业、其他部门调入等现象,存在许多非专业领域人员,更有甚者,领导岗位委任于不懂专业的人士,形成外行领导内行现象。对于本来就比较细致的审计工作而言,诸多非专业人员的存在使得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浪费了国家人力物力。再加上审计人员对于国家政策、部门设置以及职能范围、税收流程、工作细节的不了解,不学习,导致审计人员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工作效率。相对于金税工程两期投入86亿元人民币而言,2002-2016年,金审工程两期才投入4亿余元,而且仅仅布局到了市级部门,市级以下由各省自行建设,而市级以下部门的建设,由于受到资金、政策、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限制,各项投入严重滞后,根本跟不上金税工程的改革步伐。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许多人还未完全转变思想,对于审计软件的应用熟悉程度不够,审计人员计算机水平亟需提升。在审计法律法规方面,我国陆续出台了《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细则》(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以及《审计法(修订)》(2006)等,全国与地方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近200多个。令人遗憾的是,没有一部涉及税收征管审计的法律法规。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审计人员往往依托的是宪法91条、109条和《审计法》第4条的规定。由此形成的影响,是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条文则比较模糊。致使有些审计工作无法可依,审计处理难度加大,有些重要审计事项被搁浅,最后没有下文。对于审计出问题的部门进行处罚也只能依靠《税收征管法》与《企业所得税法》等带有立法滞后性的法律,不利于保持审计的权威性。虽然我国《审计法》赋予了审计机关强制公开审计结果的权限,但是对于地方税收征管报告的公开,以及问责问题没有规定强制权限。这就造成了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对于审计报告的公开会遇到来自被审计部门、审计机关领导、地方政府以及其他方面压力,致使审计出的问题不能予以公开,也就不能进一步予以追责,许多审计问题成为内部秘密,掩盖了固有的矛盾,使得审计过程流于形式。长此以往,待问题爆发出来,严重影响审计机关形象与威信,从而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没有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硬性规定,就没有对审计结果披露后的问责界定,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就难在如何突破这些阻碍了。在不违背现有《审计法》的前提下,可以探索让地方审计机关参与审计监督地方国税局的办法。比如考虑由中央审计机关或省级审计机关发出授权书,允许基层审计局配合进行审计,赋予地方审计局参与监督地方国税局的有限权限,以弥补中央审计机关监督的不足,形成对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全覆盖。根据审计的特点,在招录工作人员过程中,加试专业知识测试,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引进与培训,及时清理不合格的工作人员,完善审计人员的知识层面,在地方审计机关建立涉及审计、会计、金融、财务、计算机、法律工程,以及企业管理等涉及各门类的综合化审计团队。同时,建立审计团队考核机制,对于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不断督促审计人员提升自我水平,以应对不断提升的地方税收征管审计要求。
三、完善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建议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审计机关要树立信息化观念,建立以省、直辖市层面的数据分析处理中心。基层审计人员将税收征管各种表格传入该系统,该中心对税收征管数据进行整合,建立中间表进行SQL语言分析,系统自动出具分析疑点报告,基层审计人员进行问题的核实和再分析。基层审计人员将核实的数据传送到数据处理系统,由系统识别、销账。对于日益繁杂的审计问题建立数据库,进行数据的搜集、整理、转换、分析、整合等,以提升工作效率,突出审计的重点。该数据处理中心每年出台新的计算机税收征管审计操作规范,该规范包含数据的导入、处理、整合、分析各个模块的操作指南,并且建立SQL语言分析库,同省、直辖市的审计组人员可以共享该语句。这种操作规范无疑将提升对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水平,保证审计的时效性。针对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或手册,规范地方审计机关业务操作规程,内容应包含规范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法律、内控控制体系、审计底稿、审计流程、审计取证、问题处罚定性等要求,通过法规的规范和流程的要求,保障审计项目的质量和审计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可以考虑在省、直辖市层面成立一个税收征管审计法律汇编组,将法律分为定性、处理、处罚不同章节,将此作为税收征管审计人员的工作规程与法律依据,在制定好的法律文本基础上,根据遇到的争议问题,进行定期的税收征管法律修订。并且进行不同地区间的定期交流与经验借鉴,在实践与交流中不断完善基层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文本。进行地方税收征管审计报告强制公开系统建设,在审计完毕后进行必要的公开以及处罚,并将审计结果上传到系统平台,就如同交通违规罚款一样的平台,允许进行查询与网络处理罚款,保障审计工作的公开、公正以及权威性,提升审计的工作效率和效果,杜绝屡查屡犯现象。根据税收征管审计中内容制定保密级别。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结构分析等密级为保密;税务管理审计、申报征收审计、税收征管情况审计、税务稽查审计等审计的问题及建议,在审计公告系统内必须公开,以省、直辖市为层面建立全省、直辖市审计公告平台。这样可以用于各地区间进行学习与交流,增加审计的公信力,尽量减少来自外界的干扰,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与公允性。
总之,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在国务院、各级党委及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政府审计取得的成绩不容置疑,对于审计出来的诸如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不善情况、浪费损失现象等,进行严肃披露与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实践中,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作为财政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发展还受到很多的阻力及争论,其发展完善进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作者:李海绒 单位:西安航空学院
关键词:军工科研项目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军工科研项目是指国防科工局安排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国防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财政拨款和其它配套资金。军工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实质就是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发挥财务管理的积极作用,保证军工科研项目研究顺利开展,意义重大。目前,相当部分军工科研单位在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影响科研项目的开展和结题验收。本文重点就如何规范军工单位财务管理问题展开论述。
一、军工科研项目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军工科研单位多数存在重技术、轻管理的问题。在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上,还存在如下不足:
(一)经费预算不合理。项目任务书由项目组技术人员编写,经费开支预算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导致项目执行时,经常出现项目费用分布不合理的情况。为了使经费开支与任务书保持一致性以利于顺利通过验收,财务人员只能在后期帐务处理上进行了项目间调账、串用、挪用、虚列支出等“技术处理”。
(二)经费使用监管缺失。事前未能对经费项目开支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事中不能严格划分各个科研项目之间的支出,存在不同研究项目之间混支、不能合理分摊间接费用的现象;事后缺乏对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进行计量、管理等情况;财务风险较高。
(三)忽视过程记录。项目组没有做好工时记录、物品领用登记等基础工作,造成财务部门难以合理分摊、归集费用。项目验收审计时,只能临时调账、核销经费,造成账目混乱。
(四)人为选择财务制度现象普遍。国防科研项目要求按照《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而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又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一单位执行两套不同制度。
(五)在取得军工科研经费和享受研发税收优惠之间左右为难。军工科研经费执行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与税务机关对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口径不一致,使科研单位在财务核算上既要顾及项目的管理制度,又要顾及税务政策,往往出现账目混乱、科研经费核算不规范的情况。
二、加强军工科研项目财务管理的对策
军工科研单位实行预算拨款、决算核销的财务管理体制。针对上述问题,可从以下三个环节入手解决:
(一)构建良好财务平台,做好科研项目的事前控制工作。
1.加强学习,健全制度。军工科研单位应在《企业会计准则》、《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制度》的统帅下,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经营机制、管理要求、资金流动、人员配置等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为做好科研项目管理的事前控制提供政策保证。
2.专人负责,归口管理。为防止出现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人人参与、无人负责等局面,财务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各个科研项目开支情况、资金使用程度进行归口管理、跟踪,为项目的及时有效管理提供保证。
3.提前介入,加强审核。在科研项目立项申报阶段,由有经验的财务人员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参与任务书中经费开支预算部分的编写。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预算的审核工作,杜绝预算编制的随意性,保证预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加强培训、完善基础工作。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项目组人员的财务意识,做好项目的工时登记和原材料的领用登记,以便于合理分摊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做好基础工作。
(二)加强科研经费使用过程监管,做好事中控制。
1.完善财务的建帐工作,保证科研项目单独建帐,单独管理。通过财务软件的辅助核算、建立三级辅助帐等方式,在帐务处理上实时保证科研项目独立成帐,专款专用,以利于项目管理和项目验收。
2.提高审核把关能力,保证项目开支合规合法。从发票审核入手,确认费用开支的真实性。根据任务书的开支预算,严格按计划列支,防止对科研经费的挤占挪用。对客观原因造成开支不符合计划预算的,应提请经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再报销。
3.完善成本核算,合理分摊项目间接费用。财务部门应统一口径,做好科研项目与生产经营之间、各个科研项目之间、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的归集费用和成本划分,合理分摊间接费用。
4.定期考评,及时跟进项目开展。对各项目定期分析考评,将项目考评情况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帮助项目组及时了解经费开支进度,解决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的合理推进。
(三)加强项目形成资产的后续管理、注重项目的财务分析,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完善项目的事后管理。
1.加强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的管理。科研项目结题后,往往形成专利权、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财务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履行管理职责,对无形资产进行备查登记;对无形资产产生的价值及时进行核算,防止无形资产发生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对科研资金的运转情况、科研经费的收入及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判断项目资金运转是否合理,收入及支出是否相匹配,项目经费支出结构、数额与预算是否相适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以后工作。
3.做好科研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进一步分析。从项目的经费投入大小、时间耗费长短、任务完成优劣、获得成果水平高低等诸因素着手,对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程度、科研人员的培养情况、科学技术新领域的开拓和学科的发展等方面,做出综合评价,确定本单位的研发优势,增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4.发挥内审作用,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完善项目财务管理。重视内部审计对项目执行情况的审计,发挥审计堵漏纠弊的作用,提升项目的运行质量,促进单位的财务管理及制度建设更趋于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污水处理;税务;风险管理
一、污水处理企业税务风险主要类型
目前来看,污水处理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变动所致风险。从2015年开始污水处理税收便由“营业税”转变成了“增值税”,2018年开始国家实施了环境保护税。环保罚款会影响36个月不能享受70%退税,污水处理基本是政府购买服务,2015年前营业税免征,2015年后增值税即征即退70%,环保税开征对污水企业影响大,罚款超过一万还会影响退税。这些宏观政策变动会直接影响污水处理企业税收管理,导致运营成本以及税负发生变化,可能会引发部分税务风险。(2)人为主观因素所致风险。少数污水处理企业在实际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了逃避税务,可能会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开具增值税发票,从而延迟缴纳税款。这种违规行为必然会导致税务风险出现。
二、污水处理企业税务风险相关影响因素
污水处理企业之所以会出现税务风险是由多重因素共同作用所致,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点:(1)行业整体竞争愈加激烈。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污水处理企业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污水处理行业的入门门槛。同时环保压力的不断增大,产生了污水处理刚需,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供需关系矛盾也变得日益突出,行业竞争变得愈来愈激烈。这种环境给污水处理企业带来了不小压力,潜在性地增加了税务风险。(2)税收优惠条件放宽。税收优惠条件放宽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污水处理企业税负,但也意味着对企业审查工作有所放松,可能无法判定企业出具报告的真实性。部分企业会“钻空子”,这样必然会增加税务风险。(3)企业结算方式不当。污水处理企业多采取“以产定销”的方式进行结算,若实际销售产品数量超出合同数量,但生产数量并未在销售合同当中体现出来,这些就可视为污水处理企业的隐性收入。然而税收审计人员通常难以准确核实污水处理企业实际产量,出现上述情况便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三、强化污水处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加强重大税种控制
首先,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强增值税税务风险控制。在“营改增”环境下,增值税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税种,也是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税种之一。污水处理企业在增值税风险控制过程中要加强专项发票审核,确保销售合同与法律规定相符。同时要加强发票真伪核定,杜绝虚开发票、代开发票的行为;还要做好增值进项税务额申报抵扣。其次,要加强所得税税务风险控制。污水处理企业要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企业财务部门要向税务监察机构呈交准确、真实的财务信息,配合相关税务监管工作。同时要注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政策要求充分把握加计扣除、减免等,以此来降低整体税负。另外,要重视环境保护税税务控制。污水处理企业需要借助符合行业及国家标准的污染物监测设备实现准确监测,获得规范性的检测数据,再通过环保部门所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进行整合,准确核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重视与税收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
污水处理企业通过认真解读相关部门出台的税收政策,能够从中获取税务优惠信息,利用这些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在这个过程中,污水处理企业要与税务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充分把握宏观方向,减少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同而出现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以环境保护税为例,污水处理企业需要与地方环保部门以及税务主管部门加强沟通,提前掌握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完成自我检测,判断自身能否达到税收优惠条件,然后再进行调整。同时污水处理企业应该主动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咨询申报税收优惠具体流程,包括备案方式、递交材料等,提前做好准备。污水处理企业还要将相关证明材料保存到位,以防止潜在性的税务稽查风险。
(三)优化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建设
一方面,污水处理企业要建立有效的自检制度。企业内部需要组建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团队,定期进行税务自检,及时发现潜在性的税务风险,并根据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避免风险扩大,确保企业能够维持稳定运营状态。另一方面,在自检过程中要做好审查分析报告,为管理层决策提供可靠参考,以此来增强企业抗税务风险整体能力。税务风险报告既要反映出企业内部经营实际状态,能够对潜在风险因素进行全面性的认知,同时也要与行业其他企业进行对比,取长补短,不断优化税务风险控制方案,进一步提升税务管理能力。
正文: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又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范的税制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来实现,而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又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来保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就是规范化的税收检查。可见,税收检查的规范化问题是税收征管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实现税收检查规范化,对于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征税人履行征税职责,防止税源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维护税收法纪,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实现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推进以法治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就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同行们参考。
一、“税收检查”概念的规范化问题
明确税收检查的概念,是理解和掌握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起点。哲学认为,事物的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对事物本质内容的理论抽象。因此,我们应当从税收检查的表象中去研究其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从而给它确定一个科学的概念。
然而,在税收理论界,对税收检查的概念表述众说纷坛,各抒己见。有的同志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方法”。有的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
机关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检查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的一种手段”。有的认为,“纳税检查,又称税收检查或税务查帐”,等等。从这些观点和表述可以看出,人们对税收检查的本质认识和本质内容缺乏理论抽象和科学概括,既不统一,也不规范。众所周知,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因此,作者认为,根据税收检查活动的本质的属胜,可以给税收检查下一个这样的概念。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种方法。税收检查人员通过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资料和财会资料的审查来确定征纳双方的税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真实,最后得出结论,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供征纳
税双方执行和参考。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税收检查是一种经济监督的方法。经济监督包括财政监督、财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等等,税收检查属于税务监督的范畴。
2、税收检查的主体不仅仅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税务机关以外的依法享有税收检查权的机关单位(如财政、审计、检察等),还可以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如税收自查)。
3、税收检查的对象既是纳税人,又是征税人;既检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又检查税务征收机关依法征税的情况。
4、税收检查对被查对象的监督是一种间接的监督,事后的监督。因为它只能是对被查对象进行了的税收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5、税收检查的程序和内容是依法进行的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不能随心所欲,肆意检查。
6、税收检查的范围是随着税收检查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知道,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纳税检查等不是等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外在呕别。税务检查对税收事务管理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税务工作制度的检查、税收计划的检查、税收工作纪律的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的检查等等,还包括各级政府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检查和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检查、税收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都属于税务检查的范畴。税务查帐是对纳税人的涉税帐簿凭证资料等的检查监督活动。它通过对纳税人帐务的审查,确定其帐务所反映的税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它是税收检查的组成部分。纳税检查是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税收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对整个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内容的检查,也包括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检查。由此可知,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等概念的相互关系,可以用
二、税收检查主体的规范化问题
税收检查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税收检查主体分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和税收检查义务主体。税收检查工作人员代表税收检查主体行使检查权,不能称作税收检查主体。目前,从法学角度看,巳经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有:①税务主管机关;②财政机关;③审计机关;④检察机关;⑤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协公室;③纳税人。其中①至⑤项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第③项为税收检查义务主体(如纳税人自查)。在现实税收检查活动中,这些税收检查主体之间存在着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现象,有的以“提前介入”为由,参与了正常的税收检查;有的以职能分离和改革为由,重复派人对同一被对象进行多次检查、同时,税收检查主体的检查范畴、检查效果都不相同,有的只注意查补税款;有的税收检查结论不告知税务机关,也不把税款交由税务机关人库;有的只进行检查不作检查结论,走走过场而已。所有这些造成税收检查主体多元化,各检查主体之间以及与被查对象之间的纷争和矛盾。既不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纳双方,更不利于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的专业化.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为此,作者认为,宜从法律上规范税攸检查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检查层次、范畴、职责,使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减轻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初步设想是把税收检查主体规范为三个层次,即:
1、基本的一般性税收检查主体——①税务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税收检查工作;②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突击性的综合检查;③纳税人,负责自身的税收自查补报
作。
2、辅税收检查主体——①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年度内日常检查之后的税收审查监督;②受托的社会团体,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机构等,负责委托机关授权范畴内的税收检查。3、特殊性税收检查主体——①检察机关,负责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税案件以及税务人员渎职、营私舞弊案件的查处;②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违犯政纪人员造成税收流失案件
的查处。
三、税收检查程序的规范化问题
程序就是步骤、次序。税收检查的程序是指税收检查工作从开始到最近结束,一步一
步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的过程。规范税收检查程序,不仅便利进行税收检查,而且有利实
现税收征管公平,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目前多地方的税收检查程序都不够规范。有的愿意查谁就查谁,愿意怎么查就怎么查,愿意什么时间查就什么时间查;有的只用电话或口头通知被查单位,往往产生被查单位办税人员外出等因素而影响检查计划或进度。有的只作检查不作结论,检查结果不通知被查对象。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着税收检查工作效果,进而影响征管工作水平。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宜将税收检查程序规范为三个阶段,同时对这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也作相应的规范。
(一)税收检查的准备阶段
1、收集被查对象的帐簿凭证及一切税收资料,学习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分析了解被
查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税收的情况资料。
2、制定税收检查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被查单位的名称和概况;②税收检查的目的与范围;③税收检查的所属时期;④税收检查的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安排税检人员。
3、税务主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税收检查计划。
4、通知(书面形式)被查对象。
(二)税收检查的进行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记录和复制有关证据;
2、深入实际,实地检查;
3、分类汇总,核实数据;
4、组织座谈,听取被查对象意见。
(三)税收检查的终结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总结;
2、写出税收检查报告书,其内容包括;①是否达到原定税收检查计划的要求?②阐明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为其定性。③说明处理决定事项。④提出建设性意见。⑤主管领
导审批。
3、送达——将税收检查报告书送达被查对象签收。
[关键词] 宋代;税收;征管;启示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8-0180-04
[作者简介] 王爱和,华东交通大学高级工程师,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系统工程;
郑志强,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学。(江西 南昌 330013)
宋朝可谓中国历史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宋朝建国之初(太平兴国年间)的财政收入最低(为1600万贯)也达到唐朝的两倍,而到绍熙元年最高时达6800万贯,为唐朝的8.5倍。①但由于冗兵、冗官、宗奉、郊赉等花费,宋朝的财政支出也非常大,有历史记载的北宋7次财政记录中,3次盈余、3次赤字,1次盈亏平衡。②拮据的财政状况使宋王朝必须千方百计增加收入,其中一个主要途径就是税收。宋代税目繁杂琐碎,据不完全统计,南宋时苛捐杂税名目最多时达六七十种,是唐朝的4倍以上。名目繁多的税赋也使现在流行的各种舞弊方法在当时已是屡见不鲜,包括重复收税、收税不开凭证、随意变更征税对象等。如“(绍兴二十一年正月)癸巳,将作监主簿范彦辉言州县凡遇科催,急于星火,或寄外廊而专事侵偷,或任揽纳而专给虚钞。钞簿不销,致多挂欠。间遇州郡催督严紧,遂于民间多端掊率。上户则敦请赴县,待以酒肴而科借之。中下之户,不与朱钞,故已纳税赋,勒令再纳。又最其下细民,则搜刷丁钱,诡立名项,曰补亏,曰失收,曰复撑,曰排门。或入老不除,或已除再籍。”③为应付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宋代设计出一套较为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即使以现在的标准来看,这套制度也有其合理性。
一、民赋簿籍记录
中国古代历朝征收赋税的重要依据是民赋簿籍,宋人更认为民赋簿籍和税赋的关系就像庄稼和土地的关系:“盖簿书乃财赋之根柢,财赋之出于簿书,犹禾稼之出于田亩也。”④宋朝立国之初,鉴于五代战火初息,人口流离,簿籍散落的局面,宋太祖多次下诏整顿簿籍:如“太祖建隆四年十月诏曰:……如闻向来州县催科都无账历,自今诸州委本州判官、录事参军点检逐县。如官元无版籍及百姓无户帖、户抄处,便仰置造,即不得烦扰人户。令佐得替日交割批历,参选日铨曹点检。”⑤
各种簿籍的编制过程一般由下级向上级汇总,“州县造夏秋簿之前,先由乡司造草簿;乡司造好草簿后,送县汇总。”⑥有关诸县造簿的具体做法如下:
“(天圣)三年七月,京西路劝农使言:点检夏秋税簿,多头尾不全,亦无典押书手姓名,甚有揩改去处,深虑欺隐失陷税赋……今乞候每年写造夏秋税簿之时,置木条印一,雕年分典押书手姓名,令佐押字。候写毕,勒典押将版簿及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逐一勘同,即令佐亲写押字,用印记讫当面毁弃木印。其版簿以青布或油纸衬背津般上州请印,本州干系官吏更切勘会,委判勾官点检。每十户一计处,亲书勘同,押字讫封付本县勾销,仍于令佐厅置柜收锁。如违,依法施行。”⑦
可见,宋人造夏秋税簿时,必须将历年进行核对,并将归逃簿、典卖析居割移税簿等逐一勘同,并妥善装订保管。
同时,为提高效率,宋代还规定必须及时造册,“造夏税籍以正月一日,秋税籍以四月一日,并限四十五日毕。”⑧对官员未及时造册上报的处罚包括杖责、流放等,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
“诸官物交界讫,账历无故违限不送磨勘司,一日杖六十,三日加一等。”⑨“诸州县镇场务季申通判厅经总制钱物状,违限者各杖八十;即通判厅审覆供申提点刑狱司,违限者徒二年;本司点磨申尚书户部,违限准此。”⑩
二、完善的会计凭证账簿管理体系
会计凭证、账簿是经济活动和财政财务收支较系统全面的记录,对税收监督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宋人对此已有较深的认识:“夫钱谷之渗漏非一朝一夕之间遽能如是也,实起于朝廷会计之制不立,历年既多簿书,漫不可考,故官吏因得而为奸”[11],因此,宋代时的会计凭证、账簿监管体系已经较为完善。
1.完税凭证记录
宋代的凭证是老百姓完税的证明,因此宋朝对完税凭证的管理也比较严格,主要体现在凭证的开具和防伪上。
(1)凭证的出具
虽然一些捐税金额不大,但逐笔逐户开具凭证手续繁杂,宋朝规定可以合并开具完税凭证。“人户纳奇零税租凭由”明确记载:“某乡某都人户姓名若干人,几月几日合钞送纳今年夏或秋税租奇零物帛之类共若干数,内集户姓名纳若干。”[12]同时为防止合并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宋朝规定必须按期足额开具发票,“至纳毕,于簿末结计正数及合零就整,若每色剩纳到数并奇零残欠,画一朱书,限三十日,二万户以上限五十日,官吏保明具钞数同簿送州磨勘。”[13]
(2)凭证的防伪
为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代使用各种印鉴以防伪造。税收交纳时以钞作为凭证,未纳之前,其钞未用印,称白钞;课利交纳之后,其钞盖上税务团印、条印,称朱钞。一些不法之徒也开始伪造税务团印来获利,为防止伪造印鉴,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宋朝不断创造出一系列印鉴防伪方法,其中一个创新是团印,即印鉴上可以体现日期,如“将逐年团印样制旋行增减,大小间以篆颖为文,庶可区别新旧,检察欺隐。”[14]同时定期更改印鉴图章的款式,各个不同税赋的印鉴也不尽相同,某项税赋征收后,相关印鉴也随即销毁:“诸受纳官物团印(仓库各别为样)、长印、梢印,州县长官监造,起纳日以印样缴送销簿官司,对钞比验,至纳毕长官监毁。”[15]
2.账簿管理体系备份和保管
宋代的账籍体系包括登记统计资料的簿册、财政财务收支历和各种簿、账、状、旁通等,分别对应于现在的明细账、总账以及分类账等。账簿体系设置的总布局可分为两个系统。一是由中央到地方的管理系统。其编制账状是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州编制账状是以所属诸县账状为依据,路编制账状,则以所属诸州账状为依据。二是在京诸司库务的管理系统。这个系统变化较大,元丰改制前属三司或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改制后属太府寺、司农寺,并隶属于户部左右曹。但可以发现,不论地方系统或在京诸司库务系统如何变化,其隶属关系与财经机构隶属关系是一致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3.凭证账簿的处理方法
(1)凭证账簿的备份
宋代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为防止假冒、揩改、毁失等,经常是一式数份,使参与某项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之间互相监督,以防止任何一方作弊。如政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发运副使贾伟节奏:“……臣尝仿周官数目,凡要之法,稽令甲都簿之名,列为三簿:一以付司录官,一以付军资库,一委之之(之衍一字)县令,参互以考其成。则催科盈缩发纳登耗,如指诸掌,不可以毫忽欺。”[16]如税钞是一式四份:“绍兴十三年臣僚言:赋税之输止凭钞旁为信,谷以升、帛以尺、钱自一文以往必具四钞,受纳亲用团印。曰户钞,则付人户收执;曰县钞,则关县司销籍;曰监钞,则纳官掌之;曰住钞,则仓库藏之,所以防伪冒备毁失也。今所在监、住二钞废不复用,而县司亦不即据钞销簿,方且藏匿以要赂。望申严法令,戒监司郡守检察受纳官司,凡户、县、监、住四钞皆存留,以备互照。从之。”[17]宋代户籍是收纳税租征发徭役的重要依据,登记户口的账簿亦采取一式四份。“诸户口增减实数,县每岁具账四本:一本留县架阁,三本粘连保明,限二月十五日以前到州;州验实毕,具账连粘管下县账三本,一本留本州架阁,二本限三月终到转运司;本司验实毕,具都账二本连粘州县账,一本留本司架阁,一本限六月终到尚书户部(转运司申发税租账日限准此)”。[18]
税收账簿、簿历、凭证等是税收监管的重要依据,宋代规定不得亡失、脱误或欺弊,否则将受到重惩。《宋刑统》依唐律规定:“诸主守官物而亡失簿书,致数有乖错者,计所错数,以主守不觉盗论。”[19]议曰:“厩库律,主司不觉盗者,五匹笞二十,十匹加一等,过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庆元条法事类》卷17《毁失》规定:“诸公人亡失见行公案、账簿、簿历等,及应架阁文书,限满寻访不得者,断罪枷锢;再限通满百日不得者,降壹资(限外得者复旧资);县吏人杖捌拾。”
(2)账簿记录方法
为了防止一些官吏在账簿上的舞弊行为,包括“乡典受赇,随时更改或续添收一项”,宋代规定了严格的账簿记录方法,特别规定了对账簿空白处的处理,包括“目下不得空字,有空纸者用墨勾抹”。[20]这种做法在现代会计账簿记录中也仍然得到体现。与此同时,账簿还要求用正楷大写记录。
(3)账簿的及时登记
舞弊的另一种常见办法是不即时朱销,延期登账,事后再行举催。对此,宋代规定了严格的注销登账的时限:县级必须于收税当日注销钞簿,县向上级部门的报送一般要求在5日之内。一旦有延误,有关官吏必须承担责任。其具体做法是:“诸仓库各置销钞簿,具注送纳钱物数、年月日、纳人姓名,候获官钞对簿销凿。监官书字用印,其钞常留壹纸,以千文字(当为字文)为号,月壹架阁并簿专留本处,备官司点检。”“税租钞仓库封送,县令佐即日监勒,分授乡司书手,各置历当官收上。日别为号计数,以五日通转。每受钞即时注入,当职官对簿押讫,封印置柜收掌。”[21]“每遇受纳之时,置历收钞,具若干钞数,次日解州;州置历即时送县,县委主簿当日对钞销簿。候纳毕日解簿钞赴州,州委官点磨,庶革追扰乞取之弊。”[22]
三、统一的税收入库途径
通过截留需上交的收入,私设小金库是从古至今一种常见的舞弊方法。宋代一些地方为隐瞒侵欺财政收支,不把某些钱物收支记入该记的账目,而是另置会计账簿文历,以便贪污、挪用、肆意支出等。如“(绍兴)十二年三月六日,臣僚言天下财赋所以常不足者,侵蠹之者广也。今州县大抵皆自立名色,别置文历,移彼作此,蓄为私帑,轻费妄用,逾越法制,莫可稽察。”[23]为此,宋朝廷规定了统一的税收收入途径,要求所有相关收入必须解缴到指定账户,这种做法有效地防止了税赋的流失。如“州县诸司所入,一金以上尽入军资库收掌。要使取之民者,悉归于官,官之用悉应于法,则虽不加赋而用自足。”[24]
四、税收的审计
税赋征收上来后,还要进行审计是否有隐漏欺弊,这种审计是对官吏政绩考核的一种重要指标。审计由上级官吏限期进行,一般采用抽样的方法。审计时必须对照相关簿籍记录,和上级下达的任务进行对照。“诸州磨勘税租簿,所差官听选吏人分定户数,先以租数照逐应纳数,次以钞旁对已纳数比磨增亏,以吏人姓名印钞簿上,本官躬亲抽摘审验。三万户以下,限九十日;每一万户加三十日,至半年止。官吏保明申转运司,若磨勘不如法,本司觉察,别差官吏覆磨,即不得互差。”[25]
1.审计报告的编制
如审磨出账目有亏失隐落失陷者,审计官吏就必须撰写报告。《事类》卷48《税租账》载有“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兹节录如下略加说明:
保明磨勘出税租亏失酬赏状
某路转运司
据某州申据某官姓名状准某处差,磨勘出某州某县某年夏或秋料税租某物亏失,陈乞酬赏,今勘会下项:
某官某年月日准某处差,磨勘某州某县夏或秋税租钞旁簿历等
某县税租共管若干户,于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毕
磨勘亏失出税租下项:
某乡村某户姓名下系某年月日如何亏失,某料租税某物若干,至今计若干料,共计亏失若干
审计院、磨勘司审磨,并同官吏姓名
干系人姓名等,各已如何勘断及追理
磨勘吏人姓名等,已如何给赏
检准令格云云
右件状如前,勘会某官磨勘出某州县亏失某年某料税租某物共若干准令格该某酬赏,本司保明并是诣实
谨具申
尚书户部谨状
年月日依常式
此状可算作一个简式的审计报告,具有现代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其中呈报者是某路转运司,呈报审批的主管部门是尚书户部;审计的对象和范围,即某州某县夏秋税租;审计的起讫日期,即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毕;查明的问题及其性质,即磨勘出亏失税租若干;根据查出的问题,提出处理的意见,即如何勘断及追理。
2.官吏的奖优罚劣
(1)对地方官吏的奖优罚劣
为鼓励督促地方官吏完成税收征管工作,宋代统治者采取立额赏罚的办法,对按期、足额、超额缴纳税款的官吏给予奖赏,对无法完成税收征收任务的官吏进行处罚。赏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从经济上进行赏罚,包括增俸、罚俸,或赏钱、罚钱;二是对官吏提前晋升或推迟晋升,即减磨勘或展磨勘若干年等,有的甚至直接予以升陟或降差遣。《事类》卷30《经总制》规定:“知、通考内收经制钱及额无拖欠违限(谓如额数二十万贯,收及二十万贯已上,方合推赏):二十万贯以上,减磨勘二年;一十五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年半;一十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年;五万贯以上,减磨勘半年;一万贯以上,减磨勘一季;一万贯以下,升一年名次。”
宋代还对某些负责税收征管的官吏实行连坐制度以使这些官吏各自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这大大增强了官吏的责任感。如太平兴国八年五月,“令诸州掌物务官吏亏岁课当罚者,长吏以下悉分等连坐”。[26]
(2)对审计官吏的奖优罚劣
宋朝廷还用奖惩的办法督促负责审计的官吏要忠于职守,认真勾考。负责审计的官员如果失职,有错误就要受到处罚:“诸州审磨税租簿,吏人故为隐漏者,徒二年;有亏失审磨不出,杖一百;即因而受乞者,论如吏人乡书手揽纳税租受乞财物法。”[27]
另一方面,如果钱粮账目有隐落失陷被审计官员查出的,则根据其数目大小对审计官员予以奖赏。“雍熙三年二月,诏自今勾院检举三司失陷财赋,每一百贯,其本司吏给赏钱十贯;五千贯已上,仍补职名。如本司吏庇藏其事,不即中举,为他人所告,当行决配。赃重者,当行极断。告者每百贯给赏钱二百贯;三千贯以上,仍补职名。主判官及干系人知而故纵。并当重行朝典。”[28]从这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宋初对勾考出失陷的奖赏额的比率已是10%;到了神宗元丰年间规定“钩考隐漏官钱,督及一分者赏三厘”[29],其比率更高达30%。审计人员的奖赏与其业绩密切相关,极大调动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宋代的税收征管制度在今天看来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们总结为以下五点:
1.重视社会信息的收集整理
税赋监督的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合理性,不合理的税赋要么使百姓负担过重,各级官吏也难以完成税赋任务;要么使朝廷财政收入不足,这些都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宋代虽然屡经战火还是非常重视对各地民赋簿籍的收集整理。这使朝廷可以比较准确地了解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水平,无疑为税赋的合理化提供了前期保证。如何完善社会统计信息并使其为税收征管服务是我们现代应该研究的一个课题。
2.完善账簿管理方法
账簿是记录、分析税收信息的主要渠道,从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宋代的账簿管理方法已经较为科学,包括账簿管理体系、账簿的备份,及时登账以防舞弊以及各种账簿记录的具体要求等。对于违规行为也制订了各种详细的处罚措施。与之相比,我国现在的账簿管理方法并未有本质的突破,反而有所弱化。如虽然对账簿的保管、登记也有一些明文规定,但实际上并未得到严格的遵守,许多违规违纪案件都有各种(故意)遗失账簿、延期登账和随意更改记录的行为。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也略嫌不足,如我国《会计法》第42条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登记账簿的直接责任人仅处二千到二万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千到五万的罚款。
3.提高凭证防伪水平
凭证是纳税与否的证据,宋代设计了许多凭证的防伪措施,我们认为至少有两点可引以为鉴,一个是应不断开发设计出新型的防伪措施,如宋代光印章就有多种,包括团印、长印、梢印等,团印还有不同的日期以作区别。另一个是不同部门或税种应有不同的防伪措施,如宋代不同仓库、不同税种的凭证和印章往往也各不相同。与之相比,我国现在的发票防伪技术较低,以增值税为例,每年均有多起大型假增值税发票案件发生,而一些被假发票蒙蔽的企业往往声称难辨真伪。如何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提高凭证防伪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4.统一的税收收入途径
为防止小金库,宋代规定了严格而统一的收入渠道,要求所有的税收收入都进入国家财政。这使宋代与前后各个朝代相比,小金库现象比较少见。相比之下,我国虽然三令五申防止小金库,但每年的小金库问题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始终未能建立一个严格的财政收支渠道,从中央到各级地方的财政收支渠道分散,多头管理普遍。宋代统一税收途径的方法对我们应有所启迪。
5.严格官吏政绩考核制度
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最终必须依靠人来完成。就税收监督而言,对有关官吏的考核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宋代官吏的考核制度至少在三个方面对今天有重要启示。第一,官吏定期审计报告,而这也成为官吏提拔升迁的主要依据。规范而定期的税收审计报告及时地以书面形式将官吏政绩记录在案,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数字出官”和随意提拔官员的弊端。第二,官吏的“连坐”制度也有其可取之处,合理的官吏“连坐”制度使各级官吏根据其职责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提高各级官吏的责任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官吏各自为政和相互推诿的弊病。最后,将审计官吏的收益与其审计业绩挂钩,有力地调动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大大提高事后税收监督的效果。与之相比,我国现阶段的官员考核制度随意性比较大,一些官员的升迁往往仅凭个别上级领导好恶而定,同时对官吏的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这使上级领导往往忽视对其部下的监督。同时对审计官员往往过分强调其应尽义务,对其权益有所忽视,审计人员难以从其贡献(我们可以将其所查出的错弊金额作为其贡献)中收益,这也可能影响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注:
①《玉海》卷186《宋朝岁赋》所载:“国朝混一之初,天下岁入缗钱千六百余万,太宗以为极盛,两倍唐室矣”。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56,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
②方宝璋.宋代财经监督研究[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③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以下简称《系年要录》)卷162,中华书局点校本,1956。
④⑥⑦《名公书判清明集・财赋造簿之法》,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⑤《宋会要》食货11之10。
⑧脱脱:《宋史》卷174,《食货上二》,中华书局点校本,1985。
⑨磨勘(审磨)指对官吏的考核和审查,下文的减磨勘指因官吏表现优异而提前考核(一般也意味着提前晋升),而展磨勘意思与此相反。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以下简称《事类》)卷32,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
⑩《事类》卷30。
[11]《宋会要》职官6之23。
[12][14]《事类》卷47,《受纳税租》。
[13][18][25]《事类》卷48,《税租账》。
[15]《事类》卷17,《给纳印记》。
[16]《宋会要》职官42。
[17]《宋会要》食货35。
[19]《宋刑统》卷27,中国书店影印本,1990。
[20][22]《宋会要》食货35之10;又见食货70之143~144。
[21]《宋会要》食货35之9;又见《事类》卷47《受纳税租》,卷48《预买绢》。
[23][24]《宋会要》食货54之8;《宋会要》食货52之32。
[26]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1995。
[27]《事类》卷32。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要树立我国税法与税务机构的权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1完善税法体系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我国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税收原则和一些重大的税收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如税务机关的权力、义务界定等重大问题往往只见诸于学术讨论之中,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弱化了税法的权威性。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一部税收基本法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其次,我国的税收实体法目前仅有两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是人大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其他大部分税(包括增值税)都是以暂行条例、条例形式出现。《税收征管法》的核心应该是要确立基本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条款;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税收强制措施,要在此法中明确其法律责任,以加强对配合执行部门的法律约束力,增强税法的刚性。
1.2设置独立的税收司法机构我国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同税务部门缺乏独立的执法机构有关。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查封纳税人的财产、货物,但实际上由于缺乏足够的警力作后盾而难以执行;许多恶性逃税事件与此有关。因此,目前迫切需要设立独立的税务检察机构与税务法院。税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据的一种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这种“侵犯”是必需的,是为公不为私的。当纳税人不能正确认识这种“侵犯”时,必然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抵制,这时候就必须用国家政权来保障政府的征税行为,税务司法机构便是这种强性权力执行者的具体体现。税法以及税务部门的权威性的树立也有赖于此。我国目前虽然已经设立一些税务司法机构,但一方面由于对其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税务司法机构设置不完善,难以独立执法;另一方面,设立的机构力量薄弱,缺乏足够的威摄力,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充实其力量,并在相关的税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权力、义务等重大问题,使之成为税收征管强有力的后盾。
1.3强化纳税检查纳税人是否逃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逃税的“成本”与“收益”的预期。税收审计、纳税检查能够大大地增加纳税人逃税的“成本”,因而是防范逃税的有效方法之一。我国目前的税收检查,最主要的形式是年度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每年检查的结果来看,其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年度纳税检查方法的缺点是缺乏针对性,费时费力。在检查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对所有的纳税人都进行检查,一方面造成检查力量的浪费(比如对照章纳税者的检查);另一方面,对问题严重的纳税人却因时间和工作任务等方面的限制而难以查清查透。对此,首先应通过税收立法,明确纳税人对其纳税情况有自我审查的义务,比如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其次,要加强日常的纳税检查。第三,税收征收部门和检查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第四,在此基础上,年度纳税检查要根据平时所掌握的纳税情况,对逃税问题较严重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
2长期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从较长的时期来说,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需在逐步解决:第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问题;第二,税务人员的素质问题;第三,税务问题;第四,税务管理计算机化问题。
2.1加强纳税人服务许多税务管理专家和研究人员认为,税务部门帮助、教育纳税人并向他们提供信息的计划,大大地提高了照章纳税水平。
可以考虑设置专司税收宣传、教育和纳税人服务的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税收宣传和教育的长期计划。
税收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力求多样化,内容做到通俗易懂。税收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要让纳税人真正认识到他们为什么必须纳税,消除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对抗心理。使之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而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讲,“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类的宣传难以理解,更难以使他们理解征税的必要性。因此,税收宣传应贴近生活,从纳税人的日常生活中为他们指出税收的“影子”,避免专业化。
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纳税人提供有效及时的服务、信息和建议。大多数纳税人没有必要对税法做全面的了解,他只需知道自己应好好纳税。税务部门的职责之一是,让不了解税法的纳税人能够非常方便地了解他该如何纳税。为此,税务部门可以来取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信息和建议。
2.2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素质雇员是决定组织工作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什么样的人就有什么样的组织。这一观点指出了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性。实际上还不止于此,它还包含着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做到甘当公仆、廉洁奉公,加强依法为国收税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到精通税法、熟悉业务,加强经济理论,税收理论的学习,培养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税务人员的文化素质,做到学习文化、明辨是非,具有适应时代要求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2.3加快税务的完善和发展
2.3.1扩大税务市场占有率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税务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稳步前进,首先就要加大宣传力度,针对目前纳税人认识不够、理解不透的现象,运用新闻媒体、广告等多种形式,从广度与深度上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把自己推销出去,让纳税人从心理上认可并接受这一特殊“商品”。
2.3.2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税务是一种法律行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是行不通的。要加快立法步伐,尽早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独立的、完善的、规范的税务法律体制。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重视协议的签订和总行,明确双充的权利义务,范围及连带责任,避免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因法律界定责任不明两影响税务的社会声誉。
2.3.3规范税务机构的建设税务要独立发展,首先必须在人员、资金、财产等方面彻底与税务部门脱钧,按照独立法人具备的法定条件,由广大社会服务机构通过严格的资格认定,来从事税务工作。尤其是在目前打基础的阶段,税务更是要在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讲求规范,吸引“回头客”,使我国的税务机构真正成为独立执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
2.3.4宏观引导纳税人的消费倾向委托人对税务的需,不同于消费者对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弹性系数比较大。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不妨在可行的范围内,规客十些“法定代表业务”,以保证税务有其行市。在此基础上,可以仿照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办法,赋予注册税务师一定程度的法定鉴证权。同时税务部门可以积极予以配合,模仿厂家与商家的协议合作关系,对于已经存在关系的纳税人在税务调查、稽核特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宽让,为税务创造一个宽松的自我发展空间,共同推动税务业的发展。
2.3.5深化税制改革在体制上,目前可实行以流转税、所得税并重的主体税种模式,以后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建立健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配套的岗考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制定与计算机征管系统和操作模块相配套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流程,包括从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税款缴纳、停歇业管理到出口退税、日常稽查、文书管理、违章处罚等一系列环节,使干部严格按照软件要求进行操作,切实纠正以往工作中不规范的习惯做法,保障系统有序运行。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监控能力,需要借助社会有关部门的内部网络资源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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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财务会计目标主要有受托责任派和决策有用派,对于国企而言,以适当的方式有效反映受托人的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应更适合作为国企的财务会计目标。
【关键词】国企;财务会计;目标;公平性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35-01
财务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基础,即期望会计达到的目的或境界,整个财务会计理论体系和会计实部是建立在财务会计目标的基础之上。
在国企财务管理中实践以公平为导向的财务会计目标―权益观,将对国企的财务管理大有裨益。财务会计目标由绩效观转为权益观是大势所趋,现实条件下,企业经济环境从工业经济到新经济的转变,企业增长方式从无限增长到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企业经济性质从“经济人”到“社会生态人”的转变,企业治理结构从股东单边治理到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转变,凸现了公正性的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客观上要求确立公平导向的会计目标――权益观。作为国家的企业,在体现国家的公平正义的理念时,有条件率先实践以公平为导向的会计目标――权益观。
如何在现有条件下加强改进国企会计目标的绩效观,逐步引入权益观呢?今年年初,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目的是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这个暂行办法有一个亮点就是引入了经济增加值指标。所谓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与该企业加权平均的资本成本间的差额,是为出资人创造的“真正的利润”。其最大的亮点在于不仅剔除了债务成本,还考虑了股权投资的机会成本,消除了在传统会计利润下企业认为“股东资本免费”的弊端。换而言之,一家企业如果不能获得超出资本成本的利润,就算其会计报表利润为正,对股东而言实际也是处于亏损状态。以前央企片面追求做大,投入不计成本,考核不计资本的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这是不公平的。引入经济增加值,对会计部门而言,就是应以权益观来进行财务管理。权益观下的财务管理核心就是公平。要做到会计目标公平,财务预算公平,利润分配公平。
会计目标公平央企的会计目标与暂行办法应是基本一致,都是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如何实现会计目标公平呢,首先就应当在财务预算上有一个清晰的指导思想,在年预算的分配上充分考虑职工、企业、国家所得的比例。当然,从本质上来看,国企的企业所得也应就是国家所得,但企业所得与国家所得在形式有所不同,国家所得一般是以税收或利润集中上缴,而企业所得是以利润自留用于扩大再生产。国家对效益较好的国企有一个工资总额控制,每年工资增长总额不得超过人均劳动生产率和收入增长率。国家所得有税收的强制性作为保证,剩下的应是企业所得了。因此总的盘子来说国家是较为充分的考虑了个人、企业、国家的公平性了。但在现实中,许多央企存在大量的劳务用工,有些劳务工的比例甚至超过正式工,如何积极稳妥的保障劳务工应得薪酬,又不损害正式工的应得利益,应是财务预算上应考虑的一个重要课题。在现实条件下,完全做到正式工与劳务工做得同工同酬是很难的,只能说朝这个方向努力,逐步缩小差距,急速推进会形成新的矛盾,一是企业在资金上可能无法承受,二是操作过程中会有许多人为主观因素引起动荡,三是客观来讲,正式工要么是老职工,做过多年贡献,要么是综合素质较高,统一由企业招聘进来,因此待遇应高些。但劳务费作为薪酬的一部分,应充分考虑劳务工的利益,保证劳务工养老医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及与行业效益相适应的水平。作为国企,在财务预算是完全能够做到照顾劳务工应得薪酬的。在预算中做到了公平,在会计核算中依照预算严格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由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适时调整,就能做到利润分配的公平。
国企尤其是央企,分支机构都很多,层次也很多,省地县乡可能每个级别的区域内都有央企的分支机构,如何保证各个分支机构都能不打折扣执行公平的财务预算呢?最关键的是应保证财务核算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一般来说,县级分支机构基本没有专门的财务核算机构,而市级分支机构作为承上启下的单位一般都设立了专门的财务机构,抓好市级财务机构的管理也就抓住了大型国企的牛鼻子。在央企的分支机构中,经营部门与财务部门由于工作的要求不同,总会产生各种摩擦,经营部门想的是需要大量投入,大干快上;财务部门想的是钱从哪里来,投入产出是否配比,是否能保证工资劳务费发放等等。现实情况是分支机构的领导由于经营的压力,往往是偏向经营部门的,经营搞得好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容易出成绩。财务部门人员往往心里压力较大,经营部门的人不理解,也难以得到分支机构的领导支持。因此,绝大部分央企分支机构的财务人员都是派驻制,这是对财务人员生存必要的保障,应不断完善。随着核算理念的不断深入和网络技术的进步,有些央企是全国一套账,总部能适时掌握资金流转情况,这对保证财务核算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起到了巨大作用,从而对公平性会计目标的实行提供了保证。当然,各级财务人员坚持核算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以及上级部门,内控部门,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的适时检查监督也是会计目标公平目标得以推进的必要保障。
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要求对国企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搞好国企财务管理,需要我们在理论上与时俱进,自觉践行科学和谐包容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倡导公平导向的财务会计目标,以公平的财务预算,严格统一的财务核算,公平的利润分配为手段,促进国有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为强化我市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有效控管税源,防止税收流失,组织好财政收入,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协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全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其税收已成为我市财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由于诸多原因,导致部门配合力度不够,税源控管漏洞较多,部分税款流失。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站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重点行业税收征管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税收征管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全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市国税、地税、财政、监察、审计、国土、建设、发改、经委、公安、交通、水务、安监、工商、国资、投资促进、农机、房管、铁路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工商联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从严把关,共同抓好我市税收源泉控管,防止税收流失。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为了切实控管好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重点行业税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先税后证”、“先税后批”、“先税后检”、“先税后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
(一)税务部门主要职责:1、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收集涉税动态信息,准确掌握土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开(竣)工和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生产、销售及企业证件年检情况,积极利用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手段服务于税收征管,切实有效地实施对重点行业税收源泉控管;2、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积极释疑,促进征税、协税、纳税各方相互支持,互信融洽,努力改善征税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3、严格依法征收,严肃查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实现我市税收的快速稳步增长;4、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主动、及时同相关职能部门交换意见,定期反馈工作信息,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推进协税护税工作。
(二)国土部门主要职责: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先税后批”、“先税后检”。1、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件时,凭用土地受让者出示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免税凭证为其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对未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证书;2、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须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地税部门,以便地税部门及时通知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3、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凭建设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出示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出示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对以市政府名义申请农用地转用且无明确用地人的,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为申请人(市政府),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统一缴纳耕地占用税,并将其列为土地成本;5、在办理国有土地招、拍、挂时,要邀请地税部门参加;6、在办理煤炭、沙石、砖瓦、水泥等采矿许可证年检时,要把税务部门为其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否则,不予年检;7、每年对采矿业主核准的开采量要记录详细,以便税务机关调取相关信息;8、对税收征管需要的土地产权登记信息,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三)发改计划部门主要职责: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或备案等相关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税收信息。
(四)规划建设部门主要职责:1、在进行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时,要查验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存档;2、在办理施(开)工许可证前,要查验外县(市)中标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案;3、工程竣工后,凭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工程税收清缴证明材料,才能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4、对个人建房部分要督促承建方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有关税费;5、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办理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税收信息;6、督促建筑行业企业规范财务核算。
(五)房管部门主要职责:1、要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在对开发商、个人建房者(或房产隐性开发人)初始确权时,应凭地税部门的税收审验证明办理;交易双方办理房屋交易等产权登记手续时,必须先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实行“先税后证”。对未申报纳税的,要求房屋交易双方先到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费或办理免税证明,然后再凭当事人出示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免税凭证,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对未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备案信息,或提供可适时查询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备案信息的软件或网络接口。3、对税收征管需要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六)交通部门及所属单位主要职责:1、在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时,须邀请地税部门参加,以便及时掌握税收信息,并督促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开工前,要查验外县市中标人(承建方)在我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材料并备案;在结算交通建设工程价款时,必须凭建筑业发票拨付(含借支、预支)工程款,未提供发票不得支付工程款。2、对地税部门委托代征税款的,要按照代征协议,切实履行代征义务,按时解缴已代扣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七)公安部门主要职责:1、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和年审等相关手续时,要查验税务部门开具的车辆纳税证明,不能提供车辆纳税证明的,要督促车主先缴纳税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2、在接到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税收保全措施请求协助执法通知后,相应辖区派出所须维护好现场秩序,要为税务执法保驾护航;3、要加大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和非法制售、贩卖发票等犯罪行为,切实整治税收环境;4、对煤炭或其他矿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欠缴税款的,公安部门要停供炸药、雷管等火工产品,直到补缴所欠税费为止。
(八)各乡、镇政府主要职责:要全力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重点支持协助对辖区乡镇、村社公路建设、煤炭、沙石、砖瓦、耕地占用的税收征管,充分发挥所辖社区的积极作用,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城区和乡、镇个人建房、房产隐性开发、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
(九)农机部门主要职责: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和年审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查验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车辆纳税证明,不能提供车辆纳税证明的,要督促车主先缴纳税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十)经委、安监部门主要职责:1、对煤炭行业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产能、质量、生产和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外销渠道,以及企业整合、技改基建、停产整顿等税收征管需要的相关信息,要按税务部门需要定期及时提供;2、在办理煤炭企业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期年检时,要凭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才能予以年检。3、对欠缴税费的煤炭经营企业,经委停止申报该企业次月的车皮计划,直到企业补缴完所欠税费为止。
(十一)铁路部门主要职责:1、在下达车皮计划时须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确保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须将发货及收货单位名称,运输货物品目、数量等记录进行保存,以供税务机关适时调取用于税收征管。
(十二)水务部门主要职责:1、对沙石采掘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产能、生产销售的数量价格等税收征管需要的相关信息,按税务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2、在办理沙石采矿许可证年检时,要把税务部门为其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否则,不予年检。
(十三)国资部门主要职责:1、要在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国有企业出售、改制、破产、清算)时邀请税务部门参加;2、在收到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后应及时衔接财政、税务部门,将相关税收依法足额申报解缴入库,并及时向购买人开具销售不动产等发票。
(十四)工商部门主要职责:1、要在办理新设立、变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通知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2、要定期将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有关情况及年检验照信息通报给税务部门;3、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文件,未提供的不予办理,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核查申请人的纳税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十五)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职责: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被监督、审计和检查的单位对应缴未缴的税费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涉税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税务部门;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在支付商品或劳务费用时须凭发票支付,在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时必须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向地税部门解缴。
(十六)投资促进部门主要职责:在确定招商引资项目、讨论招商引资协议、制定投资促进方案时,要及时通知财政、税务部门参加,并充分考虑财政、税务部门意见,不得有违反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款。
(十七)工商联协会主要职责:要强化所属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引导协会会员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法宣传和根据行业不同特点进行税收征管。
(十八)监察部门主要职责:要加大对相关部门协税工作的监察力度,确保各部门切实做好对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重点行业税收的源泉控管和协税护税工作。
(十九)各乡镇政府、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必须凭税务发票才能支付购买商品或劳务费用。
三、密切配合,重点控管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模式:以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发放用地审批文件、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批”、“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通过部门配合,实行房地产税收的一体化征管模式。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市地税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办税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在窗口一并征收,并代开交易相关销售发票,办理契证或契税免税证明。国土部门凭地税部门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发放用地批文(“先税后批”);国土、房管部门凭地税部门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证)或契税免税凭证办理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先税后证”)。
(二)建筑行业税收征管模式:全市建筑(含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行业的税收征管,实行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方(即工程发包方,下同)协助,以建筑业发票控税、地税部门直接征收为主,委托建设方代征为辅的征管模式。
市级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邀请地税部门参加,以便及时掌握税收信息。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查验外县市中标人(承建方)在我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或报验)登记材料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案。在建设期间,承建方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时,必须照规定向付款方(建设单位)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作为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建设方必须在收到承建方提供的建筑业发票后,才能向承建方拨付(含预支、借支)工程款,并作为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入帐;对承建方未提供建筑业发票的,建设方不得向承建方拨付(含预支、借支)工程款。在工程已竣工验收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时存在欠拨工程款且未收到相应发票的,建设方应按欠拨的工程款计算代扣承建方(纳税人)应缴的所有税款,并及时督促承建方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以结算工程价款,在收到发票后,优先支付金额相当于已代扣承建方(纳税人)税款的工程款。
本着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原则,对建设方(即工程发包方)经常发生的地点多、项目多或金额小的零星建筑工程,地税部门可以委托该建设方代征税款,并按协议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资源产品行业税收征管模式:实行以相关部门核定的煤炭、灰石、沙石等资源储量和产能为基础,强化巡查巡访、外销渠道、资源价格的监控管理,强化发票管理,通过部门配合,据实核定或查账征收的征管模式。
经委、国土、水务、安监、公安等部门在办理煤炭、沙石等资源的采矿许可证、煤炭企业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期年检时,要把国税、地税部门为其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否则,不予年检。对煤炭、灰石、沙石等其他矿产品开采单位或个人欠缴税款的,公安部门要停供炸药、雷管等火工产品,直到补缴完所欠税费为止。对欠缴税款的煤炭经营企业,经委停止申报该企业次月的车皮计划,直到企业补缴完所欠税费为止。
四、广泛宣传,优化服务
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媒介,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增强全民纳税意识;要将税收政策、征收标准、办税程序及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在办税服务厅、政务窗口和网站上进行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积极推进“一站式”、“一窗式”办税,简化办税程序,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工商联协会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进行税法宣传,涉及自身纳税义务要模范遵守税法,依法足额申报纳税,切实履行协税职责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摘 要】本文通过对比中美在融资租赁中的涉税会计处理差异,阐述我国现行的涉税会计处理的适宜性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求更加完善我国的融资租赁涉税会计处理。
【关键词】融资租赁;流转税;所得税
一、融资租赁涉税会计处理的中美差异
美国的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辅以其他税种。其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销售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而融资租赁涉及的是公司所得税与销售税。中美在融资租赁的涉税会计处理差异如下:(1)美国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将资本租赁记作一项资产和负债,其金额为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如果由此确定的金额超过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那么应按公允价值记录资产和负债。”即在租赁开始日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公允价值孰低法确认租赁资产及长期融资租赁负债,不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而我国的承租方在租赁开始日,会计上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税法上并不确认融资费用,从而涉及所得税纳税调整,这种情况在美国并不存在。(2)对于出租方来说,虽然美国租赁准则将出租人的资本租赁分为销售型租赁、杠杆型租赁和直接融资租赁三种,但美国在税法上对不同租赁交易的划分标准却与之完全不同。税务部门首先判断租赁交易是实质销售还是实质租赁,进而明确不同租赁交易的税收适用主体和适用税种。若租赁业务被界定为实质销售,则对其销售收入征收普通所得税;若被界定为真实租赁,则对出租人征收资本利得税。由于资本利得税比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偏低,从而使得出租人得到税收优惠,以此鼓励融资租赁业的发展。(3)出租方出租资产要发生租赁初期直接费用,对于这项费用的处理,美国要求立即作为当期损益处理,我国则计入长期应收款,从而影响了对企业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的处理。此外,美国不征收印花税,而我国则征收印花税并计入资产成本;我国要求征收的房产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在美国也一并不予征收。
二、对我国融资租赁涉税会计处理的思考
1.关于流转税的会计处理。税法在原则上是根据会计制度认定融资租赁,强调其具有的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主要体现在所得税政策上对于折旧的处理,但受融资租赁企业的审批限制,在流转税政策上又区别是否具有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的经营资质而执行相应的政策。对经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这造成了融资租赁业务的税收政策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使各地方税务机关对融资租赁交易理解的不统一,也造成了会计处理的复杂性。关于这个问题,有学者建议,对于融资租赁的不同阶段征收不同的流转税,即对于租赁期间的租金收入扣除成本后的收益征收营业税,对于承租人留购租赁资产时的购买价格按照增值税征收。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会计和税务的工作,便于理解与执行,也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考虑到如果使用这一方法,企业可能将出售业务人为做成融资租赁业务达到避税的可能性,在我国目前融资租赁业发展不够完善,融资租赁公司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处于起步阶段,当前关于流转税的处理方法还是适合的。
2.关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我国会计准则目前关于承租方对融资租赁资产初始入账价值的处理方法是,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计入长期应付账款,中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而我国税法则规定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不计未确认融资费用。在这种做法下,就产生了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目前的处理方法,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按现值计算,而长期应付款是按总额计算,造成了计算基础的不一致。参照美国的做法应在租赁开始日,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公允价值两者较低者确认租入资产入账价值即长期应付款,在这种情况下,资产与负债的入账价值基础一致,比我国目前做法更加合理。但无论哪种做法,均与我国税法规定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不一致,因为我国对公允价值的使用限制比较严格,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所采用的利率有直接关系,所以就目前来看,都会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我国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关于融资租赁的折旧方法都不一致。国际上大都数国家,是由出租方计提折旧;而我国与韩国一致,是由承租人计提折旧。国际会计准则也建议,作为有经济使用权的承租方可将租赁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并提取折旧费。我认为,由于我国对于出租人征收营业税时,已经扣除了作为成本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果再由出租方计提折旧,就形成了双倍扣除,对国家税收不利。
而由承租方计提折旧,更能反映真实的经营情况,并且在融资租赁结束后,承租方往往会选择留购租赁资产,融资租赁资产最终是转移给了承租方,对承租方进行资产管理更加有利。所得税税法最大的问题在于,对出租方的应税所得没有明确规定。一种做法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即依据出租方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租赁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按此方法因与会计处理方法一致,比较简便,也不产生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另一种做法如本文所采用的做法即纳税年度应确认的所得额=本期应收租赁费-(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租赁期,这也是我国税务上一般采用的方法,按照此公式计算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确认的租赁收入有所不同,但会计收入与纳税收入在总额上是相等的,只是由于会计和税务的处理方法不同,产生了暂时性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
3.基于国际会计准则的最近进展的思考。国际会计准则目前准备对于租赁准则进行修改,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承租人一并把租赁资产列入报表,以防止企业以售后回租形式进行表外融资。而我国目前无论在会计准则还是税法上都将售后回租形式作为融资租赁处理,而对于现在作为经营租赁的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在将来会计准则变化之后,将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处理。此时出现两种情况:税法与会计准则一起变更,将租赁同一为融资租赁;或税法不变,仍然区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如果出现了第一种情况,那么出租方关于流转税的问题就可以得到一个合理、方便、易理解的解决,即按租赁期的租赁收入缴纳消费税,租赁期结束后租赁资产转移时缴纳增值税。以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税收工作的简化,并且根据我国税率的设置,并不会对我国总体税收有较大影响。而如果税法并没有改变,仍将租赁区分为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那么会计处理与税法将出现严重的分歧。会计将税法中作经营租赁的业务当做融资租赁处理,会计中折旧由承租方计提,出租方的收入仅为每年确认的未确认融资收入;税法中折旧由出租方计提,出租方的收入为每年收到的租赁收入。不仅要确认折旧对双方所得税的影响,还要对出租方的营业收入进行调整,将会使税收工作量急剧增加,而且税收审计比较困难。因此这种方法可行性不大。
三、结语
我国企业在融资租赁中的涉税会计处理还不完善,一方面是因为融资租赁在我国还是新兴行业,融资租赁公司还很少,国家对这方面关注不够,导致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政策、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不完善;另一方面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法与会计准则也在发展,也会产生滞后现象,即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发展暂时落后于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融资租赁的涉税会计处理的问题主要是关于出租方所得税的问题,即所得税法没有对应纳税所得额定义清晰,由于考虑到无论何种定义总应纳税所得额是确定的,故建议,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营业税规定的税基计算。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国家投入更多的关注,相关的会计准则与税法也会越来越全面,企业在融资租赁中的会计处理也会越来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