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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建立在对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安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合法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与目的性三种特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本身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如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降低税负不属于税收筹划。事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正式纳税申报前所开展的节税行为,通过企业账目调整而进行节税明显是违规且不符合税收筹划定义的行为。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动因。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总体建议
(一)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
税收筹划应当是站在企业全局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仅仅站在财务部门的角度考虑。根据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可以得知,税收筹划应当站在企业全部的业务流程进行考虑。因此,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公司与子分公司的设置、合同的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使用、人员设置等角度来采取综合性的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二)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规则的行为。故缺乏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的理解无法帮助企业有效的规划税收筹划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购置税。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施工企业税负的主要来源。施工企业适用税种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施工企业的“营改增”问题。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施工企业虽然目前尚未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内。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动,“营改增”将成为施工企业税收缴纳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营改增”虽然可以从抵扣减税的角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购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大型设备难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存在,故在“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有可能造成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状况,施工企业仍需要通过系统完善的税收筹划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有效实现税收筹划的保证。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一方面导致企业票据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税收规则体系,缺乏对税种税率、缺乏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会计核算调整的了解,导致无法有效利用税收规则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建议
(一)在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中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可以体现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中缴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如当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采用设置子公司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够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异地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的形式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
合同的签订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内容。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对相关合同内容及条款的设置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当按照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施工企业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则应当按照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的税率要明显低于不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过相关合同签订适用税率的区别,帮助企业合理适用税率,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此外,总包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譬如分包方将分包部分开具发票时可以带出总包方给建设方的营业税发票,“一税双票”避免同一劳务重复纳税。这就要求总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分包款项的会计核算,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设备使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等相关工料费应当计入营业额。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原材料采购应当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与长期合伙伙伴进行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原材料价值,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折旧政策,增加折旧摊销费用,这样增加企业成本,进行降低企业收入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在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相关事宜的岗位适当安置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进行就业,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时,在劳务公共方面,通过与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方面相关工程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劳务用工本身所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与纳税风险,起到了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结语
税收筹划可以在低纳税风险的环境下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必须完善。在此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规划、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设备使用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市场营销,2014.7.
[2]王俊兰.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浅谈[J].科学之友,2010,10.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基础分析
1、组织形式是否合理
通过改变、调整企业自身的组织形式,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进行相应的税收筹划。如果建筑施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集团式,就可以采用平衡各个子公司或分公司税负的办法,按照各个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汇算清缴形式与注册地来实现税后筹划,从而平衡、协调集团内部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利益。例如,采用转移内部交易定价,就可以有效地降低建筑施工企业集团的税负。
2、企业收入确认是否合理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不仅对营业税、城建税等金额有着影响,还对建筑施工企业利润总额有着影响,进而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汇算。相关规定指出,可以根据工程进度与完工工作量来确认计量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一般都有着较长的周期,在不违背税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科学地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延迟纳税期间,无息使用税金,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3、会计科目设置是否合理
日常财务处理经常会遇到一些区分不清的费用,这些费用提高了所得税汇算难度,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不合理设置企业涉税科目,将会导致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小于列支费用,无形中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要防止发生这种情况,建筑施工企业不但需要节约开支,还必须合理设置会计科目,科学地调整费用归属,实现依法避税的目的。例如,税法规定只要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凭证,就可以将会议费在所得税之前全部扣除。
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类型认识
1、经营管理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最大化地列支损失和成本费用以降低税基,减少税负。因为超过限额的招待费、对外捐赠、工资薪酬等不可以在税前列支,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限额控制。另一方面,存货计价方法的合理采用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计量存货时,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用个别计价、后进先出、先进后出、移动加权平均、加权平均等方法。如果物价持续上涨,建筑施工企业计量存货时就应当采用后进先出法,增加销售成本,降低库存存货成本,从而降低所得税税额以减少税负。如果物件持续下降,建筑施工企业计量存货时就可以采用先进先去法。由于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价格不断上涨,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和成本不断增加,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减少企业税负显得尤为重要。
2、合同税收筹划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采用合同形式的投标承包方式,而经济合同中有许多对企业税负影响较大的条款,所以分析合同,采用合同的筹划方案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途径之一。签订的经济合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税负影响的相关因素,例如建筑材料费和建筑施工费的异同、土地转让合同的转让办法、包公不包料和包工包料的差别等,理清经济合同中的细节,防止由于合同拟定失误而导致的不合理税收支出。
[关键词]营业税 建筑工程 遵循原则
一、企业税务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无论是任何企业经营都必须要遵纪守法。不但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务、税收政策经营、缴纳应缴税款,更要加大力度坚决杜绝在税务工作中出现的偷税、漏税行为。一个好企业,只有拥有健康、合法、合理的财务制度,遵纪守法,才能保证企业的经营管理健康成长,为获得更长远的发展目标和计划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税务筹划中,缴纳税款因然重要,可为了使企业稳步发展,拥有足够的可支配资金是每个企业都需要考虑的问题。倘若企业在没有任何预期节税方案的前提下,盲目缴税、纳税,那么企业的经营运作将会发生重大的隐患。所以,我说可支配财务利益的最大化原则,在企业税务筹划过程中非常重要。
(三)稳步有序的发展原则
企业做得越大,净资产越多,那么它所应缴纳的税款必然跟着滚雪球一样的壮大起来。可以说,利益和风险是并存的。在每个企业的节减税收预期方案中,风险都是同时存在的。例如:税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等。这里说的稳健性原则指的就是在税务筹划中,建筑单位应同时并重节税利益和节税风险,做好二者之间的权衡分析,从而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争取最大的经济收益。
(四)提倡资源节约性原则
这里的资源节约,可以是人力资源节约,也可以是物资成本资源节约,本人并不提倡在某些建筑施工企业中发生的偷工减料,苛扣农民工工资的节约方式。好的企业在节省人力资源方面,可以将原本两三个人干的活集中交给一个人负责管理,培养综合能力强的财务人员,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而许多企业应酬、招待费等庞大的开支或许可以能免则免,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这才是一个健康的企业所提倡的资源节约性原则。
二、结合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现状,从下面几个方面采取筹划措施
(一)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2009年1月1日新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性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尽力使承接工程包工包料。原因如下:
1、在包工不包料工程中,建筑施工单位经常无法获得相应的取费,原因是施工方的取费标准完全按照建设方初定直接费用的一定比例所计算的,他们的工程直接费里不包括材料价值,所以这在无形中缩小了取费的基数,导致取费的预算标准降低。
2、按税法规定,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除外,无论建设方和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进行结算,建设方供应的材料都要并入建筑施工企业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因此承接工程包工不包料的弊端,使得施工方不仅无法获得工程结算价款,还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3、庞大的工程项目需要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相同规格的施工材料,但是不同的材料进货、供应的门路和渠道不同,这些弊端直接导致的是施工方的计税依据混乱。建筑单位如果长期直接在市场上购买原材料,势必会用高成本来负担高价格,从而使计税依据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但是,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与信誉较好的供应商建立一种长期合作的关系,就会极大限度地降低原材料的价格,不仅有效节约了原材料采购费用的支出,同时也降低计税依据,双方面节约了施工成本,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二)在混合销售的筹划建筑施工单位中,混合销售行为十分普遍,即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
分开纳税要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必须拥有资质发证单位,也就是建设行政部门所批准的资质证明;三是拥有合理、合法的签订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四是在总包或分包的合同签订中,要明确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从而保障双方合法利益。
(三)关于承包合同的筹划建筑施工企业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
具体说,若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若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由此可见,对于不同的事项,适用税率是不相同的,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应把握好这样良好的的机会。因此,建筑施工单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一般情况下,承包有关安装工程业务,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无论是否参与施工;如果建筑施工方与建设方的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没有签订的话,单纯的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则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可靠估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确认合同收入的同时要计算营业税及附加。但在实际应用,这种纳税发生时间计算起来非常复杂,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明确规定: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的当天规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于月末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的当天是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实行按工程完工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在其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工工程价款的当天是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是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结语:
虽然国家税收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在不断缩小,但建筑施工企业只要认真处理好上述四个方面,通过精心安排,妥善筹划,营业税税收筹划依然大有可为,而且必然会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效益。以上是本人对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的几点看法,有不当之处希望给予指正。
参考文献:
[1] 戴华. 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方略[J].财政税收,2005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收;策划
1 税务筹划的含义及原则
税收筹划上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下。采用使纳税人的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将合法的纳税筹划称为“节税”,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纳税筹划称为“避税”,将违法的纳税筹划称为“偷税”。
1.1 合法性原则。遵纪守法是税务筹划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原则,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的活动。尽量少缴纳税款是每个企业都想有的想法,但是一定保证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种种方式,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企业才能充分地享有各种权利。
1.2 稳健性原则。任何纳税人要想在财务安全的前提下取得最大的经济收益,都必须权衡节税利益和节税风险之间的关系,节税的利益越大风险就越大,利率风险、税制风险等,所以权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企业的创效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3 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就是要使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也就是可支配财务利润最大化,企业不能盲目地缴税纳税,应该认真做好预期的节税方案,同时还要考虑纳税人综合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1.4 节约性原则。税务筹划可以节约服务支出,如可以选择低税负,可以延迟纳税时间等方法,方法越简单越好,越容易操作越好。但是,与此同时一定会耗费一定的财力、人力、物力,税务筹划应尽量节约筹划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成本优势。
2 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
施工企业的纳税金额很大,这样就加大了施工企业的建筑成本,同时减少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施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2.1 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筹划。不同合同试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建筑企业在税务筹划时应该把握住这样良好的机会,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当尽量选择税率低的方式签订合同,比如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如果不签订承包合同就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施工企业应当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当承包有关安装工程业务时,无论是否参与施工都应按照“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施工企业是单纯地负责工程的协调业务,与建设方没有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按5%缴纳营业税。
2.2 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我国2009年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的劳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施工单位来说无论是甲方供料工程还是包工包料工程,其营业额都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的物资价值,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若是包工不包料,建设单位直接从市场购料,采购的成本相对较高;从而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也会相应较高m而若是施工企业购料,因为建筑施工企业长期的材料需求,一般来说会选择与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材料供应商,购买的材料相对来说会较低,这样就相应降低了营业税计税依据,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关于设备价款,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地不将机器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的产值,只是负责安装工作,由建设单位提供设备,这样施工单位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甲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建设单位乙的设备安装工程,双方协商规定,由安装企业甲提供并负责安装设备,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其中含安装费150万元。则甲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1000万元×3%=30万元,若是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甲企业只负责安装业务,只收取安装费150万元,则应缴纳营业税150万元×3%=4.5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25.5万元。
2.3 利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税法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建筑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⑴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⑵实行旬未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⑶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阶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入的实现,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⑷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样来看,施工企业应该尽量往后推迟工程结算时间,也就相应的往后推迟了纳税业务发生的时间。暂缓缴纳税款,减轻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供企业使用,这也是一种重要的税务筹划方法。同时,施工企业在选择工程结算方式时,不应把预收帐应的时间作为工程结算的时间,这需要施工单位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的前提下,与业主单位进行协商,以保证施工企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结算方式。
2.4 对混合销售业务的筹划。在建筑业中,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行为普遍存在,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务,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当纳税人发生此种类型的业务时,应先办理相关的建筑业施工资质证明,同时符合分开纳税的四个条件:⑴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⑵纳税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安装资质;⑶应当具备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⑷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当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值。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纳税人发生的此类业务才可以缴纳营业税,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增收增值税。
2.5 对劳务用工的税务筹划。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使用大量的劳务工人,随着国家对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以及对农民工的人性化管理(购买社会保险单)的加强,建筑公司在使用劳务工人方面存在许多风险,如:社保稽查、税务稽查等,规避这些风险,企业应该进行必要的筹划。
一般说来,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劳务工人有两种情况:⑴直接与劳务工人签订合同,编制工资表发放工人工资;⑵与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劳务款项付给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给工人发放工资,劳务公司向建筑施工企业开具劳务费发票,建筑施工企业计入“工程施工——人工费”采取第一种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存在以下风险,⑴劳务工人与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支付的工资税务部门不会认可“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存在困难;⑵会涉及代扣劳务工人以及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风险;⑶政府社会保险机构会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为劳务工人购买“综合社会保险”,增加企业经济负担。
采取第二种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更为有利:⑴解决了劳务费用的票据不合规的问题,可依据开掘的正规票据进行税前扣除;⑵省去了代扣包工头、工人个人所得税的麻烦;⑶回避了为劳务工人购买“综合社会保险”的敏感问题。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劳务工人的最优选择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劳务费支付给劳务公司,而不是直接给劳务工人个人发工资。
2.6 利用减免税项目来避税。税法规定建筑业的免税政策有: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中国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争取承接免税项目,从而进行合理避税,获取更多的利润。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12月24日
目前,我国现行的税制制度是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导致出现一些税负不平衡的现象。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等问题,国家开始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规定。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虽然建筑施工行业暂时还未进入试点范围,但建筑施工行业“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整体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企业期初的库存材料、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为了体现税负公平和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改革的稳定性,建筑施工企业在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期初的库存材料、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预计可以分期抵扣;其次,涉及到的建筑企业当期税负。以实例阐述:某建筑施工企业年末营业收入12,000万元,成本10,000万元,根据《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1》中有关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价值分析看,建筑企业工程结算成本中,人工成本占35%,材料成本占55%,其他费用成本占比不超过10%,按照这个比例来看,在“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为360万元(12000×3%);“营改增”后,若是当年未增加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同时按照现行规定,人工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施工项目现场进项税额654万元[(5500+1000)÷(1+11%)×11%],加上企业机构所在地还可以取得的能够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估计能够取得的增值税税票总价500多万元),企业的年应交增值税为1,320万元(12000×11%),应当征收的增值税为616万元(1320-654-50),比交营业税时要高;但若企业当年购置的新的用于施工生产的设备总价为1,200万元,则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8.9万元[1200/(1+11%)×11%]。由此可见,营改增一方面给建筑施工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带来有利影响,能够促进企业改善财务状况,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营改增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等,能够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大型施工企业享受营改增的政策,能够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尤其是在我国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建筑施工企业中,人工成本所占的比重较大。例如上文所举企业案例,人工成本35%,不仅包括企业自身的人工费用,还包括20%以上的劳务分包成本。鉴于我国对劳务公司是否实行营改增,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对这部分营改增的具体影响还不能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影响因素。同时,“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也将纳入到增值税的范畴中来,这也会带来建筑施工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力度。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1、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对于企业总体资产的内部结构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会引起资产负债表内如固定资产原值、应缴税费、累计折旧等相关项目的变动。“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原值入账金额将减少,累计折旧也将减少,应交营业税消除,期末余额也将减少。从短期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都会下降,但是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却提升了;从长期来看,“营改增”后,随着企业利润增加,资产规模的增大,企业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都将会带来不同程度上的提升。
2、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从目前情况来看,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将不复存在,减少了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会减少,企业的利润会因此增加。从长期的角度来看,营改增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费用,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增加了企业的利润,能够带来企业不断扩大投资再发展的新形势。
3、对企业现金流量表的影响。现金流量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三大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一些因素的改变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量表。
第一,对于投资活动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常常会构建大型施工设备等,由于增值税的可抵扣性,在现金流量表上显示为公司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但是与之前营业税相比,企业的现金流出会减少。
第二,对于经营活动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会使企业的成本费用降低,减少企业的营业税额,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因此而有所上升。
第三,对于筹资活动的影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施工企业必然会加大投资和融资力度,从短期来看,受到借入本金及筹集股权影响,融资产生的现金流将增大,但是从长期来看,融资的阶段性以及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使得筹资活动带来的现金流量下降,进而增加企业的还债压力。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1、从心理上、思想上做好“营改增”的承接准备。从心理上、思想上做好无条件承接“营改增”的准备,首先,要深刻认识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大事,企业必须积极配合。“营改增”的政策是国家为了完善税制,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而计划实行的政策,从企业角度来讲,需要积极配合,将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在“营改增”真正实行之前,积极主动地努力将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降至最低,以避免加重企业的税负,将税负政策推向恶化的环境,以确保建筑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我国的施工企业目前还是以粗放型管理为主,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征税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税率来看,税负极有可能是加重的,因此只有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的管理控制水平,才能良好应对“营改增”的严峻形势。
2、加强企业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新的空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获取客观、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的切入点,制定出正确的税收筹划步骤,才能创建最符合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施工企业对于固定资产购进的筹划,对于施工原材料采购的筹划,对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等,怎样利用合理手段进行税收筹划进而减少企业税负,是建筑施工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结束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而获得进一步推动空间,也将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建筑施工行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抵扣链条还不是很完善,面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抓紧试点前的时间,积极主动地调整,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政策发展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1]肖兴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影响[J].财会月刊,2012.6.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对策
一、引言
增值税之所以能够在世界众多国家推广,是因为增值税可以有效地防止流转过程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具有税收中性、普遍征收、有利促进社会公平竞争等诸多优点。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营改增”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地区试点启动。目前,“营改增”已扩展到全国,所覆盖的行业不断扩大,到2015年底有望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营改增”将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经营和财务管理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充分考虑税制改革带来的影响,考虑相关的管理措施。
二、“营改增”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以后,原材料、固定资产和运输成本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在理论上税制改革后企业税负可能会下降。可是现实中的问题是,一方面增值税税率相对于原营业税税率有了较大的提高,另一方面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着财务体制不是很健全、粗放式管理和松散的承包经营模式等问题,导致不能对项目部和分公司进行高效管理,这些会直接导致企业对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的管理不到位。加之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具有施工地域广、流动性大、材料品种多等特点,许多原材料(尤其是黄沙、石子等地材)是从个体工商户或小规模企业购买的,这些供应商难以提供进行抵扣的专用发票。上述这些原因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可能因无法抵扣进项额而导致税负不降反增。
(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在施行增值税以后,合同的签订、材料的采购、工程的结算、项目的核算等方面,都将与原来营业税下的相关财务制度存在一定的冲突,企业需要加以改变以满足新形势下的需要。增值税是实行以票抵扣的征管方式,这就要求纳税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核算能力,可以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对票据的开具和取得进行有效管理,而建筑施工企业一般拥有多个分公司或项目部,且多为跨地区经营,“营改增”后各地的增值税涉税票据的传递、税款的清算将是一项繁重的工作。“营改增”还会对企业资产配置和现金流量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同样需要改变现有的资金管理制度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些都将对建筑施工企业现有的财务管理模式带来巨大的挑战。
(三)“营改增”对企业投标及运营的影响
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改增”将导致建筑产品价格构成发生较大变化。在税改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与预算》的部分内容将作修订,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也将发生较大变化,这种改变将使建筑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原投标总价中包含营业税等相关税金,而增值税在性质上属于价外税,如何在投标文件中编制,另外在标书编制过程中难以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可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这些都将是新的问题,必须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综合考虑。所以,“营改增”所推动的国家招投标体系、预算报价、以及建筑市场的一系列变革,对建筑产品的造价将产生全面而又深远的影响,对企业的竞标报价方面的管理,以及接下的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都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四)“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资金流转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税金,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作量计价确认的收入和取得的抵扣凭证计缴增值税。但是建设单位验收结算后通常要滞后一段时间才支付工程款,而且还要扣除5%左右的质保金等,使得工程施工进度要早于工程款的收回,而增值税必须按时缴纳,这样就会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同时,因为工程款尚未到账,对于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等也可能无法及时结算付款,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进项税的抵扣也无法及时进行。这些都将增加企业现金净流出量,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合同和工程款回收等方面的管理,以防出现这些不利情况。
三、建筑施工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提高企业员工对“营改增”的认知
“营改增”实施后,只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等密切配合,才能保证增值税抵扣和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企业需要配备合格的财税人才,财务人员应熟悉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流程,并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能正确理解国家税务政策,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务,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加大对相关财务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同时,在企业内部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宣讲,提高职工对增值税的原理、纳税环节、票据要求等方面的认识水平,要求员工具有在材料采购、购置设备、设备租赁、劳务分包等方面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意识。
(二)加强合同的签订、审核等方面的管理
“营改增”后,需要重点关注合同条款中价格标准、发票开具、付款方式等涉税事项,要明确将税费凭证纳入合同之中。1.在与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商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时,除了要按新的定额标准审视合理的报价外,还应该关注甲供材的问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供材的发票不允许开给建设单位,而应该由材料供应商直接开给建筑施工单位,从而防止甲供材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情况发生。2.按增值税法规的相关规定,现有采购业务模式需符合增值税“票据、资金、货物、合同”四流一致的规定,即开具的抵扣凭证、采购资金的支付、具体实物的流转,要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否则会被视为不真实的业务,其增值税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所以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相关涉税事项,以防因约定不明出现扯皮的情况。建筑施工企业需加强对供应商纳税人类型、地区、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税率、发票种类及纳税证明等相关税务信息的梳理工作,建立完善的供应商数据库。“营改增”以后,应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正规的劳务承包商,并索取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
增值税实行“以票抵扣”,“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进行归类与梳理,针对施工项目分散、材料种类多而杂带来的发票收集和管理上的困难,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于单据的取得、审核、传递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结合“四流一致”的原则,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参照合同检查其发票的开具、资金的支付等内容,以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同时审核发票上的相关要素,包括抬头名称、开票日期、开票项目、发票印章等项目,以防因要素的缺失或不规范带来的无法认证和抵扣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间、抵扣期限,按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四)强化企业成本绩效的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转变经营理念,尽量缩短管理链条,实行精细化管理。由于“营改增”以后建筑工程造价的组成发生了变化,势必带来工程项目成本结构的变化,为了更好地进行成本管理,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重新修订企业内部定额,作为项目成本管理、提高施工绩效的依据。在企业内部定额中,除了要考虑工程项目的施工工艺等因素外,还应充分考虑增值税下材料成本等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应优化资产的配置。在“营改增”的情况下,企业购置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应积极改善自身财务状况,拓宽融资渠道,进行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更新,优化内部资产结构。同时,针对增值税中关于无形资产方面的优惠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及时更新施工工艺和技术,提升企业科技含量和核心竞争力。
(五)积极探索“营改增”条件下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改革,无疑给建筑施工企业开辟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行业特点等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必须细致地筹划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选择更有利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方案。比如,在对材料供应商和工程劳务承包商的选择上,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前提下,在价格和税额之间进行充分比较;对于企业中的经营项目,比如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等适用不同的税率,应尽可能分开签订合同、分开核算,以分别适用税率;还有就是人力成本,在建筑施工企业中,这一块占比比较大,而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是无法抵扣的。在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考虑转换施工模式,将一些辅助工作以劳务外包的方式进行,关键是选择有资质的、合格的劳务承包商,这样可以取得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的抵扣。总之,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获取真实、完整、可靠的材料基础上,找准合适的筹划切入点,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筹划步骤,保证税收筹划方案符合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四、结论
“营改增”作为国家宏观战略的重大决策,对完善我国税制、避免重复计税、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建筑施工企业应把“营改增”看成是倒逼自己加强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良好机遇,这就需要企业管理人员深入分析“营改增””的政策要点,统筹全局、积极谋划,同时全体员工积极应对,以使这一政策惠及企业自身,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财政监督,2012(20).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要点
中图分类号:TU2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9-0102-01
1. 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投资市场逐渐构建,在此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逐步向多元化道路发展,财务管理工作是主要的方面,尤其对于正在努力争取上市的施工企业更是如此。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大众都可以通过企业会计信息了解企业投资人或是债权人的业绩以及发展情况,财务管理可以保障企业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影响投资管理。因此,要想保证会计信息的精准性,就必须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2. 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现状
2.1 企业体制不符合现代企业管理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政企分开、权责明确、产权清晰、管理科学,但是现有的施工企业体制与其有一定的出入,适应不了现代社会企业的变革,还处在以生产为主的企业体制,很难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求。
2.2 施工企业财务水平急需提高
目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众多,但是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并且在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粗放的情况,很难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应当加强财务管理。
2.3 财务管理方式落后
当今是信息高速发展、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但是很多企业一般应用信息技术只是起到了核算作用,不能将其很好的应用到企业管理中去,没有在管理方面发挥它的特性。企业财务的预测和决策作用在此种情况下很难发挥出来,财务信息的传达受到制约,财务管理工作不能顺利流畅的进行。
2.4 财务工作人员素质低,工作能力不强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本身的特点:点多、线长、面广、任务量大,致使财务管理难度大。但是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多数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较弱,财务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强,再加上原始资料不齐全,很难满足财务管理的需要,直接导致财务管理工作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在施工企业运行过程中处在从属被动位置。
3.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措施
3.1 构建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按照《会计法》的相关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一系列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牵制、内部稽核、会计核算、原始记录管理、内部审计、财产清查、会计组织、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交接等,这样可以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日常工作提供依据,为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奠定基础。在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大力强化财务管理,构建合理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在施工企业总公司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并且分公司也需要设置主任会计师,在每个项目部设置主管会计师。企业通过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制度,可以有效保障企业财产安全,降低管理成本,保证企业经营活动高效运转,使得企业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3.2 提高资金使用率,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和集中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不出现某个项目的资金闲置,为了不因为某个项目没有上交款就向其他企业借款或向银行贷款,加强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资金的集中控制、集中核算和集中管理,并且要根据年度生产目标和规划,明确各单位使用资金应承担的责任。另外需要利用施工进度对预算进行管理,如此控制,施工企业总公司可以对所属的各施工项目部的资金额度通过提前筹集和合理分配来进行协调平衡,最终达到降低资金成本的目的。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或是企业内部资金调度中心协调是最同行的做法。
3.3 加强项目成本管理,努力实现效益最大化
成本管理是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方法,是运用会计方法制定成本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衡量经营活动的效果和成绩时,采用的方法就是用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相比较,这是施工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是施工企业外部经营环境的要求,在降低施工成本上,企业各个部门都要下功夫,加大成本指标考核力度。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实施全面成本管理,应当以分人、分工、分级的成本责任制为保证,对成本进行层层分解,量化具体的责任指标,降低成本消耗,从而提高企业综合经济效益。
3.4 加强财会人员专业培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对从事施工企业会计的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培训,加强其理论学习,学习税收筹划、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并且他们还需要深入施工现场学习生产知识,熟悉生产技术设备,及时掌握资产变动情况。对项目部运行体系要求应当熟知,确保数据链信息传递准确、及时,与相关部门之间要确保工作接口顺畅。要充分重视财务管理重要性,更新财务管理的观念应当集思广益,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定期进行讨论,并加强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在施工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都渗透着财务管理。使得人、财、机、物进行有机结合,提升项目的综合管理水平,发挥出最佳的工作效率。
3.5 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和进步,机遇和挑战也伴随而来,并且经济市场有个普遍的规律就是高风险高回报,低风险低回报。就目前来说,我国当前建筑市场不正当的竞争依然存在,工程招投标管理尚不规范,没有实现完全法制化,尤其是在招标环节,恶性竞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争得施工项目,施工企业通常是以减少应有的费用项目、提高标准、降低标价、缩短工期等为代价承揽工程,施工项目揽到后经营风险非常大。并且,在项目经营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同样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机遇和挑战。随着建筑施工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业主在投标过程中增加了履约保证金、风险抵押的数量,并且一些业主要求用货币资金支付履约保证金,加大了建筑企业资金的额外沉淀量。与此同时,质保金制度和按比例进行工程结算付款都会给应收工程款增加负担,最后形成财务风险。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面对如此复杂的经营环境,身处各种风险因素当中,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必须高度重视企业财务风险,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最大程度地降低财务风险,尽可能展现其有利的一面,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主要包含三个方面: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和风险控制。
3.6 重视财务和税收筹划的效果
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担负着企业和社会的双重责任,因此要求其必须重视财务和税收筹划。也就是说,在进行施工生产过程中,一方面要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最大价值,注重实现企业财务管理所要求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要达到服务社会的层面,也就是要实现企业在国家的价值。例如在缴纳养老保险、税款等方面。就单个项目进行税收筹划是一件比较简单的事情,但是很多施工企业都有多个项目,需要同时进行筹划就不是很容易了,要复杂的多,需要做到前中后的计划、检查和控制,结合国家政策实现避税操作,同时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双重效益,完成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的。
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认识财务管理本质的基础上,提高职工在认识上的觉悟,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各个部门紧密配合,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只有在构建强有力的财务管理体系、正确管理资金、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加强项目成本管理、重视财务和税收筹划的效果的基础上,才能实现企业最大价值。
参考文献
[1]张恩霞:浅谈现代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J] .经济师,2008.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 税制改革 “营改增”
一、引言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是我国“十二五”计划中提出的一项重大税务制度改革。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上海作试点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预示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大趋势。同年8月1日起至该年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范围推广试行。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又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在2011年首次“营改增”试点方案时,并未将建筑施工企业纳入到试点运行范围之内。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在我国经济中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筑施工企业业务面广泛且需求巨大,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给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由于建筑行业自身及其相关行业范围广,诸如:上游涉及建材、机械制造业,下游又涉及酒店旅游、房地产等行业,行业的基础宽泛性加深了建筑行业在纳税环节中的复杂程度。在“营改增”税务改制的背景下,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过程面临一些其他行业未曾面临的复杂问题。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经济体制,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制度,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保障其健康发展,在了解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经营项目特点的基础上,建筑施工企业也应加深对“营改增”的了解,以做好相关应对措施。
二、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1、税务难以抵扣问题
一方面,是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用抵扣问题。在现行的增值税税收制度中,不允许将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人工成本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然而,从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来看,其中人工费用在工程成本中占据着25%的高比例。同时,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力成本通常是签发外包普通服务行业发票或者是签发自制的员工工资支付凭证,无法得到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方面,是建筑企业的材料费用抵扣问题。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筹建过程中会使用之前建筑环节剩余的或者生产的材料,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用材料无法得到外部开具的专用增值税发票,这样导致了企业无法对这部分材料费用作为进项进行抵扣。另外,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的地域限制等原因,地材采购较为零散,大部分地材供应商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这些供应商大多不愿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也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地材的进项税额无法得到充分抵扣。其他部分小型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因自身规模小对外出售材料时也一般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料源头上的缺失也使得建筑施工企业不能进行这部分的税务抵扣。
2、纳税程序繁杂问题
因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国民基础行业,业务面广泛,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生产运营关系。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高层会设置专门进行相关业务管理的组织结构。相较于一般行业更为复杂的内部组织机构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征收程序上存在繁杂的问题。例如,多个部门可能会产生涉及不同业务背景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同时,因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部门复杂,加大了管理成本,内部人员稳定性以及管理上垂直领导的效率高低都是影响纳税的因素。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存在多地开展建筑业务,各个项目工程所在地不同,异地缴纳税务和建筑施工企业所在地总公司税务上如何协调的问题,也是导致纳税程序繁杂的又一因素。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着企业选择注册法人所在地纳税或者在项目所在地的纳税问题。
3、实际税负偏高问题
根据统计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核算数据来看,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费用能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仅仅占据了项目费用的60%左右,多达40%的项目成本费用无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这样就说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额为47%,基于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11%可以得出,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高达47%*11%=5%,远大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税率3%。虽然理论上增值税可以转移,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业主或甲方很大一部分是政府部门(如市政建设、城市建设单位),国家的工程预算项目并没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对于增值税项目的考虑,导致了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多出来的销售税无法转移。
因此,在现行的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改制中,建筑施工企业实际的税负反而大大的提高。这显然和政策上的初衷相悖,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是当前“营改增”税务改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4、重复纳税问题
在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务改制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已经缴纳了工程款的增值税。但是,建筑施工企业通常会有劳务外包的情况,按照现行的流转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劳务外包企业再一次征收增值税,显然这里就存在了重复交税的问题。另外,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包企业一般为中大型的劳务外包企业,大多数中小型的劳务企业无法出具合格的发票。本来应该得到抵扣的进项税额未得到抵扣,在销售或自用环节中全额征收销项税额,存在了隐性重复纳税问题。
三、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1、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抵扣环节
在现行“营改增”税务体制改革中,建筑施工企业部分人工成本和材料费用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结合当前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的现状,税务部门可以从进项抵扣环节设置相关特殊的抵扣政策,例如对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工成本视为建筑劳务费,对其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项目的依旧按照建筑企业当前11%税率纳税。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事项进行相应的特殊处理,设置相应的抵扣政策,规范“营改增”下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
2、给予更优惠税收政策,平衡实际税负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税务改革,企业的实际税负反而提高,违背了“十二五”税务改革的初衷。原有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营业税纳税,其税率仅仅为3%。现在按照增值税的方式实际税率居然高达5%。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相关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该做到平衡税负,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保护这一基础行业在我国经济中的根基地位。针对性的降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给予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平衡当前高额的实际税负。
3、完善纳税征收程序,做好税务筹划
当前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中存在一些政策性的纰漏,要加强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外部管理,完善纳税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好纳税申报问题。施工企业在实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税务部门制定政策应该结合实际,满足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可操作性、有针对性的税务政策。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自身要做好税务筹划,谨防重复纳税问题和降低纳税成本。在外部政策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做好税务筹划,安排好在何时、何地进行纳税申报,减轻繁杂的纳税程序带来的成本。同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可能存在重复纳税的业务特别处理,避免重复纳税的发生。
4、加强内外沟通交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是我国税收改革的一个环节,无论是对我国税务制度还是建筑施工企业都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自身也应当顺应时展的要求,主动去学习和研究“营改增”政策的变化,为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上占有立足之地做好准备。应定期、有计划地组织企业内部税务人员参加“营改增”政策的培训,以提高企业内部税务人员的基本专业水平。同时应该开展“营改增”的研究,注重研发投入,为税务筹划做好准备,确保企业可以有效的面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变化。并且结合外部“营改增”的政策要求,积极改变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模式。加强企业内部和外部政策的联系,加强与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一方面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加深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和运用,另一面反馈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在今后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时,能够从实际出发,制定具有现实意义的税收政策。
四、结论
为了能够更好地规范经济体制,完善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制度,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保障其健康发展,我国财政部以及税务部门实行“营改增”的税务改革。然而,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自身业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以及当前“营改增”政策的不够完善,都导致了现阶段试行中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方面的一些问题。推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是一个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不仅仅关系到建筑行业的发展,还和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的行业也有巨大的联系。建筑企业税收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工作,因此“营改增”顺利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认真仔细研究,确保税收政策的科学可行。当然,建筑施工企业也应该认识到税制改革的必然性,积极改变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模式。加强企业内部和外部政策的联系,加强与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以使这一政策达到预期的目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纳税
一、引言
目前我国最主要的流转税就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同类纳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不缴纳营业税,缴纳营业税的不缴纳增值税,两者并行运行,基本涵盖我国所有企业和行业。增值税主要是针对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部分缴纳税额,避免了营业税以全部收入作为计税基础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以后涉及到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针对部分生产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自2012年上海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的范围在全国不断扩展,对我国经济事业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建筑业作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不动产构建的主要力量,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不仅能够提升整个行业管理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营改增也为建筑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二、建筑业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企业资产规模的影响。营改增以前建筑企业材料采购和运输过程中的增值税都包括在材料成本中,而营改增以后材料采购成本和运输过程中的增值税不再作为材料成本核算,而是单独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核算,因此存货的账面价值就会减少,从而导致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金额减少。在施行营改增以前建筑施工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是无法抵扣的,购入时的增值税作为固定资产的购入成本直接计入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从而导致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的入账价值减少。
(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由于材料成本、机械租赁成本、固定资产入账成本的减少,相应的计入成本的费用也会减少,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同时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不能完全抵扣,尤其是营改增初期由于企业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发票用来抵扣销项税,所以会加重企业的税负,从而导致企业利润下降。
(三)营改增将会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影响。建筑业施工工期一般都比较长,工程造价金额较大,计量结算程序比较复杂,计量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取得工程结算款的时间不确定性也较大。按照目前情况看,增值税销项税和进项税无论是在纳税时间还是在缴纳金额上均难匹配,尤其是施工前期多半都是销项税大于进项税,由于进项税无法抵扣销项税而缴纳增值税,导致企业的一部分资金被占用,现金流出增加。
(四)对财务指标的影响。由于营改增后对企业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现金流量表项目等均有影响,所以企业多项财务指标将会发生变动。例如,毛利率、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销售净利率等。这些主要指标的影响幅度主要取决于企业业务构成、营改增以后对纳税事项的筹划强度,以及财务管理人员自身纳税筹划的能力等。
(五)对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核算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而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成本的主要依据是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在营改增以前营业税为价内税,建筑施工企业在确定合同预计总收入时无需考虑营业税,而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确定预计总收入时还需要将增值税从含税收入中分离,在确定预计总成本时也需考虑将增值税进项税从预计总成本中分离。如果本期累计成本不发生变化,由于预计总成本的减少将直接增加企业完工百分比,本期确认的收入将会增加。
(六)对税务管控风险的影响。增值税纳税的管理涉及到专用发票的管理、进项税抵扣、进项税转出、纳税申报等环节,同时,与营业税相比,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监管要严的多、涉及的范围也广的多,且多为日常性稽查。因此,营改增将使建筑企业在面临更大税收筹划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税务风险。
(七)会计科目设置会发生变化。营改增以后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将会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应交税费科目的子科目设置上。营业税会计核算比较简单,计提税金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为了更好地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按照企业纳税特点的不同,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二级明细科目,在财务核算时还需按项目设置三级辅助科目。
(八)对企业税负的影响。理论上营改增以后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从目前来看建筑企业无法做到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完全抵扣。这主要是由建筑企业自身的成本结构决定的,首先建筑企业的主要成本分为人工、材料、机械这三大块,其中人工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比较大,而人工成本不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其次,合同签订时考虑不周或材料供应商、设备出租方资质参差不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导致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不能完全按照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供抵扣。最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间接费用大部分即便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截至目前,与建筑业关系比较紧密的征收增值税的有交通运输业、有形动产租赁业、销售货物、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技术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销项税来合理选择合作伙伴,对于能够作为进项税抵扣销项税的业务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如:用于实体工程构建的物资采购、机械租赁支出、物资运输费用、专业分包费用、安全标志标牌等警示牌的制作费用、技术服务费用、检验测试费等。对于发生时作为不得抵扣项目,进项税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如:用于构建临时设施的材料、用于职工福利的物品、集体消费的物品、用于业务招待的物品等。
(二)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劳务支出。由于目前劳务支出无法抵扣销项税,建筑施工企业应减少不必要的劳务支出,避免签订能够使用机械设备替代的纯劳务合同。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所有施工合同划分更加细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及和业主做好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专业施工合同等,以减少本企业劳务支出无法抵扣的情况。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人员众多、流动频繁、管理比较困难,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员管理体系和职工薪酬福利体系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人员工作效率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加强企业营运资金管理。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产中占比较大的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存货,流动负债主要是应付账款。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计量周期较长,应收账款和存货一般变现时间也较长,现金流比较紧张。为缓解企业营改增后增加的资金占用,缓解现金流压力,企业更应该做好营运资金的管理,加强现金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存货管理,尽量做到早计量、早收款,在不影响企业信用的前提下丰富企业付款方式,合理控制企业资金流出。
(四)强化企业成本控制,减少不可抵扣项目的开支。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以后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费用主要有人工成本支出、临时设施支出、征地补偿支出、财产保险支出、不动产租赁支出、业务招待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等。企业应该完善预算管理体系,建立预算监管和执行考核体系,编制成本控制计划,严格执行公司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这些成本项目的支出不仅有利于减少企业成本,增加企业利润,同时也避免了这些成本项目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无法抵扣的问题。
(五)强化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比营业税复杂的多,营业税只有在涉及营业税计提和缴纳时才进行会计核算,而增值税在生产经营增值环节都会涉及到会计核算,同一项业务如果划分不同,会计核算不同,则增值税进项税就有可能无法抵扣,所以强化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准确核算涉税业务是保证企业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前提。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扩大内需,配合市场经济结构转型,对振兴经济和提升民众信心具有重要作用。营改增后建筑业主要面临企业利润和增值税税负平衡的问题。考虑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因素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来的价格优惠之间的平衡是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建筑施工企业应提前做好纳税筹划,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涉税业务的准确核算。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推进,与建筑业有关的其他行业也会变得越来越规范,从而给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税务筹划环境。相信随着建筑企业营改增的不断推进和日趋完善,建筑业的发展将会更加健康,竞争力也将大大提高。X
参考文献:
建筑施工企业经济风险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类影响经济效益、计划经济的因素。经济风险包括两层含义,广义的经济风险是企业的所有经营风险,能够表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结构之间的关系;狭义的经济风险是企业因引入资金导致企业负债影响企业偿还能力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风险特点有四:第一,客观的必然性。企业的经济风险是企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可避免会遭遇的,企业经济风险只可以尽可能的控制而不可能消除。第二,不确定性,经济风险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经济风险可能出现在各个阶段,企业无法或是很难预测某个环节的风险会给企业的经济带来何种损失,亦不可能准确确定某一项经济决策将可能给企业带来何种收益。因此,企业的风险带有不确定性,可以判断,但不可能与实际结果不存在丝毫偏差。第三、复杂多样性。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可能并不是单一的因素导致,而可能是诸多因素互相作用而导致的结果,例如过失性财务行为会导致企业面临经济风险,而过失财务行为可能从合同产生,可能从市场角度出现,还可能由财会管理出现,因此,企业的经济风险具备复杂多样性。第四。损失性和收益性。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因而风险产生的危害大小并不一致。虽然大多数的经济风险都会导致企业经济损失,但是风险与收益是两个相对的概念,如果企业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对之进行化解,一旦“扭转乾坤”,那么企业可能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风险兼具损失和收益两重属性。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经济风险问题
(一)垫资风险。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具备施工周期长、施工过程复杂等特点,为保证项目工程顺利实施,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预先垫付相应的资金,待项目竣工结束后再收回垫付资金,这种行为无疑会增大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有限的资金被占用,企业的生产、经营可能会遭遇阻碍,如资金短缺影响企业竞标,再如垫付资金无法顺利回收,企业可能面临资金周转问题。(二)合同风险。合同风险是企业因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等遭遇的风险问题,例如在签订合同时过于盲目,未能全面审核合同条款,以至于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施工,进而导致企业遭遇经济损失;例如施工合同变更,合同双方责权不明,进而诱发各类财务纠纷,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三)税收风险。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以项目责任制管理,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能力被分散,而在施工结束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回收了全部的管理权力,但是项目部已经解体,很多问题难以再向项目责任人追责,因而企业可能面对较大的税收风险,例如,项目部在购买建筑材料时开具假发票、不开发票,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四)市场风险。经济市场是不断变化的,然而建筑施工企业想要发展,却又无法脱离市场,也因此企业不可避免地将会遭遇市场竞争风险以及不规范市场行为对自身经济带来的损害。例如在建设项目招标阶段,有些企业以大幅度降低标价中标,使得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退出市场;例如,地方性保护、暗箱操作等行为使得建筑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因此难以控制,企业不得不面对巨大的财务管理风险问题。
三、建筑施工企业经济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大风险识别和预警财务风险识别和预警有益于企业及时发现财务风险问题,及时落实防范措施,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危害,因而企业方面应予以重视。在具体落实时,企业应及时构建风险识别与预警系统,加大财务管理现场管理力度,以便及时掌握生产经营过程,了解存在或者潜在的财务风险问题。其次,企业应不断强化资本运营的监督力度,构建风险预警指标,化被动的风险防范为主动的风险预防,尽可能的消减风险影响。(二)规避合同风险。在签订变更、续订和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做好合同审查,尽可能的防范合同风险,维护企业的经济权益。由于建筑施工合同条款众多,在审核时,必须对合同涉及的计算、日期、索偿等进行全面审核,要尽可能的保证合同完整,双方责权明确。对于不完整的合同、双方责权不明确的合同应拒绝签订。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问题,那么需要及时进行合同追加,以避免因合同问题影响企业的经济收益。(三)完善税收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涉及范围较广,管理难度较大,为避免遭遇较大的税收管理风险,企业方面应积极构建完善的税收筹划管理制度,对税收申报进行及时核查,要尽可能的避免各种税收申报延误问题;其次,企业方面要加大发票的管理力度,要强化发票审核工作,要尽可能的避免发票管理漏洞,降低企业的成本。(四)构建良好的风险分散机制。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即便建筑施工企业方面采取了各类有效措施,提高了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问题是不可能被全部消除的。因而企业方面应该有意识地分散风险,以降低经济风险影响企业收益。在具体落实时可以根据财务管理目标制定多种财务管理方案,选择最优的财务管理办法帮助企业回避风险,还可以利用分包、转包等将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风险分散给其他合作伙伴,以分散风险降低自身的财务风险。
现阶段我国建筑施工企业面临众多风险因素,如环境垫资风险、合同风险、市场风险等。众多风险因素的存在无疑会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良性发展。企业应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合理采取措施对之进行预防,如提高企业财会管理人员素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强化企业融资管理等。相信通过建筑施工企业的不懈努力,风险问题一定能够被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的竞争力会不断提高,进而能够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作出卓越贡献。
作者:宋长宇 单位: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参考文献:
[1]戴俊.论建筑施工企业运营中的财务风险预警及防范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3,15:175.
根据以上所述,建筑安装企业要进行合理的有效的税收筹划需要充分利用好建筑行业的特点,以及法律对于建筑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建筑安装企业如果掌握好了这些方面的知识和重要信息,不仅能在建筑市场获取商机,给税务筹划也带来了较大的筹划空间。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组织形式而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组建集团公司,平衡税负
通过集团公司的总体调控,适当选择子(分)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地址以及集团公司的集中汇算清缴方式,进行税收筹划,实现税负在集团公司内部各纳税人之间的平衡和协调,进而降低集团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企业可以成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筑安装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将集团公司内部生产建筑业新材料等的有关资源进行整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这一政策,降低税负。
(三)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
税法规定,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可以合并财务报表,在五年内可以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在进行充分论证、分析的前提下,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对被兼并企业未弥补亏损部分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进行税收弥补,降低企业税负。
二、企业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
(一)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
在企业的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中,如果混淆了一些费用会造成税负的增加,出现费用支出超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增所得税的情况。而这些费用的列支限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是有不同规定的,一旦混淆,将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安装企业应分别设置不同的明细科目严格区分列账内容特别是那些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科目,更要科学设置,认真区分。
(二)合理确认工程结算收入
工程结算收入的多少不仅决定企业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的数额,而且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然后决定应缴企业所得税的多少。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可以按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进度分期确认收入,由于施工项目往往不能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因此,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可以起到推迟纳税期限,利用无息交税资金的作用。
(三)对成本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成本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列方法计入费用。如:到期未发职工工资。应按未发的月份及职工人数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工资总额的预列。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如税法和会计制度对递延资产的摊销赋予了一定的选择空间,安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缩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
三、经济合同的签订与筹划技巧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由于合同所涉及的价格因素会影响税负,因此在合同签订时应该考虑其条款对税负的影响。譬如,总分包合同价格的界定,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有关转让办法,合作建房合同,代建房合同等,都需要仔细斟酌,避免导致不合理的税现支出。
四、对于兼营业务要分开核算
在建筑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属于税法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7号)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包括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等)、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但分开纳税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所以,纳税人如果设计此类业务,应先办理资质证明,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否则其收入要全部征收增值税。
五、利用资质改变纳税人的身份
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如果纳税人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并且在签订建设合同总包或分包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则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初衷是让企业的总体税负不变或略有下降,达到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目的,而总体税负的下降属于结构性减税,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行业的税负都会全面下降。建筑施工企业具有抵扣环节链条不够紧密、管理比较粗放、可抵扣金额较少等特点,因此营改增后可能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材料费对税负影响的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的材料费主要有钢筋、搅拌混凝土及各种工程用桩等其他一般材料,而各种材料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不同的(见表1)。
表1 材料费对税负的影响
(二)人工费对税负影响的分析
目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分包给合格的施工单位,总包方按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施工发票来抵扣营业税,但营改增后,人工费作为应交税增值额而不能进项税额抵扣。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11%来计算,由于社保费、工资等人工费支出无法再进行进项税抵扣,这相较于营改增之前的3%营业税,无疑会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三)机械设备支出对税负影响的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的机械设备如果是以租赁方式获得,那么营改增实施后可以凭借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营改增之前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这有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此外,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引进大型机械设备来代替人工,弥补因人工费无法抵扣而带来的损失,也可以降低生产成本。
表2 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文将从营业收入规模、资产与负债、现金流、财务报表等几个方面,探讨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见表2)。
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管理的影响
第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票管理的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进项抵扣发票)的管理和违法处理力度都比营业税发票要大,因此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发票管理工作,在收取外部发票时,要特别注意发票形式要件的合规性,对于项目填写不齐全、书写不规范、抬头和公司名称不一致的发票,要予以坚决拒收。此外在购买原材料时,建筑施工企业要尽量选取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格供应商,以确保低税。
第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申报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申报更为复杂,尤其是需要提供系列资料,如《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等,而营业税基本只需提供纳税申报表。
第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涉税事项管控的影响。建筑施工项目所需的原材料种类繁多、供应量较大且涉及的供应商良莠不齐,难免会有部分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无法足额抵扣进项税。此外营改增后,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忽视合同的管理,如纳税申报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那么就无法进行进项抵扣而导致增值税税负的增加。
四、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影响
在营改增之前,建筑施工企业只需在有收入时才进行会计核算,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了较大变化,具体体现在:
(1)购进业务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所购入材料的成本(如论是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计入原材料成本。营改增后,对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其所花费用计入原材料成本;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核算时应将进项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留待日后抵扣销项税额。营改增后,除了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理论上税改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及服务附带的销项税额、租赁施工机械的进项均可以抵扣,与购入原材料的进项核算方法相同。
(2)确认收入时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标准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因此销项税额的计算也与之前不同。下面以A企业为例来进行说明,A企业一项四年期建筑工程中,其中2014年的合同总价款为20000万元,估计至完工尚需投入成本为1050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为4500万元,开出账单金额为4000万元,实际收到账款为3000万元。表3为营改增实施前后,A企业的账务处理结果。
表3 营改增前后A企业的账务处理结果
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金额与账单结算金额和收到的工程款金额间存在差异,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上缴,但是主营业务收入通常大于并提前于结算账单和实际收到的工程价款,造成在部分价款未到位的情况下先缴纳增值税,影响企业的经营现金流。
五、小结
综上所述,营改增实施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和会计等方面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的影响像一把双刃剑,建筑施工企业要想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就必须从合理税收筹划、完善合同管理与发票管理、提高增值税业务相关人员的工作胜任能力等方面着手,切实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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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立晶.营业税该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J].金融营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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