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47: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增值税税收风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营改增后,增值税这种风险最大的税种成为目前众多企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对于一些税务风险预防和承受能力较差的中小企业来说,税务风险控制更是成为主要的风险控制工作内容。
一、营改增后现代中小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务人员面临着税制、政策的变化,尤其是营改增还改变了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在诸多操作上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产生税务风险。总的来说,造成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财务核算不健全。准确地说,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更为复杂、严格。如现有的税收法规指出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则要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虚开发票。在新规定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这无意中增加了发票管理的难度。如果企业不重视发票核查、管理,则很容发生发票管理风险。三是纳税时间差。在税收规定中,要求发生纳税义务后,经营者的行为就会被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内。如果税收义务时间不合规,则有可能发生罚款的风险。而另一方面企业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实践,从而获得一定的纳税期限。除上述的原因外,还存在非法避税、业务办理不规范等。企业若要真正做好税收风险的控制,就要重视深入研究税收风险的产生原因,然后才能提出合理的控制措施。
二、中小企业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
1.建立预警机制
为了将企业税收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尽量降低税收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企业应当重视建立起全面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积极预防、控制税收风险。
首先,应当树立全面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企业管理层人员要做出榜样,树立正确的税收风险预防理念。同时,还应当建立于企业风险较为一致的税收风险管理目标,并将税收风险深入到企业的各个管理环节部门中,从而实现税收风险控制的标准化、规范化。其次,应当建立全面的信息沟通平台。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内容会更加复杂。从企业角度来说,应当及时加大营改增税法的培训,提高全员的认识。另外,还要重视的是企业要及时了解到当前营改增后,税收的政策变化以便于会计人员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预防税收风险。最后,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比如某企业运用风险管理平台、行业数据模型对大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日常申报等各类事项的风险点进行综合评定,依据风险等级,下发红橙黄三级预警卡,分别实施约谈、组织企业自查、实地复核、反避税调查等措施,及时纠正失误和偏差,避免问题深化发展成偷税行为。对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构成偷税逃税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2.加强税收风险监控和评估
在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计税方法、缴税方法都发生了变化。企业要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估,尽量以积极预防为主,建立健全以查、防、控、评为主要内容的大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工作体系,最大限度地控制税务风险。
首先,在税务风险监控方面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岗位。确保监控人员能够进行日常业务的检查,确认其是否满足营改增的要求,同时还应当重视及时监控各部门对营改增政策、税务风险预防政策是否理解到位,是否落实到实处。另外,监控人员还应当那跟踪与企业有关的大型税务风险,并进行深入分析,而后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
其次,在税务风险评估方面。营改增后,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工作的难度更大。对此,企业要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评估税务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有多大,从而将税务风险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另外,企业还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结合企业基本状况、容易发生的税收风险等进行税务风向的评估测试、发生频率预测等,合理控制税务风险。同时,还可以建立风险会审机制,结合企业税务遵从管理年度报告评审工作,由风评、税政、征管、数据等部门就报告中的典型风险问题进行集中探讨,掌握企业在生产经营、所有权结构、纳税申报、内控机制架构等方面的高中低风险分布规律,扩大企业个性化风险识别的指标、模型范围,提升后期风险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强化税务风险危机管理
在营改增之后,不是素有的税务风险都是可以控制的。当税收风险真正变成现实风险后,企业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这些风险,从而度过税务风险危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
一、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是地方税务局,主要纳税申报事宜也集中在地方税务局。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用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存在自有房产的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
二、依法纳税,依法节税是税收利益最大化的前提
(一)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有利于企业进行依法纳税
企业大部分应纳税款的计税依据来源于会计核算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才能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并确保以该会计信息所提取计税基础的正确性,从而促进企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例如,房地产企业预缴及应缴的营业税、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来源于预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收入的数据,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源于工资费用的支出。只有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才能确保各相关会计科目数据的准确性,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额并依法准确纳税申报。依法纳税是法律赋予纳税义务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不能依法纳税、未依法纳税、偷漏税都将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严惩,或因此受到少数税务机关的威胁,并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税收成本。不依法纳税最终不仅不能免予纳税义务,还要依法承受更多处罚,将付出更多的经济利益(一般按少纳税款日0.05%计算滞纳金,另外可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加收罚款)。如果错误的领会税法精神,形成多纳税款,一般退税成本也会很高,而且退税手续很难审批。大部分企业的多纳税款均无法退回,最终形成企业实质性的税收成本。只有依法纳税、依法节税才是有效节约税收成本、有效降低税收风险的唯一出路。
(二)日常运营的节税以成本费用方面的管理为主
只有各项成本费用能够依法合理的在税(所得税或土地增值税)前列支,才能确保税收利益的最大化。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房地产是高税负的行业。之所以说房地产是高税负行业主要缘于房地产企业的独有税种――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高为增值额的60%,最低也要达到增值额的30%(符合免税条件的除外);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如果某项费用无法合理税前扣除,那么这项费用的55%~85%都要依法补缴税款(其中:所得税25%,土地增值税30%~60%),形成实质性的税收成本增加。日常成本管理过程中,必须依税法规定及时取得发票等税务机关认可的原始票据和法律凭证,确保相应成本支出能够税前依法扣除。如果在一项支出中,能够取得合法发票及法律凭证等完整资料的市场价为100元,不能取得合法完整财税资料(如只有白条,或资料不完整)的市场价只有低于15元时,对房地产企业来讲才能选择后者,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的税收利益。否则,选择后者将会比选择前者给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公司每发生一笔无法税前扣除的成本支出,这笔支出将会滋生出85%的税收成本由公司来承担。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的税收管理主要分两部分,即无合同费用的管理和合同费用的管理。两种费用管理的共同点是都要取得合法发票和完整的法律凭证,不同点是无合同费用必须实行事前申请制,确保相关费用能够取得合法的票据和原始资料,以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合同费用的管理包括: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约定条款是否能够满足公司的税收管理要求;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及时索取到相关票据和法律凭证,以及是否建立了完整的合同台账。只有这样做才能,一方面可确保公司的税收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公司的财产安全,防止工程款支付错误,防止因管理不当产生更多的税收成本。
三、确保税收利益最大化的途径是依法进行税收规划
(一)项目前期运营方案的税收规划
项目运营方案的规划对依法节税起到决定性因素。运营方案直接决定了这个项目在运作过程中需要依法缴纳哪几种税,适用什么样的税率等内容。例如,若某个项目采取受托代建的运营模式,受托代建收入的营业税税率适用3%;如果采取自建后销售,按自营房地产销售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那么该在运营方案的选择上,公司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对不同运营方案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测算,选择项目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运营方案,为公司谋取更大的税后利润。项目税收规划的目的是:在合理、合法的运营方式下,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最大化。税收规划的目的是确保公司即得的经济利益净流入量正值最大,而不应错误地认为仅仅是少缴纳税款。
(二)税务管理过程中的税收规划
税务管理工作贯穿于项目运营的全过程,税收规划贯穿于税收管理的全过程。税收管理过程中的税收规划是在项目总体方案运行顺畅的基础上,确保项目整体的税收成本最低,税收风险最小的一种税收规划行为。房地产企业项目运营的税收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税种比较全面,主要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代扣个人所得税等。其次有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下边对主要税种的规划管理进行详细的叙述。
第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主要的税种、也是税负最重的种税。
(1)营业税的管理。依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取预收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预收款及营业收入的准确会计核算,是确保营业税能够准确计算和缴纳的关键。营业税规划管理的关键是代收代缴款的管理,规范代收代缴款的管理,可以依法有效地降低营业税税负。
(2)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成本费用的规范化管理最终关系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负担。企业的财务管理依赖于内控制度确保各项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但税收法规对其真实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企业必须取得真实合规的发票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1)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有以下三个共同点:其一,期间费用及开发间接费用的管理,必须确保有足够资料能够证明所发生各项支出真实、合法,票据必须合规(如广告宣传费用等该签的合同一定要签,通过报纸的广告要留存广告页作样本)等。其二,开发成本管理,开发成本的内容及类别较多,施工单位合同也较多,有的施工单位可能会有两份或多份合同,需按不同成本项目类别分别归档管理、并按要求建立台账以便查询。同时,应加强会计往来核算,至少每月月底对会计往来明细的当月发生额与合同台账进行核对,确保合同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确保成本项目核算明细分类准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税收管理风险、节约税收成本。其三,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管理应与税务机关以票管税的方案相结合,对取得的每张发票都应进行上机查询,确票据真实有效。不合法、不合规的假发票、套开票等相应票据,要退回经办人,返回开票单位重开。2)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存在以下不同点:其一,企业所得税是单一税率,土地增值税是超率累进税率;收入或成本的变动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幅度大于企业所得税。在实践中,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的特殊性,有时收入增加或成本减少,最终不一定导致项目净利润增加。故公司在进行产品定价、变更产品开发决策时,应强化对预期税收利益影响的预测,以便更好地利用税收政策,确保项目整体效益最大。其二,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需要按项目进行税收清算,但清算时间不同,清算的依据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重点在开发产品成本的核算及结转时点;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重点,在于土地增值税税前成本扣除金额的核实及后期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计税依据的确定。
第二,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是高危税种。
(1)印花税是典型的轻税重罚税种,在税收风险控制方面必须强化对印花税的管理。房地产企业的合同种类及数量比较多,合同金额比较大。印花税的税率相对其他税种比较低,税负比较轻,房地产企业的印花税税率一般在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之间。但印花税暂行条例对合同未贴、少贴印花税的处罚比较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2)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3)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纳税义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基于印花税轻税重罚的特点,应强化印花税的日常税务管理,将印花税的管理与工程合同台账的管理相结合,对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及时对合同印花税进行汇缴贴花,避免漏缴少缴印花税给企业带来巨大税收风险和税收损失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虽不是公司,但公司若不按规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和个人将受到双重惩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征罚款和滞纳金的同时,还要对扣缴义务人执行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至3位的罚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处罚要高于除印花税以外的任何税种。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必须强化个人所得税税收规划工作,做到每月依法及时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规划及节税方案,必须依法慎重实施。
(三)组织机构设置的税收规划
在公司成立子分公司时,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税收规划,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集团或总公司的整体税负。
四、税收风险防范
(一)依法纳税是前提
在所有能够降低税收风险和税收成本的方法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依法纳税。包括我们的税收规划在内,离开依法纳税,都会产生不可估量的税收风险和额外的税收成本。有些企业自认为与税务机关的糖衣炮弹关系比较稳固,经常采取虚列成本少计收入等形式偷漏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也是睁只眼闭只眼,这样公司会逐渐放松日常税务管理工作。这种依靠偷漏税来降低税收成本的行为,最终会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失真,纳税申报的收支不配比;与同行业相比,毛利率或期间费用个别项目会出现较大异常,往往会在税务稽查比对时被列为重点稽查对象。面对税务稽查,面对异常税收清算结果,在法律面前主管税务机关也无能为力,最终公司还得依法纳税,过去虚增的成本和虚减的支出因没有合理、合法的解释,都要进行调整,因平时疏于税收管理和规划,很多真实发生的成本费用也会由于未及时取得充分合法的税式凭证和法律凭证而无法税前列支,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不可估量的税收损失,这种突如其来的巨大补税,完全有可能导致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
(二)规范会计核算有利于降低税收风险
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税务稽查风险,必须强化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规范、真实、完整。在便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考核的同时,也要方便政府职能部门及股东单位的监督、检查。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仅要符合财务内控管理的要求,满足内部监管的要求,还要满足税务管理的要求,即做到既有完整的法律凭证,也有真实合法的税式凭证,从而利于税收管理,依法节约税收成本、降低税收风险,最终达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关键词:税收筹划误区;税收筹划方式;房地产公司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目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由于税收法规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更加注重纳税筹划。然而,近年来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不再合法,形成纳税筹划的误区。因此,笔者在此认真剖析此类误区,寻找纳税筹划的新亮点。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现状
误区一:通过投资或联营方式,规避土地增值税。
过去,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经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其政策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房地产企业做税收筹划时,通常运用这一政策制定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
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出台了反避税条款。在2006年3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了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这一筹划误区应引起房地产企业的足够重视,从而防范新的税收风险。
误区二: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从而减少土地增值额。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关于企业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而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因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这是合乎规定的。
然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许多房地产公司把此项借款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不仅加计扣除了开发成本的20%,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还作为5%的计算基数给予扣除,使项目土地增值额大大减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支出降低。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在这一点上,税收筹划的亮点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借款费用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的5%。如果超过5%,则企业应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否则,应不提供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更为有利。
误区三: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挂为往来账,个别企业还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给购房人开具发票,而以收款收据代替,隐瞒收入,造成不申报纳税,延缴、偷逃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误区四: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末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五: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误区六:钻政策“空予”,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采用工程迟迟不结算等手段,结果导致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误区七:以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售楼款中抵减手续费,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更名费等收入不入账等等。
二、房地产税收筹划解决方式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加大税收征收管理,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理解不透,纳税观念淡薄,片面追逐自身利益,采用筹划方案不当形成企业税收风险,笔者就此从以下几点来谈谈自身体会。
1.税收政策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基础,税收筹划应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读透房地产相关税收相关政策,熟悉新法规,掌握税收政策变化细节,适时做出相应筹划调节,努力做到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涉税零风险。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企业负责人也要有税收风险意识。
2.房地产税收筹划的目标要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
“国六条”、“国八条”等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我们现在一定要仔细把握行业政策,特别是企业财务负责人要研读政策把握房地产行业政策导向,适时拓宽产业链,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给老板提供决策力。
3.税收筹划要做到事前筹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如果是集团公司的话,要把筹划放在整个集团的层面进行税收筹划,将各公司、各业务部门参与筹划工作中,做到项目开工前预计出准确的成本数据及销售收入数据,财务部门建立各项税种测算模板,利用相关数据计算出准确的预计税收数据,以此反复调整筹划方案以实现税收筹划目标。销售、策划、工程、成控、采购等相关部门按照计划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实时调整,财务部门及时跟进,以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
4.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起征点的规定决定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如何做到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开发商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我们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还可采用精装房方式控制价格和开发成本,可使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按增加成本金额放大扣除近1.3倍,从而降低增值率,来免缴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筹划法。如一方企业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一块土地,另一方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双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分得建成房产后再转让,对土地增值税的节税是非常显著的。
6.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
7.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在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之前要先分析哪些税种具有税收筹划价值,应选择税收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
三、结语
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方法多种多样,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在熟读相关法规基础上筹划节税方案,充分关注税收风险,避免税收筹划误区,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创造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第138、财法字[1995]第6号).
[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关键词】混凝土;涉税风险;综合防范
一、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经营特点
混凝土,又称混泥土,简称为“砼”:是指由胶凝材料将集料胶结成整体的工程复合材料的统称。通常讲的混凝土一词是指用水泥作胶凝材料,砂、石作集料;与水(可含外加剂和掺合料)按一定比例配合,经搅拌而得的水泥混凝土,也称普通混凝土,它广泛应用于土木工程。
1.初始投资成本大,混凝土行业产业规模大,占地多,大部分企业都拥有至少一辆混凝土泵车以及混凝土搅拌车20辆以上,集搅拌、运输、泵送于一体。总投资额一般需要上千万元,有的甚至达好几千万元,且大多采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经营。
2.生产经营较强的相同性。第一、生产工序流程、加工工艺基本相同;第二、产品单一,且同类产品不同企业的附加值基本一致;第三、销售环节以产定销,没有中间环节,无成品库存;第四、结算手续完备,每车混凝土都有单独一份货物交接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并送到工地,由需求方检查后签名验收,作为交货验收的依据;第五、销售具有区域性,由于混凝土在搅拌完成后必须在2-3小时内送至施工现场完成浇筑,不可能长时间和长距离运输,其销售的工地一般都是距离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50公里内。
3.部门监管严密。生产方面,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输以及原材料的选用都有严格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价格方面,混凝土企业须每年定期向物价部门报送销售价格备案,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季度最高限价(指导价)。
4.增值税链条断裂。混凝土企业大多按6%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在购进环节,因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企业购进货物多取得普通发票;在销售环节,其产品的销售对象一般为房地产开发商、路桥建筑商、自建房个人等,客户以缴纳营业税为主,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其销售货物时不需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说此类企业处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过渡地带,基本脱离了增值税链条的制约,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会增加偷税或漏税行为的动机。
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涉税风险
1.隐瞒销售收入。商品混凝土行业的销售对象为房地产建筑商、开发商和自然人时,客户不受增值税链条制约,客户无需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不索取发票,在利益诱惑下,隐瞒销售收入偷税行为容易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实现销售收入少开发票;二是不计或者少计销售收入;三是不计少计价外费用;四是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
2.虚增成本虚列费用。购进原材料除水泥、添加剂能够在固定商家取得正规发票外,生产所需的粉煤灰、黄沙、石子等原材料,实际供应者基本为个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往往为税务部门代开发票,易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更有甚者以假发票列支成本,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
3.不及时确认收入延迟申报纳税。混凝土行业的下游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均具有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分期收益等特点,易造成购货方不及时支付货款的现象,因而连带造成混凝土企业因资金紧张而不及时结转收入的问题。且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营业税企业没有增值税抵扣要求,并不急于取得发票。这样均易造成了企业延迟申报少缴税款的现象。
4.货款结算方式的不规范。一是,现金收入很少入账或者不入账,这类以私人等不需要通过公户对公户转账结算货款的收入居多;二是,通过私人账户收款转移收入,这些账户主要用于收取不需要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和支付部分材料款;三是,要求客户直接将货款汇入原材料供应商账户冲抵原材料款,导致收入不入账核算;四是,通过往来科目冲销收入,直接通过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往来科目之间相互冲抵,不将货款计入营业收入纳税申报;
5.设置“帐外帐”偷漏税现象严重。为了使毛利率、投入与产出率等指标在行业预警值内,存在偷漏税问题的混凝土企业一般会设置内、外两套账,取得正规发票的成本及相配比的收入记入外账,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而内账则用于全额记帐,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结算方式不规范、增值税断链增加了企业此类违法的动机。
三、商品混凝土行业的的涉税风险成因分析
1.纳税遵从度较低。混凝土企业大多为私营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作用下,易漠视法律,主观上通过隐瞒销售收入、虚增成本虚列费用、设置“帐外帐”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加之现在近两年行业竞争加剧,企业往往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客户以税让利,提高价格竞争力,导致税款的流失。
2.增值税链条断裂。从混凝土产业链的上游来看,所需原材料粉煤灰、石子、黄沙等的销售者往往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无证经营者,企业在购买材料时可能无法取得正规发票。从产业链下游来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安企业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建安企业进行结算所需发票,多为到当地地税部门申请代开。且部分账务不健全的建安企业在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更无需取得采购材料等的增值税发票。这种建安企业主动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低需求性,导致了混凝土行业增值税税收管理出现漏洞。
3.税收监管有待加强。由于增值税税收监管链条的断裂,导致混凝土行业监管漏洞频出,一方面粉煤灰、石子、沙石等原材料的供应商经常游离于税务机关的监管之外,企业通过代开、虚开取得的发票很难核实其业务真实性。另一方面建安企业目前未营改增,地税机关核定征收企业较多,监管机关及征收方式的不同导致监管难以形成合力。再者目前针对混凝土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和模型尚未统一,各个地方的行业指标值仅仅能作为借鉴和参考作用,不利于混凝土行业的精细化监管。
四、完善商品混凝土行业税收监管的对策建议
1.完善商品混凝土企业税收监管体系。一是,以毛利率分析法、成本费用利润配比法、投入产出法、能耗测算法、以电控税法等方法为基础,建立多种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分析模型,结合当期市场同类产品平均售价,测算企业真实销售收入、成本,并与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寻找突破口。二是,以风险分析为导向,梳理出混凝土行业税收风险点,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税收风险管理措施,强化税收检查力度。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估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要针对混凝土企业建立健全立体式长效监管机制,并加强企业日常检查、税务审计和稽查的力度,真正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优”。
2.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反馈机制。第一,税收监管前移,与住建部门建立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动态信息交流反馈机制,跟踪大工程大项目混凝土用量、供应方、价格等信息,及时掌握工作的主动性。第二,与建筑检验监督机构建立检验资料信息交流反馈机制,混凝土行业具有严格的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企业每次生产都要有生产任务单,每次生产必须具备配比和检验手续资料,根据此是可以确定其产量的。第三,国地税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混凝土行业上下游企业税收监管信息,共同防范企业钻税收政策的空子,规避税收风险。
1.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确认收入的不同
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指公司从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来源获得的收入,是总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没有明确的确认原则,但从税法文件及实务应运中理解,倾向于收付实现制于权责发生制并存的原则。
1.1增值税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做出了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2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确认差异
从政策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有差异,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发生销售行为,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产生差异。如租赁行业,企业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所得税则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确认收入;如固定资产清理业务,企业清理处置固定资产,应按销售价格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所得税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之中,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如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视同销售和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规则不完全相同,企业所得税关键看资产权属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增值税一看货物是自产还是外购,而看货物是用于对内(消费、职工福利、非应税项目)还是对外(分配、投资、捐赠),比如企业将外购物品用作职工福利,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还有政府补贴收入等特殊收入,所得税应确认收入,增值税则属于非应税收入,所以增值税收入小于企业所得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实际经营业务中,可能会存在先开具发票但销售行为未发生或服务未提供的情况,所得税通常不确认收入。总之,还有很多原因会“造成”增值税口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口径收入不同,因此,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同所得税纳税申报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实务中,财务人员强行让二者保持一致反而会引发风险。
2.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确认收入的相同之处
尽管存在上述差异,但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发生销售行为,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收入时同时确认的。
2.1所有权属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视同销售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所有权属改变的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是一致的。
2.2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销售方式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商业折扣与现金折扣销售方式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一致的。
2.3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增值税与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是一致的。
3.结束语
关键词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为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目前,土地增值税已经成为企业所得税并列的三大税种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值税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持续发展,对于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企业,如何通过会计处理来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概述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支柱,房地产行业每年会产生巨大的税款,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成本不断升高。在我国,房地产增值税的税率通常以超额累进形式来计征,一般在30%~60%之间。企业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可以有效地提高企业利润,降低企业税负,有利于企业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规避纳税风险,最大限度地延长抵押税额缴纳时间。在实际的纳税过程中,许多企业都选择且采用1%~3%的预征率,这样一来需要在项目结束时对它们进行汇集清算,进而实现了缴纳税款时间的递延,对企业十分有利。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国家关于税收的优惠政策,通过调整销售价格和增值额等手段来使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率得到进一步降低,实现节省税费的目的。不仅如此,企业应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做好税收风险的防范和规避,对于增值税缴纳做好合理安排和筹划。
二、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济利益,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成本具有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首先,会计中的责权发生制是土地增值税成本计提的基础;其次,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支出时,应该严格按照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房地产企业应设置必要的营业税及附加、应交税费、待摊费用等账户,利用这些账户对土地增值税的成本进行详细核算。在房地产企业需要多个项目同时开发的情况下,要对不同的项目进行分别的核算。房地产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房地产开发商都采用预售制度,所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会先收到客户的预售收入,等到建设项目完工后再结算收入。我国的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预售收入增值税的征收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的,当项目全部清算完成后根据实际金额进行多退少补。
第一,在取得预售收入的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应该按照一定的比例预缴土地增值税。具体的处理过程为:先借记待摊费用,再贷记应交税费,最后核算应交土地增值税,到了实际缴纳税款阶段,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符合收入_认条件,则按照当期的结算收入和成本的计算方式来进行,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贷记“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当项目办理结算后清算土地增值税时,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调整前期的土地增值税款和计提的增值税费,税务局签发增值税清算报告后,有明确的清算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待摊费用――预缴土地增值税”。贷记“应缴会费――应交土地增值税”在进行补交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前期积累已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款”。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策略
(一)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提高了对房地产增值税收的重视程度,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在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调整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实现税费缴纳的优惠,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此外,企业还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的法规政策来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尽量实现总税收最低。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的税收优惠,需要合作双方商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双方中一方负责资金,另一方负责土地。对于这种形式的合作,企业可以暂时减免土地增值税,使双方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房地产,有利于双方的合作共赢。对于代建房,由于税收中只收取一定的代建费,而且代建房的营业税率只有3%,所以代建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二)利用税收临界点进行纳税策划
房地产增值税有等级之分,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对临界点进行控制,在进行充分的测算后,衡量税收优惠与收入之间的关系,对房产销售价格进行合理控制,使房产增值率趋向理想值,尽量使增值额在起征点的优惠范围内。在房地产项目的两种不同利息支出计算方式中,应该选择较高者。此外,装修和费用转移也是实现扣除项目金额增加的有效手段,可以使增值额控制在目标范围内,但是要保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严禁出现偷税漏税行为。
(三)其他方式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项目的核算方式,即分开核算或合并核算,这是降低土地增值税的有效方法。例如,在商品房和普通住宅房选择分开核算时,能够享受到的增值额小于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的20%的税收优惠政策。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公共设施尚未建造的报批报建费用、出包工程还没有办理最终结算的都属于税法允许的三项预提项目,利用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业实现纳税优惠。
四、结语
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对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房地产企业应认清发展形势,掌握税务处理方法,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来降低企业的税负。通过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税收临界点进行纳税策划等手段,规避税收风险,使企业得到优质发展。
(作者单位为宁夏万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行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一、引言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有序推进,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企业的税务管理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正确而有效的税务筹划所带来的巨大作用。但是,我国有关税收筹划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且主要集中于有关节税收益等方面,在具体行业的税收筹划研究很少,实践上亦不尽如人意。我国城镇化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十三五”规划确定了发展目标,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可以说建筑行业进入了相对的黄金时期。能否在这一新的机遇期提高建筑行业的收入水平、利润水平,能否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与税收风险,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由于建筑行业投资大、风险高、合同数量多、资金周转时间长等显著特点,且其工作涉及面广,直接涉及的税收项目比较多,税收负担重。据统计,建筑行业的入库税费收入占到税收总额的5%,并且增速很快。建筑业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营业利润较低,其发展需要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减少税收、扩大利润空间已经成为目前建筑业发展的诉求。因此,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及财税改革的背景下,研究加强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强化经营者的纳税意识,防范税务风险,维持和提高建筑行业的利润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与问题
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型的、涉及面广泛的行业,涉及多项经营管理活动。其涉及税收种类也相对较多。现阶段,我国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种类繁多,但是不同程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
建筑行业的税收相比其他行业要复杂的多,这是因为其业务主体多元化,从开发到最后销售投入使用,资金流、成本流等种类都非常多,因此需要十分精细化的税收管理,这样才能实现节省税费,改善建筑行业价值需求的目标。“营改增”后,我国建筑行业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十多种,每个税种的性质、适用范围、缴纳方式等都不太相同,因此也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来达到降低税收的目的。一般而言,建筑行业税收筹划中具有可操作性空间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尽管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方式多种多样,表现形式各异,但其最终目的主要有:第一,在减少税负的基础上,利用降低税基和减轻税率的手段,在不同的纳税策略中选取成本最少的策略;第二,推迟纳税时间,通过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税收的基本收益,在某种程度上也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1.努力降低税基。
所谓税基就是税收的计税根据或者是计税依据,例如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税利润。在税率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税基和税额存在正向关系,即税基愈大,税额愈高。建筑企业应想方设法减少税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最终实现降低税负的目标。
2.积极争取较低适用税率。
现阶段我国的税收法律中除了个别税种只能按照单一税率缴纳外,其他大部分的税收种类都具有不相同的税率。这些不尽相同的税率也给企业提供了很多可操作空间。企业可以利用税收筹划的手段,对不同方面的业务和工作模式进行合理的设计和管控,最终实现降低税率成本的目标。
3.合理选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无论是企业取得的预付款还是约定的收讫款项,税法都有明确的纳税义务时间。经过企业合理调整业务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可在会计核算中,实现对纳税义务时间的有效性控制,做出合理、高效的纳税筹划。
4.合理转嫁税负。
合理进行税负转嫁也是建筑企业经营的手段之一。税负转嫁牵涉到课税商品最终价格的基本问题,这一定要利用经济成本交易中的价格变化来最终确定。例如在工程中,利用有效的价格分包手段,就能够实现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在总包收入和分包单位之间的成功转移,从而改善建筑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收,顺利实现企业所得税在不同企业间的成功转移。
5.有效延缓相关税收纳税时间。
因为资本使用过程中具有时间特性,建筑企业利用建筑工程时间上的改善,就能够延缓不同税收种类的最终纳税义务时间。假如是利用理性改善业务的预估方式,延缓工程支出的最终确定日期,从而就可以延缓纳税时间,获得资本金额因为具有时间价值带来的最终受益。特别是在通货膨胀期间,拖延义务纳税时间的方法效果更为明显。
(二)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缺乏税收筹划意识。
众所周知,税收筹划与不少企业认为的不缴税、偷税、漏税、逃税行为有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收政策范围内的合法活动,是企业规避税收风险、实现企业价值的正当行为,企业合理的税收筹划行为应该受到我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而偷税、漏税是企业不履行业务的违法行为。有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千方百计地逃避对税收的缴纳,这种避税行为和筹划行为应该通过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严格区分,避免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漏洞以税收筹划为名,破坏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一方面,从国家相关部门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难以发展是因为一些不法分子借税收筹划之名,行偷税、漏税之实,其结果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企业也可能会承担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所以,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对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
2.缺少专门的税收筹划人才。
有一个误区,认为税收筹划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只要具备相应的税务、财务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就可胜任税收筹划工作。殊不知,实践中,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税收筹划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具有丰富的税收经验和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必须事先掌握和了解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国家及地方的方针政策,具有相关会计税务资格认证,熟知财务、税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而且熟知企业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因此,建筑企业应配备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否则,税收筹划活动一旦展开投入实施,发生了纰漏是无法补救的。
3.忽视风险防范。
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实践中,无疑会遇到不可规避的风险,但是企业税收筹划之前一定要在风险防范方面做足功课,防止不必要的损失发生,具体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风险防范:(1)税收政策风险。如果纳税人对有关政策不明确,理解不透彻,不能及时学习和把握政策的变化,都会造成税收筹划在政策性方面的风险。我国法律的层次较多,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体系十分复杂,这就容易造成企业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全面,甚至对政策的规定理解错误,从而导致税收筹划没有效果,甚至无意之中触犯了法律。(2)企业经营风险。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与其目标利润相关联,因为,企业利润最终来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亦即企业的税收筹划和企业经营活动息息相关。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必须从企业战略的高度,在制定财务预算时将企业的经营情况考虑在内,当然,建筑企业所有的活动都应该是在国家的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另外,要考虑税收筹划方案的可行性,看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统筹规划,防止出现盲目追求节约税收而造成企业其他活动受到阻碍的现象。如税收筹划方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某个环节不对称或者不合乎规定,造成整个经济活动发展受阻,因而从主观上失去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机会,不仅不可以减轻企业税收的经营成本,相反,会增加企业经济成本,使企业陷入困境。(3)税收执法风险。对于税收筹划的合法与否,从主观方面讲是企业筹划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上讲是国家税务机关相关部门确认通过。这样就会存在由于税务机关和建筑企业对税法认知不同而导致的税收执法性风险。税收筹划是不是在法律范围之内,这是由国家、企业和相关税收机构共同判定的。企业通过对税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解、判断进行筹划,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在审核时对于是否合法、合理又有着自己的主观判断。所以,存在税收执法风险。(4)相关员工管理不当风险。这部分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不当造成的,员工岗位频繁调整,选人、用人、留人不当等因素都会使经验相对丰富的员工流失,再加之企业对员工相关理念培养不到位,使得某些员工责任心缺失,对有关程序不认真对待,都很容易引发税收筹划中的风险因素。从人力资源角度来说,其风险在企业税收筹划中占据重要位置,也是企业经营中最难控制和把握的。企业内部人员出现的风险极容易造成合作伙伴对企业的不信任,这又连带产生了信誉风险,对企业的影响度是极其深远的。(5)税收综合性风险。对税收综合性风险的防范也是一种操作性防范,也是对之前各种风险产生原因的综合性运作管理。由于我国各种法律的层次体系较多,内容涉及方面也较为广泛,在实际操作当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风险和摩擦,即使请专业团队为企业专门进行税收筹划,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出现某些主客观问题。一般来看,综合性风险可以从两个大方面把握:一是企业自身方面,对政策的整体把握度不够,筹划方案过程中很容易顾此失彼,造成不必要的失误;二是从国家方面,对税收筹划方面的指引不够积极,优惠政策宣传可能不到位。所有的行业或者是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活动时,不可能规避这些风险,但是在具体税收筹划中,预测和防范这些风险是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关键。
三、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
建筑企业应首当其冲地关注由设计规划造成的非税收成本或非税收损失,然后再考虑施工、经营、投资、筹资、理财等实际情况,进而把税收筹划纳入税收风险管理当中。依据税收筹划风险标准去评估其管控效果,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建筑企业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标准。为了实现企业的税收收益最大化的机制的构建,必须依据税收筹划风险管理的标准。因此,通过对以上诸如税收筹划概念不清晰、税收人才缺乏、税收风险不宜掌控等问题的简要分析,提出对策,以期降低建筑企业成本,建立健全防范税收风险机制,以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和企业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从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营造有利于税收筹划的环境。
改善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和风险防范措施,最终也不能脱离完整的法律制度保证。建立、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明确税收征管基本原则、税收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纳税人在遵循税法前提下自主开展税收筹划活动的权利,可以让建筑企业在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内合理进行企业税收筹划,从而从根本上改变现阶段相关税务部门过分倚重管理,忽略对纳税人相关税收筹划权利培养。同时,各级税务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整合税务内、外信息化平台和服务资源,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加强纳税服务意识,强化征纳双方的多样化互动,努力形成反馈及时、处理得当的企业纳税投诉反馈机制,增强我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化和确定化趋势,在纳税流程简单化、信息多元化的纳税服务系统形成的前提下,为建筑企业大力进行税收筹划,合理控制税收风险提供信息化和专业化的平台和技术支撑。
(二)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
第一,建筑企业要根据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建立符合实际的税收设计规划及必要的风险管理意识。要明确税收筹划是一项合法的财务管理活动,也是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的主要途径。第二,税收筹划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中,合理安排经济业务,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目前,在建筑行业整体市场低迷、利润下滑、竞争激烈的大背景下,税收筹划无疑会提升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第三,要强化企业管理层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意识。收益与风险相伴,而且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为了预防由于过度筹划或筹划不当的风险,必须强化风险意识。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税收筹划管理机制。
从管理的角度,建筑企业应该从不同方面强化完善税收筹划风险体系,改善涉及税种的内在管控机制,增强税收筹划效果。首先,根据企业实际,设立与财务部门相同等级的税收筹划专门机构,并配备较高水平的专业人员,构建专业化的税收团队。从企业长远经营目标的角度出发,规避风险,争取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其次,建立税收筹划人员可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机制。这样,通过构建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税收筹划专业化团队,团队的管理层人员要关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生产经营政策和税收筹划方案。再次,构建和完善税收筹划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相互沟通机制。税收筹划部门需要和公司的高层、财务部门等进行工作的协调沟通,要将税务筹划的具体思想体现在日常的税务工作中,将税收筹划策略转变为公司的利润,强化公司内部的信息流通,保证税收筹划各个环节的畅通。
(四)培养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专业团队。
专业化人才是建筑企业高效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新形势下,要想在复杂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税收环境及复杂的业务活动上成功实施税收筹划,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和专业化人才的税收筹划管理队伍。目前,经济新常态使得许多建筑企业通过采取多元化、信息化、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境经营拓展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常常会涉足对外投资、并购重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复杂交易,涉税事务愈加复杂。然而,建筑企业对于适应改革与创新所需的多样化人才准备不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此,建筑企业可设置更加优厚的条件加大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招聘力度,招贤纳士。对于现有人才,通过整合、专业技能培训、在岗学习等多种方式,还可高薪聘用外部人才到建筑企业兼职,努力打造一支知识面宽、业务娴熟、技能过硬的优秀队伍,以保障税收筹划策略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建筑企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
1.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是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再分配过程,是影响企业利润的一项重要费用,也是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中关注的焦点。根据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其所得税的筹划应当从固定资产折旧、后续支出、筹资方式入手。建筑企业为了满足施工需要,通常需要大量的固定的资产,但需要调整对固定资产中的折旧费用和后续支出费用。建议建筑企业融资过程中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采用负债融资的方式去实现调整。例如,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公司债券,会产生不同的利息费用,从而达到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另外,部分地区某些特殊的工程项目,考虑能否享受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2.印花税税收筹划。依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记录的数额去统计应缴纳税额度。只有当应税行为的发生,需按相关税法的缴纳税收。特殊情况下,应缴纳税收义务涉及新的应税凭证的出现,即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因此,从本质上说,该法是通过降低计税次数和金额,从而降低缴印花税的额度。对于应税凭证,作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双方须共同确定书立的关系,几方当事人在确定书立合同关系时,如果只要不涉及合同的当事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合同上,则合同法律效果就达到了。实践中,若经济交易活动能当面解决,一般是不用签订合同的。当然,如果经济当事人双方信誉较好,不签合同当然更能节省税款,但这样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3.增值税税收筹划。2015年我国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企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将对建筑企业的税制、税负、税务管理和资金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考虑如何降低增值税额。如在增值税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收筹划上,因“营改增”后设计单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有明显的降幅,因此应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筹划。对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筹划,“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建筑设计单位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由于进项抵扣税额较少,税负较原营业税有所增加。为降低税负,设计单位采购付款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小。再比如,在租赁业务中,从合理安排设备租赁、变更长期租赁合同和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等三个方面入手,科学合理设计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在EPC合同方面,可考虑拆分EPC合同和调整EPC合同中不同业务价款两种方式,避免由于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可能导致的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在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中,尽可能选择增值税进项税额最大的供应商;针对供应商报价中包含运输费用的情况,要合理使用“一票制”和“二票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唐鑫:《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及风险防范》,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论文。
[2]伍余:《深圳万科建筑开发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研究》,湖南大学2012年论文。
[3]陈健怡:《中国建筑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3年论文。
[4]黄飞:《建筑设计母子公司税收筹划研究》,华东理工大学2013年论文。
[5]杨建红:《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风险分析》,载于《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年第19期。
[6]曹光敏:《如何有效控制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风险》,载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年第5期。
[7]李秀全:《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及风险管理》,载于《经营管理者》2012年第8期。
关键词:税收;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1
一、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概念
企业税收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由于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引起的纳税不准确性,其结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少交了税,存在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受到惩戒或者处罚的风险;一是企业未享受到应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2006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标志着我国企业风险管理有了指导性的管理性文件。2011年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又下发《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意味着我国对于企业风险管理开始全面铺开。根据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对税务风险管理的解释,可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定义为:企业为避免其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声誉损害和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等风险,而采取风险识别、评估、防范、控制等行为的管理过程。
二、企业税收风险存在的原因和现状
(一)企业税收风险意识不足
虽然目前我国企业虽然能够意识到纳税申报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大部分企业仍没有纳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而是处于国家权威的强制性之下,对于纳税申报是应付和不得已为之。被动的态度可能使企业无法从整体上把握企业各项交易适用的税收政策,导致企业纳税金额不准确或者适用政策依据错误,没有尽到依法纳税的义务导致逃税,或者无意识的多缴税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或没有享受应得的税收优惠;另外,税收风险意识不强导致企业对于自身权益不明,可能由于对于税务机关的迎合,导致企业在利益受损时缺乏维权意识,相关权益未能享受,产生税收风险。
纳税意识缺乏和风险意识不科学,使企业没有把税收风险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在生产经营过程各个环节中缺乏对税收风险的通盘考虑,企业对于税收风险的防范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企业各个业务部门又缺乏统筹成体系的税收风险监控,没有相应的风险预防配合,增加了企业的税收风险。
(二)企业核算与税收政策不符
1.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客观差异造成。企业进行各项交易的核算,由于交易本身的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可能受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和交易模式本身的特点影响,造成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计税不同,影响纳税准确性,导致未来交易收益损失不确定性。特别是当企业税务部门没有参与企业重要交易的过程,仅在交易完成后进行税务核算,同时企业并没有适当的风险控制机制去评估和监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影响,可能造成税收风险。例如:企业在对外捐赠货物、原材料时,通常按货物或原材料成本计支出,漏计销项税,但是按照增值税条例,应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企业用自产产品对外交换生产资料,可能按产品成本直接出库,未计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未按公允价值计销项税;企业对外采购办公用品、汽油仅取得普通发票,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抵扣进项税额。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出台以来,部分交易会计核算方式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距已经不复存在,但是部分企业仍未能完全杜绝交易核算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对于企业来讲,偶尔发生的交易和复杂程度较高的交易,例如:兼并、资产重组等,越容易发生税收风险;经常发生的日常交易行为,如:材料采购、商品销售等,财务核算与税收政策越不容易出现差异。
2.税收政策的变化或地方文件的界定模糊。现阶段,我国尚没有也不可能制定统一的、明细的、应对任何实际情况税收基本法和操作指南,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层次较多,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文件、通知众多,企业面临国税地税两套征管系统完成纳税义务,国地税的规定也可能不尽相同,或者界定模糊、矛盾也偶有发生,因此纳税人员无法正确划分业务种类或采用正确的税收方法等,这些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三)企业缺乏税收风险预警机制
部分企业都没有专门的税收部门,更没有建立税收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导致税收风险。要对企业的税收风险进行监控和防范,需要建立和完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对税收风险进行因素分析,对税收的风险要素、风险环节、风险时期、风险来源进行系统的梳理,才能找准风险控制关键点。部分企业由于缺乏完善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无法对生产经营各流程进行监控,对各环节无法有效的参与控制,对于风险和认定和评估准确性不高,影响税收风险预警与控制能力。
三、加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企业税收风险意识
企业首先要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健全完善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对企业各项交易和经济活动真实、完整、及时的进行核算和反映,准确计算、及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健康参与市场竞争。在对交易活动进行调查和合同签订时,要重点关注对方的纳税主体资格,严格审查对方纳税资信情况,了解对方税收信用等级,防止对方转嫁税务风险,认真推敲合同条款,防止税收漏洞,额外负担税额,尽量化解税收风险。要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树立税收风险意识。加强财务会计人员、企业业务人员的业务、税收法律法规、各类税收政策的培训,使企业财务、涉税人员意识到提高税收风险意识的重要性,提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企业权益,强化企业对纳税风险的规避意识与防范能力,同时也促进企业整体抗风险能力的提高。
(二)增加税收政策熟悉程度
增加企业业务人员、财务会计核算人员、涉税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了解,相关人员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树立法治观念,避免由于政策不熟或者政策变化引起税收风险。要熟悉税收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特别是与自身经营项目相关的内容要重点掌握,在进行核算、涉税筹划时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在进行涉税核算时即要符合企业利益又要遵守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既不偷逃税款,也不放弃本应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
1.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与财务部门平行,配备专门的专业税务人员。企业应当优化自身税务风险内控体系,完善自身内控制度,降低税务风险。从职能上看,专门的税收风险管理机构应当从风险管理机构设置、税收风险识别、税收风险应对策略、信息和沟通这几个方面来开展工作,规范企业风险,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企业也可采用委托和分包的形式,将这部分工作职能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2.形成税收风险控制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有效的涉税风险防范机制,避免因制度缺陷而导致涉税风险的增加。要结合企业特定的管理构架、业务特点进行,不能照搬照用或沿袭他人制度,形成系统的税收风险机制。在制定制度之前,要对企业进行充分的考察、分析,在机制试行中,要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结合辅导制度,将税务风险纳入日常管理中,而且需要在机制方面构建一整套完善的系统,在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管理,尽量使企业的税收风险与其他风险防范制度化。
四、结论
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导致企业进行交易核算时与税收政策不一致,形成税收风险,使企业遭受现实或者未来利益损失。企业要不断预防和防范税收风险,需要提高企业税收风险意识,增加相关人员税收政策熟悉程度,建立税收风险控制体系,不断化解企业可能遇到的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忠华,贾心明.预防和化解我国税收风险问题探讨[J].经济纵横,2011(04).
[2]李汉文.刍议税收风险的定义及危害[J].税务研究,2008(08).
关键词:能源;风力发电;税收筹划
一、引言
作为中国重要的电力供应商,风力发电企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为了确保风电企业更好地发展,企业需要不断提高内部控制在其运营流程中的重要性,改善其税收筹划职能,并不断降低其运营成本。税收筹划是在企业积极认真研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遵守税收法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组织税收事务,以有效降低税收成本并创造企业价值。风电企业有税收筹划的余地,使企业和科学的税收管理标准化,并使财务收益最大化,税收筹划对企业更好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税收筹划的概述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预先安排和计划投资、运营、财务控制和其他活动,这将尽可能节省税款并降低企业的成本。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征。超前性:税收筹划是一种领先和预测性的管理活动,是一种企业管理计划。合法性:税收筹划是企业依法在其范围内设法降低成本的方法。税收筹划是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其重点是企业税收相关活动,与企业财务决策,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密不可分。企业需要为业务活动准备各种纳税项目,而纳税额直接影响企业的重要利润。税收筹划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紧密相关。如果有多种税收方案,则应考虑企业的整体利润和税收的重要性。税收筹划的实质是分析和调查企业与税收有关的活动,并预先计划税收筹划以节省企业的成本。
三、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范围内的业务、投资、财务管理、组织交易以及其他活动,目的是减轻税负并实现零税收风险提前安排的过程。风力发电企业税收筹划的特殊性:减轻税收负担,通过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实现税负的绝对减少,相对降低税率和延迟纳税;规避税收风险,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营业税筹划,有效规避税收风险。
四、风力发电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由于国有企业在风电企业中所占比例较大,因此对领导者和财务人员的关注度相对较低。首先,中国有许多针对风电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所涉人员并未明确了解税收筹划中对优惠政策的巧妙运用,不能合理地使用减税或免税政策。其次,中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的期限,必须加强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以便在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行业实行相关政策。风力发电企业投资项目构成如图1所示。另外,优惠税收制度有一定期限,各国在特定时间特定行业内引入相关政策。因此,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必须密切注意税收,并合理地使用它们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税收负担将会减轻,但许多风力发电企业税务人员的粗心大意可能会使得公司错过短期的优惠政策,不能帮助企业减轻税务负担。税收筹划是财务人员以及企业生产和运营的组成部分,尽管许多风力发电企业将其税收筹划工作放在合作部门,并认为税收筹划只是会计师的工作,与企业的整体生产和运营流程无关,实际情况则相反。尽管企业的财务人员在税收筹划方面非常专业,但财务人员的建议是单方面的,因为他们对企业的生产和运营的总体过程不清楚,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在风电企业内部,处理特定的业务发展目标和税收情况有很大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有很大的不同。企业税收筹划与当地财政收入不一致,在许多当地风电企业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财务方面受到影响。如果工作进展不顺利,企业将无法更改良好的税收筹划。由于风力发电企业处于相对落后的环境,其税收来源非常有限,因此,发电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在税收部门中放置指标,前提是税收部门可以完成其任务。这不仅增加了发电企业的现金流量压力,而且还导致对主要业务的税收和附加费有所增加,从而增加了分销商的当前支出。
五、风力发电企业的税收筹划分析
(一)风电企业税制分析中国电力系统的改革随着“发电厂和电网的分离,电网互联招标”的不断深化,电力企业之间的竞争意识逐渐增强。电力企业通过技术、机制和管理创新来提高效率,增强管理并降低成本。电力企业逐渐将税收筹划作为降低企业成本的重要方法。随着中国税制的改革,电力企业的税制得到了调整。如今,电力企业正在逐步形成当前的电力市场税收体系。具体的税收结构如表1所示。
(二)电力企业税收筹划空间电力企业的税收有许多相关的类型,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印花税、车辆税和船舶税等低税率类型在税收筹划中的弹性较低。因此,制定了针对大型税收的税收筹划,例如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结合薪资激励和税收筹划,以提高电力企业的人才水平,以适应目前电力企业减薪的状态。1.充分利用电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工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产业,为了鼓励电力企业的发展,国家给了他们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是公用事业税收筹划的重要计划空间。2.人事管理税收筹划。降低电力企业员工的工资会导致员工激励降低,通过税收筹划使员工利润损失最小化是税收筹划的另一项重要任务。3.并购税收筹划。自电力体制改革计划出台以来,上市电力企业进行了许多合并、收购和重组。如何合理地计划并购中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并降低税收成本是税收筹划的主要任务之一。4.固定资产筹划。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份额相对较大,中国实施了基于生产的增值税,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所有阶段都包括税收问题,企业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与其利润直接相关。
六、风力发电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未充分重视税收筹划为风电企业实现有效的税收筹划目标的过程要求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密切注意税收筹划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但是实际上,风电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未能重视税收筹划。
(二)节税意识存在偏差,对税收管理风险意识不足如果风力发电企业实际上履行税收筹划的职责,可以帮助风电企业节省税收。然而,一些风电企业税收失衡和对税收管理风险的认识不足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并对其长期发展构成了障碍。
(三)各部门对税收筹划的参与度不高尽管税收筹划是在风电业务财务部门的职责下进行的,但它还需要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达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但是,实际上,由于一些风电企业的相关部门没有为税务部门的税收筹划提供太多支持,而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因此我们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是不科学的,风电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不高会增加税收风险。
七、风力发电企业具体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增值税方案计划增值税的第一步是成为一般纳税人。新成立的企业需要尽快完成企业注册和税务注册流程,及时处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并有效扣除其获得的增值税发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风力发电企业目前正在实施的增值税退税政策。因此,为了充分享受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必须提交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以通过及时的优惠政策防止各种税收对企业的不利影响。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为了帮助企业发展,我国实行了超过税收负担的增值税政策,它不仅对促进重点配套产业的发展和我国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还有效地减少了公司在实际税收负担。公司纳税人的增值税超过规定的税收负担,当月申报纳税后即可办理立即代扣代缴手续。但是,这项优惠政策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顺利执行这项优惠政策,我国应该完善公司现行的增值税征收和退税规范。
(三)所得税计划税法规定,优惠年是根据业务完成后获得和经营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计算的。因此,为充分享受6年的优惠年,应尽早推进风力发电业务的试运行年。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分阶段建设国内风力发电企业,可以以首批为单位计算批处理建设项目,并享受“三免三减”的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时,企业根据批次和项目进行计算,单独计算并在此期间合理分摊成本。此外,企业必须提交税收激励记录,在当前减税和分权之后,针对风电企业的“三免三减”税收优惠措施无需征得税务部门的批准,只会在解决年度结算时侧重于优先事项。
(四)土地使用税计划如果要计划土地使用税,则需要明确区分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类型。风力发电企业的免税土地不征收土地税,因此将持续减少企业承担的土地使用税面积,从而可以减轻整个风力发电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土地使用税有其自己的税收范围,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了“积分征收”政策。也就是说,税收是根据风力涡轮机实际占用的面积计算的。风电企业必须清楚地区分土地使用的性质,根据各种土地和地区政策缴纳土地使用税,减少企业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农村土地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农村土地一般属于村集体所有,所以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相关企业在农村的生产经营用地不用参与征收土地使用税。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五)房地产税收筹划房地产税主要是与房地产相关的,未分类为房地产的建筑物无需缴纳房地产税。为了确保有效支付房地产税,风电企业在计算房地产税时必须谨慎,以区分企业内哪些建筑物不是房地产。围墙和风力发电场等建筑物不需缴纳房地产税,因此企业需要特别注意税收筹划过程。
(六)印花税筹划印花税筹划主要是根据应税券和免税券来区分印花税,这将使印花税支付更加清晰,并减少风电企业支付的印花税金额。由于中国的印花税暂行规则规定,印花税仅针对税目表征收,因此,风电企业在收购土地时会区分征用土地和租赁土地以及不同的税率。
(七)非税收相关事项的税收筹划非税收事项的计划包括三个主要方面的税收筹划,即风力发电企业的主要法律形式、投资方式和投资地点。关于法人团体的法律形式,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从投资角度分析,风电企业需要在实物投资过程中努力成为一般纳税人,这样可以减少实物投资增值税,并减轻企业税负。在投资地点方面,风电企业在建立风电场时将考虑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收优惠政策更高的地区,并制定减轻税收负担的国家政策。
八、全面提升风力发电企业税收筹划水平的相关措施
(一)注意实际的税收筹划并开展相应的工作为了保持自己良好的税收工作,并在风力发电业务的生产实践中有效利用税收筹划,有必要在实践中注意税收筹划并开展相应的工作。具体表现如下。1.风电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税收执行中要注意合理使用税收筹划,加深对税收职能功能特征的认识,提高税收筹划中管理运作的效率。科学管理要求的应税工作,以满足风力发电企业的需求。2.在重视税收筹划的企业层面,风力发电企业的有关方面将开展相关业务,发挥税收筹划的原始作用,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二)注重科学节约实际税款,增强税收风险管理意识在有效利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风电企业和人员将提高他们对有效税收节省的正确理解,并提高对税收风险管理的认识。具体表现如下。1.风电企业结合当前政策变化,注重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的使用,在税收筹划的协助下,详细分析当前税收征管业务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风电企业减税工作的有效性,按计划实施政府部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通过信息技术、职业培训活动、薪酬和惩罚机制等各方面的共同支持,风电企业和人员不断增强自身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管理人员也逐渐意识到税收征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应予以加强。降低了风电企业征税工作的风险,并保持了税收筹划的实际应用。
(三)提高各部门实际参与税收筹划的积极性为了使风电企业税收筹划中的相关工作更加科学,并在税收筹划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必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各部门对税收筹划的热情。这些措施包括以下方面。1.风电企业需要在税收筹划中落实责任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并在税收筹划中开展相应的工作。这使具有多个部门一起工作的风电企业可以进行更高级别的税收筹划,从而减少了企业税收筹划中出现操作问题的可能性。2.根据税收筹划各部门的问题,风电企业需要及时处理,并进行相应的总结工作。提供所需的参考信息,以不断优化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并改善风电企业税务筹划的实际水平。随着时间的流逝,可以帮助风力发电企业在市场上提高竞争力。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税收筹划(英文TaxPlanning),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一项经济业务发生以前,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运用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以节税为目的,对其进行事先的筹划,以达减少纳税、延期纳税的目的。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进步的同时,政府为了更进一步的促进经济发展,摆脱经济下行压力,不断的出台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税收筹划的政策上的支持;另一方面,金税三期、四期的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的日臻健全,进一步地规范了税收征纳关系,并因此而堵住了税收征管方面的漏洞,使得纳税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可以说,未来的税收筹划工作具有双重目的,既要节约纳税成本,又要有效地降低纳税风险。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营改增以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都有相应的税收筹划空间,但是客观地讲,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空间更大。原因在于,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实施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税负率较高;另一方面,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贯穿于开发项目的始终,纳税筹划时间较长、纳税筹划环节较多,其技术性也是最强的。因而,做好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可以有效的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综合纳税成本,并能够有效地规避纳税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概述
据统计,税收我国整体财政收入的90%以上。可以说,中国的经济发展、国防建设、医疗卫生、教育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都方面都离不开税收作为支持。同时,新时期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愈发完善,我国政府已经基本上摒弃了计划经济时代利用行政手段来干预经济发展的方式,逐步变成了运用经济杠杆来调节经济。而税收杠杆作为重要的经济调节手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可以利用税收杠杆来调整产业政策,从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其各类成本日益提升,鉴于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能够有效的节约纳税成本。
1.土地增值税及纳税筹划的概述土地增值税概述。纳税人在转让不动产过程中,就取得的相关收入(货币、非货币)减去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扣除部分后的增值额就缴纳的税金。土地增值税的关键在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缴纳税种中税负率较高的,其最高税率将达到增值额的60%。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开展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将起到节约一大部分纳税成本的作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较多,总结起来包括:收入分散、适当的利息扣除、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合理的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其中:收入分散,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拆,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适度提高高增值物业的成本,根据部分城市政策,按毛坯房取得预售证产品的精装修业务和地下无单独产权车位不纳入清算范围。在这种精装业务或车位销售等业务中,将销售毛坯房与出售家电、家具和装修工程分开签订合同,这样土增税将仅就销售毛坯房征收;利息扣除,关于利息扣除问题,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凡符合规定的贷款利息(亦即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利息+(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X5%之内扣除,凡不符合规定的贷款利息则按(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x10%以内扣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可以很好的运用上述两点来自我掌握利息扣除方式;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增加扣除项目不等于虚开发票冲抵成本,而是指开发商可以适当的对于小区内的一些公共配套设施,如,绿地、植树、园林、道路等方面加大投资,以取得加计20%的扣除优惠;合理延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如区域内有未弥补亏损公司的,用原公司摘牌获取新项目,在涉及补缴的情况下可以与税务争取原开发项目土增税延期清算。对于能实行以预征代清算的项目,应主动争取以预征代清算。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意义有效提升企业经济效益。房地产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如何能够通过不断的经营管理、降低各类成本费用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是每个地产企业管理层、财务人员都要考虑的问题。以万科为例,该公司2019年整体税负率6.83%,亦即100元收入,需要缴纳税费为6.83元,而当年的净利润率不到15%,客观地讲,房地产企业的税负率还是较高的。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属于价内税,即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金将计入“税金及附加”会计科目,并直接冲减本年利润。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将会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提升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新时期下,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具备较为过硬的业务水平及高水平的综合业务能力。土地增值税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其基本上涵盖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与企业所得税有许多近似之处。与此同时,土地增值税还涉及到税负临界点、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充分了解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的前提下,还要对于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政策有所了解。以上的要求,自然需要财务人员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才能实现。
3.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着眼点税收优惠政策角度。税收优惠政策的使用对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工作将起到重要作用。原因在一地,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法规所给定的,允许纳税人合法利用的政策,也是最为安全的。土地增值税中对于建筑标准普通住宅出售且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低于20%的免于缴纳土地增值税。然而,标准普通住宅的标准是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若想合理的应用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应该以充分了解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地方规定以后进行。收入角度。收入是土地增值税发生的源头,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如何能够合理的谋划收入,显得十分重要。首先,可根据市场定价适度调节普通住宅的价格,以满足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条件。其次,对有销售或渠道销售模式的,可要求渠道费用和费用不得开进购房款发票中,做为其它业务收入或非房收入,减少可售部分增值率,继续降低土地增值税。开发成本角度。除了收入以外,开发成本的高低也将决定着土地增值额的多少。开发成本不仅可以直接抵减收入,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为下一步的20%加计扣除、三项期间费用的扣除标准提供计算依据。因而,应该重视开发成本的核算与支出。比如产业性拿地时,尽可能与政府和国土部门沟通,在总土地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产业用地和可售部分土地成本进行区分。产业用地土地成本低,可售部分土地成本高,降低可售部分的增值率,继而降土地增值税。或者从提升小区品质的角度出发,通过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加大绿化、植被、园区方面的投入力度,来增加开发成本。还可以将一些可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的成本支出,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或直接归集法计算,以最有利的方法有效增加开发成本。另外,还可以通过合理增加关联方定价的方式增加一些成本。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的开发成本应该是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进行,切不可为了增加成本而盲目的加大投入,而不计整体成本。同时,对于房开企业来说,更不能以税收筹划为由虚开发票,落入偷税陷井。利息支出角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项目开发过程中,尤其是项目开发前期需要资金作为支撑,许多企业选择债务性融资方式融入资金。土地增值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标准有二:一方面,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利息支出能够准确计算分摊开发项目,并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同时利率不超过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土地价款+开发成本)x5%,另一方面,如果利息支出无法满足上述规定,则房地产开发费用=(土地价款+开发成本)x10%。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应该根据上述税收制度规定,负债融资方式尽量提供金额机构证明,权益资本筹资,可不计算应分摊利息,达到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的目的。合作方式角度。合作建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一般来讲,合作双方,一方出地、一方出钱,双方合作建设房屋,然后按比例分配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可以结合公司实际运营状况选择合作建房。另外,关于合作建房的问题,许多地产企业也在不同程度的应用,之所以其可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因为其所收到的收入为劳务收入,不属于土增税征税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中的风险
1.税收筹划风险意识不足“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导致结果”。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自2016年5月营改增税制改革以来,由于增值税的特性关系,许多房地开发企业将税收筹划工作的重点转移至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以说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具备一定技术含量的,若能够成功其获利空间还是较大的。然而,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对于风险意识认识不足,没有将税收筹划风险控制在可控范畴内;部分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注重了风险意识,但是没有将其常态化、系统化,仅停留在就事论事。总之,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风险没有加以关注,为后期的土增税清算及未来的税收稽查埋下了隐患,从而导致税收风险的发生。
2.税收政策掌握不透相关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中,首要遵循的原则便是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缺失的税收筹划基本上可以视同为偷税。然而,实务中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参与筹划的人员虽然具备了一定的专业财税知识,在处理一般性业务过程中,能够予以应对。但是,若进行深度的、综合性的税收筹划工作则有些力不从心,其问题出在对于税收政策掌握的不到位上。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税收筹划人员若不能非常深入、透彻的研究土地增值税政策,也容易在具体的日常财务核算、税务处理过程中引发政策性风险,将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3.税收筹划思路不清晰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税收筹划思路的不清晰,是导致该业务风险出现的另一重要因素。原因在于,在进行该税种的税收筹划来说,无论是收入方面还是成本费用方面都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纳税筹划一定要从“业务经营流程”入手来做前瞻性规划而不是单纯的从“财务处理环节”来做事后诸葛亮。但是,相关人员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其思路不清晰,介入时点延后,无形中给税收筹划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风险防范对策
1.提升相关人员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日臻健全,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若不能很好的提升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将会为其带来无尽的纳税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同样应该提升相关人员的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以不至于因为税收筹划工作而平添不必要的麻烦。具体来说,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特点,并在充分了解自身项目开发状况的基础上,搜寻所能够利用的优惠政策,为其所用。另一方面,可以成立税收筹划风险控制部门,配备一些具有税收筹划经验的人员,也可以定期聘请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来企业指导,以期达到有效规避土地增值税筹划风险、增强税收风险防范意识之目的。
2.进一步加强对于政策法规的研究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首先离不开对于税收政策法规的研究,如果离开了对于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税收筹划工作很容易偏离轨道。如,营改增以后,要求房地产企业所取得的涉及开发成本的发票,要求其在备注项写明项目名称、所在地区,否则不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该税种的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对于土地增值税及其所关联财税政策进行相应的研究。可以通过网络、与税务机关沟通、聘请专业人员讲解方式进行。同时,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其所制订的税收筹划方案,聘请一些专家给予评价,以确保其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以期实现降低税务筹划风险的目的。
在税收领域引入风险管理,是适应税源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是提升税收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也是顺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税务总局2012年7月启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提出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2012年11月,省政府转发江西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江西地税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正式启动。经过两年的试点运行,全省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有的地税部门、有的地税干部对风险管理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在风险管理的认识上还存在偏差,制约了风险管理的有效推进。
一、风险管理认识上存在的主要误区
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在风险管理的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的认为风险管理削弱了一些部门的权利,触动了一些部门和个人的利益,存在抵触情绪;有的认为风险管理是故意找毛病、挑问题,对风险监控部门推送的风险任务不及时应对甚至置之不理或应付了事;有的认为风险管理是风险监控部门一个部门的事,在工作上不愿积极配合;有的认为在纳税人报送的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第三方涉税信息未能充分获取的情况下,还不适宜开展风险管理;有的认为营改增明年就要全部到位,现在推行风险管理为时过早。
二、如何正确认识税收风险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是对传统征管体制的一场“颠覆性的革命”,风险管理的推行,必然导致新理念和旧思维的碰撞,必然会存在理解上的不一致和认识上的不统一。如何走出误区,正确理解和认识税收风险管理,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浅见:
1.正确把握税收风险管理的定位。
第一,税收风险管理是现代税收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国际通行做法,是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有效举措,是构建科学严密税收征管体系的核心工作。第二,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口,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就是要把有限的征管资源优先配置到高风险领域和大企业税收领域,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推动服务管理方式创新和税收管理体制变革。第三,税收风险管理是完成组织收入目标的重要抓手,开展税收风险管理,通过风险分析识别,有助于找准税收漏洞,有效实施风险应对,促进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在当前经济形式不容乐观、税收收入任务严峻的情况下,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提高税源管理水平,对促进地税收入任务的完成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今年8月,江西地税对全省国税部门的增值税、消费税入库数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入库数据开展了比对分析,将未缴或少缴城建税的风险纳税人推送各地进行风险核查,截止10月22日,全省通过风险管理入库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1.58亿元。
2.正确理解税收风险管理对提高征管能力的重要意义。
风险管理是理念,也是手段。税收风险管理是加强日管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在日管过程中,应用税收风险管理方法,按照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加强登记、发票、申报、征收等环节的管理,并结合精简审批、减少环节、下放权力等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要求,发挥税收风险管理的优势,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监控,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征管质效。税收风险管理还是加强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在大企业税收管理过程中,运用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提升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发挥各级地税机关的系统优势,实现大企业由基层的分散管理转变为跨层级的统筹管理,促进税收征管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风险管理不是故意找毛病,挑问题,而是通过风险管理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最大程度地降低税收流失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同时,对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地税机关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办法,提高管理水平。
3.只有部门协同配合才能有效推进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一项全局性和系统性工程,风险管理必然打破以属地管理为主的传统征管体制,调整税收管理机构和职能,整合人力资源,这就必然涉及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调整,必然面临矛盾和阻力,这就需要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风险管理是地税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需要内部和外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需要各职能部门的积极参与。风险管理贯穿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服务、税政、征管、稽查、税源管理等职能部门都是风险管理的主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具体业务的衔接;机构、人员和岗责应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进行调整;征管业务流程应按照风险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优化;征管基础和数据质量应适应风险管理的要求;第三方信息应按照风险管理的需求采集。这些都要求层级、各部门加强配合、协调,建立“统筹协调、纵向联动、横向互动、内外协作”的税收风险运行机制。
4.“营改增”不影响风险管理的开展。“营改增”使地税部门的管辖税种,相应的管户也减少,但不影响对其他应管辖税种和纳税人的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重点是重点税源企业、支柱产业、税收集中度较高的行业以及风险较高的行业等。江西地税陆续将房地产、建安、驾校、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股权转让等纳入风险管理的重点,成效明显,仅2014年1~10月,全省地税系统风险管理税款入库45.9亿元。从近期的风险监控情况看,广告、设计、货运等“营改增”行业有很多的风险点需要我们去关注,“营改增”带来的地税部门管理手段弱化,管理难度加大等问题客观存在,部分企业应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没有缴纳,该预缴的所得税没有按规定预缴,这些都需要地税部门通过风险管理采取措施加强行业征管,避免税收流失。
关键词 经济合同 涉税风险 防范
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和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为了防范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做到以下防范策略。
一、规范合同中的发票条款,防范发票风险
1.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
(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
(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同时,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3.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的类型。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有 “供应商(承包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税收风险。还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中,必须在建筑合同中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服务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导致相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4.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
(1)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承包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与贵公司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3)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务法规。
(4)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5.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防范条款。(1)供货方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
(2)供货方应按规定及时向采购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货方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3)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供货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印或监制的发票;供货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采购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给采购方;供货方必须保证提供给采购方的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供货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供货方所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供货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4)商贸企业辅导期间特有条款。在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5)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采购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6)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采购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
二、经济合同税务管理模范条款
1.在购货方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供货方。
2.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产税及物业占地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如果发生承租方缴纳前述税款的情况,承租方有权从应付出租人的租金中扣除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资金占用费。
3.运输费计算标准包括因提供服务运输所支付的人工费、设备维修费、保险和因取得运费收入而需缴纳的各项税金。
4.税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人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税务罚款的经济责任。
5.甲方项目建设期间等其他环节的所有税(除销售过程的营业税外)全部包含在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土地总价款中,甲方不在另行向乙方征收。或:甲方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作为投资开发扶持资金拨付乙方。
6.双方达成以下代垫运费条款:(1)甲方(销售方)负责送货上门,并由甲方负责在当地联系运输单位,运费由甲方代垫,并授权甲方以乙方名义按约定的运费条件和标准与不特定承运人签署运输合同。(2)运费发票由承运方直接开给乙方,并由甲方转交乙方;(3)乙方收到运输发票后,按发票面额与甲方结算;
三、劳务报酬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订技巧
劳务报酬合同税收风险防范的签订技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个人与企业签订劳务报酬合同时,最好明确规定,诸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最好由企业承担,并单独列示,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
2.在合同中明确分次支付劳务报酬,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以达到少缴纳税收的目的。根据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劳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超过定额部分也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就越来越大。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次支付劳务报酬,从而分散收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3.在符合税法对“劳务”的界定下,签订用工合同时,可在征得用工单位同意的条件下,来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薪金,还是以提供劳务形式取得劳务报酬。因为,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3%、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 40%(在20%的基础上加成100%)。显然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节省税款。
四、购销合同涉税风险防范的签订技巧
由于购销合同中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因此,在合同中货物销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为了消除购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在合同中做到以下几点税务安排:
1.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订经济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2.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一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约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基于次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购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