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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税服务行业前景

时间:2023-08-30 16:47: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财税服务行业前景,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财税服务行业前景

第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会计服务外包

[中图分类号]F23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2-0150-02

外包是指在有限人力资源条件下,为维持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将企业的非核心业务委托给外部的专业服务公司,以集中人力资源,降低营运成本,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战略管理模式。近些年来,外包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据有关专家预计,2010年全球国际服务外包市场规模超过6000亿美元,且呈不断增长趋势。外包服务涉及的领域呈多样化趋势,具体包括信息技术外包、经营管理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外包、财务与会计外包等涉及企业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近几年,在整个外包市场中,会计服务外包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国际数据公司(IDC)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提出,2008年全球财务和会计外包市场规模已达到470多亿美元。在成熟的欧美市场,会计服务外包在整个外包市场中已占有一定的比重,而在我国,会计服务外包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2010年12月17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将苏州工业园区列为会计服务外包基地试点地区,这是继北京西城区、天津滨海新区、广西东盟自由贸易区之后的第四个会计服务示范基地。会计服务外包在我国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其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将结合中小企业对会计服务外包在我国发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会计服务外包的涵义及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必要性

会计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账务处理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流程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包括记账、编制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纳税、会计信息系统设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等。

中小企业在我国数量众多,它们在规模、组织结构等各方面与大企业有着明显的区别,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其经营规模不大,组织机构简单,企业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会计信息质量不高;会计人员素质普遍偏低等原因,使中小企业在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信息需求、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存在着局限性,所以有必要请专业会计服务机构来为其服务,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会计服务外包能够带来如下益处:

1.会计服务外包业务可降低中小企业资本性投资和费用成本。首先,企业可免去对各种办公用品及软件、硬件的初始投入。其次,会计服务外包使企业避免财务系统运行所需的日常维护成本和系统的升级成本,而且可以根据实际使用外包服务的情况逐期均衡其企业的运营费用。最后,会计服务外包可以精简相关机构,降低人工成本。

2.会计服务外包能突出主营业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将会计业务外包给专业服务机构,企业可将精力专注于自己的核心领域,集中发展和管理核心部门,突出主营业务优势,争取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采取会计服务外包能取得高质量的会计服务,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将会计业务外包给专业机构来做,可以降低因会计人员专业知识不扎实,业务不精而出错的风险。同时,外包机构的专业化服务,保证了有关财务系统的稳定运行,避免了诸如设备硬件损坏等原因造成信息丢失带来的风险。

二、中小企业会计服务外包存在的问题

在中小企业将会计业务外包给专业服务机构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其中既有中小企业自身的问题,也有会计服务机构的问题,当然,财税等相关政府部门监管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中小企业自身的问题。中小企业与会计服务公司的独立运作以及地域上的差异,导致中小企业内部会计监督职能的淡化,难以及时发挥效用。中小企业投资者追求业务的开拓,而弱化内部会计管理,对于企业日常经济业务发生的会计资料,如银行单据、材料发票、员工信息及月工资额,以及其他原始单据的保管意识薄弱。又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一般不大,经营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相对简单,管理层较少,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费用报销的审批制度不严格,以及企业成本核算流程中资料不完整,造成外包会计业务核算所需原始资料不齐全,核算反映的会计信息不完整,无法给管理者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另有一些中小企业,由于以前使用的社会兼职会计或不正规的会计机构给企业经营管理造成不良影响,他们就对会计服务外包产生排斥情绪。

2.会计服务外包机构的问题。在我国,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服务公司等均具有会计服务的资格。首先,不少会计服务机构对人员配置不合理,有的机构一个会计身兼几十家中小企业会计事务,不清楚被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只是根据企业提供的一些资料入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记账过程中存在大量不规范、不真实的情况。其次,会计服务外包中存在一些素质较低的从业人员,会计基础知识匮乏,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并且该行业的人员流动性又比较大,使社会上一些人对会计服务外包不信任,这些都给会计服务外包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3.财税部门监管问题。政府对会计服务外包重视不够,缺乏立法监督和政策引导。政府相关部门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检查不到位,使会计服务外包的发展缺乏合理的监督。有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会计服务外包行业存在片面认识,在税款征收上“重定额轻建账”,不支持会计服务外包机构的发展。

三、改进中小企业会计服务外包现状的对策

第一,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使会计服务外包机构能更好地为其提供服务。中小企业创立初始,就应让会计服务外包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的规划、筹建等各项工作中,借鉴会计服务外包人员对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会计服务经验,把企业生产经营所能涉及到的各项工作尽量正规化,从长远发展上看,可以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中小企业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办理企业日常发生的会计业务,整理每月企业发生的费用、发票等原始单据,及时向会计服务外包机构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努力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会计服务外包机构服务水平。会计服务机构应制定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至少有两名会计人员服务于委托企业,并且要求审核会计至少具有会计中级职称以上水平。记账会计对客户票据要进行整理,对票据存在问题应与客户及时沟通,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和税款计算。审核会计对记账会计做账的结果进行审核,包括票据的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审核,账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账的核对,对客户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在所有账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利用税收知识帮助企业有效利用好税收政策,收集整理客户在经营中所需要的信息,对客户经营业务进行财务分析,并找出客户经营中的问题,提供合理意见,帮助中小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设,使中小企业步入良性循环。

第三,提高财税等相关政府对会计服务外包机构的监管力度。税务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加强与会计外包服务中介的联系,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实现网上办税,让中小企业的税务事务更加便捷,为中小企业的会计外包服务提供条件。政府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会计服务外包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可以成立会计外包服务行业协会,维护行业的利益,使会计外包服务行业能够健康发展。

四、中小企业会计服务外包行业发展趋势及展望

在西方发达国家,会计服务外包非常普及,而在我国,会计服务外包方兴未艾,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专业化的会计服务机构以其灵活、优质、高效的服务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客户,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青睐。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甚至是大企业,意识到了会计服务外包给企业带来的诸多益处,纷纷将会计业务外包给专业服务机构,这使得会计服务外包行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会计服务外包必将是今后发展的一种潮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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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尹夏楠.论国内企业财务外包的可行性[J].经济师,2005(10):176~178.

[5]谢晓华.私营企业会计外包服务的成本与效益分析[J].财会月刊,2005(10):21~22.

[6]钱枫.中小企业财务外包的可行性分析[J].会计之友,2005(12):76~78.

[7]牟小容.会计服务外包对小企业发展的思考[J].财会通讯,.2008(6):119~120.

第2篇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广西低碳经济 生态文明

一、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自上世纪70年展至今,在市场运作的基础上,通过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所建契约的模式,综合利用一种能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与技术的管理方法,从而为客户提供关于节能诊断、评估、融资及改造等活动的一体化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实现了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社会的三方共赢,并逐步发展形成了以新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商务模式的节能服务新兴产业。

国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是凭借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技术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的形式,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方案改造、节能设备采购、节能过程运行维护等综合服务。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可通过向客户提供或者协助客户寻求第三方所需资金的形式,来负责融资并承担技术和财务风险。同时在合同期内按合同规定,将部分投资从因设备运行而节省下来的费用中回收,从而为客户实施和管理节能项目,以获取相应的利润,并在合同履行完成后将节能项目交付用户无偿使用。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也可作为一个中介者,在提供服务时只需做节能量担保,收取一定的中介费,融资则由用户自主进行,全部节省费用归用户所有。节能服务公司依靠自己的专业优势,有效降低客户的能源消耗,从而分享节能效益并获得利润收益。正因为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投资少、风险低、节能好等优点,已成为一种新兴产业,并逐步从欧洲、北美等国家与地区向南美、亚太地区过渡发展,正成为推动世界节能减排进程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中国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结构却不合理,浪费严重。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在我国国内大量存在,市场调查与典型案例研究也表明,目前能源用户中依旧存在大量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支持的节能利用措施项目。在政府倡导下,我国于2003年12月注册建立起中国节能协会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多年来,通过引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模式,我国已经在工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的节能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2010年,全国共有约782家节能服务公司,累计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项,总投资287.15亿元,实现总产值836.29多亿元,年节能能力达到1064.85万吨标准煤。

广西作为中国面向东南亚的重要窗口,产业低碳化发展将是未来广西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近年来广西充分利用自身产业优势,逐步形成了以南宁糖业、百色铝业、柳州冶金汽车制造业、桂林生物医药业、北流陶瓷业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具有产业集群特点的区域经济形态。但目前的产业结构却仍显得不合理,主要表现为:资源型产业所占比重较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发展过快;节能减排能力与手段欠缺等。此外,广西区内的节能服务公司相对来说仍比较少,仅占全国的1/90。所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引进完善,能加快推进产业集群低碳化发展进程,从源头上改善能源利用结构,进而推动广西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建设。

二、广西合同能源管理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1、政策约束力低,相关机制不完善

近年来,广西在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上不断加大力度,而且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也逐渐增多。2010年12月广西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的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要求以及奖励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在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服务等方面也制定了扶持政策。同时,2011年底广西发改委已组织了四批节能服务项目去申请国家备案,对全区共27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然而,一方面,由于这只是区域性政策,尚不具备法律效力,缺乏强制规定与强制执行的行政命令,对企业的约束力较弱。另一方面,配套措施跟进不到位,有些甚至欠缺操作性,在财政税收补贴上仍缺乏力度,金融服务的明确性及适用性仍不具体,商业风险和成本居高不下,弱化了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动力,在政策执行上也显得力不从心。

2、节能服务市场深广面不足

广西政府部门虽然通过政策的制定与互联网站的开设,将广西区域性的节能服务推向市场,但整体来说,宣传力度仍显不足。由于信息流通不顺畅,企业与金融机构双方的交易成本和信息收集成本都将增加。在采购市场上,由于广西采用的节能设备很大程度上依赖其他较发达省市或者进口,所以设备生产成本的变动及更新周期的缩短都将影响企业的正常节能服务经营。此外,世界能源价格的波动也会对企业节能服务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服务市场上,广西区内的大型国有及合资企业仍是开展节能服务的重点,中小型企业迫于竞争及成本的压力,节能服务的意识与合作度仍有所不足,同时政府机关与公共事业部门市场份额的拓展空间也有待提高。

3、节能服务的技术发展存在制约

由于广西节能服务公司的软硬件设施与国内其他地区甚至国际水平相比仍有差距,突出表现在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储备、节能技术的创新发展与节能设备的使用上。因而,能否壮大广西节能服务公司的实力,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节能技术的创新与人才的发展。同时,节能能效的测评目前只有推荐性标准,权威性、操作性和公正性仍有欠缺,在节能量的测量和验证上常常标准不一,合作双方难以达成统一意见,尚未形成规范化标准。

4、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渠道难

合同能源管理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创新要求很高,初期一般需要大量的投资,通常需要承担巨大的资金风险以及不确定性的收益风险。广西区政府近年来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制定了多种金融服务实施政策,引导和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拓宽贷款担保范围,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种项目的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但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以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与自发筹款等单一融资模式仍占据着主体地位,且对金融机构的鼓励政策目标不明确,导致很多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都缺乏现实操作性。另一方面,由于很多中小企业规模较小,经济实力尚欠缺,难以提供足额的信用担保,导致常常身处贷不到款的境地,融资困难问题尤为突出。

5、节能服务所获收益存在分歧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通过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部分节省下来的能源成本,让用能企业提高能源利用率,使双方都受益。但在广西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前期诊断的偏差、用能企业在接受改造后缺乏支付诚信以及合作双方关于节能过程的实施、测量存在分歧的现象屡屡发生。由于广西区内的企业信誉监督机制尚未建立,对节能服务的利益分配也没有定规立法来保障,使得一些用能企业违背合同,拒绝付款,而同时节能服务公司也消极开展工作,这对双方合作的深入以及对合同管理模式的健康成长都造成很大影响。

三、广西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对策探究

1、建立健全合同能源管理法律体系,提高政策约束力

目前广西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多为程序性的,大多是关于市场进入方面的,而合同能源管理所涉及的节能服务行业的实质性问题是市场进入后所发生的市场经营行为和行为过程的监控。因此,建立新的合同能源管理法律体系,不仅能做到有法可依,界定相关当事人的产权归属,明确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可以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和交易成本。鉴于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立法在广西及其他经济发达省份的立法现状,建议广西立足于现实经济发展需求,参照《节能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理顺所涉及到的复杂法律关系,从而制定《广西合同能源管理条例》,并以法律形式规定节能标准,包括节能服务行业的准入标准、合同能效评价标准、强制性能效标准等,形成可操作性较强的、系统全面的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解决好目前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问题。

2、加深节能服务市场的开发,挖掘潜力市场份额

针对目前广西低碳节能服务产业市场相对狭小的现象,节能服务公司应该开放视野,积极开拓城市项目和乡镇市场,大力争取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不断探索新的盈利模式。在城市项目方面:商业建筑物及办公楼宇的绿色节能改造,包括对建筑物空调系统的改造、高效节能照明的引进、能源效率的审计改造及培训维护等;工厂机电设备的节能改造,包括对耗能设备的更换升级、制冷及空调系统的改造、热电联产及控制系统的管理等;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的节能改造,包括对项目开发的可行性研究,室内外照明系统的设计控制与维护保养,节能潜力分析等。在乡镇市场方面,建筑节能改造可分“三步走”:首先,争取和地方政府合作,取得政府补贴,节能服务公司自己则负担剩余费用,先改造一批样板项目;其次,通过样板项目的有力宣传,吸引更多的用户加入,并在政府的补贴帮助下,以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分担费用的方式进行;最后,在改造完成后,地方政府应与用户相互协商,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收益的分配方式,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宣传推广工作的开展,为下一步相关配套工作的开拓奠定基础。

3、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形成节能服务规范化标准

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关键在于技术,在现阶段内,节能服务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能力,以跟踪引进先进技术与适当模仿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加强自身的发展。有效的发展途径为:首先,尝试与相关高校、节能中心、科研院所等开展合作,深入发掘可视化的节能技术。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技术合作产权,以及技术买断等,约定相关技术成果的收益分配方式。其次,通过举办技术研究探讨会、项目推广介绍会等相关座谈会,加强与其他公司、用户、科研机构的交流,赢得发展机会。最后,政府应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鼓励并引导与节能服务相关的技术研发中介的发展,拓宽节能产品开发与技术推广运用渠道,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规模化的形成。

4、拓宽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渠道,完善财税政策支持

首先,政府可通过融资担保、资金补助等经济及行政政策为企业提供支持,加强投资者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投资积极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金融资金,作为银行商业贷款和政府财政补贴的必要补充。同时,还可以进行政府机构节能,对向政府开展节能服务的节能公司给予相对较多的税收减免与财政补贴。其次,金融机构应结合广西能源合同项目开展的地方性特点,设计符合本地需要的金融投资品种,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应尝试在了解合同能源管理融资需求与经营模式的基础上,设计出更为新颖可行的金融品种与融资模式。最后,税务部门应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特殊性,实行相对征收少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将该类公司通过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效果评估、设备管理使用等综合服务所获得的增值,适用于5%的营业税税率征收范围,并适当规范符合标准的节能技术与设备的所得税减免标准,对达到预定节能效果的公司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5、合理分配节能服务收益,建立企业间信誉监督机制

首先,政府应建立一个节能服务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将利益分配强制化、合法化,使利益相关方能有效地形成共赢。努力做到在高能耗企业能耗下降的同时,确保节能服务公司的盈利,降低金融和保险机构的业务风险。其次,建立公司信用体系,规范信用评价等级。规范、有序的信用体系能够为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有效实用的工具,该体系应包括信用评价标准、信息平台、监督管理体系、信用维护机制等关键部分。同时,政府还应推动外在制度体系的建设,提高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最后,尝试建立第三方担保制度。针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困难和信用不足问题,利用第三方信用担保方式即银行、担保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相结合的融资模式,降低资金风险,让节能服务公司在企业风险管理上承受更小的压力。

(基金项目:广西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174),课题组成员:裴梦丹、刘朝阳、庞富榕、孟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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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赟:加快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思考[J].中国能源,2011(1).

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效应;应对措施

营改增是我国目前广泛实施的减税方式,此种方式不仅符合我国现代经济发展,也是实现第三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顾名思义则是将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增值税[l1]的征收范围极其广泛,增值税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能够避免重复纳税,这对于纳税人而言可谓十分有利。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的效应

1.对宏观经济发展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对于我国宏观经济而言可以产生较大的影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1)目前我国增值税链条方面依然有所缺失,“营改增”改革后可以完善此方面;(2)在营改增被全面应用之前,其需要在我国挑选试点城市,而试点城市在实施营改增后往往经济增长速度快,利用其提升自身的竞争力;(3)如今我国不断加快城市化建设,使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筑产业的发展现状十分可观,且其今后的发展前景也十分明朗,实现营改增后可以对此两个行业的综合发展进行优化;(4)如今金融保险方面的发展如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传统的工作模式如今已经难以发挥作用,实现创新势在必行,营改增可以为该行业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5)营改增后纳税人的税负还有明显降低,并且杜绝了重复纳税的情况再次出现,有利于稳定各方面的市场价格,避免膨胀现象发生。

2.对国家、地区财政方面的影响

国家财政收入来源十分有限,税收在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传统的营业税征收可以充分保障地区财政,但营改增后当地地区的财政收入势必会减少,虽然如今营改增并未全面覆盖我国,但也在不断的推进中,如今的营业税区域也会在一定的时间内转变为增值税区域。而地区政府的财政收入需要以一定的比例上交国家,如此才能够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也可以避免当地政府私自挪用此笔款项,但多数地区政府已经适应了营业税体制,突然的转变使得整体收入降低,一定会引起当地政府的不满,如此一来其在实施营改增方面或许会出现敷衍的状态,使得营改增改革难以顺利实施,因此我国应针对此方面采取相关措施,如调节国家与当地政府的税收划分政策。

3.对企业纳税方面的影响

在企业发展中其往往需要不断的纳营业税,并且其中时常会出现税率梯度不合理的情况,此种情况使得部分企业不堪重负,但在实施营改增后,企业只需要纳相应的增值税,如此一来企业的经济收入会有大幅度增长,税收成本也会减少。如今我国已经针对于各个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即包含了税率调整,使得该方面实现了公平、合理。但营改增的优势在部分行业中的体现并不明显,甚至造成了更大的负担,如国家事业单位,此种单位在营改增实施后反而使税收成本激增,故,营改增的政策能够带来怎样的影响,与相关企业性质、应对措施等方面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我国各个行业也应重视起此方面,在适应营改增的同时也要对自身有充分的了解,并不断调整自身发展模式。

二、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相关措施

1.完善“营改增”改革方案

目前我国营改增方案方面依然存在缺憾,使得营改增的作用难以全部发挥出来,因此今后应注重完善改革方面,具体措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分成比例方面,我国地大物博地区众多,且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其对营业税的认知程度也有不同,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在确定分成比例时应以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为前提,实现有针对性的制定,否则只会更大程度上拉大各个地区的发展距离。(2)营业税项目方面,鉴于我国行业种类众多,有些行业并不适合全面征收增值税,如服务行业,其主要的经济来源并不需要实质性物体,因此若对其征收增值税并不合理,甚至会造成征管成本提升的情况,故,此类行业中应适当保留营业税项目;(3)完善税率结构,如今我国的税率档较多,如17%、11%或6%,同时也包括零税率,税率的应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定,然而目前的税率结构依然不够完善。

2.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作用

任何行业的发展、任何政策的实施均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前文中已经提到过营改增会对当地政府造成影响,鉴于此,国家层面应加强营改增方面的宣传,使各个地区政府能够正确认识到营改增实施的意义,并促使其在各自的地区采取相应措施来促进营改增的实施。另外,鉴于行业特质的不同,适当部分单位难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改变,甚至会对其正常发展产生影响,对于此种行业政府应加大关注,在实施营改增政策是能够做到区别对待,使营改增能够成为促进单位发展的助力,而不是阻力,如对相关事业单位进行适当的减税,或在事后进行财政补贴等。同时政府应充分认识自身发展现状,以及营改增的实施会对当地造成怎样的影响,做好相应的预想后应及时制定措施,避免到时出现手忙脚乱的情况引起群众恐慌。

3.扩大行业服务抵扣范围

第一,交通行业,交通领域较为特殊,其所包含的环节众多,若一一进行征管势必会造成该行业的压力,因此可以将众多环节的税负集中到一处,或相对减少;第二,我国企业种类众多,企业中不乏有资产固定并且很难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支出的企业,此种企业经济发展缓慢,且在获取增值税发票方面也较为麻烦,若要使营改增在此类企业中发挥作用,则应颁发出有针对性的政策;第三,服务业即目前十分常见的第三产业,主要负责产品生产、产品销售等方面,服务产品不同于实物产品,其同时兼备了非实物性、不可存储性以及可生产、消费等特征,如今服务业在我国占据着重要的市场地位,且其所创造的经济收益也在逐步提升,但其能够抵扣的业务额数却很少,因此应在该行业中实施扩大抵扣范围的政策,如办公租金或人工资金方面,另外,实现区别性也是增强营改增实行效率的方式之一,对于部分行业可以减免税负,或实行零税率;第四,密集型服务业,其主要分为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两种,无论何种服务业其在正常运作中均会产生巨大的成本投入,如科学、工程以及技术方面,或是需要拥有大量劳动力等,在实行营改增后会很大程度上增加其税负,从而造成其成本过高的现象,因此对于此种行业应采取减税政策。

4.完善财税政策并提升执行力

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虽然已经进行了完善,但依然有很多政策并不适用于营改增方面,政策的不完善不仅使得营改增方面的进展缓慢,也会给想要偷税、避税的企业或人员可乘之机,因此相关部门应对税收政策方面加强研究,并根据各个地区的特点来完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被全面确立后即要投入应用中,为了保证政策能够落实到实处,各地方政府可以针对此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一旦发现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纰漏,即要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也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监管政策实施方面,但要对其具有的权利已经权利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以免出现越权等不正当行为,对相关企业和税收部门造成困扰。

5.增强税法法律地位

如今我国营改增方面的制度已经相对完善,并且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对应点,增值税属于行政法规,而营改增试点政策则属于规章,此两种均是法律法规的一种,有了规章制度可以促进营改增的实施。但若该方面的法律地位低,则会大大影响到该方面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有些企业一贯喜欢钻法律空子,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鉴于此,我国今后应再次巩固税法地位,并对其中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增强其权威性可以规范各个行业的税法行为,如此一来也可以避免相关企业触犯律法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出现。

三、实施应对措施后的期望

在营改增全面实施后,相关企业应对营改增有全面的认识,包括其形式、意义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等,在营改增改革时期,其应用过程中或许会对企业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但此种情况只是暂时的,当企业能够完全适应营改增的模式,并且营改增方面也得到充分完善后,此种情况则可以得到改善。

四、结语

综上所述,研究关于“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举措方面的内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可以促进我国“营改增”的发展,也能够使我国经济市场、经济结构更加趋于稳定,是我国各个领域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如今社会理念、经济理念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使得传统税收制度难以符合当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和发展趋势,而我国于2015年提出“营改增”政策,并加以实施后,其虽然在某些方面还不完善,但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使得我国纳税人的压力明显减轻,也使得我国经济结构越发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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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莉.“营改增”税制改革效应分析及应对措施探究[J].商,2016,(01)19:192.

第4篇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扩围;税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交童编号:1003-3890(2012)03-0054-05

“十二五”规划对于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即增值税“扩围”改革,具体是指将目前一些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降低这些行业的税负水平。2012年1月1日上海市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扩围”改革由此被提上了日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增值税“扩围”可能会遇到哪些难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极其认真地对待,否则这项改革很难进行。

一、增值税“扩围”研究动态

1954年法国率先实行增值税,目前已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开征了增值税,并成为大多数国家的主体税种。纵览增值税的国际实践,其征收范围已经有较大变化,从起初仅限于货物的生产、批发环节,到目前既涉及货物生产、流通又涉及服务等各个行业领域。在增值税具体征税范围的选择上,各国有较大差异。对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研究成果,国外文献更多侧重于公共部门服务、住房服务、金融部门服务以及农业产品的征免税等问题,往往面临理论和现实两难抉择的矛盾,至今尚未定论。Bird和Gendron(2007)指出,增值税既不是已经完美无缺,也不可能臻至完美无缺。但是,只要一个国家的财税体系之中对“消费”课税所占比重较大,那么增值税就一定是最好的税制形式,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经验都证明了的。虽然美国由于政治等因素没有推行增值税,但是美国学者对增值税的研究和模拟测算也从没有停止过。

国内文献对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研究并不多,从已有相关研究文献来看,对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趋势,纷纷表示认同,也有持保留意见的观点。汪德华和杨之刚(2009)提出,中国增值税未能覆盖到服务业所造成的市场扭曲,阻碍了服务业的发展。这种扭曲在增值税转型之后将更大,为此需要加速增值税“扩围”的改革。蔡昌(2010)探讨了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行业选择、行业及前提,同时提出了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实行增值税“实质课税”的建议。孙钢(2011)认为增值税实行“扩围”改革,必然引发收入分配体制的调整需要。

由此可见,增值税的扩围改革要不要搞,能不能推进以及如何推进都亟待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加以研究和探讨。

二、增值税“扩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所在

目前,中国货物劳务税体系中两个税种并存。制造业实行增值税,对于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以及加工、修配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服务业则实行营业税,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环节征收营业税。因此,最终形成了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货物劳务税体系。制造业实行增值税,促进了制造业的专业化协作,刺激了出口退税,为国家发展成为制造大国和出口大国奠定了基础。现有的税制结构,特别是增值税范围覆盖偏窄已成为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不利因素。在增值税的税基不够广泛的情况下,由于未被增值税覆盖到的行业中上一个环节的税款得不到抵扣,重复征税问题始终存在。首先,随着服务业发展分工越来越细化,流转环节增加,税收负担随着流转环节增加而增加,营业税重复征税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这抑制了服务企业之间的分包、转包和外包,扭曲了市场资源的配置。如金融、保险、物流等行业,中间流转环节较多,每一道环节都征收营业税,专业化分工越细,企业税负就越重。其次,制造业和服务业实行不同税种,中断了抵扣链条,不利于服务业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同时也限制了生产企业外购服务性的生产需求。此外,实行增值税是出口退税的前提,我国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从而服务贸易出口就无法退税,不利于服务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2007年度投入产出基本流量表,估算我国“中间环节缴纳而在下一环节无法抵扣的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规模为15118亿元。2007年税收收入总额为49449亿元,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总额为22193亿元,可见增值税链条断裂导致的货物劳务税重复课税规模占国内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总额的68.1%。从国际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能够增加可观的收入,并且可控。正确设计增值税可以帮助国家处理财政问题,能够加快经济复苏的步伐。把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是未来我国增值税改革的目标取向。

增值税实现转型后,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在销项税额中扣除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固定资产中占主要构成的厂房车间等不动产并不在扣除之列,这使得消费型增值税名不副实,增值税纳税人难以平衡购进不动产和购进其他固定资产的税负。2009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机器设备部分仅占22.6%,而其余的是建筑安装工程(61.8%)和其他费用。如果从税收中性的角度看,增值税转型不应该扭曲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征收率下降到3%,相比之下,营业税纳税人的税率相对较高。当增值税通过转型改革实现了税负水平的削减之后,原本同其保持大致均衡状态的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便陷入了相对偏重境地。增值税税负的相对减轻和营业税税负的相对加重,阻碍产业结构的调整。为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强化税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第三产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调控作用,上海作为试点,2010年就颁布了《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类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如运输企业将部分业务分给其他企业的,取得的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运输费后再计税。2011年底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细则出台,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其能覆盖所有的货物销售及劳务提供,从而回归营业税和增值税之间税负水平的大致均衡状态。增值税扩围,是增值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在增值税转型改革完成后,应相机启动扩围进程。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大范围的增值税就很有必要。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而对所有货物和劳务全部征收增值税,是中国增值税发展必然前景。

三、增值税“扩围”改革面临的难题

增值税“扩围”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问题。增值税的“扩围”改革不仅给现行增值税税制带来巨大的挑战,而且涉及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也就给现有的财政分配体制提出了新的问题。增值税的“扩围”不可避免地面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通货膨胀、税收征管权限、征管技术难题等多方面的约束。

第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目前,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对于营业税而言,尽管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等一部分营业税收人归中央,但从收入总额来看,还是可以基本上把营业税归属于地方税。2009年,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18481.22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为13915.96亿元,地方级收入为4565.26亿元;营业税实现收入9013.98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为167.10亿元,地方级收入为8846.88亿元,地方营业税收入占营业税总额的98.15%,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3.8%。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而且几乎是唯一的主体税种。如果保持增值税的中央地方共享比例而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的幅度过大,营业税收入势必大幅度减少,这将会导致货物劳务税制的调整,进而引起整个税制结构发生变化。2010年,国内增值税实现收入21091.95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为15818.96亿元,地方级收入为5272.99亿元;国内营业税完成11157.64亿元,同比增长23.8%;增值税与营业税合并后,若适用增值税分成比例,地方的财政收入将减少8368.23亿元。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势必动摇营业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对地方税体系造成很大冲击,使地方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的矛盾更加突出,对本已困难的地方财政无疑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伴随增值税扩围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对财税体制进行调整。因此,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前提条件首先是为地方政府寻找并设计好新的主体税种。在当前的财税体制下,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之后,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从而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第二,地区之间的利益纷争。一个地区的营业税改成了增值税,把另外一个地方的增值税给抵扣了,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将会发生变化,产生地区间横向影响。增值税地方利益纷争,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倘若不是来源于本地,那么意味着在外面征税而由本地抵扣,当地政府有吃亏的感觉,就会有意无意地要求本地企业尽可能采购本地原材料,以使得“肥水不流外人田”,从而造成市场的人为割裂与地区封锁,并破坏市场的统一性。现行税制结构属于货物劳务税的增值税比重很大,这就使政府格外看重增值税对于财政收入的贡献,从而特别关注制造业,而非服务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会区分项目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将其对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贡献作为重点考虑因素。2010年房地产和建筑安装营业税分别完成3165.63亿元和2507.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2.4%和30.7%,占营业税总增收额的63.5%,占营业税总额的50.84%。这还未考虑房地产经济所贡献的其他税收,如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还有大额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地方政府在房价调控过程中,无不希望“宁高勿低”。在增值税的收入分享体制下,提高增值税25%的分享部分成为地方政府扩大财源的一个重要途径,这就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地方政府扩大投资、增加大项目、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税收收入的冲动,导致重复建设严重,经济发展方式长期难以转变。例如,东部沿海有的省份近年来一直在谋求经济转型发展,而提出“由轻变重”,改变了原本重工业增速落后于轻工业的格局。因此,如何正确处理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协调地区之间的利益纷争,也是增值税扩围改革中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第三,税收征管体制的调整。税基广泛的增值税,税收管理成本较低,纳税人也更愿意遵从。现行增值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征收管理,法律级次较低,导致增值税征管的法律基础比较薄弱。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还涉及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征收管理权,国税和地税部门的职责划分也将成为一个难题。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征管范围是否应当调整?具体如何调整?如果“扩围”后的增值税依然由国税部门征管,地税部门就可能被边缘化了。增值税全部由地税机关负责征管恐怕又不可能。同时,增值税的征管还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使得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作为营业税纳税对象的服务产业,大多数行业具有投入少、规模小、企业分散、从业人员众多的特点,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有极大的差距,因此增值税征管体系与营业税纳税人现阶段情况之间的矛盾也制约着增值税扩大征税范围。需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通货膨胀的压力。增值税改革初期本身可能造成通货膨胀程度视国家而定。例如,新西兰在1986年推行货物和劳务税(GST)后,第一季度8%的通胀率中6.6%是由GST造成的;加拿大在1991年起实施GST,第一季度2.9%的通胀率中1.3%是由GST造成的。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居各税之首,增值税扩围后,财政过度依赖增值税,将会存在一定风险。从税制角度讲,增值税“一税独大”,严重制约其他税种作用的施展,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会有所弱化。不同于生产制造业、加工业和生产业,其他服务行业本身性质导致了其经营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然而现行增值税税率普遍高于营业税税率,进行简单扩围后反而会增加这些行业的税负。从经济的总体运行讲,由于增值税始终要成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收入比重太大,形成对价格的压力,不可避免地会给物价稳定造成威胁。增值税作为间接税,是价外税,税负易转嫁,附加于货物或劳务的价格之中,其税负转嫁的难易程度又与征税范围有关,取决于货物供求弹性的对比关系。课税范围越大,税负转嫁越容易,因为对全部货物或同一类货物都征税,购买者选择的余地较小。通货膨胀因素在增值税改革中具有重要地位,一般意义上,增值税是一种通货膨胀型的税收,除非供给完全无弹性,在经济体中引进增值税之后往往会伴随着通货膨胀水平的提高。但是,并没有理论或实证的理由认为,增值税会造成持续的通货膨胀。在一份推行增值税的35个的国家调查中发现,63%的国家没有显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增长,20%的国家有价格一次性上涨,其余17%的国家引进增值税正值消费物价的不断加速上涨,但不太可能是增值税引起的加速度。研究发现,增值税和价格持续上涨之间的关系较弱。实行增值税之后尽管相对价格可能发生变化,但总体价格水平也有可能不会上升,因为经济周期、收入分配和货币政策都可以影响增值

税与通货膨胀之间的传导机制。

四、破解增值税“扩围”改革难题的对策和建议

增值税的扩围行动,要牵动一系列极为复杂的因素,牵动各行业以及全社会的神经。因此,立足于现实的税情和国情土壤,通过全面评估并确立渐进的税收改革整体方案,依次破解诸方面的难题,稳步推进扩围改革,从而在审慎和务实中求得这项改革的成功,可能是我们当前的适当选择。

首先,增值税扩围改革要循序渐进,采取多步骤分步推进战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是我国增值税转型后进一步改革的必然选择,但要符合国情。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仍将保持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征收的局面,必须谨慎、循序渐进,采用渐进式改革的策略,结合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以及税务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税收征收管理现状、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纳税意识、税率选择、行业性质等各方面因素,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缩小营业税征收范围。可先将与第二产业紧密联系的生产业纳入到增值税抵扣链条里来,再逐步将其他服务行业并入增值税纳税体系。应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增值税改革试点总的指导原则,积极开展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试点工作,并根据立法与改革同步的原则,制定出台增值税法,建立产品和服务全覆盖、抵扣链条完整、具有现代特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增值税制度。

其次,协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关系。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意味着营业税最终有可能被取消。根据2009年的税收收入估算,如果将营业税全部纳入增值税,那么中央与地方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要调整为51.2%和48.8%,才能保证原有营业税收入全部留在地方财政。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要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可以在改革后适当提高增值税中地方的分享比例,从而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确保增值税扩围改革取得成功。增值税改革,还是应该放在财税体制的大框架下进行,需要通过顶层设计、统筹平衡,寻找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均衡机制与合作模式,进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以对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部分收入的测算为依据,科学调整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分享比例,并规范转移支付体制,辅之横向转移支付的配套改革。目前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如果增值税取代了营业税,地方税将陷入群龙无主的处境,为此需重构地方税体系,重新确定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根据国际经验,可担此重任的当属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地产税,还有在我国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税。2010年全国房产税和资源税总额为1311.64亿元,仅占全国税收收入的1.69%。与此相应配套的是加快房产税改革和资源税改革,确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显得尤为迫切,以弥补增值税扩围带来的地方财政收入的缩水,合理构建地方税体系,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稳定,保证地方政府拥有与地方公共服务能力相适应的税收收入能力。

再次,变革税收征管机制。“十二五”时期我们将面临最为复杂的经济社会形势,诸多难题都在调挑战现行税收征管机制。需要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征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深化征管改革创新,建立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与税收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为了充分发挥增值税的经济效率,完善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无碍流通,增值税的税权理应归属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管理,并按照行业和税基流动性对增值税进行分类。增值税的税权虽然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其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扩围之后,形式上仍可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的办法,在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等诸多因素后确定。

最后,高度重视通货膨胀问题。增值税的价外税和消费税的价内税两者并存,往往使人们误认为增值税是由消费者负担,消费税是由企业负担的,从而不利于引导消费需求。虽然增值税可能会导致价格一次性上涨,但不能凭经验认为增值税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持续的通货膨胀。在政府收入中性约束下的单一税率改革普遍使得经济陷入“滞涨”局面,而单纯的增值税转型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又分别具有“通货紧缩”和“通货膨胀”效应。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总水平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当前物价上涨是流动性过剩、成本推动及输入型通胀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在通胀压力尚未得到明显控制的情况下,增值税扩围改革要重视通货膨胀问题,增强前瞻性、针对性、有效性,控制通胀压力和管理好通胀预期。应借鉴国际经验,在改征增值税时考虑到通货膨胀的问题,密切关注物价变动风向,实行“宽税基、低税率”式的改革。在实行增值税后,要运用经济周期、收入分配和货币政策等手段来影响增值税与通货膨胀之间的传导,促使价格水平下降,抑制价格压力。在通货膨胀压力下,权衡增值税转型和增值税扩围改革,抑制物价上涨,稳步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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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默如冲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基于营业税若干税目改征增值税的测算[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41-42

第5篇

关键词:体育用品业;经济活动;税收政策;生产经营;流转课税;所得课税;经营成本;市场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G80-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12)11-0011-05

Research on Taxation Issues of Sporting Goods Industry Economics Activity in China

YANG Jingzhong1,LU Qinghua2,YI Jiandong3

(1.Limi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00, Fujian China;2.Business Management Institute of Hua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362021, Fujian China; 3. Jiangx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Nanchang 330013, Jiangxi China)

Abstract:By using the method of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the case practice analysis, the paper researches the taxation issues in the business operation of sporting goods as the main business. China’s sporting goods industry is weak in independent R&D, thus they can hardly enjoy the tax preferential benefit. And the companies in this industry have heavy tax burden. In addition, the taxation on the intangible assets such as brand of sporting goods leads to weak support and protection in policy. The paper proposes to enhance the tax preference policy to the R&D of sporting goods, alleviate the tax burden of this industry, support and protect tax policy proposals for the sporting goods brand so as to fully display the function of guidance, regulation and incentive of the tax policy.

Key words: sporting goods industry; economics activity; tax policy; manufacture and operation; change tax policy; income tax; operation cost; market competitiveness

纵观现有的文献,国内外学者大多数从政府与体育用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关系、构建完善的体育税制、体育用品业税收负担等方面对体育用品业税收政策进行了研究,但学术成果仍然鲜见,对体育用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税收理论与操作实践尚处于初级研究阶段,特别是鲜有专门从税收政策支持体育用品业发展的实践案例分析的学术成果,因此,本文试图弥补此研究领域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缺失,以丰富体育用品业在自身经济活动中税收政策相关领域的内容。

1 税收支持体育用品业经济活动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1.1 税收支持体育用品业经济活动的经济学理论 一般而言,体育用品业包括体育服装业、体育建筑业、体育设施业、运动饮料业和体育科研仪器业等五大种类。[1]以体育建筑业为例,体育场馆主要提供公共集会和体育比赛运营,是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的准公共产品,由于这类体育用品消费时不是独占,但也不是全社会人人均可共享,因而是具有较大外部性收益的物品或劳务。再者,有些体育用品是非营利性的,这就会出现公共体育用品或准公共体育用品的供给不足。如免费安放在露天公园的各种康乐设施(如塑胶跑道、健身器材、球类器材(足篮排器材)、游乐设施)等公共体育用品,这些具有不同程度的外部性,意味着提供的体育用品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是不能解决的,必须依靠政府一系列财税宏观优惠政策加以扶持。依据公共财政理论,若对体育用品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不分目标、不分重点、不分次序地进行财税政策扶持,必然会导致公共体育用品资源利用效率的失当,甚至导致政府调控政策的失灵。因此,只有在由于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外部性、经济周期性波动,收入分配不公等市场难以调节的领域,才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2]再者,我国公共政策的执行成果最终应由人民群众来共享,这是政策执行的最根本出发点, [3]这就要求政府积极回应公众不断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大力推进公共服务创新,[4]采取的干预方式是对体育用品外部边际效益进行适当的财政补助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与激励,以引导体育用品资源的优化配置。而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公共财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调节和引导微观经济主体——体育用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就体育用品制造业而言,我国是典型的体育用品制造业大国而不是强国。由于我国无论在科技研发、市场竞争、产业规模、技术创新、产业带动等方面均不及发达的体育用品强国,其幼稚产业特征决定了政府应灵活运用税额扣除、加计扣除、出口退税、加速折旧、减免税等间接和直接税收优惠手段给予体育用品制造业重点的税收政策支持,同时采用“取予结合,取之有度”的税收政策导向,激励处于成长壮大期的体育用品制造业通过资本运营、股权投资等方式形成产业集聚规模效应,发挥税收政策的正效用来优化、调整其产业结构,激励其自主创新,突破体育用品“中国制造”价值链低端的瓶颈,最终推动体育用品业向“中国创造”根本蜕变。

就体育用品来料加工业而言,税收政策通过改变或影响体育用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来料加工生产方式,促其走出口发展型道路。对体育用品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等形式给予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的税收优惠,同时采取全额出口退税、即征即退、投资抵免、税额转出、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激励其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可见,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可以对体育用品制造业和来料加工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调节,这是因为税收本身就具有独特的引导作用,能够引导体育用品市场的快速发展。

1.2 税收支持体育用品业经济活动的实践案例 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地处中国三大鞋都之首的福建晋江,秉成“安心创业、脚踏实地”的经营理念,安踏集团从一个地区性的运动鞋生产型体育用品企业,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集生产制造与营销导向于一体的综合体育用品企业。2010年销售额高达60亿人民币,成为中国体育用品领域的行业领先者。[5]休闲体育的发展是我国未来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个趋势,[6]安踏生产的体育休闲用品正是契合了这一趋势,安踏自1994年成立以来,凭借自身的体育用品知名品牌和经营业绩享受到了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表1),使其获得更多更快的资本积累。

1)安踏自成立之初的1994年始,凭借外资(港资)企业身份开始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如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若安踏出现年度经营亏损可享受5年持续税前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可享受内资企业无法享受的诸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40%或100%不等的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

2)安踏充分利用其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依据国家税法来扩大自身的产业规模,2000年和2003年分别在厦门和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安踏(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跨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享受在经济特区投资办厂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极大地减轻其税负。

3)安踏特别注重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2005年率先在国内成立了首家体育用品业的运动科学实验室,致力于运动力学的研究,每年研发经费投入在其销售收入的3%以上,并先后获得了双重减震技术、服装领域的吸湿排汗技术和“防”功能,新的减震技术持久减震鞋垫、弹力足弓结构,超轻EVA材料等多项国家专业技术专利,被国家分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委联合了2009年第16号公告,安踏成为中国体育用品行业首家获得国家权威认定的国际级企业技术中心,从而获得了更多更广泛的税收优惠支持。如:(1)安踏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产品出口企业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可税率减半(7.5%)征收企业所得税;(3)安踏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体育用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扣除。(5)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资料来源:黄衍电,林瑞斌.中国税制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9;全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编写组.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福建晋江国家税务局资料。

4)安踏2007年7月10日在香港上市,享受到政府鼓励改制上市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和获得晋江地方政府至少400万的财政补贴。[7]

5)安踏热衷于慈善捐赠回馈社会,2009年10月安踏体育的控股股东丁世忠及其家族配股8 000万股,募资8亿港元成立慈善基金可享受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8]

6)福建的厦门、泉州等吸引安踏设立企业研发总部和产业管理总部,给予其多种总部型企业财税优惠政策和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等。

综上所述,安踏能成为当今中国体育用品领域的行业领先者,除其闽南“爱拼才会赢”的努力拼搏“内因”外,国家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因”持久支持,促其做大做强是分不开的。

2 现行体育用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2.1 体育用品业自主研发薄弱,国家对具有高新技术性质的体育用品企业认定门槛高,难以享受到高新技术业税收优惠待遇 在我国1万余家体育用品制造业中,大多数重生产、轻研发, 简单地模仿和抄袭知名企业的设计,只要在款式上形似即可。[9]由表2可知,我国体育用品业的科技研发(R&D)无论从科技研发人数、R&D平均经费支出比例、R&D平均研发个数等方面均落后于我国制造业的研发支出水平。特别是体育用品规模以上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研发经费支出比例分别为8.6%和10.3%,明显低于我国制造业平均研发经费支出4%和8.1%,而且仅有0.3‰的体育用品企业拥有科技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由此可见,整体上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低,体育品牌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2008年国家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产品(服务)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可见其认定门槛之高。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制造的大多是科技含量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与品牌的以来料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且模仿、抄袭、贴牌严重,体育用品企业很少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必须达到60%的标准,更鲜拥有

资料来源:朱允卫,易开刚. 体育用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研究[J].体育科学,2008(3):16-27;科技统计与分析研究所.中国R&D经费支出特征及国际比较[R].科技统计报告,2009,7。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了。从表2可知,按照上述标准被国家认定的体育用品高新技术企业只有126家,仅占我国体育用品规模以上和大中型企业总数的13.4%,大大低于我国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46.3%的比例标准。由于新高新技术认定标准的提高,致使我国绝大多数体育用品企业被无情地排除在高科技企业之外,无法享受到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严重制约了众多体育用品企业科技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2 体育用品业在流转课税生产经营和所得课税赞助支出两方面税负沉重 一方面,我国的体育用品业纳税负担重,税率高,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独立税种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非独立的附加税种。依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育用品企业从事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的每一环节所取得的增值额均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体育用品业提供的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体育服务要依照20%的娱乐业高税率缴纳营业税;我国的体育用品业绝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很少能享受到产业税收优惠,需按年所得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一方面,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培训业和体育中介业等体育服务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体育用品业的赞助和支持,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这意味着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赞助支出应全部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体育用品企业的公益救济捐赠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而依其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此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并入企业的年利润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我国体育用品业的税收负担。

2.3 国家对体育用品品牌等特许经营权征税,致使体育用品等无形资产的保护与支持力度遭受严重削弱 体育品牌是体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外在表现,必须对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而现行税制不仅没有制定相关保护与扶持我国体育用品品牌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还要对其品牌形成的商标权、专利权、商誉、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缴纳各种税收。由表3可知,我国对企业体育用品品牌形成的特许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需缴纳四种主要税收(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两种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营业税是对体育品牌征税内容最多的税种。可见现行税收政策对体育用品品牌的支持与保护十分欠缺与不足,且税收负担重,这对我国体育品牌本已具有的“三低”(档次低、附加值低、科技含量低)特征,以及依靠模仿、假冒、抄袭来获得盈利的体育品牌而言更是雪上加霜,不利于我国体育用品品牌等的培育塑造与长远发展。

资料来源:全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编写组.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3 促进我国体育用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3.1 依据体育用品业的经济活动特点,加大扶持体育用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研发税收政策力度 我国是一个体育用品大国而不是体育用品强国的现实国情,作为一种世界潮流趋势与科技进步的重要变现形式,[6]依据体育用品业的经济活动特点,一方面,适度降低对体育用品业的高新技术认定标准,构建我国体育用品业自主研发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允许其依据年收入总额5%的标准计提自主研发技术准备金、职工退休准备金和企业坏账准备金,且在5个纳税年度内必须用于企业技术研发、体育用品技术改造更新、科技研发人员技能培训等自主研发创新方面,准予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据实扣除,减轻其科技研发的风险成本和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鉴于我国体育用品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不利现状,对于微观体育用品企业的产品研发费用支出除按照150%的扣除标准加计扣除外,对其科技开发前期试验(训)投入的经费支出按其总投入资产的10%计提,并在税前扣除,以激励体育用品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的积极性。

3.2 充分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体育用品业的纳税负担,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 依据税收理论,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产业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调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大,且富有弹性。而直接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利润进行调节,适用于投资期短,见效快的产业或企业。[10]可见间接税收优惠优于直接税收优惠。因此,这一理念强调在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的指引下, [3]政府应以间接税收优惠与直接税收优惠相结合的体育用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减轻其税收负担。1)减少体育用品企业在多个环节纳税的情况,仅对体育用品业在销售环节征税。2)降低对高尔夫、保龄球和台球等体育用品20%的高税率征税,促其降低到5%的低税率水平。3)鉴于我国体育用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盈利能力有限,建议对体育用品企业的赞助支出按10%的标准扣除,以促进产品销售和扩大品牌影响力。第四,实行体育用品业“全征全退”的零税基出口退税模式,降低其出口成本,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3 扶持与保护并重,构建中国特色的体育用品品牌税收政策体系 迄今为止,我国还未制定和鼓励体育用品品牌市场开发、培育,以及保护体育品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亟需国家在一定的公共支出偏好下为当地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本领,[4]灵活运用税收调控政策给予重点扶持与激励。1)鼓励我国知名体育用品龙头企业开展品牌的开发、打造和运营,对其形成知名商标所获取的转让经营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于体育用品企业开展品牌网络营销及品牌维护服务所取得的品牌运营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在我国各个领域都在突飞猛进、积极的与国际相接轨的今天,[6]我国体育用品企业也应走国际化发展道路,支持体育龙头企业在境外广设销售网点,扩大自身品牌形象所取得收入的境外已纳税款在国内可抵免扣除,同时对其出口体育品牌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按照最高17%的出口退税率全额扣除。4)对于体育企业在境内的体育用品广告费用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以降低其塑造体育品牌的营运成本。5)实施境外知名体育品牌并购(或收购)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企业所得税;6)借鉴西班牙体育用品企业提供赞助的款项免征公司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准许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赞助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以鼓励其扩大品牌效应,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

4 结 语

我国体育用品业发展至今,仍然属于幼稚产业和弱势产业,亟需得到政府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体育用品业作为发展前景广阔的绿色产业和朝阳产业,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经济杠杆工具,应充分发挥其引导、桥梁与激励作用,在转变体育用品业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体育产业经济结构方面将大有作为。

参考文献:

[1] 卢元镇,等.体育产业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体育学刊.2001(1):41-44.

[2]王龙飞,等.美国体育场(馆) 的公共财政支持及其启示[J].体育科学.2009(10):23-27.

[3]谭九生,杨建武.服务型政府理念下提升政府执行力的对策探讨[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53-157.

[4]丁辉侠.我国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困境与对策分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58-161.

[5]百度文库.泉州市是我国著名侨乡[EB/OL]/view/a16ee3c4a00b52fc7.

[6]白晋湘.我国体育教育训练学科未来发展趋势研究[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3(1):153-155.

[7]施纯志,邹京,王联聪.福建省民营体育用品企业现状、问题及对策[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6):39-43.

[8]李凌霞.配售安踏股份丁世忠家族套现8亿港元[N].每日经济新闻,2009-10-27(4) .

第6篇

本文作者:杨京钟吕庆华易剑东工作单位:黎明职业大学

税收支持体育用品业经济活动的实践案例安踏(中国)有限公司地处中国三大鞋都之首的福建晋江,秉成“安心创业、脚踏实地”的经营理念,安踏集团从一个地区性的运动鞋生产型体育用品企业,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集生产制造与营销导向于一体的综合体育用品企业。2010年销售额高达60亿人民币,成为中国体育用品领域的行业领先者。[5]休闲体育的发展是我国未来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个趋势,[6]安踏生产的体育休闲用品正是契合了这一趋势,安踏自1994年成立以来,凭借自身的体育用品知名品牌和经营业绩享受到了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表1),使其获得更多更快的资本积累。1)安踏自成立之初的1994年始,凭借外资(港资)企业身份开始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待遇。如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若安踏出现年度经营亏损可享受5年持续税前弥补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可享受内资企业无法享受的诸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40%或100%不等的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2)安踏充分利用其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依据国家税法来扩大自身的产业规模,2000年和2003年分别在厦门和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安踏(厦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跨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享受在经济特区投资办厂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极大地减轻其税负。3)安踏特别注重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2005年率先在国内成立了首家体育用品业的运动科学实验室,致力于运动力学的研究,每年研发经费投入在其销售收入的3%以上,并先后获得了双重减震技术、服装领域的吸湿排汗技术和“防”功能,新的减震技术持久减震鞋垫、弹力足弓结构,超轻EVA材料等多项国家专业技术专利,被国家分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11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委联合了2009年第16号公告,安踏成为中国体育用品行业首家获得国家权威认定的国际级企业技术中心,从而获得了更多更广泛的税收优惠支持。如:(1)安踏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产品出口企业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可税率减半(7.5%)征收企业所得税;(3)安踏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体育用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其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扣除。(5)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4)安踏2007年7月10日在香港上市,享受到政府鼓励改制上市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免和获得晋江地方政府至少400万的财政补贴。[7]5)安踏热衷于慈善捐赠回馈社会,2009年10月安踏体育的控股股东丁世忠及其家族配股8000万股,募资8亿港元成立慈善基金可享受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8]6)福建的厦门、泉州等吸引安踏设立企业研发总部和产业管理总部,给予其多种总部型企业财税优惠政策和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返还奖励等。综上所述,安踏能成为当今中国体育用品领域的行业领先者,除其闽南“爱拼才会赢”的努力拼搏“内因”外,国家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因”持久支持,促其做大做强是分不开的。

现行体育用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体育用品业自主研发薄弱,国家对具有高新技术性质的体育用品企业认定门槛高,难以享受到高新技术业税收优惠待遇在我国1万余家体育用品制造业中,大多数重生产、轻研发,简单地模仿和抄袭知名企业的设计,只要在款式上形似即可。[9]由表2可知,我国体育用品业的科技研发(R&D)无论从科技研发人数、R&D平均经费支出比例、R&D平均研发个数等方面均落后于我国制造业的研发支出水平。特别是体育用品规模以上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的研发经费支出比例分别为8.6%和10.3%,明显低于我国制造业平均研发经费支出4%和8.1%,而且仅有0.3‰的体育用品企业拥有科技研发自主知识产权,由此可见,整体上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低,体育品牌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2008年国家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产品(服务)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可见其认定门槛之高。我国体育用品企业制造的大多是科技含量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与品牌的以来料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且模仿、抄袭、贴牌严重,体育用品企业很少能够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必须达到60%的标准,更鲜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了。从表2可知,按照上述标准被国家认定的体育用品高新技术企业只有126家,仅占我国体育用品规模以上和大中型企业总数的13.4%,大大低于我国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46.3%的比例标准。由于新高新技术认定标准的提高,致使我国绝大多数体育用品企业被无情地排除在高科技企业之外,无法享受到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严重制约了众多体育用品企业科技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体育用品业在流转课税生产经营和所得课税赞助支出两方面税负沉重一方面,我国的体育用品业纳税负担重,税率高,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独立税种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非独立的附加税种。依据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体育用品企业从事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的每一环节所取得的增值额均应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体育用品业提供的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等体育服务要依照20%的娱乐业高税率缴纳营业税;我国的体育用品业绝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很少能享受到产业税收优惠,需按年所得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体育健身娱乐业、体育竞赛表演业、体育培训业和体育中介业等体育服务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体育用品业的赞助和支持,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这意味着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赞助支出应全部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体育用品企业的公益救济捐赠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而依其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此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并入企业的年利润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我国体育用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对体育用品品牌等特许经营权征税,致使体育用品等无形资产的保护与支持力度遭受严重削弱体育品牌是体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外在表现,必须对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而现行税制不仅没有制定相关保护与扶持我国体育用品品牌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还要对其品牌形成的商标权、专利权、商誉、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缴纳各种税收。由表3可知,我国对企业体育用品品牌形成的特许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需缴纳四种主要税收(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和两种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营业税是对体育品牌征税内容最多的税种。可见现行税收政策对体育用品品牌的支持与保护十分欠缺与不足,且税收负担重,这对我国体育品牌本已具有的“三低”(档次低、附加值低、科技含量低)特征,以及依靠模仿、假冒、抄袭来获得盈利的体育品牌而言更是雪上加霜,不利于我国体育用品品牌等的培育塑造与长远发展。

促进我国体育用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依据体育用品业的经济活动特点,加大扶持体育用品业自主创新的科技研发税收政策力度我国是一个体育用品大国而不是体育用品强国的现实国情,作为一种世界潮流趋势与科技进步的重要变现形式,[6]依据体育用品业的经济活动特点,一方面,适度降低对体育用品业的高新技术认定标准,构建我国体育用品业自主研发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允许其依据年收入总额5%的标准计提自主研发技术准备金、职工退休准备金和企业坏账准备金,且在5个纳税年度内必须用于企业技术研发、体育用品技术改造更新、科技研发人员技能培训等自主研发创新方面,准予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据实扣除,减轻其科技研发的风险成本和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鉴于我国体育用品业科技投入严重不足的不利现状,对于微观体育用品企业的产品研发费用支出除按照150%的扣除标准加计扣除外,对其科技开发前期试验(训)投入的经费支出按其总投入资产的10%计提,并在税前扣除,以激励体育用品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充分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体育用品业的纳税负担,降低其生产经营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依据税收理论,间接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产业投资期限长、投资规模大、调节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大,且富有弹性。而直接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利润进行调节,适用于投资期短,见效快的产业或企业。[10]可见间接税收优惠优于直接税收优惠。因此,这一理念强调在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的指引下,[3]政府应以间接税收优惠与直接税收优惠相结合的体育用品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减轻其税收负担。1)减少体育用品企业在多个环节纳税的情况,仅对体育用品业在销售环节征税。2)降低对高尔夫、保龄球和台球等体育用品20%的高税率征税,促其降低到5%的低税率水平。3)鉴于我国体育用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盈利能力有限,建议对体育用品企业的赞助支出按10%的标准扣除,以促进产品销售和扩大品牌影响力。第四,实行体育用品业“全征全退”的零税基出口退税模式,降低其出口成本,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扶持与保护并重,构建中国特色的体育用品品牌税收政策体系迄今为止,我国还未制定和鼓励体育用品品牌市场开发、培育,以及保护体育品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亟需国家在一定的公共支出偏好下为当地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本领,[4]灵活运用税收调控政策给予重点扶持与激励。1)鼓励我国知名体育用品龙头企业开展品牌的开发、打造和运营,对其形成知名商标所获取的转让经营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2)对于体育用品企业开展品牌网络营销及品牌维护服务所取得的品牌运营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在我国各个领域都在突飞猛进、积极的与国际相接轨的今天,[6]我国体育用品企业也应走国际化发展道路,支持体育龙头企业在境外广设销售网点,扩大自身品牌形象所取得收入的境外已纳税款在国内可抵免扣除,同时对其出口体育品牌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按照最高17%的出口退税率全额扣除。4)对于体育企业在境内的体育用品广告费用支出准予据实扣除,以降低其塑造体育品牌的营运成本。5)实施境外知名体育品牌并购(或收购)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企业所得税;6)借鉴西班牙体育用品企业提供赞助的款项免征公司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准许我国体育用品企业的赞助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以鼓励其扩大品牌效应,提升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

我国体育用品业发展至今,仍然属于幼稚产业和弱势产业,亟需得到政府各种宏观调控政策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体育用品业作为发展前景广阔的绿色产业和朝阳产业,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经济杠杆工具,应充分发挥其引导、桥梁与激励作用,在转变体育用品业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体育产业经济结构方面将大有作为。

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 O2O模式 社区化 O2O平台

如今,我们已经从工业化时代过渡到了信息化时代,并已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世界以生活为中心,并将商业的主角从公司转化到了个人;技术也从IT(Information Technology)转移到了DT(Data Technology)。在“互联网+”的时代,个性化定制成为主流,这也意味着企业需要采用工业4.0的生产方式,实现多品种、小批量的定制生产,以最大限度的满足消费者需求、为消费者创造价值。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极为迅猛,其中,O2O模式也从雏形走向成熟。

一、O2O模式的现状概述

O2O即Online To Offline,是指由线上营销和购买来带动线下的经营和消费。“互联网+”的环境,为O2O电商模式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目前,国内出现的O2O主要有以下四大类:信息点评类,如携程、大众点评等;导航导流类,如地图导航、生活导航、垂直网站等;支付类,如团购、支付、预付、预约、点卡券模式等;二维码类,如产品二维码、品牌二维码等。本文所讲的本地生活服务O2O,是指商品交易和服务产生在社区内,并涉及线上支付、下单等流程,并结合社区内线下实体的服务和体验,主要包括餐饮外卖、家政送洗、宅配服务等社区化O2O平台的应用。

在本地生活服务市场上,O2O的发展功不可没:例如,在几年前,我们还是通过拨打附近商家的电话来叫外卖送餐、送饮料,并受到送餐时间和范围的种种限制;而现在,饿了么、邻趣、百度外卖、美团外卖、格瓦拉等等众多在线交易的本地生活服务平台,以及大众点评、58同城、赶集网等生活服务媒体,则为消费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各种餐饮美食、水果生鲜、鲜花蛋糕、常用药物、选座订票等等,消费者都可以通过这些平台的配送来得到满意的商品和服务,也几乎不会受到时间和范围限制;并且,线上支付也省去了找零的麻烦,给商家和消费者都带来消费的便捷;此外,服务平台上提供的各种优惠促销活动,激发了消费者的购物欲,满足了消费者的各式需求,也进一步促进了商家的O2O平台宣传。O2O模式将互联网与当地实体店铺的商务机会相结合,呈现这些商家信息,让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了解商家、支付相关费用、得到所需商品和服务、完成线上消费、在线下得到商品和服务。在O2O模式下,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同时商家的渠道得到推广,并节约了消费者的时间成本。根据艾瑞咨询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互联网经济和O2O保持高速增长,其规模保持30%以上的增长率。2014年,中国互联网经济规模达到8706.2亿元,O2O市场规模达到2350.8亿元。对于本地生活服务市场而言,其规模的增长率在10%以上,并将在未来的几年中,持续保持高速增长,预计在2017年达到72805亿。在本地生活服务市场体量巨大的环境中,O2O行业具备了广阔的增长前景。

二、本地生活服务O2O的环境分析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本地生活服务市场的O2O模式得到迅速发展,本文从经济社会和政策环境两个方面来解析O2O模式的社区化成长,以及如何使人流、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O2O关键要素的得到有效配置。

在经济社会方面,首先,电商经济已逐渐向服务类电商渗透。随着消费者对网络使用程度的加深,网络购物也已向服务类交易倾斜;其次,人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稳步增长,以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的下降,为O2O本地生活服务市场的落地提供了空间;同时,移动互联网和无线技术的大范围普及,以及PC端和移动端软件的广泛应用,为O2O奠定了坚实的用户基础:用户基础成就了O2O模式的人的流量来源,这主要包括注册用户、线索客户等的线上消费者以及线下商家,人的流量支撑可以转化为订单流量,实现商流和资金流的互通;再者,支付技术的创新确保O2O模式实现资金流的准确流动:在支付环节中,通过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社交支付等渠道实现资金流的运营,使人流和商流有效转化为资金流,完成本地生活服务向社区化的发展。

在政策环境方面,早在去年3月份,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制定“互联网+”的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这也标志着“互联网+”上升为国家战略。随后一系列政策密集出台,促使O2O顺利成为“互联网+”背景下的适当商业模式。9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副司长聂林海,就《意见》提出了简政放权、创新管理、财税支持、金融支持、规范市场、培养人才、培养行业等七个方面的措施,来推动O2O的创新发展。今年的两会上,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及互联网与各行业加速融合,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新兴产业快速增长,以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政府也出台系列政策,旨在大力发展生活业,促进O2O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这为本地生活服务的O2O模式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也同样帮助商家的运营实现全面互联网化:通过互联网手段吸引客户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体验,同时使用互联网收集消费者反馈数据,为商家决策提高数据支持,提升经营效率,促进了人流、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这些要素的交互。

三、本地生活服务O2O的对策建议

本地生活服务市场的O2O模式蕴含巨大的潜力,O2O平台与在线商家是互相促进交互发展的。对于O2O平台的商家而言,“互联网+”背景中的创业创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怎样不被时代所淘汰、如何突破制约瓶颈和准确把握O2O平台的契机,推广O2O平台应用任重道远。

在宏观层面,O2O模式下的本地生活市场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辐射带动地区将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也随之增长,并逐步波及二线、三线城市。首先,本地生活O2O的服务领域需进一步延伸,在O2O服务的消费对象方面,从目前的年轻消费群体,逐渐扩大到老年人及学龄前儿童,开拓其他市场人群的社区化服务;再次,是本地生活O2O的服务方向和种类需进一步拓宽,不断创新形式,实现定制化服务,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随着生活水平、消费水平的提升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O2O模式需进一步向二线、三线城市,以及乡镇、农村等地区拓展,二三线城市以及乡镇蕴含着潜在的市场规模,随着经济发展,这些地区对本地生活O2O的服务需求和接受程度将大幅提升,O2O平台的服务范围也会进一步向这些地区渗透。

在中观层面,本地生活市场的O2O模式需要加强与第三方的合作联系。在工业化时代,只要销售的产品高于成本便可得到利润,而在“互联网+”的时代,O2O平台则需要建立起关系资产,正如营销学之父科特勒所言:“竞争不是在公司之间进行,而是在整个网络之间进行,一个建立更好关系网的公司将获胜。”首先,O2O商家需要建立起客户关系,庞大的忠诚用户群体是商家不竭的商源和资金源,是商家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资源;其次,要不断学习和完善O2O平台的移动支付模式,支付是O2O的关键环节,缺少了支付,以交易价值转化为主的O2O模式就不可能实现资金的流动,商家则需要更快的适应新的支付方法,给本地生活市场的消费者提供最大化的便捷;最后,要加强与物流配送的联络,在O2O平台上保持同配送方的良好合作关系,把握住“最后一公里”的配送优势。

在微观层面,O2O平台需要经营好线上商家及线下消费者,结合两者的关系,树立对自身的品牌建设意识。社区化O2O模式下,平台提供的是服务而非管控,因此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完善线上线下以及渠道,增加对从业人员的市场教育和培训力度。首先要把握本地生活服务行业的规律和消费者心理,互联网品牌的发轫,一定是基于对行业、客户心理的深度把握,才能准确找出自己的定位;其次,要做好消费者信息梳理和反馈收集,运用信息流来探究消费理念和心理规律,收集反馈信息,掌握大数据的云计算和处理分析;再者,在O2O模式下,对供应链的掌控十分重要,互联网品牌初期忌讳大而全的商品组合,在发展前期应找到一个细小、精准、富有个性化的商品组合,完成对O2O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积累人流、商流和资金流,然后再拓展市场规模,最终形成独特而稳定的风格和品牌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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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

“临空经济”在我国起步

中国最大的航空港――北京国际首都机场坐落在顺义区。从1998年开始,北京市顺义区坚持“依托机场、服务机场、发展顺义”的方针,大胆借鉴国际机场周边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在国内率先发展“临空经济”。目前,顺义区已有312家中外航空及相关企业,投资总额达182亿元,其中包括国航货运公司、中国航油集团公司、中国航材集团公司、中国新华航空公司、首都机场集团等一批航空企业。依托首都机场优势规划建设的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空港工业和北京汽车生产基地,已经成为拉动北京市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2003年,顺义区实现生产总值183亿元,人均GDP达到4000美元,完成属地财税收入33.9亿元,在北京各郊区县中保持领先地位。

中国民航现有143个有航班运营的机场。受机场的影响,生产、技术、资本、贸易、人口等生产力要素逐渐向机场周围聚集,从而形成了具备多种功能的经济区域。目前,北京、上海、广州等机场所在地区正在制定“临空经济”发展规划,我国“临空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北京市顺义区区长李平介绍,随着首都国际机场的扩建,到2008年,年客运能力将由目前的3500万人次提高到6000万人次,年货运能力由现在的78万吨提高到180万吨,这将为顺义区“临空经济”的发展提供广阔前景。目前,顺义区已制定了“临空经济”发展规划和设想,并同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一起对首都机场及周边地区进行高层次的深度开发,重点研究规划以首都机场为核心、以发展临空产业为主导、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的“首都航空产业综合服务区”。同时,按照“港区联动、港区一体化”的原则,正抓紧申建空港保税区,实现物流基地与机场货运区“无缝对接”,最大限度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益。

投资二百多亿元的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已经投入运营。机场所在地的白云区充分利用机场的带动效应,提出了“圈层规划、集聚发展、由近及远、带动全区”的发展思路。一是圈层规划,因势利导。对规划确定的机场核心区和不可建设区实施最严格的保护措施,决不允许经济成分的无序发展;对不可建设区以外的区域,特别是“临空经济”的重点发展区域,则实施适度的规划控制。二是及早布局,集聚发展。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将好的空间留给好项目,积极发展无污染、高档次、世界级的空港产业。三是由近及远,带动全区。大力发展空港相邻区及空港交通走廊沿线高可达性地区通常集聚的产业,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相对不发达的中北部地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步伐。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是我国中西部地区最大的国际机场。为了充分依托空港优势,带动机场周边运输、物流、会展、信息、房地产、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咸阳市渭城区政府两年前进行了周密调研和充分论证,在积极借鉴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等成功经验基础上,在南距机场2.7公里处规划了总面积11.7平方公里的陕西咸阳航空港产业园。目前,陕西咸阳航空港产业园已被咸阳市政府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预计到2007年,园区开发面积将达到三平方公里左右。

坐落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的太平国际机场是国内十大机场之一。近年来,道里区紧紧依托太平国际机场优势,大力发展“临空经济圈(带)”,全力构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金廊大道工程,即从太平机场沿机场高速公路到中央大街,纵向达38公里沿线,贯穿两侧5公里地带,建立特色工业加工区、观光旅游区、都市农业生产区。近期启动的空港工业园区项目,将重点发展信息、电子、医药、物流、绿色食品加工等空港配套产业。目前,新发蔬菜市场、正阳河调味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群力冷冻水产品批发市场等一批项目已初具规模;投资5亿元的汽车主题公园和投资8000万元的麦德龙物流区也正在规划中。

此外,深圳市、大连市、四川双流县等机场所在地也在充分利用空港优势探索发展“临空经济”。

专家评说“临空经济”

“临空经济”现象已引起了国内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在近日召开的“北京顺义・2004临空经济发展论坛”上,专家们认为,“临空经济”是依托机场优势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应引起国内经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这一新的经济现象尚缺乏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

据专家介绍,“临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城市化和机场的双重作用,而且它们在“临空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起着不同的作用。机场离市区的平均距离为20公里至30公里,而临空经济区位于机场周边,处在城乡边缘区内。一方面,城乡边缘区的增长受到城市化进程的影响,城市化的发展阶段直接影响着“临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作为“临空经济”发展依托的机场,也在深层次影响着“临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有专家说,“临空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现象或经济形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航业的发展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和对区域的辐射作用也越来越强。如何发挥这种优势,推动相关区域经济的发展,就成为地方政府和许多企业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经济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何更好地利用包括“临空经济”在内的各种优势,壮大自己,发展自己,把相关区域的经济做大做强,这不仅是“临空经济”涉及的地区思考的问题,也是经济理论界思考和探讨的一个问题,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研究还不算多。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魏杰教授认为,在我国,“临空经济”刚刚提出,而国际上已对此研究很深了。有的叫“空港经济”,有的叫“临空经济”,但都是一个意思。“临空经济”有三大标准:一是空港本身,也就是所谓中心机场的客流量和货流量达到一定的程度,这个地区才能形成“临空经济”;二是机场周边的城市以及这个国家经济达到一定的发展程度之后,“临空经济”才能形成;三是空港周围有一大批能够提供税收和就业机会的企业,这是个非常重要的标准,离开这个条件就难以形成“临空经济”。发展临空产业要有合理布局,并按照空港服务业、航天航空产业、物流急送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会展会议产业、现代制造业的顺序排列最好。此外,发展“临空经济”要解决产业结构和体制问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伟教授认为,从经济发展的逻辑上讲,“临空经济”的出现表明一个国家的经济达到了一定水平,这是一个新现象。25年前,航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一个经济贫穷的国家可能有航空现象,但很难有临空产业。中国面临着发展“临空经济”的良好机遇。顺义空港开发区之所以成功,得益于二十多年的市场化进程。发展“临空经济”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有着特殊的重要性。我国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经济的二元化,地区之间有严重的差异,表现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方面。而航空港起着节点的作用,有助于实现地区经济发展的均衡目标。

中国民航学院教授曹允春认为,“临空经济”是以利用机场资源为内核所形成的区域经济模式,这种经济模式以同机场相关性为鲜明特征而区别于其他区域的经济模式。机场随着其规模的扩展,尤其是大型机场所特有的集聚效应使得经济空间的资源要素逐渐向机场周边地区集中,协同发展的目标使得机场同周边区域相互渗透,经济地域空间进一步融合,逐渐形成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并形成了临空经济区。“临空经济”与其他经济模式有着鲜明的差别:一是机场相关性的现代服务业。围绕机场各方面的需求产生了类似服务于航空公司的机构的迁移,从而衍生出房地产业、文化娱乐、大型超市、医疗保健、教育等服务业。二是具有临空指向的高科技产业和现代农业。具有临空指向的高科技产业和现代农业在机场周边地区集聚,是其本身发展的必然需求,而高科技产业和现代农业的产品大多数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否则不属于临空经济的范畴。

中国人民大学区域经济与城市管理研究所孙久文教授认为,空港地区临空产业的发展应同区域经济的发展统一规划,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如果不重视临空产业所依托区域的发展协调,就很容易变成一个“孤岛型”的产业区。顺义区在首都国际机场周边发展“临空经济”有深一层的意义,那就是推动环渤海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顺义区要真正实现“空港国际化、顺义空港化、发展融合化”的大目标,就应不断完善各项政策,切实解决制约“空港经济”发展的相关问题,有些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解决。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谢伏瞻认为,发展“临空经济”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制定研究“空港经济”发展战略思路的时候,一定要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探讨“空港经济”的总体发展战略。应该认真分析“临空经济”的特点,优化“临空经济”的产业布局。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周边来看,应重点发展运输、仓储、包装、信息、物流配送等现代物流业,以及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体积小、重量轻、市场灵敏度高、交货期短的制造业和直接或者间接服务于航空运输业的服务行业。

“临空经济”如何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航空业的进步,世界各地在大型现代化机场建设方面都推出了临空经济区的建设计划,使机场与临空区互为有机组成部分,在整体规划上,呈现立体、多层、辐射的态势。

中国民航学院教授曹允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临空经济区域不同于其他的经济区域,有着其自身显著的特色,其经济结构的发展规律非常独特,因此应该受到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共同研究临空经济区的产生与发展。他认为,依据国际上机场的空间结构模式,机场周边可分为空港区、紧邻空港区、空港相邻地区和辐射区等4个区。只有加强发展前期的规划和研究,才能保证临空经济区的可持续发展。当前,发展“临空经济”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根据机场和区域的实际情况来规划临空产业。每个机场的定位和发展模式不同,每个区域的特点也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规划临空产业。例如,现在北美许多机场,由于机场内的停车场费用高、交通拥挤,在离机场比较近的地区,有些公司修建了停车场,旅客把汽车停在这个停车场,再通过摆渡车,进入候机楼,这样既能减少费用,又能延长停车时间,同时增加了地区的收入。这说明,每个地区都可以深入研究机场和区域实际情况,建立本区域的临空产业。

二是临空经济区应遵循分阶段的滚动发展模式。在“临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中,不同的机场规模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效应,其周边“临空经济”的结构特点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具有3000万人次吞吐量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所产生的需求与具有6000万人次的吞吐量的需求一定差别很大,因此在规划临空经济区的范围、经济规模,尤其是直接服务于机场的第三产业时,需要详细研究机场的发展阶段与规模。如果“临空经济”太超前,会造成投资超前,设施利用率太低,成本在现阶段加大,收益降低;如果“临空经济”发展迟缓,则容易造成基础设施满足不了机场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机场与“临空经济”的协调发展至关重要。

三是临空经济区的空间结构要与机场的功能分区相适应。机场作为客货运输的基地,主要功能是满足旅客、货物的顺畅流动。通常在客货并重的机场,机场的客运与货运功能分区是明确分开的,候机楼主要是旅客运输的区域,仓储物流中心是货物运输的区域。在规划临空经济区的空间结构时,与机场联系紧密的产业需要仔细考虑与机场功能分区的位置接近。例如,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的货运中心在其北部,那么临空经济区的航空物流园区就一定要与货运中心接近,这样能够减少无效运输距离,增强运输效率。

第9篇

[关键词]资源节约;循环经济;产业结构

泰安市是山东省著名的旅游城市,其旅游、矿产、土地等资源都是相对丰富的,但在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存在浪费严重和开发不足现象。与国家提出的建设节约型城市的要求相比,泰安市还有很大差距,也存在着巨大潜力。因此,泰安市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以推进“五节”(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节约型的产业结构、节约型的城市发展模式和节约型的消费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

一、推进机制创新,建立资源节约和服务高效的机制

(一)推进机制创新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作用。政府对能源资源的节约使用、新能源开发等应给予指导、扶持。一方面,出台节约资源和能源的奖励措施,以形成必要的激励;另一方面,对浪费及不合理使用资源和能源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用税收、准入等经济和制度杠杆进行调控,促成工业发展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政府自身还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不断完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决策程序,扩大政务公开范围,完善监督机制,做到科学合理决策,避免出现决策失误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同时运用各种市场调节手段,如财税、金融、投资、信贷、价格等政策手段,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形成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减少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破坏,形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建立废物利用的资源回收机制。树立废弃物也是资源的观念,按照“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思路,不断探索企业和区域循环再利用新的流程模式,实现资源的梯次利用、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完善社会、资源消耗企事业单位两级回收利用渠道,努力实现统一分类管理、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合理销毁处置,提高再生利用水平,降低最终处置数量。重点推进废钢铁、有色金属、家电及电子产品等为主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回收信息网络体系、分类拆解和再资源化的处理体系的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垃圾、污泥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支持和培育技术含量高、专业化的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的企业。

泰安市已经成立了泰安拆车有限公司,负责整个泰安市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工作,每年回收拆解废旧车辆约2000余辆,钢铁、有色金属回收利用率可达90%以上。2006年开工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处,同时配套建设填埋场一处,项目建成后,泰安将实现生活垃圾60%焚烧发电。可见,形成废物利用的资源回收机制,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三)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泰安经济虽然有了较大发展,但高投入、高排放、高消耗的粗放型增长格局尚未根本改变。1991-2003年的泰安GDP增长中,外延式增长贡献率为70.9%,内涵式增长贡献率仅为29.1%。这种增长方式不仅为土地、环境难以承载,而且还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市场约束。因此,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的关键环节。

1.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法制约束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保障。当前一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应抓紧制定有利于加强绿色消费、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以及资源回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国家立法的前提下,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加快制定行业标准规范。根据实际制订本市节约用电、集中供热等管理办法,及规范家用电器、待机能耗等标准,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本地发展的特色循环经济模式。

2.强化政策导向,坚持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一是应对实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展废弃物回收和循环再生利用及生产再生资源类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低息贴息贷款或减免税收等政策优惠,以使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真正有利可图。二是大幅度提高自然资源税,并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进一步提高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及废弃物收费标准等,利用经济手段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3.积极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区。在企业、工业园区和社会等三个层次上推进循环经济的试点示范。坚持用循环经济理论指导并规范经济社会活动。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环境友好型企业”、“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保模范城市”、“优秀旅游城市”创建活动;选择清洁生产、经济效益突出,资源合理利用的企业进行资源节约型企业示范;选择开发区和新建工业区进行生态工业和生态农业示范,在工业园区重点推进产业链生态化,以园区、企业、产品的绿色环保为突破,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和污染,建设环保型、生态型工业园区;选择新建社区进行绿色社区示范。通过示范区的运作,探索工业园区、城市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努力建立以企业为“点”,以行业为“线”,以城市和区域为“面”的全方位的资源综合利用循环体系,实现泰安市建设经济强市和建设“蓝天、碧水、青山、绿色家园”环境模范城市的目标,并做好争创省级循环经济型城市工作。

二、发挥示范效应,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城市公共服务与消费体系

(一)树立节约型消费理念,提高民众资源节约意识与环保意识。必须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使科学消费观深入各家庭之中,树立勤俭节约、科学健康的消费习惯,让节约成为每个公民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加强节约资源知识的培训工作,广泛开展节约资源科普教育,使广大群众掌握节约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协助执法部门对各种不合理、不健康的消费模式给予严厉打击。

(二)制定资源节约标准,完善节约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节约资源的标准,调节和规范人们的生活消费行为,限制和革除不合理消费,倡导节约型消费,这是构建节约型消费模式的关键。包括制定和修订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激励政策、规范执法主体、加大惩戒力度等,这些都将成为构建节约型消费模式的重要保障。

(三)重视城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体系的开发利用。对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如公共交通、园林绿地、垃圾处理、市政公用产业、节水利用等,政府应利用市场机制,放开其投资领域,运用多种方式吸引企业、外商或者个人等投资主体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体系。

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可以通过利用地下空间来解决。把城市交通、商业街等一切可以转入地下的设施尽可能建于地下,大幅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城市交通的能耗量。建立城市水系统的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如充分利用雨水、开发污水再生利用等,实现水的循环利用,调节和缓解城市供水难题,建设节水型城市。

三、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是节约资源,实现低代价、高增长的有效方式。泰安市是以旅游业和资源性产业为主的城市,目前资源型、粗加工型工业比重较高,煤炭、冶金、电力、酿造、化工、建材、纺织等高资源消耗传统工业所占比重在60%以上,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大,资源消耗存在粗放、浪费现象;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影响了经济效益和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的不合理和产业发展对资源的过度依赖使得本市的资源短缺现象有可能更加严重,因此,必须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

(一)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发展现代生态农业

1.建立生态农业系统,保护和合理使用农业资源。积极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农业、高效农业,推行标准化生产,搞好农作物秸秆和农林牧副渔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建立起以节地、节水、节能为中心的资源节约型农业生产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全面开展农产品和食品质量认证,推行农业生产标准化。目前泰山区已经建成了全国首家中、上、高秸秆发酵沼气集中供气站,使得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4%以上,既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新能源和有机肥,又改善了农村环境卫生,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2.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打造特色农产品产业带。依靠科技进步,建设绿色、无公害农产品以及有机食品优势产业带,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专业分工,把优势产品和优势区域做大做强,增强我市农业生产能力和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在品种上要突出区域特色、品质特色、功能特色;要培育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条,建立特色农业产业体系。

(二)调整工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动信息技术在制造领域的应用。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水耗、无污染和高附加值的产业和产品,重点发展汽车、输变电设备、新材料、精细化工、食品、纺织服装、特钢、能源等主导产业,积极引进和研发高新技术,提升和改造煤炭、电力、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纺织、酿造等传统产业的技术装备和节能降耗水平。围绕拉长产业链,大力开发节能环保新产品,实现产品的小型化、轻量化、可回收、易再生,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劣势企业,积极引导和扶持新能源产业,降低煤炭的使用比例,扩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培育新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

(三)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积极发展与资源节约相关的第三产业。走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道路,加速发展新兴劳动密集型服务业,振兴金融、保险、物流、信息、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促进服务行业结构优化;积极发展旅游、文化、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社区服务等需求潜力较大的产业;积极发展现代物流、节能环保、低资源消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以及与资源节约相关的第三产业。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和结构调整,支持运用现代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发挥比较优势,从实际出发,发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业。要大力延伸城市服务体系,建立开放、流动、有序的城乡服务业互动发展机制,促进城乡服务业协调发展。泰安市是一个旅游资源丰富的城市,对旅游业的发展应当予以充分重视。要注重发展生态旅游,形成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导向的旅游模式,注重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把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支柱,以旅游业为龙头,带动餐饮、住宿、土特产品、交通等相关行业的发展,创造以旅游文化为核心的产业文化;以自然环境为基础,应用必要的经济、技术、法律手段,努力减缓自然资源的损耗速度,创造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使旅游活动与自然、文化和人类生存环境融合为一个整体,并以旅游资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资源节约。

四、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科技支撑体系

当前,要加强以技术开发中心建设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创新建设,把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回收再生利用作为企业开发创新的重要内容。健全内部开发创新、人才培养、技术管理、项目招标、对外合作、绩效奖励等机制。积极开展产学研联合,重点开发应用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配套链接、能量梯次利用、废弃物零排放、有毒原料替代、可再生能源等技术。要把节能、环保作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重要评估内容,限制、淘汰高消耗、高污染项目,鼓励支持低耗环保型项目建设。

目前,泰安市已经确立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十大类重点推广技术,并且确立了相应的试点单位。市里将筹集专项资金支持这些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以及奖励事项。当前要围绕节约和替代技术、节能利用技术、节水开发利用技术、节材推广技术、节地推广技术、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循环生产示范技术、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评价技术等十大技术及当前节能降耗工作重点,加大科技创新开发力度,搞好重大项目建设。

要围绕这十大类重点技术及节能降耗工作重点,加大科技创新开发力度,搞好重大项目建设。第一,要把重点技术的推广应用作为重中之重,按照责任分工,建立健全考核通报制度。第二,通过重点技术的推广应用,进一步促进太阳能利用、风力发电、余热再利用、秸秆发电(汽化)等高效节能装备工业的发展。第三,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使科技创新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为给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2006年9月泰安市开通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高校和企业科技成果、技术难题、技术供求信息等,为企业搭建了一座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的桥梁,为科技创新成果的转让提供了快捷方便的服务。第四,加大技术推广及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政府应该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工作,特别是十大类重点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应用,对相关企业在研究经费、税收、信贷及补贴政策上给予优惠,对在技术创新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第五,建立强制性节约资源的技术政策,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和生产方法。第六,选择重点行业和企业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示范工程,加快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制定有效的资源节约实施办法和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

(一)推行节能政府采购制度。目前我国政府机构的能耗开支高于城镇居民的能源消费水平大约10倍左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推行节能政府采购。政府、学校等公共财政预算部门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在公共场所、道路、灯光工程等推广采用节能产品和应用节能技术。逐步提高采购可循环使用产品、再生产品、绿色产品的比例,进一步推行“无纸化办公”,建立办公用品的回收系统,及时回收报废的办公用品等。

(二)加大财政支出政策力度,支持资源节约与循环经济发展。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研究、技术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等。对具有一定预期效益的清洁生产项目、技术等采取由财政资金专项拨款或贴息、无息贷款等形式予以资助;加大财政对政府节约能源和政府机构节能改造的支持力度;对在节能方面表现突出的机构设立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加大支持循环经济政策与技术研究的科研费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能源技术推广项目、污染防治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还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防止挪用和浪费。

(三)调整、完善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机制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目前可以重点推进矿产资源价格、天然气价格以及水价、电价、热价等价格改革,调整价格结构,完善价格体系,建立能够真正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状况的价格形成机制。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农村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力度。

建立合理的用电价格体系,对用电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扩大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执行范围,拉大差价,加快实行尖峰电价和季节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促进节约用电和合理用电。

推进供热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热价形成机制,实行差别热价和煤热联动政策。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

扩大市场化方式形成土地价格的范围,实现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可运用差别价费政策,加强地价宏观调控。利用收费政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控制新增用地;改革土地供应方式,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市场体系,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

(四)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支持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低能耗、低污染、效益好的企业和项目,把信贷资金优先投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行业和企业。通过差别利率来体现扶优限劣,以低利率贷款政策支持低能耗、低污染企业、先进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以高利率限制高污染、高能耗、重复建设行业和企业的发展。要积极开发适合节约型产业发展的信贷业务品种;积极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节约型绿色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受益面。

(五)征收能源资源可持续发展基金,建立能源资源开采和生态补偿机制。据报道,山西省政府于近日通过并公布了《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从4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基金将主要用于解决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如果试点取得良好效果,基金政策还可以向其他能源和资源推广,对资源型城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资源型城市转型都会提供良好的借鉴。泰安市也属于资源型城市,煤炭资源、土地资源及其他矿产资源也都较为丰富,也存在资源开采效率低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可能枯竭等问题,因此,也可以借鉴山西省的经验,设立专项的能源资源可持续发展基金来解决上述问题。

六、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目标责任制

(一)完善工作考核机制,将资源环境指标纳入对地方和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节约的政绩考核体系

把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万元GDP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增加值取水量等5项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将资源节约责任和实际成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在考核发展指标的同时考核资源节约指标,加强对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完善资源节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财务、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经费预算的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对铺张行为要在审批环节上坚决予以制止。

(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用法律约束限制资源浪费行为。对领导干部实行重大决策负责制度,建立重大决策档案制,使决策者对自己的决策负责,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因决策失误造成的资源浪费。对决策中存在的严重失误、失职行为,必须追究其领导责任。

参考文献:

[1]官灵芳.构建节约型社会中的制度缺陷及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06,(1).

[2]杜建军.构建节约型产业结构的思考[J].求索,2006,(4).

[3]周世祥,蓝娟.关于构建节约型消费模式的思考[J].消费经济,2006,(2).

[4]钱七虎.建设节约型城市必须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J].城乡建设,2006,(8).

第10篇

「 正 文

公众政治参与是衡量现代社会民主化程度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它的具体形式很多,不仅涉及直接选举和全民公决,还应包括公共决策听证会及其他一些形式。其中,公共决策中的听证制度(Public hearing system)是现代民主社会普遍推行的用于保证各方利益主体平等参与公共决策过程,最终实现决策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乃至法制化的一种重要制度设计。

目前在中国,听证主要有三大类,一为行政处罚听证(1996年建立),二是价格决策听证(1997年底建立),三是立法听证(2000年3月建立)。三者虽然都可以归为决策听证,但具有突出的公共决策意义的听证应该是后两种,因为就一次性决策来说,第一种涉及的仅仅是单一或少数利益主体,而后两种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往往很多。其中价格听证应该属于行政决策听证,具体说来,也应该属于行政决策过程中政策方案规划阶段的听证制度。

本文重点以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建立的背景与过程、实施的措施与效应为例,对公共决策听证这种中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新制度形式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初步分析,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力争对解决问题有所贡献。为此,我们不仅利用各种途径调查了大量的相关文献,而且去国家计委价格司、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就价格听证会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实地访谈,从中获得了不少第一手资料。

一、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建立的背景与过程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通常都是在有关企事业部门提出申请后仅由物价主管部门一家审批定夺,而不实行听证制度。后来,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的价格改革也在不断进行。其总的特点是价格调放力度不断加大。尤其1992年我国明确了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目标后,国家进一步放开了价格管制,致使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越来越大(1998年,80%以上),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比重则越趋缩小(1998年,20%以下)。(中国价格学会写作组,1998年;张光远、郭剑英、贾民,1999)这已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差无几。

这样,相对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来说,物价部门直接定价和指导定价的任务大大减轻,但是加强价格宏观调控,切实提高价格决策和管理水平的职责反倒更大。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市场力量本身是有局限的,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因此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包括价格调控在内的高水平的宏观调控;第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的利益往往是多元化的并呈现相互矛盾的状况,政府的价格决策就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仅由一家简单地说了算,而必须充分听取和考量社会各方的利益需求,必须转换价格决策机制;第三,政府物价部门在直接定价和指导定价的比重下降后有时间和精力推行民主和公正的价格决策机制。

为此,一些地方便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例如1998年以前江苏、福建、上海、北京等省、直辖市曾推行过“联合议审制”,物价部门把财税、审计、人大、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等各相关政府部门请到一起,商议有关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问题。该制度显然比原本仅由物价部门一家定价要进步得多,可以看成是听证制度的初步尝试。但是该制度最大的不足是没有邀请社会各方相关利益主体的代表参加,即它并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听证制度。

其实,有个别地方则直接尝试了价格听证会制度,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最早进行尝试的深圳市1989年就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价格管理咨询委员会”,推行价格听证制度。咨询委员会有35名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两年,其中有教授、企业、经理、政府官员、居委会代表以及普通市民等。该市已经进行过诸如理发业、有线电视、医疗、教育、自来水、公共汽车、燃气等领域的重大价格决策听证,而且该市时常还在听证会举行之前就让公众参与讨论有关的价格决策问题。(李荣华,1999)其他也有一些地方进行了类似的尝试。例如河北省邯郸市物价局1997年1月25日曾举行了收费标准听证会(尚英才,1997)。湖北省当阳市于同年7月25日举行了自来水价格听证会。(李平、易金蓉,1997)

此后国家计委参照国外的成功做法和国内的实际经验,积极推动新《价格法》的出台。1997年底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生效的《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标志着中国价格听证制度的正式建立。

实行听证制度主要涉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三大类价格:一类是公用事业价格,即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价格,如公共交通、邮政、电讯、城市给排水、热力、供电、供气等;二类是公益价格,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行业,如教育、医疗、防疫、环卫、绿化、博物馆、公园、有线电视、公益广告等;三类是自然垄断价格,涉及因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性价格。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供电网等。(韦大乐,1998)

该制度还明确需要:价格听证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会的代表要由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听证会的功能主要在于论证有关价格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不是直接对有关价格变动做出决策。这就是说,听证仅仅具有咨询性,应该属于价格政策方案规划阶段的咨询机制。

新价格法的上述规定使得价格听证制度有了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的制度规范,但是至于如何具体实施,则需要制定专门的听证规则。目前,全国已至少有9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各自的听证条例和办法(中国价格信息网)。如北京、河南、福建、深圳、山西、内蒙古、云南、天津、陕西等纷纷制定了自己的听证会暂行或试行办法。全国性的听证条例也在酝酿、修改和制定之中。

二、实施的措施与效应:

北京市价格听证的案例分析

在我国逐步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建立价格政策方案规划过程中的听证制度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推动我国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和法制化进程。这几个方面既相互独立,也相互联系,既是推行价格听证制度的主要目的,实际上也是我们评价具体听证制度实施过程和效果的几项根本标准。当然,对于我们国家现有的听证制度和实践,我们不可能指望它们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全实现这些目的或彻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我们依旧可以把这几项作为我们评估的框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全面更系统地认识现有制度和实践的优缺点,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对于现有听证制度的实施状况我们选择北京市物价局1998年7月至2000年4月期间所进行的听证会这个案例,特别是有关教育和公交方面的价格听证会来作具体的分析。我们的分析和研究主要涉及听证的制度和程序、听证代表的产生与构成、听证会代表意见的被采纳情况以及各方对听证会的评价等方面。

北京市物价局自1998年7月至2000年4月一共举行了10次听证会,平均2个多月1次。在10次听证会中,有关自来水问题听证会2次,教育问题听证会3次,园林问题听证会1次,公交听证会1次,出租车听证会1次,医疗听证会1次,民用燃料听证会1次。

1、北京市价格听证的制度建设

北京市1998年5~6月通过并了《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共11条。该规定明确指出,听证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欲调价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除了申请报告以外,应当附上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说明,还应当附上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作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市及国内外同类项目的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等;物价主管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调价申请项目,应于听证会举行7日以前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听证会参加人。此外该规定还对听证会的程序、听证会纪要的发送等做出了简明规定。北京市还制定了实施该规定的5条细则。细则具体明确地规定:适用听证会的市管价格项目;群众组织和消费者的代表占总代表人数1/3;代表分固定代表和临时代表两种;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这些制度尽管还是初步的,但是对北京市推行价格听证还是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和导向作用。

表1 北京市听证会代表分类资料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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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类 |

固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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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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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 总数| 政府| 专家|群众| 总数| 政府| 专家| 群众|

|------|-----|-----|-----|----|-----|-----|-----|-----|

| 数量 | 20 | 8 | 5 | 7 | 9 | 5 | 2 | 2 |

|------|-----|-----|-----|----|-----|-----|-----|-----|

|比例% |68.96| 40 | 25 | 35 |31.03|55.56|22.2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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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①就总体而言,政府代表13名,占44.82%;专家7名,占24.14%;群众9名,占31.03%.

②按工作单位划分

注:根据北京一次高等教育收费听证会的代表背景资料统计而成

表2 北京市听证会代表职务职称资料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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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类 | 职务(20,68.96%) | 职称(9,31.03%) |

|-------|--------------------|--------------------|

| 分类 | 厅级 | 处级 | 科级 | 普通 | 正高 | 副高 |

|-------|------|------|------|------|------|------|

| 数量 | 1 | 12 | 2 | 5 | 9 | 0 |

|-------|------|------|------|------|------|------|

| 比例% | 5 | 60 | 10 | 25 | 10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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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含协会

注:同上

表3 北京市四次价格听证会代表出席和发言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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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场发言 | 场外表达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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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举办时间 |应到代表|实到代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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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比例%|人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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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车 | 1998-8-9 |  32 | 32 | 100 | 16 | 5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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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交地铁 |1999-11-10| 30 | 22 | 73.3| 18 | 81.8| 5 |16.67|当场发言数为推断|

|----------|----------|--------|--------|-----|----|-----|----|-----|----------------|

| 高校学费 |1999-11-10| 30 | 16 | 53.3| 16 | 100 | 9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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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收费|2000-4-14 | 30 | 17 | 56.7| 14 | 82.4| 8 |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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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北京市听证会的代表状况

北京市在听征代表的构成问题上的特色就是将他们分为固定代表和临时代表两部分,固定代表20名,其中有基层的群众代表,如居委会的主任等;临时代表10名左右。这种做法既适合经常举行听证会的需要,也能灵活地适应不同内容的听证会的需要。表1显示,在两大类代表的具体构成比例上,固定代表中政府部门、专家和群众三类? 从表2中的职务职称分类来看,有20人有明显的职务身份,其中处级干部最多,在20人中占60%.其次是普通的科员占到25%.从9个有职称的代表情况来看,均为正高职称。可见,北京市听证代表的基本结构还是比较合理的。

3、北京市听证会的举行状况

在北京市实施的10次听证会中,我们从北京市物价局得到了其中4次会议的纪要,根据纪要提供的资料,我们进行了简单的统计,见表3和表4.

这四次听证会的时间跨度与北京市推行的总时间长度较为接近,最早的一次为1998年8月举行的出租车价格调整听证会,最近的一次就是刚刚于今年4月举行的中小学教育收费听证会。听证会涉及的价格领域主要涉及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地铁和出租车)价格和公共教育收费两大类。

从应到代表数量来看只有一次为32人,其他3次均为30人,再联系表1的数字,就说明北京市的听证代表确实为30人左右。

在实到代表的数量和比例方面,我们发现刚推行听证会时,应到代表全部出席,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实到代表的数量和比例基本上在逐渐降低。这反映出,随着听证制度的经常推行,代表就不可能像刚开始那样一直高度重视这一活动。当然,代表未参与这些活动的原因可能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代表都是兼职的,其他工

就当场发言的情况来看,四次听证会当场发言人数平均为16人。据调查,北京市的听证会一般每次时间长度为3小时左右,也就是一个上午或下午。这样就有一个问题,即每次发言人数比例与实到代表的数量成反比关系。在听证会时间一定的情况下,实到代表越多,代表当场发言机会减少。要想让尽可能多的代表有机会发言,可以有?

就代表对方案的意见来看,有3次听证会,大多数代表对方案基本持肯定或赞同的态度,其中在1999年11月9日上午公共交通价格听证会上代表持赞同意见的人数最多、比例最大,因而这次会议对于申请方来说开得很顺利。4次中只有一次,即1999年11月9日下午高等教育收费问题的听证会,明确持赞同立场的人数最少,不到全体代表或

表4 北京市四次价格听证会代表意见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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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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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举办时间 |应到代表|的代表数|赞同数|反对数|不明朗|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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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车 | 1998-8-9 | 32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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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或大多同意,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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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反对一些具体方案|

|----------|----------|--------|--------|------|------|------|------------------|

| 公交地铁 |1999-11-10| 30 | 23 | 23 | 0 | 0 | 为场内发表意见数 |

|----------|----------|--------|--------|------|------|------|------------------|

| 高校学费 |1999-11-10| 30 | 25 | 11 | 9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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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收费|2000-4-14 | 30 | 22 | 19 | 13 |

| 认为调整太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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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北京市价格听证的评价

听证会代表的看法。从我们获得的几次听证会纪要看,代表直接对听证会本身提出的问题较少。所提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市政府有关领导和调价申请方领导亲自出席听证会,特别是申请方领导应坚持听完听证会,而不应该刚宣读完申请就退场;二是反映有些部门(如市教委)提交申请的相关资料不全面、不详细,从而使代表不好表态。

北京市物价局的看法。从已召开的听证会的情况看,效果还是明显的,达到了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主要表现:利用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保证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增进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之间的联系和理解,而且对申请方或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是个有力的促进,对物价部门的工作也是个促进,促进物价部门在审查申请方提交的定调价方案时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测算(北京市物价局:1998年10月6日)。问题主要有: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中介性的会计组织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公开化程度还不够,致使听取意见的范围很有限;听证会法定和实际的地位还有待提高。

定调价申请方的看法。我们调查过的北京市公交总公司对于听证会形式持积极肯定的态度。该公司之所以在两次听证会上都顺利通过,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近年来该公司进行了包括“公交优生”等在内的一系列公交事业和企业内改革,老百姓从中看到了好处,能够理解公司拟定的调价申请方案;二是该公司对于参加听证非常重视,有关的听证材料非常全面、具体。例如,在1999年11月公交价格听证会上,该公司提交的申请中除了主报告外,还包括6个附件:有关财务问题的说明;公共电汽车调整票价后收入情况测算;国内部分城市公交票价情况调查;北京公交建立现代企业制试点实施方案;应用清洁燃料控制污染工作汇报等。

我们的看法。虽然它们是地方性的听证会,它们每次的时间并不充分,但是在其他许多方面(制度与程序建设、代表的挑选地方、所达到的实际作用等方面)他们都做得比较好。当然他们的问题主要在于听证本身的透明度还很低。听证之前、之中和之后直至定调价方案正式出台,一般公众是根本不了解有关听证内容的。即便是听证会审议的方案正式出台之后,原提交听证会的申请报告也不对公众公开。这就使得普通公众不可能借听证会形式参与到政府的价格决策过程之中。这样的听证会实际上仅仅是极少数的代表能够参与价格决策的过程,最终,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正性等都很难充分实现。

例如在出租车价格调整问题上,虽然当时有出租车司机代表参加了听证会,但广大出租车司机并不知道这次听证会。如果出租车司机代表不在听证会之前在同行中作调查,他即便在听证会上发了言,其发言也未必有代表性。难怪在我们1999年11月前后对出租车司机的随机采访中发现,他们当时大都不了解这次听证会,也都对最终的调价决策不满,因为这次调价对他们的利益损失很大,平均每辆夏利车每天毛收入按同等出车时间计算减少100元(1/3)左右。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原本我们按常规思维认为举行听证会后会大大降低行政决策的效率,但被调查的几个部门都反映举行听证会后反而提高了决策效率。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定价只由物价部门一家说了算,物价部门要做到定价科学化,就必须下去作调查,时间成本很大,实际效果也不理想。由于物价部门的定价项目太多,任务太重,实际上物价部门很难有充分的时间对众多的定调价项目作深入的调查研究,最终大多只能凭经验草草了事,这就使得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很低,更谈不上还有公正性、规范性。从申请定调价的企业或部门(如北京市公交总公司)来说,他们也感到听证会提高了效率,因为过去他们定调价,需要分别到很多部门去说明、解释,很费时费力。尤其北京市因为是首都,有众多中央机关,任何一项调价都必须在获得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赞同的同时,还要争得中央机关的理解和支持,所以更费时费力。而有了听证会,有关部门就可以把上上下下各方面的代表同时都邀到一起,从而一次性地解决问题,自然既提高了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也提高了决策的实际效率。

三、问题和对策

上述案例清楚地揭示,价格听证制度在中国实际的价格决策过程中已经建立并得以初步实施,还取得了一些良好效果,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民参政的渠道,有利于公共价格决策走向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法制化甚至高效化。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听证制度在中国毕竟还是个新生事物,价格听证制度从建立、实施到现在也不过两年多的时间,它必然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不能因此就对这一制度形式的前景失去信心,而应该针对问题及问题背后的症结所在,再结合国内外的经验与教训,去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目前价格听证的主要问题就是目标定位不全面,具体制度建设滞后,从而导致透明度太低,实施过程缺乏制度和社会舆论的有效约束等等。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首先,要全面定位听证会的目标要求。前面我们提出了听证制度的5项目标:民主性、公开性、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经过分析后,我们认为还应强调效率性。这6个目标之间虽然会有一些矛盾和冲突,但是他们对于听证制度的有效推行都是缺一不可的,甚至他们彼此之间还相辅相成。理想的听证制度应该有助于综合而平衡地达成上述6个目标。而在现实的听证会中,人们往往只关注其中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目标,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要求,从而造成听证制度设计存在诸多欠缺,执行听证制度更容易发生偏差。

其次,要高度重视听证的具体制度建设。目前,全国性的听证制度没有出台,各地方必须首先重视制度建设,尽可能地对于听证活动的诸多具体制度、程序做出具体的规定,以便在听证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可以遵循。另外,还应在认真总结国内外已有听证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上述6大目标和中国国情,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价格听证条例,即便一开始制定的听证制度不完善,也要尽快出台。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和指导全国各级各类的价格听证实践。

第三,要切实实现听证的透明性。透明性是众多问题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目前实施听证制度中存在的很多其他问题才能迎刃而解。为此,无论哪一层级和何种问题类型的公共价格听证会,一般都不应该以种种借口秘密举行,而应该在开会之前的一定时间内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定调价方案和有关材料,让公民通过各种途径有直接或间接表达意见的机会;明确规定听证代表在接到定调价方案后应进行一定范围的社会调查,以保证他们在听证会上的发言并非代表他们自身,而真正代表其背后的利益群体;听证会的举行应允许一定数量的普通公民旁听,重大的听证会甚至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络作现场直接;申请定调价方必须向社会和听证代表提供可信的经营成本与效益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测算资料和背景资料,为此,应借助信誉度很高的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以及政府的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定调价申请方提交的有关资料的独立化审核。可见,只有真正按照上述思路解决了听证会的公开性问题,才有利于实现听证会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第四,要规范代表的产生方式。首先应明确规定听证代表的基本素质要求,其次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尤其是要按照定调价项目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的全面性来分配代表名额,以保证听证会的公正性。可以推行北京市将代表分为固定代表和临时代表的做法,但固定代表应有一定的任期限制,临时代表的产生一般应与特定的定调价项目相关。代表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人大政协代表,也应有财税、审计等部门的代表,还应保障有真正属于普通群众的代表。同时,与定调价项目真正相关的专家数量应该占有相当的比例等。代表的产生问题可以采取先在一定的领域或范围内随机抽样后再综合考虑素质标准来选定,也可让有关方面按照代表的素质要求民主选举产生。也就是说,代表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性、公正性和科学决策等要求。

第五,要保证听证会代表的意见能受到价格部门的高度重视。尽管听证程序仅仅是听取意见,并不是最终的决策程序,其无需表决,但是如果大多数(1/2或2/3以上)代表对某一定调价项目反对意见强烈,物价决策部门还是应该重视代表的意见,不可强行匆忙决策,而应要求有关方面继续研究,以后再行听证和决策。

最后,应逐步扩大听证制度的应用范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扩大它在整个政策过程中的应用范围。目前的政策听证主要集中于政策方案的规划阶段,以后应逐步在政策执行、实施效应评估等阶段也引进这一制度。另一方面是应在现有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逐步在其他领域的重大公共行政决策中也推行听证会制度。例如重大的工程建设决策、重大的人事任免决策等等。在深圳市,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已经应用于公共汽车线路的开通、城市规划方案的制定、土地开发的审批等诸多领域。(李荣华,1999)

只有做到这些,中国公民的参政渠道才真正会越来越宽广,越来越通畅;政府的公共决策也才能越来越民主、公正、科学、透明、规范和高效。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物价局有关价格听证会问题的文件:①《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②《北京市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细则》;③《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汇报》;1998年10月6日;④《出租汽车租价调整听证会纪要》,1998年8月11日;⑤《调整北京市公共电汽车和地铁票价听证会纪要》,1999年11月12日;⑥《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学费标准听证会纪要》,1999年11月;⑦《关于调整我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学杂费标准听证会纪要》,2000年4月17日。

2、李平,易金蓉:“当阳市举行自来水价格听证会”,《价格月刊》,1997—10,第45页。

3、韦大乐:“略论价格听证会制度”,《法学杂志》,1998—4,第11—12页。

4、幺孝盛:“论行政立法性听证的运作机理”,《行政法学研究》,1998—3,第36—42.

5、张光远、郭剑英、贾民:“买方市场出现后政府价格行为的转变”,《价格理论与实践》,1999—7,第33—35.

6、中国价格信息网:政策法规全文检索系统.

7、中国价格学会写作组:“价格改革二十年”,原载于《中国物价五十年》,后载于《价格理论与实践》,1998—12,第4—7页。

8、李荣华:“听证程序与行政决策民主化”,《中国行政管理》,1999—8,第26—28页。

第11篇

关键词:全球价值链 产业国际竞争力 城市经济发展模式

一、引言

正如波特教授所说,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可能在所有产业都具有竞争优势,而应集中在有限的几个。因此培养和壮大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对于一个城市经济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目前,关于城市产业发展的研究,主要是从建设导向机制、培育重点产业、构建产业集群等方面来展开的。例如,彭劲松(2005)提出加强区域产业导向机制和城镇规划的有机对接,与邻近城区联合构建区域性优势产业集群与产业链;穆菁(2006)提出明确产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张永庆和张冰(2005)认为需要加强政策的指导与法律法规的支持,规划协调好城市产业总体结构与空间布局,因地制宜发展都市型产业;段进和张勇强(2002)提出按照架、轴、棱、片4个空间层进行规划;还有作者提出明确产业结构调整的主攻方向,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课题组,2003);等等。在此,本文从全球价值链背景出发,分析在此背景下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二维性,将“政府”和“企业”因素同时纳入到一个分析框架中;在此基础上探讨城市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进而以武汉市青山区为例来展开案例分析。

二、全球价值链背景下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二维性

迄今为止,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理论基础中最有影响力的是以李嘉图模型为基础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迈克尔’波特教授提出的竞争优势理论。有关比较优势和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是:“如果每个国家都出口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则两国间的贸易能使两国都受益”。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交换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国家”,比较优势概念及其原理的表述却反而只有“国家”?这种不合逻辑的背后隐含的是比较优势原理的假设基础:(1)国际分工是产业间的水平分工;(2)产业的边界在国家边界内,一种产品的完整生产环节在一国内部,因此只须关心产品的交换;(3)企业的边界也在国家边界内,即企业国际活动主要通过国际贸易进行,而很少进行国际投资活动(刘林青、谭力文,2006)。应该说这些假设基础正是古典比较优势理论提出时的现实状况,也在逻辑上形成从国家到产业再到企业的包含关系,“企业”也就在比较优势理论中被“国家”所替代。

进入21世纪后,这些假设基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首先,国际分工正从过去产业间完整的产品生产分工向产品内部部件生产、产品增值过程分工、产品生产环节分工和产品要素分工等复合分工方式发展。如果说古典国际分工的边界是产业的话,当代国际分工的边界则是价值链,价值链上的国际分工成为国际分工深化的崭新结果(金芳,2003)。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的形成使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大幅增加,结果是产业范围超越了国家边界。国家和企业都成为了全球价值链的行动者。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全球价值链中参与竞争的特征也越来越越明显,如国家与国家在吸引外资、获取战略性资源、协助本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等方面展开激烈的竞争和对抗;而全球价值链的形成导致产业活动在全球地理和功能性上分工进而形成产业集群,这也越发凸显国家的作用与此同时,全球价值链背景下,国家和企业这两个行动者的关系也变得复杂起来,如本国企业、本国企业在外国投资公司、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投资公司等。

全球价值链背景下,如何评价一国的产业国际竞争力?Kougt认为企业在实施全球战略、参与国际竞争时应该同时考察国家比较优势(竞争优势)和企业竞争优势的相互作用,这两种竞争优势决定着国际战略中两个关键问题的答案:一是价值增值链将在哪里突破国家边界?二是企业应该将它们的资源集中在那些功能活动上?换言之,在国际竞争中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可区分为来自国家的和来自企业的(Bruce Kogut,1985)。为此,本研究认为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一国的产业国际竞争力至少应分为产业国家竞争力和产业(民族)企业竞争力两个维度。

产业国家竞争力是指在全球价值链中,国家作为行动者参与竞争时表现出来的市场力量和领导力量。国家应像企业一样,介入到国际市场上的残酷竞争中,这似乎已经得到普遍地认同(张金昌,2001)。与要素禀赋理论不同,Kogut指出价值链中不同活动的要素特性不同,如研究开发是人力资本密集的,基础制造则对劳动密集要求要高一些,等等;企业应该根据这种差异将不同的活动布局到具有该要素比较优势的国家去。这样的结果是,价值链的范围突破国家边界,不同的国家依据其要素禀赋汇集不同的价值增值活动而建立起弱连接。

产业(民族)企业竞争力是指在全球价值链中,一国的民族企业参与竞争时表现出来的市场力量和领导力量,且集中体现为该国领导企业的竞争力。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一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通过多种租金来源而获得,最终会反映在市场力量和领导力量两个方面;市场力量反映的是一国企业在与国际竞争对手竞争时所体现出来的竞争力;而领导力量反映的是一国企业在与供应商或购买者协调时所体现出来的竞争力。全球价值链中的行动者创造和获取各种租金赢得市场力量和领导力量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各种回报,如经济租金、控制权、在位权和社会就业等等。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表现为3种形式:在国内市场上同外国进口的产品进行间接竞争,与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竞争;通过出口产品同外国的企业进行间接竞争;到海外直接投资,进行生产销售,在国外市场上与外国企业进行直接竞争(张其仔,2003)。

产业企业竞争力与产业国家竞争力有很强的交互性。企业可以将自己的资源集中在全球价值链中的某个和几个环节上,或包括所有的环节而实现垂直整合;也可以利用各国的比较优势将活动布局在不同的地点以获取更多的竞争优势。同过去的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研究不同,本研文将研究的焦点直接对准企业本身,考察不同类型企业的贡献和力量强弱。根据企业与所在国关系可以分为4类,即外国企业在本国的投资公司(I)、本国企业(II)、本国企业在外国的投资公司(III)和外国企业。产业国家竞争力的焦点是国家边界以内的企业,即I和II两部分;而产业(民族)企业竞争力的焦点是lI和

III两部分。

三、基于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二维性的城市经济发展模式

(一)城市经济发展模式的二维性

全球价值链背景下,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二维性实际上表明“企业”和“政府”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只不过,在过去是由两个不同的学术领域同时研究着,且相互很少往来(Griffiths,1998)。

1、战略管理与价值链整合的程度。战略管理理论认为经济协调以及决策制定由价值链整合(以管理层级为特点)完成或者由市场完成(低价值链整合)。其实,早在科斯分析企业的性质时就表明企业内部是管理层级协调,否则就是市场协调;中间组织(比如网络)的出现,将管理层级的概念拓展到了企业之间。钱德勒追溯工业企业产生、发展和成长时就强调价值链整合的重要性。他认为产业成功需要对3个领域进行投资:一是有利于实现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的生产设施;二是产品专有市场、分销系统以及采购系统;三是发展管理者和管理层级来控制前两种投资。价值链整合包括横向整合和纵向整合,其特点是企业(能够)运用管理层级有机地协调多个价值增值活动,能够将生产系统与组织能力有机结合。Griffiths(1998)等也认为价值链整合作为一种能力,是企业绩效和企业竞争优势形成的重要变量;企业竞争力更多地来自其能够产生和利用机会的企业内部组合。价值链整合以管理层级协调为特色,与之相对的是市场协调。市场协调则表现为价值链环节的片段化。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价值链整合不是价值环节“量”的完整,而是价值链各环节之间高效率的无缝衔接;它既能表示单个企业可以使外部和内部价值活动实现无缝对接,同时能够对这些服务进行控制,并能不断地对其有效性与效率进行评估。显然,配套企业之间的价值链整合(产业链的整合)是单个企业价值链整合的土壤。

2、政治经济与政府影响程度。如前所述,政治经济学则围绕“政府”展开。政治经济学观点认为经济协调以及决策制定是通过政府参与完成或者由市场完成(低政府参与)。普遍地情况是,政府通过制定协调经济活动的机制来参与产业活动。在不确定环境下,政府的主要角色是通过塑造良好的氛围以帮助产业适应变化的竞争环境(Dobbin and Dowd,1997)。这是一种能够提高本国或本地区产业应对产业变化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动态能力。Lazonick(1984)在分析台湾、韩国、日本的经济发展时指出,政府对管理市场的举措是东亚与西方社会的不同要素之一,但是这种政策并不能保证持续地成功。当政府能够在主动考虑产业的发展形势基础上,预测产业发展前景,制定产业发展战略,积极提供相应的产业政策和行为则表明政府对该产业的参与度高。甚至,政府会涉足产业重要团体(尤其是经济团体)的组织和协调活动,参与产业决策制定。

(二)城市经济发展的典型模式

以价值链整合程度和政府影响程度这两个因素为变量,建立城市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矩阵。根据企业主导程度的强弱和政府影响程度的强弱组合,构建了5种城市经济发展的典型模式:政策驱动模式、龙头带动模式、特色集群模式、创新驱动模式、模仿创新模式。其中,培育和扶植产业发展是不同城市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内容。

1、政策驱动模式。政府通过分析产业发展的趋势和区域的基础优势,识别产业发展的机遇,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区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政策驱动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政府的政策拉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这是一种典型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其优势在于,对区域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要求相对较低,模式选择面临的进入壁垒较低,在政府相关制度供给高效率的前提下起步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一旦出现政府的决策失误,则可能造成大的损失,形成长远的危机。

2、龙头带动模式。城市的一些地区内往往坐落着一些大型的企业,围绕这些企业的产业链的延伸、服务而形成了大量的产业机会。这种模式往往存在于大型企业的周边地带。这类城区可以充分利用优越的区位优势、发达的市场优势和地区的资源优势,实现产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如果这类地区在发展的过程中不能明确定位、与所依托的企业协调发展,则可能会导致后劲不足。

3、创新驱动模式。随着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科技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日趋突出。城市的一些城区内聚集着高等院校、研发机构,而这些机构的投资及其科技成果扩散能够在周边地区形成创新驱动的产业群。政府通过优化创新环境、促进创新要素的区域集聚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为产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创新驱动型产业发展模式突破了城区资源、资本、区位的制约,通过持续不断的科技创新成果驱动区域产业的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4、特色集群模式。城市的一些城区在历史的产业布局、历史文化、区位特色等方面有一定的特色,可以借助城区的特色优势,通过深层次、高强度、综合性地科学开发,实现产业的专业化、集聚化发展,形成特色产业集群。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地区特色资源优势,以独特的竞争优势实现产业的快速发展。其缺点是,如果本地区的特色优势被替代,则会导致产业经济的快速萧条。

5、模仿创新模式。在产业竞争力弱的情况下,跟踪产业先进水平,通过模仿创新维持生存与发展,乃至形成“后发优势”。模仿创新模式的优点是通过模仿创新提升产业生存与发展的能力,投入低、风险小。但是也存在缺点,企业因为过于依赖模仿而丧失了自主创新能力,在面临重大技术变革时会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四、武汉市青山区经济发展模式的案例研究

根据其前面总结出的城市经济发展的5种典型模式,本文对武汉市青山区的发展模式进行初步的总结,基本内容如下。

(一)青山区产业发展的基础与优势

1、钢铁、石化、造船产业的大型企业云集。钢铁、石化、环保、船舶等主导产业在青山地区产业中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优势产业已经形成了较大的规模,而且目前的发展态势良好。这些产业中的企业规模大、创新能力强,有利于集中力量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从而使相关产品和技术在全国同行业中产生较大的影响力和较强的竞争力。

2、环保技术研发机构成果多、实力强。武汉青山国家环保产业基地示范园区位于青山区东北部,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达105家,基本形成了以三大科研院所为技术主导,以大中型企业为市场依托,以环保骨干企业为支撑,以城市垃圾处理、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环保产品开发、环保工程建设

等领域为特色的环保产业体系。以青山国家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为主体,包括武汉华创源科技企业孵化器、光大科技楼、青山环保火炬大厦,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个专业服务机构,构成了青山环保产业孵化基地。研发机构的技术支撑和孵化基地的资源和环境支撑,为环保产业在青山区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3、拥有独特的交通、产业等区位优势。“十一五”期间,随着天兴洲长江公铁两用大桥、阳逻长江大桥、罗家港大桥、京广高速客运专线武汉站四大交通工程的建设,青山地区将成为武汉市乃至华中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人流、物流、信息流更加密集,辐射功能更强,区位格局将发生历史性变化。“桥、站、路”建设为科技引导青山现代服务业兴起,提升地区产业结构带来难得的机遇。这将有利于青山地区进一步改善区位环境,为科技与制造业的开放发展、新型服务业的突破性发展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

(二)青山区产业发展模式及其内容

依托青山地区产业发展的基础与优势,应用城市经济发展的基本模式,实证研究青山区城区产业发展的3种主要模式。

1、以龙头辐射模式理念延伸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城区工业要具有竞争力必须形成自己的特色,青山作为制造业基地,发挥其比较优势――大企业优势,根据市场需求,立足现有产业,遵循产业发展的规律,延伸上下游产业链。近些年来,依托武钢、武石化的“三废资源”,青山区先后诞生了春笋集团、武钢粉末;台金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一批固废物再利用的环保企业,成为区域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依托大企业优势,根据“培育大市场、促进大流通、搞好大服务”发展思路,发展研发、物流、仓储、运输、会展等生产业,与武钢、石化等大企业形成良性互动,既服务了大企业,也促进青山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此,首先应不断巩固钢铁、石化产业的支柱地位,并充分利用钢铁、石化企业的集聚和拉动效应,引进更多的相关产业,推进武钢、武汉石化等重点配套项目建设,力争形成产业规模优势和区域经济优势。包括支持武钢把青山本部建设成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冷轧硅钢片生产基地和全国汽车板材生产基地;支持武石化800万吨炼油改造、80万吨乙烯项目建设,打造化工产业基地;支持四六一、四七一厂、青山船厂等企业研发核心技术把握船舶工业快速成长的大好时机,发展船舶及成套设备制造和机械加工业,打造船舶生产出口基地。其次,应鼓励和引导武钢、武石化和青山船厂等龙头企业积极加大科技投入、促进产学研合作,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促进区域产业技术改造与创新能力的快速提高。再则,应以武钢、武石化和青山船厂为依托,建立生态产业园,在大工业发展上走出一条新路。园区通过共享资源、延长产业链,形成集聚效应;引进关键链接项目,实现横向耦合、纵向闭合和区域整合,促进产业升级换代。最后,应大力发展产业的循环经济,构建相互扣合的产业链和开放式的大循环圈,打造共赢共荣的价值链和与环境友好的生态链。延长产业上下游链条,建立和上下游企业的生产链网,开发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新流程,实现生产资源的链式循环,形成不同企业之间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上游过程中生产所产生的废弃物成为下游生产的原料,达到相互间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完成物质的反复循环流动。

2、以创新驱动模式理念发展环保产业集群。充分发挥全国环保产业核心基地的基础优势,以创新驱动模式理念发展循环经济产业集群,包括以政策创新做大循环产业项目,以技术创新驱动产业的快速发展,以产业创新构筑循环经济企业集群。

武钢、武汉石化等企业均为资源依赖型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进、法律规范、政策扶持、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原则。首先要转变发展观念,开拓发展思路。企业作为构筑循环经济的主体。企业必须坚持经济发展、环境友好、技术跨越相结合的原则,先节约、后开源,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理念改善生产流程,实现最优化生产、最大限度利用资源、尽可能小的环境污染。要转变观念、开拓思路,为发展循环经济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其次要通过创新来突破关键技术瓶颈。科学技术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支撑。发展循环经济,企业要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特别要攻克废弃物再利用的技术瓶颈,延长和拓展产品链,将污染物尽可能的在生产企业内转变有市场需求的产品。最后要完善循环经济产品链,追求整体效益最大化。从各个环节变废为宝,形成循环经济的产品链和产品网,用效益较大的产品收益来弥补收益小甚至没有净收益项目,整体上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从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作用看,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用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利用废弃物加工成产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