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0 16:47: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征收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账簿凭证管理;税务征管;法律法规
一、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账簿凭证管理虽然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同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也立法规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但账簿凭证管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 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填写和保管账簿凭证
纳税人企业内部的专业财务人员或聘请的会计业务的财会人员没有依据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设置、填写和保管账簿凭证,致使税务机关难以获取准确真实的财务信息及其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情况,不能准确计算应当征收的税款并计量企业的税负。
(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实际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纳税人账簿凭证的种类、范围、设置、备案以及保管,同时还规定了纳税人所负担的法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在衡量纳税人所负担的法律责任时,由于税务人员被赋予一定的裁量权,同时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的“情节严重”没有定量的规定,因此难以准确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 税务机关存在诸多账簿凭证管理工作问题
虽然账簿凭证管理同税务登记、税务稽查等同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但是一直以来,税务机关并没有对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予以重视,仅花费较少的人力和物力在这个问题上。同时,由于我国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起步较晚,相比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我国税务机关在管理理念、方法和形式上存在着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
二、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纳税人自身原因
1.企业会计人员。纳税人企业内部专业财务会计人员的缺失或是专业素质不高,都易造成企业账簿凭证管理的混乱。有些财务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设置、记录和调整账簿项目,致使记录数额不清、账目混乱。甚至部分财务人员故意违背职业道德规范,设置内外两套账本,给外部报表使用者和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以及不真实的经营业务活动信息,为企业偷税漏税创造机会。
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数量众多,且其账簿凭证管理较一般纳税人更为混乱。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其经营性质,从业人数少,成员复杂,经营业务营业额少,大量非正常户的产生等各种原因,税务机关难以对其实施全面的监管,致使个体工商户在健全其账簿凭证管理方面有着的“先天不足”与“后天缺陷”。
(二)税务机关方面的原因
1.重发票,轻账簿,组织机构的缺失,岗位职责的不明确
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主要依据发票来管理税源,征收税款。这种思想是治税理念的一大误区。尽管发票能双向反映经营业务主体与经营业务活动内容,体现了税收征管的源泉所在,但这种作用的正常发挥是建立在纳税人拥有健全完善的账簿凭证管理的基础之上。其次没能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安排一定的工作人员来负责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的工作,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务信息和实际经营业务活动信息进行收集与整理。
2.与其他社会监督机构合作的缺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各地区的会计工作由该区所属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在实际中,财政机构由于各种原因缺乏对会计主体的监管,同时缺乏与税务机关的合作,致使纳税人存在着各种账簿凭证管理问题。
(三)现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1.核定征收适用范围过大
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定了税款征收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类型,这样的规定造成了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在许多类型企业中的缺失。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特殊条件的居民纳税人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上述规定给大量的纳税人创造了偷税漏税的空间与机会。
2.纳税人法律责任过轻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违背法律法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却很难实施,收效甚微,因此对纳税人无法形成有效的震慑力,使纳税人在税收博弈中考虑的违法违规成本过低,从而选择在账簿凭证上做手脚的行为。
三、对加强我国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一)纳税人方面的建议思考
提高纳税人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加强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的重要基石。此外,加强完善纳税人在披露财务信息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与整理,对发生不合法不合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财务人员予以警告,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有过不良记录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其次,加强小规模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也显得尤为重要。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使更多的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范围。其次,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应当针对其不同形式的经营模式,采取灵活多变的税收征管模式。
(二)税务机关方面的建议思考
税务机关应当改变重发票轻账簿的错误思想,要把纳税人的账簿凭证管理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大重要内容付诸于实际行动中。在推行以信息管税的治税理念的进程中,加强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收集整理相关税收信息,完善健全税收信息系统是至关重要的,因而设立专门负责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的机构组织是很有必要的。此外,在CTAIS税收征管软件中应当开发账簿凭证管理版块,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对加强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大有益处。此外,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各级财政部门的合作,对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实施共同监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事务所与税务事务所在税收征管上所发挥的作用。
(三)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议思考
1.缩小核定征收防范围,加大处罚力度
应当缩小现行法律法规中核定征收范围,应当适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依旧实行查账征收,从而对纳税人形成威慑力,打消纳税人主观上不建账,设置隐匿或销毁账簿的想法。此外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建账而未建账,或未按规定保管相关资料凭证以及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在罚款数额上有所增加,可适当加入其他惩罚措施。
2.赋予税务机关特别搜查权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享有税收检查权,意味着税务机关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一定的知情权,但这个知情权的顺利履行是建立在纳税人配合的基础之上。面对纳税人故意隐藏账簿凭证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提前申请公安部门介入,或是通过制定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税务机关特别搜查权,使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取得相关证据,不给隐匿账簿凭证的纳税人有任何转移或销毁账簿的机会。
本文认为通过上述的解决方案,对加强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有一定的帮助,并使税务机关有能力建立更为完善的税收信息系统,并通过收集处理好的完整真实的税收信息来加强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由此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并在不断的相互推进中,最终达到完善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的目标。(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家瑗,潘云标. 会计学[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宋德亮,王永梅. 内部控制与账簿审核[M]. 辽宁:大连出版社,2009.
关键词:土地资源;管理;现状;问题;解决方案
Abstract: We often heard on television saying: "China is of a vast territory with abundant resources". However,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population increasing and urbanization accelerating, urban land is increasingly tense. Therefore, it has become the urgent task for the l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department to rationally manage land resources, so that it can maximize the use of function.
Key words: l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status quo; problem; solution
中图分类号:DF4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我国是世界国土面积第三的国家,虽然国土面积达到960万平方公里,但是我们国家高原、沙漠、丘陵等占有很大一部分,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并不多。因此如何将当前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整合是国土管理部门工作的重点。近些年国家增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土地的保护力度,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和努力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仍然有一些非法使用土地的现象存在,因此更好实现土地资源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当前社会土地资源管理现状
土地使用者不了解土地所有权含义
在中国成立初期,土地归集体所有,大家一起劳作,作物收成归集体所有,最后集体进行分配。随着实行之后,根据每个家庭的人口情况,开始划归相应面积的土地给每个家庭进行生产,每户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更多人认为土地就是个人的,个人有权处理土地,这就是将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相混淆了,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别。随着近些年各地建设工程增多,许多人将土地私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私下进行租赁和买卖,这种现象在农村和城中村经常出现,严重阻碍了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导致土地管理日益困难。
集体或者单位在征用土地时漠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更多地方和城市进行大规模的建设,但是本身建设用地较少,不可避免的要向农村进行土地征收进行集体或者单位项目建设。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征收对象多为农民,土地收入是其生活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尤其是前几年最为明显。因此在征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被征收者合法权益,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要保证足够的补偿金,避免影响日后生活水平。但是某些地方为了加快建设速度,不考虑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强制征收,不及时发放土地补偿金,或者在发放补偿金的时候,各级部门层层非法挪用,导致补偿金不能足额发放。相当多的农民群众遇到此类情况不知道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采取法律手段,多采用上访和围堵政府部门等过激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
3、部分地区频繁出现违规征地情况
在我国有些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当地经济,当地政府就非法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进行建设,发展经济,虽然短时间经济得到发展,但是这是一种急功近利,给自己积累政绩的行为,没有看到到地方长远发展。一方面大量征地造成耕地面积骤减,直接导致后果就是粮食产量的锐减,可想而知,全国各地都出现这种情况,国家如何保证粮食安全,危害极深。另一方面,在土地征收后,农民虽然获得一定的补偿金,但是同时也永远失去土地使用权,生活和经济来源得不到长远保障;同时农民在得到补偿金后容易进行赌博、大肆浪费等不良社会行为,给当地社会风气带来坏的影响。再一方面在某些地方,村镇领导擅自征用土地,以新农村建设为幌子,擅自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私饱中囊,破坏土地资源管理的同时,在当地群众中也造成不良影响。
过度利用土地资源,造成环境破坏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开发速度加快,土地价格日益飙升,频频出现新的“地王”
。开发商开发项目的目的就是谋求利益,当高价拍得土地以后,势必要迅速收回投资成本,寻求更多的利益。因此一些开发商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例如:砍伐土地上的树木,过度取土导致地质结构变化等等,肆意使用土地资源,过度的开发和利用,已经远远超出土地自身承受范围。将自身发展建立在破坏环境的基础上,这和我国当前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政策是相冲突的,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以免造成更大的环境破坏。
5、相关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们国家当前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及时补充和修订,相对的管理体系较为健全。但是由于地方的保护政策和违规行为导致法律法规不能落实在实处,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有时跟不上土地资源形势的变化,在某些地区出现暴力征地,甚至出现人身伤亡,使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在出现土地纠纷的时候,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容易造成社会混乱,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相关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健全刻不容缓。
二、怎么处理好当前社会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国家尽快制定和健全相应的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只有依法管理土地资源,才能靠法律强制性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才能真正保护土地资源,这只有制定和健全相关的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才能实现。国家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完善之前应该通过土地普查和严格的调研,对当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补充,让法律法规的制定符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加大执法力度,对出现问题的地方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实行领导问责制,对领导决策和土地纠纷事件出现严重失误的也要追究其责任。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制约地方官员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阻止腐败的滋生。使地方政府能够及时转变观念,考虑到长远的发展,将土地管理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好的结合在一起。
2、提升土地资源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我国土地分布较广,各个地区土地管理情况各自不同,因此土地资源管理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想做好管理工作,还是得依靠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扎实的工作才能实现。而现在土地资源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专业素质不高,并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特别是缺乏整体素质高的专业人才,而且责任心不强。因此要做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就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定期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同时广泛招纳具备跨行业、多学科和多技术特点的人才加入进来,提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另外通过各种培训和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将土地资源管理推向一个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
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资源
对获得土地建设的集体和单位要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监督工作,应该遵循市场经济发展,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资源,避免因为过度开发和使用土地造成区域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提高土地使用者的法律意识
在建立和健全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同时,应该加强土地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当遇到暴力征地或者违规征地的时候,意识到违法行为存在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当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才能逐渐杜绝违法使用土地资源事件发生。
结束语
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土地资源利用会不断增加,广大民众也对土地资源管理逐渐重视起来。我们主要从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为了更好开展土地资源管理工作,这不仅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还应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队伍的建设,同时加强相关法律的普及,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违法使用土地资源的现象出现,使土地能够得到更好的开发和利用。
参考文献:
[1]孙广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土地管理问题的思考[J].国土资源,2005年
【关键词】土地征收;利益分配;法律保障;补偿方式多元化
一、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状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一)依照土地原有用途制进行补偿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都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具体法条我们看到,在土地征收上是以土地原有用途作为补偿依据。
(二)“产值数倍法”弥补农民损失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种“产值数倍法”在实践中,显现出明显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不同地域的农业生产结构不同,农业产值也存在很大差异,通过制定产值标准虽然可以解决地方政府在产值标准上的随意性问题,但却偏离了“产值数倍法”对农民损失的土地收益补偿的本来意义。
(三)由行政机关依据土地所有权来确定补偿对象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实施细则,在土地征用补偿方案是行政审批的方式,农民并不享有前期参与的权利。并且补偿费是下发到村集体,由村集体管理和使用。在安置补偿上,或是交付安置单位或是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接受统一安置的才能领取安置补助金,实际上农民获得的仅仅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
二、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主导下“公共利益”界定范围不明确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何为“公共利益”,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大量营利性商业项目,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征用土地,从而引发农民的群体性上访和干群冲突,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我国的土地征收前提“公共利益”的判定机关与征收执行机关都是“政府”。实质上在我国土地买卖的一、二级市场上政府形成了“垄断”。
(二)补偿局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且行政救济局限性大
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对农民最关注的征地补偿作了新承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但是在现实的执行中仍然是仅保障最基本的生活,而且补偿的范围也仅仅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对于因征地产生附加损失的补偿却鲜有关注。
(三)土地流转承包之后补偿费分配不到位
土地在租用后,为了形成规模生产,转化为现代农场模式经营,会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再者流转后的土地在使用性质上发生变化。经过改良由低产变为高产,由旱地变为水田,这些改良的基础是大量资金、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大量投入。然而在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对象是单一的,对于这种新产生的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情况缺乏保护与关注。在征收补偿上对这部分投入如何补偿没有规定,水田、旱地的改变后增值部分的收益如何分配,也是缺乏制度的约束。如果立法与政策无视这种新型关系,必将极大的损害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阻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三、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政策、健全土地征收法律法规
(一)土地征收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征收”
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现行仅仅允许“公共利益受益”的制度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商业征收纳入到合法的增收途径中更有利于对土地的利用与保护。在立法的思路上可以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征收”严格区分开来,让政府在土地征收的问题上回归到宏观调控与监督保障的轨道上去。为失地农民谋取更多的社会保障,以政府力量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明确征收补偿原则,法律保驾护航
明确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用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作为补救具体法律法规不足。在法律法规缺失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据基本原则的精神做出判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各方责任划分。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明确征地补偿的归属与分配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22条涉及到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分配,但对于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却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这一问题应该依照土地流转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区分,保障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切身利益。
总而言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民土地权利的状态是不稳定和不确定的。基于在征地补偿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改革征地补偿分配政策,规范土地征用法律法规。以实现以下两个目的:首先,明确征地补偿各项基本原则。在分配土地补偿款上的规定,应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切实反映被征地农民的生存和社会保障的价值。其次明确征地补偿方案的内容,通过一套合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合理的救济途径,以及各种法律责任的规定,并监督政府的行为,为了征地补偿制度在保障农民利益方面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相一致。
参考文献
一、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农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使得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某些村出去为数不多的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无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债务。因此,某些地方将机动地对外发包,强制性的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地或者高价对外出租而获取高额回报,挪用土地补偿费以及土地流转费的现象较为突出。
2.土地流转过程不够规范,农户权益得不到保障。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以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缚、约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规范性使其执行具有随意性,基层干部私自变更合同、收回或调整农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经承包户许可,就迫使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补偿款难以落到实处,财务制度如同虚设。部分村级干部并不按照规则办事,甚至严重违反财政纪律,将那些本应发给农户的补偿款私吞,据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贴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设账外资产,账务不清,零乱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许可企业拖欠征地补偿费,引起群众不满情绪。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执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规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则》第71 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从我国目前情况看,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述的四项权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受限制问题。我国集体土地的占有权及收益权源于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仅能在农业用地和本集体内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权能,而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其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其集体所有土地的处置权几乎被剥夺。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实际上属于国家。这不仅剥夺了集体土地的出让权,也使本应由农民集体享有的收益流入国库,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缺失处分权。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规定存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 条第4 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至今没有对所谓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无论其用来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尽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权法》对征收土地均规定应依法予以补偿,但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农民的生活;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补偿标准的批准者,更是争议的协调者,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法律赋予如此权力,本身就无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对土地征收行为不服,相关法律法规至今也没有赋予被征收者相应的救济权利。
3.法律赋予集体土地被征收者的相关救济权利形同虚设尽管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 条第2 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在现实中,县级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设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拥有批准征收土地权力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设立相关的裁决机构。
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对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没有落实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干群关系是否紧密。目前,应当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觉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运用人民富裕的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一户一宅”以及“五个不准”等政策,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保障农村在稳定中某发展的局面。
2.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在农村掀起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热潮,让农民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规有所了解与熟悉,明确自身的义务,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农村干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培养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转变思想,端正作风,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应当积极引导、努力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稳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关系为前提,以有偿、自愿、依法为原则,努力寻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转的新机制。对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有序、合理流转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扩大经营规模。
3.转变思想,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两手抓。目前,国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实施了较为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这样的环境下,应当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在保证耕地不受损坏的基础之上促进经济发展,努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积极开发新耕地,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相应的使用权流转进行试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低,土地增值分配严格不合理,是农民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须尽快提高土地的补偿标准,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补偿。要改革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办法,不能只单纯考虑征地前几年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考虑当地农民的最低生活标准,让土地回归其应有的市场价值。要改革补偿的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集体和农民个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农民所有的补偿费要直接分配到农民手中。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要仅仅盯住招商引资上项目的成果,同时,还要看到对大量失地、失业、失保农民产生的隐患。
一、清收范围: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的民用建筑(包含房产开发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建房、宾馆、酒店等),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必须按人防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人防审批程序。
二、清收时限:2006年11月27日《县人民政府令第1号》颁布实施以来,至2010年底。
三、建设要求及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1、2008年清收过仍未执行到位的,按原定标准执行到位,即2006年以前开发建设的房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元标准征收,2007至2008年开发建设的房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4元标准征收;
2、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开发建设的房产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3、2010年12月1日以后新建的建筑(含个人建房),9层及以下或基础埋深在3米以内不建防空地下室的,一律严格按规定的新标准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6元征收到位;10层以上及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
四、方法和步骤
此次清收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规范人防审批阶段
从2010年12月9日起,立即严格执行人防联审联批制度,落实人防审批规划前置及建设、房管后置把关制度。在清收期间及结束后,县城乡规划局要在接到县人防办开具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联系单(终审)》(即缴纳易地建设费到位),或者开具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联系单(初审)》(即修建防空地下室)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规划方案;县建设局、县房管局在接到县人防办开具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联系单(初审)》后,县建设局要看该建设项目是否有经省人防审图中心加盖公章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没有则不能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县房管局竣工验收时,必须在接到县人防办开具的《修建防空地下室终审单》后,方可办理房产竣工验收手续。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2月9日至15日)。
1、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清收工作。由分管县领导组织召开清收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布置开展全面清收工作。
2、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增强履行人防法律义务的自觉性。面向全社会公告并对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预先告知,为清收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12月16日至20日)
全面摸清全县民用建筑的建设情况,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大人防工程联审联批联查力度,确保人防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摸清新建的民用建筑是否按规定按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摸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是否符合条件,是否足额到位;摸清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缓情况。
(四)清查处理阶段(2010年12月21日至31日)。
1、通过调查摸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以县政府名义下发通告,对所有未履行人防法律义务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清收,责成在一个月内主动接受处理。
2、所有未履行人防法律义务的工程项目,该补建人防工程的,要进入审批、设计程序,及时开工建设;符合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条件的,要按时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一个月内主动接受处理的,可按规定标准处理到位;对不主动接受处理的,则按新标准每平方米29.6元征收到位;对拒不履行人防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对触犯法律的,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全县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审批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清查是当前我县的一项重点工作,是加强我县人防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清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推进协调清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部门协作。县领导小组统一督促指导下,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密切配合清查工作的开展,共同搞好全县清收工作。对工作中、乱作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要按有关法规,严肃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020年镇计划生育宣传培训计划方案范文 为了巩固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生育文明·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人口宣传舆论环境,现对照市宣传培训任务,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今年下半年培训计划:
一、坚持每月一次镇村(居)计生专线人员培训制度
采取专题培训和以会代训方法对村计生员进行全面计生知识辅导,培训内容:计划生育奖扶、特扶、持证退休职工和非农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生殖健康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镇、村计生专线人员服务工作能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上水平上台阶。
二、充分发挥镇、村人口学校阵地作用,做好新婚夫妇和流动人口的培训工作
在镇人口学校举办新婚夫妇培训班,采取观看录像和讲座的形式,开展免费孕前健康检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项的培训工作,村人口学校主要开展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流动人口知识》辅导培训,全年至少开展两次,由镇计生办分片人员组织培训。
三、充分发挥党校阵地作用,做好镇村干部培训工作
利用镇宣传科安排的学习日,不少于一期由计生助理对全体镇、村干部开展计生法律法规,主要辅导《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同时利用党员干部冬训班开展计划生育专题讲座,提升镇村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水平。
四、充分发挥中心户阵地作用,做好中心户长培训工作
开展计生中心户长培训班两期,结合“7.11世界人口日”和“9.25公开信纪念日”专题,举办中心户长培训班,培训内容:主要是计生奖扶特扶政策,关爱女孩和计生贫困家庭结对帮扶以及流动人口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在全镇营造一个生育文明、家庭幸福的良好氛围。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丙方办理扣缴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税务行政性收费,下同)业务,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甲方向乙方征收税款,以乙方的申报数据(含电子申报数据)为依据,并符合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向乙方征收滞纳金、罚款及税务行政性收费以实际发生的应纳数额为依据,并符合税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乙方授权甲方(或甲方上级机关)与开户银行(或开户银行的上级行)统一签订同意委托缴税协议。
四、乙方按税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同意甲方采用委托缴税方式在其存款账户(户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收取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税务行政性收费等。甲方在办理乙方退税时,也将通过上述账户办理。乙方保证存款账户名与国税登记的纳税人名称完全一致(乙方为个人或个体工商户通过个人账户缴纳的除外),保证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符合规定的缴税电子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到达乙方上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负责按规定划款并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交乙方作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六、乙方保证在办理委托缴税时,上述账户应留有足够余额用于缴纳税款,并能正常结算,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当上述账户余额不足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就存款账户中的余额部分缴纳税款。乙方将未缴税款部分资金存入上述账户时,应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税款扣缴。未书面通知或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保证向丙方发出的缴税信息真实、准确。若丙方因甲方的错误信息而误扣乙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八、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的缴税信息后,在乙方的指定的上述账户扣款。若丙方在没有收到甲方的缴税信息而对乙方指定账户或其他非指定账户进行了扣款,或丙方收到甲方缴税信息但误对乙方的其他非指定账户进行了扣款,或不按甲方指定的数额进行了扣款,责任由丙方负责。
九、甲方、丙方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扣缴税(费)款时,因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电力中断、通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乙方已及时按应急预案采用的可行性税(费)款缴纳方式仍未按期缴纳税(费)款的,乙方应予免责。因系统网络通信故障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账务差错,由甲方、丙方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纠正。
一、主要做法
一是大力宣传教育。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为广大计生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培训内容,同时还从省计生宣教中心购置大量宣传挂图,印制了宣传单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各乡镇还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栏和会议的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知晓率。
二是规范征收程序。在具体征收中,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明确征收处理意见、事先告知、下达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操作,并统一票据,实行收缴分离,做到一人一卷,规范建档。由区计生委负责对各乡镇考评检查和定期督查,如果发现程序不合法,及时予以撤销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是严格征收管理。区政府出台了《__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细则》,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预征)程序,严禁乱收费、滥罚款行为发生。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由区计生、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从20__年起,全区征收到位社会扶养费全部列入区级财政统管。
四是适时强制执行。针对一些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钉子户”,联系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实行强制执行征收。20__年全区强制执行50.24万元。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1、违法生育户依法缴纳的意识不强。受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欠缺等影响,违法生育户自觉依法缴纳意识不强,有些有履行能力也不愿意自主缴纳,造成实际执结率低。
2、对涉及外出打工的违法生育户案件难执行。由于超生户外出后多是音讯全无,只留下老人独自在家带孩子种地,造成案件无法执行下去,使征收难以到位。
3、综合征收机制不完善。现在基本上是计生部门唱“独角戏”,但由于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处罚“钉子户”时力度不够,同时不少群众怕得罪人而不愿配合计生人员调查取证,造成征收工作调查难、取证难、执行难。
4、征收起点过低。由于各地在制定征收标准时没能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起点过低,造成实际征收到的社会抚养费与政策要求的应征数额相差过大。
5、部分干部工作不力。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有的干部不能做到“一碗水端平”,过不了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标准随意改动,造成许多违法生育户等待观望,甚至采取拖欠、讲条件、托人情疏通关系的办法,以减少或逃避社会抚养费缴纳。
在抽查的三个乡镇中,下达征收总额是1333.9万元,实际征收到位360多万元,平均征收到位率只有27.0%。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造成超生带来的社会负担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也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震慑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如:有一个乡镇某年超生111人,立案111例,下达应征收数为143.3万,实际征收到位34.3万元,征收到位率仅为24.0%,而从1999年到20__年违法生育人数由18人增加到54人,共上升3倍。
三、几点建议
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尤其是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支持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广大育龄夫妇自觉实行计生育,懂得违法生育子女增加了国家负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的补偿,是自身的法定义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二要依照标准合理征收。要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并规定应征最低数额,确保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要出台明确的分期缴款办法。对“一次性缴款有困难”的对象,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和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经征收单位审批同意后分期缴纳。
四要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全社会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而综合施治是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的关键。对故意威胁计生干部执法的严重事件,公安机关应加大打击力度;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讼案件,法院要积极执行到位;对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检察机关要积极依法,使违法者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法院设立负责抓计划生育案件的部门,简化对计划生育案件的执行程序,提高对计划生育案件的执行能力。
五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社会抚养费征收必须严格依法,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不会有好的效果,但在具体征收工作中,也要分清对象、分清情况,注意采取多变的工作方法,达到全额征收的目的。同时,对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现象的处罚难问题,要尽快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办法。
六要积极探索更加完善的养老保障机制。调查发现,多数农民群众想要两孩、男孩,除了受“多子多福”等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外,主要原因还是“养儿防老”。90%以上的农村群众认为,只要真正解决了养老问题,也就不想多生甚至超生了。因此,各级要加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建好能真正成为“老年人之家”的养老院,以解除农民的养老之忧。
七要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村组应将外出打工人员、流动人口的查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及时准确掌握外出人员信息,促进计划生育案件快立、快查、快办。
摘 要 企业的税务管理是其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企业越来越关注这个问题。税务管理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为企业带来巨大收益,但同时也隐藏着巨大风险,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很多企业往往对风险预料不够充足,导致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本文论述了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风险类型以及一些防范措施。
关键词 税务管理 风险 规避 措施
一、企业税务管理概述
企业税务管理指的是企业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实现自己的理财计划,在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之下,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在内,通过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环节进行提前筹划,达到企业自身减轻税收负担或者延缓缴纳税款的行为。这是一种既合理同时又合法的避税行为,是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之内的,与偷税、漏税是有根本区别的。
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够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减少企业负担,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国外,企业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一般会聘请专门的税务顾问对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征收法规进行研究,找到税收政策的优惠之处,达到节税的目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逐渐确立,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因此,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对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风险概述
企业税务管理一方面可能为企业带来巨大收益,但同时另一方面可能为企业带来风险。所谓企业税务管理的风险指的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之下,企业指定的税务管理方案没有达到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企业纳税行为与国家税收的法律法规背道而驰,可能该缴纳税款而没有缴纳或者少缴纳,企业因此面临补税、罚款或者声誉受损等风险;另一种是企业因为没有对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合理利用,从而多缴纳税款,这会加重企业负担。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减少纳税数额是机遇,没有按照预定计划实现自己的目的甚至遭受损失是危险,机遇与风险并存,企业要把握机遇,躲开风险,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三、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风险类型
1.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自身不够完善所带来的风险。我国税收征收计划一般没有自由调整的余地,不随经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而且完成税务征收数额只能上升不能下降,税务部门的上级考核下级的标准主要是征收数额的完成情况。基层征收人员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可能会违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原则,导致企业加重税务管理中的风险。
2.纳税企业对国家税收政策把握不准所带来的风险。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税务法规经常会发生调整,出现一些临时性的规章制度。这就让纳税企业很难及时掌握准确的征收信息,业务调整不及时,可能会使合法纳税行为变为不合法,带来税务风险。
3.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管理能力不足所带来的风险。企业的税务管理需要准确而及时地把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果企业财务人员自身素质不够,没有对国家税法有清楚的认识,就会在具体的操作中,给企业带来损失。比如,有时候会因为享受某个小的优惠政策而失去了其他方面的优惠;有时候会在客观上使企业带来偷税的事实。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一定好好把握税收政策,避免出现因小失大、顾此失彼的局面出现。
4.税务征收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所带来的风险。企业税务管理的计划也就是纳税方案能否取得成功,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税务征收人员的认定。我国的税务机关在某些具体的征收事项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企业的纳税方案需要经过执法人员的最终确认,才能明确是否合乎国家的法律法规。可是,这会因为税务征收人员个人素质高低或者主观因素的制约导致税务执法产生偏差,从而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有时候企业会被误认为偷税、漏税而受到严厉处罚,为企业加重负担,损失名誉。
四、避免税务管理风险的措施
1.企业要重视财务风险,警惕税务管理所带来的风险,采取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企业要及时关注国家的政策法规,准确把握税收政策的变动,从而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税务管理计划。企业领导应该把眼光放长远,不能为了追求某个经营活动的低税额而进行错误的投资,应该站在一定的高度,从全局出发,整体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全面进行税务管理,减少税务风险。
2.企业可以聘请专门的税务管理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应内部配置专门的税务管理人员,或聘请业务素质水平高的人担任。这些专业人士熟悉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针对这些政策,再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目的是保证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且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企业的纳税行为,将企业的损失减小到最少。
3. 利用社会税务中介机构的帮助。目前社会上税务师事务所越来越多,企业可以取得他们的帮助。这些事务所具备专业人员,熟悉涉税处理业务,懂得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变化,具有很高的税务管理水平,可以为企业带来最好税务的管理方案。另外,如果税务管理方案失败给企业带来损失,事务所必须进行赔偿。这样,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转嫁给了税务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风险带给企业的损失。
4.多与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沟通。税务执法人员有义务对纳税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因此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多进行沟通,正确处理与税务机关的关系,这样就会多获取一些有价值的防范税务管理风险的信息。另外,由于征收方式的差异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所以企业必须要与事务机关多沟通、多交流,不妨将自己的税务管理方案与税务机关进行商讨,尽力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风险。
总之,企业税务管理得好可以为其减轻税务负担,使之更好地实现理财目标,但税务管理中的风险会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所以,企业一定要注意防范税务管理所带来的风险,树立风险意识,将其控制在最低水平。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促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六项制度》以及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东省执法责任制条例》的规定,接受镇政府、人大和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局全体税务人员。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分局长为组长,成员为副分局长、各股长,负责对分局行政执法责任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行政法规股,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配合、考核监督、总结本制度落实效果。
第三章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分局是对外行使行政执法行为单位,行政行为直接对市国税局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按照税收管理权限,依法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配合镇政府开展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工作。
2、依法开展日常税务检查,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各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或移交市国税局有关部门处理。
3、实施现代化管理模式,走科技兴税之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开展全镇性税源调查工作,做好年度税收收入计划,严格出口退税的审核,做好税款入库工作,确保财政收入,定期向镇政府汇报税收信息。
5、组织执法检查工作。对日常行政行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6、建立并向纳税人公开限时办结制,建立制度,设立投诉信箱、电话,处理来信来访。
7、开展廉政、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强化队伍政治素质建设,加强税收业务知识培训,严格执行税务人员“八不准”制度,提高队伍综合素质、执法水平。
第六条分局内设征收股、管理股、行政法规股,各股室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人。各股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并相互协调、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一)征收股职责:
1、执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税务登记、税务咨询、受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接受税务申请等有关涉税事宜;
3、负责发票的领购、发售和管理;
4、负责税收计会统和税源调查分析;
5、负责税收资料的管理。
6、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
7、负责计算机的管理。
8、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抄报税和系统管理。
(二)管理股职责:
1、负责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业务管理;
2、负责金税工程的稽核工作;
3、负责推广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4、负责“免、抵、退”税优惠政策和出口退税业务调查、审核。
5、负责对管辖的各类纳税户申报纳税情况的调查和检查。
6、负责对有关税务申请的调查、审核。
(三)行政法规股职责:
1、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长远发展规划、办公制度;
2、处理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字资料;
3、负责会议的组织、秘书事务、督促检查、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安全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后勤卫生;
4、负责税法宣传和税务学会分会工作;
5、负责对各类税务申请的审批和上报;
6、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和个体“双定户”定额评定。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七条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行政法律法规,对因过失给国家利益、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条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受贿索贿,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下列行为属于行政执法过错,应予以追究:
1、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终审判决,裁定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各级人大、市国税局的监督反映或群众投诉,查实确属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上级行政或复议机关撤消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5、实施行政监督、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行为:
(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对达到立案标准而未按规定立案,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调查属实的;
(2)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审批延期纳税申报,开具完税凭证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者减免税申请,不办理退税,不发售发票的;
(4)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通知书的。
(5)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擅自办理税务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6)未按规定保管、发售、审核、追缴或核销发票的,未按规定稽核增值税进、销项凭证的,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及时划解税款的;
(7)未按规定实施税务检查、组织听证、履行告知、送达程序,作出复议决定的;
(8)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或管理税控装置、实行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9)违规批准减、免、退税,少征、预征或多征税款的。
第十条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1、因承办人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其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关键字:农村土地征收 主要问题 解决措施
一、 农村土地征收概述
土地征收是征收的下位概念,对土地的征收是国家财产权征收的最主要形式,同时由于土地本身在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因而土地征收也就成为国家征收的最重要内容。依据征收的定义,土地征收可以界定为: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或者对他人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行为和制度。就我国而言,由于国家实行土地二元化所有制度,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不存在国家对城市土地的征收问题,只有对农村土地的征收一种情形,即单向性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由此,可以将农村土地征收定义为:国家强制取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对农民集体土地权利过度限制的一种行为和制度。
二、 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征收权利只有在符合公共目的时才能为法律和社会所接受,土地征收权利不能滥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借土地征收的机会随意侵犯被征收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
(一)农村土地征收范围过宽
土地征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公权力,应当保证公权公用。但是,在我国土地征用实践中,一些征地范围已经突破了法律的界限,造成了滥用土地征用权的现象。个别非国家建设用地也是沿用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土地的办法获得的。非公共利益的征地已经涉及住宅、娱乐场所、厂房等商业用地。与土地征用权相关的公共利益,内涵已经发生改变,使得一些经济建设领域开始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牟利。
(二)农村土地征收法律程序缺乏系统的专门规定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规范征收的法律法规,更谈不上专门规范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由于缺乏系统且专门的农地征收程序法律法规,致使实际的农地征收过程中出现大量的违法违规问题。《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农地征收的规定比较原则化,致使农地征收中的很多程序性规定根本无法实施,有损国家的权威性。同时,我国各地制定的农地征收程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甚至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相左,特别是有利于农民的规定大打折扣,从而导致“合法”地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大量发生。
(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
我国土地征用补偿项目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等。征用补偿项目存在的问题是:
1、土地补偿费是按农地收益来计算,并没有反应农地转为非农地的预期土地收益,单纯以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为依据来确定和计算补偿安置标准的方法并不科学。因为我国农业已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传统农业已向现代农业过渡,农业种植结构呈现多元化,种植方法科技含量提高,这使得土地年产值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造成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
2、征地低价位补偿与供地高价位出让反差明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用途的变化将直接带来经济效益的变化。除国家按规定用途采用划拨方式工地之外,凡是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让价格都明显高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这就造成了同一土地因法律调整标准不同产生的不平等。
三、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健全农村征地补偿的监督制约机制
严格区分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共利益用地,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经营性用地确实需要土地的,其行为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受民事法调整。对于公共利益作狭义解析,并结合现实情况考虑对其做明确的列举式规定,以防止对公共利益的不当解释。对于征收的土地严格限定公用,建立专门的举报监督机制,如果发现借公用名义予以私用的现象,取消其用地资格,并且处以罚款,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二)统一农地征收补偿法律程序的制度体系
1、尽快颁布实施《土地征收法》,对农地征收主体的实体性权利义务和程序性权力义务进行详细规定。其中,对于农地征收程序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规制。
2、进一步修改《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完善涉及农地征收的相应法律程序,确保被征地主体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确保土地执法严格、公正,确保农地征收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的追究。
(三)细化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实行可得利益补偿和土地附属利益补偿原则。土地征用是依法定事由发生的合法而不可抗辩的强制,对土地所有人来说,它所导致的财产关系变化 而非自然原因可预测、法定原因可预期,其突发性往往使土地权利人、相关投资者始料不及,财产风险也大于一般的商业风险,这里的风险不仅指土地及附着物的直接损失,而且包括因征用而发生的可预期利益,相邻土地商业经营环境的变化。按国际通行的征地补偿管理理论,这些都属于特定权利人为征用而所负担的普通民事主体所未能负担的特别牺牲,所以,只有对预期利益、附带的商业利益如残余的分割损害、征用发生的必要费用等可物化、量化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才能符合被征用个体为公共利益而负担特别牺牲的精神,才能使国家与民众的关系更公正、民主。
参考文献:
[1] 郭洁:《土地资源保护与民事立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 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胡信彪:《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4] 潘善斌:《农地征收法律制度研究》[M],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
[5] 邢鸿飞 陈广华 吴志红 郑玮炜:《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版。
1 C2C模式下的税收现状
其一,运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卖家,由于大部分是个体经营,店铺规模较小,他们开设的店铺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使征税难度大。C2C模式虽说是个人对个人的买卖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在出卖商品可能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当卖家出卖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又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然而在C2C模式下的征税主体、科目、范围都难以确定,因此并不能适用,所以一直以来也未纳入征税范畴。
其二,由于跨境购物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许多在外留学或者移民的人会通过C2C模式进行网络交易,因为价格便宜并且有了质量保证,消费者更多选择网络代购或者真人代购。而从事代购的商家都用各种方法规避关税,海关也只是对部分物品进行抽样调查。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代购规模超过百亿,税收流失几十亿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仅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量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而C2C模式关税流失问题极其严重,需要得到政府的广泛关注。
2 C2C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
2.1 税款征收主体确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对纳税人、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征税地点等要素有了相关要求,但是在C2C模式下,无论谁都可在交易网站注册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商品信息,进行网上交易,而交易二人的信息隐藏性较深,纳税主体无法确定;交易过程中让纳税地点也较难界定;存在无形商品,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征税对象,使得课税对象性质模糊。比如最近火热的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也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进行中并不知道买卖双方是通过怎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地点与是否交易成功也不得而知,这些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都出现了不确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撼动了传统税收制度的根源。
2.2 税款征收科目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法征收对象和C2C电子商务的征税目标有所不同,前者是有交易的轨迹,很容易就可以确定交易的类型和税率,然而后者是以信息为重要模式。商品存在在线销售和离线销售两种形式,在线销售比如收听音乐,图书,软件等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销售给客户,而这种销售方式究竟按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17%来征收,还是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5%,现阶段的C2C商务税法并没有具体要求。
2.3 税款征收监管困难
在传统的交易中,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的票据、合同对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进行明确,并通过银行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在C2C模式下,相关交易和费用的支付都直接通过网络,而网上传输的载体又是以电子信号为主,基本上所有的交易信息与交易过程的记录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中传递。然而电子商务是无纸化交易,缺乏纸质的证据,电子交易的凭证又比较容易篡改,税务局不能通过解析这些数字信号来判断交易对象和交易金额情况,税收部门就无法查明实际运行形式,明确逃避税收的具体状况。
2.4 税收期限和管辖权认定困难
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地点等概念无法明确,虽然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但C2C模式下产生纳税时间根本无法确定,导致纳税期限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电子商务C2C模式,存在国际之间商品的交易,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一,两个甚至更多的国家可能同时参与到一次交易中,如果涉及交易的国家都对其征收所得税、流转说,就会导致重复征税。其二,避税港的存在会使得部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来进行避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会导致涉外税收大量流失。
3 C2C税收征管策略
3.1 改革及完善现有税法相关法律
C2C新型商务模式的出现,对于电子税收方面有较大的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税法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来适用于C2C模式。较快建立起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结构与框架,补充针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应缴纳什么税费;依照什么身份来缴税;在哪里纳税,让税收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制定C2C模式税收法律法规时,必须要搞清楚交易两方的本质需求,而不是把交易的形式作为侧重点,否则依然会于事无补。
3.2 实行电子化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税务体系不能满足现状,推行税务系统电子化,以此来弥补传统税务系统的不足。首先,应当让网络与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对接,共同合作的同时且各自行使其监管效能。其次,制定C2C电子商务网上登记,实现无纸化式的电子申报制度,纳税人在进行网上交易之前需要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填写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来办理C2C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构进行监管。再次,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开发出简易操作并且拥有较多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可以使交易发生时按照交易种类和金额大小,按照以定好的计税依据进行计算,再提醒纳税人进行纳税。这样既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劳动力,又可以阻止漏税、偷税。最后,采用统一的电子税票。现阶段C2C电子商务基本不开具发票,应当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必须开具统一的电子税票,已适应票据无纸化的特征,使税务机关在网络上便于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