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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30 16:47: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刑法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刑法法律法规

第1篇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 

1.加强机关法律学习。重点学习《宪法》,关于依法治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省、州、县各级领导关于依法治理重要讲话;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公务员履行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廉洁从政相关法律法规。局党组中心组坚持定期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习法治1次,党组成员每年底结合年终述职专题汇报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完善机关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每年组织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要做好学习笔记,强化学习效果。

2.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审核,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 

3.加强机关普法阵地建设。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为抓手,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服务水平为宗旨,以普法宣传和统计执法为手段,全力打造县级、乡镇、企业三位一体统计法治宣传阵地,以点带面,促进全县统计规范化建设。 

(二)推进法律进学校

参与学校法律宣传培训。通过发放普法宣传手册,重点开展《宪法》、《刑法》、《民法》、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了解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培养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引导学生严格遵守与其日常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义务。

(三)推进法律进乡村 

重点开展《宪法》、《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学法、懂法、用法意识,利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法律进社区

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8”妇女节、“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0·20”世界统计日、“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节点深入社区开展《宪法》、《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采取带法律、带案例、带普法资料,参与社区的普法活动。

(五)推进法律进企业

1.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以“9·20”中国统计开放日、“10·20”世界统计日、“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等节点为抓手,深入开展统计普法主题宣教活动,进一步增强统计普法宣教的针对性,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对依法统计的认知度。创新理念,改进法治宣教的方式方法,促进“七五”普法在基层末端、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上产生良好的效果。努力拓展法治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鼓励、支持和引导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积极创新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2.增强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统计意识,充分利用普查、平台巡查、统计常规检查等契机,深入乡镇、社区、企业、单位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让社会公众和统计调查对象更加了解统计、支持统计、依法统计,避免统计数据的误解、误读和误用,提升依法统计意识,规范统计行为。 

(六)推进法律进寺庙

联合相关部门,重点学习宣传关于依法治县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寺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推进法律进单位 

县统计局将根据有关要求,利用网络、微信、宣传窗、电子屏、展板等传播载体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每季度举办一次普法讲座,制定学法计划、举行一次学法考试、开展一次学法知识竞赛活动。 

第2篇

每年都有所调整,但大体内容不变,考试涉及15门法律法规知识。

下面是考试知识的四大分类:

1、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2、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4、实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因为四大分类有重合部分,所以经过统计和筛选,司法考试一共涉及15门法律法规知识。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校园,我们小学生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龄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的同学爱打架或盗取别人的钱财。小小的年纪,就沾上了许多恶习。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我们这个阶段、我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一、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准沉迷于网络。要充分地认识现代通讯和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利弊,认识小学生热衷于交往和娱乐、沉湎于虚幻世界,给身心健康成长、给成就学业带来的不良影响。自觉不将通讯工具带进校园,纠正网络游戏、网上养宠、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不乱抛乱扔,不准损坏公物。洁净的环境、完好的设施,能体现一个集体的精神面貌,也反映集体中的个体的文明素养水平。洁净的环境不能仅依靠打扫,完好的设施不能仅依靠装备,而要靠同学们的爱护。

   三、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在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一些学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名牌,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四、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义气用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总之,人,不可能自然而能变得优秀,是内力自我约束和外力强制作用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同学都能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

小学生学习宪法的个人心得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xxx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小学生学习宪法的个人心得

   按照党委的安排,我认真学习了新《宪法》。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谈谈我个人学习《宪法》的体会。

   一、 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xxx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

第4篇

一、信息公开背景下我国现阶段档案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档案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为核心,并包括若干档案行政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我国档案法规大都制定时间早,修订次数少,部分法律法规条款已显滞后,没有体现时展的需要,不能满足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需求,也谈不上指导档案事业的发展。从内容上讲,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法规已不符合现实的需要, 出现了有法难依的现象

法律法规是用来规范人们现时的社会生活,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适应时展的要求。自1996年至今,中国社会经历了飞速的发展,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有了巨大的变化,《档案法》中部分条款已经过时;其他档案法规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已不符合现实的需要,导致“有法难依”的现象。

2、某些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没有适用的法规,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状况

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办公自动化平台的广泛应用, 产生了大量的电子文件, 这是一种有别于传统档案的全新的档案形式。目前关于电子文件的研究如火如荼,大量研究成果已经问世;相对而言,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档案法规在此处的缺位,档案工作者在处理电子文件时找不到一个统一的、长久的办法,往往按照自己的判断进行收集、归档等工作,对电子文件的长久保存和后续利用极为不利。

3、法律责任不明晰,给执法带来难度

档案法规中的法律责任不明晰是指,档案法规明确了档案工作者应如何依法办事,但对执法方面权责界定含混,导致有法可依但执法无力。这主要体现在:(1)缺乏具体的处罚措施。对档案管理不力的行为和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采取发“限制整改通知书”的方法,而没有其他得力的处罚措施。(2)上下位法衔接不当,同位法之间不具有互补性。如《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我国的《刑法》中,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国家机关,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工作人员所犯渎职罪却没有办法追究其刑事责任①。由此可见《档案法》与《刑法》相关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在执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问题。

4、档案法规围绕档案管理而制定,对开发和利用不够重视,服务意识不足

这主要体现在现行档案法规在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方面还不完善。从档案的生成、流转、收集、立卷归档、资源利用等方面来看,现行档案法规还停留在以管理为核心的主旨上,在档案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及服务大众的理念上还比较薄弱。

二、信息公开背景下档案法规修订的原则

1、坚持慎重修法的原则

对现行有效的法律进行修改或废除, 必须有充足的理由, 必须进行充分论证, 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以《档案法》为例,作为部门基本法, 对《档案法》的修改不宜大刀阔斧, 不宜采取推倒重来的策略, 否则有损于《档案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与稳定性。此外, 对《档案法》的修改还应该考虑到由此引起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设的立法成本。

2、坚持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要保证法规的现实性。坚持现实性要求我们在修订档案法规的工作中, 必须要深入分析档案工作的内在规律, 总结归纳新情况、新问题、新发展, 紧扣时代脉搏, 把现实生活中档案工作的客观规律正确反映到法律规范之中, 适时地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条款, 防范法律与现实的错位或脱节。其次要兼顾法规的前瞻性。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出现不断地修改法律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适当的档案立法来促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

3、坚持法际关系协调原则

法际关系协调原则亦称不矛盾性原则, 指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得有相互矛盾的规定, 这是法治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针对前文提到的档案法规中法律责任不明晰的问题,法际关系协调原则是最好的武器。在我国的档案法律体系中,《档案法》是我国档案部门的基本法。在修改《档案法》时, 要通盘考虑其与相应行政法规、规章的相互关系, 注意同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关系, 避免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文物法、民法、经济法、版权法、技术合同法等的对接不良现象。

4、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第一的原则

档案工作的宗旨是为用户提供档案信息的检索与利用服务。因此,档案法规修订过程中一定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服务第一的原则。具体来讲,应通过立法保障与维护公民、社会组织等档案利用者依法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合法权益,明确公民、社会组织等档案利用者利用档案信息的途径,还应明确相关的保护和救济措施。

三、对信息公开背景下档案法规修订与完善的几点建议

1、加强立法,填补法规空白

在时展背景下,档案呈现出形式复杂、门类众多、数量庞大、发展变化快的特点,面对由此造成的法规空白,必须加强立法,并针对某些已过时的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如应重视电子文件的立法建设,增加针对电子文件在信息时代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的相关条目,避免无法可依。我们对档案的管理和保护,最终目的就是开放利用档案,为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服务。与纸质档案有着不同特点的电子文件,其开放利用的基础就是要保证和维护其真实、可靠、完整和可用,保障其法律凭据的效力。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管理要求,我们要加强对电子文件的立法建设 ,力求将它们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以适应文档一体化和图情档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2、广泛调研,提高法规的前瞻性和预测性

如前所述,档案的立法不仅要注意保持法规的稳定性,还应注重一定的前瞻性和预测性。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有自身的生命周期,其生命周期的长短与其所规范的实践息息相关。档案法律、法规为规范档案实践而立,必然要随着档案实践的变化而调整、废止或重新制定,使立法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实践需要。针对我国现行档案法规的结构、内容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应该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地修改失时条款,对现行档案法规中的空白点给予补充和完善,对信息时代档案工作实践中的新生事物作出规定。尽可能对立法效果及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可能发展的方向做出正确判断, 在预测性和前瞻性的指导下,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保证立法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3、与其他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相配合,注重系统性

档案的立法过程中不仅要根据已有的档案法律法规扬长避短,建立科学系统的档案法规体系,而且应吸取其他法律法规建设的有益方面,做到相互协调和相互补充。在档案立法这一动态过程中,档案法规的不断制发或修改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不断出台是法律体系具有系统性的必要保证,也是有效执法的前提。同时,档案法规的立法和修订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各立法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档案法制建设作为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相互协调和补充 ,增强档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威慑力。

综上所述,在注重实践性和操作性相结合的前提下,档案法规应成为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我们针对目前部分档案法规已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情况,在以人为本思想的指导下,慎重修法,充分体现现实性和前瞻性,通过加强立法填补法规空白,通过加强研究保证法规的稳定性和统一性,逐步建成稳定的档案法规体系,为档案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注 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四节 第三百二十九条。

参考文献

1、王英玮:《修改档案法的几点建议》,《档案与建设》2004年第5期。

2、潘世萍:《从信息立法原则看〈档案法〉的修订》,《中国档案》2008 年第3期。

3、王应解:《浅议档案法修改的几个原则》,《档案学通讯》2007年第5期。

4、海、程训方、刘东斌、吴雁平:《档案法立法思想与立法原则研究》,《档案管理》2008年第2期。

第5篇

一、健全组织机构,职责落实到位。

从普法工作启动至今,我支部就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学习普法工作的文件,认真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理清支部普法工作思路,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支部整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保证了普法工作不断档。

二、制定普法工作计划和学习资料。

为了提高党员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潜力,扩大法制宣传的影响力,支队针对党员进行普法教育。对《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点章节进行宣讲,保障党员既懂法又能依法办案。

三、认真做好普法规划,普法工作见成效。

我支部结合实际发展状况,制定了普法工作规划,一是认真学习与工作、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体党员民警的法制意识;二是制定普法工作计划,确定学习重点,用心开展学法、懂法、用法的教育;三是制定普法学习计划,采取不同的教育形式来提高了全体党员民警的法律观念。透过普法学习,支部全体党员民警诚实有职责感。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进一步增强,理解法律教育的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已由原先的被动理解教育向主动学习、了解、掌握法律知识方面转变。

四、确保普法时间、人员、资料的落实。

支部严格按制定的普法学习计划,抓落实,坚持每周组织党员民警按计划资料和指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并把参加普法学习员工纳入平时考核,保证了普法教育时间全体党员民警都按时到位。并构成了良好的普法与学法氛围,促进了全体党员民警法律意识的提高。

五、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思路

由于日常工作压力大,支部只能开展计划中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许多法律法规没有时间来集中组织学习,在普法资料上,多是按照本宣科式的通学。因此普法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待加强,务必坚持长期普法,将精神礼貌工作落到实处。

第6篇

今年夏天天气酷热,造成室外作业热死人的案例,于是便有《安全生产法当为“热死”撑腰》的报纸评论;上海几名法官,于是出现《禁法官生活糜烂须入法》的采访记。记者被打了,有传媒呼吁“将暴力侵害记者行为入刑”。某报采访的一位律师认为:“记者作为特殊人群,建议可以把他们列为像警察、公务员那样的对象,对特殊人群加大关注保护力度,有利于我们的舆论监督更加到位。”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覆盖社会诸方面的事项是其特点。但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条律是有层次的,能在道德范围内解决的事项不宜上升到法规层面,能在法规层面解决的问题,不宜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行为规范的底线,而道德的约束远比法律宽泛得多,法规则处于两者之间,进一步划分为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国家各部委办制定的行政规章两类。同样的道理,行政规章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宜上升至国家法规层面。社会上的一切事项,不分轻重缓急和问题的大小,若都要以法律和国家级法规的形式来规范,那么法律法规就会多到天文数字。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法律信息达到天文数字的时候,法律不可能得到尊重和真正被执行,因为执行任何法律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人力和财力、时间和空间),成本大到高于成效,法律就变成了摆设。

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善,全国有四千多部法律和国家级法规,其中有一部分法律法规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甚至没有被执行。同时,涉及具体事项的行政规章很多,相近的内容经常重复颁布、强调。现在被呼吁立法的事项,绝大多数都有行政规章和法规做了规范,并且多数对应着相关的上位法条文。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法(包含最低级别的行政规章)不依,执法不严。

例如,酷热天的室外作业,我国去年就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停止、缩短或者避开高温时段安排劳动者的室外的露天作业。其依据是《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主张这方面立法的理由是,已有的行政规章“级别太低,容易被用人单位漠视”。显然,这种思路找错了解决问题的途径。既然有行政规章,那主要问题是落实规章,而不是把具体的事项提升到法律。

我国多年来一直在“扫黄”,禁止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官离开法庭就是普通公民,同样得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若这方面出现了问题,依法处置就是了,怎么还要专门为法官另外出台一部禁止法官生活糜烂的法律?法治的特征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须加大处罚力度,也只能在已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采用处罚上限,除了警察、军人外,另行为某类社会人群制定法律,不是法治的体现,而是人治思维的结果,尽管在以“法”的名义。

记者挨打了,就呼吁制定禁止打记者的法律,也是同样的错误逻辑。记者是一种普通社会职业。不管谁打人,已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来约束,重的有《刑法》管,轻的有《治安管理条例》管。那位广东的律师要求把记者视为警察、公务员那样的对象,通过赋予记者特权来保护记者,这在法治理念上是说不通的。记者不该拥有特权,把公务员视为拥有特权的人,这种认识至少在法治理念上也是不对的,只有警察、军人等因为身负保护人民的职责,有专门保障他们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这是人们可以理解的。

现在关于立法的呼吁中,多数事项现有法规(特别是行政规章)已有规定,相关的法律一般是在中观层面相对抽象地表述原则。行政规章作为下位的法规,其职能就是依据上位法,将相对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可操作化。我们要把精力放到切实落实相关行政规章方面,解决无人执行或执行不利的问题。

目前较多的行政规章得不到认真执行,除了执行成本外,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有:执法主体不明确,进而处罚权无归宿;执法主体不处于被执法客体的上位,因而无法执法:只提出必须、义务等,没有处罚条款或处罚条款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出现了新的社会冲突事项,我们首先要检讨已有的法规,特别是行政规章为什么不能得到执行,如何修改它们,使得它们能够得到执行。沿着这个思路,有助于较快地解决面对的新问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第7篇

关键词:动物资源;刑事立法;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1-0058-02

动物是十分重要的自然、生态资源。动物资源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可以供人类合理利用与可能利用的资源。我国地大物博,多样的自然环境,动物种类繁多,动物资源极其丰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非法猎杀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虐待动物等现象屡见不鲜,生物链遭到严重破坏,这也将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因此,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在人类社会中,刑法是保护动物资源的一种有效手段,刑事立法显然是重中之重。从理论上讲,刑事立法充分发挥了刑法强制、教育的功能,对惩治犯罪、预防破坏动物资源的犯罪行为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从实践上讲,刑事立法能够更有效地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活环境并提高人类保护动物的思想意识。因此,为了有效抵制动物资源犯罪行为,必须全面、深刻、科学的完善我国破坏动物资源的刑事立法,达到保护动物资源以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最终目的。

一、我国关于动物资源刑法的现状分析

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动物资源保护意识也在逐渐增强,然而,有关动物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仍为较早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1997年,我国《刑法》也增加了对濒危、珍贵珍稀野生动物的刑事立法,加强了对其的保护,但是直接规定野生动物方面的犯罪罪名也仅有《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1]

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类生活形式的不断变化,上述法律法规也随之出现缺陷,略显滞后;另一方面,上述法律法规也仅仅保护那些“濒危、珍贵、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而日常生活中与我们人类关系密切的动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与重视。我国关于动物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传统的动物保护思想践行不当

中国儒家文化讲究“仁义礼智信”,主张“仁者爱人”与“仁者爱物”,最重要的内容就是仁爱、恻隐。“尊重生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但是也存在着局限性。就中国传统文化中动物保护思想和立法实践而言,中国早已具备了善待动物的法理和道德基础。[2]而在现在的中国仍然会出现活熊取胆、残忍虐猫、城市打狗、虐实验鼠等虐待动物的事件。对此我们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中国经历了“”以及实行市场经济等一系列大规模的“反传统”运动,对中国传统文化冲击巨大,文化传承的断裂是我们不希望发生却又不得不面对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动物的观念也发生着转变,过分考虑现实的经济利益,忽略了对动物的人文关怀,商品意识强烈,动物所具有的食用、药用、工业用价值等引起了人们贪欲、物欲,人们对动物的伤害是无所顾忌的,贪婪的欲望也永无止境。信仰的缺失,对生命的冷漠,动物保护的思想早已微乎其微。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挖掘并继承中国传统的动物保护思想,将现代的动物保护思想与传统文化中的动物保护理念相结合,提高对动物保护的思想认识。

(二)动物保护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的有关动物资源保护的范围十分狭窄,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我国刑法大多保护的是野生、珍稀、濒危的动物,而不是任何动物,有的也只是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而非保护动物本身的目的。我国涉及动物的刑法中,对于非野生动物,例如实验动物、娱乐动物、观赏动物、宠物动物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护。网络上时常会出现虐猫、虐兔等虐待动物的视频,拍摄内容极其残忍,网友们纷纷谴责这种残害虐杀动物的行为。然而,刑法对于那些严重虐待、伤害动物的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规范,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所述行为,对于动物本身,其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在社会层面上同样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有的人对此行为深恶痛绝,而有的人却争相效仿。

(三)刑罚处罚存在处罚不当现象

我国主要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作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的处罚方式。我国刑罚存在重刑情节,判处的自由刑相对过重且单一,财产刑以罚金刑为主,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单位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单纯的强调重刑可能会对不法分子予以震慑,但是又极易忽视生态法益的修复,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例如,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法条中还有刑罚轻重关系不协调的现象。例如,按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最高刑可至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41条的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最高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两者的刑罚轻重关系不协调;刑法法条中罚金刑数额规定不明确。例如,《刑法》中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我国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传承及提高动物保护思想认识

传统的儒释道思想中有着超前的动物保护思想,是朴素的平等观,对动物的保护与关爱只是传统文化的一小部分,而不是主体。中国文化更多的在意人和人的生活,关爱动物是人对自身生命价值认知的扩展与延伸。

我们在继承中国传统动物保护思想的基础上,还要把“仁”真正的扩展到动物上,坚决树立人与动物平等的思想理念,在法律思想上真正确立动物本身的“主体”地位,从而加强了动物保护的力度;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对动物的科学性研究,打破思想束缚,运用科学和理论来证明人与动物的同质性,确立现代的动物保护思想;积极组织多种宣传活动,提高动物资源保护思想的影响力。要做到尊重大自然,特别是要坚持“尊重生命、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要坚决树立尊重生命的思想观念,生命形式都是独立的,理应得到相应的尊重,尊重生命是善待动物、不虐待动物的思想基础,善待动物是尊重生命的基本要求,人类必须受到行为道德的约束,本着人道主义,树立良好的动物保护思想。

(二)扩大动物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制度大多针对野生动物、国家自然保护区动物以及进出口动物。与较发达国家立法中关于受保护动物宽泛的范围相比较,我国与之存在较大距离。早在19世纪中期,法国、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国家先后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并且将动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任何动物”;1987年欧洲各国又签订了《保护宠物动物的欧洲共约》,公约规定“任何人不得引起宠物动物不必要的疼痛、痛苦或者忧伤”等;美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故意或者轻率地使任何动物遭到残酷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监管的动物遭到残忍的忽视,或者杀死、伤害他人的动物而没有得到主人的许可,构成残害动物罪”。[3]因此,笔者认为在完善我国动物资源保护刑事立法中,动物保护范围应将“任何动物”加以具体诠释,例如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等。科学有效的整合动物资源体系,也是完善动物资源保护刑事立法的重要基础。

在立法方面我国应根据基本国情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思想,将罪刑明确具体,在立法时应当尽量采用详细说明的方式明确罪刑;破坏动物资源罪的立法保持高度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对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修改,以致与所立刑法协调统一。

增设故意伤害、虐待动物罪名。故意伤害、虐待动物,尤其是对珍贵、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应将以上行为规定为犯罪,且范围扩大到一般动物。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复议的期限和补偿政策以及配套法律的处罚依据。

增设关于杀害、买卖、滥食野生动物犯罪的罪名。杀害、买卖、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屡见不鲜,却迟迟不见解决办法。刑法应增设“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罪”,并给予一定的刑事处罚。[4]

(三)完善刑罚

在刑罚处罚方面,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刑罚轻缓且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与世界刑罚轻缓化的立法趋势相适应。首先,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进行刑罚处罚,尽量减少死刑,情节极其严重的可适当将死刑降至无期徒刑,对破坏动物资源犯罪实行重刑重罚可能会起到震慑和预防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只强调严惩犯罪,应当充分考虑如何恢复和补救被破坏的动物资源;其次,适当的减轻破坏动物资源罪的自由刑,重视罚金刑的适用,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应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进行衡量。这既能从经济上有效地惩治犯罪,又能利用资金对动物资源进行保护及补救;最后,统一量刑也是我国刑法完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在不同法条中所对应的处罚不一致也是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因此,在完善法条的同时应当注重量刑相一致原则。

三、结语

动物资源保护已经引起社会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关注,而动物资源保护的刑法立法是时代进步的要求,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法律上的重要体现。立法需要借鉴,但在借鉴国外立法时,不能一味紧盯最先进立法,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和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以促进动物保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三者的统一。[5]动物权利的保护也是人类自身权利被保护的必然要求。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凝聚着人类美好的愿望,而法治作为人类追求完善自身理想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注定要以关怀人类自己为落脚点。从表面上看,立法保护了动物,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类处置动物;但恰恰正是这种限制,反而在更深层次上体现出了人类关怀自己生存发展的价值取向,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今天立法保护动物,也是人类关怀自己明天的一种体现。

参考文献:

[1] 马章民.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及立法完善[J].河北法学,2009(2):136-141.

[2] 孙 江,王利军.动物保护思想的中西比较与启示[J].辽宁大学学报,2012(2):00-107.

[3] 王冬卉.浅析宠物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2(7):111-113.

第8篇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法;调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的现象也逐渐扩大,严重影响着我国国民的生活和经济的进步,刑法在人类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刑事手段的力度,明确刑法的应用范围和使用领域,制定好调控计划,才能对经济犯罪的行为进行合理控制。过去大家对于刑法的态度就是习惯将经济犯罪的案例移交给刑法部门,大多数时候只看中规则的结构及其组成部分,将经济犯罪的本质与产生的原因分离开来移交给犯罪学,这种总分的刑事处理形式严重影响了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在经济快速飞跃的中国,仅仅将刑事法律当成是预防风险的技术手段,不重视刑事法律本身的实际价值,就会使得刑事机关在断案的时候不能充分利用刑法来处理经济犯罪现象,往往会力不从心,甚至有时候结果会与预想的恰恰相反。大多数经纪人进行经济交易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投资后的经济回报,希望得到更大的收益,如果刑事机构对于经济犯罪不能妥善的处理,那么对于受害者来说,其并没有获得任何收益甚至导致严重的损失,这必定会使更多的经济从事者在遭遇这样的状况时拒绝继续从事经济行业,这必将导致我国经济市场难以长久地进行下去。

一、经济犯罪的基本定义

正确的经济犯罪的内涵是根据我国已经明确颁布的法律法规对经济市场中发生的经济行为进行评估,来确定该经济行为的价值。经济犯罪的评判标准,首先要建立在事实发生的基础上,由相关的专业机构确定犯罪行为的特点和社会对这样的经济犯罪行为进行调控的根本动机。确定上述情况后,刑事机构要全方位地了解经济刑法对于我国经济市场上经济行为的控制范围,维持经济市场的正常秩序,让百姓对经济市场保持希望与自信,让经济犯罪中的作案者在做出经济犯罪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受到法律的制裁,恢复初心,使受害者能够回归原有的状态继续从事经济市场,不会因为受到损害而放弃经济市场。

二、调控的对象

(一)犯罪侵害的法益如果以刑法的视角为切入点,经济犯罪的制裁是对国家经济和市场产生严重威胁的人或组织进行一定处罚的行为,其中的重点在于是否对国家整体的经济市场产生威胁,如果“是”,则要进行处罚,如果“否”,则不需要进行处罚,表明没有构成经济犯罪。从犯罪侵害的角度看,刑法需要调控的是那些胡乱使用在经济交易中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并危害这个经济状况的违法谋利行为,不仅仅要对危害法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控,还要对危害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制。(二)违法的经济行为从经济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视角判断是否进行调控,如果某经济行为已经明显违法国家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经济市场出现扰乱的现象,我们就需要对这样的经济行为进行调控,经济犯罪所触犯的是与国家经济活动相关的所有法律规范和维护公民个人经济权益的刑法条规。(三)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从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出发,我们把在正常经济交易过程中为了获得满足自己的私利而做出的不正当行为都归为刑法调控的对象,经济犯罪的行为手段一般就是为了使用卑鄙的隐形诈骗方式逃脱应付款项或使应受的钱财耗损减少,以此谋取商业或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调控的方法

(一)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预防与避免违法的行为树立严格的刑法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让违法分子在进行违法行动前存有后顾之忧,预防与避免经济犯罪的行为。这种功能的实现就需要刑法责任的建立和实施,让企图违法的人不敢轻举妄动,防患于未然。从我国的法律建立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预防的功能非常重要。在任何法律中公平公开一直是必要的原则之一,经济市场中的上市公司,要求完全公开自己的经营财务状况等其他的都非常重要的信息,为投资者提供了公开公正的投资平台,相关机构做好预防措施,避免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因为经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损失,步入违法行为的陷阱中,从而提高预防和避免违法行为的几率。(二)提高法律执行的效率增加政府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刑法作用,加强法律教育,即使发生经济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依据法律程序,让经济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持经济市场的顺利进行,增加了经济市场的管理效益。

[参考文献]

[1]林荫茂.经济刑法的调控力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2]张桂霞.略论当前我国经济犯罪之刑法调控[J].经济师,2005(07).

第9篇

【关键词】法律法规意识 生物学 高中教学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32-0136-01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人们普遍树立了法制的观念以及法律的意识。对于学生而言,了解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的主要途径是学校,教师应当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相关知识。在生物的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律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情况下,对法律以及法规有一定的了解,增强法律意识。

一 对内容进行发掘

在高中生物教学的过程中,教学的内容涉及的法律以及法规非常多,如关于环境的保护、转基因技术以及生物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

为了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人口以及资源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协调,国务院在退耕还林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条例,用法规的形式将退耕还林进行了规定,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存在着关于森林方面的法律,以确保合理地利用森林以及保护森林。

教师在进行生物多样性的教学时,可以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意识到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目前,我国的生态系统正在遭受外来物种的威胁,因外来物种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在生态系统中,保持生物的多样性是非常重要的。在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理解生物的多样性不仅仅是从生物学的方面,还可以从法律的方面理解生物的多样性。我国在保护生物的多样性以及防止外来物种方面已经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通过对法律以及法规的学习,能够使学生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

二 利用现实生活中的实例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高中生热衷于追星,对明星的各个方面都非常感兴趣。教师在进行危害的教学时,可以利用现实生活中明星吸毒而被处理的实例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意识到的危害,同时从法律以及法规的方面对学生进行教育。如我国的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关于的种类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包括贩卖、走私、非法持有、非法买卖等行为,一旦触犯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高中时期是学生人生的重要阶段,他们对新事物非常好奇,同时他们的自制力较差不能抵御外界的诱惑,通过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能够使学生真正地意识到的危害,远离。

三 利用社会调查的方式

教师在进行神经系统的教学时,教材中的习题是关于饮酒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学生在学习之后能够很快将问题解决。教师在进行讲解时,可以运用现实生活中因为醉酒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实例,将酒驾的危害向学生进行讲解。在法律方面,我国在近几年已经将酒驾列入《刑法》之中,对酒驾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如果学生对于这些讲解印象不深刻,教师可以利用课余的时间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到当地的交警部门对酒驾的法律以及法规进行了解,同时对酒驾的案例进行了解,这样能够使学生对酒驾的危害有直接的认识。

通过带领学生进行社会调查能够使学生了解酒驾的相关法律以及法规,使学生充分意识到酒驾的危害,树立酒驾危险的意识。

四 利用解答问题的机会

在计算因为遗传而患病的概率时,学生能够通过学习遗传的原理以及遗传的图谱,总结出患病的概率呈现出的规律,会发现因为近亲结婚而患病的概率要远远高于非近亲结婚的概率。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查阅相关的资料,或生活中的实例,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近亲结婚的危害性。同时,向学生普及相关的法律以及法规,如我国《婚姻法》将禁止近亲结婚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样能够使学生树立相关的思想。

五 利用视频进行教学

教师在进行胚胎工程应用以及前景的教学活动时,可以通过视频的形式普及关于试管婴儿的相关法规。我国卫生部在这方面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其中对禁止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可以播放关于试管婴儿方面的法律以及法规的专家讲座的视频,使学生充分认识到试管婴儿方面有明确的法律以及法规。

六 总结

总之,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对学生是非常重要的。高中学生的世界观正在形成,加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的教育能够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因此,在生物的教学活动中,要渗透法律以及法规的教育,使学生增强法律以及法规意识,能够知法、懂法以及守法。在教学的活动中,教师可以利用多种方式对学生普及法律以及法规的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是新时期教师重要的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

第10篇

一、学习的重点内容

在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知识和质监基本法律法规学习的同时,重点做好下列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

(一)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

(二)质监专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等。

(三)新修(正)订的其他类法律法规:《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

(四)学习相关依法治国政策、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主要为: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省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定》、《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等文件。

(五)学习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十一项规定”,区委、区政府“十二项规定”。

(六)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

二、学习形式

一是集中学习,除由局党组组织学习外,可邀请有关专家为学习进行必要的理论辅导。二是分散学习,以股室为单位在工作之余认真按规定、按进度自学规定的学习内容。三是组织一次普法学习考试。

三、学习要求

1、全体干部职工要从提高自身素质和圆满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高度去认识学习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2、认真开展专题讨论,积极撰写心得体会和调研文章。

3、各股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安排时间学习以上法律法规,保证干部职工年度法律学习时间不少于80个小时。

4、学习要在坚持上下功夫,在深入上下功夫,在落实上下功夫,学以致用,研究和解决质监事业改革发展中的新矛盾、新问题,增强工作中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第11篇

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1]王家远林晓明.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J),《建筑经济》2003(3):25-26

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引,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大普法工作力度,紧密结合全市工业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拓展普法宣传渠道、改进宣传方法,增强干部法制观念。

二、学习内容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学懂弄通做实的总体要求,采取主题党日、党课教育等形式,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掌握新精神、新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普法学习首要任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强领导干部宪法知识教育,提升干部职工政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

(二)做好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治宣传。

向企业重点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内容,引导企业职工自觉守法用法,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学习宣传。

重点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市城市管理条例》《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市年画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

(四)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情况,大力学习宣传工业经济领域法律制度体系,抓好抓实学习《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法》《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无线电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

三、学习方式

(一)坚持领导干部集体学习制度。局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党组中心组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