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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31 16:07: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城乡规划建设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现状;具体要求;问题;解决策略

一、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现状及具体要求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因此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区域发展以及区域内的城乡发展等环节都存在着十分明显的不平衡状态,这对于国家的现代化发展是一种极大的阻碍,尤其是城乡之间存在的差距,严重地影响着国家城乡统筹发展目标的实现。因此,城乡规划建设一直是我国国家建设中的重点。本文下面就分析一下我国城乡规划的现状及具体要求:(1)城乡规划的现状分析,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已经取得了诸多的进步。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一种城乡之间独立发展的二元规划策略,未能注重二者之间的统筹与协调,《城市规划法》以及村庄和城镇的规划建设的《管理条例》规定还在很深的程度上影响着城乡统筹规划工作的实施。一直到2007年下半年我国《城乡规划法》的编制与出台才打破了以往的规划建设僵局,将建设工作推向了新的台阶。(2)城乡规划建设具体要求而言,它主要分为科学整合与系统协调两个方面。科学整合是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各区域呈现之间要构筑以核心城市以及中心城镇为辐射点的整个大空间整合的规划,同时着力保证小城镇中的中心城乡获得优先突出的地域与交通的整合,从而推动区域城乡整体空间、小城镇城乡等各方面的一体化城乡网络的建成。系统协调则是要求城乡规划发展必须与区域发展的计划相互协调,尽量达到对基础设施、资源等方面的协调建设与应用,全面推动区域发展中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等在城乡协调规划中的渗透。

二 .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1、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缺乏科学合理指导的问题。当前在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时,普遍缺乏一种全局整合、长远利益的目光,简单地应对某个城市或者乡村地区的开发需求进行随意的开发建设,普遍不能真正地将每一项开发工作纳入到长远城乡规划建设工作中。从具体方面来讲,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以区域和城乡科学整合、协调发展等为依据的具有针对性的系统长远规划方案所引起的,国家相关的城乡规划的负责部门无法严格地依照科学合理的指导方针对每一项开发工作做出详细的审核与有效的指导,从而使得城乡规划建设落入了一种对空间布局不够合理、规划区域功能较低、产业与人口密集程度搭配不均的状况中。

2、城乡规划建设法律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虽然在2007年针对城乡规划建设出台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城乡规划是以时展为指引而处于流动状态的工作,各种新的规划发展的需求层出不穷,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具有详细的不断完善的新型规划方案及专项法律保障。这就使得我国现存的法律体制不够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从而制约了呈现规划建设各个方面的协调统筹平衡状态的实现,因此,要想真正地推动城乡规划的优化建设,国家还面临着法律体制等方面的极大挑战。

3、城乡规划发展协调平衡不足的问题。进行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发展牵涉到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只有全面地将这些问题统筹起来实施协调的建设,才能够保证国家的城乡规划在整体方面实现协调。但是,目前我国存在的城乡发展严重不平衡的问题,直接地阻碍了各种规划因素协调性的不足。同时,我国对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开展,往往将重点置于城市发展方面,对城市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各种投资环境、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但是,乡村的建设与发展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经济发展活力不够、基础经济活动缺乏等问题普遍存在,这就使得乡村在城市快速发展的状况下更加地落后于城市水平。

三.当前城乡规划建设工作问题的解决策略

1、加强城乡规划机制与体系建设的科学指导。首先,国家在目前推动城乡规划合理有效的实施,还必须致力于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的各项项目审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建设保障机制等的建立,确保城乡建设的各项活动在开展之前能够得到国家相关负责部门对于各种条件的审核,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国家城乡规划的整体建设方案。同时,还要积极地加大周围群众对于各建设活动的监督,追究非法建设活动的法律责任,将各项建设全面纳入城乡规划的大体系。而且,国家要为某些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基础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政策、资金等方面的保障,推动民间力量对于国家规划建设工作的帮扶。其次,国家还要以全局与部分、短期与长远、发展与保护、城市与乡村等方面的统筹兼顾为原则,来调节并完善城乡规划建设具体的体系。

2、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建设。国家当前对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主要是以《城乡规划法》作为依据,要想推动城乡规划实现良好发展,就要将此法作为中心和基础来逐步推动本法律的更新完善以及其他相关辐射法律法规的大力健全,为我国逐步萌生的新的规划需求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具体来讲,国家要利用多种渠道及方式来向所有的城乡住户进行《城乡规划法》的普及性宣传,指引当前的城乡建设人员按照必要的审批工作要求以及相关制度等来进行具体的建设。同时,国家还应当鼓励城乡居民针对法律的不足来提供完善建议以及创新见解等,着重推动其他相关法律对《规划法》的补充,全面推动我国城乡规划系统合理实施。

3、加大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投入。国家当前开展城乡规划建设工作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大事,也是保证我国立足于国际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大对于城乡规划建设中各项工作的投入必不可少,尤其是要极大对于建设工作的各项资金投入。国家除了为城乡规划建设进行财政拨款之外,还可以通过政策优惠等策略来调动其他力量的参与,并努力拓展筹集渠道,致力于补偿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国家在进行规划建设投入时,关键还要针对当前乡村建设不足的问题,来加大各项投入对于乡村发展的适当倾斜,以缩小城乡建设的差距。

结束语

城乡规划建设是国家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着力针对其建设中的现状问题采取策略加以解决,并从各项基础保障方面为规划建设提供有效支撑。没有城乡的不断发展就不可能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物质基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是否有利于区域综合发展、长远发展,应当成为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城乡规划工作的根本标准。

参考文献:

[1] 周仲平. 城乡规划建设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 城市建设,2010(33)

[2] 王婷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好城乡规划建设[J]. 城建档案,2009(12)

[3] 王波,姚宏伟. 村镇规划建设中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2012(16)

第2篇

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领导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各级工作组织和网络,局属行政职能单位结合局系统事业机构整合优化,明确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内设科室,有条件的应单独成立,并确定行政执法工作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二、改革优化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围绕“批管分离”目标,推进局系统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逐步实行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许可科为主实施,各行政职能单位配合审批并负责批后监管工作。按照“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强执法稽查力量,加大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重点要及时发现、有效制止违法行为,避免重大违法后果的产生。

三、公开透明行使行政执法权力

以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为抓手,全面准确梳理法律法规赋予我局的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在内的各项行政权力。要依法界定执法权限,将所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及其法律法规依据、权力运行流程等向社会公布,置权力运行于阳光之下,促进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四、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对照依法行政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当前实际,重新审视以往制订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完善实行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执法职权,落实执法责任,开展执法考核评议,抓好执法责任追究,大力规范行政职能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修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研讨和行政执法告知、听证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制度保障。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自觉接受行政执法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法规科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切实解决当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不缺位、不越权。纪检监察室配合实施执法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要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六、积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顺应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发展趋势,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抓紧完成局行政审批信息系统开发建设,整合优化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审批效能。在做到行政审批流程内网运行的基础上,以全省政务服务网上线运行为契机,尽快完善软硬件条件,加快推行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事项在线交流互动、网上受理反馈。

七、抓好内外部行政执法协作

加强与城管执法等部门工作衔接,完善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建立互相通报制度,规范提请立案、违法认定、处罚反馈等工作环节,确保城乡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强化系统内部工作联动,理顺职能交叉,杜绝各自为政,做到分工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八、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队伍

坚持党委中心组和局务会议学法制度,增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队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观念与水平。重视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使行政执法人员具备应有的思想道德素养、依法行政理念、法律法规知识和行政执法能力。加强执法资格管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对法制业务知识定期测试不合格人员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

九、提高行政相对人守法观念

重视加强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建设法律法规意识,促使尊重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利用行政处罚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对广大行政相对人的警诫和教育功能。向社会公开行政相对人守法和违法信息,坚持保护合法、服务守法与制裁违法原则,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依法办事,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现象。

第3篇

一、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

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房质量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到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房建设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技术服务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农房设依据规划实现合理布局,质量安全得到保障,防灾抗灾能力有较大提升,违法建房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二、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管理的重点环节

(一)大力推进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和保留村的村庄设规划编制,依据规划布局建设农房。村庄建设规划要认真落实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地质灾害防治、防台、防洪等专项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要坚持科学、民主,广泛听取村民群众意见,实行必要的听证和公示制度。要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安排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围和用地规模,按生产、生活、生态等不同功能实现合理分区,积极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聚建房。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先对规划用地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划定建设用地时要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地带,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工程术措施,确保安全。要强化村庄建设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农房建设必须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已划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村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村庄改造和住房建设。

(二)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所有农房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一书一证”或“一书两证”和用地审批手续。各地要依据规划,从严控制农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层次和总建筑高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新建农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严格依照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尽可能建到中心村的居住区。凡是规划要撤并的自然村点的新建农房必须建到规划的中心村居住区内。保留村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也要依据村庄建设规划选址,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控制建造独立式单体住宅。沿海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地区禁止建造单开间独立式多层住宅。

(三)大力推行农房勘察设计制度。各地要依法将勘察设计纳入农房规划建设许可的必要条件。农房建设应依法进行工程勘察。农房设计应彰显民居建筑风格,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农房抗台、防洪、抗震、防火等标准规范要求。农房建设应依法委托设计,或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农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房建筑设计图集,无偿提供并指导建房户使用。选用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图纸的建房户,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结合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调整确认。

(四)切实加强农房施工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建立农房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农房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农房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承担。农村建房户应与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对未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承包人资质、技能不符合要求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书。施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村建房户和施工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农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户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建房质量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并在15日内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确有难的,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三、完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

(一)明确农房建设监管职责。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农房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会同乡镇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建材市场的监管,切实防止不合格、劣质建筑材料流向农村。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积极开展农村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加强对农房建设各个环节的控制,规范农房建设行为。

(二)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规划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要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充分发挥其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与人员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乡镇政府应根据村镇规划实施和农房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三)加强农房建设施工队伍管理。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农房建设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组建农村建筑工匠行业协会组织,引导农村建筑工匠加入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有计划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对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出具培训合格证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农村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技能标准,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的业务指导。鼓励不同工种的农村建筑工匠合伙组建建筑业劳务承包企业,专业从事农房建筑施工。

四、落实农房建设管理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要切实保障农房建设管理特别是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农房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的经费。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监管措施到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订农房建设管理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农房规划建设许可实施办、竣工验收指导意见、竣工验收备案办法和相关示范文本。

第4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清理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为主线,以提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能力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不断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推动我县建筑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县2014—2015年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建设情况。

(二)整治内容

1、大力整治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建设的问题。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报建、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项法定程序。对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处。

2、大力整治违反规划未批先建的问题。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按照规划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凡未依法办理“一书两证”,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严处,并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

3、大力整治规避招标的问题。凡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工程必须招标;建筑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达6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严处。

4、大力整治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要到县建设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县建设部门要依法审查施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凡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的除责令停工外,依法给予严处。

5、大力整治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问题。施工单位要按照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设置围档,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县城主要街道临街施工应设置高标准围挡。施工现场要按照行业规定设置施工标志牌、现场平面布置图、规划公示牌、节能公示牌,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牌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噪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到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严禁临街遗撒、噪声扰民。对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严处。

6、大力整治不执行竣工验收备案制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未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县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严处。

(七)强化建设规费收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收缴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费用,将其作为办理相关证件的先决条件,做到应收尽收,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对不按规定上缴有关规费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整治工作的方法和步骤

(一)整治方法

此次整治工作实行“集中整治、限期整改、完善制度、突出实效”的方法。

(二)实施步骤

1、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召开全县建筑市场集中整治动员大会,进行部署安排。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对所有违法违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交将情况汇总后,向县政府专题报告。所有在建工程的项目法人按照集中整治活动的要求,对在建工程逐一进行自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规定的日期内自行改正。

2、集中整治阶段。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一进行清理整顿,该补缴规费的补缴,该完善手续的完善手续。特别是该限期整改的,坚决督促整改到位;凡拒不执行监管部门整改指令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建章立制阶段。加强有形市场制度建设,针对存在问题制定完善我县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预防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全县建筑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以县政府主管县长为组长,县法院、公安、建设、发改、国土、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为成员的全县建筑市场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工作开展。

第5篇

【关键词】规划管理;城市设计

1.城市设计导则的缘起和发展

城市设计导则是人们在长期的城市规划实践工作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逐渐总结、研究形成的一种法令型成果形式,是引导和控制城市建设中城市空间形态、风格特色、历史文脉、生态环境与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相互融合的过程,是联系城市设计与城市管理的纽带,也是城市规划管理中最有价值的一种城市规划理论方法,其宗旨是在城市的发展中寻求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统一,是城市规划理论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以人为本”核心价值理念的重要体现[1]。

城市设计导则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欧斯曼的巴黎改建中及20世纪初美国纽约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2]。即最初对建筑用途、容积率等基本规划条件的控制,之后人们又根据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陆续制定了相应的导则,这就是导则的雏形。城市设计导则最早出现于1970年美国旧金山城市规划及其实践[3]。当时,旧金山在城市规划的实施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当地规划管理部门为了确保城市环境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将设计计划变成了设计导则进行控制。之后,城市设计导则在美国和欧洲迅速兴起,成为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国的城市设计成果也越来越多的使用设计导则一词,并把导则的具体内容作为城市设计实施管理的成果之一[4]。

20世纪90年代城市设计导则被引入我国部分城市的规划管理中,是作为把城市设计成果落实为可操作性的城市规划控制的有效工具,并贯穿于城市规划管理各阶段[5]。在我国,城市设计导则的研究和应用尚处于初级阶段,但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城市设计导则在城市规划建设上的大量应用必将是大势所趋。《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目前正处于加深探索与初步实施阶段,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于2011年3月以通知形式下发了《天津市城市设计导则编制规程》,对城市设计导则的规程、设计内容、设计要素及空间结构等进行了规范,目前属试行阶段。

2.城市设计导则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的指导作用与价值体现

城市设计导则无论从发展时期、认识角度还是从控制层面来理解其内容都有所不同,但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历程来看,原则和目标却是一致的,即保障城市城市设计目标的实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空间环境控制的参考依据;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城市建设的公开平台[6:3-7]。其现实作用就是指导城市空间形态、公共空间环境,历史人文景观的建设,从而保障城市在经济建设中和谐发展,减少城市因快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人们提供更加宜居的城市生活空间。

以天津市津南区为例,津南区位于天津市城市整体空间发展战略“一轴两带”的津滨黄金发展连接带上,目前正处于经济和区域建设的快速上升期,大量居住区、综合功能区、公共展示区及大型市政配套设施等快速落户于新建和未建区域,项目的快速落地使得前期策划缺乏深入的规划理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往往是项目落地后短期内迅速实施建设。从城市规划管理角度来看,如果没有合理的城市设计导则进行指导和管控,仅凭区域控规和概念性设计往往缺乏整体规划协调发展的统筹考虑,不能有效进行规划引导和控制。城市设计导则作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环节,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构建比例适宜的城市轮廓,营造良好的城市体量和风格

人们对于任何事物的认识都是从宏观到微观、从现象到本质逐步加深的过程,城市亦是如此。城市的空间形态、街道比例尺寸、建筑风格形式构成了城市的基本骨架和轮廓,是人们对于一个城市的直观认识。有些城市给人的感觉是清新大气,充满活力,有些城市给人的感觉是压抑沉闷,缺乏生机;有些城市给人的感觉是精雕细刻、富丽堂皇。这都是由于城市的整体空间关系和体量、建筑风格和形式迥异造成的,而这些也正是城市设计导则控制的基本要素。

在现代城市的快速发展中,许多不确定因素造成城市整体空间形态的畸形生长,建筑风格的凌乱丛生。在高强度的开发建设中,过分追求项目利益最大化,不考虑周边环境空间的关系和影响。而城市设计导则正是从区域整体空间关系角度出发,统筹考虑,在空间规划布局和建筑形式风格上进行控制,从宏观到微观进行规划引导。使城市整体空间有规律成长,从街道尺寸和建筑风格上形成自己的特色,从而营造良好的城市空间体量和区域建筑形态。

2.2孕育良好的城市肌理,营造良好舒适的宜居环境

如果说城市的整体空间形态构成了城市的轮廓和骨骼,那么城市的外部空间环境就组成了城市的肌理。轮廓和骨骼从视觉上给人以直观印象,肌理在心理上给人以心灵触动,有的城市让人感觉粗犷,有的城市让人感觉细腻;有的城市让人感觉嘈杂拥挤,密不透气,有的城市让人感觉安静放松,自由愉悦,这都取决于城市的外部空间环境。现代城市的土地资源紧缺,开发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想方设法利用每一寸城市空间,而过度的开发和建设使城市过度拥挤,居住空间环境得不到保障。从当前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上看,期待在城市建设中自然性的提升城市外部空间环境是不现实的。因此,只有从城市设计导则上统筹加强对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外部空间环境的引导和控制,才能从城市的快速发展中预留和争取的一定的城市外部空间,营造宜居舒适的人居环境。

2.3凝聚提升城市记忆,打造独具特色的城市魅力

从城市形成发展的历程上来看,对于每一座城市来说,不管是历史悠久的千年古城,还是迅速崛起的现代都市,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气息和精神内涵,这就是城市的记忆。有的城市让人感觉质朴醇厚,历史气息浓厚,极具人文魅力;有的城市让人感觉喧哗浮躁,人文气息淡薄,缺乏文化内涵,这些都是源于城市记忆的表达。城市的记忆也是城市设计导则追求的精神内涵,也是城市设计导则中最难以表达的价值内涵。

纵观世界各地,每一座知名城市的发展都有其独特的历史人文环境,浓郁的城市历史和人文景观会使城市的发展更具魅力和传奇。城市的精神内涵可以是城市原有历史文化的延续和提炼,也可以是城市发展中人文景观的不断积累和沉淀,如何让城市的历史文脉延续下去,成为城市未来发展的美好记忆是城市设计导则引导和控制城市发展的精神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城市设计导则对城市原有的历史人文等要素进行发掘和提炼,也可以根据城市未来发展的方向对城市的人文景观进行塑造和沉淀。从而实现对城市精神内涵的巩固和传承,为人们保留现在和未来寻找城市记忆的根源。

3.规划管理下城市设计导则存在的问题及管控建议

当前中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但是城市的特色在消失,趋同化现象严重,问题的根源在于中国现行城市规划体系下城市设计导则的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规划管理部门缺少对城市空间属性的管理依据。从而造成城市建设面临这种尴尬的局面。虽然城市设计导则在我国的城市发展中逐渐受到关注和重视,导则逐渐被引入到城市规划管理,但作为规划管理过程的重要依据,还缺乏深入的研究与规范体系。

3.1导则的编制与实际相脱节

城市设计导则的研究和实施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在编制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编制与实际相脱节、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编制的过程缺乏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特色和现状条件的分析和研究,过分注重物质形象及理想的空间形态,背离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这样就会被快速的城市发展所遗弃,成为仅停留在纸上的美丽图画和文字,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3.1.1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城市设计导则

结合我国城市设计导则的现状与需求,合理的导则编制结构层次为“设计目标―设计原则―设计元素控制―地块控制建设―城市设计政策”[7]。从城市整体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及现状周边环境提出最合理的保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形态与空间布局,才是城市设计导则编制的最终目标,并从各个层次的设计要素提出具体的控制原则。从而使确定下来的目标和原则既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又能更好地为规划部门在城市后续建设中提供管控的依据。

3.1.2城市设计导则的成果应具有可操作性

导则编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可实施性,城市设计导则面对的是如何在城市发展中实现其价值,而不是在自身的条条框框中寻找城市发展的出路。导则要想切实发挥助推城市区域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就需要编制者走出设计室,深入现场,广泛调研,认真分析区域发展实际需求,准确定位区域发展未来,这样才能真正融入地区经济发展。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味的遵从,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样才能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

3.2面向规划管理的城市设计导则缺乏实际指导作用

在我国现阶段城市规划管理中,一个项目的实施往往要经过项目控规完善、方案策划、条件或选址核提、规划方案批复、建筑方案审定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多个审批环节,而城市设计导则想在城市建设中指导具体实践就必须要以这几个审批环节为载体逐层传递才能得到贯彻和落实。但是,在这几个审批环节中,往往起关键性作用的方案策划、条件或选址核提、规划方案审查一般都忽略了对城市设计导则内容的延续和传递,导致城市设计导则的引导和控制作用逐级递减,到具体项目实践中作用大打折扣。因此能否从规划管理中准确切入,并与各个审批环节有机融合是决定城市设计导则能够在今后城市规划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关键。

3.2.1由城市设计导则引导项目概念方案策划

在项目方案策划阶段,按照城市设计导则对区域整体空间关系要求,对项目的整体天际线、组团关系、功能布局进行引导和控制,确保项目的大体轮廓和基本构架符合城市设计导则对区域整体空间关系的要求,同时对后期项目整体的建筑形态和形式给出指导性意见。

3.2.2依据城市设计导则核提规划条件及选址意见书

在项目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核提阶段,将城市设计导则在方案策划中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给出合理的开发强度。作为后续其他规划审批环节的重要依据,避免因个人素质、感情喜好等因素造成的建设随意性,同时也可作为专家论证等环节的评估依据。

3.2.3结合城市设计导则控制内容审查规划及建筑方案

项目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是项目具体实施内容的深化阶段,是项目整体空间关系和体量、建筑风格和形式、比例尺度、历史人文景观、外部环境等确定形成的阶段,也是城市设计导则在具体实践中的融合阶段。因此,再要规划和建筑方案审查中对前期策划和选址中的城市设计导则有关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确保在规划审批中落实。

3.3现阶段城市设计导则缺乏区域整体性和连续性

城市设计导则作为城市规划领域新的学科目前在许多城市刚刚处于起步实施阶段,许多城市也只是对城市的重点区域和即将建设的区域进行了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对于城市旧城区和未建区尚未编制,因此城市设计导则对于城市整体规划发展的控制和引导缺乏区域连续性和整体性,这样容易造成城市不同区域整体空间关系、外部空间环境、历史人文等彼此之间相脱节,无法很好的过渡和融合。以天津为例,海河中游作为天津城市未来发展核心区域,未来发展前景广阔,潜力无限,但目前该区域尚未有编制完成城市设计导则。虽然该区域目前基本属于城市未开发区域,但一些大型的项目如国家会展中心等已开始逐步进驻该区域,并且短期内就会实施建设,而缺乏城市设计导则的控制和引导容易造成项目的建设与未来海河中游区域的整体发展缺乏融合,不利于未来地域整体风貌。同时,在新建或未建区编制城市设计导则对于区域整体发展的控制和引导更具操作性和实施性,也更利于发挥导则的控制引导作用。因此,尽快完善城市新建和未建区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对于城市的整体建设发展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3.4导则的编制和实施缺乏法律保障

虽然城市设计导则在城市规划领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是在国内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城市设计导则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只有一些地方性的条文对城市设计导则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规范,对于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和实施,以及在规划管理中的地位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和实施缺乏有力依据。因此,建议政府部门在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或管理条例修编时将城市设计导则纳入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条例之中,为导则的编制和实施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3.5缺乏公众认识和参与

城市设计导则的宗旨是在城市的发展中提高和改善人们居住环境,所以,公众的实际参与和切身感受才是衡量城市设计导则是否能够实现其核心价值的唯一标准。但在当前,城市设计导则更多的是被城市规划设计者和管理者所认同,对于广大的居民和群众来说还是陌生事物,对于城市设计导则的概念和价值还不了解。这就需要规划管理部门在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和审批过程中,采取公示、公告、座谈等多种形式对城市设计导则的进行宣传、推广,使公众真正认识和了解到城市设计导则的价值,并积极参与导则的编制之中,集思广益,发挥群众创造力,使城市设计导则更具时代性和创造性。

4.结语

作为能有效引导城市整体发展建设的一种长效公共政策,城市设计导则是连接设计者和管理部门的纽带,也是我国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开发建设将更需要理性可控框架的引导与管理,将城市发展的各个要素统筹考虑,有效的整合在一起。在满足成是发展的同时创造一个更具艺术魅力和满足人们生活和审美的特色城市。 [科]

【参考文献】

[1]刘涟涟,边界.对城市设计导则的认识[A].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88-92.

[2]高源,王建国.城市设计导则的科学意义[A].规划师,2000(5):7-10.

[3]戴维・戈斯林,玛利亚・克里斯蒂纳・戈斯林.美国城市设计[M].陈雪明译.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5(116).

[4]金广君.美国城市设计导则介述[A].国外城市规划,2001(2):6-9.

[5]李敏稚,叶伟康.城市设计导则可控体系的理性建构[A].南方建筑,2012(4):15-19.

[6:3-7]杨国华,王永强.规划管理视角下城市设计导则研究[A].城乡规划,2011(11):39-44.

3页:保障城市城市设计目标的实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空间环境控制的参考依据;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城市建设的公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