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1 16:07: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并制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是指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封闭运作的省级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省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预算安排。
各设区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投资基金按照科学设计、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为加强对投资基金的统筹协调,促进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成立投资基金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财政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财政厅、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小组负责审定投资基金的资金投入、子基金的设立(包括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投资方向等)以及重大投资事项、子基金的合并、分立、退出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协调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设立及存续期的重大问题。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协调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投资基金中财政出资部分(政府出资),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要将资金拨付到投资基金。
第六条 经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并委托省投资集团作为投资基金的运作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其二级子公司,负责投资基金的日常运作;
(二)按照可持续性和低成本的市场化原则,募集社会资金;所募集的资金额不得低于投资基金的50%;
(三)按照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方向,提出子基金出资比例建议;
(四)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银行开设账户,专账核算;
(五)对基金公司及基金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六)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投资基金和子基金运作管理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
(二)根据协调小组确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按照公开征集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子基金管理公司;
(三)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草拟、签署子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或协议;
(四)根据子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监事、管理层,行使子基金出资人权益,并及时向省投资集团报送子基金运作和监管情况;
(五)按一定比例注资子基金,并按约定履行对子基金出资义务;
(六)跟踪了解子基金运作情况,确保基金安全;
(七)其他应由基金公司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为发挥投资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基金公司可视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投资基金投资额度调整建议,经省投资集团审核后,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九条 投资基金出资可一次或分期筹集到位。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基金总规模的20%,且应在基金批设后3个月内到位,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
第十条 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设立若干子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政府等提出方案经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协调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协议、章程约定进行基金募集、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注资新设立的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在福建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福建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8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投资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多人数;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额的20%。
第十四条 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暂定为20xx年左右。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报协调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六)子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应按子基金实缴资本的一定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六条 未经协调小组同意,投资基金和子基金不得进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对外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子基金管理公司可按照子基金实缴资本或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用,并应与绩效评价挂钩,按照子基金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业绩奖励,具体比例和要求应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五章 基金的终止和退出
第二十条 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将政府出资额和归属政府的收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投资基金中的政府出资部分一般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政府出资从投资基金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本章节有关基金的终止和退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子基金。
第六章 投资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应由省财政厅根据章程约定的出资方案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定,完整准确反映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投资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资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进行托管,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托管银行由省投资集团根据社会资金募集情况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进行选择。
第二十八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设立分支机构,且设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在支持我省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为投资基金和子基金的资金托管业务提供专人和专项服务;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财务监管、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收益滚动发展方案。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子基金的设立方案,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基金建设,监管各子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省发改委、经信委等部门负责各相关子基金的行业指导,配合做好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省投资集团应加强对基金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风险防范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投资基金、子基金及投资项目之间应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省投资集团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按季编制并向省财政厅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并于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子基金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投资基金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
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产业投资基金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投资对象主要为非上市企业。
第二,投资期限通常为3-7年。
第三,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在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支持下,我国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达到4.5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2005—2020年我国将新建5.1万公里高速公路,需要投资约2万亿元。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交通部“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六大主要目标,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五年千亿元”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除了车购税等专项资金外,通过市场筹融资的需求很大,如何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融资方式创新,适时、合理、经济地筹集资金,成为交通基础建设的首要问题。
一、债券融资
(一)债券融资的新特点
近几年来,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制度出现了新的、更加灵活更加多样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用途有了新突破。2001年6月,中国移动通信发行10年期50亿元浮动债券,首次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突破了现有债券资金仅限于基建或技改项目的规划。二是利率的确定更具灵活性。2001年广东核电债券发行时,采用了国际通用的“路演询价”的方式,由投资者直接向主承销商报盘,确定自己在不同利率档次上的认购量,最后由主承销商根据认购的倍数和利率确定主债券利率。三是债券期限有了新突破。2001年第四期50亿元三峡债券采用10年期浮动利率和15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发行。四是计息方式有了新变化。1999年发行的三峡债券采取了每年支付利息的方式,成为第一只附息式企业债券。当然,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在市场规模的扩大、品种的丰富、优秀主体的进入等发行制度方面仍面临着加快创新的需要。
(二)债券融资的主要产品
1.企业债券
(1)发行条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产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40%、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2)发行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发债规模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30%。
(3)监管部门与报批程序。中央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发改委核准,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据有关资料显示,2007年全国核准发行企业债券915亿元,其中交通行业219亿元。
2.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5月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向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短期融资券对银行向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发行,只有银行向债券市场交易,短期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1)发行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规模。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之和的40%。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发行短期融资券4000亿元,余额3000亿元,最小规模5亿元以上。
(3)监管部门报批。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备案材料。
3.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债券)
(1)发行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期末净资产额的4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2)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公司最近—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余额。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二、结构融资
1.资产支持证券
(1)基本含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一系列的组合包装,使得该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保持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出售给特殊目的的载体(spv),然后由spv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并将该产品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
(2)基本框架如图1。
(3)主要步骤:一是发起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过捆绑组合构建资产池;二是设立特殊目的的载体(spv);三是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四是信用评级;五是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六是证券设计与销售;七是现金流管理和偿付。
(4)优点和特点:以适当的资产为支撑,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拓宽新的融资渠道;期限灵活;规模较大;有可能成为表外融资,优化财务结构;目前募集资金使用没有限制。
(5)基本交易结构如图2。
(6)案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这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由证监会主导下的第二单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广发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售计划份额募集资金,专项计划成立后,广发证券用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东莞控股所有的莞深高速一、二期公路收费权中,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18个月内合计为人民币6亿元的收益权。中国工商银行为该6亿元资金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实现了信用增级。基本结构如图3。
2.信托产品
信托产品是基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运作的一种金融产品。基本原理是受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抵销;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支付;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定资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基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1)交易安排: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5方参加的委托——运营——受益——监督投资计划的机制。
(2)投资载体: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3)托管人制度:实行委托资产与受托人的隔离。
(4)独立监督人制度:独立监督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他们将对项目受托人的投资行为、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并提交报告以及列席受益人大会和出具书面审核意见(5)主要条件: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来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一)可行性
当前我国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要体现在:一是2006年我国出台的“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要加快产业基金试点;二是相应的政策法规逐步完善,《产业投资资金(试点)管理办法》即将颁布,修订后的《合伙法》可望2007年实施;三是国内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成功设立的先例,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中科招商、联想投资等;四是完全符合现国家计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指引办法》的三大投向之一,该办法规定产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
(二)特点
在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在资产规模上成为最大的金融产品。据统计,1999年投资基金在资产总量上一举取代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量,成为美国金融市场上第一大金融产品,基金的数额达到了7000多只。美国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基金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2.投资基金成为美国民众一种惯用的金融投资工具。
3.投资基金的出现,对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4.投资基金对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5.基金管理公司越来越专业,越来越集中,形成一批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6.基金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
7.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
(三)优点:
1.资金运作的专业化。通过每个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在对投资基金的筹集、资产评估、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形成效益较优和机制完善的基础设施投融资制度。
2.资产管理的专业化,通过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长期运作,形成相关基础设施领域具有稳定性和高水平的技术与管理专家团队。由于克服了政府部门的弊病,不但能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还能在基础设施使用后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
3.广大投资者能够通过基金参与具有稳定和较好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也促进社会的公平分配与和谐。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发展可为养老基金等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投资提供很好的投资工具。
4.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持有能长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设施资产,通常可以基金自身上市来为基金的初始投资者提供流动和带来可观的上市溢价收益。
(四)案例
2006年12月30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准,作为国内第一只大型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正式挂牌,开创了我国直接投融资的新模式和新渠道。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由全体出资人以契约方式发起设立,总规模200亿元,首期募集60.8亿元。出资人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有偿期十五年,对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基金主要围绕国务院对天津滨海新区定位进行投资,同时支持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投资重点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制造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项目。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委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管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由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与基金全体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秉承国际化、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理念,致力于建立运作规范、治理完善、管理科学、风险控制强的现代企业制度。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由交通银行托管。基金托管人的引入,对于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模式,防范基金投资风险,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完整具有重要作用。
四、结论
通过对上述投融资方式的比较和分析,可以形成的结论是:经过改革开放和金融创新,我国人民币资金充裕,不论是银行资金还是居民储蓄资金、保险资金,资金存量持续保持增长的势头。我国现在并不缺资金,缺乏的是良好的投资渠道。基于这一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通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应着重从两个方向不断探索和创新。
概括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主要对未上市企业和公司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资制度,是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本分成的投融资方式。通常,基金发起人会联合主要投资者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担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同时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以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用这种投融资方式。
根据有关研究,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总体目标是成为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产业,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仅次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业结构比重,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应占金融业资产规模的1%—3%。按中国现有金融资产规模约40万亿元匡算,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应在4000亿元到8000亿元,最终达到占金融资产3%的目标。在影响上,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将改善我国企业的融资格局,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段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活跃的时期,投资主体既有政府,也有私营部门。一方面,是国内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显著增长,而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和职能转变,需要减少债务,并将投资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同时相对较高的估值推动更多的资产转手,进而促进了较快的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资金被吸引到国内高新技术,尤其是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设施资产已成为具有长期投资等级,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产品;而且在宏观经济向好的情况下,股本投资将产生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杆实现增长,并与通货膨胀挂钩。这些都为中国私募股本投资创造了极好的机会,也为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从法律环境来看,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对在境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至今没有出台,但是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共识。而国内已成功设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由国家发改委以特批的方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从市场环境来看,当前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增长,社会资金较为充裕,但投资渠道不畅,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在内的大资金集团,正积极寻找有稳定现金流回报而又能与其负债结构相匹配的项目投资。只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回报和结构设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特点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包括运输行业(如收费道路、机场、港口和部分铁路)、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如供电和天然气网络、供水和废水处理网络)、政府服务业(如学校和医院、卫星等部分国防项目)和其他(如输油管、液化石油气接收站和运输船、合同发电)等。该行业资产均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稳定、可预测和低风险的现金流,且独立于商业圈之外,通常与本地通货膨胀相关,有能力支撑高负债。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值得中国企业探索的、比较适合大型建设项目的股本融资方式。对于项目主体而言,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二是投资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参股;三是投资者到期后退出,发起人可拥有优先回购权;四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很少参加经营管理(但会要求改善和强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资者对投资回报要求不高。当然,由于股本投资者比债务融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收益获得次序上排在贷款之后,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特点如下: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要点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设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对不同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研究、设计,不仅直接关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运作,而且对于中国整个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国内外实践,在中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规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但需承受双重税赋,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无法实现利润100%分红。契约型基金设立简单,便于运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治理相对困难,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册地:境内还是境外。在境内注册基金,目前尚无有关的专项法规,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投资者以境内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主,期望回报率比债务融资略高;在境外注册基金,法律环境较完善成熟,可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境外地点注册,但审批程序较复杂,投资者群体广,期望的回报率较高(一般在12%一16%)。
3.基金投资方向。首先需确定基金定位是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还是要求高回报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考查拟投资行业的监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点的要求,选择投资成熟项目,还是在建项目;最后检查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配合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项目。
4.基金规模与存续期。基金规模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监管机构对基金规模的要求和审批的难易程度,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规模影响。基金存续期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期间,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要求,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影响。
5、基金到期后处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续期,基金将所持有投资项目股权在市场上出售等。项目出售可由约定的投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价格可按项目账面净值、基金成立时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
6.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需确定对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将基金预期收益率与其现有投资项目回报率进行比较,以及衡量自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充分。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发起人可通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来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实际控制,因此其对基金的认购比例可以尽可能的低。
五、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径庭。公司型基金参照《公司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以基金章程为治理法则,其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审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同时设立投资委员会,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列席,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契约型基金参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委托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等,对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专职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在促进所投资产业发展的同时,谋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架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并办理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财务报告。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明确。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
在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支持下,我国高速公路的通车里程达到4.5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根据《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2005—2020年我国将新建5.1万公里高速公路,需要投资约2万亿元。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交通部“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六大主要目标,制订了农村公路建设“五年千亿元”规划,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除了车购税等专项资金外,通过市场筹融资的需求很大,如何拓宽融资渠道,实现融资方式创新,适时、合理、经济地筹集资金,成为交通基础建设的首要问题。
一、债券融资
(一)债券融资的新特点
近几年来,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制度出现了新的、更加灵活更加多样化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用途有了新突破。2001年6月,中国移动通信发行10年期50亿元浮动债券,首次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突破了现有债券资金仅限于基建或技改项目的规划。二是利率的确定更具灵活性。2001年广东核电债券发行时,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路演询价”的方式,由投资者直接向主承销商报盘,确定自己在不同利率档次上的认购量,最后由主承销商根据认购的倍数和利率确定主债券利率。三是债券期限有了新突破。2001年第四期50亿元三峡债券采用10年期浮动利率和15年期固定利率两个品种发行。四是计息方式有了新变化。1999年发行的三峡债券采取了每年支付利息的方式,成为第一只附息式企业债券。当然,为了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在市场规模的扩大、品种的丰富、优秀主体的进入等发行制度方面仍面临着加快创新的需要。
(二)债券融资的主要产品
1.企业债券
(1)发行条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产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的40%、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2)发行规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发债规模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30%。
(3)监管部门与报批程序。中央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报发改委核准,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部门转报国家发改委核准。据有关资料显示,2007年全国核准发行企业债券915亿元,其中交通行业219亿元。
2.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5月颁布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向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短期融资券对银行向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发行,只有银行向债券市场交易,短期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
(1)发行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规模。对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之和的40%。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发行短期融资券4000亿元,余额3000亿元,最小规模5亿元以上。
(3)监管部门报批。企业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通过主承销商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备案材料。
3.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债券)
(1)发行条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期末净资产额的4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2)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发行企业债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公司最近—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期末净资产额的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余额。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二、结构融资
1.资产支持证券
(1)基本含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差的资产进行一系列的组合包装,使得该资产在可预见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保持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提高其信用质量,出售给特殊目的的载体(spv),然后由spv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产品,并将该产品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
(2)基本框架如图1。
(3)主要步骤:一是发起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通过捆绑组合构建资产池;二是设立特殊目的的载体(spv);三是发起人将资产组合转移给spv;四是信用评级;五是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六是证券设计与销售;七是现金流管理和偿付。
(4)优点和特点:以适当的资产为支撑,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拓宽新的融资渠道;期限灵活;规模较大;有可能成为表外融资,优化财务结构;目前募集资金使用没有限制。
(5)基本交易结构如图2。
(6)案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这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由证监会主导下的第二单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广发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售计划份额募集资金,专项计划成立后,广发证券用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东莞控股所有的莞深高速一、二期公路收费权中,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18个月内合计为人民币6亿元的收益权。中国工商银行为该6亿元资金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消连带责任担保,实现了信用增级。基本结构如图3。
2.信托产品
信托产品是基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运作的一种金融产品。基本原理是受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抵销;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支付;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定资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
基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保等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1)交易安排: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等5方参加的委托——运营——受益——监督投资计划的机制。
(2)投资载体: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3)托管人制度:实行委托资产与受托人的隔离。
(4)独立监督人制度:独立监督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他们将对项目受托人的投资行为、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独立监督,并提交报告以及列席受益人大会和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5)主要条件: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已经建成的项目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产业(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来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
(一)可行性
当前我国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主要体现在:一是2006年我国出台的“十一五”规划中,提出要加快产业基金试点;二是相应的政策法规逐步完善,《产业投资资金(试点)管理办法》即将颁布,修订后的《合伙法》可望2007年实施;三是国内已有产业投资基金成功设立的先例,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中科招商、联想投资等;四是完全符合现国家计委《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指引办法》的三大投向之一,该办法规定产业投资基金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
(二)特点
在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在资产规模上成为最大的金融产品。据统计,1999年投资基金在资产总量上一举取代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量,成为美国金融市场上第一大金融产品,基金的数额达到了7000多只。美国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基金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举足轻重。
2.投资基金成为美国民众一种惯用的金融投资工具。
3.投资基金的出现,对美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4.投资基金对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5.基金管理公司越来越专业,越来越集中,形成一批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6.基金的全球化趋势不断增强。
7.投资基金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
【PE中国梦之一】
地方政府希望争取融资平台,国有投资者担心风险,基金管理人由于缺乏市场化信用,也期望通过政府审批的方式获得管理资金,这一切正在把PE的发展方向推向行政逻辑。产业基金面临的不仅是两难选择,而是多难选择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试点之后造成的示范效应,我们并不是很满意。”在国家发改委大楼五层略显狭窄的办公室里,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徐林字斟句酌地说。
渤海基金是此前发改委审批的惟一一家产业投资基金,由天津滨海新区于去年底申请设立。
今年5月底,国家发改委又启动了产业基金的第二批试点,包括广东核电基金、山西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和四川绵阳高科基金在内的四家产业基金申报方案被递交到国务院。
在徐林看来,渤海基金模式有两个不足,一是多数地方政府将之视为发展本地经济的融资工具,纷纷以政府名义向发改委上报申请;二是渤海基金的投资范围被限定(80%投资于滨海新区和环渤海地区),被赋予了地方色彩。在徐林看来,产业投资基金实质上就是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产品,政府的过多干涉,并不是一个好兆头。
7月初《财经》获知,第二批试点并未如期获得国务院的首肯,而是需要进一步征求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意见。
据了解,第二批的申报方案只是一个粗略的计划,主要包括基金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没有涉及基金管理人的选择,也没有规定基金运作的具体形式。
先推试点再出管理办法,先报投资规模再确定管理形式,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反映了官方推动下的PE的尴尬处境。事实上在试点阶段,各方的利益诉求,已使这一基金的发展方向出现了失控迹象。
据有关人士透露,由于对一些核心问题仍有争议,酝酿已久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仍难以出台,对于这些动辄募集上百亿资金的大型基金如何组织、如何监管,当局还未形成统一意见;对于私人股权基金内在特性的理解,各方也仍然有模糊的地方。事实上第二批试点出现的反复,恰恰为深入反思当前的试点模式提供了契机。
在国际金融专家看来,PE的本质在于,有市场信用的基金管理人向合格的投资者募集并管理资金,双方通过完备的法律安排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几乎不需要监管者。
徐林非常认同这一看法,“通过试点我们希望能形成合理的产品发展模式、制度基础,如果能够达到这个目标,届时发改委起什么作用就不再重要,也可以完全退出”,因此,“如果这个产品可以简单地进行标准化核准,就绝不搞审批;如果能备案,决不搞核准。”发改委一度倾向于在几批试点之后,出台一个“指导意见”,以一种约束力较弱的形式引导这一新产品的发展,“把可能出现的干扰性的、非市场化的因素排除掉”。
然而,在推动国有PE的发展中,包括地方政府、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以及监管者在内的利益相关方都难说非常成熟,因此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愿承担相应风险。这反映在对产业基金的态度上,就会习惯性地向旧机制靠拢:一方面,力图能够在基金管理公司上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另一方面则希望有权威机构来为自己的风险行为背书。
“发改委对于推动国产PE的诞生有积极作用,关键是如何确保这一产品沿着市场化的路径走下去,而不被各种行政力量所扭曲,”一位市场专家表示,“在这个意义上,第二批试点的暂缓未尝不是幸事,应当在此基础上建立各部门间的联席协调机制进一步探讨其发展模式。”
渤海基金效应
包括广东核电基金、山西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和四川绵阳高科基金在内的四家产业基金申报方案被递交到国务院,但未获进展
经过了一年的筹备与争执后,2006年最后一天,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仓促挂牌。
渤海产业基金在天津市政府的推动下成为首个试点,基金总规模200亿元,首期金额60.8亿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纷纷出资。
渤海产业基金将主要围绕实现国务院对天津滨海新区功能定位进行投资,在滨海新区、环渤海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投资比例为5∶3∶2。
不过,渤海产业基金成立以来,还没有投资一个项目。今年4月4日,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才选定高管人员和投资委员会成员。投资委员会由五名专业人士组成,没有股东代表参加,以此来使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分开。从现在来看,基金运转良好,但未来地方政府、股东是否会干预,管理人的决策权如何实现,仍然存疑。
在渤海产业基金获批之后,有20多个产业基金上报到发改委,多以地方政府主导。当然,很多省份可以在产业基金中突出本省经济特色,如山西要发展“煤炭产业基金”,山东提出“海洋产业基金”。据悉,第二批上报国务院的试点基金中,除了绵阳高科基金的规模为60亿元,其他三只基金规模均为上百亿元。
绵阳高科技产业基金成为试点的主要原因,是2005年国务院批复了四川绵阳科技城的五年发展规划,其中包含成立高科技产业基金;又因地处西部,具有象征意义。该基金原来的投资人都是当地企业,后被要求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寻找投资人。
广东核电基金、山西能源基金则带有比较强的行业和地域色彩。据悉,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早在两三年前就准备发起设立广东核电基金。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我们认为清洁能源的发展势头会走好,国家对核电的规划还会突破。因此基金投资的方向就是核电、风电等清洁能源。”目前,该基金的申请规模是100亿元,公司准备采取契约型。
山西发展能源基金因为在煤炭行业有地域优势,也不乏项目储备,准备的时间近乎三年,将来亦有可能投资到内蒙古等地。
山西能源基金由山西的焦煤、煤矿集团等作为牵头人发起设立,首期募集规模100亿元,其中20%―30%资金来自山西省内。大部分资金将投向山西的煤层气开发利用、煤炭产业规模化与产业整合、焦化产业整合、煤化工、煤电和煤铝、能源国企改革以及交通物流等七大领域。
上海市原来申报的名称是长江产业基金,对投资范围没有限定;后来针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定位,改为金融产业基金。分析人士称,这一方面符合上海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做全国性的兼并收购。
在申报过程中,发改委一再强调基金投资不应局限于本地,但市场人士指出,地方政府的冲动在于支持本省的经济发展,而并非让基金管理公司赚钱,这与基金管理人追求的经济利益是冲突的。“从市场角度来看,产业基金不应由地方政府申报,而是由管理公司来申报,这样资金就会自动流向地方政府管理透明、高效的地区。”该人士称。
事实上,PE最为理想化的结构是,由基金管理人以其自身信用募集市场资金,无需向任何政府机构申请。但问题在于,没有发改委的批准,国有资金不敢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而向发改委申请,只能由政府部门对口接洽。这是当前体制中难以摆脱的死结,并对基金试点与运行中产生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影响。
“政府申报拿到牌照,当然会约束基金的资金投向,甚至会指定基金管理人,把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上。”前述市场人士称,“地方政府在现实中可以起到负面作用,比如干预投资;也可能起到正面作用,比如推动并购。但最好的情况是不发挥作用。”
“混合型投资基金”
以契约型为主要组织方式的渤海产业基金有着强烈的实验和折衷色彩,兼有公司、契约和合伙制特征。虽结构尚未明朗,但已可看到市场概念更为缺乏
在结构设计上,PE一般涉及两层实体,一层是作为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一层则是基金本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之间可以通过公司制、契约(信托)制或合伙制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由前者负责管理资金。
从PE在国外发展几十年的历史来看,最终被普遍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这是因为这一结构对基金管理人可以起到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只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权,承担无限责任。GP通常只出总认缴资本的1%-2%;其盈利来源主要是基金管理费(2%左右)和高达20%的利润分红。当然这也要求GP有很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并承担了巨大的管理风险,因此只有在市场上极具口碑的管理人才能获得资金。
在有限合伙制中,为给管理人更大的自,投资者并不参与投资决策,所以LP和GP的责任是非常明确的。相形之下,公司制安排就很难充分发挥管理人的自和调动其积极性,责任也难以分清。
然而,理想的有限合伙制在国内很难实现。一方面,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今年6月1日刚开始实施,对于刚刚增添的有限合伙内容,人们认知程度并不高;更重要的是,作为管理公司的GP,只出资很少比例,却可获得高额回报,投资人特别是国有投资人不愿接受,亦不敢承担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
正是出于这一考虑,渤海产业基金最初设计成了类似证券投资基金的契约型架构,即基金投资人把资金信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然而投资人从风险角度考虑,又有参与基金管理的意愿。因此,渤海产业基金在管理层面上又引入了公司模式,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中银国际以大股东身份组建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其他几家投资机构也各自以5%的小比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如此,各家出资人都成为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然而,投资人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并不利于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问责。
对比国际做法,以契约型为主要组织方式的渤海产业基金有着强烈的实验和折衷色彩,兼有公司、契约和合伙制特征。因而有业内人士指出,渤海产业基金是一个“混合类型的投资基金”,实则与主流发生了偏离;虽然问题尚未显露出来,但在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也开了一个并非理想的先例。
更重要的是,渤海基金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被后来者们仔细参详,事实上新报上来的方案更缺乏市场概念。
据悉,广东核电集团认为自身在核电投资方面有专业性,打算让旗下的财务公司成为管理人之一,同时再找一家有公信力、专业性较强的公司来做,这样可以节省人力成本,因为这个基金是稳定和获得长期收益类型的,不是高收益类型的基金。此外,海通证券提出担当上海金融产业基金的管理人,但上海市政府还在考虑更合适的人选。
监管?无需监管?
国有资金要获准进入PE,需要寻求一个政府权威机构的背书,方觉名正言顺,因此由发改委审批基金设立就势所难免
关于PE的监管内容和监管形式,更是一个颇富争议的话题。
原国家计委财金司从1995年就开始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并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至今难以出台的关键原因在于,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这一行业需要监管。
今年,发改委部分相关官员在考察了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拜访了外资PE、投资银行等机构后,得到的一致答案就是,对于PE没有必要单独监管。
整个欧洲除英国金融服务署(FSA)外,没有一个国家对于PE设立了监管部门。这是因为PE是成熟老练的管理人和富裕人士私下进行的资金安排,双方均能做出理性决定,政府无需越俎代庖地进行干预并承担责任。
在美国,惟一接受监管的对象是部分特定的投资人。比如养老基金如将部分资金放入PE,就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披露;如果PE的募集资金来自养老基金,需要到美国证监会备案注册,但并不需要审批。
新《合伙企业法》6月实施后,中国对于非公开募集私人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合伙制公司,已没有任何特别的约束,“从法律上讲,你现在可以到工商登记注册一个投资顾问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成立合伙企业管理其他人的资金。”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君贤说。
因此,发改委实施监管的真正动因在于,国有资金要获准进入PE,但在目前的制度条件下又不愿承担与这类决定有关的风险。目前发改委管理四类机构参与设立大型产业基金设定审批程序,这四类机构分别是国有企业、社保基金、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由财政部拨款的机构和单位。显然,这部分资金也正是多数基金管理人觊觎的目标,因此寻求一个政府权威机构的背书就势所难免。
目前发改委上报的几家试点,均是由地方政府以基金为主体向上申报,事实上对于PE而言,关键在于基金管理人的资质。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外产业基金的运作制度和机制”研究课题小组负责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何小锋对《财经》记者表示,渤海基金模式不应该成为未来中国产业基金发展的主流模式。“产业基金投资者看重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和业绩。因此,不应该先成立基金后再来找基金管理人。”
“未来基金的监管,可以通过指导意见约束政府行为,当然不是由我们来指定基金管理人,而是引导它建立合理的治理机构,使其更加市场化。”徐林说,“比如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做的事情,基金申请设立需要什么程序,不能让产业基金沦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在发展初期,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乎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监管。
监管产业基金的另一诉求在于产业政策导向。对于发改委来说,基金投资最好与产业政策相兼容,“既是商业化投资,又能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是最好的,如果做不到的话,市场化还是第一位的,”徐林说,“同时我们希望针对试点中意见不同的内容,由各个相关部门形成联合协调机制,共同讨论解决产品发展中的认识、理念问题。”
寻找管理人
应该让市场来选择管理人,而不是由政府审批管理人资格
地方政府希望争取融资平台,国有投资者担心投资风险,而对于目前的基金管理人来说,由于缺乏市场化信用,也不无期望通过政府审批的方式获得管理资金。这一切正在把PE的发展方向推向行政逻辑。“产业基金如何合理、健康、稳妥地发展,面临的不仅是两难选择,而是多难选择。”徐林说。
国际上,由券商管理的PE占相当比例,还有一部分是由黑石(Blackstone)及KKR等独立管理人来管理。但在中国,无论是券商还是信托管理纪录均不佳,而且自身体制问题亦未解决,这也是银监会和证监会虽有动力但并不积极的缘由。
在一些市场人士看来,管理人应当从市场中诞生,可以是券商、信托,也可以是独立的管理人,甚至允许有声誉的个人担当管理人。而在投资人监管一端,则应由各监管主体放开投资渠道,比如允许养老金、保险资金投资PE,可以成立联席会议或政府来审查,最终应该让市场来选择,而不是由政府审批管理人资格。
然而,市场化的管理人募集资金谈何容易。中金公司一位人士表示,目前在中国要做资产管理业务不保底都非常困难,而现在要国有企业出2%的管理费、20%分红给GP,还不保证回报,是非常困难的。当初渤海产业基金的融资也并不顺利。
目前已有不少中国人在国外顶尖PE任职,并有良好的业绩记录,但外资公司的架构和激励机制要远为完善,其中的一流人才到国内的PE中来还存在一定顾虑。“投资要靠团队,一个办法是让外国公司现有的团队来管理,发行人民币基金。”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孙强称。
尽管存在着整体环境的约束,徐林对于PE的未来发展方向仍保持乐观。在他看来,不必过分担忧产业基金试点过分行政化。因为地方政府与出资人间自然会产生制衡,双方在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形成公司治理方面会逐渐向合理化方向发展。“地方政府主导上报并不意味着主导运营,基金的组建是市场化的,谈判过程也是市场化的,在渤海基金的试点中,中银国际和出资人就谈了一年。大家都明白,因为没有好的管理人,将来投资也会比较困难。”
关健词:产业投资基金资本市场管理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行、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5.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
1.《投资基金与金融发展》(徐洪才)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8
[关键词]中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3―0055―04
一、目前中国房地产业金融现状
房地产业作为中国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其兴盛与衰败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无疑是至关重要的。随着宏观调控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房地产金融产品单一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据《中国房地产资金来源状况分析报告》统计,自2002年以来,国内房地产企业只有61家实现上市融资,融资总额仅为80亿元左右。房地产业直接融资比例不超过2%,因此房地产投资资金仍然主要是银行贷款。2006年第一季度,由于上年储备项目较多,房地产贷款投入有所增加,房地产开发贷款在房地产投资中的比重达到19%,而取消住房按揭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对房地产消费贷款影响较大,购房贷款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下降到17.3%。房地产开发贷款与购房贷款合计占房地产投资资金的比重,2001~2004年分别为43.6%、48.1%、49.4%、40.9%,2005年3月末为36.3%。①因此,充分拓展当前国内的融资渠道,如上市、发债、信托、产业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融资渠道,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的重要出路。
二、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可行性分析
1.在中国近4万亿元的居民金融资产中,储蓄存款占70%左右,居民金融资产膨胀和投资渠道不畅的矛盾,已成为中国金融领域的一大主要矛盾,这一矛盾也是冲击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如不加以解决,就有可能使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遇到阻碍。同时,房地产贷款的严加控制与蓬勃兴旺的房地产行业巨大的资金需求也形成了一大矛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和发展则可使房地产企业在银行贷款之外找到一个新的融资途径,同时也为居民大量金融资产投资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有助于化解上述两大矛盾,从而推进中国的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2.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利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信托基金作为一种产权形式,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这一性质要求其必须在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将投资收益放在首位。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信托基金的设立已不仅仅是一种金融投资工具,它对于被投资企业及相关行业而言,担负着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推动企业股份改造的创新作用,它真正形成了对企业的产权约束和管理约束,对于所投资企业促进合理经营,转换经营机制,强化资金的高效运用意义重大。
3.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基金特点,不会对一个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以至取得控股地位,它作为小股东必然更加关注企业的规范化运作,从而对房地产企业的运行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同时,可以优化房地产行业内部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利润的驱动下将把资金投向具有一定潜力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和房地产项目的优化。在基金支持下还可以通过兼并、收购等手段加快同行业企业间的联合,有利于房地产产业大型企业集团的出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民间的非法集资、地下基金等组织走上正轨。大量的民间金融资产需要寻找出路,但由于缺乏良好的投资途径而导致非法集资,地下“标会”、地下基金、地下钱庄等不规范的委托理财以及各种炒买炒卖现象盛行,由于其一般数额巨大,并涉及千家万户直接的经济利益,引发许多纠纷乃至重大的金融犯罪案件,形成一大社会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运营管理是在产权明晰、财务健全、运作透明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管理、运营和保管三权分立,从制度上杜绝了非法操作的可能性。而其良好的保值增值特点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脱离地下运营的投资轨道。
5.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有助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大规模引进外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大规模吸引外资:一是在设立基金时吸引国外机构投资者的加入,使外资通过信托基金方式投资于国内的房地产市场。二是使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时公募或上市流通后,由国外机构投资者购买,这样的方式吸引外资可以带来多种益处:(1)可以较大规模的集中利用外资;(2)由于基金的规范运作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国外投资者放心地大量投入;(3)不会因大量境外“热钱”的涌入对国内购买市场造成冲击;(4)不会丧失对公司特别是国有公司的控制权;(5)由于基金的封闭运作和投向明确,并且明确规定了基金的设立年限,使外资大规模介入能够得到很好的调控,并不受外汇管制;(6)有利于金融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推动金融体制改革。
综上所述,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的房地产信托基金不仅是适时的,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三、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面临的障碍
1.目前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有关中国信托方面的立法仅有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随着近几年中国信托业务的高速发展,现有信托法律法规框架内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需要。且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有运作等具体操作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更是未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
2.中国房地产信托难以获得税收优惠。在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美国税法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房地产资产属于免税资产。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人的集合也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而目前中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税收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缺少对房地产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无法促进房地产信托的快速发展。
3.中国现有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有关资金信托计划不得超过(含)200份,且每份和约金额不得超过(含)5万元的限制,也是影响当前房地产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之一。众所周知,房地产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其项目开发对于资金的需求是巨大的,因此房地产项目融资数额较大。根据上述规定,仅靠房地产信托资金远远无法满足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可见,在现阶段法律环境中,房地产信
托资金还不能成为房地产融资的有效工具,进而也无法在房地产金融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4.缺乏专业人才运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房地产基金的成功运作,需要大量包括基金管理、投资分析、财务顾问、房地产开发及研究及评后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甚至是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通才。而现阶段国内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并不多,基金管理人员往往擅长单一的专业领域,很难适应大规模房产投资基金的经营运作,所以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迫切需要更多相关专业人才。
四、发展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想
1.法制环境的建设。由于目前中国尚未出现真正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另外房地产信托的投资形式也存续时间较短。现阶段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理论的研究探索,制定出适合中国运行并发展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应尽快建立一套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和《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并专门针对投资基金的设立、发展、经营、退出等运作流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成立之初即规范运作,同时随着其业务的快速发展,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上,可以通过区分收入的不同来源采取不同的征收方法。②
2.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组织形式。(1)契约型与公司型并重。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产业基金法》,只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③根据目前的法律已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不管是开放式还是封闭式,都是以契约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各方的法律行为。成立契约型基金可以规避中国有关公司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在基金运作中依照《信托法》,而不必涉及税收、投资人监督等问题。因此,在现阶段成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但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基金运作的发展来看,在未来中国相关法律体系健全后,还是应该选择公司型,并且像美国的REIT公司一样可以上市流通。因此建议专门对房地产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立法,以规范整个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封闭型。房地产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是以长期持有收益性物业取得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因此它根本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其估价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每天对其进行估价。以房地产投资为主业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采用开放式是不可行的,因此不管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都应该是封闭型基金,并且可以在证券市场流通其收益凭证或股票。
3.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借鉴美国REIT公司的经验,考察中国目前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业务范围应作如下限制:(1)以持有、经营、管理收益性物业为主营业务,不得销售持有时间少于3年~4年的物业。(2)证券投资净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3)对下属公司(包括参股、控股公司)的股权投资净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5%~20%。(4)如果是公司型基金,建议基金公司本身不能经营管理所拥有的物业,必须委托专业的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管理,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5)对房地产投资净额不得少于总资产的80%。(6)只能向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或商业抵押贷款的银行或公司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不得发放抵押贷款;可以投资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BS),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作为特设机构(SPV)以购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MBS,这种投资也计入房地产投资额中。
4.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条件。关于成立一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标准要求,除了上面提到的在业务范围上的限制外,在股权结构和规模上要满足紧下要求:(1)总股本规模不应少于1.5亿元人民币。(2)股东总数在任何存续期不得少于100人,且不得有少于5人持有的股份数超过总股份的50%。(3)所有的股本都可以流通。(4)年收入构成中来源于房龄不到3年的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得超过40%的比例。(5)每年8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给其他股东。(6)公司型投资信托基金应设立董事会,并且要有一定比例独立董事。
5.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模式。(1)章程的确立和公布。章程是确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利文件,它对基金的存在理由加以说明,申明成立的目的。章程由信托基金的发起人制订,提交首届成立大会通过后,交公证人认可,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它应详尽说明如下内容:基金的名称、经营地址、目的、资本总额、经营人和保管人的名称和职责、基金的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转让、基金的投资政策和限制、经营情况的信息披露、会计和税收、终止和清盘等。(2)订立信托契约(契约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其包括投资人与管理人签定的委托管理契约、投资人与保管人订立的委托保管契约以及投资人由于购买信托基金受益凭证而形成的契约等。(3)受益凭证的发行与认购。可以采取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通过募股说明书对于该基金加以详尽的说明。投资者通过购买信托投资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受益凭证来实现投资(如果是公司型信托基金,投资者则通过购买公司股份的形式实现)。(4)信托基金的信息公开披露。管理人对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投资人情况、基金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人情况、保管人情况、资产净值、变动情况等重要信息必须及时进行公开披露。(5)受益凭证的购回与转让。一般可由基金公司购回受益凭证使投资人实现退出,如基金上市则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交易实现退出。
6.中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管理模式。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细则,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规范管理,并在发行总量上予以宏观控制,设立资质认定制度。由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设立专门的房地产信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并指定若干资本金充足、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作为基金保管人。同时对于申请基金使用的房地产企业设立申请条件。对于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的各类专业人才的人数、比例、对外投资的组合比例、投资的决策程序及风险防范机制等也要提出明确要求。
7.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监管。中国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二是投资人为保障其投资权益的监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除了上述提及的资质认定和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等方式外,还可采取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不定期的强制审计,及时指导意见等。赋予投资人较大的权利是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市场监管的可行方法。如投资人对基金管理公司在运用信托资产上的相关限制、对于公开披露信息的要求、查看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要求,禁止场外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要求等,经代表一定基金份额投资人同意可以撤换基金经理。
[收稿日期]2006―12―14
[关键词]LP;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5-0151-01
1 中国LP总量很大,供给充分
(1)社保基金可投资额已达到1000亿元。2008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10%。截至2010年社保基金总量已达1万亿元,其中1000亿元资金可投向股权投资基金。
(2)政府引导基金可投资额已超过400亿元,预计在未来3~5年可达到1000亿元。200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并转发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北京、上海、广州、山西、湖南、陕西、重庆等几十个省、市已经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而计划设立引导基金的地方政府还在不断增加,目前全国各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承诺出资总规模预计超过400亿元。随着各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不断设立,预计在未来3~5年时间,将超过1000亿元。
(3)保险基金可投资额已达到2000亿元。2010年9月3日,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以下简称《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股权投资基金。其中,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据保监会公布数据,截至2010年3月底,保险公司的总资产达到4.29万亿元,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可投资额已近2000亿元。
2 中国LP面临“制度环境不完善、市场功能不健全和GP监管不完善”三方面主要障碍
(1)制度环境不完善。中国LP发展的制度环境不完善,我国目前的LP制度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先后的通知和规定,主要涉及部委有财政部、发改委、外汇管理局、国税总局等;第二个层次是各地方政府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和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一行三会的相关通知,即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有关通知。
这些通知和规定,或从行政管理角度、或从地方经济发展角度、或从行业监管角度,都从不同方面对LP的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规范了中国LP的发展,但作为LP发展的根本性法律文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虽经长期规划,但一直尚未出台。由于缺少统一立法基础,使我国的LP的制度环境还有很大欠缺,同时也使LP发展的制度环境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制约了我国LP的发展。
(2)市场功能不健全。中国LP发展的市场功能不健全,首先体现在LP的预期回报不清晰,部分人民币基金尤其是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周期过长,基金的清算和结束存在困难,尤其是公司制基金的清算和结束存在操作上的障碍,使LP的投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其次是市场化的GP激励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国有GP的内部激励无法与基金业绩保持一致,与国际GP的激励惯例相差较远,GP在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压力和动力不足。第三是市场化的LP管理人才欠缺,市场化LP的管理人才需要更高层次的专业背景、管理能力和市场经验,尤其是市场经验需要长期的投资实践积累,难以在短期内快速提高,目前国内市场化LP管理人才比较欠缺。
(3)GP的监管不完善目前对GP的监管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是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还未成立,行业自律还无法完全实现。其次是欠缺合格GP的准入机制,在市场功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LP无法对合格的GP进行有效的鉴别。三是没有GP的惩罚和退出机制,当GP不作为或有侵害LP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没有明确的惩罚和退出机制,也没有明确的实施主体。
3 完善中国LP发展环境,实现LP的专业化、市场化和多元化
(1)完善制度环境,实现LP专业化。建议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LP发展的制度环境,逐步实现LP的专业化。
实现LP专业化,要建立合格LP的市场准入制度,LP的投资是风险相对较高的领域,国际成熟市场都对合格的LP做出了严格的限定,通过LP的市场准入,逐步实现LP的专业化。我国目前的LP很大一部分为国有资金,对这部分资金更应该强化LP市场准入管理,减少因专业化程度不足而带来的投资风险,应由相应主管部委或监管部门予以相应的市场准入。
(2)健全市场功能,实现LP市场化。健全市场功能,实现LP市场化。首先要明确公司制基金的退出的方式及渠道,尽快出台公司制基金清算和结束的实施细则,参照国际经验及国内实际情况确定基金管理周期,尊重LP的市场化投资收益。其次要参照国际惯例制定GP的正向激励机制,使GP的回报与基金的业绩保持一致。第三要在LP的管理人才上采取引入与培养相结合的方式,从国际上引入高端LP管理人才,同时建立LP管理人才的培养机制和体系,培养市场化的LP管理人才。
(3)完善GP监管体系,实现LP多元化。在市场功能不健全的情况下,GP的适度监管将有利于LP的多元化发展。目前,国内LP的政策性资金多于市场性资金,政策性资金在LP发展起步阶段体现出一定的优势,可以促进行业较快起步,但从发展角度来看,没有多元化资金的参与,中国LP将无法长期的健康发展。完善GP的监管体系,明确GP的惩罚与退出机制,限制GP的非理性寻租及损害LP利益的行为发生,将增加LP对GP的投资信心,有利于实现LP多元化。
[关键词]基金 运营 管理 研究
一、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集合投资、分散风险、专业理财为特征的现代化投资工具,在世界上的发展历史已经超过 100 年。证券投资基金不仅仅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对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调整国民经济良性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募集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的第一步就是基金的募集,不同国家对基金发起人的资格和限制要求不同,在我国基金的募集和设立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和批准。在美国,公募基金的设立实行注册登记制,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只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提交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通过申请登记注册成功,便可设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这种审查制度监管当局只需要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上审查,而其内容上的实质性审查则由独立的中介机构来进行。在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也就是由证券监管当局对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后,还要满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对申请设立募集基金的条件的具体规定,才可以进行基金募集申请。在设立投资基金之前,还要对设立基金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制定基金方案。基金方案应该包括设立基金的类型、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开放时间和地点以及基金的规模和存续时间等情况。
2. 发行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按照发行对象和发行范围的区别,可以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公募发行的发行形式包括包销、代销以及自销。包销是指由证券机构先行将基金全部买入,再按照发行价格出售给投资者,如果发行期内未能将全部的基金售出,剩余的基金份额则由证券机构持有,可见包销对证券机构的风险要求较高。代销是指由证券机构进行基金的销售,但是不承诺在发行期内将全部基金售出如果在发行期内无法达到预计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结果就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失败,证券机构并无义务和责任保证销售完全。自销方式就是省去了证券机构的中间环节,由基金公司自行销售。公募发行具有安全性、经济性和公平性的特点。在基金的发售过程中计划周密、过程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算方式明确、收付款结算准确,并可以通过证券机构的专业化销售降低操作成本,另外由于公募发行是公开的,时间地点信息完全,也防止了舞弊行为的发生。投资基金的私募发行是指基金的发起人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或者投资机构发行基金的方式,私募基金的规模较小,发行成本较低,监管政策也相对宽松。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营主要涉及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和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他们之间既是相互合作的关系,又有相互制衡和监督的性质。基金发起人也就是设立和组织基金的法人,如果是契约型基金,发起人也就是后来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而在公司型基金的组织形式下发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体,公司的股东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的持有人是基金的投资者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具体的投资操作以及基金公司的日常管理,也就是说基金的所有权归投资者而经营权归属管理者。基金的资产保管和清算是由基金托管人进行负责,为了有效的监管资金资产,保证资金运行的高效率,基金管理人只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操作。在资产管理和资产的保管上是严格分开的,可以说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公司的经营者而基金托管人要对基金资产进行监管和控制,这也是对基金公司的法律约束。
基金公司的治理强调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相关者治理。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是由管理风险的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的法律、投资风险的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内部治理要遵循合法性、全面性、审慎性、独立性等原则,在监察稽核部直接对董事长负责的情况下,进行日常内部治理工作。主要通过基金管理稽核、财务管理稽核、业务稽核等手段来确保公司运作以及员工行为的合法化。另外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还应包括详细的保密制度和具体的保密措施。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等都有保守投资决策秘密的义务和法律约束。对于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可行性报告、上级部门下发的报告等要对外界保密;对于仍在进行中的谈判、公司的研究报告和研究成果、统计报表和清算资料等需要把知情人限制在相关部门内部;对于涉及公司核心机密的经营状况、管理控制密码信息、预投资计划和投资组合则仅能限制在少数人了解的范围内。基金公司的外部治理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可以通过市场上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评价来约束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减轻或者避免道德风险,还可以通过兼并或者收购来转移基金管理权,显然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和决策得到市场的青睐,则说明投资行为得到市场的认可,反之,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没有较强的自律性,必然会遭到市场的轻视。
四、结语
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有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基金资金规模比较大、投资时间长,更注重对投资对象基本面的分析,这种投资对于抑制投机和证券市场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还可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承担起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本有效流动,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调整整个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姚尔强.投资基金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
[2]孙鑫.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及投资策略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4
关键词:福建;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2-0020-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05
一、引言
产业投资基金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直接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它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1]。它属于投资基金的概念,投资者按照各自出资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和承担风险。
自2005年末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先后批准了天津渤海、上海金融、山西能源、广东核电、绵阳高新等10支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其中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最早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它于2006年12月正式成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达200亿元,首期60亿元已由中国人寿保险、国家开发银行、全国社保理事会、邮政储蓄银行、中银集团和泰达股份6家投资人完成认购,存续期为15年①。继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之后,其他几支基金也都已完成或基本完成了筹建工作。2008年2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一行三会通过了《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正式公布,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同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进行了体制改革,把原来的审批制改成了备案制,这些措施的出台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对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2004年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以来,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2005―2009年五年间,福建省GDP平均增速为12.96%,全国为10.54%,福建省高于全国2.42个百分点②。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不断地深入,其对资金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但当前福建省的建设资金主要依赖财政资金和融资平台的贷款来筹措,受财政收入水平和融资平台的资产约束比较大,难以满足发展的需要,为摆脱资金“瓶颈”必须创新融资渠道[2]。为此,国务院于2009年5月了《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支持设立两岸合资的海峡投资基金”,为资金融资渠道提供了新思路。
二、设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设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不仅能满足当前福建省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资金的需求,还能促进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还有利于深化闽台经贸合作,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一)促进福建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发展
由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福建省的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较为薄弱,已成为制约福建省经济发展的瓶颈。为推动福建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但福建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却面临着资金不足且来源单一,主要依靠债务性融资来筹集,其债务成本高、负担重,根本无法满足建设的需要。设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的受益凭证,将社会的闲散的资金聚集起来,以股权的方式进行投资,有利地缓解了建设资金的不足和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了债务负担。
(二)促进福建省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产业形成的先导和基础是投资,投资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福建省企业普遍存在着内生能力不足问题,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企业自身内部的积累以及政府财政的扶持,但这无法满足福建省企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资金短缺导致了福建省产业链条较短,未能实现互补和支持,甚至会因为某一环节能力较弱而形成产业发展的瓶颈,甚至可能引发为争夺资源而产生无序竞争。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由于其特有的目标和定位有着突出的制度特点和优势,能够募集社会闲散的资金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形成大规模的融资,满足产业链的整合和产业结构升级对巨额资金的需求,加快推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发展。
(三)促进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福建省虽然属于东部沿海地区,但其主导产业优势并不突出,为了在区域经济竞争中占据主动,必须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创业初期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来源不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高风险产业,对投资期限要求较长,而投资资金回收期越长,风险就越高,银行信贷受到融资方的压力,只能为收益快、风险小的短期项目提供融资,所以银行无法也不愿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大量长期的信贷。设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初期以资金的形式入股,为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必要的资金,待企业成熟后通过企业上市或是产权交易实现其投资收益。可见,设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对于拓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渠道,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对培育福建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内需以及转化经济的发展模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促进闽台合作深化和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
目前台湾地区的许多产业在岛内市场已经达到饱和,要使产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必须积极开辟岛外市场。2010年6月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署使两岸的经贸合作更加密切,合作的领域更加广泛和深化。随着ECFA的签署及大陆广阔的市场前景,大陆已成为台湾产业转移的首选。福建省与台湾省仅隔着台湾海峡,可以利用地理位置优势成为对台合作的前沿阵地,成为台湾向大陆产业转移的洼地。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建立,不仅能够满足福建省打造承接台湾高科技产业向大陆转移洼地的大量资金需求,还能够吸引台湾企业参与投资海峡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促进海峡两岸经济紧密联系、互动联系、互利共赢,使海峡西岸经济区成为两岸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的先行区和重要通道,增强台湾同胞对祖国的向心力和认同感,促进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
三、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机制
设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不但要借鉴国内外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经验,还要结合福建省自身的实际情况,权衡各种运行机制的优缺点,做到扬长避短。
(一)组织形式
从国外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现有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三种。契约型基金是通过信托投资契约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收益凭证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这种投资基金通常由基金投资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三方共同订立信托投资契约,委托人按照契约的规定运用信托资产进行投资,托管人按照契约的规定负责保管信托资产,投资人按照契约的规定享受投资的收益,具有无需缴纳所得税等优点[3]。公司型基金是投资者依据《公司法》成立的,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具有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主要是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投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投资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以投入的资金份额为限承当有限责任。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监督体系下,借鉴国内外其他产业投资基金的基本做法,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采取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契约型的组织形式有利于海峡产业投资基金进行大规模的资金运作,满足福建省整体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同时契约型组织形式比较灵活,可以根据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来设立具有不同投资政策的基金,有利于台湾地区的资金参与海峡产业投资基金,扩大了资金来源,突出对台优势。此外,在契约型组织形式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无需缴纳所得税,提高了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效益。
(二)管理模式
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主要有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模式。自我管理是指产业投资基金独立组建基金管理团队或在原有的资产平台下,寻找高水平的的职业经理人,公司型基金大多采用自我管理模式。委托管理一般由基金持有人与受委托管理公司签订一个内容广泛的基金管理委托协议书,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契约型基金大多采用委托管理模式。
从国内外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经验看,契约型基金主要采用委托管理的模式。由于海峡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契约型组织形式,所以在这一前提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必须采用委托管理模式,通过建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持有人将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全部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的业务运营、投资策略等具有决策权与经营权。
(三)交易形式
按照基金交易方式的不同,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划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以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封闭式基金正好相反,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不能赎回基金单位,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的资本总额和基金单位是固定的,可用于长期投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基金单位是否可以赎回。
海峡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福建省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其资产流动性低,资金回收期长,对资金的稳定性有较高的要求。所以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应采取封闭式的交易方式,避免由于投资者的买进、赎回,而影响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正常运作,保证了建设资金的稳定性,有利于长期投资功能的发挥。
(四)募集方式
投资基金可以分为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募集,其主要投资者是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资产规模较大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而公募基金是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为了加快设立步伐和出于稳妥考虑,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首期资金以私募方式募集。当海峡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一定时期和实现良好业绩之后,其后续资金的募集可以探索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公募方式。为了避免暂时没有合适的投资项目而造成资金的闲置,增加资金持有成本,同时也为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提高项目选择的灵活度,在海峡产业投资基金首期募集阶段中,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承诺出资制,即投资者在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募集阶段签署基金认缴承诺书,投资者依据所签署的出资承诺书分期缴付出资,但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承诺总额的10%。
(五)投资方向
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提升福建省的区域经济竞争力,其投资方向应主要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功能定位,突出对台政策,重点投资于台湾地区向大陆转移的项目和企业,拓展对台合作空间,提升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开放合作水平;投资于能源、交通、节能减排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在国内外具有比较优势和政府鼓励发展的林业、海洋、旅游、新型服务业、传统制造业;投资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推进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建议
虽然设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促进福建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福建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深化闽台合作,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实现,但其发展面临着许多不利因素。要促进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当在相关政策法规方面予以倾斜,为其发展提供完善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
(一)完善法规以规范交易行为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由于立法的缺失,导致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不规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要促进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交易行为,福建省政府可颁布仅适用该省的《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明确详细地阐述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各个环境,规范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交易各个环节,使其发展有法可依,规范交易主体的行为,积极引导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加大相关政策的倾斜力度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还不成熟,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为促进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福建省应当在税收政策上予以倾斜,降低投资者有关的成本费用,提高产业投资基金的效益。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政府对投资的导向作用,对于一些有利于贯彻福建省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投资项目,政府要降低产业投资基金的进入门槛,积极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促进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壮大。
(三)加强管理以降低基金风险
有投资就有风险,海峡产业投资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经营风险是指基金在运营过程中,由于未来不可预知的因素所造成基金收益下降。要降低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风险,必须提高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素质,提高决策过程的科学性和政策的预见性,尽量避免未来不确定性对海峡产业投资基金造成的损失。道德风险是指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人员由于个人利益、上级压力等因素不能在选择、决策、投资管理、分配等环节采取公正态度而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要降低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道德风险,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员实行与业绩、风险挂钩的薪酬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同时,也可在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契约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出资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一定比例,使基金管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四)构建多样化的基金退出机制
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是指基金从所投资的企业或项目中退出,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实现基金的增值和保值,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环节。在我国创业板成功推出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公开上市实现退出将越来越容易。但海峡产业投资基金投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并且基金投资者希望在任何时期都能够实现退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要构建多样化的退出机制。为构建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多样化的退出机制,福建省应努力完善海西产权交易中心,实行统一的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并对企业间的产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将大多产权交易机构培育成市场中介,以帮助企业顺利实现非证券化的实物型产权交易向证券化的标准产权交易的转变,并为企业进行并购程序设计等服务,使产业投资基金并购退出顺利实现[4]。同时,福建省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受资企业到海外上市,利用海外的金融市场实现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此外,对于那些难以上市的企业,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可以在投资前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以回购地方式退出所投资的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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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Model of Strait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in Fujian
RUAN Reng-bangDAI Shuang-xing
(School of Economics,Fujian Normal Nniversity,FujianFuzhou350108,China)
1案例分析
在2001年,我国开始出现了开放式基金,这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进入了一个新型发展阶段,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我国基金产品开始表现出一种多元化的发展特征,保本基金、债券基金等新的基金产品相继出现,投资者有了很大的选择余地,这也为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空间。在2002年,我国出现了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这就标志着我国基金产业进入了一个对外开放阶段。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同年,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成立了各自的基金管理公司,这就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入了银行与独立基金公司并存的发展阶段。在这一发展阶段,我国基金的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纷纷涌进证券市场,基金管理公司的服务群体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扩大,以上的种种因素也对我国基金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短短十余年的发展时间中,我国的基金业得到了迅速的成长,基金品种也越来越丰富,基本上涵盖了各个国家的基金产品,如债券型、保本型、股票型、货币型、混合型、伞型、主题型等等,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从某种层面而言,证券投机基金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影响力最大的机构投资者。虽然基金产品评价的主要内容就是其风险收益,但是对于投资者而言,只需要关注基金产品的风险控制能力、收益能力、单一化风险与风险控制能力,这些因素都是基金综合实力的主要表现,但是,这些因素并非基金的客观业绩就能够反映出来,与其背后的因素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因素包括基金经理与投资团队的管理能力、投资能力、运作能力等等,经验丰富的基金经济与投资团队有着更加理想的风险投资能力与选股能力,因此,这也成为评价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竞争力的最重要因素。
2金融系统工程案例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评价
目前,证券市场已经受到了学术界以及金融界的广泛关注,相关的学者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在对我国证券基金市场进行了评价,也构建出了适宜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的新型评价体系。就现阶段来看,现阶段的研究从新视野中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深入的探究,这就有效打破了人们传统的思维模式,开拓了评价的思路,当然,证券投资基金的评价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程,很难在短期内得出相关的结论,而从现阶段的研究来看,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研究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经理的研究还处在一个初级的阶段,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这就需要在研究中引入更加科学、复杂的理论。相信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下,基金业必然能够得到不断的规范与成熟,这样才能够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研究提供更加全面的理论支持。在未来阶段,不仅需要对现阶段的研究进行深化,还要积极借鉴国外的研究,引入新的研究思想,扩展相关的研究领域,不仅要科学的评价我国的基金投资发展情况,还要科学的总结我国基金投资业的特征,以此为基础来形成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模式。考虑到金融市场的复杂性较高,各个金融实体之间的联系又十分的紧密,在进行分析时,必须要考虑到金融系统的相关思想。
3结语
总而言之,金融市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这一系统既是一个有机整体,也可以分为不同的板块,其内容涵盖到了股票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货币市场、期货市场等,这几个市场之间是可以相互影响的,与实体经济之间也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在全球经济的发展之下,金融市场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系统的规模也得到了不断的扩大,在现代社会,金融市场也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既给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些机遇,也带来了较大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必须要应用科学、全面的理论进行分析。
作者:赵雅男 单位: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关键词:PE;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股权投资基金(即PE)在我国是个新概念、新事物,虽然人们对相关的全国性案例如雷贯耳,但对众多中小企业来说真正了解PE的并不多,而能够积极谋划并成功引进PE的更是凤毛麟角。本文从澄清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简要回顾我国发展状况入手,对中小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作用和应采取的策略做了粗浅分析探讨,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和看法。
一、PE产业在我国的初步发展
(一)PE的基本内涵与本质特征。PE既是英文Private Equity,也是Private Equity Fund(Firm)的缩写,前者是指私人公司(或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后者是指专门投资于私人公司股权的投资机构或个人。根据我国的传统和汉语习惯,笔者认为应把PE翻译为未上市公司股权或股权投资基金。但是,目前我国不少学者把Private Equity Fund称为“私募股权基金”,人为混淆了与其他“私募集金”的界限。也有翻译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实际上我国新兴的创业投资基金很多是以政府投资为主导的,这种说法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实际。同时,我国业界人士普遍把“Vemure Capital-VC”称作“风险投资”。实际上,Venture这一英文名词最主要的含义是指一项兼具机会和风险的事业或企业,因此我国官方使用的“创业投资基金”概念比叫“风险投资基金”更为准确,也符合汉语习惯。同时,有的把VC与PE相提并论或把PE分为所谓的广义或狭义,广义PE比VC广,而狭义PE只包括VC。笔者认为,PE和VC本是同根同源,VC是PE在历史发展初期的一种主要形式,其本质也是PE。
目前,国际相关组织对PE有各种不尽相同的解释,但我国官方对此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学术理论界也是各抒己见。笔者认为,应把PE译为股权投资基金(或简称为“股投”)并定义为: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以期未来通过上市或以其他方式转让退出并从企业升值中获取利益为目的而对目标企业进行的中长期股权投资的现代金融工具。这个定义也许更能抓住股权投资基金的如下本质属性和构成要件,即它是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对目标企业进行的一种投资,而非一般投资机构或个人的投资;投资的属性属于股权投资性质,既非债权投资,也非购买股票;投资的目的是为了退出获利,而不是永远持有;该投资是一种现代金融工具,而不是直接拥有或经营企业,要通过向目标企业提供一定的金融产品和相应增值服务来实现,两者必须同时具备。股权投资基金提供的产品包括杠杆收购基金(Leveraged Buyont)、风险资本(Venture Capi-tal)、企业成长基金(Growth Capital)、财务困境基金(Distressed investment)和夹层基金(Mez-zanine)等。而风险资本又包括种子基金(SeedFund)甚至包括风险资本的另类――“天使基金(Angel Fund)”。
(二)我国新兴PE产业彰显影响力。现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基金PE起源于二战后的美国,并迅速向欧洲和亚洲扩散。我国PE的发展可回溯到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当时,我国一些投资机构和企业依据国务院1995年《设立境外中国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在境外设立了一些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投资基金,至今不过15年的时间。我国PE发展的历史虽短,但特定的国情决定了其存在形式更为复杂。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入股上海银行,可认为初步具备了PE的特点。不过大多业界人士认为,中国内地第一起典型的PE案例是2004年6月美国著名的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深圳发展银行17.69%的控股权,这也是国际并购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重大案例,并借此产生了第一家被国际并购基金控制的中国商业银行。由此发端,很多相似的PE案例接踵而来,PE投资市场渐趋活跃。
国家为了鼓励、支持本土股投产业的发展,2005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舱0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力地推动了本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发改委牵头研究起草并酝酿讨论了13年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于2009年易名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预示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将加快与国际接轨并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2008年6月,我国首家专业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服务平台――天津投资基金中心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达到了一个新水平。截至2010年4月,落户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己达到了140家,管理资金规模已突破1,000多亿元。这表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及服务平台。
当前,我国股权投资机构己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不断创新、投资范围日益扩大、对内投资和海外扩张并举、内外资股权投资机构相互促进、融合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2007年中国股权(私募)投资机构投资达到128亿美元,而在2005年只有50亿美元。2009年中国股权投资机构管理的资本达到205亿美元,比2004年增加了40%。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加速中小企业发展进而实现上市融资的重要推动力量。据证监会2009年7月31日统计数据显示,在申请创业板的108家公司中,己有105家通过初审。同时,在清科ZDB数据库整理出的94家首批通过创业板初审受理企业名单中,有38家(占40%)曾披露有VC/PE投资背景。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的发展中有两个主导力量:一是国内95%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都有外资背景,占主导地位,本土基金所占比例很低;二是本土的股权投资基金政府占主导。目前,国内本土80%的创业基金属于政府投资,而民间投入的很少。
二、关于中小企业PE融资策略的思考
(一)全面深刻认识中小企业引进股投基金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48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面临不同程度的资金短缺问题。2009年创业板的成功推出无疑为众多中小企业带来了福音和希望,风险投资等股投行业的介入对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成功上市立下了汗马功劳。但这只是股投行业对中小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个缩影或者说只是一个结果。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引进股投基金对其成长的促进作用是极其深刻的,也是全方位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可概括为“四个提供、四个有利于”:
其一,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有利于改变企业资本构成。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的中小企业融资而言,30年前主要靠财政拨款支持,20年前主要靠银行贷款,5年前主要靠职工内部融资搞股份制改造。对众多民营中小企业而言,80%的融资是通过民间借贷来实现的,通过银行融资的部分不足20%。主要原因是,许多国有、集体、合作社改制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普遍资产规模小、资产质量差、信用等级低,甚至已无资产可抵押贷款,有的是银行贷款条件苛刻,成本太高,难以承受。资金短缺己成为制约众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等级比较低,加之管理不够规范,信息披露不完整,很难吸收新股东增资扩股,过分依赖银行贷款和民间信贷,甚至不惜高息集资,使企业资产负债率与日俱增,加大了企业财务风险,进一步降低了企业融资能力。而中小企业引进的股投基金属于股权融资,实行利益均沾、风险共担,不仅优化了企业的资本构成,降低了资产负债率,增强了企业偿债能力和流动性,而且随着企业经营规模和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也相应提高了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再融资能力。
其二,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现代经营理念,有利于促进企业家队伍培养与建设。改革开放30年是民营企业大发展的30年,也是民营企业家队伍茁壮成长的30年,国有、集体、合作社企业家队伍在改革和市场竞争的洗礼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但从总体上讲,我国中小企业家队伍素质并不高,突出表现有二:一是中小企业成活率比较低,寿命短。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不到3年,死亡率(未能存续5~7年的)高达60%以上,浙江中小企业存活率不足50%。二是目前多数民营企业处于新旧交替加快时期,“富一代”后继乏人现象相当严重。甚至出现象温州政府那样出资补贴(每人补贴8,000元)培养“富二代”接班人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我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不少是属于抓住了改革开放的政策时机,加上个人的聪敏才智迅速成为“暴发户”,但他们的整体素质,不管是基本文化素养、管理知识和经营理念并不太高,而且良莠不齐,不少人存在“小富即安”,满足现状,不求进取的陈旧观念,有的甚至缺乏把企业做大做强的精神、勇气、能力,更缺乏现代化经营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
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风险投资基金等专业投资机构是完全按现代市场经济经营理念和现代科学管理办法来规范运作的,传统的国合企业、民营企业如果能和股权投资基金结合在一起,就等于用现代化的经营理念来武装我国本土的中小企业家队伍,这对提升我国中小企业家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其三,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体制、新机制,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创新发展能力。股权投资基金看好我国中小企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一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最强,己占据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据统计,2006年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GDP、出口总额和上缴的税收分别占全国的58.5%、68.3%和50.2%,发明专利占66%、研发的新产品、提供的就业岗位分别占82%和75%,但由于资金短缺、管理落后,新科技转化能力比较低,新产品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竞争力受到很大限制;二是由股权投资基金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大型优势企业不仅资本实力雄厚,可以通过股市或债券市场筹集资金,而众多中小企业无此幸运。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与中小企业的劣势及其共同利益促使他们走到一起,结合起来。股权投资基金与中小企业的融合不只是资本的结合,更是体制、机制的融合,文化的融合。因此,中小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对于推动自身体制、机制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市场开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从而产生“1+1>2”的功效。
其四,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资本支持,有利于全面提升企业价值。由于股权投资基金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快速和有效的股权融资,还能有效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因此不少中小企业误认为,引进股权基金就是“忽悠”和“圈钱”,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实际上,对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缺少的不仅仅是金融资本,他们更需要的是智力资本。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一个企业,看好的不仅仅是当前的盈利水平,看重的主要是企业的发展潜力,他们的目的不是拥有企业的股票,不是短线投机,而是“放长线、钓大鱼”,即期待企业升值后及时退出分享企业升值。因此,有人把股权投资基金比喻为“养猪专业户”。股权投资基金不仅要把股权投入目标企业,而且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待实现企业升值后“急流勇退”。因此,股权投资基金投入企业的不仅是金融资本,更重要的是智力资本,他们的经营模式一般为“资本+增值服务”。所以,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和服务都是手段,实现企业增值并享受增值是根本目的,这与企业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如果只看到资本投入,看不到他们为实现企业增值带来的利益,就无异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二)中小企业领导如何积极有效地引进和用好PE融资。如果说中小企业“贷款难”,那么如果中小企业要想引进和利用股权投资基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贷款难”难在银行嫌贫爱富,而PE就如同“伯乐相马”,即企业的基本素质如何,其发展前景怎样,是否有成长的潜质。因此,一个中小企业特别是优质的中小企业要想成功地把股权投资基金吸引到本企业来,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关键问题:
第一,练好“内功”,重塑自我。虽然股权投资基金的目标客户是中小企业,但他们并不像“狗皮膏药”一样到处兜售。他们只是有目标、有标准、有计划地从众多中小企业中选择某行业或地区最具发展前景而又急需提供资本、技术和智力支持的优秀公司作为重点选择目标。所以,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优质的中小企业要想把自己纳入股权投资机构的视野、引起他们的关注,必须首先练好“内功”,把本企业的事情做好,特别是要建设一支优秀的企业家团队,要有一个好的发展战略、好的商业模式或盈利模式和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这些都是吸引股权投资基金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条件。要根据本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和公司战略目标来规划自己的发展模式、发展项目,只要盈利模式比较成熟稳定,企业管理规范、基础良好,有把本企业办成本行业或本地区属一、属二的龙头企业的发展势头,再加上适当公共关系活动,引起股权投资公司的注意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
常言道,“栽好梧桐树,自引凤凰来”。因此,中小企业要树立“做强靠自己,做大靠股投”的新理念,只要把“梧桐树”栽好,练好“内功”,引进股权投资基金的事情就大有希望。
第二,洞悉PE,把握战机。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虽短,但构成却相当复杂。这些股权投资基金有内资的、也有外资的及中外合资的;有政府主导的创业基金,也有民间的,
还有大公司、大集团旗下的投资公司;有政策性较强的,也有纯商业风险投资性质的;有大型的,也有规模不大的;有股份制的,也有合伙的,甚至还有个人的;他们的市场定位也是各有侧重,提供的金融产品更是多种多样,对目标客户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因此,中小企业既要了解股投行业的构成、特征,更要了解他们的投资偏好和对目标客户基本要求,要对号入座,做到知己知彼,胸有成竹。要选择有可能成为企业战略投资者的目标客户重点攻关,一旦条件基本具备,则应把握战机,适时出击,掌握主动。
第三,界定需求,科学谋划。具体到每个中小企业,因其在本行业所处的地位、企业发展所处的阶段和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不尽相同,企业对资金需求的目的、用途和规模有很大差别。因此,中小企业在采取具体招商引资行动之前,要首先明确界定企业的目标需求,即你需要的是种子基金、并购基金、成长基金、财务困境基金、管理层收购或是其他。引进股权投资基金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要围绕目标需求按照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企业的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建设书)和招股说明书,这是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基金最基本、最重要的商业文件依据和进行招商洽谈的前提,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必须符合本行业发展方向、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符合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的最终目标是上市融资,那么企业最好聘请外部专家帮助谋划,以提高谋划工作的质量、效率,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四,团队作战,从容谈判。一般而言,股投机构的投资对象往往是一家企业(法人),而不是具体个人或者一项专利技术。因此,股投界有句名言:宁愿投二流技术、一流团队的企业,也不投一流技术、二流团队的企业。投资商看重的是企业的经营团队、实施能力、目标市场、商业模式等综合因素,技术只是在投资决策时考察的一个方面。所以,谈判水平的高低,不仅决定招商引资工作的成败,也是对团队整体素质能力的考验。因此,企业在谈判中既要坚持一个声音对外,又要把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出来;既要坚持既定的目标、方向,又要根据需要与可能及时调整完善谈判思路;既要坚持重大的原则底线,又要给谈判预留弹性空间,做到有进有退。但不能丧失原则立场和损害企业的根本利益。如有的投资机构乘企业之危往往提出过分苛刻要求,即如果企业在某一时间内业绩达不到特定的水平,则投资方可以要求降低投资额或者被投资方要将款项退还给投资方等。对那些只想要回报而不愿承担风险的资金,企业不要也罢。
第五,互利双赢,重在沟通。股权投资基金的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性质决定了企业引进股投融资是一件互利双赢的好事,而且股投方会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介入被投资企业重大决策并进行跟踪监督,但由于企业文化差异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即使企业与股投企业顺利签约,成功地引进了股权投资,双方在对待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及解决办法难免出现不同的意见。解决办法如下:一是有协议按协议执行;二是原协议没有规定或原规定不适应的要按协议规定的原则程序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妥善处理。最根本的是企业要从思想上真正把股投企业当成自家人,股投企业要切实把企业当成自己的企业来关心爱护,这是确保合作成功、实现互利共赢的根本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