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1 16:07: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总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负责对每日收到的图书资料、报刊进行分类、登录、上架。
负责图书资料保管、借阅、催还、整理、修补、合订装帧和淘汰处理。
负责按领导和部门委托要求定题剪报、文摘、建档、上网查寻等信息收集、汇编工作。
负责国外新技术资料的翻译、涉外来往信函的拟稿互译工作,或参与外商业务洽谈的翻译工作。
协助部长做好部门内务工作,完成信息部部长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资料员岗位职责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资料规范管理,并保证工程按质按期完成,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节约投资,实现工程总目标,特制订本职责。
第二条 资料员在工程部经理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对公司文件、工程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筛分、建档、归档工作的管理。
第二节 具体职责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负责按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按国家规定编目、建档。
第五条 负责编制施工技术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贯彻执行公司文件和资料的有关管理办法,保证本单位、部门文件和资料管理有序。
第八条 负责本单位、部门文件和资料的发放、回收、借阅、传阅工作,并及时传达。
第九条 建立健全文件和资料有效控制和各种记录,防止文件和资料损坏、丢失。
第十条 协助配合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资料规范管理,并保证工程按质按期完成,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成本,节约投资,实现工程总目标,特制订本职责。
第二条 资料员在工程部经理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对公司文件、工程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筛分、建档、归档工作的管理。
第二节 负责对每日收到的图书资料、报刊进行分类、登录、上架。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负责按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按国家规定编目、建档。
第五条 负责编制施工技术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归档和移交。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贯彻执行公司文件和资料的有关管理办法,保证本单位、部门文件和资料管理有序。
第八条 负责本单位、部门文件和资料的发放、回收、借阅、传阅工作,并及时传达。
第九条 建立健全文件和资料有效控制和各种记录,防止文件和资料损坏、丢失。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特制订如下制度: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机器设备;
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运输工具;
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房屋及建筑物35年;
机器设备10年;
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县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站所、科室监督管理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体、科技、文化、卫生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五条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二章节能规划
第六条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全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站所、科室应当根据全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进行分解落实。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实际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订年度节能目标及措施,并于每年前报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八条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公共机构的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建立能源消耗监测制度,并配置必要的监测器具。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管理制度,加强能耗数据分析,定期统计并公布能源消耗状况,并报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公共机构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二条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用能人数和办公面积为基础,结合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特点,区分类型,综合考虑,确定和公布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并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三条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超出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应当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政府采购名录中的节能环保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四章节能措施
第十六条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帐,如实记录能源消耗原始数据,分析能源消耗情况,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资料和本单位、本系统节能工作信息。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将其提出的具体节能管理措施作为重要的参考条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节能措施:
(一)变配电等特种设备管理,应当建立年检和巡检登记制度,减少无功能耗,确保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二)日常办公应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水笔和茶杯;减少日常办公纸张用量,提倡双面打印,提高纸张利用率;
(三)除有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加强维护保养,每2年清洗一次;
(四)在公共区域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夜间泛光照明以及装饰用照明;
(五)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收费;
(六)高层建筑电梯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
(七)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重点监控,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二)加强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全面实行IC卡定点加油、招投标车辆保险、定点维修等制度;
(三)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四)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加强网络信息化,推行无纸化办公,采取减少会议数量、缩小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系统等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章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惩机制。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做出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表彰。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改造、信息服务、宣传培训、保障奖励等。
第二十四条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三)执行能源消耗定额标准和能源审计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实施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油耗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五条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严重超额使用能源消耗定额标准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设立节能举报电话,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赋予的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县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员工行为,培养和造就一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员工队伍,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 公司建立以岗位需求为依据的员工准入机制,逐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子分公司应按照公司定岗定编规定,统筹规划使用人力资源。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各单位、部门、子分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形成人力资源现状分析报告和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提报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报告和需求计划,统筹安排人力资源的使用、调剂和招聘。
第六条 公司坚持人员内部调剂的原则,内部无法调剂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的招聘与录用按照《公司副科以下人员招聘与录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第七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解除等事宜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若公司有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以《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单》书面征求员工的意见。员工必须在收到通知单后的10日内明确答复,并将本人意见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回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公司或员工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或员工答复不明确的),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
第九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调出或自愿离职的,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离职手续清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办理离职手续。
与公司另有约定的人员,必须按协议履行完后,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条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专项协议(培训、借调、保密等),应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四章 员工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员工培训按《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执行。新录用员工必须进行岗前三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员工考勤制度,员工考勤管理按《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或《子公司考勤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员工薪酬、绩效管理等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员工考核评价机制,为优秀员工成长提供平台和晋升机会,具体执行《公司员工岗位定职、改职、提职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在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员工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员工定职及在公司内岗位变动调整,应按《公司员工岗位定职、改职、提职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第五章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员工的权利
1.享受由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
2.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各类社保及其它福利待遇的权利。
3.员工享有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的权利。
4.享有国家、自治区政府规定的节假日休假的权利。
5.有权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有权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提出合理化建议。
6.对各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有监督权。
7.对公司公布的信息有知情权。
8.对违法违纪的行为有制止和检举权。
9.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八条 员工的义务
1.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员工应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3.员工应服从工作分配、调动。
4.自觉地维护公司的形象、信誉和利益。
5.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
6.发现隐患或事故,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7.以公司利益为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精神与物质相结合的奖励制度,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违反纪律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条 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改革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并带来经济效益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执行《公司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与安全有关的奖惩事项,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等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员工在生产经营中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有效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按照公司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员工获公司评选表彰的各类先进,享受规定的物质奖励。
员工有其他先进事迹或重大贡献,奖励由公司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奖励程序
1.由员工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子分公司提出奖励申请,并附有关事迹材料,报相关部门审核,提交公司审批。
2.对员工的奖励决定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奖励决定生效。对奖励有争议的,由公司工会牵头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审定。
第二十五条 对员工的惩戒
对员工的惩戒按照不同程度错误分为批评教育、待岗学习、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三种。其中待岗学习分为:待岗学习1个月、3个月、6个月。对待岗不足1个月的惩戒由各单位、部门、子分公司自行安排。
一、批评教育:由各单位、部门、子分公司进行。员工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待岗学习
待岗学习应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由所在单位安教科负责组织相关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安排相应岗位。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待岗学习1个月:
1.违反公司的劳动、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2.6个月内工作出现2次及以上差错(不含安全责任),不能胜任本岗位要求的;
3.泄露公司信息尚未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在1000元—2019元的;
4.一个考勤月份内,旷工半天者;
5.未经同意擅自操作设备、仪器、各种车辆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造成损失在1000元—2019元的;
6.酒后进入工作场所滋事,影响他人工作的;
7.在明示危险场所违反规定的;
8.经查实对同事恶意攻击、诬陷,制造事端者;
9.其它违规行为公司认为须待岗学习1个月的。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待岗学习3个月:
1.待岗学习1个月期满后,对所犯错误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一年内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泄露公司信息致公司受到损失2019元—3000元的;
3.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2019元—3000元的;
4.在工作场所聚众赌博、斗殴、故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5.经查实对同事进行恶意诬陷的,制造伪证的,故意制造事端的;
6.旷工1天的;
7.未经同意擅自操作设备、仪器、各种车辆及具有技术性工具且造成损失在2019—3000元的;
8.故意损毁文件、毁坏公物者;
9.其他较大违规行为公司认为须待岗学习3个月的。
(三)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待岗学习6个月:
1.待岗学习3个月期满后对所犯错误认识仍不到位、态度仍不端正,一年内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假借职权,损公肥私,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数额在3000—5000元的;
3.损坏、侵占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数额在3000—5000元的;
4.未经同意擅自操作设备、仪器、车辆及具有技术性工具,且造成损失3000—5000元的;
5.故意损毁公司财物,致公司受到损失3000—5000元的;
6.泄露公司信息致公司受到损失3000—5000元的;
7.玩忽、擅离职守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3000—5000元的;
8.连续旷工天数超过1天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9.其他严重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一)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的;
(二)按国家《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惩戒的程序
一、待岗惩戒程序
(一)由员工所在单位、部门、子分公司负责调查,写出查证材料经当事人签字认可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公司按照惩戒审批权限作出惩戒决定。对员工的惩戒决定在公司范围内公示。
(二)对员工的惩戒决定用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记入档案。允许受惩戒的员工申辩,员工对所受惩戒不服,可以向工会申诉。
二、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办理程序:
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子分公司调查核实相关事宜并提出意见报公司。公司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决定前,应事先将解除事由告知工会,工会认为解除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公司在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解除决定。解除决定应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七条 员工在惩戒期满,由其所在单位、部门、子分公司按管理权限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决定,考核合格的,安排重新上岗或另行安排岗位。员工重新获得岗位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与其他员工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待岗学习期间及期满考核合格上岗后,薪酬待遇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人员弄虚作假、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的,从严惩戒。
第七章 员工内部退养
第三十条 员工内部退养政策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三十一条 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在内退期间的待遇
1.内退期间,公司予以发放内退生活费。内退生活费标准按离岗前本人岗位正岗工资标准的60%+工龄津贴支付,内退后不再享受绩效工资、其他奖金、交通补贴及生活补贴。
2.内退期间,公司按规定继续为内退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年金。
3.内退期间,取暖费等按当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放。
4.内退员工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其他规定
1.已办理内退的人员,在内退期间不得要求公司重新安排工作。
2.内退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与其解除内退协议, 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要建立员工档案并实行分类管理。员工档案由人力资源部严格按照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文本,应保存备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以上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自治区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宁东铁字〔2019〕1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 、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 、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 、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 、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污。
六、保密义务: 1 、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 、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二节 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XX公司,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为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使公司的管理更加制度化和统一化,都会制定企业员工守则。那么合法员工手册样本应该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合法员工手册样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合法员工手册样本1总则:
为使本公司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修订之。
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销售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企业产品的销售、售后服务工作;
2、负责对驻外各商、经销点监督、检查、反馈工作;
3、制订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文件,并负责落实考核;
4、负责产品销售的资金回笼;
5、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培训及团队拓展工作;
6、帮助公司领导管理公司的基本运作;
7、对项目部销售代表负有直接的考核权,要求考核工作公正、公开、公平,提供业务员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条件,禁止出现不合理的竞争现象。
二、销售主管岗位职责:
1、定期起草销售工作计划、人员安排,并负责计划和安排的实施;
2、销售代表的业务指导与检查、控制,监督销售流程,保证销售业务按计划、程序顺利进行;
3、销售代表的入职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
4、各种销售活动现场的组织、巡检与协调,销售现场环境、气氛的调节、调度,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5、销售代表的考核及日常人员管理,销售团队建设,并提交人员使用与管理建议;
6、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业务分析报告并组织销售代表进行市场调研;
7、负责销售资料的监控和准备,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8、严格执行公司考勤规定,服从项目销售经理的管理。
三、销售代表岗位职责:
1、负责客户的往来接待工作及产品的初步介绍;
2、负责公司销售客户的往来跟踪、服务、联系及售后服务等销售内务工作;
3、负责本销售部销售档案的.整理、跟踪及管理;
4、销售部经理外出时,协助销售主管负责销售部内部一切日常运做;
5、负责本销售部销售合同的跟踪;
6、负责本销售部及销售大厅的卫生的安排、监督工作。
7、定期起草销售工作计划并提交给主管领导;
8、了解公司业务流程及管理规定,熟悉本部门工作流程;
合法员工手册样本2一、基础规范
(一)、品质
1、具有职业责任心和事业感,确立大局意识,对工作兢兢业业;
树立诚信观念,对同志满腔热情。
2、奉行“自律、友善、快捷、准确”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诚实、高效的服务,做到让公司放心,让客户满意。
3、强化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讲求优质服务和经济效益,维护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的根本利益。
4、讲究文明礼貌、仪表仪容,做到尊重他人、礼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语。
5、发扬团队精神,维护企业整体形象,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员工之间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6、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执行力强。
7、培养正直的品格,做一个勤奋敬业的好员工、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8、员工是公司形象的再现,因此必须具备强烈的形象意识,从基本做起,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技能
1、勤奋学习科学知识,积极参加文化、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
2、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
3、苦练基本功和操作技能,精通业务规程、岗位操作规范,不断提高分析、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4、不断充实更新现代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努力学习和运用最新的科学技术。
(三)、纪律
1、遵纪守法,掌握与本职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劳动纪律、工作标准、作业规程和岗位规范。
3、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吃、拿、卡、要,不损害客户利益和企业利益。
5、不搞特权,不酒后上岗,令行禁止,维护办公、工作秩序。
二、形象规范
(一)、着装
1、着装基本要求:正常工作日着装,按公司统一配发的服装着装,按季着装不得混装,工装应清洁。
出席会议、迎宾、商务活动应根据要求统一着正装;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着装;特殊场合,根据公司主管部门通知要求着装。
2、正装穿着:
男士:正装包括西装、夹克、衬衫、西裤等,参加对外商务活动时须戴领带。西装、夹克要平整、合体;衬衫下摆束在裤内,袖口系好;领带颜色图案与场合及服装相配;着黑色或深棕色皮鞋,鞋子无尘;着深色西装应配深色袜子。
女士:正装包括职业套装、套裙、衬衫配西裤或短裙、连衣裙。套装衣扣要系好,裙摆长要及膝;服装颜色搭配要协调。
3、着装保持整洁、完好;
扣子齐全,不漏扣、错扣。
4、佩戴好统一编号的“射频卡(胸牌)”。
5、工作场所不赤膊,不赤脚;
鞋、袜保持干净、卫生,不穿拖鞋。
6、工作日不可穿着的服装:汗衫、西短、透视装、吊带衫(裙)、超短裙(裤)及其它奇装异服。
(二)、仪容
1、头发梳理整齐,不戴夸张的饰物;
颜面和手臂保持清洁。
2、男员工修饰得当,头发长不覆额、侧不掩耳、后不触领,胡子不能太长,应经常修剪。
3、女员工淡妆上岗,修饰文雅,且与年龄、身份相符,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4、正常工作时间,口腔应保持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的食品。
5、员工在岗时间,除结婚、订婚戒指之外,不得佩戴其它任何饰物。
(三)、举止
1、保持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
2、与人交谈神情微笑,眼光平视,不左顾右盼。
3、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抖动腿;
椅子过低时,女员工双膝并拢侧向一边。
4、避免在他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打喷嚏、挖耳朵等。
实在难以控制时,应侧面回避。
5、接待来访或领导时,不要双手抱胸,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
6、在正规场合要站姿端正;
走路步伐有力,步幅适当,节奏适宜。
7、握手时要把握好握手的分寸,姿势端正,用力适度,左手不得揣兜,注视对方并示以微笑。
三、岗位行为规范
(一)、领导干部行为规范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廉政勤政,不谋私利;坚持原则,作风民主;科学管理,开拓创新;胸襟开阔,团结高效。
行为要求:
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政策,并确保在本单位贯彻执行。
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各项规章制度,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不以职权为个人和家属、子女、亲朋好友谋取私利,为全公司职工做好表率。
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在各项经营活动中不得超越职权范围。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授权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善于深入基层,密切群众关系,集思广益,为企业、为职工多办实事。
思想解放、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树立争上游、创一流,敢为人先的进取精神,敢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精诚团结,通力协作。
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注重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树立物资公司卓越的企业形象,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广结善缘,善为人生;诚心献给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信誉和利益,从而打造物资公司优秀的企业文化。
(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忠于职守,精通业务;作风深入,服务基层;勤奋工作,当好参谋;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讲究效率。
行为要求:
1、热爱本职工作,熟悉本岗位职责,精通本职业务,熟练而有序地开展本职工作,边缘结合部分的事务不推诿、不扯皮、不拖延。
2、牢固确立为基层服务的观念,主动为基层排忧解难,为基层献计献策,待人诚实、热情;
办事公道、正派;工作勤奋、踏实;作风深入、细致,全面及时优质地完成各项任务。
3、严格遵守各项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纪律制度,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玩忽职守。
4、精诚团结,密切协作,树立努力向上,奋发进取,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优秀的物流企业做出贡献。
5、维护公司利益,爱护公司财物,不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侵占公司财物。
6、为人正派,光明磊落,言行一致,讲真话,办实事;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开拓创新;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固步自封、主观主义和形式主义。
7、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
正确对待成绩和荣誉,不骄傲自满,随时纠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三)、员工行为规范
尽职尽责,爱岗敬业;
勤学苦练,提高素质;
转变观念,支持改革;
优质低耗,讲求效益;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文明礼貌,讲究公德;
科学卫生,保护环境;
坚守岗位,精心操作;
遵章守纪,严格规程;
认真做事,方便用户;
不谋私利,保障供应;
四、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六种能力
1、判断能力;
2、洞察能力;
3、创新能力;
4、独立工作能力;
5、解决问题能力;
6、调动积极性能力
合法员工手册样本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员工日常工作行为,妥善处理各种意外突发事件,使员工能够及时有效地做好防护工作,确保公司和员工的财产及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消除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有效进行。
第三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其他各类员工和实习生等)。
第二章 员工安全职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员工必须在各自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职责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二)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接受安全指导,在作业中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危急征兆,应主动采取措施,当危及员工人身安全时,可先撤离岗位,并向负责人报告。
(三)上岗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具,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四)上班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平稳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各种纪录,不得串岗、脱岗、严禁在岗位上睡觉、打闹和做其它违反纪律的事情,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负责人。
(五)积极参加公司的各种安全活动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六)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章 安全要求及常识
第五条公司新进员工必须接受入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防护意识。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方式,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严禁冒险、疲劳作业。操作前,根据各自的岗位要求应认真检查与自已岗位相关的设备和工作场地等,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对岗位工种需持证操作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公司应在办公区域内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员工应参加每年的消防演习,并应知应会各类常用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 公司财务办公室应独立设置,配备保险箱、保险柜,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在公司内存放大额现金。
第九条 员工每天工作前要先检查各自的办公区域,电源开关是否正常,必要时请公司安全管理员检查有无漏电现象。
第十条 办公区域如出现陌生人,应主动上前问好,并询问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员工下班前应检查所在办公区域门窗是否锁好,各种办公电器电源是否切断,周边同事是否遗漏贵重物品,夜间值班保安人员应定时巡视办公场所,仔细检查上述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驾车员工出车前应检查刹车、灯光、喇叭、方向盘运转是否良好,轮胎是否充气饱满,各部件镙丝是否紧固等事项。
第十三条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现场管理人员不能解决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发现重大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后,撤离生产现场。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必须及时报告,保护好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并严格执行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严肃处理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章 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 员工外出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六条驾驶机动车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无照驾驶、酒后驾驶,避免疲劳驾驶。如组织商务宴请,发现驾车同事、客户饮酒,应安排出租车或其他方式以确保其安全。
第十七条 驾驶摩托车,必须配戴头盔、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具。
第十八条在外乘车,忌未等汽车停稳,抢先上下车;忌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忌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忌在机动车行驶途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跳车。
第十九条 若所乘车辆不幸翻倒、翻滚,切忌死抓车体某个部位,应立即抱头缩身。
第二十条如所乘的船只在海上遭遇事故,在撤离舱室前,应尽可能地多穿衣服、戴手套、围巾、穿好鞋袜(不透水的衣物最佳),这样可在落水后使身体表面与衣服之间形成较暖的水层,并能有效阻止与周围海水的对流交换。
第五章 出差或驻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出差前准备事项:
(一)将有关个人资料的复印件存放一份在家中或办公室中,如:出差路线、护照(身份证)、签证、对方公司联系人和电话号码。
(二)随身携带紧急联系资料,应包括:家中联系电话、健康信息、过敏情况、现在或曾经患过的疾病、现服食的药物等。
(三)携带护照(身份证)、机票及所有旅行资料,应将其复印件与原件分开存放。
第二十二条 出差期间注意事项:
(一)出差期住宿选择公司规定宾馆或与当地项目公司联系解决;如果条件不允许,则应尽量入住正规旅馆,以保证人身及财物安全。
(二)住宿期间一定要将贵重物品寄存在可靠的地点,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
(三)出差期间应尽早返回旅馆,不要在外停留时间过长,以免发生意外。
(四)入住旅馆后,应尽快熟悉宾馆的内部情况,特别是安全疏散通道、紧急出口等的位置,要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出现意外事故,能够安全、迅速的撤离现场。
(五)住宿期间要对房间内的电器进行检查。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须加强通风;如果使用电热热水器,应将电源切断后再使用,以防触电。
(六)入住宾馆后,应及时与项目负责人或部门经理联系,报告出差地点、旅馆名称、电话号码等情况,并注意与同驻地同事随时保持联系。
(七)如因项目需要,部门员工长期聚集某地租房,部门经理必须指定每个团队的负责人,以协调安全等事项。
(八)严禁在住宿处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接电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化学危险品等。
(九)尽量不要在住宿处吸烟,严禁在床上吸烟;需要抽烟的住宿人员应到走廊、客厅、阳台等通风处,烟头应在确定熄灭后,投入垃圾桶。
(十)员工驻外或出差期间住院,必须是急诊入院或转住院,应尽快通知公司行政人事部,保存好住院相关单据,以便后续报销事项。
第六章 突发紧急事件
第二十三条如在办公场所发生火灾、断电、地震、恐吓、台风、洪水等紧急事件,其处理方法参见《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公司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和《公司公共卫生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第七章 定责、解释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如员工未遵守本守则而发生事故,或造成其他员工或第三方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当事各方应依法承担责任;如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责赔偿;若造成其他违纪事实的,按《员工手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理员由各部门指定,本规定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合法员工手册样本41、目的
为促进持续长远的发展,规范部门工作活动,增强队员的组织性,纪律性,提升团队的向心力,切实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确保部门工作向着一个良好的方向取得更大的发展。全体队员应当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公司发展为己任。
2、适用范围
3、职责
3.1为本制度执行部门,执行对本部门员工的管理监督和审查。
一、工作时间
员工工作时间为:
1) 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周日休息一天,每天工作八小时(用餐时间除外)。
2)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安排加班,加班由部门主管合理安排,员工应服从部门主管安排。
三、工作纪律:
1.坚决服从领导,听从领导安排。
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上班中途擅自离岗。
4.不得无故串岗、聚众聊天谈笑、争执吵闹、高声喧哗。
5.工作时间不得处理私事、接待亲友,未经批准不得将亲友带入工
作场所。
6.工作时间严禁玩游戏、下载电影、进行网上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衣着得体,干净整洁。
进入工作岗位,不许穿拖鞋、异装。
8.保持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用品的整洁。
9.爱护、节约公司财物,不得盗用或非法侵占挪用公司财物,损害公司利益。
10.尊重领导和同事,团结协作,不得造谣生事,拨弄是非,吵架、斗殴。
员工违反上述纪律,情节轻微,首次违反并给予训诫和教育;两次以上出现违纪行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给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外,本年度不予评优评先,绩效考核不予奖励。
二、考 勤
1.考勤内容:包括对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
2.出勤、缺勤: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管理,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他人或者由他人代为打卡,违反此规定者,均予以处罚(罚款或通报批评)。
3.迟到、早退、上班中途离岗:按规定上班时间迟到半小时以内的计迟到一次,一月累计迟到三次做旷工一天,迟到每次扣除工资元;按规定下班时间提前半小时以内下班的计早退一次,一月累计早退三次早
退者视为旷工一天,早退每次扣除工资 元;上班期间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半小时以内的计中途离岗一次,做迟到处理。
4.旷工:无故不到岗记旷工一次,旷工半天扣除当日工资,旷工一天扣除工资
元,旷工二天扣除工资元,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扣除当月工资,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a.当月累计迟到、早退或上班中途擅自离岗三次者(每次半小时以内),按旷工一天执行,以此类推计算。
b.迟到、早退或上班途中擅自离岗一次半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为旷工半天,四小时以上为旷工一天。
c.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d.无特殊原因假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不上班者;
e.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者;
f.编造虚假理由请假,欺骗单位,经查属实者;
g.由公司、部门安排的值班时间,值班人无故缺席者;
三、请 假
第一条 ,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4,(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
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第二条 5,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
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6,加班(1)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打卡时间为准,统一以《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1.请假须事先按审批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人书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条交本中心考勤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事假一天以内,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中心主任审批;
事假一天以上,病假三天以上的由其中心主任签注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并交由公司办公室保存。
3.口头准假无效。
凡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以旷工论。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校上岗工作,并应向准假部门及时销假,对逾期不销假者,以旷工论。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用电话请假,也可委托他人办理,假期结束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确因需要再延长的,须在期满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请假;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4.请病假须持学院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急诊除外)向所在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确因急诊不能上班,应由本人或亲属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所在中心,并在痊愈上班后8小时内持急诊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四、出差制度
1.出差交通工具及出差补助,员工出差可乘坐的交通工具,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乘坐,其标准由公司根据员工所处岗位及其他具体情况而订定。
2.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凡实际住宿费在标准以内的,按实际住宿费票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出公司标准的,按公司标准报销。
如住宿费超过标准,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3.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二项开支,实行限额包干,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发,85元/天。
打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凡出差期间报销了招待餐费的,按报销招待餐费次数扣除伙食补贴费。
4.公司安排员工出外培训,培训费用、住宿费用、火车、轮船或飞机票等按实报支,其他各项补贴包括路途时间均不给予报销。
2 。出差申请和报支审批程序
1.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表》,申请表需经部门经理签字同意,部门副经理(含)以上人员需经直属主管批准签字方可,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申请,但事后必须补单财务方可给予报销。
2.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无特殊情况者,必须在一周内将填写好的差旅费报销单及全部票据(车票、住宿发票等)和《出差申请表》粘贴好,需经部门主管核准签字,后交财务部门报销。
3.差旅费费报销补充规定
3.1.出差期间,因公外出要请客用餐和购物送人等各种规定之外的开支,先征得本部门经理或以上人员同意再行开支。
报销时,报销人应填制费用报销单,按规定程序报销。
3.2.报销招待餐费等需在票据后面注明发生时间、地点、事由、客户当事人等。
五、工作纪律的规定
1.1
员工必须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规定上下班并真实打卡,不 得代他人打卡,不得无故早退,请假要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2
非经允许,工作时间不得使用扬声器,只能使用耳机,以免 影响他人
1.3
除在工休时间内且在休息时间里,其他任何时间和任何工作 场所不允许相互闲聊。
1.4
坚守工作岗位,非工作需要,任何时候不能串岗。
1.5
上班时间内不要看报纸、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打瞌睡或 其他与工作
合法员工手册样本5一、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制: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因季节变化需调整的根据公司通知为准)。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休息。
二、工作纪律:
第一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应准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二条、上班时间必须穿整齐,不许穿拖鞋。
第三条、上下班时间必须亲自打卡,禁止代他人打卡或给他人帮打卡。
第五条:工作时间不准聊天,玩游戏,听音乐。
第六条、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同事之间应和睦相处,互相帮助。杜绝员工相互谩骂,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发生。
第七条、各生产部门员工,应无条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或调动。
第八条、生产现场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下班时应按排值
班人员负责打扫好各自生产车间的卫生
三、工作态度: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条、热情:工作交往中面带微笑,亲切随和
第二条、礼仪:礼貌待人,敬语服务
第三条、尊敬:员工与客人之间,员工之间应相互尊重,不议论他人,冤枉他人
第四条、忠诚:忠于公司、忠于岗位
第五条、守时: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时间,强化时间观念
第六条、协作:各部门之间、员工之间应明确分工,通力合作,不能推诿责任
第七条、责任:员工必须做好本职工作,将个人的事业与公司的事业联系在树立集体主义思想。
四、考勤:
第一条:员工上下班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
第二条:上、下班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并事先无任何说明的作为迟到、早退处理。
第三条:凡迟到或早退按公司规定超过5分钟罚一小时工资款,1小时以上扣超过时数的两倍工资。
第四条:员工每月允许有2次漏打卡,漏打卡应找主管签卡处理,发生3次以上(含3次)漏打卡情况虽有经过部门主管核准的上班证明,按5元/次处罚。
第五条:员工因故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加班:员工每天晚上超过21点,需部门主管同意并作登记,
如未事登记则视为自动放弃加班费。
五、病事假:
第一条:请病事假应当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办理正常请假手续,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应当在假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如超过时间按旷工规定处理。请事假由部门主管签字交办公室存档,若无请假的作为旷工处理。
第二条:婚假:对依照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第三条:丧假: 直系亲属公婆、丈人、丈母娘去世丧假3天,外地员工可根据路程远近
加路途假,路费自理。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于企业总会计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综观烟草行业的发展,现在正处于调整和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保持行业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高自身的整体竞争实力,笔者认为关键之一是要有一个优秀的企业文化作为导向。
一、烟草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具有烟草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一经形成,必将给烟草行业带来极大的发展和丰厚的回报,同时会产生一种强大的磁场,有效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与敬业爱岗的热情,使员工的素质不断提高,观念不断更新,从而提升行业经营服务管理水平,最终达到赢利的目的。简而言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企业制度不断创新、实现行业经济持续增长,这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三个重要目标。前两个为第三个提供保障,最终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行业经济持续增长,把企业文化建设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行业利税再上一个新台阶、人文环境提升新水平、员工收入达到新标准。只要充分理解企业文化建设的根本目标,就能够深刻认识开展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实践中,每干一件事,每搞一次文化理念的宣传,每开展一项文化活动,我们都要思考这样做是否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否有利于员工的精神和物质需要,是否在搞形式主义,是否在实事求是地塑造具有烟草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近几年,烟草行业的经济效益每年都在飞速发展,究其原因,文化建设的保障和支持作用不可低估。企业文化建设,很实际的目的就是要让企业健康地活下去,并且要越活越好、越活越强大。俗话说,有用就是真理。离开生存和发展,离开经济效益,企业文化便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不能落地,不能扎根,徒剩一堆美丽的辞藻。因此,我们必须从烟草行业生存发展的高度来认识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烟草企业文化建设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
烟草企业文化建设活动的核心和本质就是坚持和贯彻以人为本。企业即人,企业为人,企业靠人。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企业更需要有自己的精神。而这种精神,是需要逐步营造、逐步构筑的,即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来逐步形成、发展和提高。在知识经济时代,人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高,人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人的因素是企业成败的关键。企业文化必须从纯商业范围中解脱出来,注重人的因素,倡导人本管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企业文化建设的切入点有许多,可以从形成理念系统着手,也可以从建立形象标识入手,或从改善硬件条件做起。但是笔者认为最佳的切入点应该从“人“入手,坚决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把凝聚人心、建设企业精神作为突破口,把“以人为本“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主线,做好“育人、用人、治人“的文章。
育人,就是培养人,培养造就新型的队伍。要全面加强员工的素质教育,既要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又要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尤其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理想教育。使员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增强员工和企业的亲和力,使两者有机地溶和在一起。
用人,就是员工的选拔任用问题。企业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竞争,要稳步推进领导干部竞聘工作,建立“赛马机制“,用德、能、勤、绩、廉全面评价每个员工,建立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选拔机制,为优秀青年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还要建立动态的用人机制,员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多能少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人员的正常流动,实现公平竞争,这样职工队伍才有活力,才有利于提高工作业绩。形象地讲,动态的用人机制就像一个楼道,要把好进口、疏通楼道口、放开出口。
治人,是指员工队伍的管理和治理,而不是整人,不是抓谁小辫子。企业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还要有开放的沟通制度,企业能够随时了解和关注员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员工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不同的沟通方式,反映个人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企业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然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必然得到提升。
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建设原则,可以培养员工的参与意识,使每一位员工都能发挥最大的作用,让员工意识到他们是集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员工进行目标教育,使他们参与到企业的共同目标中去,把员工的个人目标同企业的组织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达到促进企业发展提高的目的。
三、烟草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
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是对《烟草专卖法》的最好诠释,也为改革中的烟草行业塑造企业文化明确了方向。《烟草专卖法》总则指出,“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可见,对烟草实行“专卖专营“,其目的就是为了对国家负责、对消费者负责,而绝不是让烟草行业获得什么特殊的利益。国家局领导审时度势,准确提出了“两个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它将成为我们行业每一个企业、每一位员工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共同的价值追求。
在烟草企业文化建设中,要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不动摇。深入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当行业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发生矛盾时,始终将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要培养员工与社会群众的感情,使干部职工明白,消费者是烟草行业产生效益的基础,烟草行业要始终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把行业的运作行为置于国家和群众的检验和监督之下,让国家和群众满意。只有这样,国家和群众才会成为烟草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稳固基石。因此,必须要加快个人价值观的改造,把“坚持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价值观“作为自己的崇高追求,为烟草事业的平稳 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两个利益“至上的行业共同价值观在烟草企业文化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价值观贯穿于人的整个活动过程的始终,也贯彻于管理活动的始终,它构成人们对待客观现实的态度,评价和取舍事物标准、选择对象的依据和推动人们实践和认识活动的能力。行业共同价值观被员工认同、接受,是行业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但仅仅有共同价值观还不足以构成完整的企业文化,员工有了共同的价值取向,还要理解和把握企业文化的其他内容的精神实质,这就需要进行企业文化建设,牢固树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至上的共同价值观,是烟草行业企业文化的精髓,它对烟草行业的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对企业文化的其他要素起支配作用,因而在行业企业文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可以说,行业共同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基石,是整个企业文化系统运作、调节与实施日常操作的内核,是我们烟草生存的基础,也是我们追求成功的精神动力。在确定行业共同价值观核心作用的基础上,企业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有义务和责任宣传和倡导企业文化中的经营理念、企业使命、企业精神、企业形象、企业远景等明示企业发展目标和方向的要素,把这些要素潜移默化地铭刻在每一位员工的心中,成为其精神的一部分,把倡导的企业文化传播到组织的每个团体,再由每个团体传播到每一个人,使之在企业的每个角落里生根、开花、结果。
以“两个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构建的企业文化指导实践,在烟草行业的深化改革中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不动摇。在工商分开、跨地区联合重组、取消县级公司法人资格等重大改革调整中,首要问题就是要深入考虑划转中的资产流失、乱上项目、乱投资、乱花钱,私设“小金库“的问题,项项把关,严查细控,确保国家出资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时,还要处理好烟草行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烟草税收与人的生命健康的关系。以消费者利益和人的生命健康为主题,把握好卷烟市场供求变化,保持合理的产品结构,满足消费需求,把关注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放在烟草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位置,不断加大科技力量,降焦减害,切实维护消费者健康。
四、烟草企业文化建设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职责、职权
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八条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财务风险
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应满足规定的数额要求。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的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金融企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接受货币出资,也可以接受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金融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
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收益处理;
(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收益处理;
(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负债管理。
第五章资产营运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用货币对外投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
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控和考核投资项目的效益,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
向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的,应当及时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金融企业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执行。
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成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务赔款支出、保护(保障、保险)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金融企业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除国家规定的专用账户外,金融企业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的各项费用,应当从费用专户中开支。
金融企业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
金融企业的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金融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
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佣金、手续费等,全部属于金融企业,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优先股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普通股股利;
(四)转作资本(股本)。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
(二)没有取得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章重组、清算
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
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的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的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的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金融企业或者新设的金融企业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的产权关系。
金融企业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的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对资不抵债金融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的,合并方应当采取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债义务。
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明确被托管企业的财务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财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责任。
受托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托管经营合同制定相关方案,重组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与债务、调整业务、安置职工。
托管经营合同没有约定且未经托管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同意,受托金融企业不得擅自改组、改制、转让托管金融企业,不得非法转移托管金融企业的财产和业务,不得以托管金融企业名义或者以托管财产对外担保。
第五十条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资产管理,但应当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的国有股权由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财政部门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金融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金融企业租赁使用,租金水平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金融企业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源,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当以金融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五十二条金融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
金融企业自愿清算的,由金融企业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
金融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当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三条金融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顺序清偿债务。
第五十四条金融企业清算完毕,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报投资者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五十五条金融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清算时发生的,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九章财务信息
第五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流程,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八条金融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金融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信息。
金融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核有关金融企业的依据。
金融企业应当按财务评价制度的要求,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第六十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谨慎、合法地保管、使用金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者损害金融企业利益。
第十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筹集和运用资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的;
(五)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形成账外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的;
(七)不按规定确认经营收益的;
(八)不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九)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源的;
(十)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
(十一)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十二)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的。
第六十三条金融企业违反本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影响因素;解决措施
1施工阶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分、监督内容及监督过程
1.1施工阶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内容及职责划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规定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与各个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内容
包括建设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与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直接相关工程实体的质量;抽查水利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有关行为;检查项目所用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对竣工过程进行监督等。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划分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统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国家交通部门、水利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的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各部门质量监督具体职责如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统一管理;县级以上的交通、水利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该行政区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对于国家直接出资修建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人员进行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于国家重大技术改造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则由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1.2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过程
(1)施工前
施工前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属于“事前预防”管理,要求建设项目法人代表需要向省、市、区(县)级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部门提供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签订的项目合同副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概况、施工预案、设计施工图纸、建设项目预算等。主管部门质检人员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才能够办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这标志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的开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还会根据所建水利工程项目的规模大小设立相应的质量监督项目站,质量监督项目站一般由3人及以上的质检人员组成,常驻于施工工地现场,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上岗,对整个在建的水利工程项目负责。
(2)施工阶段
水利工程建筑项目开始动工后到主体工程施工前的这一阶段,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围绕项目法人申报的水利工程项目划分展开进行。水利工程项目划分也叫做水利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它是由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立的项目划分方案,将水利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两大部分,并确立相应的单元工程划分原则。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由在建项目的法人代表提交给驻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督项目站,质量监督项目站则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项目法人提交的工程划分内容进行评定,经评定确认后,再报送给上级监督站批复。在主体工程施工初期,建造项目质量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对项目法人申报的建筑主体外观质量进行评定,评定的参考依据包括国家部门已经颁布的施工技术标准、所建项目的使用要求、已验收的类似建筑项目的评判标准等,审核评定完成后要如实填写相应的“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主体工程施工阶段,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质量管控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质量管理的方式可以采取巡查与抽查相结合。
(3)验收阶段
水利工程项目验收阶段重点关注项目建造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判别建筑成品与最初申报的设计内容之间的差别,直接决定了所建水利工程项目能否成功交付使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可以分为政府验收和法人验收两种类型。政府验收的支出单位是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验收的内容有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法人验收则是由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组织发起的。一般来说,水利工程项目的验收先经过法人验收,经确认无误后,再由项目法人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依据和程序
2.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据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为国家及政府机构颁布推行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第二层级为地方规定,大都是各省水利厅、各地级市水利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颁布的实施细则。第三层级为水利行业规范和质量管理标准。
2.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程序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程序大体上包括以下六个环节: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前,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的申报手续,同时审查提供的文件,合格后签发质量监督文件。建设单位凭审查通过的监督文件,向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2)制定和实施计划
制定和实施质量监督计划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划定质检阶段的内容、范围和重点;实施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3)抽查抽测工程实体和施工行为质量
一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现场所用的建材、器械设备、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样检测;二是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质检行为进行检查。
(4)竣工验收质量管理
监督竣工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的施工规定;复查建筑单位对已发现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5)形成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参见各方质量行为检查状况;实体质量抽查状况;整改情况;验收情况;项目节能和环保评价;质量缺陷处理意见。
(6)建立监督档案
要求及时归档、文字材料记录齐全,经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按照规定的年限保存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影响因素
3.1项目法人力量跟不上主体工程建设需要
从近两年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来看,以中小型水利工程为主,相应的项目法人大都是由各地方县级水务局承担。受地域发展和组织力量的限制,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方面人员太少。有些县级行政区内有数十座小型水库,工程技术人员却只有几名,无法满足实际的施工需要。加上项目法人的工作从前期开始就相对繁琐,对工程质量缺少监管控制,故而只能够依赖监管单位。
3.2监理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不足
随着近几年国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逐渐增多,在质量管理方面便出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随着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多,由于其投资金额不大,监理单位投标热情和积极性普遍不高。即便中标,也往往是由一个监理人员身兼数职或者直接外聘,由于外聘人员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其自身技术水平不高,对相应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的掌握也不够,便会导致所建项目安全问题疏漏。
3.3施工单位现场具体实施人员不是投标承诺人员
由于所建水利工程项目现场具体实施人员不是投标承诺人员,这些人员到岗以后,对于现场施工情况不够了解,对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也较低,缺乏施工整体性和规范性原则。有些施工人员甚至还会擅自改变施工计划,乱用施工建材。
3.4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问题突出
市县级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项目往往都是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无论是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技术还是经费投入上都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首先,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紧张。自2009年开始,国家取消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用,并同时规定质量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这样一来,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用纳入到地方财政管理系统中,就很容易导致其财政拨款紧张,有些地方甚至连职工的工资都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又何谈质量监督费用。其次,手段落后。市县级基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技术较为落后,现场检查基本上凭借“看、听、摸”等人工手段,经验性和主观性太强,信息化水平过低,精度差,检测结果的可信度不够高。再者,力量不足。长期以来,受编制和经费的限制,基层监督单位技术力量始终匮乏,人员结构和专业结构始终不够合理。
4改进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策略
4.1制定出质量监督目标,完善相应的质量监管制度
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质量监督目标,完善相应的质量监管制度是提升工程质量的基础。首先,要确立质量监督目标。依据项目合同,确立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目标。其次,要完善质检技术规范和制度,在监督工程中做到有章可依,提升监督有效性。在监督制度的制定上,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和执行标准对于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效率很有必要,也是全面扩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范围和管理效率的关键之举。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好工程质量管理分级责任制度,结合所建水利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划分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其次,要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明确了项目法人是保障所建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既要对所建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也要对分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各级政府及水行政部门在组织构建项目法人时,一定要严格把关。第三,要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市场秩序、水利工程规模、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等内容,适当更新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内容,使之与现阶段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与发展要求相适应。
4.2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加强工程监督的软实力
目前,主要有两种可循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第一种是现场监管。例如,地方水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所建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需要,从水利管理系统抽调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专门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小组进驻水利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小组成员的选拔上,要重点考察其专业技术水平,考察合格后颁发“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专员”工作证,并要求持证上岗。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小组更好地发挥作用,在工作小组内部还可以设立小组长、监察专员等。第二种模式是第三方检测模式。第三方检测指的是实施项目质量检测活动的机构与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勘察等项目参与方均无任何从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强调的是,建设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必须具备水利部门或省级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资质,包括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工程、机械电气和量测五个部分。第三方检测机构受建设方委托,根据双方共同达成的合同和项目质量规范标准对所建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独立、公允的质量检测。一则,第三方检测机构只对项目法人负责,检测结果准确性和可信度更高。二则,在建筑用料、加工产品的检测上,由于是第三方检测机构直接去项目施工现场就地取材,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检测效率和精度,压缩了检测成本。
4.3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监督规范化水平
质量监督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要尽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中的随意性。首先,要从法律法规的层面对重大水利项目工程以及地方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加以约束规范,使之有法可循,有规可依。其次,完善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建议对资料的核备、核定制定一套标准,然后按照流水作业的方式推进。如果在资料核备的过程中发现资料不齐全,就不能够进入下一步的资料审查,或者直接退回不再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