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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时间:2023-08-31 16:08: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第1篇

2002年小泉纯一郎首相在其执政方针演讲中提出“知财立国”政策,具体内容为战略性保护和利用研究活动或创造活动成果,以期强化日本的产业竞争力。2013年6月知财本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构想》,其核心政策中的一部分甚至会反映至日本再兴战略中的经济策略中。知识产权政策对于日本经济复兴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上述《知识产权政策构想》的目标为,1.构筑一套可有效从国外吸引创新投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2.力使日本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亚洲等新兴国的标准;3.培养具有创造性和战略性的国际化知识产权人才。另外,近年日本国内对于技术秘密的大量流失现象有所觉察,TPP谈判中对于知识产权部分的涉猎可能会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也引起日本国内产业界众多关注,在此大背景下,为迎合上述三目标,该政策构想还提出以下四大政策支柱。分别为,1.构筑一套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国际化知识产权制度;2.强化支援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3.对应数字化网络社会的环境加以整备;4.强化以内容为中心的软实力。

具体至四大政策支柱中的政策之一:构筑一套可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国际化知识产权制度,2014年出台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提出将对现有职务发明制度进行根本性的修改。鉴于我国近期对于《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的讨论亦是热情高涨,在此氛围下,本文旨在对日本现有体系框架下有关职务发明中权利归属原则条款和请求相应对价的权利条款作以简要说明解析,并基于今年知财本部刚公布的《2014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有关职务发明部分的修改动态进行分析介绍。

二、现有职务发明制度的困境

日本对职务发明并没有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在专利法第35条中对其进行规定。权利归属问题可理解为发明人对其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如若该发明获得专利授权,则雇佣人、法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简称雇佣人)对该专利免费享有法定的普通实施权(第1款)。如若雇佣人欲获取普通实施权以外的权利(包含独占实施权、专利权等),可按照契约、工作规则及其他规定与发明人进行协商,但发明人享有获得相应对价的权利(第3款)。发明人作为弱势群体,为防止发明人的智力成果被过分榨取,该条还专门规定了限定条款,即,事先约定获取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的专利权的条款无效(第2款),以及在发明人将其专利权等转让给雇用者时,雇用者必须支付给发明人相应对价(第3款)。

之所以设计这样的默认条款(默认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赋予发明人),其意图为由此来促使雇用者支付给发明人合理的对价,从而保障对发明人的激励。上述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可解释为,产生对价的要件为对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发生转移即可,并不要求实际对该发明进行专利申请和获得专利权。按照上述第35条第2款的解释,既然雇用者可事前通过工作规章制度等获得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的权利等,那么自然就需要在工作规章制度等中对合理的对价进行规定。进而,第35条第4款对工作规章制度等中规定的对价是否合理进行了规定。如在工作规章制度中没有对对价进行规定或法院判定工作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对价不合理,法院在确定雇用者应支付给发明人的合理对价时应考虑第35条第5款规定的因素。

综述,日本专利法中首先将申请专利的权利默认归属于发明人,在此基础上,雇用者可通过工作规章制度或契约等形式来承继申请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等。但相应地,要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对价。

日本传统的劳工制度为终身雇佣制,从入职至退休始终在一家企业工作为常态,但近年来,中途跳槽的现象也频频发生,尤其在IT产业中这种现象则更为常见。知识的外部性易使第三人免费搭便车,研究人员的中途跳槽进一步加剧了企业核心技术的流失。在现有的倾向于保护发明人的职务发明制度下,如员工中途离职则会置企业于被动地位。在经济复兴的大背景下对于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从而给予企业更多的激励,也是无可厚非。

三、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或发生根本性变化

从立法趣旨来看,现有专利法第35条中关于职务发明制度的条款侧重于寻求对发明人的激励和对企业的激励的平衡点,从作为发明人的从业者和企业的地位不对称这一角度以及实际司法判例来看,第35条更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发明人。在经济复兴这一大背景下,今年出台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侧重于从提升产业竞争力来修改职务发明制度。从目前的讨论情况来看,有如下三点需注意:1.为进一步确保对产业界的激励将申请发明的权利赋给法人或委任给双方通过契约解决;2.充分考虑大学中的研究者的利益;3.收集与研究者的激励相关的基础数据,在此基础之上进行讨论。

具体言之,对于上述第一点,如若改变现有制度中的权利归属,则存在削弱发明人的研究热情这方面的担忧。对此问题,从目前的调研情况来看,对于研究人员来说,请求对价的权利和报酬并不是唯一的激励,研究自由度和研究经费等研究环境也是至关重要的激励。另外,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按照现行专利法第35条第5款的规定,合理的对价最终由法院来决定,这样一来就降低了企业的可预测性。这一点成为企业决定是否将研发中心设置在日本的负面因素之一。考虑到以上两方面因素,此次修法会打破现有制度下的权利归属原则。当然,如何整备出一套有利于研究人员的研发环境和待遇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针对上述第二点,考虑到大学内的研究成果在属人程度上的差异,如果颠覆现有制度下的权利归属原则,应该对大学内的研究人员加以特殊考虑。概而言之,此次推进计划力求重新设计一套可确保研究人员的研究活动的同时能够确实强化企业的竞争力的职务发明制度。

第2篇

1.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本文讨论的知识产权管理外部环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及中介市场机构。由于中国的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作机构都还不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出现。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打击了申请人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然而调查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3)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在中国社会有其深刻的文化心理优势,由此企业普遍对行政机关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法院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按分工习惯,又将此类审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企业经常反映难与管理机构打交道,而且很难适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自己,打击侵害者。

(4)中介市场很不完善。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管理这种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市场中,专利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发挥应有职能。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缺乏,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

(5)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中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例如,有人就错误地认为“盗版”行为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利:“在中关村,凡有真的几乎就有假的,对畅销品来说,往往假的数十倍、百倍于真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多时侯只能是无可奈何。

1.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还不多,更别说一些中小企业了。北京大学的一次调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有5.9%的企业“无机构也无人负责”,“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的仅占21.6%.其它地区及传统企业的情况就更严重了。②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据调查,中国有70%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小型企业没有专利申请。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在专利部类中,国外来华申请发明专利已有五个部类,超过半数,而我国为数不多的专利申请中,技术含量和水平远不及外国专利,更谈不上向国外申请专利,有意识地建立专利网和专利壁垒来保护这些成果。“863”计划仅20%的成果申请了专利,多数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布于众,有些成果是国外还没有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为没有申请专利而拱手让人了,申请的专利和论文的比例大致是1:80.③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运作。例如,我国的上市公司年报摘要的报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具体构成的公司从1995年~1998年在逐年增加,但1999年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比例突然下降。1999年我国共有上市公司424家,披露无形资产的仅有173家,而披露的无形资产构成主体是知识产权。研究发现不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贡献要小于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同时市场对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无形资产的定价要高于未披露的公司。这说明我国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对吸引投资的巨大作用。

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

国内除了像海尔、北大方正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1996年5月,中国专利局对7省市的调查发现,每个大中型企业每年科研成果超过百项,但申请专利的却寥寥无几。北京大学刘剑文博士组织的调查表明,北京市仅有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没有专利战略,就不能保证科研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及其策略和产业化顺利进行。许多企业不知道对专利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井”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深圳市某厂的产品属荷兰菲利浦公司在中国获权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不但自行销毁了模具和侵权产品,还要支付巨额赔款。

1.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然而,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专业机构的设置和利用以及配置专业人员,没有设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同样也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例如,北京大学的调查表明,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上,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无专门协议”。许多企业商标档案的管理与企业的其他档案进行合并管理,而没有专门的商标档案制度和对商标的申请、印制、保管及续展进行规定。

1.5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

1999年,我国拥有专利工作者约一万余人,平均每13万人中才有一名懂专利的人员。国内很少有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均当作法律事务处理,缺少能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专利申请后无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分离,企业仅仅是生产基地,科研开发主要由大学、研究所承担,由国家进行计划分配,导致企业研发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积在高校、研究所,不能产业化、商品化;同时,也缺少精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和专利许可业务的专门人才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起来。

2原因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落后固然有其历史的原因,如我国实行市场化经济的时间短,企业的精力大部分集中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法顾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来自全世界企业的激烈竞争,我们不能仅拿这些作为借口,必须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根源,才能做出正确的对策。前述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它问题存在的原因,综合起来可分为企业行为体现出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2.1企业行为方面体现出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例如,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等。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管理受到极大重视,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国的企业却不大重视呢?原因之一是过去体制的惯性影响。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成果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等方式处理。原因之二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变迁,其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只有行为人分析到行为的结果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时,他才会采取行动,从而发生行为变迁。我们可把企业的行为变迁分为两种: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行为主体受巨大利益的诱导而产生的自发变迁;强制性变迁是政府制定法律规章,强制企业发生行为改变。一方面,诱导行为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为这要受行为主体现有知识与经验、认识能力和学习能力等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取得的收益,导致企业缺少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又延长了企业行为的变迁过程。所以,要解决我国企业目前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政府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定,强制企业的行为发生变迁,这样可大大缩短这一过程。原因之三是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匮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供给不足。人才匮乏既是存在的问题,又是企业某些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脱节,大量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力量不足,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来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较短,通晓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的人员很少,这导致企业可能还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管理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或者认识到了,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人员而不知如何着手采取行动。例如,我国很多企业认识到商标的巨大经济效应,只单纯花费巨资做广告,但由于商标的价值内涵及商标的许可运作知识缺乏,反而导致短期行为,产生不良后果。

2.2制度方面导致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面的分析表明,制度缺陷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其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性规则,制度的缺陷会增大人们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交易费用,缺少激励人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利益动因。没有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人们不仅缺少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相反,还会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不受处罚而产生仿造、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引起的。那么,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缺陷的原因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制度的形成进行分析。制度不是天然就有的,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路径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在获利机会的诱导下利益各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其变迁是缓慢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可由政府直接颁布法令实现。而且,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惟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因为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这也是我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目前仍不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外部环境则主要是强制性变迁,依靠政府颁布的法令。然而我国政府过去阶段的任务重心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本身的机构改革有些滞后,这造成一方面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效率低下,执法不力降低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作用。我国企业当前正面临着加入WTO带来的激烈国际市场竞争,依靠缓慢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必须通过政府完善知识产权法令,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的强制性变迁。

3政策建议及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行为变迁;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3.1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企业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企业竞业禁止规定等。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并协助解决疑难案件。第三,政府可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在初期,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第四,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尽早建立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选择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建立远程可视审查会晤系统,方便和加速专利审查。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3.2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第3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管理 利益平衡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智力成果对经济社会的推动作用越来越重要,创新成为了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为了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应运而生,它赋予了权利人依法确认并享有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权利。同时,为了消除这种具有垄断色彩的权利对社会进步的阻碍作用,使智力成果获得广泛运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工具,被用于调解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它具有鲜明的利益平衡特点。法律固然是必不可少地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有效手段,但是各种管理规章制度也同样重要,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企业、大专院校、独立科研机构等知识创新的主要源泉,知识产权管理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产业化等过程中调节着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所以,知识产权管理要以利益平衡为原则,在知识产权法治的框架内,通过适当的措施来协调各种利益冲突。

我国只花了短短二十多年的时间就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与之相关配套的各种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仍不够健全,不能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不能妥善处理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这些利益关系的不和谐发展,导致了许多知识产权问题的出现,它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导致的利益冲突

提起知识产权,对大多数人来说都耳熟能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公众具有较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通群众通常是从电视、新闻中了解一二,而与知识产权关系最为密切的科研机构和单位,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对知识产权认识有偏差。如许多人认为只有申请了专利和进行专利转让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日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与知识产权关系不大;一些科技人员没有认识到专利检索的必要性,进行课题前期调研时,不注意专利检索,不了解所要研究的领域中有哪些专利,从而进行重复研究,浪费科研资源,不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还有部分人将专利作为最终成果看待,只注重申请专利,不考虑怎么将专利进行转化和产业化;还有的单位,尤其是高校,不注意维护其商标、名称,随意使用或让他人或者其他公司企业无偿挂名,不仅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还可能损害他们的社会声誉。

二、科学研究的财力、物力投入回报率低

科学研究具有非常大的风险,谁也不能保证一定成功。为了规避风险,保证生产资金的正常周转,大多数企业都只是围绕现有生产工艺进行技术改良,难以从根本上进行技术变革。作为另一大知识创新的主力军,高校往往以学术研究为主,虽然每年都产生众多科研成果,如2005年、2006年、2007年高校完成的科技成果数分别为7469项、7064项、7592项,发明专利授权数分别为4453项、6198项、8214项,但成果转化率不如人意。据一份由清华、复旦等国内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真正实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即实现知识产权再创造的还不到10%,比起国外高校也低很多。由于知识产权再创造效果不理想,投入回报率低,科研经费短缺成了困扰高校发展的瓶颈,高校科研经费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如2006年政府投入151.5亿元,占到高校所获科研经费的54.7%。独立科研机构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科研资源的大量投入不能获取相应的收益,势必会影响科技人员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科研合作、人才流动造成技术秘密泄漏

科学研究和发明创造是一种复杂的脑力劳动,具有创造性、探索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往往凭一人之力难以完成,科研人员常常需要通过访问、学术会议、科研合作等多种形式相互学习、交流。如果不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没有一定的约束,一些关键技术就会泄漏出去,造成知识产权的流失。除此之外,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也是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原因。科技人员通过跳槽、深造等途径离开单位,带走了在单位做的研究资料,从而损害了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高校和独立科院机构每年还承担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任务,他们学习期间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毕业后走向不同的单位,从而直接或变相的带走有关的技术秘密。另外,在帮助企业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同样容易泄露单位的技术秘密。

四、成果转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流失

高校和独立科研机构本身并不具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条件和资金实力,需要通过科技合作与技术转让等形式推广自己创造的科技成果,以此来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为单位自身的发展寻求一定的支持。但有些科技人员只顾个人利益,利用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漏洞,将职务成果私自与他人合作,私自给外单位提供技术指导,或者将职务发明变为非职务发明,然后私自转让,这些都直接导致了知识产权的流失。另外,在洽谈开发合作、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由于没有对相关科技成果开展无形资产评估,不熟悉知识产权法律,不清楚技术在所属领域的行情,高校往往签订的是“不平等”条约,造成了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述问题的产生,从表面上看各有原因,但归根结底都是因为知识产权管理的缺失和不到位造成的。所以,应该从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入手,充分发挥管理职能,正确处理好知识产权涉及的社会公众、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明确其权责,力求实现各方的共赢。本文认为应在下面几个方面改进知识产权管理:

1.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或确定专人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知识产权管理涉及法律、经济等多种学科,综合性、专业性很强。专利的申请、成果转化的价值评估、合同的签订、侵权纠纷的解决等工作是非专业人士难以掌握的,且这类繁杂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无时无刻不渗透在日常的生产、教学和科研等活动中,具有常规性、日常性特点。所以,知识产权的管理决不是一项临时工作,不可能由其他职能的管理人员兼任,它要求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来进行管理。

2.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人事管理、科研管理相结合,实行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协议书制度。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的频繁流动是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一个主要因素,知识产权管理有必要与人事管理相结合。如高校可以和师生签订《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协议书》,明确职务成果的归属,规定科技人员在对外讲学、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时应保守学校的技术秘密等。同时,还要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到科研计划、选题立项、科研过程、成果管理、成果推广等科研管理中,跟踪成果产生和应用过程,有效保护和利用科研成果。争取经过多部门的通力合作,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3.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投入更多的资源,加强企业与高校和独立科研机构的合作。不但要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还要注重知识产权的再创造,寻求适当的知识产权运用成效评价办法,将知识产权再创造作为人员晋升、科研能力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还需要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并重,使科技人员从成果转化中获取实实在在的利益,以此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例如在高校,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后,学校可以按净收入给予成果创造者一定比例的奖励,还可以允许其支配一定比例的收入,用于下一步的科研工作。除此之外,还要落实各方的责任,对于各种漠视、损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处罚,确保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另外,要尽快建立、健全无形资产评估体系,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无形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引入风险投资资金,通过企业与高校、独立科研机构的科技合作,取长补短,共同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4.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开展来宣传知识产权知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尤其是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科研人员和其所在单位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统一的,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二者皆为受益者。所以,要让本单位人员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使其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自愿、自发、自觉地遵守相关规定,从而也保证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科技创新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再创造是其中的关键。要发挥知识产权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就需要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兼顾各方利益,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调动各方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潘正琼: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D]. 武汉: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7年

[2]国家科学技术部:2007年全国科技成果统计年度报告[DB/OL].

第4篇

1.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简介

知识产权管理在如今的经济社会中,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出的财产价值的权利,也是人为可以控制,可以带来有效利益的一种手段。它通过对一个组织或国家已有的知识产权资源进行有计划、组织、领导、控制,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及经济效益。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按不同的依据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其中,按管理对象不同可分为专利权的管理、用于服务标志等无形资产使用权的管理、著作权的管理、非专利科技成果类的管理以及商业秘密的管理。

2.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的瓶颈

2.1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人们对其关注度很少,很少有人受到这方面专业的训练,更不用说将这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很多高校的管理者和老师缺乏对这方面的认知,不能认识到自己相关的科研活动对高校和国家的进步有一定程度的帮助;特别是一些观念老旧的高校管理者,一味的强调科研成果与老师地位的关系,使学者本身忽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无法将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市场和经济的角度中灵活应用。正是由于方方面面的问题,对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及重要性没有充分认识,延误了对科研成果申请保护的最佳时机,导致知识产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2.2知识产权容易流失。知识产权流失也是目前我国高校面临的管理问题之一。一方面,人员不是在一个岗位不变的,频繁流动会使很多核心的研究成果转移,无法固定;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管理观念的薄弱,高校中科技人员在技术合作、技术交流、社会兼职等活动中,签署的合同中,没有规范知识产权的条款,造成这些技术创新成果直接成了企业的专有技术;再一方面就是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公开发表的创新性文章失去了意义,进而失去了获取专利的机会;还有,我国高校的校名及其标志等无形资产,也暗含着科技含量和品质保证,近年来被大量恶意冒用、盗用和滥用,也是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的缺失。

2.3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待提高。目前,关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等还不完善。很多高校没有设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也没有为其分配相应的管理人员,这些现状都是不利于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而且,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科研人员不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争取法律援助,这种无法明确责任的知识产权纠纷,不但使学校或教师的知识产权流失,也无法保证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无形中降低了科研人员的研究热情,使科研效率下降。就算是分配了一些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也因为无法掌控这些需要专业技能的工作导致工作绩效很低。

2.4专项经费缺乏。如今,拥有知识产权,申请专利在我国是要花费一定的资金,申请国外专利的费用更高。有很多高校没有设立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金会。发明的人要申请专利,需要自掏腰包,对于花费紧张的专利申请者,即使有新的科研成果也也因为无此经费很难及时受到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专利申请者的积极性,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产生负面影响。

3.相关的处理措施

3.1提高相关人员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了解。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和实践上的培训计划地培养引进一批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者;施行一定的考核制度,使他们积极提高自身素质,既能承担专利申请、技术转移中的专业性工作,又可处理高校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纠纷;加强对高校的领导的知识宣传。使高校整体上下对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深入人心,共同提倡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2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不光要提高对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认知,还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高等院校要积极组织开展关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为高校各等级人员开设平等的讲座与培训。使科研人员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自身的重要意义,要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高校要不遗余力利用各种途径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只有科研人员自己看重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有利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发展。

3.3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以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为核心,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发展特点,积极建立健全本校的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为其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增加对知识产权专利的申请、保护资金,完善对知识产权合同的审核制度。积极鼓励高校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与技术创新活动,产出高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同时,高校要保障各个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第5篇

是否有后劲,是否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标志。因而,在这种经济环境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关系到企业的存在与发展,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把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提高到一定的高度。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决策者,应将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同经营战略结合起来,一同考虑,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挖掘知识产权中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须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前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利器和制胜的“法宝”,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对于我国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作用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现代企业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持续不断的创新,创新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原动力”。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和保障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基本制度,它与企业存在着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一方面,自主创新产生了新的成果,为维护企业自身的权益,就有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既能满足这种需求,还可以使企业牢牢把握成果的独占权,放心地利用创新成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使其获得较高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这将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进一步投入,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技术创新的持续发展。

二是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的竞争体现在市场上,市场的竞争体现在商品上,商品的竞争体现在技术上,技术的竞争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数量与质量有密切的关系。在现代企业中,技术是生存的前提,技术保护是维持其生存的保证,只有不断研制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优势,而这一切又应当以企业的知识产权有效管理作为依托。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通过对企业智力成果的有效组织和利用,与企业其他的运营、管理相结合,选择最适合企业发展的方式来保护和利用企业的智力成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要性,还没有从战略高度上对知识产权管理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多是有形资产及其管理,而对无形资产重视不够,甚至对研发工作的一些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专利保护和研发成果的产业化没有一个总体的规划,没有研究制定专利战略。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往往只申请了我国专利而没有到国外去申请,有些企业专利申请后不大力宣传,致使专利成果推广利用率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也不高。

二是许多企业不了解利用专利文献的重要性,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较为严重。专利的申请量少,整体质量不高。

三是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的层面上,还没有进入资本化运作。对知识产权概念和价值的认识模糊,广大科技人员用心血和劳动创造了智力成果,一些企业家并没有把它作为资产、作为拥有的产权进行有效保护并使之转化为生产力。

四是缺乏对知识产权使用寿命、时效性强等特点的认识,使许多科技成果一经鉴定便束之高阁。一些单位既无自我转化能力,又不积极申请专利,推向社会实现其价值,既降低了科研资金的利用率,也使创新成果的真正价值无形地损耗。

五是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严密的组织和制度保障。然而,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大多是聘请律师帮助解决,没有设置相关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机构,没有配置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的专门人员,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引导。

三、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对策

一是要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所谓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战略就是针对企业知识产权形成、保护、发展和价值运作而制定的长远的战略性规划。知识产权是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资源是第一战略资源。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从战略高度系统性、前瞻性地审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和运营,针对本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定位、经营条件、竞争格局、市场发展趋势等,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和目标,并通过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以贯彻,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企业的技术成果诞生后,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技术秘密保留,是仅在国内申请还是同时向国外申请,在实际申请中采取何种布局等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把知识产权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联系起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要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采用“强者攻、弱者守、攻守结合”的策略,确定知识产权战略

的重点,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同时,还要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导方针来保证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

二是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建立科学、系统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企业强化其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既适应我国国情和企业发展规律,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该项制度主要应包括: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决策与发展规划的有关制度;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划定制度;研究开发人员工作变动时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制度;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职务与非职务知识产权界定管理制度;技术资料、技术秘密及其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等等。

企业应将上述制度引入企业管理活动中,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乃至所有无形资产的科学管理体系,加快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

第6篇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11(b)-0239-02

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一个企业创新的灵魂所在,因为企业知识产权的水平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一个企业无形资产的具体表现,也是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已经成为企业间竞争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关系着企业的发展,所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已经变得尤为重要。但是当前经济形势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当前企业的发展,应该及时作出改变,以谋求企业的长足发展。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的问题

1.1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薄弱

当前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知识产权是一个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然而企业领导层往往较为重视企业的有形资产,例如:固定资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这种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资产,能够给人心理上带来实质性的成就感,然而像无形资产这样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资产,往往会使管理者忽视,然而正是这样的无形资产才是代表了企业的软实力,是企业在行业竞争中重要主要竞争对象。目前,知识产权仍旧停留在被保护的层面上,然而,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应该作为资本,进行资本化的运作,我国大多数的企业还没有这种观念,从而又会使知识产权处在不被人们重视的地位,不能够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1.2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缺乏专业的人员和严格的规章

我国的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的问题时往往是找寻律师的帮助,企业内部没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这样就会大大降低管理效果,因为外界的律师没有企业内部人员了解企业的情况,当律师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时会出现一些因为不了解企业而导致的问题。同样的因为企业缺少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规章制度,也是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善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与制度不到位,导致企业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上形不成系统的管理模式,就会导致知识产权管理效率低,无法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1]。

1.3政府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不到位

就外界环境来讲,企业面临的问题就是政府方面。虽然,近年来政府已经开始大力支持知识产权,但是政府在管理上对企业来说依旧是繁琐的。因为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多头管理的状态,与专利相关的事项是由知识产权管理局管理,然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的例如著作、商标等方面的内容却由其他部门管理,这样对企业来说,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上又增加了难度。

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出现的原因

2.1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薄弱,缺少主动性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了主动性。在发达国家中,企业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的核心竞争力量,企业的管理层人员将知识产权的管理看得极其重要,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是主动的。由于我国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计划经济的时期,在经历从计划经济到的成果管理体制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体制时间还很短,人们的惯性思维还没有转换过来,所以,企业还没有形成主动管理知识产权的意识,这是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薄弱的主要原因。

2.2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少

导致我国企业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严格的规章制度,说到底还是因为没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在我国,法律和知识产权两者全都懂得人才匮乏,这样的现象会导致两个严重的问题:一个就是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的研发上出现止步的现象,这样会导致我国企业难以在创新上有突出的贡献,会出现科研与生产的脱节;另一个问题就是企业会因为无法因为知识产权而收获巨大的经济效益,致使企业经济收入减少[2]。

2.3企业知产产权的管理缺乏积极性

企业存在的问题中,有一个大问题是政府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不到位,这就严重打击了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当申请知识产权的过程复杂繁琐时,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就不愿再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从而也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出现裂缝,进而会一步步瓦解,削弱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3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的对策

3.1大力发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企业应该大力推行知识产权战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在推行知识产权战略的时候要注意时刻以企业自身为基础,旨在企业推行知识产权时要注意企业自身的特点,在兼顾行业共性的同时发挥企业自身独特的特点,在推行知识产权战略时更要考虑到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与实际相结合,确保知识产权战略的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长期的企业战略,由于市场经济在不同的时期会出现不同的表现,所以,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调整战略措施,争取在同行业竞争中能够拔得头筹,并能够长期坚持下去;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应该纳为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的核心部分,作为企业长足发展的指导目标,并与企业的发展目标相适应,若是背道而驰,则会出现南辕北辙的效果[3]。

3.2引进拥有专业知识的人才

建立企业完备、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就要引进拥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引进新式人才是建立制度的关键。这样的人才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要有专业的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另一方面是要拥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这样才能够制定出符合本企业的管理制度,才能够对症下药,解决问题的症结所在。拥有了专业的知识的人才对企业来说是,既能够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水平,又能够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能够帮助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当今世界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更何况是企业间的竞争,谁拥有了专业的优秀人才,就拥有了在竞争中斗争的资本,所以,引进专业的人才,对企业取得长远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3建立构建完善的激励机制

面对政府管理不完备这个问题,企业不能够改变政府的不足,但是可以从自身来弥补这个不足,即建立完备的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旨在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员工能够为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在进行激励机制的制定时要着重强调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完善奖励机制,对于在工作中表现活跃,能够积极展现自我的员工要给予肯定,这样才能够激励全体员工为企业出谋划策,从而确保知识产权的管理能够深入到每个员工的工作中,从而能够构建出体现科学创新的价值体系。在激励的作用下,企业一定能够实现更好地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淡薄、管理人才缺失、政府管理不完善,面对这些问题,企业管理者要作好充分的准备,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大力推行知识产权战略措施,并使之于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相适应,引进专业知识人才,推行激励措施,为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创造优势地位,让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发展的跳板,通过更好的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实现企业更高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文豪,陈芳芸.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原因与对策[J].决策借鉴,2002(3):63-66.

[2]韩雪,万一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06(3):134-137.

第7篇

一、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了大量分析,也得出了许多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原因,但是在大致上企业法律风险可分为两大类:其一为企业内部因素,其二为企业外部因素。

(一)内部因素

企业内部因素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程度上的法律风险。首先,企业内部人员素质低下,思想观念老旧,不能与时俱进,在专业水准以及业务能力上表现的尤为不足。并且对企业工作表现尤为不重视,这便在限制企业发展的同时,大大地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其次,企业内部在决策上常常表现的尤为不妥当,拥有决策权的领导者只顾企业的利益,而往往忽略了法律对决策行为是否具备可行性,这样便在无形之中加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后,普遍存在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无法形成一套科学、严谨、统一化的管理系统,从而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没办法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二)外部因素

外部因素主要体现在人为与环境变化两大方面。首先,在人为因素上,企业需要获得发展,便需要进行长期性的外交,而在外交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外部人员将法律风险带入企业内部,这样便让企业得不偿失。其次,在环境变化因素上,随着环境的变化,企业在各个方面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经营方面、管理方面以及决策方面。这些方面受到环境的影响,有时便无法对所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也没有相应的解决对策,这样便使得企业处于瘫痪状态。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针对企业所存在的一系列法律风险,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便显得尤为重要。例如:提升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有效控制合同法律风险、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等。

(一)提升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

提升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首先,企业的管理人员与决策人员便需要加强法律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到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性,进而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将具有实效性与科学性的法律知识充分融入到企业管理与企业决策上面去。其次,对于企业管理者,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对各项业务进行控制,要求企业给予合理的法律成本投入,进一步制定出具有真实性与科学性的财务预算,以此让企业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化。

(二)有效控制合同法律风险

据有效数据显示,我国各大企业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问题包括了公司治理与合同管理。由此可见,有效的合同管理对企业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作用。企业想要实现有效控制合同法律风险,首先便需要构建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有:检查合同、监督合同以及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其次,需要对企业合同进行划分管理,例如:划块管理法、分级管理法等。通过这些方法,能让各部门间充分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以此减少合同纠纷等不良现象。

(三)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

因为企业内部是形成法律风险的关键所在,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企业内部就应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其中包括了业务经营管理体系、监督体系以风险管理预警体系等。对监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建设需要充分重视,对新出台的政策需要充分关注,并将其与企业的发展相结合,以此降低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其次,以市场竞争中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为途径,并充分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利用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尽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做到与时俱进,对不具规范性与科学性的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去除,进而制定出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以此让企业能够满足市场竞争的需求。

(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能够企业的法律风险得到充分有效的控制。首先,企业想要使自身知识产权不受侵害,便需要强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了:企业和技术人员签订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并在此基础上做好保密工作。这样,不但能够让技术人员自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而且还能够让企业减低人才流失的几率,进而减小企业的法律风险,推动企业的良性发展。其次,对于外部的侵权行为,企业需要有积极应对的精神,并且还需要有积极应对的措施,例如:向相关部门举报侵权违法行为,或者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以此维护企业的切身利益。另外,企业自身还需要遵纪守法,做到不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害,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学习,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有效避免,以此便使企业的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8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保护

一、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知识产权立法、行政处理、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其中,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以及司法保护则是落实知识产权保护的可靠保障和基础手段。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通过仲裁、社会管理等形式获得保护。这一切构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体系。

(一)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制度是以知识产权立法为基点建立起来的促进知识产品的创造和传播的制度。迄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行了知识产权法。与其他立法相比,知识产权法修改更为频繁。这一方面在于知识产权立法衡平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处于“动态运营”之中,需要适时调整;另一方面在于知识产权法与同时代的科学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科学技术发展中每每出现新的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问题,都需要在立法上及时作出反应。

(二)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体系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除与世界各国基本相同的司法程序外,知识产权法律赋予有关行政部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调处权。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广泛采取的保护方式,其中的行政调处遵循与民事司法程序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但它不是司法保护的前置程序。行政保护体系建立的前提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它是知识产权执法组织系统的组成部分。

(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系

尽管行政处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最频繁、效果最直接的手段,但它也不能替代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正确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四)仲裁及其他非诉讼保护体系

20世纪以来,随着《TRIPS》明确肯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以及当代仲裁内容的扩大,知识产权争议使用仲裁方式解决的现实障碍逐步消失,不但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美国仲裁协会在内的各国仲裁机构开始受理知识产权争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建立了“仲裁与调解中心”,为知识产权这种特殊的民事纠纷提供了专门性诉讼解决机制。

二、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及中介市场机构。由于中国的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作机构都还不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1.知识产权制度自身的缺陷。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

2.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

3.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因此企业经常反映难与管理机构打交道,而且很难适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自己,打击侵害者。

4.中介市场很不完善。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

5.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中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

(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尤其是起步较晚的中小企业。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不多。2.中小企业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3.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运作。

(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专业机构的设置和利用以及配置专业人员,没有设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同样也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例如,北京大学的调查表明,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上,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无专门协议”。

(四)中小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

国内很少有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均当作法律事务处理,缺少能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专利申请后无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分离,企业仅仅是生产基地,科研开发主要由大学、研究所承担,由国家进行计划分配,导致企业研发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积在高校、研究所,不能产业化、商品化;同时,也缺少精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和专利许可业务的专门人才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起来。

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问题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中小企业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一)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并协助解决疑难案件。第三,政府可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第四,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尽早建立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二)中小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首先,中小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其次,中小企业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人员,并受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再次,中小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贯彻到企业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要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提供指导。

(三)官、产、学应加强合作,形成互补与互动

首先,充分利用高校专业研究人员资源,广泛开展对政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其次,政府、大学科研机构及企业要联合起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后备人才的培养。在大学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专业,培养既懂法律又熟知国际贸易规则和企业经营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再次,可以由政府引导,加强企业和大学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高校、科研所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商品化,尽快使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四)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框架

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竞争集中体现为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竞争,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在不断的加强,而企业也应该站在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以开拓市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这是时代的要求。有着灵活经营机制的我国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也应顺应时代潮流,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

(五)主要加强自身技术创新能力

在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专利战略以其具有的技术性特点在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有着独到的功能和作用,也显示出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紧密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技术的竞争,而技术创新又与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等知识产权联系紧密,成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内在源泉。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在,中小企业应拥有自主的专利技术,这要求企业必须注重自身创新能力的增强,创新以专利和专有技术为基础。

参考文献:

[1]林家彬.如何认识中小企业的重要性[J].科学时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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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英]C.巴罗.小型企业[M].中信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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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玉.企业战略的理论与方法[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11]Brouwer Maria, Firm size and Efficiency in innovation: comment on Van Dijk, Small Business Economics, 1998.12, vol.11.

第9篇

关键词:研究所 知识产权 管理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逐渐成为当代国际竞争的热点和焦点。知识产权资源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知识产权发展水平日益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综合实力、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标志。更多的国家意识到,未来全球竞争的实质是科技的竞争,更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管理正成为各国政府政务管理核心内容。研究所与高校同为我国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生长点和辐射源,是我国科研力量的重要组成,其知识产权保护及经营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水平。本文通过分析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一些不足,结合研究所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合于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

1.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战略意识欠缺

受高校科研评价体系的影响,科技人员在科研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重视项目创新,忽视项目应用前景;重视数量与档次,忽视技术秘密保护;重视专利数量,忽视专利质量;重视专利授权,忽视后期维护”等现象,造成大量科研成果未能及时形成知识产权,形成的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难等问题。

在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方面,部分院校逐步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建立了管理机构和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并没有将知识产权纳入整体发展战略当中,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识。

1.2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与作机制不完善

缺乏专业人才。知识产权管理涉及专业知识较多,目前多数单位都是科技管理人员兼职。由于专业知识掌握不多,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和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到位。研究所在实验室管理、技术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登记界定等方面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研究所、科研人员、合作单位、流动人员相互之间缺乏相关的制度约束,对于知识产权流失责任追究不到位等。

缺乏知识产权运作机制。专利质量低下,运作机制缺乏,导致了技术成果转化困难,后续保护无法开展。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缺乏科学的评估与成果转化制度,使得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和作用没有发挥出来。研究所相关部门更多的是注重专利申请与授权,注重数量缺乏质量。

1.3 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到位,流失现象普遍

管理部门因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成果转化方相互脱节、互不协调,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造成了知识产权的流失。

科技人员因素。科技人员自身存在问题,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如、成果评奖导致成果公开而无法申报专利;合作研究、技术交流中被对方窃取技术秘密;人员流动带走核心技术成果,职务成果被非职务化等等。科技人员带着多年研究出的职务发明成果跳槽,为别人创造经济效益,或者干脆半脱产搞公司等。

1.4 知识产权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程度低

目前以专利为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法律意识大为增强,专利申请量和授权总量迅速增加;但是其中很多专利为为专利而专利,导致专利质量低下,后续转化困难。对于一些具有应用前景的专利,由于上述科技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问题,加之缺乏专业的运用机构和转化机制,转移转化还很薄弱,专利闲置严重,转化率较低。

2.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分析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研究所相对规模较小、科技人员较少、研究方向集中等特点,提出了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的四点对策。

2.1 进一步强化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战略地位。

研究所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面向国家、所在省市的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其在相关领域内的科技创新能力,创造和拥有一定数量的核心专利,支撑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从战略的角度,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围绕知识产权运用,创新管理模式,构建有效管理体系,无论是对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科研能力的提升,还是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强化保护意识,这是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前提,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2.1.1 决策部门应将知识产权管理提高到全所发展的战略地位,把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对知识产权管理进行总体规划。

2.1.2 日常管理部门包括科技管理部门、科研部门、人事财务部门等,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严格执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这是保证知识产权工作正常运行的关键。

2.1.3 科研人员是创造知识产权的直接人员,是影响研究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科研人员是这些科技成果的创造者,但科技成果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调查结果显示,科研人员对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申请与保护知识产权等基本知识还存在欠缺。研究所可以举办知识产权方面的讲座,提高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知识。研究还发现,充分合理地利用专利文献,将可以平均节约60%的科研时间和40%的科研经费,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状态。同时,针对不同学科的特点开展知识产权挖掘和布局相关培训,使科研人员在研发之初就能对研发成果进行逐步有效的保护,避免因时效性丧失了新颖性。

2.2 建立多重保护措施,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研究所需要遵循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发展思路,构建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与管理体系。

2.2.1 设立知识产权专管人员制度

相比高校而言,研究所人员较少,知识产权数量相比也不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并不合适。基于研究所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所可在各个项目组设立知识产权兼职专管人员负责项目知识产权工作,对于专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专管人员会同项目组对授权专利按价值大小进行区分,确定核心专利范围,负责核心专利的续费、维权、转让等工作;负责实时跟踪国内外相关行业的专利情况。研究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共同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工作。

2.2.2 建立科研立项与专利审批制度

科研立项时经常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科研人员对立项研究课题更多地考虑项目研究后的数量与档次,能否完成考核指标,能否申报成果奖励等,较少考虑项目转化的可能性;对立项研究课题很少从专利实用性的高度上来选题。这样必然造成科研项目实用性差及浪费人力物力现象,有的甚至还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立项之前,应先建立完善的科研审批制度。项目成员应在立项之初,就要将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摆在首要位置,做好文献的检索、现状调查的工作。科技管理部门要对科研项目把关,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充分论证。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工作,资源浪费。

建立专利申报审批制度,有助于研究所提高申报专利质量,更好地保护科研成果。专利专管人员负责申报专利的查新等工作,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专利质量严格把关;对于核心专利由专管人员专门负责,严格保护。

2.2.3 健全知识产权成果申报制度。

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制订、完善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研究所合法权益。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应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其研究成果须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申报,以便主管部门了解掌握成果情况。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具有潜在的市场应用前景的创新理论或研究成果,应鼓励并要求项目组先申请专利,后进行成果鉴定和。对未申请专利保护的科技成果,制度应规定将其纳入技术秘密的保护范畴,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和科技保密条例进行管理。完成职务科研成果后,项目组必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及时归档,并制定整理归档的程序和考核办法责任机构以及违反制度的责任。

2.2.4 严格科技合作监察制度。

随着学科间的互相交叉,产学研模式不断发展和深入,各种科研合作和横向合作将越来越多,在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会越来越多样化。研究所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直接转让,或者是技术人股,以及与另一方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在这些时候,制度要明确规定相应部门有责任对合作活动进行监督,监控合同合作的全过程。

2.2.5 完善知识产权保密审查制度。

研究所应根据国家有关的保密法规,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保密审查制度。对知识产权保密的标准,程序等进行规定,规定知识产权以论文等各种形式公开前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对外合作研究中签订保密合同,明确责任,有效地保护研究所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2.2.6 强化合同保护制度。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保护制度,有助于保护研究所知识产权的流失。对于离职、外出兼职或自办产业的在职人员,以及在研究所培养的研究生、实习生,应签订保护研究所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明确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人才调出,职工离退休,学生毕业离校,必须归还在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数据、实验设备和其他必须保密的信息资料、软件等,并承担不披露、不使用有关技术秘密,不进行各种有关技术转让和许可证贸易等活动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2.3 建立知识产权激励与评估机制,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2.3.1 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知识产权价值包括基本价值和应用价值。如一项专利技术,其基本价值就是在市场上转让后获得的转让费用,其应用价值则是经过实施产生的效果价值。知识产权管理要追求基本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全面实现。在收益分配上,要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兼顾、发明者和发明人所在部门的利益,在实施收益中让有创新成就的科技人员得到较大的经济回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激发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更高效的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2.3.2 实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

实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是防止研究所无形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科学合理地体现科技成果的价值,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知识产权发生转移时,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确保权益不受损失。同时,还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申请与放弃的审查审批制度,对研究所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放弃均应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对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而使研究所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制度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包括研究所、高校等研究机构知识产权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特别是技术转移工作尚处在初步阶段,内部运行机制也不够健全和科学,这是制约知识产权工作的壁垒。研究所应立足自身实际情况,在管理制度上不断开拓创新,建立符合研究所情况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促进科研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利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基金:江苏省原子医学研究所青年基金项目(QN201115):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探索。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

[2]张玉敏.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J].现代法学,2011,5:105.

[3]韩奎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探索[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22),49-50.

[4]黄亦鹏,李华军,吴凡.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中问题剖析及对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1(11),142-146.

第10篇

一、引言

高等学校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①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提高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战略目标,②确立了大学作为我国基础研究以及高技术创新的主力军的重要地位。统计显示,“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3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占1/3以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占全国70%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约63%建在大学”。显然,高校在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处于辐射源的核心地位。

然而,我国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率尚不足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成果不足5%,丰富的高校科研产出与低效的产业转化能力之间的鲜明对比折射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碍性因素,有关制度不尽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转化的基础性保障。唯有重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的畅通,实现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要素与现实困境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

1.价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仅承担着培养人才、传播知识的社会职能,还是发现知识、创造知识、研究知识的重要阵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将科学技术应用到新兴的产业活动,是教学过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动的构成部分,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革新的生产过程反过来又可以改造专业课程或更新教学内容,形成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的创新,为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兼具教育价值、科技价值、经济价值等多重功能,承担着多元化的社会角色。

2.管理界面的多层次

高校教学、科研、技术转移分属不同的运行体制,人员结构和外部关系的多层次自然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界面的复杂性。一方面,科学研究根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不同的项目性质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评价机制,不宜以单一的评价机制等同视之,需要根据项目开发的进展以及社会和市场的实际需求予以适时的调整;另一方面,科学研究的不同阶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开发阶段需以事业管理模式审核、协调、引导,后期转化阶段则应以企业管理方式调研、推广及服务。此外,科研项目参与主体的多层面亦决定了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包括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以及研究生等,各个主体参与研究及转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现在不同的科研性质和科研项目科技开发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产过程物化为商品,有些则需要在企业等生产平台上进行再试验、开发以适应市场需求,有些则以论著等精神产品形式形成理论成果用以指导实践;同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评价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或著作出版情况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企业则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场后的收益率作为评价标准,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不同的主体因需求目标的差异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亦不尽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系统要素

1.科技成果转让和受让方

高等学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转让方和供给方,是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经济增长力的基础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受让方和需求方是企业,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的实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目的实现地。高等学校科技成果的供给数量和供给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济发展方向,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能力直接决定高校科技创新带动生产力的速度和规模,因此,构建产学研一体的大学技术转移平台是保证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基础和必要。[1]

2.技术转移中介方

技术转移中介机构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机构,包括中介机构、高校科技处、技术转移机构、政府参与到科技成果服务与转化过程的相关机构等,这些中介方是连接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纽带和媒介,以其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为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物资、人力等支持,为高校和企业双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协调双方关系,一方面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生、转移提供前期调研、产权归属、合同审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引导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传递和扩展。

3.政府宏观调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与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支持计划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参与主体进行宏观调控与导向引导,如通过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引导高校与企业共建产学研平台、大学科技园等,通过人才激励机制为高校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待遇、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等等。政府通过适度的宏观调控和制度保障措施,为实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范化运行奠定基础。[2]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数据显示(见下表),我国高校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占全国发表科技论文和出版著作总量的绝对比例,高校成为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时,我国高校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授权数量持续快速增长,在全国技术创新体系中承担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三大奖项中,高校获奖比例均超过总数的70%,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项目达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数量未能有效推动其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校科技成果与社会生产仍存在着严重脱节现象,其突出问题体现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较低。从高校发表理论研究成果的庞大数量来看,专利输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达20%的比例集中在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几所高校。另据清华、复旦等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我国高校每年虽有6000~8000项科技成果产生,然而能够签约转化的尚不及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也仅占被转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够取得经济效益。[3]

二是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现象严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在研究取得进展时急于或交流学术成就,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4]同时由于频繁的人员流动和人才流失,如对调离、退休等科研人员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方面审查或签订有关协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导师的科研项目,了解到大量的技术秘密,离校后科技成果亦随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有法律环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成主要有几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与科技成果转化或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内容,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二是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规性文件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等;三是地方与科技成果转化或者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政策与法规,如《山西省推动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等;四是各个高校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如《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浙江大学知识产权基金管理办法》、《华侨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

总体而言,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制度规范对高校科技成果转让过程进行了宏观指导和政策调控,及时调整了在高校科学技术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专利权、著作权等问题,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畴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不同位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已具雏形。[5]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过于概括的制度供给无法满足现实多步骤、多层面运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③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现实适用中会引发产权纠纷、转让收益、分配机制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进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发挥高校科技成果的创新效应以及应有的辐射能力。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尚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保障的范围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一部专门性法规,而其他的法律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对外贸易法》等都仅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的一个方面,难以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价法》等专项立法,缺乏《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等技术市场管理的法规;其二,虽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明确规定了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依据,但缺乏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致使科技成果转化所涉及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保护。[6]

(三)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产权权属不清晰

大量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形式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却归单位所有,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的状况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项目庞大,参与其中的科研人员和行政人员人数众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长,科研资金来源复杂,主管机构交叉重叠,形成了复杂的产权关系,最终在形成科技成果时产权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归属问题上,职务与非职务权属界定问题尤为突出。现行法律缺乏具体细则,且法律条款仍存在难以量化、模棱两可的因素,导致实际操作中发明人与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本职与兼职发明的成果归属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知识产权评价体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存在着重学术价值轻技术价值以及重论文成果轻技术转化的问题,且将其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直接挂钩,缺乏对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衡量体系,[7]导致科研人员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动力,有的科研人员甚至将核心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造成知识产权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术转移机制不健全

当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渠道不畅,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过技术转让、科技成果博览会或科技对接会等与企业洽谈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览会的针对性较强,适用于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业为平台进行二次开发,导致实质性合作项目甚少,实际转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较为落后,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知识产权管理的事业化色彩较重,难以与市场经济接轨,技术转移合同不规范、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不明确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师私自签约,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出现纠纷甚至被对方侵占。

4.知识产权评估机制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估价是一项集合技术价值、合作机制、学校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体系,如果没有科学的评估依据,将会直接影响学校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甚至出现经济纠纷。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市场评估体系和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过分强调前期论证而忽视成果转化等问题突出,加之高校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队伍,在实践中,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或者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大,直接影响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制度之重构

(一) 健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关系到国家、社会、高校等多主体多层面的复杂工程,需要从纵横两个方面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既包括国家层面制定高位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既包括引导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的宏观性、纲领性法律文件,也包括关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产权类型、主体、权属、利益分配等实施细则。

应当建立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记、鉴定、推广、管理等在内的完备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8]例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广法》等,明确高校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管理制度、转化方式等,改变高校陈旧的、事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观念,注重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人员的激励作用,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权责关系,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修订并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于1999年出台,需要根据近年颁布的《科技进步法》(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著作权法》(2010年)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并结合近年来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进行修订完善。在此基础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细则》,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权属、转让及利益分配机制均做出专门规定,使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二)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

1.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人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与维护、技术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确定高校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落实到人。如明确科技成果的产权归属,对于外部资助的智力研究成果归属问题应着重审查;对于某些科研项目如需离校教师或学生参与,要提前与之签订一揽子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或权利纠纷影响科学技术的进一步转移应用。同时,培养和引进专业的科技产权管理人才,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知识的多层次的复合型人才;国家可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建立专门的资质准入制度和执业标准,实现该行业人才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有条件的高校可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学院或成立知识产权研究基地,为高校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2.建立合理高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其一,改革现有的高校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依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的不同性质分别制定评估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科学设计权重指标,促使科研人员在第一时间积极申报知识产权或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其二,高校实行有效的科研成果激励机制,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6、27条规定适当提高奖酬所占比例,并在高校内部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在多个创造者之间还应当坚持公平的原则,以贡献业绩决定收益比例,以防止出现“马太效应”。其三,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加大科研经费投入,鼓励企业出资设立各类基金,支持高校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校企合作的产学研项目给予政策优惠;高校还应当按照《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设置一部分基金专门奖励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并在工作业绩和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合理的政策倾斜。

3.整合科技成果转移相关部门的力量

改变现行高校内知识产权管理事业化的倾向,在高校内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管理机构,负责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运营工作;并可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专项基金或给予低息贷款、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更好地实现科技产权的经济效用。同时,可仿照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有益实践,④将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形成申报、评估、确权和许可的整套技术转移体系,将核心知识产权交由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集中经营管理;以地区或高校联盟建立统一的校企对接平台,建立高校科技成果数据库以及技术人才数据库,建立高校科技成果展示平台和企业需求平台,注重社会或企业的实际技术需求,以“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为导向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进程。

4.健全知识产权评估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合理地确定技术成果的价格,推动当事人协议的顺利履行和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如可借鉴国外以投入、产出指标为主的技术转移价值测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技术效用评价体系,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对知识产权的组成要素进行规范性描述;二是对知识产权的产出效果及其对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的作用进行动态评价和分析;三是以投入-活动-产出作为主线设计统计指标体系。[9]另一方面,要加快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和规范工作,培养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人才,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管理办法,保证对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的公平、公正与客观、中立。

5.拓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10年底至今先后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同济大学、天津大学联合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基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战略研究、政策论证、调查研究、高端人才培养、信息服务、企业与产业联盟合作以及其他战略实施工作的前沿性研究等,这一基地建设对于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急需加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研究基地的建设,这需要政府、高校、社会各方力量的协作支持与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要发挥其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基地能够顺利地调配资源,为基地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企业要配合基地开展知识产权实证研究,加强高端知识产权研究人才和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投产。

五、结语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社会政策的工具,其功能导向即在于维护知识权利的正义秩序和促进科技进步的效益目标。[10]高校作为我国创新体系的核心基础,其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是体现国家科技创新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如何促进和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已经成为目前国家促进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课题。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最经济、持久、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核心要素。当前,也只有将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贯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始终,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性、持续性、稳定性的法律保障,才能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规范、有序、高效转化的良性循环,实现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内生性增长和内涵式发展。

注释:

①《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提出:“国家创新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紧密联系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而现阶段,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重点“一是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二是建设科学研究与高等教育有机结合的知识创新体系,三是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四是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五是建设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由此可见高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②创新型国家就是把提高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以此形成竞争优势的国家。创新型国家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创新投入高,国家的研发投入即R&D(研究与开发)支出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70%以上;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国家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通常在30%以下;创新产出高。

第11篇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

一、引言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发展迅速,它在为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推动了科技的不断进步。高校在培养人才的同时也凭借着人才聚集的优势,以较为雄厚的科研实力,创造出越来越多的科研成果,形成更多的知识产权,为国家科技创新作出了更大的贡献,因此,高校正逐渐成为国家科技创新的生力军。可见,做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样不仅能保障高校科研的顺利开展,还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国家的综合竞争力。

二、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重视以及高校科研的不断发展,高校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也不断增加,但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还是存在着制度不够完善,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等问题。

(一)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机构不健全。虽然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日渐显现,国家对科技创新逐渐重视,与高校知识产权有关的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使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从目前来看,由于对知识产权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够,高校普遍还存在着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完善,机构不健全。有些高校未根据自身的科研实际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些高校未设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而是将相关工作职责交由科技部门代行,有些高校未建立相应的奖励激励与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无法有效开展,使高校知识产权的综合价值大打折扣。

(二)知识产权流失严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高校人才流动更加频繁,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越来越多,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也随之出现。主要表现为:1、人才流动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大批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曾参与了大量的科学研究活动,毕业后将其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带入社会获取利益;高校教师也大量涌入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业,带走了在校期间所形成的知识成果。2、科技成果转化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在对外技术合作、技术交流、成果转让过程中,没有规范知识产权的条款,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流失。此外,高校科研人员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普遍存在着重技术成果轻知识产权的观念,对科研活动形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意识不强,不利于对知识成果的保护。

(三)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产业化程度不高。高校虽已逐渐成为科技创新的生力军,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高校较多的科研成果仍仅处于理论层面,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仍然很低,并未能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产生经济效益。一方面,科研成果转化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政府政策扶持却不够,资金投入也不足,导致科研成果转化缺乏助推力。同时,科研成果转化体制还不健全,科研成果还欠缺一个好的转化平台,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研成果的转化。另一方面,我国高校现有的体制还没有完全与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接轨,高校科研成果评价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科研成果评价体系缺失,科研成果的转化对科研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并不大,大多数科研人员都是只是埋头于科研工作,并未意识到科研成果转化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从而就忽视了科研成果的转化。

三、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高校首先应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特别是保密保证制度、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绩效考评制度、奖励激励制度以及成果转化制度等,从制度上保护与管理高校知识产权,同时兼顾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其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其次,应当设立专门的高校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管理机构,如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等,同时配备稳定且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队伍,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以形成完整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体系,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与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第12篇

一、领导重视,明确职责

1、成立机构,建章立制。为了加大对知识产权的领导力度,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政府办公室主任、科技局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

一是定期学习制度。我局今年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有关方面知识纳入中心学习组学习内容之一,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形式、有记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是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加强专利技术的登记、注册及保工作,对已受理和授权的专利,分类建档,并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各项知识产权的开发、生产及技术转让情况,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切实保护好知识产权。

2、明确职责、分工协作。今年我县进一步规范了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明确了责任。对专利申请、登记管理、法规宣传、跟踪服务、专利执法、调解纠纷、产权保护等工作都具体分解落实到责任股室、责任人,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既分工又协作。特别是知识产权月宣传期间,全局干部职工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忘我工作,使宣传活动搞得有声有色,效果显着。

3、落实经费,完善设备。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局一是各项经费严格按年初预算金额全部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二是添置设备,购买了高档案柜、办公桌椅及计算机等设施设备,并联通了互联网,增强了服务功能。三是围绕知识产权"三进"活动,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今年,为了把全县的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我们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

一是利用元旦四下乡",3月"科普宣传月",4月知识产权月,5月"科技活动周"等宣传活动,通过科技赶场、摆摊设点、印发资料等方式,重点宣传了《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以及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申报专利的方法、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等。并以生动形象的例子教育群众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出动宣传人员1600人(次)、宣传车14辆(次),书写宣传标语口号62幅、发送各种宣传资料11余万份,通过讲座或培训班的形式,培训各类人员5700余人(次)、展示专利产品、注册商标商品、影象制品及假冒伪劣药品568件(盒)、现场销毁盗版音像制品、侵权物品438件(盒)。

二是4月26日组织工商、文体、司法等部门,在县城南门大街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工作,组织宣传人员100余人(次)、出动宣传车6辆、悬挂大幅标语10幅、展出挂图28幅、发送宣传资料10万余份、接受群众专科及知识产权有关问题咨询271人(次),展示专利产品、注册商标商品、影像制品及假冒伪劣药品368件(盒),现场销毁盗版音响制品、侵权物品246件。

三是利用乡村广播网、举办专题讲座、办短训班等方式为广大群众积极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大大增强了全县干部群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调动了群众性发明创造的热情,促进了企业创新和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依法行政,强化服务

1、规范执法,搞好专项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我局严格按照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范了行政执法主体,对执法人员进行了清理、整顿和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及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做到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同时,为了有效保护我县知识产权,推动科技和社会进步,组织公安、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全县商标、着作、专利等进行了专项清理和整治,加大了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了全县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2、转变作风,搞好服务。

今年以来,我局转变机关作风,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始终把知识产权暨专利工作的重点放在城区、科技人员、青少年和干部群众。积极主动为企业、科技人员、专利申请者和拥有者服好务、搭好桥、当好保护神,充分发挥专利成果对我县经济建设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