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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

时间:2023-08-31 16: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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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分包管理规定

第1篇

【关键词】EPC总承包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721.6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近年来,CPE总承包管理模式被广泛使用,给建设工程的施工带来了很多好处。同时,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会影响该模式的实施效果,因此,必须要给予解决。

二、EPC模式的特征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仅业主将工程视为投资项目,而且业主的建筑师、承包商都从这一优先次序出发。在指定专业分包商时,通常只规定基本要求,以使建筑设计师、承包商共同寻求最经济的实现目标的方法。

2、业主将工程划成多个工作包在总包的协调下实施项目管理。

业主为了寻找有竞争力的专业分包,一般都将整个项目划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工作包,在总包的协调下由不同的专业分包商负责各个工作包的设计、制造或提供材料与构件并负责施工与安装。

3、协调关系复杂。各专业分包商的深化设计工作由业主的设计监理负责协调,工程构件、设备制造或供货、施工由总承包商协调。大型项目中,通常由业主的工程管理部负责协调。虽然这种协调在标书中就进行了详细规定,但仍然有许多一时难以确定或未预料到的问题留给专业分包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逐步解决。专业承包商必须保证其分包部分的工程施工与其他分包商的工程在设计和管理上的准确衔接。这种双重的协调反馈、依靠项目相关各方均能遵循公认的控制程序、规范和技术标准。因此,关系的复杂性使的总承包商的组织机构通常要采用矩阵结构。

三、EPC总承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以下据笔者对部分大型国有工程公司的考察并结合实践体会,对我国EPC总承包管理在国家政策法规、建设项目业主、总承包商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国家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虽然国家2003年了“30号文”,并于2005年颁发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国家标准,但在许多方面还缺乏与实际操作直接相关的政策性法律法规和指导性规定,目前较突出的有以下几方面:

(一)工程总承包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明确。虽然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已经推行多年,但多年来,还没有出台工程总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有具体规定,而对工程总承包这样一种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形式,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虽然在第24条提出提到了“提倡对建筑工程进行总承包”,但该法的调整范围仅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工程总承包市场准人仍有障碍。虽然“30号文”和此后的《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人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1573号)对此作了明确的意见,“《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仍遇到了一些障碍,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上也没有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的内容。

2、建设项目业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业主认可度低,市场发育不完善。众所周知,我们国家在推行工程总承包之前,基本实行的是甲方(建设单位)负责组建,乙方(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丙方(设计单位)负责设计的“工程指挥部”管理模式,其明显的弊端是设计与施工、设备制造、设备采购、调试分工负责脱节多,协调量大,责任主体不明确,往往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工程进度延误、工程质量不高的弊端。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后,虽然目前大多数外资项目业主认同工程总承包方式,许多民营项目业主也能够接受工程总承包方式,但是一些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没有充分认识到工程总承包在工程建设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显著效益。少数业主认为实施工程总承包以后,自己的权力受到了削弱,不愿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项目建设。多数的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业主还习惯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监理分别发包,甚至肢解发包。有的业主对建设部的总承包政策理解不够,不承认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的工程总承包资格,使企业在市场准人上遇到了很大困难。

(二)业主操作不规范,导致真正意义上的EPC总承

包难以实现。实践中,有的业主即使采取了EPC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方式,但在具体的实施和操作中不规范的地方也较普遍。例如有的业主忽视项目前期的运作,方案设计不规范或不到位,导致施工图设计时问题较多;有的业主对建设工期进行不合理的压缩,导致总承包商成本的大量增加,有的甚至埋下质量隐患;有的业主仍然习惯于从前的管理模式,喜欢由自己来进行工程设备的采购,导致设备质量、供货期与施工相脱节,有的变成了既不是EPC总承包、也不是D-B总承包(设计一施工)的模式;还有的业主认为既然总承包合同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就不存在洽商变更问题了,就连设计意图的变更也不给予总承包商以费用的调整。

(三)业主项目管理人才缺乏,导致EPC总承包在实施中困难重重。业主方项目管理人才和知识的缺乏往往经常引起与总承包商的扯皮。虽然国家同时也在大力推行项目管理服务(PM)方式和政府投资工程强制实行监理制,但在项目的实际运作中业主的意见往往将产生重要和关键性的影响,这尤其在项目前期和总承包合同谈判阶段特别明显。

四、几项基本的应对措施

1、从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入手

针对“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要建立和健全各类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努力做到门类齐全,相互配套,避免交叉重叠、遗漏空缺和互相抵触。

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和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培养和发展我国的建筑市场体系,确保建设项目从前期策划和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承发包、施工到竣工等全部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让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保险、担保、质量审查等管理规定和措施逐步完善,形成企业重视信誉和竞争力的培养的良性机制,以为工程总承包提供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建议在《建筑法》修改时,明确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增加相关内容;抓紧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及细则,规范对工程总承包的市场管理,使工程总承包有法可依。

借鉴FIDIC条款,制定统一、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条款范本,使承发包单位都有法可查,造价计费统一,从而稳定市场。

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建议尽早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30号文确定的“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有关政策增加到部令中去。对部分企业成立的二级法人的工程总承包公司遇到的无任何资质的问题,一是建议企业取消工程总承包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变为其内部机构;二是建议具备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公司单独领取施工总承包资质或设计资质,但要在政策上予以必要的扶持。如对工程总承包的业绩予以认定,并且不限制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

降低承包商进行工程总承包的资金风险,从法律上对垫资带资工程明确最低利息和偿还期限,形成有利于承包商开展融资的市场环境,鼓励工程总承包的发展。2、把功夫下在提高业主方的管理素质上

加大宣传力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争取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上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或其项目管理的组织实施方式,以起到带头作用。

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对业主进行培训,使其深刻认识、了解工程总承包,促其积极支持与配合。

3、全面对接EPC总承包的规则和要求,加快承包队伍的整合

第一,要合法取得设计资质。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质的要求,我国政府对工程总承包商不仅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施工资质,还要有设计资质,大大提高了工程总承包的准入门槛。在解决资质问题上,通常可有二法:一种是借鉴全国施工企业500强和江苏省建筑业综合实力前5强企业南通四建收购设计院的例子,

作为快速拥有设计资质的捷径之一;另一种是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周期性特点,施工企业可在项目招标时与设计单位组成项目联合体进行投标,与收购设计院相比,此法既节省了成本又降低了风险。

第二,要培养和留住人才。依国际工程总承包经验,做好工程总承包最核心的有两个元素,即多元化的管理人才和雄厚的资金保障。上世纪60~70年代,国际工程总承包已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普遍推广,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保证了整个行业的丰厚利润,总承包企业有足够的效益来培养和吸收优秀的多元化管理人才。当下我国的承包商要大力培养复合型、能适应国际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各类项目管理人才,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标准等,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水平,以适应国内总承包商应对“引进来”和“走出去”挑战的需要,完善协调激励制度,不仅在物质上、更要从精神上激励员工,留住人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EP总承包管理模式依然需要进行改进,面对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要认清问题出现的原因,找出薄弱环节;二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对策,避免问题再次出现。

【参考文献】

[1]王卉.EPC总承包项目的设计要素研究[D].天津大学,2011.

第2篇

作为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立足自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项目分包上本着“突出总包职能、强化分包管理”的宗旨,不断探索创新分包管理的方式和途径,为实现“建设优质工程、打造一流品牌”的目标打好基础。

一、依法分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应行业管理的需要,我国建立了以资质管理为基础的工程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二级承分包体系,即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因分包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密切相关,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严格禁止违法分包和转包,并对于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浙江省自2003年始,也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工程施工分包的具体规定,如:二三年七月二十四出台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试行)》(浙交[2003]286号印发), 二四年四月二日出台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界定和认定的补充规定》(浙交〔2004〕111号),以及《关于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通知》浙交〔2006〕345号)等,这些规定是目前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分包管理的依据。我们必须认真遵照国家、各部以及省厅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积极履行总承包单位应尽的职责,逐步形成技术、管理、品牌等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分包管理,控制分包风险

在分包管理上,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狠抓分包队伍准入管理、项目施工核心工作全过程控制和深入管理。

(一)制定《协作队伍考核管理办法》,严格分包队伍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求合作分包方必须是独立法人,严禁与个体包工头签订分包合同;同时还须从企业发展要求考虑,提出培育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并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的设想和方案,按照工程规模、技术等级、所在区域等,建立具有一、二、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队伍名录和分项工程资质的劳务专业队伍名录,并建立分供商信息管理和评价系统,定期进行履约评价,建立有效的分包队伍激励机制。

在选定初次合作的分包队伍之前,对其单位名称、企业资质、注册资本金、主要人员的特长、自有设备、曾从事的工程情况(包括合同工作量、施工时间、质量评价、协调和处理各方关系的能力评价等)进行登记,并进行详细核查和相应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建议该分包单位从事哪方面的工作内容;建议承担施工的工作量;与该分包队伍合作时应注意的事项备忘录等等。

(二)健全项目管理机构。除业主要求和投标承诺人员派入外,还需要根据项目部的工程特点和管理要求配置好相应的各类管理人员。特别加强对分包队伍施工的监控和指导人员的落实。

(三)加强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性工作的控制。加强原材料的控制,对影响工程质量较大的原材料如钢材、钢绞线、水泥、橡胶支座、伸缩缝、砂、碎石等须由项目部统一采购,混凝土必须采取集中拌和由项目部统一供应;涉及到特殊、关键过程的施工项目,严格按照特殊、关键过程的程序要求进行全过程控制;对于分包工程中的质量控制和检验由项目部提出要求、审核方案、实施监督;试验检测工作由项目部实施或直接委托有资质试验检测单位完成。

(四)将分包队伍纳入公司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建立分包队伍与自有队伍同等管理的机制。对每一分包队伍都派出必要的工程管理人员,建立其与项目部之间的联系桥梁,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直接深入分包队伍。对分包队伍负责的分项施工过程作为项目施工过程控制的重要监控点;坚持执行技术交底制度,跟踪并定期检查分包合同的履约情况,对施工过程存在的质量隐患及时提出问题,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严格监督落实,设专人进行验证。为严格防控安全风险,制定《分包队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针对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分包队伍开展季度、年度安全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综合评定挂钩,促使其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五)建立分包队伍财务结算流程,完善分包队伍的结算工作。在加强项目部对分包队伍工程结算管理同时,成立公司分包结算中心,指导项目的结算的结算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对各项目的最终结算进行审核和建档,预防出现超结超付的情况,预防分包队伍在外欠款和以项目名义在外经营的情况。

(六)加强对分包队伍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所有用工必须与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重点关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对劳务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保险,或只与个体负责人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理。项目部负责员工进场验证、发放工作牌和住宿卡;进场前教育和安全教育;分包队伍实施劳动合同动态管理,建立劳务用工基本信息库;建立出勤及工资支付统计台帐;监督和检查劳动合同签订与工资支付;监督和检查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缴纳工作;督促和检查劳务工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编制相关统计报表;办理各项退场事宜,确保合法用工。(七)对分包队伍定期考评。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队伍的组织管理体系、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劳动用工、日常工作等进行记录和考评,并在合同工作完成后对该分包队伍再进行一次综合评定。根据考评分数实行奖罚:对于考评情况好的分包队伍在下一项目中给予一定优惠和倾斜;对于考评分数较低的则提出警示,特别差的分包队伍列入黑名单,不再与其合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在规范分包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有一些问题始终制约着我们,需要我们共同重视并加以改进。

(一)工程分包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统一

在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工程分包,除了国家法律、法规对转包、违法分包的禁止性规定外,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系统性的、明确的、可供操作的规定。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规定也不一致,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太笼统;一种是堵得太宽,限制得太多,对照起来,几乎都是违法分包或转包,与实际相距太远,久而久之,形成一谈分包就是违法的错误导向,不仅影响到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相关方,也影响到审计、监察等政府监督部门,建设、质监等行业主管部门,甚至是社会公众。审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审计时,一般都会批露存在分包的种种现象和问题。项目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往往也会因存在分包(一般都是违法分包),工期延误赔偿、款项支付等问题处理变得复杂化,法律责任会因合同效力不同难以认定。所以,制定一部切合实际,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又能满通行业大力发展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专业公司导向的工程项目承分包管理制度已非常迫切。

(二)劳务分包企业发展模式难以满足工程分包要求

对劳务分包这一分包模式,建设部有明确的导向。《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明确要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但是,实践中,各地对劳务企业的认识不一,导致工商注册时困难重重,在企业的名称上、经营范围上,都不符合劳务企业的特征。劳务企业的税收很高,营业税抵扣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都无法落实,或很难争取。岗位技术培训、鉴定工作滞后,劳务企业的安全许可证申领难度很大。劳务分包只有13类资质等级标准,远远不能满足公路建设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的需要。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不利于劳务分包市场的形成和规范。

(三)分包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

当前二级分包市场尚未健全,造成承包商在分包管理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难题,比如:分包商内部管理不健全、技术水平不高,多数分包商接到工程后临时召集务工人员,从而导致施工过程中质量意识不强,技术水平有限,人员流动频繁,现场管理人员少,工作连续性差,合同意识不强等,这些都给总承包商造成了巨大管理压力,给工程带来了可怕的质量风险。也导致分包合同中对于分包商工程履约的制裁很难落到实处,如:合同约定,若分包商未能实现任一节点工期,总包商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退场前不予办理结算。而实际上,总包商根本没有办法让分包商及时退场,而总包商对业主的工期承诺又必须兑现,在这种情况下总包商往往只能低头妥协,或高价结算清场,或许诺以更高的价格、更好的付款条件让其继续履行合同。

四、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的发展趋势及相关建议

(一)分包管理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步伐的加快,项目分包管理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建筑市场对项目分包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项目分包管理的发展将呈现以下趋势:

1、专业化程度要求更高。总包商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则向专业施工分化。总包对分包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加,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要寻找专业的分包商来完成。

2、组织更灵活。总包商将更多地以针对任务的临时性团队组合来完成工作,项目组织将会更趋灵活地组建,分包商会更多地参与总包的项目团队工作,合同的联系使各方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

3、管理将更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将更重要,工作程序会更加规范和有序。

4、分包商授权度更高。分包商权力会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扩充,总承包商将更趋向于向业主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分包商将趋向于更多的自我管理,善于自我管理的分包商将更受市场欢迎。

(二)对完善分包管理体系的建议

通过分包管理可以适当发挥承包商对外协调与项目管理优势,减少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投入;分包商则相应地发挥专业施工队伍的优势,两者优势互补,理论上可以取得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共赢。但在目前交通工程建设中要全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赢,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分包管理体系。作为行业主管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对分包行为的引导和管理:

1、法律层面上放宽对分包的限制,促使分包合同合法化,健全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定,明确允许分包、鼓励分包,使分包行为处于阳光下操作,便于有效监管和规范。

2、建立健全分包队伍的资质管理体系,适度降低分包队伍资质申请的门槛,给合法分包提供更多的生存空间,积极培育专业化施工队伍。

3、规范分包市场管理,建立分包队伍的诚信评价体制,强化分包队伍的履约意识。

4、明确总包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明确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内的劳务纠纷、直接用工、工伤、质量、安全生产等承担连带责任。

第3篇

关键词:分包;总包;管理;风险;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进程逐步加快,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实行的工程总承包星现出建筑施工企业资源不足,中标的工程中存在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和加入WTO后采用FIDIC条款的业主指定等状况,在此形势下,国家相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明确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关系,确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地位和分包的合法性。项目分包不但是现代化市场客观条件的需要,更是企业自身发展和专业化的需要。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总承包企业必将甩掉低端生产资源,专注于项目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生产率和应变能力。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各建筑施工企业授予项目更多的处理变化的权力,更多地依赖外部资源,并相继建立了分包体系。项目分包向专业化程度更高、组织更灵活、管理更规范、授权度更高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目前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在实行项目分包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对此,以下现象应引起各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和足够研究。

一、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的合法分包工程存在的现象

(一)分包单位的实力不强,无法有效履行分包合同

分包单位的选择往往是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由发包方与总包方共同确认。为了赶工期,对分包单位的选择比较急促,无法对分包单位实力的真实性进行了解,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机械设备陈旧,往往会造成分包单位忽略项目整体系统性,分包单位工程质量不佳。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易发生安全事故等,无法按分包合同约定有效履行,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分包合同订立不规范,缺漏必备的条款

依法订立的合同是规范和约束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分包合同签订得如何。不仅关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总包合同的履行,还涉及到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法律依据的重大问题。施工企业往往对总包合同的签订较为重视,而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审查程序等存有较大的随意性,时常出现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其中一项或几项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必然影响总包合同的正常履行,可能会造成支付分包人的款项远远大于从业主结算的相应的款项和总结算款未到位前却要支付巨额的分包工程款等。以致使总包单位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管理意识淡薄,以包代管

在分包管理中,有些总承包单位往往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与总承包单位无关,形成“以包代管”现象。就目前实际而言。不少分包单位总体实力较弱,如果总包单位忽视分包管理,隐患比较大,会给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产生重大的影响,以致总承包单位要承担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严重损害总承包单位的良好的市场信誉、形象等无形资产。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分包企业资质等级的违法分包的具体表现

(一)分包人主体资格不合法

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总承包单位忽视对分包单位主体资格审查的情况,有意或无意地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单位甚至是无法人营业执照、无资质证书的个人承包,即为分包合同的履行预埋了巨大的潜在危机。根据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导致所签合同无效,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分包人招用的民工的工伤责任和向业主承担违约及赔偿的连带责任。

(二)分包合同内容、形式不合法

1、主体结构的分包。根据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完成”。业主将一项工程交于总包单位施工,是基于对总包单位的综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审查后的信任。但有不少承包人,无视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将工程的主体结构也分包出去。导致合同的重大违约,从法律角度看属合同行为、内容违法。

2、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未经业主同意的分包。尽管在不少工程项目中,业主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中均明确规定不许分包,但总承包单位却仍对此置之不理。这样的分包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国家的法律权威,最终导致总承包单位要付出惨重代价。

3、转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实际操作中,少数施工企业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只为赚取管理费而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或分包人再次分包,没有履行总承包单位的义务。这样一是难以保证总包合同工期、质量及安全,二是往往造成总包单位所承担的实际损失远远大于原收取的管理费。

4、挂靠或允许他人借用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在当前竞争激烈且尚待完善、健全的建筑市场中,一些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总包合同不许分包的约定,采取同意其他单位、个人挂靠本单位进行施工或允许其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施工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总承包单位不但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还要对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与外部发生的借款、设备租赁欠款、材料欠款、招用人员的工伤责任等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策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工程分包的法律意识

施工企业应全面推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等依法治企战略。并将法治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为此,施工企业应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质量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教育活动中。不断强化广大职工特别是企业各级领导干部、项目经理、财务等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通过实际案例分层次地推进法律法规及风险防范教育的反复轮训,使他们在夯实学法、知法、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认识工程施工分包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思想上、制度上、组织上筑起防范施工经营法律风险的有效屏障。

(二)坚持通过招投标制选择分包单位

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

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调查分包单位以前的业绩,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严格按照分包管理规定进行,优选有实力的分包单位进行分包工程的施工,有效地履行分包合同。

(三)完善企业规制,依法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

各建筑企业应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特别要严格分包合同的资格预审、合同谈判、合同评审、签约等管理程序,确保合同形式、内容的合法有效,从源头上堵塞漏洞。要清醒地看到建筑业是个高风险行业,自始至终树立经营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履行合同。应建立全过程动态监管的流程及系统,并注意适时修改、调整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源头上规范行为、夯实基础、消除隐患,并进一步完善企业制度,从而更好地加强施工分包合同的管理。

(四)坚持统一管理和共融性管理的理念,杜绝以包代管

做好分包队伍的安全、质量、技术、施工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分包单位进行各类管理知识的培训教育。对分包商管理人员进行质量、技术、安全、拖工管理等专业管理知识的培训,把安全、技术、质量、施工的要求落实到管理分包队伍的行动中去,从而帮助分包单位综合实力的提高,保障项目施工管理有序进行。实现管理资源的联营共享。

(五)加大奖惩力度,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

第4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4-0190-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4.094

1 概述

随着现代化经济建设进程的飞速发展,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工期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一方面,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些施工企业在设备、资金、施工能力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往往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一些小的承包商由于受到施工经验和资质的限制,不能满足直接承包大项目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自发地走向市场,大量分包单位随之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之中,并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所谓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完成总承包任务,可以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一定资质的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一起共同完成建设任务。鉴于工程分包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较为常用的方式,而目前我国工程分包管理的研究尚不够系统,多数专家学者仅单纯从个人所从事的专业角度出发,就分包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建议或见解,因此,系统地了解我国建设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分包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对于规避风险、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显得极其重要。

2 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针对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的总结或研究很多,归纳起来我国建设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2.1 管理部门专业能力低

部分管理人员缺少必要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在签订分包管理合同时,并没有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审核或者存在私下交易等现象,这种方式下所选择的分包单位往往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资质要求,有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以及获取效益造成不良影响。部分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分包工程肢解,致使分包量过大,违反了分包管理条例,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2.2 分包管理流程不完善

在建设工程项目分包过程中,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单位的专业素质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各种管理漏洞并影响最终的管理效率。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审批工作程序不规范,定的价格也没有完全按照分包管理规定来实施,普遍存在着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这就为劳工纠纷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3 安全管理不到位

由于安全管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上级管理人员没有把安全施工监督工作做到位,使得施工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

2.4 分包单位选择不规范

由于在选择分包单位的过程中存在着关系户现象,往往忽略招标投标的过程,一旦选择了技术水平较低的分包单位将会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管理,以包代管,也很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3 分包管理内容

安全、质量和成本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作为施工过程管理的一部分,分包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工程分包管理的内容也离不开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必须要强调的是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分包单位员工的安全水平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投入,应该要加强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教育、督促分包单位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作为总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分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的质量以及总承包单位的信誉,因此有必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工程分包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前选择分包队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监督材料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监测施工机械以及竣工检查验收等。工程分包还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以此避免分包工程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资金风险、成本结算风险和税务风险等财务风险。分包工程财务管理需注意分包合同签订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分包合同的风险预测评估,控制分包单位的资金支付,严格按流程进行工程分包结算,规范工程分包的成本控制,加强对节税意识的正确理解,合理纳税,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

4 分包管理措施

针对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所有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无隐患。

针对工程分包质量管理的措施可分为事前准备、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事前准备包括成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选择有经验、信誉好、资质符合要求、最好有过较好合作的分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参与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事中控制包括分包人员设备的核查、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工序质量的监查、分包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不定期核查、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查,并且定期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工地协调会,以便于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事后检查包括实物质量验收和竣工资料检查验收。

工程分包管理过程中还应从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重视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具体包括增强分包合同的管理,明确分包工程的性质、施工范围、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及相关责任,要根据相关造价管理的规定确定合同金额;建立完善的财务控制体系,合理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加强分包工程的资金控制;按月统计报送实际工程量;财务部门与工程项目部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分包款项的拨付要和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因素挂钩;结算时应核对施工任务单,强化分包结算的管理;财会部门和材料人员还要分析分包单位的债权债务,监督管理各项费用支出;加强印章和票据管理,分包发票要及时回收;及时做好包括财务结算、分包工程验收、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在内的工程结算工作。

5 结语

目前,我国建设项目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着管理部门专业能力低下、分包管理流程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分包单位选择不规范等问题,工程实践中可以从工程分包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着手,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发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积极性、业务能力以及整体协作能力,避免各项工程分包风险的发生,使得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由此看来,我国工程分包管理的发展方向应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综合考虑,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型有效的工程分包综合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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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一、施工企业分包的概念和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范围

1.建立完善的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保证工程分包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一是明确工程分包管理部门及职责。从公司到项目经理部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通过分包管理体系的建立,明确分包工程范围、分包方式、工作量大小,使分包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制定规范有序的招投标操作流程。明确工程分包的策划、审批程序,以避免项目部的违规、违纪分包。明确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以保证所签分包合同的质量。三是建立效能监察机制,保证整个分包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操作。加大工程分包招投标过程的监察力度,及时发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分包管理制度体系得到落实的前提下,促进分包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整改和完善,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确定可分包的工程范围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的规定,转包是明文禁止的,合法分包是允许的。合法分包必须做到: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如果不属于主体工程,进行工程分包还必须得到业主认可;不能整体肢解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是合法的,其涉及对象是劳务,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分包来的工程不能再分包。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分包合同归于无效。通过如此划分,企业在实施分包时,才会有条不紊,不至于误包而违法。

三、把好分包队伍选择关

分包方选择的好坏,对分包工程质量和施工中的管理有重要影响,而且《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规对分包方的资格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开展分包工作时,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应作好以下工作。

1.切实履行工程分包商资信评审制度,建立完善的合格分包商名录

实施工程分包,选择好分包队伍是关键,各项目部要优先从公司的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对分包商要进行资质、业绩、资源、资金、诚信等的综合考查,将施工合作中信誉不佳、履约能力差、施工能力弱、抗风险能力不足的分包商清理出合格分包商名录。

2.严格考察分包单位实力和信誉

在坚持从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队伍的同时,认真考察候选分包单位的资质、设备、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防止引入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对多次合作、互相了解、信誉好的分包单位适当放宽条件;对不了解的分包单位,谨慎合作;对已经知道信誉不好的分包单位,坚决予以排除。

四、规范分包合同管理,公开透明办理工程结算

1.规范分包合同文本。依据分公司下发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劳务分包、工程分包、设备租赁等合同协议报分公司审批,以提高合同起草、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防范不必要的合同风险。

2.规范分包合同的订立。限额以上的分包合同,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合同条款和程序订立分包合同。限额以下的,采取比价或议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实行合同会签制度,根据合同的类别和性质,除起草部门拟稿、领导审批外,在签订前还必须经过工程管理、技术、财务、质安等部门的会签,分工负责,尽可能地从各个方面堵住漏洞,防范分包合同风险。

3.重视合同履行期的管理。一是实行合同交底。二是坚持合同履约的评审制度。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对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视,检查内容包括项目部和分包单位有无违约,违约原因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三是加强合同管理台帐的建立与完善。四是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材料核销工作。

4.按合同办理结算和支付。分包结算支付是与分包单位建立良好信任合作关系的重要环节,在这一方面,我们既做到严格管理,又做到诚信守约。严格管理就是要求项目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结算工作职责和结算流程,确保对分包单位工程款结算的公开透明,严禁对分包单位进行超量、超价、超前结算;诚信守约就是严格按合同办事,实事求是地给分包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在结算后,按分包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

第6篇

关键词:工程施工分包资质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包括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承包人以计件或者计时(零工)的方式,把工程的劳务发包给有资质的劳务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清工;而专业分包指有专业施工能力、有资质的企业来施工分部分项工程,其不仅包含了工程的劳务、通常也包括了施工材料、设备等内容。

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劳务承包既可以从总包企业承接,也可以从专业承包企业承接;而取的专业资质的企业工程承包既可以从总包企业承接,也可以从建设单位承接(也就是所谓的指定分包)。

那么,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有什么区别呢?其差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资质不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共60种,比如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专业、建筑防水工程、桥梁工程等,而且大部分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有些分为一级、二级(比如桥梁工程)或者二级、三级(比如预应力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专业分为5个分项而不分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共13种,像木工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等,每种劳务作业均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作业范围,其中木工作业、砌筑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六类分为一级、二级,其他七类因作业过于简单不分等级。专业、劳务资质的具体约定见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标的不同。劳务分包的客体是劳务,一般都是以计价的形式,也就是劳务分包单价来计算分包费用;而专业分包的客体是非主体结构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专业工程分包单价形式计算工程款。

3、限制不同。专业分包需要得到建设方的同意和认可,这在《建筑法》第29条有明确规定,如果违反此项要求就是属于非法分包,而劳务分包就不同,不需要得到建设方的同意。

4、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工程分包中总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总分包双方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建设方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之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专业分包人负责,对建设方不直接承担责任。

劳务承包,最开始是涌现了好多“包工头”,从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同时建设部决定从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这也成为建筑劳务公司开始大量涌现的基本原因。分包出现后,就出现了转包和违法分包。

所谓的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而违法分包的概念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进行了解释: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就是禁止转包、分包的条款,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后果,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62条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做了约定,对施工单位规定如下:“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第37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现在最新的是第159号建设部长令,其已经取消了。

资质管理工程实践中,还有一个最为常见的现象,就是资质的挂靠,法律明文规定其行为属于违法,《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就明文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首先,借用资质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为无效合同,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文)中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挂靠的违法结果,法律也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简述如下:

1、对挂靠人的处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具体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文)第四条。

2、被挂靠企业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而且挂靠也对被挂靠单位资质升级、增项有影响,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有相应的规定。

挂靠的背后其实就是关系、权力的寻租和成本的考虑,从法院公布的工程案件来看,资质挂靠有权力的寻租在其中,建设方或者总包商的某些决策者明知道如此,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因为某些关系的原因,以资质挂靠的合法形式来进行不合法的行为。另外一方面是处于成本的考虑,节约支出,这不仅仅指合同的某一方,双方都有此考量,总包/建设方为了降低分包费用,分包商为了节约建筑劳务公司成立及运营的费用,挂靠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挂靠一个资质,以管理费的名义上缴一些费用,就可以进场开始了,而办理一个资质,所承接的工程范围有限,理所当然的利润也就有限,难以维持公司的发展或者有时候连生存都维持不了,这样借用高一级的资质就可以承接利润相对更丰厚项目,也就可以更快的发展,根据具体工程情况来选择挂靠合适资质的单位,是个很简单、实用的选择。以至于某些分包承接人只是挂靠,在没有发展起来之前都不会去注册一个公司。

工程实践中,对于分包商挂靠情况,建设方或者总承包商总是会了解,只是时间早晚和主动、被动的问题,处理的原则就是有利化,不出现毁灭性的事情则维持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出现了不承认知道挂靠,以一个受害者的身份去进行处理,就像很常见的挂靠单位中途退场,在实践中很少有为此上法庭打官司的,因为能挂靠的不是靠关系就是靠赖,而且一上法庭,三方都有错,都要接受处罚,这样的局面也决定了利益冲突下的利益共同性,而是相互之间磋商。

第7篇

一、工程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业主分包工程管理的现状施工总承包模式中的业主分包工程具有如下特点:施工总包方对于甲分包单位管理的参与意识度及配合意愿不高,甚至在某些方面,如缴纳配合费的金额、甲分包施工人员住宿、现场水电的使用、脚手架配合、工程罚款及质保金等方面设置一些障碍,这就要求业主方现场管理部门具有在现场的强力主导地位。而分包单位由于是业主方直接分包,尽管和总包单位及业主方签署过三方协议,但总包单位实际管理过程中所需配合的工作真正对照协议约定条款一一落实的情况较难实现。这不仅牵涉到总包方在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管理思路,“是积极配合业主方进行总分包的管理,为后续工程的合作进行铺垫?还是本着节约成本,完全只为目前的经济利益而热衷于向对方进行签证索赔等工作?”。而且还因为现场总包实际安排生产配合方面的管理人员一般为生产经理或施工员,而不是对三方协议合同条款较为理解掌握的合同签约人员。因此,管理职能的不同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及落实难免产生偏颇。甲分包单位在需总包方配合的方面得不到总包方的响应之后,往往求助于业主方进行平衡,业主方在此方面的工作量因此而大大增加。2.工程参建各方产生的问题(1)业主方引起的系列问题在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所有的工程活动都是围绕着业主方的开发目标而进行的。业主方自身及业主方职责范围内的外部配套工作产生的问题会引起一系列连锁问题的产生,因此业主方内部外部产生的问题尤其值得探讨。例如工程设计进度及技术处理措施反馈节奏的迟缓带来现场进度的延误;招标实施进度配接不上业主分包单位现场实际需要进场时点的问题;外部配套相关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或者回复导致进度方面的脱节;设计质量的缺陷导致现场施工图自相矛盾,从而引起各方的相互扯皮。上述种种业主方原因产生的问题,作为业主方的角度来看,打铁还需自身硬,应全力避免。(2)总包方产生的问题目前,我国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大多是以土建结构施工起家的。在建筑专业知识方面,仅仅在土建层面较为熟悉,然而对于整个工程开发建设所需整合的各个专业工程所了解的程度是良莠不齐。这不仅直接受制于该总承包企业的以往工程业绩经历,主要还和直接身处现场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自身素质、专业知识和管理的理念息息相关。很多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在业主分包工程上是挂着总承包的名,按比例收着工程配合费,但却没有尽到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管理配合的义务。对于业主分包工程这一块不闻不问,不主动配合。如果当这一块产生问题的时候,则把所有责任推给业主方或者业主分包单位。对于某些分包工程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所处的工序地位不清楚、不了解,因此产生了影响总进度方面的问题。更有甚者,对业主分包工程故意制造刁难,如外墙脚手架、垂直运输的使用时间上进行不合理限制,造成业主分包工程产生进度上的问题,从而向业主方或分包方索赔,这也是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经常看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然而在甲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管控方面,总承包单位就存在管理思路误区。尽管签署有“三方协议”,却不主动进行业主分包工程的监督检查管理。理由是该业主分包工程是业主方主导发包,总承包单位认为不是由其发包而拒绝承担管理义务或在问题产生后进行推责。(3)监理单位的管理困境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监理的具有经营性质的独立的企业单位。它以专门的知识和技术,来协助用户解决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并收取监理费用,同时对其提供的建筑工程监理服务承担经济和技术责任。然而在业主分包工程的施工监理方面,监理单位往往处于尴尬境地。首先是某些问题的责任是剪不断,理还乱,问题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需要相对公正的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但由于会受制于业主方委托单位的地位和施工方的某些正当理由和一些难于取舍的决策,因此只能做到刀切豆腐两面光,说一些不温不火的话。尽管业主方对监理的现场作用寄予厚望,然而在“对于在甲分包工程在施工总承包管理中的主要矛盾之一的进度方面”这一问题上,基本起不到促进作用。(4)分包方的协调问题作为矛盾产生焦点的业主分包单位,对于与总包之间产生的问题,多会求助于业主方进行协调,解决问题的主观能动性普遍不足,导致业主方在某些问题与总承包的谈判协商过程中处于一定程度的“理亏”的局面。例如在业主分包工程招标及合同洽谈过程中,分包单位满口答应会圆满处理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配合关系,产生问题会主动与总包单位协商沟通。然而当问题真正发生的时候,又无计可施,最终矛盾汇集到业主方现场管理部门进行平衡。又比如分包单位在招标阶段为了取得合同,经常会承诺一些原业主方工作职责的内容,如完成审图、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审批等工作进行代位执行,却经常在承诺期限内完不成上述工作,直接导致进度的延误,从而导致总包单位的总进度产生问题。

二、业主分包工程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中管理难度的原因分析

1.业主方对于工程承发包模式定位不足对于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业主方来看,有的是承发包模式的定位中存在的先天不足这一方面的原因。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中,把基本所有的分包项目都拉进自己的篮子,会造成总包方觉得无利可图,从而在业主分包单位进场后开始制造障碍,为自身谋取经济利益或在业主分包工程方面配合不作为,使该分包工程延误后进行工期、经济方面的索偿。同时,大量的业主分包工程也会大大牵涉业主方现场管理部门的精力,在管理方面疲于各种协调工作,也难免会产生百密一疏,进而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2.业主方对于监理管理模式的确定业主方对于监理单位在工程中管理模式,在工程开工之初需明确确立,是执行代位甲方全面工程管理的授权还是仅对质量安全等监理单位常规辅助业主方管理的权限。同时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处于的地位应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的定位不明,易造成管理上的权责不清。3.总包方对于专业化工程系统集成知识程度及配合程度一个完整项目的建设开发,牵涉面之广是超出一般工程管理人员所掌握的知识体系范围的。总承包单位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方方面面,不仅在施工企业方面有企业资质承接工程范围的管理规定,项目经理等人员上也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目前,企业资质的挂靠、注册人员的挂证现象依然很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需采用注册建造师进行执业管理,“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的专业活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已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许多情况下,总分包施工单位会提出种种理由,回避注册建造师的现场蹲点管理。一是建造师的用人成本较高,再就是业主及监理方的要求不到位。4.分包单位与相关配合专业的了解程度及工程特性的掌握度不足许多业主分包单位更愿意同业主签订合同,往往在获得合同后,在资金及业主支持性上较总包单位发包的形式要好,从而具有某些优越感,会产生一些以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对于前后的作业工程等与之相关的配合专业的了解及实际情况的掌握不足,不能做到有效衔接,同时对于工程特性的了解程度也不够。工方案套用的情况很常见,以至于到真正需要开展工作的时候,发现许多原定施工措施在本工程内不适用。于是重新掉头再来,误时误事。

三、进一步完善甲分包工程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中的管理对策

1.业主方在项目开发前期对工程发包模式的定位准确这是工程发包的指导思想,公司对于种类繁杂的分包工程是否具有足够的管理协调力量?公司的管理流程是否足够完善?上行下达解决问题的效率是否快速?如果得到肯定的回答,那可以采用稍多的甲分包工程。如果在其中一条有相反的答案,就会对工程总体产生负面影响。过多的甲分包工程无益于项目管理,完全可以拿出部分可以在总承包模式下分包的项目,借助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力量,由总承包方完成。2.业主方对于总包单位的正确选择总包单位的专业素质至关重要,对于发包前总承包单位的选择考察,不能仅仅流于形式,跑一圈在建项目,走马观花看一通。这对掌握对方总包单位的管理实力毫无意义,要深入了解总包单位的总体实力。公司性质、管理模式,是公司民营企业还是国有施工企业,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报酬是项目体承包分红模式还是每个月干活拿工资方式。关于项目部的人员的固定情况,项目部大多数管理人员是已经长期在一个项目部中配合还是为了本项目临时招聘组建的。在确定好参与投标的总包单位后,对于管理班子的人员要求必须从严。投标管理人员与实际到岗管理人员要相对应,人证必须合一,注册人员实际现场到岗,因为不仅注册人员的专业知识对工程项目来说有更多的保障,再就是执业注册人员出于自身考量会严格各方面的管理。而在一些挂证人不在的项目中,一些所谓的现场执行经理总是以不规范的简化方式进行,容易产生各类问题,发生问题后又无法进行追责。3.业主方对于总、分包合同的管理在业主分包单位的选择过程中,积极落实总承包单位的参与,可预见的与之相关的问题各方要谈清楚,并明确写入三方合同。不能仅在合同中注明“由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在进场前自行协调处理”这类含糊不清的条款,正因为往往关于这类问题,届时总分包单位总是各执一词,无法解决,矛盾最终还是会汇集到业主方,严重制约工程的进度,甚至产生对立。合同签订后,业主方要主动组织总分包方现场管理人员在专门时间集中对合同进行学习,明确总分包方的配合范围及义务和各自承担的职责。4.业主方对于监理管理模式的正确引导监理单位是受业主方委托,代表业主方利益,因此要在制度上防止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产生利益瓜葛。例如,监理单位在总包单位处吃饭用餐,这不仅是简单的吃个午饭的问题。俗话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一些原则性的问题在饭桌上一再退让,甚至容易产生滋生腐败的温床,业主方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使监理单位摆脱对总包单位的伙食依赖。而且作为监理单位在业主分包工程在总承包模式中的管理必须发挥积极作用,利用监理单位具有专业知识和工程理解方面,对总分包的矛盾焦点进行协调,这些工作的开展是需要项目现场业主方积极给予引导的。5.业主方对于甲分包工程的配套相关问题的系统集成当然,业主方在甲分包工程中要发挥积极作用。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对于工程项目全局的系统了解应是最全面的。因此,在与分包专业的配套相关问题的系统集成中,要发挥专业主导作用。对于分包方在招标过程中答应的一些代位业主处理的事宜,业主方要认真分析代为处理可行性,以前是否有相关处理经验?代位执行是否合法合规?尽量要立足自身解决。四、结语本文从业主单位角度,讨论了“甲分包工程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中的工程管理”。其意义不仅在于满足业主方自身的利益,而是从整个工程开发的大局出发,使项目本身、项目参建各方,乃至最后项目的使用者都得到了受益,对于身处工程参建各方来说,都应值得深入探究。希望在各方理解沟通的基础之上,走出一条“和谐管理、各方皆赢”的良性之路。

作者:马亮 单位:经纬置地有限公司

第8篇

北京财富中心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BD核心区,东邻东三环路,与中央电视台新址隔路相望,由五栋高度分别为100米、128米、156米、198米、268米的超高层建筑组成,总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由北京香江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施工总承包。

一、工程的重点、难点分析

该工程属超高建筑,体量大,结构复杂,场地窄小。北京财富中心工程位于CBD核心区,一期工程,由办公楼、公寓楼及附属设施组成,建筑面积24.7万平方米,办公楼主体结构类型为型钢混凝土框架+核心筒,建筑高度165.9米;公寓楼主体结构类型为框支剪力墙,建筑高度128.7米。二期工程由酒店和公寓楼组成,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酒店主体结构类型为框支剪力墙,建筑高度104.6米;公寓楼主体结构为型钢混凝土框架+核心筒,建筑高度198.6米。三期工程为写字楼,主体结构类型为钢板剪力墙,建筑高度268米。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高。项目管理目标为:确保结构“长城杯”、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

此外,工程专业分包、配套施工单位多,在施工时间和空间上相互重叠,互相影响,需要总承包单位进行统筹和协调。

二、配备专业的项目团队,健全工程指挥体系

组建优秀的项目团队,是项目走向成功的开始。北京财富中心项目在组建之初,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经过认真分析项目需求和现有管理人员队伍现状,并与建设方沟通,决定采取以现有人员为主,分阶段调配人力资源,辅之以从社会上适量招聘重要岗位人员的方式,组成项目管理团队。

为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总公司成立了工程指挥部,由总公司总经理任总指挥、常务副总经理任副总指挥。经多方筛选,确定由经历指挥多项大型工程实践的全国优秀项目经理张连保任常务指挥兼项目经理。从管理体系上,将项目部扩编为总承包部(二级公司架构),实行扁平化管理,由从属二级公司管理改为隶属总公司直接管理,减少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能。通过这些措施,为该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科学进行施工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计划推进

工期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施工进度计划是确保工程按期完工的重要手段,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组织施工、检查监督各单位和部门完成任务情况的重要依据,必须落实。财富中心工程施工量大,施工组织复杂。为此,项目部专门制定了《关于编报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资源计划的规定》,分年度、季度、月、周、日施工进度计划,分别采用横道图、网络计划或表格等形式,有具体的质量要求,有明确的报送、审批和发送时间要求,对不能按规定及时报送施工进度计划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和补救办法。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到了严格按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确保了工程按时完工。

四、严格技术质量管理,创建过程精品工程

为确保工程质量,我们按照总公司“过程精品,时代名牌”的质量理念,不断对员工进行教育,通过开展质量宣传月等活动,进行质量评比。为使质量管理有章可循,编写出《工程质量工艺手册》,既作为培训教材,又作为准则规范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行为。建立了质量管理的奖罚制度,用制度来管人管事。开展施工质量竞赛活动,奖优罚劣。在月度考评时,重奖重罚,对出现质量通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奖励施工质量好的部门和个人。一期、二期共完成分项工程238项,分项验收合格率100%,优良率93.1%,工程质量全部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北京财富中心一期工程被评为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竣工长城杯金奖、北京市“建筑行业质量标准化典型样板工地”、工程项目管理优秀成果二等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二期工程被评为北京市结构长城杯金奖、竣工长城杯金奖。财富中心一期、二期工程,成功应用了建设部推广应用的十项新技术中的9项共22个分项。自主开发设计的高效节水自动洗车台,能自动对出入现场的车辆进行全面快速冲洗,解决了车辆污染道路的问题,北京市建委在全市工地推广应用。型钢混凝土圆柱组合模板、JFYM50型液压爬模架等新技术在施工中的应用,提高了工程质量,加快了施工进度,在2003年“非典”期间,创造了核心筒结构施工每月7.5层,钢结构安装每月9层,外框柱混凝土施工每月10层的高速度,将“非典”对施工工期的影响夺了回来。一期工程结构提前两个月封顶,甲方对此十分满意。2004年,北京财富中心一期工程被评为北京市“一优两示范”工程。

五、强化安全文明施工,坚守安全施工底线

“安康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这是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安全理念。财富中心工程规模大,参施人员杂,不安全因素多。我们把安全放在与进度、质量同等重要的位置,常抓不懈。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副经理,每个安全专项都配备了专职安全员,劳务队伍也配备了专职安全员,使安全生产工作时时处处有人抓。先后制订了《北京财富中心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财富中心工程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等规章制度,强化现场安全工作,防止了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加强了对施工队伍的安全施工管理,严格危险作业报批制度,确保安全施工。我们还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工程活动,实现了预定的安全工程创建目标。一期工程被评为“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二期工程被评为“全国安全文明工地”。

六、加强劳务管理,确保工程需要

基础和结构施工阶段,施工队伍数量较少。根据总公司有关建设工程劳务、专业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公开、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4家以上经总公司评审合格的分承包商参加投标,中标方多是与总公司有长期合作关系且有较强实力的单位。

第9篇

1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国际建筑市场相比,我国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市场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分包市场难以发展和完善

主要表现在:①《建筑法》、《招投标法》中禁止工程再分包的规定,否定了多元化发包模式并严重制约了工程专业分包的发展,而且与加人WTO后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符合;②《建筑法》规定,主体结构工程必须由总包单位施工,从而制约了非型CM模式在我国的推行;③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分包商可分为一般分包商和指定分包商,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对于一般分包商的相关规定,有关指定分包商管理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项;④现行的某些法律法规无视工程多元化分包的客观存在以及必要性,造成了转包以及违法分包的大量存在。而惩治转包、违法分包往往以罚代管,由于违法成本过低,收效甚微,从而制约了合法分包的发展。

1.2分包有形市场规范性欠缺、分包主体培育缺位

主要表现在:①某些总包商对分包商要求苛刻,强迫分包单位签订不平等条款并向其不合理地转嫁风险;②分包主体良莠不齐、素质偏低,人才匮乏和专业不精等问题普遍存在;③设立分包企业的法定条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建筑工程业绩等)明显偏高,限制了分包单位的设立和发展,致使三类企业数量比例严重失衡,未能呈现出正金字塔形式:④一方面,大多数总包商不愿、也不会把自身不具优势的专业工程分包出去;另一方面,许多大型企业也不肯做分包,致使其所拥有的某专业工程施工高新技术以及专用设备闲置或浪费。

1.3施工总包业务范围过窄、专业分包缺乏生存空间

一是长期以来,我国施工总承包并未实现向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D+B)总承包,交钥匙(EPC)总承包)的实质性飞跃,导致依附于工程总承包而兴起的专业工程分包,处于无工程可分包的状态;二是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专业化协作水平较低,分包企业没有足够的市场;三是部门封锁、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共同制约了工程总承包及其专业分包的发展。

1.4政府扶持力度欠缺、分包企业举步维艰

一是专业分包一般均为包工包料,由于重复纳税,加重了分包企业税赋负担;二是比照发达国家对小型企业的关注和扶持,我国政府力度不够。

1.5施工管理欠规范、总分包纠纷常发生

主要表现为:①分包商施工质量不佳。或材料以次充好,或操作不符合规程;②分包商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业务素质不高;③分包商工期拖延;④总分包各自为政,缺乏整体协调。一方面,总包商疏于对分包商的管理,常常以包代管;另一方面,分包商忽视项目施工的整体性;⑤分包商工程款拖欠严重,结算纠纷经常发生。

2规范和完善我国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市场的对策

2.1转变观念,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认识到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规范工程分包市场的必要性。各企业应准确定位,开拓市场。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向专、精、特、新的方向拓展空间,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应变f巨力,并积极推动总包市场实施产业集中度战略以及一体化(设计+施工(D+B)总承包,交钥匙(EPC)总承包)战略从而提供更多的分包商机。

2.2完善立法,规范工程分包

第一,借鉴国外经验,制定我国集系统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于一体并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总分包法律制度,以严格界定工程分包关系,确保工程分包行为及其监管行为在法律轨道上运行;第二,依据WTO原则并借鉴国外总分包管 理模式,对现行法律涉及的分包条款应尽快做出修改或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补充、完善。如工程多次分包是否合法、总包工程是否允许全数分包、指定分包商的界定以及管理等;第三,适当降低分包企业注册“门槛”。

2.3严格执法,净化分包市场环境

对分包合法性进行专项治理,严格稽查责任。一方面,对违法分包者以及转包者加大处罚力度并增加违规成本,提高其守法的主动性;另一方面,对执法部门以及执法人员的“不作为”以及“玩忽职守”追究相应的责任。同时,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各地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先予执行的规定,为保障农民工利益而支持分包企业向总包单位主张权利,从源头上尽快建立健全有效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2.4强化机制,促进工程分包发展

一是随着总分包制的推进,应严格市场准人并规范分包市场交易活动,增加分包市场的交易透明度;二是有效监管分包招标并严格交易程序、交易规则、评标标准;三是诚信为本,培育风险保障机制。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强制推行总包支付担保和分包商履约担保制度;强化诚信管理,依靠信用保证体系来确保工程分包交易安全,以保障分包商履约后能够顺利收款;四是加强协会在工程分包中的管理职能。各地建筑业协会可设置专门机构,协助政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出台自律规则,引导专业分包发展方向等;五是目前《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依然局限在施工承包范围内,有待于借助“菲迪克条款”制定工程总承包条件下的分包合同范本,以指导和规范专业分包活动;六是加快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步伐,避免重复纳税,降低分包企业税赋负担;七是引人激励机制,增加分包商的成就感。分包合同中应设立质量奖和进度奖并严格兑现,此外,分包商可分享总包单位荣誉;八是借鉴partnering模式,建立总分包之间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并用partnering协议统一总分包之间的共同目标,建立协调机制,实现双赢;九是政府出台扶持政策,发展小型分包企业。仿照国外,我国政府可以在税收、权益保障以及折旧等经济政策上给予优惠;严格市场准人,在法律法规层面上提供更多的承包机会,如可严格规定专业工程招标不允许施工总承包单位参与;定期为小型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咨询服务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并鼓励小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可参照国外的做法,或通过政府税收获得培训基金(英国),或由专门机构(职业教育基金会)向各建筑企业统筹(德国),然后由专门机构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并确保持证上岗,以提高小型专业分包企业职工的专业技能并增强企业竞争力。

2.5规范管理,保障分包企业权益

第一,加强分包合同管理,分包合同实行备案制。总包与分包责、权、利的约定,质量、工期、安全、环保目标的分解,分包工程范围与付款期限、方式,工程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投保主体,施工场地的分割、水电等现场管理与责任分工、保修责任的界定、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均需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第二,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杜绝分包商不合理或极端报价(或低于成本,或牟取暴利)现象的发生;第三,总包应加强对分包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特别是对专业分包单位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协调配合等工作的管理,严禁以包代管,确保施工项目预期目标的实现;第四,加强工程变更以及索赔管理。严格施工过程中的签证制度,为工程变更以及索赔提供依据;分包对总包的索赔或通过总包对业主的索赔以及他们之间的反向索赔,均应规范操作,按程序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第五,严格质量验收和验工计价程序,及时结算工程价款,以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10篇

关键词:石化行业 项目秘书 EPC模式 重要作用

一、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相关背景

由于我国石油化工工程具有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工艺复杂和涉及材料多等特点,所以往往都是由业主亲自负责项目管理和集成,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业主亲自采购主要设备,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装。这种工程建设模式在工作衔接上很容易出现脱节,造成设计、采购和施工过程的分离。

在这种情况下,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得到了迅速发展。这种模式是由业主将项目交给专业的EPC工程公司,由EPC工程公司采用国际上先进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模式来进行管理。使用这种模式可以优化工程组织,提高施工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减少投资费用,在目前可最大化地实现项目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秘书在各个阶段的重要作用

项目秘书作为管理部门的主体,是以全面处理各种信息和事务的方式直接辅助项目经理实施管理的人员,在石化行业的EPC工程总承包管理中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1.项目秘书在设计阶段的重要作用

设计在石化行业项目工程中是首要关键的环节,是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以及投资管理的关键。但是近年来,设计过程中存在着设计进度延误、前期规划和审批过程耗费大量时间而导致工期不明确的问题。设计工作完工时间的滞后,直接影响了后面的施工进度和整个工程项目的进展,造成了项目的经济损失。

所以在项目的前期规划阶段,项目秘书要充分搜集场地、环境、地基及工艺的相关资料,为设计可行性的评估提供依据。在设计过程中,项目秘书要协助项目经理进行设计单位的设计流程与设计进度的管理监督,负责设计资料的收发整理、归档以及管理工作,确保设计资料的完整性、条理性和有效性。在图纸的审批阶段,项目秘书则要负责与审批单位联络,及时获知图纸的审批进展,以便项目经理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

一旦设计不能按时完成,就会对施工和安装阶段的进度控制带来非常大的困难。所以说,项目秘书在设计阶段的进度控制中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项目秘书能否发挥自身的职能效应对整个项目的经济利益都有巨大影响。

2.项目秘书在采购阶段的重要作用

在石化行业项目工程的EPC管理模式中,业主意在减少项目的投资风险、节省资金以及尽快取得收益。所以承包方要在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变动、施工的安全及质量上承担风险,这无疑是对承包方综合管理水平的一大考验。

采购阶段作为连接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的节点,其管理效率与质量直接影响到设计与施工的实际效果,进而影响整个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执行效果与项目利润。

所以,项目秘书在这一阶段中必须做好设计与施工的链接工作。在设计阶段要提前了解设计图纸中涉及到的物资的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同时开展主要物资的采购工作。辅助采购部门对主要物资供应商的生产能力、资质、信用及供货期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并整理成表格,采购部门在对设计可行性进行分析后编制相应的采购进度计划与采购方案。项目秘书要做好采购部与项目经理之间的沟通工作,以便选择合格的材料供应商。

在施工过程的材料采购中,项目秘书则要收集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情况,制作《材料采购日报表》上报项目经理,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准确性。

项目秘书在采购阶段的良好的表现是应对设计和进度变更,确保施工质量,降低施工风险以及实现项目利润的有力保障。

3.项目秘书在施工阶段的重要作用

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最终的实施阶段,是工程产品形成的最后一步,而且这一阶段各方面工作的好坏对工程品质的影响是难以更改的,所以这一阶段的管理尤为重要。

在工程施工的初期,项目秘书要配合项目经理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资料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职责与责任,避免日后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混乱。

项目秘书还要提高档案意识,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所有的技术变更、会议纪要、洽谈记录等资料并进行归档整理。为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索赔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

此外,项目秘书还要记录工程每日的进展状况,与项目经理进行沟通,协助各部门完成相关的辅助工作,如填写各类工程表、沟通各方的联络人、申报工程保险等。

项目秘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的效益如同机器中齿轮的作用,看似微小却在整个过程的运转中必不可少。

4.项目秘书其他方面的作用

项目经理是业主在整个工程项目中全权委托的人,对外要代表公司和业主与分包单位进行沟通和处理合同有关的所有重大事项,对内则要全面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是项目的直接领导者。

项目秘书作为联系项目经理和其他部门的纽带,要做好项目经理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负责内部各项会议的筹备、召开和记录,处理一些后勤保障工作。对外则要负责联络和接待各单位的联系人,负责整理各方通过电话、邮件及传真等各个渠道来往的信息,并合理安排项目经理的日程及相关会务工作。

项目秘书就如同项目经理的左膀右臂,看似平常的工作却保障了公司内部管理系统的有机运行,为项目经理正确的决策以及项目的目标性提供了保障。

三、总结

项目经理管理的有效性是石油化工工程项目质量优劣的关键。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项目经理的任务及压力也越来越大,所以应运而生的项目秘书的职责就是对项目经理的工作进行高效及时的补偿。项目秘书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效益,为项目经理提供参谋及咨询的资料,辅助项目经理进行相关决策,检查及督办工程进度等。可以说,项目秘书的工作是大量而繁琐的,但是项目秘书由于其特殊的职能地位在整个项目的进展过程中扮演了十分关键的角色,这就要求项目秘书端正自己的态度,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王超.浅述EPC模式在建设项目中的重要性.中国建材.2007(7).

[2]高伟.基于EPC模式的大型石化工程项目HSE管理实践.项目管理.2011(8).

第11篇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概述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概念

3

(二)、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

3

(三)、分包存在的原因

4

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构成要件和非法形态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

5

(二)、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

5

三、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责任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性质

8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关系

8

(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分

10

(四)、建筑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

10

四、

12

内 容 摘 要

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分工的必然产物,是人们追求建筑市场效率,实现有序竞争的迫切需求。加入WTO后,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更是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

,在国内建筑分包市场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分包,非法挂靠、主管部分或行政部门强行指令分包行为,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会利益,大量引入低素质劳动力,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承发包双方之间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使分包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分包人生产困难,职工生活困难的现象,总分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

因此,正确认识与处理分包的行为,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腐败,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分包的概述,介绍分包的形式,分包活动的特征,结合合同法、建筑法有关法律条款,论述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是并存的债务移转,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讨论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民事责任关系,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议地方立法制约分发包人带资、垫资承包工程的心理,增强保护分承包人利益;区分建筑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以及对建筑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论述。

随着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管理是加入WTO后国内建筑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在国内建筑分包市场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非法挂靠等行为的存在,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会利益;低素质劳动力的进入,也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实中,承发包双方之间不平等的情况大量存在,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因此,正确认识与处理分包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分包的定义,特征入手,对违法分包、转让、挂靠等行为进行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促进建筑工程分包市场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概述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概念。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二)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

1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也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它们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的行政关系。

2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交易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或者从反面理解,交易客体不得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分包的部分。

3 最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它根源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但不平等的情况现实存在,不过这也恰说明,我们需要发展分包市场并对其引导、管理和监督。

(三)建筑工程分包行为的原因:

1 技术上需要。总承包商不可能,也不必具备总承包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通过分包的形式可以弥补总承包商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的不足。同时总承包商又可通过这种形式扩大经营范围,承接自己不能独立承担的工程。

2 上的目的。对有些分项工程,如果总承包商自己承担会亏本,而将它分包出去,让报价低同时又有能力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不仅可以避免损失,而且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3 转嫁或减少风险。通过分包,可以将总包合同的风险部分地转嫁给分包商。这样,大家共同承担总承包合同风险,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4 业主的要求。业主指令总承包商将一些分项工程分包出去。通常有如下两种情况:

(1)对于某些特殊专业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分项工程,业主仅对某专业承包商信任和放心,可要求或建议总承包商将这些工程分包给该专业承包商,即业主指定分包商。

(2)在国际工程中,一些国家规定,外国总承包商承接工程后必须将一定量的工程分包给本国承包商:或工程只能由本国承包商承接,外国承包商只能分包。这是对本国企业的一种保护措施。

以上两种情况,业主对分包商有较高的要求,也要对分包商作资格审查。没有工程师(业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谁便分包工程。由于承包商向业主承担全部工程责任,分包商出现任何问题都由总包负责,所以分包上分包商的选择要十分慎重。一般在总承包合同报价前就要确定分包商的报价,商谈分包合同的主要条件,甚至签订分包意向书。

二、建筑工程分包的现状分析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的分析:

1 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分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依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所负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这里的责任,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履行责任的过程,其二是承担责任的后果。

2 意思表示要件。两层含义: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劳务分包可以由分发包人决定。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有欺诈和胁迫情形。

3 客体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凡国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4 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在《合同法》第270条和《建筑法》第15条均有明确规定。这种形式要件,不仅是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特殊性的要求,更是建设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要求;必要时还须经过公证或鉴证。

只有以上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

(二)违法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及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概括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大致包括:

1 主体要件缺陷。

(1)不具备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资格的分发包人实施分包活动。例如,专业资质承包人承包总承包业务后实施分包,此时主合同违法,基于不合法的主合同不能产生合法的分包合同;分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确定这两种情形为违法形态,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发包给总承包企业;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专业施工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但是,这两种情形似乎无充分法律依据,只能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极其相关规定的精神、实施意见推知其违法;尽管从民事行为角度不能确认该情形无效 ,但确认其行政违法是足够的。

(3)转包。转包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单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将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转包给其他单位,对工程不承担任何经济、技术、管理责任的行为。转包合同一律认定无效。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对转包均予以禁止。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2 意思表示要件缺陷。

(1)专业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既没有在主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其他形式的同意(实行招标投标的,分发包人也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意图)。《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主管部门(强行)指定分包;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对于这两种情况,《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具体认定中,如果分发包人有足够证据表明其被迫接受关于分包的指定,才构成意思表示要件缺陷。

(3)挂靠。挂靠行为指建筑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等行为。一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从纯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自己的建筑资质和营业执照有偿提供给其他民事主体(个人、其他组织、企业)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费用。被挂靠方往往声称其实施的是分包活动。挂靠在法律上认为是关于身份的欺诈,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可以看成是法律以禁止的形式对挂靠所作出的定义。

3 客体要件缺陷。

(1)将主体工程分包的。

(2)将专业工程非劳务部分分包的(即专业施工再分包)。

(3)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作为交易客体,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地都可以实施分包。《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条还和《建筑法》第29条同时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 形式要件缺陷。

(1)未采用书面分包合同;

(2)分包合同过于简单。

如前所述,第一种情况的违法性是显然的。对于第二种情况,我们可以参见《合同法》有关。《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而分包合同应当属于施工合同的一种。当然,形式要件缺陷可以通过补正予以补救。

三、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责任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

1 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应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结合实际情况,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这种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也没有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并无直接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完全取代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相当于免责了。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关系。

1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方面,这里不去讨论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而讨论民事责任关系问题。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较之传统民法有较大的突破;并且这种突破尚未引起有关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充分注意。

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联系结构中,建设单位与分发包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故分发包人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之间也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分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发包负责。这两个合同关系彼此相对独立。然而,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按照传统民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关系,债务人仅仅对债权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不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进而会导致:如果因为分承包人的行为引起总包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分发包人须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等责任,分发包人只有在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才有权向分承包人追偿,但建设单位却无权直接追究分承包人不履行行为的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同时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对分包工程发生的违约等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利根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追偿。很显然,这里已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无疑增大了分发包人的赔偿责任,故能促进分承包人的履约意识并加强管理。此外,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在上述两部法律中均属强制性规定,不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则属无效条款。上述规定显然对建设单位有利,在我国实施的建设工程,如有外国(总)承包人参加,我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力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一般情况下,依赖于总包合同而存在的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适用相同的法律,故分包人也须对建设单位负责。

然而,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导致分包合同不能履行给分包人造成损失,则分承包人只能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赔偿后,有权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追偿。

2 实践中,建设单位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分发包人却不及时地向分包承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造成分包人生产困难、职工生活困难的现象时而有之。在我国当前的建筑市场上,分承包人所处的这种弱势地位,已经引起地方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注意。于是有些地规中就出现了这样的规定,“发包人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总)包人应及时地向分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我认为,这种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却容易引起误解。建设单位如果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实践中,带资、垫资承包即是),怎么办?分发包人是否就可以不及时地向分包承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呢?我认为,不可以!其实,加强保护分承包人的利益与加强其责任应当是统一的;作为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只要分承包人全面、正确地履行了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向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分发包人都应当向分包承包人支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分承包人利益。故在地方行政立法中,上述规定似乎可以这样表述:“分包人全面、正确地履行了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发包人应当及时向分承包人拨付相应款项。”这样规定的另一个积极意义就是制约分发包人带资、垫资承包工程的心理,同时增强在履行总包合同过程中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分

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是建筑业之间确立建筑劳务承发包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我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均为建筑业企业的,为劳务分包合同;双方有一方是人的,为劳动合同。对两者实施行政管理的主体也不一样: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筑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

1 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尽管建筑工程分包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探索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管理却是近年的事。市场失灵的情形,在建筑市场的过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非法挂靠等行为的存在,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利益;低素质劳动力的进入,也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实中,承发包双方之间不平等的情况大量存在,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甚至总分包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败……,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日益发展也同时呼唤着规范的行政管理。

2 监督管理的思路。

总体思路应当体现在以下环节:

第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主体的准入由合格的市场主体组成。

第二,市场主体之间应当有交易行为的规范(内在地包含:交易行为/分包的对象应当为法律所允许)合格的市场行为。

第三,不规范的建筑工程分包交易行为应当得到建筑市场的查处及时地整合。

第四,前两个环节的结果直接反馈到市场主体的准入环节。

这是一个管理的闭合环。在这个闭合环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充分发挥引导和服务的职责。对于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而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正是在无数闭合环周而复始的辩证运动中实现的。

3 监督管理主体的确定。

对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典型的行政性管理活动。,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体制尚未形成。因此,这里讨论的监督管理的主体问题应当从属于地方建筑管理体制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情况确定建筑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主体。

参 考 文 献

1、《合同法学》/赵旭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建设监理协会编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

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出版社/2000年2月

第12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审核内容;结算审核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 A

1、工程结算审核的资料收集及准备工作

1.1、涉及竣工结算的合约类资料

具体收集涉及结算的合约类资料应包括: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招标答疑文件、总承包投标文件、投标承诺、投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分包合同、材料采购供应合同及其附件等,这些文件均需核实为最终版。

1.2、整理竣工结算需要的图纸类资料

汇总竣工结算所涉及的图纸及洽商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确认资料,应包括:业主招标图,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会签的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单位修改或变更设计的通知单,建设单位有关工程的变更、业主的施工指令,监理的施工指令、工程洽商函、追加、削减和修改的通知单,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证书,其他材料代用、调换及现场决定工程变更等项目的原始记录、现场签证单或现场有关材料价格确认资料等,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等;这些图纸、资料也需建设方、监理、总承包三方签字版。

1.3、深入工地,全面掌握工程实况准确的工程量是竣工结算的基础。

由于从事结算工程的人员,对某单位工程可能不十分了解,而一些形体较为复杂或装潢复杂的工程,竣工图不可能面面俱到,逐一标明,因此在工程量计算阶段必须要深人工地现场核对、丈量、记录才能准确无误。不仅要深人工程实地掌握实际,还要深人市场了解建筑材料的品种及价格。做到胸有成竹,避免造成计算误差较大,使自己处于被动。

1.4、规定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43.1 工程结算书:含汇总表、工程合同结算价格及其调整部分、洽商变更部分、现场签证单部分、主要材料(如钢筋、商品混凝土)、现场材料单价确认单等价格调整部分、其他价格调整等。

1.4.2 工程结算书应当具备一定的完整性与时效性:在实际竣工结算审核中,送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必须的签认,甚至边审核、边补充结算资料、边追加结算金额的“拉抽屉”行为屡见不鲜。为此,确定送审资料的签认权限、资料报送关门期限,必须在结算审核前期在建设方与总承包方之间明确约定。

1.4.3 参与工程结算各方签定各自的工程结算核算人员的委托书,委托人代表其单位负责项目结算等事项,并承担法律责任,避免在实际结算核对过程中,因结算人员的调动,离任等原因,造成结算对数工作的重复进行,拖延了结算审核时间。

2、竣工结算审核的资料审核及资料核对工作

2.1、核对合同施工范围,初步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坚持以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为前提,结合实地考察,依据招标文件、总、分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等的总承包施工范围相关条款,核查总承包工程施工结算范围。认真核查招标图、施工图、竣工图、变更洽商、隐蔽签证及现场签证,仔细分析竣工结算资料,核实竣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已报送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对于未完工程或未施项目在结算时应予扣除。

其次,严格审核变更、洽商、认价的真实、有效性。例如,现场签证前后是否有重复,现场签证是否与竣工图纸有重复部分;材料价格的确认是否标注材料规格、材质、型号、价格组成等。

2.2、核对合同条款,全面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的合理、准确性

首先,应在熟悉招标图、施工图、竣工图的基础上,吃透总承包施工合同,熟悉送审工程合同形式、计价方式、结算原则、价差调整方式,在明确施工范围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对结算价格审核。

其次,审查设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除了按合同约定的要求甄别其合法性与有效性之外,亦采取与合同结算价格类似的项、量、价、费的全面审核法。同时,还要注意各个洽商变更、签证是否已含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畴内,其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的变更计价原则,是否只计算增项金额,未计算减项费用,增项费用是否需从原合同金额中扣除等。

3、竣工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竣工结算的审核可参照项目中标工程量清单就工程量、综合单价、取费标准、价格调整、分包项目、签证等重点审核。

3.1、工程量的审核

需对工程量全面审核,按竣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等竣工资料按照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算工程量,要注意变更中的工程量与竣工图是否重复。避免多计、漏计、错计和重复计量等,注意量的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工程量是结算的基础,它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结算的准确性。计算工程量在整个结算审核过程中是最繁重、花费时间最长的一个环节,因此,必须在工程量的审核上狠下功夫,才能保证结算的质量。要准确地核实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应熟练地掌握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的准确度是决定工程结算的前提,因此,必须熟悉和了解清单中的各项说明和计算规则的含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往往通过障碍法手段在构造交接部位重复计算,在审核中如不熟悉计算规则,多算冒算的工程量就难以察觉。

笔者就曾经做过这样一个房屋建筑工程,采用地下连续墙,该地下连续墙既作为基坑支护结构,又为地下室的外墙承重结构,其与地下室底板的钢筋连续,在地下连续墙施工时,已经预留了连接钢筋,在开挖完土方后,拉直预留钢筋与地下室底板钢筋连接,但在实际施工中,有部分预留钢筋在拉直过程中断裂,至使该部分钢筋的连接需要用植筋来处理。设计人员因没有到施工现场现在了解情况,受施工单位的误导,以为所有的预留连接钢筋都拉断了,不能再用,在没有完全清楚施工现场情况下,出了设计变更:底板与连续墙的钢筋全部作植筋处理。在送审结算中,施工单位既计算了全部预留钢筋的费用,也计算了全部植筋的费用,经过与各方的实际情况的了解、取证,施工单位最终承认了只做了部分植筋,而非全部采用植筋,核减了植筋的工程量,从而确保了结算工程量的准确性,减少的费用的重复计算 。

3.2、综合单价的审核

由于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固定单价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投标报价书的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对增补项目的综合单价组价的审核主要是以合同为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清单计算规范执行,或者当地相关部分的规定执行。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1)在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清单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工程量清单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如某项目投标时是构造柱是采用C25混凝土的,而实际采用的C20混凝土,此时综合单价需要对混凝土材料差价的作出调整。(3)在工程量清单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因此,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

3.3、取费标准的审核

取费标准是否符合定额及当地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结算工程应与施工合同的约定相符;其它费用的计算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的有关内容,为了防止多支多付,各种计算方法和标准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对取费及执行文件的审核,应注意:①取费标准的取定是否区分土建、装饰、安装、修缮等;②取费基数是否正确;③是否有不该收取的费率照收;④对于有些签证应放在独立费中的费用,是否放在了定额直接费中取费计算;⑤结算中是否正确地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收费;⑥其他费用的计列是否有漏项。

3.4、人工、材料、机械的价格审核

由于建筑材料具有多样性且价格有随时间尤其季节变化的特性,这要求审核者除了掌握建筑材料的新变化、新动态、新趋势外,还要深入了解材料市场价。在依据合同材料调价原则、已有材料价格确认单的前提下,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调整暂估价价差,是否按合同规定计算材料差价,是否存在施工方将建设方委托购买的材料列入工程结算。重点审核:①材料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按设计施工图规定,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定额工料分析出来的材料数量计取;②材料预算价格是否按规定计取 ③材料市场价格的取定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④施工方提供材料发票是否真实可靠;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要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及管理部门的规定。

人工、机械是否按合同规定调整人工及机械差价。

3.5、分包的审核

依据总分包合同,将分包项目造价按专业分包、指定分包项分别按整项或分项原则从已报结算价中扣除;施工方计取的总包管理或配合费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计价基数是否与已分段结算的分包价格一致。

3.6 签证的审核

现场签证是在施工全过程中因各种原因产生调整的工程量和材料差价,根据实际情况核实现场签证及设计修改通知书,做到实事求是,合理计量。审核时应作好调查研究,审核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审核是否有与合同价重复的地方,不能见有签证即给予计量,杜绝和防范不实际的开支。一般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时往往多计取调增项目的内容,少计或不计取调减项目的内容。例如,原设计某一项目为砖砌墙体,后因需要,结构修改为混凝土墙体,但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只计取增加混凝土工程量,不扣除原设计而实际未做的砖砌部分工程量。又如:某办公楼的外墙装修采用干挂大理石,招标文件对其项目特征的描述为水泥砂浆底层、轻钢骨架、大理石规格为1000mm×1000mm×100mm(高×宽×厚),大理石之间缝隙用防水胶填塞。施工单位的清单报价为1280元/m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进行了轻钢骨架的现场签证。审核时对这份签证提出质疑,施工单位解释其投标报价中清单项单价没有包括轻钢骨架的工作内容。经审核发现施工单位的清单报价中包括了轻钢骨架的施工内容,确认此份现场签证对办理竣工结算而言是无效签证。因此,对签证项目的审查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