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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承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地方储备粮以及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粮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本行政机关处理的,接受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接受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送的行政机关。
第二章 地方储备粮计划和轮换
第十条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省、市、县计划储备数量,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省粮食生产和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粮食、财政部门应当监督轮换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粮食不同品种的安全库存期限,对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保证储备粮质量;因气候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储存粮食品质下降,不宜再储存时,应当及时安排轮换。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5个月内完成。承储企业应当向粮食生产者直接订购补库粮源;如订购的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在粮食批发市场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补库。
轮换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轮换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
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15日内,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本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八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第三章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布局。省级储备粮主要由省属储备粮库存放,市、县级储备粮应当逐步集中由市、县中心粮库存放。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在收购地方储备粮时,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油储存水平。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级粮食部门。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建立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地方储备粮安全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库点。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时,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本级粮食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储存库点。
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由本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及时予以审核、核销。因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缺少、霉变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仓容不足时,可以委托具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粮食企业代储。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代储企业的代储业务进行严格监管。
承储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代储合同报同级粮食和财政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代储企业。
第四章 地方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的粮食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或者粮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
(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省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省粮食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和市粮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省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执行,应当给予协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储备粮的动用,参照省级储备粮动用规定执行,并报省粮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因启动各级粮食应急预案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安全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四)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在从事相关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三十五条各级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安全以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责令承储(代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对承储(代储)企业存在的不适合储存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粮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承储(代储)企业对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九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不落实,或者发生重大粮食质量责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级粮食、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报批和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拨付地方储备粮相关费用,造成地方储备粮不能落实或者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五)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地方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者发生重大坏粮事故的;
(六)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责令承储(代储)企业改正,或者发现危及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七)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挪用和擅自动用、轮换地方储备粮的;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和质量等级的;
(五)骗取、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
(六)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七)以地方储备粮或者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已不具备地方储备粮存储条件,不及时上报有关情况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
(九)因管理不善或者应急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坏粮事故或者粮食重大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质量档案,或者出入库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二)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
第四十四条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由委托储存的承储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承储企业可以按照代储合同的约定向代储企业追偿。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储备粮管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部门拟订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设区的市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当地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三条建立市级储备粮,坚持适量储存、合理轮换、科学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粮食供应安全。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动用和轮换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认定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资格。
根据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居巢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管理辖区内承储的市级储备粮,并对协管的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五条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居巢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辖区内承储的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六条市农业发展银行委托居巢区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符合承储条件并经审核认定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动用、轮换业务。接受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和动用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市发展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给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负责实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按照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的市级储备粮收购计划进行收购,收购结束后,应报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必须按收购计划规定的当年收获的品种进行收购,不得以其他品种或陈粮代替。
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
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必须达到收购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市级储备粮收购价格在收购计划规定的价格范围内随行就市,入库成本由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平均收购价加每吨50元收购费用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五条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
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并应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交易,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承担储存市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市及所在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统计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和储存管理情况,并及时报送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市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按照省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事件,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情形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二十四条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和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市、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在每季度后一个月内将上季度补贴拨付给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二十六条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按每吨每年80元,轮换费用(含轮换价差)按每吨每轮换一次180元包干使用,贷款利息按实际收购储备粮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实行据实补贴。
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帐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具体办法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逐步建立市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制度。为防范轮换风险,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用轮换经营利润及节余费用补贴,按每年轮换数量以不低于每吨40元的标准逐步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存储。对未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采取“先购后销”的轮换方式。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按照《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市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全区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储的粮食购销企业负责管理好地方储备粮,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
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地方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地方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负责组织承储企业实施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地方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一30%.
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会同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发行提出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的轮换。
笫十三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经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市农发行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任务。
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地方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旧粮顶替新粮、虚报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地方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的轮换。
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并征求市农发行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据实补贴,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拨付给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市农发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地方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必要时,地方储备粮贷款实行统借统还。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帐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四条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农发行核定。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五条建立地方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并征求市农发行的意见制定。
笫二十六条粮食存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农发行。
第四章地方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七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计划、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地方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三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地方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对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主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市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市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九条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存储地方储备粮的;
(三)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地方储备粮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地方储备粮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上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区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增强县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应对非常时期粮食供应,确保我县粮食安全,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以库存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控县内粮食市场,应对特大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食供应,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特定用途。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集中管理、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储存安全。
县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帐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县发改委负责县级储备粮计划下达;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等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的信贷资金,并对粮食库存实施监管。
宕昌县粮食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粮食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宕昌县县级储备粮规模确定为1200万斤,品种为国标中等以上小麦。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根据县政府要求,由县粮食局负责提出,经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会签后,下达给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价格,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轮换。
第三章粮食库存管理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必须是经县粮食局审核批准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承储企业必须按确定的库点、仓号储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的入库、出库依据县政府下达的计划文件。承储单位必须按文件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时限等要求组织粮食入(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
如遇突发事件需紧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不能及时履行出库手续时,可先凭县政府的通知办理出库,事后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补办出库计划文件,储存单位据此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应认真执行县粮食局制定的县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库存实物台帐,使用统一的帐、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县级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和拒报。切实做到“帐帐、帐表、帐卡、帐实”相符,自觉接受上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县级储备粮的监管。
第十一条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食品质,建立县级储备粮食质量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由县财政每年每市斤补贴0.10元。
第四章粮食轮换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按照轮换计划,以新粮替换老粮。
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轮换,即轮入的粮食按照轮出的粮食的入库成本记帐。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和年限等情况上报县政府。原则上每三年轮换一次,但5年必须全部轮换一次,具体轮换由承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质保量,节约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形式。
(一)结合县级储备粮的购、销进行轮换。根据县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收购新粮,销售陈粮,实现同品种轮换。
(二)顶替轮换。将轮出的粮食就地销售,同时将同一库点或其它库点的周转库存中同品种、同等数量的新粮替补为县级储备粮。
(三)架空轮换。轮换粮食数量较大,轮入轮出同时进行有困难的,可先轮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再轮入。架空轮换时限不得超过4个月,架空轮换的数量不得超过储存数量的20%。
第十七条轮换所需的资金(包括必要的轮换费用)由轮换企业根据轮换计划(文件),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参照中央、省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执行,每斤原粮每年0.05元。具体标准根据粮食市场实际行情,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县粮食局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领导,对储存县级储备粮的单位要定期检查实物库存和储存品质,以确保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对已批准轮换的单位要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轮换落实情况。
第五章贷款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储备粮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县级储备粮库存和资金运动同步变化。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县级储备粮收购、调入、轮换等合理资金需求,其贷款管理按照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贷款期限按照实际储备期限确定,贷款利率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县级储备粮贷款除农发行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实物台帐;
(二)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达不到“一符四无”要求,未按规定检查粮情;
(三)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经检查,储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的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品质非正常下降、陈化,以及非正常情况不报告;
(二)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损失;
(三)入库质量达不到储存质量标准或以次充好。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粮食局责令期改正,有非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并追缴以前拨付的费用、利息补贴。给予主要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县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数量和质量;
(三)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的品种、质量等级;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
(五)违反收购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收购资金,套取利息和费用补贴;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为加快__市粮食经济发展进程,创新粮食经济发展模式,保持区域粮食市场稳定。依照我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中央和地方国民经济“十三五”规划精神,结合我市粮食行业现状及可行性发展,特制定“十三五”期__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规划及发展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精神,落实“广积粮,积好粮,好积粮”的要求,充分发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全市粮食安全,搞活社会粮食流通,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粮食经济,创新亮点,做到储备适当,市场稳定,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做大做强粮食产业,推动我市粮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落实国家最低保护收购政策,适时启动托市粮收购,切实管好各级静态储备粮、动态储备粮、临时代储粮,积极配合北粮南运的转运和疏散。进一步改善粮食仓储设施条件。建成和完善六大仓储基地。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在搞好本级储备粮收储、管理的基础上,力争市级粮储存量达到粮食主产区要求,确保存粮库点和仓库符合储存条件,全市储备粮油的储存达到“一符四无”(一符即账实相符,四无即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确保区域粮油安全。
“十三五”期间,粮食执法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更加精细化。通过转变职能,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全社会的粮食统计,及时为农民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粮食生产、粮食收储、粮情检测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全面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及省、市粮食管理办法,粮油市场管理更加规范,企业经营更加有序。到“十三五”期末,粮油流通监管系统更加完善。健全和完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一步提高检测人员专业技能和专业水准。重视产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积极发挥粮食部门的监管职能,在粮食产品从加工、储藏、运输等环节落实监管职责。
充分发挥“全国产粮大县”优势,依托自然的气候环境特点,在稳产高产的基础上,把握高品质稻米标准,大力实施优质稻米产业工程。争取上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以土质优良、气候适宜、水源干净的大围山、张坊等地区为基地,建立高档优质稻生产区,实施有机化种植,为市民提供优质放心米。在我市现有粮食生产基地的基础上,引导以粮食购销公司、红旗米业等粮食龙头企业为主体,主推1-2个高档优质稻品种,集中连片推进粮食种植优质化、区域化、规模化,建设和形成布局合理、优质、稳定的高档优质稻粮源生产基地,改善种粮效益。
建立和完善东盈、南丰、西满、北盛、百宜、永安六大中心储备库,完成百宜、西满粮食储备库的新建和整体搬迁,建立健全粮食储备管理科学化、智能化、机械化运转系统。普遍推广应用散粮装卸、机械通风、谷物冷却以及环流熏蒸系统,逐步推广应用自动施药系统,推广运用计算机台帐管理、电脑测温,提高我市粮食仓储管理智能化水平。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力度,每年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管好市级储备粮油,确保储备粮油安全。落实粮食应急管理预案,建立乡镇(街道)应急网络机制,应急网点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依法行政和行业指导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系统的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对全社会粮食行业实施有效的管理。同时,要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粮食企业、粮食经营户有效服务,提高管理实效。一是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在市域范围内开展粮食流通政策法规等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法治氛围。二是加强依法管粮力度。粮食局每年与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公路等部门开展一至二次粮食联合行政执法,对全市从事粮食收购加工的企业和个体户进行执法监督检查。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确保不向农民“打白条”,确保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在全市的全面落实。三是加强对经营企业、经营者粮食经营台帐的监管及全社会粮食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的统计和监管,严格粮食收购资格的办理审核工作。四是加强对市场粮食销售动态的监测、购销调控力度及市场粮油质量的监测检验工作,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五是加强粮油食品安全
管理。联合食安、质药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粮食、食用油的生产、销售监督执法,确保市域粮油食品安全。
粮食龙头企业对调节市场,确保粮食安全,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培育和发展龙头企业,促进地方粮油事业的发展。完善国有粮食企业的收购延伸点,提高国家粮食企业的粮食收纳能力。加大粮食收购企业、加工企业、用粮转化企业、主食化产业企业的扶持和发展,着力打造以“__河”为品牌的粮食中高端产品加工企业、以玉米、大豆加工为主体的粮食转化饲料加工行业、以面粉加工为主体的主食产业、以茶籽、油菜籽为主要加工原料的食用油加工企业、以五谷杂粮为主的酿酒行业的具有本土特色的__品牌,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使其进一步上规模、上效益、上水平,成为我市粮食产业和发展粮食经济的龙头。在我省稻米深加工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的基础上,积极引进稻米深加工项目,鼓励永安军粮加工基地(红旗米业)、百宜粮食加工基地等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与中储粮等企业合作,加快稻米深加工技术的转化,形成粮食加工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整合,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整合粮食产业资源,引导广大中小粮食加工企业主动向龙头企业靠拢,组团运营,发展产业集群。
做优粮食产业,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工程。加快__市超级杂交稻丰产高效示范及高档优质米工程建设,打造国内一流粮食食品品牌。积极鼓励土地有序流转,让土地适度集中,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建设和形成布局合理、品质优良、产量稳定的高档优质稻粮源生产基地。加强粮油品牌建设,整合市内粮油企业各种资源,优化结构,努力打造知名度高、市场份额大、消费者依赖的粮油名牌产品。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的自主创新作用,建立健全粮食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加大无公害、绿色环保和有机粮食产品生产。
一、突出第一要务,强势推进项目建设
潮桥库上收以后,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总仓容仅7.3万吨,实际可存粮6万吨,地方各级储备粮达3.65万吨,仓容不足、设施陈旧制约着我县粮食经济的发展。为此,我们进一步强化“抓项目就是抓发展机遇、抓项目就是抓发展源泉”的理念,在对各级储备粮进行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基础上,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强势推进项目建设,呈现出四大特点。
1、规划引领。在去年《**县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的基础上,结合今年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台了《**县中心粮库建设实施方案》,计划通过实施“146”工程,即启动一个粮食物流园项目,建成2.5万吨中心库4个,维修改造收纳库6个,力争2-3年内新建仓容10万吨。《规划》同时就中心粮库建设的背景、目标、仓容、选址、资金筹集、项目实施等进行了详尽的明确,经县政府批准后已付诸实施。
2、目标拉动。根据《**县中心粮库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全年仓储设施建设目标。马塘中心库扩建项目力争全面完成,仓容量2.86万吨,预计今年10月份投入使用;拼茶2.5万吨中心库建设项目年内竣工并交付使用;岔河中心库建设项目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年内确保部分设施建成;苴镇中心粮库力争部分启动。同时继续抓好各骨干库和基层粮站的维修改造工作。按照这一总体部署,目前,马塘中心库一期工程主体结构基本结束,二期工程已全面开工;拼茶中心库6月初借全县项目集中开工契机隆重开工;岔河、苴镇中心库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正在开展之中。上述工程建成后,将大大增强我县粮食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对促进农民增收、保障粮食安全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3、资金保障。在资金筹集方面,运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重点拓展了政策性资金、预算资金、拆迁补偿资金、资产变现资金、自有资金五条路径,集中时间、集聚财力建设马塘中心库、河口中心库、双甸中心库、苴镇中心库,为项目建设提供了资金保障。如岔河粮站和双甸粮站结合岔河镇、双甸镇旧城改造,将两站进行合并,筹集了部分拆迁补偿资金,有力推进了双甸中心粮库的新建。
4、运作透明。成立了粮食系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制订了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签订了廉洁自律承诺书。所有建设项目批准手续齐全,均由有粮食仓储设施设计资质的科研设计院进行设计,由县内造价评估部门编制工程预算,工程建筑、施工监理均实行公开招标,县纪委全程监督,保证了项目建设的公正、透明、廉洁和健康运行。
二、强化第一责任,全力打造安全粮食
今年来,我们按照省、市、县要求,在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上下足功夫,进一步完善了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具体抓了五项工作。
1、出台《**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会同财政部门重新制定了《**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经县政府常务会通过,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重新落实县级储备粮承代储单位。对全县原县级储备粮承代储企业重新进行了筛选和落实,在市粮食局审核的具备市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7家企业中选定5家为县级储备粮的承代储单位,解决了过去县储粮存放库点多而散不利于加强管理和监督的矛盾。
3、规范储备粮管理行为。重新签订了县级储备粮承储合同;认真编制了储备粮轮换计划;完善健全了储备粮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了各承代储单位法人代表储备粮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县局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深入各代储库站查粮情、核数量、看质量,还在全省同行业率先制定了县级储备粮的规范操作程序,从储备粮购进到出库都认真细致地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要求。
4、加强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我县有近40家的粮油加工企业和近170家的粮油收购企业,我局加大对县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的改造和投入,想方设法多方筹措资金,添置部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检验仪器和设备,配备持有相关资质的检化验人员,并积极参加了省、市等粮油质量培训。
5、力保粳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成立了由县政府牵头,由粮食、财政、工商、商务、物价、农发行等部门组成粮食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协调领导组,负责对全县所有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加工、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制定了《**县保证粳米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与稻(米)加工销售企业签订了《保供稳价责任书》,重点落实了粮食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并开展了全社会粮食供需调查和目前稻米经营市场的检查。
三、抢抓第一粮源,精心组织夏粮收购
我县本地粮源十分丰富,小麦商品数量达7万吨以上,加之今年国家继续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这对于广大农民和购销企业来说,均是一大利好。为将好事办好,我们以组织托市收购为重点,超前谋划,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了收购工作平稳有序运行。
1、抓紧调查,宣传到位。各收购企业负责人深入到村组、农户搞好踏田调查,摸清区域内小麦的田亩、品种、品质、质量,预测今年小麦的单产、总产、商品量,分析今年夏粮生产形势及周边行情,掌握好第一手资料。在摸清粮情的同时,大力宣传今年夏粮收购的政策,特别是质量要求、价格、作价办法等,使农民能明明白白卖粮。
2、执行政策,质价到位。收购期间,我们严格执行小麦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根据国家规定的依质论价办法,积极开展收购,切实维护了农民利益。各收购点均坚持“政策上墙,样品上柜”,在收购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小麦质量标准、价格政策和依质论价办法;在每个收购点设置了样品展示台,方便售粮农民比照,并配备了一系列检化验仪器,严格执行“六要六不准”的服务要求。
3、改进作风,服务到位。我们超前对全县所有有效仓容进行了逐库点排查摸底,特别是采取筹集资金修仓、抓紧销售腾仓、品种归集并仓等多种途径,扩大收储能力,全县6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5个库站共准备仓容3万吨,9000多万元收购资金也全部到位。同时,组织10多专业技术人员赴省进行了技能培训。在收购现场,设立了茶水站、休息棚等服务设施。针对夏粮上市集中,面广量大的特点,我们在搞好固定收购的同时,创新收购方法,组织人员深入一线,采取上门、设点等形式,全天候收购,保证群众卖粮不过夜,现金结算不隔天。
4、立足多收,总量到位。根据市场变化采取灵活多变的收购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农民余粮收进仓库。在确保本地粮源收购基础上积极抓住周边粮源基地,扩大收购总量。对自营收购的夏粮在抓量的同时,算好账,把握好质量,把握好价格,把握好市场,把握好效益,做到有效收购。
四、履行第一职能,加快推进依法治粮
我们始终坚持在《条例》等政策法规赋予的职能内,依法监管,做到思路上入位、职能上换位、工作上到位、监管上有位,竭尽所能,打造“法治粮食”。
1、重在检查。今年先后出动120多人次,对春节粮油市场、国家政策性竞价销售出库粮食、粮食收购资格、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面粉添加剂质量、粮油批发零售情况等进行了10多次专项检查,涉及检查对象40多家(次)。特别加大了夏粮收购期间收购市场的查处力度,针对无证收购、无照经营、未经报批跨地区收购等现象,我们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能,一是对无证经营、未经报批异地收购等粮食经营者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对收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而发生霉变等现象的,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年检,严格查验经营资质,营造严格准入、依法收购的氛围;四是牵头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整顿粮食收购市场,从而营造一个稳定规范的粮食收购市场环境,全县夏粮收购秩序井然。
2、狠抓核查。目前,我县获准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累计87家,其中法人37家,个体工商户50家,已形成多种渠道、多元主体同台竞技的“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为保证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我局专题下发文件,成立核查领导小组,对核查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从3月份开始,通过“问情况,看现场,查资料,定结论”,已对**年底前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粮食收购资格进行全面核查,有力推进了依法治粮的进程。
五、用足第一动力,全面注入发展动能
我们围绕全年工作的目标,提振前所未有的精神状态,在工作思路、运行机制、人才队伍、机关党建等各方面全面创新,为新一年粮食工作注入了生生不已的动力。
1、工作思路实现了新突破。我们顺时应势,对2010年粮食工作重点作了进一步明确,即着力打造“安全粮食”、“实力粮食”、“法治粮食”、“创新粮食”、“和谐粮食”五大品牌。在此基础上,对今年项目建设、县级储备粮管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产业化经营、放心粮店创建等一系列工作思路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2、压力传递形成了新链条。我们将市局目标任务和局全年整体目标进行了细化分解,逐条逐项明确了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完成时间。以《所库工作考核计分表》的形式,下达各购销企业的利润指标、购销总量等目标任务,县局与各所负责人签订了目标责任状。以《机关科室工作百分考核办法》的形式,将机关工作也尽可能地实行了量化考核。在传递经济压力的同时,层层传递了安全生产和廉政建设的压力,与各下属国有粮食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3、资产营运推出了新模式。新一轮资产营运以提高企业效益为核心,以确保储备粮安全存储为重点,以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为立足点,实行“核定资源配置,确定目标利润;定比递增考核,超额累进奖赔;职岗绩效挂钩,风险抵押经营;折旧集中使用,保障资产增值;体制相对稳定,一定二年不变”。县局同时对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重新聘任。任期与新一轮资产营运期同步。:
4、职工队伍补充了新血液。今年来,我们以《**县粮食系统教育培训与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为引领,根据分年度培训计划,积极开展在职人员的业务知识、技能和创新能力培训,特别是邀请南京财经大学工商管理院长、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侯立军教授和“态度决定命运”的实践与倡导者庄伟明教授等专家,对全县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全体人员、财务科长、基层粮站站长、相关涉粮企业负责人及粮食局机关全体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集体“充电”,以求在管理能力和经营理念上有新的突破。同时,我们大力实施人才引进战略,自去年以来,已引进10名年轻有为、知识专业对口的实用人才,充实到粮食职工队伍,其中,硕士生1人,具有大专、本科学历9人,平均年龄均在35岁以下,为粮食经济发展补充了新鲜血液。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拟订中央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中央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中央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
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中央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第十五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将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中央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八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企业。
中央储备粮也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九条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央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中央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选择代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具备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代储条件的企业,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
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资格认定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二十一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得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二十二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央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中央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中央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并征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条中央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调出另储。
第三十二条中央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给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中央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干总额内,可以根据不同储存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品种、不同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但同一地区、同一品种、储存条件基本相同的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应当一致。
中央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拨付。
第三十三条中央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统借统还。
第三十四条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核定。中央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中央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征求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意见制定。
第三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定期统计、分析中央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章中央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中央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中央储备粮:
(一)全国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
(三)国务院认为需要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动用中央储备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四十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国务院直接决定动用中央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有关直属企业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中央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发现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中央储备粮的情况不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中央储备粮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五十一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还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中央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中央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中央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数量的;
(二)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的;
(七)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五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四条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成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对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中央储备粮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中央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国家机关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完善地方储备。积极争取州人民政府出台《__地方储备粮管理意见》,统一规范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机制,做到粮食风险基金专项专款专用,确保储粮费用及储粮设施设备,全面完成储备计划和实物入库。2015年全国要增加地方储备500亿斤,其中__省19.6亿斤,按省与市州、县6:4承储比例,地方储备任务数很低可能还要增加。
2、研究粮食轮换。研究粮食轮换政策,加强粮食市场分析,督促、指导县市(承储企业)把握时机、控制风险、推陈储新,努力完成省、州及县市储备轮换任务。2015年,我州3家省储粮代储企业都将面将轮换任务。
3、加强仓储管理。一是开展好“四无”工作(“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四无油罐”: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二是加强粮食质量管理。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__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收购入库质量把关,开展日常粮食储存安全检查,强化科学储粮保管。凡粮食质量发生较大问题,比照安全生产事故,在年度绩效考核对该县市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是做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后续工作,改善储粮条件。四是继续做好仓储规范化管理。拟对州内粮油储存企业统一实施粮油账簿及牌卡规范管理,提高全州粮油仓储管理水平。
4、落实购销政策。一是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加强收购工作组织和指导,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2015年全社会粮食收购30000吨以上。二是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政策。
5、完善应急体系。一是修订《州本级粮食应急预案》。二是加强应急宣传,落实应急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加工、应急供应企业(网点),充分发挥国有粮食应急主渠道作用。三是规范管理,对确立的应急加工、应急供应企业(网点)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粮食局统一授牌,实行挂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按受社会监督。
6、夯实基础工作。一是加强市场监测,健全粮油价格测报、市场供求监测、市场预警体系和制度,做好市场走势分析。二是做好粮食调查与统计。切实做好各项统计调查,严格执行《__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扩大粮食统计覆盖面,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三是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一)深刻领会和自觉实践科学发展观有差距
具体表现在:一是如何深刻领会和把握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把握其全面性和系统性,应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州粮食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的认识不足;二是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增强科学发展信心、凝聚科学发展共识上还存在差距;三是对改革改制后新成立的国有粮食企业如何树立做强做大的发展理念以及发挥真正意义上的主渠道作用的认识不足。
(二)落实工作职责有差距
具体表现在:一是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和跟踪问效意识还有差距,对工作落实的责任追究制度尚未有效落实,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二是认真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项考核指标,确保州粮食安全方面的相关措施有差距;三是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争取成立粮食行政执法队伍,争取粮食监督检查及粮食流通统计经费不够,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权、粮食行政处罚权未能得到全面、及时履行。
(三)创新国有粮食企业机制有差距
具体表现在:一是研究改革改制后新企业运行机制、发展、经营管理模式等不够;二是部分新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之间,董事长、监事、经理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三是部分新企业人员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存在等待观望思想,制约了新企业的发展。
(四)服务群众的本领和能力有差距
具体表现在:一是机关工作效能有待加强,执行力、落实力不够强,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服务的思想有差距;二是为基层粮食部门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关心干部职工工作和生活还有差距;三是机关内部科室之间有时存在推诿、扯皮情况,机关少数职工工作紧迫感、责任感不强。
二、整改方案
(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已经整改的工作
1.进一步增强了确保州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基础。2008年,根据国际国内粮食形势,州政府同意配足2002年确定但尚未达到的州级储备粮规模,并在2008年秋粮收购期间完成入库。州粮食局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积极指导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入库工作,并于2008年12月9日完成了增储粮食质量、数量的验收工作。
2.进一步完善了州粮食应急体系。根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查摆出的问题,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州粮食局代州政府起草制定了《州粮食应急预案细则》,完善了州粮食应急工作的相关工作。同时,积极落实《州粮食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在对全州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下发了《州粮食局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的通知》,督促各县市粮食局落实粮食应急加工点共21个,并制作了“粮食应急加工点”标牌。“11•02”特大自然灾害中,被州粮食局认定粮食应急加工点的楚雄州志祥粮油有限公司,共加工救灾粮食63吨,保证了粮食应急工作有序开展。
3.进一步提高了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功能。根据2008年3月州人大视察粮食工作的要求及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查摆出的问题,在学习实践活动期间中,州粮食局积极协调,争取州政府170万元资金用于全州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改造,较大程度上提升了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功能。在此期间,州粮食局加强对各县市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改造工作的指导,确保了国有粮食企业用好这部分资金,目前已初步完成了仓储设施的改造提升工作。
(二)短期内可以整改的相关工作
1.进一步完善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根据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的要求以及州粮食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并加大奖励力度,实行行政问责。
2.制定完善州粮食局差旅费及加班工资补贴的管理办法。
3.切实改善局机关职工住房条件。1991年首轮住房改革后,州粮食局职工住房一直未变动,相对来说,现有住房、环境都较为落后,干部职工迫切希望提高住房质量,现时机成熟,可以在短时间内完成职工团购房相关前期工作。
(三)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相关工作
1.积极争取调整州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现行储备粮从1992年开始建立至今,费用补贴标准一直未动。经过调查研究后,提出完善州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标准的方案,报请州人民政府决策调整提高。
2.积极探索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的粮食供求形势。围绕楚雄州委、州政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提早谋划,探索、研究产业结构调整后粮食种植面积减少,粮食总产降低所带来的市场粮食供求状况的变化所需要采取的保证全州市场粮食供应的对策,保障全州粮食安全。
3.争取政策和相关项目支持。把握国家扩大内需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强与省粮食局和州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提前做好项目储备,支持各类粮食企业做优做大做强,促进粮食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需要长期坚持开展的工作
1.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持每月末一次的集中学习,通过不断学习并开展经常性的自学,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努力掌握科学发展所体现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粮食工作。:
2.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继续学习、宣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逐步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认真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市场粮油价格监控工作,维护全州粮油价格基本稳定;认真落实楚雄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加强对州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确保州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积极开展“放心粮油”工程,促进我州粮油食品安全;以部队放心满意为标准做好军粮供应工作;做好粮油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为全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粮油产品质量检测数据。
一、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督促企业做好粮油经营工作
1、根据市粮食局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通知要求,在元旦、春节期间对××辖区内粮油重点经营大户及部分乡(镇)粮食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总体上是规范的;按有关粮食法规、规章要求,对八户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年检;完成省市粮食局、区政府粮油信息监测、供需平衡、粮油统计上报等工作。
2、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做好市场调控。认真开展粮油经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区内粮食市场行情,适时组织调运适销对路、符合质量的合格放心粮油满足市场,确保春节期间粮食市场稳定;20__年1—3月粮食销售量__x万公斤,收购__x万公斤,实现销售收入__x万元,亏损__x万元。
二、加强储备粮油管理和保障军粮供应
积极推广应用各种科学保粮新技术,进一步规范仓储工作,严格按照“一符四无”要求进行管理,粮食仓储工作成效明显;3月10日市粮食局对新增市级储备油__x万公斤组织验收合格,3月17日受市粮食局委托,区粮食局牵头对市级常规储备菜油__x万公斤进行验收合格,对新增区级储备油__x万公斤进行验收合格;认真落实军供政策,完善军粮供应管理办法,把好质量关,做好军供大米新旧供应标准的衔接工作,向部队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听取部队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积极做好军粮供应工作;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旱情期间救灾救济粮供应,共计发放救灾粮__x万公斤。
三、加强内部管理,认真抓好党建、党风廉政和安全生产工作
区粮食局同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签订《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党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综合安全工作责任书》;加强学习,坚持每周五上午为集中学习时间;创新工作方法,将20__年主要工作分解到科室,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努力抓好社会维稳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加强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和安全工作;修订完善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认真落实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四、下步工作意见
(一)强化粮食行政监管,确保市场粮食质量安全。
1、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2、强化库存粮食(来源:文秘站 )质量管理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
4、完善和巩固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5、做好粮食法规政策宣传
(二)加强各级储备粮油管理。
××区粮油储备购销公司承担着省、市、区三级储备粮油,要严格执行各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继续巩固和保持“仓储管理示范库”荣誉称号。
(三)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搞活粮油购销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
1、积极做好粮食购销经营工作;
2、做好军粮和救灾、救济等政策性粮食供应;
3、建立粮食产销衔接关系;
4、继续实施激励和约束的分配机制;
(四)强化企业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加强国有粮食企业内部监管;
2、加强财产物资的综合管理;
3、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和企业财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
4、抓好综合安全生产工作;
(五)搞好粮食经营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1、搞好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建设;
2、做好怀远街军供站综合商业楼招商工作;
(六)抓好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
2、搞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粮食工作健康发展,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率意识,把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与粮食系统实际结合起来,把长远目标与抓好当前工作结合起来,把加快发展的热情与科学求实的态度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好新形势下的粮食工作。
七、认真做好其他工作
2005年-2007年整顿和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主要目标:一是强化粮油储存安全的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油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障粮油调得动、用的上,确保粮食经营者有安全的库存数量,其储粮、运输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是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粮食收购市场中的经营者全部合法经营,确保粮食收购者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质论价,不发生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事件;三是建立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达到所有符合条件的粮食经营者和用粮单位设立《粮食经营台帐》、真实反映经营情况的目标,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靠依据;四是强化陈化粮监管措施,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五是实施粮食质量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六是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继续规范粮食行业的经营、管理,净化我县粮油市场,使我县“放心粮油”企业达到12个,“粮油销售放心店”达到19个,“放心粮油”产品在县城的市场占有率达到80%,在农村的占有率达到50%,
二、实施步骤
(一)粮油储存安全实施步骤
2005年,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天津市地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完成《蓟县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使粮油保管库存工作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2006年,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理》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根据我县实际,完成《蓟县粮食行业粮油储存及运输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确保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油仓储设施、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储存的原粮符合国家标准,储存数量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粮食运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实施步骤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条件,严厉查处非法收购行为。
2005年,收购市场合法经营者达到100%;
2006年,收购市场合法经营者达到100%;
2007年,收购市场合法经营者达到100%。
(三)粮食流通统计报告制度的实施步骤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粮食经营者和用粮单位纳入国家统计范畴,确保国家及时、准确的掌握粮食流通状况,为国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2005年,将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粮食经营者和用粮单位纳入统计范畴,并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
2006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统计性、报送制度,确保其所反映的情况真实、准确。
(四)陈化粮监管的事实步骤
根据国家《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继续加强陈化粮销售处理的监管,严格陈化粮的购买资格认定,对陈化粮的鉴定、出库、运输、入库、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杜绝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五)粮食质量监督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加强对粮食质量和卫生的监管力度,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2005年,完成我县《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并组织落实;
2006年,加大对我县粮食质量的监管力度,监管覆盖面达到应监管对象的100%;
2007年,建立起县局和企业两级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定期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检测报告。
(六)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实施步骤
1.根据国务院对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总体部署和市政府“放心食品工程”的安排,继续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在现目前,我县拥有2个国家级“放心粮油”企业和4个市级“粮油销售放心店”。
2005年,“放心粮油”企业达到4个(其中国家级3个,市级1个),“粮油销售放心店”达到8个(其中市级6个,县级2个);
2006年,我县“放心粮油”企业达到7个(其中国家级4个,市级3个),“粮油销售放心店”达到12个(其中市级7个,县级5个);
2007年,我县“放心粮油”企业达到12个(其中国家级5个,市级7个),“粮油销售放心店”达到19个(其中国家级1个,市级8个,县级10个)。
2.在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的同时,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
2005年,“放心粮油”在县城的占有率达到60%,在农村的占有率达到30%;
2006年,“放心粮油”在县城的占有率达到70%,在农村的占有率达到40%;
2007年,“放心粮油”在县城的市场占有率达到80%,农村市场占有率达到5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粮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在现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上,抽调业务骨干,充实粮食监督检查队伍,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完善执法制度,使执法人员有章可寻,有据可依。建立一支廉洁、高效的粮食监督检查队伍,为维护我县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保障
(二)完善粮油质量检测网络
加强与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和县技术监督局的联系,建立定期工作会议制度,通报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情况,研究对地方储备粮油和社会流通粮油品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验方案。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粮油企业建立自己的检化验队伍,随时监测企业经营的粮油质量,建立起法定机构定期检测、企业随时抽检的粮油质量检测网络,确保我县粮油质量安全。
(三)推进粮食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积极发挥粮食行业协会作用,在我县粮食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把粮食安全体系建设和诚信兴商活动结合起来,树立诚信观念,提高诚信意识。以“放心粮油工程”为基础,以产品质量为关键,逐步建立起我县粮油行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让广大消费者吃上优质、安全的放心粮油。
(四)建立规范的粮油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建立规范的粮油安全事故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形成系统的粮油安全事故举报工作体系。重点监督粮食储存的安全管理和国家粮食政策的执行情况,进一步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
(五)加大粮食安全的宣传力度
粮油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央和地方政府非常关注。为此,我局将结合粮食工作的实际,加大对粮油安全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集市宣传等多种形式,定期对“放心粮油产品”和劣质粮油的判断及危害进行宣传,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
一、科学管理,促进精细化管理上台阶
按照国家和省粮食局的部署,深入开展全省规范化管理“示范粮库”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加强粮油仓储管理的新途径。组织各储备库按“示范库”标准,逐个环节、逐个岗位细化量化业务流程、工作标准,科学设计管理制度,落实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储备粮管理科技化、规范化、效益化发展;建立指标考核体系,促进仓储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提高应用低温隔热等先进储粮技术的覆盖面,年内,力争除当年入库新粮外,50%以上库存粮不熏蒸,使储备库库存小麦轮换期内熏蒸不超过2次;积极发挥市科技储粮指导组的作用,深入研究和全面推广应用低温、低药等绿色储粮技术,每个储备库都要落实研究课题与项目,及时整理研究成果,发表2篇以上高水准的论文,提升我市仓储行业竞争力;根据市场行情和政府调控需要,合理确定辖区内地方储备粮油库存规模,切实抓好储备粮油轮换工作,把握轮换节奏,提高轮换效益。
二、落实政策,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引导粮食仓储企业,正确运用国家各类扶持引导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各级财政资金补助,有规划、有步骤地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树立长远发展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力争用三至五年时间,对全市基层粮所进行全面维修改造;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落实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制度,利用粮油仓储管理系统信息平台,全面掌握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基本信息;加强市粮食仓储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实施电子结算、信息网络、检验检测等配套工程,着眼“大粮食、大市场”,构建区域化粮食仓储物流平台。
三、整合资源,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市粮食调控及储备业务智能管理系统”功能,提高基层单位粮食仓储管理效率;通过整合行政办公、执法、社会粮食统计、粮食经纪人管理等子系统,强化库存粮食监管,提高行政效能;积极争取与全省粮食仓储管理系统对接,努力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和资源共享;指导仓储企业探索粮库管理信息化与智能化的集成应用,积极研究在仓储管理领域应用物联网技术。加大信息系统的建设力度,逐步实现系统的更新和冗余配置,提高信息系统运行质量。
四、服务民生,扩大农户科学储粮覆盖面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落实配套资金,稳步推进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全年推广科学储粮“示范仓”4500户。认真贯彻国家《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专项建设规范高效。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示范仓”中标价格、补贴金额等内容要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质量管理,从原材料采购到“示范仓”加工实施全程监督,为农户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提高全社会对农户科学储粮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农户参与科学储粮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健全技术服务体系,普及储粮知识,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农户科学储粮水平。
五、以人为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决客服麻痹思想,居安思危,把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抓细、抓实、抓好;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管理环节、岗位;强化药剂管理,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按国家粮食局“熏蒸作业负责人应由高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担任,环流熏蒸设备应由中级及以上资格的粮油保管员操作”的规定,切实加强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确保熏蒸作业安全;加大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